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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申请书

时间:2022-06-30 23:18: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补办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补办申请书

第1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报销外的一切付款。

二、流程:

应付款项:

(1)经办人需要填制《付款申请书》并签字,将《付款申请书》与相关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交给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业务状况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还给经办人;

(3)经办人将部门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单》交给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还给经办人;

(4)经办人将财务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书》交给总经理,总经理审核通过并签字后交给经办人;

(5)经办人将总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书》交至财务部,财务部付款,在《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在财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备注:有着急需要付款的而总经理不在办公室的情况,经办人需要电话给总经理请批,财务人员付款前需要电话给总经理再次确认,事后向总经理补办签字手续)

预付款项:

(1)经办人需要填制《付款申请书》并签字,将《付款申请书》与合同交给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业务状况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还给经办人;

(3)经办人将部门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单》交给财务经理,财务经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还给经办人;

(4)经办人将财务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书》交给总经理,总经理审核通过并签字后交给经办人;

(5)经办人将总经理审批过的《付款申请书》交至财务部,财务部付款,在《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在财务系统中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备注:有着急需要付款的而总经理不在办公室的情况,经办人需要电话给总经理请批,财务人员付款前需要电话给总经理再次确认,事后向总经理补办签字手续)

三、报销时间

财务一般安排在每周的周三和周五付款,请经办人提前准备好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书》。

本付款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全体人员共同遵守,如有不懂之处可向财务部咨询。

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部

2018年02月29日

第2篇

1、本人在学信网核实自己的毕业证编号,然后到市一级的报纸进行登报遗失启事,并登报报纸给教务处学籍管理老师核实。

2、交纳2张2寸蓝底彩色相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3、补办遗失申请书:内容为本人基本情况及毕业证遗失说明。

4、教务处核实毕业生基本信息及补办材料办理毕业证明书。

5、发放毕业证明书,同时在学信网标注。

二、学历证明怎么开——中专学历学历证明开具流程

中专毕业证遗失补办学历证明书流程:

1、学生本人到教务处核实毕业证领取情况。

2、到院办公室档案室查询录取情况表和毕业生注册表,并复印一份。

3、根据院办查实的毕业生编号到市一级的报纸进行登报遗失启事,并登报报纸给教务处学籍管理老师核实。

4、交纳2张1寸黑白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要身份证正反两面电子稿)。

5、补办遗失申请书:内容为本人基本情况及毕业证遗失说明。

6、以上材料教务处先审查,然后报教育厅审批发放。

三、学历证明怎么开——学历证明开具样本

兹有*****同学,性别**,于19**年**月出生,200**年**月至200**年**月在本校*********学习,

学制**年,目前已完成国家规定课程,于200**年**月发给高中毕业文凭,具有高中合格学历。

但该生不慎将证书丢失。

第3篇

银行卡丢了要先进行挂失补办,然后才能进行注销。用户需要前往附近的银行网点柜台进行书面挂失,并填写挂失申请书,然后将身份证、挂失回执交给柜台工作人员,并说明要办理注销业务。持卡人要输入银行密码,在业务确认单上签字后注销成功。

注销银行卡相关注意事项:

1、如果银行卡里还有钱,销户时在柜台上可以将钱都取出。

2、如果银行卡丢失,还需要先补办一张银行卡,再进行销户,补卡需要卡片费。

3、对于储蓄卡而言,若该卡长期不用,一般会自动冻结,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而若是信用卡,长期不用并不会自动冻结,同时还有可能会因为有年费而产生逾期。

4、信用卡销户必须要将卡上的余额取出并保证卡上无欠款。

5、储蓄卡成功销户以后,不影响日后再申请。信用卡成功销户以后,若之前用卡不慎造成个人信用受影响,将会对日后再申请信用卡造成一定的麻烦。

6、很多银行的银行卡丢了不能直接注销。办理销户的确必须提供实体卡片,因为系统要验证实体卡片上的磁条卡信息后才能销户,所以要先补办实体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为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经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监督当事人遵守《婚姻法》,并如实为合法的婚姻登记申请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拖延。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办理国内公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局,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距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较远,交通不便的县级以上厂矿、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指定专人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可设立专职或兼职婚姻登记员。乡(镇)婚姻登记员一般由民政助理员担任。

婚姻登记员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才能承办婚姻登记工作。

第八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掌握《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政策,熟悉业务;

(二)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三)坚持原则,支持和保护合法婚姻,敢于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作斗争;

(四)热情接待申请婚姻登记和咨询的人员,认真办理婚姻登记;

(五)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第九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婚姻登记员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加盖印章,交所属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应在证书与照片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婚姻证书涂改无效。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可按规定收取婚姻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用于婚姻证书工本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费以及婚姻登记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三章、结婚和复婚登记

第十一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不会写字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由本人签名或按指印。申请时须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尚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方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下同);

(二)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外地居民,应持本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三)申请结婚当事人近期二寸两人合影相片或大一寸单人半身正面免冠相片三张。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军人驻军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如来不及到所在部队开证明,可凭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确认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日期为结婚日期。对准予再婚登记的,应收回离婚证件,或在离婚证件的明显处注明何时何处与何人结婚,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申请结婚当事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登记机关查实后可将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结婚登记程序予以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并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恢复结婚”四字,以备查考。

第十七条、具备合法婚姻条件的男女双方,过去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现在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结婚规定办理,发证填写补办登记的日期。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十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确认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应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不能久拖不办。

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按离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离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一方提出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不成协议的;

(三)未取得《结婚证》而非法同居的。

第五章、婚姻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婚姻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做好婚姻登记记录。如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由其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遗失《结婚证》、《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核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当事人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可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第六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要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登记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抄送当事人的有关单位和上一级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变造婚姻证件的,冒名顶替他人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为婚姻当事人出具假证明的,包办、买卖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补办结婚登记。如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动员双方暂时分居。经教育仍不分居或补办结婚登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同时责成其分居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员违反《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徇私枉法、渎职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民族自治州、县的婚姻登记,可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5篇

2、对于商业车险: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和保险单正本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退保流程:

1、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告知客服人员自己要退保,问清需要准备的材料并预约好手续办理时间;

2、带上准备好的退保材料,在预约的时间前往指定网点;

3、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办理退保手续;

4、保险公司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后按保险合同规定退还保费。

商业车险退保时所需要的材料:

1、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原由以及时间,私家车需车主签字,单位车需盖公章。

2、保险单:保险单原件,若丢失则需事前补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

第6篇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则上由各院系毕业生辅导员老师保管,学生签约前向辅导员老师申请领取,原则上丢失不予补办。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色钢笔填写,不许涂改。“培养方式”一栏填写“国家计划”,“学制”一栏填写“四年”(高职毕业生填写“三年”),学历一栏填写“本科”(高职毕业生填写“高职”)。“专业”一栏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专业名称填写,直接填写专业。

3、辅导员老师务必对学生填写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党员,专业)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先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而后由院系审核盖章,最后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加盖公章。

如用人单位必须要求校方先加盖公章,学生必须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和信息,并向辅导员老师上交申请书。校方先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如发生丢失情况,学校不予补办。申请(我要写……单位签,预计……签)

5、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与就业协议签订。

(1)、省内民营企业、市属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必须加盖用人单位所在市市级人事局公章。省内公有中小学接收毕业生,必须加盖市级教育局公章;民营学校,一般加盖市人事局公章。(大连. 大连市人事局等)

(2)、省内中央直属、省属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银行,公司等),如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即可;如单位无独立人事权,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3)、北京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若要求打印报到证,毕业生户籍、档案调入北京市,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提供中央直属单位或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等)等城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若要求打印报到证,毕业生户籍、档案调入该市,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提供市人事局接收函。省外其它城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签约办法一般与上述省内相关规定相同。

(4)、应聘意见:同意,签字

(5)、学生信息、个人信息必须填全

第7篇

市场主体准入不仅是展示工商形象的重要品牌,而且是政府服务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其效能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和发展大局。为进一步提高窗口办件水平和服务效率,展示工商优质服务形象,市政务大厅工商窗口着力狠抓五项工作,全力开展了“服务型工商”的创建活动。

一是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按照人性化要求,窗口增设受理柜台、咨询服务台、便民写字台,并设立等候休息区,为企业办事人员营造一个文明、整洁、温磬的办事环境。

二是执行公开的服务标准。进一步推进窗口政务公示规范化工作,提高窗口工作的透版权所有明度。在窗口醒目位置放置办事指南(明白卡),公开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使群众对企业登记的有关文件一看便知、一问则明,一查就懂、一办即成。

三是实现快捷高效服务。为实现高效服务,市工商局将企业股整体入驻大厅,企业股名工作人员和电脑打证设备全部进入大厅。窗口服务从咨询、申请,到受理、初审、核准、开票、缴费、打照一条龙作业全部在大厅开展,真正实现了“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务”。为实现快捷服务,该局在窗口全面推行了当即核准制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和审查两个程序通过一个审查岗位实现,减少工作环节,缩短登记注册链条,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提高登记了办结速度。只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核实的,一律做到当场受理,当即核准,小时内便可在窗口拿到“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凡属一般事项一律由窗口负责人审核办结;对涉及重要审核责任的,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窗口负责人(企业股股长)初审符合要求后,分管副局长张英贵逢周二、五到大厅集中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及时给予办结。办件时间由原来法定的个工作日缩短为—个工作日,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办事群众。

四是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窗口根据办事版权所有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随着服务需求的变化,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将逐步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热线,推行预约办事、跟踪服务、企业联络员制度,减少企业往返,提高效率。

五是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窗口工作人员规范着装,持证上岗。开展静心、热心、耐心、专心、细心“五心”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

第8篇

第一条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经商定在中心运行的便民服务项目,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都按照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二条入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应根据市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服务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的有序管理。对在中心挂牌运行的服务项目,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逐个编制服务《告知单》和项目运行流程图,报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和办事大厅公示。项目所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收费依据和标准的变更、以及其他涉及《告知单》内容或者审批流程修改,窗口单位应提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心审核确认,经批准后再行公布。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运行,所有规定在窗口完成的环节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三条窗口在中心运行的项目应当实施审批主体、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十公开”。办事窗口应置放每个服务项目的申请表、格式文书等示范文本,以便申请人参考查阅。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按照文明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接待,并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申请,并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准确回答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的位置。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或申请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并主动提供项目《告知单》;将申请事项所需的各种表格、文书等材料一次性提供给服务对象,并指导其正确把握文书表格中的有关内容。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应当即时受理。

第五条中心窗口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按照“六件制”管理原则办理。所涉办理事项、办件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都必须按照要求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

(一)即办件的办理:凡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办结的即办件当天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

(二)承诺件的办理:凡需要经审核、审批、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受理,并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

按照市委《关于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方案》的规定,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的项目外,办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实行超时默认制。对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相应证、照、批文及未签署审批意见的,视同许可同意,应无条件发放相应的证、照、批文,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审批主体承担。

(三)联办件的办理:涉及2个以上窗口(单位)办理的联合审批事项,由责任单位窗口受理并牵头办理,按照《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联办制度》(蚌政办[2001]23号)、《关于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办法》(蚌行字[2001]19号)和《蚌埠市基本建设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蚌政办[2003]11号)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对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关窗口(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责任单位(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组织协办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第三联报中心。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窗口接到属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咨询后应即时向中心管委会报告,由中心启动“绿色通道”,实行无障碍审批。

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审单位缺席联审会议的,视同同意联审会意见或决定,应无条件贯彻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补办件的办理:申请人因申报材料不齐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事项,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全部事项,并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补办件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待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按相应办件程序办理。

(五)报批件的办理: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将办件输入到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窗口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上报。

(六)答复件的办理:凡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或经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等程序,做出不予许可(批准)决定的,窗口应及时将办件输入中心办件管理系统,打印《不予许可通知书》,实行否定报备,其中第一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第三联报中心。窗口单位有要求报备的同时向单位备案。

第六条服务事项办理完毕后,窗口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各窗口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中心统一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窗口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办理。即办事项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事项应当尽量缩短承诺时限,提前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转报事项由窗口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转报;补办事项的办事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联办事项按照中心联审会确定的时限执行,未召开联审会的按照《关于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办法》(蚌行字[2001]19号)和《蚌埠市基本建设及经营性用地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蚌政办[2003]11号)的规定执行。属于“绿色通道”的办件承诺时限按照“绿色通道”的规定执行。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9篇

第二条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四条基金结余按来源划分为风险基金结余和历年基金收支结余。

第五条风险基金是指每年按月提取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标准为月末转入统筹基金的基金收入总额的10%。

风险基金结余是指风险基金动用之后的年末结余。

第六条当基金入不敷出时,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动用风险基金程序:

(一)由市合管办填写风险基金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二)市合管办根据核批的风险基金填写财政专户资金拨款申请书,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将风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市合管办支出户。

第七条基金结余的管理与核算:

(一)基金结余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按镇街道分别核算。

(二)实行基金余奖欠补相结合的办法:镇街道按规定全额上套资金后,年度基金有结余的,部分结余奖励给镇街道(奖励的形式采用抵交以后年度配套资金的办法,下同);年度基金出现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镇街道补交1/3。

具体奖补办法:

其中:按超支补1/3,结余全额奖励。

2011年按1/3奖补。

2012年开始,以各镇街道当年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扣除当年计提的风险基金后的余额为核算基数。

年度内全市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镇街道按本镇街道核算,基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1/3奖励;基金出现超支的,按风险基金超1.5倍部分的1/3承担。

年度内全市风险基金抵偿后出现基金超支时:镇街道按本镇街道核算,基金出现结余的,结余部分按1/3奖励(奖励资金由超支镇街道按超支比例分别承担);基金出现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镇街道承担1/3。

第八条市合管办每年公布各镇街道基金结余情况,市财政部门对公布的结余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10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

第十三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及陈设布置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11篇

当期该回来的款项没有回来,或者没有完全收回来,就都是逾期账款。

账款为什么会逾期?除了对方有意拖欠,我方还常常落人以柄:

1 回款时发生了账差。这时要了解实际应出账差处理单,将对应的该笔账单单号交给KA主管,由他转交给责任业务员处理;

2 业务及财务人员没走对客户的回款流程。这时KA主管必须确实督促业务人员尽快回款;

3 因为汇款时间及对方财务流程而有所延误。可以设定7~15天为逾期账款认定的宽容期,这段期间要求业务及财务人员前往了解实际问题,确定回款时间(也称为催收期)。

逾期账款处理流程分为以下四个步骤,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可以参考70页图1,了解其整体流程。

1 逾期账款追踪表

只要有逾期账款产生就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逾期账款追踪表”(如表1),以免累积大量逾期账款,最后难以回收。平时的小额或单笔的逾期账款,应由财务部门直接要求KA部门将逾期账款回收。

2 召开逾期账款催收会议

会上由财务人员提出本期与前期收款平均天数,了解改善情况或变差原因。同时说明本期回款状况,逾期未回款情况。

接下来就逐笔追讨逾期回款――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理方式,并提出逾期回款的时间和处理方式,最终由总经理裁定,并制成应收账款行动表,明确指定负责人、协办单位、完成时间、行动内容、预期完成指标等。

通常逾期账款会议要持续召开3~6个月才能有效地解决逾期账款问题,因此每一次的会议开始,应检讨上次会议决议的完成进度,以促进人员的积极性及责任感。

3 与KA客户采购人员及财务人员查询核对

逾期账款产生时,财务人员就会出一份“KA客户回款差异处理追踪单”(如表2),直接交给KA部门去处理。

使用这张表有如下注意事项:

(1)退货必须有正式退货单,且退货内容经业务人员确定及配送人员签名。退货必须有销账凭证才可冲账。退货将扣除业绩,不列入业务费用。

(2)合同扣款或促销协议扣款必须提出正式合同书及协议书,合同扣款或协议扣款必须有销账凭证才可冲账,合同扣款应将转为业务费用,且填写客户请款申请书经主管签核后回冲应收账款。

(3)价差必须提出正式促销合同及公司内部促销申请书,若为正常供价错误,应及时更正。价差必须有销账凭证才可冲账,冲账时价差将扣除业绩,不列入业务费用。

(4)量差必须有正式签收单,经客户确定品项及数量客户完整签名及配送人员回收签名;量差必须有销账凭证才可冲账,没有销账凭证财务人员不可私自冲款。

(5)在无法取得相关凭证或无法以正常方式处理KA客户回款差异时,经过法律部门全程处理确定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将正式列为呆账。处理呆账,应明列处罚方式及责任归属,

4 制订解决方案

依据会议内容所决定的处理办法,要求业务人员在规定时间与KA客户采购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查询核对,共同讨论双方可以接受、可行的解决方案。

通常有4种解决方案:

(1)因退货或是KA客户库存差异产生的账款差异,必须取回退货产品、退货单、退货冲账凭证回来冲销账款。如果是因为客户库存差异的原因引起了逾期账款,那么要去了解差异原因,差异由谁来承担,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订出承担比率。

(2)因费用扣抵产生账款差异,必须取回扣款明细、合同、相关协议。如果扣款不是合同或协议中的费用,应该要求对方退返扣款。

(3)整期应回而未回的账款,查明原因及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等相关补办程序,在下次回款期确定回款。

(4)KA采购人员有时会为了急于求成,或达成费用收入目标,有意多扣了经销商的费用,包括合同费用和促销费用。如果经销商本身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这时必须主动向KA客户采购人员反映,要求将差额支付给我方。

第12篇

本案当事人共有三方,实际争论分为两方,其中第三方为债权人和债权转让人,原告为债权受让人,被告为债务人。案件主要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展开。

二、原告观点理由证据

原告诉称:被告曾在第三方债权转让人处任职,在任职期间曾多次因为买房等原因香第三方借款一百八十八万左右,后来虽有小必金额还款,但是仍旧欠款一百八十三万左右。后来第三方通过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将这笔债务转让给了原告,并且向原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来又通过多次讨债均未成功于是提起了诉讼。

原告证据:1.银行的转账明细、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2.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证明债权转让事实;3.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快递流水单证明被告已经收到通知;4.公司基本情况表、变更等级表证明被告公司基本情况;5.房屋转让合同证明被告买房记录。

三、原告律师观点理由证据

律师观点和理由:被告和第三方有过合作关系,且基于合作关系被告创立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期间被告多次向第三方借款未写借条。被告的销售业绩无法证明,款项不应该是绩效奖金。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证据;公司基本情况表

四、被告观点理由证据

被告诉称:原告主张的被告原来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只是普通的绩效奖金。且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证据:1.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证明被告和第三方系工资纠纷;2.被告销售业绩证明绩效奖金的合法性;3.工商档案证明原告系第三方的股东和控制人;4.清算方案证明被告与第三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五、法院认可的事实和证据

证据:1.对于金融凭证中第三方支付款项给被告予以认定;2.对于第三方自身的账户明细不予认定;3.对于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和转让通知书予以认定;4.对于清算方案予以认定

事实:1.第三方曾支付被告130万元;2.第三方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3.被告曾经在第三方处工作过;4.被告与第三方有过仲裁和诉讼

六、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此原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第三方曾先后支付给被告130万元的事实,却不能以此证明上述款项系被告向第三方的借款。而且,若款项确系借款,第三方在被告未归还前一笔借款的情形下仍继续多次出借款项,数额还不断递增,而在被告离职时又未提及上述借款的归还事宜,明显与常理不符,故上述款项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借款。原告依据其与第三方的债权转让协议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七、我的观点

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方和被告之间的支付事实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在原告缺乏借条之类的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时,原告律师提出可以根据双方职业和合作等关系来证明,而法院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且第三方基本没有在与被告合作或分开时提出过有关借贷关系,与常理不符。其中,法院认定案件的主要依据就是证据,当原告提出证明力比较大的证据时,法官会再去看被告的证据是否足以反驳,如果可以,那么原告就需要再次补充证据否则法官就会倾向于被告。我最后的一个疑惑是;那么在无借条而有支付凭证的事实上如何处理和认定成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八、我学习到的东西

(1)律师的取证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的取证情况有很多值得我学习,律师可以去房产档案馆去查询与案件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和商品房交接书;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基本信息和变更登记情况;去婚姻登记处查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如果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2)律师的证据内容

在本案中律师对于借贷关系的证明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通过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证明借款事实;第二部通过银行转账凭证和公司账目证明借款流程;第三部通过查询对方的购房合同等消费记录证明对方的款项去向。

(3)庭审中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申请书是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所提交的申请书。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追加被告妻子为共同被告就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

九、我的疑惑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随着其市场规模的与日俱增,其在解决我国金融资源有限、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方面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因为许多民众法律素养不高或者碍于情面等原因,经常导致借贷关系的瑕疵。《合同法》第 196条的规定定义了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时规定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拟定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要有具体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目的。借贷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体现为借款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等体现双方当事人借款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实质要件是指约定的款项等的现实交付,也即,法官通过审查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确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鉴于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的相关法律的欠缺与不足,对于借贷合意或实际交付的证据只有其一的类似“孤证”案件,法院到底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十、民间借贷其中一类案件特点

民间借贷中较为特殊又比较常见的是只有金融支付凭证而无借据的情形。此种情况与其他情况相比主要体现在:

(1)借据的证明力

《浙江高院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由于借据的证明力很强,所以没有借据的案子确实很难举证。

(2)只有交付凭证而无借据

综合指导意见和案例来看,首先,从被告主张开始,被告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不能举证或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在法院查明事实后,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 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十一、具体案件

(1)(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04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生效,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条,但是收条与借条不同,收条内容反映的是一种给付关系,在法律上只能认定收到款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款项发生的基础关系,被告亦否认曾向原告借款,因此仅凭该收条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虽然原告还提供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取款的事实,但是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借款的合意,该取款凭证及收条并不能产生借贷关系成立的必然结果,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2017)甘民初1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第三方向被告转款的凭证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债权让与协议》,对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0万元,在被告举证证明其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其他类型法律关系,该笔款项系第三方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应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第三方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仅凭转款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第三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3)(2016)浙01民初1141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持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在转账凭证中载明为“借款”,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当归还借款。

(4)(2011)甬海商初字第1433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确曾收到原告300000元款项,且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款收据明确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故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而两被告却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合意。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

十二、应对策略和防范办法

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处对这一类案件的应对策略和防范办法。

(1)应对策略

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支付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时,被告如果没有答辩就会陷入劣势,这是必然的,但是只要被告有证据证明是另一种法律关系时就会拥有巨大的优势,因为在这一类案件中原告一般只有金融支付凭证这一关键证据,而没有借据和借款合同这种决定性证据。这时,原告只有三条路可走,一是证明对方的证据错误推翻对方的否定;二是继续寻找新的证据加强对借贷关系的确信;三是改变诉讼请求,起诉对面不当得利,改变证明对象。

(2)防范办法

知道了这类案件的胜诉难度,我们可以在诉讼前和借款前后进行防范。

1.如果他人向我们借钱,我们最好要拿到借条或借款合同,然后保存好支付凭证,最后要拿到对方的收据。

2.如果上一步缺失了借据,我们可以在支付的时候通过在转账目的中写上借款等理由来加强支付凭证的证据力,还可以在收据上写明情况,尽力使得凭证和收据变成一种另类的借据。

3.如果到了只有支付凭证的情况,而且支付凭证上也没有借款字样的办法,我们有两种弥补办法,一是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二是尽量记录与对方催款的通话录音,同样达到弥补借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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