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1 01:51: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转账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我行为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龙卡转账还贷服务。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及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分行应力争在1998年内开展此项业务。省区分行将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二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原则上县级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分行,必须由主管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请总行备案。涉及其他零售业务的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客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各行不得删减协议文本的任一条款,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与协议文本内容不相抵触的有关条款。
四、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手续》(即将下发)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计算机业务网络情况,对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加以补充完善。
五、龙卡转账还贷业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六、各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借款人提供各种还贷方式,由客户自行选择。同时,应在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对外操作手续,避免因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而使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复杂化。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申请使用龙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进行转账还贷。凡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在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作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协议有效期限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效期限相同。
第三条 凡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必须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中对龙卡信用卡的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以同一抵押物为个人住房贷款和龙卡信用卡进行担保的,应在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之外办理龙卡信用卡抵押担保登记。
第四条 对使用龙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须核对其龙卡的持卡人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 经办行每月须定期向信用卡部或借款人开户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提供当月借款人转账还贷的数据;信用卡部或储蓄所须依据经办行所提供的数据,直接借记借款人龙卡账户,并将扣款资金划转到经办行。经办行与信用卡部或储蓄所每月应定期核对信用卡账户扣款金额与借款人每月还款额是否一致。开通城市综合网的分行可由会计柜台发送扣款信息,直接由计算机检索扣款。
第六条 经办行在与信用卡部或储蓄所每月定期核对转账还贷金额无误后,打印还款单,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在进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业务时,若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给予借款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最长不超过60日的透支。龙卡储蓄卡不得透支。
第八条 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时,信用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并负责追讨。若超过60日仍未全部归还透支本息的,信用卡部应暂停为其进行转账还贷。俟借款人还清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为其恢复转账还贷。
第九条 因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超限额或超期限而不能进行转账还贷的,信用卡部应以书面清单形式向经办行提供未扣款明细单,并由经办行负责通知借款人。
第十条 对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经办行原则上不受理借款人以其他方式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对因借款人透支超限额或超期限,信用卡部暂停为其进行转账还贷的,若借款人主动到经办行或其他营业网点归还贷款,经办行必须要求借款人先偿还龙卡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应在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之全部透支本息后,经信用卡部同意,在经办行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本息,经信用卡部门追讨超过60日后借款人仍未清偿的,经办行负责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三条 在经办行依约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应包括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中全部透支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和龙卡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办理龙卡信用卡的更换担保或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由信用卡部确认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无透支本息后,凭信用卡部签署的书面通知书,方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解除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 在借款人利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期间,若其龙卡信用卡有效期已满,信用卡部须在借款人的龙卡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到信用卡部或经办行换领新卡。如届时借款人不换领新卡,在其未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且未发生其他信用问题的前提下,信用卡部可继续为借款人进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但不再为借款人提供透支服务和龙卡信用卡的其他服务(消费、转账、取现等)。
第十七条 用于转账还贷的龙卡信用卡可适当减免年费,但必须交纳其他各项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零售业务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
委托方: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龙卡信用卡账号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保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用于保证人担保方式)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一、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通过龙卡信用卡账户分期扣款偿还乙方依据第 年第 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发放的贷款,至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止。
二、甲方必须在还清龙卡信用卡的透支本息后,方可在乙方的其他营业网点办理还款或提前还款手续。
三、甲方为龙卡信用卡提供的担保方式如下:
四、甲方保证在每月还款日前_____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在龙卡信用卡账户内保持不少于当月住房贷款还款额的存款余额。乙方负责按时从甲方龙卡信用卡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并向甲方提供对账单。
首次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自 年 月 日开始。
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当甲方的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当月住房贷款的还款额,且不足部分低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所规定的最高透支额(5000元)时,甲方愿意以透支方式由乙方之信用卡业务部门为其垫款归还借款本息。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有关规定,按时归还全部透支本息。如甲方透支金额超过《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或甲方透支期超过60日时,乙方暂停为甲方在龙卡信用卡账户中提供转账还贷服务,并通知甲方在其信用卡账户中存足存款。
龙卡信用卡的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六、甲方同意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须在不晚于60日内全部清偿。否则,在乙方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在龙卡信用卡中所欠全部透支金额的本息。
七、甲方依约还清借款本息和信用卡透支本息后,可保留信用卡,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或退还信用卡,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经乙方的信用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解除贷款担保手续。
八、甲方须在龙卡信用卡有效期满前到乙方所在地换领新卡。未及时换领新卡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未提出信用卡销户申请且未发生本协议第五、六条所列行为的前提下,乙方依约继续为甲方在龙卡信用卡账户中分期扣款偿还乙方依据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所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但不再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和龙卡信用卡的其他服务(消费、转账、取现等)。因甲方未换领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当甲方住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的信用卡部。因地址或联系电话不准确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本协议一式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龙卡信用卡申请担保手续附件执一份。
十一、本委托协议为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有效期与第____年第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有效期相同。与甲方为龙卡信用卡设定的担保同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代表人/授权人:
丙方:(签章)
丙方代表人/授权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客户指南
一、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方便广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我行向社会推出“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
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管理依据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龙卡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
三、凡在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均可申请使用龙卡进行转账还贷。
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借款人应将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作为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唯一还款方式。借款人需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应在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之全部透支本息后,经信用卡部同意,在经办行办理。
四、用于转账还贷的龙卡信用卡的担保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要求办理,也可以住房贷款的同一抵押物为龙卡信用卡提供担保,采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的应进行抵押登记。
五、申请办理龙卡转账还贷的手续是:
(一)已有龙卡的借款人,须提供卡号,由中国建设银行确认其符合要求,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还须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后,方可进行转账还贷。
(二)没有龙卡的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可同时申请办理龙卡和委托转账还贷手续。具体步骤是:
1.认真阅读并保证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填写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并为龙卡信用卡提供担保;或申请领用龙卡储蓄卡。
2.龙卡信用卡担保与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同一抵押物作为抵押担保的,龙卡信用卡抵押登记可与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同时进行。
3.由个人住房贷款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核对龙卡持卡人与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
4.申请使用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的借款人,须签订《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附二),作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二者有效期限相同。
六、龙卡转账还贷程序是:
(一)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借款人应当在龙卡账户内保持不少于当月住房贷款还款额的存款余额。
(二)我行负责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当天从借款人龙卡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三)我行负责向借款人提供对账单。借款人对对账单数据有疑问的,可以向我行查询。
七、借款人使用龙卡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如果龙卡信用卡账户余额临时不足的,可依据《龙卡章程》有关办法给予借款人透支。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透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龙卡储蓄卡不得透支。
八、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时,应尽快到我行“龙卡业务受理网点”,补足本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中的全部透支本息。
九、若借款人超过60日仍未归还全部透支本息的,其龙卡信用卡将被止付,且其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亦被暂停。待借款人还清龙卡信用卡账户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予以解付,并同时恢复其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
十、借款人龙卡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后,经过追讨借款人仍不归还透支本息的,我行依约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清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在龙卡信用卡中所欠透支金额的全部本息。
十一、借款人依约按时还清借款本息和龙卡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本息后,方可办理龙卡信用卡的更换担保或销户手续。
十二、借款人必须由信用卡部确认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无透支本息后,凭信用卡部签署的书面通知书,方可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解除担保手续。
2002年7月30日原告张拱肃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申请开设了存折号为××458,储蓄卡号为××960的活期储蓄账户,双方约定凭密码支取。2003年2月26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新星分理处按照储户的要求,从张书荣的××201账户转入300000元至原告的存折账户上,同日从周小林的××801账户上转入154999元至原告的存折账户上。2003年2月27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新星分理处按照储户提供的储蓄卡和密码,通过转账方式从原告张拱肃的存折账户上分别转入155000元至周小林的××801账户,转入140000元至彭秋福的××501账户,转入20000元至张书荣的××201账户,转入130000元至周建华的××202账户。当日通过转账方式从原告的账户上共转出了445000元,并支取现金10000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新星分理处对2003年2月26日和27日在原告张拱肃的存折账户发生的转入和转出各笔金额分别在“活期储蓄大额存(取)款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且登记了转入和转出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件号码。同时,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的新星分理处在办理每一笔转出、转入款项的取款、存款凭条上让储户签名进行了确认。事后,原告张拱肃以其本人从未动用过2003年2月26日存入的454999元,直到2008年底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某分理处取款时发现该笔存款没有了为由,遂至法院。
争议的焦点法律问题
未在取款凭条上签字是否意味着非本人取款
原告张拱肃在诉讼过程中抗辩指出,其从未动用过存折号为××458(储蓄卡号为××960)的储蓄账户上的存款,后经查询交易明细结果才知道该款已于2003年2月27日被他人以原告的名义分三次全部取走,其未在取款凭条上签名,说明不是原告支取的,其责任系被告工作人员在审核取款人身份时出现差错所致,应承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赔偿本人存款人民币455000元,并支付从2003年2月27日起计算的活期利息。
但是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则认为,银行接受客户请求办理涉案账户资金的几笔转账和取现金时,均是由原告张拱肃提供的其××458号存折对应的储蓄卡和密码后办理的,分别审核了存(取)款人的身份并登记了身份证号码和金额。原告张拱肃称在存(取)款凭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该签名确认仅作为银行内部查验凭据而已,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以该签名的真伪来确认是否是本人的存(取)款行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拱肃的诉讼请求。
由于监管法规并未强制性规定凭条的签字必须由本人签署。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及操作惯例来看,也未明确约定凭条签字须由本人完成。恰恰相反,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对原告的存款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原告账户上的存款只要原告提供了储蓄卡或折并凭自己所设定的密码,被告就应当无条件向原告提取存款。”法院也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储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银行办理业务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从银行办理有关业务来看,银行对于原告张拱肃的2003年2月26日和27日的存(取)款行为均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如果储户一日一次提取现金50000元以上的,储蓄机构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对储户转账就没有该条款的限制。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还应遵守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该章程规定“储户可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储蓄卡将款项自动转到建设银行所属机构的其它存款账户上”。从该条文来看,储户对转账只要凭密码就能任意转入或转出。因此,被告从原告账户上凭其储蓄卡和原告自己设定的密码将存款转账到其他账户上,是符合双方签订的储蓄合同的约定和章程规定的,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原告以本人未在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即可说明本人未行使取款行为,因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否需要本人签字,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此,原告以取款凭条上没有自己签字即认定被告违约,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银行的启示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来看,银行办理存取款或转账业务依法合规甚为重要,其关系到发生纠纷时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以及现行监管要求,银行办理存取款和转账业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宜。
第一,对于无个人密码的账户不得办理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和设置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账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基于此,如果银行未能遵循前述规定,则银行因违规而承担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谨慎履行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有关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该问题上,应重点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以下规定:其一,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金融机构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要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其二,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其三,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身份识别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第三,严格遵循自助转账有关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家部委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具体要求包括:其一,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其二,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其三,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其四,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是,对于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的除外。如果银行在转账管理中未能遵循前述规定,则银行势必需要对有关资金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重视取现限额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的规定,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兹有单位/个人,愿意将运输业务往来款项汇入路解放的银行账户(花都区风神支行),由此产生的所有纠纷由我全部承担。
委托 人:
年 月 日
银行转账委托书(二)北京安普瑞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我单位对合同款支付事宜授权如下: 委托贵公司将本次合同给付的全部金额项转入本授权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年 月日 授权人(签章):
银行转账委托书(三)本公司所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现全权委托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本公司在银行的开户、转账、熏蒸及相关手续、业务以及本公司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手续,该受托人的行为完全代表本公司所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意愿。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日自签署之日起壹年或在受托人办理完成相关手续,退回本委托书之日起终止。在有效期内或受托人为退回本委托书之前,本公司无权撤销本委托书。
委托人(盖章):
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股东一:
股东二:
法定代表人:
银行授权委托书
中国***银行广州**支行:
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
办理银行结算帐户销户手续。账号:*****。
不久前,保监会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通知》主要对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及营销员收取保费的责任做了限制。这有利于减少保费缴纳的中间环节出现的风险,防止缴费纠纷的发生。
曾有一段时间,保险界因为人收了保费不投保,或是擅自降低保障额度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保险人刘晓曼骗取保费1500万元的案件,很多人还记忆犹新。她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骗取了无数投保人的信任,把现金保费交到她的手上。结果,保费只到了她的口袋里,所谓的保险要么不存在,要么保额少了很多。
如今,《通知》的实施将有效避免这类事件。
付现金到营业场首先,《通知》规定,各保险公司以现金形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应当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机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除上述情况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各保险公司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
不得代缴、代领保险机构、保险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尽量银行转账建议投保人尽可能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费。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保费的,应注意核对保险公司银行账号。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保险公司名义上门收取现金保费的,应注意核实收款人身份。
当然,除了采用银行转账、到保险公司或机构营业场所直接缴费、降低现金给付数额、亲自缴费及领取保险金、核实业务人员身份等这些措施以外,还有一些方法可以让你清楚了解自己的保障情况是否真如投保时所约定的那样。
检查合同及发票客户在拿到保险合同后,应首先关注险种名称是否正确,特别是电话投保与网上投保的客户,由于不少险种分A、B款,在保障范围上不尽相同,客户就应检查清楚是否是当初想要购买的那份保险。其次,看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字是否正确,一旦发生错误会给日后理赔造成麻烦。此外,在细节上还要注意,如保险金额有几个“0”,保险期限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保费如何扣除等等。
如果收不到正式发票,而只有一般收据,你就要多个心眼了,不妨向保险公司客服咨询保单的核保进度,看看是否已经确实投保。正式的保险公司发票是电脑打印的,并盖有印章,而非手写。
电话核保许多保险公司都会致电客户做保单回访,因为在登记保单时,都是人工录入,难免有错,特别是地址、邮编等等,登记的错误率一般在5%左右。这其实是客户检验自己保单是否正确的良好时机。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甲方(委托人)
(签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乙方(拍卖人)
(签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将拍品清单中列明的共 件拍品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法公开拍卖。甲方(允许 / 不允许)乙方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
拍品交付时间
佣金
及费用支付
拍品成交
拍品未成交
其他费用
佣金
落槌价的 %
未拍出手续费
保留价的 %
文物鉴审费
元
保险费
落槌价的 %
保险费
保留价的 %
其他应收费用
元
图录费
整页
元
1/2页
元
1/3页
元
1/4页
元
其他
元
乙方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限
支付
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甲方支付未成交费用的时限
支付
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拍前撤回费用
甲方取回拍品的时限
撤回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
逾期未取回拍品的保管费标准
元/日或保留价的
千分之 /日
无保留价拍品毁损、灭失的
赔偿标准
迟延付款
的违约金
支付标准
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
千分之 收取
拍品未售出时的约定
再次拍卖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其他约定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拍品清单(表格不够可另附清单)
序号
作者/年代
拍品名称
数量
单位
保留价(人民币)
规格尺寸
质地
保存现状
瑕疵
备注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拍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情人之间的转账之类的,除非有欠条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是借贷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视为赠与,是不能够撤销的。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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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货款结清另部分货款赊欠业务,应先根据购销发票以全额编制编制转账凭证,再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以实际结算金额编制收款或付款凭证。
[例1]3月10日茂源公司按购销合同向东风公司发出甲商品一批,售价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共计58.5万元,当日收到东风公司开来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46800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一个月后结算,茂源公司已办妥进账手续
这笔经济业务在会计教学中茂源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8000
应收账款――东风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但在实际会计工作中,这笔经济业务同时涉及到收款和转账业务,在编制专用记账凭证时拆分为:首先,看作销售商品货款尚未收到;其次,收到部分欠货款已存入银行。编制的专用记账凭证分别为:
(1)根据增值税销售发票记账联应编制转账凭证:
借:应收账款――东风公司 5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2)根据银行办理进账取得的收账通知联应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应收账款――东风公司 468000
上述编制的转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为增值税销售发票记账联;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经济业务内容为企业向东方公司销售商品货款尚未收到;编制的收款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为进账单收账通知联;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致;经济业务内容为企业收到东方公司部分欠货款。
在会计实际工作和会计教学工作中,上述业务通常编制方法为:
(1)根据销售发票和进账单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另编制转账凭证:
借:应收账款――东风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上述编制的记账凭证不足之处是:(1)简单地将一笔销售业务拆成两笔销售业务;(2)收款凭证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3)转账凭证后没有原始凭证,只能在转账凭证上注明其原始凭证附在上述收款凭证后。
二、差旅费报销业务处理
实际费用超过预借款,应先根据报销单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以全额编制转账记账凭证,再根据付款原始凭证以差额编制付款凭证。
[例2]3月12日茂源公司业务员张海报销差旅费6400元(上月预借款为6000元),出纳员以现金补付400元。
这笔经济业务在会计教学中茂源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640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张海) 6000
库存现金 400
但在实际会计工作中,这笔经济业务同时涉及到付款和转账业务,在编制专用记账凭证时拆分为:首先,看作报销差旅费;其次补付差额款。编制的专用记账凭证分别为:
(1)根据差旅费报销单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应编制转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 640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张海) 6400
(2)根据借款单(超过预借款部分填制的借款单)应编制付款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张海) 400
贷:库存现金 400
上述编制的转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差旅费报销单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经济业务内容报销差旅费。编制的付款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为补填的借款单;(2)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致;经济业务内容借出差旅费。
上述业务通常编制方法为:
(1)根据差旅费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6000
(2)另编制付款凭证:
借:管理费用 400
贷:库存现金 400
上述编制的记账凭证不足之处在于:简单地将一笔报销业务拆成两笔报销业务;转账凭证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付款凭证后没有原始凭证,只能在付款凭证上注明其原始凭证附在上述转账凭证后。
关键词:案例分析 信用贷款 会计处理
一、案例资料
某市工商银行东城支行2012年为A公司发放信用贷款业务的信息如下。
(一)贷款合同的相关信息
1、贷款种类: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金额;100万元。
2、贷款利率:正常月利率4.5‰,逾期罚息率为每日0.5‰。
3、利息结计:按季定期结息,从A公司活期存款户扣收。
(二)该笔贷款的业务信息
1、2月10日,A公司来行开立贷款户,该行以资金转存方式一次性发放贷款100万元。
2、A公司在8月10日到期日前能够正常支付利息,到期日实际归还本金60万元;到期日后也未能支付利息,直至12月15日才以存款一次还清本息。
二、要求
(1)编制发放该贷款的会计分录;
(2)结计8月10日到期日前的贷款利息,编制结息的会计分录;
(3)编制8月10日该贷款到期日的会计分录;
(4)编制8月10日该贷款到期日后的转账及结息的会计分录;
(5)编制12月15日该贷款归还时的结息和转账的会计分录。
三、会计处理
(一)2月10日发放该贷款的会计分录
借:贷款——A企业短期贷款1000000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A企业1000000
(二)按合同规定结计8月10日到期日前的贷款利息,编制结息的会计分录
1、3月20日结息时
3月20日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应计利息=1000000元×40天×4.5‰÷30天=6000元
借:应收利息——应收A企业利息6000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6000
3月21日利息进账时,实收该笔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A企业6000
贷:应收利息——应收A企业利息6000
2、6月20日结息时。
6月20日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应计利息=1000000元×92天×4.5‰÷30天=13800元
借:应收利息——应收A企业利息13800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13800
6月21日利息进账时,实收该笔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A企业13800
贷:应收利息——应收A企业利息13800
(三)编制8月10日该贷款到期日的会计分录及会计凭证
1、8月10日从A企业活期存款户扣收贷款时会计分录及凭证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A企业600000
贷:贷款——A企业短期贷款 600000
2、8月10日将A企业未能归还的贷款转为逾期贷款
借:贷款——A企业逾期贷款400000
贷:贷款——A企业短期贷款400000
(四)编制8月10日该贷款到期日后的转账及结息的会计分录
1、9月20日银行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应计利息=1000000×50天×4.5‰÷30天+(400000+1000000×50天×4.5‰÷30天)×42天×0.5‰=16057.5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应收A企业利息16057.50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16057.50
2、11月9日A企业逾期贷款超过90天,将其转为非应计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1)将本金转入非应计贷款。
借:贷款——A企业非应计贷款400000
贷:贷款——A企业逾期贷款400000
(2)冲销原已挂账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将利息转入表外科目核算。
借: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16057.50
贷:应收利息——应收A企业利息16057.50
将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
收入:催收贷款利息——催收A企业利息16057.50
(五)编制12月15日该贷款归还时的结息和转账的会计分录及会计凭证
1、12月15日结计自9月21日后尚未结计的贷款利息
应计利息=(400000+16057.50)×85天×0.5‰=17682.44元
2、12月15日A企业实际归还本金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A企业400000
贷:贷款——A企业非应计贷款400000
3、12月15日A企业实际支付欠息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A企业33739.94(16057.50+17682.44)
贷: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33739.94
同时按实际收回的利息冲减表外挂账。计作:
付出:催收贷款利息——催收A企业利息16057.50
参考文献:
[1]岳龙.银行会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辛辛苦苦交了十几、二十年的保费,就是为了在获得保障的同时,能在保险期满后拿回大笔的生存保险金养老。可是,现实却是,数千万生存保险金躺在那里无人认领,而他们的主人却还不知情。
每年发放生存金时,都有近50%的投保人没领,“保险公司动辄上百万的生存金无人认领很正常。”某业内人士透露。
据了解,市场上可返还生存金的保险产品,一般约定每年或数年领取一次。因数额不大或返还周期较长,不少投保人会忘记领取。生命人寿湖:比分公司表示,公司迄今有84万多元未领的生存金,占20.26%。另一不愿表露身份的公司称,因为经营时间长,确实有一笔客户生存金未领取,但具体数额不方便透露。估计这笔被“遗忘”的生存金数目会大得惊人,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费解了:生存保险金是什么东西?只听说过理赔金,生存保险金电给咱钱呢?给钱咋也没人要?
先让我们来知道知道什么是生存保险金吧。理赔金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客户拿到的那笔赔款。而生存保险金则是指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仍生存,就可领到这笔钱。例如,有的生存金约定每2年领取一次,有的则约定到一定年龄后每年领取。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保险的期限长,很多人买了保险后,并没有注意所办理保险业务的合同期限,导致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忘记到保险公司领取生存给付金。还有一些投保人住址、电话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无法通知客户。
因此,投保人在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最好在自己的亲朋中提供紧急事件联络人,以保证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失去联系时,保险公司仍能通过紧急事件联络人找到客户。
据介绍,领取生存金采取银行自动转账较方便。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将生存金自动打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后,无需再去保险公司办理手续。目前,平安、太平、阳光人寿等大多保险公司均可办理该项业务。阳光人寿还推出“送生存金上门”的服务,由业务人员对客户上门服务,协助办理“生存金领取转账授权”、“生存金抵交续期保费”等业务。
那么,如果投保人暂时不缺钱花,也必须领取生存金吗?
据了解,现在多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生存金的累积生息功能,即不领取的生存金放在保险公司,投保人每年可以根据一定利率获得复利收益,也可选择用生存金抵缴下年保费。
劳务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签订,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样,专业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意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及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分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以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发票的抬头人也要具名总承人的名称,付款最好是从银行转账,票据存档,再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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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日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高某银行卡损失151589.5元及利息。
原告高某诉称,2010年,原告在被告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2015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营业柜台存入现金19.06万元,第二天的14时56分,原告又在柜台取款4万元,账户余额151626.51元。当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取款时账户余额只剩37.01元,经原告和被告柜台工作人员查询交易情况发现,同月25日、26日、27日用不同方式将卡内存款通过取现转账等将15.13万元取走,银行扣除手续费289.5元,高某共损失151587.5元。原告当即报警。鲁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到江西南昌查询存款被盗情况发现盗取人经过改变真实面目无法确定嫌疑人。面对此种情况,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问题,被告的值班人员总说负责人不在而未解决。故原告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被盗损失151589.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账户中的存款通过ATM自助机插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通过转账及取现属于正常支付,被告没有赔偿责任;支取存款或转账需要介质银行卡,以及只有原告本人掌握的密码才能实现,假如该款项是被盗取,也是原告因自行保护不当所致,相应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牡丹灵通卡,2015年4月25日,原告卡号为牡丹灵通卡在江西省南昌ATM机发生了一笔转账5万元业务(手续费13.5元)及四笔取款业务(四笔取款均为5000元,手续费均为25元);同月26日又发生一笔转账5万元业务(手续费13.5元)及四笔取款业务(四笔取款均为5000元,手续费均为25元);27日又发生ATM机取款5000元(手续费为25元、跨行手续费2元)、取款5000元(手续费为25元、跨行手续费2元)及取款1300元(手续费为6.5元、跨行手续费2元)各一笔业务。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赔偿原告高某银行卡损失151589.5元及利息的判决。
主持人:被告作为发卡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所涉银行卡在异地分别发生ATM机转账及取款业务,被告均收取了相应的手续费用,理应负有保障存款人账户安全的义务。被告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其支付行为符合规定,也不能证明ATM机能够识别伪卡,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因保管密码不当造成损失,仅单方面强调密码是交易的关键,而忽略了银行卡的真实性也应是交易的必要条件,故对被告的此种辩解理由,按照有关法律不能采信。
银行储蓄的基本参与主体为银行和储户,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首先考虑的是安全,一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其次才是利息。二是正因为凭借以银行强大金融资产做后盾的信用基础,银行才以极小的存款利息为代价获得巨额融资,因此,基于信任基础上的信用保障对于银行和客户来讲是互惠互利的。如果储户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可以被任意盗取,必将危及整个社会的金融安全和信用体系。因此,银行应负有保护储户存入资金的安全,应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对储户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存款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栏目主持人:王保军
联系电话:15037107444
案源提供: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刘志强
乙 方:
经供需双方协商,需方向供方订购下列货物,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一、订货内容:
二、付款日期及发货日期: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
十天内付款,款到发货 三、运输方式及包装:甲方负责运送、普通包装。 四、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交货。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同行验收标准,交货日起3个工作日内。
六、结算方式: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预先支付定金 。剩余货款以现金转账方式转
入甲方指定账户:账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
七、其他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经要求拒不改正,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
如需要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或终止合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玉器购销合同范本(二)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十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上述货物的含税总价为。
四、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由甲方提供,为精美雕花红木盒包装、内衬软木红丝绒防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后立即向甲方预付货款10%,计七万五千八百元整作为定金,余款乙方在提货时以银行转账或银行刷卡支付剩余尾款。
五、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30天。产品在未提交给乙方之前,其灭失、毁损与乙方无关。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不退还定金;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货的,自愿退还乙方双倍定金。协商解决须签订补充协议。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 乙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