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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履职报告

时间:2022-03-03 08:36: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态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生态履职报告

第1篇

说起园区9名人大代表,他们不仅是本职工作的优秀代表,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上,也一点不含糊。在担任区三、四届人大代表期间,他们共提出了100多件书面意见,内容涉及环境、交通、治安、教育卫生等各方面。在2012年1月浦东新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他们又提交了18件书面意见,再次展示了良好的履职热情。

为了深入了解开发区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近日,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陈伟栋、黄骏及胡淼炯三位人大代表。

老代表 履职不减当年

陈伟栋,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副总裁,自2006年12月连任浦东新区三届、四届人大代表以来,对履职有了更深的体会。他运用电子邮件、走访、座谈会等多种联系方式,积极搭建与选民沟通的平台,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切实听取和反映各方诉求。截至2011年底,陈代表累计收到选民意见150余条,在此基础上,整理形成38条书面意见上交新区人大,目前已有30条得到解决,8条正在解决。今年1月,浦东新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他一个人又提交了5件书面意见。

陈伟栋代表履职的一大特点是将个人履职与推动园区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他所在的贝尔公司每年都会出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在这份报告里会专门列出贝尔公司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翻阅其中的一份报告,记者注意到,陈代表非常关注开发区的交通建设,为此他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先后多次提出关于交通的书面意见,如开发区交通路线和红绿灯的设置、增设路边停车位、轨交9号线的推进等等。当选浦东新区五届人大代表后,他从开发区全局出发,进一步提出了轨交14号线的规划问题,并提供了大量的分析和实证资料。

在推动园区申请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方面,陈伟栋代表倾注了大量心血。浦东新区第三届人大的1号议案就是由金桥开发区代表两次专题讨论形成的“推进循环经济,创建生态城区——关于建设浦东再生资源平台的政策建议”。该议案的提出和落实,有效地推进了金桥开发区生态园区建设。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开发区成功被命名为上海第一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为推动园区转型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

谈到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陈伟栋代表坦言:“最重要的是要有使命感、责任感,绝不能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荣誉、一种身份。而要积极履职,全心全意为选民做好服务”。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由于本职工作非常忙,陈伟栋代表经常在半夜2、3点钟还要处理工作邮件,但即使这样,他也全力保障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确保第一时间了解园区的社情民意,切实为选民服务。

新代表 探索履职路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采购总部、工程设备总部、QHSE(质量、安全、健康、环境)总部副总裁黄骏,是第一次当选区人大代表。提到当选人大代表,黄骏感慨颇多。她说:“在参选前我就通过各种途径详细了解了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但在参加选民见面会时,开发区选民向我提出了很多尖锐问题,如让我详细介绍如果当选人大代表后,准备为选民做什么?能够为选民做什么?是否能真正履行自己的承诺?”面对选民的询问,她详细描述了自己当选代表后的打算,郑重作出当选代表后的承诺,得到了选民的信任和支持。

当选代表后,黄骏马上公布了自己的电子邮箱与联系电话,随时倾听选民的意见和诉求。她还将代表履职与自己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利用各种机会认真听取本公司员工对园区各种事情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为了尽快进入角色,黄代表一次不拉地参加区人大和园区代表联络服务机构组织的代表活动,增加对社情民意的了解,拓宽自己的履职视野。前不久,她通过参加三农考察,对三农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有一次,她出差到日本,半夜才回到上海,而第二天上午区人大有一个会议通知她参加。她不顾旅途辛苦,依然准时参加了会议,履行了一个代表的职责。

金桥开发区的代表还有一个好的传统,就是非常重视新老代表之间的传承。他们通过持续关注某方面问题,整理、提交书面意见,努力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比如园区出行难问题,是三、四届老代表一直关注的话题。当选代表后,黄骏通过参加代表培训,了解到这一难题。于是,她赴现场实地调查,在吸收老代表好的意见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提出了《尽快组织好浦东大交通系统优化方案的专题调研与组织实施的意见》、《关于解决金桥南区数万名职工上下班的最后一公里难题的意见》两份书面意见,建议将今年投入运营的浦东一路公交车在途经金桥南区时,适当向两侧延伸,以解决开发区职工上下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该书面意见提出后,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终,公交公司与园区管委会每年各自出资30万,解决了员工的出行难问题,并且根据黄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对线路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使员工不但方便出行,而且坐车更加便捷。

国企老总 当代表更应有担当

上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淼炯作为园区唯一一位来自央企的人大代表,今年也是第一次当选。谈到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胡淼炯代表说:“出口加工区的很多企业都是外资或合资企业,我作为来自国企的人大代表,必须对自己严格要求,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体现一名国企人大代表的担当”。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承诺。在当前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园区有的企业被迫裁员,而他所在的公司作为国内烟草机械制造的龙头企业,仍然坚持每年招聘应届大学生,努力为政府和社会分忧。当园区的外资企业需要使用他们企业的机器设备时,他都免费提供方便,以实际行动营造了园区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胡淼炯当选代表后,及时向选区单位公开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在浦东新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前夕,他在选区选民代表会议上,认真听取并收集选民的意见。人代会期间,他及时向大会提交书面意见。记者随手翻开其中的一份,那是他在多次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启用金海路1357号附近港湾式停车站的书面意见。他建议尽快启用已建的港湾式车站,公交车增设停靠点,以方便附近公司员工的出行,进一步改善金桥开发区的交通环境。该书面意见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已经得到圆满解决,港湾式车站正式启用了。

由于工作关系,胡淼炯代表经常要到北京开会。但为了切实履行代表职责,他坚持做“空中飞人”,常常参加完代表活动后,马上飞往北京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相冲突时,他总是尽量想办法确保参加。一些他负责召集的会议,遇到代表活动,他总是更改会议时间,以保证能如期参加代表履职活动。

第2篇

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民主评议工作要求,结合金融监管特点,监管办事处向社会做了六项承诺,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客户的好评。

一、在工作场所挂牌公示政务公开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银监分局的授权,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项目公开、内容上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让被监管单位明明白白办理业务。

二、员工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办事处要求职工挂牌上岗。并且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凡是来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办事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络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能够答复的事项,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不能答复的,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及时请示报告。一人责任客户全程服务,改变了以前客户办理一项业务要找几个工作人员的问题,解决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环节,节约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三、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

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进行监管,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等市场准入事项,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回复。

四、廉正监管履职问责

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等廉正纪律。未发现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也未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制。工作人员在履职问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银监会、山西银监局、银监分局有关制度规定,导致瞎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或发生案件,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造成银监分局内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事故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年来,办事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廉洁监管,认真执行履职问责制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办事处在公开承诺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同志对公开承诺的内容认识不足,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会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改和落实,努力实现承诺与行动的统一,做到言行一致。

第3篇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在持续推进脱贫攻坚“抗疫情、补短板、促攻坚”专项行动、统筹推进问题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重点任务,强化重点举措,推动林业脱贫攻坚向纵深推进,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重点任务

1、扎实推进产业扶贫。认真做好涉林村集体扶贫项目审核、监管工作,突出绩效导向,严格绩效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继续安排贫困村实施市财政林业专项资金贫困村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巩固贫困村林业特色产业发展成果。持续做好林业特色种植业精准到户项目实施工作,做到项目精准、资金精准。充分发挥挥林业专家服务团、产业发展指导员、林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根据林业产业特点,针对性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切实做好涉林扶贫项目产前、产中、产后跟踪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引导鼓励林业新型经营主体采取通过入股分红、林地流转等,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

2、扎实推进就业扶贫。根据《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查处长期在外务工、“吃空饷”、在岗不履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生态护林员履职成效,实现森林资源管护和脱贫攻坚双羸。

3、扎实推进生态扶贫。优先安排贫困村、贫困户实施长江防护林、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林业增绿增效奖补资金等林业项目,鼓励引导林业经营主体吸纳贫困人口参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贫困人口劳务性收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通过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稳定贫困人口补偿性收入。

4、扎实开展联系帮扶。林业系统各帮扶责任人要按照“一月一监测”“一月一报告”的要求,每月走访收集“三保障一安全”方面存在问题信息,做好“三保障一安全”动态监测工作。认真开展为贫困村、贫困户“解难题、办实事”专项活动,整合林业项目资金扶持仙源镇弦歌村油茶产业发展,及时了解帮扶贫困户家庭生产生活状况,帮助贫困户解决实际问题。

5、扎实推进消费扶贫。林业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300元/人的标准,定向采购贫困户的农畜产品,用于开展节日慰问、送温暖活动;单位食堂按照不少于年度采购总额10%的比例,定向采购贫困户的农畜产品;系统内干部职工要“以买促帮”“以买代捐”,帮助贫困户脱贫增收。

6、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将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国家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与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的问题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整改,确保6月上旬完成各类问题整改销号清零。

三、有关要求

1、强化责任担当。林业系统各单位、各帮扶责任人要把脱贫攻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高水平打好脱贫攻坚“夏季攻势”战役。

第4篇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项最常规也是最基础的监督手段。如何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来增强监督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换届以来,XX市市中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从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入手,制定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的试行办法》,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强化了“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的执行力度,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思考和实践

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在“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发言,然后通过举手和鼓掌通过的形式进行表决,超过一半或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举手,即视为通过。从实际工作看,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虽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有的委员即便对专项工作报告有不同看法,但碍于情面,也举手表示同意,表决不能真实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个别报告单位认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走走形式”,“反正都会过的”,以致敷衍了事、报喜不报忧,或避重就轻,泛泛而谈等等。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虽然《监督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实行这项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民主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监督程序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分别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完整性、报告人的态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满意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报告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得不到通过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这无疑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二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需要。过去,许多地方由于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时间安排仓促、个别组成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重“听取”而轻“审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惯常的作法,不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表达意见,审议就这样不知不觉地走了过场。如果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常委会一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认真真地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给大家留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让他们发表审议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肯定成绩,给予鼓励,指出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这样,有利于提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票决,就可以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对民意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能够给报告涉及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震撼,促其下决心并有效改进工作。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眼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先后采取票决的形式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贯彻落实《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当场划票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票决中,虽然工作报告都是获得大多数满意票通过,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仍然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要加大文化产业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要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切实加强资源管护,有效推动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日益改善”等等。区人大常委会还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这种硬性的评判标准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票决结果和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推动了以上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二、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做法

一是精选议题。每年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选择若干项工作,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进行投票表决的议题。

二是深入调查。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针对会议将要审议的专项工作,组织熟悉相关工作情况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 调研报告,并于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供审议时参考。

三是认真审议。实行口头审议与书面审议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让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制度,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严格票决。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未超过三分之二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未通过。

五是通报结果。常委会会议闭会一周内,将票决结果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区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垂直工作机构的票决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是跟踪问效。对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问题,责成人大办事机构继续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将采用视察、询问等方式对报告机关的工作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审议。

三、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际效果

从实践情况看,票决制对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摒弃了“一致通过”式的审议方式,提升了审议质量。

二是票决制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实行票决制后,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票决反映出来,每一次表决都有分量、有力度,很好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作用发挥。

三是票决制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人大监督。实行票决制后,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能产生一种无形压力,进一步了提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几点体会

实践证明,采取票决制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充分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权,有效强化了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是实行票决制的前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和创新的监督工作新形式、新措施,效果显著,值得广泛尝试和推广。目前,关键是要依照法律原则,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票决的监督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办法》等,对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方式、步骤和办法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以增强票决制度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第5篇

一、明确功能定位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前提

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践来看,酝酿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的起点,对选准用好干部具有一定的导向甚至先决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环节的功能定位,解决“为什么要进行酝酿”的问题。

从干部选拔任用整体链条上看,酝酿环节具有导向功能。酝酿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头道关口,在酝酿过程中要对岗位特点、工作需求、人选资格、任职条件等要素作出明确界定,直接决定岗位提供、人选确定等问题,对于后续的人选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环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看,酝酿环节具有扩大民主功能。扩大选人用人民主,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应有之义,也一直是选人用人的热点和难点。规范酝酿环节,在酝酿主体、权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甄别干部,实现“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目标。

从维护干部选拔任用纪律来看,酝酿环节具有源头防范功能。长期以来,对酝酿环节一直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导致这一环节给人造成神秘、模糊的错觉,并容易由此诱发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范这一环节,完善运行和监督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

二、明确内容和方式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核心

酝酿内容和酝酿方式是酝酿环节的核心,要解决“酝酿什么”和“怎样酝酿”的问题。

在酝酿内容上突出从单一人选向人岗并重转变。在实践中,酝酿大多是针对具体人选进行,对岗位的考虑较少。从长远角度出发,如果长期只关注人选,停留在酝酿“人”的阶段,不仅不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视野,而且可能滋生腐败。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就是要把酝酿内容从“因人选岗”向“因岗选人”转变,认真研究岗位的需求情况、现职人员履职情况和人岗匹配程度,促进人岗相适。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关注空岗。在出现空岗时,更多地关注岗位对干部的要求而不是干部对岗位的要求,在酝酿成熟的基础上,公布空缺岗位、选拔条件和相关提名要求等事项。二是关注弱岗。在年度考核中,把干部履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考核内容,同时结合组织部门的分析研究,对履职能力较弱的岗位进行综合分析酝酿,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书面报告,作出对该岗位进行调整配置的动议建议。三是关注多岗锻炼。按照多角度促进干部交流、多渠道加强干部锻炼的总体思路,推进干部在重点岗位、热点岗位、基层一线岗位间的有序流动,既丰富干部阅历和优化经历结构,也有利于区域政治生态平衡。

在酝酿方式上突出从被动酝酿向主动酝酿转变。在当前的酝酿环节中,除领导班子换届、岗位空缺、干部交流等情况外,有相当一部分的酝酿动议是由部分用人单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组织部门先行提出,酝酿存在一定的被动性。我们认为,实现酝酿的功能和目标要以提高酝酿的主动性为保障。选准用好是目标,增强酝酿主动性是基础。如何掌握酝酿工作的主动性?首先,要增强对岗位情况了解的主动性。经常深入单位进行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了解各岗位的需求情况、履职情况和存在问题,发现空缺岗位,梳理出履职强弱岗位,为做好酝酿工作提供岗位准备。其次,要增强对干部队伍了解的主动性。要分级分类建立区域干部情况数据库,形成“一人一套文本档案,一人一份电子档案”,动态跟踪了解,随时掌握干部思想状况、能力素质、廉政建设等情况,为酝酿工作做好准备。第三,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在酝酿之前包括平常的工作中,畅通干部反映个人意愿的渠道,广开群众参与干部选用的言路,为做好酝酿工作提供信息准备。

三、准确界定主体和原则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关键

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需要对酝酿主体、酝酿原则进行准确界定,解决“谁来酝酿”和“在什么条件下酝酿”的问题。

酝酿主体的界定。按照对酝酿环节的制度设计,初始提名前的酝酿要多次进行,反复酝酿。在此过程中,要对各个阶段参与酝酿的主体进行明确界定。在提出动议理由和建议阶段,酝酿主体应是掌握岗位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干部个体情况的组织部门;在作出动议决定阶段,酝酿主体为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五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的时候还要在分管领导、人大、政协和派领导成员以及群众代表中进行;在制定初步方案阶段,酝酿主体是组织部门;在完善并确定方案阶段,酝酿主体是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涉及党外人士调整时,酝酿主体还应包括人大、政协及统战等部门相关领导。

酝酿原则的确定。由于酝酿环节特有的功能,决定了初始提名前的酝酿工作必须慎重、严谨、规范和民主。我们认为,规范酝酿环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重在讨论原则。只对拟调整岗位的标准、条件、人选要求等进行充分讨论酝酿,不预定组织人选。二是程序既定原则。在酝酿过程中严格遵守既定的酝酿流程,不简化、省略某项程序,避免临时动议、临时酝酿。三是主体扩大原则。在酝酿主体上,除了在规定的酝酿范围内进行讨论外,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酝酿主体范围,比如涉及纪检、计生、、检察、公安、法院等~些特殊岗位时,可以把酝酿主体扩大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四是适度公开原则。视具体情况,将酝酿过程和结果以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空岗情况及经酝酿提出的岗位任职条件等应适时面向社会公开,酝酿过程中对一些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理由的否决情况也可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等。

四、完善程序设计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基础

隐性化、模糊化是酝酿环节亟待规范的问题,对酝酿环节的具体程序作出科学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怎样进行规范的酝酿”问题。

第6篇

我受河溶镇四届人大主席团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__年的主要工作

__年,镇人大主席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镇委中心工作和全镇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努力推进人大工作创新,着力推动镇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为保证和促进全镇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突出发展主题,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镇人大主席团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服从镇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自觉服务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积极作为,推动河溶经济社会发展。

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为切入点,主动融入中心工作。镇人大按照宜昌市和当阳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在市、镇人大代表中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创一流、展风采、促跨越”主题实践活动。一是广泛动员,营造氛围。镇人大发出了《市人大常委会致全市各级人大代表的一封信》,分别召开了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各代表小组长会议和代表座谈会议,结合本镇实际印发了《镇人大主席团关于在全镇人大代表中开展“创一流、展风采、促跨越”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溶办发〔__〕11号)文件。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开展活动的目的、方法和步骤。二是组织培训,明确内容。通过学习市镇工作方案,学习市委、镇委重大决策部署,使代表明确了责任和任务,弄清了方法和步骤。广大代表积极,!按照“七进七访”、“九个一”、“三同四责”等活动内容参与活动。各代表小组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了一个建功主题,每个代表之家确定了一个建功载体,每个代表确定了一个发展目标。在开展进园区访企业、进工地访项目、进市场访客商、进农村访农民、进选区访选民的活动中,人大代表共访企业11家,为企业解决难题3件,访农民520户,解决问题60件。三是注重实效,积极作为。全镇共75名镇人大代表和20名市人大代表。共分为10个代表小组,在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中,立足建功主题和各自的发展目标,积极作为,展示了人大代表的风采,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如前进代表小组,确定了以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的建功主题。该村镇人大代表张亚玲,带头调整结构,种植了4亩葡萄,通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科学管理,__年4亩葡萄园年收入达7万多元,除去投资,种葡萄年纯收入5.5万元以上。在她的带动下,全村共有10个农户发展种植了50多亩的葡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为农民增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郭家场村代表小组,确定了以发展花卉苗木和畜禽养殖为主导产业的建功主题。潘正海代表大胆探索、牵头示范,发展花卉苗木基地100多亩,在他的带动下,全村花卉苗木基地达4000亩以上,建起了两处面积达30多亩的花卉苗木交易市场。全村仅花卉苗木一项收入就达4600多万元。去年他又投资近200万元,兴建了一个现代化肉牛养殖场。计划年出售食用牛200头以上,年纯收入达50万元。人大代表为农民增收闯出了一条新门路,在主题实践活动总结表彰活动中,潘正海、王桂华代表被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评为先进个人。

以服务项目建设为着力点,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镇人大主席团紧紧围绕“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发挥人大应有作用。在项目的联系、洽谈、落户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广大人民代表响应镇委、镇政府的倡议,利用各自的人脉资源全员招商、亲情招商,采用各种联系方式为河溶发展找信息、引项目。去年以来,市镇人大代表共向镇委、镇政府提供招商信息16条,引进资金60多万元。在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中,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和协调,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

以促进河溶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建言献策。一年来,代表们在市人代会议上共提出意见和建议21条。其中,环镇东路建设项目已经启动,“引巩入溶”主管道工程全面竣工,溶新路综合改造工程全部完成,朱湖渔场、丝织厂等单位电改遗留问题全部解决。在镇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镇人大代表共提出书面建议和意见31条,经镇人大主席团审查整理后,分别交由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对办理情况进行了督查和回访。到目前为止已办理27件,向代表解释说明2件,有2件正在办理和协调之中。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履职能力明显增强。

二、突出以人为本,强化人大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为了保障法律法规在我镇的实施,顺应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镇人大先 后组织人大代表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执法检查和视察。一是对种子、农药市场和《食品安全法》进行了检查和视察。3月26日,镇人大组织部分市、镇人大代表和镇安办、公安、工商、卫生、学校等单位负责人对全镇各农资市场及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商店及学校周边餐饮店进行了专项检查,抽查了河溶、官垱、陈场部分农资店。对学校食堂环境卫生、食物进货渠道、保管措施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对少数单位存在的问题,职能部门及时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使存在的问题得到了迅速整改。二是对《环境保护法》开展了执法检查。__年,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为了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增强政府部门和监督部门以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全镇环境质量的改善,4月19日,镇人大组织14名市镇人大代表和部分镇直单位的负责人对楚田米业、河溶水厂饮用水源地刘冲水库等18家单位和企业进行了检查和视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促进了企业、环保设施的改善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同时,促进了问题的改善,提高了全镇依法经营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突出主题地位,强化舆论宣传

一年来,我们坚持创新人大代表工作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搭建履职平台,宣传代表履职典型,激发了代表活力。

一是密切联系代表。通过代表小组活动、座谈会、视察检查活动,加强了代表的联系,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交流履职经验,取长补短,促进了共同提高;二是优化代表履职环境。通过下发代表履职手册、选民意见箱等形式,加强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据统计,全年人大代表走访选民达2500人次,代表帮扶困难户45户,帮扶资金4500元;三是宣传代表典型,展示代表风采。一年来,我们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人大代表履职事迹进行了宣传。__年度镇人大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人大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各位代表,一年来镇人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是镇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各位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发挥作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镇人大主席团向关心、支持镇人大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对照镇人大工作的职责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如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施有待进一步加强,代表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代表联系选民的深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这是我们今后工作中应该努力加以改进的方面。

二、__年的工作思路

__年镇人大主席团将始终坚持在镇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人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努力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人大工作创新。我们要把学习贯彻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学习贯彻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上来,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二)努力提升人大监督的质效。围绕大局做好监督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法律监督。改进视察调研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抓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督办和落实。加强农资市场、农田水利和集镇建设等项目的监督和建议的收集,切实促进民生的改善。

(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大服务代表工作力度,进一步深化“创一流、展风采、促跨越”主题实践活动。发挥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7篇

工作以来,我摆正位置,为主任当好参谋助手,积极配合与协助,共同做好部室工作。在胜任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内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监测分析等综合性工作。

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内强素质,积极履职

在学习上,我态度明确,认真、系统学习了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课程。通过几年的学习,本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在学习理论的同时,不忘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支行组织的思政教育学习。学习上级行历次年初信贷工作会议精神,掌握精髓,按照要求编发《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与支持要点》《三门峡中小企业融资指引》等宣传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宣传货币政策,掌握辖内各行信贷政策,反馈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为上级行决策服务,为支行在政府有地位赢得了话语权。

围绕重大货币政策实施效果调研监测分析。参与经济金融快速调查多次,涵盖果汁行业、项目建设年、担保行业等层面内容,先后撰写并采用调研信息动态16篇,为上级行领导决策发挥了较好的参考作用。

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在不同行业的投入变化及风险状况,对贷款过度集中的行业或企业,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转发利率文件,接待群众利率咨询。已配合上级行利率、民间借贷监测16次,上报监测表92张、分析报告16篇。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克服部室人员不足的困难,以支行名义起草《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材料报请灵宝市政府批准印发,编发各金融机构的创新经验及适销对路的产品彩页,形成了《信贷产品介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简报》等宣传资料,有效地宣传金融产品,努力营造信贷创新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由行长或主管行长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工作碰头会,集全行之智、倾全市金融机构之力展开调研。对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及时研究制定对策。

目前,该项工作已得到上级行领导的充分肯定。“林权抵押贷款”、“仓储质押贷款”两个信贷产品得到郑州中支向全省推广。仓储抵押贷款产品被郑州中支评为优秀产品奖,中小企业财务辅导服务方式被郑州中支评为优秀服务奖,三门峡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在灵宝召开现场会,向全辖推广灵宝支行做法。由我执笔撰写的《灵宝支行货币政策传导、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经验材料,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做了重要批示,加编者按转发各县(市)支行。

四、工作体会

领导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团结和谐是搞好工作的关键,吃苦耐劳是工作进步的积累,勤学善思是取得成绩的前提。

五、存在的不足

与其他部室人员缺乏交流,工作方法不够灵活,调研层次不高。

六、努力方向

(一)加强个人修养和其他部室人员交流,改进工作方法,有效履职。

第8篇

组成自然生态系统的水、土、大气、森林、草地、海洋、生物等各个基本组成部分仍面临污染、流失、退化等问题,国家生态安全仍面临巨大挑战。“我们要用行动昭告世界,中国绝不靠牺牲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来换取经济增长,我们一定能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2012年3月5日,总理在报告中提出的这句掷地有声的话,振奋了与会代表和委员们的心,更振奋了全国人民的心。生态安全,早已成为了摆在执政者案前的重要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关注生态安全问题的两届全国政协常委,民革辽宁省委会主委龚世萍,用十年履职的责任与坚持,践行着总理的话语,为生态建言而终不悔。

早在十年前,龚世萍委员就先后前往辽宁省阜新、康平、彰武、义县、北票、建平等县(市)就风沙灾害和防沙治沙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调研、考察,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相继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辽西北地区防沙治沙问题的建》等提案,呼吁要高度关注辽西北防沙治沙工作,有计划地改造沙化土地。2010年,历经几年的大规模建设,一条绵延1110多公里、宽度不小于2公里的大林带,在沙窝窝里沿辽宁西北部边界竖起了一条千里绿色屏障,阻挡着科尔沁风沙的南侵。

今年两会,龚世萍委员围绕生态安全问题,带来了通过精心调研形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生态安全的建》、《关于借鉴辽河流域污染治理经验解决我国“三河三湖”治理问题的建》等提案。

龚世萍委员认为,尽管“十一五”期间国家扎实推进保护生态安全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组成自然生态系统的水、土、大气、森林、草地、海洋、生物等各个基本组成部分仍面临污染、流失、退化等问题,国家生态安全仍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必须强化对我国生态安全的保护工作。她建:增强全民生态安全意识,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选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立完善国家生态安全监督管理和预警防护体系;全面加强生物多样化的保护;积极参与生态安全保护的国际合作。

作为来自辽宁的全国政协委员,龚世萍非常关注“三河三湖”的治理及经验推广。“三河三湖”是指辽河、海河、淮河和太湖、巢湖、滇池。“三河三湖”流经我国人口稠密的聚集地,这些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事关我国接近半数的省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调研中,龚世萍委员了解到,“三江三湖”之一的辽河,近几年在环保部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治理成效显著,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辽河流域污染治理首先以造纸企业为突破口,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从2008年开始,全部关停了417家造纸企业,其中269家被彻底关闭。其次是建设了99座污水处理厂整治生活污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由过去的不到50%提高到74.2%。三是设立自然封育带,实行生态修复。将过去由当地农民承包经营的60多万亩河滩地,从农民手里租回退耕还河,形成一条绵延500公里的生态绿色走廊,经粗略估算,这条自然封育带每年能减少使用化肥约3万吨,除草剂约12万升和农药15万升。四是创新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五是强化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视察,重点推进,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跟踪监督,并制定了《辽河保护区条例》。因此,龚世萍委员呼吁国家认真总结辽河流域治理的成功经验,切实解决我国“三河三湖”的治理问题。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履行人大职能,对照《监督法》要求,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促进滨海(*)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努力。

二、总体思路

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滨海(*)发展大局,牢牢抓住法治主线,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着力机制创新,坚持依法监督,推进社会和谐。

三、具体工作

1、着力机制创新,推进“三项”工作。

(1)推进人大规范化建设的巩固提高。20*年,在充分发挥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和规范人大主席团工作的各项制度、政策的落实和深化上下功夫,设计有效载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大规范化建设。

(2)推进代表评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化完善。在去年代表评议滨海有关局办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各方认可和肯定的基础上。20*年,要继续深化完善代表评议局办工作,同时,适时开展对基层站所的评议。

(3)推进代表小组活动的重点突破。20*年,在坚持人大主席团、代表组长每月有活动的基础上。重点在如何加强镇代表小组活动的经常性、实效性上进行探索和实践,着力提升代表“三种”意识,即自觉履职意识、为民尽责意识、廉洁自律意识。

2、坚持依法监督,开展“三项”督查。

(1)围绕镇人代会决议开展督查。重点是财政执行情况、政府重大实事工程执行情况等,促进人代会决议的落实。

(2)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督查。重点是围绕滨海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新时期治水工程,新社区、新农村建设,农民公寓、生态环境建设等组织督查视察活动。

(3)围绕重点议案建议的办理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对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分轻重缓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督促政府把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争取办出实效,让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

3、推进社会和谐,落实“三项”举措。

(1)落实代表“双联三争”考核制。按照上级人大要求,落实好代表联系选民登记制度,每位代表年终按制度进行考核。要求每个代表联系选民5—10人作为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的考核依据,同时落实困难户结对1—2户。

(2)落实代表“爱心助学”奉献制。开展镇人大主席团倡导的爱心活动,建立爱心基金,资助贫困学生,确保学生“二个不让”。开展我镇“爱心日(6月19日)”活动,组织代表上门走访慰问,让贫困学生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10篇

一、关于村庄整治工作

一要更好地把村庄整治与生产发展、农民致富、生态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村庄整治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但根本问题离不开生产发展。生产不发展,农民不富裕,就村庄整治而整治,那么,我们的工作是徒劳的,取得的效果也是暂时的。只有生产发展了,农民富裕了,村庄整治工作才能有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所以,我们要在村庄整治工作中寻求生产发展、寻找农民致富的有效载体和有效途径。比如发展农家乐、农业观光休闲游、毛竹产业等,以发挥村庄整治的投入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和生态好转。

二要更好地把发挥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村庄整治工作中,政府的主导作用要更加关注研究政策措施,建立激活群众主体的激励机制。如研究和出台项目申报、户建村补、以奖代补、结对帮扶、鼓励先进等相关政策,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整治工作格局。

三要把加强领导与项目整合、合力推进有机地结合起来。村庄整治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整合部门、经济主体、人民群众等方面的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同时,要高度重视项目的整合,着力解决支农项目分散和低水平的问题,达到共建共享、合力推进村庄整治工作,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四要更好地把村庄整治与村级班子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村庄整治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在村级班子,成败也在村级班子,整治成果的巩固与否还是村级班子。实践证明,哪里的村级班子战斗力强,那里的村庄整治工作就能顺利开展、整治的进度就快、效果就好。所以,我们在抓村庄整治工作的同时,要把村级班子建设、村级民主管理等纳入到村庄整治的综合目标中来,有效地推进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五要更好地把加强政策研究与创新办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政策研究就是要“吃透上情”和“摸清下情”。“吃透上情”,要求我们了解、理解、掌握中央和省、市关于在村庄整治工作方面的政策,争取和享受到上级的政策支持,用足上级的政策。“摸清下情”,是要根据我区农村的区情实际,制订好中长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使村庄整治工作能够早见成效。

六要把村庄规划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有机结合起来。针对目前我区农村村庄布局缺乏统一规划和农民建房杂乱无章的实际情况,一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庄布局和农民建房作出明确规定,并分步抓好落实。二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村地理位置和资源分布情况,因村制宜,扬长避短,着力形成衢江新农村的特色。三要结合实际,适度超前。村庄整治工作既要抓好当前以改水、改路、改厕、改环境和通有线电视为重点的“四改一通”工程,又要着眼于新农村建设按照“房前屋后,植树种草”,着力打造“村在林中,人在绿中”的优美环境。

二、关于创建教育强区工作

前些年,我区通过学校改水、改厕、改食堂、改寝室,为教育创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去年,我们开展了七个乡镇的教育创强工作实践,摸索了一套办法,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总体看,我区的教育创强是政府重视,部门、乡镇努力,创强学校积极,工作计划、步骤、组织严密;创强思路清晰、责任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明显。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教育创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指标与省教育强区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如,教育创强氛围不够浓;硬件设施配备不足,标准化学校比例低;学校教育装备不全,信息化水平不高,资金缺口较大等等。在这里,结合代表们审议时提出的意见,我根据教育创强工作的要求,再谈几点意见:

一要加强领导。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省教育强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区领导联系教育创强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创强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有效推进我区教育创强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将省教育强区的25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创强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二要科学规划。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对教育的认识不断提高。前几年,我们为了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对学校布局作了较大的调整,为提升我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从发展的趋势看,教育向城市、中心集镇集中的势头不可逆转。因此,我们在教育创强工作中,首先要抓好教育规划,优化学校布局,科学设置规模,整合教育资源,避免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

三要注重实效。教育创强虽然有许多硬指标、硬任务,但教育创强最根本的目的是要适应现代化的教学要求,归结点是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教育创强中,既要千方百计完成硬指标,又要通过教育创强提升教育的整体水平和教学质量,这是检验我们是教育创强的标准。因此,要通过教育创强,努力提升我区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四要增加投入。对于我区财力弱,投入不足,学校硬件设施配备不足等实际,代表们在审议中非常赞同“软件不失分、硬件少失分”的创强工作要求和“一点三线”的创强线路谋划。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各乡镇、部门要充分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要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为教育创强营造良好的氛围和提供资金保障。

五要特色创强。我们在教育创强中,要从区情实际出发,注重特色创强。代表们在审议中同意我们调研报告中提出的以“六化”为主要内容和开展“五园”活动,打造“一乡镇一特色、一学校一品相”的特色创强工作建议,以特色创建教育强区,全面推进我区的创强工作。

三、关于加强代表工作

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也是人大常委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代表工作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最近,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了怎样加强代表工作,提出了一些做好代表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如代表小组活动办法,关于推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积极分子办法,关于确定优秀议案、建议办法,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部分代表的意见,关于建立区十三届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等等。这些办法和意见,都是围绕加强代表工作、做好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我们必须认真抓好落实。

做好代表工作,仅仅有办法和意见是不够的,应当要有载体,所以,主任会议确定今年7月份为走访代表和检查督办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活动月。同时,决定在全体代表中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学好一本书,提好一件议案、建议,办好一件实事,出好一份力,走访一次选民”。这两项工作,我们将很快行文下发具体实施意见,特别是“五个一”活动,要作为本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重要抓手,我们还准备在下次乡镇、街道人大专职主席(主任)会议上进行动员和部署。

“学好一本书”。就是最近发给每个代表的《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百问》。这本书对怎样当好代表,怎样行使代表权力、履行代表职务都阐述得非常清楚,也很实用,我们要把它作为代表工作的指导书、当选代表的必读书。通过这本书的学习,进一步提升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增强代表的履职能力。

“提好一件议案、建议”。通过提出议案、建议,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务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从最近几年我区人代会的情况看,代表提议案、建议的积极性很高,通过议案、建议的办理的确也解决了一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但就代表议案、建议的总体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想,评判代表议案、建议质量的高低,应该由“一府两院”评判为主,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的高低,应该由人大代表评判为主。所以,我们今年的优秀议案、建议推选工作要充分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我们提出要“提好一件议案、建议”,目的是要求代表深入调查研究,不断联系群众,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民生,体现民本,反映民意,真正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权。

“办好一件实事”。前两年,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开展的“三个一”活动,其中一个一是“为身边群众解一难”,活动效果不错,群众反映很好。现在我们提出“办好一件实事”,既可以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又可以是惠及身边群众的好事,还可以是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难事。通过办实事,去体现人民代表为人民的真谛。

“出好一份力”。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好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职权是人大代表的责任。同样,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大代表息息相关。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又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在现有的区十三届人大代表中,许多代表为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提出要“出好一份力”,是要求每个代表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以尽到一个人大代表的社会责任。

“走访一次选民”。我们要教育代表时刻不能忘记,我们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民代表。代表的本质是人民,代表的生命力也在于人民。所以,要求代表“走访一次选民”,是最起码的要求。通过走访选民,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有利于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继而能够为民呼,代民言,以此不辜负人民群众的重托。

第11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数据。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四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事项,并明确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九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以保护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二条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湿地主体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在省内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影响、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和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采取退耕还湿、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河道径流量满足的前提下,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湿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因人为活动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来水情况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适时组织补水。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保护名录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四)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2篇

1、以严密防控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入侵为目标,以有效阻击疫情入侵为重点,以截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以快速彻底封锁除治为保证,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2、通过落实各村级属地管理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确保达到调查监测覆盖率100%。

二、主要任务

1、按照防控要求,每年春、秋两季对辖区内松材线虫寄主林分进行调查。对枯黄、濒死、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分离镜检。

2、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每个应施调查地块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管控监测无漏点。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3、按照《县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方案》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立即响应,全力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三、责任落实

1、乡政府

负责宣传品等相关物资的采购,运输车辆调度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整体防治、防控工作的资金预算、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发生疫情时,确保疫情防控除治工作中的计划烧除工作有序进行;做好出现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的封锁和维稳等其他应急工作的落实。做好整体工作过程中出现先进人物和事迹的通报与宣传。

2、各村、屯

负责本辖区的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松林(包括红松、樟子松、油松、赤松、长白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的监测调查,确保调查人员落实到地块,调查林分无遗漏。按时开展调查,春季为4月份~6月份,秋季为8月份~10月份。在非专项调查期,要每月至少一次巡查,观察寄主松林生长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乡政府及林业站。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协助当地林业部门做好登记并进行全面监控。发生疫情时严禁出现违规、违法跨村级以上行政区调运松木制品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阻止并上报。

3、林业部门

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相关数据的提供,及各村屯调查、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对调查结果汇总、上报,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做好采伐病虫害木的指标申请,对除治作业质量和防治后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全面登记备案,对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进行复检,严厉打击、遏制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案件。

四.责任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能够通过采取措施进行弥补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5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75株以上,10公顷以下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下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时家店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办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责任认定标准及追责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上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造成疫情有扩散危险或疫情扩散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跨乡乡级行政区域调运疫木情形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未履职尽责,间接或直接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