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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论文

时间:2022-06-18 12:13: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障碍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障碍论文

第1篇

常常使用hotmail的人可能已经留意到,他最频繁的旗帜广告就是交友服务,Udate等几个交友类网站轮番轰炸hotmail用户。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有三十多个活跃的专业交友网站,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最大网站宣称有一百万付费会员。其实交友服务这个网络服务热点已经热到了中国。“您想结识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吗?您想结识风情万种的热辣吗?如果你的社交圈子很小,怎么办?亚洲交友中心(宜改为“某某交友中心”?)一定能帮助您。”“加入某某交友中心,结识大量异性朋友!”这是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上常常出现的超链接广告,还附有若干魅力男女的照片。看来,交友服务已经成为为实现盈利网站而拼搏的“网战们”新一轮圈地运动的重要目标。

这些网站的商业模式大概是靠广告吸引注意力,从而吸收大量“免费会员”,建立大规模个人档案库,并通过数据库管理的自动匹配功能向用户推荐交友对象。网站的收入主要来自介绍费和网上交流服务费及网上广告。这类网站在国外发展非常迅猛。国内外商界先锋开始瞄准中国的这块市场,试图让这种商业模式落户中国。于是我们看到了以上中文的交友服务广告。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毕竟不同于其他国家。即使这种探索在财务上可行,法律上行得通吗?本文将结合这类网站不同的落地模式,分析他们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的障碍与险境。

完全落地障碍重重

交友网站服务完全的落地模式就是外国公司或本地公司,利用中国本地注册的公司/非企业法人,注册一个.cn的网站,开设以中文为主的网页界面,面向中国内地及国外消费者提供网上收费交友服务。这个落地模式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定位交友服务的问题。换言之,交友服务是不是婚姻介绍?这个问题似乎很学术,很形而上,但实质上他关系到提供这种服务是否需要事先审批,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甚至关系到服务是否会被禁止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民政法规,婚姻介绍服务只能通过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非企业法人进行。这里排除了企业类法人进入这个领域的可能性。当然富有创造力的企业家可能考虑用与已注册的本地婚介机构合作或由本地人新设等办法去规避有关限制。事实上这也正是某交友网站(中国爱线)的操作模式。考察这种模式的可行性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外国人可否投资中国的婚介机构?现有婚介机构可否提供网上婚介服务?可否提供涉外婚介服务?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在中国婚介从来没有被当成产业去管理,而是用非赢利社团他法人的模式通过民政部门在管理。目前没有法律允许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成立此类社团法人,即使是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我国政府的相关承诺。

在第二个问题上政府还没有通过订立或修改行政法规表明立场。但根据民法和规范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一个在“网下”合法的行为,在网上原则上也是合法的,只是个别情况需要取得事先许可。就婚姻介绍而言,目前法规对其服务的特别规定决定了其服务无法完全通过网上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婚介机构有义务查证申请人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不能网上婚介服务协议中“申请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属实”等类似保证条款的效力有限,并且不能因此免除婚介服务提供者的查证义务。

第三个问题是一个雷区。网上交友服务的优势就是无边疆,可能和。我国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全面关注涉外婚姻问题,并最早在1983年有了一个全国性法规去规范相关问题,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随后的形势发展暴露出了大量问题,包括以婚介为名诱拐中国大陆女青年到国外从事不正当的行业。国务院在1994年12月6日紧急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1994〕104号),要求规范涉外婚介。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了《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但该法规对涉外婚姻咨询留了一个通路。

看来无论内资外资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要想在中国合法开展交友业务就最好让自己的服务和婚介划清界限。怎样定位才能与婚介区别开呢?中国现有法律没有给出婚介服务的明确界定。这种缺乏对关键范畴明确界定的做法可能也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但法律中“变相从事”这几个字可以被解释得很宽泛。本文认为婚介的本质特征是开展以婚姻为目的的交友活动。因此现有交友网站那种大肆宣传浪漫婚姻成功率的做法值得商榷。不是以注册婚介机构为依托的的网上交友服务,应该通过必要措施确保自己的服务(包括对服务的宣传)不被定位成婚介。在这个问题上民政部的意见很模糊。他们目前关注着交友网站的发展,并要求企业自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适当操作中资网站开展国内网上交友服务有很大可行性,但涉外网上交友服务完全落地中国几乎不可能。

有限落地值得探索

既然完全落地不可能,外国网上交友服务提供商是否有第二通道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呢?目前的探索主要是把网站设在国外,但提供面向中国大陆等地区中文界面的网上交友/婚介服务。典型的是亚洲交友中心和旅英学联提供的交友服务。他们通过网上广告等手段吸引国内客户。

这种模式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中国有关部门会否屏蔽这类网站?中国客户可否跨境消费这种服务?如果可以,则如何解决交易中的外汇管制问题?他们可否在中国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上做广告?等。

网站在中国被屏蔽的可能性问题,是外国网站咨询中国律师比较多的问题,虽然在中国律师看来这一般不会成为问题,或普通商业型网站一般不必为此担心。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电信条例》第57条和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网站服务只有触犯“九条禁令”才有可能被屏蔽。除了个别情况下个别交友网站可能涉及黄色内容外,其他交友服务和九条禁令拉不上关系。

中国公民购买海外的产品或服务,是跨境消费。除了外汇管制和行政措施外,中国没有严格限制。中国消费者利用外汇存款(包括信用卡)对国外的支付也不会遇到困难。但对于和跨境消费相对应的跨境销售,这种企业向中国客户主动推销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中国法律有限制措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里,中国没有对网上交友相关服务做明确承诺。这意味着交友服务网站在中国做促销广告这种销售活动可能被认为未经批准。但中国对外国公司的实际处罚很有限,最多是要求网站的中国广告商(包括有广告经营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停止刊登、播放或网上链接有关广告。

立法走势尚不明朗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正当程序 历史演进 精神障碍者

一、什么是正当程序

程序,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有序过程、步骤,而通常所说的法律程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且要求全社会加以遵守的一种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其中,司法程序经历一段较长的发展期,它的出现在国家及法律的产生之后,伴随着意在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司法活动应运而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程序也不断地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和要求。在近现代,公正和正义业已成为司法的最高价值所在,成了人们热切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漫漫征程中,程序由于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在世界范围内被认知、接纳,进而,程序公正也被适时地提出。关于到底何谓正当程序,英国的丹宁勋爵曾下过一个定义:“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丹宁勋爵理解的正当程序也即司法正当程序。日本的谷口安平教授则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他认为,“正当程序原来只是指刑事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展为剥夺某个人的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

二、正当程序的发展及其价值内涵

(一)英美国家正当程序的发展

通说认为“正当程序”即为“正当的程序”,同时包含司法程序正当性和行政程序正当性等内容。一般认为,正当程序滥觞于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其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到了1534年,才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英国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的第三章,基本内容是“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无论其财产或社会地位如何)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相比于英国法,美国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概念则出现得要较晚一些,最早体现在1692年马萨诸塞州的一部制定法中。到了1791年,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才正式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从此之后,联邦法院在判例中逐渐采用这个术语,且使用率也较高。南北战争后的1868年,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又采用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以此来约束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的行政官员。因此,现在所谓的正当程序直接源自美国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在此基础上构成了“正当程序条款”这一特定概念。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内涵及其意义

在英美法系国家,“正当法律程序”被认为是有关程序的至上原则,譬如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甚至被认为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经典的表述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决定者的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作出之前必须给予其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相对地,决定者则要履行告知和举行听证的义务。从普遍意义上讲,正当程序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在现代法制建设中,正当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正当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以相同规则处理相同的人或事”,“同案同判”等被认为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然而平等的适用法律在错综复杂的社会情境中并非易事,因为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往往会超出抽象、滞后的法律规则的预设,因此给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很大难度。为了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正当程序的存在是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因为倘若没有统一的步骤和方法,没有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向导,平等适用法律就是无稽之谈。所以英国的法学家们普遍坚持这样一个信念: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

其次,正当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障。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通过为纠纷解决设定一种机制和顺序,往往可以使纠纷在一个时间、空间维度内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的反面即是不正当、不合理或者偏私的法律程序,这样的法律程序会降低解决纠纷的效率,原因是:首先,当事人会意识到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有不公正因素;其次,当事人在解纷过程中尚未消除或者摆脱暴力的干扰;再次,出于成本考虑,当事人会认为其付出了过高的代价,并且这些代价还有可能是不必要的;最后,由于程序的缺陷,往往会出现解纷不彻底,由此可能导致当事人重新面临遗留的纠纷,甚至是新的纠纷与矛盾。因此,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一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保证纠纷真正得到快速高效的解决,从而以程序公正的形式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最后,正当法律程序促成了法律权威的实现。不可否认,法律权威需要以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监狱等国家机器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其很有可能会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简单粗暴的武力。正当程序则使得这种异化不容易实现,它通过严格的法律执行程序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在这个意义上,正当程序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任。相反,不正当、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则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和质疑。因为,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初体验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中开始的。

基于正当程序在整个法律运行体系中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性都是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首先要求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处分权;其次,在诉讼中,必须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对当事人,不能因为文化程度、智力状况等差别而有所偏见,任何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应当得到尊重;再次,在对生效裁判的执行过程中,更要遵守程序正当的要求。如果需要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持有法律要求具备的特定机关核准的司法文书,遵守法律要求的强制执行程序并且在执行过程中不能采取野蛮手段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在刑事诉讼方面,由于国家侦查、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实体权利方面中占有极强的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程序上的正当性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方面的意义就显得不言而喻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正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必须严格的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遵守法律关于侦查主体、侦查时限、侦查手段的规定,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严重损害人权的取证手段,在侦查程序中,不但要努力达到追诉的目的,还要体现出国家的人道精神和法律的权威;其次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更要坚持程序正当。在公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但要认真完成国家所赋予的公诉职能,更要发挥监督职能,监督和纠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被告人的追诉过程中,必须把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来对待,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法治的历史早已证明,不正当的司法程序所产生的司法决断,不论是合法性还是其合理性都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大多数时候,即使其结果是正确的,其方法也是很难让人接受的;相反,如果程序正当,那么即使实体处理略有缺陷,也可能使当事人采取理解、宽容的态度而息讼。

三、正当程序对精神障碍者处遇的影响及意义

由于正当程序在保障人权、提高解纷效率、体现国家法律权威方面的重要意义,在精神障碍者处遇领域,基于对当事人精神、智力状况的考量,正当程序思想具有远超一般的重要意义。

首先,正当程序可以更为显著地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利益。基于精神障碍者生理、智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其理解、判断、认知外界行为的能力显著逊于常人,如果没有严密、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规范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很明显,精神障碍者在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几率明显高于常人。严密、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存在,使得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受到程序的严格约束,其行为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内,不至于在法律规定之外从事活动,这对保护公民尤其是有精神缺陷的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财产利益是非常重要的。联合国《智力迟钝者宣言》明确指出:“智力迟钝的人因有严重残缺而不能明确行使各项权利或必须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时,用以限制或剥夺权利的程序务须含有适当的法律保障,以免发生任何流弊。这种程序必须以合格专家对智力迟钝者所具社会能力的评估为依据,并应定期加以检查,还可向高级当局诉请复核。”该表述可以说是国际社会在精神障碍者处遇问题上对正当程序的直接要求。

另外,基于当前“被精神病人”的现象严重,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精神障碍者在医疗过程中缺乏正当程序的保护。“精神障碍者在接受精神医疗卫生服务时享有正当程序,则是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的重要问题。根据有关国际精神障碍者保护人权文件,精神障碍者享有自愿医疗权利,而这一权利应为一般权利和常态权利,除基于防卫社会的需要进行临时必要限制外,精神障碍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医疗卫生服务、以何种形式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本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应有权通过适当程序通过他人代为行使自主治疗权利。对于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治疗,精神障碍者有权利获得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

第3篇

东莞市现有残疾人5万人,约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其中肢体残疾7169人,听力语言残疾16967人,视力残疾8687人,智力残疾8310人,精神残疾2154人,综合残疾5582人。

东莞市残联有五个残疾人专门协会——肢残人协会、盲人协会、聋人协会、精神残疾人亲友协会、弱智人士亲友会,于1998年成立,每个协会配备了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均由残疾人担任,现设有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多人,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残联办公大楼二楼,办公面积500多平方米,五个协会每年的活动经费共35万元。东莞市残联各专门协会遵循“三个活跃”的宗旨,在代表本类残疾人、密切残联与残疾人的关系、团结教育残疾人、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生活、协助残联为残疾人排忧解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履行了“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有力地推动了东莞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一、强化参政议政意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让残疾人专门协会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有利于强化和提高残疾人参政议政意识,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真听取各协会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各协会围绕残联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积极出谋献策,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参谋助手的作用,成为残联不可缺少的助手。“十五”期间,协会主动配合市政府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系列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专门协会先后两次组织残疾人参观了东莞市行政中心广场、东莞市展览馆和广州新机场和广州大学城的无障碍设施及环境建设,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义务督察员工作。同时还与东莞市人民医院、东莞图书馆等单位联合发起“关爱残疾,无障碍设施行动”倡议,呼吁各单位完善无障碍设施,为东莞建造无障碍城市贡献一份力量,在社会上引起积极的反响。

二、组织开展活动,唤起社会关注与支持

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使残疾人总想以自己的才艺为社会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类专门协会经常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广大残疾人,不拘一格地开展各种活动。在市残联的指导下,我市各专门协会重视在重大节日里组织残疾人活动,在活动中扩大社会影响,从不同的角度去宣传残疾人事业,去体现残疾人自身的价值。一是利用残疾人节日组织活动。2004年,盲人协会利用盲人节组织50多名盲人参观爱国英雄袁崇焕纪念馆,培养残疾人的爱国情操。2005年,聋人协会在“全国爱耳日”以“预防听力损伤和耳聋,人人享有健康听力”为主题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共同举行咨询及演出活动,掀起社会关注语言康复的热潮;在助残日期间五个专门协会举行了一场“健残同乐”文艺晚会,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今年助残期间,举办了聋人手语规范培训班、盲人电脑培训班和东莞市首届残疾人卡拉ok歌唱比赛;此外,还举办了东莞市首届残疾人计算机打字比赛,一共有200多残疾人参加比赛,等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励了残疾人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信心。二是组织各类助残活动。组织残疾人参加了市政府发起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为贫困人群捐赠衣物。2006年春节前夕,协会组织人员到3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走访慰问,免费为患病的残疾人送去医药。近几年,各专门协会共发放救助金30万多元,临时救助400余名外地来莞的无生活来源、流浪和求职残疾人,让残疾人得到真正的关爱。

三、加强交流与学习,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

东莞市残联非常重视指导协会组织残疾人开展适合他们自身特点的教育。一是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增长见识。为了使残疾人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协会以“遵纪守法,共享社会文明”为主题举办了一期法律知识讲座,邀请东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以实际案例进行法制教育,并现场解答了残疾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一方面邀请市交警支队民警对残疾人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了残疾人交通安全意识。二是开展各种参观和交流活动,开阔残疾人的视野。其一是举行了“齐心协力,美化东莞”的植树交流活动。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赞助单位代表与残疾人共100多人参加活动,通过植树联谊活动让肢残、盲人、聋人、弱智人士与健全人有了一次交流沟通的机会,增强了各协会的凝聚力与残疾人的归属感。其二是与市交警支队共同组织200多名残疾人参观东莞市新行政中心广场、东莞市展览馆等场所,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体验东莞的新文化,见证快速发展的东莞风貌。三是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与社会竞争能力。协会与东莞市南博学院联系,将其设为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长期为残疾人提供家电维修、服装裁剪、种植养殖、理发、广告设计、盲人按摩、计算机等9大类培训项目,使部分残疾人通过技能培训后迅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四、了解基层情况,帮助残疾人实现价值

各专门协会作为与残疾人密切联系的直接组织,深入基层了解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帮助残疾人实现其人生价值。一是走访残疾人家庭,解决问题。2005年协会走访500余户残疾人家庭,其中肢残220户,盲人160户,聋人106户,精神残疾人20户,弱智人士12户,在走访中为他们解决了困难和问题。如谢岗镇的谢耘文(高位截瘫残疾人),自营的毛织品加工厂因各种因素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取得,被断水断电,无法正常开工。协会马上将情况汇报给残联,通过协调处理,一个星期内工厂恢复了水电,半个月内办好了营业执照。又如莞城区低视力残疾人何婉爱,家人为了面子反对她参加盲人按摩学习班。协会多次跟她的家人进行交流沟通,后来终于说服了她的家人让她参加盲人按摩学习。二是寻求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就业。其一,多次举办就业招聘会。2005、2006年共举办了6次就业招聘会,共有340多家企业参加现场招聘,250多名残疾人在现场招聘会上成功就业。其二,鼓励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在我市个体创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首选方式,如东莞文成(助残)供水站是双下肢残疾人创办,在协会的帮助和支持下,现发展为四家分店,近50名员工,其中残疾人有9个;大岭山镇金洋布艺店、谢岗镇佳迅家电维修、谢岗镇谊信毛织品加工厂等都是在协会的鼓励下由残疾人自主创办的企业,它不但解决了一批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也为残疾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其三,丰富文化生活,挖掘个人文体才能。让残疾人自立展能,体现和认识自身的价值。如:肢残协会余劲忠参加广东省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有奖征文比赛获得二等奖;盲人协会李见平论文《盲用电脑软件--盲人的最佳助手》已被入选到全国盲用科技研讨会,盲人何月贤的征文《关爱残疾人,构建和谐社会》、盲人古志华论文《论如何拓宽盲人就业渠道》入选到省盲协。此外,由我市残疾运动员组成的举重、羽毛球、田径组参加了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取得了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盲人协会何婉爱获得全省粤剧大赛第一名。各项文体活动展示了残疾人的风采,增强了残疾人的自信,带动了一批爱好文艺的残疾人纷纷出来献才献艺。

第4篇

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经济核算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2)审计制度设计。对应于绿色会计,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健全发展绿色审计。绿色会计提供企业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的会计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实有待于绿色审计的监督、评价与鉴证。绿色审计是一种控制活动,通过检查企业的环境报告,对其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实现对企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进环境管理系统的积极有效运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这为绿色审计工作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6篇

一、概述

精神病是一种以情绪、认知、行为改变为特征,伴有痛苦体验,和或功能损害的一种疾病,目前全球总患病率10%左右,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精神病分为轻症和重症两种,我国目前重症精神疾病的比例大约为1.3%,主要以精神分裂症和情感障碍为主,精神疾患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已超过心脑血管病和恶性肿瘤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精神病患者由于思维、情感障碍,导致行为失去控制,从而出现一系列症状,尤其有攻击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伤人、毁物、纵火,破坏性大,威胁家庭和社会安全,同时因其不能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作为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精神病采用三大疗法,即药物治疗、电休克、心理治疗,约有20%的病人经过上述治疗无效,发展成为难治性精神病。难治性精神病是指病史在3-5年以上,经过内科系统住院治疗,连续使用3种化学结构不同的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且经过电休克、胰岛素等方法治疗后仍然效果不佳的患者, 这部分患者治疗十分困难,国内外学者一直在探讨新的治疗方法。精神病的病因至今未阐明,但患者发病与遗传因素,个体素质,器质性因素,及心理社会因素有关。发病机制也不明确,近年的研究表明,患者精神症状的产生,与脑内某些神经递质的的失衡有关,通过药物或手术的方法使神经递质恢复平衡,可减轻或消除症状。

二、精神外科的历史

1935年,Fulton和Jackson对两只黑猩猩施行额叶切除术后,发现其兴奋性降低,术前恐怖状态消失,该实验结果在伦敦第二届国际神经精神学术会上发表,1935年11月葡萄牙精神病学家Moniz与神经外科医师Almeida Lima合作首次采用双侧额前叶脑白质切断术治疗精神病患者,获得成功,精神外科从无到有,开始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1949年Moniz因首先介绍额叶前部白质切断术治疗严重精神病成功而获得诺贝尔奖,故此,这位葡萄牙的精神病学家被认为是精神外科的创始人,额叶白质切断术也被命名为Moniz- Lima手术。1936年在美国也开始了精神病的手术治疗,美国精神学家Freeman和神经外科学家Watts逐步完善了Moniz的观点,于1942年设计了标准前额叶白质切断术,使精神外科迅速发展普及。当时在北美约作了50000例手术,在英国约作了10000例,这些病例中几乎2/3为精神分裂症,1/3为情感性精神病,治疗结果:18%精神分裂症效果好,50%情感性精神病得到改善或恢复,但有3.1%病人在术后出现严重人格障碍,1.3%发生癫痫,死亡为0.3%。英国卫生部回顾了1945-1955年间经手术治疗10365例精神病患者的结局,其中3/4的患者进行了额前叶白质切断术,结果证实手术对情感性精神症状疗效最显著,精神分裂症最差,30%的精神分裂症术后可“完全恢复”、“社会恢复”和“显著进步”,3%的患者术后人格障碍达到不能出院的程度,2%病情恶化,4%死亡。前额叶白质切断术当时曾被认为是一种较好的治疗方法,然而该手术在取得疗效的同时,部分患者遗留无可挽回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如记忆、智能和人格缺陷等等,其后许多学者试图在减少脑组织损害而又不降低疗效的情况下对该手术进行了有限制地改良。该手术虽然几经改良,副作用有所减少,但仍未超出脑白质切除或切断的范畴,终因并发症严重和缺乏明确的神经生理依据,精神外科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和批评。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新合成的有效抗精神病药物的临床应用,上述手术在世界范围内急骤减少,额叶脑白质切除术几乎完全被废弃。

1949年Spiegel与Wycis首先报告采用立体定向行丘脑背正中核破坏治疗精神病。1962年Foltz与White报告用立体定向扣带回毁损术来治疗恶痛、焦虑症和其他精神病,所做16例手术,12例效果良好。Ballantine等也采用Foltz的定向方法治疗各种严重精神病,共294例病人做了410次定向手术,无1例死亡。立体定向技术应用于精神外科,是现代精神外科诞生的标志,它将对脑组织进行纤维切断或切除以阻断神经传导的方法,改为用定向技术进行电凝或射频热凝,使单部位单靶点手术发展为多部位多靶点手术,由一侧半球手术发展为两侧半球同时手术,在减少脑组织损害的同时,大大提高了手术效率。近几十年,随着影像技术、电生理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立体定向手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神经外科的各种手术中。

自1948年以后的历届国际精神病学会议关于精神外科的讨论中,都肯定了精神外科的效果和成就,认为精神外科对于情感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神经症和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成立“人的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保护国家委员会”,对美国1971年至于1973年间每年所进行的400例手术患者进行调查和研究,结果半数患者疗效肯定,手术并未导致明显的精神缺陷;美国国会1977年在对手术病例历经3年调查后发表了《关于精神外科的实践和研究》的调查报告,肯定了精神外科在精神病治疗中的地位,并驳斥了一些认为精神外科不人道、不安全和无效的臆测,为该学科的继续开展提供了有力依据。目前,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经济和医疗发达国家均有精神外科手术开展,每年报道约数百例,以躁狂抑郁症,顽固性强迫症和癫痫性精神障碍为主。

三、中国精神外科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的精神外科起步较晚,20世纪50年代前后国内有学者进行了少量的额叶白质切除术,因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快终止。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内陆续开展了立体定向手术治疗难治性精神病,1987年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的首届全国立体定向和功能性神经外科学术会议上,交流了一些地区开展精神外科的经验。1988年首届精神外科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交流论文30余篇,手术病例542例,代表们对我国精神外科发展的现状、学术上的分歧以及如何促进精神外科健康、稳定地开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一致认为,立体定向手术虽然有效,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应该有限制和科学地开展。会议对精神外科手术病人的选择、手术操作规程、并发症的预防、量表的应用、疗效评定的方法等提出了原则性意见,起草了《全国精神外科协作组关于现代精神外科手术治疗的要求(草案)》。1991年10月在山东曲阜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精神外科研讨会上,交流论文99篇,手术病例943人次。从这次交流论文看,我国精神外科手术病例选择规范,普遍采用了大型定向仪和射频仪进行手术,疗效明显提高,并发症明显减少。

目前通过精神外科手术治疗的疾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顽固性强迫症、癫痫、癫痫性精神障碍、药物依赖等。近十年随着大型定向仪,新型射频仪,微电极,高精度螺旋CT及磁共振的应用,手术定为更准确,疗效更佳,并发症亦明显减少。手术方法也由单靶点毁损发展到多靶点毁损,手术效率明显提高,手术效果更好。

四、精神外科的局限与不足

精神病的病因与发病机制仍不确定,手术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尽管通过动物实验,人们对边缘系统的Papez环路有了深入的了解,并确定这些结构与人类的情绪、行为等重要功能密切相关,但是,在动物实验中无法制造出相应的精神病模型以模拟手术效果,因此精神外科实际上仍缺乏真正的理论基础,这也是精神外科争议的焦点之一。

早期精神外科进行的脑白质切断或切除术,虽取得了较好的治疗效果,但术后出现记忆、智能和人格缺陷等严重并发症,在社会舆论的过分渲染下,使人们对精神外科手术缺乏信心。另外,精神外科手术涉及多个学科,神经外科和精神科医师从不同角度看待病人的利益,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精神外科手术的疗效评价缺乏客观指标,很多类型的精神病有自动缓解期,这往往被统计在手术疗效内,使得疗效评定欠客观可靠。

精神外科不但存在医学观点的争论,还涉及较多的社会因素、政治因素、伦理道德问题及特殊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些国家甚至将精神外科用于政治目的,选择政治犯或有色人种进行精神科手术。科学家担心一旦精神外科手术被政治野心所利用,就可能将反对他们的人们变成没有独立思考、盲目执行指令的工具,因此,有些国家曾立法加以禁止。尽管美国国会于1977年肯定了精神外科的疗效,但某些州议会仍通过立法对精神外科手术严加限制或禁止。许多国家的精神外科手术需要一些繁杂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使多数神经外科医师不愿涉及此领域。另外,许多权威性医学杂志为了避免引起伦理、道德及其它方面的争论,不愿登载有关精神外科方面的文章,使得精神外科方面的论文大多只出现在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中,影响了这一学科的正常学术交流和发展。

精神外科术后的随防与评价也是精神外科中复杂、困难而又充满争议的环节,其原因在于,精神病本身即缺乏必要的客观诊断标准及病情轻重的客观衡量指标,精神科量表的评估也很容易受外部条件的干扰,精神外科的术后评价更是牵涉到精神科、神经外科及其他相关学科,标准统一困难,制定更科学、客观和易行的疗效评定标准,也是精神外科面临问题之一。

精神外科是现代医学中最复杂的学科之一,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当然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随着医学影像技术和立体定向技术的发展,精神外科的安全性有了极大提高,手术并发症已降低至可被人们接受的程度,很多国家重新恢复了对精神外科的热情。在精神外科的探索和发展过程中,神经外科医生和精神科医生应密切合作,对手术适应症、手术部位及范围达成共识,制定科学的、客观的疗效评定标准,深入进行多方位的合作研究,采取科学负责的态度,面对困难,不断实践,勇于探索,才能使精神外科沿着科学规范的方向稳步发展。

第7篇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援助 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189-01

1、我国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历史沿革

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所以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也比较缓慢。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①。1996年,国家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司法部的批准并成立。1997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1996年底,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开始启动,全国各省市县在司法部、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和地方司法局的指导下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到2003年止,中国已建立了2774家法律援助中心。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在第六部分“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中向全世界介绍了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②

2、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原因及阻碍

法律援助制度,是对需要专业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③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要遵循社会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规律,符合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根本要求,满足社会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基本需要,弘扬法律援助精神,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而社会对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的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公平正义的理念传播,认真负责的态度,甘于奉献的精神正需要大学生这一特殊而优秀的群体充当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新鲜血液来建设这种纯洁的法律援助文化。

但是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六大障碍。

2.1法律援助对于大学生身份限制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多,援助经费医乏,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单靠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大部分由政府承担,而法律援助的人员一般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法官等。专业知识不足,知识掌握准确程度的限制以及社会对大学生这一主体心理成熟度的怀疑,成为了大学生法律文化建设的第一阻碍。所以大学生们很难顺利地从公、检、法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当事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④

2.2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建设不明确

虽然现在有部分大学成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并且开通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网站进行相关的工作。但是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以大学生社团为主,作为一个大学生的社团,其工作人员都是学生,与社会的接触不是很多,还不太了解一个民间社会服务团体应如何健康地运有能够很好地贯彻和实施。由于组织建设、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了一些组织纪律松散的现象经常发生。而且目前法律援助组织的活动不够丰富,形式较单一,故此很多同学在从事一两年法律援助工作之后,积极性就逐渐减退了。

2.3大学生法律援助指导人紧缺

大学生法律援助在与案件接触中,遇到自己不能确定的问题,往往会通过与自己的老师进行沟通,当咨询案件较多时,就会给老师带来上课以外额外的负担,有时甚至会比律师还忙。而学生们遇到的问题往往涉及劳动、离婚、债权债务、刑事、商事等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往往是几个老师都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造成老师指导压力大,大学生们又不能很好的进行法律援助,直接影响援助质量,久而久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就会下降。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帮助比例上偏少,政府机构、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很少有时间来高校对大学生法律援助进行指导,得不到社会政府的支持,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的建设显得异常的艰难。

3、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完善

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应该包含三个部分,即法律援助制度文化、法律援助行为文化以及法律援助精神文化。作为大学生来说,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也应该遵循规律,从以上三方面进行。

3.1法律援助制度文化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应该积极贯彻落实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一套严密的机构设置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机制。财务部长定期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杜绝一切腐败浪费的现象,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沙龙、资深律师讲座、论文大赛、案件全程追踪等不同的方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调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可以把学生在法律援助组织的表现与学分相挂钩。

3.2法律援助行为文化

为扩大法律援助组织的会员面,增强上层骨干力量,防止上层骨干流失,一方面中心可以多动员大三、大四的同学继续从事法律援助的指导性工作,鼓励法律硕士研究生加盟法律援助活动;另一方面应经常进行新老会员的交流,积极培养大一、大二的新会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还可以邀请各方面的法律专业人员做常年顾问,对于帮助同学们更好地运用、理解法律知识,做好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4、结论

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依附于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在大学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能力优势的同时,积极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贡献自己的力量也正是这份文化彰显出的独特魅力,大学生建设法律援助文化有助于大学生在学生阶段锻炼自己,节约了法律援助的资金,让更多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提前接触实际,把握援助方向,也为社会提供更多应用创新型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为社会减轻法律援助压力的同时势必会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专业的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输送更好的人才,形成社会主义国家中亮丽的文化特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M].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1页.

第8篇

民营经济行政障碍管理论文

【摘要】民营经济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其面临的行政障碍问题的妥善解决,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行政障碍;发展保障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民营经济也已进入到深入发展阶段,在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民营经济面临着诸多行政障碍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将对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行政障碍问题

(一)政府管理职能不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缺乏协调和配合,管理混乱、失调、低效,政府对企业的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从目前的现状看:政府各职能部门大多忙于事务性工作,对民营企业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不足,在资金融通、解决场地、水电路提供、市场开发、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税费征收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条件方面缺乏支持,在企业经营项目选择、产业方向发展、消费分配、依法经营等方面缺乏引导,在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缺乏事前监督,事后处罚也大多严于国有企业,部门制约、部门限制现象严重,政府所应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即规划、领导、组织、引导、协调、督促、规范、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存在一定的政策缺陷,政策环境不公平的

各地区长期存在“重公轻私”、“重大轻小”现象,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占多数的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不公平的政策环境,这其中既有存在于不同所有制之间,也有存在于同一所有制内部由于性质或规模大小不同所带来的不公平政策环境。其中,较为突出的政策缺陷有:税费政策上针对性差、随意性强、标准高;贷款(金融)政策上始终游离于融资计划之外,获取成本也要高于国有企业;用地用房政策上尚未将其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实行合理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产业指导、技术指导政策上存在明显欠缺,政策的导向与调整作用不甚明显;在法律保护政策上也较为缺乏,与现实也有一定程度的脱节。

3.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针对性差,不适应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民营经济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这些立法为民营企业的广泛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民营企业立法远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现行诸多法规大多法律效力较低且不系统,各种经济成分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规定不平衡,有些法律、法规现实操作性差,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麻烦,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此外,地方性法律、法规也较匮乏。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行政障碍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行政软件上的原因(行政观念、行政道德、行政心理等行政因素)

1.对民营经济发展认识不一,思想保守、观念陈旧、认识滞后,导致行动迟缓。目前,仍有一部分行政部门、行政人员用过去的一些旧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来看待民营经济,成为束缚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各级政府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已有所感知,但思想解放还不到位,认识还不够深刻,还缺乏从战略高度对于发展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这种长期的错误思想影响,使不少部门和人员对民营经济有偏见,这也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发展意识,更缺乏相应的公平待遇意识。

2.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导致其行为普遍商业化,即重收费、轻管理、轻服务。由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迟滞,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必然转变为一种垄断性的利益资源,各类行政主管机关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导致行政行为市场化、商业化,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获取利益,故意封锁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并制造信息传输失真,使决策实施变形。例如:一些部门或地区统计上弄虚作假,会计中的两账并存,情况汇报中的扩张或化小,建议中某些追求私利的导向,使行政运行过程发生或明或暗的紊乱;还有的部门对法律法规、中央政策(例如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不仅不做积极的宣传,贯彻执行,反而拦截封锁,拖延抵制,为自己违法乱纪提供方便。

3.现行政府机构冗员,行政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现阶段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识,难以掌握行政规律及抵挡利益的诱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人员过多、素质较低现象仍较突出,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社会强烈的功利氛围的冲击,催生了一些行政人员较强的利益追求及非正当谋利的欲望,行政人员的精神追求失去合理的依托,就易于将自己同化于社会功利个体,为以权谋利提供了动力。因此,这些缺乏规范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识的行政人员难以掌握行政规律及抵挡利益的诱惑,为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任意妄为,使办事结果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二)行政硬件上的原因(体制性因素)

1.政府行政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政府机构改革严重滞后。应该承认,政治体制改革较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是行政行为障碍现象放任和蔓延的深层原因,现阶段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政府在双轨运行状态中行使应由市场主体拥有的权力,由于改革措施的不到位,致使管理界限不清晰,市场机制不完备,法制建设不完善,为行政行为障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加上民营经济在某些方面还需要政府服务的支持,更为诱发行政行为障碍提供了体制上的便利条件和繁衍土壤。

2.行政权利结构不合理,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现象仍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据调查显示: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办事环节繁多,相互推脱,办事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从这些反映可以看出,现阶段行政权力结构还不尽合理,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多头负责的现象仍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由于沟通不良、协调不够,有些应由政府管理的社会领域,却无人管理,出现“管理真空地带”,有些社会领域各行业管理部门争着管,出现多头管理,重点管理,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扯皮,互相拆台。

3.政府行为规范不健全,行政责任机制不完善、不配套,加之监督不力,极大地削弱了对不规范政府行为的制约力。政府缺陷的诸多表现显然都同行政人员的非规范运作相关,由于受行政职能不确定、立法机制不完善、执法主体不明等因素的制约,完整的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行政行为规范很不健全。而且,由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行政职能的不确定性及行政改革的不深入和不配套,使行政责任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责任机制很不完善,同时,现阶段对政府的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力的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对不规范政府行为及相关行政人员的制约力。

三、消除行政障碍、为民营经济提供发展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认识,从战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问题

要彻底摆脱旧观念的束缚,摒弃掉旧的思维定式和办事方式,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专门的行业管理之中,要做到同其它企业一样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认真推行目标管理。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数量、规模、产值等指标作具体量化,形成层层有任务、人人有压力、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的发展局面,二是定期考核,严格目标督查管理,并把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奖优罚劣,加压驱动,鞭策促进,整体推进。

(二)加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完善政府职能

,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其发展的政府环境

首先,要逐步完善相关机构建设,进一步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政策、法律、管理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指导、服务和协调等工作,统筹安排本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工作。其次,要合理配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人员及相应的责、权、利,坚决克服人浮于事及人员力量不足的两极化现象,同时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为程序,并加强监督力度,有力促进秉公执政,保证执政的公正有效性。第三,应尽快修改原有限制甚至歧视其发展的不合理政策,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要及时消除,尽快做到平等对待及落实到位,加大政策的促动作用。第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体现到具体行动上来。

(三)健全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法制环境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完善并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地区应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订、完善一些地方性的配套法规,把民营经济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其次,要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加强行政立法,规范行政行为,使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相互适应和彼此配套,政府行政立法要避免空洞无力,要尽可能的明确、具体,并要有相应的制裁强制措施,相应监督主体也要制订法规明确行为,确保给予有效的监督制约。再次,要尽快制定强有力的统一的收费政策,坚决制止“四乱”,对屡禁不止的“四乱”行为,严肃查处。同时,企业也要敢于举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玉仁.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前景[J].当代经济论坛,2007,(1).

[2]李连进,王强.政府行为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N].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6,(3).

[3]李守身,黄永强.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及扶持建议[J].体制改革,2006,(8).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人格尊严 宪法保护 机制选择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对人格尊严的立法和司法保护还存在缺陷。比如一些法律规定了不得侵犯人格尊严的条款,但是没有规定侵犯该条款的责任和救济途径。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从我国的法律传统出发,分析我国人格尊严保护的缺陷,从宪法基本权利高度,选择和构建符合我国法治状况的人格尊严保护机制。此处的“宪法保护”不仅是在宪法规范上进行确认,而是要建构一个宪法保护体系。

一、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其补救

(一)与名誉权相混淆造成责任规定的缺失及其补救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的规定有重大缺陷。首先是将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条文中,对侵害人格尊严的案件只能以侵犯名誉权类推保护。实际上,侵犯人格尊严与侵犯名誉权并不能完全等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然造成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如此,有的只是伤害了自尊心,影响的是受害人的自我评价。比如,2003年在深圳曾发生过一件非礼事件。在公交车上,一位姓郭的女士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一名美国青年突然撩开衣服,郭女士愤而以人格尊严受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讼。本案就是典型的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件,当事人的自尊心受到影响而不涉及名誉减损问题,本案若以名誉权进行救济似乎有失偏颇。

其次,没有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责任形式。《民法通则》第120条中只规定具体人格权的损害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却不包括在内。当事人以人格尊严受侵犯为由提起权利救济时,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靠拢进行救济,使人格尊严的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因此,为了更准确地保护人格尊严,应在民法中区分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分别构建名誉侵权和人格尊严侵权理论体系和责任体系。

(二)隐私权保护的缺失及其补救

隐私权与人格尊严紧密相关,侵犯隐私权其实也侵犯了人格尊严,因此,可将隐私权保护作为人格尊严法律保障的一种形式。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通过民法以侵犯名誉权的方式进行保障。因此,民法领域对隐私权保护的严重缺失,一定程度上是对人格尊严保护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条文中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进行分别规定,表明隐私权的性质与名誉权是不同的,而通过名誉权对隐私权进行的救济也是当前的权宜之计。因此,在我国立法上需要尽快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以完善对人格尊严的保障。

(三)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缺位及其补救

我国民法、宪法等对人格权、人格尊严都有规定,但民法上对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全面,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单行法虽然对人格尊严进行了规定,但都是对特定主体的保护,而不是对一般人格主体人格尊严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一般人格主体人格尊严遭受的侵害,法院仍会陷于适用法律的尴尬。“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依据人格尊严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创造新的具体人格权,以及补充不被具体人格权所涵括的一般人格利益。”因此,民法学者提出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其理论基础为:一方面,公民有许多尚未实际成为具体权利的人格利益,这就要求民法必须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以保护这些尚未形成的权利。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到底侵犯了哪种具体人格权,有时难以界定,如因受到惊吓、恐吓等,致使他人精神恐惧并感到严重精神痛苦及影响他人生活安宁等。

现阶段,通过民法确认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做法,一是修改现行民法通则,在总则中,原则性地规定一般人格权;二是尽快制定人格权法,确认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具体内容,使一般人格权真正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层面的保护机制选择

(一)人格尊严条款地位的概括性宣告

由于重权力、轻权利的法律传统和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在相当程度上还没有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表现为还未将人格尊严上升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来认识。宪法上的规定倾向于将其仅仅视为一项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尊重人格尊严还未成为一种国家的法律或宪法义务,立法上未预料到国家对整体上的人的可能侵犯。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将保障人格尊严置于宪法核心地位,以揭示人格尊严的最高价值。

人格尊严与人权息息相关,又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前提。笔者认为,应将人格尊严条款定位为基本人权条款之一。在确立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之后,将人格尊严作为宪法保护的核心人权加以规定,并将其确认为其他列举与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的一般化概括条款。概括条款具有承接规范的功能,当具体规范在规定上有缺漏导致功能不足时,由概括条款承接并加以弥补,由此发挥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完整功能。进而确认人格尊严不仅是个人对抗公权力不当干预的主观性防御权,而且成为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价值判断之原则性规范”。其适用于法秩序的所有领域,是立法、行政及司法活动的准则。

(二)运用宪法解释学确认人格尊严条款的地位

西方国家宪法中“人的尊严”承载着深厚的文化与哲学传统,因而我国对“人的尊严”的理解很难达到西方国家的认识深度。如果非要将此概念引入我国宪法规范和宪法学理论中,笔者认为可行的途径是,在我国现有历史和理论背景下,讨论“人的尊严”的下位概念——“人格尊严”。即借助宪法解释者的解释,将人的尊严价值注入我国现行文本。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确认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的内涵实质为“人的尊严”的内涵,使得人格尊严作为基本人权得以回归。而且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确认人格尊严条款的核心地位具有现实可行性。正如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所言,“法律人的思维,或者法学家的思维,应该在于针对当下、特定的法秩序,法学必须取向于现行法秩序的基本原则。亦即一切从现行法出发,而不是根据现行法秩序之外的伦理典范而针对现行法进行批判性,相反,法学则是致力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由法学本身借着不断检讨其于实证法秩序中一再遭遇的法律思想及评价准则而发展出批判标准。”

(三)增加人格尊严权利诉求的宪法救济

我国立法常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在部门法中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这时增加宪法救济就成为其他具体法律不能救济时的有效补充。而且公民人格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人格尊严的内容不断发展丰富,有限的部门立法很可能难以适应这一要求。因而,增加人格尊严的宪法救济就成为必要。

实现宪法救济,首先要解决的是目前横亘在司法实践中宪法条文不能适用的障碍。宪法虽地位、法律效力最高,却被长期虚置于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适用性,人民法院对于宪法争议只好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不能在实践中发挥其最高规范的作用,当然更不能受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宪法诉讼等。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偏差,被认为是宪法进入诉讼程序的障碍。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指出,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笔者认为,该批复并没有限制在民事、经济和行政判决中引用宪法。论罪科刑必须依据刑法,而不能依据宪法,这是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定罪量刑时不能引用宪法并不能排除在论述判决理由时不可以引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笔者认为其只是指明了法院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排除引用宪法的可能性。是否引用宪法不在于是否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确认或首肯,而是取决于是否有引用的必要。宪法适用性的命运不能寄托在几个批复上,宪法的法律属性和最高法地位决定了宪法应该具有司法适用性。

其次,宪法的救济问题涉及到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为体现宪法权利的价值,应该可以“直接引用基本权利之规定,不必透过民事法律来予以审判,使得基本权利之规定,得以在民事之个案中,获得实现”。人格尊严作为基本权利核心的绝对权利,为国家权力和一切社会主体提出了必须遵守的义务要求。

当然,直接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必须遵循“低位阶规范优先适用”原则和“穷尽救济”原则。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应优先适用下位阶规范,只有在没有下位阶规范或者下位阶规范明显抵触上位法时,才可以适用上位法,只有在普通法律穷尽救济的时候,才能直接适用宪法予以裁决。

最后,“人格尊严不仅是一项主观权利,而且还是适用于政府的客观规范,即政府提供合适条件与环境,以保证人格尊严的理念获得实现。”为保护人格尊严还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和程序,积极保障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的基本权利。由政府为人格尊严的落实创造条件和环境,如保障生存权、社会权等,使每一个人最低限度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保障,使人格尊严的物质和社会基础得以建构。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障碍,措施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发起人(卖方)将其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以预见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转让给一个特定的交易载体或中介机构(SPA),然后由SPV通过资产结构重组和资产信用分离的方式,以其中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使原始权益人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创新融资手段。这种操作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相应的条件满足后,可以作为解决我国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许多障碍的存在,这些设想难以变成现实。培育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充分发挥该融资平台的效用,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障碍

(一)企业质量风险妨碍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尽管金融资源的获得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融资市场对于中小企业提供的信息要求很高。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产品尚未定型,企业以及产品的社会认可度不高障碍,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隐含比较大的风险;中小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远远低于大型企业,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抗御风险能力也因此相对比较弱,市场发生变化容易使其陷入困境,甚至而临破产的局而。

其次,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许多企业甚至不设立会计帐薄或存在多套会计帐薄,其则务会计体系透明度很低,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另一方而,对中小企业来说,关键信息(如产品信息、技术信息等)的披露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加,因此信息透明度不高,银行不愿意提供贷款。张维迎指出:在资本市场上,投融资双方的非对称信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投资项目质量的非对称性,企业家了解项目的潜在回报能力而投资者不了解;二是选择行为的非对称性,如果亏损则是投资者单方面的损失,如果盈利则是双方共享的收益,因此企业家有歪曲信息的动机;三是关于企业家本身的经营能力的非对称性,投资方无法确切了解企业家是否具备成功管理企业、充分利用投资的能力【1】P256。再次,抵押和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一般缺乏足够的、可靠的资产作为贷款抵押,又难以寻求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而我国由于产权市场欠发达和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弱,银行一般只接受房地产和流动性比较强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因此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产抵押能力。

(二)缺少为中小企业资产提供资信评定、信用担保的中介机构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还没有成熟,市场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评价与资产评估机构,现有的信用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多数还是原政府机构脱离出来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准事业单位的事务所障碍,企业贷款办理资产抵押评估手续繁杂、费用较高。同时,我国担保行业发展也严重滞后,少数地方政府成立的担保中心沿用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经营管理思想陈旧、再抵押或保证的手续比银行还复杂。

(三)缺乏资金来源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而不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我国投资者的发展现状还不尽如人意,能够参与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很少。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仍然有许多限制,而证券投资基金偏好于对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证券。另外,个人投资者由于其获得资产证券的信息成本较高,只有当资产证券收益达到有一定水平时才会积极介入。因此,真正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很少,这将直接制约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顺利进行。

(四)信用条件障碍

资产证券化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在发起人的资产出售环节,需要正确核定资产的价值。在SPV的信用增级环节,需要些担保、购买从属权利等手段;在证券发行前,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在证券发行时,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这些环节的成功实施,都依赖于良好信用基础的建立。当前我国的信用状况难以满足这些需要。资产出售中的过度包装现象、信用评级机构所评级别的不可信问题以及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层出不穷。另外,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状况也不尽如人意。

(五)可证券化资产质量不高

参照国际上己有的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对资产池特征还有以下要求:高同质性。用于证券化的某一集合资产应基本上是同质的,以便规范操作,满足投资人的偏好与预算;高稳定性。只有资产的收入流量叫预期,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才能确定;高套利性。资产证券化由于有较完整的流程安排与风险隔离机制,因此其成本并不低廉;低风险性。只有那些低违约记录和低损失记录的资产类型才符介要求。 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均难以满足这些要求。知识产权不同质、规模小、高风险;应收账款规模有限,不利于形成资产池,期限条件也有很大的差异,不具备同质性。部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来源于大型企业,但很多大型企业拖延甚至拒付中小企业应付款,导致其应收款具有较大风险。

二、培育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环境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股份制融资机构。

该机构可按照“股份制组建、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支持”的原则障碍,其资金筹措可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担保机构入股、接受捐助等方式解决[5]。此种组建形式应以民间投资为主体,并以各地各类担保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等为主要股东,组成股份制和市场化的融资机构;利用省级担保机构已有的信用资源和运作平台,由它托管融资基金,成立专门的部门实施运作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同时还可以兼做普通担保业务。这样,既可以节约大量资金,又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

(二)构建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是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最佳解决方案是构建企业资信评级体系,提供中小企业资信方面的数据能帮助银行低成本地评估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同时减少不对称信息的生成。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信用评级指标设计应灵活务实,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经营者素质、市场竞争力等因素,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技术,对评估对象现金流量充足性进行分析和预测。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信用要素就是常见的五C[4]:即品德(character) ,偿付能力(capacity) ,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经济形式(condition),它们都是信用评级主要参考因素。此外,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必须具有针对性,不同的评级对象和评级目的的指标体系应该有所区别。

(三)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诚信文化是以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观念为主要内容,要求企业不欺诈违约、不失信,通过优良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回报【3】。首先,政府要培养企业家诚信素质。使其做到为人处事要真诚、不说假话、大话,说话算数,对自己、他人以及企业和社会负责任,保持良好的道德修养;对各利益相关者履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遵守市场规则,不违反国家法律。

其次,重视团队诚信建设。企业家与他的下属之间的诚信关系建设是企业诚信建设的核心部分【2】。一个靠相互欺骗生存的企业组织,它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负效益障碍,诚信更是无从谈起。无论从企业发展角度还是企业竞争的方面,管理者与下属之间建立了一种良好沟通和相互信任关系,并由这种关系促使下属带着责任感去工作,而不是消极地服从。那么,这个企业的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战斗合力,将推动企业快速、稳步发展。

第三,利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自律经验。他们的很多问题都是通过行业内部解决。我们的行业自律机构应建立业内资信系统,设立职业从业记录、经营档案,对业内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警示或进行有关处理,并及时跟踪备案,这样在业内形成权威,发挥其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要让有德者得到荣誉,要让不道德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让他们在商业行业没有容身之地。

(四)建立征信评信制度和网络平台

征信评信制度是企业诚信体系的核心,它既是所有信用活动及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甄别制度,也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维护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首先,构建一个完备的、能反映国有、中外合资、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全貌的档案系统,系统的建立主要通过银行、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安全防疫等有关部门实施。企业信用档案应包括企业的身份情况、守法情况、经营信用、资金信用和质量信用、纳税信用、人事档案、账户资料、公共记录、查询记录等信用数据。

建立诚信网络平台。将我国信息化建设与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通过电子政务和电子网络,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收集、查询网络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诚信的监督和管理。在经济交往中,只要查询有关信息数据库,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诚信状况一目了然,让社会公众不受空间、时间限制随时调阅,快速客观地做出决定。

(五)完善会计制度设计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被证券化资产的会计处理有表外化处理和表内化处理两种方式。在政府企业联合模式中,由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诸多企业的基础资产进行收购障碍,并将资产打包形成结构化的资产池,独立地出售给SPV[3]。此种方式应采取表外化的处理方式,既可以达到风险隔离的真正目的,又有利于中小企业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的使用效率,有效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财务结构。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对设立特殊中介机构的性质、破产清算等做出专门规定,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设立正规的评级机构、建立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我们必须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其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从而发挥其应用作用。

(七)建立窗口监督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企业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具体表现为企业组织行为风险、经营行为风险、会计报表风险。准确知晓民营企业实时动态,是解决企业诚信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网络和数据库的优越性,通过严密的授权制度和严格的保密契约安排与企业对象作信息系统的链接,建立与之配套的强制汇报制度。并且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信息采集:1、组织行为信息。合理的组织机构是形成有效的业务操作能力和高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企业提供各部门组织行为信息为融资机构与该企业部门之间的窗口指导提供了信息依据。尤其是重大人动、职能部门重组、内控制度、经营风险管理等与诚信风险相关的重要信息。2、经营行为信息。该类信息包括了企业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素质性信息如文化程度、有无培训经历、从业年龄等。指定企业专人将每笔业务输入数据库,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机构的信息中心。3、会计信息。建立类似证券信息披露机制的动态化制度,并且统一会计口径。对应急事项、重大事件报告、战略管理、报表附注等信息应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张维迎,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56-257.

【2】王压.诚信: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的关键[J].商业研究,2005年03期

【3】刘秀林、穆争社: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6

【4】杨小安: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对策【J】.金融参考.2001.07

【5】俞飞雁: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存在问题及对策【J】.浙江金融 . 2005.05

第11篇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实行导师制的论文指导

第12篇

论文摘要: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他们心理素质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而从在校大学生心理现状来看,他们身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主要来自学业竞争、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为有效解决这些心理障碍,需要引导大学生树立积极的健康观、培养其健康的学习心理,并通过开设心理门诊、进行心理咨询和测量、建立心理档案、培养自我心理调节能力等方面进行教育与转化。

一、大学生心理障碍的表现

(一)来自学业竞争的心理障碍

在激烈的高考竞争中有幸进入大学的人往往以竞争胜利者的姿态出现,在一片赞扬声与羡慕的目光下,优越感、自豪感油然而生。但是,在群英荟萃、强手如林的新环境中,以往的优越不复存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惑和挫折使他们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不能正确认识理想中的自我和摆在他们面前的客观现实,不能正确对待挫折与失败,致使一些大学生产生焦虑心理,引起心理失衡。

(二)来自人际交往的心理障碍

在陌生的环境中寻找良师益友,以求得被人理解和接纳是大多数新生强烈的需要。但由于交往的机会较少,缺乏主动性,加之青春期的心理闭锁等原因,同学之间不易吐露真情,交换思想,致使一些大学生由于自己找不到知己而闷闷不乐,有的因不被别人理解而惆怅。他们内心矛盾、焦虑、抑郁、感到孤独,缺乏一定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三)来自自我评价的心理障碍

大学生基本上能从理论上较客观地评价自己,有较明确的自我主张,但有时他们义过高地估价自己,实际上又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他们常常面临着自我否定的心理冲突。这种冲突带来对自己的怀疑和厌恶,使自己陷入白卑与孤独,无论对自己估价过高还是过低,都容易失去心理平衡。

(四)来自生长发育过程中的性心理障碍

大学生处于青春期,在生理上性机能己充分发育,性意识体验也十分强烈,但是,社会道德准则、法律规范又使他们理智地对待生理的需要和情感的需要,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需要得不到满足的心理矛盾。有的大学生由于没有处理好这一矛盾而为性问题烦恼、焦虑。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对策

健康的心理是大学生接受思想教育以及文化科学知识的前提,是大学期间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基本保证。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的成长,也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更关系到一代新人的培养。明确心理健康对大学生成长的影响,了解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障碍问题,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大学生预防心理疾病,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心理素质,促进人格成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 (一)大学生健康教育的重点之一是树立积极的健康观,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随着两个文明的发展和提高,人们对健康和长寿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但社会的发展又迫使人们卷入一个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剧、各利,生活刺激增多、污染严重的境况之中。面对生活环境的变化,选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个体身心健康相统一的生活方式,是实现人们期望的根本途径。大学生的学习负担较重,心理压力较大,为了长期保持学习的效率,必须科学地安排好每天的学习、锻炼、休息,使生活有规律。

(二)培养大学生健康的学习心理

学习是大学生的首要任务,健康的学习心理对大学生完成学业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大学生在学习方面存在的不健康心理主要有:惰性心理、厌学心理、惧考心理、怯场心理、舞弊心理等等。一年级新生刚刚从紧张、高竞争的中学生活来到相对独立的大学学习、生活环境中,不知如何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尚未掌握大学的学习规律,依靠教师的心理还未完全克服,自我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考取大学的都是中学学习的尖子,一旦在大学竞争压力下受挫折,就容易产生心理失衡。针对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这些不健康心理,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学习的自信心显得尤为重要。

(三)开设心理门诊,进行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就是通过咨询者与被咨询者的交谈接触的过程,给被咨询者以心理健康知识的指导和帮助,并进行心理卫生的宣传教育,从而提高其适应能力,缓解心理紧张和冲突,解决心理上的困扰和精神上的苦恼。其主要内容是:宣泄、疏导被咨询者的情感以缓解情绪压力;协助被咨询者改善认知结构,以正常经验取代旧的不正常的经验,树立对人、对己、对周围环境和事物的正确观念和态度,为被咨询者在日常生活中重新建立与人相处的和谐关系,培养其良好的生活适应能力和行为习惯。

(四)进行心理测量,建立学生心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