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社会变迁论文

社会变迁论文

时间:2022-02-15 14:17:02

社会变迁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道德变迁道德运行机制

农村社会道德是随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发展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人类较早出现的社会道德类型。农村社会道德的特点是;农村道德与“三农”相联系,传统色彩较浓;农民素质较低,心理保守,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慢;农业生产力低下,与自然经济联系密切;农村的组织程度差,政府对农村道德建设关注少。农村道德沉淀的传统成分多,农民社会流动慢,几代、甚至十几代人长期共同居住在一个村落,形成了共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农民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一旦形成,变化比较慢,农村社会道德具有超稳定性。研究农村社会道德,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的深刻的道德变迁需要指导,农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需要探索。

一、农村社会道德变迁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道德变迁是在全新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的。随着真理标准讨论的开展,全国人民思想解放,农民开始了改革探索。工作重心的转移,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市场机制的启动,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收人增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把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引人了农村,农民开始了大规模的职业分化和社会流动。村民自治的实施,使农民从集权政治下挣脱出来,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在农村全面推进。高考制度的恢复,教育事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青年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农村社会道德变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农村社会道德的变迁具有革命的性质。近年来农村道德变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以自下而上为主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是社会道德意识领域和活动领域道德认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全方位的变迁。

农村道德内容变迁与时俱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勤俭持家、艰苦创业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契约社会积极的道德被全面借鉴,时效观念,进取精神、法制意识、竞争和协作成了农村道德变迁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的、层次较高的道德内容,如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被多数农民所接受。崇尚科学文化知识,学用科学文化知识成了农民的共识。农村的道德关系由宗法的血缘关系向契约的业缘关系转变,由“”式的集体主义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主义方面转变。

农村社会道德变迁的途径和方法。农村社会道德变迁是以致用伦理道德的变迁为突破口的。其中经济伦理道德和法制伦理道德变化的幅度最大。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民首先否定了“左”的经济伦理道德,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观念首先被否定了,确立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如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兼顾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观念日益深人人心。同时法制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在农村逐步确立。农村精英在农村社会道德变迁中起了示范作用,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比较快的一些地区的农村精英的示范作用,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回乡知识青年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带头作用,他们文化高、思想解放,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他们中的大多数还同时是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农村村干部主要由他们担任,在农村道德变迁中起到了传播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农村基层组织在对新的伦理道德的宣传,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中起了积极的组织作用。农村基层组织组织村民开展了一系列道德建设活动,如讲文明礼貌、讲卫生、讲政治理论等。农村基层组织在与道德相关的利益分配中坚持公正的原则,农村的家庭、邻里和社会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村家庭对成员有很大的道德养成的培育作用,农村的邻里和社会通过舆论对农村道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

形成了良好的农村道德运行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道德变迁主要是农民作为农村道德建设的主体进行道德价值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如时效观念、进取精神、竞争意识等。农村道德培育方式是以养成的方式为主,即农民发自内心的对道德理想的真诚信仰和道德义务的自觉意识,新的道德成了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同时,也是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教育引导的结果,调动了道德建设中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的因素,坚持以自律为主和他律相结合的道德约束监督机制。在农村,家庭有“家法”,邻里有调整其关系的习俗,村民有村规民约,形成了农民的家庭生活、邻里关系、村民行为规范体系,这些都对农民的生活起到了约束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道德变迁还表现出下列情形:一是道德变迁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农村道德变迁的幅度大。变迁的幅度由大到小依次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市郊、一般农村、边远地区。二是呈现层次性特点。各个层次都有自己的道德特色,如农村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农民工道德进步程度高。三是呈现出全方位变化的特点,几乎是一切道德领域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职业道德的变化最为明显。四是农村道德变化的总方向是现代文明,即在保留农村优秀传统美德的同时,实现了道德变迁的与时俱进。

二、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按

其社会危害的程度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道德滑坡。农村中的一些人放弃了为人民服务这个我国道德的核心,弱化集体主义,张扬个人主义,淡薄“五爱”这一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不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二是道德扭曲。一方面表现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失衡,强调享有权利比较多,而希望承担的义务少;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利关系处理失当,在义利关系上向利益倾斜,有的人甚至见利忘义。还有一些村民是非、美丑、善恶界限模糊,甚至混淆。三是道德畸型。表现为损人利己,金钱至上等,如在部分农村出现了生产和销售迷信用品的专业户,偷盗致富户,通过和致富的等。四是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经济领域的坑蒙拐骗和假冒伪劣,社会生活中的腐化堕落和黄、赌、毒等。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有全方位的性质,即从道德观念到道德行为,从经济领域到文化领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上述道德问题,现阶段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的市郊。这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忽视了道德建设,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造成的。而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一些农村,传统道德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其危害也具有全方位的性质,不仅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都有危害,而且对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都有危害。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时引发农村坑财害命的事件。

农村存在的道德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地说,我国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低,自身的素质比较低,长期与自然经济和小生产相联系,比较保守和落后,较难实现道德变迁与时俱进。历史地看,中国经历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长,农村文化科技发展慢、职业分化慢、市场机制深人迟,相应地职业道德与市场机制相联系的时效观、竞争观等先天不足。

从社会方面来讲,政治上,一方面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瘫痪,干部的号召力小,道德建设工作开展不力;另一方面是农民对“”极左产生的逆反心理一时难以消除,新的道德教育不易接受。经济上,市场机制启动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出现了投机热、竞争无序的现象。文化上,一些农村陈渣泛起,良秀难分、美丑界限混淆。国际上,西方文化道德观念借助于现代化的传播工具迅速蔓延。加上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经济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上由集权向民主发展,文化上由极左时期的假大空向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发展,一些农民对这种社会剧变一时难以适应。

三、农村道德模式的构建

首先,在了解和分析农村道德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对农村道德建设准确定位。中国农村传统道德中既有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道德,也夹杂着一些消极的封建道德,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对前者应使其升华,对后者要让其淘汰。农村道德中还残存了一些“左”倾思想影响的内容,如标语口号式的假大空,这些要剔除。对发达国家的社会道德要进行梳理和审视,那些对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有积极意义的要吸纳,如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竞争观念、时效观念、法制观念和进取精神等。要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道德建设。

其次,创造良好的农村道德建设的环境和氛围。道德建设的关键是养成培育,就是要把先进的道德观念变成农民内心的自我信念。加强在农村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坚持多予、少收和放活的政策,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科技含量,整顿市场秩序,为农村道德建设创造经济基础。加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村形成安定团结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西方腐朽文化和道德观念的人侵。

第三,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道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体,也是农村道德建设的主体,要尊重农民对道德价值的评价和选择,要发挥农民在道德建设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我国农民有坚实的传统美德的道德基础,有较高的道德境界,有朴素的道德感情,有反省自律的传统。我们要深人地挖掘和认真地总结。要找到农民利益与道德建设的结合点,要引导农民将“共同理想”和“基本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觉的道德信念。要充分发挥中老年农民中蕴藏的厚重的传统美德在农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和教育农民积极投身于农村道德建设。

第2篇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文化堕距”; 弥合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2-0018-03

1936年10月,红军三大主力先后到达西北革命根据地,长征胜利结束。中共中央落脚陕北,标志着中国革命中心完成战略转移,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大幕也由此拉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场贯穿物质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巨大变革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贫瘠落后的陕甘宁地区社会焕发出青春与活力。

然而,社会变迁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范式。由“变”而生的诸多问题,诸如人性的差异、观念的碰撞、习惯的交汇等等,都摆在年轻的中国共产党面前,亟待解决。本文拟就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文化堕距”及其弥合问题略述管见。

一、“文化堕距”的内涵

社会学创立之初,立学之本是站在实证角度分析人类社会形成与演进过程。随着探索的深入,实证研究开始暴露出不足,尤其是难以解释纷繁多变的人性社会,成为实证主义研究立场的严重缺陷。此时,文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开始受到社会学界的关注。1923年,美国社会学家W.F·奥格本在其著作《社会变迁》一书中提出“文化堕距”概念,以不同文化之间的调适过程阐释人类社会变迁与发展的原因,为社会学研究人类社会变迁提供了全新视阈。

奥格本认为:社会变迁主要是文化的变迁。[1]2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物质文化是指人类生产力层面以及一切有人为因素介入创造出的物质实体。精神文化是指人类精神世界或是与物质文化层面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及制度构建。他指出物质文化十分活跃,其变化速度往往快于精神文化,所以在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之间就会产生距离,这种现象就是“文化堕距”。正是由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在变迁过程中存在不同步性,使得精神文化总要适应先于自己发生变化的物质文化,因此,奥格本也将精神文化称为适应文化。也就是说,物质文化变迁后,精神文化做出适时调整,进而跟进物质文化变迁,当两者相协调后,最终形成推动人类社会变迁的合力。

现代的许多变迁都起源于物质文化,物质文化变迁又引起文化其它部分的变迁,人们认为由于某些独特的力量和原因,非物质文化比物质文化变迁扩散得慢。[1]144第一次工业革命引发的人类社会巨变是最典型的例证,工业革命极大的推动了物质文化发展,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整个精神文化随之发生翻天覆地的适应性变化,西方社会便走上快速发展之路。这正是奥格本立足“文化”研究人类社会变迁的理论起点。

对此问题,马克思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物质文化决定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文化堕距”是社会变迁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2]虽然“文化堕距”是社会变迁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一问题,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之间的距离就会不断被拉大,那时人类社会就会陷入畸形状态,难以获得良好的发展。

如何弥合物质文化与适应文化之间的堕差,改造适应文化中的陈腐因素,是困扰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难题。当年,由于陕甘宁边区社会极端落后,在全面抗日的艰苦时期,顽固派加紧对边区封锁,落脚陕北的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边区社会的“文化堕距”难题。

二、陕甘宁边区“文化堕距”的表现

中共中央落脚陕北后,陕甘宁边区成为中国革命大本营和抗日大后方。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建设运动,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促进经济的措施。一批新式工厂出现,新的生产技术、生产方式得到应用和推广,极大地繁荣了边区物质文化。

然而,陕甘宁边区地处中国西北内陆,环境恶劣,民生凋敝。长期封闭的环境使陕甘宁边区社会发展缓慢,是一个典型的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在这个社会内部,地主阶级占用绝大多数土地,剥削农民阶级。与封建社会物质文化相适应的是封建思想为主流的精神文化。地主阶级依靠封建伦理道德维持社会秩序,长期生活在封建文化形态下的边区民众早已形成了严重的封建意识。“富贵在天,生死有命”的封建宿命论让这里民风消沉,苛税重赋、人身压迫、尊卑观念更压抑着民众的思想。边区固有的精神文化难以跟上边区物质文化的发展,边区社会“文化堕距”现象随之产生。

正是由于固有精神文化的落后,所以民众排斥物质文化变迁带来的社会发展。在中共边区执政初期,民众对于接受教育、参加大生产运动以及响应中共的新政策十分冷漠,并且想法设法回避。“农民怕儿子识字而变成公家人,所以愿意交五元罚金,以免除受教育的义务”。[3]民主选举工作在边区也遇到阻力,边区民众把“当选当成政府派‘支差’,在选举中搞‘提鳖’(以选举某人为对他的惩罚),或是故意提傻子和不正派的人为候选人”。[4]更严重的是,有些地区民众在土匪民团的煽动下,发动针对基层政府的哗变。例如1941年“环县事变”,土匪头子赵思忠向来“对当地民众很讲义气,因而在环县北部有比较好的群众基础”。[5]他勾结顽固派部队,组织反动民团,煽动部分当地共产党员和自卫军哗变,杀害边区基层干部和革命群众。这一系列排斥表明:封建思想仍旧控制着民众的精神文化,由此造成民众对中国共产党及边区社会发展充满不信任甚至敌视。

按照奥格本的观点分析,这正是固有精神文化在陕甘宁边区的残留。从文化变迁过程看, 惯性、效用、既得利益集团等因素往往阻碍文化变迁,禁锢精神文化,使其难以跟进物质文化变迁速度。正如前文所说,陕甘宁边区作为一个典型的封建社会,在出现社会跨越式发展时,必然会出现巨大的“文化堕距”。作为陕甘宁边区的实际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过程中必须坚持发展物质文化,改造边区落后的精神文化,弥合“文化堕距”。这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赢得革命胜利必须克服的难题。

三、边区“文化堕距”的弥合与成就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局部执政的十三年,始终坚持以法制建设为核心、以繁荣物质文化为动力、以不断发展教育事业与群众动员工作为保障的社会建设路径。这一路径的开辟为促进边区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改造落后的精神文化,弥合“文化堕距”,推动边区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改造落后的精神文化。众所周知,强制性是法律最大的特点。藉此特点,边区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帮助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更好地改造边区社会精神文化中的陈腐因素,加快建立崭新的社会秩序。在边区法制建设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陕甘宁边区小学教育实施纲要》《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及《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生产、教育、社会改造方方面面的问题。它们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解放边区生产力,改造剥削性质的生产关系,鼓励民众参与社会建设、抵制不良风气产生了积极作用。

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使得与崭新物质文化相适应的精神文化成为边区社会准则。边区民众文化素质得到提高,没有封建剥削和人身压迫之后,边区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并且积极投身陕甘宁边区社会建设,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得到良好调适,边区社会开始焕发生机。

其次,大力发展边区社会经济,提高生产力水平,进一步繁荣物质文化。奥格本的“文化堕距”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变迁基本按照物质文化先于精神文化的逻辑顺序发展,物质文化进步后,将带动精神文化进步。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始终坚持发展边区社会经济,为推动精神文化进步打下良好基础。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施政纲领》,在民生部分提出“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增加农业生产,组织春耕秋收运动,发展手工业及其它可能开办之工业,奖励商人投资,提高工业生产”。[6]1941年5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带有宪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明确规定鼓励私营资本投资工商业的政策。这些具有纲领性质的文件正是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致力于发展物质文化的有力佐证。

在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的努力下,陕甘宁边区社会物质文化取得初步繁荣。据延安革命纪念馆资料显示:1938年,边区耕地面积9894483万亩,产粮1211192万担;到1945年,边区耕地面积增加至14256144万亩,产粮1600000万担。经济作物以及畜牧业产量也有稳步增长。工业方面,边区开办了农具厂、修械厂、兵工厂、纺织厂等各类工厂,初步形成工业体系。有数据显示:1938年边区公营工厂仅有四家,产业工人65人;1944年,公营工厂发展到77家,产业工人数量增加到12000人。

再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教工作,有针对性地改造边区固有精神文化中的陈腐因素。中共中央初到陕北时,这里是一片文化荒漠,民众中文盲比例高,人口素质低下,教育设施薄弱,启蒙边区民众思想成为改造边区社会精神文化的重中之重。根据这一要求,边区政府首先完善学校教育,开设各类教育机构。据延安革命纪念馆资料显示,1937年,边区有小学545所,在校生10396人,中学1所,在校生250人;1945年,这种基础教育薄弱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边区小学和中学数量分别增长为1395所和7所,在校生人数为79500人和2443人。基础教育为消除“文盲”现象、提高边区民众整体素质做出重要贡献。

发展基础教育的同时,陕甘宁边区科研和高等教育事业也取得长足发展。边区先后成立延安自然科学院、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以及延安自然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还下辖学科门类齐全的研究分会。为了适应特殊环境,边区高等教育事业以服务抗战、服务社会为方针,组建中共中央党校、抗日军政大学、马列学院、中国女子大学、鲁迅艺术学院、中国医科大学、延安通讯学校、延安工人学校、边区农业学校等29所各类高等院校,初步形成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

作为正规学校教育的补充,丰富多彩的文宣工作担负起边区社会教育的职能,在民众思想启蒙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中国共产党所从事的革命事业的感召下,来自全国各地的进步青年、爱国人士心以及大批文化名流汇聚边区,成为文宣队伍的主力。1936年至1942年间,在沙可夫、丁玲等人的努力下,陕甘宁边区共成立各类文艺组织、剧团25个。他们创作大量群众喜闻乐见、贴近实际生活的文艺作品。通过话剧、戏剧、小说、文艺作品展览等多种艺术形式教育民众,唤醒民众的觉悟,摒除愚昧思想,参加抗日救亡运动,支持边区政府。此外,边区新闻事业是教育广大群众、宣传革命事业的又一舞台。据统计,当时陕甘宁边区共有各类报刊、杂志26种,中国共产党还创办新华广播电台,使宣传手段进一步多元化。科学精神与进步思想正是借助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文宣队伍传遍边区各个角落,极大推动了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发展,促进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协调发展。

第四,中国共产党广泛运用的群众动员机制成为弥合“文化堕距”的有力保障。陕甘宁边区大生产运动和双拥运动是其中的代表。“社会动员是任何社会向现代化发展当中必须经过的一个过程,也是政治发展的关键一环;是政治变迁的前提条件,也是政治发展的动力。社会动员的重要结果是:人民不仅形成新的价值观和接受新的生活方式,而且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也开始更新。”[7]通过群众动员,广大边区民众被组织起来。在集体熔炉中,精神文化所具有的惰性因素得到有效抑制,从而达到消除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层面中陈腐因素的目的。

1943年11月29日,在中共中央招待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组织起来》的讲话,指出:“把群众力量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方针”。[8]及中央领导高度认可群众动员政策,进一步强调要重视群众力量,依靠群众力量。群众动员工作首先从建立各类经济生产组织、文化教育组织以及防卫组织开始,这些组织的成立使边区民众紧密团结在一起,改变了以往民心涣散的局面。各类群众组织初具规模后,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又在这些组织中开展了一系列经济建设和社会教育运动。例如:1944年7月,延安市政府开展的“十一运动”,要求每人识一千个字,每户有一年余粮、有一头牛、一头猪,每乡有一个铁匠炉等共涉及生产、文化十一个方面。这些在群众组织中广泛开展的运动极大推动了边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了群众动员机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弥合边区社会“文化堕距”做出重大贡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共产党、边区政府工作人员及人民军队在群众动员工作中以身作则,积极投身于社会建设当中。上至党的领导干部,下至普通士兵、干部家属,同广大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或耕种劳作,或织布纺线,以实际行动支持群众动员工作的开展。在这种优良作风的影响下,边区社会建设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英雄模范,他们的光辉事迹又不断激励着边区民众,为改善边区落后面貌不断努力。边区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谐而紧密,形成一派军政爱民、民拥军政的大好局面,为繁荣边区社会物质文化、改造精神文化、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仓廪实而知礼仪”。物质文化的发展改善了边区民众生活状况,为新思想的萌芽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制建设、教育事业以及社会动员工作的开展启蒙了民众思想,帮助边区民众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改变了边区精神文化落后的局面。边区民众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为正义的革命事业贡献力量,这点在解放战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边区从1947年3月至1948年2月不到一年时间里,参加担架队的民工就有198653人,参加修、破工事的民工有22678人,参加押送俘虏的民工有11204人,而参加后勤运输的民工更是达到1282409人。在后方解放区为前线从事军需生产、加工军粮、缝制军鞋的民工有655000人。解放区人民群众还支援牲口有1478707头,用作前线运输。[9]边区民众投身革命事业的热情正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齐头并进、良性互动的结果,更是边区社会“文化堕距”有效弥合的体现。

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另一进步还表现在形成了一批引领边区发展的时代精神,它们包括抗大精神、精神、张思德精神、南泥湾精神以及劳模精神。这些精神闪烁着时代的光辉,代表着精神文化跟进物质文化前进的方向,为边区社会发展以及“文化堕距”的弥合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1940年2月1日,在延安民众讨汪大会上能够自信地宣布边区“十个没有”,事实证明这“十个没有”陕甘宁边区确实做到了。由此,我们可以说边区社会“文化堕距”在中国共产党的努力下得到有效弥合,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已经形成促进边区社会发展的合力。

四、结语

加快弥合“文化堕距”、推动边区社会变迁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尤其是既要面对陕甘宁边区物质文化极端落后、精神文化异常腐朽的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在改造边区社会、弥合社会“文化堕距”问题上,面临严峻挑战。值得庆幸的是,推动边区社会发展的外源动力——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边区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协调强有力地推动了边区社会发展。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及革命事业得以度过困难重重的抗战阶段,为获得解放战争胜利、建立新中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美]威廉·费尔丁·奥格本.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

天的本质[M].王晓毅,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2]廖盖隆,孙连成,陈有进.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下卷)

[M].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1635.

[3]徐特立文集[M].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322.

[4]陈廷湘.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治与抗日民众动员[J].社

会科学研究,1997,(3).

[5]黄正林.社会教育与抗日根据地的政治动员——以陕甘

宁边区为中心[J].中共党史研究,2006,(2).

[6]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科院.陕甘宁边区文件选编(第1

辑)[G].档案出版社,1986:211.

[7]彭克宏.社会科学大词典[K].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89:403.

[8]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1:930.

第3篇

关键词:社会变迁 进程 原因 表现形式

前 言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将社会变迁定义为: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这一概念比社会发展、社会进化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它包括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社会变迁是社会学产生的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永恒话题。纵观社会学历史,社会学家们对社会变迁的关注从未间断。从孔德的社会动力学一直到现代化理论再到世界体系理论,人们总是试图寻找社会变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目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即:一步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困走向繁荣,从落后走向进步,从愚昧走向理性。甚至有的学者还形象地提出:当今的中国,具有二元社会、甚至三元社会的典型特征,一只脚已经跨人了工业社会。一只脚还停留在农业社会,一只手却正在叩晌信息社会的大门。身处社会转型之际,如何更好地理解社会,正确地把握时代脉搏,已成为当务之急。关于社会变迁的研究,西方社会起步早,且相对成熟,因此,在借鉴西方有关社会变迁的理论的基础之上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成为研究中国社会转型的一条必经之路。

一、社会变迁的进程

对于社会变迁进程的关注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在他之后,社会学家们开始了对于社会变迁进程的广泛探讨,主要思想如下:

(一)社会进化论。

早期的社会进化论的主要代表有孔德、斯宾塞等。他们认为社会变迁是一种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与自然界的进化有着一致的步伐。其中,孔德将社会研究分为社会静力学与社会动力学,他认为,社会动力学是从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来研究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规律。他还将人类理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及实证阶段。与此相对应的社会组织的形式为:会、法律社会和工业社会。斯宾塞则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同时他还将社会类比为生物,认为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的进程一致,而且遵循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则。为此,他提出了社会进化的思想,早期他认为社会进化是直线的、不间断的,晚期,他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将社会进化解释为多线性与多样性。

现代的社会进化论则把关注点转移到不同社会发展的变化模式上,他们将社会变迁划分为了五种类型:非必然的进化、非直线发展的进化、非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进化、不含最终目标的进化及非同步的进化。可以看出,现代的社会进化论是对早期理论的发展与修正,指出社会发展并不总是沿着自然进程的轨迹直线地发展,它可以借助文化传播而跨过某些阶段。帕森斯也对社会变迁进程作了分析,他尝试用一般行动理论的分析工具来观察特定的过程(即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与此同时。他吸收进化论的观点,将社会变迁表述为从原始阶段经中间阶段过渡到现代阶段的过程。在原始阶段向中间阶段转化的过程中文字的出现起到了巨大作用,而由中间阶段向现化阶段进化的过程中,一般法律体系的制定成为关键力量。帕森斯还分析了社会变迁的4种主要结构变迁过程,即分化、适应性提高、容纳及价值普遍化。在他看来,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从注重先赋性与特殊性转变为注重成就性和普遍性。

(二)社会发展理论。

社会发展理论是一门探讨社会变迁规律性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的学说。孔德与斯宾塞有关社会变迁的思想对这一理论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过渡,并指出社会分工在这一过渡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滕尼斯也论述了人类发展历程中由社区到社会的转变,在他看来,“社区”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而“社会”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滕尼斯具有一种悲观色彩,因为在他对现代社会的反思中,并没有找出足以证明“社会”优于“社区”的证据。马克斯・韦伯则从宗教人手,给我们展现了一幅人类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画卷。而在马克思看来,在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高级社会形态过渡时,具体表现为每一社会形态内以社会的经济结构为基础的各社会结构间的矛盾运动。他主张通过社会革命,让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他还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现代的社会发展理论则主要有现代化理论和依附理论。其现代化理论将传统社会看作特殊主义的、以农业为主的、注重身份名位的、静止的、职业分化简单的社会;把现代社会则看作普遍主义的、以工业为主的、注重成就的、动态的、职业分化复杂的社会。依附理论则发端于60年代前半期,建立在对现代化理论批判的基础之上。依附理论主要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历程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套用现代化理论的传统与现代的二分法。该理论还认为,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依附关系,这种依附也导致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隐性”掠夺。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社会发展理论呈多样性发展。出现了未来学、“迟发展”或“后发展”理论及“世界体系论”。其中,未来学主要以社会的未来为研究对象,试图对未来做出合理的预测。未来学家贝尔断言人类社会将走向后工业社会。罗马俱乐部学派则把^,类社会发展的困境__――全球问题引^、公众的视野,他们对未来看法悲观。认为人类如果继续按照现在的方式发展下去,那么,世界将最终走向毁灭。而赫德森学派相反,他们对未来的发展呈乐观的态度,认为人类社会将走向另―个伟大的时代。

“迟发展”或“后发展”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起步较发达国家晚,研究这些不同条件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影响(正面影响、负面影响)意义重大。而“世界体系论”主要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它主张将世界看作一个整体,并探讨了近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及其在世界体系中的作用,分析了国家体系是如何在霸权的主导下演变的,以及这种国家体系又是如何受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的。此外,还探讨了文明在世界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文明和资本主义的关系、文明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文明在世界秩序重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社会变迁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社会变迁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其中经济的变化发展则是社会变迁的最根本的动力,此外,还有文化、科技、自然环境、人口等也被认为是影响社会变迁的主要因素。

而社会变迁表现在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本文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探讨社会变迁的表现形式:

(一)行为失范。

迪尔凯姆在其《自杀论》中,根据自杀的原因,将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其中提到的失范型自杀,即指由于社会变迁,原有的秩序和行为规范被打破,人们无所适从,以至于容易产生失

范行为(自杀等)。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行为规范逐渐被人们所抛弃,但新的行为规范尚未确立,人们的行为普遍处于失范状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它并为它献计献策。然而,具体的对策,仍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因为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一代一代人之间的思想观念差异悬殊,在某些方面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断裂。因此要在研究不同人群之间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的基础上,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人们行为失范的困境。

(二)社会冲突。

格尔兹在其《文化的解释》一书中,通过对爪哇东部小镇莫佐库托的一个10岁左右小孩的葬礼的描述(葬礼几度被中断而且葬礼中发生多次不合传统的行为),指出葬礼上冲突的原因之一为社会变迁,即人口增长、城市化、现代化、职业分化等等,发生综合作用,削弱了农村社会结构的传统纽带;伴随这些结构变迁出现的各种教义影响,干扰了早期特有的和实践。他还认为功能论无法很好地解释社会变迁,是因为在功能论看来,社会是一个稳定的、整合的统一体,它忽视了冲突的存在。科塞则在马克思、韦伯和齐美尔等人对冲突研究的基础之上,指出社会冲突不仅是社会变迁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是社会结构中固有的一种形式,它并不总是呈现出反功能的一面,它也有着一定的正功能。

(三)社会适应。

适应是一种动态过程,也是应对社会变迁的一种能力。最早适应这一概念主要指生物特有的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社会学领域中,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斯宾塞、白芝霍特、萨姆纳和吉丁斯等。他们认为社会发展遵循着自然发展的规律,即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瞬息万变,新的科学技术、新的思想观念及新的思维方式等等不断地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一部分人通过学习接受新知识,使自己能适应社会。然而,还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开始慢慢地感觉到自己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渐渐地成为时代的落伍者,他们逐渐地转变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本是社会发展必然产生的现象之一。然而,人类世界无法与生物界一样,任被淘汰者自行灭亡,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自古以来,人类就是在合作中生存下来,“与人为善”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人类需要在帮助他人中感觉自己存在的价值。因此,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一直是中国社会中强有力的声音。例如:国家实行的一整套扶贫帮困体系、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等等。虽然在具体实行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政策与制度也会逐渐走向完善。

第4篇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wwW.133229.cOM[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宪政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宪政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宪政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宪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宪政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宪政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宪政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宪政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

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 erwirklichung der 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宪政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宪政意识的薄弱。

宪法变迁理论的运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还没有确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软弱地位。在宪政实践中规范并不是以消极形式去适应现实的变化,规范的调整是积极而多样化的,合理行为的基础是合宪性。由于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当规范的内容来不及通过正规的修宪程序得到调整时虽可采用宪法变迁的方式,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既不得扩大解释也不得固定化。特别是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时,轻易采用宪法变迁可能导致弊多于利的局面。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表明,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故应综合宪法本身的各种内在因素,以维护其本质的价值。宪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过大量的宪政实践,使社会主体体验丰富的宪政生活,进而形成依宪法办事的习惯。

在有关宪法变迁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 hesse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3]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的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mt)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dig keiten desstaates)。[4]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5]

四、宪法变迁事例的分析

各国在宪法的运用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宪法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与形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事例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进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这里宪法法院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变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变迁的意义是比较广泛的,1803年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总统选举制的运行过程以及有关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等,基本上均通过宪法变迁的形式得到实现。在英国,通过大量的宪法习惯同样实现了宪法变迁,如国王权限的演变、议院内阁制的确立、政党活动的形式等。宪法变迁问题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与具体运用,第九条中规定的和平条款本身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条款的内容却已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发生了宪法变迁,对此日本学者之间意见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第九条的变化并不是宪法变迁,其理由是:有关和平主义根本问题的调整必须经过国民的讨论,不能以变迁的形式来决定;宪法上已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多数宪法学家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最高法院对第九条与自卫队的问题没有作出总体判断。但在实际的宪政运行中根据政府的宪法解释,第九条的和平条款已发生部分变质,政府强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制定了《国际联合国和平维持协力法》,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这种宪法变迁是脱离其界限的变迁,对宪政价值的维护是极其有害的。在其他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宪法变迁,有的变迁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有的则带来了消极的效果。由于宪政实践的多样性与社会变动的急剧性,故在宪法规范的调整中只采取正规的形式是不够的,有必要以非正规的形式来加以补充。在实现宪政理想的过程中,适当地采用宪法变迁是必要的,但变迁的时机和内容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并及时地把非正规的形式转化为正规的形式,以保证宪政的价值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注释:

[1] 叶林纳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转引自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三英社,1984年版,第76页。

[2] 参见川添利辛:宪法变迁的意义与性质,载《法学家》,1985年增刊。

[3] 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法文社1985年版,第74页。

第5篇

关键词:自发秩序;制度变迁;竞争

本文试图提出如下观点:1、秩序在竞争中产生;2、新秩序(或制度)是行为主体预期在新规则下的收益高于旧规则下才做出改变旧规则的偿试。一旦在新规则下,行为主体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低于在旧规则下的收益,行为主体就会改变规则,甚至回到旧规则。对新规则的“破坏”来自行为主体自身也可能来自外界的其它因素。3、要维持新规则的正常运行,一方面靠行为主体的可信承诺,另一方面不能有外界的破坏。自身监督或外部监督可能会延长制度的运行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使用的自发秩序的概念,我们强调的是其自发过程,即它们是如何形成的。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研究制度如何形成和变迁的,因此,自发秩序和制度变迁这两个词在本文中可以交替使用。

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对一些已有的重要文献作简要的评述;第二部分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描述;第三部分是对案例作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把理论用来解释一些具体的制度变迁,最后为简单的小结。

简要的文献综述

关于自发秩序的理论,哈耶克作了有力的论证。而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诺思的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了解和认可。制度的变迁理论中,有学者把它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对于制度的变迁还有一种是演进论的观点。要对这些理论(其著作多不胜数)作全面的评述,是一部厚厚的专著的工作而非本部分所能及的。本文只能挑出部分作者认为重要的论著作简要概述。

(一)自发的与设计的

各种制度的形成是人为设计的还是自发形成的,这一争论由来已久。哈耶克是后者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阐述人之一 ,他在一系列的著作中(哈耶克,1963,1966,1967,1960,1970,1979) 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哈耶克(1967)把人为设计的观点追溯到了古希腊“……不过它的渊源却是一种非常古老的错误的分法,它来自古希腊,至今仍是正确理解理论和社会政策这一具体任务的最大障碍。”(哈耶克,1967,P521)而直到18世纪的弗格森才明确“……它们虽然可归因于人的行为却不可归因于人的设计……”(哈耶克,1967,P522)为什么是自发而非设计的呢?在哈耶克那里,要设计出社会普遍的制度,就要求行动者对所有相关的事实拥有完全的知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建构论者却认为并非如此,他们的观点影响广泛并使得“现代人已经变得极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在知识上的构成性局限实是他们不可能经由理性而建构社会整体的一个永恒的障碍”(哈耶克,1973,P12)。因此,在他们看来,多数制度是一些“精英”们通过深思熟虑设计而成。然而这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所有因建构论唯理主义这一知识进路中所产生的‘如此井然有序、如此明晰可见、且如此易懂’的漂亮计划而被它们迷惑住的人们,实是前述‘笼而统之的幻想’的牺牲品,而且他们也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计划之所以具有表面上的明确性,实是因这些计划的提出者根本无视那些他们不知道的事实所致”(哈耶克,1973,P12)。个人或某些组织都没有办法获得所有的知识。每个人的行为只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自己的知识水平下作出的,在个人极大化自己利益的行动中会形成一些共识,使人们能自觉的遵循一系列规则行动,而自发秩序正是“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哈耶克,1973,P63)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制度,没办法进行设计。而作为行为者的各个个人,如何采取行动至少会在脑子里做一番规划。虽然建构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我们在哈耶克的著作中找不到他清清楚楚的说明秩序到底是如何自发形成的(在多篇文章中他都强调自发性)。本文不严格区分是自发的还是设计的,只是要说明不管属于哪种,都是行为者在权衡自身利益下竞争而形成的。

(二)诱致性与强制性

对于制度变迁的理由,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舒尔茨(1968)认为“……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显然,舒尔茨所讲的制度主要是人为设计的具体的制度并非与制度经济学家所持的观点完全一样。而戴维斯和诺斯把制度变迁的原因说得更简单“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能被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 (戴维斯、诺思,1979,P274)。任何制度的转变的动机都可以此作为理由进行解释。真实世界里有些制度是有效的变迁而有些却不是,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的改变。这是典型的诺斯的分析方法,在诺思那里,制度总是朝着能提高效率的方向变迁,即有名的效率假设。以此为核心理论,诺斯(1981)对跨度上万年的经济史作出了解释。

对于制度变迁的具体形式,经济学上有两种著名的分法,一种是以拉坦(1978)为代表的诱致性变迁,一种是以林毅夫(1989)的文章为代表。他把制度变迁明确的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拉坦(1978)的框架中包含制度的需求和供给。制度变迁也可由供求关系进行分析“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我们还假定,制度变迁可能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拉坦,1978,P333)。而林毅夫(1989)则首先给出了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定义,在他那里,“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林毅夫,1989,P384)。显然,诱致性变迁与戴维斯和诺斯(1979)解释制度变迁的理由一致,都是预期有更大的获利机会时,参与主体才主动去推进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变迁好像是各行为主体被迫接受了新制度,而新制度是由政府的法令形式颁布的。中国的自上而下的一系列改革正符合这一理论。但更进一步的思考,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引起制度变迁的政策?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本身也要考虑利益,同其它的制度变迁的理由一样,只有政府在预期在新制度下的收益增加时才会推动制度的变迁。因为“政府也是十足的经济人或自身效用最大化者,其制度变迁行为的唯一解释就是追求政府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本质上与别的制度变迁主体一样,也是受制度变迁所能带来的收益所引诱”(黄少安,1997,P359)。事实上,政府并不是独立于制度参与者之外的,它也是制度中行为主体之一。因此,黄少安的如下观点是正确的“所谓的强制性变迁不过是政府作为一个变迁主体的诱致性变迁而已”(黄少安,1997,P359),因此,在作制度变迁的研究时,用不着特异的将其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只是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迁和它是如何变迁的,它们都是行为主体在权衡自己的利益时行动的结果。

(三)制度演进论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具有演进论的特点。因为社会上各个个人的知识是相当分散的,个人甚至一些特殊的研究机构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而能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只有各行为主体在行动中通过不断的试错过程逐渐形成一系列的游戏规则,在各要素遵循一定的规则行动时,秩序便形成了。在这些规则中,可以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是社会成员在博弈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而外部规则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制度。内部规则是具有普遍实用性的,而外部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组织内部。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看着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不断调和的过程。作为外部规则的组织是要遵循内部规则的,但同时也会影响内部规则,甚至转变而成为内部规则。作为受到普遍认可的内部规则的改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外部规则的转变则较容易。周业安(2000)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整个制度变迁的背后,实质是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但他如下的表达是不太准确的“……动态地看,中国的制度变迁实质上表现为外部规则的不断退出的过程……”(周业安,2000, P10)显然,他在这里把外部规则主要看成政府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属于外部规则,但不是外部规则的全部,只能说外部规则的转变是较内部规则快。

李建德(2000)为制度演进理论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在他看来,最稀缺的要素决定一个时期社会最根本的制度(即他称的宪法制度)。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依次经历了氏族社会、纳贡社会、土地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最稀缺的要素分别是劳动、劳动的保护能力、土地和资本。随着人类利益极大化行动的转变,最稀缺的要素会发生变化,而社会制度也会随之而演进。用这一分析框架,李建德(2000)宣称,除了强大的解释力外,更可以对未来社会的发展作出预测。即随着社会普遍的知识水平的提高,资本已经不是最稀缺的要素,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知识成了最稀缺的要素,因此,未来社会被他称为“知识主义社会”。这实是一种对制度演进的解释方法,但我们用它来解释具体的制度变迁时,找出那个最稀缺的要素实非易事。我们即使同意他“最稀缺要素决定根本制度”的提法,但在解释这个“最稀缺要素”时是有差异的。任何社会中要素都是非常非常多的,相对于社会运行来说,其中最有优势的那种要素决定根本制度,而不必追问到底哪种要素为最稀缺。这样来看,他的观点和我们是一致的。 二

第6篇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变迁的性质,宪法变迁的界限,宪法变迁的事例,宪法变迁的争论

随着对宪法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宪法既具有规范性价值,又具有现实性价值,两者同样重要。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化和发展,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便与现实性价值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在矛盾和冲突的逐步解决过程之中,宪法本身和社会便得到了良性的发展。而如何解决此矛盾和冲突便成了宪法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话题,即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如何协调?宪法与社会如何并行发展而不悖?在解决的过程之中,学者们提出了种种解决两者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如宪法修改、宪法变迁等等。宪法修改由于其比较显性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而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而宪法变迁却很少有人谈及。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社会生活之中却存在着此类现象以及关于这种现象的争论,因而似有探讨此类现象之必要。本人不揣浅陋,冒昧地写出拙文以试探讨。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一词一般在四种意义上加以使用:(1)世界各国宪法,或某一国宪法发生或发展的经过;(2)一国宪法制定修改的经过;(3)一国的成文宪法,并未修改,由于解释与惯例的变更,或国会制定的法律,使其实质上的含义发生变化;(4)具有固定性的宪法能够适应动的时代潮流而维持其生命之意,宪法一方面仍可维持其根本精神,同时又得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迁。本文是就其第三种意义加以运用的。[1]

宪法变迁[2],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式之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3][4]

其实,在学理上,宪法变迁一般在两种意义上加以运用的:第一,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宪法变迁,是指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宪法条文没有变动,但它的实质内容及社会效果却发生了改变,它关注的是微观的宪法规范;第二,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变迁,是指由于宪法的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宪法在观念、内容与体系结构等方面,均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沿革,它关注的是宏观的宪法制度。我们所说的宪法变迁是就其第一种意义加以探讨的。

最早提出宪法变迁的概念并将之系统化、理论化的是德国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inek)。他于1906年的《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宪法变迁的五种情形:(1)根据议会、政府或法院的解释而发生的变化,如议会在其订立的议事规则之中,允许了为宪法所不允许的秘密会议等情形;(2)出于政治上的必要而发生的变化,如根据当年德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参议会都必须加以召集,但最终成为常设会议;(3)由于宪法上的惯例而引起的变化,如在英国出现的失去众议院信任的国务大臣必须辞职的惯例,即属此情形;(4)由于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产生的变化(不过,君主的否决权和大臣的弹劾制度即使没有被实行也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为此,在此情形之下不会引起宪法变迁);(5)宪法精神的根本变化,如在美国,国会的势力从本会转移向委员会,尤其是转移向财政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就属于此情况。[5]

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同属于宪法规范因应于社会生活的变动形态,两者的区别何在?宪法修改是通过宪法文本的修改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而宪法变迁则是在保持文本的一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进行的[6].宪法修改只能通过严格的修改程序进行,而宪法变迁则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惯例或政治传统等方式来实现。因而,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的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7][8]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是一个极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它关系到对宪法变迁的法性质的承认以及宪法变迁对现实政治体制的法效力问题。

在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上存在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为习惯法说,即肯定宪法变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满足一定的要件,如与宪法规范相冲突的国家行为长期反复出现,并为国民的法意识所认可,在此情形下,该国家行为就具有一种习惯法的性质,从而自然引起宪法规范的改变或废除。

第二种学说为事实说,即否定宪法变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违宪的国家行为仅仅只是一种事实的存在,根本不具有任何法的性质,为此谈不上会导致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

第三种观点则是惯例说,此说认为,该类国家行为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也并不是一种“法”,而是一种惯例(Convention)。根据这种学说,该类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并不具有改变宪法规范的效力。

上述三种学说中,第一种学说侧重于从宪法的现实性价值出发,认为这种国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此,宪法规范就会变成具文,立宪的基础便会遭到破坏,陷于实用论之中,不利于一个国家立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第二种学说尊崇法规至上的原则,无视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生活冲突的事实,认为这种国家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视宪法的现实性价值。如此,宪法调整不了社会实际生活,而社会实际生活定会冲破宪法规范的束缚而出现违宪现象或受到束缚而停滞不前;第三种学说认为该类国家行为具有一定层次上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较为妥当。因为它兼顾宪法的现实性价值与规范性价值,能够较为及时有效地调整社会生活,而且能够为另一种宪法变动形式-宪法修改准备条件和时间,同时也便于一个国家立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宪法变迁现象虽具有其合理性,然而正如任何事物一样超过了度,便失去了其合理性的空间,宪法变迁亦如此;正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没有确立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弱势地位。的确,盲目承认宪法变迁,则会使宪法修改这一程序无用武之地,这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同时,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加以否认。那么,宪法变迁的界限是什么?正如前文所说,宪法既具有规范性价值,又具有现实性价值,是两者的统一。在规范与现实冲突的条件下,便涉及到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的价值权衡。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孰优孰先,不可盲目定论,一定要结合具体实际来加以考虑。然而,提出抽象的衡量标准却是适宜的。

在关于宪法变迁的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 Hesse的研究成果较为瞩目。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9]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ents)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clig keite des Staates)。[10]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11]

正如上述论及宪法变迁的性质时所指出,宪法变迁这种现象是一种“惯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并不具有改变宪法规范的效力。因而,笔者认为,明显违反宪法规范的,如与宪法的语词直接相抵触,并不能称之为宪法变迁。同时,故意通过宪法解释或公权力的运用等使宪法规范发生变迁的情形,如其并不具有正当性,其动机和内容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也不能视之为宪法变迁。因而,我们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变迁的范围,一方面,宪法变迁不能突破宪法条文的可能含义,即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能将其涵摄于宪法条文的含义之内(当然,宪法惯例、政治传统等也只能具有其补充性,而不能越于宪法条文的含义之外);另一方面,宪法变迁应当具有其宪法价值体系的正当性,其动机与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只有符合上述的两种界定,才能称之为宪法变迁,否则就是违宪现象,而不能给予其合理性的评价。

四、外国宪法变迁事例

作为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生活冲突的解决形式之一,宪法变迁现象在各国的运行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众多的国家都曾出现,有的甚至得到了国家机关的确认。

德国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过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此判决中,德国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宪法变迁的实践意义。

在高度文明的美国,宪法变迁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联邦最高法院对种族隔离、正当法律程序、堕胎案件、州际贸易管理权等的种种解释和“总统不得连任两届”、总统办事机构的设立运行等惯例及其对运行的影响,均是宪法变迁的表现形式。以至美国学者布赖斯指出:“美国宪法为解释所发展,为判例所修饰,为风俗习惯所扩张”。

在不成文宪法的英国,也存在大量的宪法变迁的事例。例如,内阁的提案不为议会同意时应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议会进行选举,以及国王只是虚位元首,“统而不治”。这些皆是靠惯例、政治传统等来实现变迁的事例,而不曾为成文法所规定。

对宪迁现象最值得关注的是日本的宪法变迁现象,即日本宪法第9条解释与运用的问题。二战后,日本制定的新宪法最大的特色是放弃战争,否认国家的交战权,确立和平主义思想。其第9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了达到前款的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而由于右倾军国主义势力力量的增强以及美国占领当局的纵容,战后日本逐渐建立起强大的自卫队。至此,自卫队的存在是否属于宪法变迁的现象,在日本宪法学界引起激烈的争议。大部分日本宪法学者均认为日本存在自卫队违宪问题,不存在宪法变迁问题[12].然而,近年来,日本自卫队势力的逐渐强大以及右倾军国主义势力的种种举动,不得不引起作为日本近邻的我国的极大关注。

五、我国的事例及有关争论

外国的宪法变迁的事例已经写完,那么,我国有没有类似的现象呢?有!例如,我国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至1982年制定了11个法律。这便是宪法变迁的一个事例。[13]并且在有关理论争辩中也有所涉及,前几年有关学者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便是。

按“良性违宪”的提出者与支持者-郝铁川教授的说法,“良性违宪”是指国家机关的一些举措虽然违背当时宪法的个别条文,但却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14]他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国的立宪体制等几个不同层面对“良性违宪”现象加以肯定,同时也对该类现象加以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而“良性违宪”的反对者,童之伟教授对该观点进行了批驳,并提出“形式合宪”这一概念。他认为,如果理想化地对“良性违宪”加以肯定,会破坏法治,危及我国刚刚建立的体制。同时,为了顾及“良性违宪”现象的合理之处,他提出“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这一理论概念,并将之概括为 “形式合宪”,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做出的行政行为,虽然事实上不一定合宪,但按照逻辑和通行的语义确定方法,在最大限度从宽解释有关宪法条款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合宪的外观。[15]宪法实施的灵活性的实现方式不应当到任何一种违宪形式中去寻找,而只能通过合理地解释宪法的方式来获得,也即,通过在最可能的范围内扩大解释宪法的方式来使社会实际生活纳入宪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从而实现宪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其实,这里也就涉及到了宪法变迁的问题。在前述叶林纳克(G·Jellinek)对宪法变迁情形的分类中,第一种即为“根据议会、政府或法院的解释而发生的变化”。童之伟教授所说的“形式合宪”这一现象,不就是这一情形吗?在有的学者的分类中,明确将因宪法解释发生的变迁明确列为宪法变迁的一种情形[16].因而,可以说童之伟教授的这篇文章间接地提出了“宪法变迁”,只不过没有明确而己。即通过对宪法最大化的解释,达到宪法对社会实际生活的调整,实现宪法规范的变迁。

当然,童之伟教授的这篇文章肯定了“形式合宪”,但也有其遗憾之处。正如宪法变迁有其界限,“形式合宪”作为“宪法变迁”的一种情形,应有其界限,而童之伟教授并未提出。而此为这篇文章的遗憾之处。

参考文献:

[1] 参见林纪东著:《中华民国宪法释论》(影印本),中华民国七十年十月改订四十一版,第27页;刘庆瑞著:《中华民国宪法要义》,三民书局总经销,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三月八十三年修宪后修订版,第19页至29页。

[2] 国内有学者称之为“宪法演变”,并区别了这两个概念。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参见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出版,1997年3月第1版,第394页以下。

[3] 引自韩大元:《宪法变迁理论评析》,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秦前红著:《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4] 台湾有学者提出“宪法的成长”这一概念,与此意思相近,但又有不同。“宪法的成长”,意指宪法与国家环境相融合的过程,“宪法出于成长,而非出于制造”。宪法成长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风俗习惯的扩张、政治传统的补充、文字的自然适应、出于解释的途径、透过宪法修改的途径等。参见董翔飞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三民书局总经销,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修订版三十二版,第17至36页;邹文海著:《比较宪法》,三民书局印行,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九月十版,第8至16页。

第7篇

【关键词】制度新制度经济学诺思制度变迁理论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意见高度统一的学派,而是一个“植根于现实经济理论的特定共识集合”,其中以华盛顿大学著名经济学家诺思为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有多种评论和争议。本文认为,通过了解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演进过程,并将它与其它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这一理论鲜明的开放性特征。

“开放性”一词涵义可以作多种解释。在本文中,“开放性”指制度变迁理论倾向于不断将更多的因素特别是制度等社会因素纳入经济思考范畴这种“扩大”的范式特征。

二、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演进

诺思有关制度的经济理论和经济史观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早在1973年,诺思与托马斯(north and thomas,1973)合著著作的核心观点就是制度决定经济绩效,而相对价格变化则是制度变迁的根源。其中,诺思主要围绕效率展开讨论,认为相对价格的变化之所以能够产生制度变迁,是因为它产生了构建更有效率的激励制度。在这部书中,诺思提出,历史上无效率制度之所以能够保留,是因为统治者目光短浅,使个人激励与社会福利发生了背离,但这个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

在著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north,1981)中,诺思抛弃了以效率考查制度的角度,认为大量产权的设计来源于统治者的自身利益需要,而交易费用则使得无效率产权普遍存在。诺思在本书中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经济史框架,以人类经济从原始社会到现今上万年的发展,印证了他的观点。诺思认为,“制度是人和资本存量之间以及资本存量、商品劳务的产量和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知识存量的积累、意识形态,特别是产权的明晰是其中关键的因素。然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为什么竞争不能淘汰无效率的制度?如何解释长期经济绩效之间的显著差异?

1990年,诺思完成了又一部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在这本书中,诺思首先对“制度”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一点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接下来,诺思探讨了制度研究的方法基础和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并着重分析了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诺思关注制度变迁的路径问题,是想以此来回答“什么决定了社会、政治或经济的演化的不同模式?我们应该如何解释那些持续性差的经济体的长期存在”。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提出了“路径依赖”的观点,认为“发展路径一旦被设定在一个特定的进程上,网络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得自于历史的主观模型,就将强化这一进程”。诺思还给出了大量的经济史事实和论述来印证这样的观点,即制度在社会中具有比人们之前所认为的更加基础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长期绩效的根本因素”。更进一步地,制度是联系两对关系的核心:一是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二是他们的相互关系对经济变动(包括经济的增长和停滞、倒退)的作用关系。这部著作用不大的篇幅对人类社会的制度方面和制度的变迁过程作出了系统性的分析,并且有大量的、可靠的经济史资料作为印证,因此它成为制度经济学的经典著作之一。

然而,诺思的研究并没有到此停止,他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又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并给予了自己的回答。这些问题主要着眼于社会中制度的形成缘由。首先,诺思在研究中提出,是什么导致了交易费用水平的变动呢?答案是“非人际关系化交换”的市场制度、政府保护和实施产权的信念以及现代科技革命带来的收益增长。诺思还对欧洲历史上近代市场秩序的自发性构成过程做了研究,致力于解释在没有国家干预时,一些有利于现代竞争市场运行的规则是如何自发形成的。基于此项研究,诺思还进一步探讨了经济增长和政治体制变革之间的相互作用。

进入21世纪,诺思的思想又有了新的进展,他于2005年出版了著作《理解经济变迁过程》,在这本书中,他探讨了民主制和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必须有效约束政府,才能确保市场的良好运行。在2007年,诺思与学者沃里斯、温加斯特合作了《诠释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在这篇文章中,诺思又提出了新的观点,他认为,经济学的理论和政治学的理论必须有效地整合在一个分析框架之中,才能够对历史作出有效的解释。他们还创造了“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两个概念,认为作为有限准入秩序社会代表的自然政府是人类社会的自然形式,它通过操纵经济产生租金,并用这些租金获得政治上的稳定;而开放准入秩序则激发了竞争,竞争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的进程则正是由有限准入秩序走向开放的准入秩序,而这个过程是没有内在必然性的,诺思等人对于这个“转型过程”也没有给出确定的解释,而是将其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作为一个二十世纪后半叶兴起的社会经济理论,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始终是一个探索性的框架;同时,这个框架是不断开放的,不断对制度的形成、变化、作用做出新的探讨。因此,我们在理解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时,不应将其当作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来看待,而应当将其当作一种开放性的理解社会进程的思路。

三、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与之前理论的比较

1、诺思与新古典理论

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诺思对新古典理论的“工具理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新古典理论假设人拥有必要的信息并且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但是忽视了这个假设必须以高度发达的市场制度为前提,而新古典理论往往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忽视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的存在。

本文认为,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既是对新古典理论一定程度上的继承,也是在方法论上的重要变革,并体现出了比新古典理论更强的开放性。新古典理论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模型,通过用“理性人假设”和“边际效用理论”将社会经济现象囊括在一个抽象的框架之中,而诺思所引入的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不仅是对新古典模型的一种补充,更是对新古典模型试图以单一因素解释经济活动的挑战。

2、诺思与传统经济史学家

传统的经济史观点认为,工业革命和技术的进步是导致人类社会进步的关键。但是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却从多个方面质疑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虽然对技术的强调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技术本身无法解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未能实现技术潜在收益的现实,也无法解释“在大部分技术人皆可得的情况下,富国与穷国之间还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差异”。

诺思对传统经济史观点的反驳,体现出更强的开放性特征。首先,诺思否定以单一因素诠释历史的看法,认为虽然技术起着不可否认的关键作用,但是不能将其作为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本文认为,技术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因素,一种技术如果要对社会经济的变化发生作用,就必须作用于人的因素或者被人格的因素所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不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至少不可能是一种充分条件。诺思正是以此说明一个合理的框架绝不能用技术说明一切,应该探讨技术背后更深层的原因。

四、诺思制度变迁理论开放性的进一步探讨

很多学者认为诺思使得对经济史的分析变成了一个“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无限循环。诺思强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又同时认为技术等因素不可忽视,在90年代的著作中,他还特别注意研究制度与其他因素的交互作用,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中,更是将“心智”和“理解力”等概念引入研究,因此被认为降低了理论的解释力。同时,国内学者还认为,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有两个问题,一是他在用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观点解释问题遇到困难时,引入了意识形态理论,认为人们因认识的约束而从事道德的、纪律的、利他的行为活动;二是他在解释为什么一些制度未受挑战和为什么一些变迁按旧体制固有的方式进行时,提出了“保守原理”——现存制度所起的保守影响。路径依赖的“保守原理”在实质上也是一种特地安排的补充。以上两个问题都在于将不同的理论前提纳入了同一个框架中,而它们之间是无法相容的(蒋雅文,2000)。

下面,本文将从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几点进行切入,探讨其开放性的特征和意义。

1、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与政治、经济的关系所体现的开放性

本文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谁先谁后”的因果关系来考量诺思对于政治经济关系的看法。虽然诺斯多次对“制度的来源”进行探索,但他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何者为先、何者为其他一切的原因这类问题。

诺思概括道,“特定的制度约束格局有特定的经济(和政治)模型”,这里着重指出这类模型通常对制度的变化有很高的敏感性。同时还认为,“政治与经济之间极为复杂的内在联系,是我们理解任何一种经济绩效时都要考虑的”,因此宏观经济模型和微观经济模型都应当纳入制度的因素。诺思在几部著作中,都通过分析荷兰与英国两个国家的成功经历,证明了制度以及与制度紧密联系的政治活动对经济的至关重要的影响。

近期的研究中,诺思更进一步扩大了“制度”概念的范畴,并且更加鲜明地将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他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将政治学和经济学融为一体的框架,不能再坚持那种“将政治视为完全外生的经济理论”或者“将经济视为完全外生的政治理论”。诺思所要建立的这个框架从根本上说是开放的。

应当说,诺思对制度的定义是包括科斯、杨、哈耶克在内的众多对制度、社会秩序等概念有研究的经济学家中最宽泛并具有开放性的。他所指的“institutions”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定义,而是较为开放地包括了社会习俗等非正式约束。在经济活动中,这些因素往往对人的行为产生了很强的影响,甚至对于政治等“显性”制度的实施效能起着十分关键、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是不可忽视的。新古典经济学和其他一些经济学流派正是因为忽视了这些因素,造成体系的封闭性,而使得其经济理论机械化,在一些问题上失去解释力。

2、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意识形态观念所体现的开放性

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概念对于解决白搭车问题必不可少,并且对于说明那些非市场资源配置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也是必须的。另外,诺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和他借用的新古典理性人前提之间有补充的关系,却并没有本质的对立性。因为意识形态并不是“非理性”的,而是人的理性在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因此是“社会中”的理性,这种理性的人追求一定社会习惯、传统中的利益最大化。本文认为这是诺思对新古典“理性人假设”的开放性解读。

3、开放性是否减弱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力

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既基于新古典的一些理论,又纳入了制度这一核心要素,还包括意识形态、个人的心智构建等因素,并且从发展趋势看,诺思的理论仍然持一种开放的态度。那么,这种开放性是否会削弱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能力呢?本文认为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之所以认为对各种因素开放会减弱一种理论的解释力,是因为我们希望将社会发展归于某一种或几种确定的原因。这种希望使我们总是倾向于建立一个简单的、封闭的框架来解释问题,而诺思的理论恰恰纠正了这个错误。现今社会中,不仅左右经济活动的因素十分多样,人们看待历史的角度也比过去更加多元化。显然,那种希望用一个因素或者单一理论框架来解释一切人类行为的尝试,必然面临失败。这种必然趋势,启示我们放弃这种单一的、封闭的理论范式,而是采取一种更加开放的框架。诺思的理论将政治、社会和文化习俗融为一体,虽然在“给出确切答案和简化的分析”方面能力有限,但是却为历史研究、社会研究和经济研究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其进步之处正在于这个开放性的框架——作为一个研究范式的“内核”和“保护带”——能够不断容纳更多的新问题,从而不断增强解释力并强化这一范式本身。

五、结论

道格拉斯·诺思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其制度变迁理论备受争议,但是本文认为,其开放性和包容性不仅不是弱点,而恰恰是进步之处。它从制度、意识形态等角度为我们分析历史、社会、经济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和思维范式。

【参考文献】

[1] 道格拉斯·诺思著,杭行译,韦森校: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格致出版社,2008.

[2] 道格拉斯·诺思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m].商务印书馆,2007.

[3] 道格拉斯·诺思著:理解经济变迁过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 道格拉斯·诺思、托马斯著,厉以平、蔡磊译:西方世界的兴起[m].华夏出版社,1999.

[5] 道格拉斯·诺思、约翰·沃里斯、巴里·温加斯特:诠释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c].中信出版社,2007.

[6] 蒋雅文: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评析[j].经济科学,2000(5).

第8篇

关键词:制度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 比较 制度安排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前者始终把制度及其演进作为研究的对象。西方正统经济学视制度为既定的。通常不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新制度经济学在西方兴起以后。开始把制度看作经济领域的一个内生变量,研究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由于它吸收了许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方法和原理,所以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许多相通和相近的地方。但由于其资产阶级的立场和局限性,新制度经济学在许多方面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着原则的区别。本文力图通过对两种制度变迁理论从基本假设、方法论、制度变迁的动因和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二者的可沟通之处进行讨论。提出在我国新旧制度转轨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一切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部必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制度的框架内进行。

一、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内涵

(一)什么是制度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制度下了不同的定义。以科斯和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下了不同的定义,尽管在具体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在基本含义上是一致的,即他们都认为制度是在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它们规定人们选择空间和相互间的关系,制约人们的行为。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描绘为符合人性需要。由人们制定和选择的东西。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创始人虽然并没有从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们的著作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使用了“制度”这一概念,例如“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制度”,“土地制度”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社会生产关系当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演变的人们之间的必然关系,将制度视为依存于这些客观关系。反映其要求的规则,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所说的制度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制度体系。这个体系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一是指社会运作层面的具体规则,规范等,即在一定社会制度下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各个妇成部分和侧面。前一种制度可以叫做社会制度,后一种制度可以叫做具体制度。

(二)制度变迁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及其创新是新制度产生、否定、扬弃旧制度的动态过程。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制概念有两层含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也有两种内涵:一是指社会根本制度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演变;二是指某种具体制度的产生,演变和更替。当把各种具体制度的变迁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时,就是考察社会制度的变迁:当研究社会制度中各组成因素的变迁时,就是研究具体制度的变迁。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研究“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它的分析框架是:分析变化了的自然环境,产权,意识形态等如何向人们提供新的获利机会。从而提供变革旧制度,创造新制度的动机,指出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节约某些交易成本,人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而当新制度所能提供的边际收益相当于旧制度运行所需付出的边际成本叶,制度变迁就会暂时停止,制度结构就会达到某种“均衡”,当环境再次发生改变时,又会发生新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从而就会产生制度创新制度变迁。

二、两大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都认为制度不是凝固不变的,但是两种理论对制度如何变化,其决定因素,变迁的动力,变化的过程和规律的分析,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在西方关于制度变革的理论中,诺斯的理论最有特色,最为全面和透彻,也最具有代表性。

(一)关于人格假设和分析方法

在人格假设上。诺斯的假设融进了一些历史唯物主义因素,从而拓宽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假设。但在另一方面,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超越经济人假设,他的理论也是构造在经济人假设之上的。例如:他的理论分析的起点是经济人的成本―收益分析;他对制度变迁的具体考虑,包括动力,条件,过程,效率评价等等也都是建立在经济人的分析基础之上的。建立在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上,诺斯吸收了一些马克思的分析方法,如理论与历史的统一,历史的非均衡系统动态分析等。但是,他的历史分析方法是建立在经济人的理性分析基础之上的,又侧重于历史归纳法,同时他的系统动态结构分析法夸大了国家与意识的作用,颠倒了存在与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因而是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哲学基础的。诺斯分析产权制度变迁的核心方法,仍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马克思对人格的假设是牢固的奠定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他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一方面。作为客体的人,马克思认为是现实的。历史的与社会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指出人的主体性,作为主体的^既是历史的有目的的创造者。又是社会历史的推动者。在此入格假设基础上,马克思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是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马克思在研究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按照社会经济制度的历史发展的真实进程来把握其规律。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态分析方法阐明各种产权制度的形成,发展,衰落和嬗变。

(二)关于制度变迁的主体

诺斯基于个人主义下的经济人假设,吸收熊彼特的企业家创新理论,认为“广义企业家”是产权制度变迁的主体。他认为,在稀缺经济下的竞争导致企业家和组织加紧学习以求生存,并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潜在利润,创新现有制度。诺斯将变迁的主嫩分成“两级行动团体”即“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创新第一步是由“初级行动团体”进行,而“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次级行动团体”是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而进行制度变迁的团体。它追求目标的实现是通过迂回的收入在分配方式上来实现的,因而它应是一个“准企业家”团体。这样,两级主体都是诺斯定义内的企业家。

马克思主义的人格假设是主体与客观条件的统一,因此他认为制度变迁的主体是生活于同生产力构成矛盾统一体的一定生产关系下的人。同时,由于他认为不同利益集团和阶级关系下的人对制度变迁的反 应,要求和表现是不同的,而且先进的生产力是导致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力,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必然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利益集团和阶级,即人民群众。

(三)关于制度变迁的原因,动力和条件

1 马克思的解释。马克思把生产力的变化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始终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当生产力发展到旧的经济制度不能容纳的地步,这种经济制度就要被迫发生变化。“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马克思在指出生产力是经济制度变迁的动力的同时,特别强调这个动力是客观的,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在强调生产力是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的前提下,马克思又进一步分析了决定经济制度产生与灭亡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并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性命题:“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之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作为系统结构分析,马克思除分析了制变迁的客聊条件之外,同时还分析了包括阶级,政党,国家,意识形态等在内的主观条件。

2 诺斯的解释。对制度变迁动力和条件的分析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他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是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外部利润”。产生潜在利润的原因,则是因为有许多外部性变化,包括:规模经济的变化;对风险的厌恶;市场失灵与不完善等等。这些外部因素的变化成为诱导人们去努力改变制度安排的来源。关于制度变迁的条件,诺斯计为,潜在利润的形成是导致变迁的客观条件。至于充分条件,则是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利润而支付的成本。同马克思相似,诺斯也认为制度变迁应具备一些主观条件,他也特别强调国家与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但是在强调这二者的作用时,他颠倒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结果滑进历史唯心主义中去了。

(四)关于制度变迁的方式和过程

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自然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可以通过改良而永恒存在的,制度创新以渐进式为主,革命式变迁不必也不可能发生。他反复强调制度变迁“是完全连续性的,制度变迁一般是渐进式的”。他把制度变迁描绘成一条从边际部分开始,只有量变没有质变的、平稳的、渐进的、连续的和谐之路。这样,诺斯就无法看到人类历史发展不同阶段上的本质区别,而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看作是现行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同样认为制度变迁有渐进式与革命式两种,但更加重视革命式变迁。马克思认为在一定社会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改良是不断发生的,但要解决社会根本矛盾,必须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做革命性 的变革。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没有永恒的事物。任何社会制度都是有生有灭的,其发展遵守否定之否定规律,每一次否定都是一次革命,这种革命不是对旧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中发展。。根据这种社会发展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区分五个有本质不同的阶段,新的社会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是对旧制度的革命。同样,资本主义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更不是永恒不变的,终究会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

(五)关于制度变迁效果的评价

两方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于制度变迁合理于否的评价主要是由二者的理论基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以生产力标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则是建立在交易费用理论和博弈论之上的,交易费用论是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和基础。

对于制度变迁的效果,西方经济学家主要以能否降低交易费用作为评价标准。交易费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交易费用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广义的交易费用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诺斯等人通过传统的寻租理论把交易费用引入了政治分析之中,把制度变迁看成是一系列自愿性再契约或默认的资源再契约,只要政治交易费用为零,政治权利经过自由交换,就能达到最优的状态。其实,制度的生成和演变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也是多方面的。诺斯将许多重要的因素抽掉,只将交易费用作为唯一因素的分析方法是不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则以生产力标准评价制度变迁,即看它能否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由了马克思和周格斯都高度重视人的发展,他们在评价制度变迁时还经常分析人在一种制度下的发展程度,并高度颂扬了共产主义阶段人的全面发展。这并不是双重标准,因为人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生产力:生产力水平越高,人发挥的作用越重要和突出;生产力的发展是为人服务的,为人类造福的;人的高度、全面发展是生产力极高发展的标志。因此,生产力标准实际上包括了人类发展的标准。

(六)关于构建理论的目的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主要是为了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与社会形态的内在规律,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指明方向和途径。西方的制度变迁理论实质上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应用与拓展,它既不是为了构建完整的资本主义制度经济理论体系,也不是为了揭示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只是在运用现有的新古典经济学解释现实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不得不涉及到诸如产权结构等制度的构建与变迁,这就使新制度经济学家始终是从经济运行的角度去研究制度及其变迁,而且他们认为只有私有制才是最完美的制度安排。所以西方制度变迁理论是以完善私有制,解决私有制动行中的问题为目的的。

(七)两种制度变迁理论的相通之处

对两种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比较,二者的确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两种理论也有相同或能够相互沟通之处。具体说来,两种理论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研究对象上,两者都把制度视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内生变量,都研究经济制度发展运动的一般规律以及一定的经济制度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

第二,在分析方法上,两者都注重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都对制度进行了系统结构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变迁的历史既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发展过程,也是社会经济形态整体演进与变革的过程,所以只有历史地系统地考察这一历史过程,才能科学地解释制度的变革。诺斯与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和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也注重经济史和制度变革史的考察,以论证其理论假设。

第三,两者都重视国家和意识形态在制度稳定和变迁中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属于上层建筑,它的变迁决定于经济制度的变迁,但根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国家对于经济制度的变迁与巩固也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新制度经济学家则认为国家是推动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尽管强调了国家的作用,但实际上颠倒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另外,两种制变迁理论,都认为不能脱离意识形态来分析制度变迁。他们的制度变迁理论中都有一个意识形态理 论,并且都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群体性。

第四,对于制度变迁的动力,也有相同的地方。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是制度变迁的动力,这种分析是科学的。两方的制度变迁理论关于“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制度变迁原因的深入分析,也可以显示出与马克思主义相似的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因为,相对价格的变化,说到底也是由技术进步与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

三、坚持在现行制度下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和两方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不同。研究的对象和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差异,但这种差异性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互补性。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科学的理论,是指导我们进行改革开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而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除了在根本立场上与马克思主义对立以外,在其他方面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融合的。因此我们既不能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理论而否定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理性,更不能以新制度经济学取代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理论。对这两种理论认真分析研究,有助于加快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

第9篇

【关键词】制度新制度经济学诺思制度变迁理论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意见高度统一的学派,而是一个“植根于现实经济理论的特定共识集合”,其中以华盛顿大学著名经济学家诺思为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有多种评论和争议。本文认为,通过了解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演进过程,并将它与其它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这一理论鲜明的开放性特征。

“开放性”一词涵义可以作多种解释。在本文中,“开放性”指制度变迁理论倾向于不断将更多的因素特别是制度等社会因素纳入经济思考范畴这种“扩大”的范式特征。

二、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演进

诺思有关制度的经济理论和经济史观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早在1973年,诺思与托马斯(North and Thomas,1973)合著著作的核心观点就是制度决定经济绩效,而相对价格变化则是制度变迁的根源。其中,诺思主要围绕效率展开讨论,认为相对价格的变化之所以能够产生制度变迁,是因为它产生了构建更有效率的激励制度。在这部书中,诺思提出,历史上无效率制度之所以能够保留,是因为统治者目光短浅,使个人激励与社会福利发生了背离,但这个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

在著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North,1981)中,诺思抛弃了以效率考查制度的角度,认为大量产权的设计来源于统治者的自身利益需要,而交易费用则使得无效率产权普遍存在。诺思在本书中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经济史框架,以人类经济从原始社会到现今上万年的发展,印证了他的观点。诺思认为,“制度是人和资本存量之间以及资本存量、商品劳务的产量和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知识存量的积累、意识形态,特别是产权的明晰是其中关键的因素。然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为什么竞争不能淘汰无效率的制度?如何解释长期经济绩效之间的显著差异?

1990年,诺思完成了又一部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在这本书中,诺思首先对“制度”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一点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接下来,诺思探讨了制度研究的方法基础和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并着重分析了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诺思关注制度变迁的路径问题,是想以此来回答“什么决定了社会、政治或经济的演化的不同模式?我们应该如何解释那些持续性差的经济体的长期存在”。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提出了“路径依赖”的观点,认为“发展路径一旦被设定在一个特定的进程上,网络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得自于历史的主观模型,就将强化这一进程”。诺思还给出了大量的经济史事实和论述来印证这样的观点,即制度在社会中具有比人们之前所认为的更加基础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长期绩效的根本因素”。更进一步地,制度是联系两对关系的核心:一是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二是他们的相互关系对经济变动(包括经济的增长和停滞、倒退)的作用关系。这部著作用不大的篇幅对人类社会的制度方面和制度的变迁过程作出了系统性的分析,并且有大量的、可靠的经济史资料作为印证,因此它成为制度经济学的经典著作之一。

然而,诺思的研究并没有到此停止,他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又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并给予了自己的回答。这些问题主要着眼于社会中制度的形成缘由。首先,诺思在研究中提出,是什么导致了交易费用水平的变动呢?答案是“非人际关系化交换”的市场制度、政府保护和实施产权的信念以及现代科技革命带来的收益增长。诺思还对欧洲历史上近代市场秩序的自发性构成过程做了研究,致力于解释在没有国家干预时,一些有利于现代竞争市场运行的规则是如何自发形成的。基于此项研究,诺思还进一步探讨了经济增长和政治体制变革之间的相互作用。

进入21世纪,诺思的思想又有了新的进展,他于2005年出版了著作《理解经济变迁过程》,在这本书中,他探讨了民主制和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必须有效约束政府,才能确保市场的良好运行。在2007年,诺思与学者沃里斯、温加斯特合作了《诠释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在这篇文章中,诺思又提出了新的观点,他认为,经济学的理论和政治学的理论必须有效地整合在一个分析框架之中,才能够对历史作出有效的解释。他们还创造了“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两个概念,认为作为有限准入秩序社会代表的自然政府是人类社会的自然形式,它通过操纵经济产生租金,并用这些租金获得政治上的稳定;而开放准入秩序则激发了竞争,竞争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的进程则正是由有限准入秩序走向开放的准入秩序,而这个过程是没有内在必然性的,诺思等人对于这个“转型过程”也没有给出确定的解释,而是将其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作为一个二十世纪后半叶兴起的社会经济理论,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始终是一个探索性的框架;同时,这个框架是不断开放的,不断对制度的形成、变化、作用做出新的探讨。因此,我们在理解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时,不应将其当作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来看待,而应当将其当作一种开放性的理解社会进程的思路。

三、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与之前理论的比较

1、诺思与新古典理论

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诺思对新古典理论的“工具理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新古典理论假设人拥有必要的信息并且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但是忽视了这个假设必须以高度发达的市场制度为前提,而新古典理论往往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忽视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的存在。

本文认为,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既是对新古典理论一定程度上的继承,也是在方法论上的重要变革,并体现出了比新古典理论更强的开放性。新古典理论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模型,通过用“理性人假设”和“边际效用理论”将社会经济现象囊括在一个抽象的框架之中,而诺思所引入的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不仅是对新古典模型的一种补充,更是对新古典模型试图以单一因素解释经济活动的挑战。

2、诺思与传统经济史学家

传统的经济史观点认为,工业革命和技术的进步是导致人类社会进步的关键。但是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却从多个方面质疑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虽然对技术的强调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技术本身无法解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未能实现技术潜在收益的现实,也无法解释“在大部分技术人皆可得的情况下,富国与穷国之间还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差异”。

诺思对传统经济史观点的反驳,体现出更强的开放性特征。首先,诺思否定以单一因素诠释历史的看法,认为虽然技术起着不可否认的关键作用,但是不能将其作为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本文认为,技术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因素,一种技术如果要对社会经济的变化发生作用,就必须作用于人的因素或者被人格的因素所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不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至少不可能是一种充分条件。诺思正是以此说明一个合理的框架绝不能用技术说明一切,应该探讨技术背后更深层的原因。

四、诺思制度变迁理论开放性的进一步探讨

很多学者认为诺思使得对经济史的分析变成了一个“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无限循环。诺思强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又同时认为技术等因素不可忽视,在90年代的著作中,他还特别注意研究制度与其他因素的交互作用,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中,更是将“心智”和“理解力”等概念引入研究,因此被认为降低了理论的解释力。同时,国内学者还认为,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有两个问题,一是他在用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观点解释问题遇到困难时,引入了意识形态理论,认为人们因认识的约束而从事道德的、纪律的、利他的行为活动;二是他在解释为什么一些制度未受挑战和为什么一些变迁按旧体制固有的方式进行时,提出了“保守原理”——现存制度所起的保守影响。路径依赖的“保守原理”在实质上也是一种特地安排的补充。以上两个问题都在于将不同的理论前提纳入了同一个框架中,而它们之间是无法相容的(蒋雅文,2000)。

下面,本文将从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几点进行切入,探讨其开放性的特征和意义。

1、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与政治、经济的关系所体现的开放性

本文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谁先谁后”的因果关系来考量诺思对于政治经济关系的看法。虽然诺斯多次对“制度的来源”进行探索,但他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何者为先、何者为其他一切的原因这类问题。

第10篇

摘要:文章提出中国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和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政府主导主要表现在由政府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向和准则、实施制度供给、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和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而渐进性则主要表现在从增量改革逐渐向存量改革过渡、从局部改革逐渐到整体性推进和先易后难的变迁进程。文章还论述了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和渐进式制度变迁各自的优缺点。 

 关键词:制度变迁/政府主导/渐进

   所谓制度,如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思所表述的,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25~226页。)。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注:苗壮:《制度变迁中的改革战略选择问题》,《经济研究》1992年第10期。)。而所谓制度变迁方式则是指“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等的总和”(注: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制度变迁指的是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过程。

   一、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大致上可以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方式。诱致性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而强制性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4页。)。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变迁方式受制于有着特定偏好和利益的制度创新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代表国家的政府,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因而,“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1页。)维护基本的经济结构,并通过提供其他的一系列规则来减少统活国家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在中国的集权式政治结构中,政府(本文在运用这一概念时,广义的和狭义的混合使用,但更多的时候是指广义的政府——国家)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对比优势,而且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因而,中国的改革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和时间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此外,中国在破除计划体制的同时,市场体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计划和市场都不完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资源配置的效率,需要政府以制度创新衔接不完全的计划和不完全的市场。因此,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政府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向和准则。中国的制度变迁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无论怎样变迁,都不能背离一个基本路线,这就是由中共十三大所界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基本路线的核心同时也是最具操作性的实质内容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改革开放。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任何制度创新主体所追求的目标都是自身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而核心领导者在制度创新决策时首要的目标就是维护和加强其政治权威,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并使公开地和潜在地反对自己的政治力量降到最小,以维持其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一切制度变迁都是在上述基本路线的范畴内进行的,一切违反和损害基本路线的行为都受到禁止。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偏好于采取“试错式”的渐进改革方式,其目的就是要使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和深度控制在预期有利于巩固和增强共产党政治权威的限度之内。

   第二,政府以制度供给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实施制度供给。如根据既定目标和约束条件,规划体制改革,包括确定改革的方向、原则、形式、步骤和突破口等;根据改革的总体方案,调整所有权关系,开放市场,调整产业政策,制定新的规则或条件,建立一套新的行为约束机制;建立惩罚条令和程序,约束社会的各行为主体在政府设定的制度规则范围内活动,否则,要受到一定的违规处罚;统一思想观念,即建立一套可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意识形态,以减少新规则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阻力,降低交易费用。

   第三,政府设置制度进入壁垒,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诱致性的制度安排是微观主体在感知到获利机会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之间的合作,形成自愿性契约而完成的。任何人可以通过比较一项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率,自主行使进入或退出权。但是,在我国,制度创新方案是根据政府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来评估和选择的,即使微观主体感知到获利机会,如果没有政府的许可或授权,也不能自主“进入”可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创新,也难以“退出”由政府作出的制度安排(注: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兼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手段,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进入权,如限制市场准入权和政治体系进入权等,使制度创新活动被控制在政府所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偏离政府设定的制度变迁轨迹的情况的出现。

   第四,政府有选择地放松制度准入条件,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并提高其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我们说中国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这并不否认中国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由微观主体自愿的合作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自愿的安排,是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对制度创新的需求方实行一定的进入许可的条件下发生的。“取消一种带限制性的政府政策的效应,相当于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6页。)。哪些制度创新被许可,哪些制度创新不予许可,均由政府根据自己的效用和偏好来决定,所以,微观主体的自愿安排始终控制在政府手中。“不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现必须通过政府的强制实施,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必须通过政府放松约束才能够实现”(注:苗壮:《制度变迁中的改革战略选择问题》,《经济研究》1992年第10期。)。而且,自发性的制度安排一般规范化水平和制度化水平较低,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完善(注:郭小聪:《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理论:作用与地位》,《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1期。)。中

第11篇

关键词:丛林制度;制度变迁理论;启示

佛教的丛林制度对大多数经济研究者来说是个陌生的领域。本文尝试用经济学的视角对佛教的丛林制度进行解读,从百丈淮海禅师对禅宗的改制看到制度创新之光,以期对当今社会有所指导,让先哲的智慧为现代经济管理服务。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创新过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经济理论的第四大柱石(其他三大柱石为自然禀赋要素、技术和偏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经济系统运行的绩效,而制度变迁是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生变量。任何制度变迁包括制度变迁的主体、源泉以及适应效率等诸多因素。

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具有共同目标的个人组成的集合。有效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有效组织意味着具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制度变迁的原因很多,但最终取决于人的因素,即制度变迁的主体。制度变迁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

制度变迁的源泉是相对价格、技术、偏好以及人们的认知水平等因素变化,这些因素的变化将打破旧的制度均衡,从而启动制度变迁进程并形成新的制度均衡。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已经获取各种资源要素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量;即使存在利润并且通过制度变迁可以获取这种潜在利润,但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的成本大于这个潜在利润;如果不对制度环境做某些改变,就不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那么这种制度结构就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制度均衡实际上是一种在现有条件约束下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即在既定的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下,没有人能够从改变现有制度中获得好处。相对于人们的理想制度或目标模式来说,制度均衡并不是一种理想状态,而只是受到现有条件约束的一种较佳状态。在制度均衡状况下,并非人人满意,但是改变制度的成本大于预期收益、要素相对价格、技术和偏好等条件的变化,将导致不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和讨价还价能力变化,并由此造成现有制度失衡,制度变迁即将发生,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制度变迁就是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所以制度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前提。

适应效率是制度变迁使得制度变迁的主体更加具有创新能力和愿望。适应效率涉及到那些决定经济长期演变的途径,还涉及一个社会获得知识和学习愿望、引致创新、分担风险、进行个中创造活动的愿望以及解决社会长期瓶颈和问题的愿望。制度的替代、转换和创新使得制度主体具有适应效率。新制度经济学提出的适应效率可能与达尔文的物种竞争适者生存观念有一定关系。检验一种制度是否具有效率,首先要看这种制度是否给主体带来了适应效率。适应效率难以衡量,因为它更多地是与主观愿望这些无形的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但是适应效率又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它来自于有效的制度。例如有效制度创造的公平竞争环境、分散决策和有效的产权形式都能给制度变迁带来适应效率。

本文就以影响制度变迁(主体、源泉以及适应效率)等主要因素为研究框架和理论基础,分析影响佛教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看丛林制度创新的必然性。

二、丛林制度与制度变迁

(一)丛林制度

丛林,丛聚的树木,犹树林,最早见于班固的《西都赋》,后用来转译梵语贫陀婆那为丛林,始指禅林。丛林制度是在盛唐之际,禅宗马祖道一禅师与百丈淮海禅师建立中国式的禅门制度,即僧尼必须以集体开垦山林农田、从事农耕为主,辅以募化来保证寺院正常运行及开创禅宗寺院的规模等,僧尼还以寺院为单位过同修互助的丛林集体生活。丛林制度在行为仪式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也吸纳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是一种制度创新,是佛教为适应中国国情现实的举措,大大改变了佛教在中国社会和民众中的形象,形成了中国特色文化;如今中国古老丛林所在地,不仅成为善男信女心中的圣地,也是现代旅游观光度假的胜地,为今日经济社会做贡献,丛林制度也对中国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宋代以来普遍实施的书院制度就是借鉴丛林制度建立起来的,因而其影响深远。

佛教源于印度,于东汉永平十年即公元67年传入中国,迄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了。依据旧律,印度的佛教徒中出家僧人都采取不从事生产劳动,以乞食自修的生活方式,这是由印度的文化背景决定的。传入中国以来,信仰佛教的出家僧众还保有印度当时佛教形态,不事生产,以乞食自修或朝廷施舍度日;有的僧人还像在印度一样,破衣芒鞋,居无定所,他们或独坐孤峰,或隐居泉边山林,以隐居专修的方式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不但不受中国社会风气所欢迎,甚至引起知识分子与朝野的反感。禅宗马祖道一禅师与百丈淮海禅师,看到佛教在中国的处境,为求得佛教的生存和发展,不顾原印度佛教的规范与戒律,毅然决然改革创新。但在当时,一般人抵死执着印度原始佛教的戒律,甚至骂他们是“破戒比丘”。

(二)从制度变迁角度分析丛林制度

依据前文制度变迁理论和丛林制度内涵,下文分析丛林制度的创新。

丛林制度变迁的主体是禅宗马祖道一禅师与百丈淮海禅师。他们“能知大事因缘”,对佛教的不事生产乞讨度日的方式进行改革,目的是为了让佛教在中国能够发扬与广大。

两位禅师是师徒,马祖道一是一代名师,随他学习禅修的弟子很多,其中被称为入室的弟子就有一百三十九人,般若多罗尊者预言:“后世将有一马驹,踏杀天下人”,说的就是马祖道一,“马祖”之名遂流传至今,唐宪宗赐谥“大寂禅师”。百丈淮海禅师到洪州新吴大雄山,创禅林,“不久四方禅客云集,以沩山灵、黄檗希运为上首,由是百丈丛林门风大盛”。经过长期努力,他们建立了中国禅宗史上的沩仰和临济两大宗派,在佛教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凭借他们的影响力以及当时佛教在中国的处境,对佛教旧律的改革与创新得到很多僧尼的支持,形成了比较大的推动力量。

丛林制度变迁的源泉是禅师认知水平的提高。由于马祖道一禅师与百丈淮海禅师分析印度旧律的生存环境,认识到印度的僧尼们不事生产、乞讨自修能够生存,是与印度当地文化、自然环境有关。印度人有供养僧尼的传统习俗;而且印度地处亚热带,终年气候温热,昼夜温差较小,适宜野外露宿;印度热带植物繁茂,有很多野生植物的果实和根茎可以供僧人随意摘取充饥。

而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耕国家,崇尚勤俭,视乞食为好逸恶劳;而且地处温带,有的地区连饮水都艰难,不利于僧尼乞讨自修;不事生产、乞讨自修的旧律不但不符合中国人的价值观念,而且引发众生的反感;僧尼生存的环境渐入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境况越来越糟。

在不事生产乞讨自修的旧律下,全部僧尼的收益总量在下降,增量甚至为负值,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负值越来越大。改变旧律,可以改变目前的寺院困境,获取潜在利润,丛林制度因而诞生。新的制度要求僧尼从事生产耕作,自己动手建筑寺院等,这样首先保证僧尼基本生活,而且通过寺院改造,改善了寺院的环境,减少了民众对破衣芒鞋僧尼的厌恶之情,甚至能吸引更多香客到寺院来烧香敬佛,这相对于以前的寺院境况来讲,改革后,僧尼和寺院获取了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而且全部增量增加,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在原有的偏好下,丛林制度改变了僧尼的生活方式、文化环境甚至是利益,因而部分僧尼反对也在情理之中,但同时对大多数僧尼来讲,境遇变好,也决定了丛林制度能够推广开来,同时也为佛教在中国教外别传奠定了基础。

丛林制度变迁的适应效率提高。上文制度变迁理论提及适应效率表现制度创造的公平竞争环境、分散决策和有效的产权形式。丛林制度规定僧尼“身份平等集体生活,劳役平等福利经济”,百丈淮海禅师本人带头劳动,提出了“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以至于寺院里的僧尼们个个都是自动自发,共有共享,同甘苦,共患难,体现了僧尼间身份的平等;丛林制度还规定“民主推选集体领导”,体现了寺院内领导机制的完善,也给决策机制的完善预留下了空间;“众生平等天下为家”更是集中体现上面的两点了;因而丛林制度在当时是一种制度创新,而且创新之后的寺院环境更加完善了,决策机制也比较完善了。

丛林制度的改革融通了中国传统的道、儒的精髓,进一步提高了佛教在中国的传播,真正做到教外别传了,以至于佛教一直流转至今。因而丛林制度变迁的适应效率提高了。

三、启示

众所周知,制度一旦形成,即具有稳定性。社会是复杂多变的,而制度的变动却不灵活,于是社会变革的需要和相对稳定的制度之间产生矛盾。当社会要发展时,必须先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带来的好处便是预期收益,而对原先均衡制度的打破带来的不稳定以及种种冲击便是预期成本。用成本-收益分析,当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便成为必然需要了。当今的社会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正和当年的佛教一样,面临制度创新的挑战,不创新无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社会既然已经发生了改变,制度的改变就要跟上,否则,死守着早已不适应现状的条条框框,经济个体难以生存,当然更需要像百丈淮海禅师那样有智慧的“破戒比丘”,顶着压力,进行制度创新;而且需要整个社会建立起能激发人们积极性、创造性的激励机制,促使不断的知识创新和达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1、南怀瑾.南怀瑾选集――禅宗与道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2、王拓.佛教与中国文化[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3).

3、曾建新.试论禅宗丛林制度[J].云梦学刊,2004(5).

4、L.E.戴维斯,D.C.诺斯.财权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第12篇

论文内容提要:乡城迁移人员的城市适应,实质上就是其由农民转化为市民的过程,是否具备或者是在城市中 发展 了新的关系和生存技能是其中的关键。城市政府、城市社会在乡城迁移人员适应城市生活的过程中,应负有调动城市公共教育资源、帮助乡城迁移人员更好地适应并融入城市社会的责任,以消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乡城迁移人员的公共教育目前仍然存在的诸多问题。 

 

2、转变政府工作的理念,变管理为服务,是提高乡城迁移人员城市适应能力的公共 教育 的保障。推进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把对农民工管理的重点转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服务上来。改变传统的思想教育的工作模式,从重“灌输”转变为教与学的互动。我们不能否认,乡城迁移者的大量涌入给城市管理、城市治安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然而更多的是今天数百万乡城迁移人员正活跃在城市建设的各条战线上,从市民身边的早点摊到集贸市场、从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到城市环卫无不有他们忙碌的身影。可以说,城市的今天不单单是城市人自己努力的结果,更少不了乡城迁移人员的贡献。城市政府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乡城迁移人员已经是城市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帮助他们适应城市生活,是城市自身的责任。 

3、在本地居民中开展反歧视教育,改善乡城迁移人员城市适应的软环境。在对本地居民的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中,应该加入有关尊重外来人员、帮助外来人员的教育。外来人员对社区的认同和与本地居民的社会交往,有赖于本地居民对外来人员的观念改变,“城里人”对“外地人”、“民工”的偏见和歧视是造成外迁人员难于认同社区以及心理压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必要将反歧视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对城市居民的公民教育中,应该将公民人格平等、相互尊重列为重要的内容。城市政府和城市社会应该致力于消除对外来人员的偏见、歧视、侵权等现象。 

4、建构起媒体、职场、学校教育与社区乡城迁移人员社会教育的互动模式,组成乡城迁移人员公共教育 网络 ,提高乡城迁移人员城市适应的能力。在制度改革的层面上,改革公共教育制度,实现公共教育的免费性、平等性和全民性原则,这些不仅必要,而且紧迫。首先,教育是培养社会公德、消除社会不公平的重要机制。但是,城市以往的一些公共教育体制(对外来人员不提供制度供给而加以歧视、限制)继续延用的后果是,在城市中会形成两种具有不同心理、情感和价值观的、彼此隔阂很深的社会群体;彼此之间具有难以融合的社会距离,蕴藏着较大的社会张力,从而潜藏着各种社会冲突、威胁社会的稳定。[5]同时,教育是改变和防止乡城迁移人员的城市生活出现恶性循环累积的有效方法。其次,根据同化理论,迁移者最终融入迁入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往往需要一代甚至于几代人的努力。就我国目前的国情看,迁移人员完全地适应和融入城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可能会延续到他们的第二代甚至第三代。但是以提供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为目标,是体现免费性、平等性和全民性的公共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乡城迁移人员的子女的九年义务教育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是以受教育者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为原则的。对于迁移人员及其子女来说,他们的户口并没有随着他们的迁移而迁移,因此他们想要在居住地城市接受平等的学校教育仍有种种困难。城市应该尽可能地放宽乡城迁移人员子女进入公立学校借读的政策限制,降低 经济 门槛,同时把现有“乡城迁移人员子弟学校”、“窝棚学校“等列入本地教育管理体系中,使其规范有序地 发展 ,使乡城迁移人员的子女在城市中享有真正免费的、公平的、全民的义务教育。不仅如此,迁移人员特别是第二代迁移人员在城市的文化适应不仅需要正规的学校教育,而且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和一个 历史 过程。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年轻一代乡城迁移人员接受各方面信息的渠道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包括家庭中父母行为的示范、大众传播媒体对公共事务的报导、政界人物言行举止的影响、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经验、职场的培训等等。 

为此,亟需构建起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以媒体、职场和社区乡城迁移人员社会教育为补充的互动模式,组成乡城迁移人员公共教育的互动模式和联系网络,整合公共教育的资源。比如在m区政府网页上已经建构了媒体公共教育平台。对于年轻一代的乡城外来人员而言,传统的宣传形式已经不能适应他们的需求,将宣传与网络公共教育相结合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对年轻一代乡城外来人员的公民意识的形成、适应城市能力的提高是有帮助的。又如社区可以作为政府投入乡城迁移人员公共教育的一个载体,使公共教育逐步走向系统化、制度化。其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以乡城迁移人员为主的社区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广开筹资渠道,解决办学资金短缺问题;建立以公立学校为主的社区教育运行机制,把闲置的学校资源用于外来人员的教育事业;建立针对性强的乡城外来人员成人继续教育体制,开创职业培训、城市生活导向等社会教育的新模式,以成为提高和增强成年乡城迁移人员适应城市的能力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 本文是上海市 哲学 社会 科学 十五规划课题“流动人员的公共教育及其权利保障研究”的学术小结之一。本项目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重大项目“大都市社会结构的变迁与重构-以新社会群体为例”的支助, 项目批准号:04jjdzh004。 

② 格兰若维特在论述关系和求职的时候认为,强关系所得到的信息重复很高,道理很简单,群体内部相似性较高的个体所了解的事物、事件往往是相同的,所以可以传递的信息往往也是雷同的,这就是强关系为什么“弱”的根据。 

参考 文献 : 

[1] goldscheider.g.urban migrants in developing nations. westview press,1983 

[2] 王康主编. 社会学词典. 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352 

[3] 张继焦. 城市的适应——迁移者的就业与创业. 商务印书馆,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