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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申请书

时间:2022-07-12 00:25: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迁出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迁出申请书

第1篇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例

   尊敬的大村村委会领导:

   我是九溪镇大村(一村)村委会村民,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一、因现住房屋位置处于山腰上,与村坝子水平线落差近800米,交通相当不便利,无道路硬化,大半都是土路,最窄处只有60公分。到现在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这个时代,我家交通基本靠走,连六七十年代最实用的交通工具——单车在这里都不能通行,更别说现在村中比较实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微耕机、小货车等。严重影响了家中的农业生产,给家中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大村村容村貌。

   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山,属于农村地质灾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

   二、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现有地基建房而要另外申请新农村审批建房或申请其他宅基地建房。

   1、原来住房交通不便利,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安全隐患。

   2、现住房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会被撕裂了。从建筑学上讲根本不适宜农村建筑用地。

   3、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拦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

   4、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因而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响应国家小康建设及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危房改造政策,加之我们农民现在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因此,我家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特此申请,敬请村委会及乡镇领导核实情况,审批为盼!

   此致敬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例

   ××县××土管所:

   我叫×××,是天山镇高大行政村里坞村民组村民,没有住房,仅在里坞自然村到高大村的里坞水泥路边有一块山坡地,本人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或承包权)。

   该山坡地四至为:东至高强健桑园;西至里坞水泥路;北至高××、程××地;南至高强健地改路,面积190多平方米。该山坡地适合建房,特向贵所申请在该山坡地上建造住房的土地使用证书,恳请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例

   中川镇人民政府、赖家坡村民委员会:

   兹有赖家坡村一社社员____,家庭人口三人,长期与公婆兄弟共住一院,现因弟兄分居,另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申请土地性质属空闲地,面积是70平方米,具置:赖家坡村一社,北至张成宝宅基地,南至张成贵宅基地,西至张成强园地,东至公路。请镇政府、村委会予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第2篇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系XXX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XXX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XXX因与XXX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XXX和XXX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XXX长期在XX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后经申请人了解到,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XX电厂厂址内的房屋组织拆迁过程中,都由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发放相关的审批手续,故二申请人为了能够得到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并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许,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给予审核、批准为谢。

第3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4篇

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和指导,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村民申请。

一、工作流程

由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作业单位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农房发证收件工作,工作场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会负责,各村需组织村民统一有序的开展农房确权登记申请工作,做好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级确认”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负责农房发证的业务指导工作以及登记资料的资料审核和登记颁证工作。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农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审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权属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主房未经翻改扩建的,由测绘单位权籍调查,按照批准的面积,经村组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按照批准的面积确权和登记。

有合法和用地批准手续无房屋规划批准手续的,或有房屋规划批准手续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或无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的,由村民提出申请,测绘单位权籍调查后,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确认”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记的情形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一户多宅确权登记的处理

(1)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和农房的,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一个自然户,两处面积合并后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选择一处宅基地申请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含华侨),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凭遗嘱(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据,按相关规定登记发证,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登记,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3、提交申请的问题处理

(1)申请人一般为户主,户主因在外地无法现场申请的,申请人为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人需提交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户主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因其他客观原因户主不能作为申请人的,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后推选一名申请人代为申请并经村组确认。

(2)户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变更户主换领新户口簿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3)一子或一女户,已分户且单独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户条件的,父母与子女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4)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有多处宅基地的,户口未单独分户,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如无法提供单独设户户籍信息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经村组确认后,可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5)父母拟将不动产登记给子女的,首先建房时子女应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请时应明确房屋归子女单独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并经村组确认。

4、面积认定的问题处理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超出时点规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扩建,按原土地证记载的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如主房已翻改扩建,按时点重新认定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主房未发生翻改扩建的,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按证载面积确认;宗地界址发生变化且面积变大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如证载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按标准面积予以认定。

(3)宅基地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

5、出嫁女的问题处理

(1)户口未迁出的,后因离婚回原籍随父母居住的,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户籍簿单独立户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一处宅基地。

(2)原是一户且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因离异析产除分别申请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过继承等合法行为取得的可以分别申请。

(3)已出嫁的妇女同志,如在现户籍所在地已随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共有权人申请登记。

6、有关继承的问题处理

第5篇

(一)购建房提取

1、购房提取

(1)购商品房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值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2)购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和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4)购买相关材料的发票,建造时间(以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农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准通知书、自建房产权证、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3、拆迁房的提取

提供拆迁协议或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房款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产权证明;(2)、房产质检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及批准文件,(3)、由建筑定额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资概算;

(二)离休、退休提取

提供离休、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对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病退或离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单位,到离、退休年龄时凭离、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提取。对有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只能在还清贷款时一次提取,并办理销户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1-4级等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户口迁出及工作调离红河州行政区域的提取

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调令办理提取或转移。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贷款证明资料。

(2)公积金贷款连续还贷12个月以上(一次性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3)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阶段性担保中的贷款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4)提取金额为上年归集余额。

对商业银行购房还贷提取只允许提一次,同时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在贷款时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作担保的不允许提取公积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担保贷款标记。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法定继承人申请书(原件);提取人与死亡人的合法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等)。提供合法继承人身份及遗产处理的公证书或判决书。

(七)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及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

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八)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

1、本人年满45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单位证明或失业证、身份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及销户手续(公共封存帐户内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满45周岁的,期间发生购、建、大修自住房行为或提取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可办理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为了规范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项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项规定了四种行为: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2)、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3)、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只有购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职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规定比例时,职工在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职工有能力负

担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二)、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时的提取

1、离休、退休。职工离休、退休时,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的。同时,职工离退休后住房问题一般不是主要问题了,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职工可以提取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同样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的提取。要注意两点: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为只有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职工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再也无法参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了。职工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职工还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找到新工作时)或者封存手续,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职工的户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中,没有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户口进行限制,所以,职工可以参加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比照“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3、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已经超出了原行政区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因此,应允许提取。本项要求职工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职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户口并没有迁出,或者出国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4、职工死亡。职工在职期间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这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同样不具备了,就应允许提取。

职工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职工死亡后就列入遗产的范围进行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死亡职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法字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权提取残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至于如何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

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提高办理提取的效率。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职工提取申请经单位初审证明后,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由中心审核、决定允许提取。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审定办理。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材料

(一)、购买自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所建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购买材料发票;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贷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房屋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租凭合同及年度租房缴款发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房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护照签证及国外定居证明。

(七)、职工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公证)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既将原工作单位缴交帐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进行缴交,同时原住房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六、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

(一)调出人员单位。办理停止缴交,进行人员帐户转移登记。当新调入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开户注册设立新帐户后,由申请转移人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二)新调入人员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登记,通知职工本人帐户开设情况,从调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因离职、退离休等原因中断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设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八、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的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时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即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恢复缴交)也由单位填报上述相关表格予以启封。

注:缴交单位变更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转移予以启封,将原封存金额转入新设立职工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1、申请: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填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单位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并附相关提取证明资料。

第6篇

一是《行政许可法》对依法行政已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三是北京等地已经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宁波也有两个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的经验,可以吸收,工作中的教训,可以吸取。作为个人想法,制定了省级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有粗有细。细,是指应当全省统一的事项,应当有具体规定,如: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的范围(哪些应当补偿、哪些不可以补偿);安置的方式(宅基地安置、住房安置、货币安置);安置人口计算(哪些计入安置人口、哪些不计入安置人口);拆迁服务工作的原则;拆迁争议的受理范围、调处原则和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粗,是鉴于全省各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一的实际,对一些事项在省作出控制性规定的同时,允许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如:拆迁补偿价格,由省规定价格下限,允许各市、县提高;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农村私人建房标准,要求各市、县从严;住房安置面积,允许各市、县在省定下限以上具体细化;确定动迁与评估相分离,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工作向社会开放的原则,要求各市、县作出具体规定,等等。

以上个人意见,并附《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供领导参考。浙江省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1-6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和乡(镇)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范围内,因城市和乡(镇)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使用、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在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相关部门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计划、建设、规划、房管、农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的计划立项、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委员会,应当配合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征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的含义如下:

(一)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及其家庭中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得到安置措施的成员。合法所有权人以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记载为准。第六条(基本要求)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措施。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如实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等资料,配合现场查勘、评估等工作,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被拆迁人服从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给予奖励。奖励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拆迁管理(7-16条)第七条(冻结)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范围后,应依法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应当在拆迁所在地张贴,或者在报刊上刊登。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冻结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农业结构改种其他作物,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房屋。违反本款规定进行的活动属无效行为,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各职能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冻结范围内的前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将征地拆迁冻结通告送达有关部门。冻结范围内的住户在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公布后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不作为增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6个月内不申请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征地拆迁冻结通告自行失效,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停止事项的审批手续。第八条(申请)因征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计划批文;

(二)用地规划文件及用地规划图;(三)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批准表达文件;

(四)房屋拆迁动迁服务委托协议、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委托协议;

(五)拆迁方案;

(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拆迁方案应载明下述内容:

(一)房屋拆迁的地点和四至范围;

(二)拆迁补偿的政策依据;

(三)拆迁安置的方式、地点、面积、期限和政策依据;

(四)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政策依据;

(五)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六)拆迁实施步骤;

(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用地批准是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整理、整治集体所有土地,是指整理、整治用地批准。第九条(发证及条件)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申请资料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拆迁公告及诉权)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征地房屋拆迁公告(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必须载明下述内容:

(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二)拆迁人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名称;

(三)拆迁范围;

(四)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五)登记事项;

第7篇

2019年我县将继续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按照“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及贫困人口,确保到2020年保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干部挂钩不脱、驻村工作队不撤”,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成效,强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夯实脱贫基础,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做好数据质量整改交叉调研准备工作。

为全面提高全市建档立卡数据质量,促进各县(市、区)之间学习交流,市扶贫办研究决定开展县级间交叉调研,按调研方案安排,5月20-21日调研南靖,重点调研数据质量整改进展、一户一档、两本手册管理、扶贫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情况。调研方案已于4月24日下发到各镇园,请大家认真研读下。

1、数据质量进展情况,一是要对贫困户信息有更新的及时录入国扶系统,系统中有些数据是当初为了使系统不存在空项而录入,要抓紧时间修改。二是检查是否存在逻辑性错误,比如该户贫困户也是低保户,那么家庭型收入就应该体现有低保金收入。各镇园要逐户核实贫困户相关信息,及时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逐户逐项核实更正疑似信息,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进一步提升建档立卡数据质量。

2、一户一档管理情况,各镇园要按照一户一档清单内容逐一核对,不仅核实材料是否有,更要核实材料内容是否正确,特别是贫困户认定、退出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村民代表投票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乡镇审批报告等),此次调研还将抽查《贫困户登记表》、《贫困村登记表》,查看登记表所采集录入信息数据是否精准、网上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所以要求各镇园对贫困户最新实际情况要有所掌握,同时要及时更新国扶系统,做到线上线下一致。

3、“两本手册”管理情况,历次检查都有出现两本手册未签名、照片没贴之类的情况,甚至还有贫困户已脱贫,《干部帮扶手册》最后一页帮扶总结未写,各镇园要实实在在督促各村对两本手册梳理一遍,补缺补漏,两本手册体现的数据要跟国扶系统一致。

4、扶贫资金一卡通管理情况,每一笔扶贫资金从上级资金下达文件、资金分配表、镇村公示材料、会议记录、打款记录等收集汇总,按一笔一笔资金进行归档,严格执行“一卡通”规定,扶贫资金都要打卡到户,不允许存在现金支付现象。

二、做好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

各镇园要结合此次交叉调研,进一步核实贫困户基本情况,特别注意贫困人口出生、死亡、户口迁入、迁出等情况,国扶系统将按季度开放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功能,各镇园要利用好动态调整机会,及时调整录入。

三、进一步做好小额信贷工作

截止2019年4月底,全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放贷 4319.03万元,扶持贫困户1521户。今年新增放贷287.88万元,存量贷款1385.52万元,扶持贫困户416户,覆盖率达25.7%。存在突出问题有:一是存量贷款低。全县现累计存量贷款仅416户1385.52万元,并呈下降趋势。二是逾期风险大。全县已逾期6户(不包括4户已使用风险补偿金偿还12.94万元),金额14.78万元,其中靖城镇1户2万元、龙山镇2户4.4万元、金山镇2户5.7万元、奎洋镇1户2.7万元。各镇(园)务必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同时要加强逾期贷款清收化解工作,提前摸清每月到期还款底数,分门别类制定处置预案,协助各承贷银行对已产生的逾期贷款,深入分析具体情况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收、化解,减少逾期贷款。

四、进一步做好项目竞赛工作

我县2019年将继续开展精准脱贫攻坚项目竞赛,竞赛考评细则正在制定中,过后将下发给各镇园,各镇园应于5月15日前上报产业扶贫示范竞赛项目,每个镇园上报1个。并于每月1日上报竞赛项目进度。

五、进一步做好扶贫项目库建设

目前,我县2018-2020拟入库项目共60个,现2018、2019年项目已录入国扶系统共44个,各镇园要按照村申报、镇审核、县审定程序收集汇总已录入系统项目的相关材料,严格执行“三公示一公告”制度,做到留痕、可查。

六、进一步完善挂钩帮扶制度

对挂钩帮扶责任人有变动的要及时跟进,主动对接相应科局,此次机构改革后,有的科局有变动,在县委县政府未对科局挂钩村做调整之前,原则上由原来的帮扶责任人继续挂钩,待县委县政府明确后在做进一步调整。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笋竹城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工业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笋竹城工业区内的所有企业。市其它工业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工业区的开发与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工业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清洁生产、节能降耗、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第六条工业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中国笋竹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笋竹城管委会)根据土地用途、投资规模、创新能力、产值和税收贡献等情况,确定地块产业准入类型、用地规模及其他用地条件。项目业主经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出让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施供地。

第七条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笋竹城管委会的同意,并办理相关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取得工业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工建设。

第九条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按照《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综〔〕199号)等规定执行,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一)投资强度按《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综〔〕58号)规定执行。

(二)容积率:按《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不同企业执行不同标准。

(三)建筑系数≧45%。

(四)绿地率≦20%。

(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条禁止改变工业园区内出让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建设用途;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区内的建筑工程平面布置图、立体效果图和施工图须经笋竹城管委会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工业区内的道路规划、建筑距离及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区规划要求。建筑物退让必须同时满足间距、消防、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工业区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及环境建设由笋竹城管委会组织规划和实施。工业区内的绿化、给排水及公共卫生由笋竹城管委会统一协调管理。企业在工业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识应当征求笋竹城管委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进入工业区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县域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四)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投资、税收和就业贡献。

第十五条申请进入工业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笋竹城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或者项目入工业区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批文或者生产经营许可证;(五)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凡符合条件申请入工业区的企业或项目,由笋竹城管委会组织会审同意后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书或项目建设合同书。若投资者违反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则按原价收回所批土地并废除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经笋竹城管委会组织会审准予进入工业区的企业或项目,凭笋竹城管委会出具的会审意见,报市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手续。

(一)笋竹城管委会经办事项:1、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2、协助企业依法办理用地相关手续;3、按用地意向测量绘制拟用地红线图;4、根据工业区总体规划,对入工业区企业的平面布置图、建设施工图进行初审,并签署企业厂房设计审核意见。

(二)发改局经办事项:根据企业提供的用地意向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市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批文办理项目立项批准书。

(三)城乡规划局经办事项:根据企业提供的平面布置图、建设施工图,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查批准,办理规划许可。

(四)建设局经办事项:根据企业提供的厂房建设施工单位中标书、监理及施工合同,办理安全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国土局经办事项:项目建设用地许可审批。

(六)环保局经办事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第十八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动工建设;超过六个月未动工建设的企业,须缴纳地价款50%的土地闲置款;超过《用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终止《用地合同》,无偿收回供地;自签订《用地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投产的(用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偿收回已出让的土地,并收回已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或以料抵工拆除。

第十九条工业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期未满8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须按土地开发成本价补足地价款。

汽车4S店企业用地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该区域商业服务用地基准地价或土地开发成本价取高值为出让底价,进行公开出让。

第二十条经笋竹城管委会组织会审不予或者暂缓入工业区的企业或者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进入工业区的立项申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进入工业区的注册或变更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向笋竹城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工业区内的企业或者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迁出工业区:(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的企业或项目;(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或项目;(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项目。

第二十三条工业区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鼓励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劳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工业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由笋竹城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为工业区内的企业申报中央、省、市各种专项资金支持。

第9篇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合署办公,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监督其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㈠通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及暂停期限。

㈡认定。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监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建筑性质。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所在社区组织所有权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责令所有权人拆除。

㈢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㈣拟定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㈤作出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市财政局、开户行三方监管。并对征收范围内社会稳定开展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㈥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㈦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

㈧完善档案。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㈨正式入住。安置房建设完成,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手续。

三、细化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有下列情形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助费用。

㈠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且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一年以上,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至1000元。

㈡征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因征收而迁出的,由征收人按所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搬迁补助费总额增加一倍。

㈢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征收人按原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逾期6个月以内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

由征收人提供住宅房屋过渡的,在约定过渡期内,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不支付房租,征收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征收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住宅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

㈣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评估价值1.5%的标准,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非住宅房屋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安装的,其搬迁、安装所需费用,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后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按照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㈤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房屋非住宅部分评估价值6%的标准,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协商约定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

㈥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物价部门评估确定。有线电视、电话、水、电等设施的拆移,可按征收时相关部门的安装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未出台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按照上述意见执行。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房屋征收工作。通信、电力、广电、供水、燃气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四、依法评估作价

被征收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10篇

20xx年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xx〕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 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其中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二章 申办

第六条 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等4类准入人员,直接向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由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

积分制入户人员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办。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申办。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九条(七)项第1目的人员,按照人才引进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七条 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引进人员的户口迁入我市的,主管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请示,获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下达计划,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第八条 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补充入户条件应包括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选取程序等,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入户指标数,做好规定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拟入户人员的推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引进的特殊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查。

引进人员单位可按上述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将拟入户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按引进人才申报程序审核办理。

引进人员单位当年拟入户人员计划超过20人的,由引进人员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士官、驻穗部队招用异地非军籍职工,涉及入户的,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民政局、联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下一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第三章 入户

第十二条 收养入户

(一)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 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

第十三条 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条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 参军复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

3.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4.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 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

2. 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 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 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 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四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1. 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2. 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3. 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4. 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 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家庭团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2.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xx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2. 办理投靠父母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户,除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父母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属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有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双方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第十六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

(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

1. 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3. 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4. 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5.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二)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手续及所须证明材料

1. 街(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报请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公共集体户地址及公共集体户口专职管理员名单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街(镇)公共集体户。

2.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案登记,并予以办理居民集体户口簿。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

(一) 迁入学生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2)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3)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2.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及所需证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口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选择办理户口迁移的,在入学当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

(3)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二)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 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

(2) 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指标。

2.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需提供申请人所在驻穗办申请、市协作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需提供驻穗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意见及市协作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类人员的入户复核和落户手续

凡经省、市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及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入户复核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入户复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入户卡及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复;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就业报到证明(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下同)、《户口迁移证》。

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如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的,还需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以及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转业证(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属军队离退休安置的,还需提供三联单。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以及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在介绍信上加具入户复核意见后予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可直接前往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复核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若配偶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子女的出生证。

(二)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证明材料

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入户卡、本市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下同)、《户口迁移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由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批准来穗入户人员,还需提供本人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需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经市控人办复核盖章)、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以上办理入户人员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家属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第十九条 关于农业户口问题

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凡自愿申请转为居民户口的,均给予办理。

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市外农业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可直接转为居民户口,属迁入本市农村的,应提交迁入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严格控制居民户口迁入农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转农业户口手续:因考取大中专院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不超过两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农村户口学生(现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口内);养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农业户口的被收养儿童随养父母迁入,且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

原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迁往外地后,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申请迁回本市的,办理迁回本市户口时,应按其原迁出本市的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登记入户。

第四章 市内迁移和分户

第二十条 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准予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行政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 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家庭户的。

2. 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回迁安置等原因申请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4. 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房屋产权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5. 本市居民在广州没有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本人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

(二)办理户口市内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除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

2. 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单位分房证明或单位租赁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回迁证明。

3.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户人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合法住所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4. 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原单位关闭的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单位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5. 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要求迁入单位职工集体户或街(镇)公共集体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

(三)街(镇)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街(镇)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公共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址。

(四)属本条第(一)款第3、4情况或应迁往实际居住地又拒不迁出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告知后仍不肯迁出的,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材料,依职权将其户口迁往其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内。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人员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的条件

具有学生集体户口、福利院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集体户口等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市内迁移证,凭市内迁移证及《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或入户卡等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1.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2年暂缓就业年限内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准予在我市入户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方已迁来本市的,该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肄业后可准予随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3. 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儿童随养父母入户或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4. 驻穗办集体户口人员及迁入房改房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迁入本市居民户口条件: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在编工作人员和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连续在驻穗办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驻穗办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和合法住所,准予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2)属占用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子女,达到我市市外迁入家庭团聚类准入条件的,准予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所需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证明、入户卡。

2. 属学生集体户口随父母的,提供毕业证书或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3. 属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儿童随养父母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养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的,提供已参加工作的单位证明以及对应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市内迁移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4. 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在编工作人员和迁入房改房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的,提供退休证、调入驻穗办工作证明(调令及户籍档案底册)、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的证明;属占用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子女,对应其符合我市市外迁入家庭团聚类准入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办理分户手续。

(一)办理条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户内成员要求与户主分户,可在原户口登记地址上办理原址分户。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分户,除需提供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宅基地证等)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离婚、无房屋产权且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

2. 属房屋所有权分割要求分户的,还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和户主的身份证。

3. 属农村地区分户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离婚要求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2)属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要求分户的,需提供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对房产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协议、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同意分户书面意见、村委同意分户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我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和,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审核部门应做好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工作。对学历、学位证书有疑问的,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不属于网上查询范围的,应当委托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或其他合法鉴定机构鉴别。对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疑问的,由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别。对婚姻证件有疑问的,由市民政部门鉴别。对计划生育证明有疑问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鉴别。对出生证有疑问的,由市卫生部门鉴别。对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疑问的,由市公安机关鉴别。

市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做好入户复核工作。复核无疑义的,给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并在《复核意见反馈表》中注明理由反馈审核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入户的人员,办理登记迁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生育,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一)超生的;(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对一方或双方为市外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颁布实施前,且已按政策接受处理满5年的,准予按规定申请入户本市;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违法生育者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二十七条 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以及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符合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单位出具意见;与户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主、业主身份证和户主、业主同意入户意见、业主房产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细则所称的计划生育证明,是指本市街(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6个月)内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细则所称的驻穗办,是指经广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创业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细则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凡迁入本市人员及本市居民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细则规定的所需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11篇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及特点

1、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在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转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这部分多是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人员,他们已不以农为生。这种形式的好处是:转出方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从事其它产业,转入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能有效的转移农村劳动力,能暂时缓解增人不增地的矛盾。不足是: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种地的拥有土地,种地的却没有土地的问题,会给转包期不长的土地带来被部分转入方掠夺性经营的情况。

2、租赁。即农户与承租方之间在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这种方式,主要在农户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农户自愿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出租的期限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它利在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产业推进、规模经营,因为承租土地的多是企业、种养植大户和单位或公司。缺陷是承租方不能搞较长期限的发展项目,不能大动着改变土地原貌,因为多是租期满后要还原土地及附作物的。

3、互换。即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相互转移。互换的主要目的多是为了耕种的方便或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互换后,互换地块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互相转移。这种互换,有同等面积的互换,也有不等面积的互换,双方多视互换地块的地级和远近条件决定。这种互换的好处是:对改变地块零星分散,实现农户的土地集中具有直接意义。缺陷是:仍不能解决一家一户为生产单元的形式,农业的规模效应仍不能很好发挥。

4、代耕。即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信得过的人代耕代种的方式。这多是外出打工、出嫁、上学和参加了工作等无力耕种土地的家庭,他们虽然无力耕种,但想始终拥有土地的收益权,不愿转让和退包,因而就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他们代耕,代耕期间的种植收益有的归代耕人,相应的义务由代耕人承担(如原来的农业税等),其它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归自己;有的由代耕人向委托人交一定量的农产品,委托人支付一定量的报酬或种子和肥料,使用权始终不转移。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保留原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权,土地仍然可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弊端是:粗放经营的较多,同时加剧了增人不能增地的矛盾。有的举家迁出了,甚至死亡绝户了,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很多新生和迁入的农民却没有基本的生产资料。

5、出让。即取得一定量的土地补偿后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形式。这种多是因公路、桥梁、公共设施、城镇建设、工商业发展等建设用地的需要,被政府征用土地的部分。这部分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就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发包方或当地政府,从而再转交给建设方,承包方对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即行终止。这种形式的结果是:有利于改善交通条件和完善公益设施,有利于顺利推进小城市建设,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对承包者来说,提前得到了实惠,多数能接受,地处偏远的和承包地较多的还巴不得多卖地变现。缺陷是:这种形式没现钱的事业办不成,同时混淆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实质上是使用权者把土地所有权一并进行了出让,因为出让的土地多是改变了用途和性质的,而真正的土地所有权者却没得到收益。

6入股。即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股红按经营效益的高低确定。这种方式目前还在初推阶段,其好在风险共担,有利于企业、公司与当地农民的相互支持、相互关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弊在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如果企业、公司出现亏损、倒闭,农民血本无归,没了生活保障,难免不出现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因为还有不少农民是以土地为生的。

二、合理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的必然要求

1.是促进农村人口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要求。现代农业的目的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目前,种地不再是农民的唯一生存手段,农民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在收入多元化,土地低收入的“斥力”和非农产业高收入的“吸力”下,农民乐意放弃土地经营权,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条件。通过土地流转,能促进农业人口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促进农民收入的快速提高,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

2.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现代农业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目前,农户小规模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矛盾日趋尖锐。同一种植区域内甚至同一块田内种植不同的农作物品种,难于形成规模经营,导致经济效益低下。加快土地流转,才能避免农作物插花种植,实现规模种植,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3.解决农业弱质特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现代农业必须以现代设施装备为支撑。目前农业生产条件还十分落后,农业环境比较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农民还未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要改变农业的弱质性,就必须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便集中改善农业装备和条件,统一管理农业设施,增强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

4.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必然要求。现代农业必须用工业理念来经营。工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加快土地流转,使土地向业主集中,可以有效地配置农业资源,实现优化资金配置,增加农业投入,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科技含量,优化人力和土地资源的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利用率和产出率。

5.增强农业应对市场挑战的必然要求。现代农业必须建立产供销、贸工农相结合的市场机制。加快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才能规模发展优、新、特、绿农产品,才能适应市场优质化、多样化、特色化的需求,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容应对市场挑战。

三、土地流转的探索实践

20*年,热水镇营沟村承担了现代烟草农业的试点工作,在土地流转方面做了一些尝试,通过土地流转,全村种烟农户由726户缩减为76户,户均面积由原来的3.9亩增加到38亩,增加近10倍,在土地流转方面呈现以下基本特征:

1、联合出租式。由牵头人联合土地连片的大多数农户,根据经营者出具的条件,由农户自愿将连片的土地承包给经营者。

2、租赁承包式,即农户将自己的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

3、大田置换式。因部分农户不愿放弃田地,在规划大田连片规模经营的流转中,把不愿放弃种田农户的田块,与不愿种田的农户的田块置换,实现连片规模经营。

4、转包承包式。一些农户因外出打工等原因,无力耕作承包土地,自愿将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转给他人,由别的农户代耕、代种,主要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五是联合经营式。多个农户相互联合,利用自身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组建农业生产联合体。

为使土地流转进一步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程序,要求农户自主流转要执行3个程序:(1)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2)双方签订书面合同;(3)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存档。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要执行5个程序:(1)农户递交委托申请书;(2)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通知委托农户;(3)村集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向村内外公告,并上报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对外;(4)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5)召集申请人进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并拟订流转合同。抛荒耕地流转要执行5个程序:(1)摸底,对抛荒耕地进行调查核实;(2)公示,调查摸底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3)确认,抛荒耕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经农户确认后收回;(4)终止承包关系,经合法程序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手续由发包方申请,经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确认;(5)流转,收回的抛荒地和农户委托流转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经流转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流转的抛荒地经流转所得收入归承包农户。村无法流转的,应及时上报县、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评估、论证、策划,流转信息,引入农业开发项目。

四、土地流转探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推动力。一些村小组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行集中土地,有的借流转名义随意改变农业用途,侵害了农民经营自,损害了农民经济利益。当前农业正处在结构调整期,农业市场化程度较低,比较效益仍不高,又缺乏信息、技术、资金支撑,许多农民对市场风险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一些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一些村级班子战斗力不强,土地流转工作缺乏推动力。

2.需求不足。由于烤烟生产投资需要量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投资收益率低。同样的土地,投资工业要比农业项目的比较收益高。即便是农民自愿流转土地,也未必有许多专业化组织和种植大户来接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偏远山区,土壤肥力差的,更是少人问津。

3.中介组织不健全。由于地处农村,经营理念缺乏,承包地块分散,好坏参差不齐,制约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的发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导致有的地方大面积的撂荒地无人承包开发,有的地方涉农企业和种植大户需要农地却找不到可用资源,流转地资源紧缺与相对过剩并存,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流转尚不规范。目前不少小组土地流转仍以口头约定为主,即便签订合同也只是简单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流转地没有登记并进行公证,对违规流转农地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流转地价的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一旦出现纠纷无法追究责任。

五、对土地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1.规范运作,确保有序流转。一是认真研究农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土地产权归属、交易方式与流转程序,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地流转。二是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合同制度、交易登记制度、公证制度、纠纷仲裁制度,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协调化解土地流转纠纷,规范流转程序。三是完善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和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在兼顾集体、农户和承包者利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比例。四是积极落实《土地承包法》,坚持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促使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长期化,为顺利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奠定法理基础。

2.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一要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二要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经营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如合同到期无纠纷发生,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三要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组建生产企业,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3.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一要做好筹资服务。建议政府通过减税贴息的办法,激励银行和各种融投资机构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发放贷款,确保租赁经营流转农地所需资金。二要做好信息服务。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上开辟信息专栏,农村流转地租赁信息,提供流转地投资方向与市场分析,引导涉农组织、种植大户顺利接包土地。三要抓好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帮助流转地经营者解决技术难题,提高流转地经营效益。

第12篇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________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配偶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家庭住址:电话:

附表二

抵押物详情

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 楼数:

年期: 面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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