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1:33: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宪法实训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高职高专民法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不明确
1.教学目标不明确。高职高专培养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往往要求能够熟练掌握法律事务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岗位主要是: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文员,司法助理。从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决、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学方式,教师也用自己曾经在本科甚至硕士博士受过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以教师为主导,教师采用“教”的方式,学生在座位上“学”的方式来进行民法教学。大部分教学只是停留在解释法条的层面上,注重理论知识。虽然有实训课程,但由于安排理论教学的时间太长,导致实训课程有名无分,所以实训课程的安排起不到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实训课程被拿来当作案例讨论、案例分析课程。所以实训课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没有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能力、锻炼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
2.课程设置缺少对学生律师思维的培养。目前高职民法教学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即使案例分析也都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角色教学,很多的案例解析教材和考题的参考答案也是执法断案式的结论。
[案例]某运输公司为某食品厂运送食品,途中翻车,损失5000元。食品厂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公司认为是司机自己的过错造成翻车,应由司机赔偿。食品厂于是向法院起诉。
[问题]法院应如何裁判?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科书上像这样的同步练习还有很多,问题设置诸如此类,“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判决?”等等。笔者整理了一下,发现大量的法学类教科书习惯从法官法院的角度出发看问题,无论是教材的编写还是课后习题的设置,很少从律师的角度来编写,这并不容易锻炼学生法律角色的多角度思维,致使他们看问题容易形成思维定式,只从一种角度——法官的角度看待问题。培养学生法官的思维,应是本科以及本科以上的教学目标。把本科的教学目标同样设置在了高职高专教科书上,有失偏颇。因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人都是从事律师助理、文员、司法助理的岗位。如果教科书上的案例多数以法官的思维、角色分析来看待案件,那么与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不相吻合。
模拟法庭的关于模拟民事案件的设置也存在同样的现象。通过模拟法庭塑造学生的公民意识,使学生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本意无可厚非。可是在模拟法庭的设置上,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沿用本科学校的模拟法庭设置:注重诉讼程序,以法官的视角为本位,缺乏律师和辩护人的视角分析与锻炼。
(二)师资队伍建设状况
1.缺乏稳定的专任教师结构。目前国内高校民法学学科建设势单力薄的局面下,民法学教学专任教师师资不足,笔者所在的某校法律系,包括外请教师共有任课教师38人,其中民法学专任教师5人,但实际需要的民法教师达到9人。民法教师不够,只能暂时让教其他课的教师来“救场”,这样才是勉强完成教学任务。与其说是教学师资队伍不足,不如说缺乏一支专任的民法学师资教学队伍。缺乏稳定的师资教学队伍,导致民法学科势单力薄,专任教师教学任务重,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提高,也致使集体备课和团队科研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得不到保障。
2.现有任课教师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笔者所在的法律系,担任民法教学任务的教师共有9人,据统计,民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仅为1人,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民法学教师的专业性不足。究其原因,教师根据自身喜好、课程难易程度、学生打分情况等因素来挑课,造成一些案例少、理论多的法学课程无人问津,除非领导强押或学年度课时量完成不了,一些教师才“勉为其难”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民法学是一门与时俱进的学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法学科也在不断发展。一名民法教师要深入了解民法,掌握分析问题的能力,就必须与时俱进。这就需要教师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获得外出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以提高自身素质和了解最近的学科动态。然而,很多院校对支持教师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和论坛的力度不够大,教师缺乏民法知识业务学习的培训和进修。
3.任课教师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设一支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职业资格结构合理、科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高职高专民法学改革的关键。一名优秀的民法教师,光有法律知识和现代法律观念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具有社会实践经验,比如具有律师资格或有从事司法的经验经历。“纸上谈兵”是行不通和不可行的,因为培养法律事务学生,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实践技能,如果教师不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那么怎样传道授业解惑呢?现在高校相当一部分教师“重返校园”,他们从高校硕士、博士毕业后进入高校任教,所谓从“高校到高校”。他们固然通过了司法考试,拿到了司法考试证,但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对课本上的知识,也是从高校中的课本和课堂上获得,而没有实践锻炼的履历。所以在上课的时候以书本上的内容为主,因为他们在高校也是这样经历过的,缺乏自己的经验、体会和见解,所以传授给学生时缺乏自己的理解,导致与实践实际相联系的匮乏。
模拟法庭教学是现代法科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传统的辅助教学项目。学生通过参与情境,能有效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务问题,提高实务能力。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能客观和直白地了解司法程序。模拟法庭的教学需要教师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既能在理论上指导学生分析法庭上的理论问题,也能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规范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指导,所以模拟法庭对教师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更高,更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三)实训时间有限
从2004年4月以后,为了适应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高职学制从3年改为2年。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为2年半,剩下半年的时间用来实习。学制的缩短,就使得专业教学更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意味着原本就不多的专业课更加要浓缩和精短。许多院校为了填满理论课的课时的不足,实训课一般是被用来充当案例讨论和案例分析课,使得真正的实训活动形同虚设。而民法和其他的法律学科相似,是一门理论性极强同时操作性不高的法律学科,课程的特点造成了实训难度的加大。
由此可见,传统民法教学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资源设置,缺乏与高职高专学生能力和就业岗位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应措施。如果单单注重书本上知识的讲授,“照本宣科”,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锻炼,那么必然不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对策分析
(一)找准定位,明确教学培养方向
高职高专类法学教育无论是培养目标还是学制、设置都与本科类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异。本科类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具有扎实理论功底的学术类人才,并使其向研究型人才逐步转化。而高职高专类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掌握实践操作能力和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培养法律实务能力”。这就是要求高职高专的学生不必追求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具体到民法学课程上,就是要培养学生学习并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将所学有效运用于社会实践。本科类法学教育学制设置一般为4年,像民法这类法律学科一般分为两个学期学,一个学期讲民法总论,另一个学期讲民法分则。而高职高专院校民法学的设置一般较短,只有一个学期。笔者所在的学校,民法学一般在大一下学期开课,也就是学完宪法、法理这些基础类法律学科之后开课,设置80个课时。而公安专业50个课时,法律文秘专业40个课时。基于以上原因,教师要想在民法学课堂中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必须考虑到高职高专的特点,明确培养方向和学制设置状况,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只有这样才能适应高职高专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
(二)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1.开展案例式教学。民法教师在课堂上实施教学时,如果只是简单地用多媒体放映课件,然后进行民法教学,这依旧属于单项式灌输教学。学生在学习时,光听光记,仍旧会感觉到枯燥乏味,会削弱课堂教学的互动性,使得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受到遏制。因此,开展案例式教学的精髓还是在于教师,教师要能够主导课堂,能够引导学生积极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教师有极大的热情和热心对待课堂,以及需要灵活会应变的教学方式。例如,在教学中,如果发现事前设计准备的教学方法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兴趣不大时,必须当机立断采取另一个教学方法。学生对一门课是否感兴趣,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教师的引导。教师通过课堂讨论、案情模拟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课堂讨论是一种有效的互动式和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师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对案件积极思考,学生对案件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对不同的观点展开讨论。在这里教师并不是高高在上的“讲授者”,而是通过对案件的谆谆善诱,起到引导的作用,是“引导者”,通过引导,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与增加学生学习民法的主动性。笔者在课堂教学中经常使用案例教学,如最近网络购物非常兴盛,让学生结合这一热点,说自己网购的经历和见闻,引出民法基本原则中重要的一个原则——自愿原则,来开展讨论。通过讨论,使学生了解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它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原则、核心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循这一原则。此外,还能够通过还原案情,让学生角色扮演,演绎民法案例,使得学生们增强民法学习的趣味性和主动性,更加深刻的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与精神。
2.“现实中的法庭”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建立与利用法学教学基地,使法院的一些民事审判开庭地点放在学校,开展良性互动。学生通过旁听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加深对民法基本理论知识与民事审判程序的理解,再与模拟法庭相比较,完善模拟法庭制度。同时,可以适当组织学生到法院旁(下转第61页)(上接第22页)听民事案件的审理,使他们更加直观地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所了解,激发他们学习民法的兴趣。笔者所在的法律系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研室,开展了让某法庭入校的活动,旁听的学生人数众多,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效果良好。同时,应参照现实中的法庭,做好教学总结,不断调整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对模拟法庭教学不断创新,完善模拟法庭制度,以实现实务性的高职高专法科学生的培养。
3.利用院校优势,开展教学实训。笔者所在的院校是公安院校,可以利用公安院校与基层派出所的关系,请优秀的民警来学校授课,讲解基层公安对民事纠纷的主持与调节,并结合实际案例来说明民法知识对基层公安工作的重要性,这样加深学生对民事调解工作的直观认识。同时,双师型教师可以利用“双师”的身份,请律师事务所里优秀的律师来学校举办讲座,请他们讲述自己的民事办案经验、调解经验与法条解读,使学生不出校园,在校园里就可以了解接触民法。另外,笔者学校公安专业的学生会到派出所见习。在见习期间,他们会第一手接触到民事案件,他们接触的民事案件会促使他们翻阅民法课本,以及促进他们学习民法。
(三)加强师资建设
民法教师只有不断提高民法理论水平与司法实践水平,才能更好地把握民法教学的重点,从而更好地提高民法教学效果,为培养合格的高职高专法科学生打下基础。这就需要民法教师定期调研,到实践中锻炼与学习;还需要教师不断累积自己的民法知识与实践经验,使自己的教学更加贴近社会,避免学生“只知书本,不知社会”,避免“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马特.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8(5)
[2]郑玉敏.民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3]梁恩树.应用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的构想[J].高教论坛,2008(5)
[4]王威.高职院校宪法学案例式教学方法的困境与出路[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师资队伍 结构 对策
师资队伍的结构和素质是影响高职院校教学质量,决定高职院校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高职院校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和资队伍素质。
当前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结构和问题
1.当前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结构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师资队伍一般由老教师、年轻教师、企业引进和兼职教师等四类人员构成。
(1)老教师。这类教师来源于原中专学校的教师。其特点是:①忠诚敬业。②知识面宽。不少老教师在其多年的教学活动中,讲授过三门甚至更多门课程,一般都掌握了多门课程的知识;③教学经验丰富。老教师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教学能力强,教学水平较高;④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老教师们,有的下过海,有的在企业长期兼职,有的经常带领当时的中专学生在企业实训或在校内指导学生实习。所以,他们具备了双师型素质教师的基本特征;⑤职务高,职称高。老教师们大多数已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许多人担任了院系部领导或教研室主任等职;⑥老教师掌握的现代新知识少,不擅长现代化的教学手段;⑦学历杂。这支教师队伍中,有本科学历、专科学历,甚至还有中专学历,也有少数在职研究生学历。从总体上讲,这是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值得信赖的师资力量。但是,在未来五到十年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将会退休。
(2)年轻教师。这类教师是高职学院成立后,各学校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其特点是:①非师范生多。高职院校新招进的大批年轻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多数是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的学生,他们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短,也没有系统地学习教育、教学理论;②专业实践经验少。年轻教师几乎未参与过社会实践,他们不熟悉企业生产、销售流程及相关专业技能,动手能力不强;③高学历者多。年轻教师以大学本科学历为主,有少量研究生学历,还有的是从教后,参加了研究生班学习,取得研究生学历。他们掌握了所学专业的新理论和新知识,能熟练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和教学软件进行现代化教学;④从业志愿不定型者多。一些年轻教师不安于高职教学工作,其中一些人还在寻找机会,希望到机关或有影响的企业谋职。总之,这是一支掌握现代专业知识,但专业实践经验不足、教学能力有待提高、充满活力的师资力量。他们是高职学院未来发展的希望和依靠。
(3)企业引进。这类教师是学校从企业或行业引进的人才。其特点是:①人数少。在各高职院校中,企业引进教师的人数仅占学校教师总数的5%左右;②实践经验丰富。这类教师一般有五年以上的企业工作经历,他们曾经是企业的业务或技术骨干,有的还具有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等技术职称;③专业理论知识陈旧,不熟悉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缺乏教学工作经验。
(4)兼职教师。这类教师是各高职学院聘请的高校、企业、行业的兼职人员。其特点是:①挂名者多,兼课者少。有的兼职教师仅在学校挂名,从不授课;②流动性大。兼职教师和学校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有的还在多个学校兼职,他们往往以其工作方便性或报酬的多少来决定其的兼职自愿;③管理难度大。兼职教师们通常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为主,他们要遵守各自所在单位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难以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连续为学生授课,经常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④许多兼职教师不了解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责任心不强,不善组织教学活动。
2.当前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多数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是“四低”现象并存。即: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低、双师型教师比例低、企业行业引进教师比例低、稳定的兼职教师比例低等。“四低”现象的存在,影响高职院校内涵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就是要实现由“四低”到“四高”的转变——实现高职教师队伍中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高、双师型教师比例高、企业行业引进教师比例高、稳定的兼职教师比例高等。
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对策
高职院校应按照高学历,双师型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具有“四高”特点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1.多渠道引进高素质人才,改善师资队伍结构
(1)引进高学历师资,提高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高职院校引进师资的重点一般应是研究生以上学历。从当前的实际来看,不少高学历人才一般不会将高职院校作为其择业首选,他们更愿意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大型国有企业、政府部门或本科院校发展。所以,仅靠高职院校自身的竞争力是难以吸引高学历人才的。高职院校吸引高水平师资需要政府部门在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2)引进行业企业优秀人才,提高企业行业引进教师比例。增加实践课和实训课的开出率,必须有足够的实训指导教师;提高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有高质量的实训指导教师;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专职的实训指导教师。要实现上述目标,高职院校就必须大力引进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解决实训师资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的问题。一方面政府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废除企业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政策限令,打通企业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的界限,为企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人员)到高职院校从事教学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高职院校自身必须深化改革,制订优惠政策,吸引行业企业的优秀人才。
(3)聘请兼职教师,提高稳定的兼职教师比例。兼职教师的加盟,能改变高职院校的师资结构,补充专职教师的不足,解决实训指导教师的数量,提高实训教学水平。在国外,高职院校兼职教师比例普遍较高。德国高等专科学校中,兼职教师占60%~80%;美国社区学院兼职教师占60%以上;加拿大社区学院,兼职教师的比例高达90%。国内外实践证明,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对高职院校开展理实一体化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高职院校要多渠道聘请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兼职教师的比例,形成实践技能课程和实训课主要由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高职院校要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保持和兼职教师的常态化沟通,并创造条件将优秀的兼职教师引进学校,变成正式的专职教师。学校还可以聘请已退休且身体健康的老会计师、老工程师、老推销员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2.建立学习、培训机制,促进“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形成
高职院校教师要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学校也必须建立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健全的师资培训机制,促进“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
(1)增强师资培训的针对性。在教师培训中,要针对不同类型教师的短板,制订培训计划,设计培训方案。通过针对性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专业实践技能和教学理论水平等,使他们成为高职学院“双师型”教师的主体,成为未来合格的专业带头人;通过针对性培训,让引进教师和兼职教师了解和熟悉高职教学特点,掌握基本的教学理论和方法;通过针对性培训,帮助老年教师掌握现代教学技术,促进其知识更新等。同时,要加强对年轻教师、引进教师、兼职教师和新招聘教师的高职教学理论、教学规律、教学艺术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
(2)构建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学习机制
①发挥教研活动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高职院校要明确教研活动的功能和作用,创新教研活动的形式,提高教研活动的质量。教研活动不单纯是行政事务性会议,它的主要功能是教学活动的准备与教学活动的总结。前者是讨论教学内容、制订教学计划、协调教学关系、讨论教学方法。后者是总结教学经验和教训。通过教研活动达到教师间的互相交流和相互促进,尤其有利于年轻教师的成长。教研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要恒久坚持。此外,学校还应邀请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
②发挥传统的听课制度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落实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制度,使教师在互相听课中达到相互交流,相互取长补短的目的。老教师要听年轻教师的课,以学习他们的新知识,帮助他们发现教学活动中的问题;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年轻教师听老教师的课,以学习他们的教学艺术、理论知识和教学态度;年轻教师、老教师听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的课,以向他们学习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知识。高职院校应探索听课这一形式的具体实施方法,制订促进教师间互相听课的制度,并长期坚持。
③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平台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企业经历”是认定“双师型”教师的重要条件之一。校企合作不仅是为了解决学生的实训问题,也不仅是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问题,它也应当是校企双方合作培训人员的平台。校企双方要实行人员互聘、互相兼职的常态机制。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到企业兼职、调研、讲学等。坚持新任教师深入企业一线顶岗实践制度,在实践中锻炼年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此外,学校要保证教师学习、调研的经费支出,并实行专款专用。
3.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师德教育,稳定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必须重视师德教育,贯彻落实国发〔2012〕4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师资队伍。“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创新理论学习的方式和载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确保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2)人尽其才,发挥各类教师的专长。只有人尽其才,才能发挥人才的作用,体现人才的价值。据上述分析,四类教师各有所长。老教师德高望重,教学经验丰富,知识全面,学校要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建设和指导年轻教师方面的带动作用;年轻教师有活力,掌握现代教学技术,学校要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改革、多媒体教学中的骨干作用;引进教师和外聘教师实践经验丰富,学校要发挥他们在实践教学中的独特作用。
(3)加强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改革外,高职院校自身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相关制度,营造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的内部环境。核心是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制订引进高学历、高职称和企业优秀人才的制度;制订鼓励教师深入企业调查、兼职的制度;制订企业引进人才和双师型教师职称晋升的办法等。
总之,完善师资队伍结构,建立“双师型”为主体,有“四高”特点的师资队伍,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是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永恒课题。它需要政府的推动,社会的支持和学校的坚持;更需要制度的保障,方法的创新和教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查达德.职业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四个问题[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5.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关键词] 实训模式;新观念;新方法;提高素质
【中图分类号】 H3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0-016-2
检察业务培训是检察院系统对各级检察院干警进行培训的重要主渠道之一,必须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发展的深入,检察业务培训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崭新的问题。一方面,人类社会正进入以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全新时代,形势的发展对检察院系统干部队伍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教育观念和原有培训模式的影响,现行的许多培训手段及方式方法又滞后于时代的发展,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业务培训提出的新要求。如何不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摸索出符合新时期检察院检察业务特点的培训方式方法,对于提高培训效果,推进检察干部队伍高素质专业化建设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本人就检察业务培训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提出如下观点:
一、更新旧观念,确立新思路
(一)检察官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细化社会分工的结果,对作为司法官的检察官实行职业化管理,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检察官素质、提升法律监督水平的必由之路。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和职业地位。完善检察官职业化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在检察机关实行有针对性的检察教育培训,规范和强化检察教育培训,正是实现职业检察官综合素能大幅提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实现检察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保障,切实规范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势在必行。
(二)必须更新培训就是“你来我训,我讲你听”的观念,确立教学相长、优势互补的教学思路。规范和加强检察教育培训是检察官职业化进程的迫切需求检察教育培训就是要通过对检察官的素质教育实现检察官的职业化。
必须更新培训就是封闭学习、理论灌输的观念,确立课堂讲授、研讨交流、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实践证明,检察业务培训不同于其它院校的培训学习,单一的理论灌输无法适应任职培训需求,也难以有效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要摒弃那种关门抓学习和“填鸭式”的培训做法,注重三种方式的相互结合。
(三)必须更新培训就是照搬模式,依葫芦画瓢的观念,确立求实创新,有所作为的发展思路。检察官职业化中对检察官的素质要求在同职业制度范畴内应当是一致的,检察官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检察官不仅仅是法律家,而且应当是法学家;二是具备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办案进程的能力与技巧,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实务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充分掌握法律事实的变化;三是具备特定的思维方式,通过无限往复地逻辑证实过程外化为一种定向思维习惯,从而成为检察官区别于其他法律共同体的突出职业化特征;四是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只有通过教育培训,使检察人员具备上述四项基本特征,才能达到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的基本条件,即人员队伍素质条件。
二、检察业务培训的主要方法
为了适应司法改革及检察官职业化的新需要,推动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有必要根据基层院的实际特点,构建一套适应检察官职业化特点的教育培训途径方法。检察业务培训方法是完成培训任务的工具和手段。它是参加培训的双方为了达到一定的培训目的所运用的活动方式的总和,解决的是如何教和怎样学的问题。近年来,在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自学法、研讨法等培训方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注意将行为科学理论和情景,将现代公务人员培训方法引入检察业务的任职培训中,并探索出一系列新的培训方法。这些方法变以培训者、培训平台为中心为注重了参训检察干警的积极参与,有利于调动残血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易于学员所接受,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收效。主要方法包括: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教育培训中采用案例组织教学活动的方法。由培训师选择典型性、普遍性和有争议性的案例,引导学员进行多位性、多向性分析,强调学员的独立与自治,促使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作出决策,解决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培训师充当导演和辅助人,潜移默化地启发学员思考,锻炼学员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情景模拟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又称角色扮演法。由培训师设计一种环境和情节,让学员模拟环境中的角色,从事指定的活动,真实再现事物矛盾冲突和管理过程。培训师编剧,进行必要策划,但不能干预学员“演出”。目的在于训练学员在复杂情况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菜单教学法。菜单教学法是在同一教学时段推出多个教学专题,供学员选择;然后按需施教,分堂授课。这种教学形式加强了教与学的双向互动,培训师突出本人研究专业,学员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菜单,既为培训师拓展了培植专题的空间,又满足了学员个体需求和个性特点,增加了教学时间和内容的弹性,有效地促进了教学相长。
(四)经验分享法。经验分享法是重视和利用参训学员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自身知识体系的新的培训方法。它将来自不同部门的培训学员作为某一方面的信息源、知识库,充分利用这一重要的资源,设置检察长(或公诉处长、公诉科长等)论坛,请学员走上讲台,互相交流,多层面、多角度地了解社会现实,达到取长补短,互相启发的目的。
(五)流动课堂教学法。流动课堂教学法是在传统的“参观考寨”走马观花的基础上,将课堂拉向社会,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地点聘请专家讲授专题,并结合专题实地参观的教学方法。“流动课”可以活跃教学气氛,拓展授课领域,加大了理论与实际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为结合检察业务职务培训工作实际开展开辟一个新途径。
(六)公共事务处理训练法。公共事务处理训练法,也称“一揽子事件法”。培训师为学员提供一大堆有待处理的文件和事务,要求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些文件的阅读、批示和事务的处理。然后,由培训师和学员一起对每个人的处理结果进行比较、评价和总结。
(七)管理游戏法。管理游戏法要求学员在一定规则、程序,目标和输赢标准下竞争,往往是全组合作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它能通过调动学员的参与热情和兴趣来训练他们的合作意识、互相协调的方法与技巧,使学员在行为中不自觉地展现自己在实际组织或群体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有所感悟,这比单纯地讲授知识收获更大。
(八)集体讲授法。集体讲授法是考虑研究一个问题可能会遇到多门学科内容的具体情况设置的,既可以安排不同学科的老师在同一课堂内先后从不同的专业角度讲授同一内容,增加课堂信息量;也可以安排同一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观点的几个培训师,在同一课堂上分别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进行辩论,使学员从不同观点的交锋中学会全面地分析问题。
三、找准突破口,创新检察业务培训方法
经调查发现,在检察院工作中呈现出以下几点普遍的群体性特:1.智商较高,但“逆商”和“情商”普遍偏低;2.学习能力强,但服从性差,个人主义思想突出;3.创新意识强,但不善于团结协作;4.工作热情高,但缺乏耐心踏实的心态。
(一)教学专题要精简,少一点基础性内容,多一点启发性和实用性内容。开展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必须要考虑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和自身特点,必须适合领导干部培训的自身规律,突出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落实到培训方法的改革中,就是要贯彻启发式的原则。要按照调整、改进、提高的思路,把教学专题的安排同素质能力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把握“中心”,紧扣热点,着眼实效。
(二)教学方法要创新,少一点灌输式讲授,多一点面对面解答和研讨。检察教育培训内容过于强调专业性由于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存在种类繁杂、数量众多的特点,为完成业务任务,检察院检察教育培训过分强调法律技术层面,制造“法律工匠”,这与法律建设的使命不相适应。检察官应具有广泛的知识面。这既要求检察官文理渗透,学习一些必要的自然科学知识,从而提高抽象思维能力,又要求文科知识相互交叉,使之具有丰富而深厚的人文基础,同时还必须包括一些边缘学科知识和社会实践知识。
(三)教学方式要改进,少一点课堂实施,多一点社会实践。打破封闭办学模式,改变单一的室内理论培训,既要有理论学习,又要走出去,面向社会,理论结合实践,加强办学单位与培训对象需要之间的结合。采取直接教育、讨论教育、案例学习、角色模拟或岗位实践等方式,既有专家、学者指导下的系统培训,也有部门领导、资深同事的业务指导,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单位的实习训练。
四、提高检察业务培训者素质的思考
干警本人教学培训的经历,充分体会到符合高质量教学要求的培训师综合素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私奉献的品德和健全高尚的人格。培训师健全的人格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奉献精神,这是健全人格的根本;二是自我完善的主体积极性,就是要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不断修炼,努力实现自身的完美;三是敢于创新的精神,在教学中敢于打破教育陈规,探索新的、科学的教育模式。
(二)渊博的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一个成功的培训师需要非常宽广的知识视野,正如俄罗斯教育界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只有当培训师的知识视野比学校教学大纲宽广的无法比拟的时候,培训师才能成为教育过程中的真正的能手、艺术家和诗人”。这个视野的宽广一是指信息的宽广;二是指书本知识的运用,要善于从现实中汲取信息,从而内化为自身素质。
(三)永不衰竭的创新精神。社会创新能力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培养,一步一步循序渐进地开发。教育在其中发挥特殊的作用,培训师则是关键所在。
(四)丰富的教学艺术。教学是一门艺术,而且只有靠积累、实践、提炼才能逐步形成,丰富的教学艺术我认为应当包括丰富的情感,生动的语言,自然的态度,灵活的方法,简明的课件等。
总之,为了适应新时期检察业务培训对培训师的要求,检察系统全体培训师必须努力加强自身修养,苦练“内功”,具备全面、综合的职业素质,以“身正人之范、学高人之师”为准则,积极献身检察业务培训教育事业,才不有负于党和国家对检察业务培训者的重任。
参考文献:
[1]在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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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学视角 社会实践活动 教育功能
通常意义上,教育功能(Educational Functions)指教育活动和教育系统对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产生的各种影响和作用。它往往指教育活动已经产生或者将会产生的结果,尤其指教育活动引起的变化、产生的作用。然而,社会实践是大学生社会生活中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教育意义的事例和行为。社会实践教育功能就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有意义的人、事、活动,启迪参与者思想、激励参与者斗志、引导参与者行为、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为自己认识社会、成长成才积累宝贵经验,最终促进各种有意义的人、事、活动全面进步,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一、适应多元的价值观念
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的社会背景下,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认识、思维、眼界及价值取向大大丰富起来。宽松稳定的政治环境、日益开放的国门、飞速的经济文化发展使人们的价值观念越来越趋于多元化。
毋庸置疑,多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民主、自由进步的程度。但是,正是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对传统单一价值观带来了巨大冲击。当代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独立的个性特征、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的判断作风。在适应多元价值观念的前提下,社会实践的教育功能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广大同学不因受媒体、企业家、名人、学术明星及往年实践团队的影响不盲目地跟风、吹捧、模仿,而是结合自己的经验认识树立自己的价值体系、判断标准,并据此形成自己的行为标准;第二,社会实践的教育功能结合个体价值观念,依据特定阶段青年的多元价值观念,通常依靠团队接触社会和市场,引导青年思想和满足其利益诉求;第三,青年一代多元的价值观念对利益的诉求越来越高,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与青年的需要仍有一定的距离,覆盖面及承担的功能有待扩展;第四,青年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热情衰弱,对活动的崇高追求甚至变相成为满足一小部分青年人利益的需要。
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的发展变化总会使组织的外在环境发生改变。因此,社会实践面对的新问题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应对。实际上,同样的问题结合不同情况,给出的方案不尽相同。大体上,我们有三种思路:思路一:统一法。这一思路的前提是承认目前社会实践活动覆盖面还不完整,因本身工作手段还不丰富,所以要团结凝聚青年,甚至工作要立竿见影,可在寻找当前优秀实践项目,特别是符合当代教育功能的特点上下工夫。思路二:协调法。这一思路的前提是从适应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出发,承认当前青年人的思想状态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同时看到当前青年的思想和行动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广泛关注他们对社会实践的需求。思路三:团队法。指社会实践面对环境的挑战,进行政策调整,对内加强建设,对外积极行动,主动应对变化,特别是集中火力攻破自身的薄弱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青年全身心投入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二、选取典型的教育功能
古人云:“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美国教育家杜威提出“教育即生活”,人民教育家陶行知主张“生活即教育”。教育家们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生活与教育密不可分,教育来源于社会实践,社会实践与社会生活互相作用、互相促进,强调在实践中把握真理,主张结合社会生活教育。
目前,社会实践的教育功能效果有所弱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实践主题选取不尽合理,没有广泛的示范性,从而使社会实践教育功能得不到充分体现。面对当代青年多元的价值观,社会实践在择取反映其教育功能的典型上却没有反映出这种变化。常常出现一个学校“一个示范团队教育数百团队”的情况,教育功能过于单一、缺乏层次,已经成为社会实践教育功能的流弊。面对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当代社会特点,学校更需要抓住社会热点问题突出其教育功能,如我校围绕深化改革观察(重点观察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向)、科技支农(科技支水,水利人员培训、水利科普讲座、先进技术推广、工程一线指导等有一定技术含量)、国情水情(调研水情为主、探究国情为辅)、美丽中国(生态环保、水环境保护等)、教育关爱(爱心支教、扶贫开发、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等)、政策宣讲(十八届三中全会、系列重要讲话、中国梦、核心价值观、河海宣讲等)、校友故事采编(有广泛代表性,包括专家学者、中高级官员、总工、商界精英、一线技术人员、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全民阅读(到村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活动)、青奥志愿服务专题等,还包括打造国家级重点团队、省级重点团队专版、学生骨干队伍专版(青马、1442、学生组织、国防生等)。
此外,影响社会实践教育功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专业指导老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大学生的认知规律角度看,在社会实践中,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从抽象思维到实践”的过程,尤其是从事专业调研,如科技支农(科技支水、工程一线指导等有一定技术含量)、国情水情(调研水情为主、探究国情为辅)、美丽中国(生态环保、水环境保护等)更需要专业老师给予过程中的指导,从而对参与同学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人文意识的形成、自我教育的自觉性,尤其专业认同感和归属感产生更大的现实意义。
三、把握合理的利益原则
看重利益原则,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批判鲁诺・鲍威尔时写道:“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2]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人们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行事目的,利益原则尤为凸显。社会实践实际操作、利益原则在社会实践的教育功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那么,我们如何推动社会实践工作呢?要做好这项工作,盘点目前社会实践中现有的资源总量和资源分配进行分析也是目前实际工作中运用有限资源把握合理利益原则的前提。格伦斯基、克尔博、罗斯曼等人分别提出了六种资源形式: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资源、声望资源及人力资源[3]。
――经济资源。指在社会实践中团队能调动的财力多寡。目前社会实践团队的主要经济来源于上级拨款,一些活跃的社会实践团队在活动中能够争取一些社会上公益组织的赞助。但是总体上,力求把握公平合理的经济资源分配,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参与者的积极性。
――政治资源。社会实践往往在共青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共青团在我国政治格局中拥有较强的号召力和活动能量。而社会实践组成的团队代表着一个合法组织、一所大学的明信片,在社会中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是社会实践团队的实际地位依赖于它的作为。
――文化资源。这是社会实践团队的文化品质及拥有的文化品牌。经过多年的实践累计,社会实践活动拥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内涵,但掌握的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比较少,特别娱乐文化资源不多,故而对青年的直接影响力需要进一步开发。
――人力资源。社会实践往往以大一、大二等低年级学生为主力军,在调动的学生干部、青年人数方面较多,但这类学生的社会知识能力储备较为欠缺。由于缺乏经验,参与主体的整体性意识不强,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发挥教师及学院的指导作用。
――社会资源。指社会实践活动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目前情况是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团体活动,与其他单位有接触,基本上都是活动中的个人与其他部门建立了联系。同时社会实践活动社会网络渠道和团队负责人关联性较大。
――声望资源。指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心目中和社会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品牌本身的价值,应当说,当前几乎所有高校中都有社会实践活动,但很多学生还没有形成对“社会实践活动”的感觉,社会实践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需要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社会实践活动在政治资源、文化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形象资源方面拥有的资源可以不断挖掘,因此怎么把握好合理的资源分配是引导评价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向标。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一级组织者的资源分配常常与该上级组织本身资源的丰富度,分管领导对社会实践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相关性;第二,同一个学校中,优势学院、重点团队本身天然资源多,易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调动资源,而弱势学院、一般团队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第三,具备优秀学生的团队在团队组建、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成果展示汇报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机会(如后期表彰中的团队协作、新闻报道、校友故事采编、先进个人等各种奖项)。这些团队会获得上级调拨更多资源,被同行参观,得到许多关注,而工作不到位的团队,由于受到忽略,得不到改进。
四、积淀丰富的实践成果
积淀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是建立在大力宣传的基础上的,因此,将典型选题、结合专业及对有针对性的群体展开宣传攻势,典型事迹报告团巡回报告、扩展影响,在当代社会尤为凸显。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余年的积淀,在活动内容、活动规模、制度完善、内涵建设和组织形式方面有丰富的发展。
一直以来,我校十分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从中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了解基层、认识社会,增进对自身专业的认识,使大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国情、认识社会、完善自我。为把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推向深入,河海大学在全国各地与一些知名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学校定期组织大一、大二、大三年级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就业实训、社会实践,基地单位给参加实训的学生提供岗位和专业指导。利用这样的实践机会,学生不仅能了解社会对大学生综合素养的要求,而且能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从而增强完善自身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基地吸纳人才、学校改进模式人才培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总之,社会实践应结合当代热点,充分运用最新契机“趁热打铁”、强化观念,对广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剥离了课堂理论教学的枯燥承袭,培养了广大学生关注现实的意识,拓宽了实践视野,提高了实践能力。在关注当下社会潮流问题的社会实践中,组织者、指导教师应有效利用这一平台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回访实践基地的激励机制和循环体系,进而发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常态效应。一方面,通过历年社会实践成果展示,增强大学生对现实的关怀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社会实践给他们认识基层、认识社会架设平台。另一方面,丰富的成果展示让学生锤炼了自我发展能力和主动学习能力。实践过程中体验到团队精神、挫折教育、计划安排、专业应用、社会需求等,这些深刻的教育更能促进大学生参与意识的增强和潜能的开发。
然而,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同样需要推陈出新、反思总结。组织者应当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立足点,重新审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功能。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发挥社会实践的教育功能,坚持凸显阶段性成果,从小处入手、大处着眼。
五、结语
在转型加速期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推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功能具有显著的时代性。当前高校实施人文素质教育,要加强大学生人文教育学理研究[4],重视开展社会实践。从推动其教育功能着手,组织者必须全方位地进行资源盘点,一方面着眼于资源供给,另一方面注重资源分配。当前社会实践在选题方面存在既丰富又不丰富的两面性,而资源分配呈现调配不平衡的状况,要求我们更科学地使用、开发有限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主张从适应多元价值观念、选取典型教育功能、把握合理利益原则、积淀丰富的实践成果四个方面入手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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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03.
模拟法庭脱胎于英国早期的律师学院(Innsofcourt)的一种授课方式。律师学院对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对英国法治的成长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其前身为13世纪后期被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的行会组织。由于法官与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及丰实的收入,许多贵族子弟学习法律已然成为时尚。他们寄宿在伦敦中央法庭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区附近的客栈或酒馆,聘请开业律师讲课或提供辅导,逐渐自发组成一所所具有自治团体性质的、行会式的简易法律学院。到了14世纪,此类学院已达到十多个[1]。律师学院的授课方式主要有:从律师提名的讲诵师授课、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举办模拟庭审。模拟法庭通常由学院监督或讲诵师担任法官,学员分别扮演原被告,通过这种方式让学员亲自参与到模拟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在实践训练中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法律是“训练所得而非教授所获”。事实上,他们既实践法律又学习法律[2]。至19世纪70年代“判例教学法”兴起之前,美国大学法学院承继的是英国律师学院学徒式教育的传统。20世纪20年代,“判例教学法”受到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诘责,美国法学院对法学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进行了大胆的改革,用“实习课程”“专题课程”“模拟法庭”等代替了“判例教学”,提高了法学院学生发现法律事实,找到案件解决方法的能力[3]。我国所称的模拟法庭即从美国的法学院课程mootcourt或mockcourt翻译而来。模拟法庭之所以广受法律教育的青睐,主要是因为其实践。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法学是行动的科学,法律教育是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是诸多实践能力的综合,具体包括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诉讼能力及写作能力等。逻辑思维能力是指能识别法律问题的性质,灵活运用相关法理进行法律分析和推理,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是指通过语言或者文字准确完整地向他人或社会传递观点与诉求以及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沟通能力是指选择恰当的沟通手段与当事人商讨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说服他人采纳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的能力。诉讼能力是指谙熟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善于运用诉讼策略与技巧,化解诉讼困境的能力。写作能力是指根据诉讼需要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并能正确运用法理与法律进行说理阐释的能力。这些能力既在实践活动中得以体现,又需通过实践活动进行培养。模拟法庭是模仿法庭审理,由学生参与行动的全过程。这是一个从案例选择到形成判决等一系列的实践活动过程,包括案例文献搜索甄选、文书写作、庭审活动、调解活动、总结归档活动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系统的实践活动,如分析案件事实、提炼争议焦点,制定诉讼策略、制作法律文书、运用辩论技巧等,帮助学生建构法律思维范式,演练法庭辩论技巧,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在模拟法庭中,角色扮演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学生们扮演着法官、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书记员等角色,学生在各自的角色中实践着相应的“角色”活动,体验到自己角色对能力的需求及完成“角色”任务工作的不足,又能从其它角色完成情况汲取经验及教训,以完善自己的实务能力。模拟法庭由于其仿真了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真实案件审理的每项活动,是培养学生综合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方法。申言之,模拟法庭这一教学形式自诞生起就是一种帮助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
二、模拟法庭方法之于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的必要性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学价值在于为实践服务,其发展有赖于实践的推动。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4]。美国法律教育中实践教学贯穿始终,特别重视文书写作技巧的训练。德国将法学教育视为职业教育,尤其强调教学中的实践能力的培养。2002年德国颁布《法律教育改革法》,将司法、行政、法律咨询方面的法律实战经验纳入基础课程的大纲。日本的法律教育经历了一个从侧重理论传授到引入法律实务技巧为核心的过程。为提升文书写作课程的地位,分别开设状、判决书、意见书等单类文书写作课程[5]。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主要为基层司法机构和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机构培养具备法律知识及实践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的法律辅助人才,其课程体系包括理论课与实践课两部分。除了法理学、法律史学等属于纯理论的课程外,其它课程理论与实践属性兼而有之。理论课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及理论,使学生了解和熟悉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而法律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养则须通过实践课教学来完成。从法事事务专业定位看,人才培养更侧重于学生的操作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它涉及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写作学等学科知识,更强调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及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文书写作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律文书写作》是一门典型的实践性导向课程,课程的设置为学生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司法实践之间架设起了一座桥梁。无论是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抑或是基层法律辅助工作,法律文书制作都是必须具备的一项核心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需要
传统法律文书教学大致分为两个步骤,即讲和练。老师讲授基本写作知识与写作要求后,课后给定案例让学生仿写。由于学生没有针对处理现实案件的紧张感与压迫感,往往只注重格式的正确性,照葫芦画瓢,而对案件实体中理由部分只是轻描淡写,大大减弱了法律文书的实务功能。
(二)综合性需要
如前所说,法律文书写作涉及诸多能力要求,需要一种教学方法将这些能力统括起来进行训练。模拟法庭的综合实践功能满足了法律文书写作要求,它将分析判断、运用、写作等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可以选择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方式。
(三)有效性需要
法律文书写作虽然应用性较强,但内容较为枯燥,学生缺乏兴趣,学习比较被动,教学效果不能令人满意。模拟法庭由于存在角色分工,如在原被告之间、公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对抗性、辩论性,再加之学生好胜心理,学生在准备这些文书时会主动思考,倾注更多的注意力,因此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四)实务性需要
法律文书大系包括若干子系统,若从诉讼性质角度分,可分为民事诉讼类法律文书、行政诉讼类法律文书及刑事诉讼类法律文书。任何一种诉讼都会涉及到众多的文书写作活动,模拟法庭可以按照实务的需要对学生诉讼文书写作进行系统的训练,学生走出校门很快就会进入角色,承担起法律事务性的初步工作。
三、法律文书写作中的模拟法庭教学环节设计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诉讼中原告、被告、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于模拟法庭的任务目标的差异,其社会效果和实践模式也不同。按照任务目标的不同,模拟法庭可分为表演型、体验型以及教学型等三类。表演型模拟法庭通常由学校相关组织(通常是团委或学生会)在特定的时刻(如宪法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所开展的活动,其任务在于进行法制宣传、庆祝法制性的节日,宣讲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等。这种模拟法庭有给定的剧本及台词,学生只需按照剧本中的角色进行表演即可。体验型模拟法庭,其任务在于熟悉程序法的具体规则。这类模拟法庭,由于其是在单一的程序法中进行,侧重点是了解和熟悉程序知识。前述两类模拟法庭讲究的是形式仪式及体验,参与者并没有真正的“动脑动手”,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作用非常有限,一般在低年级中课程实训环节采用。教学型模拟法庭,是指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依托课程而实现其特定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是将知识传授为主转变为以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的互动式教学,目的在于全面提升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技能。由于其任务目标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尤其适合那些要求学生“动脑动手”实践性导向的课程。法律文书写作属于典型的“动脑动手”的实践性课程,因此,教学型模拟法庭对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不失为一种较佳的实践教学模式。但要真正发挥出教学型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必须要注重教学环节的精心设计。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法律文书写作中的模拟法庭教学环节应由下列环节组成。
(一)课程开设
法律文书写作不是体现“写”的形式与技巧,更是众多部门法的知识与理论的综合运用。对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而言,由于学是相对较少且理论课程容量较大,一、二年级基本上开设的是理论课程,因此,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宜在高年级(学校一般是在三年级的第一学期)开设,开设时间通常在制定教学大纲时就须确定。由于模拟法庭中涉及众多法律文书,故模拟法庭教学一般宜在主要文书的写作理论讲授及初步训练后集中进行。根据三大诉讼对文书写作的类型与要求不同,模拟法庭教学一般进行三到四次。
(二)规则制定
模拟法庭作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教学方式,在教学环节中需要制定科学的考评规则。一般而言,要从学生参与的态度、文书的准备、文书语言的表达、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庭审后的对文书点评及文书修改与完善、提交等几个方面进行考评,形成考评分值。考评规则是教师给学生打分的依据,也是对学生的约束,有助于克服模拟法庭“少数人做,大多数的看”的弊端,让所有的学生都能积极地参与其中。
(三)案例甄选
为避免文书写作的形式化及模拟法庭的表演性,案例素材通常是老师自己或律师亲自处理的真实案例。在选择案例时,不宜选择事实过于简单、证据过分充足的案例,而应选择那些争议相对较大的案例。如此可强化法庭的对抗性,为学生提供充分的思辨的空间,激发起处于对立面的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欲望。对于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如状、答辩状、公诉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学生亲自制作。这可以避免“模仿性写作”的“无的放矢”的不足,增强文书写作的针对性及感受性,进而提高文书写作的有效性。当然也不宜选择曾经是热点且已定案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件已随着法院的判决而失却的悬念,先入为主固化了学生的思维,激发不了学生的思辨欲望,加之网络中有相应的文书可复制,会大大减弱文书写作效果。
(四)角色分配
由于各个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同及职责不同,不同角色的学生撰写的文书类型也不同,有的相对简单,有的较复杂。为使更多的学生获得尽可能多的写作锻炼机会,通常做法是将学生分成不同组,如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证人组等。通过在不同性质案件的模拟法庭角色变换,让不同组的学生有机会写作不同类型的文书,从而提高学生文书整体的写作能力。
(五)文书制作
制作法律文书是理论转化为法律实践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模拟法庭中,不同的阶段对应着相应的文书要求。诉讼前需要准备的文书包括通知书、传票、状、答辩状、词,诉讼后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公告及相关的执行文书等。这些法律文书是诉讼的载体,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工具,是诉讼参与人处理法律实务的产物,是法律运行的结果。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学生不断学会和掌握处理法律实务的技术和操作本领,培养和提高了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在诉讼文书准备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诉讼文书的规范形式,对诉讼文书的内容、语言表述、逻辑性、结构性安排都要进行细致的指导。
(六)法庭模拟
在庭审进行过程中,不同角色的学生会宣读其之前准备的文书,表达其主张,阐明其理由。对方当事人会对其主张及理由从事实、法律、逻辑性等方面进行抗辩。因此,庭审过程是对文书准备质量的一次检验,也是文书进一步完善的过程。庭审后,应要求学生针对庭审中暴露出来的文书中的漏洞及不足问题进行反思、修改。
(七)及时点评
关键词海峡两岸五年制高职比较研究
台湾的五年制专科(以下简称“五专”)和大陆的五年制高职是同一种学制不同的名称,即专科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属1997年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的第三级第一阶段的5B;其形式也是一样的,即招收初中毕业生入学,在校学习五年,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文凭。这样一种学制在台湾称为“五专”;在大陆,1985年刚试点时称为“技术专科”,也称为“四五套办”,而现在则称为“五年制高职”。
台湾现有五专69所,占全部专科校的89.6%,1994年,台湾五专在校生135260人,占专科生数的66.2%。可见,五专是台湾专科教育的主流。
海峡两岸五年制高职发展简史
五年制高职的形成
19世纪后叶,近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在我国诞生,其标志是1866年左宗棠在福建船政局附设的船政学堂。1902年8月清政府颁发《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正式的近代学校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职业教育以实业学堂的形式构建了初、中、高三个逐级递升的层次。壬寅学制虽经公布,但并未实施。而在全国实行的第一个完整的近代学校系统是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初步构建了以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为三条主干的国民教育体系。在实业教育体系中有五年制高等实业学堂,这是我国五年制高职的雏型。
1904年1月,清政府还颁布了《奏定实业学堂通则》,将实业学堂分为高中初三级。随《通则》同时颁发的《奏定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规定,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学,学制分为三年、四年、五年和五年半四种;商船业中机轮科为五年。笔者认为,机轮科是我国最早的五年制高职的专业,标志着我国五年制高职的诞生。
2、五年制高职的消失1912年,中华民国第一个《学校系统令》公布,史称“壬子学制”。在这个学制中,实业学校分为甲乙两种,程度分别等于中学三年级及高小毕业水平,可视为中初级职业教育。为充实学制,教育部以学制公布至1913年8月,又陆续颁布了各种学校令,如《实业学校令》、《实业学校规程》。因与壬子学制有所差异,故综合后确定一个统一的新学制,史称“壬子一癸丑学制”,一直推行到1922年新学制的诞生。在“壬子一癸丑学制”中,实业教育虽得到了加强,如甲种实业学校从原来低于中学程度提高到平于中学程度,但五年制高职随之消失。
3、五年制高职的再生
1912年10月,教育部公布《专门学校令》。《学校令》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专门学校的宗旨是“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5)。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诞生的标志。1913年8月,教育部公布《实业学校令》和《实业学校规程》,明确实业学校的宗旨是“教授农工商业必需之知识技能”,并将实业学校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是“施完全之普通实业教育”,乙种是“施简易之普通实业教育”(6),其程度分别相当于清末的中、初等实业学堂。而作为高职的高等实业学堂则归人大学系列的专门学校。(7)。这是我国首次明确高职属大专层次的高等教育,这是优点;其不足之处在于难以区别5A、5B这两种专门学校。
《实业学校令》第九条规定“农业工业等专门学校,依本令规定,附设甲种程度之学科者,为甲种实业讲习科。”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开了我国专科办中职的先河,也可以说是现行五年制高职的“四五套办”学制的雏型。
1922年11月,由黎元洪以中华民国大总统名义颁布“壬戌学制”,亦称“六三三四”学制。这个学制基本符合中国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就职业教育而言,明显存在不足之处:尽管有五年制的专门学校,但高职仍没有独立设置,而以专门学校代之。专门学校有两个接口,一是与中职接口,这类专门学校为5B;二是与高中接口,这类专门学校为5A。
1928年5月,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重新制定《中华民国学校系统》,将职业教育分为初、高两级。所谓高级职业学校相当于中等教育水平。这次会议还将“专门学校”改名为“专科学校”,一直沿用至今。此时的专科学校主要与中职衔接,属5B性质。
193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后,在专科学校中设有招初中毕业生,修业期五年的专业,同年起先由音乐、艺术、蚕丝、兽医等科先行,再推广于工科专科学校。这样,五专首次出现在学制图中,此时五专属5B性质。实质上,五专是专科教育中的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专科教育。因此,五专与高工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较大的相关性。
4、五年制高职的发展(1)大陆五年制高职的发展
1983年11月,高教二司选择少部分工科学校试办五年制专科教育(9)。这是五年制高职发展的前奏曲。1985年7月,国家教委职教司同意航空工业部、国家地震局和上海市的三所中专学校试办五年制技术专科,这是现代意义上的五专诞生的标志,而且是按5B要求进行教学,突出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经过十年艰苦探索,1995年5月,国家教委在试点学校之一的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召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试点工作总结交流会”,充分肯定试点的成果,并为后来者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1994年10月和1996年6月,国家教委分别批准成都航空工业学校、大连海运学校等18所中专校试办五年制高职班。目前全国共有22所学校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并于1996年11月成立了“全国五年制高职教育学校协作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2)台湾五专的发展(10)
1948年,台湾试办五年制农业职业学校。同年,教育厅批准创办五年制“省立台北工业专科学校”,至1950年8月正式成立,这是台湾第一所五专学校。1966年6月,台教育部颁布五年制高级农、工、商、家事等四类职业学校教学科目暨“五年制高级职业学校设置办法”,并于当年第一学期试办。1968年秋,五年制职业学校全部停办。随着台湾经济发展,专科学校培养人才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政府鼓励私人或财团兴办五专。这样,台湾私立五专学校迅速发展起来,至1985年,69所五专中私立有4所,占71%。这一点明显与大陆的五年制高职不同:国家教委批准的22所学校没有一所是私立的。
台湾为简化学制,曾就“三专”存废作过研究,大多数意见赞同停办三专。原三专改制为学院或技术学院。因此,目前台湾专科以二专、五专为主。二专与中职接口,五专与初中接口。为强调五专的职技性质,台教育部在1968年将专科教育从高教司划归技术职业司领导。
海峡两岸五年制高职状况的比较1、学校数及科类
台湾的五专分为农业、工业、商业等12个类别。大陆的五年制高职分为工业、交通、海运和通讯等4个类别。
2、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
台湾为发挥五专的功能,于1967年9月制定五年制共同必修科目表。1971年9月又单独修订五年制工业各科科目表,1975年12月起对五专课程进行第二次(工科为第三次)修订工作,课程标准于1977年6月制定公布。五专采用学年学分制,至少须修满220学分,分配如下:(1)共同科目:语文学群42学分,社会学群12学分,数理学群10学分,艺术学群4学分。(2)专业科目(专业基础科目及专业核心科目),72学分。(3)校订科目(相当于大陆的选修课):80学分(其中必修科目最多不得超过70%)。
大陆1985年试点时三所学校因专业不同,难以统一课程。当五年制高职学校增加后,为统一课程创造了条件。1997年5月,全国五年制高职公共课开发指导委员会成立,着手对语文、英语、数学等六门课程进行开发。1998年1月,全国五年制高职专门课指导委员会成立,着手对专门课进行开发。目前,公共课和专业课教材有的已开始使用。大陆的五年制高职尚未实行学分制。
台湾五专的课程设置,早在1967年就已制定,后经五次修订,体现出的特色主要有:(1)增加课程弹性、发展学校特色;(2)理论与实践兼顾,并加强实作教学课程,提高学生技术水平;(3)扩大通识课程领域,加强学生人文素质;(4)注重五专与高中、高职(即大陆的职高)课程的衔接,以利学生互相转学。以机械材料工程专业为例,按三段式设置,分别称为“共同科”、“专业基础科”、“专业核心科”。共同科由语文、社会、数理和艺术等四个学科群组成。专业基础科由数学、物理、化学等三科组成。专业核心科由材料力学、机械材料、热力学等10门理论课、电机实验和机械材料试验等2门实验课以及工厂实习、专题制作等2门实践课组成。
大陆五年制高职的课程设置,以我校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为例,过去也采用三段式,现在则逐步采用模块式,由公共、机械、电、计算机和选修等五个模块组成。
台湾五专的共同科目,相当于大陆的基础课,它以“学群”形式出现,是一大特色。但就其具体课目来看,与大陆基础深并无很大差别,如语文学群包括中文、英文两课;社会学群含有法学概论、宪法、职业道德教育等课;数理学群有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等课。这些课目,大陆的五年制高职亦开设。当然。因政治体制不同,属社会学群的课程的授课内容是不相同的。
台湾五专设置课程数共有30门,大陆五年制高职设有34门(不包括选修课),在数量上相差不大。差别在于课程的安排,台湾五专的理论课集中在前三年,后二年很少,且从第4学年第二学期起一直到毕业的一年半内不再安排理论课,全部用于实验和实习。而大陆五年制高职的理论课一直要上到第五学年第二学期的期中,留出最后半个学期用作毕业设计。
三、海峡两岸五年制高职发展前景的比较(一)台湾五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台湾学者的研究认为,五专已面临诸多问题,1984年后,曾提出五专教育学制的存废问题,可见问题之严重。影响五专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
1、入学原因。学生报考五专最优先考虑的因素是不必再受升学竞争之压力,还不能以高教育品质来吸引学生。学生入学前对各专业的教育目标及教学内涵不甚了解,也未能确定比较符合自己兴趣的专业。
2、课程。实习课程、专业课程和一般课程的内容仅小部分能适合就业需要,尤以一般课程最为严重。实习课和专业课的课时数不足,而一般课的课时数则过多。
3、教材。五专后二年专业课采用大学教材,前三年正考虑使用职高教材,也就是说,没有自身的教材。
4、师资。五专高年级的师资才学不足。
5、转科与转学。多数五专学生曾有转科(即大陆的专业调整)或转学的意图,但大多数学生未能达到目的。在校生转科最主要因素是所学专业不合自己的兴趣。转学的最主要因素是学校办学成效差,学生对学校不满意,故要“跳槽”。
6、就业。部分工科类五专毕业生在1973年以前曾高度发挥作用,获得社会重视。但以后因台湾经济衰落,普遍供过于求。另外,由于大量增设专科学校,使专科毕业生超实际需要,形成就业困难。
7、学习动力。约有40%的五专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意愿降低,主要原因:一是学校教学效果差,二是所学专业不合自己兴趣,三是学生就读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修业年限长又在同一环境为时过长,易产生怠惰心理。
8、收费。五专的前三年课程与职高相近,但学生的学杂费按专科标准缴交,收费不合理。
9、私立学校。台湾私立学校经费筹措困难,导致教育质量下降,也影响五专的声誉。
10、服役。五专男生毕业后要入伍服役2年,这样延长了就业时间,且二年股役后再就业,学校所学知识与技术已不适应用人单位需要,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11、文凭。五专学生盲目追求文凭,许多学生到了四年级就放弃专业课程而上补习班,准备到大学插班,有的甚至考取跟自己过去所学完全不同的科系。毕业后五专学生纷纷改行,对自己所学专业无法学以致用。
为解决上述问题,台湾学者提出了改进建议,主要有:
(1)、改进教育制度。试行弹性学制,即学生修完前三年课程后,允许其选择就业或升学,满足学生不同的需求。根据专业特点,调整修业年限,以三年制为主流。教育目标多元化。
(2)、改进教育管理。加强招生前宣传工作,使学生更了解五专教育。畅通五专学生转学、转科的渠道。提高师资素质,制订进修计划。对才学不足的高年级师资调任前三年基础教育课程。进行课程改革:一是确定合理的各专业课程课时数,二是改革不适应就业的课程内容,三是课程设置采用前三年为共通性课程,以奠定基本技术为主,后二年为专业课程,以培养管理及工程设计才能为主。专家建议核心技术课为40%,社会经济知识课为8%,意见沟通的技术为10%,应用数学与科学为20%,专业课程为22%,也即一般共同性的科目约78%,专业性的科目约22%。四是按“能力本位”编写教材。一些专家还在设计按未来学为重心的新教材,以取代静态、传统教材。
(3)加强教育评价,使评价工作制度化。
(4)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
(5)加强私立学校经费的资助。
(二)大陆五年制高职的发展问题及对策1、确定合适校数
大陆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仅为台湾的五专的三分之一多一点,应该再扩大。五年制高职规模扩大,并不意味着全国现有3204所中专校全部都来办高职,还要考虑学龄人口状况,五年制高职着重考虑初中人口状况。以上海为例,初中适龄人数在1995年是高峰期,达到59万人,以后呈下降态势,到2008年跌入低谷,只有28万人,还不到1995年的50%,再往后,又有所回升。由此可见,国家教育部要加强宏观调控,在全国确定一个合适的学校数。
2、改革教育观念
五年制高职从中专脱胎而来,又参照高工专而成长。因此,在教学计划、专业设置、课程等方面或多或少显现出中专或高工专的痕迹,亟待改革。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改革教育观念,摆脱“学科中心”论束缚,树立“能力中心”的观念。教育是发展人的个性的过程。笔者认为,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人格中心”思想更符合面向21世纪高职的发展。没有个性,就没有创造,在“人格中心”教育观念指导下,情商教育,创新教育等才能得以实施,学生的个性特长和潜能才能得以更好发挥。小平同志、江总书记都很重视创新。五年制高职从现在起就要积极营造创新氛围,培养具有创造能力、创业精神的学生,使五年制高职更好展示自己风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职教育应适当加强理论知识的传授。这既是时代对教育的要求,也是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1994年公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已经提出“加强对受教育者的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灌输……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当然,也要贯穿在五年制高职教育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教育的四大支柱: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和学会生存。笔者以为,这四大支柱强调的是能力培养,与高职教育十分匹配。五年制高职应围绕四大支柱设计、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以培养一代新人。当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像使用纸和笔一样方便时,职业教育对学生动手能力培养难度会下降,不必花很大功失去训练,也就减少了实训课时数,而可让学生更多去学知、学做、学生活、学生存,去培养创新能力。
3、借鉴台湾经验
台湾五专在办学过程中的有些做法和想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根据大陆的实际状况,主要有:
(1)试行弹性学制。我们可将台湾五专的做法稍作改动,前四年进行理论学习与实验训练,第五年集中进行实践性训练或上岗锻炼。这样,也有利于提高教室的利用率。
(2)加强招生前宣传力度。这一点很重要,学校应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失时机地恰到好处地推销自己。到了招生之前,更要加强力度,使更多考生及其家长了解学校,报考学校,从而增加报考的人数和提高生源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