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6 11:38: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权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屋产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证明是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的。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损毁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土地使用权则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国家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业主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限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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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第二页最上边的“字第号”就是不动产权证书号码。不动产权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又称中国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查询:
网上查询:一般我们可以到房屋所在城市的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房产证查询,一般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并非所有城市都可以)。
房产局查询:一般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等,各地叫法不统一)档案馆或查询窗口进行房产证查询即可。
扩展资料: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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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不动产权属证,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
《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城市居民的“房产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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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产权房 土地制度 产权证
引言:小产权房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形成的产物,在一线城市已经普遍存在,并形成规模,而且逐步向二线、三线城市发展,因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土地方面、政策方面的问题,亟待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调整和解决。但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要切实解决小产权房产生的法律问题,从而及时化解其所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面的整体和谐和稳定。
一、小产权房概述
1.1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的概念,所谓的大产权房是指经法定审批程序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出售,并能获取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而小产权房习惯上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无法从房产管理机关获得房产证或产权证明的房屋。
1.2小产权房的种类
实践中,常见的小产权房主要有三种:一是集体宅基地上农民所建的自住房屋;二是未经征地和审批程序,集体、乡镇政府自行或联合第三方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三是通过租赁集体土地,在土地上建设厂房和办公设施用于企业的经营。其中第二种小产权房切实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也是我们分析研究的重点。
1.3小产权房的特征
大产权房具有产权证明和商品特性,而小产权房作为时代的产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价格低廉。小产权房因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成本较大产权房价格很低,售价也低廉,一般只有大产权房的一半甚至更低,这是其具有市场的的直接动力和原因。
第二,缺乏法定的产权证明。大产权房一般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但小产权房缺乏法定的产权证明,一般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组织或镇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享有收益,部分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可见小产权房权属虽不完整,却仍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2.1高房价造成的市场需求
当前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正在经历一次全方面的城市化进程和改革,各省市随处可见“城中村”改革的步伐,这就会导致土地资源的紧张,造成土地市场价值的上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也会高涨。高额的土地成本必然要通过增长房价的方式来保全。对于购买者而言,正是由于房价节节攀升,远超大多数人的购买能力,而购房者强烈的住房愿望使其将目光转向房价便宜的郊区。旺盛需求又进一步刺激了小产权房的大面积地开发建设。
2.2建设者的利益驱使
开发楼房的利润率远高于其他行业,因此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投资于房地产。这其中就包括乡镇和村委会等。他们通过独自或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建设楼盘,建设的房屋价格远远低于大产权房,同时小产权房不受各项税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的限制,成本更低,利润相当可观。
2.3现行法律和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主因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集体土地上建设出售房屋,首先由国家征收土地,征收的土地通过法律程序转换为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之后国家将建设用地出让给有开发建设资质的相关单位,这些单位缴纳法定税费之后才能进行建设房屋并出售。虽然政府为了保证农村耕地,通过法律极力控制,但造成政府既是集体土地征用主体,又是提供土地开发的供给者。为了自身获取较大的利润,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不再将土地转纳给政府,而是违背法律规定,自行建设房屋出售,小产权房产生了。基于此,现行的法律制度或用地体制才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所在。
当然,原因并不止于此,小产权房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但要落脚于法律问题,聚焦在问题的解决上。
三、小产权房形成的法律问题
3.1土地使用不合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开发建设商品房,必须通过国家补偿征收之后,转为国家土地进行开发。而小产权房一般情况下,没有按照正常程序交纳应缴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因此小产权房用地违反了法律程序,这种行为属于非法使用土地。
3.2建设开发的各项程序不合法
按照开发建设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开发单位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开工、预售、销售五个许可证。而建设开发小产权房没有这些手续,所以说其建设开发的程序不合法。
3.3产权证书不合法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必须经过法律登记后才能效力。因此房屋必须要经过政府特定部门登记、给予证书后,才享有对这所房屋的所有权。 而政府特定部门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于小产权房,其房屋产权证是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产权证书不合法。
四、现有小产权房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通过对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和形成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小产权房存在的诸多问题非常明显。在实际解决问题上,以非法建筑全部拆除显然很难做到。即便全部,浪费的仍然是国家钱财。况且如处理小产权房不稳妥,很容易产生以及诉访问题的发生,激化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对于现存小产权房的处理,应按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小产权房,因为其规划违法,同时也触犯了国家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然是要受到处罚的,对于此类小产权房应当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规划合理的小产权房,可以让购买者通过补办相关的法律手续将其合法化,这是符合宪法、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的,也是符合广大农民和城市收入水平较低居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体原则和方法为:
4.1维护国家利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小产权房因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各项税费,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对开发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牟取利益的,应当给予处罚(如没收所得、罚款等),必要时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杜绝再次非法开发建设。
4.2依情况对部分违规小产权房进行拆除
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在建设的小产权楼盘,原则上不拆除,但对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如违背基本农田保护等法规、违规开发建设别墅,以及刚刚开工的楼盘,可以予以拆除,恢复农业用地。同时拆除处理要注意方式方法,慎之又慎,特别是对所建楼房已经售出的,如必须拆除,事先一定要先期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做好应对方案和措施,必要时要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补偿,以避免因拆除而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4.3补办手续,发放有别于大产权房的产权证
(1)如果是要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的姓名,需要向房管局提供证明,说明原因并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房屋所有权证。
(3)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4)如果取得房产证在结婚登记之前,这种过户是按赠与处理。需要的手续是拿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公证书,房屋产权证,契税(可能需要先行向税务机关缴纳,也可能由房地局在办手续时代收)缴纳凭证,双方身份证明到房地局办理。
2、继承房产更名流程:
(1)先去办理房产公证,提交相关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2)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更名的登记了。
(3)继承人将对房产交纳一定的税费,所以要到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然后再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缴费。在班里继承登记的同时还需要交纳登记费、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百分比的合同印花税。
3、买卖房产更名流程:
(1)准备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房屋出售证明,以及其他房屋相关证明。
(2)房产更名要把合同条款写清楚,买卖双方都要在场,当事人签字。
(3)签完合同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并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缴纳相关费用
农村房屋确权发证推广加速
5月初,铜陵市举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房地产权证》集中颁证仪式,首批符合条件的56户农民在现场领到了《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在铜陵市从此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身份”。
在山东莱芜,约10万户农民也将有属于自己的产权证。“我们的登记工作正在收尾,届时将把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集中发放给他们。”莱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斌说。据王斌介绍,农户要想拿到房屋产权证首先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宅基地必须是经过批准的,二是房屋的建设也要符合规划,最终拿到房产证的能占到70%。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山东、河南、湖南等多地都已经开始了不同程度的农村房屋产权的登记确权工作,发放“红本本”或“蓝本本”。2008年6月份,湖南省建设厅已颁布《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提出“集体土地范围内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在山东一些地区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在山东临沂市玉山镇石艳云的家里记者看到了一本1997年颁发的《临沂市村镇私房所有权证》。
“这个产权证可是我房屋的证明啊,我一直好好保存着,万一有什么纠纷,有了它心里就踏实。”石艳云说,村里许多人都有这个证,同时附带的还有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有了这两个证就能保证房子和宅基地是自己的。
一些基层人士认为,农村农民住宅房屋一旦颁发了房产证件,违规拆迁及侵占农民利益的情况肯定会有所收敛,并且农民为得到住宅房产证,也会更加依规盖房,相应的违建违盖现象自然也会减少。
据了解,目前各地频繁开始确权发证和去年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一项要求有关。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曾联合下发通知,力争到2012年底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农版”房产证仍难盘活农屋资产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农村产权证的“含金量”还十分有限,在大多数地区只能证明户主对房屋的所有权,还不能用来抵押、担保,离盘活农村资产功能的“期望”还有所差距。
“要不是你问起来,我几年也不会把它拿出来。”虽然觉得这个房产证重要,但石艳云并没真正用到这个房产证。据当地一些村民介绍,目前这个产权证并不能用来抵押贷款,因为银行不认可。
一些村民告诉记者,现在农村的许多二层楼造价都接近20万元,如果这些资产能够“盘活”,则农民融资将大大方便。石艳云说,现在在农村想筹点钱,大多还是向亲戚朋友借,到银行贷款要多户联保,手续比较麻烦,房子、土地不能抵押,农民基本再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
王斌也告诉记者,目前产权证的作用在明晰权利及保护其财产方面有明显的作用,在莱芜刚开始进行农村产权改革时,还期望能够利用房屋确权颁证等措施来盘活农村资产,但目前看来还有一定困难。“银行表示,农村房屋抵押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小地方的银行还好说,大银行则很难通融。”他说。
记者了解到,我国的《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能抵押的只能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济南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吉泉告诉记者,从法律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内流转,因此担保后如果发生后续执行,会面临着相关财产难以利用的问题。
农村产权改革需“攻坚”
一些专家表示,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今后农村产权改革的主要方向,为农房办理房产证,就是让农房也加入到房屋资源的流通中来,是实现“同地同权”的一条必经之路。今后需从法律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进行“攻坚”,在保证农村稳定的基础上,快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华说,农村改革的重点是给予农民产权,中央鼓励提高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如果农村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的价值能够充分实现其价值,则农民的收入会大幅度提高。“城市土地和房屋在升值,但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等资源却由于流通的限制没能升值,这显然不合理。”他说。
虽然“农版”房产证在盘活农村资产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难,但许多业内专家认为,在权利归属明晰后便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开附属权力范围。
2010年重庆市曾出台政策规定,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使用权、林权“三权”都可用于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去年全市农村“三权”融通达到180亿元,今年争取到300亿元以上,2015年到1000亿元。
郑吉泉说,要想解决农屋不能担保的问题,还需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必要的修订。一些律师和基层人士认为,第一种办法是由下而上的司法程序,比如最高法院针对此类情况,形成专门的司法解释,这样就可以确定农房抵押的合法性。第二种是通过人大程序。但过程很复杂,更重要的是,如果要修正,还要《土地法》、《担保法》、《物权法》三法同修,这个难度会比较大。
编辑同志:
1997年,我购买了郊区的一处项目,当时开发商的“五证”齐全,我亲眼见到,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称1998年年底便可得到产权,如今3年过去了,产权证仍然杳无音信。后通过了解,开发商很难将我们的产权办下来,因此,我非常奇怪。不是说买“五证”齐全的项目没问题吗?为什么产权证一直办不下来?
■读者崔某
许多人认为:购买合法商品房只要付了款取得钥匙,住了进去,就理所当然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其实,这是一个误解。首先,城市房屋权属,必须依法实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以及由上述权力产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归属关系的行为。因此,“登记”
是房地产行业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而进行交易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房屋产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其次,必须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颁发。我市市内四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办理。再次,只有开发商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总登记;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经销登记。对商品房买卖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屋行政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只有当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后,并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才能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据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所以,没有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即开发企业中申请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没有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即购房人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应持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房付款凭证等,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尔后到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权属登记,领取购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买了合法商品房,并不等于就有了房屋产权,只有进行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获得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才算真正确定了该房屋的产权。
公有住房租赁证和购买房改房两者没有关系,房改房可以购买的。最主要是要看产权人与原单位签署的原购房协议(或称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特殊约定,如:房产要转让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只能出让给本单位职工等。
房改房产权证过户所需材料:
1、旧产权证、买卖契约、权属申请登记表
2、卖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未婚证明等)、户口本、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3、买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未婚证明等)、户口本、一张委托书(在买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代办)。
而公有住房租赁证只是证明公有住房的的合法凭证之一。证明这国有住宅是属国家所有。国家租赁于承租方,应该需办理这住宅是属国家所有,这证件是证明国有住宅给予租赁于承租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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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房屋现状:**。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屋的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当日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剩余款项*于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一周内支付。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_______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户口迁出: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所有,甲方应当按已交付的房价款的 %(大写数字)按日向乙方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天(大写数字),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起*天内交付房屋。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并支付违约金,即房价款的*%(大写数字)。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是否要注明损失的范围?)。
甲方如在规定的此房屋户口迁出时间内未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即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违约金*元整,并应在三十天办理结束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本房建房售房单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尚未办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资金需要,甲方自愿将此房卖给乙方。但在办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负责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______天)将此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交与乙方,所需费用,由______承担。
如房屋因甲方及甲方承诺(甲方承若*年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能将此房房屋产权证直接办理为乙方______名下,甲方须承担房价款的*%(大写数字)违约金责任,其所产生的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天内取得姓名标注为乙方______(姓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__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
3、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超过______________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付款的______%违约金。
4、当房屋因城市规划再次面临拆迁安置时或增值是,拆迁补偿款或增值款归乙方所有。
5、当出现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涉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变化时,新的产权所有人承担甲方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 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年月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中间人):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时掌握房屋变化和产权变动情况,依法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城镇管理,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负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转移变更登记。
(三)实施对城镇房地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普查。
(四)负责城镇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统计、管理和开发利用。
(五)监督指导单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业务;并根据需要随时检查验收,调解产权纠纷;查处产权转移、变更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房屋产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各项权能,但不得利用房产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必须凭证管理,并受法律保护。
(一)全民所有的房屋,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授权单位转移国有房屋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当地房管部门审批;批准转移的国有房屋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当地市、县房管部门审核,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集体所有的房屋,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私有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产权人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四)军队和涉外房地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私有房屋,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财产无主后,依法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收归国有的,由当地房管部门接管。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所有权不清的,房管部门应公告限期认领或限令使用人补交证件,逾期无人认领或使用人拒绝补交证件的,由房管部门代管,代管期限五年,代管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房屋,按法律程序收归国有。
第八条 房屋共有权人之一欲出售、出租或抵押等自有份额的房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权人有优先权。
第九条 房屋产权(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承受人须在契约成立三个月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的纳(免)手续,领取纳税(或免税)凭证,逾期不办者,要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管理部门应凭房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唯一的合法凭证,严禁涂改和伪造,如有遗失或毁坏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当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在城镇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个人均应向当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按下列规定交验证件,领取《房屋产权证》。
1、原有的房地产证件和房地产平面图;
2、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施工图纸;
3、调拨、接管的房屋,提交批准文件,调拨、接管文据或协议书;
4、购买的房屋,提交对方的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合同以及其他购买房屋的凭证;
5、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产权证,交换协议书或主管机关批准书;
6、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人的房屋产权证和赠与书;
7、继承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继承证件;
8、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分家析产协议书、分割笔据;
9、拍卖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拍卖协议书;
10、提交与确认房屋产权有关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通知单;
11、凡以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抵押、拍卖等方式获得的房屋,均需提交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监证证明。
12、因继承、赠与、分家析产、抵押、拍卖所得房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房屋事项必须办理公证的,应提交公证书。
13、涉外房产,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除交验上述有关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外,还应提交本人国籍和职业证明,委托代办登记的委托证件,文书应经公证,在国外办理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顿馆认证。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产权人应持有关证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房屋发生买卖、转让、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等,应在行为成立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交易立契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2、房屋结构改变、面积增减,以及产权人更名等,应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新建房屋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4、房屋发生拆除、倒塌、灭失,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销原产权证件,逾期未办者,原证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 公民个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
法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五条 违章建筑的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予办理产权及转移、变更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或办理他项权利变更注销手续,由房屋产权人与他项权利人凭交易监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四章 产籍档案
第十七条 产籍管理是房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房屋产籍档案属于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市、县房管部门应加强产籍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凡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文件、契证、资料、卡片、图纸等均是产籍资料,要正确的鉴定整理分析,科学地立卷建档,使图、挡、卡、册与实际相符,保持其完整性、准确性,逐步实现产权产籍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房屋产籍档案,负责向市、县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业务上接受当地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产籍档案长期保存,产籍资料因故灭失时,应迅速依有关资料补制或由原登记人补报。房屋的注销资料,从注销之日起满20年的可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没有领证的房屋,国家不承认其所有权,不得进行买卖、租赁、交换、转让、拍卖、继承、分割、赠与等,规划部门不批准其房屋翻建、改建、扩建,国家建设征迁时其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事人选择房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及权属变更登记,由权利取得人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私有房屋按处收取,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每处收费10元;51-100平方米的每处收费15元;100-200平方米的每处收费2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6元收取。
2、公有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6元收取。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减半缴纳。
第二十五条 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房屋,按规定交纳交易市场管理费,其产权转移免交产权登记费。
第二十六条 登记费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1、登记收件;
2、申请书、墙界表、档案袋、卡、夹及各种资料复制费;
3、现场勘察、丈量、测绘、制图;
4、产权审查;
5、绘制权证及权证工本费;
6、产籍资料柜、计算机等产籍资料管理仪器;
7、办公费用;
8、登记发证人员工资、差旅、医疗、劳保费等。
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收费机关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内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村的房子是可以抵押贷款的,只要持有房屋产权证,对房屋有财产处置权,就可以带上房产证、个人身份证、个人经济收入证明等资料去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不过大家也需要注意,农村以前的一些老房子可能是归集体所有,所以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产权证,那可能不好办理抵押贷款,毕竟在住房登记和产权归属上可能会有问题,很多老房子缺乏登记、产权不清晰。而如果是共有财产的房屋,那去办理抵押贷款就还得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才行。
而在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时候,经办银行或贷款机构就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房屋没什么价值,贷款也可能会办不下来。还有,用作抵押的房屋不能被列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改造拆迁规划当中,不然该房子也没法去申请抵押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张先生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两人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李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了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偿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由于现代商业交往中的可变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都是威胁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付款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
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进行把关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益,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但双方也要注意将提存协议约定得尽量详细,以便在实务中可以顺利执行。
公证处依据双方共同订立的提存协议对房款的交付实行监控,不偏袒任何一方,售房人只能以约定的凭证(如买方的亲笔收据)并在买方的确认下从公证处取得购房款;而买方也只能在卖方未能如约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持相关证明取回房款。公证的这种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对房屋买卖双方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双方违约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制约。
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提存公证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行提供保障。当出现提存协议约定以外的情况或发生其他合同纠纷而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由于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将货款预先交由公证处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证处所保管的金额执行判决,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在实际操作上,提存公证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现代交易对效率的要求,申请人只须提交各自的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是复印件)、提存协议,无须提供其他财产上的担保即可起到实际的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在费用上,公证处按提存价款的千分之三收取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