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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信托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投资信托制度起源于1822年的荷兰,当时只是用以筹集社会游资,作为开发煤、铁、纺织及其他产业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以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典型。1883年美国首先成立了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BostonPersonalPropertyTrust),1920年,美国投资事业才有了划时代的发展,其原因是美国在战后涌现出大量富豪所持有的过剩资金。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后,美国SEC开始规范投资公司。为确保投资人的权益,美国展开了一系列联邦证券交易活动,先后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并于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这些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依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4条,投资公司可分为:面额证券公司(Face-AmountCertificateCompanies)、单位信托公司(UnitInvestmentTrust)和经理公司(ManagementCompanies)三类。其中,经理公司在三种投资公司类型中运用最为普通。
马塞诸塞商业信托是目前REITs的前身,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最初以信托作为规避公司形式是为了规避州法中禁止公司以投资为目的持有不动产的规定,随后因其逐渐发展成为规避公司所得税的不动产投资组织,而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商业信托与公司相似,并视同联邦公司组织加以课税,导致其发展一度停滞。但是,随着投资信托法规不断健全、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美国投资信托的发展又日益壮大。1960年,在艾森豪尔大总统任期的最后几个月前,签署了《内国岁人法》的856条~859条的法条,该条文规定具有一定条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就是最初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
为了提供房地产市场所需的资金和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理想投资渠道的双重目的,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推出了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从本质上讲,REITs是一种信托投资基金,它通过组合投资和专家理财实现了大众化投资,满足了中小投资者将大额投资转化为小额投资的需求,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同时,REITs又类似于一个产业公司,它通过对现存房地产的获取和经营来获利,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提高了房地产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因此它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初的兴起和60年代末期的一度繁荣,70年代的重创和低靡,80年代的复苏渐进以及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后的迅猛发展。截至2003年底,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股票的总市值达到2242亿美元。40多年来,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具有了相当的规模。
在亚洲,REITs最早出现于日本。日本REIT的发展始于1984年,其第一笔土地信托是由住友信托开始办理,其后业务量逐年成长。截至1988年,有关REIT的各案已超过900件。当前,日本是亚洲REITs发展最成熟的地区。日本REITs的收益率在3%~5%左右,而该国的长期国债收益率在1.5%左右,2%的收益差足以吸引追求低风险的投资。日本市场上已有22项REITs,市值达209亿美元,5年来已扩大1倍。可以说,日本此轮房地产价格上扬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REITs的激活。不过,日本的多数REITs仍以办公大楼与公寓资产为主,与美国REITs的多样化经营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新加坡紧随日本,修改了相关法律,允许其他国家的REITs在新加坡挂牌。作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市场,新加坡共有5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总市值约95亿新元。新加坡政府的相关部门比较早就确定了新加坡做金融中心的发展方向。在发展REITs市场的过程中,对规则、税务处理都作了相关的调整。比如,REITs的税收透明制度规定,不在REITs的层面征税,即派发股息给REITs单位持有人的时候不征收所得税,等等。中国香港第一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领汇基金(0823HK)于2006年6月25日挂牌上市,目前正广受瞩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00只REITs在纽约交易所、美国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上市,市值超过2000亿美元;有50只左右REITs在澳洲上市交易,市值超过300亿美元;有7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值超过100亿美元。
二、国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主要经验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几经波折后,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诸多决定因素中,关键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1960年的美国税法修正案,在给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对其股东构成、分配比例、收入来源、资产构成和经营方式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股东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前5大股东持股不能超过50%,总收入中直接来源于房地产的收入不得低于75%,每年须至少将其应纳税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总资产的75%必须是房地产资产、现金和政府债券等。这些规定是房地产投资信托运行的规范,使得在随后的40多年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尤其是重创后的复苏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突飞猛进,主要归功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改革所带来的大力支持。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自身的改革
房地产投资信托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也推动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1)所有权形式的改革。从最初的成立时惟一的权益投资信托到抵押投资信托和混合投资信托,之后推出参与型抵押房地产投资信托,专项贷款、联合物业投资等多种形式,以适应市场的不同要求。(2)结构形式的创新。为有效应对来自房地产有限合伙公司(RELP)和业主有限合伙公司(MLPs)的竞争,及时推出了有限期房地产投资信托(FREIT);为了给私人房地产投资的证券化开辟道路,创立了与房地产经营合伙公司合作的伞形房地产投资信托(UPREIT)结构。(3)专门化程度的提高。专门从事投资某一类型物业,如住宅、办公和工业物业、商业中心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数量不断增加,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4)管理结构的改革。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由以往必须采用的外部管理转变为内部管理,避免了外部管理的各种利益冲突,有效提高了经营业绩。在这种转变过程中,熟悉房地产自身的特点、熟悉公开市场运作的程序和方法的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5)规模经营意识的增强。许多REITs认识到了规模经营的优势,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REITs规模扩展的案例不断增加。规模扩展的优势表现在:提高经营效率及经营资金流动性;实现规模经济,降低资本费用;金融分析师关注程度的日益提高,增加了对资本吸引力;提高股份流动性,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关注;有助于REITs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等。(6)经营战略的转变。主要体现为积极调整所持有的资产结构,注重资产的流动性;积极调整债务结构,使用较低的财务杠杆;规避风险,实施稳妥的投资策略等。
(三)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
初始设立REIT的目的之一是为小型投资者投资房地产提供方便。1981年,美国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REIT股票的交易量,大约占全部交易量的10%;截至到1999年,这比例则上升到了39%,这表明机构投资者对REIT股票越来越关注。
大量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REIT股票市场中,随着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的提高,REIT#5司的经营业绩不断提升,REIT股票市场的表现也越来越好。具体表现在:促进REIT股票价格的形成;提高REIT公司管理决策的质量;提高REIT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程度;提高REIT股票的绩效,减少反常的价格波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中国REITs发展的可行环境及发展意义
(一)可行环境
房地产业的融资需求作为REITs发展的基础行业,房地产业在中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同时,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及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中国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行业,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将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为防止房地产市场的隐患最终转嫁给商业银行,抑制可能产生的泡沫,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出台了新的房产信贷政策(银发[2003]121号),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七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而众多房产商对银行严格房贷政策的惶恐,更是突出反映了中国房地产融资渠道极其单一的现状。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且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中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房地产行业迫切需要银行外的融资渠道,以解决开发和经营的资金问题。
从资金供给角度看,改革开放为中国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而在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的过程中,伴随着的是民间资本的力量日益强大。截至2005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达到141050.99亿元,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如此巨额的“民间资金”,必然需要相应的释放渠道。
此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也已经成型。目前股市行情尚不稳定,银行利率过低,民间个人资本和机构投资者投资渠道极为狭窄,民间资本资源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而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存在两大缺陷:一是风险结构不合理,风险结构倒置,高风险产品占主要地位,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可交易品种大约80%为风险较高的股权类产品;二是低风险产品品种单一,不但市场规模小,而且品种单调,只有少量流动性较差的国债及少量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等,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因此,有侧重地发展低风险市场产品,使中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趋于合理,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之一。
(二)发展意义
1.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银行信用的补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补充。因此,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够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2.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银行和市场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将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合理地分配;市场跨空间风险分担能力较强,可以在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其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的调整难度较大,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的问题,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危机必然爆发。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的角度来看,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征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将在一定程度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3.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疏通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房地产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其具有保值增值的能力,可以减弱许多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因此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房地产与股票是可供公众投资者选择的两种主要对象,当股市价格下跌时,以及物价持续上涨、货币迅速贬值时,房地产往往成为保值增值的主要追求对象。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商品化日益深入,商品住房消费需求占消费总需求的比重持续提高,城市房地产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这决定了在房地产投资总量不盲目扩大的前提下,房地产投资的长期预期收益较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也相应较高。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冲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冲击力度,有助于缓解中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四、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之借鉴与启示
(一)重视法律法规建设的基础作用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竞争力的主要源泉,而相关的制度规定是其经营灵活性的来源。任何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
在美国,REITs能够获得有利的税收待遇,REITs不属于应税财产,且免除公司税项,避免了双重纳税。中国目前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现有的信托计划发售时的信息披露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轻描淡写”。如在谈及风险时,通常表述为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收益的相对变动。《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计划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资者一般资金在二三十万元、三四十万元,但因为房地产融资额大,有的需要一两亿元的资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单笔金额很大,给融资造成困难。此外,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靠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要达到此目标还必须配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制定出REITs的专项管理措施,如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方向的限制及投资比例的确认等,以促进基金的规范发展。除此之外,还应逐步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使基金的资金收入与回收机制更为完善。
因此,为了在中国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通过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避免利用投资基金进行房地产投机和炒作,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真正实现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为房地产市场提供资金的目的。
(二)重视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和支持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在吸引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参与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美国REITs的资金来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只有在一个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上,才能保证有一个稳定的市场供给方,保证REITs这一金融产品的每次发售能够快速、足额的发售出去。中国目前已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或准机构投资者,如何通过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将机构投资者吸引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上来,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创新和发展是永恒的主题
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尤其是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一直是在变化中求生存、求发展。从所有制形式创新到组织结构改革和经营战略转变,标志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在适应市场变化,提高自身竞争力方面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还只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一种雏形,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房地产投资信托规模较大、投资多样化、有效分散风险、流动性较好、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以及机构投资者踊跃参与的优势,因此需要在这些方面加大研究的力度。
(四)完善专业管理队伍建设是必要的前提
没有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队伍,就不可能有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发展和壮大。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得益于庞大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这些管理人员熟悉房地产自身的特点,熟悉公开市场运作的程序和方法等。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必须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研究建立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基金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为房地产投资信托行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
(五)正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行性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与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只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③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但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运作的发展来看,在未来中国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后,还是应该选择公司型,并且像美国的REIT公司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议专门对房地产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立法,以规范整个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封闭型。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是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对其进行估价。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开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都应该是封闭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其收益凭证或股票。
3.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借鉴美国REIT公司的经验,考察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应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物业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3年~4年的物业。(2)证券投资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3)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议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经营管理所拥有的物业,必须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5)对房地产投资净额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0%。(6)只能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或商业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公司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得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作为特设机构(SPV)以购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MBS,这种投资也计入房地产投资额中。
4.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条件。关于成立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在股权结构和规模上要满足紧下要求:(1)总股本规模不应少于1.5亿元人民币。(2)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房龄不到3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其他股东。(6)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应设立董事会,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独立董事。
5.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模式。(1)章程的确立和公布。章程是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利文件,它对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说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发起人制订,提交首届成立大会通过后,交公证人认可,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应详尽说明如下内容:基金的名称、经营地址、目的、资本总额、经营人和保管人的名称和职责、基金的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转让、基金的投资政策和限制、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会计和税收、终止和清盘等。(2)订立信托契约(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资人与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契约、投资人与保管人订立的委托保管契约以及投资人由于购买信托基金受益凭证而形成的契约等。(3)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认购。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通过募股说明书对于该基金加以详尽的说明。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来实现投资(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资者则通过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实现)。(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人对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基金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人情况、保管人情况、资产净值、变动情况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进行公开披露。(5)受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购回受益凭证使投资人实现退出,如基金上市则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交易实现退出。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信托基金市场信用机制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制度缺陷,这种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一的资金供给渠道、不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低下的资金融通效率和高度集中的系统风险,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运用市场信用机制,培育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品种和体系来加以解决。
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深刻认识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确立中国房地产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EITs)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tiveInvestmentscheme)。其作为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直接)信用,对于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解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中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来源于银行的资金往往占到房地产资金的70%以上,有些企业甚至达到90%。
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18%来自于自有资金,2%来自于其它渠道,剩下的80%(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者按揭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等)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而这只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估计,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运作的自有资金往往占到总资金需求的10%,甚至5%。这种单一的房地产资金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特点,也是中国房地产金融问题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风险问题其根源往往与这一特点密切相关。单一的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金融,进而支撑着中国房地产的整个产业体系,中国银行业的负载实在太大,结果使金融政策只能在勉强支撑和减负之间摇摆,政策的收紧往往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强烈的硬冲击,形成“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
单一银行体系的根源来自于中国房地产金融本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性问题要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程的大背景上考虑,也要在充分认识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金融本身的特征积极解决。
2.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形成。
(1)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完备的房地产金融应该是包括银行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在内的一级市场和以证券化为主要手段的二级市场。银行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消费按揭贷款等间接融资,具有房地产投资商特征的基金(主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供市场信用,这些构成了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信贷证券化,尤其是按揭贷款证券化.不断把银行信用转化为市场信用,构成了二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和系统风险分散体系。综观世界各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作为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典范。在美国,这个一级市场是由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寿险公司、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部分外来投资者等多重机构共同支撑。通过证券化建立起来的二级市场,在增加房地产金融的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实际上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转嫁到整个市场这种房地产金融的“脱媒”促进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其结果是,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更加顺畅地把资金剩余向需求转化;相应地,房地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效地从单一的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更有效地避免了系统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聚集。
(2)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不完备性及其核心问题。与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备性。就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而言,中国只有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需求,而资本市场和直接信用的相对落后,使其几乎无法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仅有的几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市场金融支持。另外,房地产二级市场只能说尚在酝酿中,按揭证券化似乎还需一段时间方能走到前台,发挥市场信用的作用。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是残缺的,是缺乏信用的一级市场.而二级市场尚不存在,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是不完备的。
不难看出,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信用的缺乏,而发展市场信用只是丰富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内涵的手段,也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前提:事实上,二级市场本身更多的是房地产间接金融的直接化和市场化。要完成这种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塑,借鉴具有70多年政府主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美国房地产金融是必要的。根据美国的经验,其核心手段是房地产信托和证券化。
目前,我国房贷证券化仅仅是呼之欲出,与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房贷证券化是间接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加强房贷资金的流动,培育我国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商,完备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是长期性的。相比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活跃于两级市场的特点显示,它对中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二级市场的形成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3)中国房地产金融的资金融通效率低下。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目前,中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通畅的,出现了金融资源错配的现象,或者说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中出现恶劣梗塞。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对称性原则进行效率配置,造成银行的资源有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规模小、风险大的房地产企业。银行对所有制所形成的偏见、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信用软约束倾向、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共同作用,使得金融资源的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自享受收益,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风险和收益失衡,金融资源在房地产行业的配置效率受损。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其收益性应该为资金剩余者提供分享增长的机会,而大量的存款滞留于银行的账面上获得很低的收益,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渠道直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行业发展机会。然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金融资源的所有者恰恰是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金融资源的提供者不但无法获得行业增长的收益,而且最终承担了行业本身的风险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和体制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融通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更为宏观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但如果能从房地产金融本身特征出发,减轻房地产金融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发展市场信用.即为有效金融资源需求提供金融资源供给,叉为投资者提供了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收益的机会,同时将大大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中国房地产金融蕴含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构成中国银行业危机隐患的巨额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90年代房地产泡沫所遗留下来的,取终聚集于银行体系,面对入世后新一轮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银行仍将面临相同的问题.面临承载行业发展所不得不积累的风险。这种趋势已经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在理解系统风险和金融危机动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金融体系进行制度创新,找到化解风险积累的制度安排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1.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发展、信托制度的表外安排使得其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其它金融制度安排相比.更具全能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配置。
目前.我国信托业才真正开始起步,这种极强的制度优势尚未能发挥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H’s)是被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检验过的市场信用机制.也是信托介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必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信托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单一问题。
2.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毫无疑问,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引入将为我国房地产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融通机制,事实上,自“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的房地产融通功能已经通过各种指定性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推出的房地投资信托计划仅仅是单一的融通手段.无法成规模化和长期化,因此也无法成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单个房地产信托计划过渡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信托基金在募集、管和退出上的规模性和系统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制度创新和金机构创新的产物,集政府、银行、企业和投资方面要求和利益于一体,真正实现信托融的长期化和规模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中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将会系统改变目前金融资源供给的单一性问题,改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供给格局,真正提升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3、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备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极大的补充。
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其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介入房地产场.不但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备性的提升。第二,证券化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的结构安排也离不开信托这一载体.
4.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降低危机产生的概率,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安全。
明斯基(H1anP.Minsky)的金融体的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确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
具有间接金融特征的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市场信用跨空间(erc;一sectiona1)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问题,结果是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发展市场信用,不仅为房地产金融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同时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组合化投资组合,聘请专业性顾问公司和经理人来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实行系统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
〔关键词〕REITs;公共租赁住房;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D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1-0108-05
一、将REITs运用于公租房的动力机制:供需双方的契合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是一种筹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按比例(多数国家规定分配比例为不低于90%)分配净收益给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基金形态和中长期投资形式。REITs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逐步扩展到英国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地。在公租房中运用REITs,既能够解决公租房供给中的资金难题,提高供给的效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困境,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又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便捷途径。
(一)资金需求方——在诸多方面匹配
从资金需求方来讲,REITs自身特点与公租房供给相适应。
1.期限匹配: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
在公租房供给中运用REITs,可以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按目前公租房租金收益水平,靠租金收回建房成本至少需要20-30年。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多为5年期以下的存款,短借长贷,利率风险无法对冲。面对公租房如此长的投资回报周期,资金需要长期沉淀,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均不愿参与。如在公租房开发模式中,如果房地产企业完全用债权方式融资,将明显提高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降低其资信等级,减弱在其他业务上的融资能力和规模。而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如遇到不顺利的情况,也没有任何退出渠道或救济机制。当房地产企业完成建设,地方政府回购时也面临资金难题。公租房REITs 资金用途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承担公租房BT及 BOT 项目建设机构发放贷款;二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为政府回购提供资金支持。REITs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交易,提高了公租房项目的流动性,为公租房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化解其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难题。
2.规模匹配:满足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1280万套公租房,资金需求达1.5万亿。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缺乏持续供给公租房的能力和动力,现阶段更面临着财政资金约束下建设资金筹集及后期本息偿付的资金压力问题,因而地方财政在公租房投资方面严重短缺,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成本高、风险大且不稳定。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质量和速度的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尝试拓宽融资渠道,弥补公共部门资金不足。REITs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既可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又为银行体系解压,解决公租房长期、大规模的资金缺口。
3.风险匹配: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融资渠道单一。据统计,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70%来源于银行贷款,造成金融风险集中、融资效率低下。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ITs连接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及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
(二)资金供给方——增加投资渠道
作为资金供给方,投资者面对疲软的股市和尚欠发达的债市,寻找资金出路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首先,储蓄存款存量巨大。2011 年底居民储蓄存款达35万亿,REITs具有门槛低、分红比例高、流动性强等优势,为中小投资者间接投资房地产提供良好的途径。房地产投资属于大额投资,中小投资者受资金限制,没有机会参与。REITs将集合的资金投资于公租房,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租金用于分配红利,让中小投资者通过 REITs这一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的运营信息,分析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在红利分派方面,只会在个人层面征税,在公司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红利。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这些优势会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充分参与,将扩大我国房地产财富的社会占有基础,有深远的社会意义。〔1〕其次,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和实力,投资需求旺盛。公租房收益稳定,较易受到社会资金中尤其是基金、险资等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另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也为投资于REIT创造了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2011 年,全国各主要债券市场合计发债总量(不含央行票据)为6.4万亿元,股票总市值全球排名第三,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也位居世界第三,债券市场托管量达到23万亿元。经过多年努力,覆盖股权和债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功能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拓宽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市场秩序趋于规范。
(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提高公租房的供给效率
2011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51.3%,官方预计203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5%,将有4亿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每年平均至少有2000万农村人口变为城市人口。这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同时,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约33%。这意味着有13.6%即1.28亿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真正城市化,没有获得市民应有的公共服务,也没有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在目前的房价水平下,这些群体不具备商品房购买力,只能求助于保障房。在我国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这些长期稳定的需求,能够为REITs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市场潜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不匹配,造成房价过度上涨,不仅威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对公租房的需求不断增长,将REITs引入到公租房建设,可以为在更长的时间内融入更多的建设资金,将加快公租房的建设速度,将加快保障房建设的步伐,实现保障房和商品房双轨运行,减轻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另外,REITs 将会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人必须定期披露运营信息,REITs 的经营情况要受内部监督及外部审计、政府部门的监督,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公租房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外部环境——管理层的支持
2008 年12 月,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其中第五条明确:创新融资方式,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REITs打开了政策通道。随后的“金融国30条”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2009年下半年,央行召集成立REITs试点协调小组,成员主要有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2009 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REITs试点城市。天津的操作模式是将天房集团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资产打包抵押给信托公司,设计金融产品后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此方案经由人民银行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上海由张江集团、金桥集团、外高桥集团、陆家嘴集团试点为保障房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北京试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保障房,首批试点项目或将落户朝阳区的部分公租房项目。〔2〕2010年5月,央行出台《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3〕6 月,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 “探索运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为公租房通过 REITs 进行运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公租房REITs 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
REITs 产品虽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但风险始终是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通常情况下,要按照10年期国债再上浮150~200个基点,作为REITS投资人的回报率。REITs产品每年还需要按资产净值的1%以上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此,只有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公租房REITs 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三项:一是租户所缴纳的租金。二是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租金收入,三是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减免。同时,公租房所使用的地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印花税以及租金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一)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根据统计年鉴,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为2228元/ m2。综合考虑公租房的税费减免,〔4〕将建设成本定为全国商品房平均造价的70%,考虑通胀因素,成本每年上涨4%。
(二)租金收入水平
目前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多在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的六到八成,因而假设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易居报告研究显示,2000-2009年我国房产复合租金回报只有5.05%。〔5〕考虑到2009年以来的房价再次上涨,本文将市场租金率设为 4%。
(三)计算公租房项目的内部报酬率
内部报酬率法是目前项目投资决策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内部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根据贴现率对投资项目每年净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未来收益总现值正好等于该项目原始投资额时,此时的贴现率即为内部报酬率。它实际上反映了投资项目的真实报酬。
∑nt=0COFt(1+k)t=∑nt=0CIFt(1+k)n-t(1+IRR)n
式中,IRR 为内部报酬率;COF为现金流出,t为年份;CIF为现金流入,代表租金;k为资本成本率,表示为银行的利率;n为投资寿命。〔6〕利用此公式,计算出不同地区房价所对应的内部报酬率。
目前中国30年期续发国债收益率4.53%, 10年期企业债收益率为5.2%—7.2%。而公租房以REITs融资,每年向公司缴纳的1%以上的管理费,因此,从理论上讲,目前房价在全国均价以上的地区具备相应的盈利能力。
三、运行模式
(一)设立机制
1.组织形式——契约型REITs。
按组织形式分,REITs可以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是指由发起人、保管机构、投资者以设立信托的方式,通过契约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成立的REITs,公司型是指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房地产,投资者每年享受公司的分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环境情形来看,选择契约型比较合适。
表2 契约型与公司型的比较
因素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
法律环境有《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做依据,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并且可借鉴现行成熟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引入美国和日本的投资公司制度,设立公司型 REITs的立法成本、制度设计难度与经济成本都较高。
金融环境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信托财产具有其独立性,基金收益较有保障,设立也较为简单易行。公司管理和房地产项目管理混杂容易出现潜在的利润冲突。
2.资金投向——权益型REITs。
按照资金的投向,REITs有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其中权益型直接拥有所投资的房地产产权,以租金收入和出售房地产获得的资本利得为收入来源。这与公租房依赖租金收入的特点一致。该种REITs受利率的影响较小,可以更好地规避利率风险,〔7〕有利于吸引稳健投资者的积极投入。在目前保障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背景下,权益型是合理的选择。
3.交易方式——封闭型。
封闭型REITs 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成立后不再进行资金的募集。开放型REITs的发行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进行购买和赎回,这就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由于其部分变现需求需要多次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评估成本高且难度较大。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公租房投资估价具有系统性,不可能随时变动,采用封闭型可以较好的规避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保证基金的相对稳定,鼓励并满足了投资者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需求。
4.发行方式——公募与私募相结合。
以公募方式发行的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等相关监管措施都已提上议事日程,部分措施已经进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8〕因而可以通过定向募集方式优先引入结构投资者,辅之以一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二)运作方式
在运作中,政府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公租房项目,该机构作为发起人,将项目交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向社会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筹资资金。投资人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并将租金收入及政府的租金补贴交给基金托管机构(银行)进行管理。受托机构委托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公租房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将出租收入作为信托单位的利息收入,按时分配给投资者。为提高项目收益率,可以将公租房配套的商业设施一起打包计算租金出租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将受到政府的监督并对政府负责(参见下图)。
图1 REITs运作方式
四、REITs运用于我国公租房的政策完善
(一)完善针对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推行REITs,只有《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可以参考,没有专门针对REITs的法律法规。为保证REITs的规范发展,应该出台相应的专项法律,为 REITs 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是在完善当前《公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台有关REITs的法律法规,对REITs 的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经营运作、税收制度、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进行规定。二是规范配套管理措施。规定REITs 的发起设立、组织结构、交易流程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明确房地产信托投资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资格。三是明确分红比例。在扣除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运营管理费用后,收益应当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二)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要进一步明确
REITs的优势之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通行惯例是免征受托机构的营业税,无资本利得税,给予投资者税收优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获得租金收入应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然后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双重征税。公租房REITs的目的是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国应健全相关的税收体系,明确与REITs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首先是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避免 REITs 出现重复征税,如在发行、交易以及分红派息中如何征税,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等如何征税。其次可参照国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明确公租房 REITs 产品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在REITs存续期间,免征租金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等流转税。
(三)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通过法定的登记或公示程序,对信托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信托财产予以确认。按照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信托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将不产生效力。2010年征求意见的《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也提出,被委托的地产物业应当已经投入使用,具有稳定现金流,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信托登记。因此,公租房REITs项目作为信托财产应该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信托登记,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仅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具体规定信托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受理机构,以及如何办理信托登记,造成信托登记在实践中面临 “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难题。目前,不同财产主管机关对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理解程度、执行效果千差万别,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隐患。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程序对信托财产进行确认,致使汇集在信托财产上的当事人的利益很难有效保障,信托所具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财产管理等功能没有发挥,信托金融创新遭遇阻碍。在实践中,各信托公司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但都具有明显的有限性与阶段性,一些措施甚至本身的没有合法性不足,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四)土地支持政策要进一步明晰
从前文分析来看,土地供应方式对提高公租房REITs项目的收益率至关重要。在公租房的供地方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如果能以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方式供应公共租赁房用地,大幅度降低出让用地成本,那么将显著提高REITs项目的收益率。
为保证REITs 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建议先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住房建设部等政府牵头制定关于公租房REITs 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规范 REITs 市场操作的法规和指导方针,对符合条件的 REITs 产品在银行间债市进行交易试点,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同时,在银行间债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探索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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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段时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京《住房绿皮书》及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2-2013)。绿皮书中明确提出,建议取消期房预售制度。而在住建部的记者招待会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商品房预售制度短期内不会取消。此举无疑让房地产商暂时松了一口气。其实,商品房预售制度自实施以来,一直广受争议,这些年来,更是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那么,是否应该将预售制度取缔呢?本文通过分析取缔预售制度将带来的影响,认为单纯取缔并不是一剂良药。进而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使预售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市场准入;信息披露 风险承担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商品房建造完成之前,由购房者支付一定预付款或者定金,在将来一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行为。[1]商品房预售制度法院自香港,传入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业较晚。经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大大增加,加上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屋买卖的加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选择预售方式,这也成为我国各大城市最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
虽然预售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也出现了各种问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无视法律法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暗地从事商品房认购或变相预售等违规行为;也有的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规避商品房预售监管有关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巧立名目,变相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或房款;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违规销售行为……
就笔者而言,对待商品房预售制度,借用住建部部长姜伟新的发言,在改革房产制度中,不应采取过激手段。预售制度的确存在诸多弊病,但其在发展中也呈现了诸多的优势。商品房预售将来之发展无疑存在极大变数,但就近期而言,其仍有存在必要性。试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市场融资体制的限制。除了银行信贷,我国目前房地产融资方式主要为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和信托投资。[2]上市融资涉及到公众资金安全,为此政府采设立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制度,许多房地产企业难以符合要求。而债券融资的主体,局限于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对于企业资产负债率、资本金等,有一整套的标准,其中,还需要证券公司的介入。符合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很少。信托投资一度被认为是房地产融资的新希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规模有200份的限制,房地产项目投资数额巨大,往往需要的资金上亿,鉴于200份的上限要求,单笔金额同样巨大,导致融资难度颇大,信托投资方式的采用因而受限。[3]房地产融资市场看似广阔,实则渠道单一,只能依靠银行贷款。一旦取缔房地产预售制度,会对中小型的房地产开发商造成重大打击,不仅会加剧房地产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也会加剧房地产市场的垄断。
二,预售制度给相关制度带来的影响。预售制度在中国已经适用了几十年,一旦取缔,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中国的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采用预售制度,在此基础上,安排资金。一旦预售制度被取缔,在短期内,大量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会断裂,继而出现工程停工和楼盘烂尾,许多小企业会因此倒闭,消费者的利益也会连带受损。同时,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负有银行贷款,而且数额巨大,一旦企业倒闭,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难免会受到极大的冲击。这一系列后果,只会导致房价继续高涨。
有鉴于此,暂时不取缔商品房预售制度,应是明智之举。但是,其带来的诸多弊端,不应视若无睹,而应完善相应制度,试浅析如下:
一,健全市场的准入及惩罚机制
商品预售制度的诸多弊端,归纳分析,大多数是由房地产企业故意违法违规造成。政府应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关的信用评级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信誉好的房地产销售开发商开放房屋预售市场,允许其参与市场竞争,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待其满足相应条件后再开放预售市场。
对房地产这些关乎国家民生的产业,更应充分重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当商品房出现瑕疵或者相关合同承诺无法实现时,当有必要时,不应受限于有限责任的束缚,而应破除法人承担责任的限制,追究实际投资人、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二,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发展成熟的市场经济下,交易信息透明,交易双方应该都对交易的信息十分清楚。为了减小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应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网上登记。这种信息披露应该为三方服务,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房产信息,也为银行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商预售市场的情况,做出安全有效的放贷决策,降低金融放贷风险,同时,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对信息的充分了解,加强对预售的相应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相关的政策、政府机构的统计数据、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可以及时传达给公众。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将商品房开发商的所有信息统一起来,整合了消费者需要的有效信息,也帮助政府管理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可以设立相应监督部门,如果房地产商没及时全面提供真实的房产信息,则进行严肃惩处。
三,建立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当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由消费者承担几乎所有的风险,属于显失公平。政府应该发挥作用,重新对风险进行分配,设立商品房预售风险的相关担保基金,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实施的办法,可以参考公积金的方式,预先从商品房项目中提取利润,充实基金。如果在预售过程中,出现问题,调用基金先行赔付,履行风险共担的责任。倘若房地产企业出现商业信誉或者经营危机,银行也随之受到影响。设立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应该充分平衡三方的利益,在具体确定赔付次序以及比例时,侧重照顾作为弱势者的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企业的风险,兼顾银行利益。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尽管已经有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但是,遗憾的是,没有法律明确指定监管机关,笔者以为,不妨让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的资质。工程监理机构具备建筑的专业知识,对企业的施工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把握工程的进度;商业银行具备金融的专业知识,可以监管企业的融资行为,通过一定的金融行为进入到房屋买卖关系中。如果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监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预售资金出现了问题,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在追求房地产企业责任的同时,监管机构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孟祥娜:《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年1月下,法制园地
关键词:行业定位 被动管理 主动管理 核心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19-03
一、我国信托行业定位的历史轨迹
我国信托业发展可谓一波三折。最初信托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探索引进外资的新渠道。但随着信托公司的职能由对外融资逐渐扩展到国内的资金融通,随着我国信托机构的逐渐快速增加,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监管机构开始了对信托行业的调整。在调整―发展―问题―调整的循环中,监管机构共进行了6次整顿:
第一次整顿开始于1982年4月,整顿的要点是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办理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禁止变相的信贷业务。
第二次调整是在1985年9月,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停止发放新的信托贷款,停止新增信托投资,明确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框定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目的在于打击信托公司超范围经营,避免其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第三次调整是在1988年10月,依循着撤并信托机构、压缩信托公司的政策方向,基本上是前一次整顿模式的复制。
第四次调整是在1993年到1996年间,监管机构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与专业银行脱钩,压缩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从1995年的392家下降到1996年的244家。目的在于改变信托公司高息揽存、盲目投资、不良资产增多的现象。
第五次调整是在1998年6月,对所有问题严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无力救助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并进入清算程序,而且信托业与证券业彻底分离。
第六次整顿是在2006年12月,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实业清理,争取早日换发新牌照。
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信托业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贷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2007年1月,银监会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开宗明义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提出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2010年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托行业正式进入净资本管理时代。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业蓬勃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持续扩容,行业发展景气度大幅提升。从2006年到2010年五年间,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高速扩张,规模从3000多亿扩张到3万亿,增长达10倍。在信托产品数量上面,2006年全行业共发行534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400亿元;而到2010年全行业发行2566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800亿元。
从行业整体盈利情况来看,2006年行业整体净利润为42亿元,至2010年行业整体净利润达到162亿元,增长4倍,信托行业的繁荣活跃了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使其逐步缩小与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发展差距。
从结构上看,截至2011年上半年,单一资金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72%,集合资金信托以24%位居第二,管理财产类信托仅占4%;从信托资产运用构成来看,融资类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57%,投资类信托以28%位居第二,事务管理类信托占15%;从信托资产的投向分布变动来看,随着我国对基础产业投入的加大以及2008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施行,投向实业的信托资产占比由2007年的10%逐步上升到2010年上半年的19%;与此同时,信政合作信托资产占比由2010年的12%下降到2011年年中的8%,银信合作资产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50%以上。
从行业集中度上看,截至2010年,以净利润为参考标准,行业共有65家信托公司,排名前5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占全行业43%,前10名公司占全行业58%,前15名公司占全行业68%。
(二)持续发展的问题依然严峻
虽然目前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信托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也大幅上升,但我国信托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1.行业定位模糊,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在过去的30多年中,信托公司每三五年都要“面临调整”,每次整顿都没有真正回答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盈利模式。虽然银监会多次表示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但在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下,信托公司仍面临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的竞争,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专营业务。信托公司表面上是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每一个细分领域都将遭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强烈竞争。比如,做贷款和银行竞争,做证券投资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竞争,做股权投资遭遇政策红线和私募基金竞争,信托业一直在探索自己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却一直被短期利益所左右陷入迷途。
2.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沦为大型机构的政策工具。在信托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地方政府办信托、银行办信托、保险办信托,信政合作、银信合作都曾火爆一时,如今大型央企以“产融结合”为口号大举进入信托业,目前,在总共65家信托公司中,实业类央企控制了16家。这一方面显示出信托业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及其自身灵活性和综合性所孕育的市场价值,引起市场广泛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由于信托缺乏的核心竞争力,但信托牌照又赋予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类领域的灵活性,很容易使信托公司沦为“工具”,而信托公司也甘于靠牌照获取微薄的“制度红利”,这大大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开展业务的自由度。
3.商业模式上,以融资类、通道类的被动管理为主,经营较为粗放。从商业模式上看,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主要依靠融资业务、通道业务等被动管理方式,信托的投资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这也是信托整体利润水平增速低于信托资产规模增速的原因。项目融资型业务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这种融资属于过渡型业务,缺点是项目太分散,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规模效益;并且完全依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无法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模式不具备可持续性。
从具体业务上看,该商业模式主要表现为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主要扮演通道角色,获利微薄,且信托资产运用于贷款比例过大影响其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作用,使信托公司进一步偏离回归主业的轨道。另一方面,银监会颁布72号(2010)文和14号(2011)文进一步规范融资类的银信合作,要求融资类项目将由表外转至表内,以及相应满足150%拨备覆盖率和大银行按11.5%、中小银行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受上述规定制约,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将减少,传统的银信合作不具备可持续性。
房地产信托在2010年第三、第四季度分别占信托资产的13%和12%,目前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保持在9%左右。房地产信托的活跃受益于银根的紧缩和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严厉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偶然性;而且由于资金面紧张,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大幅上升,2011上半年我国房地产信托产品利率普遍在10%~15%左右,个别项目甚至超过25%,项目风险较大。绿城集团旗下房地产信托遭遇调查给该市场带来巨大压力,一旦信托资产违约将会给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并给信托公司信誉带来不利影响。银监会还对多家大型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停发房地产信托。
4.监管当局监管力度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托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个行业均出现过“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信托业在“一法两规”颁布前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和监管制度不健全,出现了一系列的违约事件和信托公司破产事件,监管机构处于审慎性考虑,对于创新型极强的信托行业实行了严厉的监管,相继叫停“股权+回购”的信政合作、信托开立证券开户、通道类银信合作、过桥类银信合作、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等,监管机构习惯于以“叫停”的方式处理信托行业出现的问题,一步步将信托的生存空间越压越窄。与此同时,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刚性兑付”机制,信托公司不仅要有严格的风控体系,而且对信托项目强调“刚性兑付”以保障投资者利益,这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风险共担”的模式有所区别,无形中也限制了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创新的激励。
综上所述,我国信托行业虽已初具规模,但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经营效率有待提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核心价值,信托难以像银行、保险和证券成为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柱,信托行业的破茧成蝶还任重道远。
三、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发展方向
信托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独立有影响力的支柱,必须明晰自身的定位,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方面发力,要将盈利模式逐渐向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主动管理业务改变。同时信托公司要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以创新产品服务并领先市场,从而成为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
首先,信托公司应着重于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财富管理是信托的本质诉求,也将是中国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托专业人员,为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信托产品和服务,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其次,信托公司应强化自主管理能力。目前,在一些专业领域,信托公司的经验以及经营能力并不占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以有限合伙形式开展相应的投资业务,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方式;通过与实力较强的专业公司开展合作,逐步培养自己的投资队伍。待自身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计划的形式直接开展相应直接投资业务。
最后,信托公司应加强创新能力。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提高是信托公司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的基础。依托产品创新,信托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专门的产品与服务,在产品设计中充分考虑客户的偏好;通过产品创新,在自主管理中信托公司才能敏锐地把握市场的变化。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产品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以高质量的信托产品赢得客户满意度和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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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海峡西岸,基础设施,信托年报分析,信托融资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随着2002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信托行为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得到加强,资产质量得到了较大改善。信托公司成为目前唯一一类业务领域横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市场的可跨领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近三年来,信托行业的盈利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截至2010年4月30日,51家信托公司按照规定时间披露了年度报告,其中50家实现盈利,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一举突破2万亿元,行业净利润达120亿元,信托业愈来愈呈现出在当前金融宏观形势复杂多变情况下灵活的适应能力。
通过对信托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分析,研究信托行业主流业务模式及业务结构,分析各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结构及资产结构信托年报分析,进而从财务分析视角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基础设施融资提供可行的信托融资路径。
一、信托业及信托融资模式简介
(一)发展历程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随着《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揭开了信托业变革的序幕。新办法对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范围、信托业务的发展方向、信托资金的管理模式等涉及信托业发展、定位的核心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目前正常经营的51家信托公司已大部分完成的新牌照的换证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的明确,以及信银分离、信证分离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成为目前唯一一类业务领域横跨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市场的可跨领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操作的业务空间已经明确得益于信托制度的规范性和灵活性,近三年来,信托行业的盈利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
(二)主要信托业务模式简介
以信托公司在业务融资过程中的作用划分,信托业务可分为以下三类[1]:
(1)直接融资类信托――包括直接贷款类及结构性融资类,公司担任受托人和贷款服务商,主要担任融资项目尽职调查、筛选推荐、交易结构设计、债权及担保管理职能。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房地产融资业务及结构化证券融资业务。
(2)资产管理类信托――公司将该类业务作为重点发展方向,着力提高产品创新含量、设计水平和管理能力,将自身定位从融资工具转变为个性化产品及基金的设计者和管理者。公司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效果承担责任。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证券投资类信托(即“阳光私募”)业务。
(3)居间类业务――该类业务包括单纯受托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公司主要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执行或提出建议,包括财务顾问、信托融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基金信托、债券承销等。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开展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的银信合作业务。
二、2009年度信托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2009年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国际经济危机尚在延续以及国内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同时,2009年银信合作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相继出台新规,面对种种外部环境压力,信托公司经受住全面的考验,信托业整体大盘仍然基本稳定,增长幅度进入稳定期,核心指标实现平稳增长,就信托公司的整体经营而言,环比业绩仍然骄人。行业管理资产规模在2009年成功突破2万亿大关,净利润120亿元,较上年增长13%。平均信托资产达到历史高点的386亿元,比上年增长57%,平均信托收入20亿元信托年报分析,经上年增长70%,平均信托利润17亿元,比上年增长99%。从信托资产投向看,基础产业资产占比达36%,一直居于信托资产首位。现将信托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及信托资产分布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指标行业平均水平变动情况
指标
2008
2009
变动率
一、盈利水平
1、净利润
2.2
2.4
9%
2、资本利润率
14.7%
13.5%
-8.2%
二、资产规模
3、自有资产
17.2
21.7
26%
4、信托资产
242
386
59.5%
三、收入构成
5、营业收入
3.3
3.8
18%
其中:自有业务收入
1.5
2.2
46.7%
信托业务收入
1.8
1.6
-11%
从“影子银行系统”说起
以官方认可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预演、利率市场化先导的一个试验、助推了中国金融脱媒进程”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例,目前该类金融产品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2010年至今,规模翻了5倍。由于收益率较高,且风险较低,近几年每年都以2到3万亿元的规模在扩张。
进一步看看银行理财投资所青睐的信托收益权(即信托沦为银行理财资金的渠道),从信托资金投向构成来看,截至2013年年底,投向基础产业与房地产的资金占比为35.28%,金额达到3.64万亿元,较2012年同期增长55.53%。投到工商企业的资金占比28.14%,此类工商企业类似于房地产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规避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种种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再考虑企业间的信托贷款、企业债券融资等渠道,投向房地产、基础产业的资金规模会更大,所对应的金融风险迅速向银行表外扩张。
为规避信贷额度、75%存贷比上限、资本充足率监管,利率市场化大背景下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制逐步放宽,影子银行活动急剧扩张,出现的上述大量“影子银行系统”业务,由于没有实现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具备的市场流动性、信用强化、降低成本、分散风险等重要功能,只能被称为“伪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同业业务和理财产品为主的表外业务迅猛扩张,比如银行将信贷资产、同业存款、债券头寸、股权资产等表内资产打包,通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证券理财产品等转移到表外。借助于信托渠道的表外业务扩张,会计上出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但这只是监管漏洞和会计制度下的制度套利,风险并未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真正兜底和出资的还是银行。未来金融风险一旦暴露,不但会影响信托公司,还会牵连整个金融市场特别是直接融资市场。
近一年多以来反复发生的市场流动性紧张即“钱荒”,与上述“影子银行系统”不无关系,可以作为金融风险暴露的一种验证。金融机构在利润压力、监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利用同业、理财等短借长贷,资产负债结构对利率风险敞口十分灵敏,对货币市场高度依赖,也是加大市场流动性波动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同业业务发展过快,同业渠道在货币创造中的占比上升。2013年以来,通过同业渠道创造的M2一度低于人民币贷款,高于外汇占款和证券投资。银行资产扩张及表外诸多如非标产品等金融创新,大大加大了对流动性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近两期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都明确指出了“由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易受季节性因素、流动性水平以及监管政策等影响,波动较大,导致M2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提示并分析了降杠杆、去产能、房地产、地方债、银行同业、通胀回升等诸多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经历多轮审慎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仍未成为商业银行常规业务。据统计,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量尚不足1000亿元,存量为328亿元。存量规模远低于中期票据、企业债等其它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和影子银行的治理原本就是紧密相连的,可以说正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受到挤压,影子银行的问题得不到根治是一个重要原因。除了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外,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障碍重重、动力不足的宏观货币政策方面的原因或许更为重要。央行现在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贷额度管理的方式来实施货币政策,但当前的公开市场操作还是以数量调控为主,如果要做到如美联储一样的依靠价格调控,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指出的“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对于商业银行,央行通过管制利率的方式,管理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这就直接导致了银行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内在动力,在保持一定的利差的情形下,银行资产规模越大越好,也就是美国人比喻的“银行越臃肿、越胖越好”。在互联网金融和余额宝的存款分流的倒逼作用下,商业银行才有了思考业务转型的压力。和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央行对政策性银行实施的余额管理方法,每年都有固定的信贷规模,所以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有激励推动,让信贷资产出表,腾出一定的信贷空间,效果也还不错,但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为产品70%以上还是在银行体系内互相持有,几乎没有流动性可言,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
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和“影子银行系统”尤其是银行同业业务一样,资产证券化(此处专指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会使得政府更加难以控制货币供应,但是影响不大。货币供应量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存量及其周转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本回报率,调整资产负债表,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信息成本,降低、分散并转移风险。最重要的是他们可以调整信贷结构――贷款方向和贷款期限。银行将以市场化的手段,将贷款投到国家政策支持的领域和行业中去,而不是落后与过剩产能行业,同时降低银行体系资产(长期贷款)和负债(短期存款)的期限错配风险,合理匹配资产和负债期限。和国债不同的是,资产证券化因为有资产行业特征,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市场交易能够直接传达国家政策意图,可以借助市场起到行业指导作用。因此,借助资产证券化,央行就可以不再依靠行政手段和信贷额度控制,而是运用市场化工具,通过正确地调节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来实施货币政策的传导。
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资产证券化能够直接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功能。美国应对次贷危机的手段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值得一提的还是美联储出台的量化宽松政策。2013年8月22日至24日,在美国举行的Jackson Hole全球央行行长会议上,美国西北大学两位教授关于QE政策效果和退出路径的论文《The Ins and Outs of LSAPs》再次引发了高度关注。该论文指出尽管购买房地产抵押债券和长期国债在降低长期资产收益率方面的效果不佳,但是购买房地产抵押债券可以扩大贷款规模,改善经济运行,因此优于购买长期国债。
不过,资产证券化以两种相关联的方式使得准备金需求试图实现的货币控制失去作用。一是证券化使得非银金融机构能够借款和贷放,从而使银行体系之外的货币创造(总体流动性)成为可能。二是证券化能够使得银行通过出售贷款、减少存款增加小额存款的周转来部分地规避准备金需求。通过这种方式,银行能够增加货币供应。货币政策与其说是一种科学,不如说是一门艺术。美国历史上的经验数据也并未显示证券化与货币供应量之间有什么关系。至少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大规模发展时,美国货币供应量并未随之增加。
资产证券化会否增加债务和风险?
一般认为,很难确定资产证券化会使债务增加。当银行把贷款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时,银行的债务就会相应减少,而SPV的债务以同等金额增加。所以说,资产证券化没有改变经济中的债务总量,而仅仅是以一种金融机构代替了其他机构,全国资产负债表上的债务总量维持不变。
尤其是在当前货币政策趋紧的背景下,银行的信贷规模增长速度显著放慢,银行面临的资金压力特别是长期资金压力相应减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紧迫性相应趋缓。除非有外界政策激励或银行间竞争驱动,驱使银行启动某领域的贷款,以产出更多的贷款供证券化出售。不过,由于企业融资在货币紧缩政策下变得相对困难时,非信贷类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应该会相应扩大。这是因为对实体企业而言,传统信用债“累计总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40%”,银行对企业贷款有直接的授信额度限制,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借助自身资产信用,通过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分离,规避了上述限制。所以,当负债率较高时,资产证券化可以让企业获得新的融资渠道。
我们应该认识到,风险不仅取决于债务人的身份,还取决于债权人的身份以及债务的运作方式。资产证券化把由银行来承担的信用贷款和金融服务,分解为许多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者共同参与的市场活动,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而且能够提高资本的流通和增值能力。以美国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为例,互换、期权和期货,并没有减少经济中的风险总量,仅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风险,被广为诅咒的“垃圾债券”可以被投资者用于替代股权投资,而且是一种低风险的替代。但是,如果它们能够将风险转移给那些能够抗拒风险的当事人,也就降低了国民经济中的危险。
资产证券化使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旨在出售而非投资,这会增加典型的道德风险和委托问题:投资者(委托人)的收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质量,而信贷发放机构和证券化支持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的激励不足,发行或证券化了过多低质量信贷(即金融机构的不审慎行为),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总之,资产证券化能够通过减少银行间接融资降低和分散风险,使信贷流向更具风险的借款人,降低来自这些借款人的风险。虽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借款人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债务,但同时降低了投资者风险。
总结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一个国家金融体系进化存在三个不同阶段,即银行主导阶段、市场主导阶段、证券化阶段。金融资产结构为什么会从票据融资到货币融资再到证券融资逐级递进呢?已有研究指出,一国的相对禀赋结构决定其产业结构,金融结构在其本质上应服从基于产业结构之上的对金融服务的实际需求,金融结构是能根据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而有所调整的。随着经济体富裕程度增加,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发展变化的敏感度降低,对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敏感度增大。
关键词房地产贴现率信贷总量信贷结构权益融资
房地产业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各种金融机构,金融政策的调整对房地产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面向全社会金融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二是社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通过金融政策对房地产业进行引导,以利于房地产业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后者在国内常常称之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在所有房地产业调控的方法中,金融政策是较容易以低成本的方式执行,并且调控迅速,效果较好的措施。日本在这方面就有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很值得我们借鉴。
1日本催生房地产泡沫的三大金融因素
1.1贴现率与利率调整导致的货币供应量扩大为房地产泡沫提供资金源头
在金融市场上,中央银行贴现率是市场利率的核心,后者一般追随前者变动,进而影响银行贷款规模及广义货币供应量(M2+CD)的变化。在日本房地产泡沫形成的过程中,贴现率的调整有着重大的作用。日本1985年9月之后的货币供应量呈不断扩张的趋势,1987年2月日本银行下调贴现率后,货币供应增长量超过10%,特别是1987年1月达到12.4%,创下了高增长率的纪录。在货币供应量大大增加的同时日本的货币流通速度却很低。1987年的货币流通速度是1.059,1988年是1.043,1989年是1.034<……
1990年是1.01。流通速度变化慢说明了货币供应量相对增加。没有转向流量的过剩流动性自然就会被用来购买存量,具体地说就是进行土地投机。
1.2信贷总量膨胀为房地产投机资金大开方便之门
1984年末,日本全国银行业对不动产的贷款余额为16.7万亿日元,1989年末上升到超过40万亿日元,1991年年底时,借款余额上升至45.5万亿日元(含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部分),其中的一半为城市银行贷款。除了银行界加大对不动产的融资以外,以长期投资著称的寿险公司对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也有明显增加。寿险业1988年度对土地和建筑物投资总额达到5.5万亿日元,1989年进一步扩大至6.5万亿日元。寿险公司历来将其收入的一半以上用于对企业的融资,泡沫经济期间企业融资需求大量减少后,寿险业对不动产贷款激增。据统计,1989年9月,日本生命、住友生命和第一生命三家寿险公司分别居日本拥有出租楼宇面积排名之第2、第3和第5名。
1.3信贷结构失衡进一步加剧房地产业投机
1984年末,日本全国银行业对不动产的贷款只及制造业贷款的27%,而1989年则上升到约相当于制造业贷款的74%,房地产业信贷迅猛增加,整体信贷结构失衡。表1列出了银行业向房地产业贷款的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对房地产的贷款在泡沫时期以年增2位数的速度增加,而对制造业的贷款1984年以来增势趋缓,1987~1989年3年间,竟出现了负增长。
2日本政府针对房地产过热采取的不动产融资的总量控制措施
1986~1990年间,针对与土地有关的融资上升过程过猛的现象,日本大藏省曾采取了行政上的干预措施。
1986年7月和1987年4月、12月,大藏省曾先后三次要求各家金融机构自行控制不动产融资,以免诱发投机性土地交易。大藏省要求银行界的行业团体———全国银行协会的成员对投机性土地交易采取慎重的态度,同时还加强了与土地有关的交易的专项报告制度。
对不动产融资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大藏省自1990年4月1日所采取的不动产融资的总量控制措施。所谓总量控制措施,就是对不动产融资增长速度的一种直接管制,以此达到将不动产融资余额控制在一定水平以下的目标,该直接管制措施曾在1973年付诸实施过。此次实施,前后时间将近两年,实施对象除银行外,还包括信用金库、寿险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内,它具体要求有关的金融机构将每季度不动产融资余额,控制在总贷款余额的增长率以下。日本银行利用窗口指导,积极配合大藏省的行动。1989年7~9月后,连续四个季度要求金融机构减少对不动产投资的增加额。1990年9月开始,要求城市银行第四季度的新增融资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0%。
大藏省和日本银行的干预很快奏效,1990年第二季度城市银行贷款额减少了16.7%,这是10年以来的首次减少。
由于针对泡沫经济的上述政策干预性极强,因此其执行期间都不是很长,随着资产价格下跌以及实体经济方面的向下调整,金融政策从1991年7月开始转为缓和,当年连续三次对官方贴现利率作出向下调整,同年底还取消了对不动产融资的总量控制。
3总量控制失效的原因分析
3.1政策漏洞,资金仍通过间接融资方式流入房地产业
日本大藏省1990年4月1日所采取的不动产融资总量的控制措施不包括农林系列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因此,在泡沫期间,有大量的资金通过住宅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迂回融资”方式贷出,以此回避大藏省要求减少与不动产相关的融资的措施。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当时并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生存。1984年末,全国银行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5.1万亿日元,1985~1991年间,累计增加了25万亿日元,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占了总增加额的六成。据大藏省对占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总额70%的前200位公司的调查,1989年3月~1990年3月的1年间,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增加了47%,而同时银行贷款只增加12%。大藏省推算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将融资的60%投入了不动产。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的迂回融资,成为土地价格在股价崩溃后得以继续维持的重要原因。
3.2企业融资方式变化是总量控制措施失效的又一原因
在企业自有资金比率提高的同时,日本银行多次降低贴现率,致使有价证券的价格上升,股票、债券的筹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促使企业积极寻求低成本的筹资渠道来筹集资金。1986年以后,企业改变了以往向银行借款的方式,转而利用权益融资。所谓权益融资就是伴随可调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的发行来发行新股票从而筹措资金的方法。然而通过权益融资形式以极低的利率筹集到的巨额资金并没有完全用于企业的设备投资上。从1986~1987年间,企业设备总投资额在5兆日元水平上,而且由于此时日本的经济增长速度不够,实业投资利润不大,而房地产市场趋升。因此,通过权益融资而筹集到的大量资金投向了房地产市场,以期获得投机利润。
4对中国的启示
4.1制定金融政策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全盘考虑货币供应对不同行业的影响
尤其是在整个社会利润率低下,新的高利润行业有待开发,社会游资增加的情况下,更应该考虑金融政策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是投机资金较好的选择,很容易因为投机资金的作用而畸形发展。一个明显的循环如下:社会中其他行业利润率低———长期投资减少,游资增加———因为房地产具备资产特性,理论上可以在任何价格达到市场出清,游资进入房地产———房地产价格上升,房地产投资利润上升———更多游资进入房地产———房地产价格进一步上升———……进入恶性循环。日本进入20世纪70~80年代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相当平稳的时期,再加上日本政治文化体制总的来说依然缺乏创新活力,社会各行业利润率逐渐下降。而此时政府已采取了金融缓和措施,调低了银行利率,替房地产投机资金来源拓宽了渠道。
4.2控制金融系统对房地产业贷款的过快增长,密切关注信贷结构状况,采取措施避免信贷结构畸形全科论文中心t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系统的支持,但金融资金大量流入房地产业不仅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往往对整体经济产生巨大的危害。尽管日本政府在1985年、1986年房地产业增长率达到22.1%和31.6%时成功地意识到信贷结构的畸形,房地产业应该加以干预,并且采取了窗口指导的措施,但仍未有效制止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如果日本政府更早采取有效的手段,日本经济所受危害将大大减轻。
4.3制定金融政策时,要有清晰的政策目标,防止出现政策漏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反馈信息不断修正
日本在执行总量控制措施时,本来的目标是控制金融系统风险和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升,但在执行过程中又怕打击房地产业,整个过程中摇摆不定,政策执行者决心不坚定,目标不明确,导致政策效果不明显、出现系统漏洞,并且没有及时弥补,造成了更大的损失。目前我国政府面临与日本当时相似的处境,在其他可以进入发展的行业已经成熟,社会利润率降低,国内社会经济相对而言缺乏创新,新的高利润行业极少出现的情况下,大量游资正进入房地产业,试图利用其资产特性获得投机利润。
4.4金融政策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对于不断出现的新的变化,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目标得以实现。日本政府在面对企业融资方式改变,权益融资及自有资金比率提高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使得整个金融体系风险依然进一步扩大,为经济崩溃的后果又加上重重的一笔。结合中国目前现状,自从央行121文件颁布实施后,房地产资金来源明显紧张;但与此同时,也催生出不少新的融资方式,特别是最近以房地产信托为代表的融资方式迅猛发展。对于这一新生事物,我们既不能简单的加以抹杀,也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最终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增加;而应该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按照降低金融系统风险和减少房地产投机的目标对其进行规范、指导。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20世纪70年代起,房地产开始成为许多大型基金的投资领域,随之而来的投资风险规避和分散也成为了当前基金投资的重点关注问题。自此,许多研究者开始尝试寻求评估房地产投资组合风险的方法。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个方面:房地产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化策略。本文试图对房地产投资组合的相关文献进行综合叙述,希望能为国内学者在房地产投资组合分散化方面的研究提供线索和框架。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组合 风险分散 文献综述
相关背景概述
房地产投资是一种具有复杂风险的决策与控制问题,房地产投资主要包含两类风险: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对于系统风险,不能在组合投资中被分散,而对于非系统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策略分散风险,保证投资者获得稳定收益。
近年来,许多学者应用金融投资组合理论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房地产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化的问题,出现了很多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国外房地产投资组合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希望能为国内学者在房地产投资组合分散化方面的研究提供线索和框架。
理论基础
1952年,马科维兹(Harry M. Markowitz)在《财务学刊》上发表了“资产组合的选择”一文,该文最先采用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率和方差(或标准差)度量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资产组合选择理论框架,这标志着资产选择理论正式形成。资产组合理论在金融投资领域应用广泛,意义深远,马科维兹和其后继者夏普也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组合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巨大成功一直激励着众多学者试图将该理论应用在房地产这一重要的资产种类上。
一般认为是Nigel Dubben 和Sarah Sayce(1991)将投资组合理论引入房地产投资领域,并全面地论述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收益与投资组合管理。
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散化的主要类型
在有关房地产组合的研究中,通常按照资产类型和区域对房地产进行组合以期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事实证明,现实生活中这两种方法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Webb 1984年调查发现,61% 的投资人以资产类型进行组合,62%靠区域进行组合。
Louargand 1992年的调查结果甚至显示被调查的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中89%以资产类型进行组合分散风险,72%按区域组合(其中41%是按经济区域进行组合),另有54%的机构投资者把以资产类型组合作为最重要的风险分散方法。
De Witt 在1996 年的调查结果中发现大多数房地产基金经理在进行资产组合时非常谨慎和严格,他们把资产类型或区域作为构建资产组合的主要依据。
房地产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化主要类型的文献综述
基于以上描述,房地产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化的文献主要集中在类型分散化和区域分散化的研究方面,当然也不排除其他的风险分散模式,那么,下文就分别从三个部分单独作出各类相关研究的文献述评。
(一)房地产类型分散化
Miles 和Mc Cue在1982 年进行了一次开创性的研究(简称MM研究),他们利用1973-1981 年间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季度收益序列对比了两种分散化策略:一是将美国分为四个地理区域进行分散化,二是按照房地产类型进行分散化,最后结合证券组合理论证实了类型分散化效果要好于地理分散化。
Hartzell等人在1986年分析了一个机构投资组合中270项资产从1973年到1983年长达十年的季度数据,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按资产类型比按地区进行资产组合更有效 ,但同时他们也指出就相关系数而言这两者并没有比按单纯的地域进行组合(na•ve diversification)好多少。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在其文章中既没有计算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界也没有估算资产类型的范围。
Ross,Firstenberg&Zisler(1987)利用1974-1987 年间接近600 宗房地产的季度数据,将房地产划分为写字楼、零售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和公寓四种类型,并构建均值-方差有效投资组合进行分析,结论表明最优投资组合取决于房地产类型。
但是,按资产类别进行组合和区域组合相差无几或更好的结论,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和相关证明。Hartzell 等人(1986)认为在系统风险较小的情况下,由于资产组合的高成本,使得按资产类型组合与按区域组合的差别并不明显。
(二)房地产区域分散化
Shulman&Wurtzebach(1987)在论文中提出了一个新的地理区域划分方法。他们依据区域经济的共性将美国划分为8个区域,划分时不考虑行政地理界限,然后将MM 研究所采用的数据扩展到1987 年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取得了优于幼稚四地理区域模型获得的风险分散效益。
Corgel&Gay(1987)则从抵押贷款的角度研究了美国各大城市就业率间的相关系数,他们提出就业反映城市经济,投资组合经理应该根据这些相关系数来构建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组合,充分分散风险。
Giliberto和Hopkins 1990年的研究也将美国分成八个区域,研究显示这种划分为资产组合能够带来边际效应(marginal effect),即能够改善资产组合风险分散的效果。
Mueller和Ziering在1992年对非连续性经济区域的组合效果进行了研究。他们进行地域分组的基本前提是经济基础模型或者称为城市基础模型,即基础产业对外输出产品和(或)服务来支持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他们将美国的大都市区域根据主导当地经济的基础产业进行了分类。Mueller和Ziering证实,以经济基础划分区域同时弱化甚至不考虑区域的连续性,是更有效的一种地域分组方法。在之后的研究中,Mueller在1993年进一步发展了按经济基础进行地域分组的这一体系,他使用标准行业分类法则(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SIC) codes)将美国316个大都市统计区(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s (MSAs))分成九个组,并将其余四地域和八地域体系进行了比较,最终的结果显示,基于SIC的纯经济地域分类体系相对于纯地理的四地域分类体系和基于地理和经济的八地域分类体系而言,具有非常肯定的优势。
Nelson. T. R.和Nelson. S.L.(2003)对区域划分的标准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加以改进,采用经济和发展能力为参考指标,结果发现“能力区域”的组合产生了较以往更好的效果。
前面各位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以美国的房地产市场为对象展开的。而事实上,我们还可以通过不同区域的组合进行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散的结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甚至不同的洲也得到了类似的证实。
据IPD 1996年的统计,每个英国的机构投资者平均持有57项资产。数目较少,实际上限制了可以组合的房地产的种类。所以,Hoesli等人在1996年提出对大多数的投资者而言,三种资产和三个地区的分类体系(classification scheme)在英国可能是比较合理的。这种“3个超优区域”的分类体系涵盖了伦敦,英国东南和其他地区的办公、商店和工业房地产。
Lee和 Byrne1998年使用MAD方法对英国的研究显示,这种超优区域与按经济功能划分形成的区域组合效果相差无几,都很好。
欧洲单一市场在1992年组建完成以及在欧洲联盟内部实施单一货币的创举使得欧洲的经济和货币一体化日渐形成。D'Arcy和Lee在1998年 使用ONCOR国际数据集(ONCOR International data set)1990至1996年的数据对泛欧洲(pan-European)的经济与货币一体化增强的背景下的房地产组合情况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是基于相关系数模型展开的,结果清楚的显示,房地产组合应当以国家而不是资产类型为基础进行组合,二线城市的组合效果要优于首府城市的组合效果。
(三)其它风险分散方法
Grissom,Wang,Webb(1991)将区域的基本单元细化到城市内部区位的研究上,通过研究,发现在美国德克萨斯洲城市之间在投资组合收益方面的真实差异。
Wolverton,Ping Cheng, William & Hardin(1998)尝试研究城市内部地理位置投资组合效果。他们的研究对象是美国的西雅图的公寓市场,这是一个混合的方法,通过精炼纯粹的基于地理位置的投资组合来反映潜在的研究对象内部之间的经济相关依赖性。
相对于前两种研究方法,其他研究房地产投资组合风险分散的文献极少,也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和系统的认证。
结论
从上述文献综述中发现,有关房地产投资组合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类型分散化,以及房地产经济地理分散化领域。通过研究,在各个领域达成的基本结论是:房地产能抵御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风险;目前虽有学者提出房地产类型对于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程度优于区域类型,但是并未得到广泛的证实,而且后者的研究成果较前者更加的丰硕,应用范围也较广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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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摘要】房地产信贷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就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因此,加强对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分析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特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揭示了房地产金融投资风险的成因,并提出了银行房地产信贷的风险防范措施,在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风险防范房地产信贷银行业
房地产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对于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拉动相关行业发展、扩大内需等都产生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信贷又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业务。因此,如何规避金融风险、积极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将是我国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银行房地产信贷过程分析
1、地产开发阶段。承担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单位、项目公司以及土地出资(合作)者。这三类单位都有银行贷款介入,他们的还贷资金又主要来源于土地转让。
2、房地产开发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外资、债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贷款后,将部分资金支付给地产一级开发商,这也使银行对地产开发阶段的贷款收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将工程分为一期、二期、三期等,启动项目后着力开发一期,在取得销售许可证等“五证”齐全后预售商品房,获得预售收入并用该资金开发二期,实现循环开发。
3、房地产销售阶段。银行向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等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的销售收入支付建筑安装企业的代垫资金和对项目开发贷款进行还贷,银行通过回收购房者还贷资金实现整个房地产信贷资金的“回笼”。
二、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揭示
结合以上银行对房地产信贷过程,银行可能遇到风险如下。
1、项目合法有效性风险。由于房地产和其他行业的差异,这一业务既有房地产企业(借款主体)的资质管理——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还有项目本身的合法有效性,大部分项目都是保留行政审批的,尤其是进行规划的审批很普遍,所以存在较大的政策性风险,这体现在房地产项目的地产一级开发阶段和项目开发阶段,这类风险发生最为显著的是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市场风险。房地产项目的市场定位往往成为市场风险的主要决定因素,其中价格和当地对该同类项目的供需情况是衡量市场风险的主要参考指标。这类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对项目的审贷初期和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阶段,易受该行业经济“泡沫”的影响,海南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至今让人记忆深刻。
3、项目质量风险。由于房地产项目按揭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容易滋生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其中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相对容易监控,而项目的选址、项目类型、物业配备等将会在长时间影响项目质量,从而给银行带来相应的信贷风险。这类风险体现在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的周围经济环境上。
4、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指房地产上游行业的风险传导,例如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将会加大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成本,甚至推动房价的上涨,给市场带来许多不确定性。此外,国民经济总量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都将影响到房地产的需求市场。由于房地产的行业特性,其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因素较多。
5、政策性风险。对房地产而言,其政策性风险主要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产业政策等其他相关政策的影响。
三、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1、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政府要增强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调控手段,提高调控能力,促使房地产业稳定、健康、有序地均衡发展,防止大起大落,防范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为此,必须首先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统计工作,完善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全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通过全面、准确、及时地采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相关数据和对影响市场发展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公布,政府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并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以实现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预警和对房地产投资、消费的引导。
其次,政府要设计合理、严密的房地产税制,引导土地持有者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抑制土地的过度投机。比如对土地空(闲)置征税,以鼓励持有人积极投资开发,提高囤积投机的成本;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能有效地抑制土地投机,且能将由社会引起的土地增值通过增值税的形式部分返还给社会,体现了社会公正。征收土地保有税,以刺激土地供给等。
2、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我国应当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形成具有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房地产二级金融市场,以达到分散银行信贷风险的目的。房地产对于银行的依赖性过大,不利于自身发展,同时商业银行过度的房地产贷款,有悖于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因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社会存款,而将这部分资金投向期限较长的房地产项目不符合银行资产流动性、安全性的要求,容易造成清偿危机,产生金融风险。在成熟规范的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融资不仅仅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基本形式,在一级市场以外,还应存在着发达的证券化二级市场。在这个二级市场上,各种房地产金融工具同时存在,包括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等。房地产证券化可以促使房地产经营专业化,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3、房地产企业要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房地产企业自身应增强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诚信度,提高抗风险能力。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较其他行业尤为明显。规模小的开发商的单位成本居高不下,在广告策划、营销推广、环境改造、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规模较大的公司占有明显优势。此外,规模大尤其是具有较强现金实力的开发商在选择项目最佳开发时间上也具有主动权。因此,房地产业内部适度的资本集中,能有效地节约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
4、银监会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和服务功能。银监会应加快发挥在社会信用基础和市场诚信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和服务功能。激励诚信行为,促使各经济主体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养成守信习惯,彼此建立起互信、互利的信用关系,确立失信成本递增的违约制裁机制,严惩欺骗和违约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起诚实守信的氛围和环境,促进金融稳定。
5、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自身应加强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首先,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和扩大房地产市场信息来源,及时关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提高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预测能力;要加强产业政策研究,制订与产业政策相互协调的房地产信贷政策;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的研究,防范市场风险于未然。其次,信贷从业人员必须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在调查环节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及时分析信贷业务的客户风险和经营风险,研究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信贷审批人员应在审批环节严格把关。一是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二是分析项目投资资金组成的合理性和来源的可靠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自有资金是否到位,部分销(预)售收入作为投资来源是否可行等;三是分析项目总投资的合理性,如建安成本是否过高等;四是分析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结合“四证”分析有无超规划、超容积率等情况;五是分析项目抗风险能力,结合成本、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率、敏感性因素分析等指标进行分析;六是分析项目的市场前景及其竞争力,要结合产品价格、项目所在地的位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开发商的品牌等因素分析;七是分析担保措施,抵押物是否足值、变现能力是否强,保证人保证能力如何等;八是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验、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及风险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孙永玲:中国房地产金融战略实施[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从住房按揭贷款的模式包括对信托模式和真实出售性质的分析,以及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目的等方面,系统论述了银行不能为投资机构提供担保,反驳了一些学者持有的投资机构对发起机构持有追索权这一观点,以期为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提供借鉴。
近年来,为化解日益紧迫的金融风险,我国引入了资产证券化制度。同时,为了规范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2005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带来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正式确立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确立了信托受益凭证的证券性质。学术界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办法》第47条规定: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虽然从表面上看,《办法》第47条似乎禁止采用了“追索权”,但第47条所说的“追索权”和作为发起机构担保的“追索权”在含义上完全不同。仔细分析可知,第47条强调的是存量资产一旦信托,便与发起机构相隔离,投资者不能向发起机构行使请求权,只能从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获得收益,所以这里的“追索权”谈的是投资者收益的来源问题;而我们这里讨论的追索权谈的是发起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担保的问题。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在信托模式中,投资者作为受益人取得的只是所有权权能中的受益权,享有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因此受益人不必承担所有者风险;从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来看,对投资者承诺“追索权”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
这个观点引起了笔者从不同角度的思考,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受益人对发起机构是没有追索权的,也就是从这个角度上说,发起人是不能对受益人进行担保的。具体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述。
现行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一)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是信托模式
《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房按揭证券化受托人一般被称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为SPV)SPV一般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purpose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purposetrust)两种形式。由于SPC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进行住房按揭证券化将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在公开的债券市场上进行招标,基本上是发行基于中长期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或者债券,为的就是将中长期资产变现、提高流动性、减少信贷风险。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信托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由此可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发起机构的财产和受托人以及投资机构也就是受益人的财产是彼此分离的,要使这三方的财产真正独立,就必须尽量避免三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其追索关系,如果承认发起人可以对信托资产进行担保,那么必将容易混淆投资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受托人财产,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起人是不能为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投资人也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
(二)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是改良的美国模式
住房贷款证券化首先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高效的房地产资金融通运作模式在以后十年中被欧洲诸国纷纷效仿,上个世纪90年代又在经济发达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迅速流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在国际上有三种通行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也称表内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即由银行出资成立SPV,再将资产剥离出去。
关于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国内银行界争议不断的话题。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以往上报的方案中,都采取的是表内融资模式。在2002年底,央行一改常态,希望商业银行能提出表外融资方案,一步到位地推进房贷证券化。而对于银行所热衷的准表外融资模式,由于我国法律上不允许银行出资成立相关机构,所以表外融资模式已成为银行进行房贷证券化的惟一通道。此次建行最终方案采用的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办法》第47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该条否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债权。也就是说《办法》明确否认了投资者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其他机构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采取的是美国的真实出售的模式。那么,什么是真实出售呢?
“真实出售”(REAL?SALE)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商业银行),第三人为受让人(SPV)。
美国法在研究“风险隔离”问题时强调“真实出售”。只有做到“真实出售”,才能将存量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因显而易见,“真实出售”是所有权的完全转让,而对已经转让并属于他人的财产清算组是不能将其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的。但在美国法院会调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并经常将非“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简言之,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将自己对住房按揭的债权全部卖给SPV,而非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只是把自己的资产担保贷款给了SPV。从表面上看,二者区别不大,但实质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假如应收款出现违约,造成资产池价值减少。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该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发起人已经将应收款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是该应收款的所有人,自然要承担风险;但在担保借款的情况下,风险仍由发起人承担,不管作为抵押的资产池价值如何变化,发起人仍要按约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尤其在发起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美国法院会很仔细做出区别,如果法院将证券化资产的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那么便会根据U.C.C第9章和美国破产法第541节的规定将证券化资产归入破产财团。
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风险隔离”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重点。有学者甚至指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针对的是存量资产未来带来的可靠收益,而不是证券发行人或发起机构的资产实力。所以投资者会要求发起机构将拟证券化的存量资产剥离,使其不受发起机构自身风险的影响。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如果存量资产不能与发起机构“隔离”,若发起机构破产,清算组将该财产归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那投资者的利益便无法保障。因此能否做到风险隔离,使投资者放心收取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因此,从这个模式上来看,真实出售的目的便进一步的证实了一个道理,即发起人在把自己的资产转移给SPV以后,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提供任何担保了,否则,这显然违背了真实出售隔离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和初衷,因此,银行是不能给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当然,投资机构对银行也没有任何的追索权。
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累计余额已达12000多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已由1997年的0.39%上升到9.27%。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这些流动性差的存量贷款打包卖给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然后由SPV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存量资产为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出售证券所得资金由SPV转交银行,这样银行不仅获得一笔优质资产,而且也将贷款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银行实施证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风险转移出去,如果还要银行对这部分资产实施担保的话,必然会影响风险的转移,实施证券化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
同时,央行之所以不同意表内融资的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分离银行资产与拿出去进行证券化这部分资产的风险。因为如果采取表内融资,让银行自己出一大部分资金成立特殊目的机构,那么必定会占去银行一大部分资金,根本达不到剥离流动性较差的按揭贷款,实现资本的流动性的目的。既然已经实施了表外融资,如果还让银行对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施担保的话,那么真实出售,表外融资的目的就完全达不到了,隔离银行资产和这部分证券的风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让银行对证券化提供担保是为了信用增级,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而笔者则认为,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方式有很多,本文简单列述其中的一二,以供学者们参考。
(一)完善保险担保机制,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之所以倍受欢迎,与美国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对住房信贷两级市场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政府机构担保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起机构在资产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信用评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本身也因其安全性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公营住宅抵押保险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住房管理署(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由联邦政府成立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和两个由政府发起的私营股份制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一起构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上完善的抵押保险担保体系。其规范的保险程序,严格的资格审核和稳健的风险防范措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分散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的稳定机制。
双重担保机制降低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风险,提高了住房抵押债券的信用等级,从而为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广泛而深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住房信贷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这个机构只能是政府本身或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机构。就保险和信用担保而言,仅靠民间保险机构难以支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及其发行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足够高的信用等级,难以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衷。
因此,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通过建立专门住房信贷一、二级市场保险担保机构,对弱势群体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并根据对贷款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和贷款比例,承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部分甚至全部未清偿债务,保证及时向发放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支付本息,以减少呆坏账对商业银行整体信贷质量和支付能力的影响,提高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担保保险要与民间保险机构一起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险担保机制,这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
(二)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发展债券二级市场
为了更好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合理规避风险,可以通过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这样就能产生规模效应,所以,不但要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而且要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未能在全国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各个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未能形成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工作:一方面必须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期限、类型、利率等方面进行改善,以吸引消费者,形成更大的住房抵押贷款消费组群;另一方面,必须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使金融政策向社会住房需求倾斜,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体,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可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
增强信贷抵押资产的流动性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大目标,也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方面,如果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长时间停留在投资者手中,势必会引发投资者的心理恐慌,会压制投资者初始购买动机。这样将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功效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全,则会对证券的价值产生怀疑,从而会影响其投资热情。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发展债券二级市场,增强其流动性,并制定完备的机制和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
(三)证券信托资产独立性的意义
住房按揭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产变成可分割的财产,把不可移动的房地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社会的投资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退出。
在我国,投资机构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表明证券代表的资产是相对独立的,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有效地化解风险。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抵押贷款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这样就使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相应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证券是以一组抵押贷款的投资组合为抵押,个别违约风险被分散,投资的有效收益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其次,能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由于按揭贷款的期限较长,而通常银行吸收存款负债期限较短,二者资产负债的期限很不平衡,增加了银行经营的风险和管理的难度。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证券,就可解决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另外,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通过抵押二级市场打破抵押资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资金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再者,能刺激按揭贷款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拓宽了资金来源,增强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使金融机构可以延长抵押贷款的时间,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发放更多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满足市场购房者融通资金的需要。同时,这样对购房人来说,不会因为借款资金短缺推迟购房。再者,房地产开发商也将有更多机会出售他们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楼盘,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有利于激活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还可以使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加强监管等方式来规避投资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和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目的都不允许银行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因此,投资机构对银行也就是发起机构的追索权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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