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0 02:00: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服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
要求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6.根据商业银行需求———丰富法律服务内涵与形式
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都想聘请律师作人或辩护人,以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可是,怎样聘请律师?这里也有学问。
一要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还有就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服务;他们的机构一般称为“××法律服务所”,而不是律师事务所,所以聘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才能聘请到正宗的律师。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四要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五要慎重付款。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他不加考虑,一一照办,交了上诉费,再交聘请律师费,一点儿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作者简介:王兆华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已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的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大量成功的案例及办案经验;执业之余,积极从事法学研究,已在国内各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二十多篇。
法律服务范围主要涵盖:债务追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法务、以及其他经济及民事领域。服务方式包括:案件,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非诉讼活动。
论文关键词 招商 引资 法律 风险防控
一、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花样繁多,笔者将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并以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招商引资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一)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为借口,骗取巨款
企业将同一个工程重复发包、多次发包给若干不同的建设工程公司,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后将款项供个人挥霍或挪作他用,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如:双流县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重复发包给多家公司,收取巨额保证金。
(二)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款、工程款等
企业因为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存在后期投资不足等情况,导致无法发放工资款,或长久拖欠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造成民工上访等现象反复发生,极其影响社会稳定。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数千万元,其中涵盖了大量民工工资,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三)以发展农业项目为由,享受优惠政策、低息贷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还清贷款
主要表现为部分引资企业动机不纯,假借发展农业项目,实为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低息农业贷款,不按期归还贷款;或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引发诉讼。如: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人银行向成都昆山虹禾现代农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发放农业贷款,因成都昆山公司方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双流穗康农业发展公司假借发展农业项目,获取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高额贷款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却不按期归还贷款。
(四)未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引资企业以工业生产或项目引进的名义,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成功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企业依照相关政策租赁了大量土地,却始终未交或未交清土地租金,最后无力偿还。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在参与竞买双流县黄甲镇的国有土地过程中,本身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通过向西航港建设投资公司借款1300万元作为保证金参与竞买,但竞买成功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川双流县仙绿宝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取得了大量的土地用于修建办公楼等建筑设施,但拖欠大量的土地租金未交,留下许多遗留问题。
(五)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
部分引资企业系借钱注册,注册成功后逐步将资金挪走,个别公司甚至自身没有任何一分钱的出资,公司实为“皮包公司”,投资目的仅是为通过优惠政策,获得政府提供的各项补助金。公司如:四川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并无出资,系委托一个中介公司包办注册而成。
(六)投资者以手中的项目作为筹码,游走于多个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部分投资者打着兴建大型项目、发展绿色高科技或新能源产业的幌子,获得政府的补助和政策支持。但实际对外却以手中的项目、政府的支持作为游走于多个地区对外宣传和吹嘘的筹码,对外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其巨大,却没有实际偿还的能力。如:四川仙绿宝食品有限公司对外以其生产绿色高科技仙人掌食品的名义,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极大。
二、产生上述政府法律风险与企业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政府法律风险与企业违法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在招商时急于求成,忽视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硬性规定、未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疏于仔细审查企业真实投资实力
在未查明引资企业是否支付或部分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有的政府就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有的企业事先与评估机构串通一气,蓄意人为拉高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后,再转向多家金融部门抵押筹措资金,所借资金又用于其他用途,或转移资金,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能运行,金融机构债权也无法实现,金融借款纠纷因此大大增加。
(二)个别企业为获取政府资金扶持、骗取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好处,故意掩盖真实情况,虚吹项目
一是引资入驻的企业中,个别自身并无多少经济实力,以“拿到土地,再向相关机构借款融资”目的入驻。若得融资后,蓄意向普通群众套取资金,采取非法集资方式构成合同诈骗,从而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矛盾冲突产生,形成不稳定局面。二是部分引资企业求之过急,项目过大导致资金链断裂,引起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等诸多问题。三是个别引资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抽逃注册资金,公司股东之间引发内部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被拖垮。
(三)部分引资企业虽然投资项目真实,但欠缺实力与资金,导致项目中途停滞,造成纠纷
一是企业自身存在资金不足,故为了让承包人最大限度的为其垫资,在签订合同时,无视法律规定对施工主体的要求,让个人或无资质企业通过挂靠方式修建工程。二是企业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合法报批相关手续,导致建设施工工程无法竣工或难以验收,从而致使工程款最终无法结算。三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盲目片面要求个别引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或多元化经营,不合时宜的急剧扩张导致资金紧张,开工不足,无法正常生产。
(四)招商活动中欠缺法律意识、未能有效防范风险
当项目后期出现问题,大量纠纷集中爆发的局面产生时,司法机关从保护善意方角度介入处理,难度较大。一是从部分涉诉涉法情况显示,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和防范风险,合同中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未全面保证政府利益,当纠纷一旦发生,法院依法处理将非常被动。二是当出现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大量融资时,未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没能合理评估风险,进而加强防控。因此一旦产生大面积涉稳涉诉问题时,外地引资企业主已经一走了走,只留下空壳企业给政府,后续问题成为当地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招商引资过程中相关法律防控措施的建议
(一)整合资源,构建整体、专业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
首先从大多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现状来看,主要是依靠法制办或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但从实际情况看,法制办各类事务千头万绪,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设置专职或专人服务招商引资,而外聘的法律顾问往往仅负责个案。其次从招商引资流程来看,企业的经营风险,除了涉诉案件以外,更多的行政争议不能仅靠诉讼解决,其涉及的部门繁多,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大量的行政部门。最后从招商引资合同双方管理的对等性来看,引资企业方对投资的项目管理是专业、专项、专人在长效进行。而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并未如履行行政事务般确定专门的人员,对合同履行进行系统管理,造成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管理方式并不对等。因此构建整体、专业性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对于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的组织与搭建。可由政府牵头组建该部门,成员公开选拔聘任,便于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提供差异化和整体化的法律服务。由专业法律服务部门,针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论证项目合理性、签订和履行协议、解决争议等全方位、全流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2.法律服务部门的法律服务范围。一是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二是调查诚信状况。详细调查了解投资方的诚信情况,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诚意与能力履行合同。三是合理论证项目可行性。由法律服务部门在充分开展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论证该项目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四是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严防出现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五是搭建好政府和企业间法律沟通桥梁作用,提升针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专业法律服务。针对具体问题,及时协调、跟踪、督促,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合同签订、审查过程中的法律防控
1.签订前应注重对投资方诚信状况的调查。政府通过专业法律服务部门调查引资企业的诚信状况,确保其有能力、有诚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调查企业法人资格,二是调查资信情况,防范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
2.关注合同重点条款。避免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一是注重无效条款。对招商引资格式合同或合同样本,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和无效条款。二是特别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三是关注赔偿条款与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计算违约金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不能只笼统约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或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3.要注重对招商引资合同的严格把关审查。一是应特别注意对投资主体的审查。为防止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竽充数,骗取优惠待遇,搞变相圈地。二是对招商引资合同中拟引进项目,事先要相关部门提前介入、认真筛选、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入。三是要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招商引资相关诉讼的发生。
(三)强化引资企业的后期防控,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完成,一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及招商人员的专业全面服务,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放松对企业的依法监管及监督。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强化后期的防控,提升防范风险的意识,对有苗头的风险应及时介入处理,避免当问题接踵而至,集中爆发时再做补救工作。
[论文关键词]ECFA;律师;非诉讼
ECFA确立后,充斥契机,随之,如何切实有效履行以及增强两岸了解和信任,顺利完成既定目标,促进更为缜密合作与发展,亦是极需谨慎思虑、不可摒弃的事宜。鉴于两岸现实中存在差异,ECFA实施中必面临专业服务、法域冲突、争端机制、司法协作等法律新课题,甚值两岸律师审视、探究与忖量。
一、ECFA时代两岸律师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1.货物、服务贸易与投资
依ECFA第二章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约定: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根据早期收获清单的规定,台湾方面同意对大陆方面267项产品进行降税,包括42项石化产品、69项机械产品、22项纺织产品、17项运输工具、117项其它产品等等。其中,67项列入早期收获清单项目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2.5%以下,预定在2011年1月1日降至零关税,占267项产品的25.1%;187项产品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2.5%至7.5%之间,预定在2012年1月1日降至零关税。还有13项产品在台湾的进口税率为7.5%以上,在2013年1月1日才降至零关税。
关税降低势必增进贸易额及频率,基于既存差异,关税、进出口合同、保险、运输、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争议亦纷至沓来,亟需律师提供专项服务,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歧解、纠纷和摩擦,节省贸易交易成本。另外,有关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就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达成合作协议。然而,不可否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虽逐年加大,但商标抢注、假冒、侵权等案件却仍有递增趋势,维权打假、息纷止诉、调谐等专业事宜中,律师不可或缺。
涉及投资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台资一直是大陆利用外资的重要来源,大陆也是台湾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域,双方往来日趋密切。自2009年6月30日以来,台湾开放大陆赴台投资192个项目,服务业开放25项。据悉,至今陆资赴台虽仅1.3亿美元,原因各不尽然,但至少表明陆资入台已得接受,且还有很大展诠空间。尤其是近年来,大陆投资市场已愈成熟,未来对台投资必有所改观,两岸政策法规接继明朗,了解与信任得以增进,后续不可估量。投资历俱风险,在规避不必要负面效应及损失这一问题上,法律、财会等方面专业服务缺失不得,如此,律师提供专业、尽职、高效法律服务尤显重要,商业投资专业律师将是ECFA时代的“座上宾”。
(二)经济合作
2009年11月16日,两岸签署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三项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于2010年1月16日正式生效,启动金融往来。2010年3月16日,台湾正式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修正条文(即所谓“两岸金融三法”),为陆资登台“铺路”。随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成为首批赴台金融服务机构。开放金融机构服务,可以更好地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贸易提供融资、结算等服务,大幅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经济合作内容的排序来看,第一、第二项的合作,两岸均已确立,趋势而言,其他合作项目不出意外也应会尽快达成合意。
市场是海,企业是船,律师是帆,独步之遇, ECFA无从对律师说NO。
(二)挑战
机遇与挑战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机遇必有挑战。ECFA时代,两岸律师行业面临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律师行业本赋使然,挑战与律师职业终生相伴。从事律师不但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业务技能,而且也需要娴熟的社交能力、应变技巧以及攻坚抗压之耐。因此,律师行业从来不缺挑战,也无从闪躲,须直面对。
ECFA时代,将需求更多新兴专项法律服务,需要更多新知识、新技能辅之,如若不认真汲取、创新提高、充分备应,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有立足之地。于律师而言,勿庸置疑,是挑战,诸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相应非诉讼律师明显为数有限,不及需求,以及非诉讼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狭窄、服务意识、方式落后和国际知名大所的冲击。
二、ECFA时代两岸律师协作
经贸纠纷并非都由诉讼解决,实际上,大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存,两岸律师均可参与。此外,在投资、经贸业务协作,公司设立、并购和管理方面,非诉讼经贸法律服务举足轻重。尤其在ECFA时代,交流、合作日益频繁,都不可避免既需有关本岸法律服务,亦需有关对岸法律服务。这就给两岸律师带来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合作空间。
(一)历史渊源
ECFA签署前,两岸律师就已经开展了广泛交流。台湾律师自1988年就已经到大陆进行交流研讨活动。1996年6月,大陆律师代表团第一次踏入台湾,由此开启了大陆律师去台交流的首页。自此,两岸律师相互交流不断深化,
而且越来越频繁。
(二)必要性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合作的社会,律师行业更是如此。特别是在非诉讼领域,不但要在本律师所内部协作,而且还要跟外部律师或者其他行业合作。随着两岸合作与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ECFA实施后,两岸律师间合作就显得越发必要。
(三)可行性
在两岸关系持续升温的背景下,大陆逐步开放两岸司法合作,使两岸律师业务合作成为可能。2008年开始台湾居民可以参加大陆司法考试,2009年5月国台办主任在海峡论坛大会宣布了八项惠台政策,其中包括许可台湾地区律师所在福州、厦门试点设立分支机构。得益于以上惠台政策庇荫,已有众多台湾居民来大陆谋求律师职业及台湾律师事务所来大陆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大陆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共同为ECFA提供法律服务。
(四)两岸律师合作争端解决思考
由于两岸律师协会尚未建立直接合作,两岸律师之间的合作尚处初探阶段,且主要是通过私人协商建立起来,彼此间未尽熟识,相互底细不甚清楚,凭感觉判断占主导,以此基础行事,纠纷难免。迄今,两岸尚未构筑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若争端无法协商处理或者缺乏第三方调停、裁断,最终可能会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影响发展。鉴于此,确立两岸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凸显必要。
1.由两岸律师协会对话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是律师的“娘家”,维护律师行业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是其职责范畴。由两岸律师“家长”协商确立争端解决办法,比较容易让律师接受和遵守,处理争端时也比较容易入手。因此,由两岸律师协会进行磋商,确立律师合作争端解决办法,合情合理合宜。
2.依托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
依ECFA关于争端解决的约定:双方应不迟于ECFA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并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从双方约定时间审视,双方应该已就此问题展开磋商,虽尚无法知晓磋商结果如何,但就磋商内容而言,必然需要相关法律人士积极参与,而律师则是最佳人选。若律师能介入争端解决程序的磋订,则有助于制订出一套切合两岸实际、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能把律师合作争端纳入ECFA争端解决体系中去。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
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xxx同志自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 获,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思想上,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
工作上,该同志自 20xx年工作以来,都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 争当行家里手。就是凭着这样一种坚定的信念,已熟练掌握民事、刑事、行 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成为律师业务的行家里手。为了尽快掌握律师业 务,该同志每天都提前一个多小时到岗努力学习业务,虽然住处离工作单位 要坐车 1 个多小时,但每天都风雨无阻,特别是冬天,冰天雪地,怕挤不上车,常常要提前两、三个小时上班,就是那时起养成了早到单位的习惯,现 在每天都是第一个到所里,先打扫卫生,再看看业务书或准备准备一天的工 作,也是这个习惯,给了充足的时间学习到更多的业务知识,为几年来工作 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该同志工作过的岗位大在前台,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当事人,针对不同需 求的当事人,均给予不同的帮助和服务,记得有一位第一次到我所当事人,要 求了解到要贷款买二手房时,由于不知该怎么办,只是有个想法,该同志便详细地向他介绍了个贷的所有手续。来源于:除了在服务客户上我尽心尽力,在所里组织的 各项活动中也积极响应,经常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竞赛,展示自我,并取得了 优异的成绩,受到了单位的嘉奖。
学习上,自从参加工作以来,该从没有放弃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由于毕业于普通高中,刚工作就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专科,并于 20xx年毕业,但没有满足于现状,又于年自修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由于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习中受到老师充分肯定,目前已完成论文答辩,并顺利获得本科毕业证。不但掌握和提高了法律知识,也有了一定的理论水平,完全达到了本科生所具有的水准。学习理论,更加钻研业务,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融会到工作中去,使业务平不断提高,并于 20xx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顺利通过并被所里聘为专职律师。
最后,想说的是,上面只是我所对该同志工作中取得的一点成绩和工作表现,这与该同志的努力和同事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我所经研究,该同志德、能、勤、绩方面合格,符合职业律师的各项条件,同意该同志为本所专职律师。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关键词:法学;大学生;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众所周知,当前大学生就业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这就使得加强对法学本科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更为迫切和重要。本人将结合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实际,谈几点建议和体会。
一、对我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现状的分析
近三年以来,我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近三年来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平均为84.3%,其中,考上研究生的占24.7%,通过国家、地方公务员考试、各地省委组织部选调及参加公、检、法等招聘考试进入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占20.2%,到公司、企业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占22.5%,余下的16.9%为非本专业就业和其他灵活就业。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除了有当今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普遍原因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一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期望值普遍较高,而与之对应的工作岗位要求高、职位少,竞争激烈,入门艰难。许多学生都想进入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但由于要经过严格的复杂的全国或全省性的统一考试,并且考试中对考生的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等综合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竞争十分激烈,所以,能顺利实现这一求职目标的学生比例不是很大。二是通过考试进入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就业的结果出来的时间晚于当年统计就业率的时间,加上有一部分学生想第二年再考研或再参加地方公务员考试,从而导致当年一次性就业率偏低。实际上,第二年考上研究生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取的学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而这并没有算入到任何一年的就业率。
二、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机遇是越来越多的,是大有发展前景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仅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也可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营销或法律服务相关工作,既可以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也可到大公司做主管法律事务工作,做律师,还可以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也增加了,但对法律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的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这无疑对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培养和毕业生就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三、关于加强法学本科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领导小组。就业指导工作并不单纯是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的责任,要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必须组建领导小组,协调教务、学工等各方面的力量,来推动其建设。在长江大学,许多二级单位都组建了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教学秘书等为组员的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不是走走形式,为应对上级检查,而是要切实开展相应的指导工作,从组长到组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组长、系主任等要带头调查研究本院学生的就业工作,并在讨论、研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充分考虑到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的因素,优化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例如,过去我们在第七学期安排学生到公、检、法等单位实习,结果由于与学生紧张的司法考试和考研复习备考相冲突,使实习效果大打折扣。而今,将实习安排在大二下学期的暑假进行,这样实习进展得很顺利。这项工作的改进充分体现了组建领导小组的重要性,让就业指导工作更加合理有序的进行。
(二)改革就业课程。虽然我校已经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就本人所了解,两届学生上该课程的学习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由于就业指导课安排在第七学期,许多学生因考研、考公务员等没能按时参加上课;另一方面,单纯的课堂教学根本满足不了学生的需求,反而使学生厌学,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为此,笔者建议实行就业指导课程改革。一是分时段授课。按照常规,大学里的课程通常是一学期连着上,课上完之后,给学生一定的复习时间,随着结业考试的结束而结束。如果就业指导课也按照常规做法,就很难内化为学生实际的就业能力。如果根据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成长规律,将就业指导课的主要内容分散到第一到第七个学期之中,将会收到理想的效果。例如,讲职业生涯规划时,如果在大四讲就显得有点迟了;如果,在新生一进校时,结合入学教育时的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了解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结合自己的理想、兴趣、性格等制定合理的学习和成才计划,肯定比大四时学习效果要好。二是分专题培训。就业指导课其实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果光讲一些大道理,即使老师讲得激情飞扬,引人入胜,如果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教育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例如,老师在讲求职面试技巧时很受学生欢迎,学生对老师列举的典型实例也极感兴趣,表面上教学效果甚好,但实际上,等到他们毕业面试时,根本无法将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找工作之中。也就是说,理论上掌握求职面试技巧与实际的灵活运用有很大的差距。要使学生的就业能力真正有所提高,必须让他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他们搭建实训平台,通过专题培训的方式加以强化。三是分类别指导。有些学生一心想考公务员,走行政路线,有些学生一心想考研、读博,走学者路线,有些学生只想一毕业就找个工作,自己喜欢就行。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如果,在上就业指导课时,老师将分类别的给予指导,相信会有很好的效果。
(三)浓郁优良学风。学风建设是学校永恒的主题。优良的学风将会孕育优良的学生,优良的学生将会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具备优势,获得优良的就业机会。就业指导课只是就业指导工作中的一部分。广义地的就业指导工作还应包括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学风建设工作。其实,学风建设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笔者将从开展学生活动方面谈谈优良学风建设。例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让他们借鉴社会上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扮演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辩护律师、法警等角色,在活动中将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大力支持学生开展法律服务团的社团活动,鼓励他们利用节假日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国家创新实验计划的课外科研活动,举办论文报告会,不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总之,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打造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足以体现学生积极的学习风气,这对学生今后就业又能增加一定的砝码。从侧面来讲,也是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板块。
(四)畅通服务信息。建立通畅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就业指导工作别的重要。就业指导工作的效果最终将以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来衡量。本来每年到学校招聘法学类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并不多,如果在接到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时,不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将会给用人单位不好的印象,结果会使来校招聘的单位越来越少。为畅通服务信息,负责毕业生就业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充分了解学生的求职意向、特点和优势,这项基础性工作可以在平时与学生面对面谈心或学生制作求职简历的过程中完成。另外,就业专干还要充分利用QQ群、手机短信平台、微博等使就业服务信息通畅、灵敏。
总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只要将就业指导工作纳入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系统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就业课程,充分发挥就业指导课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一系列的学风建设活动,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借助畅通的服务信息平台,相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就业形势一定会有所好转。
参考文献:
[1]关彤,罗献银,钟玲.大学生就业指导[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法律价值;效益价值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①其内容十分丰富,而且众说纷纭,普遍被认可的价值有正义、公平、自由、秩序、效益等等。法的这些价值内容共同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法律价值体现的是法律与人的关系。不同的社会环境、时代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的理想状态是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在制定、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时,应以这一法律价值作为其核心依据。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是法律援助制度在满足对人的需求方面所应具备的积极意义,其体现的是法律援助制度与人的需求的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的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价值内容。但是,作为一种由政府承担的,让弱势群体免费获得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部门法有所不同,有其特殊的研究意义。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法制观念的发展,法制文明不断受到重视而所产生的。其最早产生于十五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格兰政府同意穷人可以免付诉讼费进行诉讼。②其初衷就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能够平等的获得法律救济、享受法律权利。在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是以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为其宗旨的。因此正义价值,一直以来都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最重要最受推崇的价值。相较而言,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在某些情况下与正义价值相冲突,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
二、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分析
(一)法律效益的定义
"效益"一词原本是运用在经济学领域,其本身的涵义是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 上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斯科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分析了交易成本对法律的影响,将"效益"观念引入法学领域,掀起了研究法经济学的热潮,法律的效益价值逐渐受到重视。
法律的制定、实施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一样,所耗费包括资金、人力物力等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并不是像空气一样可以源源不断的无偿获得,而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整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每一个环节都会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因此,在法律的整个运作过程中,都应该要考虑到其所是否能够产生收益,能够产生多少收益。法律运作产生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的比率就是法律效益。 关于法律效益,目前我国学界对其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③换言之,法律效益的外延很广,不仅仅是狭义上所理解的资金收益、经济效益,更包括法律制定与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即产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或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政治效益(产生统治阶级所希望达到的政治目的或是效果)等等。对于法律效益价值的实现程度的考量,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法律对各类主体的效益需求的满足情况。例如,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是否如其制定初衷,产生其所预期的社会效果,满足其所针对的群体的需要--对其进行法律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该制度所对应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效益的平衡,而不是顾此失彼。一方面,如果法律的实施不能够产生任何收益,例如其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项制度可以说没有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如果考虑不周全,导致不同群体的利益失衡,例如实施成本过高,以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实现,这个法律也不可能长久。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制定财产权和确定法律责任的规则,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对执法者的限制……都可以看作是促进高效益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资源和收入的努力。"④据此观点,最佳的法律制度、运作模式应该根据其成本和收益,即法律效益确定。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可选择的方案和模式,应该以能够产生最佳效益的为准:或是在同等收益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最低的;或是在同等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尽量使法律的运行产生高收益。
(二)法律援助效益价值中的成本与收益
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是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及实施所产生的收益与投入的成本之间差值,其价值体现在通过构建设计法律援助制度,优化配置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确保法律援助程序的有效运作,从而使法律援助活动以尽量小的成本投入获得社会主体需求的尽量大的满足。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的实现,要求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有效的实施,而非流于形式。
除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所需的立法成本外,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亦即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不仅需要国家投入财力,同时也需法律援助活动的参与人投入精力,这些都是法律援助制度所需要的成本。法律援助的收益则主要是法律援助制度实施后所取得的满足社会主体需求的效果。必须看到,此处的社会主体,即法律援助活动的主体,不仅指法律援助受援人,也包括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国家政府和实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由于各主体所处的立场不同,因此,即使几类主体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出发点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各自的需求仍是有差别的。
除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外,受援人最直接的需求是法律援助的结果能够使其获得预期的法律利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程序公开方便,能够获得专业、高效的服务、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的需求还包括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包括提高民众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制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节省经费。而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的需求还包括了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公平的指派、给予合理的支持和补贴,受援人能够积极配合通情达理。⑤法律援助制度的收益的最大化要求综合平衡各方需求满足。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平衡对各方的需求的满足,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
三、法律援助效益价值对正义价值的促进
如前所述,正义价值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价值。否定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者认为经济分析法是功利主义的表现,只讲效益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确实存在一些特定情况,正义与效益相冲突,为了实现正义必须要牺牲一定的效益。例如为了实现正义价值,对贫困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进行法律救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仅能获得象征性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正义与效益发生了冲突,律师得舍弃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基于此就认为正义价值与效益的矛盾不可协调,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误解。笔者认为,从宏观及本质上看,效益与正义是相统一。
首先,如前所述,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的考量,不是从某一个或某一类主体角度出发,而是在综合分析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对效益需求的满足程度。不可否认,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提供援助者具有一定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作为一项对弱势群体提供救济的制度,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者适当的退让其利益。然而,尽管在法律援助援助的实施过程中,为了对被援助者进行法律救济,提供援助者及组织者可能需要舍弃一定经济利益,但之所以这样做,其根本上也是本质上也体现了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的价值观,从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绝不表示效益价值在此就毫无意义。如果一项制度运行的结果是各方主体的利益失衡,那么这个制度将很难很好的维系下去,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将是一纸空谈。试想,如果为了满足对一部分人正义而忽视甚至牺牲了对另一部分人的正义,一昧地强调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救济,而忽略了提供援助者的利益:实施法律援助不仅要花费时间,而且要倒贴钱,甚至也没有任何精神层面的鼓励和表扬。就算是走个形式,应付了事,对自己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提供援助者的服务积极性受到影响,最终也易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其次,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中对效益价值与其实现正义的宗旨是相辅相成的。在效益被引入法律价值领域之初,对于其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就有过争论。在经济法学派的观点中,法律的效益解释并没有忽略公平,相反,有时候对于公平的判断标准来源于是否符合效益的原则,效益的背后是公平。⑥由此延伸开来,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也并不冲突。如果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合理完善,从长远来看,效益与正义二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效益价值中的"产出"中的重要一项,正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效益的重要因素。一项不正义的法律制度是无任何效益价值可言的,相对应的,实现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才能促进效益的最大化。追求效益价值意味着追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忽略效益价值片面强调正义价值不仅不是真正的正义,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发展。可以想象,缺乏效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难以得到社会主体的支持的,实施时必然阻力重重,最终也会导致其他的价值无法实现。如前所述,正义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价值,因此,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最终就体现由该制度所调整的法律援助活动能够实现正义。
注释: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0页。
②张阳: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科教新时代》,2011年第2期(总第200期)
③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05页;
④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249页
⑤蒋建峰: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控制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⑥徐亚文:《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69、70页。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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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亚文:《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6]张正德、付子堂:《法理学(第二版)》,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7]沈红卫:《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8]李俊燕:法律援助价值论,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6月
[9]伍浩鹏:有效援助论,《时代法学》,2009年6月
[10]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考,《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
论文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现状,问题,对策
一、引言
“社会组织”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人们一般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社会组织”。我国现在通称民间组织,国外则通称NGO(非政府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组织既是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摘要的意义。
二、非政府组织研究概述
(一)研究的背景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一词,最早出现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第71 款中:“……经济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本理事会职限范围内的事件。”[1]兴起于20 世纪70 年代, 90年代以后开始飞跃性的发展,被列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并列的第三体系即非政府组织体系。[2]
托克维尔曾说:“只要人类仍要保持文明,或者要成为文明,那么结社的艺术就必须与平等条件的改善携手并进。” [3]然而,与实现平等的困难重重一样,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就安徽省非政府组织发展来说,还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站。如何正视这些问题现状,探求非政府组织更好发展的对策,成为非政府组织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和管理历史状况分析
50年代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4] 1989 年公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1992 年底全国性社团有1270个,省级以下15.3万个。1993年到1995 年,受当时宏观环境过热气氛影响,社会团体发展又出现膨胀,1995年底,全国共有县以上社团18.2万个,其中全国性及跨地区社团1841个。1997年,全国县以上社团约18万个,全国性社团1846个。1998年颁布实施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民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1998 年底,全国社会团体数量减至16.5 万个,虽然数量有所减少,但质量有所提高。2003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数为14.2万个。
90 年代初,民办非企业单位迅速发展并启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到1999 年,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902个,其中全国性及跨省活动的1个。2001年底,重新登记确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8.2万家,2003年底为12.4万家,同期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954个。
资料来源:1992至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cws.mca.gov.cn/article/tjbg/ ),2010-04-07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和管理现状分析
全国民间组织2004-2009年发展见下表1,其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现状,启动社会组织评估、执法监察工作,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加强。
表1全国非政府组织发展 单位(万个)
图1 全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状况
图2 2009年全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状况 单位(万个)
资料来源:2004至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cws.mca.gov.cn/article/tjbg/),2010-04-07
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files.mca.gov.cn/cws/201003/20100305095000687.htm),2010-04-07
2009年我国非政府组织比2004年增加了13.7万个,增长率达到47.6%,社会团体增加了8.2万个,增长率达到53.6%,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了5.3万个,增长率达到39.3%,基金会增加了888个,增长率达到99.6%。我国非政府组织在近几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站。
三、安徽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8年底,安徽省非政府组织共有12877个,其中社会团体861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238个、基金会26个。其中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分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全省形成了以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城市社区民间组织三足鼎立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格局。安徽的非政府组织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催生现代公共财政体系、提供专业性社会服务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表2 安徽省非政府组织发展 单位(个)
资料来源:2003至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国社会组织网
(chinanpo.gov.cn/web/listTitle.do?dictionid=2202),2010-04-07
表3 2009年4季度安徽省和周边各省非政府组织发展情况 单位(个)
资料来源:民政统计季报(2009年4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files.mca.gov.cn/cws/201001/20100128093034527.htm),2010-04-07
如表2所示,安徽省非政府组织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数目增加了近一倍,2008年比2003年增长了96.8%,年平均增长率在19.4%现状,不仅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对安徽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由上表3也可看出,与江苏、浙江等周边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相比,安徽省的非政府组织在数量上明显偏少。除江西省外,在非政府组织的总数上也低于山东、湖北等省,在促进本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民间组织所起到的作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安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80年代末, 民政部设置了社团管理局; 此后,国务院先后了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也颁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省先后也制定了《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服务规则》、《安徽省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安徽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程序》等。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许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层次和质量不高,其设立、性质、法律地位、作用及职能等没有完全规范,带有控制、限制发展的基本理念,与非政府组织发展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此外,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中,不同组织形态的专业化管理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在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还未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现行法律对财产关系等民事问题的规定也很少涉及。
(二)非政府组织普遍能力不足,政府化色彩较重
安徽省非政府组织的能力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管理模式、人才制度等方面。目前,省级行业协会基本上采取的是政府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现状,因此各个行业协会不同程度的存在职责不明、监管失效、运作不灵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协会的发展。另外,我省缺乏专门的非政府组织专业人才的培训机构,这些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待遇问题很难落实,进而无法吸引到高素质的人才,吸纳了大量政府冗员和退休反聘人员,对其结构的优化有一定的影响,难以适应其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三)筹集资金渠道单一,社会影响力较小,自身职能不明确
据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我国非政府组织50%以上的收入来自政府财政补贴和拨款,21.8%来自会费收入,营业性收入平均占6% ,企业提供的赞助和项目经费占5. 63% ,其他收入比例均低于5%。[5]这一资金来源结构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站。
见下表4,与周边省份比较,安徽省民政部门接受的社会捐款数远远少于江苏、浙江和山东省,可见,社会对民政部门支持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民政部门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支持。
表4 安徽与周边各省民政部门接受社会捐赠款数比较 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民政统计季报(2009年4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files.mca.gov.cn/cws/201001/20100128093034527.htm),2010-04-07
安徽省非政府组织也存在自身职能不明确的问题。以我省行业协会为例,在行业统计、行业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政府转移了较大的职能,而在行业标准、行业规划、权益维护等对行业自律具有重要意义的方面,大多没有转移行业职能。[6]
(四)内部发展不均衡,相对发展速度较慢
安徽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均衡,与周边省份相比,社会团体相对其他类组织发展速度较快现状,而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涉及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相对较少,并且基金会的数量也有限,相对于全国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比例,也显得不均衡。
五、促进安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建立和完善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更为迫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确保其运行的透明度,资金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捐助方的权益、维护非政府组织的信用。
在通过立法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能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尽快建立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募捐与资助、评价与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税收、人事、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撑体系。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确定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关系,使其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
政府应转变管理模式,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应从直接管理向间接引导转变。以监督其民主决策、按章办事为重点,避免对其直接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尊重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引导其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在人力资源方面,将工作岗位设计和分析、招聘、薪酬、绩效、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人力资源的模式运用到非政府组织实际运行当中,提高非政府组织自身管理水平。其次,对于非政府组织急需培训的组织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筹资策略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与我省高校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再次现状,加紧制定非政府组织人员在职称、工资、福利、户口、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最后,加强非政府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思想道德素质。
(三)拓宽筹资渠道,提高社会影响力,促进政府的职能转移
首先,鉴于组织的社会认可度、支持度不高的情况,政府、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宣传,引起社会关注。提高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度和认可度站。其次,运用市场化的办法,多争取社会的支持和资助。知名度是协会最大的无形资产,它能为其开展活动取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例如,利用企业冠名权的形式较好地解决活动经费问题。
促进政府的职能转移,以行业协会为例,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快政社分离的同时,逐步将行业协会的控制权交给行业内的广大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并逐步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管理等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
(四)借鉴经验,合理分配资金,促进非政府组织均衡、快速发展
通过座谈、调研、考察等方式,学习周边省份非政府组织建设成功经验和方法,并结合安徽实际情况现状,建立促进安徽省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体系。
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江苏、浙江等省有一定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投入能力和选择范围。因此,在发展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的同时,注重政府的项目资金、财政拨款和补贴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更加注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通过相应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机构,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发展。
六、结语
虽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存在许多障碍,但这并不能改变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趋势,不能忽略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长期的过程,为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政策支持,从而促进其自身能力建设,使其均衡、快速的发展,不仅对我省新阶段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也将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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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我省行业协会现状的调研报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简报(第15期)[E/B]. 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信息网
受到传统教育模式和教学观念的影响,我国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培养目标以及评价体系等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这就造成了法学实践的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内容单一、质量控制缺失、教材建设落后和评价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例如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司法实习和毕业论文外,有很多学校还引进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实践性课程,但是往往由于随意性强,缺乏统一、规范的安排,导致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的比重轻微,其作为法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评价比重更显微不足道。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困难重重,教学效果不佳。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固然重要,但是实践教学的实施也不应放松。纵观国内各主要高等学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安排和实施,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师生对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程度不高,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其二,学校和实践、实习单位对实践教学疏于监督与管理,效果不佳;其三,教学资源的配置不健全,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严重欠缺,实践教学经费、设施和基地建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一)域内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分析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等方面的不同,域外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的目标上存在差异,因而在法律人才培养上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有其各自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韩国乃至我国台湾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往往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强调法学基本素质的培养和锻炼,教育的直接目标是造就大众化的法律人才。在这种通识教育目标指导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更加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学术气息浓厚;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历大学法学教育,但是法律职业教育并非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甚至主要目的,毕业生多数从事的是法律之外的职业。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指出:“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④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但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并未将法学实践教学放在主要层面上,法学实践教学被当成法学通识教育的一个部分,是理论教育的辅手段,法律实务训练更多地是在完成了本科学习后进行。例如,德国的大学法学院遵循的是“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注重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益于培养出专业的几综合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保障了法律职业的整体素质。
2.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学教育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为社会输送符合其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尤其是律师。因此,美国等英美法学国家的法学教育以实用为首选,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模式。正因如此,法学院对课程的设置、课程的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强调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力的结合,不仅着重于讲授法学基础知识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更致力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大量的课外实践活动,特别是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总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更加注重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⑤
(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比较分析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不同模式,不同的法学教育观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学教育目的。⑥虽然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仍有争论⑦,但是总体来讲,主流观点将法学教育归为通识教育,并非将培养律师等实务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唯一选择。例如苏力教授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完成培养“通用型、法律交叉学科型”人才,使本科法学教育成为入门教育;⑧霍宪丹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定位于法学学科教育,而非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而非培养法律职业人才。⑨就此而言,我国的法学教育目的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通才。然而,同样是坚持“通识”的教育培养理念,但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远远落后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造成了前文所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因此,选择何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就成为当前我国理论界的聚讼之一:是全盘接受西方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还是在借鉴国外法学实践教学优势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还是全面移植英美法系的教育理念及实践教学体系?受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不同所决定,笔者认为不能全面移植英美法系国家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体系,而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在充分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价值的基础上,更新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和认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有益经验,构建以“通识教育”为本体的法学实践教学新体系。⑩
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一)实践教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定位
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体系往往是适应该国不同的教育培养目标而组织构建的,可以明显体现一国法学教育的特点和定位。在我国,经过60多年特别是近30年的发展,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已经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多轨制的办学特点,即法学教育涵盖了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各个学历教育层次。因此,“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建立在区别对待基础上的分类型和层次型定位”。11在这种多层次、多轨制的法学教育体系中,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每个办学层次的定位有所差别:在中专、大专层次,职业教育为基本培养目标;在本科教育中,通才教育是目前获得认可的目标定位,即培养出法律及其他专业知识丰富、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多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在研究生教育中,精英教育成为必然要求。当然,在研究生教育中,精英培养目标也有所侧重,例如法律硕士偏重于职业精英群体的培育,而学术型硕士侧重于法学理论精英的培养。当前,我国高等学校法学院本科教育培养的是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通才”,即树立的是“通识教育”目标。在这种教育目标之下,作为法学本科教育内容的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也就是说,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如何确定?分析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变迁后,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的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和途径上有日益融合的趋势:在大陆法学国家的法学院,在普通教育的基础上纷纷加强了职业教育的分量,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在不断加强和革新;而在素以职业教育为目标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理论法学的教育,讲授式教学也有所增加。可见,两大法系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更是日益相互接近,即同时兼顾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两方面,在形式上也日趋一致。在我国,随着近些年来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环境的改变,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意识到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法学院、系也开始创新教育理念,改革和创新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及方式,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显著提升。但是,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定位,仍没有一个较为清醒的界定。#p#分页标题#e#
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性教学和理论教学是法学教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在法学教育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首先,从性质上讲,实践性教学与理论教学一样,属于教学而非实践,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当遵循法学教学的总体规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按照教学标准和教学要求进行严格、系统的规划、设置,以满足教育目标的要求。其次,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过程,学校的教学、教务部门应当像对理论教学一样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监督,并及时给予教学效果的评价。再次,尽管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弊端较多,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理论教学为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手段的基本定位,实践教学不能抛弃理论教学而孤立实现——理论教学注重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积累,实践教学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技能的培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体系构建
在坚守法学理论教学本体性地位的基础上,应当正视我国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种种不足和弊端,不断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构建适应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应在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运行、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估和实践教学的保障等方面构建横向多元、纵向动态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1.更新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目前,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性课程的设置多采用以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为主要环节的“2+X”实践教学体系。其中“,2”指的是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X”则指的是常见的见习、模拟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诊所教育等多种方式。在这种课程设置体系中,除了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为法学本科的必修环节,占有一定学分,其他各种实践方式均不受学分限制,因而各高等学校对这些实践方案随意性较强,缺乏体系性、规范性安排和评价。同时,即使是计算学分的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往往被集中安排到大学本科临近毕业的一个学期进行,其实施效果不佳就不难理解了。为了弥补上述缺陷,笔者建议构建多元、动态、全程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首先,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课程按照功能的不同,设置为三个模块:课内实践模块、课外实践模块和职业技能训练模块。课内实践模块主要包括案例讨论教学、审判观摩、法学实验、毕业论文等;课外实践模块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法律咨询和服务、假期实习等;职业技能训练模块主要包括法律诊所、法律实践基地实习、专业实习等。其次,按照教学规律和就业情况,将上述三个模块的实践课程进行渐进地动态分配。即,在大学本科一、二年级主要以法学理论学习为主,在实践教学中宜采取案例讨论教学、审判观摩等课内实践模块,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在大学本科二、三年级,逐渐增加课外实践模块的比重,将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服务、假期实习、社会调查与实践等作为常态化课程设计;在大学本科三、四年级特别是四年级,应逐渐减少法学理论教学的比重,适当增加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模块,主要采取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法律实践基地实习等实践方法。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的三个模块应当贯穿于法学本科阶段,并进行科学设计,做到课内外相结合、长期短期相结合。最后,为了保证实践效果和全员参与,对上述主要实践课程应做规范化和灵活化分类,比如一二年级的案例讨论教学计入各专业课程的成绩,社会调查应计入适当学分;二三年级的模拟法庭应常态化设置,杜绝表演性,将其设置为固定实践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三四年级在已有学分课程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基础上,应普遍引入法律诊所,强化职业意识。
2.构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组织和运行机制。要有效地开展实践教学工作,还必须有组织机制和运行保证。我国目前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效果不佳、流于形式,组织和运行机制的欠缺也是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各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应结合自身条件完成以下工作:其一,建立一个专门的实践教学教研机构。和目前法学院系设立的各个专业教研室一样,法学实践教研机构由各个专业负责、有实践经验的老师组成,全面负责实践教学的具体指导和宏观管理,同时还担负起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教学规划、督促检查、效果评估等责任。其二,建立完善若干不同类别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并聘任实务部门有一定理论知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实践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实习,与学校实践教学教研机构沟通。其三,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社会实践和法律服务为目的的法律服务中心,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服务中心的建立有助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普遍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