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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谣言的危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 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及其治理 浅析网络谣言的危害以及治理 浅谈网络谣言的危害与治理 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其防治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网络谣言的危害与法律规制分析 网络时代谣言传播的特点及其危害 治理网络谣言 法律如何亮剑 论网络谣言的形成机制及其治理对策 网络谣言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网络谣言的法律成本 网络谣言的治理分析 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必要性 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 认清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 网络谣言的内生路径及治理对策研究 微时代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与治理研究 网络谣言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网络谣言公关治理研究初探 浅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3/09/23.
[3]袁国礼.知名网络爆料人周禄宝被批捕[N].京华时报,2013-0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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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谣言 禽流感谣言 刑法规制 立法完善
网络无国界,谣言无止境,而两者结合在一起产生的网络谣言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3月底,上海、安徽相继发现3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中2人死亡,1人病情危重。近半个月来,随着感染H7N9禽流感人数的不断增加,H7N9禽流感疫情的防控成为了全国网民关注和热议的焦点。然而,在全民谨防H7N9禽流感的当头,却有人在无根据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制造、散播有关H7N9禽流感疫情的谣言,弄得人心惶惶,导致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排除虚假的信息、消除影响。短短半个月的时间,浙江绍兴、陕西西安、辽宁沈阳、安徽合肥等全国各地纷纷出现了散播H7N9禽流感疫情的网络谣言的事件。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以散播H7N9禽流感的网络谣言来讲,就是网民通过微博、QQ空间、微信、贴吧等媒介,对最近备受关注的H7N9禽流感疫情进行无根据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使得部分网民信以为真,不仅引起社会恐慌,也使得政府面临信任危机。正如一些学者所言,网络科技的内在特点使得谣言流传的广度与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谣言的影响力也被逐渐放大和极化。
网络谣言相较于传统的谣言,由于插上了网络媒介这个“翅膀”,使得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加显著的特征:
1、传播速度快。一则H7N9禽流感疫情的网络谣言通过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的转发功能、电子邮件、QQ群等的群发功能等可同步向数百万计的网民发送。网络谣言在几分钟或者几个小时内就能传遍整个网络空间或者全世界。而且,网络谣言不受传统口头传播的时空束缚,传播速度之快常常让人措手不及。
2、波及范围广。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越来越庞大的网民群体,让网络谣言波及更多的人群。就像H7N9禽流感疫情的网络谣言,短短数日就传遍全国各地,引起各地公安机关的高度警惕。
3、频发性高。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开放性使得造谣者愈发放肆。H7N9禽流感疫情被报道以来,半个多月,及时许多造谣者都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仍然有后继的造谣者散播禽流感疫情谣言。他们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面对的是电脑屏幕或手机屏幕,而不是直面广大民众,这就使得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被无形削弱,从而更加肆意地编造和传播谣言。
4、危害性大。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谣言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网络谣言可能引发社会群体心理恐慌,使得整个社会弥漫着紧张和恐惧的气氛。例如散播H7N9禽流感疫情的网络谣言,弄得人心惶惶,寝食难安。同时,网络谣言会干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伤害,比如日本核辐射所引发的“抢盐事件”,造成盐价暴涨。
正是由于网络谣言具有以上种种特征,使得造谣者、传谣者日益青睐网络,使网络成为绝佳的造谣、传谣犯罪工具,也才使得网络谣言难以得到有效的整治。有些学者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所体现的惩罚措施,显然和网络谣言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相对应,过轻的惩罚不能有效地阻止这一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也不能很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将这一行为纳入到刑法当中去,利用刑事手段打击这一行为。
二、网络谣言犯罪的行为认定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在孕育、传播着各种各样的谣言。各色网络谣言总能在一些事情上推波助澜,将本来微不足道、甚至不存在的事件演化为重大的公共事件。对于哪些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造谣者、传谣者具有主观故意,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对于某一行为,不能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归到刑法调整的范围里面,还是应该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有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实施造谣、传谣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能将其纳入刑法考察的范围。对于那些不知内容真假,而发帖或者转帖的,即使后来经过查证内容失实,也不能认定为网络造谣行为。对于过失给他人造成精神上或者财产上损失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宜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另外,网络造谣者、传谣者的主观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网络影响力的不确定性,传播过程的角色模糊性,无论是发帖者还是组织者都很可能难以控制事件的发展,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把握才必须更加严格,否则可能误伤舆论。
第二,制造、传播的必须是某种虚构的事实。所谓捏造,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如果网民所发表的帖子或微博等内容是确实存在的事实,或以讹传讹,确有其事但有些出入,或者只是做一般夸大的表述,一般不宜认定为网络造谣行为。对于网络谣言犯罪行为来说,如果只是单纯地捏造事实、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但没有在网络平台上,或者只是在自己加密的博客或QQ空间日志当中宣泄情绪,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行为。
第三,区别对待网络谣言所针对的对象。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针对的是普通民众,那么只要认定网络造谣、传播者具有主观故意,并且所制造和传播的虚假事实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而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针对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公众人物,那么对于公众人物的刑法保护应该有所节制,在诉讼法上,应从证明程度上加大难度,体现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第四,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要行为人所捏造的虚假事实确实给他人、社会或者国家带来现实的危害,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我们之所以要对网络谣言予以刑法规制,就是因为该行为会给他人、社会和国家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如果一则网络谣言,虽然是造谣者、传谣者蓄意捏造、散播的,但是其夸张程度足以使网民认识到它的虚假,也就不可能对被造谣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对于这种行为,也就不需要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打击。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有符合上面四个方面的要求,我们才应该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注事实,讲证据。
三、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社会公众往往是怀着“宁可信其有”的心态,而不去仔细辨别信息的真伪,并且将其转发给自己的好友。如果对网络谣言不及时辟谣和管制,势必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我们必须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制裁,对于那些危害严重的网络谣言追究刑事责任,是极其必要的。
我国《刑法》中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相关罪名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造谣者、传谣者所制造和传播的谣言必须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可推知的特定的人,才能构成诽谤罪。网络造谣者、传谣者明知自己制造或散播的网络谣言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另外,诽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只有网络谣言的受害人提出告诉,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才能进行立案侦查,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针对的也是特定的公司、企业。比如,行为人在微博上发帖称某公司的某产品服用后会导致胎儿畸形,或者导致儿童智商下降等虚假信息,该行为损害了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以,可以将其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名针对不特定个人、公司、企业等的谣言,用以严厉制裁意在制造社会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成立本罪要求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如果只是单纯使特定的个人、单位产生恐惧心理,而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认定为该罪。
第四,其他罪名。除了上述三个主要的罪名之外,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还可能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组织、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四、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完善
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是存在漏洞的。通过上诉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目前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是存在缺陷的,需要通过刑事立法来进行完善。
首先,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要求行为人所捏造并散播的虚假信息是恐怖信息,所以只要针对非特定对象的网络谣言没有被定性为“虚假恐怖信息”,就不能被定性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也就无法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而这些针对非特定对象的网络谣言如果扰乱社会秩序,也就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刑事手段却无能为力。有学者提出,应当扩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适用范围,从仅仅制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扩展到制裁“编造、故意传播”所有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虚假信息。所以,我们应该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编造爆炸威胁、生活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限度规定,从而扩大该罪名打击的范围。
其次,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的法定刑过低,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诽谤罪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所以,可以考虑提高这些犯罪的法定刑。具体来说,对于诽谤罪,可以考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首先,将原先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后,再增加规定:“给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33221)“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其立法完善”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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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4):932.
【论文摘要】: 08年5月12日,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的强烈地震,地震的波及面之广破坏力之大举世震惊。地震发生之后,全国各地纷纷出现地震的谣言和地震后次生灾害的谣言,相比之前的谣言,在当今时代谣言又具有了新的特点。自然的恣肆我们无法抗衡只能承受,然而研究人类社会中谣言的产生、传播、平息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夏,中国的大地被撕开了一个个口子,这血盆大口口吞噬了近七万条生命。大地的暴怒让经历过的人心有余悸,然而之后的种种谣言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地震过后,水污染的谣言使成都人集中的抢购瓶装水,蓄水;全国各地多处出现了地震谣言,造成了广大人民的恐慌——“广东省地震局澄清广州近日将发生大地震谣言 ;省地震局:鸡西市近期将发生地震纯属谣言; 青岛地震局辟谣:全市未发现地震前兆异常 ;对于网上流传的重庆今晚将发生地震的说法,纯属谣言;地震谣言最早起于5月28日、29日的陕西省地震局网站被黑客攻击事件,其后陕西省地震局通过省政府网站辟谣;北京市地震局分析认为,近期北京地区不会发生破坏性(5级以上)地震,请广大市民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有关北京地区今晚将发生地震的说法,纯属谣言……”
1. 地震谣言的几个基本问题
1.1 地震谣言的定义
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定义“地震谣言是指来自没有地震预报权的单位或个人,带有地震预报内容(发震时间、震中和震级),并在社会上较大范围内传播,造成居民的心理和行为恐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信息。”
1.2 地震谣言的分类
此次汶川地震之后,我对地震谣言产生的客观原因进行了梳理。之所以按照原因分类是为了理清原因后,才能在应对策略上“对症下药”。在社会上传播的地震谣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防震减灾工作被误解引起的地震谣言。上世纪八十年代,江苏省连云港市,由于当地成立抗震机构和对地震知识的集中宣传,造成群众的惶恐。
(2) 个人地震预测意见泄漏引起的地震谣言。1981年广东省海丰县,因内部预报意见外泄,人们纷纷出航避震,大吃大喝,影响到当时渔业生产。
(3) 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报意见评审结果被泄漏引起的地震谣言。1986年5月,陕西省西安市就因为正常的地震工作会议,使得群众人心惶惶,抢购物资。
(4) 对自然现象误解引起的地震谣言。深圳、重庆彭水、青岛等地出现大量蟾蜍过街,水井混浊引起民众担心,认为这些现象都是地震的前兆。奇特天象出现时,比如地球、月亮、太阳在一条直线上潮汐最大将有地震。
(5) 异地或海外传闻引起的地震谣言。中国网上最近也流传所谓巴西“预言家”朱瑟里诺的“惊天大预言”:“2008年9月13日中国将发生9.1级巨大地震,震源在南宁和海南之间,并引发30米高的海啸,造成数百万人死亡,并可能冲击到日本”。
(6) 这次比较特殊的是,黑客利用网络技术侵入到官方的信息网站,恶意散步地震谣言。汶川地震后,有黑客多次入侵了陕西省地震信息网,并在网站上了“23点左右,陕西将发生强烈地震”的消息。这一“官方消息”引起了部分民众的恐慌。
2. 地震谣言的传播方式
从汶川地震发生后产生的谣言来看,谣言的传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树状传播,比如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一个人听到“地震消息”后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把消息散播给自己的认识的人。二是放射状传播,比如在网络论坛上,QQ群里散步地震谣言,这样信息容易地同时被无数人接收,达到极高的传播效率。此次尤为特殊的是,某黑客攻入陕西省地震局的网站,篡改消息,以“官方”的名义散步将有强震的谣言,给社会造成了一定混乱。三是“漩涡”型复式传播,现在通常在一场完整的谣言传播过程中,往往既有人际间的口头传播和其他媒体的组合,也有大众媒体与网络之间的交叉。这种媒介的交叉组合容易形成谣言信息的“漩涡”型传播而积累更大的能量。这些方式都是以传统的链状传播模式为基础的,但是链状传播现在已经很少能看到了,一般都是口口相传。[1]
3. 地震谣言的发展过程与对应的心理状态
当前,有人提出一个关于谣言传播的传播学方式: 在新旧媒体并行的时代,从众多的谣言传播看,其传播模式大致为:群体传播大众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当一个谣言冲破把关人的监管,越过群体传播到大众传播后,一旦造成恶劣影响,势必通过组织传播内控,再以有组织的大众传播而终结。
地震谣言的传播有其特殊性,时效性,因为地震谣言不可能是无限期的,预报地震在精确的时间发生或不久后发生。所以在不辟谣的情况下,谣言也会不攻自破。研究平息谣言,是指在谣言发生后的短时间内主动平息。纵向的研究一个地震谣言是经过制造谣言传播谣言平息谣言三个阶段。
在传播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三类人:信谣的,半信半疑的和不信谣言的。在关心震情阶段,地震谣言开始在社会上流传,半信半疑的群众并多方求证,包括电话咨询,亲自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同事、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询问等。这期间地震专业人员以及各级地震部门是群众求证的焦点。因此,地震专业人员和地震部门在这段时间做出明确的、负责任的和合理的解释将会有效地消除群众的恐惧和不安心理,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
如果群众的恐惧和不安心理得不到解除,反而不断被强化,到一定阶段就会相信谣言而采取避震行为以消除恐惧,使地震谣言的发展进入第二阶段。该阶段的产生可能有进一步的诱因,比如,谣传的地震发生时间将要临近或者有新的谣传产生,使群众的恐震心理进一步加剧等。该阶段避震行为的发生具有扩散效应,有时在短时间内会有大量的跟随者。可能采取的避震行为包括户外避震、人员外流、抢购物品、停工停产等,以及因为仓促“逃生”而造成的跳楼与恶性拥挤事故等。[2]
4. 地震谣言的控制
俗话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很多事例表明,较严重的地震谣言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恐慌,不亚于一次中强地震。从这次地震中,谣言的控制与以下几方面有关:
第一,谣言止于透明。透明包括政府工作的透明、媒体的透明、群体的透明和个体的透明。这种透明使大家增强了信心,找到了依靠。“非典”疫情之后,国务院各部门加快了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步伐,地震新闻发言人制度应运而生。此次汶川地震后,地震新闻发言人则成为舆论的引导者和意见控制者,他会促使全社会达成共识,以形成最佳的方案,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号召力和解决突发震情危机的公众凝聚力,对抑制谣言、避免恐慌发挥了积极作用。[3]
在Barabasi和Albert提出的BA无标度(scale-free)网络模型中,聚类系数的增大可以抑制谣言的传播,聚类系数的提高对应于网络中三角形的数量增加。三角形结构在实际社会网中代表了一种完全透明的社会关系:我,你和他三个人之间完全互相认识,互相了解。
换句话说,聚类系数增大,网络中信息的透明度肯定会增强,人与人之间加强了了解和互信,从而使得欺骗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总之,人与人之间的公开、坦诚和互信,有利于抵御各种虚伪和欺骗。[4]
第二,谣言止于法治和监管。社会谣言往往是社会挤压的非体制产物,但这并不是说,社会权威机关对谣言就听之任之。权威机关要追谣、查谣,要对恶意传播谣言者予以惩治。但这种惩治必须以体现理性的法律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1项之规定,对“散步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执法也要体现理性,要把谣言的一般传播与恶意制造和传播区分开来。5月12日17时左右,在国内知名网站百度“贴吧”上,网名为“来生还比你快”和“一水间501”的网民了大量关于四川省汶川县“5·12”地震的有害虚假信息。短时间内,这个名为《具(据)说这次地震是认(人)为的,和美国有关系》的帖子,在后访问量猛增。获知情况后,公安部门立即对这一线索展开调查。13日6时,嫌疑人所在地被锁定在山西省运城市。14日,网上散布地震谣言的嫌疑人张某被公安部门抓获。网络,手机等出现的新媒体更要加强监管力度,手机短信的平台供应商即移动、联通等运营商,手机的内容服务商即SP,网站论坛版主,都有责任和义务,过滤危害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和稳定的非法信息。
第三,谣言止于科学。古人云:“谣言止于智者”。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是对付谣言的有效武器。及时科学地开展应急宣传对稳定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媒体应当加大力度进行地震,防震的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用科学的眼光看待地震;学校和一些机构应该针对性的对各自群体防震和逃生演习,用科学的方法面对灾难。
第四,谣言止于“对症下药”。反谣言的最有效办法是解决谣言对象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使社会评价活动的方向和内容发生变化。同时,也需要针锋相对地进行辟谣的斗争。比如,去年“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的谣言在湛江不胫而走,引起了极大的恐慌。当天上午,市民开始陆续收到广东省气象局和地震局联合的辟谣短信,3个多小时内,280万条短信使谣言迅速平息,制止了因谣言儿引起的混乱。[5]
就具体的某一则社会谣言而言,既然有产生,也必然有终结。社会谣言的终结是结构性的,是从其一开始产生就注定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震后,地震权威机构直接与社会公众对话,介绍当前地震趋势概况和谣传的识别方法,揭穿谣传的虚假性,分析起因和危害,直接回答公众提出的有关地震问题,也可将地震新闻会通过电视与社会公众见面,消除群众的恐震心理,提高公众对地震谣言与误传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尽快平息谣传,及时根除这类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地震谣言与误传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复杂,其类型和传播形式多样性,且影响广,危害大,因此,对这类事件应予足够重视,平息地段谣言与误传总的要求是:计划周密、决策果断、措施得力、口径一致、行动迅速,宜尽快平息地震谣言与误传事态的发展,切不可稍事怠慢,丧失时机,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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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振凯, 苗崇钢. 近年来我国地震谣言的起因及对策[J]. 国际地震动态,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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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国各地都掀起了“反网络谣言”清查行动,多起网络谣言事件被查明,相关责任人和网站接受处理,几位“兴风作浪、战绩卓著”的网络谣言推手更是进了“班房”。互联网上的谣言、谎言已成公害,这样的害群之马,必须得而诛之。在为此拍手称快的同时,我作为一名网络舆情信息员,也想到几个问题,略谈感想,愿与各位共青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共勉。
第一点,探讨下网络谣言到底有何危害。
根据上海警方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警方已依法查处网络造谣、传谣案件380余起、170余人,预计实际谣言发生数量远大于这个数目。曾有人把网络谣言比作“一旦打开就无法再拧紧的水龙头”,我们可以想象,在无边无际的网络海洋上,就漂浮着无数如潘多拉魔盒一般的谣言制造器,在虚拟世界的掩护下,网络谣言自诞生之日起凭借切中时弊迎合网民心态、貌似合理的逻辑推理过程、夺人眼球吸纳粉丝的恶意捏造等伎俩,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的一大隐患。谣言制造者常常利用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易激动愤青、愤世嫉俗、人生经历少等弱点,以“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不断凭空捏造出令人厌恶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事件或针对社会热点、群体仇视对象进行事实篡改,肆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影响了信息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从而麻醉网民神经,引发公众恐慌,或者损害政府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网络已然成为谣言制造者的“法外逍遥之地”,对于社会和谐稳定、社会进步发展存在甚大威胁。
第二点,谈谈如何看待网络谣言。
作为青年人,我想大家必须要清醒认识到网络谣言有它传播的特性。网络发言的门槛极低,信息来源芜杂,正所谓“林子大了,自然什么鸟都有”。目前网络谣言的传播路径往往表现为谣言从微博、论坛等媒介引爆,引起较大的舆论,进而借助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网络公关公司进行谣言的第二次充实和深度加工、大范围传播,无中生有地制造出了社会伪热点,甚至有一些微博“大V”为博取眼球、赚取粉丝,不辨是非甚至捏造不实信息。而制造网络谣言的“代价”一般并不高,造谣者若被发现,顶多被网站管理员冻结账号,换个“马甲”又可以继续造谣,相比受害者声誉受损之伤,造谣者可谓“一本万利”。所以,混迹在网络世界里,面对爆棚的信息量,面对“看上去很美”的谣言,我们青年人都要学会多长一个心眼,别人可以“大胆假设”,我们若要采信乃至传播,就得“小心求证”,不能不加思考,盲目相信。如果听风就是雨,自然极容易被误导,等发现信息有误之时,被欺骗了一片感情不说,无端端当了一把谣言“助推人”的角色。
第三点,聊聊我们青年人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不难发现,那些曾经掀起网络谣言“风起云涌”时代的推手们,年龄并不大,和我们一样是网络的拥趸。他们曾妄想在信息时代随意掌舵,但却没有把准人生的方向,在让人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为年轻的他们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对法律和社会公德缺乏敬畏之心感到痛心。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论坛的开放、博客的普及、微博微信的运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我们的世界进入到“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但人人都有“麦克风”,绝不等于人人都可以“乱放风”。要知道网络从来就不是纯粹的虚拟空间,它与我们的现实社会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网上的行为与现实社会的行为一样,必须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青年人要做辨识网络谣言的“智者”,最基本的要求当是知法守法,履行自身社会责任。无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诽谤”、“名誉侵权”,还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都有相关法律可资引征惩戒。因此不要妄想是在网络平台,误以为是“虚拟世界”,种种言行就放松自我的负责意识,忽略了法律规范,而是要做到文明上网、文明发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助长谣言的流传蔓延,发现网络谣言积极举报,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其二是要冷静、正确地应对网络谣言。青年群体思想活跃,对社会事务有很高的期望值和关心度,有时网络群体性反应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若冲动应对则会与愿望背道而驰,只会成为网络谣言制造者的造谣工具。因此,我们青年人在网络突发性事件面前,必须保持冷静的思考、客观的反应与理性的行为,不盲目地为一些谣言或未经证实的失实信息所动进而消极地卷入其中。
关键词:谣言;灾难谣言;新媒体时代;传播特点
卡普费雷在《谣言》一书中认为谣言是最古老的大众传播媒介。谣言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现象。通常是通过口语传播的方式进行传播,虽然这样的传播效果与范围是有限的,但还是能传递信息,树立或毁坏名声。大众传播媒介的出现同样没有消灭谣言,反而使谣言以更加专业化的方式进行传播。
近年来谣言借着互联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快速扩散。其影响力不再像先前的口语传播会局限于某一地理区域,它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传播速度更为迅速,传播路径也更为复杂。显然身处新媒体时代的谣言比起前新媒体阶段的谣言来,危害更为严重,控制也更为困难。
一、灾难谣言的定义以及产生缘由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人就开始系统研究谣言,对各种谣言及其对部队和国内民众士气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G.W.Allport和L.Postman认为,谣言是与当时事件相关的命题,在某些区域的人们之间以口语传播的方式进行传播,但却缺乏相关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R.Knapp则认为,谣言是一种旨在使人相信的宣言,它与当前时事有关,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泛流传。W.Peterson和N,Gist定义谣言是一种在人民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国内学者胡钰则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上诉四种定义较为接近,都涉及到谣言与现实的事或人有关联,都是为了竭力使人信服。
灾难谣言作为谣言在灾难时期的一种形式,是针对灾民对于信息需求而产生的谣言,出现在地震、水旱等天灾人祸发生后的一段时期内。但它并未脱离谣言的基本特点,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新媒体时代的灾难谣言的传播方式除了以往人际口头传播外,更加依赖于互联网络、手机等方式,在各个方面上都呈现出极为显著的增强趋势。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G.W.Allport列出了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在这个公式中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当重要性与模糊性一方趋向零时,谣言也就不会产生了。卡普费雷指出,“谣言永恒的循环再现,证明它是一个深藏于集体意识中的解释系统,通过一个有利的时间而现实化的结果”。
面对灾难,民众个体往往会表现出无能为力,会缺乏安全感,人心思危。即使社会各类组织开始行动救援,但迫于共同体的共同权利意识,民众内心的困惑没有在短时间内消失。灾难谣言正是抓住能够满足民众对于了解不明朗的情况、信息缺乏的高度渴望而产生的,它也能够让在民众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宣泄情感。
例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之后滋生了大量灾难谣言,诸如“大地震的发生是因为触怒了神灵”等。尽管这些谣言在事后都被证明是无稽之谈。但对当时唐山震区一带还是引起了恐慌。
二、新媒体时代灾难谣言传播特点
1传播渠道多元化
当互联网、手机媒体尚未勃兴之际,灾难谣言的传播通常依靠人际传播。由于人际传播的特点,传播效果与范围有所限制,主要局限于灾难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如唐山大地震后,灾难谣言主要在其震区及周边一带传播,经过近1年的时候,才传播到其他地区。
新媒体时代灾难谣言传播途径主要分口头、互联网络、手机短信三种。除了人际传播外,传播渠道有:(1)通过网络BBS、留言板等进行群体传播。(2)通过电子邮件、QQ、MSN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人际、群体、组织传播。(3)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了人际、群体传播。(4)若谣言在网络上成为热门的讨论议题时,可能成为大众媒体报道的对象。当谣言经大众媒体披露后,不使用新媒体的受众也会得知消息,使得影响的层面更为扩大。
新媒体时代,灾难谣言在虚拟环境与现实世界中同时传播,渠道也从人际传播延伸至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呈现出多元化渠道传播趋势,传播范围更大,速度更快,危害与控制难度随之加大。
2传播效果最大化
随着灾难谣言传播渠道多元化的发展,传播效果呈现出最大化。其一,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直接导致灾难谣言传播速度空前快速,以往较长的传递时间段极大地缩短。技术的保证让社会成员能在相近时间段内参与到同一事件中,增大了谣言传播的信源基数。唐山大地震后的部分谣言历经一年多才从周边地区扩散开,而汶川地震后,仅仅在几天时间内,大量灾难谣言通过各类媒介传递至各个地区,甚至于境外部分国家、地区都有所耳闻。第二,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大了人口的流动性,社会信息获知途径不再是笔下“乡土中国”中的长者口述信息的单向传递模式,社会成员间的社会联系复杂化。面对灾难,彼此会更积极地依靠各样的信息途径来进行联系,这样就导致谣言传播面较之以往更广泛。第三,同样因为通讯手段的发展,谣言内容没有了旧时口耳相传时以讹传讹的夸大化与变异性。这种高度的信息保真性使社会成员获取的信息内容也大致相同,从而间接地增加了谣言的可信性,加大了传播效果。
3传播目的多样化
灾难谣言传播的目的性呈现出多样化。(1)满足宣泄情感。在传播谣言过程中,传播者能够消除因灾难带来的无助、危机感等抑郁情感,体会到灾难涉及到了全体民众而非一个人。在灾难谣言传播过程中,能够宣泄人类面对自然灾难时所表现出的渺小与无能为力,是其快速传播的目的之一;(2)满足信息渴望。灾难的发生导致的信息闭塞,加重了人们对所处环境的探知欲和危机感。灾难谣言往往涉及一些人们感情或地理上感到亲切、关心的人或事,而且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信息量,能够满足当时人们信息缺乏的求知欲。(3)娱乐。或许并非所有人都相信灾难谣言。但是这些谣言有趣的一面成为了这些人传播的目的。同样有一部分仅仅为了转发信息而传播这些谣言,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性。(4)蛊惑人心。
灾难谣言传播目的的多样化加大了对谣言控制的难度。如果传播目的仅仅是前三类的话,谣言会因民众的兴趣减弱而在较短时间内遭到淘汰、消失。因政治目的而进行的谣言传播则是需要防范的难点与重点。
4传播主体年轻化
新媒体时代灾难谣言呈现出传播主体趋于年轻化。首先,技术手段决定主体年轻化,年轻人能够熟练地运用各种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其次,年轻人的生活与李普曼提出的“拟态环境”紧密相连,网络生活是其生活的一部分,手机短信交流是最熟悉最常用的交流方式之一。最后,大多数灾难谣青的传播都是出现在年轻人集中的网上论坛、社区、QQ群等处。这些因素使得年轻人在灾难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成为传谣信谣,甚至制造谣言的主体。
5传播内容自我消亡化
正如卡普费雷所言“所有的谣言都是注定要消亡的”。谣言具有的一些娱乐性质能够吸引公众,但正如同新闻所具有时效性,谣言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时效周期。一旦公众获取了官方权威信息,失去了对谣言的兴趣,那么谣言将消失于大量的新闻信息量中。
为了能够引起民众的兴趣与好奇心,灾难谣言通常夸大其辞。一旦好奇心过去了,消退的兴趣就需要更多的刺激与夸张性来弥补。灾难谣言需要为一个小细节而夸大整个事实,这样反而导致了谣言不堪一击。
充满夸大性的灾难谣言过了时效性,一旦没有新的内容补充,其将自行消亡。
三、新媒体时代对灾难谣言的控制防范
灾难谣言在新媒体时代传播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为我们研究如何控制防范提供了依据。
1政府主流媒体加大报道力度,加快报道时间。
首先,政府主流媒体应该重视报道新闻信息的及时性。在新媒体时代,主流媒体的报道应该在灾难谣言传播之前,第一时间消除民众对于相关信息的需求。其次,主流媒体应该在民众关心的话题疑问上提供解惑答疑的功能。这样就减小了灾难谣言产生的空间。最后,主流媒体在报道新闻信息内容上应该更详尽,选取面更广泛,消除民众对于灾难认识的模糊性。根据G.w.Allport的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的公式。减小事件的模糊性将降低谣言产生的几率。
Web2,O时代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以往较高的入门门槛不复存在,人人都能在网络中信息,报道新闻。大量的灾难谣言正是通过网络这个渠道快速地传播,甚至部分门户网站成为了灾难谣言传播的阵地。网站编辑的把关人作用需要加强,不能片面地追求点击率而忽视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即时聊天工具与手机短信传播限于当前网络管理的局限性,对于谣言内容传播的管理方式和办法有待于日后网络管理法制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3民众媒介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作为谣言传播的主体,民众尤其部分年轻人在新媒体时代的媒介素养有待提高完善。在主流媒体官方信息之前,民众应该对所接受的信息进行甄别,在如今科学昌明、技术发达的年代,民众尤其年轻人应该拥有证伪谣言的意识。
营养师乔伊・杜博斯特评论了时下流行的关于排毒的7个主张。
1. 谣言:当身体超过12小时没有摄入固体食物后,就会转换到“排毒模式”,身体会开始自我修复,清除体内毒素。
事实:在自然状态下,我们的身体一直都在清除体内的废物。我们的身体有一个既有的解毒系统:肝、肺、肾和胃肠道组成的系统会清除体内的毒素和有害物质。“排毒模式”并不是一个生理过程,身体并不会因为停止摄取固体食物,就转换到所谓的“排毒模式”。
2. 谣言:果汁中缺少纤维素,而没有纤维素,消化系统就可以得到休息,身体中的能量就会储存起来用于解毒。
事实:目前没有任何研究支持这种说法,只有在手术过后,消化系统才需要休息,不过你并不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健康。果汁中含有的纤维素十分有限,纤维素可以维持胃肠道的正常功能,保证胃肠道蠕动的规律性,同时增加饱腹感。另外,在饮食中增加纤维素还有助于降低心脏疾病和癌症风险。五颜六色的果汁,并不像你想的那样营养丰富。
3. 谣言:有些人在果汁排毒过程中会出现头痛、头晕、疲劳和情绪低落等症状,这完全是正常现象,是身体正在排毒的体现。
事实:为了减肥,长时间不吃其他食物,只喝果汁时确实会出现上述症状,但这绝不是身体在排毒。相反,这是没有正常进食的表现,说明此时人体缺乏某些营养物质。所谓“果汁排毒”的另一个潜在危害是能量摄入不足。“迈开腿”才是减肥的长久之计。
4. 谣言:排毒可以帮助人们改正不健康的饮食习惯。
事实:改正不健康的饮食习惯是一个高度依赖自觉的过程。一些人尝试排毒只是在回应自身的心理需求,而并非生理需要。
5. 谣言:排毒会促进体内新陈代谢。
事实:这种说法根本没有科学依据。如果人处于饥饿状态,就会消耗体内储存的能量和营养物质,这反而会减缓身体的新陈代谢。
6. 谣言:排毒能使人思路清晰,精神集中。
事实:“我不知道这种与事实截然相反的说法是从哪里来的。”杜博斯特表示。大脑的运作需要葡萄糖的参与,进行排毒饮食时,人们的确可以从果汁或枫糖浆中得到一些葡萄糖,但并不足以让大脑以最好的状态工作。另外,人们在饮食排毒时可能会出现头痛或疲乏,这反而会影响思维能力。
7. 谣言:排毒能快速减重。
Abstract: China's public crisis events occur frequently, public crises not only the impact of the government's management capacity, but also the impact of public psychology. Along with a lot of social problems, such as public panic, rumors will appear. Public crisis events, rumors treatment, to help guide public opinion, and the stability of the people. In this paper, research on the causes and treatment control of public crisis rumors, and suggestions of processing control of public crisis rumors was proposed.
关键词: 公共危机;谣言;处理控制
Key words: public crisis;rumors;process control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284-02
1 公共危机与谣言传播
公共危机是指因自然或社会原因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危害,从而导致的社会恐慌或社会安全保障有效性的骤然降低甚至丧失。公共性危机的祸因主要有六种,分别是自然灾害(包括火灾、风暴、地震、洪水)、公共安全突发事故、恶性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疾病传播(即公共卫生问题)、自然环境恶化。公共性危机的实质是危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生存空间,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谣言,英文为rumor,《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对“谣言”的解释是: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谣言在一时间是不可证实其真实性的,需要加以澄清或者引导,如果处理不及时的话,就可能会造成大面积的不利影响,谣言四起,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去年就发生过几次社会,在这几起事件中都是谣言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些谣言在整个中是导火索的作用,而有些谣言在其中加剧了的严重性,使得小范围的事件变成了大规模的事件,还有一些谣言发生在之后,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和负面舆论。例如:2008年的“瓮安事件”,当时是贵州省瓮安县有大概200多人冲击了县公安局,县政府等地,并造成了上万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次事件的起因是有个叫李树芬的女中学生意外死亡,死者家属认为警方认定的死者因溺水死亡的说法不对,导致了这次事件的发生。就在家属和警方因为死因僵持的时候,有谣言出现了,称死者是被奸杀的,这就造成了社会上的动荡,影响很大。最终形成了众多民众冲击政府机会的恶性事件。这次事件是一次谣言引发并扩大的典型,因此,控制谣言对我们的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2 公共危机中谣言产生及传播的原因
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谣言的产生及迅速传播与环境背景、公众心理和政府对谣言控制的不足有着密切的联系。
2.1 群体危机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主要是谣言产生后的环境。发生之后,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扰乱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在发生的时候,
2.2 谣言产生和迅速传播的助推器是公众的惶恐心理。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群众的心理因素。在发生的时候,群众们的神经是高度紧张,并非常着急的想要了解到自己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这段时期的信息会传播不畅,给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因此,这种恐慌的心理加快了谣言的传播。
2.3 政府的消息滞后、不充分,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也是造成谣言传播的重要原因。政府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信息滞后,信息量不充分以及信息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都是造成谣言有机会大肆传播,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重要原因。
2.4 政府对于媒体的管制以及没有进行有效引导,也是谣言传播的另一重要原因。“对于公共危机事件,以往的宣传纪律一般不准许媒体自行采访报道,而是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新华社统一新闻通稿,其他媒体可以加以转载。”但是正是由于政府的这种管制,造成民众不能及时知道事件的真实情况,由此引发许多猜测。
3 公共危机中谣言的处理控制
谣言对于公众心理、社会稳定以及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事件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因此政府和大众传媒有必要对谣言实时监控,加以澄清。如何终止谣言继续发挥作用呢?通过分析谣言传播的根源和政府对谣言控制的不足,本文认为可以从消息和媒体管理两个方面来进行处理控制。
对于政府来讲,政府应该本着信息透明的原则。事件发生之后,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消息。信息公开越及时,辟谣就越有力。一则能够体现政府处理事情的诚心和决心,容易取信于民;二则能够将谣言控制在萌芽状态,避免谣言的大规模扩散。切忌抱着等事情完全调查清楚再公布消息的心理,那样只会陷入被动。的信息不完整没有关系,在时可以向媒体和公众说明,事情还在调查之中,进一步的情况会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马上公之于众。当然,政府在及时信息的同时,应该注意的信息应该尽可能全面,并且具有权威性,尽量消除公众的疑问,千万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对敏感问题进行遮盖,那样不但不能掩人耳目,反而会引发公众的猜测,导致谣言四起,并且似的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还有,政府应该树立一个观念,信息的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事实的调查往往不是一步到位的,必须要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随时公布最新的调查情况,并对以往公布的不太准确和充分的内容予以修正和补充。
对于大众传媒方面,政府对于媒体的管理也很重要。在公共危机中,政府是危机管理和谣言控制的主角,媒体则是实现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的所作所为以及的消息,必须通过媒体的传播,才能最大程度的让公众了解和相信。因此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首先应当全面向媒体开放,充分利用媒体传播自己的声音,而非限制和干扰媒体采访。事实上,在信息传播手段高度发达的今天,想要完全阻止媒体报道是不可能的。如果千方百计阻拦媒体采访,就会让其转而报道小道消息和一面之词,只会让谣言愈发难以控制。其次,政府应该在事件发生后主动与媒体沟通,协助和引导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以“我”为主提供情况,而不能总是被动地等待媒体前来采访报道,或者任由媒体自己采访报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通过媒体传播自己的声音,防止媒体进行片面的和不实的报道,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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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开始施行,网络传谣、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正式入刑。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教授表示:“《刑九》为网络行为划出了底线,对保障国家网络发展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11月9日《中国青年报》)
“谣言是一只凭着推测、猜疑和臆度吹响的笛子,会把人们所恐惧的敌方军力增加一倍,正像回声会把一句话化成两句话一样。”作为一种畸形舆论,“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充分说明了网络的特殊性。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互联网让“人人都有麦克风”,即使微博上的只言片语,瞬间就会“裂变”――一个BBS就是一张报纸,一个论坛就是一个讲堂,一个微博就是一个广播、电视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谣言随着网络的普及找到了最佳的孵化器和生存地。一项“网络10大罪状”的民意调查结果也显示,网络谣言已成为互联网世界里最大的“毒瘤”,甚至有人把网络谣言比作。
信息化时代,与公民人格相关的个人信息在识别、交往等功能之外,也被赋予了经济价值。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取种种手段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甚至形成了黑色产业链,对公民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应该说,在网络社会,我们都是透明人,个人信息泄露更是分分钟的事。有报道称,有黑客利用苹果手机i-Cloud云端漏洞,窃取影星、歌手和名模。尽管苹果回应称此次事件并非由iCloud漏洞造成,但这个说法你信吗?其实,不只是苹果手机,所有高性能的智能手机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都有泄密的可能。
网络不是“化外之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从法律上看,造谣、传谣是超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大数据时代,刑法作为最强的法律约束力,网络传谣、泄露个人信息正式入刑,对公民信息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不少网友所言的,“我们有时候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渠道个人信息就被泄露出去了。以前法律对泄露和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罚还是太轻,起不到惩诫的作用,入刑必须的。”
法律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从立法的角度看,建立一个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为基础,以专门法为核心,以刑法为最后保障的分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是构建网络环境的应然选择。其中,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之选。从全球视野角度看,许多发达国家在保护公民信息隐私权方面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法律。英国早在1984年就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美国非常重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详尽的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是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从立法趋势看,建立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机制是国际立法大势。
在“互联网+”时代,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网络发展的障碍。在国外,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全的谣言,甚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每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还必须对公民的信息负责。即便是单位违法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相关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传播手段;人际传播;传播模式;网络信息传播机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10-0022-03
谣言不同于流言和谎言。流言是广为流传而无根据或来源的说法;谎言则是说话人通过刻意隐瞒或者提供错误讯息的方法,提供与其记忆中不符的讯息的行为;而谣言则是指在未经过官方明确表态或证实之前便广泛传播的消息、信息,其内容的真假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一种特定的观点,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缺乏可靠的证据。对于谣言比较系统科学的研究始于二战。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
近期我国社会谣言的传播呈现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蛊惑性强、隐秘性强、无意识传播和非理性传播等新特点,对社会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
网络信息渠道、评论、转帖以及转发等功能的便捷性,使得谣言一经发出,便可通过受众得以迅速扩散。相比传统媒介其在这一点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加之“先入为主”的规律使得网络谣言在传播中具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抢盐”这则谣言短短几天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浩然大波,就能充分体现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具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快速的扩散性。
网络谣言的传播,实际上就是信息源不断放大的结果。换而言之,每次谣言的兴起都是在第一时间里,官方信息便因各种原因的缺失,使得网络谣言的信息源理得以不断扩大,逐步在信息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网络谣言信息传播过程其实质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的信息博弈过程。
网络谣言总是披着可信性信源、纯洁传播动机的华丽衣裳,再加上“动之以情”的传播方式,使受众对其深信不疑,进而与传播者产生共鸣,此时传统媒体如对受众的说服过程中方式稍有不当,会再次在博弈中失利。霍夫兰曾经对信源可信性与说服效果进行了实证考察,结果显示“信源的可信度越高,其说服效果越大;可信度越低,说服效果越小”。“抢盐风波”中,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将谣言散布,受众在收到信息之后,会第一时间告诉自己周边的人,基于这种关系的信息接受者,毫无疑问认为信源具有高可靠性,对其传播的内容通常不加任何质疑。
谣言的传播通常会经历孕育期、散播期、控制期,也有研究称之为形成期、期和衰退期。而在每个谣言传播阶段中,都是一个由N个人组成的系统,每个人可能处于以下三种状态中的一种:没有听过谣言的人(ignorant),谣言传播者(spreader),听过谣言但不传播的人(stifler)。
图1
当最先散播谣言的人从不同渠道获得信息之后,他会传给I和S这两类人,观察图1我们可以发现,它是一个无限延伸且循环的过程即不论尽力多少个阶段,终究有一支会重复第一支的传播模式。
二、谣言传播强度公式
谣言的温床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识别能力和道德素质,通俗地说“愚昧与谣言的传播是有内在联系的”,谣言往往广传于缺乏一定识别能力的群体之中。对于个体而言,谣言产生并传播的两个重要因素是谣言内容的重要度和模糊度。1947年,美国的社会心里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通过各类实验以及实践后,提出了著名的谣言强度公式:R=IA,R=谣言(rumor),I=重要度(important),A=模糊度(ambiguity)。
根据重要度(表1),可将谣言分为与个体利益密切相关的谣言和与个体利益不想关的谣言。例如一直被炒的沸沸扬扬的2012玛雅“世界末日”预言、“抢盐风波”、“动车追尾”等都属于这一类。
表1 重要度
玛雅预言 抢盐风波 动车追尾
生命 健康 生活环境安全度
如表1所示,这一类的谣言的主题和内容与个体的生命、健康情况以及生活环境安全度等息息相关,个体选择相信或传播谣言时通常会考虑自身或其相关的群体(如亲人,朋友等)的利益。
另外一个因素,模糊度(表2动车追尾事件)。即谣言的产生及传播推动力就是其“不确定性”的特点,受众对所传播的事件或信息的真实性并不十分了解,也难以辨别,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个体都会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去接受谣言。
作为谣言传播的信息必包含一个与受众利益相关的承诺或威胁,此条件下信谣与传谣则已转变为一种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过程,不同的结果使受众产生不同的收益,即:认为相信谣言会带来更高的收益;如谣言结果一旦是虚假的,那么相信谣言的实质上会减少收益,而不相信谣言则会带来更高的收益。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受众依据周围人对谣言的态度来决定自己对谣言的态度,这种从众心理往往导致谣言更加疯狂的传播。
1953年克罗斯对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的谣言强度公式进行了修正,他认为R=IAC,其中C=判断能力(critical ability)。这里我还是以“抢盐事件”为题材,做了一份调差问卷如图2。
图2
根据饼状图2和3所呈现的数据,可得出,当一个人的学历越高,工作级别越过就可以使他的判断力增强,判断力的强弱对于是否接受谣言有很大的影响。
图3
三、因素“T”对强度公式的影响
通过对强度公式的反复研究,以及对现代社会谣言传播现象的归总,我发现,时间节点这一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在网络这个特殊的环境里,谣言之所以能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可以理解为,如果其它三个因素都是相等的,那么当谣言传出的时间越早,传播力度也许就能越强,影响力也就越大。而这个早与晚的转换点就是官方发表辟谣言论的时间。
这里我想用由日本核泄漏而致“抢盐”事件的整个过程来进行分析因素T的重要性(见表3、表4)。
于此同时,3月17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紧急通知。
通过表3、表4、图4可以看出,谣言的传播,与传播效果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当谣言达到峰值的时候,传播效果也是是峰值。换而言之,在此博弈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17日之前包括17日,在信与不信之间,大部分受众是选择信谣,从他们信谣后采取的行动——“抢盐”就能看出在这场博弈中信谣取胜,而17日之后包括17日,食盐销售量成骤降趋势,因为17日的官方辟谣会。由此可以看出时间对于谣言的盛衰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图4 谣言期间食盐销售情况(以河北省为例)
四、谣言传播公式推算
通过上述表格,就是因为,它的时效性。所以,我们可假设在谣言传播的强度公式中加入一个要素T=时间(time),即R=IACT。T=T1+T2,T1=辟谣言论前的时间点,T2=辟谣言论之后的时间点。
我们可在T1,T2这段时间,设一个共同的始点T0,T0=为事情发生的时间。我们这里有三种假设:
1.如果T0到T1和T2之间的距离相等,那么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是相互抵消的,达到一个力量均衡的效果,我们可以理解为,谣言与辟谣同时出现并马上消失;
2.如果T0到T1的距离小于到T2的距离,那么T1就会先到达T0,这样以来,T2就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在这一状态中,谣言的影响力在理想状态下是能达到峰值的;
3.如果T0到T1的距离大于到T2的距离,T2就会处于权威性状态,这一阶段下谣言的力量达到最低值。
就时间因素T而言,当T0到T2的距离—T0到T1的距离,值越大,谣言就越容易达到峰值,也就是它越能达到传播力度大,渗透性也就越强,反之则弱。图4的曲线走势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T0=14日,T1=15日,T2=17日。14至15日为2,14日至17日=4,这个属于假设2的推断。
要想T2
五、结 论
谣言是一个极具生命力的社会存在,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不能奢求每个人都有强大的判断力,洞察力和责任心,已不能奢望政府和官方能在每件事情上都是周全的,都能做到即使采取行动。
所以,我们的社会难以彻底消除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我们只能对谣言传播的模式进行研究从而来降低谣言的影响及渗透力。
谣言现象其实是人与社会的矛盾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体现,唯有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彻底根除谣言现象。
换而言之,谣言现象是人与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镜像,它让我们看到了人与社会的另一面。
参考文献:
[1] 杨政论.谣言的实现机制及其社会后果[J].未来与发展,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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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芳等.基于演化博弈理论的人际传播谣言仿真模型研究[J].系统仿真学报,2011(9).
[5] 潘灶烽等.可变聚类系数无标度网络上的谣言传播仿真研究[J].系统仿真学报,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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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小奕.网络谣言传播现象研究[J].southeast communication,2009(4).
关键词:互联网;社会谣言;社会控制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6-0019-03
一
社会谣言不是针对某个在社会上“无关紧要”的个人私生活或个人事务所产生的谣言,“而是关于社会的某个公共事务所产生的谣言(陈新汉,1996:53)”。社会谣言与闲话、宣传和公众舆论一样,是一种人们共享信息和思想的方式,并且是一种非正式的共享信息和思想的方式。就其本身而言,社会谣言是一种初级集体行为的表现形式。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信息内容的社会性指向、非正式共享信息方式、信息的虚假性以及以亲友为主的信息传播链等。
1.信息内容的社会性指向
从对社会谣言的界定可以看出,社会谣言指向的是社会公共事务,而非“无关紧要”的个人事务。这里“无关紧要”十分重要,它表述的是一种事务的“社会性”,事务如果是“无关紧要”,就不能引起公众的“共鸣”,就不会产生社会影响。
事务是否“无关紧要”则有赖于社会情境([美]戴维・波普诺,1999:606)。一项针对个人私事务的谣言,当特定的社会情境存在时,其谣言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特定的社会情境往往会使个人事务变得“有关紧要”,获得社会性,从而完成个人谣言向社会谣言的转化,如在2003年“非典”时期,在这个特殊的社会情境下,针对所谓中国“非典”首例感染者黄杏初失踪之谜的传闻,看似个人谣言,表达的也是黄杏初个人的事务,其实质上却已经是一个社会谣言了,因为在“非典”这个特定的社会情境下,被人们认为是“首例”非典患者的黄杏初已经不是“无关紧要”了。
2.非正式共享信息方式
社会学集群与行为理论从群体共享信息的视角来解析社会谣言,认为社会谣言是一种“非体制产物”,是一种“最无组织性的信息共享方式”([美]戴维・波普诺,1999:604)。“无组织性”就是指非官方性,就是指非正式。许多研究谣言的社会学家和传播学专家在给谣言定义时也强调了谣言的非正式性。如法国的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法]卡普费雷,1991:18)。”墨菲则把谣言定义为“在人与人之间非正式地、通常是口头传播的未经证实的消息([美]戴维・波普诺,1999:605)。”社会谣言的非正式性不仅表现在信息共享方式上,而且还可以从社会谣言所传播内容来源的非官方性上得到体现。陈新汉认为“社会谣言就其内容来源来说,是非官方性的;就其传播渠道来说是非非大众传播性的,甚至是非法的地下性的(陈新汉,1996:55)。”在这里,我无意对各自有关谣言定义本身作详细评价,但是有一点却是它们所共同的,即他们都指出了谣言的“非正式性”。
3.信息的虚假性
社会学将谣言与“小道消息”一起视为传闻的两种形式。谣言作为传闻的一种形式,与小道消息不同的是,“小道消息”可以是真,也可以是假,而谣言则总是假的。社会谣言特有的产生机制,注定它从产生的那一刻起便具有虚假性。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认为“删减、强调和同化”是社会谣言流传的三个主要环节(陈新汉,1996:53)。
在“删减”环节,事件的大部分细节被忽略或简化了,社会谣言所依赖的信息从一开始就被大大删减了。传播者或断章取义,或遗漏信息,使得整个事件变得越来越简略而失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信息被删减或简略的现象呢?如果我们排除删减者主观故意因素,那么心理学所强调的“遗忘规律”乃是主要原因。在“强调”环节,传播者总是对那些符合自己兴趣、利益和需要的内容比较重视,印象也较为深刻,因此这些信息在再次传播中往往会被传播者重点渲染和故意扩张,客观上起到了强调某些信息的作用。在“同化”环节,此时,“所有的细节都溶入一个情节:这个情节将各种说法同化和演变为相互高度吻合的一体(陈新汉,1996:53)。”此时,经过“删减、强调和同化”产生的“高度吻合”的统一体,与最初的信息源相比,可能已经是面目全非了。也就是说,这个“高度吻合”的统一体所包含信息的虚假性也大为增加。
那么公众在传播社会信息的时候为什么会出现“删减、强调和同化”呢?陈新汉认为“共鸣”是始作蛹者,“关于某个社会现象的信息在流传过程中之所以大部分细节被忽略,是因为它们不能引起共鸣;而某些细节在流传过程中被强调和夸张,是产生于要使别人发生共鸣从而需要加强说服力所至;而同化和产生'完善的形式',是传者和受传者之间在流传过程中发生共鸣,从而在受传者意识中所产生的结果(陈新汉,1996:54)。”“共鸣”,包括利益共鸣和情绪共鸣,当某种与自己利益愿望和自身情绪需要相一致的社会谣言出现时,人们总是抱着极度关切的态度来加以肯定性评判,这个过程本身推动了社会谣言的产生,促进了社会谣言的生长,扩大了社会谣言的传播范围,加快了社会谣言的传播速度。
研究表明,社会谣言特有的使人感兴趣的话题和听起来“很有道理”是其主要原因。研究“都市传奇”的美国社会学家詹・哈罗德・布伦凡特(Jan Harold Brunvand)认为,“虽然细致的考察能豪无例外地发现这些谣言是毫无根据的”,但这类传闻听起来却“很有道理”([美],戴维・波普诺,1999:605)。社会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对其真实性和逻辑性往往提供某种了“有力”的证明,比如说“据某人亲眼所见”、“据某权威人士所言”。我们以发生在江苏南京郊县的社会谣言“刚出生的婴儿传授放鞭炮可以防'非典'”为例,在科技不发达的传统农业社会,人们由于对瘟疫,诸如鼠疫等疾患的恐惧,并最终在想象中成功地虚构了一个“瘟神”的形象,而放鞭炮就是流传于民间驱赶“瘟神”的一种好方法,在今天农村的有些地方还保留着建房上正要放鞭炮驱赶“鬼神”的习俗。当“非典”疫情袭来,当人们面对一个前所未有的疾病,一个暂时没有特殊药物治疗的疾病的时候,深睡在人们内心文化角落的恐惧又一次被唤醒,听起来“很有道理”的说法与这种恐惧情绪最终影响了人们对信息的社会评价。
4.以亲友为主的信息传播链
社会谣言往往“被说成是发生在朋友的朋友身上的真实故事([美]戴维・波普诺,1999:605)”,它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或通过某种媒体进行传播。就像“刚出生的婴儿传授防非典秘方”一事,由于它的信息传播链是由亲朋好友组成的,因而信息的信度也由此得到了强化。
2003年5月份,当此谣言在南京郊县盛传的时候,记者为此采访了一些当事人:“刚出生的婴儿会讲话,并传授防'非典'秘方一事,你们看到了吗?”回答是:“没有亲眼看见,我们是听朋友讲的”,“某某亲戚打电话告诉我的,等等。”在这里,这种以亲友为主信的息传播链获得了初级社会群体的性质,面对面的互动交流强化了信息的信度,当然,在信息时代,亲友间“面对面的交流”既可以是面对面直接互动,也可以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短信方式的间接互动交流。
二
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已不仅仅是一种全球性信息技术系统,而是发展成为“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其物资基础,以发送和接受信息为核心,以反映基于计算机平台的包括人类网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等在内的文化形态。(董娅,2006:333)”
1.新颖的传播渠道
信息时代,“道听途说、耳语相传”已不仅仅是社会谣言传播的唯一渠道,“第四媒体”和“第五媒体”成为社会谣言传播的新选择。所谓第四媒体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传送文字、声音和图像的信息传播工具。所谓第五媒体是指基于手机平台的短信发送。在信息时代,利用以上两种新传媒流传社会谣言的案例越来越多。在2003年“非典”时期,各种人群利用互联网平台散布社会谣言的案例十分普遍,令人难以统计,一时间,有关此类报道也是经常可见,如“女大学生网上扰民心:沈阳破获首例非典谣言案”(谢诗建等,《沈阳今报》,2003.5.1);“两名女研究生网上散布非典谣言被处以行政警告”(《楚天金报》2003.5.1)“转发'非典'谣言短信息,一农民被拘15天”(《中华网》2003.4.27)等等。今天,社会谣言在传播途径上已经突破了“以亲友为主的信息传播链”,开辟了新颍的传播渠道。
2.瞬间的传播速度
克兰兹伯格第一定律认为“技术既无好坏,亦非中立([美]曼纽尔・卡斯特,2001:90)”,信息技术革命在推动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谣言的快速传播提供了温床。与传统社会社会谣言的传播速度相比,社会谣言在信息时代获得了“瞬间的传播速度”,也就是说几乎达到了异地“同步”。如发生在2003年“非典”时期的广东第二次抢购风波,前后仅花一天时间,谣言就已传遍广东全省主要城市,“2月12日上午,肇庆、清远出现购盐人潮,其中清远最为突出;中午12时后抢购风迅速蔓延至江门、湛江、澄海、汕尾等城市,之后扩展到抢购大米、食用油、调味品;傍晚时分,抢购风波及深圳、珠海、东莞等珠三角大城市;傍晚6时后,广州卷入抢购风波(李香平,2003:15)。”社会谣言的这种传播速度是传统社会所难以想象的。
3.“全球”的传播范围
受众的全球性是第四媒体的主要属性,互联网技术在传播领域的革命性作用,不仅在于它提供了便于信息复制和传送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信息的共享方式,“文字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原有的时空感,跨地域的沟通成为可能,但是这种跨地域带有'时滞'。第四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的地域限制,结束了这种'时滞'障碍,实现了'实时同步',即所谓超时空性(方益波,2001:34)”。第四媒体以其“多终端、超链接、跨媒体、多平台(蒋亚平,2002)”的特点,实现了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全面开放,只要点击鼠标,人们就可以实时获得任何连网电脑上的共享信息资源,当然也包括社会谣言。
三
社会谣言误导公众,使人们在最渴望了解某种信息的时候,却获得了虚假信息,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社会谣言得不到及时控制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和社会动荡不安。
1.由权威来公开权威信息
从信息角度分析为什么社会谣言得以产生与流传的原因时,社会学给出了两个原因,首先社会谣言所传递的信息必须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无论这种信息是否真实;其次,公众对该类信息“缺乏足够的来自权威方的正式信息”。我认为这两个条件的同时满足对于社会谣言的发生十分重要,如果该谣言不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那么它的传递也将受到阻碍,而正因为社会谣言所依赖的信息是一个大家所关注的,并迫切希望了解的公众性问题,且对这个问题又缺乏权威信息,社会谣言才得以产生,并在流传中得以丰富。其中,“权威信息”尤显重要,由于社会变迁,和过去经常由于信息匮乏而导致社会谣言不同的是,“如今信息时代市民的信息源其实非常多,但市民接受信息的渠道越多,越容易出现误传、谣传,这时,就更需要政府迅速及时地利用传统媒体发挥它的权威性(李香平,2003:18)。”
显然,只要我们去除以上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社会谣言就无法生存了。“大家关心的问题”是无法去除,那么我们就只有去除第二个条件。既然“缺乏足够的来自权威方的正式信息”是社会谣言产生的条件,何不给予公众以足够丰富的权威信息呢?这是控制社会谣言的最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如2003年“非典”时期,当广东出现第二次抢购食盐和粮食风波的时候,政府(权威部门)及时介入,并以“新闻会”和“主流媒体”(官方权威媒体)介入的方式,“广东备有百日盐半年粮”的权威信息,使社会谣言得到了及时的控制。正可谓“百姓知情,天下太平”。令人高兴的是,在“非典”后时期,我国政府正从机制上逐步探索并建立和完善一套面对公众的信息制度。该项举措开辟了一条公众分享政府权威信息的有效渠道,也必将有助于对社会谣言的控制。
2.及时辟谣,将谣言控制在脱离控制之前
谣言的生命力在于流传,社会谣言发生的本身也包含着流传,在社会谣言面前的沉默往往被理解为是对谣言内容的默认,因此及时辟谣、阻断社会谣言流传就不失为一个控制的好方法。“在谣言一出现时就进行辟谣,一旦谣言发生了效果,再来辟谣就会增加难度,就象在人们心目中已有的偏见一样。有时辟谣反而会增强人们的回忆,结果愈描愈黑,起到加强谣言的效果(邓东蕙,1993:408)”。从发生在我国“非典”时期的几则社会谣言的有效控制来看,政府(权威)及时辟谣,将谣言控制在脱离控制之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当江苏南京郊县出现“放鞭炮就可以防治'非典'”的社会谣言时,南京市收视率较高的权威媒体“南京零距离”及时辟谣,阻断流传。其它诸如对“北京封城”、“广东抢购盐米”、“某某城市又出现'非典'病人多少多少例”等等社会谣言,政府也采取及时辟谣的方法,使得这些社会谣言得到了有效控制,并及时消除了这些社会谣言给社会秩序带来的不良影响。
3.注重心理疏导,提高公众的信息认知能力
社会谣言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原因,即当时的社会情境及一个社会的信息机制等,也有公众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公众的心理因素、知识水平和信息分析能力等。经验研究表明,社会谣言多发生在“突发事件”后,如自然灾害(地震、“非典”)和重大社会事件(金融危机、9・11事件、伊拉克战争)等,因此,注重对公众的心理疏导,提高其面对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避免过度的恐慌就尤显重要。
另外,针对许多个案的研究表明,社会谣言的流传是受一定阶层和区域限制的,也就是说社会谣言总是在它适合的群体和地区内流传。如“都市传奇”的流传范围只是在都市,而非乡村,对于一个从未见过微波炉的农民来说,他绝不会去传递“微波炉里的狗”的谣传的。而相反,有一些社会谣言则多发生在乡村,如“刚出生的婴儿传授放鞭炮可以防‘非典’”,由于农民受自身知识水平和信息判别能力的限制,此类在城市居民看来是荒诞不经的事,只有在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中才得以传播。为此,社会要根据不同的群体和地区开展不同的宣传和教育,教育人们有效使用信息,提高公众的信息判别能力。
4.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制谣、传谣者
社会谣言是一种“反权力”(陈新汉,1996:55),仔细分析该命题,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解释。首先是主观角度,即制谣和传谣者主观带有不良的动机,他们或为报复社会、或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制造和传播社会谣言,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就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严惩。其次是客观角度,即制谣、传谣者本身虽然不是出于的目的,但是社会谣言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却是“反权力”的,如“非典”时期出现在互联网上的社会谣言,其制谣者的真正目的是“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但是对那些虽无主观恶意,而在客观上却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制谣、传谣者来说,理应受到惩罚。2003年“非典”时期,仅四至五月不足一月的时间内,“北京、广东、河北等17个省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借非典问题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制造传播非典谣言案件107起,依法刑事拘留12人,治安拘留33人,罚款20人,行政警告25人,批评教育24人(《中国新闻网》,2003.5.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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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编写组,1987,《社会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 公安工作;互联网;散布谣言;打击;思考
随着网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加上市场经济趋利性原则的驱使,一些不良网民为了自身利益,在论坛、博客以及微博等自媒体上,制造和传播大量不实信息,这些网络谣言产生快、传播广、易形成社会热点,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必须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度警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肩负起净化互联网环境,维护网络世界的正常秩序,保证虚拟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一、打击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的必要性
互联网舆情问题是我国各级政府亟待解决而又不易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行动成效显著,战果斐然,深得民心。严惩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和传播者,对公安机关而言,既是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之举,又是提升自身能力、履行为民服务之职。
1、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目前,中国社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期间一些深层次矛盾呈集中爆发态势。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和传播者利用改革期的社会矛盾,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并持续不断地煽动网民情绪、颠倒黑白、推波助澜,以此满足自身利益。网络谣言如同一张黑幕,蒙蔽了绝大多数网民的“五官”,影响了社会稳定,破坏了社会和谐。公安机关作为重大政治历史使命的承载者和践行者,必须切实肩负起职责,通过对互联网散布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为维护社会秩序,建设法治社会,以及改革的继续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提升自身能力的主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公安保卫工作的外延、内涵、环境、体制和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网络虚拟世界的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冲击和影响逐渐显现。网络上时常会出现一些不实的涉警舆情,这些不实信息不仅损害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还制造了警民矛盾,无论单位还是民警个人,都受到了极大伤害。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将对互联网的治理作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对虚拟世界秩序管控的驾驭能力,切实增强公安队伍的核心战斗力。
3、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然选择
网络如今已成为大众获得信息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网络环境却日益恶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网络自身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随意性等特点,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平台;另一方面,网络谣言的追责机制还不完善,为谣言的快速扩散创造了条件。净化网络环境,遏制互联网谣言的传播,既需要相关部门通过及时的辟谣、日常的宣传教育,更需要建立完备的规范机制,以强有力的措施来对谣言产生平台和制造者进行追责,用法律法规对其约束,在其头顶悬起“达摩克斯利之剑”,让管理者认真管、造谣者不敢造、传谣者不想传。
二、公安机关侦办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必须坚守的准则
公安机关在侦办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违法犯罪活动时,必须坚持“准”、“快”、“实”、“诚”、“明”五字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1、案件定性要“准”
对于侦办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案,案件的定性一定要准,如果定性不准,处理失当,不仅无法起到教育惩戒的目的,反而会引火烧身。目前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的制造者主要承担三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和第42条第2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进行处罚。二是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而定,根据《刑法》,其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等都适用于网络。三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侦办过程要“快”
法理学有句名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案件的侦办要坚持“效率与质量兼顾”的原则,快侦快办,保质保效。一方面,从受害者角度看,早日将案件办结,不仅能够早日还受害者清白,洗脱其冤屈,还能够最大程度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从公安机关角度看,办案单位将网络谣言案作为特案办理,限制了其在网上发酵的时间,既避免了节外生枝的情况出现,又可以摆脱外界舆论的影响。
3、证据链条要“实”
在侦办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案时,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获取完整、确凿的客观事实证据至关重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实施,其中第48条第8款新加了“电子数据”项,如何获取网络谣言案件中的电子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权威性,用证据链条将嫌疑人牢牢锁死,将案件办得滴水不漏,使之经得起质证、经得起历史检验,这是我们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和素养。
4、办案人员要“诚”
大部分的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仅仅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吸引公众眼球,博得点击率,对于这类群体,如果嫌疑人认错态度诚恳,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办案单位应当按照“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区别对待,绝不可为追求打击而扩大打击范围。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过宽易纵,更不能过严易枉,如果根据自身好恶随意处理,必定无法起到净化网络环境的作用。
5、处理结果要“明”
铁路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公开示权、阳光用权是规范、透明执法的必然要求。澄清谣言需要面向公众,对造谣者的处理结果更需要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媒体向公众公布。公安机关对于互联网谣言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开透明,既彰显了规范执法、为民服务的信心和决心,更是对民众知情权的尊重和保障。
三、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谣言案件面临的困境
办理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讲是一项新的任务,受外部因素和自身原因等主客观条件限制,目前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1、思想观念陈旧
近年来,网络热点层出不穷,且大多为负面消息。部分领导干部便出现了“怕网、恐网、惧网”心理,将互联网视为“洪水猛兽”,对于网络上散布的谣言,不敢正面辟谣;对于造谣者,不敢追究其法律责任,也不会通过法律手段对其惩戒,仅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冷处理。对于中伤单位和民警的谣言,如果不能及时洗清不白之冤,不能为民警撑腰,势必会影响铁路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队伍士气,无形中助长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
2、办案经验不足
随着近年来公安保卫工作的日益繁重,警力匮乏,面对网民的网络谣言,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无暇旁顾,处置办法大多是联系当事人后批评教育为主,未上升到追究其法律责任层面。因此,办案单位在侦办互联网散布谣言案时底气不足,对立案条件、办案程序、证据采集等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旦在侦办过程中出现纰漏,必定会引发一系列的“后遗症”。
3、网络阵地失语
占领网络阵地,赢得话语权,如今已成为政府机关的共识。面对汹涌而致的微博、推特(Twitter)等新兴媒体,相当一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在应对自媒体时集体失语,面对网民的吐槽和不满,只能默默承受,无法通过虚拟世界的网络平台进行有效沟通,不能及时化解网民的怨气和不满。长期以往,量变产生质变,势必会疏远警民关系,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4、罪名体系滞后
互联网谣言问题已不是一时一地之事,当前世界各国都在通过立法不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德国作为世界第一个网络成文法的国家,近年来已建立了包括《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等10余类法律组成互联网法律体系;美国已出台了《电信法》《通讯正当行为法》《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等约130项法律、法规,规制互联网传播内容。与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防治网络谣言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滞后、网络造谣的入罪标准不清、刑事制裁难,仅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造谣者进行处罚,而且对负责管理平台的公司企业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惩处措施。
四、对公安机关提升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能力的建议
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新时期、新形势下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以实际行动净化网络环境,还网民一个井然有序的网络世界。
1、组建专职队伍,提升业务水平
在公安工作中,队伍是根本,也是保证。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尖刀”和“拳头”,必须将“尖刀”磨快,让“拳头”更硬。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快网安队伍建设,明确办案主体,建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通过内部培训、外部交流、自身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相关专业队伍侦办网络谣言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网上“铜墙铁壁”。
2、推进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通过完善三项工作机制,建立“公安机关网络舆情防控体系”。一要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地方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以“大讲堂”为平台,邀请相关专家、教授就互联网、新媒体等相关知识进行授课指导,向专家学者寻求网络谣言的应对策略,获得专家的帮助指导。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与党委宣传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实现网络不实信息的共享,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发现搜集的网络谣言及时通报,共同协调解决处置办法。三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网监部门对重点时期,如春运、节假日、敏感日等时期的网络谣言进行分析研判,定期预警,指导基层民警工作,避免公安机关成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
3、及时总结经验,强化交流学习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先进的经验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需要积极借鉴北京、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谣言犯罪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查找差距,弥补自身不足。一方面,对国内侦办的相关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成功经验,归纳得力措施,将好的做法、方法以学习资料等形式上网转发,供办案单位交流学习;另一方面,不定期外派由网监、宣教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调研组前往互联网谣言犯罪打击工作成绩突出的省、市公安机关“取经问道”。
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强大声势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群众宣传工作能力强的特点,组织宣传部门利用利用公安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兴媒体,加强对网民的宣传教育,及时公安民警在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工作成果,释放“正能量”,彰显“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支持和信任。
5、健全相关制度,弥补法律空白。
重典治乱。近期,针对网络谣言案事件的司法解释已出台,对于相关法律的修订也在进行中。笔者认为,修订工作不仅要符合我国网络监管工作实际,还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弥补我国法律空白,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对于公安机关,要适时组织法制部门制定“网络谣言案件标准化办案流程”,将办理此类案件的原则、程序、职责、预案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明文规定,为办案单位执法提供参考意见。
暑假间,我按照作业的要求,阅读了《世界上最脏最脏的科学书》,每当读者看到这里,便都会情不自禁地,为什么称这本书最脏最脏?是这本书外表难看,还是……?那我就毫不犹豫地回答:“里面的内容虽然让人恶心乏味,但却真实地讲述了身边存在的危害性。”
这本书创作于韩国的任淑英,他为了让孩子们能够容易地了解科学,费尽了心血。《世界上最脏最脏的科学书》主要讲了一些脏东西的危害,比如既吸血又吃皮肤的螨虫,危害人类的恶魔传染病和使人腹泻的讨厌鬼大肠杆菌等等,听了这些后都能让人毛骨束然。这本书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有它们存在的理由。”虽然那些虫子招人厌恶,但是也能给人类带来神奇的科学书知识。
《世界上最脏最脏的科学书》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运用可怕的漫画,周全的道理向我们解释高深莫测的科学知识。读了这本书,我的感受是不能随便轻信谣言,要相信科学;知道了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想注意卫生,防止病魔的趁虚而入。
勤业小学五年级:程凯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