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15:59: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总公司担保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抵押担保范围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抵押担保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担保书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
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性别____,生日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担保人______,系被担保人______的(____),担保人_____,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____________单元____楼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____________二手房:房产证号: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被担保人占%,现被担保人______准备向北川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______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
1、担保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2、担保人同意以所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给被担保人抵押向北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担保人自愿承担上述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承担因抵押担保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被担保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处分抵押房产的,担保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担保人: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担保书2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保证人及第三方(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
(区/县) 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铺。
2、甲方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上述房屋用于经营________
加盟店,非经甲、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以承包、转租等形式变更实际
承租人,但不影响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3、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或丙方不得将房屋擅自对外转租。
若乙方擅自对外
转租的,丙方有权接替乙方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若丙方仍然对外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交付日期、合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交付房屋,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若有)的保证金双倍(无息)退还给乙方,并将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双倍一并退还乙方。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四、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租金:
该房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 元;在 年后年租金递增 %,为人民币 元。
2、租金每
(月/季度/年)计收一次,乙方于每档租期开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向甲方支付房租。第一期租金乙方在 年 月日支付甲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账单后支付。
4、甲方提供以下银行信息供乙方按时缴纳房租:
银行账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联系电话:
五、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甲方收取前述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2、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乙方交还甲方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后二天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3、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对乙方的投诉、索赔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六、装修免租期
1、乙方可享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装修免租期。
2、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仍应缴纳该期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房屋的可租用及安全状态(除自然损耗外)。
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3、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进行维修。如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进行修复的,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甲方提供该房屋内水、电满足乙方的经营需要,确保正常规范的排污系统,提供三相电电容不低于
KW;预留 个外挂空调位置。
八、装修
1、若乙方在该房屋交付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
乙方同意自行处理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
2、在租赁期内,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在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等,提出任何书面整改要求,乙方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乙方将正常使用后的房屋返还甲方,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应对租赁物内的装修予
以评估作价后,对乙方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主张装修损失。
2、乙方如在搬离过程中造成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特别约定条款
1、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租赁关系终结时,甲方与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合同相对人各自依法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后合同义务。
十一、解除、终止本合同的条件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①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该房屋因社会公益被征用的;
③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城市拆迁范围的;
④该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合同任一方欲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在拟终止租赁关系之日前办理房屋的交接,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或逾期办理交接的,该方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同期月租金的倍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①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②甲方未及时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导致乙方在租赁物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③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物内正常经营的;
④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连续拖欠超过 个月,且经书面通知丙方壹个月后仍未收到拖欠房租的;
⑤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丙方亦不愿意接受的。
2、若乙方违反第二条之规定,或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取代乙方成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实际承租人,丙方行使该权利的,自丙方书面通知甲方送达之日起即告生效:
①乙方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乙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③乙方发生重大财务问题,可能影响乙、丙双方之间的加盟关系的;
④乙方在经营加盟店期间有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⑤乙方经营之加盟店严重亏损,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加盟权自行经营的; ⑥乙方违反加盟合同约定或丙方公司规章制度,与丙方发生法律诉讼的;⑦乙方单方欲终止租赁关系的;
⑧其他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加盟权的情况。
十三、税费、规费承担
1、甲方、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按时缴纳税收和有关费用。
2、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及一切附带手续费(如有)将由甲方与乙方各负担一半。
十四、邮寄
1、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文件而发出的所有通知、单据均采用书面
形式,并用快递或挂号发至对方。
2、使用快递发送的,在发出后视为收讫;
使用挂号信发出的国内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五日后视为收讫;国外邮件,在挂号信寄出三十日后视为收讫。
3、双方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上所列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及时以挂号信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疏于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十五、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由甲方负责向房屋所在地区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附件。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人: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电话:
人:
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担保书3抵押权人: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人:____×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__×年__×月__×日,____×有限公司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__×有限公司将2万平方米__×山庄用地退还给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500万元人民币给浙江__×有限公司。乙方杭州__×大厦愿为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年__×月__×日甲方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年__×月__×日支付__×万元;__×年__×月__×日支付__×万元。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市__×路 号的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土地使用证号
。
第三条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__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
乙方:____×大厦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抵押担保书4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 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 份,公证机关1 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贷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
审批组长:(章)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
信贷员:(章)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公证员:(章)______________
今天查字典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工程设备租赁相关合同纠纷。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xx)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人{徐5X}、{公司6}委托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xx年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 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外币国际借款合同一
借 款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代 理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出 借 行: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本借款合同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借款人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人________银行(简称人),经理人____ 银行和________银行(简称出借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银行工作日指____ 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____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____ 银行工作日指____ 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____ 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
(9)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2)利差:为1%.
(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4)参考银行:指____ 银行、____ 银行以及____ 银行在____ 的总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
(16)终止日:指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17)全部贷款承诺指____ 万美元。
第二条 承诺与付款
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____ 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 付款: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____ 时间上午____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____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____ 帐号为____ -____ 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帐户。
第三条 还款
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____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____ 分之一,但头____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____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四条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____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行应在每次决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a)行在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
4.3 替代利率:如果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第十四条 补偿
14.1 开办费: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准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行和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的________律师的各项费用。
14.2 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行和各行由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任何违约事件,或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14.3 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在发出第2.2条所指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执行各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8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据第2.2条不可撤销的承诺或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差损失或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放的费用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
14.4 增加的费用: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下述增加的费用: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命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产生于(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帐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第五条 一般条款
15.1 法律的选择:本合同受________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 管辖权:(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以在________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
________信箱(该信箱在________设有办事处,位于________街,)作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人。该信箱应根据本合同将传票或传唤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
________国________地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________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________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管理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各行贷款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贷款承诺总额: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外币国际借款合同二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1)nc公司,(2)s公司和(3)p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_________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XX年。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XX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1)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4)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 先决条件
4.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4)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 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 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 提款
5.1 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3)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0美元,并为1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 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 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 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_________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 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4 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 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 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1)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 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 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 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1)部分。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2)部分。
(3)借款额度(3)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0.2 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 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3)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如借款额度(1)部分和/或借款额度(2)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
第11条 保险
11.1 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 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 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 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 费用
13.1 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1)部分为0.2%,借款额度(2)部分为0.4%,借款额度(3)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 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帐户。
第15条 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material),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 违约事件
16.1 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 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16.3 贷款人采取16.2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 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 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 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 其他
19.1 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 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 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1979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在北京开设代表处,标志着我国金融业走上了对外开放的道路。十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一直坚持有计划、有步骤的适度政策。截至1995年底,共有33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了142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20家、外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5家,到1995年底,已正式营业的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共有129家。在华外资银行的总资产额达191.4亿美元。[注释]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分支机构为主,内容包括从开业审批到经营监管的监管体系,这个监管体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文分别简称为《条例》、《细则》和《办法》)。
《条例》和《办法》共规定了六种外资金融机构的形式,其中属于外资银行的有:
(1)外国银行分行,这是外国银行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从数量上看占主要部分。
(2)外国银行代表处,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因为其所从事的主要是非经营性活动,对其监管比较简单,本文不予讨论。
(3)中外合资银行,指外国金融机构同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外资银行: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从《条例》对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的条件要求来看,[注释]此处的外资银行应理解为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子银行,也有称为附属行的,为和标题中的总称外资银行相区别,本文将此类银行称为外资子银行。
从这样四种形式来看,对其管理均涉及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这个问题极为复杂,即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国际间的协作问题。本文拟首先讨论近年来国际间所确立的对于跨国金融机构(主要是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原则,然后再分析其在我国的适用。
一、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
跨国银行是跨国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各国一般普遍接受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其提交的《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第三次调查》中下的定义:“跨国公司是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它在一个决策体系下经营,各实体间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密切联系”。跨国银行在本世纪发展迅速,各国对它的监管一般是基于两大类原则。
(一)股权原则和母国监管原则
所谓股权原则是指股东有权对其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责任。依此原则,跨国银行的总行必须对其所设立的分行和子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责任。而按照国际公法上的国籍原则,一国对其国民的行为、利益或其他关系,不论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辖权,即跨国银行的国籍国可对跨国银行行使管辖权,由此可以推出母国负责监管跨国银行的原则。
对跨国银行实行控股权原则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司法一般规定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子公司则仅以所投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依此,跨国银行母行对其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但对其在我国设立的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只承担有限责任。然而,普通公司法尚有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移资产以逃避税收和债务的规制,而银行则本身既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在各个银行、企业之间货币的流入注出为当然之事,在此,对关联企业的限制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很多国家因此禁止设立外资子银行,只准设立分支行,而允许设立子银行的国家也往往在立法中加重了母行的责任。如德国银行法为了保护德国境内债权人的利益,就在对外资子银行的设立条件中加重了总行的责任,要求(1)外国银行总行应提交保护说明书;(2)根据存款保护基金会的规定,要求外国总行提交赔偿保证书,保证赔偿该基金会为挽救子银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二)地方市场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
地方市场原则引出的是东道国监管原则。外资银行在东道国活动,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会造成影响,东道国家依据国际公法之领域原则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另一方面,东道国为外资银行提供市场,可以直接了解当地金融市场和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由其对外资银行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比较方便和直接。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正是上文所述的跨国银行之间的资产流动性和银行的特殊性致使这两大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冲突。如甲国的A银行在乙国设立分行,因分行不具有独立性,故应归甲国监管。但如A行总行破产,则依法在乙国的分行也应同时宣布破产清算。但如该分行在乙国吸收存款,则其破产对乙国的经济秩序影响极大,极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乙国对此决不会坐视不管,从而产生了管辖权的冲突。
正是鉴于1974年原联邦德国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风波,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在巴塞尔开会讨论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又称库克委员会。1975年9月,该委员会达成了第一个文件,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一般称之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该协议是对两大原则冲突的第一次调和尝试。该协议认为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都负有监管的责任,双方应当分工合作。协议规定东道国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资子银行的清偿力;总行则负责其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对于子行的流动性总行负道义上的责任。此外协议还要求监督当局之间互通信息,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则代为检查。该协议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但由于对两大原则的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引起监管责任的含混不清。
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确立了综合管理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面临的风险。综合管理法的确立表明巴塞尔委员会逐渐偏向于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同时突破传统股权原则的限制,将分行和子行均统一到一起计算,考虑到了跨国银行业的特殊性质。
在综合管理法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重大修改。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出台,一般称之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此协议规定,把分行的流动性由过去的东道国负责改为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即基于综合管理法,总行从全球角度管理其流动性;子行的流动性则仍由东道国负责管理。同时,也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子行提供备用信贷。关于清偿力,其规定分行的清偿力由母国负责;子行的清偿力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母行所以负责,当然仍是基于综合管理法。对于合资银行,则由东道国负主要责任,但如果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其清偿力。对于外汇管理,则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负责,总行负责管理其全球的外汇头寸,东道国则只管理其境内的外汇交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二个巴塞尔协议体现了“以股权原则为主,当地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对监督责任的划分比较明确,比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有显著进步。
在此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努力成果又表现为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一般称之为《巴塞尔报告》,它规定了对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要求,是对巴塞尔协议的具体化。
综合管理法当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综合管理法要求总行对海外分行和子行实行全面控制。母国对总行的监管往往和东道国的国内法,如关于银行保密等义务相冲突。1984年著名的香港美国大通银行案即为一例。[注释]
(2)综合管理法注重强调母国的监管责任。一方面,目前著名的跨国银行的母国多为发达国家,容易造成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侵害;另一方面,强调了母国监管责任,也会使东道国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资的进入,从而造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力。
(3)综合管理法允许总行对其全球的分行和子行进行资金的内部调拨,这往往容易使东道国的有关管制落空;并且资金的内部转移也有可能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尽管如此,综合管理法在目前仍不失为比较合理和全面的一种监管办法,为各国所采用。美国在1991年底通过的《加强外国银行监督法》规定:除非外国银行在其原籍国(母国)受到全面的监督,且承诺依美国金融管理机构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否则该银行不得在美国境内营业。同时还规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与美国银行一样适用美国国内的银行法规;美国联邦储备局有权核准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命令其停止营业,或是对之实施金融检查。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就是一个适当分配母国监管权和东道国监管权的好例证。而欧盟则一方面规定了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应符合的最低标准,如最低资本额及经理、董事的任职标准等;另一方面采取“互相承认”原则,即各会员国(东道国)必须承认其他会员国就其金融机构所发之执照以及依该国法令所准许之营业项目。相比而言,欧盟的方法过于强调母国监管,但因过于放松东道国的监管,而不能同时保证跨国银行受到全面的监管。所以,欧盟目前亦拟采用类似美国的监管制度。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部分吸取了美国《加强外国银行监督法》的优点。这主要表现在强调申请在我国设立各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但从总体来看,我国是不承认以综合管理法为基础的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确立的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的。我国既允许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但只要求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要提供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从监督管理上,我国区分子银行、合资银行与分行,对前两者有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对分行则无这些要求。可见,我国是以普通公司法原理来对待这两类外资银行的,将前者作为独立法人处理,承认其总行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这一点,我们前面已谈过,是不符合跨国银行的特殊性质的。同时,我国如果过于强调东道国的监管,会在国际合作方同遇到困难,与强调母国监管的国际惯例相冲突,容易受到他国的对等对待,既不利于引进外资,也不利于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
总的来说,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面临着两个矛盾:一是吸引外资的需要和加强监管的矛盾;二是作为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的矛盾。第一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引进外资银行对我国会带来诸多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又担心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负效应而要对它进行监管,监管力度不够的话,负效应无法抑制;但如监管过于严格,在当今世界各国竞相放松金融管制的环境下,我国又会失去投资吸引力,达不到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如何保持适度的监管,看来确实是一个难题。第二种矛盾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基本矛盾,上面已着重讨论过,此处不再赘述。
笔者以为,我国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应适用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如果我们选择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我们是有可能摆脱矛盾的两难境地的。首先,坚持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放弃监管,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依此,跨国银行仍然受到母国的全面监管。而依照综合管理法的话,总行的安全也可保证外国机构的一定安全。毕竟,监管只是手段,防范风险、安全经营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其次,在坚持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原则时,我们完全可以依照巴塞尔协议对监督责任的分工,辅之以东道国的监管,而不会使跨国银行缺乏监管,有空可钻。这样我们就可以达到更好地吸引外资的目的,而不至于象现在这样一味在“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间追求平衡,以至造成中外双方不能公平竞争,双方均有怨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