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6 06:11: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实践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XX年这个暑假,对于我来说意义非凡。在这个假期里,我体验了找工作的艰辛,工作的劳累。但也因暑期实践,让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在校园里,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今年暑假,我选择了在中国人寿四川分公司作为我实践的地方,在这里我作为一名电话销售人员,每天都有不一样的经历与不一样的体会!说起为什么当初会选择去这儿,最重要的就是想有一个新的尝试与挑战,更重要的是去锻炼一下自己胆量与口才!
从7月15号开始培训,一直培训到八月初,在这个短短的十多天里,四十多位一起培训的第60期伙伴们每天接受一样的保险知识,在入职保险行业前必须通过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时就已经有几位伙伴因为未通过而离职。我很是为他们感到可惜。因为在我看来,来都来了,如果就这样走了,一定会有很多很多遗憾!
在培训期间,仿佛又回到了高中那种紧张而充实的学习生活,每天都要接受和吸收很多新的知识。说句实话每天很累但很快乐很充实!在这里,我认识了很多人也结实了很多朋友!作为第60期第一小组组长的我,每天在早会前都会花一些时间,向我组的其他伙伴回顾昨天的知识实,相处得很愉快!在7月培训的十几天里,接触到了很多不同的人,有初入社会的师哥师姐,还有从别的行业转过来的,有和我一样,想要有些尝试的……很多很多。
每天早上6点20起床洗漱吃早饭,7点一刻准时出门,途中转2趟公交车。每天坐车花一个多小时到上班的地方,整理一下心情,就开始一天的工作了!
从8月5号开始,培训结束,正式的保险销售开始了!
也许保险,对于很多人来说,是没有必要的,骗人的!的确,在我没有接触这行之前,我也是这么觉得的。但也是因为和保险有了这样一次接触,让我对它的看法有很大的改观。
也许有人会说,不就是打电话嘛,谁不会啊!但真正做了这一行就会知道,每天要求至少打三个小时通时,一天基本要打三四百个电话,刚打电话那几天我的通时最多只能是两个小时左右……不仅如此,并非遇到的每一位客户都会像绅士一样听我们把话讲完,而是接了电话后一听是这个人寿的,二话不说就吧电话挂了……更有甚者是很多客户在电话那头,用很伤人的脏话骂我们……刚刚开始几天拨通电话,被客户谩骂,那种心情都不能用伤心来描述。我呆呆的把电话挂了,眼睛里的泪水不停打转,那一刻真的真的很想放弃了……我在想,为什么别人不相信我?为什么这么多人连听我把话讲完的机会都不给呢?难道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就这么廉价吗?呆想过之后,咽下眼泪,继续拨通下一个电话,带上微笑和热情!
培训老师讲过这样一句话,缩短人与人之间距离的最好方法就是面带微笑。就算做电话销售,顾客看不见你在笑,但我们可以用声音去传递这一份温暖!因为微笑着说话感觉会很特别很亲切!这也是我暑期工作的收获:无论遇到什么,都要用微笑来面对!!!
就这样,我坚持了下来,在做保险销售的一个月来,小有一番成绩。听组长说过,因为很多人还都不太信任通过电话来销售保险,所以很多打电话的坐席三个月内能出一份保险就算很不错了……而我正是听组长这样说,才有决心去做出业绩!在经过10多天的培训,共计打了25天电话,我一共出了五份保单!尽管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只收回一张,但自己已经很满足了!因为自己坚持了下来,并在这20多天里出了单,这就是对我最大的鼓舞!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们要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合理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去,这样才能适应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才能确定自己的人生目标,实现自身价值。
抱着这种想法,我走进了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在那里的一个多月时间(XX.1.20-XX.3.2),我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知识。在此,我感谢教授我知识的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以及给我这次实习机会的中意人寿江苏省分公司。
二、公司简介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g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于XX年1月1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广州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加入wto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大的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其经营理念为:诚信为本、客户为尊、本业为基、创新为魂;企业使命为:把公司打造成国内一流的保险公司;企业定位为:创建知识型人寿保险公司。
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1831年,迄今已有170多年的保险经营经验。忠利集团作为世界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其旗下的100多家保险及金融实体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是意大利罗马足球俱乐部的老板,是法拉利的主要股东,拥有“水城”威尼斯80%的房地产,位于世界500强第21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中国特大开型企业集团,是以石油天然气为主营业务,集油气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国家控股公司,是中国销售额、资产总额和利润最大的企业之一,位于世界500强第39位。
三、实习内容
第一个星期接受公司的ale(agent license examination)培训,主要是学习保险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在校期间已经学习了大部分内容,但这次对于我来说不仅仅是温故学过的知识,而是让我明白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脚踏实地,就算在你最擅长的领域,也会有不懂或不是很清楚的地方,肯定有你为之而学习的老师。ale培训结束之后,顺利通过人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人资格证书。
第二个星期接受公司的btc(basic training course)培训,主要学些公司险种和保险的经营理念与技巧。通过这个培训,我有两点体会:一、此培训受用非浅,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感觉收获很大,对于保险的理解也更加深刻,能够“救死扶伤”的不单单是医生,我们保险从业人员从某一个角度也能够起到这样报作用。对于风险分析与需求保障分析,自己也能够比较准确地拿捏;二、要成为保险公司一名合格的员工还有很多路要走,还有很多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素质需要提高。人们常说相声演员“说、学、逗、唱”样样都要会、样样都要精,其实我们保险从业人员也同样需要各种素质:唱歌、跳舞、讲故事、玩心理游戏、煽情、疯狂等等。
后面3个星期在业务发展中心和业务培训中心实习,在这两个部门实习,算是真正接触到保险公司营销部门的工作。自我总结下来这个部门的工作是:需要激情与动力,需要智慧和稳健,需要时间与精力,同时这也是一项“形散而神不散”的工作——表面看上去工作有些杂,有些多,但实则总会有一条工作主动脉贯穿其中。
每天上午跟大家一起开早会,吟唱着熟悉的旋律、跳着奔放的手语舞、分享着激动人心的业绩汇报、聆听着各位伙伴的成功心得,能够感受到每个人的热情与斗志。每天经历这样的早会,你会由拘谨变成放松,天天都会有好心情。而在开早会的时候,我的另一份工作是做音乐dj,这个工作使我反映灵敏、身手敏捷,还要求我与主持人培养很好的默契,注重合作。
这段时间是大学生找工作的热门时期,我们公司每天下午都会安排面试,而我的工作是面试要约以及面试调度(面试要约即是打电话要约他们过来我们公司面试,面试调度即安排给大家面试的考官以及现场一些调度工作),这工作虽然形式简单,但其实也是挺累的,需要你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体质和坚定的意志力。看到那么多的大学生来面试,我自己似乎有些畏惧:是啊,大学生太多了,优秀的人才也是太多了。临到我毕业,那时的就业压力肯定会更大,到时我可能也不知何去何从。虽然有着这样的感受,但我绝对不是消极的,我只是正视了目前中国的就业环境,我会从自身的不足出发,逐步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争取使自己离一个优秀的人才更近、更近!
在公司里, 还学习了其他很多内容,比如:怎样培养团队精神、怎样提高自身素质、怎样整理文件、贴发票、封塑照片等等。所学习的每一项内容、所做的每一项工作,对于我来说都是新鲜的、都是有价值的。
四、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优势:
1、国际化: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一般是国外优秀的保险集团,其经营理念超前、财务实力过硬,而且能够把握国际惯例,遵循国际标准,是适合当今开放发展的中国。
2、效率高:就我所在的中意人寿保险公司而言,其环节少、节奏快、服务到位,手续简便。从经营管理层次上讲,外资机构往往是简单精干、扁平化管理,对市场反应灵敏,对客户反馈信息传递迅捷。
3、开发创新力强: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顺应时代潮流和遵循各国特色,各产品均有自身特点,都有各自争对的客户。
4、经营指导思想先进: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正确处理对业务与对客户,眼睛盯着计划与眼睛盯着市场,让上级满意与让员工满意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业绩论英雄,在内部营造一种围绕市场做业务、围绕客户讲服务、围绕竞争谈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内部各项改革,整合内部各类资源,调动各种积极因素。
5、管理方式优秀: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实行扁平化管理,夯实微观基础,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公司的市场信息传递速度和应变能力;同时,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6、员工队伍结构好: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进了一批高层次的、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以待遇和事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内部人才流动、人才培养的步伐,让优秀人才尽快脱颖而出;重视个人人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公司人才队伍重要补充的积极作用,吸引更多营销从才加盟,促进公司营销业绩的提升。就我所在的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来说,其内勤人员学历高、能力高;外勤人员也都是本科学历以上,还有不少是研究生和海归派。
五、后语
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接触不到的知识、锻炼了不曾尝试过的能力、熟悉了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对自己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明确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偿付能力保险监管资金运用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和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目前,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1美国偿付能力监管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属于动态监管方法。为了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能及时进行补救,美国建立了保证基金体系,以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既有事前的预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弥补;即有静态监管,又有动态监管,两种监管相互补充,其体系建设比较完整。
2欧盟偿付能力监管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内容规定了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证金和偿付能力额度组成。同时,还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虽然欧盟投资管制较松,但对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投资特别关注,注重协调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并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的过于集中。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会采取限制公司投资行为等举措进行干预。
欧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美国简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要求很高。
3加拿大偿付能力监管
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下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测试分析,提供有关可能导致保险人资产损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预测采取相应纠正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帮助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的发生。
4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现状与存在问题
4.1现状
我国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管。表明我国已从微观的“条款费率监管”转向宏观的“偿付能力监管”。目前,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主,并通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可以简单合理地处理复杂的风险状况,这种监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现在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学习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偿付能力检测系统。这种方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中获取信息,综合了影响偿付能力的各方面风险在公司财务状况中的表现形式,解决了我国保险监管的专业人才资源相对稀缺的问题,有助于缩小重点监管的范围,提高监管效率。
4.2存在问题
(1)对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和规定仍是照搬国外相关法规,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关于财务保险、短期人身保险和长期人身保险偿付额度的计算方法,准备金提取比率等,都源自英国的《保险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缺乏可行的资产认可和实际负债界定制度支持。
(2)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险金额迅速增长,而保费收入跟不上其增长,有可能会降低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几乎没有分析,还有诸如经营管理风险等也未加考虑。
(3)预测性保险监管不及时,信息披露频率低。财务指标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不能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变化,可能会丧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当前,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审计报告、精算报告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而报告的提交要到第二年度的前6个月内,时间跨度长,指标分析不能动态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对基层保险机构严重影响到偿付能力的经营行为更无法及时管控。(4)保险监管报表内容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没有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监管要求的保险监管会计准则。报表指标体系不健全,且部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无法依据保险公司所报业务和财务监管报表来测算,只能被动地由保险公司填算,报表数据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由于缺乏真实性制约机制,受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经营指导思想的影响,基于外部市场竞争和内部考核等压力,保险公司人为粉饰报表,主观上造成监管报表数据失真。
(5)我国的准备金提取不具有弹性。如寿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提取。而这种准备金提取方式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相当不利,保险公司所收的保险费如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所剩余的部分不足以支付公司的营业费用。这种准备金的提取方式必然加重了新公司的储蓄负担,致使公司的资金不足,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5加强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5.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预警系统
所谓建立预警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令和保险经营原则,设立一套关键业绩指标体系,评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争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美国设有保险偿付能力早期监管预警系统(EWS)。根据《保险法》第8条规定,在保险公司经营运行过程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实施监督管理,这为我国建立起一套早期风险预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特点,建立不同的财务指标体系。通过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公司的检查,可以得到评价结果,把该结果与设定预警指标相对照,由保险监督机构对各个保险公司实施预警。
5.2灵活监管保险企业资金的运用
一方面放宽保险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加强对其合理运用的法律监管。在具体的运用渠道上,可借鉴西方通行作法,允许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运用。保险公司应主要投资那些平均违约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的中长期固定收入证券,同时为了避免中长期固定收入证券的利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对利率不敏感的短期固定收入证券,或者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对冲来抑制利率风险。还可参加为支持国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而组织的银团贷款等。
5.3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保监部门应按《保险法》要求,督促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财务状况,披露公司资信,增加公司透明度,形成公众的社会监督。监管部门还可以指定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的精算机构定期提供对各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督促保险公司不断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与资产状况,充分发挥保险同行间互相督促的作用,更能提高保险监管作用。
5.4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集中管理制度
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目的是保护无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各国对保险保证基金的征收一般有两种方式,即无偿付能力前征收和无偿付能力后征收。在中国实行的是无偿付能力前征收。我国《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目前我国保险保证基金由各保险公司以大额存单的形式存在于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缺乏流动性,难以切实发挥其最后保障的功能。可成立专门的保证基金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在必要时给被保险人以补偿。
参考文献
1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研究,1997(4)
2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1998(5)
总体来说美国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是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考查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二是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和工具的研究。本文将从上述三方面进行介绍,并在最后一部分中指出美国偿付能力的研究及其监管实践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比较的结果,因此必然会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或资产负债变化的状况中体现出来。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大量的研究以保险公司的财务比率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公司的经营业绩来识别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并检验决定公司风险的主要财务指标和其它变量。
早期性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单变量分析方法,如Hofflander,A.E.andR.M.Duval(1967)根据一个保险公司的数据,应用数学模型分析了损失准备金、所持证券价格变动和经营分散化对保险公司破产概率的影响。结果显示,平均来说损失准备金每低估10%会造成保单持有人盈余(PHS)减少5%;所持股票的价值下降20%会引起PHS减少40%;多险种经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面临的总风险,对资本的需求比专营公司相对要少。
单变量分析方法的缺点在于只考虑各变量单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而没有考虑各变量的综合性的影响。为此,Trieschmann,J.S.&G.E.Pinches(1973)采用了多变量识别分析(Multi—DiscriminantAnalysis,MDA)法,该方法有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假设各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组成的向量服从正态分布;二是将所有样本分成具有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不足两组,且假设两组中各公司的财务指标组成的向量的均值和协方差矩阵已知且相等。其判别函数的形式为:Z=V1X1V2X2…VnXn,其中Xn为各种财务比率,Vn为各对应的判别参数,各变量影响经过加总后得到Z值,根据Z值来判断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后来他们在1977年的文章中指出了多变量分析方法存在的缺点,那就是它的两个假设前提所受到的质疑。
鉴于多变量分析方法中的局限性,Eck,J.R.(1982)引进了0-1回归模型,并用最小二乘法来估计参数。Harrington,S.&Nelson,J.(1986)使用了回归分析的方法,其依据是在给定保费公积金比率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随着公司的资产组合、产品结构及其它一些公司特征的不同而变化,即保费公积金比率和公司的破产概率之间的关系会因各公司的投资与承保风险的不同而变化。作者通过回归方法分析了各公司保费公积金比率与公司的资产组合、产品结构及公司其它特征之间的关系,找出行业的正常标准,通过观察各公司是否偏离正常标准来识别出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后来更多的研究是使用Logit和Probit模型。模型的因变量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的概率,属于0-1型变量,其概率分布由Logit和Probit模型得到,其中Logit模型将判别函数表达为累积的逻辑概率分布,从而回归出判别函数中自变量的系数,再利用模型找出影响偿付能力的重要财务变量,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预测。如Ambrose,JanM.,andAnneM.Carroll(1994)将IRIS①比率、其它一些财务比率与Best公司的评级归到一个统一的Logit模型中,采用了1969年~1986年人寿保险公司的样本数据,准确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预测。
PatrickL.Brockett等(2006)运用了非参数识别法中的神经网络法对来识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神经网络是对生物神经系统的仿真,它通过训练来解决问题,训练一个神经网络就是把输入值和理想输出值作为训练的样本,通过一定的算法进行足够的训练,使得神经网络学会包含在“解”中的基本原理,当训练完成之后该模型就可以用来解决相同的问题。作者使用了神经网络方法中的反向传播(back—propagation,BP)法和学习向量量化(learningvectorquantization,LVQ)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预测,并将它们的预测效果与传统的MDA方法、Logistic回归法进行了比较,认为神经网络法比传统方法的预测效果更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中一些常用的方法及其作者见表1。
二、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显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虽然外部环境对各个公司的影响程度会有所差别,但是,对于整个保险市场来说,市场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到市场中保险公司总的偿付能力状况,增加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总数。为此,很多学者开始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
Browne,M.J.&RobertE.Hoyt(1995)使用了1970年至1990年每个季度的数据,分析了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与经济和保险市场环境之间的关系。作者使用了Logistic回归的分析方法,分析结果表明:(1)公司总数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变量,其值越大,代表着保险市场
的竞争越激烈,公司总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就越高;(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在第一季度是最大的,可能是因为监管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在第一季度提交各项财务报表,很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才被发现,因此,作者建议如果监管者能够及时收集到更多的保险人经营信息会帮助其更早的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3)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对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个结果与其它一些研究有所不同;(4)利率变化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在模型中表现也不显著,作者认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研究的期间中,利率变动引起的资产负债中久期匹配不当的影响由于现金流动效应减轻了。
Browne.M.J.,J.M.Carson&R.E.Hoyt(1999)使用了1972年至1994年寿险公司的数据,采用泊松回归模型(Poissonregressionmodel)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与长期利率、个人收入、失业率、股票市场、保险公司数量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实证表明:(1)长期利率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正相关,且相当显著,即长期利率的增长会使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增加;(2)个人收入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率之间是正相关,且比较显著。因为个人收入的增长会促进寿险产品销售的增加,从而使寿险公司的杠杆比率上升,对盈余也是很大的消耗(ADrainonSurplus),进而使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增大。(3)失业率的增加会引起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的增加。(4)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率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收益率是负相关的,而与股票市场的指数变化则是正相关。
D.RichardCutler(2005)使用1969年至1996年非寿险公司的数据,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外部宏观经济变量和保险业的特征变量对于保险业的损失比率的预测效果。作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宏观经济变量对于解释和预测保险业的损失比率的效果并不显著,而保险业的具体的预测效果却比较好。
三、偿付能力的监管系统和工具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美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指导下,主要通过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金(RBC)和现金流量测试(CashFlowTesting)等工具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识别。
1.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是在1971年早期预警系统基础上,于1974年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指标系统。IRIS采用了比率分析的方法,非寿险的比率分为盈利性、流动性、准备金和综合性比率四类,共11个指标;寿险的比率分为盈利性、投资、经营转变和综合比率四类,共12个指标,并且根据历史资料设定每一项指标的“正常范围”。IRIS包括统计检测(StatisticalPhase)和分析检测(AnalyticalPhase)两个阶段。在统计检测阶段,NAIC将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比率分析,并与“正常范围”进行比较,最后根据结果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在分析检测阶段,将由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根据统计检测阶段的结果及考虑一些其他标准有针对性的对部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2.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System)。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是NAIC对大型保险公司较为严格的要求,NAIC规定凡是在17个州以上营业,且年毛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的寿险和健康保险公司,以及年毛保费收入超过3000万美元的财产和责任险保险公司都必须接受FAST的要求进行分析。FAST以保险公司在前三年中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作为依据,分析25个指标,并给每个指标的不同范围赋予不同的分值,然后将所有指标的分值相加就可以得到该公司的FAST检测结果。FAST中指标的详细计算方法、有效范围和相应的得分值均是保密的。FAST系统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进行两项分析:一是保险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的比率分析;一是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别专项的五年历史分析。NAIC会根据FAST系统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是否会对某个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风险资本金(Risk—BasedCapital,RBC)。风险资本金是NAIC在1992年12月采用的一种偿付能力分析工具,该工具的基本思想是保险公司应该持有与其业务规模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最小资本金,以保证其偿付能力。RBC法把寿险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保险风险、利率风险和业务风险四类,对于非寿险则分为资产风险、信用风险、承保风险和表外风险四类,通过确定不同资产的风险系数,经过风险加权求得累加的风险资本值,并将其于调整后的资本总额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将保险公司分成不同的等级。最后,NAIC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RBC方法与IRIS和FAST不同,前面两个系统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而RBC方法是对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进行限制,因此,RBC运用时应该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的情况下,使其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影响最小化。
4.现金流量测试(CashFlowTesting)。现金流量测试(CFT)是一种动态的偿付能力分析工具,通过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的诸变量(如利率、死亡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的变动范围进行模拟,计算各种情况下的资产和负债现金流量,并对每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每种情况下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现金流量测试的优点在于它是对保险公司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可以描述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且通过对保险公司在不同情景下进行现金流量测试,可以使监管部门了解各个保险公司对具体的那种风险比较敏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工具。
另外,美国的评级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A.M.Best,标准普尔和穆迪等评级机构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专门的评级。同时,近几年来,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
势,如随着金融业之间的混业经营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如何对这些大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成为了偿付能力研究中新的方向。
四、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保险会计 会计准则 保险会计信息 新型保险业务
保险业会计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一样,需要得到理论支持。同时保险会计实务能够促使保险会计理论更加适应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我们能及时对保险会计的发展及现状做出研究。本文主要对保险会计研究现状做出总结,为保险会计的发展做好准备。
一、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会计影响的研究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的最新执行标准,新会计准则的使用打破了我国保险合同会计与国际保险会计的处理差异,为我国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新保险准则与旧准则区别主要在两方面:第一,保费收入确认:以保险风险作为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依据,规定了保险混合合同的拆分标准。第二,准备金计量:对相关准备金进行充足率测试。新保险准则的实施的影响:
1.由于寿险公司投资连结型保险比重较大,因此新保险准则的实施会对寿险业的保费收入规模有较大影响,对于非寿险企业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准备金计量上。2.包含显著边际,保险公司应当将风险边际与剩余边际计入当期损益。3.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与人员素质的要求更高。4.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波动性,降低了行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监管难度增大。
二、保险会计信息质量与信息披露的研究
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反应保险公司经营效果的工具,必须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准确的,保险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但是由于保费的估计,保险准备金的计提的预计性、不确定性,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时间差,这就像一个“黑箱”,对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影响。
针对我国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的建议:1.明确保险合同的报告分部口径。2.加强未来现金流相关信息的披露。3.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4.增加对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信息披露。5.应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三、保险会计与erp(企业资源计划)结合的研究
erp就是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和协同,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郭荣昌)。保险公司erp系统建立在集成的基础之上,避免了重复和自相矛盾的信息,保证资金流与保险业务处理信息流的同步性。
保险公司erp系统中的财务会计功能不只局限于保险财务处理功能的完善,而是更多地立足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等,尽可能维信息使用者提供高可靠性、高相关性的财务费财务信息。它比传统的保险会计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集成度更高、信息处理更及时。
四、新型保险业务的保险会计研究
近年来我国投资连结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也由于其组成相对复杂,对于如何对混合保险进行确认和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难点。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混合保险合同是否拆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目前国内学界和保险界对于是否分拆混合保险的争议仍然较大。
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未遵循拆分确认的原则。2.独立账户损益影响了公司利润。3.独立账户信息披露不规范。
五、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行业缺乏公平价格的形成机构,业内各公司的获取成本指标也相对保密,保险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较低,中介机构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对一些资产或负债的评估有失公允,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存在很大欠缺。保险会计的多数资产和负债而言,很难可以观察到统一的市场价格,这对保险会计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
(二)目前保险会计新准则所依据的三要素法中依据的主要是预期现金流,并不是单独确认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只确认一项净负债,但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影响因素并不相同,直列式预期净现金流出减少了很多有用信息,会降低各公司间保险合同负债的可比性。
(三)
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一般的会计报表信息偏重财务信息,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但在现代保险中非财务信息往往会对决策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寿险公司利润的推迟展先可能会影响保险会计报表的可信度。
一、保险业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一)保险业的监管方式
在保险业的监管方式上,中美与大多数国家一致,采用了实体管理方式,也称批准主义。实体管理是指国家制定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其中美国实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双层监管模式,而中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分业监管模式。
(二)保险业的监管手段
一般来说,各国对保险市场监管的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计划手段。其中美国侧重于法律手段,而中国侧重于行政手段。
1.美国的监管手段
美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州政府的三大监管体系体现,即法律监管、司法监管和保险监理会监管。法律监管手段指,每个州政府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监管保险行业的运行。司法监管手段,即美国判例法监管,是指法庭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法及保险条例形成的判决,通过这些判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保险监理会是每个州保险业监管最重要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理会主要负责保险法的管理和保险商业行为的监管。保险监理会出台具有法律效力和司法效力的规章规定,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
2.中国的监管手段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侧重于行政手段,主要有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三种方式。国家监管的职能主要通过保险监管机关行使。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自律,又称同业公会,是非官方的保险社会组织,对保险市场的管理发挥着政府管理机构所不具备的平行、横向的协调作用。社会监督一般是指社会上存在的独立的审计机构与社会媒体对保险公司的监督。
二、保险业监管的范围
(一)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目是保险公司破产预警和防止保险公司破产对保单持有人造成损失。因此,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内容。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中国和美国的保险法都制定了专门的措施,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注册审核
中美保险公司注册需满足公司成立的条件和取得保险业务许可。美国定期对控股人进行信用审核,而中国保险公司主要是国家控股。
2.提交财务报告
保险公司定期公布年度报告,中美保险公司在公布年度报告时,受到的约束和监管机构不同。
3.准备金制度
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并在报表上列为负债,以保证保险公司的赔偿流动性,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中美保险在责任准备金的分类及评估方面均不相同。
4.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公司盈利主要体现在保险资金的投资上,所以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必须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国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美国相比相对保守,例如规定不得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或者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等。
(二)费率监管
中国的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更改。而美国在保险业务尤其是寿险业务中,实行了保险费率市场化。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监管部门不再制定保险费率,而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自定保险费率。美国对于费率的监管,相对要宽松很多,最初采用优先审批制度。在此制度下,保险公司在自定费率生效之前,必须提交相关的文件,并且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监管机构有权随时停止该费率的使用。虽然优先审批制度现在仍是一种常用的费率监管方式,但是美国已经有了从审批制定费率向竞争制定费率的发展趋势。下面是四种新兴的保险费率制定监管制度:
1.无呈报费率监管
也称自由竞争费率监管。在此制度下,保险公司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或者经监管机构审批,就可以使用自定的费率。
2.呈报即生效费率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为,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呈报关于新费率的相关文件,无需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批,费率立即生效。但是监管机构有废除该费率的权力。
3.信息呈报监管
此监管制度和无呈报监管制度内涵相同,费率的制定与生效,不受到监管者的约束。保险公司为了提供参考信息需向监管机构呈报相关的文件。
4.浮动费率
此费率监管制度是最新的费率监管模式,兼顾了优先审批制度和自由竞争制度。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文件,审批得到一个费率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自由更改费率,立即生效。如果费率的浮动超过了审批范围,则需要重新呈报审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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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师正.对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6(07) .
关键词:农业保险;反洗工作;重要性
2007年我国保险业正式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在反洗钱行政监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水平逐年提高。但随着反洗钱金融行业特别工作组(FATF)“风险为本”工作理念的实施,我国财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问题成为困扰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特殊的财险保险类别,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问题更加凸显。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贯彻“风险为本”,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过程中积极探索,充分考虑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客户特点、经营方式和外部环节等因素,按照保监会出台的《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要求,力图为提升农业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行有益尝试。
1探索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路径
结合国际反洗钱监管政策和国内农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际,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通过内部风险评估、识别、应对等环节,探索将反洗钱工作与公司农险业务流程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阳光农险通过研究农险业务特点,从保险产品洗钱风险入手,组织合规法律和产品研发部门合理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将产品洗钱等级及风险嵌入承保、退保、理赔等流程,从关键节点控制洗钱风险;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进行规范;定期进行反洗钱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当前反洗钱工作重点和行业反洗钱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将传统的宣传折页、柜面宣传与广告电子屏、电视媒体宣传有机结合,确保宣传的有效性。
2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惑
我国农业保险自2007年以来取得飞速发展,成绩令人瞩目。八年来,农业保险年均增速远超行业发展均速,保费规模稳居全球第二。但由于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较晚,很多操作环节仍处在探索阶段,需要制度规则的逐步完善与落实。从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看,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是主要问题。
2.1缺乏信息技术支持
国内农业保险业在反洗钱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反洗钱信息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结合等方面缺乏行业标准。各公司探索研发阶段,难以获得专业支持和行业借鉴。农业保险的业务流程较其他财产保险有所区别,现有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系统,无法满足农业保险业务特点。
2.2缺乏差异化洗钱监管标准
农业保险洗钱风险极低,首先大部分农业保险都有国家政策性补贴,保户自身承担保费数量有限;二是客户群体多为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低风险人群;三是投保后一般不允许中途退保。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标准未实现按险种的细化区分,并未针对农业保险设定更多的自主性工作标准。2.3缺乏可疑交易风险信息共享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保险业可疑交易风险案例共享平台,保险公司无法分享行业可疑交易风险的新特征、洗钱的新方式、新动态等内容,造成反洗钱工作方式较为局限、僵化,缺乏创新,无法实现取长补短、互相促进的作用。
3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推动农业保险业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在提升有效性方面完善以下方面:
3.1切实强化“有效性”监管理念
在监管思路方面,应坚持贯彻由“合规性监管”转变为“有效性监管”,由“规则为本”转变为“风险为本”。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仍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开展反洗钱教育培训以及履行三项核心义务、是否开展八项基本工作等合规要素上,造成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只能全面铺开、被动应付,占用保险公司大量资源和精力,而实际效果却是差强人意,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高。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保险公司也一般为满足合规要素,采取“防御式报送”,报告数量较大、质量和可利用价值却不高。建议监管部门在反洗钱监管评价标准方面进一步突出“有效性监管”理念,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有效性”工作模式,允许经营洗钱风险低的保险产品的公司简化反洗钱工作流程,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3.2区别限定反洗钱监管保险产品范围
监管部门应组织建立我国保险业产品监管范围,不同险种依据洗钱风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反洗钱义务和操作流程。农业保险在产品设计上洗钱风险很低,建议监管部门以险种划分,制定有所区别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监管重点放在现金价值高、贴现能力强的寿险保单、年金合同和投资性保险产品,而对经营类似于农业保险这类产品的公司给予相对宽松的反洗钱义务,较为简化的反洗钱工作流程。
3.3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平台
目前保险公司在可疑交易风险识别、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方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技术和政策支持,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交换平台,定期保险业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涉及保险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典型案例,得出保险类可疑交易类型、趋势、形式、特征、保险产品被利用洗钱可能性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帮助保险业形成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反洗钱模式。及时通报保险业洗钱活动趋势、洗钱威胁地区、行业及业务分布,提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新型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3.4开展反洗钱专项培训与宣传
反洗钱监管部门应从保险业务特点出发,充分考虑保险业现状和反洗钱实际形势,对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充分有效指导。开展针对保险公司的专项反洗钱培训,给保险公司更多经验交流机会,为各保险公司互相学习提供交流平台,促进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和操作水平。加强适合保险业反洗钱宣传力度,使广大保险消费者逐步了解和支持反洗钱工作,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综上所述,农业保险目前已进入依法合规的发展新阶段,无论是参保农户还是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乃至社会,对农业保险都有全新要求。农业保险机构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反洗钱工作路径,更需要保险同业的交流、监管部门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为提升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创造有利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谢小蓉,谢小英,李江,等.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基于实践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0(10):18-22.
【关键词】独立性 会计师聘任机制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改进思路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时有发生,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审计方法落后、专业素质差等,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而独立性立性缺乏的根本原因在于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注册会计师的聘任、续聘、费用等事项往往掌握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手中,使注册会计师难以独立于客户而做出客观的判断和决策。而国内外证券市场出现的公司造假和审计失败案更是揭示出审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根源。
一、现行审计制度的基本原理
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将财产托付给经理人管理,后者对前者承担管理责任;为了解和考核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财产所有者委托独立的专业人员(即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受托的注册会计师将审查结果报告给委托人,这就是教科书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委托关系的解释。在这种委托关系的制度安排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注册会计师与经理人之间不能够存在利益上的依赖或关联关系。一百多年以来,独立性一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特征和灵魂所在。
二、现行聘任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西方主流理论认为,审计的需求来自于减少由于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管理者的偷懒行为。管理当局将自愿通过聘请独立审计师监督其行为来提高其行为的可观察性。由于管理当局和投资者之间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对管理当局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信心存疑虑,这种疑虑将导致企业股票的抑价(under pricing)。审计降低了不确定性,减少了投资者搜寻信息的成本,因而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因此高质量公司的管理当局有聘请审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表明自己公司质量高、财务报告真实可信的动机,也就是有通过聘请事务所审计来传递公司私人信息的动机。
尽管管理当局具有聘任外部审计师的动力,但现实中由管理当局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将会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审计师独立性的潜在威胁来自于管理当局有聘请审计师和管理咨询的权力。对聘任、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控制是注册会计师选择保持独立性或者妥协的关键因素。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相关的续聘、审计公费等事项也将受制于管理当局,其在经济上就已经不能独立,审计关系演变成为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花钱聘用注册会计师。在此情况下,管理当局可以以解聘来威胁注册会计师,以迫使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对其不利的审计意见,处于弱势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迁就管理当局,就有遭到解聘的危险,注册会计师就难以做出无偏的审计判断和决策。尤其在会计市场不健全、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面对集被审计人和实际聘任者身份于一身的管理当局,注册会计师更难以保持独立。
因此,目前的聘任机制极大地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公允性发表客观的意见。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来看,注册会计师往往屈从于被审计单位的压力而丧失独立性,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即便是具有很高声誉的国际著名会计公司也难完全避免,这与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有很大关系。
三、对现行注册会计师聘任机制的改进思路
(一)建立和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二)设立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
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是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发展。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都将造成严重影响。
(三)逐步和全面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1.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特征
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 Rouen)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其原理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另外一个特征是它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投保与否、保险费率的决定、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费用、损失的赔付等均为市场行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更有利的是,财务报表保险的均衡方向与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是一致的。市场机制意味着社会几乎不需要为此制度付出额外的社会成本,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较佳综合解决方案。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程序
首先,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评估,即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投保公司所在行业的性质、竞争度、管理层的信誉、经营理念、控制环境、重大的管理和会计政策等等;第二步: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应包括保额与保险费率的对照表;第三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向股东大会呈报自己的保险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投保的保险金额或不向保险公司投保;第四步:由保险公司聘请审核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第五步:如果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获得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签发保单;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单条款或者拒绝承保;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七步: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赔偿。
3.分阶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1)双轨制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双轨制阶段,即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规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设计出新的财务报表保险险种,由上市公司自愿购买。在这个阶段,现有的审计制度安排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并存的。这时,有两类上市公司最有动机投保:一是那些财务报表完全没有问题的最诚实的公司,它们愿意带头购买保险,接受保险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表明自己的清白以获得其股票在市场上的“溢价”;另一类是那些问题很多的最不诚实的公司,他们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混水摸鱼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正常的情况下,第二类上市公司的投保会被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必须支付高额的保险费。
双轨制的成功必须注意解决如何有效地解决双重审计成本的问题。如果在新制度引入的初期,仅仅把财务报表保险作为现行审计体系的一个额外补充,那么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每个投保的上市公司会接受两个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一次是上市公司自己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另一次是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虽然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但实际上仍然是从投保企业的保险费中支付的。这就形成了双重审计成本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审计费平均为60万元左右(其中国内所的审计收费较低),这个成本会使一部分想投保的诚实公司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放弃投保。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双轨制期间实施审计报告的“双主送人制度”。即投保的上市公司不再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由保险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时作为该审计报告的收件人。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只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没有规定委托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因此,审计报告的双主送人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是可行的。
(2)平稳度过市场期
如何平稳度过市场初期?在新险种进入市场的初期,由于法律和行政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险,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为进入该市场而低价竞争或放宽承保条件,导致不诚实的那部分上市公司踊跃投保;其次是投保的上市公司不多,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无法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管理风险的困难。
双轨制运行一段时间后,财务报表保险市场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游戏规则逐渐成熟并得到市场认同,新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显现,即可进入第二个阶段,即并轨阶段。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规中有关审计制度安排的规定,改变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全面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论文摘要: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可以看成是医疗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深入剖析了我国医疗保险现存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方法,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即以政府委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式医疗组织者,通过买入社区医疗服务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建立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投保人三方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高效公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努力。我国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远大于对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由于其在节省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方面的成效,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一种医疗保险发展方向[1]。我国对管理式医疗仅停留在介绍阶段,张笑天[2]、杨新民[3]、黄炜[4]等较全面介绍了美国特有的这种医疗保险模式,蓝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医疗存在制度性障碍,岳公正[6]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的结构性特征,但管理式医疗在我国系统性应用却缺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将在深入剖析我国医疗保险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
一、 美国管理式医疗及其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和大部分商业保险也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管理式医疗是指利用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由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提供服务的医疗保险形式。管理式医疗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还可以是医院组织和医生组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维持组织(HMO)、优先服务提供者组织(PPO)和服务点计划(POS)[7]。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特征是: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以收取的保费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定额付费);医疗服务供给者收取预定费用向参保人提供一套包括从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的服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
管理式医疗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特别是医疗界的批评和抵制,但最终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渐为医疗保险各方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世界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的目的就是为防范自己由于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之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美国的管理式医疗是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展开的。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承担了投保人生病的风险,也就相当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卖出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事先确定的低价获得全套医疗服务。为规避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与一批医生和医院签约,建立一个医疗网络。保险公司每年投入一项固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个网络的运行,就等于保险人支付医疗网络维持费而购买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固定的价格从这个医疗网络得到医治。保险公司通过买入医疗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这里医院和医生都成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金融工具[8]。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网络,与一批医生签约的管理式医疗运作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期权运作模式,管理式医疗可以看成是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模式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而著称。医疗服务市场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卖方市场,除非医疗服务者主动参与,其他手段对这一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医疗的实质是通过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积极主动干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费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将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改为按“人头付费”,即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定额付费。当医生按服务项目收费时,医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务;当医生收到的是一项固定费用时,医生就会倾向于减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据美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采用管理式医疗的健康维持组织(HMO)比传统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至少要节约30%的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不用逐项详细审核医疗服务账单,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头付费”,改变了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动局面,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并以此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另外,按“人头付费”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笔相对稳定并可预见的周转资金的同时,也将这部分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管理权交给了医院和医生,调动他们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积极性,既能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管理式医疗按“人头付费”原则,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有限的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险方实现费用控制,买方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供方获得应有利益的多赢效果。
二、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掀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发表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和印度穷人必须承担85%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来自不必要或不正确的检查或药品,因为医院只能通过变相增加检查费和药费来养活自己[6]。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当前制约医疗保险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目前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在海外尤其是在法语地区承揽建设项目时,经常会遇到工程业主要求投保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但由于我国有关的缺陷责任险发展较晚,目前仅限于住宅项目上,工程承包公司往往没有相关的经验和知识。本文就工程承包公司在投保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如承保范围、保险期限、投保费率、和运作流程等进行研究和分析。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形成及发展
该险种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余年的历史,在国际上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保险制度。法国是最早开展这种保险的国家之一,之后,逐步被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目前在世界上,对工程潜在缺陷险强制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芬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美国新泽西州等;没有工程潜在缺陷险强制要求但有工程潜在缺陷险市场的国家有:比利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日本、科威特和塞内加尔等;没有工程潜在缺陷险强制要求,也没有工程潜在缺陷险市场的国家和地区有:阿根廷、加拿大魁北克省、荷兰、伊拉克、约旦和菲律宾等。
一个工程在竣工后多年,由于竣工时及以前未被发现的原始设计、材料、规程或工艺不善的缺陷,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这对业主而言是一个常见却又很难解决的问题。首先基本每个工程都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风险;其次,如果修复这些缺陷需要很大的费用,这笔费用无论是业主或者建筑商都很难负担。这种情况下,由谁来负担是个问题,设计者、材料供应商、还是承包商?另外很多时候,这种质量问题往往是由于设计、材料或者工艺等多个因素共同造成的。发生质量问题时,负有相应责任的一方可能因正在从事其他项目而无暇顾及,甚至已经破产。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主要承保新近完成的商用和工业建筑,通常是在十年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所在国家保险市场的情况,一般提出的保险费报价为工程造价的0.5―3%。通常,在工程开工时,双方协商质量责任保险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预付20―30%的保险费,当工程竣工,并取得建筑师签发的竣工证书以及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最终报告及合格证书后,保险单生效时,投保人缴纳剩余70―80%的保险费。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从工程竣工时开始生效(日本的住宅保险从住宅交付使用时生效),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不得撤消,并且通常足额投保。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单分析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是以工程质量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证保险,即由保险人为工程潜在缺陷的可能责任主体向有关利益方提供的一种工程质量保证。
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潜在缺陷保险是第一方保险,意为这个保险通常只保护业主和/或项目的融资机构。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内在缺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一方或数方,指所有权人,业主或融资机构,也可以是财产的后续购买者或其人。虽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之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如承包商。但实践中,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承包商的代位追偿权。而投保人通常是对工程内在缺陷负有责任的承包商或设计单位,但如果是住宅工程,通常是开发商来负责投保。
二、适用性
潜在缺陷保险的优点在于为指定的工程提供长期保险,来避免工程使用的延期耽误,并满足索赔要求。该保险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当建筑结构发生毁坏时,业主不需要证明任何一方的疏忽(主要指承包商工艺不善及材料不合格,或设计者设计的缺陷等);二是对于承包商和专业团队中的成员进行了保护;三是提高了投资者、开发商和用户的安全性(如可以保护投资人长期债务的安全);四是避免了繁琐和昂贵的手续,并且质量损失容易得到保险赔付,确保能够尽快实施必要的修理使建筑物免于破坏;五是即使承包商或咨询公司已经破产,仍能对潜在缺陷风险进行保险;六是该保险包括由潜在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他损失(如租金、收入利润、税收的损失,但有的保险公司把间接损失除外)和即将来临的倒塌危险;七是该保险适用于:1)外墙和覆层包括玻璃幕墙和无荷载的饰面及其他装置,2)屋顶结构、基础、柱型梁和其他承载结构,3)由此产生的建筑物的非结构性的装置和服务的破坏;八是除了工程服务例如热量和空气调节以外,该保险还覆盖了防风雨和防水结构(有的保险公司把这一条作为除外责任);九是总的保费基于实际竣工后的复原成本,并由保险期内的通货膨胀因素补充,包括了额外的重建成本,即它覆盖了重建被保险的财产所需的额外成本,确保这种损失不再发生。
三、承保范围
一般临时性项目和生命周期很短的项目不属于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因为这些项目的成本通常不高,业主可通过现有的保险获得保护,例如职业责任保险或工程一切险。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也不能得到保险,因为它们要么需要一年的维护计划把它们养护在特定的环境中(如海洋工程),要么它们的使用期限主要取决于使用方式并不仅仅是它们的建造方式(如竖井)。综上所述,符合潜在缺陷保险承保范围的建设项目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生命周期大于4年;二是使用期限不取决于维护计划或使用方式;三是控制成本(技术审核)不能超过建设总成本。这个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合同实际到期的10(或者12、15)年内的以下费用:修复损坏的费用,阻止即将发生的损坏的补救行动的费用,专业人员的费用,清除残骸和清理场地的费用,公共权力部门要求复原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和由建筑结构潜在缺陷产生的与上述费用有关的应付的任何增值税。
潜在缺陷必须由建筑的主体结构产生,但是整个建筑物损害赔偿费包括非结构部件和服务。以下情况一般不在保险范围内:非结构工程和设备的缺陷;由于缺少维护和错误使用导致的缺陷;验收接受后由于结构变化导致的缺陷;验收接受前的已知缺陷。
投保运作流程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一直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保险。虽然由于保险公司不同,这个保险范围也会有一些变化,但是大部分保险单是基于一个通用模式。投保需要的信息包括合同概况、合同价值、合同期(维护期)、合同项目所在的位置、合同的采购方式、现场计划(现场规划等)和现场条件(已有结构等情况)等。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风险转移和运作过程见图1。它可以把施工工艺不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和设计缺陷的风险分别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转移给保险公司。投保人一般在项目立项设计时,就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报价,投保人接收后,保险人出具保险意向书。根据保险意向书,保险人仅仅承诺提供保险意向,当工程项目的建造不符合技术检查服务机构的要求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不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不退还预付保费,并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技术检验服务费。现在也可以在工程完成后再协商保险事宜。
保险公司的主要责任是了解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影响因素,并最终使建筑物免于潜在缺陷等的影响。保险公司的早期介入很重要(通常在施工前),作为为这类风险提供保险的条件,保险公司要求有一个技术检查服务机构(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评审设计和施工风险,以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检查服务机构应能提供公正的技术建议,因此它必须独立于业主、施工单位、建筑师和设计部门,且不能参与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及现场管理和监督。此外,技术检查服务机构不能充当过失调停者的角色。
技术检查服务是指保险人确定了承保意向之后,将与技术检查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技术检查服务机构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段过程进行跟踪与鉴定。在工程设计、建造的不同阶段,技术检查服务机构对设计(计算假设、规范、图纸)、材料(规范、试验证书、实施方法)、和现场作业进行审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评审报告。技术检查包含按照预定的检验计划,对建议的设计和现场工作检查的全面评估,以便于保险能够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发挥作用,并且监督施工过程。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工程不令技术检查服务机构满意,它将出具限制性报告,列明其保留意见。如果投保人不按技术检查服务机构的意见作出调整,那么保险公司在工程完工时,有权拒绝提供保险保障。工程顺利竣工后取得竣工证书,技术检查服务机构也将向保险公司出具最终报告,并签发合格证书,证明该工程符合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条件。投保人交清保费后,保险公司正式签发保险单。
索赔
索赔是在发生质量缺陷后,在保险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得的补偿。索赔密切关系着各个参与方的利益,是整个保险流程中重要一部分。
一、与缺陷通知期的关系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工程竣工验收后,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即维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就开始了。通常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承包商应负责修复业主方在缺陷通知其期满之日或之前通知的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在没有投保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时候,如果工程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设计工作,设备材料和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没有遵守其他合同义务三类原因中任一种情况造成的,那么,承包商应自费修复;否则将承包商修复缺陷的工作以变更方式处理。对于这两种情况,其风险和费用分别由承包商和业主单独承担。
如果投保了工程潜在缺陷保险,该保险可以从工程竣工时开始生效,一般要求保险期是十年。投保后,如果建设工程在缺陷通知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若该缺陷是承包商造成的,一般承包商为第一负责人,由其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若不是承包商造成的质量缺陷,如设计和材料问题,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在缺陷通知期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二、索赔的程序
一旦发生破坏、损害或坍塌的威胁,或遭遇保单索赔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情况,以及发生的任何损失虽未投保但对结构工程稳定性造成了威胁,被保险人应(自己负担以下费用):
(a) 及时给保险公司书面通知;
(b)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c)在事故发生后60天内,向保险公司呈交索赔细节的书面资料;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建设 对策
一、内部控制概念及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管理的关键部分。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公司发展的目标实质上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强调内部控制的建设与完善,实际上就是强调保险公司应该在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自身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司的快速、健康和稳健目标。为此,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应该始终与整个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目标保持一致,而且要始终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来设计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因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既要体现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和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原则,具有一定前瞻性,又要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现实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既要反映对保险公司“风险点”、“问题环节”的重点控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又要体现对保险公司整个经营管理过程的全“面”控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以下五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
第一,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平台和其他控制要素的基础,它随着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而不断演变和丰富。
第二,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的识别与分析是指寿险公司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的过程。
第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确保企业指令得以贯彻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控制活动通常包括两个要素:政策和程序。
第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完整准确及时地获取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使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
第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在一定时期内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
本文以大众保险公司为例,研究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1.控制环境
公司认识到内部稽核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了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机构,修改完善了有关内控制度。大众保险审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的审计管理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所在公司,由总稽核或副总经理主管内审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审计部的双重领导。
2.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设立风险管理部,同时大众保险公司建立了一套与风险评估工作相关的制度和流程,规定了风险评估的频率、风险评估的要素,并采用多种方法定性和定量分析风险。
3.控制活动
大众保险公司在业务控制领域,对产品的开发、销售、核保核赔、再保险、单证、印鉴、档案等业务都有严格的控制。此外在公司财务方面也建立了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等相应制度。
4.信息沟通和管理报告制度
大众保险构建了地市业务处理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区域性的业务处理机构,积极稳步推进业务的集中管理,实现了大多数分公司业务处理和服务后台集中到省一级,通过服务网点实现省级范围内的无缝服务。
5.内部监督
大众保险公司各部门经常对业务及财务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月度经营分析会成为核对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种机制。同时,各个事业部设有专人负责与IT部门、财务部门每月进行核对,并对差异进行跟进。
三、大众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司相关制度
1.管理制度和规章
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标准,是内部控制的依据,既为经营活动设计了空间,又确定了限制。大众保险公司制定了《实务手册》、《核保手册》、《保全手册》、《理赔手册》、《咨询手册》等业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实行了“展业、核保、契约管理、保全、理赔”分工协作的标准化、专业化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对业务综合处理系统的数据集中、财务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加强了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处置了一部分不良资产,建立了实业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物业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运用进一步集中化、制度化、规范化。
2.岗位职责
公司设计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职责分明的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的组织机构图及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权限和工作关系,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识别并规定质量活动相关岗位的能力要求,在各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中加以规定,并通过教育、培训和定期的考核,确保所有人员能够胜任各自岗位的工作。
(二)存在问题分析
1.控制环境问题分析
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保证。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包括大众保险,都是按行政区域设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实行多级管理,对内部控制的敏感度较低,并且各职能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确,以至于总公司对分支机构不能够有效的控制,内部控制也因此存在交叉重叠与盲点。并且公司还没有建立起符合当代保险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控制活动环节问题分析
大众保险公司制度制订很好,但执行力较弱。简单的认为内部控制建设就是等同于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汇总,而没有把内部控制建设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把管理和内控建设混淆,认为做了整章建制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如果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即使内控制度再好再完备,也只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大打折扣。
3.问责制度执行缺位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主要执行部门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工作程序、结果都需要监督。
由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质,外部公共部门对保险公司也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公共部门中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公共部门不能直接和完全参加保险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通常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使监督不能深入,导致一些监督活动有效性低。
此外大众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有操作性的问责制度,问责追究流于形式。要尽快建立和落实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问责制,也就是对有制度、有要求而不执行的,要追究执行者责任;对有制度而不要求、不坚持的,要追究管理者责任;对于有问题该查未查或未查出的,要追究检查者责任;对于查出问题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要追究领导者责任。
四、加强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策略
(一)控制环境优化建议
首先,进一步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应注意积极推进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使股东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多元化。对股份制保险公司,要注意控制素质较差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发挥国际资本的监督作用;推进保险公司规范上市;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使公司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结合。其次,加强董事会的功能。强化董事会董事的义务、责任,使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应分开,董事长负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总经理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发挥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二)控制活动环节优化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尤其重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应当包括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在总公司一级设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在分支机构设立二级机构审计部。
其次,注意转化内部审计的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的职能,改变过去只重视监督职能,忽视服务职能的习惯。
第三,加强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人员。不能仅凭公司规模来决定审计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确定人员编制。这需要公司对内部审计的职能、目标、具体工作细则有清晰的把握。
(三)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审计监督在内控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如果缺乏审计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对于内控体系建设方面,就缺少了推动作用。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首先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在次基础上还要充分发挥审计功能,提高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参考文献】
[1] 黄涛.浅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05).
[2] 梁丽.探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财经界(学术版),2016(03).
[关键词]外资公司;监管策略;市场准入;公司治理;偿付能力
一、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的概况
(一)入世以来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2006年已经是我国入世第五年,到目前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得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到2006年10月为止,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性机构,135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2006年1—10月期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91.12亿元,占市场份额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较集中的保险市场上,外资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已分别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国保险业开放以来,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或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业,带动了大量保险相关资金投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使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中资保险公司深化改革,保险行业发展质量得到提高。
(二)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状况
实施“引进来”战略,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强大的竞争和国际市场动荡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在大举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包括超范围经营、损害合资伙伴的合法权益、公司组织结构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转移利润和逃避纳税以及地下保单等。例如,广州市地税机关对在广州注册登记的27家外资保险机构于2003年—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后发现,有13家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共查补税费l359万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册开业的外资保险机构查补税费达230万元。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水土不服,经营不善。
因此,在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才能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开放,进一步开放的余地不大。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已经使监管的焦点由过去如何有序地开放,到现在的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起的特殊问题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组成。加入WTO之后,为满足新形势下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宏观监管。但是,从目前看,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层监管还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对外资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保险业的财务警戒系统:IRIS和RBC
美国的保险业相当发达,其保费收入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3,保险监管也由美国保险委员协会(NAIC)和各州保险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按时递交年度报告。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NAIC建立了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包括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十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
NAIC通过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强化偿付能力监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别对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风险资本(BBC)监管要求。它是借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对保险公司按其面临的不同风险分别规定所需要的风险资本额,将各种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得出一个最小资本金数额,然后将这个数额与保险公司经过调整的资本金比较,以确定该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权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NAIC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交RBC报告,根据RBC比率的范围,各公司被分成五个“行动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台湾地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
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并不长。台湾是在岛内保险市场发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对外开放的,其间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初次开放和90年代的大规模开放两次。80年代中期的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促进了保险业的开放进程;1990年,台湾仍然严格限制进入岛内的外资公司的具体条件,防止外资进入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直至1995年,台湾才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尽管引入了外资保险公司,但台湾本土保险业却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站稳脚跟,并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台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进入岛内保险公司的资格,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进行严格审核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资保险公司给岛内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十分重视保险业的法制建设,早在开放之前,就对相关的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这些规定对稳定市场开放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谨慎的态度控制对外开放进程,使岛内保险业主体能够获得较长时间发展成熟的机会,进而得以增强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场份额的流失。
(三)俄罗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
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审议通过《保险法》,俄罗斯保险市场向外国投资者敞开大门。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俄罗斯境内不能从事保单中介和服务,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外资公司和俄罗斯本国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合作。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签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经营商业保单的跨国公司》的法令,进一步向外资开放了保险市场。外国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俄罗斯保险共同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设中,促进了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但是俄罗斯保险市场过快、过急地向外资开放,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加剧了资本外逃。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仅为200万卢布,过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层次不一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加大了监管难度。由于保险市场改革缺乏配套的资本市场改革,大量资金流人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三支柱”
外资保险公司蜂拥而人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险监管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的观念逐步增强,监管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适应保险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保监会建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可以有侧重点。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为了引进资金雄厚、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限制在短期内不会有变化,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已经很大,市场准人的限制是保证公平竞争与稳定经营的基础。
但是从长期看,固定的资本标准会不适应市场的变化。今后的发展可能要借鉴美国保险公司资本金的“RBC"标准,设立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标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行为方面,针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违规经营问题,一方面要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对基层机构的内审稽核力度,对于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联合海外特别是港澳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防止资本外逃和洗钱行为,维持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二)偿付能力监管
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和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结合起来。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并能够对风险做出敏感反应。
目前,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和监管指标超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释报告、增资扩股、监管谈话、限期整顿等。这种分类管理的层次过于简单,界限也有些模糊,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不同财务状况的保险公司实行更细致的分类管理,遵循“优松劣紧”的原则,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关键在于确保董事会对总体决策负完全责任并保证公司按照适当的业务和财务实践标准进行有规划和审慎的经营。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负主要责任的制度体系,以明确保险公司内部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化,促进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国际化的保险监管
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体现。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保险风险都开始国际化,由此产生了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要求。我国作为新兴的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实现国际化的监管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构建完善的法律规章体系和会计、审计制度,联合其他监管机构是当务之急。
(一)构建严密的监管规章体系
我国的保险监管正处在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阶段,在制定适合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国内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在内容上已经基本符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规章体系。特别是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还缺乏协调,有些规定不尽合理。特别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时滞性,跟不上实际保险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使得很多市场行为无法可依,例如网络保险法律的空白就给监管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目前,《保险法》正处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个既适合我国保险业经营与监管需要、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和监管活动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
(二)完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惯例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国家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度很难实现。对于反映保险业特殊性的保险会计制度,其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满足相关性、实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会计要求。我国保险业也正在朝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险业将统一执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此外,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还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和报送制度,统一业务数据统计口径。这样才能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三)加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对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趋势,保监会在国际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IAIS第13届年会。2005年,加入了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0PS),并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时,保监会还加强了与亚洲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2005年与1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官讨论通过了《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为今后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保险监管合作打下了基础。
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还需要研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各项保险监管原则、标准和建议,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