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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生态责任机制构建构建路径
一、政府生态责任的基本理论
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纷纷以不同的视角投入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中,并对“生态责任”概念作了有益的探索,如“‘生态责任’的基本内涵包括生态治理的义务或职责,以及对没有切实履行生态保护与发展职责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严格问责制,要求其承担相应后果。它是政府的政治责任、伦理责任合乎逻辑的延伸,并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政府的生态责任是政府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它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之一,是政府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其他责任的一种延伸。”等等。
笔者认为,“政府生态责任”是指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科学考量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在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所担负的保护和治理环境,诱导企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多中心参与环境管理,保证生态平衡与协调发展的责任。
作为担当关键角色的政府如何把生态责任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这就涉及到政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的构建问题。所谓政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是指在生态文明时代,政府为了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目标,充分运用其拥有的权力和资源,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实现全社会共同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理。
二、政府生态责任的缺失现状及原因分析
1.官员发展观和政绩观的滞后
传统发展观主要是以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高速增长为主旨,并以其作为衡量其它一切方面发展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而这个标准一旦与决定官员升迁的主要标准相挂钩时,必然导致官员政绩观的错位。由此,增加行政区域内的GDP就成为大多数官员的普遍偏好。所以,在环境污染和企业发展中,官员一般倾向于支持企业而忽视环境,以资源的高消耗、环境的重污染换取经济的高增长。
2.政府财政体制不合理
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的财政收人占GDP的比重迅速增长,但地方政府特别是省以下地方一级政府的财政来源却相对缩小,而大量具体支出如教育、环保等需要地方政府承担,致使许多地方政府在财政上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因此,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往往采取短期行为,通过盲目强力开发资源和粗放式经营发展经济,以环境破坏和生态退化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利益。
3.决策监督体制不健全
我国的决策权力监督体制仍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督下级,官员监督民众,对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监督十分薄弱。有关部门的监督,也主要是以贪污、腐化等为重点,并不重视对官员短期行为的监督。此外,在生态公共管理中能发挥积极监督作用的第三部门,由于其独立性不够或经费的压力,在与政府利益的交锋中也显得底气不足。而作为监督另一重要方的公众,由于受到的政府环保宣传不够,环保意识不强,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的自觉性自然也不高。
4.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严格
尽管我国早已经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和决策错误导致辖区生态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环保执法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很多地方政府未能切实履行生态责任。
5.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规保障
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立法零散、适用性不强,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如水土保持规划、荒漠化防治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由于中央和地方的规划、部门之间的规划以及不同时期的规划之间缺乏协调,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规划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系不统一,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各行其是、多元领导现象突出,这也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定。
三、我国政府生态责任机制的构建路径
1.构建科学的观念机制
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更是社会全面协调的发展,良好的生态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自然基石。政府要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将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自然资源成本和环境污染损失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引导社会经济发展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逐步转到注重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上来。同时,要制定官员环保考核标准。今后官员的政绩应该是:创造每单位GDP所耗资源与所释放的污染物越低越好;本地区每个劳动者的全负荷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国土面积所承载的经济总量越高越好。从而,使官员从单纯追求GDP的盲区中跳出来,转向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统一,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管理的主导作用,履行政府应尽的生态责任。
2.构建合理的财政机制
中央政府要在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给与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将生态保护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增加生态保护的投入,创造条件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把更多的财政支出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的计划中,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地方政府,中央应给与经济奖励。而对于失职、渎职的地方官员,要对当地政府的财政给与削减。
3.构建完善的责任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对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认真执行审批程序,严格审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资源的法规情况的监督监察。此外,要建立生态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确保严格的生态责任监督。通过建立生态信息共享机制,公众参与会议制度,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等形式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生态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公众对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民主监督。另外,政府要改变政策,向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赋权,从立法、制度上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环境权益,为环境NGO提供更为开放的政治空间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其逐步成长起来,发挥应有的环境监督作用。
4.构建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从法律上落实政府对生态治理承担的实质性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疏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反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揭露和批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对各级政府、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追究责任。
5.构建和谐的生态法律机制
加强生态保护立法,制定有关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流域补偿、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和生态环保工程设施有偿服务的法规。各级政府要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对不利于生态保护,生态产业发展的有关内容和不够完善的法规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完善。并且通过媒体宣传、法制讲座的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和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对生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督促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在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的政府责任中,生态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新责任。由于传统公共管理以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为目标,很少全面考量生态环境问题,这就为政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的构建带来一些障碍。但是,我们坚信,政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一定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绿色发展模式将成为一种崭新的、主流的社会发展状态,生态文明将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参考文献:
[1]王成栋.政府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2]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54.
关键词: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公共资源理论;生态文明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1-5690-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1.063
Analysis on 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Public Resources
WANG Si-bo
(Department of Rural Development,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Abstract: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is critical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and the theory of public resources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an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and regulate the related administrative actions, has become the consensus in the academic and practical circles. It was the first attempt to define the connotation of 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and then analyze the system's theoretical basis from the theory of public resources, and thereby put forward political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Key words: 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ecological damage; theory of public resource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19世o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促进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但由于对资源严重的依赖性,致使发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隐患,生态破坏问题随之产生,生态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势在必行。央视网消息报道称,2015年7月初,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主题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并强调无论提拔或退休,损害生态必须追责。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落地,不仅能有效约束、监督相关负责人在工作中忽视生态、急功近利追求政绩的行为,而且对推进绿色化、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重大意义。相关部门应建立与预防、监管机制体系相结合的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规范离任审计工作、探索综合审计模式,创新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设立生态恢复基金。
1 公共资源理论
物品类型决定生产者和消费者面临迥异的激励与约束条件[1]。依据经济学理论,物品可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种类型。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的一种现代经济理论[2]。由于公共资源,如湿地、森林以及海洋等资源与准公共物品有必然联系,所以首先对公共物品理论进行介绍。
1.1 公共物品及准公共物品界定
公共物品的两大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3]。消费的非竞争性表示随着消费者数量增加不会影响个体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亦或增加消费者数量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示某物品的消费不具有排除其他人的条件,任何人都有随时使用的可能。同时具有两种特性的公共物品为纯公共物品,狭义的公共物品概念是指纯公共物品,有相当数量的物品介于两者之间,不属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此类物品统称为准公共物品[4]。广义的公共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依其特性可分为两类,即一类为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但具有消费的竞争性,称为可拥有物品;另一类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可称为俱乐部物品[5]。
1.2 公共资源的界定
湿地、海洋、草地、土地、森林、矿产等公共资源都属于准公共物品。在经济学上,公共资源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自然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任何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6]。这两个条件决定了公共资源具备了非排他性的特点,但却不具备非竞争性的特征,即具备竞争性特征。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使得在可利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若一个人增加对资源的利用,那么留给其他使用者的资源就自然减少,竞争性的特征“迫使”个体使用者不得不增加对公共资源的开采量。以上特性导致公共资源市场失灵现象明显,即一些社会成员因其他成员对公共资源的使用而遭受到损失时,他们却无法为此得到补偿,这就是成本的外部化,或称外部效应[7]。
2 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
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仍处在探索阶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关于其公认、权威的释义,结合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本研究尝试阐述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的定义,即地方政府机构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内,及其地方干部在其工作范围内因故意、过失等没有正确履行其生态环境责任或者生态环境责任缺失而造成地方生态被破坏,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给当地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而应对其进行终身追责的制度。
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生态意识薄弱、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官员,不但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终身”含义[8]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以牺牲环境换取政绩者,即使转任、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离职,也要为在其任职期间,因有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负责,坚持功过分明、问责到底,绝不姑息。问责制度的关键在于提高官员环保意识,从而监督官员对环保责任的履行。
3 公共资源理论是生态追责制度的理论基础
3.1 实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是缓解市场失灵的必要手段
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其有别于私人物品,不具有“排他性”和“竞用性”。就公共资源而论,经济参与者同时享有共同的生态环境资源,参与者之间就公共资源使用得到效用具有极强的相关性,该市场缺乏调控公共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的内在机制[9]。
近年来,全国生态环境整体质量下降,资源紧缺、灾难频发,其重要原因是官员在决策时,有意逃避或忽略生态资源开发的社会成本,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态资源,致人民利益受到侵害。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监督、约束、规范相关负责人的执政行为,促使相关人员关注生态资源开发存在的社会成本,对成本进行合理分摊,并能够延长官员承担相关责任的时间维度,促进经济绿色化、可持续、健康发展。
3.2 实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公地悲剧”的发生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社会收益差别,致使索取的生态环境资源超出了生态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公地悲剧”发生[9]。如图1所示,假定MP表示开发生态资源的边际收益曲线,AP为多开发单位生态资源的经济收益曲线,P为单位生态资源开发使用成本。如果生态资源的产权、责任制度明晰,官员在决策开发程度时会选择有效开发、占有量a,使得开发生态资源的边际收益MP等于单位生态资源的使用成本P。但目前中国生态资源开发的产权、责任制度还不成熟,政府决策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时会超过最优量a,增加至利润为0的均衡开发、占有量b,此时生态开发、利用超过地区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公地悲剧”事件发生较为频繁。
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中国政府是生态公共资源的惟一管理者,政府对生态公共资源管理具有决定性作用。以“资源诅咒”现象为例,“资源诅咒”是“公地悲剧”的一种情况,此现象在中国能源富集地区较为普遍,如辽宁阜新、甘肃玉门、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政府为了加速本地国民生产总值的提升,过度攫取本地能源,能源的过度开采使得地区生产总值有所提高,但地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最终导致该地变为不毛之地。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引导政府对生态资源合理开发,同时也能提高官员对地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从而有效遏制“公地悲剧”发生。
3.3 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能够避免“免费乘车”现象
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在生活生产活动中普遍存在,“有人消费,没人买单”情况时有发生,免费乘车现象在公共资源领域较为严重[9]。中国法制不断完善,但至今,参与者在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破坏中应承担责任尚属空白,对公共资源的社会成本缺乏权威的评价衡量机制与支付机制。官员忽视生态资源社会成本,酿成悲剧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生态资源开发责任机制,加之环境问题存在滞后性,官员在决策规划时只注重决策行为应承担的经济成本,而忽视决策行为的生态环境成本,如图2所示。MC为经济行为的边际成本,MC+ME为涵盖生态环境成本的经济行为总体边际成本,相关负责人员决策政策执行程度时,应充分考虑生态资源成本,将政策执行程度控制在a1位置。但现实中,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本地区生产总值,往往忽略生态成本,庇护污染企业,将政策执行程度决策在a2位置,政策执行的生态损耗超过本地区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导致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甚至崩溃,给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中国一些地区,官员由于生态责任缺失或者是决策失误,致使河流、荒山、荒漠等公共资源变成了工厂企业、生活垃圾堆放的场所。地方政府只注重经济增长,不顾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地区过度引进、批准污染企业生产,超过地区生态承受能力,生态环境平衡机制遭遇挑战。由于环境污染,当地人民的健康受到威胁,成为了经济增长的牺牲品。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实施提高官员社会责任感,引导官员关注人民健康状况,考虑政策实施的负外部性。同时促使官员正确评估经济行为的生态环境成本,使地区经济行为、生态环境开发达到最优配置,最终实现经济发展绿色化及社会福利最大化。
4 实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政策建议
4.1 建立与预防、监管机制体系相结合的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
终身追责制度以经济学的公共资源理论为基础,使生态资源的责任明晰,提高官员的生态责任意识,优化官员的决策行为。但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存在事后追责难、取证难的现实问题。终身追责机制更主要的作用在于其威慑力,缺乏预防能力。一旦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再严厉、再到位的追责都无法弥补已造成的损失。所以,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建立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还应该建立一整套与追责制度相结合科学合理的预防、监管机制体系。具体应做到:①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明确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区域、内容,通过暗访、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对相关不当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审查。②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关键是要通过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新格局,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实时、公开举报系统,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③加强官员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其群体的道德水平,通过媒体群众监督、道义劝说等方式,提高政府官员的社会责任感与自我监督意识。
4.2 规范离任审计工作执行标准
离任审计工作是实施损害生态终身追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使得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章可循。但目前离任审计制度的可行性尚不确定,相关领导小组应该通过理论与实践探索,尽快探索并制定一套比较成熟、可行性强的审计方案,明确奖惩办法及标准,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成熟的离任审计评价体系在全国范围推广[10]。明确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建立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经济审计、廉洁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的综合审计评价体系。具体应做到:①保障审计体制有效运行,将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构完全剥离,地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审计行政执法力度。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人员职业素养,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公共资源审计的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4.3 创新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中国现行的以地区生产总值为重心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导致官员往往以牺牲群众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短期的经济增长。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科学的官员生态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坚决把空气质量、水土流失、资源消耗量、生态状况等体现地区绿色化、生态文明现状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进而将生态文明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相挂钩,引导领导干部主动关注生态文明问题,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11]。具体应做到:①规范生态文明评价体系与考评办法,根据地区特点将测评体系指标化、标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与可行性。②构建生态文明测评的赏罚体制,强化相关执法、行政力度。
4.4 设立生态恢复基金
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是政府职责。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制度是为了避免相关责任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忽视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挽回公众损失,其在审理过程中的鉴定费用、核算费用等审理费用应由财政、社会以及涉事行政人员、企业、公民共同承担。根据国家《公益信托法规》规定,应该在各省、市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审理公益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募捐资金以及对失职行政人员、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其可用于破坏环境行政案件审理与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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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ARIAN. Intermediate Microeconomics[M].America:W.W. Norton & Company,2005.
一、2018年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主体责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x街道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党工委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主抓分管部门、分包管区各村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二是完善工作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目标管理,制定了《XXX街道党工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并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各班子成员和各支部负责人党建工作述职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落实。三是扎实推进落实。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班子集体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一把手”带头,切实当好“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始终掌握机关干部和党员群众的思想文化动态,辨析突出问题,分清主流支流,针对性引导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头倾向性问题。2018年街道党工委先后10次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相关议题8次。及时研究、靠前指挥,带头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
(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理论武装不断深入。注重发挥街道党工委中心组学习示范带动作用,对学习内容、形式和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今年来,街道党工委中心组集体学习12次。采取在各管区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方式,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精神要求,将街道党员干部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党委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上来,真正使党的声音传达到最基层。2018年共组织开展集中学习22次,“百姓直通车”巡演进基层活动2次,十九大精神宣传12次,红色文艺轻骑兵进社区20多次。。
(三)践行核心价值观,提升和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四个XX”建设为核心,提升全街道社区的文化内涵。精心打造了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xxx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XXX社区文史馆,很大程度上繁荣了辖区群众文化生活和提升了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实施公共文明素养提升工程,开展“xx楷模”“xx好人”“十星级文明户”“好媳妇”“好婆婆”“善行义举”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形成追求先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尚。积极开展诵读经典活动比赛、张贴宣传标语,制作文化宣传墙,发放学习文明条例手册,开展党员、志愿者活动等形式,使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规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街道上下营造了人人讲文明,人人树新风的浓厚氛围。
(四)坚持重心下沉,精心打造文化宣传主阵地。进一步加强社区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在12个社区开展党群服务中心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每个社区都建有标准的便民服务大厅、志愿者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和文化服务站、电子阅览室、图书室、心理辅导室、关爱未成年人场所等硬件设施和应具备的功能,同时社区在辖区显著的位置上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市民公约、普法教育、社区文明创建标准等内容,充分营造了深厚的文明城市创建氛围。大力实施百千万文化惠民工程,注重社区文艺队伍建设和民间文艺团体培养,定期组织文艺骨干培训,举行各类文艺比赛,并多次取得优秀成绩,今年,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广场舞队代表新郑市参加省、郑州市的全民舞蹈大赛中,荣获了一等奖的优异成绩,有声有色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了广大市民的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基层文艺团体优势,组织文艺骨干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十九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红色文艺“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四进”活动,向广大群众众宣传党的理论政策、惠民政策。利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八一节等传统节假日,发挥群众文艺宣传队的主体作用,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快乐星期天”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做到“月月有主题、周周有演出”,今年以来,XXX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文化活动达20场以上,尤其是9月份举行的广场舞、鼓类、戏迷擂台赛等比赛在社会上产生了热烈的反响和一致好评。
(五)坚持守土有责,突出主流声音主导地位。拓宽意识形态宣传新渠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中心新媒体平台、郑州晚报、电视台和XXX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美篇、等宣传平台,以“互联网+思想”,在服务日常工作的同时,向党员干部群众传播主流文化和思想。注重网络舆情监控,对网络舆情实行专人负责,对重要网络舆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018年,共收集发布舆情信息12条,处理辖区发生的舆情事件2条。全年上三级媒体发布各类信息、新闻稿件50余篇(条)。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理论武装工作还有待改进,学习新理论、学习新思想、学习新知识的氛围还不浓;二是舆论引导形式单一,方法载体有待创新,针对性、实效性仍然不够;三是身边典型挖掘不够,对外宣传还不多,XXX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成绩、好人好事没有宣传出去,对外宣传的持续效果不强;四是应用网络新媒体积极正面引导的意识和本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和下步打算
今后,我们将继续落实市委部署,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把各项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做到不放手、不松手、不缩手,推动主体责任深化、细化、实化,推动意识形态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是履行抓好理论武装之责。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载体,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学习掌握新理论、新知识,不断提高服务广大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履行把好方向、管好导向之责。贯彻市委决策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持与中央和省委、郑州市委、新郑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中央、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在XXX街道的生动实践宣传好,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播好,把社会的主流展示好。
三是履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之责。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即便饱受疫情侵袭冲击,统计局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委宣传部的精心指导下,我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压实主体责任,增强四种意识,抓好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情况
(一)局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1.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实现意识形态工作齐抓共管。局党组将始终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将其作为分内之事,主抓直管,亲力亲为。一是牢牢把握政治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把握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加强统一领导。局党组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党的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全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三是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党组书记书记为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党建分管领导为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局党组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股室、局属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弘扬社会主旋律。一是强化机关干部理论武装。加强学习制度建设,班子成员每月组织中心组学习,完善党员活动日制度,坚持不懈开展思想政治学习教育,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使干部职工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力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切实提高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的自觉性。二是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扎实开展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完善了相应责任机制,开展意识形态考核工作。
3.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传播优秀文化。一是深化“创文”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文明出行”“文明餐桌”“文明旅游”“文明观演”“文明上网”等重点领域,广泛开展参与“创文明家庭、树文明新风、做文明市民”主题实践活动。二是开展“以案为鉴”的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观看“神圣的公权力”警示专题影片,学习传达环保系统干部严重违纪案件通报和警示材料,增强了干部职工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4.强化宣传引导工作,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一是营造主流舆论生态。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宣教活动的策划与统筹,采取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割耳坡”党员宣誓等意识形态宣讲宣传活动;二是开展主流媒体新闻宣传报道,积极在统计局网站与云上通城发声;三是及时向各级媒体和政府上报政务信息,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时效性;四是开展宣传平台建设的,与县媒体中心签订宣传合作协议。五是积极参加多部门集中学习。同时,开展意识形态和社会舆情分析,加强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坚持同错误思想、错误言论作坚决的斗争,配合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三是做好平时舆论引导工作。教育机关干部和村社党员、干部上网跟帖注意言行,多做正面引导工作,不听信、发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坚持同错误思想作斗争,不忘初心、凝聚人心,汇聚社会正能量。
(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工作责任制情况
1.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党组书记作为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始终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一是带头学习,增强政治定力。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及时学习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亲力亲为,认真履职到位。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涉及到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工作,都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落实,主抓直管,亲力亲为,确保了履职到位。三是以身作则,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时刻注意自身言行,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经常在机关干部会和村社干部会上强调党员干部多传播正能量,不得妄议中央,不得信谣传谣,不要发表与党和政府重大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2.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履职情况。按照意识形态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意识形态,既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领域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各班子成员认真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既对自己负责,又对下属负责,保证干好事、不出事。今年以来,我局没有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社会政治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干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对基层宣传思想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宣传思想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新闻上稿数量不多,对内对外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2. 抓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欠缺。存在工作表面形式化,对于综合的分析、研判、检查工作的能力不强;干部宣传写作素质有待提高,稿件数量不多,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等。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继续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为龙头,继续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研判机制,坚持意识形态工作原则,把意识形态工作同经济工作一同部署,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党委书记做到重要意识形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意识形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意识形态事件亲自处置。
市委宣传部:
我公司始终深入贯彻中央、xx党委、xx市委和我市市委关于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狠抓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确保党委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到位,坚决守好意识形态责任“主阵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文件精神
一是加强领导。
我公司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根据上级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及时制定了《意识形态责任制》,成立了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并与班子成员签订了意识形态责任状。二是及时传达学习。在中心组学习、党小组学习、党员集体学习中集中学习了习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重要讲话精神、《xxxx市贯彻落实xx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xx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参加学习的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领悟讲话精神和文件精神,增强对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性、敏锐性,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开展各项学习和活动,公司班子成员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进行了专题学习,要求班子成员深入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
严格要求各支部认真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活动。二是召开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由党建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汇报意识形态工作进展,听取基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三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明确党委书记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宣传委员“直接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确保党委集体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在把好方向、壮大主流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上担责尽责。四是加强意识形态宣传队伍建设,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支部主体作用、不断激发党员干部主体意识,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把真正有信仰、有能力、有水平的干部充实到基层支部中,充实到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中,增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识,不断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团结群众的本领。五是加强舆论引导、监督,公司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坚守《xx简讯》等传统媒体阵地的同时,又拓展QQ群、微信群等新兴网络舆论阵地,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利用每周五党员学习日,组织观看《永远在路上》《打铁还需自身硬》《大国工匠》《永远在路上》《警钟》《镜鉴》等纪录片,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六是加强对各基层党支部的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制定了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督导清单,对各支部进行督查指导,确保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责任压力传导到基层。
三、存在问题
(一)对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
公司党委对抓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但仍未达到中央和上级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的高度,个别支部和少数党员干部对意识形态认识模糊。
(二)对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够。
基层支部的宣传力量较为薄弱,适应新形势的能力偏弱,在信息整理和宣传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工作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
(三)满足干部职工文化需求的工作有待加强。
无论是理论武装、社会宣传,还是理想信念教育等方面的材料较少,开展工作缺乏理论支撑,致使部分党员干部对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还不够强。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引导,积极组织意识形态专题学习会,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确保全体党员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有更清醒、更坚定的认识。召开班子会,认领意识形态责任清单,对照意识形态“一岗双责”责任清单履行责任;定期听取班子成员意识形态“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汇报;将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党委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2次意识形态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结合组织生活开展,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为各支部党员领导干部讲授意识形态党课,进一步加深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做好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利用班子民主生活会,重点解决认识不深的问题,深刻剖析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化对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舆论工作、文艺工作等基础理论学习。
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党建工作群、内部简讯等载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确保赢得职工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使他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思潮中坚定立场、明确方向、坚定道路。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意识形态阵地建设。
健全和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加强对公司《xx简讯》稿件的审核管理,在公司《xx简讯》、微信公众号刊发辨析引导文章,举旗亮剑,主动发声。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工作的机制。对各基层党支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督导检查,找出压力传导层层递减原因和症结加以改正。
(五)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宣传队伍建设。
一是要稳定宣传队伍,充实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力量,保证宣传思想队伍建设跟上时展的节拍、不落伍、不掉队。二是要加强宣传思想队伍培训提高。通过开展定期培训、交流学习等形式,努力提高宣传思想干部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不断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局势、新任务的要求,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三是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党支部宣传委员职责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完善和细化各支部宣传委员职责。
xx公司党委将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加强意识形态有关制度落实,完善意识形态队伍建设、改善意识形态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牢固树立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巩固意识形态领域的良好态势,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不断夯实职工队伍的思想基础,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政治基础。
中共xx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
论文关键词 生理醉酒 完全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一、生理醉酒刑事责任概说
醉酒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以及病理性醉酒,从病理学角度看,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疾病,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限于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指的是由于行为人过量的饮酒,超过正常的承受能力,使得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在这种暂时状态下,行为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多有讨论,历史上不同国家在立法上也屡有反复。在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对生理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过无责说、有则说和折中说3种不同主张,到了20世纪初,有则说逐渐成为主流,大部分的刑法理论学派都持这一看法,这也被各国的立法所体现。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对醉酒者一律按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公平,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讨论醉酒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理论依据是什么。
二、生理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社会利益说
这种理论认为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应当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病理学角度讲,生理醉酒并不是精神病,但是它能够使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这种理论着重研究的是刑法在保护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在这个基础上,研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理论过于片面,只重视社会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利益,不区别醉酒的原因,忽略了犯罪人个案的特殊性,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矛盾,很可能会使行为人承担与他的行为不相符的刑事责任。
(二)预先故意说
这种理论认为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有预先的故意过错,即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就已经能够预想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后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的后果。但是,根据一般责任原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只能存在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施期间。行为人对醉酒后可能实施的行为所产生后果的心理状态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故意是两个不同概念,这种理论没有进一步解释在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场合排除一般责任原则的效力的根本原因。
(三)“严格责任”说
这种理论认为,行为人在自愿使自己处于醉态状态后所实施的犯罪不能进行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只需要证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醉态中实施的,而没有必要去进一步去证实行为人的犯罪心态是什么。醉酒人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中的运用
张明楷教授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使本来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己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并在这种暂时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见的危害行为。原因自由行为包括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两部分。原因行为是行为人使自己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的行为,是前行为;结果行为是一个后行为,是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之后,在那种暂时状态下所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从产生之际,便是一种非常具有学术魅力的理论,随着进一步的发展丰富,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青睐。我国理论界也有不少的学者在研究这一理论,并认为很有必要将其引入我国,它能够进一步的丰富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这对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客观范畴;而责任能力则是主观归责可能性的一个要素,属于主观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原因行为相对于导致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只能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而预备行为不能等同于实行行为,所以如果简单的依据因果关系的理论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看成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则明显错误。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为:在醉酒状态下,一个人的意志并不是自由的,此时的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但是行为人在处于这种状态之前所实施的原因行为,其意志是自由的,其使自己处于的阻却责任状态是自由自由意志支配下产生的结果。原因自由行为对于之后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具有明显的支配的作用,应当这种情况下的原因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原因自由行为是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这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所组成的。所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运用能够比较适当的解决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当然,我们还应当根据对具体的情况的分析来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如果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那么如果我们要将其纳入能够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去解决的范畴,还需要满足行为人“对伤害行为在事先存在有故意或是过失”和“对醉酒出于自愿”这两个条件。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运用,重点解决的是行为人醉酒前具有犯意且自愿醉酒后进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处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如果仅限于这一方面的研究,是不够全面的。
四、生理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
要具体认定醉酒人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正确的对行为人的醉酒心态以及在处于醉酒状态前对自己醉酒后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然后进一步按照处罚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来确定醉酒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的是完全刑事责任、部分刑事责任。具体来说:
(一)要对醉酒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
如果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醉酒,即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所致,那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之后,就应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醉酒是非自愿性醉酒,即是因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而后又实施了危害行为的,应根据行为人实际的精神状态,来认定醉酒的行为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还是是限制责任能力的人。
(二)要对罪与非罪确定一个明确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只存在醉酒行为而没有进一步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是职务上业务上有特殊要求的人故意喝醉酒,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构成犯罪。
(三)要对醉酒人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进行正确认定
处于醉酒状态的犯罪人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期间,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不正常的精神障碍状态,所以,仅仅考虑犯罪行为实行期间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内容是不全面、不恰当的,还应当与之前发生的醉酒的原因相结考虑。要具体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需要认定行为人对自己醉酒后实施危害行为所持的主观心态。
(四)对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应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来进行
对于有酒瘾,在长时间内多次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人与偶然性的处于醉酒状态后实施危害行为的人,要区别对待进行处罚。这才符合刑法的罪责性相适应原则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关键词:生态农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财务绩效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亦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理念,并且企业社会责任呈现出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十三五规划》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营造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新局面,夯实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基础,形成一批管理体系完善、引领行业和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正处于上升期,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并创新性地加以利用。然而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不容乐观,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的局限性,履行社会责任的被动性,使得企业有悖社会责任的事件屡有发生。
发展生态农业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节约自然资源,然而生态产品价格过高、消费者缺乏信任造成生态农业发展缓慢。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声誉有显著正向影响。生态农业公司作为生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影响其企业绩效?本文以生态农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其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以深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说服反对者,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从而促使企业自觉地履行责任,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转型。
二、文献综述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利益相关者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就受到广泛关注,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然而学者们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Guler Aras(2010)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然而公司规模对企业社会责任有显著的正向影响。Saleh(2011)研究马来西亚这个新兴市场,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有助于提高财务业绩。Aliyu(2015)研究发现改善企业社会责任体制有助于提高财务绩效,政府应该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力度,改善社会经济功能。Orhan(2014)认为公司不从事社会责任行为可能对他们公司的合法性、客户的声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风险。
国内学者们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纪建悦(2009)等发现利益相关者满足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王晓巍,陈慧(2011)认为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与企业价值存在积极的相关关系,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度最大的是企业对股东的责任。钱瑜(2013)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之间有显著正向影响,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石军伟(200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济绩效之间没有相关关系,但与公司声誉有正相关;且朱松(2011)研究发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评价。尹开国、刘小芹、陈华东(2014)认为当期财务绩效与当期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相互影响,互为因果,跨期影响与当期影响无显著差异。胡亚敏、陈宝峰、姚正海(2013)以25家农业上市公司为例,研究发现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存在一定正向关联度,履行社会责任可以促进财务绩效的提升。政府对经济干预程度越低、法律环境越完善,越能够促进与改善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
综上所述,针对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结果出现了一些矛盾,并且已有的文献对生态农业的研究很少。本文以生态农业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6家生态农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在利益相关者角度研究其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证监会的《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分类标准,选取2010年以前上市的公司,剔除关键数据缺失和数据异常的公司,选取了26家生态农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考虑到数据完备性、可靠性及准确性,本文选择2010~2015年的数据。
(二)变量选择
本文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既要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又要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关于生态农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基于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主要包括:股东,政府,员工,债权人,管理层等,因此选择变量见表1。
(三)数据描述性统计
模型估之前,首先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了解样本的基本分布特性,面板数据中的截面个数、截面观察期间及数据结构是否平行。还需要了解样本数据的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基本情况。分析结果见表2。
由表2看出:变量的样本数都是156,整个数据结构是平行的。数据标准化之后,资产净利率的最大值1307.866,最小值为0,均值为20.835,标准差达到104.696,这说明不同公司的资产净利率状况相差较大。纳税比率的最大值1137.774,标准差达到91.118,这说明不同公司的纳税比率有较大差距。
四、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检验
面板数据模型估计,数据包含截面、时期、变量3个方面的信息。首先应该检验所有截面被解释变量的参数一致,通过协方差分析提高模型估计有效性。协方差检验包括以下两个假设:
如果检验不拒绝假设H2,则选择不变系数模型,无需下一步检验;否则检验H1;如果接受假设H1,则选取变截距模型,反之,则为变系数模型。通过Eviews6.0计算不变系数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1,变截距模型残差平方和S2,变系数模型的残差平方和S3,结果为:
判断是否接受:
(二)面板单位根检验
判断变量数据是否平稳是对生态农业公司财务绩效与企业责任进行协整检验的前提。分别选取LLC和ADF方法对各截面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LLC检验方法的原假设为截面序列存在相同的单位根,若拒绝原假设,则说明该序列平稳,不存在单位根;否则该序列不平稳。ADF检验方法的原假设为截面序列存在不同的单位根,若拒绝原假设,则序列平稳,不存在单位根;否则序列非平稳。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看出,变量拒绝原假设,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因此判定,生态农业上市公司财务绩效与利益相关者关系指数序列都不存在单位根,均为同阶单整,且单整阶数相同,即0阶单整。
(三)面板协整检验
经验证,变量截面序列为同阶单整,通过协整检验考察变量之间是否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构建固定效应模型,采用Kao检验方法,分别对各自变量与因变量进行协整检验。
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自变量与因变量不存在协整关系,即生态农业公司财务绩效与政府、股东、管理层、债权人和员工之间均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四)面板协整模型估计
为探讨财务绩效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以财务绩效(CFP)为因变量,以股东,政府,员工,债权人,管理层为解释变量,建立面板协整模型:
CFPi,t=α0+α1Gi,t+α2Ni,t+α3Pi,t+α4Ii,t+α5Fi,t+μi,t
其中i=1,2…26,代表选取的26家生态农业上市公司,t=1,2…6代表2010~2015年,αi表示变动系数。模型结果如下
从表5可以看出,截距项、股东、政府、员工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修正后的R2达到0.99。股东、政府、员工对财务绩效有正向影响,且在1%的显著水平上显著,企业社会责任在股东、政府、员工方面表现越好,越能够显著提升公司的财务绩效。债权人,管理层对财务绩效有负向影响,即企业社会责任在。债权人、管理层方面表现越好,阻碍财务绩效的提高。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面板单位根,协整检验,均表明利益相关者与生态农业公司的财务绩效之间存在相关性。企业对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影响生态农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
二是政府、股东、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与生态农业上市公司财务绩效之间是正相关关系,管理者对生态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应时刻关注股东的实际利益,增加分红派息的次数;员工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十分密切,对员工进行薪酬激励,激发员工积极性;增加政府税收,有助于最大化提升生态农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
实证检验为生态农业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第一,改变经营理念,提高对利益相关者重视度。企业的所有者是利益相关者,关注他们的利益是否满足需求,根据其对企业的贡献,及时调整其满足程度,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在利益方面的动态均衡,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提升财务绩效。
第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沟通。目前我国公司对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很少,不利于企业提升财务绩效。企业应加强对利益相关者信息的披露工作,加强沟通,全面促进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为实现最优财务绩效奠定基础。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惩罚机制。政府及社会组织应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为实现利益相关者满足与企业财务绩效良性循环提供良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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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党委“主体责任清单”。明确镇党委领导班子对全镇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二是党政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清单。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主抓谁为主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三是包片包村干部责任清单。按照包片包村工作划分,明确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对包连村意识形态工作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做好上传下达,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做好把方向划底线、守阵地、防侵蚀的工作,对包连村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置,避免问题扩大化。
四是各村党支部“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各村党支部要把镇党委提出的“政治生态好、舆论导向好、作风形象好、工作成效好”新形象作为目标,对本村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通过明确“四份清单”实现了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一、党委责任清单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分工合作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经常性指导和督查下一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推动建立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大事件、重要动向等开展专题研究,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平稳有
(四)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县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每半年在党内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委会向党委扩大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委班子成员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自觉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和评议。
(六)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筑牢思想防线,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
(七)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重点管好自办媒体、党校学校、讲座论坛、社科协会、文化场馆、文艺作品,引导和管理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有理有利有节开展思想舆论斗争。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区域内渗透。
(八)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处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治理。
(九)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拓展机关部门、人民团体与知识分子经常性沟通交流的平台载体,最大限度地把各级各类知识分子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的干部队伍,加强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二、党委书记职责清单
(一)及时传达贯彻区委及宣传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分析研究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安排部署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带头抓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带头上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党课,带头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带头把住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媒体的导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有关方面密切协作,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做到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四)认真处理涉及意识形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了解掌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及时提醒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书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改正。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三、党委分管副书记职责清单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协调指导意识形态工作,就意识形态工作目标任务、重大举措提出安排提议,就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突发情况等提出应对建议。
(二)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对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协调、指导各方面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领导、组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主持制定总体思路工作要点和推进措施,指导、推动宣传文化部门工作,抓好宣传部门自身建设,加强宣传文化系统党员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
(四)组织、协调、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四、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清单
(一)协助党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抓好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业务和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及时提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意识形态的事项严格把关,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有关防控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关键词:生态文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生态责任;企业文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高度密切。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对企业的要求逐渐多样化,进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也在相应地扩大。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生态环境加剧恶化,生态责任业已凸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加强生态责任建设成为我国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生态文明呼唤企业生态责任
(一) 生态文明的内涵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人类的文明形态正由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所谓生态文明,它是指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模式,是人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丰富的内涵及其思想原则,早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作过论述。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使用“生态文明”这一概念,但是马克思分析了人、自然和人的实践活动的关系,这实质上是指出了生态文明观念的哲学基础。[1]马克思提醒我们要从人的社会实践的角度理解自然的价值,实现“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有机统一。这实质上内蕴了人类发展的理想目标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协同发展,和谐共进。而我国党和政府率先提出的生态文明,恰恰是以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双和谐关系为核心内涵的。这既是对马克思生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工业文明的全面超越。中国生态文明战略构想的提出,必将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场绿色革命。
(二) 企业生态责任的严重缺失是当代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根源
所谓企业生态责任,也即企业的环境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考虑自身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自身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使企业真正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企业。
当代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本质是资本全球化的危机,是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结果造成的,或者说,是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企业生态责任严重缺失成为生态危机全球化和严峻化的主要根源。正因为如此,西方社会才发起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并引入SA8000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规范企业的生态行为。在转型期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企业生态责任缺失尤为严重。概括地说,我国企业生态责任缺失的外在表现是多方面的:我国企业生态责任观念落后、意识淡薄。多数企业家和管理者缺乏企业生态责任意识,不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自己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而是一味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急功近利地掠夺和榨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企业家把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再加上我们国家的企业一般是粗放型加工企业,掠夺自然资源的情况更加突出和严重。同时地方政府对企业履行生态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生态责任没有任何要求或者监督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唯GDP至上,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自己政绩的标准。与企业生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家和管理者生态责任意识薄弱,而外在社会环境则缺乏强制的“他律”的法律法规手段对其加以制约。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任意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等,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我国总体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尽管原因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生态责任短缺与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之间呈正相关性。企业生态责任的严重缺失,无疑是我国生态危机的主要根源之一。
(三) 生态文明呼唤企业生态责任
生态文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和绿色主题。绿色文明形态必然会提出新的要求。生态文明所追求的“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能否实现,取决于每一个生态文明主体的生态责任意识和生态道德素质。其中企业作为法律公民,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加强企业生态责任建设已成为生态文明的迫切呼唤。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和最主要的经济主体,一方面具有为社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济职能,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同时企业的生产活动对自然环境有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会生产出一些我们社会不愿得到的副产品,如废气、废水、废渣等,从而带来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以及社会正常发展等不良后果。因而从历史的逻辑的角度看,企业是生态危机的主要责任者。从现实看,工业文明时代企业片面强调追求经济效益的生态行为已经造成了当下严重的生态恶果。企业是生态和环境的主要破坏者和污染源。因此,企业生态责任意识的强弱和生态责任履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生态责
任的履行程度也就决定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实现程度。
二、生态文明时代企业生态责任建设的主要内容
企业生态责任建设不能脱离生态文明时代的要求,同样也不能离开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企业主体的企业生态素质的锻造。总的来看,企业生态责任建设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企业生态文明观的确立
观念是行动的向导。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这是“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首要前提。生态文明观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长期以来,企业奉行工业文明征服自然的理念,把经济增长作为自己的唯一责任。正是由于缺乏“生态文明理念”,所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意污染和破坏生态,只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因此,如果不改变传统的文明观,企业生态责任将缺乏生成基础。企业只有首先确立生态文明观,才能形成生态责任意识,也才能使企业自觉担当起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企业生态道德素质的提升
在康德看来,“责任奠基于行为者的自由意志的建设之上” [2] 。企业生态责任建设同样应当把企业员工的自由意志的培养作为重要内容来抓。也就是说,企业应当把外在的环境法律强制的生态责任内化为企业的内在自觉。而这是需要以企业所有员工的生态道德素质为基础的。生态道德素质主要包括生态道德认知、生态道德意识、生态道德意志、生态道德情感和生态道德行为。一般来说,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和基层员工生态道德素质水平决定企业生态责任履行的程度。所以,如果没有生态道德素质的强力支撑,企业生态责任建设是难以奏效的。只有全面提升企业的生态道德素质,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才能主动自觉地承担起其该负的生态责任。
(三)企业生态责任体系的构建
企业生态责任体系是企业生态责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企业生态责任观念走向现实、理论化为实践的重要指标体系。如果从内容看,企业生态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一是企业生产及其产品对生态环境所承担的责任;二是企业对自然的生态责任,即打破传统价值观只强调人类对自然的权利而没有重视对自然的义务的缺陷,自觉地保护自然环境,变向自然索取和掠夺为对自然的补偿和保护;三是企业对于市场的生态责任,即是指企业要以绿色市场为导向,生产绿色产品,严格遵守环保措施和制度,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健康产品,走高效能,低污染,低能耗的产品生产之路;四是对公众的生态责任,主要是指企业要注意生态资源的共享性、环境利益的均等性、生态后果的公担性。因此维护“代际公平”,不要以牺牲后展机会来满足我们当代人的利益。[3]如果从企业生态责任主体看,企业生态责任体系应当包括企业领导决策者的生态责任、管理者的生态责任、生产者的生态责任。只有生态责任体系明确和完善,企业生态责任建设才能全面有效。
(四) 企业生态责任的教育
生态文明要求企业明确自己的生态责任,使生态责任成为企业自己的经营的使命和指导思想,贯彻到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方面,实现人——企业——生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如果企业员工对生态责任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就会缺乏建设动力。因此,生态责任教育必不可少。通过教育可以使员工充分认识到,企业承担生态责任并非是一种负担,只要把握和利用好,完全可以转化为一种促使企业发展的机会。企业的发展有时候不一定在于技术革新、产品的创造、服务的增加,而在于具体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企业履行生态责任往往是提升企业绿色竞争力的高效途径,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创造商业价值,还可以尽量避免有生态环境保护引起的贸易纠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有效捷径。适应了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行为的变化,有利于企业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越来越关注企业是否在为环境保护作贡献。一个好的企业形象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绿色形象的树立,是企业无形的巨大财富,有利于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
三、生态文明时代企业生态责任建设的主要路径
上述企业生态责任建设的内容规定了企业生态责任建设的任务。而企业要达到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态责任建设的目标任务,需要企业进行理性的路径选择。本文认为企业生态责任的建设路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企业生态责任文化路径、企业生态责任社会环境路径和企业生态责任流程再造路径等。企业生态责任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以企业生态责任为核心,建立生态价值观,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是企业推行绿色管理,推进生态文明的关键。因此我国企业生态责任的治理与实现要围绕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三大层次来解决:
(一)企业生态文化的营造
在企业观念文化层面上,企业文化是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准则的总和,它决定了员工的生态行为方式。因此,企业应当通过种种措施,努力培育出承担生态责任的企业文化。企业生态文化营造,就是要求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并将生态责任理念融入到企业的使命中去,同时围绕企业生态使命在制定企业战略管理的过程中,把企业的生态责任感提升到战略的高度,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并贯穿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实现人——企业——生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企业制度文化层面上,为企业生态责任建立健全的企业承担生态责任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其实就是强化对失范的生态行为的奖惩机制。一方面只有强化生态行为失范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失范企业的惩罚力度,才能使企业更加规范自己的生态行为。同时,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企业生态责任的奖励制度,对于认真履行生态责任的个人及团队给予表彰与激励,从而养成一个以讲生态责任为荣,违背生态责任为耻的企业生态文化氛围。此外, 在企业组织结构中设置环保职位,例如:在企业的最高层管理层即董事会中设置专职环保董事负责处理环境事务。[4]从而在组织制度上确保生态责任的有效管理。建立企业道德规则,规范企业行为,加强对非道德运作行为的控制;强化生态责任方面的教育,提升企业运作的道德素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调控,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塑造符合生态责任的企业制度文化,有利于将企业在生态责任方面的立场传递给每一位员工,最终树立起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意识;还应以各种鼓励性措施来激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在企业行为文化层面上,开展多样化的生态责任的强化活动。企业行为文化是指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教育宣传、人际关系活动、文娱体育活动中产生的文化现象。它是企业经营作风、精神风貌、人际关系的动态体现,也是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的折射。企业生态行为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履行生态责任积极性的发挥,关系到整个企业未来的生态文明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可以经常开展相关的生态知识讲座,生态责任教育,生态知识的讨论或辩论会,生态知识有奖竞答或生态知识演讲,以此来宣传企业的生态责任理念或企业价值观念。同时,企业可以开设生态责任信息平台,吸引和鼓励员工为生态责任建言献策。定期组织员工积极参与植树等环保等绿色公益活动。
总之,文化是软实力,犹如无形之水,可以渗透一切。企业生态责任文化是灵魂,它将为每个员工履行生态责任提供坚实的支撑。
(二)企业生态责任社会环境的优化
企业生态文化是企业生态责任建设赖以推进的内在环境。而政府的生态责任社会环境建设将是企业生态责任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为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生态责任,政府必须完善环境法律,营造公平的生态责任建设的法律环境;政府要进行必要的税制改革,为企业捐赠免税或纳税优惠实施法律保障,以鼓励企业多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活动;设立政府“企业生态责任奖”,定期开展“优秀环保企业”评选活动,表彰模范履行生态责任的企业,,激励和引导企业履行生态责任。同时,对不履行生态责任的企业予以重罚,不仅在经济上给与惩罚,而且在法律和道德上加以制裁和谴责。总之,政府要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舆论等各方面,全方位地优化企业自觉履行生态责任的社会环境。
(三)企业生态责任流程再造
企业生态责任流程再造是生态责任建设有效性的重要途径。而生态责任流程就是在企业产品产生的全过程中,要把生态责任意识渗透企业的各个流程中,它包括企业主动承担生态责任,自觉地采取绿色产品设计、制定绿色战略、开发绿色技术、推行绿色生产、实行绿色营销、进行绿色包装、建设绿色运输渠道、开展绿色促销活动、擅用绿色公关、提倡绿色消费、开设绿色服务、鼓励回收再利用全过程防污控制的绿色流程。最终使企业的每一个环节树立生态责任观念,提高生态责任意识,建立企业生态责任行为规范体系,培育企业生态责任情感,养成主动承担生态责任的优良企业文化。通过再造企业生态责任流程,可以确保企业生态责任建设的规范化和有效化,使企业真正地实现人与自然、企业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将企业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企业。从右在社会上确立起负责任的绿色环保企业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许素萍.《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生态文明思想的先声[J].学校流,2008(6):5-9.
[2]杜中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39-46.
关键词:生态文明;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生态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从专家学者到市井百姓生态意识都不断提高,对社会发展的关注点从着眼于经济发展渐渐转向对我们的生存环境、生态资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上来。党的十七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的报告,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之一。党的十报告更是历史性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二、生态文明与企业环境责任概述
1.生态文明概述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高级的文明形态,其核心理念是“和谐”,即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与追求经济发展协调统一。“生态文明不是创造性文明,而是一种适应性文明,这种文明不是人类创造力的展示,不是主体对客体的征服与改造,不是主体对客体的胜利,而是主体对客体的适应,是主体按照客体的要求约束自身行为而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自然’状态。”
2.企业环境责任概述
长期以来,企业为追求快速经济发展,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这种发展模式在短时间内的确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忽略生态文明只追逐利益的行动方式,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生态文明视阈下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策略选择
1.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现状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目前,我国企业履行环境法律责任整体表现还不尽如人意。企业因违反法律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受到的刑罚仍多以罚金为主。这在现实中很难起到环境保护作用――罚金的数额少,不足以威慑违法企业;罚金数额巨大,又可能导致企业资金出现问题,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仅以罚金为手段的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并未充分体现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所要达到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的立法目标。
2.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策略选择
“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我国现实情况,要切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使企业具备积极的环境法律责任意识,需要多方协调努力及积极参与。
(1)统筹现有法律规定,巩固法律基础。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从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起,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不少地方性法规。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起实行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承担制度,且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提出了严厉的“按日处罚”的处罚措施,奠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但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法律操作性不强、处罚手段单一等缺点。因此,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视角,对现行法律统筹,细化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夯实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
(2)促进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承担多元发展。长期以来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成为环境法律责任领域最大的困境,降低守法成本决不能一味降低环保法律的要求。根据企业“理性经济人”的行为特点,只要法律和政策设定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过高,使得违法面临损失而守法更加划算,企业就会自动履行环境责任,遵守环境法律。除此之外,恢复性司法[4]措施在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中的有效运用,能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及时修护生态环境。
(3)协调多种措施,推进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和谐发展。企业的天性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发展,对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引导是要使其认识到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均制定了鼓励企业绿色生产、实施环保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刑罚不是唯一手段,罚金也不是最终目的,对企业有惩罚也有激励,才能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自身发展与社会责任兼具的共同要求。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过程中,企业不断加深环保意识,由被动承担环境法律责任转变为主动探寻生态化发展道路必将成为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和目标,最终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徐祥明.被决定的法理―法学理论在生态文明中的革命[J].法学论坛,2007(01)
[2]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45.
[3]李爱年,肖爱.论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的“生态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4)
[4]武向朋.民族地区生态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模式构想[J].贵州民族研究,2016(03)
作者简介:
一、健全责任体系,压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
1.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体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书记杨新陆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吕月红同志承担直接职责,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校领导抓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职责,把意识形态作为考察评估的基本项目,明确考察评估目标、方式和奖惩办法。逐步构成了从党组织到领导干部,从班子成员到普通教职工、从资料到形式、从落实到评估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抓意识形态的工作制度。
2.党支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1)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三纳入一报告一督查”要求。学校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要点和学校工作计划,要求各支部委员的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履职尽责述职报告,要对照清单认真检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并单独成段,形成综述,不能一带而过。学校党支部按时向教育局党组每半年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坚持对校内各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日常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2)学年初即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员年终测评和师德师风目标考评体系中,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强化排查研判,管控风险。学校定期组织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参加的意识形态分析研判会,分析研判本校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校情民意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全年共分析研判12次,目前,学校没有发现意识形态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人和事。
二、加强理论学习,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学校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持不懈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1.深入推进“建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讲话精神等主题,党支部组织教师集中学习共16次,书记上党课6次,专家讲座1次,引导党员干部教师学深悟透、自觉践行。
2.坚持价值引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一是强化典型引路。紧紧围绕“道德模范”“身边的楷模”评选活动,抓好各类先进典型人物的推荐上报工作。本年度,我们评选出了“大爱扬帆行致远,无偿献血谱新篇”的杜发政老师,“甘当雏鹰领路人”的余艳丽老师,“吾生有涯教无涯”的朱玉梅老师等多名优秀教师,并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优秀教师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的宣传,使学习、崇尚、争当道德模范和先进典型成为广大党员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二是抓住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投入10多万元更新了校园文化,设置近百条公益广告、遵德守礼提示牌,新建了少先队队室,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3.精心组织各项主题教育,加强文化引领。今年我们组织了枝江市“腾飞的祖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演讲比赛总结赛暨颁奖仪式,我校被评为全省青少年学生“腾飞的祖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主题教育先进集体。排练的节目《田园枝江》参加市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文艺展演受到领导一致好评。我们还大力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利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重要传统节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春节慰问退休教师和老党员、贫困户和空巢老人;清明节开展祭扫烈士墓、唱革命歌曲、缅怀革命英烈、举办专题讲座等活动;教师节开展了座谈会;中秋节和重阳节集体慰问退休老教师,发放了慰问品。
4.注重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年初,学校制定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师德教育月”活动。把学习《“二十字”公民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日常教育与专项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把集中性理论学习和其他形式的道德宣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活动的开展使教职工强化了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了正确的职业理念、职业态度和职业纪律,增强了教职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责任感,提高了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保证了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5.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创建“文明校园”为抓手,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理想教育、意志品质教育、感恩教育等。“十九大”精神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阵地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掌控意识形态主导权。学校党支部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学习习近平同志“2.19”,“ 4.19”等讲话精神,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严格学校宣传稿件“三审”制度,层层把关,全年共审核发布信息49篇,坚持舆论引领。
2.加强校内网站、QQ群和微信平台等各类舆论阵地的管理,加强从事管理、评论、信息上报人员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提升舆论引导水平。学校每学年召开“三员”管理工作会,明确“三员”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
3.建立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开展党务政务公开,依托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开本校重大决策、职称晋级、评先选优、账务预决算、重大工程施工项目等相关信息。及时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的舆论监管;建立重大政策及项目的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荡的言论。
4.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使全体师生深刻领会其内涵。通过校园网、电子显示屏、QQ微信工作群、宣传栏、楼道张贴悬挂等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引导全体师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
一年来,我校能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认真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加强之处:一是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应用和引导管理在意识形态方面还需进一步探索;二是新形势下提高引导舆论的本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满足广大教职员工文化需求的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四是对新进青年教师在职业素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引导还需进一步探索。
今后,学校党支部将在继续高效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同时,加强领导,树立楷模,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和舆论导向,以宣传工作促发展,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思想高度,凝心尽力履职尽责,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打造政治思想新高地,为构建和谐、稳定、高效的校园文化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论文关键词 醉酒人 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一、引言
从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古代、封建时期、近代时期均有规定饮酒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总体而言,对饮酒、酗酒、醉酒及醉酒人犯罪的处罚处于日趋轻缓趋势,这是一种进步,是罪与刑远离残酷和非人道的表现,是人们对罪与非罪认识日趋科学的表现。然而,当醉酒行为本身与犯罪行为相结合的时候,我们必须从其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上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刑罚措施对其进行打压。
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是什么?这是本文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刑事责任根据是刑事责任核心问题,是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以及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学者对此的解释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法律上对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行为人据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被刑法规定为违法,是刑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为什么能够要求人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事责任根据所要回答的问题。它旨在说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原则的理由,从而揭示刑事责任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样它也是解决醉酒人于醉酒后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规定其应负刑事责任以及醉酒人据以对自己的行为承受刑罚处罚的理由。
二、域外醉酒人刑事责任学说的发展及刑法规制
在古罗马法及日耳曼法时代,多数学者皆认为,醉酒可以成为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到了中世纪教会法时代,由于教皇极力反对饮酒作乐,因而对于因酗酒而犯罪的,认为是加重刑事责任的原因。这种思想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影响英法等国的刑法理论。
18世纪中叶,德国学者主张应区别因酗酒而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分为可归责于行为人与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两种,以确定其应否负刑事责任。这种学说很快对德国各邦的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邦的刑事立法仅规定可归责于行为人之酗酒的刑事责任。但随着时间流逝,这种规定逐渐从立法中消失。
近代刑法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主要有“无责说”与“有责说”两种:
无责说认为,刑罚应加罪于有责行为,醉酒人在醉酒之时,往往处于心神丧失状态,即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的状态,对于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应该让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
有责说则认为,酗酒者于实施危害行为时,确实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但之所以陷于这种状态,是完全受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可见,在陷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以前的饮酒行为本身就具有可罚性。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为维护社会秩序,对酗酒者的危害行为也应予以处罚。这种主张由于得到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迈耶、巴尔等人的支持,到了20世纪初期,有责说逐渐占了上风,为各国刑法理论和立法所采纳。
在当代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醉酒人应为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关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学说有三种:
一是预先故意说。这种学说认为“对偶尔或者经常饮用酒精并处于醉酒状态的人,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是有责任能力者,他们并不具备无责任能力医学和法学的特征”;“一个故意饮用酒精并一直喝到意识模糊的人能够预料到产生的各种后果,包括法律后果,这是他们对酗酒和在这种状态中实施的犯罪负责任的根据”。 这种学说注意到了醉酒人不同的精神状态,并着重指出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情况下,醉酒人对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在于行为人对后果的预见,但问题是,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行为人在醉酒前预见的心理态度并不能等同于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也无法说明一般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排除适用的根本原因。
二是公共利益说。这种理论认为,从生理及心理角度看,醉酒虽不是精神病,但它能在一定时间内导致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丧失;从社会角度看,醉酒之中又干坏事,则是错上加错。显然心理能力和社会政策之间存在矛盾,解决矛盾的途径只能以公共利益、社会政策为主,一般的刑法原则服从根本的社会利益。 这种理论试图从社会利益角度揭示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但却无法说明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本身具有可罚性,有忽视个人合法权益保护之嫌,并且其立论基础在于刑事政策优于立法而为司法实践所选择,更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倾向。
三是原因自由行为学说。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提出,其目的在于设法提供对因故意或过失而招致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予以处罚的依据,而避免和传统的责任原则发生正面冲突。其基本内容为: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即在自由意志支配下,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应视为完全责任能力的人,负担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将此学说运用在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上,一般应理解为:由于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致醉酒、进而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醉酒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不可抗拒的原因,便应按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实际状况,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学说可以看作是预先故意说的一种进化理论,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极大的理论诱惑力,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在理论上长期难以达成共识。“既然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是犯罪成立要件,为什么可以将在无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处罚的根据是原因行为还是结果行为,抑或同时包括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辨认控制能力及故意过失存在于行为之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上的‘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该原则?” 为了解释这种理论困惑并进一步论证原因自由行为学说的科学性,有学者指出: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亦具有支配力,应把原因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原因自由行为含前后相继而不可分的原因阶段与行为阶段。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状态下,从而实施危害行为,即使原因阶段与行为阶段行为人在心理上没有任何联系,也应认为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具有支配力。因此,刑法对于这种行为的阶段自然不能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瞬间系在精神障碍状态下,而认定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或只有限制责任能力。 这种理论现今得到广泛支持,成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通说。
三、我国刑法对醉酒人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论解释
我国刑法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简单,1997年《刑法》第18条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由于立法对醉酒人的类型未做划分,也未对醉酒的原因做出细致分析,“是否所有醉酒后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都要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究竟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成为理论探讨的焦点。
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教授曾说过:“在解决刑法上的问题时,要仔细观察社会的实际,提出符合社会实际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刑法理论必须是能够给社会带来妥当结果的现实的刑法理论”。基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为了对立法做出合理的解释,醉酒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理论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学者认为: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有三点:首先,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次,醉酒是醉酒者自己饮酒造成的,并非不可避免;最后,酗酒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理应加以制止。 由于这种论点多数论据并不科学而逐渐淡出理论争论之列。
进入20世纪90年代,学术观点不断丰富,影响较大的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运用严格责任理论来解释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认为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醉酒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一种严格责任。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贯彻主客观相结合的一般原则,并无英美国家刑法中所支持的严格责任存在的余地,因此,这种观点更多地受到了批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是一般原则,而以实行行为的原因自由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实行行为视为原因行为的自然延续,则是一般原则的例外。 这种观点基本得到了学界认同,但由于在借鉴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解释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只注意到了客观行为的界定,并未涉及相应的主观要件及责任能力认定的原则而略显不足,有些学者的论述恰好能为之补足,“在认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时,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时分析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还要考虑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与状态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态,作为认定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
第三种观点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同时“除说明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还可以从刑罚目的及立法精神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等各个方面再作些论证,这样会有助于更加全面和深刻把握法律关于醉酒人对其危害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及立法精神。” 这种观点以我国刑法基本理论为研究工具,并注重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间的辨证关系,论述较全面,有成为通说之趋势。
四、结语
虽然原因自由行为学说还存在争议,但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接受过程,至今为止,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已得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学者的认同和刑事立法、判例的肯定。 当然,应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们同样面临如西方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合理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以“责任原则维持说”为立足点,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并未违背“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一般责任原则,试图在没有实行性的原因设定行为中寻找实行性,将实行行为提前到原因设定行为阶段,导致实行行为过于宽泛,不适当地扩大刑事责任,有理论媾和之嫌,为我们所不取;责任原则例外说则克服了这种困境,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不容否认,如不处罚,则不合法理。为此,应在坚持一般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有例外情形的存在,正如我国学者所言“之所以确认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是为了防止客观归罪,从而坚持责任主义的立场。原则必有例外,只要这种例外并不违背设立原则的初衷,就是合理的,就应当承认这种例外。因此,与其对实行行为作牵强的扩大解释,不如迳行承认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 这就是说,以原因自由行为解释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问题带有一定的限度性,它不能替代一般责任原则并排斥其在一般场合下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