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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合同

时间:2022-08-21 01:51:12

转账合同

第1篇

【关键词】 节能服务商; 合同能源管理; 应收账款; 报表优化

中图分类号:F2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6-0057-03一、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与会计反映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主要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具有综合性且专业的节能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能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需承担项目资金投入和实施技术风险,可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实施改造时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随后带来的全部节能收益。

(二)节能服务商的会计核算方法

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式给节能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会计核算的发展相对滞后。现行会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个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但其中没有一个准则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是小微企业,较多采用更早的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些制度和准则也没有对此作出规范。因此,近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各行其是,缺乏横向可比性。据不完全调查,在银行申请融资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中,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和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两种。它们带来的结果就是,节能服务商财务报表上反映出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而其他流动资产与货币资金较为匮乏。

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处于节能收益分享期的项目往往多达数十个,每年初账面应收账款余额少则数千万元,多则上亿元。出于所得税纳税的考虑,他们在提供节能改造时投入的设备等所有初始投资应视作其固定资产,后续各年初将当年按合同约定应分享到的节能收益作为营业收入,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而每月或者每季度实际收到节能收益款时,再减记应收账款,同时增加银行存款。这就形成年初应收账款增加,而年末随着收款逐步实现后应收账款减少至接近零余额的情形,在接近年初与接近年末之间形成较大的余额反差。每年平均数千万至上亿元的应收账款余额常常表现为公司账面金额最大的资产项目。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节能收益分享期在3至5年左右,且单个项目各年分享的收益总数额不大,一次确认收入省去了逐个项目逐年确认的繁琐,同时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尽早实现大额的账面营业收入,也可将公司总资产规模尽早做大,在形式上优化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当每个项目被提前至项目竣工验收时确认了全部合同期内应分享的节能收益时,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可高达千万元或数千万元,而一个实力尚可的节能服务商,每年可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约数十个,同样会形成账面数千万元或者数亿元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而且这些应收账款的账期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的收益期限一致,长达3至5年,形成实际上流动性较低但数额庞大的账面资产。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服务商的影响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往往需要在改造或新建项目建设期资金先行垫付,在随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逐步收回,显示出前期投资大、建设周期较短、节能收益分享周期长、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比重较大等特点。这些资产通常金额占比较大,会导致降低整体流动性和资产质量下滑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一)项目前期投资需大量资金而自身造血能力不足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前,其投资额主要以基建与设备购置的形式计入财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即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并存续至项目分享期末(一般5至10年),同时节能服务商开始节能收益的分享,产生合同能源管理收入。节能服务商投资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公司账面货币资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大量变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大幅降低公司的流动性。

(二)应收账款占资产比重大而回款缓慢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进入收益分享期后,节能服务商在各会计年度内按节能收益分享周期分别确认营业收入,但付款很可能约定在年末;部分节能保证型合同约定了固定金额的每期应分享节能收益,这些收益在年初即可一次性确认为当年营业收入,同时记入应收账款,分享期内各年均如此。如果节能服务商投资的项目较多,其账面积累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收款期往往靠近年末;随着年度推移,节能服务商新投资竣工的项目更多,其账面每年的应收账款随之快速增长,影响了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给报表使用者带来公司应收款管理清收不力的错觉。

节能服务商购置设备等原因导致资金大量占用可以通过租赁或者按揭等方式解决,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但其不断竣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分享收益在账面形成的应收账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导致财务报表的资产质量变差的错觉。因此,改善节能服务商报表结构,应收账款出表成为较优的选择之一。

三、报表优化的应收账款转移

通过应收账款转移出表,可实现节能收益分享期节能收益的提前实现,显著提高经营业绩,可以在分析相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约束的基础上,探讨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应收款出表的可行途径。

(一)相关会计准则的约束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节能服务商去应收账款,使其出表,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有关规定。

1.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依据

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是指将应收账款或金融负债从节能服务商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1)节能服务商面临的风险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应收账款出售等;(2)节能服务商面临的风险没有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仍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承担全额补偿责任等。

节能服务商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是否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区别处理。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应收账款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应收账款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节能服务商已放弃对该应收账款的控制,节能服务商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节能服务商未放弃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应收账款的程度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形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节能服务商将收取相关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权利转让,由受让方自行收取;另一种是节能服务商虽然转让了相关应收账款,但具有代受让方收取该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义务。

3.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确定

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部分转移出表时,尚未明确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在时间序列上分割分段转移出表,目前仅允许三种情形:(1)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应收账款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3)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二)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转移的建议

1.应收账款转移的利用平台

由于节能服务商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毛利水平通常较高,可以容忍相对较高的融资和应收账款转移出表成本。理论上,愿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都是可行的交易平台。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央企旗下的节能服务商,大多注册资本与资产规模也偏小,单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也不大,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尚未充分壮大。目前仅有租赁公司与部分投资性保理商参与受让节能服务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创新超前的商业银行当前也仅停留在运用该应收账款质押为节能服务商提供信贷融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基金也仅有类似的零星融资支持,尚未有创新产品受让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使其转移出表。

2.应收账款转让方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和第23号已分别就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账面确认、计量与转移进行了约束,在应收账款转移判断依据、主要类型与部分转移等方面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既有终止确认与不终止确认的情形,也有需要进一步计算确定的较模糊情形。

根据现有会计准则的要求,以下两种方式可以明确地作为节能服务商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转移出表的路径:(1)卖断式出表。节能服务商几乎完全放弃(95%以上)对相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部分享期内的应收账款控制权并在转移出表期间不承担任何信用损失赔偿责任;(2)约定以公允价值回购式出表,节能服务商在应收账款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应收账款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也可实现所转移的应收账款出表。在转入方到期有以公允价值出售意愿的前提下,为了控制节能服务商到期不回购出现潜在道德风险等,可以将节能服务商出表时的出表对价充分降低,保证其未来回购动力。

除此以外,根据准则的要求,还可创新地提出更有利于转入方权益的出表方式,即保证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能力方式出表。此时,节能服务商采用代收款方式转移应收账款,保证受让方具有出售该应收账款的能力(但不一定是全部控制权),同时与节能服务商签订一份财务顾问协议,该协议基于受让应收账款项目对应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发生履约风险时,该财务顾问协议生效,协议规定节能服务商先行垫付应收到的现金流,待合同履约正常后返还,受让方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3.与节能服务商审计师充分沟通的重要性

节能服务商上述应收账款转移的建议是基于相关会计准则提出的,该准则是整个准则体系中较难把握的部分之一,理论的运用还可能遇到现实的困难,需要充分沟通。毕竟该类准则的运用,不如极端情况下容易辨认,需要增加审计师对应收账款转移时的判断依据、主要类型与部分转移等方面面临的模糊地带进行额外分析和处理。

例如,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应收账款转移中,节能服务商只保留了所转移应收账款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但不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是否应该可以出表及计量方法的确定等在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计师具体分析和判断。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第三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第2篇

一、“保理”的分类 ┄┄┄┄┄┄┄┄┄┄┄┄┄┄┄┄4

二、保理合同的性质 ┄┄┄┄┄┄┄┄┄┄┄┄┄┄┄5

三、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 ┄┄┄┄┄┄┄┄┄┄┄┄5

1、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6

2. 保理商可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6

3、应收账款的受让与商务合同纠纷 ┄┄┄┄┄┄┄┄8

四、关于回购的法律问题 ┄┄┄┄┄┄┄┄┄┄┄┄┄┄8

1、回购的法律性质 ┄┄┄┄┄┄┄┄┄┄┄┄┄┄┄8

2、卖方破产时的回购 ┄┄┄┄┄┄┄┄┄┄┄┄┄┄9

五、隐蔽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10

1. 隐蔽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的特殊性┄┄┄┄┄┄┄10

2. 隐蔽保理中应收账款回收的法律设计┄┄┄┄┄┄10

论文摘要

2002年,被国内媒体吵得沸沸扬扬的南京爱立信事件,被视为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竞争加剧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一时间保理业务成为国内金融市场的热门话题,中资银行也纷纷开始研究如何开展和推进该项业务,积极申请加入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保理业务是国际上一项成熟的金融产品,历史悠久。但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说,保理业务是一项全新的金融产品,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约占我国保理业务总量的90%。据了解,自开办保理业务以来未发生重大风险,不良率低于信贷业务,保理业务量在近年更是大幅增长。当前,我国国内保理业务还处在初级阶段,面临的市场形势和客户情况也很复杂。为了正确引导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诠释。本文拟从国内保理业务的性质、应收账款的转让、回购等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几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进行阐述,尝试为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给出解决措施,把我国法律环境下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①

保理业务是国际上一项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说,却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国内商业银行1987年试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但因为一些政策法律上的问题,国内保理业务一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实施后,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得到解决,国内商业银行才开始正式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作为解决企业应收账款问题的新产品,国内保理业务已成为跨国公司等优质大客户的首选。国内各商业银行一方面积极向优质客户营销国内保理业务,另一方面又普遍将其视为高风险业务谨慎对待。本文中,笔者将就国内保理业务开办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理”的分类

保理按照其各项服务的不同组合及其特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如付款人到期不付或保理商到期未能收回,由卖方承担无条件按约定价格回购该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保理商承担由于付款人信用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应收账款责任的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提供预付款融资,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到期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应收账款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的保理。融资保理指保理商买入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的需要,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的保理。

按照是否向付款人披露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公开保理指卖方必须向付款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并指示付款人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的保理。隐蔽保理指卖方不向付款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保理。

按照保理业务开展的地域不同,保理分为:买方和卖方分处不同国家的国际保理和买方和卖方同属一国的国内保理业务。本文探讨的即是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

二、 保理合同的性质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②。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③。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 ,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三、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

1.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应收账款的实质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因此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可见,我国法律认可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据此,只要保理商与卖方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后通知债务人(买方),该债权转让即对买方生效。此后,保理商有权以债权人的名义依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向合同的买方行使请求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

2. 保理商可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该条所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仅限于三种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所以,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债权,保理商均可以受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指:(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扶养请求权、退休金请求权等;(2)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教授特定人音乐技能等;(3)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关系中,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债权、承租人对于出租人的债权均不得让与。(4)不作为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如我国《担保法》中第62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所购买的债权一般为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金钱债权,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因此,只要合同双方未在商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其即为可转让债权,其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理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客户提出的保理需求可能是多样的,比如客户可能会以某栋大楼全部住户的房屋租金债权来要求提供保理服务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理商会担心受让这样的非买卖合同所产生的金钱债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禁止或限制某些债权的转让,主要是考虑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无需债务人同意,这样易使债务人在某些特殊债权关系中因转让而处于一定的被动和不利地位。为平衡债权转让关系中当事方间的利益,法律出于保护债务人的目的,防止债务人因债权人转让债权而遭受不利益,所以对某些债权的转让作出禁止或限制。在保理业务中,由于保理商买入的只可能是金钱债权(即应收账款),而金钱债权的债权人的更迭,对债务人来说几乎都不会造成任何利益的损害。以租赁合同为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之所以不能转让,是因为出租人同意出租出租物并交承租人占有、管领、使用,往往是基于其对承租人个人的特殊信任关系,若任何第三人都可受让该债权,要求出租人向其出租出租物,显然对出租人不利。但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债权则不同,因为金钱给付并不需要以特殊的信任关系为前提,转让金钱债权对承租人来说并不会造成任何不利,承租人需要做的仍只是按时按金额交租,因此收取租金的债权应当是可以转让的。所以,笔者认为,一般来说保理商受让各类金钱债权均应该是不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

3. 应收账款的受让与商务合同纠纷

对于保理业务,一种普遍的顾虑是保理商会不会因为买入商务合同的债权而导致自己卷入商务合同的纠纷。其实,这种担心应该是不必要的。

首先,应收账款的买入其法律性质是债权的转让,而非债务的承担。也就是说,依据应收账款买入协议,保理商享有要求买方向其付款的权利,但保理商并无义务向买方履行其他诸如交货、货物投保、维修等等商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并未转让给保理商,这些义务仍应当由卖方来履行(如果卖方还未履行或完全履行的话)。

其次,保理商在买入应收账款债权时,都会在协议中要求卖方承诺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无任何瑕疵的债权”,即该债权应当是有效成立的、可以转让的、买方不可以主张任何抵销或提出任何不支付或减少支付货款的抗辩的债权。协议将明确,即使在买入应收账款之后保理商才发现“瑕疵”,无论保理本身是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均有权要求卖方对这些应收账款予以回购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于回购的法律问题

1. 回购的法律性质

在保理业务中,回购义务的存在,是保理商的受让债权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一旦保理商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卖方对保理商负有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会承担坏账担保责任,但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是因为信用风险 以外原因,卖方对保理商仍会负有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

回购,其实质是当应收账款到期而款项不能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时,卖方对保理商负有的、按约定回购价格从保理商处购回该应收账款的义务(或者说是保理商对卖方享有的相应权利)。因此,回购的法律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债权。

2. 卖方破产时的回购

在通常情况下,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并不立即向卖方支付受让应收账款的价款。保理商只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才根据保理服务是有追索权的还是无追索权的,而选择是要求卖方回购(有追索权保理)还是立即向卖方足额支付该应收账款的价款(无追索权保理)。正是由于从保理商买入应收账款到保理商为买入的应收账款支付对价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在这个期间内,卖方破产就成为保理商可能面对的一个风险。保理商一方面担心,卖方破产后,卖方无力回购其应当回购的应收账款,保理商的回购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另一方面,由于卖方破产时,保理商手中往往还持有从卖方处受让但尚未支付或足额支付价款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担心,破产清算小组会按照破产法规定,要求保理商现实支付其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负有的债务,这样一来,保理商就不得不真正地为购买该应收账款债权而实际支出现金,即使保理商明知,这些应收账款如果以后到期无法收回,保理商也难以从卖方处得到回购。保理商的以上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不必要的。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下,恰当地运用破产法下的抵销权,可以有效地避免保理商所担心的这些风险。

所谓破产法下的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破产法中的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的扩张,其价值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简化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法》也对破产抵销权持肯定态度。《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依据该规定,卖方破产时,虽然此时保理商因持有从卖方处受让但尚未支付或足额支付价款的应收账款,而对卖方负有债务,但同时由于保理商对卖方享有要求回购应收账款的债权,所以,依《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保理商有权主张抵销,从而有效避免了前述保理商所担心的风险。

为保证保理商抵销权的行使,在合同条款设计上,保理合同一般约定,当卖方破产甚至可能即将破产时,保理商即有权终止保理合同,要求卖方立即回购应收账款。这样,卖方的回购义务由于生效条件成立而成为到期债权,又由于保理商与卖方间的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种类相同,均为金钱之债,因此保理商依据破产法规定行使抵销权应该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当然,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的卖方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企业,而我国《破产法》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那么,在破产卖方为其他所有制企业时,保理商行使抵销权是否有法可依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91年7月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较为简略,没有破产抵销权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92年7月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即使在破产卖方为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时,保理商行使破产抵销权仍然是有法律依据的。

五、隐蔽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1. 隐蔽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的特殊性

保理业务按照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付款人,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在隐蔽保理中,出于担心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可能会引起买方对自己经营状况的忧虑等多种原因,卖方往往要求保理商不将转让应收账款的事实告知买方,而让买方仍然将应收账款款项直接支付到卖方的账户。

由于在隐蔽保理中,买方并未获得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仅在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间生效,而对债务人不生效。这样,从债权转让效力分析,隐蔽保理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仅在债权人与保理商间发生效力,但对于债务人并未发生效力。这是隐蔽保理在法律关系上区别于公开保理的一个主要特点。

2. 隐蔽保理中应收账款回收的法律设计

因为隐蔽保理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并未通知买方,所以当买方向卖方支付应收账款时,即构成对应收账款的清偿,而保理商此时无权要求买方向自己支付应收账款,而只能转而要求卖方向其支付所受领的应收账款款项。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隐蔽保理业务中,对于保理商存在着两个较突出的风险,一方面尽管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但在应收账款债权的外观上,卖方仍是买方的债权人,保理商无权向买方直接主张债权,在卖方不积极主张债权或某些紧急情况下,可能妨害保理商债权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由于买方直接向卖方支付应收账款款项,保理商仅能转而向卖方请求支付,如卖方发生道德风险或支付困难时,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债权有不能收回的风险。

为应对这些风险,保理商应当考虑采取一些防范措施。首先,保理商一般应在保理合同中约定一个账户监管条款,条款将要求卖方在保理商(保理商为银行时)处开设专用的存款帐户,凡卖方收回的应收账款款项应均应当汇入该帐户,在卖方未足额清偿其对保理商所负债务前,该帐户不得撤销或转移,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卖方也不得将该帐户内款项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或用于其他用途。监管账户的设定对于监控应收账款的收支,防止卖方任意支用、转移应收账款款项能起到较有效的作用。其次,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还应要求卖方同时出具已填写完备的债权转让通知交保理商保管,保理商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向买方随时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这样,保理商即掌握了随时将隐蔽保理转为公开保理的主动权,便于其直接以债权人身份行使对买方的权利。再次,从消极防范的角度,保理商在开展隐蔽保理业务时,可以考虑不受理风险较大的无追索权的隐蔽保理业务申请,而仅开展有追索权的隐蔽保理。这样当买方不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起码可以转而要求卖方履行回购义务。还有一种值得讨论的法律设计是在隐蔽保理合同中加入委托条款。委托条款将约定,自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之时起,保理商即授权卖方以保理商的间接人身份,执行向买方催收、接受买方付款等委托事务并负责将所收到的款项转交保理商。 支持设计委托条款的观点认为,加入委托条款的优点有二。一是,卖方在签订保理合同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卖方与保理商间已经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是否仍是债权人的身份,从而起到中断债权诉讼时效的作用,是不无疑问的。委托关系的设立,有利于使卖方催收有正当的权利来源;二是在卖方破产时,对于卖方从买方已收回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可以以款项所有权人的身份行使破产法下的取回权, 从而避免该款项被作为卖方破产财产而进入破产分配。但笔者认为,增加委托条款必要性不大。一方面,在隐蔽保理中虽然从内部关系讲,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但从债权的外部关系看,由于债权转让未通知买方,卖方仍然应当视为债权的债权人,因而卖方独立执行催收在法律上是恰当的。再有,由于隐蔽保理中凡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会要求卖方立即回购,因此保理商也不用担心由于卖方催收不能构成对债权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而使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二年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权利。另一方面,由于金钱是特殊动产,占有者为金钱的所有权人,因此对于卖方从买方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保理商的取回权问题。

以上,笔者对我国法律环境下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并对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回购应收账款及隐蔽保理业务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尝试为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给出解决措施。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介绍能引起对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的更多关注与思考,把我国法律环境下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注释:

① 引自《中国建设银行产品指引》。(主编: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管理部。第135页)

② 引自《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主编:赵旭东,第22页)

③ 引自《建设银行报》2002年1240期。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②《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主编:赵旭东)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关键词:国际保理;债权让与;法律基础

国际保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外在表现和反映;国际保理的实践运作与其法律基础具有内在一致性;国际保理的职能是其法律基础的必然结果。笔者赞同债权让与是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观点。

1 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又称为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法律制度。各国民法一般都允许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但是同时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2 国际保理是债权让与

(一)国际保理符合一般民事债权让与的条件,债权让与理论能够充分解释国际保理的实践。

第一,国际保理合同所转让的是有效存在的债权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根据《出口保理合同》从出口商处获得应收账款,并为出口商提供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和账款收取、坏账担保等服务。这里的应

收账款是出口商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货款,当然是一种债权。出口商保证该债权产生于正当合法的交易,没有超出其经营范围,具合法有效性。在签订《出口保理合同》时,该债权既可能已经存在,是现存的债权,这种债权一般是能够转让的;该债权也可能在签订《出口保理合同》时还没有产生,是将来债权,各国法律对于将来债权能否转让有不同规定,学者们认为应该对债权的有效存在作广义理解,现在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符合一定条件的将来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国际保理公约》等国际保理规则也承认将来债权的转让。

第二,国际保理合同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在《出口保理合同》中,出口商承诺应收账款具有可让与性:①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人身性质,实际上也不可能具有人身性,因为国际保理的应收账款产生于国际贸易中,而人身性质的债权一般是工资、保险金等债权;②应收账款债权不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③不是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现在许多国家规定,即使存在禁止转让约定,该转让也是有效的。同时,在《出口保理合同》中明确剔除某些虽然有效存在但是不具有可保理性的债权。国际保理规则也规定某些债权不能作为债权让与的标的,即在国际保理中不具有可让与性。

第三,国际保理合同是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的合意

在国际保理中,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合同》,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坏账担保等服务。在实务中,出口商发货后,将发票副本交给出口保理商,一般应根据保理商的要求在发票上粘贴或打印有关债权转让文句,并将债权转让介绍信寄给进口商,明确告知进口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并要求进口商将应收账款支付给保理商。

第四,国际保理合同产生了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

就对内效力而言,出口商通过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后,就不再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也没有收款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收到了债务人的支付,也无权扣留。保理商则有权凭发票副本等单据直接向进口商收款,并承担信用风险。同时,应收账款的从权利也转移给保理商。除发生争议外,不管进口商有无付款,保理商都要按照发票金额承担付款责任,当然要扣除必要折扣、费用等。就对外效力而言,一旦将债权让与通知进口商,债权转让对进口商生效,保理商与进口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进口商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解除付款义务。当事人之间这种权利义务的变动,归根到底是债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即保理合同使出口商退出其本来与进口商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取而代之成为新债权人,应收账款所有权从出口商转移到了保理商,保理商在取得债权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第五,从国际保理的职能来看,保理商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账款收取、坏账担保等服务都能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得到合理的解释: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的所有人,应收账款的风险随着债权所有权的让与转移给保理商,所以保理商必须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保理商必须去收取应收账款,并对销售帐目进行管理,尽量控制风险;资金融通则是保理商为取得应收账款所有权而支付的预付款。

3 国际保理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让与的特点

虽然国际保理在性质上属于权转让,但其与一般民事债权转让又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下列特点:

首先,保理商就应收账款转让可以进行单方的调整或撤销。

《出口保理合同》一般都有有效期限,对于有效期内产生的应收账款,只要在信用额度内,保理商都要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可能会发生恶化,也可能进口商已经濒临破产,如果保理商仍然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将使自己承担极大风险。所以,《国际保理通则》第18条规定,“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

其次,保理商具有反转让权。

《国际保理通则》规定了较多反转让条款,即在某些情形下,保理商可以将已经转让给自己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出口商。如在出口商提供的货物有瑕疵而发生争议时,在进口商提出抗辩、反索、抵消权时,都可以反转让。

再次,国际保理是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的职能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账款收取、坏账担保等,这使得国际保理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债权转让。如不论保理商最终是否批准信用额度,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也是其业务项目,并收取费用;而保理商提供的100%坏账担保使保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银行信用的特点。所以,国际保理是建立在债权转让基础之上的具有一定银行信用特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朱宏文:《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369页。

[2]余能斌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0页。

[3]关恒业 论国际保理中债权让与的有效性 [D] 国际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2

[4]黄晓 论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融资法律制度及其缺陷和完善 [J] 《法制与社会》 -2011.33

第4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新会计制度;高校财务管理;合同管理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通过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2015年10月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6-2017年相继出台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等6项具体准则,2017年发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2018年财政部发布了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成为高校进行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依据及指南。为规范高校会计核算并提升高校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要求高校自2019年起执行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高校的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并在高校相关衔接规定中指出,对于高校收回后无需向财政上缴的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款)应进行坏账准备计提。此外新会计制度规范了高校事业收入的会计核算,并要求高校按照合同的完成进度进行事业收入的确认,为高校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一、高校应收账款的组成及特点

高校收入除财政拨款收入和升级补助收入外,其他来源收入都可能产生应收账款,其中事业收入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大多数高校的业务活动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分别是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其他业务,上述三类业务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可划分为教学类应收账款、科研类应收账款和其他类应收账款。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高校在保证完成非营利学历教育活动的同时开展了市场性的培训教学活动。教学类应收账款可进一步划分为学历教育类应收账款和培训类应收账款。学历教育类应收账款主要由学历教育学费形成,构成较为单一,回收难度较小。培训类应收账款由于资金来源复杂,回收难度较大。

二、高校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对应收账款重视程度不足除民办高校外,大多数高校可以依靠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开展大量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活动。随着高校市场化业务的发展壮大,成人培训、市场性科研等带有营利色彩的教学科研活动占比逐步提高。高校业务逐渐由过去以非营利性的教学科研业务为主转变为现阶段营利性业务和非营利性业务共同发展。以科研项目收入为例说明。过去,高校科研项目经费收入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各类科研基金收入、系统内相关单位支持和高校自筹。近几年,伴随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运用到实际生产中,校企合作等科技成果转化通道逐渐打通,市场化的科研活动在高校整体业务中占比快速提高。市场化科研业务高速发展,应收账款也紧跟而来。高校业务已然进行转型,然而针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并未及时跟进,且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高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信用风险,但是高校对该部分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严重不足。该问题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过去,高校的资金往来单位除政府部门外,主要为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及校办企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及校办企业与高校在业务和管理上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人员交流频繁,但是总体环境较为封闭,因此信用风险较小,导致高校在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方面较为欠缺。现阶段,越来越多系统外的社会企业开始与高校进行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合作。随着合作单位的多样化复杂化,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问题逐步凸显,高校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亟待加强。

(三)内部控制不完善高校关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首先,在新会计制度出台前,高校在财务制度方面对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没有制定细则。新会计制度要求高校梳理已有应收账款并结合自身情况计提坏账准备,高校需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及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完善并细化财务制度中关于应收账款部分。其次,在业务管理方面,对教学科研等业务的合同管理力度有限。部分高校的合同管理只停留在合法合规性审核及档案保管层面,未与财务管理部门结合,财务人员较难及时掌握合同执行进度等信息,不利于收入的确认和应收账款的回收。再次,高校的考核评价指标未将应收账款等收入质量指标纳入其中。高校针对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一般量化为教学课时、科研成果数量等,未从财务收入质量角度进行考核,这导致教学科研人员对应收账款不重视。

(四)缺乏明确会计指标和专人管理应收账款周转率过低会占用大量货币资金,巨大的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可能会导致运行、发展受阻,因此应收账款的周转水平一直备受重视。一般企业设置专人专岗管理应收账款,然而高校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相关制度短缺和人员短缺等原因未针对应收账款设置明确的会计指标和专人专岗,导致应收账款长期管理杂乱,造成高校资金的浪费。

(五)财务信息不透明相比上市公司,高校没有明确规范的信息披露格式要求,因此高校财务信息披露较少,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严重不足。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并借助高校各项实验设备或其他资源按照合同要求开展了大量工作,部分资金并未按照合同时间或进度到账,财务信息不透明导致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无法及时沟通,加大了应收账款的管理难度。

三、高校应收账款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梳理的诸多问题,本文根据现阶段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针对高校应收账款管理提出了以下优化升级建议。

(一)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首先,面对金额大、账龄长的应收账款,高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且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高校应当以此次新会计制度实施为契机,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存在的问题,在领导层面上加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其次,高校应优化升级应收账款等相关管理模式,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将应收账款的追索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人员。再次,可以通过发布公告、进行宣讲等方式,在全员范围内以信用风险危害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意识。

(二)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坏账准备计提制度建议规范财务管理中收入确认流程,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确认,认真梳理并分析现存的应收账款,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坏账准备计提制度,确定适当的坏账计提比例。通过全面梳理应收账款,将全部应收账款落实到相关项目组和责任人。此外,将应收账款周转水平的相关指标纳入财务指标体系中,在注重收入数量的同时关注收入质量,从而提升高校资金使用效率。

(三)借助新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升级财务信息化系统,将财务管理系统与合同管理等业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信息实时共享。通过财务信息化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使高校全员参与到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中,为应收账款相关责任人实时掌握财务信息创造便捷途径,实现高校各项业务的精细化管理,并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和基础。

(四)加强合同管理,调整考核指标新会计制度中关于高校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高校事业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完成进度执行,这就要求高校提高自身的合同管理水平,不仅对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还要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全流程监控。高校应尽快完善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业务的实质对合同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在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监控中选择恰当的合同完成进度协同财务部门确认收入。在提高合同管理能力的同时,针对应收账款引入考核指标和激励机制,使应收账款挂钩高校业务人员考核的相关指标或依据,调动业务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协助回收应收账款的积极性。

(五)借鉴企业经验,引入信用评级机制由于高校等事业单位在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上开始较晚,可以借鉴企业的相关经验,结合高校自身业务特点,将行业外优秀的管理方式运用到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例如信用评级机制,高校通过梳理合作对象,将资金往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合作方采取差异化管理方式,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合作方重点关注,甚至禁止合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方给予一定的优惠补偿措施等。

四、以新会计制度推动高校财务管理优化转型

(一)从“收入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转型新会计制度要求高校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转型为“权责发生制”。采用权责发生制是高校业务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趋势,对推动高校教育科研业务良好发展有深远意义。应收账款管理只是财务管理优化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收入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转型不仅仅包括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转型,还包括收入和费用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等等。为实现从“收入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的顺利过渡,不仅要从具体会计业务层面进行转型,更要从财务管理思想上进行转变,并且将这种转变进入到各项教学科研活动中去。以科研业务管理为例,一个项目从签订合同开始,就应当按照合同进度确认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确认成本,而不是项目经费到账一次性确认收入以及项目组成员报销时或项目结题时才确认费用。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清晰、全面、及时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财务信息。

(二)从“管理财务”到“服务业务”转变新会计制度明确要求高校的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一新要求迫使财务管理必须向业财融合进行转型[1],实现从“管理财务”到“服务业务”的转变。目前,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与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相对独立且沟通较少,尤其基层会计人员与教学科研等业务人员的交流仍停留在报销、开票层面,这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无法融入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中。高校可以新会计制度转型为契机,鼓励财务人员转变思想,到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进行轮岗或调研,在深入了解各项业务的基础上,调整相关财务业务流程,使财务管理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教学科研活动,实现从“管理财务”到“服务业务”转变。

(三)以财务管理优化转型推动内部控制重塑由于财务管理在高校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财务管理的优化转型势必促使其他管理工作优化升级。高校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2],都是为了保障教学科研等业务健康有序、合法合规地开展。财务管理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和手段,内部控制引导制约财务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一方面,新会计制度下高校财务优化转型需要重新梳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流程,相关内部控制管理的构成或流程必然重塑,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优化升级也为内部控制管理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新的数据支撑和控制节点,重塑后的内部控制管理也将更加及时有效。

(四)财务人员观念转变及能力提高由于过去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导致包含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基层财务人员习惯以现金或银行收支作为财务记账的依据,长期以来普遍形成了收入看银行到账,报销一次性进费用,年终结转看结余的观念。新会计制度的实施,要求高校财务人员转变过去的观念,根据新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新会计制度在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是对基层财务工作者现有知识的挑战。为遵照新会计制度的各项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尽快拓宽知识面,提高相应的业务能力,补齐业务短板,为新制度下高校财务工作的优化转型提供力量。

(五)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助力财务管理转型升级目前,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建立并使用财务信息化系统,现阶段为满足新会计制度要求,除升级现有的财务信息化系统外,还需要加快校园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等管理部门与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合理统一推进校园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有利于避免各部门重复进行信息化建设的资源浪费[3],还有助于高校各项业务的整合梳理,避免在业务层面上出现重复审批及信息不对称现象,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并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严雪雅.《政府会计制度》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教育财会研究,2018,29(04):38-41.

第5篇

12月1号将正式施行银行卡新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12月1日银行卡的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0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

2020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出炉,一是在开户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20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民生银行(全国范围内)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含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二是在转账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20年12月1日起,持有该行借记卡的个人客户,通过ATM机转账(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该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出。在该行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通过民生银行95568电话银行或柜台,申请撤销转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则将进行相应调整。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结合该行的业务实际,对相关业务规则调整进行了深入解读。

2020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开户业务方面

一是在开户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9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民生银行(全国范围内)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含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据介绍,I类账户是全功能大额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II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及限定金额的消费等;III类账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对于已经持有多个Ⅰ类户的客户,民生银行将进行排查清理,具有合理用途的账户将不受影响。”该负责人表示,虽然I类户的开户数量有所限制,但客户可根据发工资、理财、消费等实际需求,开立II、III类账户,既能满足消费需求,又可以安全方便地使用资金。

2020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转账业务方面

二是在转账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9年12月1日起,持有该行借记卡的个人客户,通过ATM机转账(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该行将在受理

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出。在该行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通过民生银行95568电话银行或柜台,申请撤销转账。

“个人客户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柜台等渠道办理转账业务,以及单位客户在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渠道办理转账业务的,我行提供实时转出、普通转出、次日汇出三种转账方式。”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客户选择次日汇出方式,该行将在受理日的第二天办理汇出,因此,个人客户可以在受理日当天24:00前,通过该行95568电话银行或柜台申请撤销转账;单位客户可以在该行正式汇出前,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申请撤销转账。

同时,客户在新开通非柜面渠道转账业务时,应设置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后续也可以通过相应渠道对限额进行调整;超出限额和笔数的转账,应到民生银行柜面办理。

除了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要采用U宝、动态令牌等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因此有大额转账需求的客户,还需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民生银行网点申领上述安全工具。单位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以及个人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除外),民生银行将进行大额交易提醒(提醒的频次以客户选择为准),在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此外,个人客户通过民生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柜面渠道办理信用卡转账业务时,仅支持从信用卡向本人同行借记卡转账,转账交易实时到账。

2020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账户安全方面

三是在账户安全方面,对于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民生银行建议客户根据需要予以撤销。如果发现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应当及时到该行办理销户手续。

同时,对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民生银行将进行排查清理;对于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民生银行将按照人民银行《通知》规定,暂停相关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另外,对于2019年10月1日起,在民生银行开户、开户次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该行将按照人民银行《通知》规定,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2020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服务优惠方面

四是在服务优惠方面,自2019年12月31日起,民生银行将对个人客户的本行异地人民币存取现和转账业务,免收异地手续费。

“账户管理规则有所调整,主要是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可以更好地保障账户资金安全。”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将不同的账户按需要分类管理,这样既能保证资金安全,也方便支付。

2020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对我们生活直接的影响有哪些?

对微信有什么影响?

影响一:做好实名认证排查

新规要求支付机构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目前微信支付、百度钱包等机构正在做实名认证排查,以保证一个人只有一个全功能的支付账户。

影响二:要限制转账笔数

目前每个转账到银行卡的限额是单笔5万、单日20万、单月20万,实际支付额度则与各家银行的限额有关,比如:工行、农行的每日支付限额为1万元。微信支付实名认证用户的单日转账限额是20万,单月无限额,实际转账限额也与银行的限额有关。

但是目前支付机构没有对个人累计转账笔数进行限制。金投网小编提醒,央行新规实施后,微信支付的转账限额可能会有调整,累计转账笔数也要与用户事先约定。

对银行有什么影响?

农行:将在执行ATM转账到不同名账户延时24小时入账规定的同时,在自助柜员机具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在英文界面中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字段提供汉语提示风险。

第6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保理,债权,转让。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1、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念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专业化较高的综合金融业务,其实质在于债权转让与债权实现。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金融业务,是为企业解决应收账款问题的有效的金融服务方案。我国市场环境在不断改善,应收账款保理这一金融业务已被国内众多金融机构看好,继率先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中国银行之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纷纷介入,开展此项业务。

2、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三种。

(1)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

以保理商是否对企业提供一定的垫付资金为标准,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企业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具体表现为保理商以贴现的价格凭企业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成立的发票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企业预付50-80%货款的垫付资金,到期后买方付款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垫款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企业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

(2)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

以保理商是否保留对企业的追索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这里的追索权是指在买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且达到一定期限后,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业并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资格,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与企业对应收账款风险的承担。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在买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放弃对企业追索的权利,由保理商独立承担买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

(3)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以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买方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其实质是划分企业或保理商是否对买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企业或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理指企业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若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企业的,企业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能使企业免除应收账款管理的麻烦,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获取融资便利

企业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保理商通过管理企业应收账款,预付给企业资金,企业提前实现销售资金回笼,并获得无须担保、手续简便的融资便利。

2、完善销售体系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稳定买卖双方稳定的赊销关系,同时保理商协助企业建立客户体系,进行销售分账户管理,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的回收、逾期以及信用额度变化情况登记服务等。

3、提高收款的能力和收款的及时性

推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市场分工思想的运用,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可以把应收账款让与保理商进行管理,使企业从应收账款的管理之中解脱出来。保理商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运行机制,能详细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一套有效的收款机制。由于保理商的介入,货款收回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4、改善财务状况

企业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后,大量的应收账款将从资产负债表上消失,代之以现金或保理商存款,避免了资金大量占用在应收账款上,改善各项财务指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净现金流量等),优化了财务结构。

5、强化资金管理

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企业获得现金流,实现即期销售,随着买方还款,所融资金随付随还,实现快速的资金运转,将明天的钱变现,挣后天的钱,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6、提高盈利能力

通过保理方式融资和通过贷款融资在财务报表的体现上有很大不同。通过银行贷款融资,体现在财务报表上表现为负债增加,而通过保理融资不但不增加负债,反而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和现金流增加,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实现能力。

三、企业进行应收账款保理的程序

1、选择保理的种类

在推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过程中,对企业来说,首先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筹资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不同的保理业务将应收账款让于保理商管理。无追索权的保理适合企业对买方的信誉不是很了解,或者是面对信誉较差的客户,但是,保理商也会就保理业务的风险来收取保理费用,所以企业应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相反,有追索权保理对企业来说风险转移的力度不明显,但是,成本相对较低。

融资保理比较适合于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为了保证企业资金充分供应,满足投资需求,将应收账款实行融资保理,可以提前获得现金,正常进行投资生产。当然企业运用保理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需企业权衡风险和收益,使风险和收益相匹配。对应的非融资保理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不提前融资。在选择这两种保理业务时,主要考虑企业的筹资能力。

2、签订合适的保理合同

选择好保理业务的种类之后,接下来是如何签订保理合同,使得企业在委托应收账款管理和应收账款融资方面得到应有的保证。

首先应选择对企业情况熟悉、和企业资金来往关系比较密切、全力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保理商。

其次应明确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内容。债权应该具有可让与性,企业应该确定应收账款能够转让,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到时也很难执行,对企业不利。为了保证保理业务能够在买方拒付时收回账款,企业和保理商在合同之中必须注明应收账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三,为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寻求公正,更好地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公证人可以为保理商与买卖双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法律咨询,规范保理业务。

最后是签订合同,转让应收账款的债权。企业在开出发票后将发票副本送交保理商,保理商在规定程序审批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内,根据发票金额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向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负责催收账款,提供销售分账户管理,待买方付款后,保理商向企业支付余下的款项。此时,企业可以比较放心地把应收账款让与保理商管理,减少销售人员的后顾之忧,使销售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销售和服务工作。

四、电力企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双赢模式

目前电力企业迎来大发展机遇期,需要资金支持,需寻求多元化融资模式,同时,当前电力企业正在加强资金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从以上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探讨来看,作为一种综合金融服务,对电力企业改进目前状况不适为一种有益的探索。而为电力企业服务的电力财务公司,中国电财正在打造现代金融企业,有必要也有可能将这样一种服务理念引入业务体系中来,进行金融服务方面的产品创新,协助电力企业开展这一业务,解除电力企业后顾之忧。

1、可以加大资金归集力度

目前电网企业正加大资金归集力度,以满足建设“一强三优”现代企业需要,并提出了要将国网系统80%资金归集到系统中来,除集团账户一些手段外,利用应收账款的保理思路,相当于是结算的深化,可以加大结算范围,提高结算量,利于完善资金归集体系。

2、形成相对完整的非贷款融资体系

电力企业由于往来支付多,票据交易量大,财务公司已在研究和推进票据综合服务,结合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服务理念引入,财务公司可以进一步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与“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进行组合营销,对电力企业的应收款项提供保理业务,对应付款项提供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以此提供相对完整的非贷款融资服务。

3、提供综合服务

鉴于电力财务公司与电力企业水融的关系,电力财务公司可以发挥行业优势,提供相对完整的综合的保理服务,如协助电力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协助建立客户体系,进行销售分账户管理,提供相关的账龄分析,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的回收、逾期账务的跟踪催收与管理等。

4、实现更大效益

第7篇

一、期末结账的时点问题

从我国的会计实际来说一般月末结账的时点都是自然月末,当然在实务中有些单位因为自身的业务量大有自己定义结账日的如28日结账等。对于这个问题个人比较倾向于按自然月结账。原因如下。

1.可以于税务同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按税法规定是按自然月来定义税务期间的,会计期间于税法的不一致,按规定税务报表就要按税务期间进行调整,工作难度比较高。并且对于税务核查造成困难。在实务中大多数不按税法进行调整,造成企业的税务风险较大。

2.减少因为自定结账日产生的结账数据时点不统一的风险。在实务中很多财务数据是来自非财务部门的,由非专业的财务人员提供,对于自定义结账日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结果是数据的不准确。

3.有些财务比较强势的企业可能会规定结账日后到下月一日前运用不开具发票等手段来减少差异,但这样无论是对企业的经营还是对税法的规定遵守都是不利的。

二、结账时采用的方法

1.对于不需要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如各项应收款明细账和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等,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也就是说,月末余额就是本月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的同一行内的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划一单红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2.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画一单红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画一条单红线。

3.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如产品销售收入、成本明细账等,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计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再画一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画双红线。

4.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计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反映全年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全貌,便于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计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画一双红线。采用棋盘式总账和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的单位,年终结账,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账。

5.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某些账户,如果本月只发生一笔经济业务,由于这笔记录的金额就是本月发生额。结账时,只要在此行记录下画一单红线,表示与下月的发生额分开就可以了,不需另结出“本月合计”数。

结账划线的目的,是为了突出本月合计数及月末余额,表示本会计期的会计记录已经截止或结束,并将本期与下期的记录明显分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月结画单线,年结画双线。划线时,应画红线;画线应画通栏线。不应只在本账页中的金额部分画线。

三、结账的一般程序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画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画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当通栏画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年末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其余额直接记入新账余额栏内即可,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也不必将余额再记人本年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因为,既然年末是有余额的账户,余额就应当如实地在账户中加以反映,这样更显得清晰、明了,否则,就无法体现有余额的账户和无余额的账户的区别。

四、期末结账的资料的规集与整理

第一步:先对本月所有凭证重新进行审核,仔细核对减少差错。月末结账是建立在日常会计凭证的日清基础上.要求日常的会计凭证数据和分录准确无误,一般建议在月末结账时。

第二步:进行以下项目的账务核对。

1.现金:在结账日进行清盘。编制盘点表。对平现金可以证明所有分录中有现金的分录正确。不平应查现金日记账和所有现金相关凭证,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2.银行存款:对所有明细账号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平银行账。

3.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在月末时应进行盘点,并对盘点结果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步:核对税务报表与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账户的勾稽关系。

1.运用银行存款调节表的原理对税务进项税额认证清单、四小票软件清单(包括运费、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和企业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对.可以参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编制进项税额调节表。主要调节的是在同一账税票中应做进项转出的固定资产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项目的金额、进货退回折让证明单的时间性差异。

2.对于销项税额对金税开票的销项清单、及普通发票与无票收入清单和企业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对。(有营业税的单位可以核对企业收入明细账与发票的清单,原理是一样的)。

3.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等其他应交税金的明细科目核对的原理是一样的。核对平后同时编制所有税务当月申报表。

第四步:查看所有明细科目余额对于有异常的方向余额的进行调整。对应收应付账的核对。

1.对所有明细账与总账进行核对。

2.清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有无串户情况进行清理。

3.查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所有明细有无贷方余额.如有应查清原因进行调整。一般原因为做错账户或一户单位开了二个明细。如应收账款贷方应调到预收账款,预付账款贷方应调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调到其他应付款等。同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清查借方余额。

第五步:进行月末结账的转账分录的编制。

1.按权责任发生制原则计提所有费用。如工资、福利费、营业税等。

2.摊销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待摊费用,计提预提费用等。

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共管专用账户;支付

随着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出台,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正迎来新的高潮。但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引入共管账户监管工作,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手段。

1.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转包和违法分包致使少数资质较高企业长期参与投标,接到项目后转手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很多有发展潜力但资质略低企业被排斥在投标竞争以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加剧了不良竞争,严重阻碍水利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2)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标准等级要求,在专业技术、机械装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工程需求。转包人、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手,从中牟取必定比例的“管理费”等不合法利益,酿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 的景象,导致最终到位的现实设置设备摆设资金大大裁减,实际施工人惟有采取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才能从中得利,造成工程质量隐患。

(3)工程项目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者往往为个人,自身投入资金很少或没有资金,缺乏法人责任意识和企业信誉,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有了问题不是一走了之,就是逃之夭夭,容易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造成社会不稳定。

(4)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单位或个人主要是利用所挂靠企业的法人资格和资质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和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为了能够承揽工程,最大限度争取项目法人和被挂靠单位的信任,大搞权钱交易,由此助长了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的蔓延,腐蚀了行业的职业道德,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和土壤。

(5)水利建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施工单位一般同时有多个项目在运作,资金需求旺盛,现金流普遍比较紧张。在拿到业主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施工单位往往会在各个项目部之间进行统一调配,一旦施工单位的资金调配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工期的延误。

2.共管专用账户的作用

所谓共管专用帐户,是指在进行水利工程招标时就约定中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开立唯一的账户,该账户由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银行共同管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收支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施工单位每笔款项支付,都须要经过项目法人的同意才能实现,项目法人对该账户设有实时查询功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实际建设管理中,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计部门、项目法人等难以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流进行核查、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处理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实行共管专用账户后,每一笔工程款的流向都留下了痕迹,为加强监管提供了依据。很多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从而为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提供新的手段,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建立共管专用账户可以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通过建立共管专用账户,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所有开支只能从该专用账户支出,且付款票据用途必须与专用账户资金交易用途一致。这样就可以用效防止建设资金被挪用转移,确保建设资金用在本工程上。

建立共管专用账户还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均含有措施费,但在实际施工时,施工单位往往能省则省,不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投入。建立共管专用账户后,就可以要求专款专用,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打造安全工程、文明工地。

3.共管专用账户管理

3.1共管专用账户开户

3.1.1开户流程

(1)申请开立。项目法人提交相关资料到具备条件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共管账户。(2)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接到申请资料后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具。(3)签订协议书。共管账户的开户行、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共管协议书后才能开立,(4)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银行开立共管账户。

3.1.2开户管理要求

共管账户应当到有资质或能力的银行开立。目前,大部分银行都可以开具共管账户,但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具有开具共管账户的资质或能力。

3.2共管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

共管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法人支付管理工作、施工单位日常款项支出管理工作。

(1)项目法人支付管理工作,指项目法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共管账户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结算款的工作。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结算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施工单位日常款项支出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应重点关注施工单位共管专用账户款项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重点监管通过共管账户支付的款项是否都是与该工程的支出有关,支出是否合理,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嫌疑。支付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提出共管账户支付申请,注明支付单位、支付单位银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理由,支付理由必须标明与共管账户关联项目法人建设项目相关支出的详细情况。

2)项目法人向支付银行提交支付审核意见,注明申报付款真实性、合理性、业务的真实性、手续的齐全性等。

3)共管账户开户行根据施工单位的支付指令和项目法人的审核意见要求进行款项支付。

3.3共管专用账户销户

共管账户的存在,具有阶段性特点,工程验收通过后,应及时进行销户。销户时账户内节余款要根绝合同结算,应属施工单位的,按支付程序支付到施工单位的其他账户,超支付部分支付给项目法人。

4.应注意的问题

(1)共管专用账户不应成为项目法人打压施工单位的手段,防止项目法人以拒绝审核支付强迫施工单位接收不平等条件,保护施工单位利益。

(2)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共管专用账户管理问题,约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手段。

第9篇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表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在基本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概念外,还在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概念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本准则第四条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如果企业反映的某项资产或费用,负债或收入仅有法律形式上的依据,但不是其经济实质,则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就是虚无的,会计报告使用者就无法据此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或造成决策者的决策失误。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的规定。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1、关于融资租赁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2、关于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3、关于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4、关于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预期将赎回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

除上述规定外,在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均有与之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各项资产的确认,在各资产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除满足相关资产的定义外,还规定与各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在收入的确定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等。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践中应用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权利主体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按照交易合同的规定出售或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现款的行为。按交易合同条款又称之为应收账款出售、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贴现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一般处理程序:首先,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确定应收账款的对象(即应收单位)、应收金额和收款费用等,其次,卖方向买方移交收款依据等;其三,买方按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一般为70%左右)向卖方预付现款;最后,由买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应收账款的客户收取货款。款项收回后,买方可能直接收入自己的账户,并将金额付给卖方;也可能收入卖方指定账户,再由卖方将预收款退给买方。出售的应收账款可能附有追索权,也可能不附追索权。

此项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应收账款已经出售了,但实质上是否真正出售,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判断,判断的标准:一是看应收账款的收益是否转移,应收账款收益,主要是指提前收回应收账款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或其他资金使用收益。二是看应收账款的风险是否转移,包括应收账款延期收回的损失和坏账损失等。只有通过实质性判断,说明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企业才能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否则不能转销应收账款,所收买方的预付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题1,A公司将其部分延期期限为6个月的应收账款500万元,于2007年1月1日签订合同卖给B商业银行,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如下:

(1)A公司保证提供收款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2)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时,B公司按应收账款总额的70%支付给A公司。其余款项于2007年3月31日。

(3)合同收款手续费,B公司按合同标的总额的3%计算,在首笔付款中扣除。

(4)A公司继续管理其应收账款,B公司协助催收,所收回合同内的应收账款存入A公司在B公司银行开立的专户。

(5)应收帐款到期不能收回,A公司按再次延期的款项支付B公司利息12%;如发生坏账损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

要求:A公司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

解:1、按实质得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转销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收益权判断,由于应收账款收回后仍存入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专户,所实现的存款利息等收益仍由A公司所有,这说明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并没有转移。

(2)应收账款流动性风险判断,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时,A公司应按合同金额向B公司支付年利率12%的利息,这说明应收账款的流动性风险没有转移,仍由A公司承担。

(3)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判断,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这说明应收账款的大部分坏账风险仍保留在A公司,说明绝大部分的坏账风险也未转移。

综上所述,A公司虽然从形式上将应收账款卖给了B公司,也取得了合同规定的价款,但实质上该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出去。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的款项实质上是以应收账款为押金的融资性质,A公司不能转销应收账款,所收B公司的款项应作短期借款入账。

2、A公司会计处理:

(1)2007年1月1日收到B公司首笔付款时

收款金额:500×[70%-3%]=335万元 B公司承担损失额:500×10%﹦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350000

财务费用 150000

贷:短期借款 3000000

应收账款 500000

(2)2007年3月31日收到B公司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短期借款 1500000

(3)若应收账款到期如数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

同时,归还银行借款

借:短期借款 4500000

应收账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4)若应收账款到期只收回60%,其余再延期6个月

①收回款项时(收回金额=500×60%=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应收账款 3000000

②计提利息时,(500-300)×12%×6÷12=12万元

借:财务费用 120000

贷:应付利息 120000

③收回延期应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④归还银行借款本息时

借:短期借款 4500000

应收账款 500000

应付利息 120000

贷:银行存款 5120000

(5)若有确切证据表明延期部分应收账款成为坏账时

①  确定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 1800000(2000000×90%)

短期借款 200000 (2000000×1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②  归还银行借款时

借:短期借款 4300000

应收账款 5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二)售后回购业务。售后回购,是指购销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销货方将产品卖给购货方,并收取货款,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回购合同,销货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从购销方手中买回原产品的一种经济行为。该类业务在房地产企业和大型设备生产企业中越来越多,越来越明显。

售后回购业务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两项经济业务,一项是产品销售业务;另一项是商品采购业务。两项业务在形式要件上都符合销售或采购行为,但实质上是否真正实现了销售,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判断,判断的标准:一是商品的管理权是否转移;二是商品在出售后的收益是否转移,商品的收益主要是指商品在出售之后的增值;三是商品的风险是否转移,包括商品的损失风险和商品的降价风险等是否转移等。只有当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实质上转移给了买方,卖方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不能确认收入,所收款项只能确认为负债。

例题2,A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建成的4栋房屋以8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为:(1)2007年1月1日,C公司支付房屋价款800万元给A公司;(2)A公司负责该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3)A公司承诺到2009年12月31日,不论房地产市场怎样变化,一定以992万元的价格购该房屋,C公司不得自行转让。

要求:A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及会计处理。

解: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商品销售业务。

(1)房产管理权判断。该房产在销售后,仍继续由A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说该房产的管理权并没有转移。

(2)房产收益权判断。该房产到2009年底,A公司以992万元回购,该房产价格涨得再高,其好处C公司得不到,说明房产的收益权仍留在A公司,没有转移。

(3)房产风险判断,该房产A公司按规定时间、规定价格回购,不论房产造成何种损失或价格下跌等,与C公司无关,说明房产的所有风险也没有转移。

综上所述,A公司销售的该房产,还保留了与销售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管理权,并对该资产实施控制;该资产的风险和报酬也并没有实质性转移。因此,A公司不应

确认销售收入,所有价款只能作负债入账。

2、A公司房产销售的会计处理

(1)2007年1月1日收到C公司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C公司 8000000

(2)每年计提利息时(假设该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年利息=800×8%=64万元

借:财务费用 640000

贷:长期应付款—C公司 640000

(3)2009年12月31日房产回购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C公司 9920000

贷:银行存款 9920000

(三)资产租赁业务。资产租赁,是承租人按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以获得某项资产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按其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是否确认为资产入账呢?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它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资产,而判定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具体标准:1、购买权,即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款将远低于其公允价值。2、租赁期,即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命寿命的绝大部分。3、租金数额,即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4、资产使用范围,即租赁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题3,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D公司租入一套数控机床,该机床的买价值500万元,使用寿命为5年,双方人同签订了一份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1、设备租赁期为5年。2、租赁期内A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32万元;3、租赁期满,在A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的条件下,数控机床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A公司。4、租赁期间,由A公司负责数控机床的日常维护。D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要求:A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出会计判断和会计处理。

解:1、该租赁资产是否确认资产入账的判断。

(1)机床管理权判断。在租赁期间A公司承担数控机床的日常维护和使用,说明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已转移给了A公司。

(2)机床收益权判断。该机床合同规定,A公司每年年末支付固定租金132万元,除此之外,设备的生产收益、涨价收益全部归A公司所有,说明机床的收益权已转移给了A公司。

(3)机床风险承担判断。只要A公司每年支付租金132万元,付清全部租金总额660万元后,数控机床的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无论机床的维修费、损耗及跌价损失等均由公司承担,说明该机床的风险已全部转移给了A公司。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生效后,与数控机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A公司,因此,A公司应将机床确认为资产入账。

2、A公司租赁机床的会计处理

(1)租入数控机床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 5000000

未确认融资租赁费 1600000

贷:长期应付款——C公司租金 6600000

(2)每年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C公司租金 1320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3)每年摊销未确认融资租赁费时(假设按直线法摊销)

借:财务费用 320000

贷:未确认融资租赁费 320000

(4)租赁期满,付清租金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数控机床 50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资产 5000000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正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熟练地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于各项具体会计业务之中,对于正确地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准确,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希望本文对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正确学习和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版。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作者信息:

姓名:黄德祥

单位:湖南冷水江市财政局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第10篇

应付账款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应以采购物资所有权转移至本单位的时间或实际上已接受约定劳务的时间为标志。所谓所有权转移至本单位,是指物资到达验收入库,或依合同规定物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区别情况处理:在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一般待物资验收入库后,才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这主要是为了确认所购入的物资是否在质量、数量和品种上都与合同上订明的条件相符,以免因先入账而在验收入库时发现购入物资错、漏、破损等问题再行调账;在物资和发票账单不是同时到达的情况下,由于应付账款要根据发票账单登记入账,有时候货物已到发票账单要间隔较长时间才能到达,但由于这笔负债已经成立,应作为一项负债反映。为在“资产负债表”上客观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在实际中采用在月份终了将所购物资和应付债务估计入账,待下月初再用红字予以冲回的办法。

应付账款一般按应付金额入账,而不按到期应付金额的现值入账。如果购入的资产在形成一笔应付账款时是带有现金折折扣的,应付账款入账金额的确定按发票上记载的应付金额的总值(即不扣除折扣)记账。在这种方法下,应按发票上记载的全部应付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付款时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即(1)企业发生的应付账款,不管是否有没有现金折扣,均应按应付的全部金额入账: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2)在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应付账款支付时,将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财务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

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2.不能如期支付的应付票据如何处理?

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不能如期支付的,应在票据到期时,将“应付票据”账面余额转入“应付账款”科目,待协商后再行处理,如果已重新签发新的票据以清偿原应付票据的,再从“应付账款”科目转入“应付票据”科目。银行承兑汇票如果票据到期,企业无力支付到期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作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企业无力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接到银行转来的“XX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等有关凭证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对计收的利息,按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办法处理。

3.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如何记账?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相当于债权人给予了债务人一项捐赠,因此,当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

例:2001年2月10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当年3月20日,红星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深广公司同意减免红星公司 20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深广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红星公司:

(1)计算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117000-97000=20000(元)

(2)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117000

贷:银行存款97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4.债务人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如何记账?

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投资,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投资账面价值和相关费用等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对短期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还应将相关的减值准备予以结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债务的部分偿还,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短期投资的补偿,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短期投资”。

例:20×1年12月31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含税价为468 000元。20×2年5月1日,B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发生困难。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短期股权投资用于抵偿债务。该项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70 000元,计提的相关减值准备为 51 700元。 B公司转让该项短期股权投资时发生相关费用2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B公司:

(1)计算: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468000元

减:所转让投资的账面价值 470 000元

发生的相关费用 2000元

差额 一4000元

(2)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468 000

短期投资减值准备 51 700

贷:短期投资 470000

第11篇

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除了积极催收以外,还应尽量想办法利用它。目前,西方国家流行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法,其实质就是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它在直接有效地规避应收账款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可以迅速地低成本地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开辟了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这种融资新途径,对于我国企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应收账款转让的时机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特有的一种债权,企业的一种财务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在转移权利的同时,又转移了风险,还可以通过转让来融通企业经营需要的资金。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利弊分析

(一)企业适合时宜地转让应收账款,既避免了风险又融通了资全,可以化被动受制为主动出击,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其好处主要表现为:

1、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可以迅速筹措到短期资金,以弥补临时性短缺,且这种融资无需增加企业负债。而通过转让加速资金周转带来的收益又可弥补交付的融资费用,其实际成本往往低于银行贷款。

2、由于应收账款的及时变现,清除了坏账隐患,减少了信用调查及应收账款的开支。

3、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可以利用代理机构及保收商的优势去收回账款,使应收账款的变现工作做得比公司职员更及时,更有效。

(二)然而,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也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往往会减少企业的既得收入,而且如果企业信贷信誉很低,代理机构或保收商可能索取较高的利率。

2、代理机构或保收商通常都要对企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如企业应对客户拖欠应收账款负责,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损失等。

三、应收账款转让的具体方式及其特点

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借款和应收账款让售。

(一)应收账款抵借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合同明确规定信贷机构或代理商借给企业资金所占应收账款的比率,一般为应收账款的70%-90%不等,借款企业在借款时,除以应收账款为担保外,还需按实际借款数据出具标据,如果作为担保品的应收账款中某一账款到期收不回来,银行有权向借款企业追索。

抵借方式的特点:1、是一种循环的自我清偿的贷款,在会计意义上是短期借款;但在财务概念中却可以是长期借款;2、抵押方继续保留应收账款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坏账的责任。

(二)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筹措的资金是根据销售发票金额减去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全折扣信贷机构收取的佣金以及在应收账款上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而保留的扣存款后的余额确定。扣存款占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0%左右。应收账款让售后,假若出现应收账款拖欠或客户无力清偿,则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企业追索,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

让售方式的特点:1、让售方式相当于一种销售行为,要确认损益;2、让售既转移了收款权利,同时也转移了坏账风险。

四、应收账款转让的财务成本

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一种企业融资方丈,与负债相比它的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理想的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包括支付给信贷机构的代理费(这是对代理机构由于应收账款风险的转嫁而进行的补偿)和留置金两部分。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K1为:

K1=支付的代理费/(应收账款面值-支付的代理费-留置金)

与应收账款让售相对应,对于应收账款抵押贷款融资,其资金成本包括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应收账款的变现费用、应收账款所带来的坏账损失以及由于使用借款所要支付的利息。在这四项资金使用成本中,前三项都是在进行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时不会发生的。其中,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指应收账款若变现投入生产领域而给企业所带来的收益,这部分收益由于资金被应收账款所占用而无法取得,因而将其归入负债融资的使用成本中。应收账款变现的费用指企业为了应收账款能够收回所支付的各种收账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等。坏账损失,指应收账款因收不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若用公式表示,那么抵押贷款融资金成本K2为:

K2=(机会成本+应收账款变现费用+坏账损失+利息)/应收账款面值从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与抵押贷款融资的资金成本两相对比中,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较低。特别是在融资量很大的情况下,企业要从资本市场上拆借到所需的资金,就必须支付比少量融资高的利率,此种情形之下,应收账款让售融资的优势更加明显。

五、应收账款让售的会计处理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应收账款让售不仅可以迅速地融资,加速应收账款变现,而且与负债融资相比,其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值得借鉴的融资方式。那么,在应收账款让售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第125号公告中,对应收账款让售的一些会计问题做出了指导。

(一)会计确认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财务资产,其让售必须满足FASB第125号公告规定的三个标准:

1、让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2、被让售方既可以是固定的受让人,也可以是有资格作为专业主体的机构(如信贷机构)。无论何者将其进行抵押或交换企业都无约束的权力3、通过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让售方不再保留下列权力: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以相同的条件以及固定的或可固定的价格重新购入或赎回账款。

(二)会计处理应收账款让售,其购买方即金融机构要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让售方则承担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一般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余额,以备抵让售方应承担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损失,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让售方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金融机构预留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待金融机构实际收到应收账款时,再根据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具体情况,同让售方企业进行最后结算。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 经营成果 增长原因 问题及对策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是企业与商业信用的关联日渐重要,使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在投标和原材料的购置中,赊销业务逐步成为一些企业在中标和商品交易的重要渠道,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账款和赊销帐款的增加,也就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为了拓宽市场、增强竞争力的必然趋势。对于企业的应收和应付账款,是企业在市场经济博弈的经营手段,企业为了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既要注入自有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又要对外赊销材料和供应劳务等一些方面的款项,显然,应收和应付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的资金项目,如何处理这些资金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体现,因此,探讨企业的应收帐款增长原因,采取相应对策就成为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企业应收账款增长原因

企业的效益增加,体现在应收账款的增长,因此,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要捋顺应收帐款增长的原因,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使应收账款管理得到良性发展,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1.应收帐款与企业经营成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得产生是施工权责产生后的记账凭证,但是账面的欠账并不能成为利润,而且还应当将发生在施工中的赊销收入全都计入当期的收入,若从财务角度对欠账与赊销资金分析,虽然在企业账面上利润已经显示增加了,但这不能证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因为企业此时尚未实现真正现金的流入,所以,企业必须及时收回欠款并付清赊销业务,这时候才会形成企业的利润与现金同步。此时大量应收账款才从虚增企业的账面收入转化成真金白银,成为企业的利润,这是企业应收账款增长原因之一,保证了企业的经营成果。

2.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有充足的自有资金,但是无论企业的流动资金有多么充足,要使企业的应收款增加,就必须加快资金的周转周期。从现实角度进行分析的话,企业垫支施工资金,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拓展市场、扩大施工产值与利润,还能因为垫支施工资金,推动应收账款不断上升,使应收帐款增加,在有效利用垫付资金周转周期的基础上,还可使企业的资金流入缩短,减少资金周转的风险,从而提高了企业应收账款的增长,为企业发展拓展出更大的空间。

3.及时清理坏账与企业利润。对于企业也会面临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事件,这无疑是企业不愿意面对的资产损失, 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如果坏账的发生已经被确认,企业就必须以《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相应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将坏账损失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中,冲减当期企业的经营利润,降低企业的损失。因此及时的处理坏账,可以减少企业的损失,从另一个方面看就是提高了企业的资产。

4.与企业成本管理相关的应收账款变化。对于企业经营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其产生的成本主要包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机会成本及催帐成本等。与企业应收账款相关的管理成本主要包括调查业主信用状况及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信用政策所产生的费用;就财务成本而言,若企业被拖欠了大量的资金,就可能引起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就只有采取大量赊账的形式购买材料或工程物资,使企业背负贷款利息,也会降低企业的信用和成本竞争力;对机会成本来说,应收账款属于建筑方对施工方资金的占用,若企业将资金投资可以增加赚取收益;此外,向业主追讨账款时所发生费用,例如法律诉讼费、邮电通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相关费用,也和企业的应收帐款密切相关。

二、针对企业应收账款问题所应采取的管理策略

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应收账款,其实质是劳动资金的管理,管理系统的健康能够确保企业拥有畅通的现金流。

1.在施工开始前就应做好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工作。在工程项目施工前,企业应对涉及到的投标与合同签订等诸多环节予以高度重视。在投标前对项目施工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合理预测,并调查发包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资信情况,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地对合同内容予以审核,以其尽量避免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现象的发生。在投标前,企业首先要对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了解分析,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所涉及到的其他社会因素。在了解了这些综合因素之后,企业要结合自身的条件,进行针对性的投标,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2.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应严格规范并落实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因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而出现的收账困难等问题的发生。

(1)应收账款的台账管理应进一步完善。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为依据进行跟踪分析,对业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监督,以有效预防发生坏账的风险。同时,对于应收账款的台账信息,必须保证记录清晰准确,传递及时,关于债权资料的保管和交接等环节均有安全保障,这样才能确保应收账款的管理行之有效。

(2) 还应构建应收账款的分析制度。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账龄越长,收回的可能性越低,成为坏账的可能性越高。因此,企业要充分利用账龄分析法密切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收效率。

3. 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建筑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使财务管理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确立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将事后核算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财务部门应为企业决策部门提供信息,有效调整策略,为企业开展清欠工作的实施提供建议。

三、结语

投标的另一重要工作就是对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和财务背景进行调查,掌握其信誉度、资金筹集渠道和资金到位状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保证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必要的合同规范要明确、合同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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