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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时间:2022-10-15 20:10: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教育法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教育法学

第1篇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需要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动力,但是一个学科的发展还需要有其内在的生命力。这个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学本身的独特视角,其固有的学科内涵和特点。教育法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简单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三、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

第2篇

在学校教育体系内,尊重并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这是当代教育学与教学理论的基本理念。在大学教学中,也必须以此作为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理念。笔者在“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中,坚持的一个理念就是大学学习是开放式学习,是学生主体的能动学习,学生应学会为自己的学习负责,大学学习也理应成为学生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进行挑战的活动。为此,笔者注意创设公正严格的课堂学习环境,并运用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上课之前精心准备教学,围绕课程知识内容主线来设计教学活动,同时通过提供案例、创设情境、实践调研等教学环节,给学生尽可能多的同桌讨论、小组讨论、当众表达意见和论争的机会,使学习成为一种合作与对话、一种有意义的愉快的交流活动和发展活动。另外,由于“教育法学”课程的实践性很强,而当前我国教育法制与法治实践中也有很多不容乐观的现象,对此在课程教学中,特别注意关注真实,通过对教育法律问题现象或案例的学理分析与学生的主动探究,帮助学生理性认知,提升学生对现实的理性批判能力,同时增强对未来教育法制建设、法治推进乃至社会发展的信心。大学教学主要是通过传授知识来激发学生的探究能力、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因此教师要注重将自己的“教”和学生的“学”结合,把握学生心理特点和学习需求,作为引导者和促进者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技能与能力,促进他们负责任地自我成长。在我国,传统的大学课堂教学是教师主控的课堂,这种主控性既表现为教师“一言堂”,也表现为教师“激情表演”下的学生对教师的积极配合行为。就后者而言,尽管师生互动可能多一些,教师的讲解也很精彩,学生的感觉也很棒并对教师充满崇拜,但这样的课堂依然是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此种课堂教学的重心仍是在“教”而不是“学”,学生思维的开放性和创新性依然受到很大程度限制。因此,建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理念,真正关注学生的学习特点与需求,对大学教师提高教学质量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变“教教材”为“用教材”

教材的选择和使用是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教材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它不仅关系到教师对课程内容的组织、设计与教学实施,也关系到教学目标的达成。但是对教材如何使用是一个有关教师教学理念的大问题。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按照以知识带动学生能力发展的基本思路,依照课程自身的逻辑体系和教育法律现实要求重新对教材内容进行组织,在所选用教材的基础上,重新构建自己课堂教学内容框架,突出“教育法学”课程的理论严谨性和实践应用性;二是根据大学生的学习思维特点和发展需要,在部分章节设计和使用学案,学生依托教师推荐的教材、其他参考教材或教育法学著作、期刊论文、网络资源等进行小组合作下的自主探究学习。改革实践表明,使用精心编制的学案,能够实现从学生“被动学”到“主动学”的转变。笔者作为教师,在学生进行学案指导下的分组合作学习和互动交流检测过程中,主要充当倾听者、帮助者、引导者的角色,有时也是权威解说者。可以说在学案理念下,不仅教师传统教学角色发生转换,从知识的告知者成为学生知识学习和能力发展的引导者、促进者和帮助者,而且对学生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个自学过程,更是一个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思考、尝试学习成功与分享学习快乐的过程。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大学教材本身也反映了多样化的学术观点,因此大学课程不可能是一统教材,而且教师对教材的选择上具有自主性。这些都决定了大学教师在教学中要坚持“用教材”而非“教教材”的基本教材观。如果只是“教教材”,显然教学重点在于课程知识的传授。相反,如果坚持“用教材”,则不仅传授了课程知识,同时还会把课堂知识延伸到课堂之外,也更注重大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

三、变“接受性学习”为“研究性学习”

在我国,传统的大学课堂以接受性学习为主。它是以听讲、记忆、模仿和练习为特征的学习,教师主要通过讲授法引导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的知识或技能。虽然诸多教学实践表明,接受性学习并不必然导致学习过程的枯燥乏味,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大量被动机械和无意义的接受性学习。在当前大学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要求下,这种情况下的接受性学习显然不能培养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因此是要必须改革的。在“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中,笔者主要采取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学生分组,然后各组进行教育法制与法治的社会实践主题调查。这实际上进行的就是研究性学习。在授课之初,笔者首先就主题调研这一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规划、调研结果呈现方式等进行说明,还结合对教育法制与法治的现实侧面考虑,先行拟定若干个调研主题,学生可以选择教师拟定的主题进行调研,也可以根据小组的兴趣自行设计和确定调研主题,最后学生进行多个主题的调研,比如法学体系中教育法的地位调查、非教育类专业教师的教育法治和法制观念调查、家长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中外大学生教育法律法制意识现状调查、大学生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小学教师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调查。各小组根据主题需要,自行设计问卷,并经过试测后正式发放问卷调查,后期利用SSPS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在调研结果呈现过程中,各小组不仅完成了正式调研报告,还制作了PPT,在全班进行调研结果的分享和交流。学生非常喜欢这种学习方式,虽然调研过程中遭遇很多困难,但是他们一致认为这样的学习活动不仅对现实教育法制和法治问题有了更具体的了解,也深化了对教育法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而且科研能力、思维能力、合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都得到锻炼,是一种自我发展、自我负责、自我完善并体验学习成功的过程,感觉受益匪浅。要打破大学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就必须让学生真正“动”起来。这里的“动”不仅仅是动“手”,更包括动“脑”。研究性学习,就是这样一种新的理念。它是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研究的有机结合,是以学生为主体的积极主动、自主的有意义学习。这种学习“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趋向于对深层次理论学习的理解,是以全面学习专业的基础理论为基石,向专业前言理论的循序积累,进一步强化专业理论的实践意义”。研究性学习主要以小组合作方式进行,通过为学生提供更多地动手动脑的实践学习活动,例如实验、观察、课题研究等来发展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是一种融合体验、探究和创新的现代教育理念下的学习方式,应当为大学教师在教学中所掌握和践行。

四、变“单打独斗式学习”为“合作互动学习”

传统的大学课堂学习仍倾向于学生个体的单打独斗式学习,即学生之间在学业成绩和能力发展方面没有更多的相互影响。近几十年,课堂中的合作与互动学习理念被认为是最重要和最成功的教学改革理念。笔者在“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中,就注意到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学习,不仅注意打破教师满堂讲的传统局面,而且特别注意通过精心设计与实际联系密切的问题与情境,激发学生的探究与讨论的欲望。有时就某个教育法律问题,学生之间有非常激烈的争论,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论据,试图说服别人。笔者作为教师,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不会轻易做出评判,而是在不同观点中给予点拨或引导,最终的正确性认识和问题解决方案往往就在这种争论中被清晰认识和呈现;二是注重学生个人之间、学生小组内与小组间的合作互动学习,特别是借助上文所谈到的学案学习,学生小组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小组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各小组之间的交流都得到加强,而且学会在积极的竞争中进行合作与协作,学生感觉收获很多;三是注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即学校教务处提供的BB网络平台实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课外学习互动。正是通过这些课内外的互动探讨、合作交流与学习,学生学会如何发表自己的意见,学会如何倾听别人的看法,学会如何深化对某一事物的认识,学会如何对学习进行反思。在大学教学中坚持合作与互动学习的理念,不仅能够成功改变传统课堂教学中师生之间的单维交流,也能够打破学生之间彼此漠不关心的学习状态,同时也可以积极发挥学生群体在知识学习和能力构建中的功能。因此,大学教师要深入了解这一新教学理念的内涵,并积极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把大学生的能力发展要求和自己的教学实践方式变革真正结合起来,使教学成为富有时代气息的现代教学。

五、变“知识学习”为“多元智能学习”

大学是引领社会发展的导航器,大学目标的达成远不是通过培养掌握很多所谓“知识”的人才就能实现的,大学教学不能仅仅局限在知识教学上。当前最重要的一种人才理论是多元智能人才理论。多元智能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加德纳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人至少都有7项智能,包括语言智能、数学逻辑智能、空间智能、身体运动智能、音乐智能、人际关系智能、自我认识智能。20世纪90年代,加德纳又增加了自然智能与存在智能,由此人的智能至少包括9项。正是基于对多元智能理论的理解与欣赏,笔者在“教育法学”课堂教学中,首先是实现课堂教学观念的转变,其次是实现课堂教学设计的多元化,再次是实现学生学业成绩评价方式的多元化。笔者依托多元智能理论带来的教育教学启示,不仅关注到学生的智能差异,而且尝试积极促进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比如课堂上大量的案例分析与所提倡的问题辩争,注重学生语言智能、逻辑智能的训练;切实开展的小组合作学习,是在充分考虑到人际关系智能发展和自我认识智能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的。事实也证明,通过有效的小组合作与协作学习,学生都有很大收获,特别是那些原本不善于与他人交流的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中,逐渐建立起自信和掌握与他人交往的一些技巧。此外,在平时学业成绩评价方面,笔者打破传统小测试等方式,尝试组织学生以小组合作方式进行教育法学实际问题调研、办教育法学手抄报,或者在全班举办教育法学案例分析答辩会,或由学生独立创作教育法制与法治漫画等,这些形式的采用都是试图对学生语言智能、逻辑智能、人际关系智能、空间智能等进行的系列训练。

六、结语

第3篇

关键词:法理学;教材;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05-02

教育法学是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业的基础课之一,其教学目标是向初涉教师教育专业的学习者传播“依法治教”、“依法从教”的理念,进而规范其未来的教育教学行为。由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编写人员的教育学背景更为深厚,所以目前教师教育专业使用的教育法学教材,多半是从教育法律法规的文本分析入手,解释教育领域各主体的法律关系。由于教材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制素养提升的内容不足,因而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仍旧停留在文字表面和浅层次的道德分析,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使案例分析流于形式。黑龙江大学教师教育专业“教育法学”课选用高教版《法理学》作为参考教材,在教学中和《教育法学》教材共同作为课程内容,效果很好。

一、双重身份要求加大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学素养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德国思想家雅斯贝尔斯在论及“什么是教育”时说:“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而只是教学的技术而已。”如何在教育法学课上,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部门法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荣誉感?《法理学》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在法律活动促进法律职业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开始酝酿着一种‘身份荣誉意识’,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7]。教育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样不是行业,而是职业。它不仅需要有专业学识与资质资格,而且需要践行特殊的职业伦理,成为这个社会中最崇高的人群。这一人群的特征是什么?《法理学》教材弥补了已有《教育法学》教材的不足,明确了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是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教师,职业平凡而又不平凡,肩负着教书育人的使命,为此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要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其二是权利意识,即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其三是参与意识,教师和法律人一样应对社会更具责任力,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其四是平等意识和宽容态度,只有具有宽容品质的教师才能营造一个民主的学习生活氛围,只有讲民主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宽容胸怀的学生。

高教版《法理学》教材鲜明的理论引领特色,使教育法学教学突破对教育法条文的解释和讨论局限,使教育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依法执教”奠基的课程目标,也为今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2]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3年6月13日.

[3][5][6][7]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7,260,22,224.

[4][德]费希特;梁志学、沈真译.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1.

收稿日期:2013-10-20

第4篇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第5篇

我们都知道,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的未来和命运,教育也能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作为学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师,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对提高师德修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它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教育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师,肩负着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更应从自己过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须全身心地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要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体现师爱其实并不简单。有时,细小的一个工作,看似简单的一种举动,也许会折射出我们教师的教育理念。班级中的王新博同学,知识欠缺的太多,为了使他尽快的追上队伍,就利用课余时间给他补课,同时发动班级学习好的同学帮助他,他的成绩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学生,切实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更增强了困难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我想,这小小的改变中,就蕴涵着老师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之后的一种新的有效尝试。教师站在了学生的立场上,改变了自己原本已经习以为常的一些教学行为,目的则是为了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作为教师,必须要对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关注学生原有的基础与能力,因材施教地帮助他们学会学习,因地制宜,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今天,作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能抱着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不断更新自己的学识。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第6篇

一、教育法律教学中的知识形态

认知心理学家将知识分成宣告性(declarative)知识、程序性(procedural)知识和条件性(conditional)知识。简而言之,宣告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什么”,程序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如何”去做,而条件性知识属于元认知知识,它决定了人们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宣告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1]三种知识的分类突破了以“是什么”为主导的静态知识体系,强调了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就教育法律而言,宣告性知识主要包括学生、教师、学校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例如,《教育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了在我国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或者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有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权利;与此同时,《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了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程序性知识体现在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知道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对于违纪的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需要知道违纪处分要经过哪些程序。在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需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处分作出后,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该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其申诉权及提起申诉的时限。如果对学生作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则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①条件性知识反映在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根据问题情境适当地运用其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来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为例,田永在大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一张写有公式的纸条从其口袋中掉了出来。北京科技大学依据其“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校规,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由于种种原因,田永并没有离校,但到其大四临近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毋庸置疑,学校对学生有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上文中所提到的宣告性知识的内容。然而,具体到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凡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不区分具体的情节,又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侵犯了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的权利,有滥用权力之嫌。同时从程序的角度来讲,北京科技大学没有将处理决定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这样的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针对田永案的这一系列推理体现的就是条件性知识。对于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而言,抽象的法条和法律原则是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基础,但是它们仅仅是书本上的教育法(law on the books),条件性知识所代表的实践中的教育法(law in action)才是最为相关、最为重要的。美国法律学者雷德菲尔德(Redfield)在其教学和研究工作中注意到,学校管理者可能具备法律知识,但是缺乏将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管理中的能力。[3]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事实上是当今国际教育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佩因特(Painter)就此提出,教育法律课程应当训练学生将知识运用于适当情境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注重条件性知识的培养。[4]

二、基于三种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律课程设计

教育法律课程需要以宣告性知识为主线,穿插程序性知识,同时将条件性知识融入其中,并以条件性知识的培养为其最终目标。就宣告性知识而言,该课程搭建教育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剖析“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概念以及“公法-私法”的二元法律思维模式,并具体讨论学生伤害、学生处分、教师雇佣以及平等保护等重要的法律问题。着眼于程序性知识,课程介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以及现实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传授法律检索技巧,为学生介绍和提供翔实且丰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学术资源,并探讨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法律原则。总之,课程在法条、法理和法律思维三个层面上帮助学生建立他们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教育法知识存量。对于条件性知识,课程通过多种形式创造和利用问题情境,使其与相关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紧密联系起来。为此,教育法律课程可以采用视频短片、案例教学、时事评论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鉴于条件性知识是教育法律培养的重心同时又是教育法律教学中的“短板”,本文将对这些教学手段和策略进行具体介绍和讨论。

1.视频短片

在教育法律课程教学中,每周可以使用2-5个视频短片。这些短片可以取材于我国近几年相关事件的新闻报道与评论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热点事件。例如,在讲受教育权和姓名权的时候,可以播放2009年媒体热议的利用她人名字上大学的“罗彩霞事件”的新闻短片;在讲处分程序时候,可以利用辛普森这一世界著名的刑事辩护案件的判决录像或者媒体报道来说明正当程序与程序正义的法学理念。视频一般在课程开始时播放,作为“引子”,将学生快速导入当日主题的问题情境。例如在“学生伤害与意外事故处理”这一讲开始的时候,可以播放近几年发生的若干校园血案的新闻报道视频,启发学生思考学校到底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学生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时视频也被放在课程结束时播放,使得同学们将当天所学的知识马上用于分析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并引发学生反思。

2.案例教学

如教育法律课程可以提供一系列中文和英文教育法经典案例供学生分析。为了保证这些案例的“原汁原味”以及逻辑的严谨性,最好直接使用法院判决原文作为教学材料。在案例的使用上,可以将学生的课下学习与课堂讨论结合起来。在课下,每位同学需要按照“案件索引信息-事实-争议点-判决结果-判决理由-分析与评论”的思路②分别完成一定数量的中文案例和英文案例的小结;在课上,案例讨论与相关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课程进行到相关知识点时,由完成案例小结的同学向全班汇报案例并进行点评,继而引发全班对相关法律要点或推理的讨论。

3.时事评论

为了培养学生对实践中教育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并激发其主动思考的能力,教育法课程还可以加入时事评论的教学环节,要求同学们以法律的视角分析当下社会中和他们身边正在发生的教育事件与争议。时事讨论是同学们条件性知识的直接训练和应用平台,该教学环节可以训练学生养成关注现实问题并从法律视角对其进行审视的习惯,对培养学生在未来实践工作中的反思能力也有一定帮助。如果课堂教学时间允许,可以在每次课上请2-3名学生分别讲述一个与课程所讨论法律问题有关的热点或焦点事件,然后引导班上学生对此进行简单讨论。另外一种模式是将实体课堂与虚拟课堂结合在一起。国内很多大学现在也开始使用教学网,教师可以利用教学网中的讨论版功能,让同学们在课程讨论版上分享时事热点并进行法律分析。使用教学网将带来三个好处。其一,扩大同学的参与面,所有同学都是新闻的“者”和“评论员”;其二,同学们可以持续关注和交流,不仅限于课堂上的有限时间;其三,一个话题可能激起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多轮互动,多个话题的讨论可以平行进行,从而突破了课堂内时间的线性结构,形成多层次的、反复的交流。同时,为了提高网上讨论的质量,还可以将班上的同学分为若干组,每组历时2-3周,负责在教学网上激发班上同学讨论,并于该轮讨论结束后在课堂上简要总结该轮讨论中的主要关注点。

4.模拟法庭

作为教学活动,模拟法庭绝不是最后法庭上一个多小时的“表演”,而是包含诸多精心设计和组织的教学环节。模拟法庭活动是否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前期准备是关键。准备工作可以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选题。所选案例最好在法律上没有定论,从而使得原被告双方都有足够的理由来论辩。(2)分组。分组中要考虑学生的学术背景,三组之间要势均力敌。(3)小组讨论与协作。(4)小组成员在搜集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撰写法律文书草稿。(5)教师针对三份法律文书分别提出反馈意见,各小组进行修改,为庭审作出充分准备。在经过两周左右的准备工作后,在法官组的主持下,原被告两组进行辩论。教师需要事先拟定庭审基本程序。考虑到三个小组的角色均衡化,有必要在庭审过程中加入法庭调查环节,该环节由法官主导,可以考察法官组对该案的思考和准备情况。辩论终结后,法官组经过10-15分钟的合议后进行宣判。最后,教师进行点评,该点评既包括对案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和评论,也包括对三方庭审表现的评价。课后,法官小组修改其案件分析意见,形成判决书终稿。模拟法庭活动可以全方位地训练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在模拟法庭的准备阶段,同学们需要集思广益,搜索相关的法律文件,分析案情,尝试撰写法律文书,设计辩论策略,并锻炼小组协作能力。在法律文书写作和现场辩论中,他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与教育法律有关的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并结合案情,锻炼其条件性知识。

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走出了“政策包办一切事务”的误区,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教育法规制定成绩显著

我国教育立法的主要成就,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育法规数量日益增多。我国已经制定颁行了教育法律7部,②教育行政法规近20部,教育行政规章200余件。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教育立法,构建起了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骨架,奠定了依法治教的基础。二是教育立法领域不断扩展。我国教育立法从建立学位制度起步,逐渐遍及诸多领域,如义务教育、教育人员、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诸多领域都有相应的教育法律,而教育经费、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卫生等领域也有相应的教育行政法规。如今,主要的教育事务基本上已经有法可依。三是教育立法质量显著提升。经过多年的探索,现在的教育立法,无论是法规结构,还是语言技术,乃至于条文安排,抑或是法规名称,都有了显著进步。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更是代表了我国教育立法的最高水平。

(二)教育法规执行成效明显

“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凸显了教育执法对于法制建设的意义。3O年来,我国在教育法规执行方面,也已取得相当不错的成效。其一,教育法制观念初步确立。通过长期的教育法规普及工作,人们有了更多的教育法规知识,对教育法规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权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遵守教育法规的自觉性日益提高,逐渐确立起了基本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意识。其二,教育法规实施更为普遍。在我国,通过教育法规的实施,特别是影响广泛的《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逐步执行,不仅政府、学校及家长的义务得到了明确,而且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以及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其三,司法介入教育案件显著增多。随着教育法制的不断推行,司法部门受理的涉教案件逐年增加,包括了涉及政府部门、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教育诉讼。特别是学校的违法收费行为、家长的逃避义务行为、政府在教育经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校园伤害事故、学籍学位纷争等都得到了有效的司法介入,各相关方的受损权益得到一定维护。30年的教育法制建设,我们开启了尘封已久的法治之门,打破了根深蒂固的人治坚冰,依法治教初见成效。

二、破冰难融:依法治教亟待完善

打破教育法制的坚冰固然艰难,但要融化这些破冰,则更为不易。我国教育法治化的已有成就不可谓不大,但也只是相对于过去那几乎一穷二白的教育法制历史而言。如若较之于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抑或国外发达的教育法制程度,我们的差距就显而易见了。

(一)教育立法的既有成就仍然具有显著的相对意义

其一,对教育法制建设的已有成果估计不当,教育立法的紧迫感减弱,法域不全。“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使我国教育法制在2O世纪90年代中期迎来了立法史上的“黄金年代”。但随着人们对法治功能的理性探求,重新审视法治化目标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在客观上对教育立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以教育立法为基础的教育法制『建设,在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已有意义和未来作用,很容易被过低地估计;本就偏慢的教育立法进程,在加速方面更容易遇到深刻而牢固的思想障碍。教育立法在世纪之交时进入比较平缓的“高原期”,与人们那种“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的成就意识和满足感不无关系。可以说,一旦过高估计教育立法的既有成就,必定对教育立法带来消极影响。进人2l世纪以后,不少人满足于既有的教育法制成就,对教育立法的紧迫性缺乏足够深刻的认识,以致在不少教育领域,如教育经费、教育行政、师范教育、考试、以及高等职业教育等方面,还缺乏足够的权威规范。其二,教育立法技术低下,法规操作性差。我国的教育法规,无论是语言技术,还是构造技术,也无论是法规名称,还是责任条款,都缺乏足够的规范性。该概括原则的,却具体规定某些教育事项,如《教育法》对学校教育事务的详细规定就不太吻合“教育基本法”的身份;应详细具体的,却表意含糊不清,如“有关机构”、“有关部门”的神秘莫测;应严谨权威的,看上去却弹性十足,如“试行”、“暂行”等实际上的“试之无限”、“暂而无期”;大多是一些实体方面的内容,却少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三,教育立法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不够严谨周密。过于浓烈的“实践需求导向”以及长期强调“宜粗不宜细”或“先有后精”等思路,是我们教育立法的显著特色。这一在最初不乏一定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倾向,在进人法治化轨道的很长时期里,还在教育立法中多有体现,导致教育法规的系统性相当欠缺。如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要求就反差强烈;《学位条例》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是平行还是从属也令人费解;而《教育法》既有教育基本法的性质,却又包含了学校教育法的大量内容,难免有把学校教育等同于全部教育的嫌疑。

(二)教育法规的有效实施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在我国,教育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实施问题还相当严重。一是教育法规遵行不够普遍。虽然历经多年教育法制建设,但人们对教育法规仍然缺乏应有的了解与基本的尊重。许多人长期存在狭隘的法律概念,只以“刑法”、“民法”等为尊,缺失“教育法规亦法”之念。既无意把握教育法规内容,也就少有遵行教育法规的行为。二是教育违法行为成本低廉。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规明令禁绝的诸多行为不时上演,但违法成本却极其低廉。学校缺乏自、师生权益难以保障、校园暴力层出不穷、不良信息侵蚀学生、违法网吧大行其道、学生辍学屡禁不止凡此种种,教育法规难奈其何。对于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理,一般都始于“批评教育”而终于“下不为例”,无怪乎有专家早就断言,“相对于执法不严,当今教育法规的不完备已不是最突出的问题”。三是教育违法责任难以追究。《教育法》早有“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应当“三个增长”的规定,但直到2008年的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仍然表明,“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4省份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分别是浙、琼、藏、宁”。①许多地方任意破坏教育教学秩序,随意让学校停课。②-in既往地,这些政府部门和人员虽然长期没有依法行事,甚至严重违法,但却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受到什么惩处。

(三)教育法规素养欠缺,监督机制软弱无力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民众普遍对教育法规知之甚少,“法意”淡薄,既无守法之意,也乏守法之行,更缺护法之念。一是教育法律意识极为淡薄。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法规素养的核心。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教育法规意识状况,可以作为体现其教育法制水准的重要指标。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专制社会,缺乏基本的法治文化,没有形成基本的法治意识;同时,在法规普及和宣传中,教育法规有意无意地受到轻忽,教育法规也是“法”的观念相当欠缺,人们自觉学习、掌握乃至遵行的意识极为薄弱,自觉不自觉地违反教育法规的现象相当普遍。二是护法意识缺乏,监督不够有力。已有的教育法规,从内容来看,有关监督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实体性内容.而少有程序性规定,而且,对监督内容的规定也显得相当抽象,多停留于原则性规定,没有多少可以操作的实施细则,难以有效进行监督。同时,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大众监督还没有足够广阔的作用空间,而身负重责的专职监督部门则往往鞭长莫及。三是司法介入还有诸多障碍。我国民众素有“避讼”的传统,深以诉讼为忧为耻。当人们的教育权益受损时,往往不知所措:有些法规知识及法规意识的人,往往不愿或不敢寻求司法途径的帮助;更多无知无识的受害者,根本就不知寻求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由于我国行政权极度强势,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非常有限,以致许多教育诉讼的结果往往令当事者大失所望,这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司法手段的逃避。③

三、消融破冰:走向“法治之制”

当今时代,如何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教,我们面临着国内外多方面的机遇和挑战。在教育法制建设已经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我们既有了更好的教育法制基础,但也同时意味着教育法制进程攻坚阶段的来临。坚冰虽破,但还远没有融化。对依法治教而言,融冰不仅重于破冰,而且更难于破冰。

(一)融冰先导:深化教育法制认识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人们切实看重教育法制建设,不断深化教育观念,显著提升教育法制建设的地位,依法治教的完善才有必要的动力。其一,清醒认识教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教育法制建设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的特殊部分。离开了教育法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社会。可以认为,对教育法制建设的轻忽,不仅在理论上是极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有着难以估量的危害。为此,我们理应从“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这一战略高度看待教育法制建设,真正从行动上加以充分的注重和强调,凝聚强大的力量,推动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其二,正确估计依法治教的已有成就。依法治教的显著进展,是应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现有的依法治教的成绩还相当有限,不足还非常突出:既没有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也没有良好的教育法规实施。要实现全面的依法治教,我们还有漫长的历程。以此而论,正确估计教育法制建设的已有成就,对于完善依法治教,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二)融冰基础: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要实现较为全面的依法治教,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是前提和基础。这需要教育立法工作的全面进展。30年的教育立法,使我国在教育法规方面从近乎一片空白到初步形成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进步显而易见。但是,目前的教育法规还存在较为突出的法域不全、技术低下、不成体系等问题,已经严重阻碍着教育法治化的全面实现。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第一,要在深刻认识教育法制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基础上,加快教育立法速度,尽快使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特别是应尽快完成《学位条例》修订为《学位法》的工作,以及《教育经费法》、《考试法》、《教育行政法》、《中外合作办学法》等法规的制定;同时,积极考虑将现行《教育法》分解为《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避免现行《教育法》在“基本法”的简明概括与“学校法”的具体周全间左右为难;此外,加快制定各个方面的配套法规,这既是完善教育法规的应有之义,更是实施教育法规的必要前提。第二,要加强理论研究,彻底扭转轻视教育法学研究、片面强调需求导向的立法倾向,强化教育法规的系统性,力求早日建成较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在依法治教已经走过30个春秋的今天,该是从根本上变革“应急式”立法局面的时候了。这不仅需要教育学者倍加努力,更需法学学者尤其是行政法学学者对教育法学多加关注,倾注更多的心血,以改变目前教育法学研究成果不多而且质量不高的状况,从而为教育法制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理论支持。第三,努力提高教育立法技术,增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多地消除教育法规实施中的立法障碍。由于立法机关往往难以作出完全细致具体的规定,因此,经常规定比较原则或有一定弹性的条文,提供可供选择的措施以及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等,可以使执行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执行者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执行法规。但是,法律条文的“弹性”与执法的“可操作性”很容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的程度,那么,法规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为此,提高教育立法技术,使教育法规行文直接了当,用具体规定清楚告诉人们“该做什么”、“应怎么做”、“由谁负责”、“如何惩罚”,并在“什么可以做”和“什么不可以做”之间设置明确的临界线就甚为必要。特别是涉及到政府的行为标准时,更应确定一些定量化规范。充分注重教育法规在形式、内容上的规范,形成结构完整的规范体系,立法用语力求严谨科学,必要时不惜用大量篇幅对专门术语的涵义进行具体说明,从而尽力避免概念不清对法规实施的恶劣影响。

(三)融冰关键:狠抓教育法规实施

实施法规,让法规在实践中起应有的作用,这才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在教育法制建设过程中,实施问题仍然是决定依法治教成败的关键。其一,让人们知法守法。在众多“有法不依”的现象中,不少人由于不了解教育法规,违法而不自知。对这种情况,简单地追究责任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很有些“不教而诛”的意味,有违法治本义。显然,知法乃是守法、护法的前提和基础。这就需要广泛而深入的宣传、解释和动员,让教育法规家喻户晓,奠定实施教育法规的群众基础。其二,强化执行力建设。强大的执行力首先来自于健全的执行机构。要很好地实施教育法规,教育行j吱机构负有重要责任。要根据实施教育法规的需求,优化教育行政机关,明确限定其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既要积极执行教育法规,又不能逾越权限。良好的执行力还需要优秀的执行人员。机构是由人员所构成,设置科学、责任清晰、限定明确的执行机构,还需要机构成员具备良好的素养。毕竟,在执行教育法规的过程中,对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都需要执行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由此形成的判断能力。失去人员的有力支撑,机构将徒有虚名,教育法规也将无效空转。其三,加强司法介入。我们不仅要让人们知法守法,还要形成人们积极护法的意识。要在广泛的教育法制教育的基础上,改变人们传统意识中的畏讼、避讼心理,使他们不仅自觉守法,而且懂得并愿意用教育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介入力度的不断增强,客观上要求我们拥有更为健全的教育司法组织。原有的教育法规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已经不敷所需了,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设立较为广泛的教育法庭或少年法庭,是非常必要的。其四,完善监督机制。国外教育法制实践一再证明,健全的监督体系对教育法规的有效实施极为必要。我国相应的监督机制并非一片空白,包括立法机构、上级行政机构等各种监督制度也早已具备,但依法治教的监督却极其乏力。为此,促进立法机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上级行政机关切实负起监督职责,保障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并优化其监督环境,增强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形成协调统一、健全有力的监督体系,必将极大地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水平。

第8篇

【关键词】多媒体,网络,成人法学专业,教学应用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篷勃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正在逐渐进入教育领域,给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教学的网络化、多媒体化已经成为现代教育的一大特征,可以说,多媒体与网络教学代表了现代教育的一个发展方向。

1.成人教育法学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1.2 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1.3 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2.多媒体教学技术是解决目前法学教学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

从前面对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优点正好弥补了目前法学教育中出现的各种冲突和不足。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其承载传输的信息形式是多种类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和形象性;它提供了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地形象地模拟、创造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完成教学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搜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现在,多媒体教学模式已经向智能化、全球化、多样化等方向发展。特别是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CAI)的开发和应用在迅速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法学教学CAI在实际开发和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①大量的课件表现为讲授式课件,是对传统课堂教学的一种直接照搬,尽管可能实现教学资源配置,但是没有表现出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②课件的开发也往往是各自为政,缺乏合作,质量良莠不齐;③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开展,缺少相配套的基础硬件的保证,如校园网络建设滞后、计算机配置数量与教学需要不符等。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下面几点做起:首先,在有限的教学投入中,将多媒体教学的硬件建设投资作为重点对象,以保证教学模式顺应现代化的需要;其次,加强专业课件的开发应用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优秀师资力量,组织专业软件技术工作者,在一定教育体制的监督下,制造多种模式的教学课件以供不同教学对象和教学环节选择,如课堂教学类CIA、课外活动类CIA、个别授导类CIA、合作学习类CIA、情境模拟类CIA、远程教学类CIA等等,特别是法学教学积件(指多媒体教学素材和知识的单元,一种课件的半成品)的开发的应用,更能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能动性和灵活性,是目前课件开发的重要内容。其三,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使教学过程做到教学课件的应用和网络的应用有机结合,以实现教学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第四,增加教学课件的信息量,真正实现多媒体技术效果。

3.多媒体技术在法学教学法上的实际应用

3.1 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通过模拟真实案件,让学生综合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有利于强化重点内容和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案例教学在传统教学法中不具优势,因为教师首先要在课堂上长时间地陈述案情,抽象而枯燥,学生往往趣味索然。借助多媒体技术,综合运用文字、音频、视频素材,则可形象地展示案例的各个元素,甚至模拟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直观而生动,增强对学生的吸引力,激发他们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3.2 提纲教学法。我国继承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基本的法律规范、法律理论是法学专业学生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知识,这使得讲授仍是法学教学的基本内容之一。法学课程内容庞杂、信息量大。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对基本理论需要配合大量板书来讲解,费时费力,学生也难以消化。考虑到法学课程较其他学科更具条理性和逻辑性,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制作出提纲式的课件,帮助学生构建课本内容的条理性框架结构。

3.3 图表教学法。法学课程中有很多相关、相似、易混淆的概念和法律条款,例如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这些知识点,如果学生没有做好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归纳的工作,则难于充分理解和掌握。对此,教师可以在课前制作图表式课件,将易混淆的知识之间的异同点列入表格中,只要表格项目设计合理,填充的内容准确到位,就能够将大量复杂的内容和易混的概念以一种简单又清晰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讲解相关内容的时候插入图表,使学生对知识要点一目了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4 网络教学法。受现实条件的限制,传统法学教学活动往往局限于课堂之内,教师与学生的课外交流较少,这种情况割裂了教与学双方的沟通与反馈。而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为我们构建一个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全天候的教学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教师可针对所教授的课程,建立专门的网页,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课程教学进度、学习重点难点指导等辅导资料,并将与课程内容有关的法条、学术论文、教学案例等参考资料上传至专门网页上,供学生浏览和下载。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开辟讨论区,与学生进行教与学讨论,并通过电子邮件答疑解惑。

参考文献

第9篇

自从开展“五五”普法动员以来,根据学校的统一动员部署,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并利用业余时间抓紧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本,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逐步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的法律知识。总结自身近期的学习,有几点体会: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五五普法》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本次普法学习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五五普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第10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本次普法学习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自从开展“五五”普法动员以来,根据学校的统一动员部署,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并利用业余时间抓紧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本,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逐步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的法律知识。总结自身近期的学习,有几点体会: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五五普法》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

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本次普法学习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因此,普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五五普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在提高了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提高了的自身业务素质,普法学习不能是三分钟的热度,今后一定要将普法学习坚持下去,树立终生学法的观念。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性教学;缺陷;实践实习模式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及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和缺陷

作为成教学院的广播电视大学,具有许多与普通高校不同特点。首先,在校学生大多为在职成人,实行的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基本上处于准分离的状态。其二,在校学生之间因各自的工作学习时间的不一致,学生学习时间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时间的冲突,导致学校无法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内参加集中的实践性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等相应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实践性教学活动无法落实到位,整个实习环节形同虚设。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学生毕业前的作业,如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虚拟、摘抄一个案例分析,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论文也多般是没有任何社会调查事实的基础和自己独立的观点,东抄西凑他人作品的敷衍结果。其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定位存在极大的缺失和反差(错位)。法学专科开设的18门选修和必修课程中,只有律师实务,法学本科20门课程中,也只有法律文书这二门与具体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几乎就没有开设。课程的设置仍然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缺乏实践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性的考虑。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学生最大收获就是拿到了预期文凭,而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专科的学生毕业后,连起码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制作,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专科的法律本科生毕业后,连起码的诉讼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熟练操作和运用了。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普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无工作的在就业时处处受阻、困难重重,已经在职的也因缺乏实践技能和竞争力,压力巨大,危机四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故现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既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不适应电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存在严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国无论是哪种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着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脱离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者必将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专门的法学教育也必然成为通向这一群体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必然要由高校法学教育来承担,法学教育向职业化转型势在必行。以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对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届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学生为在职人员,且大多数已经在本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部分学生将获取文凭和学以致用或现学现用,为主要追求目标。他们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往往都带着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来学习,把学习过程看作是一个能迅速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发挥其潜能的过程。希望所学知识与对提高其本职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能力。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条件。另外15%的学生,也大多都抱有将来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择业期待,选择了法律专业,希望通过学习获得入职的学历条件和竞争就业的基本技能。他们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其缺乏是参与锻炼的条件、机会和场所。“重理论,轻实践” 或者说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是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较为明显的缺陷,也是造成学生“学无所获”、“学无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传授和学习的同时,将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与知识的获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构建一种既能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能适应和满足电大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社会实践实习模式,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推动电大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弥补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提高教学效率,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构建“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课题和必经之路。

三、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实践性教学指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力的活动。学生在此过程中必须完成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通过对具体而实际的问题的解决,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技能的提高。

(一)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调整法律专、本科实务性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安排。我国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框架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四个层次。为社会提供了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学术类法律人才和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和以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应用人才等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法学专、本科教育在上述格局中位于应用类法律人才、初级应用人才和法律辅助人才培养的底端。据此,电大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法学专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则是: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人才。但现实中电大法学专、本科与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的设置和其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

司法考试改革后,所有法学专科毕业生都被排除在了司法考试的门槛外,这一变化对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格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法学专科毕业生如不继续深造,提高自己的学历,则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无法获得律师资格,更不可能去从事律师工作。故全国各类高校法学专科在此变化后,都纷纷取消了《律师实务》这门课程。而笔者所在省的电大系统,在司法考试改革实施多年后,在法学专科仍然沿袭老的教学计划,继续开设本应在本科开设的《律师实务》专业课程,这显然是与其培养目标和专业定位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经学校领导同意,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笔者结合电大法学专科人才培养定位和需要,开始在本校着手对法学专、本科《律师实务》和《法律文书》课程设置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及方式等进行了改革尝试。将《律师实务》调整到法学本科,取消法学专科《律师实务》代之以《法律实务》,增开法律文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重。这样更便于专、本科的学生,根据其择业和职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锻炼,更好的掌握基本技能。

(二)根据教学计划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在制作多媒体课件中同步推出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主要的学习任务是通过对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性阶段。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成员,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除举办案例设计、法律文书制作等多种竞赛外,还在所教学科的多媒体课件制作中同步推出便于学生学习的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的设置。课件中设有课程介绍、课程学习、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经典判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参考资料、在线作业、网上模拟法庭、课程日历等18个栏目,同时还导入了中央大电、省电大、南昌电大学习平台和在线课堂的链接,同步推出的手机版移动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拓展和延伸了传统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空间和实训模式及条件,拓宽了学生的学习渠道和视野,便利了学生的学习,促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创设了一个具有学习设备小巧轻便、资源传输方便灵活、物理空间布局自如、人际交流直观真实等特性的实践性教与学的环境,将原来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分化穿插融入到了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中。

第12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问题;对策

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概况

建国以来,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获得了显著进步,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也随着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尤其是党的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加快,中央与地方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初步构建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取得了较大进步的背后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始终落后于少数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无法满足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地方立法严重滞后。我国有大量的少数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却很少,甚至没有一部统领少数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层级过低,法律效力较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对少数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并且,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地方立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16个民族自治县和3个民族自治旗中,仅有十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很不适应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针对性差、特色不鲜明。现有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一些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好,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在强调法制统一性的同时忽略了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照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法律中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民族性,在指导少数民族教育的实践过程中针对性不强,甚至会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

(三)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片面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颇为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却忽视了对少数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角色进行规范与引导,导致少数民族教育没能发挥其应有的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语言文字在不断消失。

(四)缺乏对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尚未形成制度,教育工会、教育学会及各种研究会和协会等民间教育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在教育执法中的监督作用,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不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使得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流于形式。

(五)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相当薄弱。我国法学界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重视不够,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学者不多,研究成果也非常缺乏。虽然一些学者逐渐认识到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的研究探索,但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目前仍然非常缺乏。

三、完善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对策

(一)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全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以便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进行全面指导和科学管理。这个法律体系“应是一个横向平等的法律部门和纵向层次的法律形式相结合,内容和谐一致,完整统一的有机法律体系。”

(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在我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民族成分、民族结构和文化背景都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决定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既要体现我国对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规范和指导,充分反映各族人民的意志,维护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又要符合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反映各地区少数民族教育的特点,尊重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规律,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注重规范与引导少数民族教育在传承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角色。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培养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还应该具有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把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思想上升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注重对少数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角色进行规范与引导,以保障少数民族教育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强化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监督,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实效。“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监督是树立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威严,保证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是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制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法律监督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我们应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全社会执法力度和监督人员的素质,强化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执行监督,以保障有法必依。

(五)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推动少数民族教育法制理论发展。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导,就难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实践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围绕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实际,在我国教育立法、民族立法一般理论的指导下,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以推动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