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9:10: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贷款担保承诺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本人同意对《委托担保承诺书》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现任;如债务人未按《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的承诺按期足额还全部债务,导致贵中心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贵中心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中心。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列的全部财产。
2、 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会员限时特惠最后一天,文档免下载券特权立即送费等。
3、 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 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事项企业性质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导致的变化。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中心尚未全部收回担保代偿款项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向贵中心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贵中心代偿款项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五、贵中心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委托担保承诺书》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中心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本保证书的各项义务。
六、 本保证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贵中心根据《委托担保承诺书》所提供的担保债权被全部清偿为止。
第一章贷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参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人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办理机构。*县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县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推荐受理。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机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其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比例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送经办银行。
第十条贷款审核。担保机构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通知书》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对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县财政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财政、劳动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代偿责任。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乡镇(街道)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公司、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公司、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及银行沟通信息。
为加强我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督查机制。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定期交流和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实施部门及办理程序
(一)小额担保贷款由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办理。
(二)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信用社区推荐、就业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贷款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同意贷款、担保办审核并承诺担保额度、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至60岁,女16至50岁),凡户籍在*州,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有自主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
(三)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
(五)失地农民和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按其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建立*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我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六、加强小额担保基金管理,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互补机制
(一)建立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今年,全州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单独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其中:*、*、*、*、*、宁南六县市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为100万元以上,其他各县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为50万元以上,并尽快开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对州县市担保基金进行“捆绑式”担保,建立州县市担保基金互补机制。
(二)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对各地担保基金损失分担办法〉的通知》规定:当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出现损失后,在担保基金代偿后经过半年以上(含半年)追索期,担保机构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省级担保基金按损失额度的规定比例给予分担。
州内县市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损失时,经过半年以上(含半年)追索期,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在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州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州级担保基金按损失额度的20%给予分担。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充、补偿机制。在省州分担了相应的损失额度后,小额担保基金形成的净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预算中安排资金补充,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七、尽快启动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开办信贷业务
要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力度,大力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负责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程序培训,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年内要尽快启动*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
八、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一)降低反担保比例。
结合我州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实际贷款额的30%。对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其贷款金额的80%提供反担保;对申请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贷款金额的90%提供反担保;对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30%提供反担保。
(二)增加反担保形式和种类。
1.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评估且双方认可签字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经济效益好的、有一定规模的州内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以应收帐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和无形资产,经评估且在双方签字认可的基础上作为反担保。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其企业的自有资产进行反担保。
(三)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专家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从事创业活动,经过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取消反担保。对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个人信用度较好、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借款人,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平稳顺利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对象、条件、环节、程序、用途、经办单位名称、地址等内容以墙报、报刊、杂志、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公布。
十、努力营造良好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环境
加强诚信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个人信用记录,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借款人员提供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相关部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时间,从申请至办结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小额担保贷款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工本、登记等费用,政府相关部门应相应免收,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的经营成本。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者和提供反担保责任人,应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
为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防范信贷资金和担保基金风险,准确了解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信用程度,将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查询;将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查询。
十一、完善激励机制,严格兑现奖励政策
关键词:信贷政策;小额贷款;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4-0064-02
一、欠发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现状
杭锦后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起步较晚,于2004年11月份由一家基层农村信用社开办。按照四部委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操作程序,地方政府成立了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就业局出具借款名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政府注入119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办行按照《管理办法》承办。截至2008年3季度末,杭锦后旗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10万元,获得贷款570人次,占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4236人的13.46%,占持《再就业优惠证》6620人的8.61%。从2004年小额贷款发放至今,贷款到期收回率达98%以上,主要支持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小额农副产品收购等资金需要,累计创造再就业岗位914个,为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制约欠发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
(一)担保基金有限,不能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旺盛需求
按规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给予担保,但目前到位的担保基金只有119万元,虽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的总额度必须控制在担保基金数额5倍以内,最大限额可投放到595万元,但经办信用社出于降低信贷风险考虑,只能按3倍左右发放,将余额控制在350万元左右,这种状况使许多想得到资金支持的下岗人员望而却步被拒之门外。
(二)反担保作为申请贷款的必备条件抬高了贷款准入门槛
目前实施的主要反担保方式是对于申请2万元贷款的要求由2名公务员对贷款进行反担保,就连条管部门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也不可作担保,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收入低微、生活较困难的阶层,很难寻求到符合规定的人来提供反担保,许多申贷人在各种手续都办好后却在最后关头因找不到担保人而不得不放弃了贷款,反担保已成为制约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瓶颈”。
(三)贷款手续繁锁、环节多,降低了贷款办理效率和贷款使用效率
按规定,每办理一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需经过借款人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项目评估、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担保人开具工资收入证明及签订保证责任承诺书、经办银行审批放贷等多个部门和环节,手续极其繁琐,有许多人耗时费力经过了很多环节却没有走到最后关口,而另有一部分人最终获得了贷款却错过了最佳经营时机。
(四)贷款发放过于集中,操作中易出现问题
杭锦后旗从2004年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来从指定金融机构按正规程序发放的贷款只有2004年11月和2007年9月两批,集中审批集中发放的方式一方面加大了各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导致审核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不利于申贷人员按需随时贷款,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有财政贴息且可发放的信贷资金有额度限制,有些不急需资金的人抱着“先下手为强”的想法先占住贷款,而部分真正急需资金又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被拒之门外。
(五)经办银行积极性不高
一是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成本较大,而且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相对繁重。二是目前采用的贴息方法是贷款产生的利息先由贷户按季结息,在贷款到期后贷户再持还款凭证到有关部门“报销”利息,经办银行在日常利息的回收上难度较大。
(六)贷款额度过小
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经办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基本上都是2万元,但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各种费用的增加,2万元的数额对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少,许多贷户认为费尽周折才能贷到的款项额度太小,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但欠发达地区经办此项业务的金融部门迫于资金和风险等压力,只能按原有的额度进行办理。
三、发展对策
(一)加大地方财政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
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是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工作的基础。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再就业基金的长效机制,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不足问题,为充分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需求担供必备的保证。
(二)完善反担保规定,降低贷款门槛
一是对于家境确实贫困,无法提供反担保,但诚实守信、项目合格的创业者免除反担保。二是扩大反担保的范围,贷款人除提供有固定收入的机关工作人员做担保人外,还可以将房产及其它物品进行质押和抵押,有关评估、公证部门应减免各种收费,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困难。
(三)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
应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协调力度,成立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并且合署办公,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良好的信贷环境,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贷款开展经营活动。
(四)改进贷款操作方法,避免发放过于集中
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在办理方式上作为类似其它信贷的日常业务,申请一笔办理一笔,既提高了对贷款户的审核质量又可使其及时获得贷款。
(五)建立激励机制,提高经办银行的积极性
一是对经办银行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给予一定手续费补助。二是在贴息的方法上由财政部门按季拔付贴息资金,减轻经办银行的收息工作压力。
去年,江苏省南通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大市”的目标,以此为前提,今年初团南通市委开展了“创业南通、青春行动”活动。
活动的开展使南通青年们的创业意识不断增强,创业热情空前高涨。但创业的最大“拦路虎”———融资困难,也同时凸现出来了。共青团南通市委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协商,决定成立南通市青年担保基金,直接解决创业青年资金难问题。
筹备从今年2月开始,仅一个月的时间,调研商业担保基金动作、邀请金融专家指导、寻找合作伙伴、建立规章制度、建立工商注册等,就都在有条不紊的工作节奏中一一完成。3月,由共青团牵头、企业家参股的南通市青年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青年担保基金进入实质性运作。围绕扶持青年创业,公司将服务内容定在了3个方面:为初次创业青年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为想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青年企业家提供融资服务,为有创业意向的青年提供创业指导。
南通青年创业担保基金是为青年创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服务的专项基金,由4位关心支持共青团事业的企业家出资1000万元注册建立。为青年提供创业资金服务的同时,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运作显得尤为关键,为此,担保公司通过建章立制独创了一条全新的两位一体运作模式: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采取团市委宏观指导和自身社会化运转相结合的动作方式。团市委对担保公司的工作对象,工作方式给予宏观把关和具体指导,担保公司坚持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青年担保公司选择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作为青年创业的合作伙伴,开辟了“青年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就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等细则签订了协议。为优化服务效果,有效降低青年创业成本,担保公司在所有同行中采取最低收费标准,所收费用用于支付公司正常运转的成本费。
为确保青年创业基金、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不断完善担保机制、有效规避风险,青年担保公司在实施青年创业行动中,始终遵循市场规律、规范贷款程序,先后制定了项目推荐函、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文书,建立健全了项目的论证、实施、监督、评估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避免了因人员变动导致的工作随意性。
刚过而立之年的小张是青年创业担保公司的第一位客户。他是一名下岗青工,一直想凭借自己的本事做大事业,但是苦于创业启动资金匮乏,所经营的一个店面没有多少流动资金,只能勉力维持,想改变经营项目却无力筹措资金。当他从媒体上了解到青年担保公司成立的消息后,曾做过团支书的他抱着对团的感情,以试试看的心情,填了申报表,几天后担保公司就来了项目考察人员。小张看到给他们递烟不抽、端茶不喝,心里就嘀咕上了:这贷款恐怕难了。没想到,担保公司很快就让他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公司办理了有关贷款手续,小张的小店生意日益红火。最近小张又注册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一下子就招收了10名下岗青工。他说,是共青团让我走上了创业的快车道,我也应为社会做点贡献。
为满足青年的创业需求,担保公司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南通市青年商会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南通企业界的10多名青年成功人士每两周一次定期在公司“坐堂”,面对面指导、手把手传授,为青年提供免费创业指导,至今已接待有志青年上门、来电咨询近千人次。
大学毕业不久的小单一直有着创业的梦想,就是不知如何起步。7月初,他来到了担保公司。志愿团成员、南通雪馥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建华热情地接待了他,从创业观念、项目选择到企业管理、如何融资等,两人聊了一个上午,让小单受益匪浅。后来小单成了公司的常客,他想利用自己的所学所见,在熟悉的化工行业挖取自己创业的第一桶金。
南通一家清洗公司今年遭遇资金瓶颈,急需一笔周转资金,其他担保公司或银行因其贷款额度小,时间又短,纷纷让这家公司年轻的老板碰了壁。当他听说南通新近成立了一家青年创业担保公司后,便上门进行了咨询。公司人员多次主动上门服务,从项目评估到担保审批,一条龙的服务使其如期拿到了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公司焕发出了迅猛发展的活力。
关键词:非典型担保 银行贷款 融资
一、非典型担保的概述
(一)非典型担保的界定
非典型担保在学理上又被称为特殊担保、变相担保等。在我们严格遵循物权法定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一项制度即使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只要物权法没有规定这项制度,它就不能称之为物权,而只能称之为一种担保形式或者非典型担保,所谓非典型担保并非是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的所有的担保类型,而是经过一定程序得到法律(或判例)承认,在典型担保以外颇具代表性的担保形式,实质是“权利转移型”担保,一旦债权不能清偿,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整体转移于担保权人。
(二)非典型担保的特征
非典型担保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渊源特殊、具有从属性、担保权的行使具有不可分性、实现方式灵活,可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三)非典型担保的社会经济价值
传统的担保物权是以设定人享有标的物所有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定限物权制度,就是说,担保权人的利益只能表现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物的一种有限支配关系,即变价优先受偿关系。这样,为了在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能够根据物权的基本原理清晰地界定其相互关系,动产通常只能设立质押担保,只有在特殊的、便于特定和公示的动产上,才可设立抵押担保,这就给缺乏不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和其他债的担保带来了很大的限制,也对动产资源社会价值的充分发挥产生了抑制作用。比如,汽车销售商若想刺激汽车消费,把汽车赊销出去,只让购买者分期付款,但又期望尽量获得较安全的担保,而购买者又缺乏其他可供担保的财产时,该汽车的交易就可能受到影响。而非典型担保可以实现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给债权人而自己仍保持物的占有,为后者提供所有权保留,如:销售商将汽车交由购买者占有、使用,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当其债权不能届期清偿时,以有权人名义行使担保权。可见,非典型担保能够充分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对于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的价值的充分发挥起到重要作用。
二、银行非典型担保的主要类型
(一)银行开展非典型担保的背景分析
目前,我国一些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基于安全性经营管理的考虑,更愿意做一些传统的业务,更愿意向发展前景好、能抵御外部经济冲击、贷款数额较大的大企业提供贷款,同时为了保增长、稳健经营,这些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更倾向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传统的担保模式,而中小企业却因普遍缺乏能为其所接受的固定资产或有实力第三人保证等担保资源,导致融资十分困难。随着经济改革和金融业的发展,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城镇合作银行、专业性担保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勇于创新,以开发创新型银行融资来实现银企双盈。相比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第三人保证贷款,这类创新型融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担保法上所规定的典型性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从而形成若干“非典型担保”模式。
(二)主要类型
在目前的经济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模式融资,已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为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及长远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调查的徽商银行来看,非典型担保在整个贷款担保中仅占比15.63℅,同时,由于属创新担保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发展业务对人力资源等成本投入较大,徽商银行仅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开展了部分非典型担保业务。
1.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账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向应收账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2.收费权质押
这里所说的收费权,一般是指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如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公路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贷款,对于银行来讲,由于通过一系列账户安排与封闭操作,风险可控,收益显著。调查的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交通银合肥分行共同开展了此项业务,今年业务贷款规模约为8个亿。
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此项融资服务,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账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 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一般与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商业承兑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
5.理财产品质押
理财产品质押具体做法是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权进行质押,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一般限定质押物必须是保本型的理财产品,银行享有对质押理财产品资金和红利的优先受偿全,有些银行考虑到风险较大没有开展此项业务,有些银行也仅仅将其作为典型担保的追加担保。
6.票据池质押融资
票据池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合法持有并经银行认可的未到期票据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质押票据情况授予票据池质押融资额度没在该额度下,借款人可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承兑、人民币保函、流贷、商票贴现等具体业务。在票据池质押期间、借款人应保证票据管理额度大于已发生但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借款人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不得无故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在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7.供应链融资
供应链融资具体做法是银行对整个供应链条的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信用实力进行审查,并对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模式。具体来说是一个核心企业集中授信,其上下游的N个供应商可以使用其授信额度进行融资。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在钢材、粮食、黄金、电器等方面开展了此项业务。
8.经营性物业贷款
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收益作为担保,银行可就物业的经营收入优先受偿的贷款,在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中,为了排除“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往往要求承租方放弃优先权。
三、银行非典型担保的风险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风险
以理财产品质押为例,理财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可质押的权利。因此理财产品质押缺少法律依据,一旦涉诉,很可能被认定为质押无效,如果质押被认定无效,纵使非典型担保合同约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就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但是一旦遇到第三人主张同一债权,或者遭遇法院的财产保全,则银行将不能就理财产品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院在判决时也往往不承认这些担保的物权效力。银行非典型担保在法律上缺乏响应的制度安排,银行放贷承担的法律风险很大。
(二)统一登记机关缺失的风险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了登记和交付的物权公示方式,对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规定了相应登记部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但其他权利却没有明确的登记主管部门。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定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开,便于第三人知悉有关标的物的权利状况,否则将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非典型担保的标的物涉及到收费权、债权、租赁权等权利,由于缺乏统一登记部门或公示方式,银行非典型担保的对抗权将很难实现。
(三)担保物价值评估失真的风险
商业银行由于没有专业的资产评估部门,同时缺乏对相关物品的专业知识,难以对担保物从品种、新旧程度、市场需求等方面判断其价值。现实中,银行主要依托社会上的评估机构来完成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是按标的收费,由于担保人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用各种手段尽量抬高担保物的价值。因此往往存在评估价值偏高等问题。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资产评估“水分”大。因此,商业银行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发放贷款后,就会因标的物实际价值低于贷款金额要求的价值而埋下风险。
(四)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风险
非典型担保作为创新的担保方式虽然在银行得到确认和推广,但是由于银行对贷款规模把握不佳、市场判断失误等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了追求其利润最大化,难免通过增加放款来增加利息收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多的贷款利息收入,在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往往容易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盲目放款,引发风险。同时,由于非典型担保标的物价值波动比较大,如果遇到担保标的物价值下跌较大,则银行放贷风险很大,如今年钢材价格下跌幅度较大,银行在做钢材供应链融资非典型担保都遭受了一定损失。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幅度较大,很可能会导致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低于客户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四、对加强银行非典型担保的建议
非典型担保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这种新的担保方式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还不是一个成熟的制度,但从扩大融资、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承认非典型担保方式并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确实必要也是可行的。
(一)从法律上认定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不仅是在分期付款的交易合同中普遍存在,就是在其他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并非个别现象,对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效力,给人民以交易的明确规则,当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应承认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同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非典型担保,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步纳入到法律框架。目前,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可以设定质押的收费权为公路收费权,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收费权等。可见收费权质押在我国法律中是认可的。立法机关应不断加强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体系进行梳理和总结,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例如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将成熟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规定进去,使之成为典型物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金融监管机构牵头设定统一的登记机关
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职责。目前非典型担保登记机关不统一,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的财产权益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益均可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如果其登记机构不确定,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不统一,将导致登记效力的不确定,给商业银行、企业融资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可以牵头设定统一的登记机关,经登记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符合了物权登记公示的条件下,可以认定其对抗效力。如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平台为统一登记机构,统一将担保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以保证登记程序和内容的一致性,赋予非典型担保对抗效力。
(三)完善资信评级制度体系建设
推广信用等级评定是商业银行保证供应链融资贷款投放安全的先决条件,也是信贷市场发育的重要保证。目前,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自己的内部评级,但标准不一,人员专业性不强,人才素质参差不齐,诚信度也不高。商业银行应该建立规范的信用评级体系,积极引进专业性强、知名度高的外部信用评级。同时,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查询、分析服务。这样不仅可以为申请供应链融资的企业提升自身信用创造外部约束环境,也为银行提高供应链融资贷款的收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合作,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平、公正行事,公开办理,禁止暗箱操作。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评估机构来对担保物进行评估,从而减少由于评估结果失真而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担保物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打相应折扣以防止担保物价值波动而引发的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在追求利益的驱动下,业务发展速度过快,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管理,防止开展非典型担保所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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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机合作社;现状;取得成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172-1
1 农机合作社的现状及运行方式
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按照自愿联合设立,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民主管理之路。合作社社员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实现“单干”农机户经营向“联合”的法人经营跨越,社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社员以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政策宣传、信息传递、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机具修理、配件供应和纠纷调解等方面服务,除搞好本地作业外,重点是组织社员进行跨区作业,提高社员收入。在农机作业中,实行“七统一”,即统一联系业务、统一签订合同、统一规范价格、统一调度机械、统一采购配件、统一作业标准、统一协调纠纷。
2 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取得的成效
2.1 提高了农机利用率
合作社可以经常及时地得到市农机管理总站和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在农机作业信息方面的帮助,使每个社员以最快的速度享受到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同时合作社积极寻求农机经营业务,扩大农机作业市场,将提高农机作业效益作为合作社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积极组织社员深入本地乡村,与农户和种粮大户上门联系业务,开辟业务渠道。另一方面选派有一定交际能力的社员联系跨区作业业务,签订合同,落实地点、时间、机收价格,然后提供给社员,较好地避免了盲目跨区作业的情况,使农机的作业时间有了显著提高。
2.2 降低了生产成本
农机合作社具有技术服务的实力和优势,可以组织有修理经验的老机手在农闲季节对社员的机具进行维修和保养。在配件供应方面组织社员预订,然后由合作社出面直接到生产厂家进货,减少了销售环节,降低了配件购买价格,节约了农机具的维修支出。跨区作业期间,在社员间组织配件相互调配机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员跨区作业时配件准备不足和购买困难的矛盾。
2.3 解决了农户使用农业机械难的问题
农业机械投资大,回报期长,闲置时间多,利用率低,全部由单家独户购买是不现实的。多数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农民,面对品种繁多,价格昂贵的农业机械束手无策。由于农机合作社固定资产比一般农户多,便于申请银行抵押贷款和联系担保贷款,特别是对价格较高的大型高性能多功能农业机械,农机合作社可以投资,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民使用农业机械难的问题,提高农机装备质量,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
2.4 拓展了农机服务领域
农机合作社除开展农机作业服务项目外,还可开展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拉长农机服务的产业链,增加合作社收入。
2.5 促进了农业标准化
当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实现农业安全生产的目标,必须实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农机合作社由于统一农机作业的技术标准,能促进农业标准化的应用和发展。
3 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机合作社的措施
3.1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并把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在财政、信贷、税收、土地征用、供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把农机参加跨区作业免收过路过桥费的范围从收割扩大到机耕、机插等作业环节,对农机作业提供一定的燃油补贴,对购置和更新大型、新型农机具提供低息、贴息贷款,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合作社创建有效的贷款担保制度,将农机合作社纳入当地政府执行农村经济政策的组成体系,优先给农机合作社创造发展壮大的机会。对合作社建设库房和办公场地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并简化审批手续。
3.2 规范经营行为,推进品牌服务
要加强对社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社员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为规范社员的经营行为,合作社应要求每位社员签订优质服务承诺书,对合作社的农机具统一标志,统一使用印有合作社名称和标志的社旗,社员作业时统一服装,不断提高合作社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
3.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经营与核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把合作社逐步建成企业化运作、科技化支撑、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推进的新型农机服务实体。
3.4 增加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
首先要巩固和做强现有的机械耕作和机械收割项目,加快机具更新换代步伐,积极引进大马力耕作拖拉机和进口的半喂合收割机。其次要争取尽快开展机械插秧、机械植保、机械烘干、冷藏保鲜和加工处理等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合作社的科技含量和农机装备水平,为农户提供更广更好的农机服务。
3.5 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1.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和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 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2.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引进和推行小额信贷扶贫模式,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政策主导,民企参与。2006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依据。在此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模式稍有不同,如山西平遥采取政府主导组建模式,而四川广元采取完全市场化的公开竞标模式。
第二阶段为全面试点,规范管理。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铺开,各地方政府以此为准绳,迅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该意见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并采取完全市场化模式,使一些不达标的机构逐步退出市场,经营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市场秩序得到优化。
第三阶段为快速发展,成效显著。从2009年年初开始,经过规范整合和重新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走上了规范运作、快速发展的轨道。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在2008年还不到500家,贷款余额300亿元,到2009年年底已经达到1334家,贷款余额为766.41亿元,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出现翻倍的增长。在不到5年时间里,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分别增长了近12倍和18倍之多。2012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2005亿元。其中江苏省有小额贷款公司513家,贷款余额1052亿元,分别增长17.5倍和52倍,数量和贷款余额均列全国首位。
3.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从产生开始就在行业市场中发挥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弥补金融缺口。一是发挥“资金集聚”效应,将过去处于“灰色地带”分散的民间资金和非法的民间融资转变为集中管理合法的公司信贷行为。二是起到“拾遗补缺”作用,对急需信贷资金支持但受抵押担保或银行信贷条件限制而难以得到贷款的小企业及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三是搭建“资本转化”桥梁,推动大量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
第二,规范借贷行为。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实践看,在融资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都明显强于民间借贷,可以促使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逐步向阳光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规范民间鱼龙混杂的借贷行为。
第三,服务弱势群体。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对地方弱势群体融资需求的信息敏感度高,能及时作出反应,有效缓解小企业、农户等弱势群体融资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灵活,贷款手续相对简便快捷,客户1~2天就可取得贷款,最长一般不超过5天,金融服务效率明显高于正规银行业机构。
二、江宁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本情况
1.行业规模逐渐扩大,资金实力强
自2009年10月江宁区试点开办首家南京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来,江宁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就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转变,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截止2012年,全区已开业小贷公司13家,注册资本19.73亿元,实收资本17亿元,是年初的2倍,数量和注册资本分别占全市总量(50家)的26%、31%,均列全市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户均注册资本1.5亿元,远远高于江苏省的试点《意见》中规定的苏南地区50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充分表明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小额贷款公司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
2.公司治理严谨, 高管队伍专业
目前,13家小额贷款公司都建立了自身的治理机制, 制定了贷款管理方法、财务管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规定、经营业绩奖惩办法等一系列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规章制度。13家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都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任过高层领导的职业经理,从事经济或金融业时间均在10年以上,聘任的总经理不仅年富力强,同时大都来自于银行金融系统和资产管理公司,行业经验非常的充足。公司治理严谨、高管队伍专业是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的有力保障。
3.服务范围不断拓展,支持力度大
目前,江宁区除禄口街道在筹备招投标外,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已遍布全区所有街道。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三项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比重为83.4%;全区4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智能电网、软件及未来网络等新兴现代产业体系支持成效显著,科技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90.5%。已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到位和贷款投放速度不断加快,有力地支持了全区科技创新和“三农”经济的发展。
4.信贷投放力度加快,融资效率高
2012年,江宁全区小贷公司累放贷款笔数1549笔,累放贷款44.1亿元,贷款数量和额度分别是去年的2.6倍和3.6倍,占全市总量超过20%。各项贷款余额13.34亿元,同比增长80.3%,新增贷款4.7亿元。其中,再保科贷贷款余额6.35亿元,同比增长35.4%,日升隆同比增长16%;70%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三农”领域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区小贷公司平均放贷时间为一周,最快的一笔仅为2天。去年3月成立的再保科贷成立仅一个月时,就为20家科技型公司提供小额贷款1亿多元,灵活、便捷是小贷公司的最大特点,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效率。
5.经营效益稳健增长,盈利水平较强
从开业一年以上的5家农贷公司盈利情况看,表现出盈利状况好,资产质量高的特点。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3788万元,净利润2000万元,缴纳各类税收420万元,如果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纳入计算, 5家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为 512.19万元,平均利润率为67.6%,处于行业较高水平。小贷公司已经不仅开展传统的放贷业务,也在不断创新中间业务,以实现收入的不断增长。例如日升隆小贷公司在全省首次小贷评级中被评为最高级AAA级,已经开展的中间业务有开鑫贷、应付款保函、助贷、保险等,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
1.小额贷款公司定性模糊,税负较重
作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一种尝试,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给出明确的定性。因无金融业务许可证,但从事的是金融信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定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公司或者一般工商企业、民间金融组织等性质尚未明确,其税收亦按照工商企业的标准缴纳。目前科贷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且金融机构是以存贷利息差征税,小额贷款公司则以利息收入征税。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存在银行账户里,不能按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来结算,而只能依照普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这些因素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税负较重,收益偏低,运营成本大。
2.后续资金缺乏,融资难度大成本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没有存款资金来源,贷款业务只能是股东的自有资金,从而对外融资成为其扩大资本规模的主要途径。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且要开业一年以后,很容易出现“无钱可贷”的局面。调查显示,2012年江宁区新营运的6家公司大都在开业2个月内到位资金全部贷完。同时由于小贷公司的身份的模糊性,银行更多地把这种融资看作是一种贷款业务,而不是合作支持,更不能进入拆借市场。例如,国开行贷款利率是按照一般工商企业基本利率上浮15%+1.2%的担保费用以及其他手续费,贷款成本至少在10%左右,下款时限在半年之久。由于资本金严重不足,触及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非法集资这两条高压线,造成小贷公司的潜在风险。
3.贷款客户信息不明和利益最大化,经营风险较大
一是征信系统的尚未接入。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尚未加入人行的征信系统,没有征信系统查询权限。与此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企业或个人信贷记录也没有导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无法对这些客户的多头申贷和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二是小贷公司寻求利益最大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最大特点是“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高度依赖于利差收益,盈利渠道单一,且面对的客户群普遍缺少担保和抵押。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使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傍大款”“垒大户”等现象。如某农贷公司小额平均每户贷款253万元,500万元以上贷款有5笔,超过了省定5%的标准,由于贷款流程的不规范,风险的不可控因素,从而导致公司已暂停开展贷款业务1年,不良贷款率约在90%以上,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4.转制条件不合理影响企业改制积极性
2009年6月9日,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发展方向,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从业务上来讲,无疑是一大利好,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后控股权和经营权将彻底易手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原股东将失去控制权,同时,受目前银行体制的限制,贷款发放将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贷款基本条件又会转移到抵押品上,小贷公司经营上“小而快”的优势难以发挥,也就失却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最初的意义。
5.监管主体不明确,影响监管效能的提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但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涉及工商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在实际监管中,难以发挥监管实效。在实际操作中,大多由省级金融办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市、县政府申请开办试点时要签署承诺书或保证书,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但由于金融办并非专业技术评估部门,监管人员不是全部来自于金融业,规范化监管难度加大。同时尤其金融办没有行政执法权,作为牵头主管部门还要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多项优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在防范金融风险和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在政策法规、监管体系、放宽准入条件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加以控制和引导,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1.适当放宽政策空间,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发展
一是给予明确的身份定位。建议应通过立法等形式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 “新型农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范畴,有金融机构的“外衣”,有利于其融资,如同业拆借、从央行获取再贷款等,以解决后续资金匮乏的问题。二是扩大其融资范围和增加资本金。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适当放宽银行贷款比例,可放宽到资本金的1~2倍。同时,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且效益不错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他们提前通过增资扩股等形式增加资本金。三是减轻其税收负担,加大补贴力度。支持小贷公司通过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平台融资,或在向银行融资时,通过社会中介担保的,给予部分担保费补贴,从而切实解决小贷公司融资难问题。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小额贷款行业以扶持。2011年出台的《江宁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政策》,针对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科技小贷公司给予了各方面的优惠扶持。四是给予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同时可以比照同类银行贷款优惠政策给予倾斜。如小贷公司对“三农”项目放贷时,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2倍的,给予实际贷款利息的50%补贴;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2倍的,给予实际贷款利息的30%补贴。
2.根据自身特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适时转制
一是转制成村镇银行。根据银监会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激活民间资本,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社会资本供给,优化资本配置,促进良性竞争具有积极的作用,鼓励条件成熟的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二是探索金融公司发展道路。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储蓄存款,但是可以吸收来自企业的大额存款,可以从事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业务依然可以解决融资瓶颈,从监管角度,只要不吸收公众存款,就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风险,照样可以进行属地化管理,也有效缓解了银监会系统的监管负担。
3.加大业务创新步伐,扩展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能力
一是加强信贷产品创新,不能局限于放贷业务,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权益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有效规避和控制不良贷款,不断拓宽业务空间,可考虑经营如金融中介,民营资金担保等业务,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同时,应注意企业品牌打造,各渠道适度宣传,使有需要的客户对小贷公司有所了解,扩大小贷公司的社会知晓度,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二是扩展金融服务能力,应针对客户需要适当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收集市场行情等配套服务,构建标准化服务链,同时,提高公司信贷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和产品创新的能力。三是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体系外,并积极建立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估,以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4.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管机制
在一起存单纠纷案时,我对于这方面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一、都是“存单”惹的祸
1994年,某省信托证券交易部(以下简称A)在武汉资金交易中心购得一个席位,并委派甲作为席位交易员,代表其进行资金拆借业务。1995年,甲在经营业务中拆得一笔巨款。同时,B省某公司有一大型开发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一个有资金,一个需资金,于是一拍即合,双方约定:甲先将资金拆借给B省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乙),然后由乙将该资金借贷该公司,资金到帐后由乙给甲开具一张大额存单作为该笔资金的利息。甲如期将该资金打入到乙的帐户内,乙也按约给甲开具了一大额存单。就这样,承载着各方利益和各种违规行为的存单到了甲手中,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1996年,甲在经营自己的公司过程中因资金需要,以A的名义与C省丙公司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丙提供一笔资金给甲,A将该存单质押给丙,保证此单到期前还清欠款本息,否则丙有权以兑付到期此单全部金额来抵偿(注:贷款金额远低于存单金额)。乙对存单质押行为予以核押,并出具了跟单承诺书,明确表明该存单真实有效,并承诺在该存单的有效期内保证不挂失,不提前支取本息,存单期满丙可作为存单持有人办理支取业务。
在该存单到期前,甲因挪用资金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故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在存单到期后,丙多次要求乙兑付该存单。乙一直未于兑付。在此情况下,丙委托我作为其人来处理该存单纠纷。
可以说这一切都是存单惹的祸。
二、艰难的选择
接手此案后,如何选择责任的承担者是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以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必会遇到“先刑后民”原则这个障碍,这样不但程序上会遇到问题,鉴于甲正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使甲与丙的民事诉讼难以进行,即使丙胜诉,也难以实现债权,丙的利益无法真正得到保护;二、以票据纠纷为由,以乙为被告:由于该存单承载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其仅仅是形式上完备,内容却不真实,也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说此时的诉讼的胜诉条件还不具备。以何种方式,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有过错者承担其过错责任?这个难题让我陷入了思考。
199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适时出台,对如何裁定存单纠纷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尤其是第八条第三款的内容:“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的规定,给本案带来了新的契机。在掌握了这个信息后,我决定以存单纠纷为案由,以核押合同为依据,以乙为被告向乙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该存单兑付责任。
在案件审理中,为了避实就虚,我紧紧围绕着存单及核押合同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甲与丙的借贷情况避而不谈。我提出:本案是一起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本案涉及的存单形式要件是完备的,质押手续是完备的,核押手续是完备的,依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兑付该存单。而被告律师也充分体现出了他的经验和技巧,他找到了该存单的薄弱环节,紧紧抓住该存单的借贷过程不放,提出:甲与丙的存单质押关系应以甲与丙的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因此要求原告提供其与甲存在主债务关系的证据。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乙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对乙方的主张给予了肯定,要求原告提供有关主债务的相关证据。这是乙方律师设计的一个陷井,如果按照乙的要求丙提供了主债务的相关证据,就落入乙方的诉讼套路:该存单的背后是企业之间借贷的违规行为,势必会定下主债务合同无效的前提结论,甚至对存单的开具过程和资金的拆借过程提出一系列的质疑,这样一来就会使案情复杂化,就会把本案与甲的刑事案件纠缠在一起,还可能会追加甲和A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甚至全案并入甲的刑事案件审理之中,从而就可以达到在程序上中止审理此案或者在事实上免除其对该存单的兑付责任。
正是认清了这一点,我坚决主张:该案是一起存单兑付纠纷案件,法院只要查明存单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对外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开出存单的金融机构是否知悉存单质押的事实,是否核押;质权人是否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是否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而不必审查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债权债务具体情节作为定案依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应该是审查该存单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核押手续是否完备,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应该围绕这些方面进行,主债务与本案无关,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提供这些方面的证据。在这个问题上,一审法院给我方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主审法官一再要求我必须提供主债务的证据,并称如果不提供就判决败诉。在这种情况下,丙当事人首先承受不往了,就与我商量要将相关证据提供给法院。我认为:如果对主债务情况进行过多的纠缠,不但丙在存单方面的权利无法实现,就是其主债务也将随着甲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那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退一步讲,即使一审败诉,我们还可以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在经过慎重的权衡之后,我坚持自己的主张,并与委托人及时进行沟通,在举证方面最后达成共识:只提供存单、质押合同、核押合同,而对主债务的相关证据坚决不提供。
由于我在举证方面的坚持,一审法院从地方利益出发作出如下判决:本案属存单纠纷案件,质押合同有效,但被告人作为金融机构,是否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向质权人兑现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应有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为前提。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原告提供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存在的证据,原告以与本案无关,无需提供为由,拒不向本院提供债权存在的证据,本院无法查明债权的具体情况,亦无法认定原告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该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丙当事人并没有责怪我,相信我的判断能力和诉讼经验,同意我二审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由于我坚持上诉人已充分尽到了本案审理存单核押及到期兑付事实所需要的举证责任,法院没有必要非要查明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此来作为金融机构拒付到期存单理由的合理主张,B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认定:本案诉争矛盾决定了本案性质为存单兑付纠纷,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核押认可的存单质权人,提供了真实的存单,已充分尽了其举证责任,其有权作为合法的存单权利人要求兑付存款。被上诉人既已证明了该虚开存单的真实性,就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被上诉人提出审查存单原因关系及认定上诉人的主债务及质押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的要求,已超出其作为金融机构的审查权限;且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出质存单的兑付与质权的实现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可以是两个法律行为,上诉人兑付存款是否即是实现质权与被上诉人无关。对此,法院在诉讼中也不应扩大金融机构的审查权限或代其审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终于,在我顶住各方压力,坚持自己的举证策略情况下,该案取得了成功,维护了丙的权益,让过错者承担了相应责任。
三、结案后的思索
这个案件,值得总结的地方很多。本案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我认为最主要的是我成功的抓住了两点:一是时机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存单纠纷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本案提供了很好的法律环境。在此之前,单独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很难达到让有过错者承担其过错责任的目的。而如果将甲牵涉进本案,会在程序方面遇到障碍,在实体方面更加复杂,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打得准,才能打得狠”。为此,我没有急功近利,急于起诉,而是一边采用法律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一边积极等待时机的成熟。这为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为诉讼得以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举证的决择:这是本案成功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多方的权衡,我坚持将本案定格为存单纠纷案,并始终围绕着这个目的进行举证,论证。即使在一审法院施加巨大压力的情况下,我也始终咬定青山不放松。正是在举证中坚持了“宁缺勿滥”的观念,本案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一、培育创业主体
1.鼓励企业“二次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扩大生产规模。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民营企业的,在两年过渡期内,允许其沿用转化前税收征收办法。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产业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财政扶持,优先解决项目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二次创业”工业项目,优先进园区,新建厂房按政府性投资标准交纳工程报建费。县里每年滚动扶植20家重点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成功人士富而思进,由非生产性领域向生产性领域“二次创业”,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二次创业”。关心帮助创业受挫者,坚定创业信心,增强创业能力,寻找创业门路,大胆进行“二次创业”。
2.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办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有关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其子女在高中教育阶段,可在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投资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项目冠名。农民工回乡从事个体经营,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统一归口收取。
3.支持农民大胆创业。鼓励农民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及流通经营。支持农民发展非农产业。积极发展和规范农民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三农”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其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不受注册人数和注册资本的限制。
4.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规定限期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凡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广泛动员全民创业。鼓励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各类经营型、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鼓励留学归国人才、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和被征地农民充分利用扶持政策自主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通过创业实现致富愿望。激励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奋发进取,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全民创业。
二、放宽创业领域
6.全面拓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方案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7.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卫生、计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均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可在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承诺书后,按照分期限出资原则设立。允许土地经营权、资源开采权、专利技术成果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设立公司制企业。
8.简化登记手续。推行工商独任注册制度,变更登记、备案、证照管理等有关工商登记申请,由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受理和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基层工商所。提高工商登记时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个体工商登记手续应在3天内办结,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应在5天内办结。
9.放宽项目审批管理限制。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项目,严格依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创业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三、打造创业基地
10.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有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等,因地制宜进行规划、改造和再利用,建设各类创业载体。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建设,出台加快标准厂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措施,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开辟专门创业场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人群的初次创业基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梯度转移。
11.建设创业主题基地。今后三年,全县将合理进行基地规划,统筹安排产业布局,重点开发一条创业街、建设一个创业园、打造一个创业城。对入驻初创企业达到20家以上、创业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认定后三年内按所缴地税县级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进入创业基地孵化成长的初创企业,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扶持完善创业园内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实行政务、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配套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发挥叠加效应,建立全面、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价机制,实现有限土地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四、强化创业举措
12.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建立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畅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指导和扶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大信贷支持,对用于支持初始企业创业新增贷款县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创新小额贷款担保方式,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农民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和质押贷款,试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
13.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并按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归口财政部门管理,采取以奖、补助贴息、专项扶持等方式,用于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县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农业、商贸、科技等专项经费,应确保10%以上用于扶持初创企业。落实初创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再就业人员的工业企业,可按所安置的再就业人数享受税收优惠。
14.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适宜创业的用地方式,全力将全民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保用地保障。所有国有建设土地均按工业用地基准价格进行挂牌。依据项目及土地现状,政府对项目基础设施给予大力支持。优先供应工业用地指标,并对工业用地进行适当补贴。凡获得创业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凡用土地、房产、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评估费、测绘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均可按物价局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探索创业用地新模式,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加快土地流转用于创业。
15.建立民营企业“双向”评价体系。着力发展民营经济,成立民营企业专家组,组织引导企业家跨区域结对交流,开展部门评价企业、企业评价部门的双向评价活动,把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家政治安排和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考核依据,提升部门服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16.大力推进村企对接。充分利用农村丰富资源,组织、引导和支持广大民营企业家围绕产业发展、连锁经营、资源开发、基础建设、劳力转移等重点,按照互惠、互利、互赢的要求,找准双方联动和共建的结合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村企合作,实现村企之间的资源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夯实富民基础。
17.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发挥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用,简化担保程序,降低担保门槛,减免担保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实行“零担保费”担保,为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8.实行劳动用工优惠政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凡是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自主创业主体吸纳就业,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继续聘用或重新招工,均可享受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新开工企业安置本地农民、失地农民就业30人以上的,按200元/人给予用工岗前补贴。
19.完善住房保障和创业落户政策。将解决外来创业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保障范畴,家庭户口迁入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完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和户口登记制度,着力健全各项配套政策。
五、浓厚创业氛围
20.开发创业人力资源。大力实施“211”工程,力争五年内实现培训创业人员2万人、专业技术人才1千人、高级管理人才1百人,着力培育和引进创业人才特别是高层次、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建设一支规模大、门类全、素质高的创业人才队伍。加强职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县级职教中心作用,重点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网络,整合教育、人事、劳动、农业等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和就业能力。加大创业培训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对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县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对培训合格者,提供就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实施新农村建设创业人才培训工程,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课程,激发农民的创业意识,提升农民的创业能力,增加农户收入,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
21.成立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服务的模式,成立县创业服务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至社区和村,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项目开发等“一站式”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网站,定期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充分发挥“科教阳光”工程等各类服务平台,在县内各主要媒体、人力资源市场定期开设创业专栏,提供各类创业服务。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和工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注重发挥各级工商联、个私协、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不同创业群体服务体系。
22.完善创业保障机制。建立统一的创业保障体系,不论所有制形式和地域差别,创业者均可享受相应社会保障。扩大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外资企业的参保率,完善灵活创业、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和对高层次人才的补充社会保险。探索建立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加快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加大维护创业者和企业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加快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创业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切实解决创业者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