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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通知

时间:2023-01-02 12:37: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搬迁通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搬迁通知

第1篇

1、范文模板:

尊敬的各位客户:

您好!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规模的扩大,自xx年x月x日起,我司将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具体联系方式:新办公地址:xxx路xx号xx楼xxx房电话:xxx,邮编:xxx。

xxx技术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2、

搬迁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一、企业所得税适用阶梯优惠税率的税务筹划处理的思考

财税[2008]51号和财税[2009]87号两文都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文规定了部分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税率优惠期限,如: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型企业在收到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时,就要考虑收到政府专项资金的年份是否在税收优惠期限,如属于税收优惠期限要把政府专项资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充分享受低税率优惠,同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所产生的折旧能在以后正常税率年份享受抵减所得税。

例如某上市公司是2007年新建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8月31日该公司收到当地财政部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府补助2000万元,2009年12月15日,该上市公司用专项资金采购专用设备2000万元,当月已经投入生产。该公司正常企业所得税率为25%,享受优惠减半税率为12.5%。(假定政府补助资金所采购的设备都可以抵扣进项税17%,残值率为5%,折旧年限为10年)

200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把专项资金政府补助20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2000×12.5%-2000/H7×(1 5%)/10×2×12.5%-2000/1.17×(1-5%)/10×8×25%=-115.39(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税收筹划后企业所得税节约金额是很大的。在实际工作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但是许多企业经政府高新技术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另外企业也会因某种原因今后可能不再享受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也要参照上例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二、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特殊会计处理的思考

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按资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与会计处理不同就会产生可抵扣性时间差异,对于政府补助的时间性差异,每个财务人员基本都能正确处理。2009年6月1日,财政部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文可知,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助,企业虽然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搬迁结束后,才会计算搬迁补偿款与搬迁支出的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补助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即确认搬迁补偿款的永久性差异,这同其他政府补助有着根本性区别。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 00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400 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18000 000

贷:递延收益18000 000

借:递延收益

2 550 000(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2 550 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 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三、不计入应税收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报废清理税务处理的思考

第3篇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牢牢把握“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的根本要求,积聚全镇力量,以更加明确的责任,更加有效的举措,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目前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全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共涉及5个村13个村民小组,完成搬迁任务227户908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58户649人,同步搬迁户69户259人。分年度规模为2016年111户471人,其中建档立卡77户335人;2017年116户437人,其中建档立卡81户314人。集中安置6个点共217户863人,其中赛云村赛云一组大鱼塘安置26户109人(建档立卡贫困户14户66人)为跨年度安置点,2016年实施16户62人(建档立卡贫困户6户27人),2017年实施10户47人(建档立卡贫困户8户39人);赛云村赛云二组那诺地安置27户65人(建档立卡贫困户12户34人)为跨年度安置点:2016年实施15户41人(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29人),2017年实施12户24人(建档立卡贫困户2户5人);太和村小寨组古蜡平掌安置40户191人(建档立卡贫困户33户160人)为跨年度安置点:2016年实施35户171人(建档立卡贫困户32户157人),2017年实施5户20人(建档立卡贫困户1户3人);太和村新寨组恩乐地安置56户240人(建档立卡贫困户37户150人)为跨年度安置点,2016年实施45户196人(建档立卡贫困户29户121人),2017年实施11户44人(建档立卡贫困户8户29人);官厅村厄里组拉古普池安置20户71人(建档立卡贫困户16户53人)于2017年实施;官厅村玉能一二组瓦场安置48户186人(建档立卡贫困户36户140人)于2017年实施。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户46人,其中新华村3户16人,官厅村5户22人,路思村2户8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截止2019年12月2日,全镇已全部完成搬迁任务。集中安置点开工6个,已竣工6个,竣工率100%;分散安置户开工10户46人,已竣工10户46人,竣工率100%;分散安置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竣工。全镇搬迁入住227户908人,搬迁入住率达100%;完成旧房拆除227幢,拆除率达100%。

(二)“双点长”落实情况。XX镇6个集中安置点已实行“双点长”制。集中安置点“点长”由一名县级领导及施工企业负责人担任,分散安置点“点长”由镇级领导及施工企业负责人担任,共同做好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后续脱贫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脱贫措施落实情况

1.围绕《XX镇脱贫攻坚产业扶持实施方案》,由政府搭建平台,促成126户易地扶贫搬迁户与墨江县XX火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发展生猪养殖产业,产业扶持资金投入29.04万元。

2.2018年,整合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项目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结合“合作社+农户”产业发展模式,以XX镇烟叶生产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烟叶生产为合作纽带,扶持太和村新寨、小寨组搬迁烟农20户,发放产业扶持贷款20万元,实现户均收入51219余元。

3.2018年-2019年,易地扶贫搬迁农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24户,发放贷款106万元,用于自身产业发展。

4.加强转移就业培训与技术技能培训,有效拓宽搬迁群众的致富路子。充分发挥挂钩单位作用,开展种、养殖技能培训187人次,召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员会6次,自觉增强发展动力,挪穷窝、改穷业、拔穷根、换新貌,真正实现稳步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四)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建档立卡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的要求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财农﹝2018﹞158号)文件要求兑付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定期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和稽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目前,全镇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XX万元,其中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资金XX万元,农户建房补助XX万元,旧房拆除奖励资金XX万元,同步搬迁户产业扶持资金XX万元,同步搬迁户建房贷款XX万元。

(五)复垦复绿情况。根据《XXX自然资源局及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上级下达XX镇复垦面积为200.65亩,需修建25m³水池18个,16m³水窖8个,需改建896.1米生产路1条。目前已完成复垦面积84.30亩,水池水窖建设8个,生产路改建896.1米,其余正在有序推进。

三、取得的成效

全镇共建成集中安置点6个:赛云村赛云一组搬迁安置点、赛云二组搬迁安置点、太和村新寨搬迁安置点、太和村小寨搬迁安置点、官厅村厄里搬迁点和官厅村玉能一、二组搬迁点,完成搬迁任务227户909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58户649人的搬迁任务。

(一)安全住房得到有效保障。从“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来看,从根本上解决了住房安全保障问题,帮助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房屋,让群众住上了安全稳固的房屋,共建成安全住房227间。

(二)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易地扶贫搬组内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文化活动室、公厕、路灯建设等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脏、乱、黑问题,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提升。

(三)群众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项目建成后,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加强技术培训,并合理引导劳动力转向发达地区,贫困群众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思想意识、观念得到根本转变,为脱贫致富奔小康,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及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从而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需进一步加快完善。《关于调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财农〔2018〕158号)文件,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标准及使用重新进行明确。根据文件精神我镇重新编制、上报实施方案,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中安置点与分散安置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故目前尚未完全完善。

(二)部分安置点存在私搭乱建情况。一是部分农户因人口较少,安置房建设面积受限,存在粮食无地方堆放的情形,农户私自改变厨房用途,在周围搭建简易小厨房;二是在房檐、庭院、楼顶加盖彩钢瓦、树脂瓦。

(三)痕迹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由于政策、对象调整,项目资金投入、项建设内容等已重新变更皮肤过,一户一档、一点一档等资料需要重新完善。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扫尾工作。按照《关于调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财农〔2018〕158号)精神,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与分散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建设。

第4篇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解除等法律行为都可能与在一定期限内通知投保人有关,如果投保人没有或者没有及时得到通知,将会影响到上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所以投保人的住址或者通讯地址是否正确就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能否准确发送通知

2001年6月1日,客户马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5万元,年交保费1400元。2002年马女士单位分房,喜迁新居,2002年6月将续交保费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其间,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多次打电话,按照客户所留的住址查找,因为客户搬迁,未能与客户取得联系,保单于2002年7月31日失效。2002年9月,客户在整理其个人资料时,发现了保单,依照保单上面所记载的公司电话查询,得知保单失效,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公司承担时效期间的相关责任。

本案焦点为: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应该通知合同的另外一方。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享有条款约定的权利的同时,也承当着与之相对应的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地址变更事项: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投保人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时,如果投保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没有义务查证也无法查证。而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解除等法律行为都可能与在一定期限内通知投保人有关,如果投保人没有或者没有及时得到通知,将会影响到上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所以投保人的住址或者通讯地址是否正确就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能否准确发送通知。所以保险条款中都约定投保人有义务将地址变更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受到投保人书面通知之前,保险人将按照保单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此案中客户地址变更后未能及时将新的住址、电话告知保险公司,直接造成保单失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不承担保单失效的相关责任。

在实践中,各家保险公司为使客户资源价值最大化,积极主动维护、变更客户住所以及通讯地址,通过提供各类服务保持于客户之间的沟通,使客户感受到保险服务的人性化和差异化。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不承担保单失效的相关责任,但是如何让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产生信任感和愉悦感是各家保险公司占领市场和赢得客户的关键。

第5篇

[案情]

1998年5月,某县房产公司(管理该县公产房的事业单位)对县城新民路81号公有房屋进行改造后,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产公司将店面租赁给刘某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使用该店面,每月仍支付500元租金给房产公司,但双方未续签合同。期间,刘某对店面进行室内装修,房产公司得知也未提出异议。2001年10月该县进行机构改革,撤销了房产公司,成立了房产管理局。2004年元月16日,房产管理局决定对现有公产房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新的承租人,刘某参加了81号店面的招标,但该店面被他人中标。次日,房产管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在元月20日前搬迁,刘某认为自己对店面装修的投资款未得到补偿,拒绝搬迁。元月24日,房产管理局向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刘某未进行申辩。2月13日,房产管理局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一、停止违章占用公有房屋;二、从2004年元月17日起按现房屋租金处五倍的罚款。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房产管理局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评析]

法院能否受理房产管理局的执行申请,即该类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纠纷属于行政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房管局提出的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明文规定,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应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房产管理局在查明刘某强占公有房屋事实,履行告知义务程序的基础上,适用该行政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刘某在规定的期限未申请复议又未采取司法救济措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自觉履行,房产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性质,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依据,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理由是:

一、房产管理局适用行政规章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刘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租赁纠纷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房产公司主张刘某搬迁能否支持,刘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双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加以解决,在双方的纠纷尚未得到裁决前,冒然认定刘某属强占公有房屋,难于令人心悦口服,所以说房产管理局适用行政规章对刘某进行处罚于法无据。

二、房产管理局认定刘某强占公有房屋与事实不符。刘某经营房产公司的店面缘由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尽管租赁期限届满,但刘某继续使用租赁物,房产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接受了刘某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就本案而言,房产管理局未尽通知义务,也未明确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就以招标形式确定新的承租人显然与法相悖。刘某在租赁物中继续经营是有法可依的,该行为不属于强占公有房屋的范畴,所以房产管理局认定刘某强占公有房屋缺乏事实依据。

三、房产管理局对刘某进行处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房管局一方面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是公产房的管理部门,从事经营活动。其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是一种民事活动,双方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房管局在与承租人发生纠纷时却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职权来保护自身利益,就无法保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而无偏私,这与我国程序法设置的回避制度背道而驰。

四、《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在90年代初颁发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措施,都是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确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日益显示不适应性,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法规,我们就不能参照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以规范市场,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6篇

一、2006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矿业权管理工作情况

1、探矿权管理

对我县1宗探矿权申请(省地质调查院申请的俞村乡凹子山钨钼多金属预查)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国土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2、采矿权管理

上半年以来,我股室共受理采矿权申请10件,其中申请采矿登记1件,延续采矿登记3件,变更采矿登版权所有!记6件。收取采矿权价款44.954万元,采矿权使用费3800元。组织矿山企业填报2005年度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及检查表,做好2005年度采矿许可证年检准备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根据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国土资[2005]171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旌国土资[2005]99号)下发至各乡镇土管所,成立了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地矿股、执法监察股为成员单位,认真开展了“三查”工作。并于去年底将“三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局。

2、制定了《旌德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同时制定了我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对有关矿山进行了资源整合:去年12月对版书乡龙川石英矿进行了资源整合,组建了龙川矿业有限公司;今年3月将炮台桥普通石料矿区三家采石场整合为一家;凤形山萤石矿区内的清正西岭萤石矿,5月份由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协商后予以兼并,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3、经县政府研究,成立了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政办秘[2005]56号),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安监局、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单位确定了整规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4、4月份与执法监察股一同到白地镇庄坞石煤矿就庄坞村民组集体一事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将答复意见送交村民组长。

5、6月份对蔡家桥镇三合村无证开采花岗岩石料进行了调查处理;对黄山旌德天然矿泉水厂私下非法转让违法行为,下发通知限期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对清正萤石矿新义一矿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已通知公安、安监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进行查处。迎接了市整规办对我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检查。

6、为做好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06号)文件精神,于6月7日—6月13日和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劳动局、工商局、有关乡镇共同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并将联合执法检查情况上报市国土局。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1、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与执法监察股共同开展了“3·19”矿产资源法宣传活动,3月中旬至3月下旬对全县26家矿山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发放省、市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文件等宣传材料二百余份,通过宣传,增强了各乡镇和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2、根据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6月11日在县城梓山广场设立咨询台,发放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材料200余份;制作了kt式写真宣传展板;在本单位路旁道路醒目位置上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彩旗,有效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根据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冬季及“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旌安办[2005]79号)文件要求,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安委办。

2、3月份参加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月中旬与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一同到白地镇洪川清水龙采石场就采石场高架头处理一事现场办公。

3、“五一”长假之前,根据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旌安办[2006]40号)文件要求,做好今年“五一”长假期间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

(五)临时性工作:4月份南京凡宁石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到我县投资开采花岗岩石料,我股室先后两次到孙村乡、旌阳镇、蔡家桥镇实地勘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上半年股室工作人员两次与安监局、公安局、水务局、有关乡镇政府一同对三处申请临时开采石料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了本单位意见。

(六)两个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1、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5年10月16日,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顺利通过专家组评审,目前承编单位已将规划初稿修改完善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待批准后实施。

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与我局的共同努力,我县2005—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去年年底顺利通过省厅评审,并于今年5月经县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

(七)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①编制了《2006年旌德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下发至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继续实行县领导及局领导包片负责制。

②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工作情况:成立了白杨岭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项目协调领导组,对安置点进行了现场勘查,按户照相、摄像、登记造册,于3月底将有关资料报市局及省厅;5月与省地质调查院一同对我县2006年度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避让项目——白杨岭村民组整体搬迁新址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完成今年的搬迁避让任务奠定了基础;县政府5月17日召开了白杨岭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作领导组会议,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李光明主持,县建委、农委、水务局、环保局、广电局、民政局、版书乡政府等领导组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国土局、版书乡政府关于搬迁避让前期准备工作的介绍,研究了村庄规划、资金筹措、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落实了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拿出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完成整体搬迁任务。

③汛前调查:3月份与省厅、省环境监测中心一起对我县3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汛前地质灾害调查工作;5月份与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一同到孙村水金洼、云乐张村、版书白杨岭进行汛前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并提出了今年的具体防治意见。

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情况:2006年1月5日,云乐乡刘村糯米圲村民组路旁发生滑坡。股室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于2006年1月6日赶赴现场,经过现场勘查,滑坡总计约300余方。村民已组织清理,至1月6日下午4时已经清理约125方,未清理的石块还有约100余方。滑坡造成道路堵塞,村里小学生2天无法外出上学,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勘查后,我局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乡政府及监测人加强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6月10日上午8时许,我县境内突遇狂风暴雨天气,个别乡镇甚至下起了冰雹,持续时间约1小时,股室全体工作人员于8:30到达办公室,与当日值班领导一同进行了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并将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快报市国土局。

⑤参加了全县防汛抗旱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倪明芳局长在会议上回顾了我县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上县政府与各乡镇负责人签定了《2006年防汛抗旱及地灾防治目标责任书》,同时我局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山区地质灾害防治要诀、致山区学生及家长们的一封信发放到与会者手中。建立了我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网络,逢暴雨大风天气电话通知各乡镇及重要地质灾害点监测人,并做好记录工作。

⑥为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5月26日举办了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培训会,全县8个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参加了培训,组织监测人员观看了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教育片,市国土局地矿科领导到会指导,为监测人员讲解了地质灾害的概念和类型,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基本特征和简易监测方法等。谢俊峰书记要求监测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宣传到位、监测到位、记录到位、及时报告到位,认真负责地做好今年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工作。

2、矿山地质环境工作:6月份与执法监察股一同对安太萤石有限公司、中萤矿业有限公司、版书乡枣树岭范围内乱采滥挖行为给予制止;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版权所有!

一是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二是关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小矿山;三是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矿业权转让管理;五是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划要求设置矿业权,按法定权限程序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开展“三查”、资源整合、6月份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组织矿山企业及有关部门填报《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矿山企业排查结果登记表》。

(二)推进我县矿业权市场建设

保证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同时在规划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矿业权投放市场,逐步规范矿业权招拍挂行为,统一矿业权有偿出让范围,提高竞价出让率,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矿业权出让操作程序。同时搞好矿区整合、矿业全形成、收储和信息工作,坚决落实省厅《实施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价款评估基准价的意见》,逐步解决矿业权的净矿出让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编制我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继续开展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抓好地质灾害动态资料的收集补充和整理,努力掌握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生发展情况,为有效防灾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害监测、预报和巡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认真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治理,建立相关制度。

(四)努力引进资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加强地质资料收集,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搞好探矿权设置和信息,同时切实做好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控管理。

(五)征收2006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矿山经营状况进行帐目核查,保证征收面达100%,实现足额征收。

(六)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抓紧建立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和勘查开发督察制度,搞好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矿区、矿山,重要矿种和突出问题进行随时监督检查,保证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同时加强年度检查工作。

(七)抓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储量管理在矿政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把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关,不断提高登记储量的级别和准确性,搞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与资源开发统计合并工作,将储量管理与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有机结合,利用储量动态监测提高监督管理质量,借助监督管理推动储量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各类基础性资料的收集管理,进一步做好矿山企业登记、矿业开发、矿业权设置、储量管理、地质灾害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质信息等方面资料的管理与整理归档,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矿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八)对我县矿山总数实行动态管理,控制矿山总数和数量,同时有计划地减少小矿数量,逐步解决矿山布局问题。

第7篇

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经双方充分协商秠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房屋租赁的位置用及用途 位于甲方公司内办公楼一间现租给乙方作为___公司注册及办公使用________________.

二、 租期共一年矠卑时间及交款方式如下 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合同签订时交一个月押金_ _元和第一季度的租金_ _元以后于每季度末月的_______号交下季度租金。

三、甲方可提供电给乙方使用电价暂订为 元/度另房租包含物业取暖及卫生等费用每月末公司派人抄表軠每月 号前交清当期电费。

四、甲方需提供乙方注册公司所需的手续。

五、乙方有违约责任

1、 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当年所交租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2、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租金擠钖向甲方按每日1%偿付违约金外连续30天以上的甲方有要权收回房屋姠方如逾期不交还房屋擠仍应向甲方如数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年租金的20%的违约金。

3、 乙方必须严格搞好安全生产、防火和劳动用工等有关工作盠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及损失。

4、 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条例苠发生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必须做好各项防盗措施租赁期间内发生一切被盗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7、 消防、环保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姠方须按时撤走全部人员及室内属于乙方的全部设施物品。搬迁后十日内乙方原租房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七、 不可抗力合同期内苠遇不可抗力之事情翠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包括国家征收土地等苠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房屋毁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苠国家征收土地甲方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八、 租赁期内的房屋自然破损有甲方负责维护苠幙奜方人为造成房屋破损乙方自己维修。

九、其他

1、租赁期间苠国家征地必须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则本合同随之终止 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以乙方退还租房的实日期为限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合同期内苠鱙政府干涉导致乙方强制搬迁押金退还乙方。

2、租赁期间苠奙方提前终止合同盠所交押金和剩余租金不予退回。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姠方应无条件退还租房给甲方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铠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篠经双方协商峠出补充规定无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铠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

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8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

第五条  房屋置换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外滩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以及房屋置换具体措施,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督促房屋被置换的单位、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执行、实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

(三)参加外滩地区建设项目的会审;

(四)协调房屋置换中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动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联席会议授权,处理与房屋置换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的职责:

(一)提出房屋置换具体方案,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提出动迁用房建设计划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进行建设;

(三)负责房屋置换成本核算和资金融通;

(四)负责房屋置换后的具体安置工作;

(五)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接管应置换房屋的产权,并负责置换房屋转让、出租的对外谈判和招商;

(六)处理房屋置换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被纳入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的公有房屋的被置换人(包括被置换单位和被置换居民,下同),应当服从有关规划和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迁。

公有房屋置换,应当按本规定妥善安置被置换人。

第八条  纳入置换规划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置换人。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从事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以房屋作为条件进行联营;

(三)设立新机构或迁入其他机构;

(四)增加新的建筑面积;

(五)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六)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纳入置换规划的公有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第九条  纳入置换计划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置换人和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安置被置换人。

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应自接到房屋置换通知书次日起的两个月内,按本规定协商安置方式,签订安置协议。

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提供安置房屋的,被置换人应在接到房屋置换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或者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迁出并腾退原使用房屋。

以其他方式安置被置换人的,房屋安置协议中应明确搬迁腾退时间;被置换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退。

第十条  安置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一)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易地提供安置房屋,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二)被置换人自行易地安置;

(三)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提供建设基地,被置换人自行建造房屋安置;

(四)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以公有居住房屋与被置换人套调公有非居住房屋。

安置公有居住房屋被置换人,应当用现房一次性安置。

置换房屋安置,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置换房屋需临时过渡安置的,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协商,并签订房屋临时过渡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置换,应在不减少原建筑面积和不降低设备条件的前提下,妥善安置被置换人。

对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但对机关、事业单位,可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用房面积,易地安置。

对公有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安置在内环线以内的,提高百分之十;安置在内环线以外的,提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被置换人的安置房屋面积,以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房屋租用凭证的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对自行安置的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给予置换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房屋置换办公室拟订,报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的,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应根据被置换人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标准和实际过渡期限,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置换公有居住房屋的奖励费、搬迁补助费,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或对象之一的,不予列入外滩房屋置换的安置范围:

(一)未与房管部门直接建立租赁关系的;

(二)属违章建筑、违章搭建的面积;

(三)原承租人转租部位的使用人;

(四)与原承租人联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被置换人逾期未腾退原使用房屋的,按该房屋置换后使用性质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外滩地区继续保留原使用性质的房屋承租单位,相应提高房屋租金。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房管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有房屋置换前,原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批准,以承租房屋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自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自然终止。联营协议终止后,联营另一方的房屋使用性质符合置换后的规划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受让权或承租权。

第十七条  置换后的公有房屋,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根据确定的使用性质,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进行转让、出租。其中,转让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出租房屋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9篇

为使资源有效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满足日益扩张的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和整体规划的需要,很多企业(单位)遇到了因厂区搬迁、道路改扩建占用单位用地等而得到经济补偿这一新的经济事项。对这一项经济利益的取得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挂账不处理。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挂账不处理。(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3)冲减新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拆(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时,将收到的拆迁补偿费直接冲减重置资产成本。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始价值,而且一旦补偿费大于重置资产购置成本时,没有规定重置资产的原值该如何计量。(4)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5)不入账。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费后,误认为该笔款项无需核销,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搬)迁事件的发生而对旧资产清理、毁损、报废损失和拆(搬)迁各项费用的补偿以及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助。其具体内容包括:因拆(搬)迁而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因拆(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拆(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不再重置时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同拆(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拆(搬)迁行为而给予补偿的为政府行为,如为调整城市布局而进行的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等,多具有公益性;二是非政府行为的拆迁,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点。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只有向其他单位提品或劳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且流入额能够计量才能确认收入。拆迁补偿费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单位提品或劳务,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因此,拆迁补偿费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而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的取得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拆(搬)迁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付款人为财政专户的进账单,这种情况下应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间接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司”取得,这些公司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并未在给付拆迁补偿费这一实施过程中谋利,“开发公司”、“城司”取得拆迁补偿费时付款人仍为财政专户,同时,被拆(搬)迁企业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也可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第二种情况是从专业拆迁公司,或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司”取得,但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与被拆(搬)迁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并且有一定的商业性,使被拆(搬)迁企业不能取得记载有明确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虽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也不能将拆迁补偿费视做政府拨款,应同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一样视为出让资产取得的补偿。

对于可视为政府拨款的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取得拆迁补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支付清理费用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取得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清理净损失冲销拆迁补偿费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重置资产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将拆迁补偿费转作资本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发生的拆(搬)迁费用及重新安装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用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有节余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拆迁补偿费不足的,应将“专项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专项应付款”。

对于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应视为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相关固定资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因拆(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拆迁补偿费金额显著高于(即超出额比例在50%以上)所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拆(搬)迁费用之和的,可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超过公允价值的那部分显著差额视同为其他企业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

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补偿费所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最合理的税务处理;二是企业在取得拆迁补偿费后,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都应在会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详细披露。

第10篇

搬出去,老百姓才能活。搬出去,老百姓才能富。但处于秦巴山片区的十堰市部分地区生存环境异常恶劣,域内苦桃河库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脆弱,易地扶贫搬迁势在必行。此地群众的生活牵动着十堰市委、市政府的心,截至2016年,政府共建设安置点1521个,其中集中安置26896户、74697人;分散安置12214户、40347人。

政府主导强基础

“开了3次市委常委(扩大)会议、1次全市推进会、1次全市现场督战会,经过多方讨论,易地扶贫搬迁思想才算统一了下来。”市负责搬迁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算了一笔明白账,按照要求,十堰市在3年内要完成60万人的脱贫任务,其中36万人可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解决贫困问题,占全市贫困总人口的60%,这对十堰市的脱贫攻坚来说可谓意义重大。因此,易地扶贫搬迁是十堰市的一场大仗、硬仗。

“每人不能超过25平米”“不让我们因为建房而欠了债”“干部说了,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说起易地扶贫搬迁的各项政策,当地的老百姓门儿清。让搬迁群众准确理解搬迁政策,积极主动参与到搬迁工作中来,是易地扶贫搬迁顺利开展的基础。在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十堰市在市、县、乡、村实行“四级联动”,分层培训,深入宣传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做到宣传到村、动员到户、明白到人。在竹溪县水坪镇毛中垭安置点,63岁的刘道英老人提起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由地竖起了大拇指,“别看我岁数大了,国家的搬迁政策我可是清楚得很。国家的政策好啊,我跟着政府走。”

为选准搬迁对象,十堰市下发了《关于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精准认定锁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5个结合”,即对象认定与搬迁安置规划相结合、与脱贫规划相结合、与宣传政策相结合、与确定帮扶人相结合、与算好资金账相结合,逐一核实搬迁对象。对象锁定之后,对照“五个一”指标,即一份申请书、一份基本信息表、一份搬迁协议、一份政策明白卡、一套合法证件,为每个搬迁户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户有档、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案。

目前,十堰市的易地扶贫搬迁严格遵守“不在没有规划的地方建房、不建没有规划的房子”的规定。在实施搬迁项目之前,做足划,将规划作为一把标尺,来指引搬迁,引领脱贫,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住房观念,做到任务到县、计划到年、布局到点、落实到户。

强化举措推进度

76岁的徐英琴是竹溪县蒋家堰镇东桥村村民,虽然年事已高,但腿脚麻利。记者一到她家,便被她拉着进屋参观:50平米的屋子,南北通透,厨房、卫生间等一应俱全,还有个小后院方便归置杂物。“搬之前我们就来看过样子了。”徐英琴说。老人口中的“样子”,其实是当地建的样板房。为让老百姓住的习惯,十堰市先后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房型设计,充分考虑传统文化习俗、房屋朝向、房间布局、外形设计等因素,确定了30多种户型设计方案供市县参考,并组织搬迁户参观体验,以便让群众放心满意地搬入新家。

为提高搬迁效率,十堰各地按照“细化流程、要件齐全、简化程序、限时完成”的要求,把握安置点选址、地址选址、规划勘测、工程招投标、质量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组织住建、国土、规划、林业、水务、环保等职能部门现场办公、集中审批、限时办结,切实做到程序服从项目建设进度。

在青山镇琵琶滩村易地搬迁安置点,记者看到了过来了解进度的村民,“这个房子是我家的,盖之前就选好了。”原来,为了防止工程竣工后搬迁户因为住房分配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十堰市实行新建房屋与搬迁户“一对一”模式,即建房前明确每个搬迁户在安置点的对应房号,既防止了日后产生纠纷,又能够让老百姓时时监督自己房子的进展,一举两得。搬迁中,施工单位分别和镇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搬迁户签订《工程质量承诺书》,由搬迁群众代表和工程监理单位组成质量安全小组,全程参与工程的监管。

“新村有了公路,通了自来水,还有了网络,想听什么戏,我就让他们在网上给我找。村里还有小广场,有健身器械。”徐英琴滔滔不绝地向记者说着新村的好。十堰市的易地扶贫搬迁坚持生产、生活、生态相结合,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地确定安置点,按户所需确定安置方式,满足搬迁群众多元化需求。

分类施策促脱贫

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在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十堰市全面统筹并妥善解决搬迁户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不断为搬迁户的后续发展搭桥铺路。

第一,完善组织保障机制,采取党政同责、县乡同责、单位与驻村干部同责的办法,确保每个安置点、迁出村、搬迁户都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干部、帮扶干部包保。

第二,签订政府、市场主体、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搬迁户五方协议,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新建特色产业基地,让搬迁户在产业链上得“三金”,即土地流转得租金、基地务工挣薪金、农产品保护价收购获现金,实现稳定增收致富。湖北北斗星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吸纳358户贫困户入社,每户年均收入1万元以上。41岁的薛华,是习家店镇茯苓村村民,去年丈夫意外去世,留下薛华、72岁的老母亲和2个正在读书的孩子,让这个本就不富裕的家雪上加霜。公司了解到她家的情况后,租用了她家的地,还安排她在公司上班,“我每月能得到土地租金,加上我在公司上班的工资,日子总算是能过下去了,感谢公司对我的帮助。”

第三,引导贫困户入股合作社,降低贫困户分散经营的市场风险。将扶持贫困户的产业发展资金和贴息贷款资金入股市场,获取保底分红和利润提成。房县土城村的黄酒专业合作社,与庐陵王酒庄合作,吸纳58户贫困户以每股股金50元入股,每斤黄酒提成0.5元,提成资金的60%用于股民分红,贫困户最高分红4240元,加上企业收益二次分红,最高获利1万余元。

第四,将部分扶贫资金投入到集体项目建设中,通过资产投资收益增加贫困户和搬迁户收入。竹溪县向家汇村由政府投资60万元,新建800亩茶园和400平米标准化茶叶加工车间,购置1套加工设备,将茶园和车间租赁给向氏茶叶合作社经营,村集体年可获得5.5万元收入,贫困户可增收6000元。

除此之外,十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本地企业优先吸纳搬迁贫困户,促进搬迁户尽快实现就业,并对易地扶贫搬迁户劳动力务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输出地政府与输入地政府、接纳企业的对接联动机制。十堰市先后举办4场劳务对接招聘会,与265户贫困户签订劳务录用协议书。郧阳、张湾、茅箭等区还积极动员和鼓励城区企业,吸纳市内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打工人员稳定就业。

第11篇

各基层分局:

市政府于2014年2月23日召开紧急会议,要求认真吸取2月20日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导致市区大范围停水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把化工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落实此次会议精神,根据会议要求,结合工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狠抓化工企业日常监管。

当前,我市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列入保留和计划搬迁的化工生产企业仍存在不少安全、环保隐患。各分局要教育全体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意识,认真落实管区和重、热点行业巡查监管责任制,不断加强化工企业证照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化工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对已经关闭的企业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动员其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对前置许可证件逾期过期的,要配合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化工生产企业管理监督,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行政指导和优质服务,切实把此次化工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抓紧抓好。

二、迅速行动,落实措施,精心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从现在起到2月底,将组织一次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检查整改。各分局要对照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报告工作,把此次专项检查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查主体经营资格是否合法,查是否存在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查关闭企业是否存在死灰复燃和明关暗不关,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要严格按照痕迹管理的要求,认真填写《经济户口巡查表》并及时录入,对存在重大隐患以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化工生产企业,要配合政府采取综合管理的措施,落实整改,严肃处理。

三、执行标准,严格把关,切实规范化工企业年检。

企业年检工作已经启动,各分局在宣传发动和下发通知中,要明确告知化工企业的必须提交的年检材料,告诫企业尽早准备,尽快落实,尽速申报。对列入关闭或者搬迁的企业,要动员企业早做安排,按时落实关闭或者搬迁计划,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要严格年检材料的受理、审核,重点审查化工生产企业提交的许可证件上否合法有效,被许可主体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化工生产企业名称是否一致,被许可内容与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是否吻合,许可证件的期限是否过期失效,坚决杜绝降低年检标准,放任迁就照顾的现象。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年检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化工产品,是否存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抽逃出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各分局将此次专项检查的落实情况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监管科王冬春信箱。

第12篇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对于解决地方政府资金不足、提高财政资金运作效率、创新财政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有其存在发展的现实必要性。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从如何全面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面对平台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以及国家加强管理规范的外在约束,使得平台公司不可能继续按照原有的模式发展下去,必须重新寻找新业务定位和运作模式,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以实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融资的目标。

一、ZZXH集团公司发展现状

ZZXH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6亿元,截止2013底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净资产达到40.7亿元,是园区开发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承担园区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储开发、环保产业培育与服务、项目与股权投资等。公司按照市级平台、区级管理的方式运行,享有市政府授予的市级投融资平台功能。目前,集团公司现有员工43人,其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19人(行政编身份15人,事业编身份3人),合同聘用制员工24人,分别占总数的42.86%和57.14%;拥有研究生学历的3人,大学本科学历的28人,大学专科学历的12人,分别占总数的7%、65%和28%;拥各类专业资格的15人,占总数的35%。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融资管理部等11个部门。公司近几年注重战略规划制定与实施,取得了长远发展,但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战略制定尚不完善。战略管理包括了解组织的战略定位、未来的战略选择和把战略付诸行动等内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绝大多数的企业不能明确企业发展的期望与目标,缺乏对于环境的分析与自身资源与能力的正确认识,在制定企业战略管理的过程中,片面追求规模效应。二是战略实施执行力差。当前,部分企业重视战略规划的制定,但忽视后续工作的开展,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和落实,造成规划束之高阁,执行相差甚远。三是缺乏有效保障。企业一旦制定发展战略后,须因地制宜形成组织保障和管理保障。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正确的发展战略规划,但缺乏系统的实施战略的保障机制,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组织机构、管理机制和纠偏机制,直到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才逐步建立保障措施。

二、ZZXH集团公司战略政策分析

政策之一: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政策。国家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推进融资平台运作商业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务院1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要求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还债的融资平台公司和业务进行清理、剥离,并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实现商业运作和改善股权结构。对于ZZXH集团来说,满足地区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就要求进行融资平台创新,在融资模式、发展方向上需做出调整,科学确定融资规模、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信托、股权融资、产权交易融资等方式作为补充,实现运作商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政策之二:产业调整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一方面鼓励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另一方面加快传统产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政策之三:长株潭全国“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之示范区。2007年,长株潭城市群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清水塘工业区列为首批启动的5大示范区之一,享受“两型”社会区域发展政策、重大产业项目支持政策。政策之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区域。2011年,国务院批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国发改环资〔2011〕664号),清水塘列为重点治理区域。国家对实施方案项目库中实施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左右的专项资金补贴,单列环境治理专项债(定向)。政策之五:全国城市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2014年3月,清水塘老工业区为全国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公布。方案中将给予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设立专项资金融资贴息,设立搬迁改造专项债(企业债),将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和搬迁央企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资金支持对象,支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项目,并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采取试点的方式给予特别政策支持,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用地指标优先解决。

三、ZZXH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制定

一是科学制定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做活融资、做实项目、做赢管理、做强公司”的要求,科学开展项目融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完成集团公司、子公司业务模式设计。(1)集团公司。主要以投资、管理、服务为主的全资国有公司,全面实现区委、区政府“南提北拓”战略目标,定位为园区开发商、环境治理商、产业发展商。完成区域范围内园区土地一级开发,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对子公司人员、资产、资金、项目进行监管。(2)子公司。主要做好土地二级市场开发、特许经营权,实现专业化分工,以获取项目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总体要求各子公司逐步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①GD公司:负责国开行支持的安置房、标准厂房、道路等园区开发建设项目,对接国开行为主的各类融资。②ZY公司:负责全区安置房建设,商业地块开发,明年完成二级开发资质申报。③JY公司:负责全区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包括土地成本测算、土方平整、管线迁移和特许经营权投资建设。④TX公司:负责工业地产(楼宇经济、标准厂房)投资开发和建设,全区中小企业股权投资,负责标准厂房的产业招商和管理。⑤NF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做好环境治理项目包装、策划,利用现有资质积极拓展市场,争取环境治理项目和市政建设项目。二是打造良好的战略执行力。企业必须将战略转换成具体的、可测量的、为众人所理解的行动方案,要将战略规划同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避免战略规划变成空洞的文书。同时在行动过程中注意意见反馈,在执行过程中,听取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测和反馈机制。打造具有高效执行力的四大基石:健康的执行心态、充分利用执行工具(如平衡记分卡“六西格玛管理”评价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良好的职业角色观念、有效的执行流程。合理配置资源,精心设计流程,给予员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切实将执行力深入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中。三是做好战略规划实施保障。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动态调整组织设置,适应战略重点的转变,保障战略措施的落实;加强人才保障,重点加大经营管理人才、资本运作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注重人员招募、培育和激励,为公司战略实施提供人员保障;加强管理保障,通过强化管控,建立多方战略决策支持体系,同时夯实基础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为战略实施与调整提供保障;加强地区政府支持,争取地区政府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同时通过项目带动政策、资金、政府各种资源向公司的聚集,生产要素实现较高程度的市场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