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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方案

时间:2022-09-30 2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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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方案

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增值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73-01

1 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1.1 增值税及其特征

1.1.1 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税款,因此称为“增值税”。

1.1.2 增值税的特征

(1)征收范围广。

我国企业增值税征收范围涉及到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适用范围广泛,从单个企业来看,增值税征收涉及到企业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个环节,因此,涉及的环节非常多。

(2)价外税。

价外计税是指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包含增值税税额本身。

(3)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加强增值税税收的管理,我国企业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活动(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等情形外)要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增值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本行业、本产品的涉及到的特殊税收政策,统筹考虑各税收筹划方案,从整体上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因此,要真正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客观上要求企业统筹考虑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始阶段到最后的利润分配阶段的所有领域。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纳税基础,从而降低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种(例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绝对缴纳数额,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

2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2.1 增值税税收筹划遵循合法性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是指纳税筹划要有法律依据,要在税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纳税筹划活动,这是纳税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2 增值税纳税筹划应具有统筹性

税收筹划的统筹性是指要综合考虑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影响,在时间上要具有前瞻性,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就做好规划和安排,注重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未来影响;在范围上要从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体入手,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这一税负的高低,还要考虑对其他税种的影响。此外,也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对客户、供应商的影响,争取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共赢,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的持续性。

2.3 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重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它的成本以及实施方案带来的收益。这就要求企业全面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交易成本,关注企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降低税收筹划的成本和税负。

3 完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3.1 营造良好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从企业的角度讲,企业无法改变法律法规以及整个经济运行情况,但是企业可以通过熟悉精通国家的增值税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政策,发现本单位可以利用的税收筹划空间,密切关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企业要做好与税收主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在依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同,使税收筹划方案由理论变为现实。

3.2 提高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技术水平

3.2.1 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企业配备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才队伍才能满足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要求。为此,企业财务部门要做好财务人员的引进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进入门槛,从源头上提高财务人才的整体素质。要做好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对涉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动态。

3.2.2 综合利用多种税收筹划手段

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税收筹划空间大,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经营管理活动的特点选择适当的税收筹划手段。目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导致取得的增值税无法认证和抵扣。灵活运用和处理让利销售、混合销售等方式,细化增值税核算,熟练掌握和利用增值税缴纳的政策避免业务分类不清导致适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发生是同销售的情况。

参考文献

[1]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第2篇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当前,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了会计领域中的核心内容,其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赋予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更多的主动权。众所周知,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内部管理的关键内容,而纳税筹划则是财务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所有实力雄厚的企业都会构建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体系,作为纳税筹划的依据。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很大的帮助。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其流程

(一)意义

增值税指的是国家对商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新增的价值所征收的税,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落实税款抵扣制,涵盖在流转税领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环节均有紧密的联系,企业在完善的纳税筹划下,不仅不需要缴纳较高的增值税和税费,还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效率。

此外,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筹划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国家税收法规,制定能够有效应对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增值税计划,从而避免增值税出现过高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

(二)流程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共具有以下流程:一,系统收集和整理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有帮助的各类信息;每个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都不一样,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纳税筹划计划,从战略目标、经营需求、经营状况等角度出发掌握策划主体的需求。二,深入分析企业的涉税环境;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前,应先深入分析企业当前所处的涉税环境,系统总结归类财税政策等资料,通过与国家税务机关协作,进一步加快了企业纳税筹划的进度。在实力雄厚的企业中,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税收数据库,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三,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根本原因是实现价值最大化。不同的企业所采用的纳税筹划目标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企业以降低纳税风险为纳税筹划目标,有的企业以资金的有效利用为纳税筹划目标;等。四,确立行之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在组合筹划技术,深入分析潜在的风险后制定一系列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方案制定完成后,接下来就是分析论证方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以最终确立优势最大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五,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在明确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还应将方案及时交到管理部门中,由管理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审批,审批认可后方可运用到实际中。企业应对方案执行过程加强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有效处理,比如工作人员的操作缺乏规范性、纳税筹划方案存在不完善之处等,可通过信息反馈机制综合评价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效,以明确方案是否满足企业经济效益目标。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变化多端,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过程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导致方案执行结果和企业预期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企业应及时分析和反馈存在的差异信息,确保决策者能够对方案及时有效调整。

二、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措施

(一)通过各类销售方式开展纳税筹划

首先,商业折扣;指的是企业结合现代市场的供需要求,为了提高商品销售量而适当的扣除商品标价。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当销售额与折扣额同一天存在在发票上,将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征增值税。其次,现金折扣;指的是为了使顾客尽早付清款项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是在货物销售后而产生的,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特点的理财费用,因此不能在销售额中进行现金折扣,应全额计征增值税。或者对合同规定加以调整,将现金折扣变为商业折扣,从而发挥节税作用。最后,销售折让;指的是当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因其质量、规格等问题消费者未退货,但销售方适当的给予价格优惠。国家税法中明确指出,可在货物的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剩下的余额作为计缴增值税,不过需要消费者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递交给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在此基础上开具红字发票。

(二)培养一批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一批优秀的纳税筹划人员是实现预期纳税筹划效果的关键。所以应不断强化纳税筹划队伍的建设力度,尤其要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水平。虽然企业中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多,但这些人员的素质水平、业务能力各异,多数财务人员实际中并没有掌握企业预期的纳税筹划目标、筹划流程等。尽管有部分优秀财务工作者逐渐进入到领导岗位,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统领性作用,也十分了解纳税筹划各工作环节,但因涉及的工作较多,很难有空再涉及这项工作。所以企业应重视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培训,不仅开展入职培训、晋升培训,还应开展有关于纳税筹划的内容培训。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

现阶段,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涵盖了两方面:一方面是在特殊情况下,为某一特定行为提供相应的减免优惠,比如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整体投资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涉及到的商品外,其他的商品均应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另一方面,为特定产业和特定行为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比如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等。对于旧货销售、水泥、医疗卫生等行业,均具备一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可将各类优惠政策整合到一起,发挥共同的优势,从而提高纳税筹划效益。与此同时,对减免税政策的使用过程中,企业还必须清楚了解自己在增值税纳税链条中的具置以及税收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主要涉及下列几点:一,突出公平性;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应贯彻落实会计制度及其准则,以有效确认、计量会计收入要素,只要发现计量标准和税法背道而驰的,严厉禁止对会计账簿记录私自整改。对当期应交税额计算过程中,要以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明确具体的应税销售额,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前需要缴纳的税额,做好缴纳税款的申报。二,强化财税合作力度;会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门制订,税收法规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由于这两个部门的目标不相同,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各自出台的政策法规存在冲突问题,不过关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间出现的某一短期差异,这两个部门可以经过及时沟通交流来避免。从制度层面的角度出发,这两个部门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关系,能够构建以彼此为代表的协调机构,任何时候都紧密联系,很好的保证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一致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合作,尽可能的减少彼此间的冲突矛盾,节约成本,及时了解会计准则与税法间的不同之处,从而保证两项规定的顺利实施。如果实际购买的原材料属于应税货物,所销售的货物则具有免税性质,那么将会实现较好的节税效果。

(四)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因此,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应当积极向供应商或者相关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抵减进项税,最大限度的减少增值税纳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采用以上措施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能减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使得企业拥有了较高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也为此得到增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还应全面考虑因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如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等,并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突出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优势,切实保证企业经营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黄桃红.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会计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10) .

[2]李怀森.增值税转型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9).

[3]王云萍.对消费型增值税十个纳税筹划点的分析[J].商业会计,2010(05).

[4]季松.新增值税条例下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111(20).

[5]邹春来.新形势下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应对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第3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增值税 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 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 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 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 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50 ×1000 ×5% = 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8000 ×0. 4 ×17% + 1600 ×1. 25 ×13% = 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 7500 + 804 = 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 6 元,水每吨1. 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 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 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42400 ×5% = 7120 元, 增值税(4800 ×17% + 2800 ×13% ) - 804 = 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120 + 376 = 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 8304 - 7496 = 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 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 142400 + 4800 ×(1 + 17% ) + 2800 ×(1 + 13% ) = 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 。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 =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 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 ,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 + 376—1180 = 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 = 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 = 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LunWenData.Com]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 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 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 + 4800+ 2800 + 1180—376—7120) —(150000—7500) = 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 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 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 = 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 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 = 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 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 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 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Www.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 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筹划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为研究需要我们把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称之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研究需要我们把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称之为特殊混合销售行为。

二、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的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使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那么,到底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要看两种税的税负大小。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若企业最终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需要通过计算出税负平衡点来作为衡量标准。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T1,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购买货物增值税税率为T2,营业税税率为T3。

应纳增值税税额=S÷(1+T1)×T1-P÷(1+T2)×T2

应纳营业税税额=S×T3

若使两税相等,则S÷(1+T1)×T1-P÷(1+T2)×T2=S×T3

解得P/S=(1+T2)(T1-T3-T1T3)/(1+T1)T2

当T1=17%,T2=17%,T3=5%时,代入上式,算出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P/S=65.59%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T1=17%,T2=17%,T3=5%时,含税购销金额比=65.59%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是完全一样的;当含税购销金额比>65.59%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当含税购销金额比

由于增值税税率有13%和17%两种,营业税税率也有3%,5%,20%三种,依据上述公式,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便有如下几种情况(见表1):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考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的高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是3%(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营业税税率主要有两种,分别是3%、5%,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此外,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20%。

如果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低于营业税税率,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而增值税含税征收率=3%÷(1+3%)=2.91%,小于营业税税率3%、5%和20%,所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也就是说,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三、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案例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销售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17%)并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由于设备属于高尖端产品,因此技术咨询服务费用较高,与设备价款相当),共取得销售额100万元,该公司为生产设备而购进材料支付款项50万元(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7%。请进行纳税筹划。

含税购销金额比P/S=50÷100=50%

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1: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1+17%)×l7%-50÷(1+17%)×l7%=7.26(万元)

方案2: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税2.26万元 (7.26-5),所以应当选择方案2。

例2: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销售设备5台,取得销售额6万元,由于设备的特殊性,同时需由其下设的技术咨询服务部门为客户提供专门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服务费5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含税征收率=3%÷(1+3%)=2.91%,

营业税税率=5%

根据前面结论,由于5%>2.91%,因此,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1: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5)×5%=0.55(万元)

方案2: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5)÷(1+3%)×3%=0.3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纳税0.23万元 (0.55-0.32),所以应当选择方案2。

四、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于是,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额有可能与实际发生额有所偏差,有可能对企业不利;另一方面,企业分别核算需要耗费一定的支出。因此,企业可以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权衡得失,来决定是否分开核算。

(二)纳税筹划案例

例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2008年取得总收入为180万元,若分别核算,则销售设备含税收入为100万元,安装工程收入为80万元,但企业需多支出核算费用0.5万元。若未分开核算,则税务机关核定销售设备含税收入为110万元,安装工程收入为70万元。该公司为生产设备而购进材料支付款项5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0÷(1+17%)×l7%-50÷(1+17%)×l7%+80×3%=9.665(万元)

多支出额=0.5 (万元)

合计支出额=9.665+0.5=10.165(万元)

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10÷(1+17%)×l7%-50÷(1+17%)×l7%+70×3%=10.818(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1比方案2少支出0.653万元,所以当选择方案1。

总之,纳税人在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两种税种下的总支出大小,最终选择总支出最小的方案。最后,需注意的是,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需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与认可,以防范纳税筹划风险,获取最大的节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第5篇

税收自古至今都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纳税义务人。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本文主要利用纳税平衡法,紧密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充分学习和吸收优秀成果,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纳税筹划的理论知识;继而分析企业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应用不同渠道的纳税筹划方案,对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并最终提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键词】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17.65%。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17.65%(基本税率)或23.08%(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82.35%,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82.35%(基本税率)或76.92(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潇潇.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2(14)

第6篇

[关键词]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In order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of pressure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tax planning becomes 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to increase the strength and market competitiveness.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tax planning of enterprises VAT.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and practical action could compress the tax cost, ease the tight capital chain and increase the use efficiency of funds, so as to expand the production scale and improve market share. As an important way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tax planning could effectively ease the cost of tax expenditure. Therefore, combining VAT with tax planning reasonably and organically injects fresh vigor to the growth of the economy in our country, which becomes a top priority.

Key words: enterprises, VAT, tax plann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099-03

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增值税作为我国一个较为重要的税种,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个人和单位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而相应增收的费用。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筹划的意义也至关重要。企业通过压缩企业税收成本支出空间,来放大企业的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经济收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链吃紧的状况,实现企业税后现金流量的最大化和纳税最优化的既定目标。通常我们将税收筹划称为税务筹划纳税筹划和税收策划。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合理规划资金流向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和超前性等几大特点。税收筹划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针对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然而目前由于我国发展较晚起步较慢,在税法方面制度还不够规范,政策还不够完善和严谨。我国税法繁多且结构复杂,然而并不能明确解决在税收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应用性不强,实践性较差,加大了企业在计划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同时由于税法的种类多且变动幅度较大,导致一个问题有多种文件可以参考,这就造成了解决方案的模糊,定位不够准确。加之不同地区的企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统一性的税收文件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无疑限制了税收筹划的可应用空间,这也是当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现状。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综合性观念薄弱

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其目的就是在有限的经济收益范围之内,通过压缩增值税收成本支出,来放大收益成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由于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较多,结构层次较为复杂。因此企业在规划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难免会跳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外。从而导致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过程由于不合理不合法,反而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资金支出成本的增加。第一由于我国相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和严谨,关于税收筹划是否符合法律界定的范围之内,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导致纳税人对政策的把握失去偏颇,甚至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强调税收筹划是否合理合法是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第二,税收筹划的综合性观念薄弱,具体体现在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过程中,没有将节约增值税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效益两者之间进行有机的结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经济市场走向变幻莫测,而大部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考虑方向单一,考虑因素不够全面。没有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前景等外部存在因素。只是单一的对成本、税负、收益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考虑,导致了企业的税收筹划流产,与实现降低增值税成本支出的目标相背离。因此,如何密切税收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收益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综合性意识,成为解决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途径之一。

(二)法制环境建设工作不到位

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进入到白热化的程度。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该途径来减轻税负,缓解资金链的压力。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然而当下由于法制环境建设工作的不到位,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投资、经营、组织、交易、许可、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筹划的过程。如何通过完善税法来实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成为重中之重。当下我国税务执法力度不够。虽然做到了有法可依,却没有落实有法必行。执法力度上的缺失,导致偷税漏税等现象屡禁不止,日益猖獗。没有为企业更好地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由于执法力度的不够,为企业的不良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企业不再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成本,而宁愿冒险选择偷税漏税等途径来实现牟取利益。

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完善和健全,有助于企业合理规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运营风险。然而部分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重要性。在现有的税收筹划评估机制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的纰漏。税收筹划评估机制是在税收筹划收尾工作后,对企业税收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考核和评定。因此税收筹划评估机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税收筹划既定目标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税收筹划工作的质量。然而目前大部分企业税收筹划评估机制,处于留白阶段。

(三)筹划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低

当下大部分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侧重于压缩税负成本支出,而忽略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分析和参考,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可操作性较差。其计税依据是根据商品在整个交易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参考项。目前我国增值税主要类型有三种,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具有中性税收、转嫁性、普遍性和连续性等几大特点。在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更看重于税收筹划工作的结果,而没有履行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规则,不符合税收政策所划定的范围,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可操作空间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双重制约。浪费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反而适得其反。第二,税收筹划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缺乏对税收筹划理论的研究和方法规律的总结,使得企业没有在税收过程中形成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第三,由于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条例变动性较大,加之地方性政策也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可操作性较低的局面。

(四)税收筹划领域专业性人才的缺失

优秀的税收筹划团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通过大量的储备优秀的税收筹划方面的人才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行之有效的开展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在税收筹划方面起步较晚,因此在该领域对专业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其次,我国税收筹划相关的法律政策变动幅度较大,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无形之中也提高了对税收筹划领域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仅需要他们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优秀的专业技能,还需要在频繁变换的政策条件下,具备与时俱进的创造力和适应力。第三,我国高校开设的税收筹划相关的课程较为浅显。由于教学经验有限,师资力量较为薄弱,导致课程在内容设计、目标界定、方法使用和教学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意味着现高校所培育出来的人力资源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需求。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资源匮乏,成为当下税收筹划工程,难以得到更好的开展的原因之一。

三、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策略探讨

(一)转变传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

转变传统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价值观念是针对收税方和纳税方而言的,具有一定的双面性和统筹性。于纳税方而言通过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来降低成本支出,扩大企业的经营效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于征税方而言,由于纳税收入的减少,导致国家经济收入受到了侵蚀。这种传统守旧的价值观念,从本质上存在认识错误的。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是以实现双赢局面为目的进行展开和实施的。因此纳税方和征税方都应扭转当下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应用的传统价值观念,实现双赢的局面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企业通过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规划和切实行动,压缩税务成本支出,缓解资金链吃紧的状态。通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强化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而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正是为国家的税收来源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企业通过完善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来扩展自身发展规模的同时,也为国家带来长远的利益和收益来源,这也正是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于征税和纳税两方而言所带来的好处之一。第三税收筹划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充当着剂的角色,它不仅维系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良性征纳税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税漏税等现象屡禁不止的局面出现。况且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财政收入保驾护航。这也正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方案实现双赢的魅力之所在。

(二)加快建设增值税税收筹划环境

1.经济环境。为保障税收筹划工作得到推行和发展,筹划者需要对企业的地域环境、经营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该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将决定企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供应情况和投资成本。同时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劳动力成本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通过对税务制度差距进行考虑分析,并做出合理的规划,实现缓解企业税务成本支出的压力的目标。第二筹划者要考虑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迥异之处,因此筹划者要切实的结合企业的发展模式,对企业的所属性质进行分类。比如服务业,技术密集型行业和第三产业有效地缓解了当下就业紧张的尴尬局面。为我国科研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该行业的税收政策也会相对宽松一些。由此可见,不同的经济环境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促进作用也不尽相同。因此,加快建设税收筹划的经济环境,成为重中之重。

2.法律环境。当下我国税收筹划政策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护。收税筹划目标往往不能实现与我国法律环境建设的缺失有着直接的联系。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筹划工作进行明确的允许许可。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自身利益的发展,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推行深化税收筹划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其发展而言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现行的法律中要明确税务筹划的概念和范畴。其次要完善现行的增值税税法,将税收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解决长期以来存在于税收过程中的弊病。在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完善国家赔偿法,严厉惩治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协调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两者间的关系

税务中介机构又称之为税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资源和途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专业的税务机构被大量的需求,行业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税务中介机构为企业输送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税收筹划人员。该类人员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快速的掌握企业内部管理和纳税情况等综合信息的同时,把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从而有效地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制定合理可靠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加强和相关税务机构的联系,将会有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同时也能获得一流的税收筹划人员来辅助企业完成税收方案的规划。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协调好与负责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才能是得两者互相信任,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和环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所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地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来实现双赢合作的局面,因此密切税收双方的税收信息联系,丰富税收双方的沟通渠道至关重要。

(四)提高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度

随着我国经济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变幻莫测的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无疑加大了税收筹划的工作难度。在这些外力作用下如何及时的改变税收筹划方案与当下社会环境相契合,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度成为当下的主流。首先,针对国家税收制度税法和地方性政策的变化,相关的税收筹划人员要制定出相应的筹划应对方案,及时的更新筹划内容和筹划方向,并重新审核和评估修改后的筹划方案。通过紧急预案来降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实现压缩税负支出成本,扩大经营收益的税务筹划目标。

四、结论

企业通过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规划和切实行动,压缩税务成本支出,缓解资金链吃紧的状态。通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值税给企业的资金成本支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其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税种,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税收筹划作为重要的理财方式能有效的缓解企业税收成本的支出,因此合理的将增值税和税收筹划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为我国经济的增长注入一股新鲜的活力成为重中之重。

[参 考 文 献]

[1]詹政国.有关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的几点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4(27):188-189

[2]周冰.中小企业销售过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时代金融,2014(35):153-154

[3]赵旭,杜菲.浅谈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5(10):22

第7篇

税务筹划决策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需要有公式模型可以套用。本文通过提供税务筹划决策中常用的公式模型,来指导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一)税负最小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

税负总额=本期增值税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

T=Tt×(P/S,i,t)

式中:T――各年度税负总额的现值之和;Tt――第t年的税负总额;;(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税负最小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税负大小,最终选择税负最小的方案。这种方法有时往往只考虑一种税或几种税,但同时考虑企业所有税比只考虑一种税或几种税,相对而言更科学。

(二)税后利润(净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净利润=本期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总额-本期增值税不含税购进金额总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营业额总额-本期营业税购进金额总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其他支出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NP=NPt×(P/S,i,t)。式中:NP――各年度净利润的现值之和;NPt――第t年的净利润;(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净利润法,又叫净利润最大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净利润大小,最终选择净利润最大的方案。这种模型适合采取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由于税负最小的情况未必使得税后利润最大,因此净利润法相对于税负最小化法更为科学。

(三)现金净流量最大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现金净流量=本期含增值税现销销售额总额+本期收回以前期间含增值税赊销销售额总额-本期含增值税现购金额总额-本期支付以前期间含增值税赊购金额总额-本期增值税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现销营业额总额+本期收回以前期间营业税赊销营业额总额-本期营业税现购金额总额-本期支付以前期间营业税赊购金额总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其他支出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NCF=NCFt×(P/S,i,t)。式中:NCF――各年度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之和;NCFt――第t年的现金净流量;(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现金净流量法,又叫现金净流量最大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这种模型适合采取以现金净流量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由于税后利润最大的情况未必使得现金净流量最大,而获取正的现金净流量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现金净流量法相对于净利润法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科学。

二、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运用

案例分析:甲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有以下几种进货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2000元,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且可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振兴公司用销售其所购货物每吨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成本费用为2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设本案例都为现销、现购(非赊销、赊购)。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

(一)采用税负最小化目标下的税负最小化法假设只考虑流转税和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

方案一: 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应纳增值税=20000÷(1+

17%)×17%-12000÷(1+17%)×17%=1162.39(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162.39×(7%+3%)=116.24(元)。

应纳税合计=1162.39+116.24=1278.63(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11000÷(1+3%)×3%=2585.59(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85.59×(7%+3%)=258.56(元)

应纳税合计=2585.59+258.56=2844.15(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2905.98(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905.98×(7%+3%)=290.60(元)

应纳税合计=2905.98+290.60=3196.58(元)

可见,若采用税负最小化法,方案一税负最小,因此方案一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二、最后是方案三。

(二)采用税后利润(净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净利润法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2000÷(1+17%)-2000- [20000

÷(1+17%)×17%-12000÷(1+17%)×17%]×(7%+3%)}×(1-25%)=3541.03(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1000÷(1+3%)-2000-[20000÷(1+17%)×17%-11000÷(1+3%)×3%]×(7%+3%)}×(1-25%)=3116.88(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0000-2000-20000÷(1+17%)×17%×(7%+3%)]×(1-25%)=3602.56(元)

可见,若采用净利润法,方案三净利润最大,因此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三)采用现金净流量最大化目标下现金净流量法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20000-12000-2000-[20000÷(1+17%)×17%-12 000÷(1+17%)×17%]-[20000÷(1+17%)×17%-12000÷(1+17%)×17%]×(7%+3%)-{20000÷(1+17%)-12000÷(1+17%)-2000-[20000÷(1+17%)×17%-12000÷(1+17%)×17%]×(7%+3%)}×25%=3541.03(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 = 20000-11000-2000-[20000÷(1+17%)×17%-

11000÷(1+3%)×3%]-[20000÷(1+17%)×17%-11000÷(1+3%)×3%]×(7%+3%)-{20000÷(1+17%)-11 000÷(1+3%)-2000-[20000

÷(1+17%)×17%-11000÷(1+3%)×3%]×(7%+3%)}×25%=3116.88(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 = 20000 -10000-2000-20000÷(1+17%)×17%-

20000÷(1+17%)×17%×(7%+3%) - [20000÷(1+17%)-10000-

2000-20000÷(1+17%)×17%×(7%+3%)]×25%=3602.56(元)

可见,若采用现金净流量法,方案三现金净流量最大,因此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本案例采用净利润法和现金净流量法不仅得出的结论一致,而且结果也一致,原因在于本案例的销售和购货都为现销、现购。若存在赊销、赊购的情况,采用净利润法和采用现金净流量法所得出的结论有时候会不一致。而本案例采用净利润法和采用现金净流量法得出的结论与采用税负最小化法不一致,这说明税负最小的情况未必使得税后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法最大,因此不能单纯根据税负最小来做出税务筹划决策。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 策略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方案的确立”是建立最优税收筹划的两个最重要的核心。“营改增”实行后,对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企业要细化自我分析,制定出详尽地同其特点相契合的完善度比较高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权衡全局计划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制定合理而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依据企业的经营特点设置纳税筹划目标并依此执行。税务筹划的首要目标便是最大地争取多的进项税额扣除。企业实施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环节,还能够增强进项项目的抵扣效果,实现一举两得。同时,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燃料项目时,应尽可能挑选那些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从而实现增值税投入产出的配比,获得更多进项抵扣。税收利益只是企业选择筹划方案时考虑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减少企业支付的税费和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增加并不能划上等号。因此企业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应该关注的是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存在一些纳税筹划方案尽管会使物流企业某一时期的税负最低,但对企业长期发展不利,甚至还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破坏。企业在选择和评价纳税筹划方案时,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而不是仅仅关注眼前利益。

二、善加利用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推进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各地政府出台了优惠幅度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营改增企业积极响应改革。各地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税收补贴,以补充企业因营改增而增高的税负负担。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不可持续,将来企业仍然会以全部税额缴纳增值税,但是税收优惠背景下,企业需要探索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成本来源,根据成本收支来对业务环节、业务流程以及税收发生的时点进行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和产业链条关系,着眼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设计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平稳过渡。

三、合理利用固定资产减税增效

在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采取融资性售后租回办法,解决现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在融资性售后租回中,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而租回业务则可享受税收抵扣以及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果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上述业务合作,则不仅能够达到融资的目的,还可以解决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有效降低经营的成本和支出。对于新增固定资产的使用,企业则可以选择融资租赁的办法来取得。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交易双方都能够获得税收的抵扣或者返还优惠,较之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要更为经济合算。对于企业分散采购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四、优选上下游合作企业

营改增税收改革完成后,服务类企业将以缴纳增值税税目为主,通过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来缴纳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而服务类型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应当在考虑到企业自身纳税时点和纳税方式的同时,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或个人来进行合作,避免因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税收成本过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筑业企业、运输业企业尤其应当注意甄别采购合作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动提高合作门槛,这样不仅仅可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和自律,也有利于行业上下游链条的完整性,实现更加深度的产业整合,也能够更加直接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五、借助“外脑”,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专业和经验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w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七、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应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一项新的挑战,希望广大企业在正确引导、正确使用这项经济手段的过程中,抓住“双核”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凌志刚.“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 合作经济与科,2016(2):174-175.

第9篇

一、汽车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及风险点控制

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为流转税,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增值税与营业税在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中常常会交叉,会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特殊情况,而且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换。这导致增值税及营业税具有比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通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是按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例来确定,是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征收增值税,还是作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经销商一般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如果涉及混合销售行为一般会被判定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计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企业如果在销售方案中有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业务,并且该劳务分开核算缴纳的营业税低于作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的增值税,在设计销售方案时应作为兼营销售行为进行设计,即将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设计为两种销售行为,并在会计核算时分开核算两种销售行为的收入和成本。例如,购车赠送汽车清洁这项销售方案,销售车辆属于增值税纳税业务;汽车清洁属于营业税纳税业务。汽车专卖店在进行营销设计时应该把销售车辆和提供汽车清洁作为两个业务进行设计和筹划,并分别核算两个业务的收入和成本。通过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要使业务流程、财务流程通畅,并满足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作为兼营销售行为筹划的营销方案,如果在业务宣传、业务单据的准备上没有作为两项业务进行,很有可能就会被税务机关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并进行处罚。因此,筹划不充分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2)通过降低应纳税额进行税收筹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汽车制造商为了维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通过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鼓励汽车专卖店出售自己品牌的产品;汽车专卖店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来吸引客户达到促销的目的。税法中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及汽车专卖店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在制订销售方案时,不管促销目的如何,需要尽可能地将销售方案与销量挂钩,来计算需支付给汽车专卖店的销售折扣,并且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这样就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汽车专卖店的销售方式更加复杂,有积分换礼品、买一赠一、购车送保养、二手车回收及销售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需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如在“积分换礼品”的销售方式下,汽车专卖店可以把“积分换礼品”的宣传内容修改为“积分换取折扣券”,折扣券上要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的“金额”栏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销售额”。当消费者拿着折扣券消费时,汽车专卖店可将销售商品的金额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应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进行抵减时,降低销售额需要掌握定价的尺度,如果被税务机关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

二、结语

总之,企业在采取某种销售方式之前,不能盲目进行,应详细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完善销售过程中的业务手续,选择最佳的、合理合法的销售方式,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务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作者:罗宁 单位: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第10篇

关键词:委托代购 企业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8-02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不仅仅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商品,而且还会由于信息沟通不便、运输距离、检验标准等原因,需要委托经常往来的供应商代为采购商品,尤其对于那些技术复杂、部件较多的产品,往往需要关系稳定的供应商代为购买一些数量小、频次低、质量检测难度较大的商品。具体而言,委托供应商代为采购的方式又可以划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结算两种形式。在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需缴纳营业税,委托方需将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受托方按照正常购销价格结算的方式下,受托方赚取销售差价,按正常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按正常购进业务处理,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GR专用车有限公司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1.公司背景。GR专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某市属企业下辖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环保专用车辆、环保装备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销售与进出口业务,引进日本先进技术,形成压缩式垃圾车、混凝土搅拌车、自装卸式垃圾车、强力吸污车、大中小型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卫类及工程类共10种产品系列。近年来,随着环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业务遍及广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南方地区,2014年营业额达5亿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公司在采购方面的情况。在采购内容方面,GR专用车有限公司主要对外采购生产制造所需的原材料与部分车辆装备零部件,其中原材料是用于公司生产,而零部件除了用于自身生产,还用于为客户提供后续的车辆与装备的维修服务。从采购物品的价值来看,外购零部件的总额占公司全部采购总额约56%。

在采购流程方面,由于环保车辆与装备在使用过程中耗损大,易损坏,对后续维修服务的及时性存在较高的要求,且零部件具有分批采购,运输要求高的特点,公司配备了自己的运输车队,承担自产与外购零部件的运输工作,并先后建立华南、华东、华中三个零部件配给基地,向客户提供自产与外部采购的零部件。而在生产使用原材料方面,基本是由供应商负责运输。

综上可见,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方面主要面临的是零部件方面的采购与配送问题。

二、GR专用车有限公司委托代购的纳税筹划

在采购中,GR专用车有限公司需要从一些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即“一级供应商”)处采购完整的零部件,而部分一级供应商不具备该零部件的全部配件的生产能力,需要从外部采购部分配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常购销的方式,由一级供应商借助自身对该配件采购量大的优势,以优惠价格向二级供应商采购,并在此基础上,加价6%左右,交由GR专用车有限公司使用;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由GR专用车公司委托一级供应商向二级供应商采购,一级供应商通常收取5%左右的手续费用,在此过程中,一级供应商主要是起到质量把控、沟通联络的作用。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价格基础上,通常加价5%。

以常用的配件多路换向阀为例,二级供应商价格为260元/件,由于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都存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根据一、二级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以及正常购销、收取手续费的两种采购方式,同时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则共有以下8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1: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由于二级供应商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3%)×3%=40.04-7.57=32.47(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通常是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价: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42.05-40.04=2.01(元)

方案2: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加价5%出售的增值税为: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39.67-7.57=32.1(元)

方案3: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8.0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42.05-8.03=34.02(元)

方案4: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39.67-7.57=32.1(元)

方案5: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17%)×17%=40.04-37.78=2.26(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42.05-40.04=2.01(元)

方案6: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39.67-37.78=1.89(元)

方案7: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8.0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42.05-8.03=34.02(元)

方案8: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39.67-37.78=1.89(元)

通过上述八个方案的分析,从降低GR专用车公司税负的角度,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1和方案2之间选择方案1,即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收取手续费模式下的税负,节税30.09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选择方案4,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采购模式下的税负,节税1.92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5和方案6之间选择方案6,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0.12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选择方案8,与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32.13元。

上述是基于降低GR专用车有限公司税负角度做出的选择,在现实中,如果对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未必对一级供应商有利,因此,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与否,还要取决于一级供应商的配合意愿。在方案1与方案2之间,方案1是对公司有利的,但一级供应商的税负较多,因此,选择该方案在执行中需要与一级供应商协商;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方案4是对公司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5与方案6之间,方案6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方案8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

三、结论

本文以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采购环节为研究对象,从委托代购的角度,充分探讨企业在不同委托代购方式对纳税情况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相关纳税筹划思路: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但同时应考虑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情况,如果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较重,则配合委托采购的意愿较低。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

[2] 赵之佐.企业采购活动中的税务筹划,会计之友,2011,6(下)

[3] 李秀丽.企业采购业务中税务筹划技巧解析,财会通讯,2010,12(中)

[4] 侯尚法.运费涉税会计分析及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14(5)

[5] 王绍军,李华.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纳税筹划.中国商界,2010(12)

[6] 吴克勤.自备车辆运输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注册税务师,2012(6)

第1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消费型增值税;政府补助;广告费所得税筹划

统计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户数的99%,占工业总产值60%左右,实现利税约40%,占出口总额60%的比例。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每年有30%左右的中小企业倒闭,而其中约60%是由于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如何融通资金呢?企业融通资金渠道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其中,内源性融资包括原始资金、折旧费用、留存收益(包括各种公益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盘活内源资金,缓解资金融通难的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购货环节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17%的基本税率或13%的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或4%的征收率。企业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增值税税负是不相同的,由此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则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特别是中小服装企业进货渠道不同,价格差异较大,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了。

设某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为x,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购货对象有三种选择:从一般纳税人(甲)处购进货物的含税价格为y,增值税税率为17%;从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乙)处购进同样货物的含税价格为z;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丙)处购进同样货物的含税价格为m。假设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均为4%。则可以得出模型:

从(甲)处购货的收益=x/(1+17%)-y/(1+17%)-[x/(1+17%)×17%-y/(1+17%)×17%]①

从(乙)处购货的收益=x/(1+17%)-z/(1+4%)-[x/(1+17%)×17%-z/(1+4%)×4%]×(7%+3%)②

从(丙)处购货的收益=x/(1+17%)-m/(1+4%)-x/(1+17%)×17%×(7%+3%)③

根据收益平衡原理,选择如下:

1、对一般纳税人(甲)和可以提供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乙)的选择

当①=②,即

x/(1+17%)-y/(1+17%)-[x/(1+17%)×17%-y/(1+17%)×17%]×(7%+3%)=x/(1+17%)-z/(1+4%)-[x/(1+17%)×17%-z/(1+4%)×4%]×(7%+3%)时,计算过程如下:

0.983x/1.17-0.983y/1.17=0.983x/1.17-0.996y/1.04

0.983×1.04y=0.996×1.17z

解得:

z=87.73%y

结论:当乙的销售价格是甲的销售价格的87.73%时,从两者购入是无差别的;当乙的销售价格低于甲的销售价格的87.73%时,应该从乙处购入;当乙的销售价格高于甲的销售价格的87.73%时,应该从甲处购入。

2、对一般纳税人(甲)和小规模纳税人(丙)的选择

同理,当①=③时,可以解得m=87.38%y

结论:丙的销售价格是甲的销售价格的87.38%时,从两者购入是无差别的;丙的销售价格低于甲的销售价格的87.38%时,应该从丙处购入;丙的销售价格高于甲的销售价格的87.38%时,应该从甲处购入。

3、对小规模纳税人(乙)和小规模纳税人(丙)的选择

当②=③时,则m=99.60%z

结论:丙的销售价格是乙的销售价格的99.60%时,从两者购入是无差别的;丙的销售价格低于乙的销售价格的99.60%时,从丙处购买合适;丙的销售价格高于乙的销售价格的99.60%时,从乙处购买合适。

(二)企业销售环节各种促销方式的筹划

对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承担的税负可能不一样。

例如,某时装经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以零售某些名牌服装为主,其准备在国庆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公司决定顾客购买5000元的商品可以享受到这项促销优惠。由此,可以提出四个促销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即企业将5000元的货物以4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优惠券,即企业在销售5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1000元的购物优惠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优惠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赠送20%的商品,即企业在销售5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1000元的商品,也就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买一送一”;方案四,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5000元货物的同时送1000元现金。对于该公司,以上几种方法给服装经营企业带来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1、方案一:让利20%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5000元的商品作价为4000元(假设购进成本为含税价3000元)销售出去,企业应纳增值税:

4000÷(1+17%)×17%-3000÷(1+17%)×17%=145.30(元)

2、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优惠券

这种返优惠券业务比较复杂,这里我们还需要假设顾客利用购物优惠券正好购买了1000元的商品,另外还需假设这1000元购物优惠券所买商品的含税成本价均为600元。企业应纳增值税: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赠送1000元的购物优惠券,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为:

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因此,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290.6+58.12=348.72(元)

3、方案三:赠送价20%的商品

与方案二同理,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情况如下: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赠送1000元的商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

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

290.6+58.12=348.72(元)

4、方案四:退还20%的现金

应缴纳增值税为:

5000÷(1+17%)×17%-3000÷(1+17%)×17%=290.60(元)

如果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中,仅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大小,企业采取方案一“打折销售”时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

(三)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试点的筹划

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在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部分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试点。区外企业可以从试点地区的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由于试点地区固定资产能得到抵扣进项税优惠,利用区内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筹划。

另外,区外的总机构可以先在可抵扣的区内分支机构购买固定资产,然后在区内使用并进行生产,同时将区外的产品转移到区内销售,增加区内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税额,利用总分机构分属不同区域进行筹划,以达到多抵扣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过程中的筹划

从理论上讲,企业可采用负债筹资,因为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一项费用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因而采用负债融资,便可获得更多利益收益和节税收益。实际上,央行自去年以来,先后5次加息,16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题。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自身特点,仅有的发行额度也很难完成。如何优化融资方式呢?中小企业可以考虑税收筹划进行内源融资。

1、负债利息的筹划

按现行税法中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中小企业为避免借款费用过多地计入资产入账价值,一方面应尽力缩短购建固定资产的购建期,尽快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另一方面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最终达到节税融资目的。

2、金融租赁的筹划

我国税法只承认“经营租赁”属于租赁,其租金可以直接扣除,而“融资租赁”作为分期付款购买处理,即租金不可以直接扣除。税法里严格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分类条件: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除上述融资租赁,其他租赁均属于经营租赁。

税法上划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但具体操作上也有纳税筹划的空间,例如,假设一家公司需要一台100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如果签一份租期7年(不可撤消),租金现值为890万元的合同,并且回避有关租赁期满所有权转移的条款,则可以在税务上按“经营租赁”计税,但在财务上仍属于长期的融资租赁。

对中小企业来说,作为承租人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节税达到融资目的。

3、政府补助的筹划

企业也可以积极申请政府补助,根据有关所得税处理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是课税对象是利润,是按总收入减去税务扣除项目后的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有所得才征税,无所得不征税,课税对象牵涉面广,纳税筹划范围宽。从企业纳税筹划角度考察,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一部分属于限制列支的费用,即按税务标准列支的费用。当企业因实际发生的费用大于税务列支标准需要调整时,其超过标准不能列支部分的费用就要相对增大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当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税务列支要求并小于列支标准时,其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相对缩小。企业可以在实际发生费用和税务标准列支的费用中进行筹划。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盖地.税务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许丽刚.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与实务探讨[D].安徽大学,2006.

第1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财务会计控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后,表现得更加明显,企业要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获得竞争优势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成本,各种税赋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财务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逐渐摆上企业议事日程。

1纳税筹划的含义

制度的稳定和连续性在保证制度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副产品———制度的真空。没有一个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能永远保持绝对的严谨,税收制度也不例外。纳税人在懂法、用法的过程中逐渐明白了守律和不违法的极限内还有很大的活动空间,是以节税为目的的活动———纳税筹划就出现了。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充分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运用各种合法的手段,通过对日常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以降低自己的纳税成本,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是顺应国家政策,是国家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

纳税筹划在国外已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跨国公司中也得到广泛地应用,而在我国,纳税筹划却方兴未艾,尽管国内关于纳税筹划的学术著作已屡见不鲜,但主要是涉及具体的筹划手段,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利用等方面,从企业内部看,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要降低税负成本,而从理财的角度,纳税筹划相当于企业向税务的融资行为,因此,纳税筹划可以划归企业理财行为。但它又相对独立,一个企业要比较成功地进行纳税筹划离不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有效的财务工作,更离不开攸关全局的财务决策,因为,在企业纳税筹划中无论是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还是延期纳税都将影响企业财务决策乃至经营决策,然而并非所有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都是占优决策方案,如果背离了全局的财务决策也有可能成为劣方案,此外财务制度和有效的财务工作可以使纳税筹划实施起来事半功倍,达到满意的效果。

2规范企业财务工作,加强企业纳税筹划

2.1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为纳税筹划奠定坚实的基础

财政部于2001年2月14日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该规范是要企业内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程序、措施和方法,以保证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而要对日常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显然离不开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比如,实行该规范可以达到的基本目标之一,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对于纳税筹划的最终实施相当重要:会计资料包括了诸如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内部会计控制失效,那么可能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取得不完整或者保管的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内部控制的失效可能使企业承担不应有的税赋,这尽管不是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但却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2.2建立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系统,为纳税筹划的进行提供信息支持

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以企业为核算主体,以税收法律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款形成、计算、缴纳和退还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信息系统。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企业对日常经营、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系统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决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业增值税会计,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经交纳的增值税以及转出当期尚未交纳的增值税,所设专栏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因所购进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致使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额、转出多交纳的增值税等,所设专栏有“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由于税务为了确保企业及时上交增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抵扣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都要求将当月未纳税额转出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企业可以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中增值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还以及应付而未付等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安排到货(工业企业)或付款(商业企业),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税金流量的配合趋于合理。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所得税会计提供的信息,合理安排职工奖金、福利派发方式以达到最佳派发效果之目的,这种例子不胜枚举。总而言之,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系统越健全,为纳税筹划的进行所提供信息支持就越有效。2.3围绕企业财务战略,开展纳税筹划

企业财务战略是指导或决定全局的财务计划和决策,具有长远性、全局性等特点,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应服从战略全局。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也有可能影响理财效果。有时看似合理的可降低企业税赋的筹划却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比如,企业试图通过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但是这样的筹划的前提是预期材料的价格呈现持续攀升或走跌,不会出现物价上下波动,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就会出现销货成本波动的情况,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的,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即使企业及时改变计价方法,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一致性,造成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业绩的疑虑。所以,企业该采取何种筹划方案,是选择先进先出法,是后进先出法,还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应建立在企业事先确定的财务战略的基础上。

如果企业作为上市公司,需要良好或者稳定的业绩表现获得各利益相关者的肯定,那么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尽管可使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但加大了产品销售成本,对当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而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使企业业绩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如果企业正处于筹办期、试营业或创办初期,资金占有量大,企业对现金的需求比较强烈,那么以节税为导向的纳税筹划更显重要,除非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否则企业一般在该期间内将尽量压低会计收益额,这样,企业就可以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增加费用的当期摊入,延迟收入的确认。

总的说来,企业财务战略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调和指挥棒,它最终决定了企业将采取何种筹划方案,因而纳税筹划应考虑到企业全局、考虑到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