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8:21: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姓名:××× 性别:xxx年龄:xxx身份证:xxxxx。 在我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xx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证明书
(xxxx年第xxxx号)
xxxxxx同志,现任我单位xxxxxx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性别: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有效期:从x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签发日期:x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法人代表为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xxxx年第x号)
兹授权xxxxx同志,为我方参加xxxxxxx的人,在开标、合同谈判、合同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xx日
附:
人性别:x
年龄:xx
职务: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授权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xxxx年xx月xxx日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职务(身份证号:xxxxx),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xxxx年 xxx月xx日
附注:
①该代表人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表格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____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全权代表法人办理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单位名称: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22层04.05室
姓名: 王胜雷 性别:男 年龄:47 职务:董事长
系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作,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投标单位: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日 期: 20xx年5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 王胜雷 系 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 王成虎 为我公司人,代表我公司参加2个仓库的屋面、其余厂房屋面的泄爆屋面需进行相应的优化设计方案。人在投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承认。 人:王成虎 性别:男职务:业务员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一、城管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基本情况
2011年3月,城管部门发现某在建建筑有违建嫌疑,现场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笔录,在检查笔录中注明被检查人梁某某,但检查笔录签名为潘某铸,检查笔录未注明两者关系(实质二人为母子关系)。其后潘某铸以委托人的身份到执法队接受讯问调查,在所作出的两份讯问笔录中,案件办理人员讯问了房屋的用地情况,潘某铸陈述:“该用地是本人父亲(潘某树)所使用的房屋,2008年办理了《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并称“因潘某树于1997年6月因病死亡,现由我母亲(梁某某)接管该地的使用权及一切的施工”。在其后的组织听证中,潘某铸和梁某某参加,潘某铸在听证中陈述“该房屋为当事人唯一房屋,且年事已高,拆除后当事人及家人将无居住房屋,请求不要拆除”。
城管部门在案件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梁某某出具的由村委盖章的情况报告,报告是梁某某以户主身份提出重建时对房屋四至尺寸及环境保洁的保证书;(2)一份由其三个儿子潘某铸、潘某乐、潘某裕共同签名的情况报告,说明旧房屋是其父亲潘某树遗留的祖屋,现由三儿子潘某铸出资兴建,建成后交由梁某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进行分配;(3)《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证明书注明权属人潘某树,房屋占用份额为全部,房屋所有权为私有;(4)是由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5)一份由潘某铸、陈某某和梁某某签名的向某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用途为生产经营;(6)某村社提交的证明,证明房屋是潘某树留给其妻子梁某某居住的房屋。
城管部门依据案件调查情况(主要是潘某铸提供和陈述的内容)作出了处理决定:依据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认定梁某某是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应予以拆除,故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意见
梁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的申辩意见包括:一是处罚对象不正确,涉案房屋由其本人和三儿子潘某铸共同出资兴建;二是对于村民宅基地房屋,城管部门应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责令其补办手续;三是根据某市“三旧”办关于“城中村”改建有关文件规定,危房复建面积应为280平方米;四是作为本人唯一居所,恳请保留不拆除。
立案后法院为查清事实,在庭审后前往梁某某所在的集体经济联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对潘某铸、陈某某(个人借款合同的签署人)进行询问,并采纳经双方庭审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后认为涉案房址原登记产权属人潘某树去世后,涉案房址的宅基地继续由潘某树的家庭成员使用。涉案房址的新建楼房目前部分由梁某某、潘某铸、陈某某居住,部分供出租。
最后法院判定:城管部门认定梁某某是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证据主要有4份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听证笔录,但上述笔录均由原告梁某某的三儿子潘某铸签名,或者包括潘某铸签名,虽然潘某铸本人称其是受梁某某委托处理相关事宜,梁某某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城管部门没有进一步查证梁某某事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和违法建设事实。从询问笔录中看,潘某铸均称,其母亲梁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接管该地使用权及一切施工项目,而据查梁某某与丈夫潘某树共育有四子一女,该宅基地原登记权属人潘某树1997年病逝后一直未进行变更登记,谁是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仅凭梁某某和三儿子潘某铸的陈述进行认定,应视为证据不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某坚称涉案房屋是由其及三儿子潘某铸和儿媳陈某某共同出资兴建,从城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来看,潘某铸实际参与了涉案违法建设行为的全过程,且新楼房建成后,部分由梁某某、潘某铸和陈某某居住,部分用于出租。综观上述情况,城管部门认定梁某某为违法建设行为人证据不充分,应视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是顺利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在工作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城管部门往往是对于违法建设的用地情况、是否办理相关手续、面积、建设时间等事实调查较重视,却经常忽视了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是建设的实质投资人,在一些违法建设案件中投资人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是案件调查的基础和前提,行为人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违法事实不清。《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里的案件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轻重)”,“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在违法建设案件中实质投资人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所以查清违法建设行为人是我们认定违法事实的最基本的要素。在前述案例中,城管部门在开展调查时无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收集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建设何时建设、何地、有无手续调查比较清楚,但是在行为人认定时却简单的根据经验进行了判定,无视在收集证据时出现的一些自相矛盾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行政处罚案件由于事实不清楚从而被撤销。
四、城管部门在作出违法建设行为人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固化的笔录模板中完善对违法建设行为人认定环节。如前述案件中,案件调查人员应该在案件询问或者检查笔录中将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作为制式内容进行询问。一般询问中会问建筑物由“何人建设、何人设计”,而在本案询问中如果将违法建设投资人作为重点询问内容有利于一开始发现行为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矫正调查认定错误。案件中潘某铸自行陈述“房屋是其父亲,母亲梁某某接管土地使用权和一切施工”,与其后城管部门收集由其三个儿子潘某铸、潘某乐、潘某裕共同签名的情况报告,报告中说明“旧房屋是其父亲潘某树遗留的祖屋,现由三儿子潘某铸出资兴建,建成后交由梁某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进行分配”,两份证据材料就何人出资兴建存在明显矛盾,这时如果询问何人出资,明确房屋的实质出资人,有利于下一步收集证据明确查办方向。
2.注意案件中单独违法还是共同违法的判断。对于单独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有证据认定是单独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证据应当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对认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写明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实施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在本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无法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虽然潘某铸说明工地是由梁某某接管,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原宅基地属于梁某某一人所有,而梁某某与《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注明权属人潘某树共同育有三子一女,所以简单就认定梁某某单独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不妥。如果认定共同实施,就必须调查潘某铸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作用和地位,这恰恰是本案中所忽视的部分。
3.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由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这些证据和情况往往城管部门所作出的决定主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有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应明确委托权限。在某市城管部门制式授权委托书列明的委托权限是:(1)签收本案执法文书;(2)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调查本案;(3)行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4)处理本案其他事项。根据工作实践,应对制式文书进行修改,增加身份证号码、期限及代为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权限,以减少权限模糊的情况。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行政处罚中的授权委托行为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该公民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最好能加摁指印;当事人是公司法人时,规定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人最好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一并签发。对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委托行为,因为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此时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则是权利而非义务,当遇到委托人前来接受行政处罚告知时,城管部门更加应当审查好权限。
二是对于委托在行政处罚案件的效力问题,吴庆丰在《行政处罚中委托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详细的阐述,他认为分三种情形:(1)调查询问对象有作证能力,但无授权委托;(2)调查询问对象有授权委托,但无作证能力;(3)调查询问对象既有作证能力,又有授权委托,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仍需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判断,与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本案件中,城管部门发现的建设物原地址属于潘某树,而潘某铸持有梁某某的委托授权提交了证据并接受询问,在证据中对违法建设的投资人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对证据链上进行查证。而在其后梁某某亲自参加的听证中,城管部门仍忽视了这个问题,没有就证据链条中明显的矛盾对梁某某进行询问,而是简单采纳了其委托人潘某铸的陈述,认定梁某某就是违法建设行为人。由于缺乏了证据的应证,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充分理由委托人的陈述。就如同此案件一样,当梁某某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共同出资兴建时,城管部门就陷入了行为人认定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的不利局面,造成了案件败诉。
参考文献:
[1]吴庆丰.《行政处罚中委托行为的法律效力》.
[2]郭卫东.《以案说法-城管执法中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
乙方(证券营业部):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 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 甲方应亲自开设资金帐户。
甲方在开设资金帐户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 交易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甲方领取分红派息;
5.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证券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证件。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责任、乙方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指情形发生。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办理自助委托协议书(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结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必要时可不定期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变更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因密码遗忘甲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示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电脑屏幕或电话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停电、通信故障、机器设备故障等。
五、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
六、甲方的证券帐户卡和交易磁卡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受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应参照乙方规定选择下列自助委托方式(请填写“是”或“否”)
1.电话委托( )
2.刷卡委托( )
3.热自助委托( )
4.远程委托( )
八、本协议为《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种。
一、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及股权的表现形式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公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根据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需求,股权的性质应如所有权一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特性。也就是说,股权的公益权和自益权是内在的、统一的权利,两者不能分割。因此,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少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为股份质押或股票质押。
(二)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以当事人合意并签汀质押合同而设立。
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
三、股权质押公证
股权质押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证办证程序的要求,对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订立的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股权质押公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进行办理,其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与受理
股权质押公证的申请,是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向公证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双方自愿办理公证的行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申请办理公证的行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均应亲自向公证机关申请,如不能亲自向公证机关申请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人申请的,委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人须提交有资格的证明。
2.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股权权属证明,如股东出资证明、股票等。
6.股权质押合同若干份。
7.公证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在办理股权质押公证时,应严格按照上述办证条件进行受理。
(二)审查
公证机关在受理股权质押公证当事人申请后,应对股权质押合同及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审查的内容有: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股权质押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其中审查的重点是第3、4、5项。对这几项的审查应严格对照“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股权质押的效力”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审批、出证
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审批,是指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对公证员承办的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审查、核发公证书的活动。
出具的公证书是公证机关活动的最终结果,也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出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诉书的活动,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的一道工序。股权质押公证书可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出具,对于股权质押合同属无疑义的债权文书的还可以出具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四)送达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拥有住宅一套,目前仅有购房合同(合同号_______)和购房发票,现欲转让,因工作繁忙,特委托_______为我们的人,并以我们的名义办理上述房产相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办理并领取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
2、代为签订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代收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额价款等;
3、代为配合买方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相关一切手续及收取银行放出的款项等;
4、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撤销抵押手续并领取撤销抵押证明等;
5、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6、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物业交接,水、电、气及有限电视的过户手续。
7、受托人_______就上述房屋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_______、_______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_______、_______承担;
8、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_______、_______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房地产全权委托书】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职务: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的房屋坐落于_______街道_______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甲方与乙方已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下列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相关手续,权限为:全权,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补交税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
时间为自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拟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证,证号:_______;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号: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证号:_______;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_______其他,证号:_______;
委托人:_______被委托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人:_______委托人: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三:房产权委托书】_______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
现委托_______为我单位办理坐落位于_______产权的房产证登记手续及领取房地产证明书的人。
期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人: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填写必须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3、此证明只作房地产登记使用。
【四:房产转让委托书】委托人:___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转让名下房屋一套,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内就购买/出售/出租本人名下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房产权委托书】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以下列事项:
一、全权办理位于: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证: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他权解除。
1、并以上述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办理借款签订经纪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2、到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及注销他项权手续、签订注销抵押登记,办理借款的各项借款手续上签字、在金融部门的借款借据上签字、领取金融部门担保借款;
3、代表委托人出售上述房地产、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相关税费、调阅档案、更正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等各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人保证所提供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其他欺诈行为,委托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自委托成立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四、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委托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六:房产权委托书】甲方(以下简称为委托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为受托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委托销售房产的委托:
一、委托销售房产
乙方授权委托销售甲方客户全部房产且具有优先销售权。
二、甲方的义务
因甲方公司业务出现的客户房产,在客户同意前提下统一委托乙方销售,甲方保证提供的客户房产真实可靠,且享有房产的合法完全处分权。
三、乙方义务
乙方优先寻找提供适合的房产需求信息按照甲方客户规定交易价格方式销售,成功后收取1%(税后)的服务费。
四、低价部分约定
甲方客户同意前提下,低于市场价格40——50%的房产,乙方保证十天内办理好该房产的销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_______公司董事_______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授权:为______________公司的合法人,授权人在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客户进行买卖房产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买卖。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七:房产注销委托书】_______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我本人_______,原房屋坐落于_______原房产证号_______,原房产面积_______平方米,属_______市_______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目前已进行改造并拆迁完毕,故向贵局申请注销本人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委托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至贵局办理注销手续。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接到受诉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并呈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自己出庭应诉的,协助其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决定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3日内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聘请诉讼人,起草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人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答辩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等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证据的保全及有关人员回避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撰写词,准备法庭查证辩论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长的询问及时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宣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制作法律的,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宣读答辩状,回答审判长对双方争议概括的征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对每一个审理重点的提示进行必要的举证、辩驳、质证,提出申请和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的引导,适时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有选择地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长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在一审法院宣判时,签收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决定上诉,或者原告、第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聘请二审诉讼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二审诉讼人在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上诉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诉。
第十六条 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判决或者裁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二审诉讼人应当主动或者协助行政机关申请撤回上诉。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法定代表人或聘请诉讼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再审诉讼人应当根据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再审程序。
第二十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更换委托人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委托人变更手续并告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结束后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整理全部材料归档,并按照《山东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备案办法》的要求上报备案。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 房地产出售
第七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人办理。
第八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
第十条 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
(一)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权属不清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四)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
(二)经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三)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四)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视为出售,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一)以房地产出资,并已转为合资企业拥有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收购、合并或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地产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应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审批;属于系统自管公房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条款,以及变更与解除等,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地产时,出售人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契税,由购买人(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购买房地产的)按交易总额的6%缴纳。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及其在境内的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交易管理费,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缴纳。
交换房地产的,根据交换差价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出售的房地产发生增值的,应依照国家的税法规定,由出售人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需要出售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一)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四至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预售商品房工程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前期开发费),或者预售商品房的基础工程已完成,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证明。
(五)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
(六)向境外预售的、还应提交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勘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开发企业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进行预售广告宣传的,应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预购人签订预售预购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预售人、预购人名称或姓名,预售商品房的地点、位置、建筑结构、楼层面积、单元号码、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交付使用时间,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以及其他需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预售预购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合同文书向市交易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开发企业不得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确认产权。
未售出的商品房可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已售出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统一为预购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
第二十七条 预售、预购商品房应按规定预征税费。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核发的房地产拍卖资格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一)依法没收或强制收购需拍卖的房地产;
(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需拍卖的房地产;
(三)因抵押处分需拍卖的房地产;
(四)因清偿债务需拍卖抵债的房地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事先持拍卖委托书、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拍卖机构方可接受委托,组织拍卖。
拍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委托人申请拍卖时,还应提交行政决定书或司法协助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拍卖机构可以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拍卖人、委托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地点、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拍卖标的物交付时间、方式、拍卖手续费、价款的支付方式;拍卖时间、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拍卖,由拍卖机构在拍卖30日前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物的产权性质、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和地点、竞买人的条件、应付的保证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批准拍卖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须在拍卖7日前,向房地产拍卖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拍卖机构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者发给竞买证书,并收取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竞卖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交所竞得拍卖房地产的部分价款;未竞得拍卖标的物的,保证金由拍卖机构于拍卖结束后7日内返还未竞得者。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机构应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的5日内,竞得人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拍卖转让合同,并应按规定将成交价款汇入房地产拍卖机构的银行帐户。竞得人不能即时清结的,应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并自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付足全部成交价款,方可领取所竞得标的物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房地产拍卖中,凡出现竞买报价低于标的物的保留价(评估底价)时,房地产拍卖机构有权宣布其报价无效,或中止拍卖竞价,但委托人无保留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拍卖机构依法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除按规定代扣缴有关税费外,剩余的价款应全额交还委托人。
第四十条 委托拍卖人、竞得人与房地产拍卖机构之间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买卖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交易总额1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交易登记擅自出售房地产的,应责令补办登记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预售,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商品房销售总额5%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
(二)擅自涂改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
(三)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拍卖资格证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其拍卖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处以非法拍卖价总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罚的以外,其余处罚由市交易所决定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或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的各类合同文书,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契约文本统一印制。
20xx年安徽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 )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 )项目位于(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 年 月 日。
二、 加工事宜: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钢、宣钢、邢钢产品。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三、 重量结算依据:
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据。结算重量单位为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 甲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 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数量不得超过30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后)。
4、 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 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 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
7、 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10吨。
五、 乙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 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 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 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处。
6、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 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七、 产品质量要求:
1、 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的规定。
2、 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的第五章5.3.4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69-2003的规定。
3、 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钢筋等强度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Q/JY16-2001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经北京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C4-5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 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 )元/吨。
(3) 钢筋机械连接头 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 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北京市京首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恒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之一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 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 )吨,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 验货地点:
2、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80%,余款20%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 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 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整价格依据24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任务。
4、 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一日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3元/吨违约金。
6、 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50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 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153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一、分析讨论
(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进行了多次、全方位的调查。制作有多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有《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徐某某《住院病历》(复印件)、某高校附属医院患者徐某某费用汇总(总金额:12732.72元)等证据。固定了该附属医院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多个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客观、合法、关联,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某高校附属医院未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为患者徐某某出具“矽肺Ⅰ期”诊断证明书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根据该医院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严重违法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12732.72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25465.44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不仅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也符合《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并考虑了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得当。
(三)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完整、合法执法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出示了证件后,依法进行了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经领导批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处罚的内部程序上,受理、立案、合议、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查、领导审批、复核、结案等程序完备。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按时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期间形成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和《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均入卷备查,体现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另外,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洛阳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案属重大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前,经过了市政府批准。
二、办案体会
(一)本案是质量较高的、典型的行政处罚案卷,被河南省卫生厅评为“十大精品案件”。评选专家给予的评价是“该案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体现了处罚裁量标准制度、行政处罚主办人员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文书较为规范,案卷资料完整,装订规范”。这个荣誉的取得得益于洛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领导对行政处罚工作的一贯重视,得益于法制审查人员对法律精神的执着的坚持,得益于办案人员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执法水平。洛阳市卫生监督局处罚工作的重心,已经从“办铁案”转变到办“精品案件”上来,力争使每个案件称为“精品”、“标杆”、“范例”。但是,该案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没有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合议记录》没有记录合议人员的具体意见等问题,监督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反思,表示举一反三,认真纠正,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
(二)本案是继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后的又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无资质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案件。从当前的执法环境来看,卫生监督执法“如履薄冰”,整日“胆战心惊”。本案虽然是一起简单的违法案件,但是,从张海超事件的教训中,办案人员也意识到潜在的危机。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监督局主管副局长亲自督导办案,成立了专案组,认真研究,沉着应对,对案件的顺利告结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办案人员认真调查、严肃办案、端正作风,良好的沟通技巧、扎实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执法艺术,得到了被处罚人、投诉人和用人单位的一致认可。本案从“暗流涌动”开始,而以“风平浪静”结束,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医疗秩序,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卫生监督卫士的风采。
(三)卫生监督员扎实的职业病防治与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卫生监督是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在三甲医院医疗专家团队面前,监督人员凭借扎实的职业病防治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明确指出临床医师在职业病诊疗中存在的问题,医师在了解到病人有职业病接触史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采用非损伤性的检查,在排除职业病、粟粒性肺结核等疾病后,才适用于损伤性检查(开胸探查),进一步明确诊断。本案中由于医院采用了损伤性检查,后期拍摄肺部CT检查时,由于创伤面炎性浸润,CT影像片上出现了大量的炎性浸润阴影,影响到患者矽肺级别的定性。临床医师对卫生监督员的意见心服口服,消除了对立情绪,积极配合调查,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本案在调查取证处罚过程中,卫生监督人员将执法与宣传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实行说理性执法。通过摆事实、讲法律,使医院管理人员和临床医师意识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定义务。通过案件的查处,医院管理层认识到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文件存在的管理漏洞,广大临床医师对《职业病防治法》及矽肺、尘肺等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治疗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仅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工作,更是政策法律法规性很强的工作,意识到临床医师不仅要有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临床医师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执业,遵守有关的卫生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在对医院进行调查取证的同时,积极协调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投诉人依法开展了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对患者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确保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解答了被处罚人提出的种种疑问,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树立了卫生监督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作者:张建队秦东于晓峰成建华赵宏珍何建国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卫生监督局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