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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交流材料

时间:2022-02-03 21:32:49

督查工作交流材料

第1篇

一、实行“三个到位”,树立督查工作权威

(一)思想认识到位,解决好督查工作认识问题。市委尤其是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督查工作,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强化各级干部的督查意识,多次在市委常委会、市委专题会、市委市政府全市性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执行力建设,把科学决策和督促检查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狠抓工作落实。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各区县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均先后出台加强督查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对督查工作提出要求,统一认识。全市上下抓督查、抓落实的共识已经形成,为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组织领导到位,解决好督查工作层次问题。市委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把手”抓督查落实的机制,明确党委、政府是督查工作主体,“一把手”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督查。市委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决策、工作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促检查。市委书记袁本朴先后10余次作出批示要求加强督查工作,经常听取督查部门负责人工作汇报和不打招呼深入基层、施工现场了解情况、督查实情,推动工作落实。市委常委、秘书长余海元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督查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去年以来,市委实行市委常委会每季度集体督点工程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的12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有力地带动了各级抓督查、抓落实的积极性。

(三)措施落实到位,解决好督查工作落实问题。市委、市政府授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考核评议、列席会议等督查工作权力,强化绩效管理和效能督查,使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干部增强了执行力,工作作风得到改进。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全市上下形成了行行重落实、人人抓督查的良好风气。

二、立足“三个围绕”,力推决策、工作落实

近年来,我们认真履职,紧紧围绕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落实抓督查。仅去年就督要决策、重要工作事项654项,办结率100%,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突出重点,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抓督查。我们紧紧抓住城市化建设、新型工业化、重点工程建设、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社会稳定、干部作风等工作进行重点跟踪督查。如为推进全市38个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市委督查室先后3次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重点办等部门,坚持每季度深入到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将工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全市,推动了38项重点工程(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推进市级领导干部联系的12项重点项目(工作)的落实,市委督查室组织有关部门坚持每月进行现场督查,推动了重点工程(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督查推动,2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2.2亿元,同比增长24.3%,拉动GDP增长5.2个百分点。

(二)真督实查,围绕市委决策落实抓督查。去年我们先后对中央、省委和市委53个会议和15个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每次市委常委会议召开后,市委督查室都及时拟定督办通知,按照“定任务、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工作要求、定落实时限”的“五定”要求,对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查,每半月将督查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委,推动了市委决策的落实。为了落实好省委关于失地农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委先后4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落实措施,市委本朴书记先后5次现场督办,市委督查室坚持每半月跟踪督查,使这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受到省委领导、省委督查组的好评。

(三)注重实效,围绕领导批示事项抓督查。去年以来,我们加大对市委领导尤其是市委主要领导批示事项落实的督查督办力度,坚持从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原则,实行周报月结、一事一办一报、现场核查等工作制度,落实专人对领导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在督办落实过程中,明确责任领导、主办和协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和办结时限,坚持一督到底。全年督办市委领导批交办事项达853项,办结率98%,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特别是年初针对市城区猫儿洲村乱搭乱建情况,市委督查室根据市委本朴书记指示精神,放弃春节休假,组织人员坚持每天逐社逐地段巡查,有效地制止了乱搭乱建行为。

三、坚持“三个突出”,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一是突出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为了推动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问题的解决落实,我们重点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群众、环境保护、平安创建等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促进了社会稳定。为使市级领导挂案督办的案件和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市委督查室多次组织人员对领导挂案督办的案件逐件逐单位进行督查督办,全年办结案件64件,有效地减少了集访、缠访,维护了社会稳定。针对船山区群众反映的永兴镇白鹤林村、安国寺村群众修建村道路的问题,市委督查室先后12次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实地督查工程进展情况,形成督查报告6期,保证了工程按时竣工,受到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好评。

二是突出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各种难点问题,我们坚持契而不舍,一抓到底。比如针对群众反映**城区水污染问题,市委督查室会同市环保局、市电视台、**日报社等单位组成督查组,深入市城区饮用水源上游的市宁丰皮业有限公司、沱牌集团公司、高金食品射洪分公司、射洪超强肉食品公司、大英万胜有限公司等5家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督查,并对超标排放进行了严肃处理。去年市委督查室先后18次对沱牌公司污水处理厂、射洪县污水处理厂、大英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形成督查报告8期,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馈进展情况,确保了3个污水处理厂按时开工建设,沱牌公司污水处理厂已于今年3月底投入试运行。

三是突出对干部作风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去年以来,我们积极配合全市效能革命狠抓干部作风的督促检查。对少数不在状态、上班打麻将搞赌博、公车私用等问题进行明查暗访,共达53次,在召开全市“效能革命”动员大会那天,市委督查室组织10个督查组,深入各区县、市级部门对参加大会54个收看点的参会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无故缺席、迟到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扣减目标分。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全市机关干部中产生了极大震动,推动了干部作风的根本性好转。

四、加强“三项建设”,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近年来,我们加强督查工作机制建设,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改进督查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督查工作职责。在总结多年来督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去年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制发了《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决定》、《**市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市督查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了重大决策领导督查、重大事项专报、领导批交办事项周报月结、重点项目定期督办、督查工作明查暗访、督查情况通报、分级分职能负责等11项工作制度,明确了督查工作思路、任务、程序、原则,使督查工作有章可循,促进了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强网络建设,奠定督查工作基础。针对各区县换届、市级各部门干部调整的情况,及时对从事督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进行充实和完善。目前,市级部门均确定专兼职督查工作科(室)和人员,5个区县都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全市形成了以市委督查室为中心,以5个区县委督查室为主干,以107个市级单位兼职督查科(室)为重点的督查工作纵横网络体系,为督查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是加强工作运行机制建设,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在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好党委督查部门“总调控”的作用,不断探索新时期督查工作的有效方法。重点探索通报督查与现场督查、定期督查与跟踪督查、领导督查与督查部门督查、督查部门督查与职能部门联合督查,督查工作与目标管理、明查与暗访、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注重整合力量,提高了督查效果,保证了市委各项决策的落实。

五、注重“三个考核”,建立督查约束机制

为促使各级各部门强化督查,狠抓落实,我们建立了督查工作约束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督查工作有为、有效。

一是加强督查工作考核,推动督查工作的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对5个区县委、政府和107个市级部门的督查工作实行单项目标考核,同时纳入总体目标管理。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自查与考评、资料与实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逗硬考核奖惩。明确对在督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将其作为评定“四好”班子和干部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督查督办工作较差或落实不力、敷衍推诿的单位,对承办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单位目标分,并按照《**市对执行力不强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从而有效地树立了督查工作权威,保证了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第2篇

一、例会和学习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科室人员例会,总结工作,安排任务。

2、每年开展两次集中交流谈心活动,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强团结,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3、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平时以自学为主,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论述,报纸、杂志登载外地的先进经验,督查工作的业务知识等。每人都建立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建设学习型科室。

二、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方式

1、转办。应由下级党委或职能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转发下级党委或职能部门办理,并随时了解情况,检查办理结果。

2、协办。涉及若干部门的督查事项,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请领导同志出面协调。

3、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自行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4、调查了解情况。重要督查事项下达后,区委督查室要通过各种方式,必要时派出人员到有关单位了解落实情况,并及时写出专题综合报告。

(二)拟办送审

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督查室或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报送办公室主任或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督查室做好督查登记。

(三)立项下达

1、督查事项,经领导审定后立项。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得自行立项督查。

2、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可先分解若干具体事项,然后再立项。

3、督查事项立项后,应将有关事项分别进行登记,然后通知承办部门。

(四)催办检查

1、督查通知发出后,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及时催办,监督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落实情况,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2、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应按时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一般应在30天之内报告办理结果。

3、催办情况可定期向领导同志进行综合反馈,重要或紧急情况要专项、及时报告领导同志。

4、对区委领导同志交办的督查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领导同志汇报。对上级机关发出的催办通知应按时回复。

5、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审核报结

1、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主要看督查事项是否落实,处理意见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件格式是否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进行补办或重新办理。办结报告审核合格后,要专项或综合报告区委有关领导。

2、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办结后,由主办单位按一事一文的要求,正式行文上报。报告要写明督查通知的发文号或批办事项的顺序号,文字力求准确简练。

3、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定期进行总结和综合分析,以加强和改进工作。

(六)立卷归档

将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按时移交档案室保存。

三、信息和调研工作

1、按照区委办公室全员办信息的要求,积极报送信息,每人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条,每年被市级以上信息部门采用不少于4条。

2、根据科室工作时间安排,适时到镇街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严格文印制度

1、认真履行文件签批程序,区委文件经分管文字的办公室副主任审稿后,由区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区委办公室文件经分管文字副主任审稿好,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发函、发通知,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在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编辑发文字号,进行缮印。

2、科室的材料打印由分管文字副主任统一安排。凡需到打字室或商业打印社印制材料,要填写《区委办公室材料打印签批单》。

3、科室全体人员要学习办公自动化技术,熟练掌握电脑打字、制表、排版等技能。每人申请一个电子邮箱地址,并公开邮箱地址。

4、日常文字材料原则上在本科室打印,时间要求紧、篇幅大的材料,经分管文字副主任同意后,到打字室打印。

5、需要由本科室把关的镇街或部门的文字材料,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文字材料校对明确责任人,杜绝失误和差错。

五、严格值班和请销假制度

1、公休日、节假日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工作时间以外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值班人员不得出现空岗、离岗现象;值班期间要妥善处理各种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

3、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临时性外出由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由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两天由主任批准;室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一天由主任批准。请假时要说明事由,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杜绝无故迟到早退,不打招呼擅自离岗。

六、严肃工作纪律

1、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无故旷班,不在工作时间内办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天提前10分钟到办公室,上班前打扫完室内卫生。

2、严守保密纪律,对内部文件、重要情况、领导批示件、未公开的领导决策等秘密,严格保密;对各种材料,妥善放置,严禁带出单位,杜绝失密泄密现象。

3、除公务活动外,工作时间一般不在办公室内会客,严禁带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4、增强组织观念,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和领导安排的任务,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5、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绝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或在领导身边工作的有利条件,打着领导旗号办私事、谋私利。

6、牢固科室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维护,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自觉维护科室的整体形象。

七、严格考核奖惩

第3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材料对策措施

1 前言

随着世界各国工业的不断发展,能源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建筑能耗约占能源消耗的1/3。近二十年来,我国工业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能源消耗急剧增加并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其中建筑能耗约占总能耗的40%以上。因此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我国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工作中的战略重点之一。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建设部门组织进行了大量的建筑节能政策、新技术研究和标准化研究。自1997年颁布《节约能源法》至今,已制定、修订了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施工与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发展,在节能政策、法规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规模小、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政府监管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与峻工验收不规范,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机构不健全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整体水平不高等局面。因此,迫切需要深入研究,查找原因,理顺关系,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科学合理地进行建筑节能监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提升建筑节能产品质量,规范完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用的监管,不断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2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一、缺乏符合地方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和施工规范。我国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提出各地因材料、气候等不同,可以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条件自行采取施工措施。很多地区还没有成熟的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体系和施工规范,节能施工随意性大,缺乏对实际施工质量的控制。

二、政府机构监管职能重叠,监管力度不够。

一是在生产环节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乏检测技术与人员。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标准备案,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建筑节能材料的监管手段主要是抽查和针对投诉进行的检查。各级稽查机构对企业的巡查抽检重点在涉及人身安全的食品、3C认证产品、生产许可产品等。市场监督抽查主要由收到的投诉有针对性地进行。而建筑节能材料的效果体现不直观,投诉具有滞后性,难以引起重视。据统计,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仅占不到1%的抽查比例。

在技术设施与手段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缺少监管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必要的条件,难以完成建筑节能领域监管的规定动作。

因此,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缺乏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进入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的材料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在流通环节中工商部门未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作为监管重点。

目前工商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为食品和农资,未将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作为监管重点。工商部门对市场产品抽检主要为涉及人身安全健康与涉农产品等,每年建材监督抽查量占总的抽检量的比例不足5%。

三是在使用环节中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实施力度不够。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材料和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质检站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中各责任主体行为并参与竣工验收。在调研中发现,建筑节能材料在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及应用已作为了工作重点,但同时也是工作难点。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与监管由不同部门负责,从而导致监管难的局面。

三、建设和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造价、施工规范。由于节能意识不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执行造价标准,使节能材料产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产品出厂质量得不到保证,建筑节能工程隐患严重。

四、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未起到应有的监督和评价作用。监理在建设工程中作为第三方监督单位,其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利益的驱动下,监理方为迎合甲方需要,监督上难以尽到第三方职责。对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见证取样时为避免复检,降低检测费用,监理方和施工方成为了同一利益体,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应用中没有起到现场监督的作用。

3建议与对策

一、理清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把好生产质量关。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保证材料质量的重任。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协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制订合理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二是工商局把好市场流通关。工商局主要负责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对市场流通的材料产品实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建立切实可行的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品牌资质、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抓好市场流通关。

三是建设主管部门把好施工应用关。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节能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应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严格控制入场质量,加强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验收各个环节密切相关,每个环节独立开展将会出现管理漏洞。因此建议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建设主管部门及墙改办等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加强交流沟通,构建长效监管机制,针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扭转产品质量问题,为建筑节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建立产品和企业目录,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引导。

建立我省建筑节能产品和企业库,并根据当前技术政策和产品质量进行星级化分类,择优推广适合我省省情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适当提高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入市场的门槛。同时,针对推广的新技、新材料制定相关地方标准规范和技术图集。

四、制订合理的财税政策,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一是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通过税收杠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二是适当提高节能预算定额,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降低开发成本,拉动节能住宅的消费需求。三是建立发展基金,扶持先进的新型节能材料示范生产线和优质品牌产品,带动建筑节能全面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和规范新型节能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确保专项基金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提高管理部门和生产应用企业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关心和认识建筑节能,形成建筑节能工作领导重视、社会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大力开展施工、质监、监理人员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责任意识培训,形成建筑节能技术专业班子,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人才支撑。

六、加强检测、监理单位的监督,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科学真实的验证。

一是建立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能力比对和抽查机制。对检测机构已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并通过能力比对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结果的真实性和检测机构真实能力。对弄虚作假或者缺乏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公示通报,乃至取消其检测资格。二是改进检测、监理运营模式。建议节能材料项目检测和节能工程监理费用统一收缴,公开招标,专款专用。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

由主管部门落实人员编制、下拨专项经费,充分发挥我省建筑节能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互通,注重对外交流合作,扩大宣传新的产品和节能发展模式,及时传达国家、湖南省对建筑节能领域的政策和措施,配合落实相关工作部署。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评价体系和信用体系,把协会建设成建筑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发展模式的推广交流平台。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无谓证明,大力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减少办事材料、减少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释放市场活力,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无证明城市”创建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1.2020年9月15日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和主要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无证明”。

2.2020年9月30日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办事项目实现“无证明”。

3.2020年12月31日前,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建成“无证明城市”。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全县联动、全域推进。全县统一部署实施、统一创建时点、统一督查评价。

2.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坚持实施“六个一律”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个人现有的证照能够予以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事项,最大限度精简各种证明材料,形成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3.坚持法有规定、无需提交。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以群众和企业不用提交证明材料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云上数据共享、部门协助、当事人承诺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梳理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对具有下列特点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确定清理范围:1.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2.申请人自身未持有;3.需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

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办事项目的证明材料由县政府组织梳理。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共服务企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二)合法性审查

县司法局对报送的汇总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逐项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但是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核查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县司法局根据拟定的清理意见,形成《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并通过多种方式、多个渠道征求公众意见。

(三)公布清理结果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最终确定《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按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公众查询,广泛接受监督。《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加强行政协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加快推动政府监管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因设定依据取消或数据实现互联互通等应当取消证明事项的,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司法局建议取消证明材料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建立问责机制,对保留清单之外仍然向申请人索要证明材料或者应及时取消证明材料而未取消的,严肃追究实施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建立督查机制,制定创建“无证明城市”承诺书,通过现场督查、联合督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力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广泛开展调研,学习先进地区“无证明城市”创建的工作经验。制定我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部署会,全面部署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完成时限:2020年4月10日)

组织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行业、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围绕“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积极献言献策,交流讨论。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充分借鉴吸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完成时限:2020年4月10日)

(二)组织实施阶段

根据实施方案完成证明事项全面梳理工作,确定清理范围。(责任单位: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4月30日)

根据拟定的清理意见,形成《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留清单应当进一步明确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措施。(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

按程序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15日)

完成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的“无证明”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县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

(三)评估验收阶段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将本地本单位“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形成总结材料,报县司法局。市、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行政机关“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验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和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负责督促协调、统筹推进全县“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同时成立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专班,从县级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指导各行政机关及各乡镇做好证明事项全面梳理工作,以及对报送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审核工作。各行政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处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司法局要统筹协调证明材料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对各单位的“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督查,并加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工作,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县“云上”工作专班要做好证明材料核查系统的建设和城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应用,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证明事项的清理,并指导本系统开展“无证明事项”创建工作。

第5篇

关键词:房屋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前 言: 

在建筑业中,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队伍迅速加大,不少建筑施工队伍技术力量较薄弱,技术人员对各种材料的使用性能及各项试验方法和质量评定缺乏深入了解。一方面是生产的劣质建材流入市场,如水泥、钢材等;另一方面施工队伍技术力量不足,缺乏检测手段,不时将不合格材料用到工程上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因此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一、房屋住宅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概述 

房屋住宅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概述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管理,有对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对材料的监督管理,有对设计的监督管理,有对机械的监督管理,有对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有对环境的监督管理等等。目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很大比例,所以我们一方面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抓好工程的源头,搞好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突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建立和完善各种保障制度,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重点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是: 

1.招投标的监督管理问题。《建筑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但是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改革的发展,或者出于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自身的利益,对这一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而名义上的公开招标,实际上的私下议标。有的业主为了达到把工程发包给某个施工单位的目的,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双方私下作出交易。有的承包商与业主串通,找几个陪衬单位参与竞标,工程到手后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就找个公司挂靠。其后果一是给腐败分子提供了机会,二是给监督管理带来许多麻烦,互相扯皮和经济纠纷增多。 

2.设计质量问题。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错、漏、碰是设计上的通病,有的甚至危及结构安全。这类问题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发现。所以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从设计阶段就应开始实行监理,监理公司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对一般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程师要特别重视施工图设计交底,在详细阅渎图纸的基础上,针对涉及公众安全、防火、隔音、节能、环保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工程结构的力学计算进行复核。对检查出的问题提交业主和设计单位,由他们研究解决。 

3.施工阶段的问题。目前的建筑队伍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设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技术基础知识非常有限,缺乏责任心,不按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由于施工人员素质低下造成的。有的施工单位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外部压力所迫,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顾施工质量。有的建筑队伍自身技术水平低,缺乏技术装备,质保体系不完善,组织措施不落实,必要的技术质量人员和等级工数量达不到要求,挂靠某个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建设,公司对其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没有保障。 

4.材料、施工工艺的监督管理问题。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其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工艺和方案,是进行科学施工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施工工艺和方案,包含建筑施工整个周期内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验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的控制。这些方面的问题往往会对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必须慎重监督。

二、加强房屋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 

1.完善监督检验机构。建章立制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业主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方主体资格与所有承担工程是否相适应、主体各方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控制和保订F体系的建立是否完善、工程建设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各方主体的职能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到位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完善检验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科学方法鉴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情况。通过检验,试配合理地使用原材料,推广新技术。目前,我国多数企业检验基础薄弱,检验机构不全,检验人员数量质量都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检验仪器不足,有些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根本没有检测手段,无法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在施工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没有试验等,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为了有效地检测工程质量,近几年,各地、州、市建设局都建立了检测机构,正式开展工作与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检测和质监相互配合,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第6篇

一、部门管理职责

1、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合同执行中的监督管理;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5、经公司授权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6、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制宣传教育。

二、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1、法务部部长:

(1)在主管副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法务部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各岗位的工作任务。

(2)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流程:依据公司领导、相关部门提出的事项进行法律审核,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提示》主管副总或总经理。

(3)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法律依据。

流程:依据公司安排或总经办发送的相关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交办的领导或总经办。

(4)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5)

经公司授权,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代理意见。

(6)

负责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流程:每季度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法律意见书》。

(7)其他公司领导交办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2、法务主管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代理意见。

(3)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流程:按公司OA合同审核流程进行法律审核和提出审核意见,对业务部门在发起OA合同审核前报送的合同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4)协助部长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6)法务部内务管理工作。内部建立登记台账,及时更新内容,跟踪工作的进展。

3、法务专员

(1)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2)经公司授权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听证等诉讼活动。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代理意见。

(3)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4)

第7篇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_)内资企业;(_)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_)外商投资企业;(_)个体工商户;(_)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_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标注。按照实际许可的起止日期填写。

五、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1、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新增食品经营项目的,审查该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审查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关产权或租赁方是否签字或盖章。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审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提交,清单清晰、明确。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审查是否提交。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将有关制度合并。

(8)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书中是否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9)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重点对象:

(_)零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_)对在县城以上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经营主体。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许可机关、工商所分别存档。

负责现场核查的有关责任人,要每天定时进入电脑食品许可软件现场核查模块,搜索有关信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录入电脑现场核查模块。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

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如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二十天期限内。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及吊销

(一)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1、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2、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变更后,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撤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5、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的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吊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补证。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____年_月_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档案

(一)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许可证的管理档案包括许可档案、信用档案,将许可档案与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经济户口和食品安全监管等信息衔接,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许可管理数据库。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等许可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化管理,应用食品流通许可软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三)整合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名单以及相关处罚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

(四)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撤销和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名录。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信息。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市场主体,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九、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__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依据《许可办法》__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

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

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四十一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五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9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企业,工作

【 abstract 】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it is to point to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law, have the corresponding qualifications,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project b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project on behalf of the organization to implement total course or several-stag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to the enterprises. This paper, shu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guangdong nansha Bridges with too Australia connections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tegra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to the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s main work instructions.

【 key words 】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work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工程项目管理概况

该工程投融资模式为BT模式,管理模式采用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共同管理的模式。我单位负责实施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二、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

1、项目总体管理

组织项目管理目标策划,确定项目管理目标;组织项目的组织形式策划,确定项目管理组织形式;组织项目总体工作流程策划,确定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件流转审批、归档制度等;按照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协调管理,并通过重点节点控制确保进度实施;控制影响项目实施的相关因素,按项目总体目标要求进行项目各项工作的调整、协调。

2、勘察设计管理

㈠ 初步设计阶段

协助建设中心及设计单位协调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审查设计的技术、经济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文件及设计招标文件等要求;审查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监督地质勘查实施过程,并对合格的地质勘查资料进行确认。

㈡ 施工图设计阶段

核查设计是否已贯彻和满足初步设计审查中提出的有关要求; 核查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并据此进行验收和移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的会审,纠正图纸中的错、漏;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专家评审和审批会议。

㈢ 施工阶段

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跟踪会审中提出问题的修改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设计解决;审查设计变更,报建设中心审批;协调设计院处理施工中出现较大问题,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协调设计进行必要的验算并提出处理方案。

3、合同管理

策划工程合同的体系及合同的衔接;建立工程合同订立程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审核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等提交的合同;协助建设中心签定工程合同;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建设中心提交合同履行情况意见;审查工程变更;建立合同及合同履行相关文件的资料档案。

4、工程投资管理

协助业主组织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提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资金支付计划;造价管理制度、策略、支付审查制;进度支付的审核;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核;审查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意见交建设中心审定;对工程款支付统计汇总,并对造价变化进行分析;协助建设中心与承包单位达成结算;

5、工程招标管理

协助建设中心进行招标方案的策划;协助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核查招标清单、招标图纸工程量,复核图纸细部工程量;协助组织办理招标审批申请;组织招标工作;跟踪招标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组织招标过程管理;审查投标书及起草评标报告书。

6、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

配合建设中心考察生产厂家,组织进行建材、设备采购招标,对供货投标方的标书进行评估;协助建设中心做好建材、设备采购合同的洽谈、签定;协调工程需要与供货计划;跟踪管理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工作;建立设备采购档案。

7、工程质量管理

按照规范以及本项目建设标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对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组织整改,书面向建设中心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

8、工程安全、环保管理

按照区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9、工程进度管理

审查和调整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报建设中心审定;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要;向建设中心、有关部门提供上月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工程计划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及建设动态;监督施工监理办的工作,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10、工程费用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协助建设中心择优选定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建设中心做好开展材料设备招标工作,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根据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计划,报建设中心确认后,作为建设中心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根据建设中心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施工监理办上报的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并尽可能以工程合同为依据),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并备案;在相关方提供有关资料后,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准表等工作; 审核施工图预算,为控制工程总投资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依据;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各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书(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报建设中心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由建设中心在已批准的总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工程总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手续,建设中心按合同规定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11、信息管理

协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单位编制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组织人员汇集成册。及时提供档案更新目录供备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总决算后,应将本工程经验收备案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区档案馆,并送交一份给建设中心备案。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施工质量;质量监控

在中国千年的文明史上,我们的祖先建造了许多伟大的建筑。但当我们在赞美依然屹立的古建筑时,却发现如今我们的房子经常出现令人讨厌的质量问题。人们不禁要问,建筑市场到底怎么了?

一、建筑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也是社会关注的热题。在社会日新月异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尤为重要。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细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监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也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应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建立系统的监督体系,确保建筑施工的质量。

(一)建筑企业行为有待规范

就建筑企业来说,普遍存在以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

第一,行政干涉过多,违反建设操作流程,任意修改工期,影响工程进度,从而影响建筑施工质量。

第二,建筑质量管理意识淡薄,建筑法人责任制度不完善。

第三,资金严重短缺,建筑工程运作有问题。压价现象泛滥、承包方垫资建设、拖欠建筑工程款等问题仍然存在。

第四,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二)施工不按程序进行

第一,工程多次转包,造成人力、财力、物力严重流失,导致建筑企业偷工减料现象比较严重。

第二,建筑专业人员低水平、低素质等施工队伍涌入建筑市场,施工人员技术水平比较低、施工经验不足。

第三,施工不规范,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质量体系有待健全,质量把关不严格。

(三)质量监督存在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

第二,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

第三,质监机构为事业单位,收费标准低。

第四,质检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低,监督不力。

第五,质量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质量问题难解决,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难发挥。

(四)监理市场存在问题

第一,监理队伍缺少,人员素质较低,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

第二,监督管理市场不规范,监督管理单位存在自主监理等情况。

第三,监理工作不到位,建筑质量管理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二、质量监控要进行事前预防

监理方一旦开始工程质量监理,就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仔细审查施工方案,检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制定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等应严格做到“双控”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

第二,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再由公司专职质检人员核定等级并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是否齐全。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签字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检查验收。监理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处理后,监理方应进行复检,严格把关,要确保质量,必须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各类工程根据其规模大小、性质不同,均应建立从领导小组、指挥部、修建办到各种职能小组组织机构。该机构要由素质较高的各专业人员来充配,达到机构完整,一级一级负责,层层不缺环节。

要切实完善工程质量监控体系。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必须有一个专门的体系来管理。这个体系就是工程质量监控体系,它是由以总工程师到现场质量监督员的技术骨干为主,各级各部门领导参加的网络组织,负责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这个体系应有作为的发挥QC小组的作用,对疑难问题进行攻关,对质量通病进行控制,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力争创无质量通病工程。工程质量监控体系的工作目标是优质工程。

二是做好施工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就似楼房的基础,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招标优选施工队伍对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招投标应把握的三个环节是:筛选应招施工单位;科学合理制订标底;开标优选施工队伍。招投标工作切忌走过场,有必要邀请纪检、公证部门参加,加强标底保密性,增大招投标工作透明度。

其次,妥善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不但要有造价、工期等项目,更要签订详尽的质量条款,约定竣工优良产品,明确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及施工质检奖罚细则,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要防止低造价承包工程,过低造价只能促使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质量问题偏多的工程,一般都存在造价偏低的现象。

再次,严格质量管理制度。应实行包干责任制,按照质量监控体系,下级向上级负责,立下军令状,层层包干管理,未完成任务者将面临“下岗”。还应推行经济挂钩制,将质量与经济挂钩,根据表现严肃奖惩,这样才会激发建设者的工作热情,有效预防质量通病,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此外,还应建立完善工地协调例会、现场管理、材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和项目经理、工程师、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的规范性。

最后,实施有效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对技术骨干进行提高式培训,使其及时熟悉新产品、掌握新技术,了解政府不断改进的新标准、新规范,工作中能够确实起到技术带头人的作用;对技术群体进行教育式培训,使大家学有所成,切实提高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决不能流于形式,要规定凡训必考,考试成绩与工资、奖金实施挂钩,增强工作需要上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激发学习积极性。

三是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工程结构问题、质量通病的产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该工作必须得到加强。

首先,施工的技术人员考核上岗。为预防质量通病,直接参与施工的每个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从理论到实践的考核,考核合格,发证上岗。工作中一旦发现不称职的人员,也要坚决予以辞退,不能姑息迁就,否则,不造成工程结构问题,也会导致一些质量通病的产生。

其次,严格检验进场工程材料质量。一些工程质量通病乃至结构问题往往不是起因施工操作,而是缘于材料质量不过关。优质工程首先来源于优质材料。工程材料应通过多家比较后选购,必须以质量为前提条件。大宗或关键材料的采购应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材料进场时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检查合格证的真实可靠性,按规定对材料进行签证送样复试,确保所用材料质量合格。重点或集中的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实施定点检测也不失为一种质量监控好的方法。

再次,全面推行“样板施工法”。工序的开端制作质量“样板品”,后序操作一律“样板引路”,这种“样板施工法”已是一种成功的管理经验。但用好这一方法却不是一件容易事,推行“样板施工法”应重点把好“三关”:把好“样板施工”技术交底关。技术交底,就是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图纸等将产品的质量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待,交清任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使其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具体施工。技术交底应制作简要要求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提醒操作者按交底要求进行工作。把好“样板品”制作关。“样板品”是工程创优目标的具体体现,“样板品”作为工序的排头兵,其制作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有些单位降低了“样板品”的标准,实际上就意味着降低了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把好后序工程施工检验关。后序工程质量要依照“样板”在施工中严格把握,操作员随时进行自查自纠,使施工水平不偏离“样板”这个方向。质检员对施工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敦促每道工序质量达到“样板”标准。

最后,加大现场质量监督力度。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现场监工的好坏关键在于工程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施工单位有“铁面孔”,敢管、敢负责任。通过严密的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存在问题,达到“迫使工人干好活”的目的。同时,工程质量监督员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有上进心,不懂就问、不会就学,确保弄懂弄通所监管工程的各种疑问,及时监控于施工,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施工中,在各工号、班组之间,结合质量互检联评,要开展先进评比,形成人人“夺红旗”、项项“争先进”的良好施工氛围,促进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提高工程质量。

四是严格验收工程。完成项目工程能否交付好的产品,关键在于最后验收。这里的验收概念包含有三个层次,即工序验收、分项分部验收和竣工工程验收。

工序验收是验收工作的基础。工序的好坏直接影响所在分项工程的质量,所以验收工作必须从工序严起。工序验收应先由操作者自检,认为质量优良后,交由班组长检验,要完善签字、签证手续,采取必要经济制约手段,使每道工序“干一样像一样”,确保质量。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是验收工作的主要组织部分。这部分验收应做到规范和严细。

首先,验收项目的品种和数量不得缺少,保证验收工程的全面性。

其次,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从保证项目到允许偏差项目,不得降低等级,严禁弄虚作假。

再次,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监督员应参加验收并签字、签证。

竣工工程验收是工程交工的前提。工程整体验收应注意三个环节:施工单位的自评。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对工程质量进行自评,及时找出并处理存在问题,认为质量达到了预订目标,提请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建设(监理)单位的预验。大型或重点的工程预验要在工程通过质量监督站核验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预验再一次在工程质量上做了把关,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工程主管部门的正式验收。验收不但要现场检测,而且还要进行观感评定;不但要听取汇报,而且要严格审查一整套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验收要明确工程遗留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保修条款,保证交付用户一个满意的产品。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 质量监督 ,实施重点, 问题 ,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key, and combining the current i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quality supervision, implementing emphasis, question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居住质量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已成为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要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建设部颁布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标准和规范文件,对建筑节能的各项指标做了具体规定。这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对于如何确保这些标准和规范能够有效地实施,是实现建筑节能质量保证的关键。

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重点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备案情况;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施工专项方案及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等。

(2)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内容。首先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送来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节能工程的设计要求,核实数量及质量是否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确定材料供货商是否具有合格的质保信誉和产品质量检验书;其次监督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中的细节问题是否合理到位。最后检查施工中是否有按规范规定进行专项测试以及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够,结果是否符合节能建筑图纸的设计要求。

(3)节能建筑质量验收流程。首先要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参加设计、监理的负责人共同检查、形成验收意见;其次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申请验收;最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后,递交建设单位验收组进行终检。

(4)监督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应处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对违反规范规程的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经有关单位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后的文件施工的或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示范模板不完整的等,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5)监督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节能验收程序流程进行监督,并对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的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严格抽查测试检验。最后要对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的记录进行监督,监督的记录应包括: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组织及程序的验收以及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等。

(6)监督专项人员做好报告内容和监督档案。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档案、资料、施工图等),监督单位必须随时抽查,督促其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同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也是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监督确保其完整性和备用性。

三、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节能市场监管缺位。节能建材在造价上相对于非节能建材明显要高,因此有些开发商为减少成本,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私自用非节能建材代替节能材料,低价位的竞争和选用低质量的材料,必然会造成一些质量问题。目前市场上有一些企业所选材料不成体系,没有相关的大型试验检测报告,达不到应有的节能效果;另有一些企业因为不能掌握核心技术,其产品以模仿为主,如胶粉聚苯颗粒外保温系统,有些人认为用聚苯颗粒加水泥搅拌就成保温系统了,结果应用后保温隔热效果差、墙体开裂。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企业在使用材料及施工上偷工减料,如聚苯板密度不够、厚度不够,不按规定选用耐碱玻纤网布,聚合物砂浆性能不符合要求等等。这些不仅达不到保温节能的目的,相反埋下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管理部门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执法不够严格,管理缺位,有时还会出现职能的交叉。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节约成本。

(3)验收把关不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自行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没有监督机制制衡,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竣工验收是检验建筑是否节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之所以在节能标准出台后,仍然存在大量的非节能建筑,其主要原因在于竣工验收不严格,节能建筑专项验收不到位。

(4)部分企业内部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施工队伍建筑节能施工的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施工企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也是影响建筑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5)严审施工图纸走过程。据统计,我国现有建筑在设计过程中有一成以上的工程图纸不能达到节能标准,施工过程中不按标准施工的比例更高。设计把关不严,业主篡改原来设计标准的现象较为普遍,设计图和施工图不一样,阴阳图纸等问题比较严重。建筑节能设计遇到的困难还很多,如通常受到建筑项目“地形”限制,设计缺陷无法回避;虽然落地窗和大窗户的设计并不利于住宅的保温节能,但开发商和购房者更看重建筑外立面的美观。

(6)节能效果的最终评定缺乏依据。对于节能效果的最终评定,目前只停留在百分之几的相对概念上,有很多所谓的节能建筑存在“伪节能”的现象,对于

这些建筑的最终节能效果的评定,衡量的标准有凭借感官感受的表面文章。除了民众、开发商对节能住宅的“理解片面”外,建筑节能评估体系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四、加强节能建筑质量监督的措施

(1)严格监督节能建材质量。建筑物的节能保温涉及到标准、设计、施工工艺、建材品的防水、防火、材性的稳定性、耐久性、安全性等,要做好这些工作,建议建立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产品的工程准入制度,或登记备案制度。建设、设计及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用于节能建筑的材料和制品(如聚苯板、塑料窗等)的性能质量,按产品标准进行设计、采供,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可代表该产品性能质量的检验证明,对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标准图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产品更要严格把关。质量监督单位应严格监督用于节能建筑的建材的性能质量,要求供应商提品性能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对国家或地方文献里没有规定的新建材更要严格把关,并对其使用的材料或制品进行严格测试及监督。

(2)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图的变更,加强监管力度,不能擅自改动设计内容,降低节能标准。如真需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改动,审查合格后备案。而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资料监督施工单位生产施工,同时严格遵从职业操守,不得擅自使用个别单位以总工办或项目部名义下发的节能变更指令。

(3)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及合格证,是建筑节能施工的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项目施工前,设计文件在图审的基础上需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提出疑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会审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后执行。但对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报原图审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凡是涉及到节能项目的变更,必须经原建筑师签字认可,并报原图审中心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审查,对涉及到外墙镶贴面砖和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的工程,以及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节能工程,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和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审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4)加强施工队伍建筑节能施工技术培训,组织节能建筑专业施工队伍。节能建筑墙体、屋面、地面及门窗等的构造、材料和施工方法有严格要求,不少施工人员由于不理解节能设计意图,往往施工不到位,影响了节能建筑质量。因此,对施工队伍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专门培训十分必要,有条件的还可组织节能

建筑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监理工

程师重点审核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核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施工工艺是否先进合理、能否指导施工、是否切实可行保证工程质量,尤其对易出现问题的保温细部详图进行审查,如:按相关标准图集设计出的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填充墙、封闭阳台、凸窗、伸缩缝、沉降缝等。

(5)强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议设计人员参加节能专项验收,节能验收的内容和项目必须齐全,验收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单独装订成册。对于不合格的节能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质保书中注明设计标准和实施结果,有专业人员监督验收。

(6)加强节能建筑验收的评定标准和标识标记工作。利用管理、市场经济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建立健全整套综合性的评价标准、评估体制,做好验收的评定标准和标识标记工作,让其在完整的监管体系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结束语

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建设领域的一个新分部工程已成为我们既定的基本国策。只有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严格审查和监督,同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调集全体参与,加大建筑节能的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全民对建筑节能的认知意识,才能使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展,取得卓越成绩,进而推动我国建筑节能事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快速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12篇

一、卫生防疫一务档案两级管理的原则

防疫业务档案两级管理是指在卫生防疫站档案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防疫业务形成的技术档案实行分别站级、科级两级管理。其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1将卫生防疫业务档案纳入站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同其他门类的档案一样,业务档案的管理也应在接受站档案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由站档案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将业务档案分为站科两级: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大量疾病防治、卫生监督监测档案分别为站级业务档案和科级业务档案两个层次。

3站级业务档案管理:凡划归的站级管理的业务档案,由各科兼职档案员负责收庥、整理、立卷,定期向站档案室归档,交由站档案室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

4科级业务档案管理:凡划归为科级管理的业务档案,交科保存,由各科兼积档案员负责收庥、整理、立卷,并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二、站科两级档案范围的确定

(一)站级业务档案的划分及范围

在确定站级业务档案的范围时,应本着总体性、综合性、分析性及学术性的原则对档案进行划分。即要将那些反映主要业务工作的总体水平的材料以及在基础监督监测上形成的综合性、分析性并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且保管期限长的材料确定为站级档案,以确保站存业务档案能够全面反映和概括本机构业务活动及工作水平。总体来看,站级业务档案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工作法规、标准及技术方法的研究档案。包括有关证书、研究报告、编制说明及验证报告等。

2年度或跨年度的法定传染病、地方病及中小学生常见病等疾病防治方案及总结、疫情流行病学分析、疫情流行趋势预测等。

3年度或跨年度的卫生监督、监测的总结分析。

4重大事故、疫情暴发、中毒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及现场调查记录及有关的行政行政处罚材料等或年度综合性分析总结。

5专题调查。包括调查设计、调查报告或总结,统计汇总等材料。

6各项业务工作的统计月报、年报。

7省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业务论文。

(二)科级业务档案的划分及范围我国各级防疫站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更大量地、更直接地是形成服务对象档案,即在对其所辖区内或对被划定为本站管理的单位所提供的经常性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监测服务中所形成的材料。这些材料的保管周期不易确定,需随所服务的企业的存亡而定,而且不少材料还因工作需要逐年加以补充,因此存科保管更为便利。此外,卫生防疫工作成果的取得周期长,其疾病流行及防治规律得自于长期的大量的日常性监督监测材料的积累。这些常规性监督监测材料不仅对当年的疫情分析有用,更可能是在若干年以后,能从中发现和分析出疫情流行规律。因此,这些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活动形成的材料不能因为有了综合性或总结性报告,就可以随意处置,而应做为科级业务档案存科保管。科级业务档案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卫生监督材料

(1)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包括所辖区内或直管单位许可证审批、复验材料;新、改、扩建项目审查材料。

(2)常规性卫生监督监测材料:包括对所辖地区或监测点或直管单位公共卫生监测材料,包括监测记录、记事,监测小结,控制结果,监测报告以及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抽查材料。

2一般性违法案例、疫情、污染事故、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材料,包括个案调查表,现场调查记录(笔录),人员寻访记录,检验结果及处理报告等。

3行政处罚材料,包括监督笔录、检验报告、合议记录、听证记录、处罚决定书、结案单及送达回执等。

4各类所辖产品鉴定及出具证明材料;广告登记管理材料。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材料,包括体检表、检验单、统计表;培训计划、教材及小结等。

6咨询工作材料,包括咨询登记、记录及小结等。

7各种毒理检验、化验材料。

三、实行两级管理的意义

1两级管理有利于解决档案储藏空间与业务档案数量间的矛盾

我国各级防疫机构中,档案室档案库房大多狭小,根本无法容纳全部的业务档案,因此,只能将那些保存价值更大、保存期更长的档案集中到站档案室中,而一般性的,基础性的材料只能分散在科室保存。但这种分散管理也是纳入全站档案工作统一布署和指导下进行的。

2站级管理有利于防疫业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首先,站级业务档案管理可使站档案能够反映业务工作全貌和工作水平,对于站领导及时把握全局,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其次,由于站级业务归档范围明确将具有总结分析性、学术性的材料交站归档,从而要求各科业务人员不能再仅停留在做一般性工作小结,而是要在大量的监督监测材料上做进一步的加工,形成分析性报告,从而促进了业务工作的提高。第三,站档案室人员针对业务档案开展信息加工,通过各种编研材料为全站科研防病工作服务,有利于防疫机构科研工作的开展。第四,站级档案管理便于开展站际防疫信息的交流,为全市甚至全国的防疫工作提供利用。

3科级管理是有利于满足防疫业务工作日常的需要

防疫业务有延续性,在对监测点、直管单位的监督监测中,要经常使用其前一年或前几年形成的监督监测档案;特别是随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变化,有些档案还要不断进行补充或注销。如直管单位许可证档案、建设项目档案等就属这种情况。因此科级管理就可以及时满足卫生防疫的日常需要。

四、两级管理的实施

1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

两级管理是通过档案工作网络层层的管理而实现有序的实施。因此,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是这产行卫生防疫档案两级管理的组织保障。

建立档案工作网络即在站一级设立由主管站长牵头、各科主任参加的全站档案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站包括业务档案在内的档案工作的领导、规划,提出业务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并协调解决在实行两级管理中的各种困难。站综合档案室则依据站档案管理委员对业务档案的总体要求,具体制定业务档案的各项管理制度,除管理站级业务档案外,还要对科级业务档案管理进行督促指导。各

科设兼职档案员,在站档案室的指导下进行站级业务档案的归档及科级业务档案的管理。这样的档案工作网络使业务档案由无序变为有序的管理。

2建立切合实际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对种类繁多、形式各异的业务档案,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就必须建立切合实际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首先,在制定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归档制度时,站档案室人员应深入各科室,了解各科主要业务活动,再结合卫生部“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关于业务活动形成材料范围的规定,经与各科密切协商,具体确定符合业务实际的各科站级和科级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其次,对于各科的科级业务档案也要同站级业务档案一样,提出统一的立卷要求,以确保科级档案立卷的规范,但可使用不同的卷皮,以示区分;第三,严格科级秋档案的保管及利用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

3加强对兼职档案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科兼职档案员大多熟悉本科室的业务,档案知识相对贫乏。因此,要做好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就必须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指导。档案室可定期举办档案业务培训班,并将档案业务学习列入兼职档案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进行学分评定,以提高他们学习档案业务的积极性。同时,档案室人员也要主动指导科室立卷和编目。

4推行责任制,加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