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3 03:22: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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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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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根据 ________ 出立的________号文/决议已获准购买/从乙方租赁 _________项目项下的 __________设备,估计设备价格为____________。现甲方向乙方申请由乙根据甲方按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以甲方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同意的条件向双方都接受的卖方购买该设备并通过双方将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件出租给甲方使用。
甲方承诺:
一、向乙方提交为上述购买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实施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文件;
二、参与上述购买的谈判并在购买合同上签署,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购买合同一旦订立,即同乙方订阅融资租赁合同;
四、在乙方接受本申请后_____日内向乙方汇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估计设备价款的______%即_____元,除非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履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订立、生效或履行,甲方将不要求乙方退还该保证金。
乙方承诺:
一、受理甲方的上述申请并将据以开展工作:
二、在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发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签订立、生效或履行的情况下,将保证金按________银行_____年期企业存款利率记息还甲方,记息期限自乙方收到租赁担保证金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
本申请书自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申请书一式 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
乙方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理方(乙方):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购现住公房、集资建房)。
第三条 个人所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和出租方式上市交易。在购房时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在上市交易时一并办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上市:
1.未取得所购公有住房完全产权的;
2.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3.用所购公有住房作抵押,而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
4.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
5.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6.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
7.市、县(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的生产区内不能明确分隔的,上市交易时应与原售房单位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向单位或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五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第六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费和土地收益的征管办法: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买卖、交换、赠与),应按售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以出售方式上市交易税费征收: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交易价5%的综合征收率统一征收,由卖方缴纳;
2.契税,由买方按交易价的3%缴纳;
3.印花税,由买卖双方按5元缴纳;
4.交易管理费,由买卖双方按交易价的1%缴纳。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如申报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由交易管理部门免费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征收有关税费;
5.为促进社会分配公平,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出售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所得收入超过原交纳的购房款和上市交易缴纳的税费5倍以上(含5倍)的增值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增值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上市应缴纳的税费:
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6个月期限内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在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应先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税费,作为保证金专户储存。新购住房时购进住房支付房款高于或等于原出售住房售价的,保证金可予全额退还;购进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原售房售价的,按支付购房款所占原售房售价的比例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余额部分转作税费。如6个月内未购进住房则视同出售方式交易,保证金不退,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四)以出租、抵押、赠与方式上市应缴纳的税费,均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中所抵押住房在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被依法拍卖时应按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缴纳税费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偿。赠与视同出售,按评估价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程序。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向市、县房改办申办上市准入审批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房屋共有人共同签字的上市交易申请书;(2)《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审批表》;(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凭核准的《审批表》、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交换合同》、《赠与公证书》,到房地产交易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3.购房人在30天内分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到市、县房改办办理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登记手续。
4.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在规定期限内再购进住房的,凭出售和购入住房专用票据及交易过户凭证,向征收保证金的部门办理申请退还保证金手续。
(二)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的程序: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双方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合法证明和书面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勘核发《房屋租赁证》。
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当事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按时缴纳有关税费。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的程序: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应先到市、县人民政府在交易市场上设置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申报,填写《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审批表》。经市、县房改办审核后进行抵押,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经房屋共有人共同签字同意抵押的申请书;(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评估报告书;(5)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按现行抵押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产权转移后,物业管理工作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修基金随房屋产权转移到产权所有人名下。
第九条 个人所购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可直接按现行私房交易办法入市,上市交易的程序按第七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范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严禁私下转让、抵押和出租。对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安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招标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挂牌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或拍卖公告、挂牌公告对投标人、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做好勘测定界,绘制宗地图,组织土地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具体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标底)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一旦泄露,应立即停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后续工作。
第九条招标出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于投标截止日前20日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作出相应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三)出让人依据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出让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评标。
评标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出让人可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
(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八)出让人将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出让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中标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拍卖前20日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出让人依据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交付竞买保证金。
(五)出让人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会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底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底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10)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八)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在挂牌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查合乎挂牌公告资格要求的,交付竞买保证金;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出让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五)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六)竞买人继续报价。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八)竞得人应在成交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九)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五条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若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出让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原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媒介上公布。
出让人公布结果,不得向中标人、竞得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已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未竞得人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依法追究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让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出让人可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让人须返还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 孙萧萧)
解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0日;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证明》;(5)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O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涉及的营业税问题
咨询 社会上成立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按何税目计缴?税率是多少?
(江苏省 陈茂生)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以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这里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俱乐部形式的体育休闲服务企业,在会员入会时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席位费),请问这个收费何时计征营业税?以后发生会员退会时,我们要按规定将相应的会员费退给会员,那么已缴纳的税款可以办理退回吗?
(河南省 陈冰清)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件规定:
1.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2.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5.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账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即退回相应会员费时,您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地税局不会把税款直接退回给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咨询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吗? (云南省 谢丹丹)
解答 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
(二)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扩展和加深的继续教育;
(四)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企业支付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费用可以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委托银行工资的简单流程
咨询 我公司计划委托开户行工资,请简单介绍一下相应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北京市 吕兰)
解答 企业委托开户行员工工资业务,在实务操作中各大商业银行既有区别又有共性,这里我们综合北京几家主要商业银行办理类似业务的共性部分,简单介绍流程如下:
1.签订协议
委托单位与开户行就工资相关事宜签订委托协议。
2.开户
委托单位应该按照现行银行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清单资料,开户行根据清单办理批量开户手续。
3.资金划拨
发放工资时,委托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将工资资金足额划转到委托单位在开户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向开户行提供书面工资明细清单。
4.履约上账
开户行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及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资料按时将应发金额足额转入每位职工的储蓄账户。
5.客户取款
工资上账后,委托单位的职工即可自由办理取款业务。
保险推销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 保险公司如何代扣代缴保险推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 金欣)
解答 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两者的纳税事宜是有区别的。雇员与保险公司有固定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等关系,非雇员则没有这些关系;会计处理上,保险公司支付给雇员的固定工资,在“应付工资”账目列支,按工作业绩支付给非雇员的报酬,则在公司的“应付佣金”科目列支。
雇员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动费等收入,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而非雇员的税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非雇员在企业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中“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月计征。由于非雇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文件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因此,非雇员取得的月收入应该首先扣除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其余额的25%扣除营销费用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述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营业税金及附加)×(1―25%)-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同时,保险公司是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土地补偿款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咨询 企业发给村民的土地承包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张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
1.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商业企业的类目账?怎样设置,如何登账?
咨询 商业企业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时,需要设立类目账。请问什么是类目账?为什么要设立类目账?怎样设置以及如何登账? (安徽省 李贵)
解答 库存商品类目账又称大类账,是指按商品类别分户设置,登记其收入、发出与结存情况的账簿。类目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三栏式账页,它是处于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二级账户。由于批发企业商品品种规格繁多,通过类目账可以加强和完善对商品明细账的数量和金额的双重控制;有利于账账之间的核对,如有不符时,可缩小查找的范围;通过类目账集中计算商品销售成本,可以简化计算工作,减轻工作量;还有利于掌握各类商品进、销、存的动态和毛利,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库存商品类目账的登记方法,因企业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逐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定期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企业,应根据每日收入与非销售发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登记库存商品类目账,对于每日销售的商品平时只登记数量,待月末计算出商品销售成本后,再将金额一次记入库存商品类目账。
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程序
咨询 请老师提供银行本票的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应账务处理流程。 (江西省 熊涛)
解答 银行本票的办理流程是: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时,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注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确定和印制。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用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包括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票面规格、颜色和格式并统一印制。定额银行本票包括500元、1000元、5000元和1 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然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流程是: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
贷: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根据银行的相应收费单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如何作会计处理
咨询 企业计缴的社保费用的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我们先代付的应由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河北省 朱均)
解答 我国目前职工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需要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由企业和员工双方负担。企业在拨付上述社保费用时,由企业自身负担的部分,除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不能计提员工福利费,故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核算外,其他的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核算;企业代员工先付的部分,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以下意见:
企业按规定拨缴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金(外资企业直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
其他应收款――代付员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时,扣回企业代员工支付的社保:
1、生态优先的原则。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借机采伐天然林或生态公益林,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
2、坚持按计划采伐的原则。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超出材量采伐。
3、坚持重点的原则。采伐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和我县八十年代初承包造林大户等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
二、试点的对象
采伐对象为人工林抚育间伐,成过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刺槐成过熟林采伐更新。采伐树种为刺槐、华山松、油松、泡桐、杨树类等。
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为:刺槐、泡桐、杨树21年以上,松类41年以上。
三、采伐方式
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过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抚育间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幼林的透光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
四、采伐申请
国有、集体、个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根据下达的采伐计划,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采伐申请书。集体、个体采伐者的申请书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盖章后,连同林木权属证明一并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将国有、集体、个体采伐申请审查合格后,安排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五、采伐作业设计
国有、集体、个体采伐作业面积在两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面积在两公顷以下的,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六、作业设计依据
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并在本方案确定的采伐对象范围内进行设计。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应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不良采伐行为。
七、采伐作业设计的审查
国有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面积50公顷或采伐蓄积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批准;50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由省林业厅审核批准。集体和个体的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审核批准。
八、采伐公示
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采伐作业前,县林业局要按拟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伐块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公示。
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在林场场部和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示;采伐集体、个体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方可按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结束后,要将采伐执行情况,再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材料:采伐申请书、采伐作业设计批复、林木权属证明、承包经营者还需提交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林业局审核发放;集体、个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审核发放。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发证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者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除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育林基金之外,还需向县林业局按20元/立方米出材量交纳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
十、伐区拨交
组织采伐之前,由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机关负责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必须做到林权所有者(或承包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县林业局林政及业务主管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经四方签字认定后方可实施采伐。
十一、实施采伐
采伐者持采伐证上山并严格按照采伐证及作业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实施采伐,禁止由木材经营户持证上山组织采伐。在采伐中,凭证采伐率必须达到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超时限采伐。年12月10日全部完成采伐试点作业。
十二、青山检尺
县林业局要组织检尺人员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检尺人员负责对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并建立青山检尺台帐。当采伐面积达到伐块面积的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之一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为了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梢头、枝丫等剩余物,应及时运出伐区销售利用,运往县外的,应到县林业局办理运输证件。
十三、伐区验收
国有林场采伐结束后,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集体和个体林木采伐结束后,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积、出材量、采伐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并由验收人员签名负责。木材经营者凭验收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十四、迹地更新
采伐迹地更新必须贯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和造林质量得到提高。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采伐迹地更新任务。
十五、迹地验收
对采伐迹地,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林权所有者及时更新,并负责对其验收。验收标准为: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三年后的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刺槐林采伐迹地一定要加强管护,及时进行抚育,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其他皆伐林木采取人工造林更新。保证达到验收标准。对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更新保证金。
十六、木材经营许可
木材经营者必须具备场地和一定数量的资金,方可向县林业局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内容包括场地的地址和面积,既要符合创卫的要求,又要符合消防的条件。资金要有银行验资的证明。根据木材经营者的申请,县林业局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通过议标、竟标确定木材经营者。木材经营者与县林业局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交2000元以上保证金后,由县林业局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方可进入林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数量和时间组织收购木材。如一旦违规收购木材,县林业局有权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取消其木材经营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出省木材运输证,在县林业局开介绍信和查验单,由市林业局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县林业局核发。办理运输证件时,必须提供《木材经营许可证》、采伐证和伐区验收单。
十八、加强领导
为了认真组织好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工作,县上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局长、公安局长、监察局局长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采伐试点管理工作。
十九、搞好政策宣传
县林业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张贴告示等方法,搞好政策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采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明确责任
要建立建全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县长和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和分管乡镇长以及林业局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采伐管理目标责任书,县林业局与各实施采伐的国有林场或乡镇签订责任书,乡镇与村集体或个体承包经营户签订责任书,国有林场、村集体、个体承包经营户与实施采伐的工队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确保采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
1、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县林业局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业务股、森林公安分局、林政股,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成员。各乡镇集体林管护站参与监督与管理,全面负责对采伐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重点监督采伐证的核发、采伐实施、木材运输、伐后更新验收四个环节。对借机进行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乱砍滥伐天然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监督不严造成超限额采伐、弄虚作假违规采伐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一并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监管人员要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做到每天监控采伐实施情况,建立工作台帐,确保不超面积、蓄积和出材。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项目施工行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生物等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县征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施工投标的范围包括整体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第五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㈠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㈡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㈢单项合同金额低于第㈠、㈡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㈣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第㈡项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施工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审定,及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由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该项目的各级土地整理中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招标文件,承办招标活动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项目已批准投资建设;㈡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完备;㈢到位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㈠公开招标。通过公告方式在当地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㈡邀请招标。向有相应资质的3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㈠编制招标文件;㈡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㈢投标人申请投标;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㈤向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㈦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㈧制定评标办法;㈨组成评标委员会;㈩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十一)组织评审,决定中标人;(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㈠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以及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㈡规划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㈢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付款方式、结算方法;㈣工程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㈤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㈥投标、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项目投资的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将有关解释或会议纪要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三章 投 标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投标申请书。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㈠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手册(包括质量安全手册)、开户银行帐号及自有资金证明;㈡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书后,应认真编制并按时报送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㈠经批准的投标申请;㈡综合说明;㈢投标总报价、报价细目、施工设计方案、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㈣计划开工、竣工日期;㈤工程质量标准;㈥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㈦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㈧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㈨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㈩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在信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方案,在开标前寄送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用科学方法,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保证措施、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的专家类型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随机抽取的专家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专家库由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采取百分制计分法综合评价计分,各项分值分配如下:㈠投标报价30分;㈡主要材料用量20分;㈢投标工期15分;㈣施工方案25分;㈤企业信誉10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㈠未密封的;㈡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㈢逾期送达的;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㈤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㈥在密封的投标文件内外做暗记或其他明显标记的;㈦符合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合同示范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标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㈠设计变更;㈡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工程,也不得将工程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五条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2012年12月27日,高检院印发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以下简称新文书格式样本),列举了223种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其中自侦部门可能用到的除专门的侦查文书外,还包括关于立案、辩护权、强制措施、特别程序、回避等事项文书及通用文书,共计112种,占全部文书的二分之一。而修改后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规范制作法律文书是办案人员的基本功。当前,了解侦查文书格式的变化、掌握侦查文书制作的新要求刻不容缓。
1.认真阅读新文书格式样本的制作说明。新文书格式样本既有总体说明,在每种文书后还附有专门的制作说明,需要认真把握。其中三点要特别注意:一是文书中的选择项,应当用斜线()划去不用的选择项;二是文书中的数字,除年号、序号、专用术语(如身份证号码、机械型号)、百分比、街道牌号、正文中日期和其他需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外,一般应以汉字数目表示;三是大量填充式文书中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一栏系空白,办案人员在填写法律依据时,一定要找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如立案类文书格式依旧,但是对于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立案依据由原来的第83条变为刑诉法第107条;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案件线索,立案依据由原来的第86条变更为刑诉法第110条。
2.严格按照新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此次颁布的新文书格式样本新增《查封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另外,刑诉法对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早有规定,但没有统一格式,各地一般自行制作各类权利义务告知书,新文书格式样本要求使用统一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以及《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3.注意新文书格式样本中同类侦查文书之间的细微差别,注意确保侦查活动中文书用得精准,整理卷宗时文书要装全。如,侦查活动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需要解除的,要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与通知书;需要延长的,有延长申请及通知两种文书;需要将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制作专门的《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及移送清单。
4.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侦查工作中新文书的使用情况,以期在后续修订中加以改善。仅从目前公布的新文书格式样本看,笔者认为,侦查法律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缺少必要的侦查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根据2002年10月高检院反贪总局、渎检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各地自侦部门印发了专门的《以事立案决定书》样本,区别于通用的以人立案的《立案决定书》,但新文书格式样本并没有将该文书格式样本列举在内。此外,新文书格式样本增加了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格式样本,却没有搜查笔录格式样本。而刑诉法第138条明确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有些文书格式样本设计的工作程序过于繁琐。如检察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要分别制作决定书和通知书,均一式三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附卷、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一联由执行机关退回后附卷。这两种文书中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的一联,内容基本一致。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时也是如此。如果参照有关文书的设计,将决定/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文书合并为一式四联的一种文书,即决定、通知书,一联统一保存,一联附卷,一联交技术侦查执行机关,一联由执行机关填写后退回并附卷,工作将更为简洁高效。
三是有些新文书格式样本制作说明不详细。如《提讯、提解证》应是原来的《提押证》演变而来,只是要求更加严格,拘留转捕、依法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更换办案人员时,都要重新办理。而新文书格式样本新增的《提讯(提解)情况记载》,制作说明语义模糊,和《提讯、提解证》一样,都是记录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的起止时间,同样要求办案人与监管人员分别签名,侦查终结后附卷。而过去提押时,看守所有类似的两种内部提讯记录表,都要求办案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别签名。新增的《提讯(提解)情况记载》到底是《提讯、提解证》的续表,还是把原公安看守所的内部记录升格为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从说明看不出来。再如《鉴定聘请书》与《委托鉴定书》,法律依据完全相同,对比制作说明,从字面上看,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合,同样导致使用上的困惑。
四是有些文书的内容设计没有体现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对于取保候审,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取保候审结束时,如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即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但是新文书格式样本有关取保候审的文书都没有体现这一法律的重大变化,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再如,修改后刑诉法缩减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案件范围,对于逮捕后通知家属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拘留通知书》在附卷一联增加了家属签收的内容,而《逮捕通知书》却完全沿用旧文书的格式,附卷联并未体现家属签收的内容,应予修改。
综上,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既要严格按照新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认真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又要注意总结研究这些新文书格式样本的使用情况,对于新文书格式样本没有涵盖而实际工作必需的,依法自行制作文书;对于新文书格式样本没有体现修改后刑诉法保障人权新要求的,最好在法律文书上加以备注;对于新文书格式样本在内容设计上需要改善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逐级反馈给高检院予以完善,使其更加符合侦查办案实践的要求。
乙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兹就乙方委托丙方在甲方管理的_______花园社区内进行乙方所拥有房屋装修工程事宜,经叁方协商签定本协议书,具体条文如下,系叁方共同遵守:
1.应注意之事项
______________花园社区为一个高级商住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管制各项装修工程,以使_______花园社区能成为高尚而环境优美的高级物业,并祈达成下列目的:
(1)促使物业价值日增;
(2)减少火警发生及因擅自加建或改装而引致之安全及卫生问题;
(3)避免扰及邻居;
(4)减少日后物业保养难题;
(5)确保遵守_______市政府及房管机关有关法规。
业主应严格遵守有关现行法规的规定,并聘用法律规定的认可人士进行工程。若有任何疑问,应向_______市政府及有关房管机关查询。?
2. 装修及施工工程守则
单元的业主如需在该单元内进行装修,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安装标准进行装修工程,不得损及社区房屋的建筑结构。一切费用由业主自行负担。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前,业主必须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如附件),并提供该单元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有效图签的装修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面配置图、水电施工图)和资料。在不影响社区房屋结构、管道、电源、整体外观、公共设施等和不触犯本公约规定、有关政府法规下,管理公司会对业主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自资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後叁个工作天完成,若有资料欠缺或资质不符,自补件完成后个工作天完成审批;
(2) 施工单位或装修公司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对所装修工程投保有效的、具足够保险金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期间)。 投保保险所需的保险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业主、施工单位或装修公司自行负担。 未经管理公司审阅和批准的安装工程,任何加建及改装工程一概不准动工。
(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经管理公司批准并办妥各式出入通行证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必须遵守管理公司对于门卫保安要求的作业规 登记等手续。
(4) 业主经管理公司同意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后,业主须与管理公司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公共地方,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5) 进行装修时,业主须保持社区公共地方和公共设备的清洁和该单元内部卫生,对施工用的材料、易燃物件或有挥发性的化学物品一定当心保管及使用,不可抽烟,以免发生灾害。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由业主自费并即时清除和运走;
(6) 管理公司有权在施工期内进入该单元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管理公司的审批规格。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管理公司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纠正和补救违章施工情况,其间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业主自行负担,与管理公司无涉。
(7) 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引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均由业主负责。?
(8)其他禁止项目
?? 业主不得
(1)改变任何渠道、管井及其他公共装置;
(2)悬挂或装设任何物件于窗外(绿化植栽除外但须注意安全);
(3)更改楼宇主要结构(如支柱横梁、结构墙、楼面及天花);
(4)装置神位或任何物体于单位外;
(5)更改原有屋外设计及外貌,例如不可击穿外墙装置空调机或其他用途;?
(6)在单元大门或窗口装置铁闸或窗花。
(7) 空调机
社区所有单元内已备有适当的位置可供安装空调设备,管理公司严禁业主击穿墙壁作安装空调机或其他物件。及任何空调设备、室外管线任意垂悬、安置于非指定位置(尤其是外墙墙面)。
(8) 电视天线
客厅及主人房间均设有电视视讯插座,接收有线电视节目及卫星电视节目,因此严禁在窗户及外墙装置任何形式天线。
(9) 抽气风扇
社区所有单元内厨房及不直接采光浴室皆预装抽油烟机及抽气扇,业主不得另击穿墙壁或天花以安装抽气扇。
(10) 遮阳篷帐及檐篷
任何临时或永久性之遮阳篷及檐篷不得设置。
(11) 门窗
所有业主不得拆除或更换建筑物外观门窗,门窗亦不可改装反光玻璃或是其他类似材质,以免影响其他住户。
(12)装修工程施工时间:
为避免装修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影响小区住户的安宁,施工时间订为上午08:00至晚上20:00时,在此时段以外时间禁止施工,如因特殊状况需要在规定时段以外时间施工,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请施工许可,经审批通过以后才准许施工(但一定要遵循审批时要求的条件)。
3.装修公司及装修公司保证金
业主可自由选择及聘用装修公司,但该装修公司必须具备合乎现行法律规定的资质及证明文件。如自行聘用的装修公司或其员工有任何违约、疏忽或任意行为造成社区或其他业主经济或精神损失,该业主须负责。故恳请各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前,必须考虑该公司的声誉及其可靠程度。为保障业主利益及维持良好的社区环境,所有申请在_______花园社区施工的业主都需要向管理公司登记、申办施工许可并责成施工单位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
整(金额可按需要随时调整)。此项保证金作为保证该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在装修某单元完工后,清理所有装修废料、自费修理所有因装修工程而导致损毁的公共设施,及将管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证交回。该等工人出入本社区时,必须出示其工作证供驻守社区入口的保安管理员查验登记。装修公司须缴交每张临时工作证保证金人民币伍拾圆整及制作费每张人民币_______元(此金额可依实际状况需要而随时变动),管理公司才发给临时工作证。管理公司会随时突击检查装修工人是否领有管理公司发给的工作证。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领有工作证之装修工人在社区内进行任何工程。管理公司在确定装修公司完全遵守有关条款后,并经有关业主在装修工程申请表背面签认该公司装修其单元妥当后,装修保证金可以免息发还。未经业主背书之装修公司保证金,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还。 倘若装修保证金不足弥补上述费用时,有关业主须责成施工单位向管理公司缴付其差额。装修保证金一经退还后,如业主再欲装修,必须重新申请并再缴装修保证金,方可施工。为保障业主本身利益,殷望各业主衷诚合作,管理公司办理登记,主动提供装修公司资质证明及缴交保证金。
4.改装及加建工程
当业主装修物业时,谨请留意切勿违反政府条例或“业主公约”,否则业主须将物业恢复原状,或有可能受到_______市政府有关机关检控。
未经_______花园社区管理公司书面批准之加建及改装工程,一概不准动工。经_______花园社区管理公司批准加建及改装工程申请书,只表示管理公司不反对所拟加建及改装工程,而任何工程若有违反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或/及公约或/及市政府法规各条款,发展商及管理公司概不负责。加建及改装工程批准书须经市政府有关机关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允许及批准方能成立。
倘若发现有非法或未经批准的加建及改装工程正在进行或存在,管理公司可依法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动加以制止,或依据公约条款要求作出更正。如有任何法律费用或/及有关支出或/及赔偿,须由有关业主全部负责。如有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及向管理公司查询。
5.装修工程如用重型机械须知
除非已得管理公司书面批准及由装修商交付特别装修保证金,任何重型机械不得进入本社区内。
6.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议处理之。
甲方:_____________花园物业管理处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庆元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勘察设计、装饰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工程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三)其他:
房建、市政、园林等工程均按本办法执行。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属县级立项批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属省级、市级立项批准的项目依照原行业法规、规章执行,但招标文件必须报庆元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初核,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所有单位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均应在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进行招投标(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发包,但标底必须严格审核。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缩短公告时间和缩小信息宣传面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监督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和场(招投标中心)内、场(招投标中心)外全方位监督;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查;
(五)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八条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等相关手续;
(二)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核;
(三)对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执法管理。
第九条招投标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设工程交易项目、信息、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县重点建设工程应邀请县人大、政协等部门参加。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接受县监督办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立项批准书、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标底需核准的已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3、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4、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三)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属下列情形可以直接发包和邀请招标。
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发包: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监督办审查备案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有特殊要求;
(二)可供选择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
(三)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而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监督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由县监督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
(八)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签订合同,将合同副本报监督办备案;
(十二)按要求向监督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编制标底;(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草拟合同;(五)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监督办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凡招标文件组成内容,均需并报监督办核准备案,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招投标中心、报刊或网络等在县监督办指定媒介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的标准;(五)对投标人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在前应由监督办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协助招投标中心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县监督办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正本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为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投标有效期,必须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的5日内征求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并报经监督办审查备案,否则不得提前开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以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和确定投标人,接受监督办监督。
采用公开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凡是资格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取消入围企业限数制。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签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的10%控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并以招投标中心名义设立统一专户,由代收银行统一代收代退。
投标人应在招投标中心指定专户按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折抵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否,有招标人报请监督办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对违约处罚由监督办决定,统一上交国库。
第三十条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要求报价范围内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工程实施所包含的物价、安全、风险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进行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应同时提供单价分析表。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人委托协助完成一些招投标事宜。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按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和证书。监督办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
招投标中心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后应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逾期送达的,或招标文件未密封的,或投标人未来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项目班子成员与资格初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监督办依法提供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
(六)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要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七)存在庆元县《关于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不得承接建设施工任务之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标的,监督办查实后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招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而获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七)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切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庆元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庆元县建设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庆元县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选择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监督办备案。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候选中标人。
第五章公示履约结算
第四十六条实行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招投标中心公开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县监督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县监督办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监督办备案。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五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格控制项目班子成员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征得业主同意,报请主管部门和监督办批准备案,但项目班子成员资质必须相一致。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十一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有关资料,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机构编制。
第五十二条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5日内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发现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单项增减量在5%以下的,不作调整。单项增减超过5%及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招标人。招标人核实后调整工程量,并以招标文件刊误的形式送所有投标人,并报县招投标监督办备案。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问题,则视作无异议。结算时除变更外,原差错将不调整。
第五十三条工程造价结算。
工程结算时应以投标时的中标合同价为准。经审批后进行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增减,其单价应执行投标所报单价结算。若因设计变更后原投标文件中无该单价的,按现行定额扣除投标人投标的优惠幅度计算。材料采购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
标前要充分作好设计论证工作,严格控制标后设计变更,若因特殊原因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局、监督办严格审批,否则竣工后不予以验收。
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过程中,由招投标中心依法按价格权限部门确定的标准统一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福利彩票”)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具体地点)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代销____________(具体品种)福利彩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彩票的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代销费用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销售额____%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销费;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响应,并予以维修。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福利彩票销售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其上岗;
(五)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取得代销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要求返还所交纳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三)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销售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后,应及时向甲方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或者按照与甲方约定的预存款交款方式或实时交款方式,及时结交福利彩票销售款;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四)乙方应当维护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
(五)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彩票代销证,将其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彩票标识;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公示开奖结果;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彩票,防止流失已兑奖彩票;
(六)乙方必须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七)乙方有义务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八)乙方有义务对销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当在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
(十)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站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销售站点;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如乙方更换福利彩票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十三)乙方销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销售行为;
(十四)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福利彩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福利彩票代销证退还甲方,并保证退还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_____‰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_____%。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__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_____‰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支付拖欠金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_____%;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销售福利彩票并进行限期整改:
1.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一年内达到_____天的;
4.未按规定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6.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与乙方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8.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9.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2.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3.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站点的;
4.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5.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7.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的;
9.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10.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2.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甲方需调整代销费比例或变更代销合同条款,乙方不予认可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因电力、通讯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为准。
(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的联系,视为送达;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关福利彩票销售场所条件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印鉴或者公章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土地利用要求、出让金额、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最高年限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出让方应当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等项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环保、绿化、卫生、交通、抗震和消防等项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支付出让金的货币种类、付款方式;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和方式;
(八)投标或者拍卖的日期、地点及规则;
(九)其他。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有意受让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书;
2、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3、土地的利用、规划、开发建设方案;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出让方在接到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对其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与有意受让方进行具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利息,下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已付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五)受让方应当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培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出让方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指出让方向特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出的招标。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投标申请书和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出让方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同时通知未被批准的申请人。
(三)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下同),并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内。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在有效标书中决定中标者,签发决标书。对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无效。出让方根据决标书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应当书面通知。
(五)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者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中标者逾期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权,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属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出让方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当在决标后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出让方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地块(幅号)、面积、用途、使用年限;拍卖的时间、地点;有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有意竞买者应当在拍卖之前七日内向出让方索取《拍卖须知》、《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和有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有关证件向出让方报名,交付保证金,领取应价牌。
(三)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拍卖须知,宣布公证人员或者见证律师名单,介绍拍卖地块概况,公布底价;竞买者以举牌方式应价,经过报价竞争产生最高报价者;最高报价者即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
(四)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应当在付清出让金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五)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竞买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竞投未中者所交的保证金,应当在拍卖十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五条 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让方退还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出让金总额10-50%的罚款,直至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原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机关备案,并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或赠与而再转移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未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土地登记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授梳的部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近其转让价格优先购买地使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转让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额未超过前次转让地价(初次转让按出让地价计算,下同)100%的,按4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100%至200%的部分,按6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200%至300%的部分,按70%缴纳;超过前次转让地价300%的部分,按80%缴纳。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凭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该地块发生土地增值的,出租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费。缴纳数额,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等因素在租金总额的10-50%内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并到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逾期未办理出租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已出租的房产随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财产的,不影响房屋原租赁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抵押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逾期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矿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在支付处分费用、处理该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费用和扣除与该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款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受偿次序,以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次序为准。
第三十二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按规定输注销登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期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六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按照《条例》第七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未确定前,可分别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额、租金总额、抵押金额的20-50%核定。
第三十八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发生的土地登记,受让人、出租、 抵押人、继承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登记费计收标准,按每宗地的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10元(人民币)计算。一宗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按照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增值费,一律上缴财政(其中上缴省财政和中央财政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和房房管理部门可以分别从代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中提取2%的业务费。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和提取的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收入,逃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的当事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交逃漏金额,并处逃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你所述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货物暂时进出境报关时,如果使用ATA单证册,由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不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需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填制报关单、《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等相关单据。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2 我是一家日资企业,应客人要求我们的货物转关到深圳物流园区,然后由他们直接发送到世界各地。如果在园区内出现的不良品该如何处理?客人想将不良品直接出到香港,再从香港经过九洲港进口进来修理后再还回去,这种方法可行吗?是不是以来料加工成品退还的方式申请?由于出口是在中山转关的,那不良品的进口是否可以在九洲海关进行?从申请到进口大概需要多长时间?需要什么特别的资料吗?是否需要提前申请?如果不行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第十七条规定,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1、贵公司的加工贸易成品以转关方式进入深圳物流园区后可视为成品出口。
2、该成品在园区内发现为不良品需要运往境外后再经其他口岸进境退换的,可分两步办理: 一是先采用备案制向物流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二是向加工贸易成品的原出口申报地海关(中山地区海关)申请退运,经批准后再办理成品退换的实际通关手续。申请退运请提供以下资料:《拱北海关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运(换)进境审批表》(可向现场海关索取);检验机关出具的检验证明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退货书面证明以及买卖双方关于退货或维修的协议、来往函电等;原进出口报关单证复印件,包括原进出口报关单、进口提单或出口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原出口货物涉及国税部门退税的,需提交国税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提交《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如因航线、航班等特殊情况需从关区内另一口岸将货物退运进出境的,另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理由;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 我司具有进出口权,想进口锰矿,商品编码是2602000000,报关使用手册上的监管条件是AB,就是要做进口商检。除了需要做商检外,我司需不需要具备进口矿石的资格?进口锰矿需不需要配额?或者在递交进口单证资料上,除了箱单、发票、合同和报关单外,还需不需要提供其他额外的单证?
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办理申报手续。锰矿砂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应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无需提交其他许可证件。
4 我想从非洲进口羚羊皮以及斑马皮,非洲国家在出口商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允许出口。我公司为一般贸易公司,在青岛口岸办理通关需要哪些特殊的通关证件?
进出口商品须先确定商品的HS编码后方能确定对应的监管证件。由于你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完整,建议向现场海关提交预归类申请,详细说明商品的品名;加工方法(干、盐渍、石灰浸渍、浸酸、未鞣制、退鞣处理等);种类;状态(鲜、整张、半张等);野生请注明;规格(厚度);请注明平方英尺数/张等等信息,便于准确归类。
5 我司是一家进料加工企业,接到客户订单后,在国内购料加工。但做到一半,客人要求将余下的订单再交到境外别家生产,并要求我司国内购买的料出口至别家工厂。请问我司国内购买的物料可以什么方式出口到境外?一般贸易可以吗? 如果一般贸易可以,出口的物料要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吗? 增值税可以抵退吗?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你司出口物料符合此条件的可以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如你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由于你司问题中未说明是何商品,无法就是否征税给出具体答复。一般贸易出口是否征收关税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出口税率部分;出口无需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抵扣问题,请询企业主管地国税部门。
6 我们是一家香港注册的珠宝公司,要在大陆参展,是否可以在ATA方式下把货物寄到大陆?这些货物是不是一定不可以在参展过程中卖掉?如果出售掉,补税是否可行?要补交什么税?手续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