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0 20:57: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及自然、人文景观,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旅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园实际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政府依法确立森林公园为县级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区和拓展区:
第三条凡在森林公园范围内从事建设、经营、旅游及森林植、伐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发改、农业、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公安、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拓展区作为远期发展区域由所在地镇政府和管委会共同管理,所在地镇政府应严格制止乱搭乱建、违反规划要求擅自转让土地、林地等行为。
第五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委会在森林公园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鼓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开发旅游项目,修建服务设施。
第二章环境管理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景点景物,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不得建设规划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八条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新建、搭建、扩建各类房屋,不得对房屋进行突击装修、翻新。
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规定私自扩大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或转让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征用或转让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确需抚育或更新性质采伐,应当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取得合法手续。
第十二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葬坟。管委会对森林公园范围内已有的坟墓按规划规定逐步迁出。无主坟由管委会统一处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游客和驻森林公园核心区内的单位,应爱护森林公园内的资源环境。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核心区内的经营者应持合法证照按规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核心区的门票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
第十六条禁止在森林公园核心区内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妨碍旅游或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或建筑。
第十七条在森林公园核心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标牌、标语的,相关职能单位应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再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第十八条进入森林公园核心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管委会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随意倾倒固体垃圾;
(二)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采种、采脂;
(三)在禁火区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等野外用火;
(四)乱刻乱画、污损、损毁园内设施设备;
(五)伤害或者擅自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毁林开垦、开山、开荒、采石、采土、修坟立碑;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关键词] 森林公园;低碳旅游;制度保障研究
[中图分类号] F592 [文献标识码] A
低碳旅游是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推行碳汇机制、运用低碳技术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新方式。低碳旅游的发展得益于低碳经济的全面推广。英国政府2003年发表的《能源白皮书》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指出低碳经济正日益影响和诱导着人类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方式,在各国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各国倡导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中国旅游业掀起了研究低碳旅游的热潮,许多学者认为低碳旅游成为当前及未来旅游开发的必然选择。当前各地森林公园都在大力发展旅游,但低碳旅游不可或缺的“推行碳汇机制、运用低碳技术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需要相关制度保障,森林公园如何利用相关制度保障更利于低碳旅游发展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森林公园切合发展低碳旅游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指出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指出森林公园建设事业是保护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为社会提供良好森林游憩服务,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文化和健康消费需求的一项重要社会事业。森林公园走一条不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代价,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因而,森林公园建立的目的是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旅游,目的是发挥森林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最大化。
低碳旅游实质上是低碳经济在旅游产业的体现,而低碳经济是人类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它通过低碳模式与低碳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关系进行理性认知后的一种理性权衡,是以更少的碳排放量来获得更大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低碳旅游发展实际上是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政府绩效、科技发展、消费市场、环保组织、社区居民、旅游企业、旅游目的地等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森林公园建立目的之一是开展森林旅游,设立初衷体现了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理性认知后的一种理性权衡,彰显了低碳理念,促进提升游客的生态环保意识,最适宜发展低碳旅游。森林公园发展低碳旅游有利于传播生态文明,倡导低碳生活,实现三大效益的最大化。
二、保障森林公园低碳旅游发展的制度框架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核心理念主要通过“碳汇机制”的推进、低碳技术的运用以及低碳生活方式的倡导等三方面来实现。碳汇机制倡导通过增加森林碳汇体方式来降低大气中二氧化碳。低碳技术要求交通、建筑等部门减少碳排放。低碳生活方式指减少个人生活中碳足迹的一种绿色生活方式。低碳旅游正是通过推行碳汇机制、运用低碳技术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等三方面来实现旅游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可见,森林公园发展低碳旅游需有保障推行碳汇机制、运用低碳技术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等三方面顺利实施的相关制度。(如下图)
森林公园低碳旅游发展制度框架图
(一)森林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保护森林资源与环境是森林公园的首要目的,当前可利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风景资源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时需遵守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园的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免遭破坏,保持动植物生存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对水与大气造成污染。
(二)森林碳汇体增添的鼓励政策
碳汇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森林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通过森林植物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当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森林是最主要的碳汇体,相关部门应制定经济补偿、补贴、减免税收等相应政策,鼓励森林公园管理方及其他方面通过植树造林,增添森林碳汇体,从而减少空气中的二氧化碳。
(三)低碳技术运用的监督机制
低碳技术分三类:第一类是减碳技术,是指高能耗、高排放领域的节能减排技术。第二类是无碳技术,比如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三类就是去碳技术,典型的是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CCS)。森林公园旅游开发需要用到的低碳技术主要涉及前两类,体现在景区内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景区建筑及其日常使用是否采用低碳设计、低碳用能、低碳构造、低碳运营等方面,公园需要健全的相关监督机制推动低碳技术能在公园内使用,否则低碳旅游难以保障。
(四)低碳旅游消费的管理制度
低碳技术的运用体现森林公园旅游生产的低碳化,而旅游者是否采纳低碳旅游消费方式是旅游消费的低碳化,只有生产与消费同时低碳化,才称得为真正的低碳旅游。而旅游者的低碳需要旅游者的生态环保意识与行为,在当前旅游者低碳意识并非很强情况下,促使旅游者低碳消费的管理制度必不可少,如规定使用车辆、游览线路、餐饮消费、住宿消费等相关规定。
关键词:森林公园;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1、森林公园的概况
森林公园是以大面积人工林或天然林为主体而建设的公园,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度假休闲,并按法定程序经申报后获批准;经过修整可供短期自由休假、或是经过逐渐改造使它形成一定的景观系统。龙峡山森林公园是位于崇左市城北区和城南新区的交接地带,南接市龙峡山小区北区,东接友谊大道,北沿沿山路到崇左市汽车总站,西沿宁明公路至铁路交汇处。公园东西最长处3.1公里,南北最宽处长约2.1公里,幅员约6.51平方公里。其中有林地面积约141.5公顷,无立木林地299.59公顷,裸岩地约8.9公顷,农用地约50.8公顷,其它用地约34.59公顷,规划区森林覆盖率约62.5%。公园所在城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春暖多旱,夏热多涝,秋凉而干,冬短微寒,年降雨量约1150~1450毫米,年相对湿度82%。因此草类植被以龙须草、野香茅等为主;灌木类以番石榴、剑叶龙血树、扁担竿等为主;乔木类以台湾相思、木棉、小叶榕、重阳木、扁桃、苹婆等为主。
龙峡山森林公园地理位置优越,森林旅游资源丰富。公园四周均有城市道路通达,临近水口湖保护区和崇左石景林风景区,从而形成资源共享和游览观赏的连续性。森林拥有天然起源的喀斯特石山阔叶林、木棉林、石山灌木林、番石榴林等,且林木茂密,树种丰富,花木繁多。园内森林季相特征明显,春天木棉花开,山花烂漫,鸟语花香,生机盎然;夏季台湾相思树绿树成荫,秋日木棉彩叶飘飘;冬季龙峡山仍有绿树红花;四季森林景观各异,美不胜收。
2、景观资源质量评价和开发条件评价
广西龙峡山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从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区域环境质量和旅游开发利用等三个方面确定评价结构和评价方法,对龙峡山森林公园进行综合评价。总得分数30.5分,(其中风景资源质量得分12.0分,区域环境质量得分6.5分,旅游开发利用得分9.0分,资源综合得分1.5分,特色附加得分1.5分)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的标准要求。
龙峡山森林公园区域内绿化覆盖率高,植物资源丰富,多山地。西部地形高差变化大,形成多处奇峰怪石,山谷盆地。西南部区域地形较平缓。北侧、西侧山坡上为人工栽植的相思林,中部山谷清幽、舒适的区域环境,与园外的城市空间形成巨大的反差,为市民的日常休闲活动提供了最便捷、最舒适的去处。山林、石山、特色植被、区域制高点等主要风景资源组成的城市中心区森林公园,对现存自然资源,从审美、生态、游憩和疗养等几个景观功能方面进行改造,以求达到良好的综合效益。通过对森林公园景观要素的分析,景观可控要素是规划设计的主体,因此合理的规划设计和长远的建设考虑显得非常重要,应从全局着手,从大的宏观区域着手进行环境改善。从风景保护分类来说,应对园内生物种群及其环境进行防护,区域内的生物物种和山体为一级保护对象,加强对园内生物种群及山体环境的防护,促进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和保持。从景观生态学角度来分析,对现状用地进行全面的生态恢复,绿化造林,从而有利于物种的传播繁殖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园区内的景观类型。从景观生态保护角度来分析,将市民的主要活动区域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恢复公园周边受人工破坏的区域,完善对区域内物种、山体的保护措施,从而在整体上恢复保护区域内的自然景观资源。
3、功能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龙峡山森林公园涵盖了森林公园中的游览、游乐、休闲、生态观光、生态保护、生态经营、野营、接待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并结合龙峡山森林公园作为城市森林公园的实际情况,以民族文化乡土文化作为展示窗口,融入了人文、纪念、市民活动等城市综合公园的功能,全园根据功能构成要素的提炼,规划分为7个功能区,分别为:主入口绿化休闲运动服务综合区;花山中心游览区;崇左山生态保护区;龙峡山绿色生态游览区;野外自然活动拓展区(含汽车营地);苗木生产经营区;公园综合管理区(含生活区)。
龙峡山森林公园规划的7大功能区,共包含12个景点和植物专类园:“绿色休闲”广场、“左江历史风情”纪念园、“南国红棉”木棉园、“民族歌舞台”表演中心、“绿海相思”生态林景及森林氧吧、“花山烂漫”山景(含“摩崖奇峰”和“攀岩觅趣”)、“鸟语花香”花卉观赏区(含“心阑盆景”园)、休闲体育活动区、“竹海奇观”专类景观林、“露营野趣”活动区、植树园、“春华秋实”生态观光果园。此外,还有1个综合管理区(办公和生活)和1个苗木生产苗圃。
龙峡山森林公园标志性景点包括主题文化景点和观景标志性景点。主题文化景点包括“象郡”大型主题雕塑、“左江神壶”雕塑、“铜鼓方阵”壮文化景点、“春华秋实”之“丰收”情景雕塑。观景标志性景点崇左峰“观日阁”和龙峡山“赏月台”。
4、旅游规划
龙峡山森林公园的开发方向是在发展休闲、观光、度假旅游的同时,大力发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适度发展科普考察、探险等专项旅游。森林公园的生态旅游应定位于景区内特有的奇峰、相思林海、木棉林、龙血树群落等原有景点,强调自然的原生态的地质、地貌,加大保护力度,同时融入壮族文化、民俗文化等人文景观的内容,从而形成自然与人文相融合的旅游文化格局。
龙峡山森林公园的游览交通方式为局部车游与步游观景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进行不同级别的分流,大部分的车辆停靠在公园南入口综合服务区,避免对公园环境的过度影响。由于受地形地貌限制及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要求,森林公园内部不能形成车行环路,车行道路基本可通过南入口休闲运动综合服务区、崇左山绿色生态观光区,总长度为4.2公里。其他各主要景区景点主要以游览步道连接,总长度约8.2公里。
5、规划管理
龙峡山森林公园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开发,避免多块分割、多头管理,建立统一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体制。坚持资源国有、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前提,经政府统一规划,把开发经营权剥离出来,通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保护开发、经营建设、管理协议,授权投资者依法有偿取得一定期限内的开发建设权、经营权及收益权。政府不得直接参与旅游经营活动,只负责统一规划、招商引资、市场维护和形象塑造等宏观方面的问题,具体的经营活动由企业来完成。
2014 年,吉首市以乾州新城为中心的“乾北生态新城”建设正式展开,湖南矮寨国家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评审工作如火如荼,湘西珍稀乡土树种育苗基地建设有声有色,以“绿色湘西”为主题的生态村庄建设风生水起……这些都是吉首加快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建设武陵山片区“生态城”的持续发力。
工程项目助推造林绿化
2001年,按照“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的总体要求,退耕还林工程在全市铺开。到2013 年,全市共实施退耕还林工程1.84 万公顷,1.8 万户8.2 万人受益,农户年人均增收210 元。2007 年,吉首被评为全国退耕还林先进单位。
2008年,按照州委、州政府部署,吉首市以常吉高速、吉茶高速、吉怀高速等高速公路吉首段为主线,以马颈坳至乾州与矮寨至河溪相交所形成“十字架”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扎实推进“八百里绿色行动”造林工程,共造林2000公顷,占全州总任务的37%,栽植以樟树、杜英、桂花等树种为主的生态园林树种1000余万株,实现了“春看花,夏看叶,秋看果、四季常绿”的工程建设效果。
2012 年,以封山和造林并举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和以楠竹低产林改造、营造“针阔”混交林为主的“法国开发署湖南森林可持续发展工程”同时启动,两项工程为该市林业生态建设提供更大的支持平台。此外,还相继实施了“世行”、“长防”、“小渊基金”等一大批林业建设项目。
各项工程的实施,使全市森林覆盖率提高到70.8%,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61万立方米,“城在绿中,绿在城中,城在景中,景在城中”的格局已逐渐显现。
资源保护巩固绿化成果
一直以来,吉首市通过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全力巩固造林成果。全市组建了204名专职护林员队伍,制定了《吉首市护林员管理办法》,明确了任务、职责等,工资报酬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出台了《吉首市森林防火禁令》,共同为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筑牢第一道防线。
与此同时,吉首市出台了《林地保护和利用编制规划》,将全市8.13万公顷林地分为西部水源涵养林功能区、北部速生丰产林功能区等功能区,加强了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进一步加强民用材采伐的管理,商品材实行零采伐制度,取缔了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企业15 家。同时,认真落实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地保护管理专项打击行动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的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毁林开垦和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切实保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多次开展以打击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为主题的“绿盾”“金剑”等专项行动,切实加强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按照省级要求,区划了2.72 万公顷生态公益林,落实了管护措施,其补偿资金每年通过农户“一卡通”进行发放,使广大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林权改革促进产业发展
2005 年,吉首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掀起了全民参与林业建设的。2009年,以“明晰产权,落实处置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市启动,通过两年的努力,全市发放《林权证》4.96 万本,发证面积8.13 万公顷,4.1万农户拿到了《林权证》书,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工作目标。2011 年,吉首市被评为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单位。林改不仅使农民真正获得了发展林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更盘活了现有林地资源。
2010 年,吉首市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和规范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其中,亿利德中药材种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生产金银花、杜仲等中药材为主,流转林地500.8 公顷,入社农户330 户,辐射白岩、马颈坳、矮寨等乡镇,形成了富有本地特色的现代绿色中药材种植产业。胡氏花卉苗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培育以丹桂、银杏等为主的30 余个城市绿化树种,在寨阳乡流转林地20 余公顷,年生产总值1000余万元。在河溪至矮寨、马颈坳至乾州有13.33 公顷以上规模的林业花卉苗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6家,形成了209国道、1828线独特的“十字架”花卉苗木生态景观。几年以来,全市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3 个,入社农户6000 余户,年创利润近亿元,流转林地1466.67 公顷,流转金额达4000余万元,扩大了林农的合法权益,带动了林业产业的蓬勃发展。
森林公园彰显生态品牌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分类管理;开展专项打击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1 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经营区域内的林地属于国有资产,是国有林场存在和延续的物质基础,同时它还是国有林场最为宝贵的资产。若无林地,国有林场的生存和发展将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1 少征多占林地
有不少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际使用的林地面积要比上报获批的林地面积要大。此外,还有的单位不管不顾国家的法规法规,以各种借口作为幌子或者以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等形式,在林地征用手续尚未得到审批办理时,就强行开工。还有一些征地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前提下,将国有林场的林地擅自挂牌出售,使得用地单位和国有林场之间的争议不断。
1.2 低价征占林地
地方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很多,这其中有的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标准低了很多。关于林地的征用补偿标准是参考当年产值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得到的。有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为林地征地补偿标准过高,强行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林地征用补偿,不允许林场和林地征用者进行协商,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林地被占用之后林场得到的补偿很少。
1.3 改变征地用途
有些林地在申报的时候明确表示将会用作建设公益性项目,但是当审批下来之后,林地上开工的却是一个个的商业项目,有的地方甚至用来建造商品房,征地的目的变成了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
1.4 非法占用林地
有一些群众认为山权是集体所有的,在林场的林缘空地或者林中,任意搭建家禽窝棚,修建坟冢。有的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随意开山采石,破坏了林木和林地。有的村集体以山地开发为借口,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开垦土地,种植蔬菜、果树、茶树、绿竹、毛竹等。有的村集体以山权纠纷或者是林地使用费过低为由,组织群众在林区抢山造林。有一些个体户不去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而是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在林地周边开办养殖场、木材加工厂等,这不仅侵蚀了林地,而且给林场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有关地方职能部门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地建设房屋,对群众在房屋四周的乱搭乱建熟视无睹,使得国有林场的经营林区被无情的侵蚀。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林场的经营区域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对林地非法征占。
2 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对策
2.1 实施分类管理
要对林地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项目,对划入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的征用林地要严格把控。针对公益项目征占林地,林地的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执行;工业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限度执行;商业项目的征地,则不允许办理。若临时征占林地,则占用期不可多余两年,而且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满之后,征占单位要恢复林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2 严格征占程序
对于征占林场林地的申请项目,林场要进行细致的审核,对用地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实到位,派遣两名以上的业务员对征占区域进行勘察,并给出调查意见,经过场务会的讨论审核之后,再上报林业部门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林业部门批准。没有得到省级林业部门批准的征地项目,不可和用地单位签署林地征占补偿合同,不允许在林地占用文件上盖章,要严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续的办理规范。
2.3 合理保护林地
为了对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更有效的保护,位于城区内的国有林场可以把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纳入到申报森林公园的范围,划入森林公园的规划中,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从而避免地方部门对国有林地的过多占用。若对于已经划入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地方政府或者部门的确要占用的,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征战手续,相应的林地征占的补偿标准也会提高。
2.4 开展专项打击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对非法侵蚀国有林地的行为定期开展整治打击活动,对于林地周围的群众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蔬菜种植、果树种植、开山采石、乱搭乱建、修建坟冢、建造房屋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以及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国有林场的林地内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的行为,除了依法补办手续、缴纳补偿费用之外,要予以重罚。对个体营业者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就擅自开办建材城、木材加工厂、饲养场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恢复原来的林业生产功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捐赠资金,是指开展“绿化长江行动”大型公益活动以来,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造林绿化资金。
第三条捐赠资金由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专账管理。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捐赠资金全部用于全县森林工程建设,包括森林工程示范片、森林公园、森林住宅小区、森林厂区、森林村庄、森林市街以及“社区林”、“创业林”、“光彩林”、“共青林”、“校园林”等。
捐赠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和集中使用原则。定向捐赠资金,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在捐赠者指定的区域实施森林工程,但使用额度不得突破该捐赠资金的80%。
第五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实行资金报账制,由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向县森林工程指挥部报帐。
第六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帐程序
(一)项目业主向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完工后,根据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验收意见,提交完整的报账资料,经县森工办初审,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划拨资金。
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中国绿化基金会《关于中国绿化基金长江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在捐赠资金中留存10%管理经费(捐建除外),专项用于本资金的筹集组织和有关的管理支出。
第八条实行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接受县财政局、税务局及委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资金使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由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在电视、报刊、网络媒体上,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捐赠资金开展的造林绿化工程,由县森工办进行技术监督,项目业主实施管理。
第十条若本规定与上级部门出台的办法有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区林业局,高区农经处、经区农经局、工业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采伐和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切实保护好我市森林资源,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处理抚育采伐和公益林保护的关系。多年来,我市采取的封山育林措施对保护森林资源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树木的生长,部分林地树木过密,影响透光透风,有些病死木、衰弱木没得到及时清理。为此,今年国家林业局提出开展公益林抚育工作。为了防止借公益林抚育采伐之机,发生乱砍滥伐现象,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严格进行管理。要广泛宣传《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抚育和保护的意义,正确处理好公益林抚育和保护的关系,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二、严格申报程序,依法办理公益林抚育采伐审核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生态公益林采伐的单位必须按程序申报,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抚育采伐。各级林业部门对抚育采伐单位申报的林木采伐批准同意书要严格把关,充分论证,做到能不伐的尽量不伐,能少伐的要少伐,严禁借抚育采伐之机乱砍滥伐。市林业局将对抚育采伐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出现乱砍滥伐的市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管理,严禁非法采挖移植树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重点保护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天然林、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以及其他生态脆弱地区的树木,一律禁止采挖移植。对从山上采挖移植树木的,一律禁止审批。要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加强苗木调运的检疫管理,对我市苗圃的松树苗木严禁调出辖区。对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树木的,一律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各市区林业部门要加大林业执法力度,组织林政、森林公安、检疫等执法人员,对辖区抚育采伐和采挖移植树木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非法采伐的,必须一律停止、依法查处。对非法采挖移植树木、非法调运苗木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市林业局将对各市区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行动不力、出现问题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案件进行通报。
1生态公益林总体情况
1.1区划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文件)和《江西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规定》,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1.2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及区域布局
宁都县生态公益林于2001年优先将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团结水库、竹坑水库等水库周边,梅江、琴江等河流两岸及36°以上水土流失区区划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792万hm2,2006年区划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万hm2,省级生态公益林6666.67hm2,2007年区划3.53万hm2省级生态公益林。宁都县8.992万hm2生态公益林按生态区域分布如下:水库周边3666.67hm2,其中团结水库2960hm2,竹坑水库686.67hm2;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1873.33hm2;省级自然保护区1000hm2;道路两旁8666.67hm2;河流两岸7380hm2;其它水土保持区6.73万hm2。
2建立健全了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
2.1组织领导机制
在国家公益林试点阶段成立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办公室。目前,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项目早已转入正式实施阶段,在条件成熟时区划一定数量的县级生态公益林。为此,宁都县于2007年通过县编委批准成立了“宁都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定编4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以强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领导和工作力量。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4人,配备了健全的办公设备:计算机、数码相机、一体机、GPS等。能更方便快捷地管理和查阅生态公益林资料,最大程度地方便了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乡镇于2007起年成立了“生态公益林管护队”,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岗人员及林业工作站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组成,为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员,共256人;2008年4月起全县又挑选聘任了一部分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的村组干部和乡村原护林人员作为生态公益林协管员,共286人。
2.2档案管理机制
在2007年林改的同时,宁都县就将生态公益林小班与林改宗地进行了对应,为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发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2009年,按江西省林业厅公益林办公室和江西省林业规划研究院的要求经过4个月的全面整理和校对,于当年年底完成了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到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完全同步,图表卡一一对应。纸质档案包括:分户明细表(分户登记卡)、生态公益林小班因子一览表、生态公益林小班图、林权共有人对应表、各年度生态公益林资金发放明细表、区划界定书、林权人管护委托书、管护合同等。并做到了专人管理生态公益林档案。
2.3资金使用、措施保障机制
宁都县严格执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江西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确保资金发放渠道顺畅、资金使用规范。自2007年起,集体林地中林农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都是使用一卡通,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帐上,没有出现截留和挪用现象。同时通过林权所有者与县林业局签订管护委托书、由县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管护达到预定和规范的水平。
2.4林农生态意识得到转变
2001年,生态公益林区划工作刚起步,因生态公益林不能采伐,林农有抵制情绪,工作很难做。随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和全县生态效益的初步显现,生态公益林已成为全县人民关注的一大热点,老百姓要求区划生态公益林和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热情也越来越高。随着生产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对青山绿水更期待、更向往。
3宁都县生态公益林存在的问题
3.1人为破坏
虽然有了相对的管护力量,但是在对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方面仍然存在乱砍滥伐、乱占林地和非法采脂等不法行为。
3.2森林火灾
随着近年来的天气恶化,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不少生态公益林被烧毁,使得其生态功能大大下降。
3.3林相单一
森林群落结构不完整,不能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应有的生态效益,在8.992万hm2生态公益林中疏林地面积达1.53万hm2,在有林地中混交林只有1.67万hm2,而纯林占了绝大部分。
3.4缺乏经济效益
全县生态公益林目前基本上处于全封闭的状态,不能产生经济效益。
4应对措施
4.1宣传发动
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是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从政策上确保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它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因此,要进一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包括设置宣传栏、公示牌、区域告示牌,通过宣传车、广播、电视、标语、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公益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全民对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全县人民对生态环境建设有危机感、紧迫感、使命感,从而使生态公益林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4.2强化林政管理队伍和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建设
1)加大建设投入,要确保基层工作力量,要确保工作经费,加大对基层林业单位的基础实施建设投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2)要加强干部思想素质教育,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严肃林政执法纪律,规范林政执法行为,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林业队伍。3)积极调动全县林业职工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员及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严格生态公益林管护员和协管员的考勤考绩,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要改革分配制度,真正把人员的责权利(包括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决策权)和绩效奖惩有机结合起来。#p#分页标题#e#
4.3严格落实生态公益林县级自查工作、严格执行管护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本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检查验收工作。1)检查内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管护责任和补偿资金落实、政策宣传、护林人员执勤、森林资源管护等情况。2)重点检查生态公益林小班的管护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建立每一次检查验收的小班检查记录,同时对照前一次的小班检查结果,核实本年度小班的管护情况,避免走过场。3)管护合同中可增加关于小班各因子明显好转的护林人员给予奖励这一条款,而对于小班因子有逆转现象的,视情节轻重必须对护林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4.4大力改造生态公益林林分结构
1)为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宁都县大力营造生态公益林中的疏林地和火烧迹地,2009年对400hm2疏林地进行了补植造林。2010年对2009年度733.33hm2生态公益林火烧迹地按照营造生态公益林的要求进行了更新造林。造林树种以马尾松、杉木、木荷、枫香为主。造林形式以针阔混交为主。2)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要逐步、快速将1.53万hm2疏林地补植并让这些林木迅速地生长起来;必须及时将火烧迹地更新成乔灌草结合的生态林。3)在合适的立地条件下要加大乡土树种的种植面积和树种类别,特别是一些有经济价值的树种或草本,这样在以后的种源选择和选育方面对全县的林业有很大的作用。4)在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水库周边可以多种植一些有观赏价值的树种,如杜鹃、桂花、玉兰等。尽力将县生态公益林营造成乔灌草群落结构完整的林分;并逐步提高森林植物多样性指数;使之在保持水土的基础上发挥观光功能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4.5科学经营生态公益林
对于生态公益林也要进行抚育管理。一方面可以加强林分的改造,以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一方面可以很好的利用抚育间伐给林农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特别是对毛竹林,应当向一些比较有经验的单位学习,如崇义县阳岭的万亩毛竹林基地,把公益林中的毛竹林建设成既是生态林又是经济林,对于林农来说一方面得到了公益林补偿,另一方面获得了和经济林同样可观的经济收益;对于林分而言,抚育间伐象卫生伐、透光伐、疏伐等均有利于林分的生长,只有进行合理的抚育管理才不至于使竹林成为过熟林和残次林,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生态功能。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每年尽量安排一定面积到森林抚育试点工程中,例2010年度已将200.1hm2生态公益林列入森林抚育试点工程。总之,我们不应该固守一种生态公益林不允许采伐的思想,生态公益林只是不能进行商业性采伐,必要的抚育管理则必须坚持。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旅游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旅游西进、旅游全域化战略,统筹城乡旅游发展格局,构建完善的休闲度假体系,强化旅游业态整合创新,进一步推进旅游综合体建设,提升旅游配套服务功能,做大做强西湖旅游产业,推动我区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全力创建休闲旅游示范区,打造首善之区、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要重点提高镇街的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总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1年底,实现全区城乡旅游总收入100亿元以上;到年,实现全区城乡旅游经济总收入翻一番。
三、主要内容
(一)统筹旅游产业规划
1、实施西湖区休闲旅游发展“十二五”规划。形成以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溪湿地为核心,各旅游综合体、旅游经济强镇和特色旅游村、旅游景区(点)、赛事节庆活动繁星闪烁之势。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吃、住、行、游、购、娱一体化发展完备的产业链,健全由城市综合体、旅游强镇(街)、特色旅游村(街区)、旅游景区(点)等构成的旅游网络体系。
2、加强对镇、街旅游规划的指导。指导镇街旅游规划与西湖区休闲旅游发展“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利用信息、人才优势,建立全区统一的旅游综合体规划策划平台,全程参与、指导镇街编制高质量的旅游综合体规划;鼓励和支持镇街编制特色镇、特色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旅游规划。
3、编制并实施《森林公园总体业态规划》。按照西山国家森林公园(西山森林旅游区)“一年申报成功、三年顺藤结瓜、五年建成5A级景区”的工作目标,完成《西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业态规划》编制,开始组织实施。
(二)统筹旅游项目建设
1、加快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利用西山游步道沿线丰富的旅游资源,将沿线美景串珠成链,建设杭州西山国家森林公园。推进灵山、龙坞等景区建设,提升沿江休闲产业带等乡村旅游品牌。基本建成五里塘生态休闲商务综合体、龙坞旅游综合体等。
2、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按照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生态优先、环境一流、文化为魂、细节为重、服务便捷、品质至上等八个方面的要求,理清思路,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将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成为打造首善之区、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的闪光点、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农民收入的新增长点,成为打造休闲旅游示范区的重要内容。重点打造上城埭村、双灵村、大清村、外桐坞村、长埭村、东岳社区、东江嘴村、慈母桥村、何家村、龙门坎村、西湖茶场村、灵山村等。
(三)统筹旅游市场营销
1、加大对镇街、村社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完善宣传品制作,加强旅游宣传片和营销策划方案的编制,在旅游促销活动中积极予以推介。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建立并完善旅游网站建设。
2、加大对乡村节庆活动的宣传推广。开发具有西湖区特色的乡村节庆活动,以节庆为载体,促进吃住行游购娱等配套设施的发展。
(四)统筹旅游企业发展
1、积极鼓励旅游企业发展。完善考核评价激励体系,形成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机制;鼓励酒店集团投资建设高星级酒店或开展连锁经营;指导和推动区内宾馆饭店上星级,鼓励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2、加强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学习先进景区建设的管理经验,提升我区旅游品质;积极搭建平台,促进酒店、旅行社、景区之间的信息互通和业务交流,实现行业内的良性互动。
(五)统筹旅游人才培养
1、完善旅游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旅游人才工作调研,分析旅游人才发展需求,制定科学的旅游人才培养政策;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旅游人才培育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干部交流、院校培养、企业培训多位一体的旅游人才培训体系;逐步规范上岗资格证制度和用人合同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用人。
2、加大旅游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旅游培训资金,对相关部门和镇街干部、旅游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旅游一线员工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推进导游员年审培训、中高级导游考试培训、金牌导游评选和优秀导游员大赛等工作。
3、创新旅游人才培训模式。积极利用各种载体,组织旅游企业参与教育培训。通过邀请专业老师授课、组织管理层和一线服务员开展服务业务技能和礼仪等培训、举行服务技能大赛、组织外地参观学习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4、加大对乡村旅游人才的培养。通过组织专题培训、业务技能培训、以赛代训、学习考察等方式,加大对镇街和村社、农家乐经营者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统筹旅游公共服务
1、构建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完善网站建设;增加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旅游咨询点。
2、加强旅游集散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黄龙旅游集散中心各项服务,完善紫金港旅游集散中心建设,提高之江旅游集散中心的利用率,实现中心城区到周边镇街旅游线路互通、客源互送。
3、完善旅游标志系统。协调并规范镇街旅游交通指引标志、乡村公路旅游交通指引标志的设置;加强旅游景区多语种标识系统的管理,开展全区旅游景区外文翻译规范化专项检查行动,提升全区景区外文翻译质量。
(七)统筹旅游目的地管理
1、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的力度;求真务实,强化旅游纠纷的处理;加强信息互通,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优化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品质。
2、加强旅游质监网络建设。深化旅游行业质监网络建设,扩大旅游质监服务在西湖区的覆盖面;完善旅游投诉体系建设,规范旅游行业服务,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3、加强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监督规范行业管理,引导旅游企业诚信经营、良性竞争,推进星级宾馆标准化建设。
(八)统筹旅游政策保障
制定《西湖区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对旅游规划、乡村旅游、旅游项目、节庆活动、旅游宣传推广、会议展览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加快旅游产业城乡统筹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深入研究,建立和完善加快旅游产业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效机制;各镇街、旅游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协商机制,强化合力,共同促进旅游产业一体化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适量捕杀、总量控制”的方针,通过专项行动,适时适地适量地猎捕野猪,控制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人畜安全、损坏农作物事件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为建设“幸福、美丽、生态”新服务。
二、行动主题
以人为本,为民除害,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三、行动区域
县林业局划定的猎区乡镇,狩猎对象严格限制为野猪。
四、行动时间
从2015年6月下旬开始,至秋收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好摸底排查工作,摸清本乡镇野猪分布和主要活动情况,确定重点区域,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
(二)、集中猎捕阶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在重点区域、重点乡镇开展集中猎捕野猪活动,确保行动效果。
(三)、总结巩固阶段。县森林公安局和局野保办要认真总结行动的成果和经验,探讨有效处理我县野猪及其它野生动物保护与猎捕、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方法,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州林业局野保科。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猎捕范围和数量。各乡(镇)猎捕范围和数量必须是我局文件规定的限额。只能在野猪分布较集中且危害严重地区进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人口密集区狩猎。
(二)、组织专人猎捕。每次猎捕活动必须要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参加捕猎人员必须有持枪证。猎捕时禁止伤害其它保护动物。
(三)、严格纪律。各相关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组织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关键词:福安市;森林城市;生态保护
城市建设要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将森林生态融入其中,以实现现代化文明城市。近年来,福安市将现有森林资源充分利用,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具有典型地带特色的森林公园,丰富的植被、景观优美的林地都成为了推进城市生态文化建设的载体,不但提升了福安市品位,而且也在带动当地农民就业致富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福安市地理优势
福安市位于福建省东北部,于1993年被批准为沿海开放城市。从气候条件上来看,这里属于是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受季风环流影响,夏长冬短,光热充足,雨量集中。以山地为主的地貌,由于高差悬殊,导致气候具有明显的垂直分布区域性特点。从福安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福安市近几年来抢抓机遇,铁心拼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拥有“中国油茶之乡”、 中国绿竹之乡”、 “中国南方葡萄之乡”的美誉。
2 福安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2.1 落实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发展战略
对于福安市的发展目标要予以准确定位,既要对于地域内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布局。将城市框架的扩大与城市功能提升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化粗放型为集约型的城市建设,对于城市中各项资源都要合理利用。在促进福安市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实施必要的生态环境保护,以促进城市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福安市中的生态环境、人文资源以及历史文化,都是谋求更高层次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元素。
2.2 以创建“省级森林城市”为目标
福安市依山傍水,具有优越的地理条件,加之秀丽的水景景观和曲折丰富的岸线景观的先天优势和得天独厚的自然山水条件,结合福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其他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为建立地域特色的风景旅游城市奠定基础。
2.3 强化城市品牌战略
福安市具有自然资源优势和地理环境优势,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生态环境、赏心悦目的城市景观和适宜的人居环境,就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各项元素的有效融合,塑造现代化城市新形象,强化城市品牌战略。
3 福安市创建森林城市的总体原则
3.1 福安市森林城市建设总体布局
福安市森林城市建设总体布局的核心是城市中心,依赖于森林景观空间结构逐渐向外辐射,形成了“一心、两轴、多点、多廊道”的发展格局。
3.1.1 “一心”。“一心”是森林城市核心,集中在福安建成区。在规划上结合绿地系统和生态环境保护,将现有的绿化美化充分利用起来,合理增加公园绿地建设,增加城区空间绿化范围,推进城市建设向生态化、森林化、人文化方向发展。将绿色福安空间建设作为重点,建设公园、小区游园、沿街桥体和楼体等立体景观,使城市居民不但生活与绿色空间环境中,而且还提供了便捷的生态休闲场所,增强了城市的特色与生态魅力。
3.1.2 “两轴”。福安市的交溪、穆阳溪、茜洋溪等形成了主要的城市滨水轴,其两侧的滨水绿地是重要绿色空间地带,迎合城市主导风向将城外新鲜空气引入城内,而且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成为福安中心城区重要的绿化景观塑造地带,沿主要道路布置的绿化为线状绿化体系的补充。
3.1.3 “多点”。在福安市周边分布有乡镇森林生态系统18个,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福安地区的的绿化率。诸如村旁、宅旁、路旁和水旁都是重点绿化地带。着力建设水岸宜林地段绿化、乡镇公园绿地、风景林(风水林)、林木种苗、花卉栽培、观光采摘或森林人家休闲旅游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
3.1.4 “多廊道”。利用高速公路等组成四通八达的绿色廊道,将分散的绿色空间连接起来。
3.2 “四绿”工程规划思路
3.2.1 城市绿化工程。在进一步完善建设现有森林绿地的基础上,新建、扩建、改造公园绿地,以乔木树种为主,形成森林小片林。提高中心城区交通干道森林景观绿化带建设,建设城市绿心,加大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城区片林建设,从而全面提升城区森林绿地的生态和景观功能。深入挖掘水体生态内涵,通过河流驳岸的自然式复原,形成生态缓冲区和动植物聚集区;通过临水植被的树种优选和合理科学布置,形成临水生态群落;通过临水生态保护禁入区的设置,形成生物自然繁衍迁徙廊道,从而达到保护恢复原有河流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小气候改善、增加生物物种多样性,充分发挥绿道生态效益。
3.2.2 通道绿化工程。将城市绿化网络体系与乡村绿化大背景连成一体,从城市延伸到乡村,一直到旷野,形成整个市域范围的森林绿化网络结构。在城乡结合区域,表现为线形的道路绿化以及沿溪流的自然滨水绿化带等,以创造自然、安全、舒适的生态型现代城市绿地系统中的“线型”绿地景观。
3.2.3 村镇绿化工程。把保护村镇原有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与村容村貌整治结合起来,以改善人居环境。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木、珍贵树种和景观树种,发展村镇生态文化旅游,建设绿色、富裕、文明的家园,实现村镇庭院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水岸风景化的村镇人居环境。
到2015年底,达到路旁两侧、水岸宜林地段绿化率达80%以上。70%以上的乡镇和村庄至少有1处公园绿地,每个乡镇50%以上的村保存有良好并连成一片的风景林(或风水林),每个乡镇至少有1处林木种苗、花卉栽培、观光采摘或森林人家休闲旅游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基地的目标。把村庄散生林通过整合形成小型绿化森林斑块,村庄通过道路廊道联系起来共同形成森林网络。
3.2.4 屏障绿化工程。在现有绿化的基础上,以重点地段的绿化、彩化建设为重点,邻近居民区的地段按照城市公园的建设标准,主要开展植树造林、森林保护、封山育林、林相改造工程建设,形成与中心城区森林生态系统相协调的环城森林生态圈。
4 福安市创建森林城市的保护措施
4.1 完善城市林业政策法规体系
实施国家、省、地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福安市地区特色和城市林业建设,完善福安市城林业法规体系。推动《福安市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丰富义务植树的形式,逐步提高福安市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修订《福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详细保护措施,落实管理和保护细则;制定《福安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福安市城市绿地规划与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城市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城市绿地实施绿化建设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森林安全立体防护,加强对森林、林木、绿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2 提高全民生态意识
加强森林城市宣传力度,从多个角度,以多种形式宣传生态文明和林业知识。策划健康的生态文化氛围,可以通过举办森林福安摄影大赛、福安森林节等项目,以电视、网络等作为载体加大宣传活动,以提高全民生态意识。组织植树造林活动,特别是3月12日的植树节,可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社会造林活动,鼓励广大机关、企事业和市民参与种植“碳汇林”、“巾帼林”、“共青林”、“新婚林”、“夕阳林”、“同心树”、“同龄树”“金婚、银婚长寿树”等各种纪念林(纪念树);通过规范化的植树基地建设,把全民义务植树与部门绿化、与重点生态工程、与城市景观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与社区绿化等相结合,不断拓宽义务植树实现形式,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及绿化实效。同时要做好森林景观的管理工作,特别是注重具有良好森林景观管理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林火管理。福安市要实施森林城市的自主创新战略,就要注意林业人才的引进和创新能力教育。特别要加强城市郊区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城市林业专门人才。
5 结论
绿色是城市的生命,既充满着生活的气息,又倾注着对理想的追求。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的生态理念,福安市依托地理环境和生态特点,将森林城市作为城市生命价值的存在。绿色家园的建设是文明生活的导向,为生活增添了绚丽的诗意。(收稿:2014-04-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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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外在国家公园法律体制领域进行了诸多国家层面整体性立法的尝试,并从立法目的角度明确了国家公园在保护地体系中的位置。而我国国家公园的法律体制尚待建立,应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并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公众参与制度、分区管理制度进行借鉴。创设我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需要解决立法缺乏整体性,立法目的不协调,法律位阶较低这三个问题。
关键词 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国家公园法:立法目的;保护地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居民环境法律意识状况研究(13FXB026)”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家公园”最早兴起于美国,一般认为是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琳提出,指的是设立在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区域内并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场所。它作为一项现代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形式之一,被实践证实能够在环境保护和利用方面实现双赢。尽管“国家公园”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但其上位概念,保护地[所谓保护地,依据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的定义指的是:致力于生物多样性、自然及其相关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维护,并通过立法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有效管理的陆地和海域。本文认为,保护地是各种类型及名称的保护区、公园、名胜区的总称。]的建设在我国已经持续多年,自20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以来,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在数量和规模上均有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自然保护区2669处,面积占国土陆地面积的15%。尽管各类保护地在数量上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多头管理、权责模糊、缺乏监管的保护地管理现状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为公众提供旅游、科研、教育、娱乐场所的目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相关部门于2015年5月制订《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旨在通过国家公园体制的创设来统合现有混乱的保护地管理状况。截至2015年6月9日,我国已选定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云南、青海9省市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国家公园发展时间较短,尚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正式的法律中虽然并没有使用国家公园之名,却已经有国家公园之实。因此,对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创制也并非需要完全重新开始,更多的还是需要对现有保护地法律体制进行整合及完善。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国外的经验成果出发,结合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创设所面临的新生问题以及保护地法律体制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发展提供建议。
我国现有保护地法律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护地的立法工作自20世纪70年代启动以来,已形成了一套在宪法指导下较为全面的法律体制。现有的保护地体制有九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A级旅游景区。相应的也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体制,其中以自然保护区的建构最为完整。自然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核心,并在发展规划、分级分类、土地利用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专门立法,同时为了对同类型的保护地实行更为精细化的管理,各部委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也逐渐完善和落实。尽管在数量上,我国的保护地法律体制已蔚为壮观,但受制于旧的行政体制与立法理念以及分散立法的弊端,整个法律体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而这对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是不利的。
缺乏整体性
权力的实然行使先于法律授权,此种现象屡现于我国的早期立法,现有法律体制的形成更多的是过去部门利益纠葛的产物。现有的九种保护地体制分别形成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条例及办法,立法模式缺乏整体性。这也是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块保护地,数个名称,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的直接原因。
立法目的不协调
在我国的保护地体制中,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未提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也就是说其施行的是一种“严格保护”的策略。此种策略并非完全不妥,在各国也常常适用于濒危物种以及核心区域的保护,但只有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极度迫切时,适用“严格保护”才是合理的。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占保护地体制的绝大多数.约占国土面积的12.96%,在如此大范围的区域内完全禁止开发利用,一方面将严重阻碍地方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进而导致地方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冷淡,影响长远的自然保护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不在强制而在合理,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禁止性规定,只会使得一些正常的资源利用行为变成“违法行为”,不符合法治之理念。
法律位阶较低
我国关于保护地的现行立法,除《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风景名胜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以外,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组成,其立法位阶较低,效果较差。这些法规由于效力位阶的原因,使得规定的内容方面受到了限制,一方面,类似于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不能规定;另一方面,当条文的规定与其他法律产生矛盾时应当适用上位法,这进一步削弱法规的实效。因此,保护地法律体制需要更高位阶的综合性专门立法。
国外在国家公园法律体制领域的经验
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公园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兴建国家公园的热潮。紧随美国之后,加拿大于1887年建立了Banff国家公园,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韩国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国家公园,并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体制。尽管各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各不相同,但主要发展经验均借鉴自美国,而且已经形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模式。因此,通过对它们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进行研究,抽取出其中的共性,将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属于保护地体系
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在其分类标准中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将保护地分为以下六个类别:严格自然保护区或荒野地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保护区、生境和物种管理保护区、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资源管理保护区。在此框架下,各国根据其特点形成了各自的保护地体系,而国家公园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加拿大的保护地体系较为简单,由野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组成,国家公园是加拿大保护区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澳大利亚是迄今为止唯一完全采纳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的国家,任何联邦保护地在申报时必须明确其申报类型。英国的保护地体系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可以按照设立的目的不同而分为严格保护型和观赏保护型。前者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具有特殊科学定义的地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特殊保护区、具有地区重要性的地质区;后者则包括国家公园、具有突出自然美的区域、列为遗产的海岸,国家风景区农业方面的类型有硝酸盐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新西兰的保护地主要也是按照设立目的来分类的,包括公共保留地、保存区、国家公园。韩国的保护地体系包括严格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天然纪念物和多种经营管理区,严格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等;国家公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娱乐等;多种经营管理区则主要以经营活动为目的。
通过对保护地体系分类的国际通行经验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保护地大致按其设立目的不同,分为严格保护类型与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并在各个类型下再按照设立目的或自然属性特征进行细化。
立法层级较高
美国在立法层级问题上极具代表性,自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法》颁布以来,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其中立法层级最高的当属《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其立法层级仅次于宪法。其他国家在国家公园的立法层面也极为重视,一般均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立法,如加拿大的《加拿大国家公园法》,南非的《国家公园法》等。而且,许多在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上并未选择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的国家也一般在国家层面进行了统一框架性的立法,如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 英国的《国家公园与乡村通行法》,德国的《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管理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尽管并未针对国家公园专门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但一般都对保护地体系进行了高位阶的立法,并在其中明确了国家公园的法律地位,如日本的《自然公园法》,俄罗斯的《特别自然保护区域法》,新西兰的《保护区法》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在综合性自然保护立法中确立国家公园体制,如印度的《野生生物法》等。
综合观察各国在国家公园立法领域的实践,无论最终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或者使用何种立法模式,多数国家都在国家层面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体制,极大地提升了其法律效力与实施的效果。
管理法律制度上有创新
第一,重视公众参与。加拿大在制定和实行国家公园的相关政策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公众参与,《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2.4条中明确规定: “在国家、地区和当地水平上,适当的公众参与是完善管理计划的必需步骤”。此外,由于英国的国家公园土地大部分为私人所有,为了不侵犯公民的权利,英国的公园管理局在施行任何规划决策时都须经过严格的公众参与。英国的New Forest国家公园管理局曾提出通过增加公园内的停车费来鼓励公共交通出行,但因为土地所有权涉及National Trust、Forest Commission以及很多私人土地,最后也没有成功。
第二,实行精细化分区管理。加拿大的国家公园在设置时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规定,国家公园可以分为五个区:特别保护区、荒野区、自然环境区、户外游憩区、公园服务区,每个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各不相同,游客在其范围内的活动行为也受到不同程度上的限制。日本的自然公园按照风景秀丽等级、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程度、游客使用的重要性等指标分为特别地区和普通地区。另外德国的国家公园也大体上可以分为核心区、限制利用区和外围防护区。精细化的分区管理制度可以针对国家公园内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在保护和利用之间进行更为细致的平衡,以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构建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思路
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
第一,实现立法的整体性。在保护地体制语境下,分散的立法模式更多的意味着部门利益的纠葛,以及体制的不统一,各保护地类型相互重叠,既不利于统一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生态生境的保护与利用。国家公园体制作为一项新的保护地类型,其创设更应贯彻统一整体的思路,否则其与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类型便无本质区别,这也是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初衷。综合国外的经验,各国在国家公园立法模式层面主要采用单独立法或者与其他保护地类型统一立法的模式,单独立法模式常见于判例法国家,而且其立法主体是立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结合我国分散立法的背景,综合改革成本与可行性的考虑,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明确国家公园与其他保护地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国家公园领域首先实现统合管理,这可以很好地实现“一区一法”的落实。若切实可行且改革动力充足,下一步制定统合度更高的《保护地法》也是可行的。
第二,提升立法位阶,加强法律的实效性。综合各国经验,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多数国家选择在国家层面制定国家公园的基础法律。首先,从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出发,国家层面的立法能够统一全国的国家公园政策,为地方特色的发展提出整体的框架性建构,同时由于法律位阶的提升,还能敦促地方切实落实国家公园体制。其次,从部门与部门的关系出发,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摆脱了部门立法分散的窠臼,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门利益纠葛对法律制定的影响。最后,从法律位阶本身的意义出发.国家层面的立法自由度更高,无论是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方面,还是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方面,提升法律位阶对国家公园体制的落实都是有益的。
第三,明确立法目的。参考IUCN以及各国对保护地分类的经验,对立法目的的明确可以在大方向上界定各保护地类型之间的边界。如果将保护地大致按其设立目的分为严格保护类型与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将国家公园归类为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则更为妥当。结合IUCN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公园定义为:为了当代和后代能够享受良好的自然生态,法律规定应当排除不合理开发利用和人类侵占,仅在符合目的的限度内允许科研、教育、游憩等活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区域。
借鉴各国在国家公园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第一,在国家公园立法中明确公众参与相关规定。由于国家公园的设立需要限制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甚至影响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因此为确保国家公园能够在地方落实,减少民众的阻力,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公园设立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以提供平台让民众反映自己的现实需求。而且,公众参与在保证政策制定公开透明的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细化分区管理制度。精细化的分区管理制度可以针对国家公园内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在保护和利用之间进行更为细致的平衡。德国的分区管理模式较为可行,将国家公园分为核心区、限制利用区、外围防护区,各个区域内的开发利用程度依次提高,如有必要,也可根据开发利用类型的不同进一步细分。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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