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 01:10: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减少碳排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生活中,一方面要鼓励采取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碳排放;另一方面是通过一定碳抵消措施,来达到平衡。种树就是“碳中和”的一种方式,需种植的树木数(棵)等于二氧化碳排放量(千克)除以18.3。
3、衣,随季节更替,穿着适宜的应季服装可以减少空调的使用。选择环保面料并减少洗涤、选择手洗、减少服装的购买。
4、食,购买本地、季节性食品,减少食物加工过程,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使用少油少盐少加工的烹饪方法,健康的不仅是自己,还有地球。
5、住,居住面积不必求大,理智选择适合户型。因为住房面积减少可以降低水电的用量,这在无形之中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6、行,选择合适的汽车车型,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汽车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大户,应尽量选择低油耗、更环保的汽车。
7、用,洗菜水洗澡水循环利用、每间房只装节能灯、不吃口香糖、使用时尚的环保袋、双面打印、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尽量购买包装简单的产品,既减少生产中消耗的能量,也减少了垃圾。
8、使用洗衣机时,同样长的洗涤周期,“柔化”模式比“标准”模式叶轮换向次数多,电机启动电流是额定电流的5至7倍,“标准洗”更省电;
9、如果每个汽车司机都注意给轮胎及时适当充气,车辆能效就能提高6%,每辆车每年就可以减少90千克二氧化碳排放量;
10、用微波炉加工食品时,最好在食品上加层无毒塑料膜或盖上盖子,这样被加工食品水分不易蒸发,食品味道好又省电。
关键词:碳排放量;环境教育;农村社区;低碳行为
作者简介:路遥(1978-),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农村发展、环境教育;
孙艺嘉(1983-),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环境会计。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4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117-03
一、项目背景与实验设计
(一)国际趋势推动国家承诺
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促使各国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减排计划。美国承诺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印度承诺在2020年前将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至25%;中国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
(二)行为指导促进个体参与
“碳足迹”来源于一个英语单词“Carbon Footprint”,意指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它是个人或者团体的“碳耗用量”,是指一个人的能源意识和行为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1]。由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监制的个人碳足迹计算器,可以从个人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分别进行碳排放计算[2]。
计算碳足迹是评价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之一。碳足迹的运用,将碳足迹衡量的范畴进一步扩展到其他温室气体,即碳足迹是某一产品或服务系统在其全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总量,包括个人、组织、部门等在某一活动过程中直接和间接地碳排放总量[3]。如今,各大网站都有碳足迹计算器的介绍应用。
碳足迹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利用生命周期评估法;第二种是通过所使用的能源矿物燃料排放量计算。考虑到在校大学生对于计算方法的理解简易程度以及和周边社区大众对概念的接受程度,项目采用后者进行碳排放量的计算[4]。
(三)实验设计结合环境教育
项目旨在通过在校大学生的同伴教育,进行关于低碳行为的知识传播与行为干预,自发产生减少碳排放量,并对大学周边的农村社区家庭进行环境教育尝试。
图1 运用“碳足迹计算器”技术路线
项目首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了不同年级的目标群体差异性和共同特性的分析。具体说来,在校大学生各个年级所处的生活学习环境差异不大,大学一年级新生,统一住8人间,每天用电时间固定,个人购买电脑人数不多,生活和学习行为尚处于探索阶段,吃、行、用方面的行为尚不稳定;大学二年级至大学四年级三个年级学生住在4人间和6人间,每天用电量不固定(各个宿舍用电量分表有记录),大部分已经购买个人电脑,已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圈子。项目预期大学一年级学生在涉及碳排放量的行为方面与其它年级学生相比有差异性。项目还预期,在校男、女学生群体在涉及碳排放量计算的行为中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项目分宿舍类型、性别,随机选取共8间宿舍(其中4间为干预组;4间为对照组)的在校大学生作为项目的实验对象,对宿舍成员个体的碳排放数据,连续两周进行记录,统计每周的碳排放量水平,乘以52,得出个人平均年碳排放量。
个人年均碳排放量表示为:
52∑(x1y1+x2y2+x3y3+x4y4+x5y5)+∑(a1b1+a2b2+a3b3+…+an-1bn-1+anbn)+cd
其中,x分别代表食物、肉类、一次性纸碗、烟(包)、公交里程等的一周使用量;Y分别为其所对应的碳排放量的系数;a分别代表除以上几项以外的其它碳排量统计项;b分别为其所对应的碳排放量的系数;c表示每周用电量;d表示每耗1度电其碳排放的系数。
在周边农村社区实施过程中,项目成员尝试计算以家庭为单位的碳排放量的同时,更注重对社区大众的环保宣传和教育。
二、校园“碳足迹计算器”运用与创新
(一)计算公式的跟进运用
碳足迹计算器统计时间是以年为单位,统计内容包括衣、食、住、行、用五大板块,在这些板块下又包括若干方面。项目将“食”板块和“用”板块中的塑料袋、一次性碗筷、“行”板块中的公交车方面按天进行统计,统计时间为一周;耗电量则按周统计;其它则按年分项统计,最后,将不按年统计的内容折算成人均一年的碳排放量,再计算分析结果。
人均每周碳排量表示为:∑(x1y1+x2y2+x3y3+x4y4+x5y5)+cd
根据对统计数据的分析整理,形成了“大学生宿舍低碳行为建议”,在全校范围进行宣传推广;在周边农村社区,通过对家庭的碳排放跟踪调查,形成“城郊结合部家庭低碳生活行为建议”;在周边社区小学,项目团队通过与小学生的游戏、图画、日记等形式进行低碳环保教育。
(二)校园宿舍的对比实验
记录第1周结束时,项目组与干预组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明确可以降低碳排放的行为,分发环保宣传册,指导学生从生活学习行为的点滴着手降低碳排放量,并以每节省1Kg碳排放量给予10元奖励以期干预组学生的行为有所改变。
对照组则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仍旧按其原来行为进行数据统计。
表1 校园宿舍利用“个人碳足迹计算器”记录 (单位:Kg)
到记录第2周结束时,项目组发现干预组和对照组在个人碳排放量的数据上有明显差别。
数据显示干预组大学一年级男生个人平均减少1.2KG碳排放,其它年级男生个人平均减少1.48KG碳排放;干预组大学一年级女生个人平均减少1.13KG碳排放,其它年级女生个人平均减少1.04KG碳排放;对照组则个人平均减少0.56KG、0.17KG、0.14KG和0.65KG。
(三)实验发现及原因分析
通过两周的记录、干预和分析,项目组在校园宿舍的实验有以下几个有趣的发现:(1)干预组碳排放水平降低幅度大于对照组下降幅度;(2)同年级男生碳排放量水平低于女生碳排放水平;(3)在校大学生的个人年均碳排放量比中国人均碳排放水平低。
干预组和对照组人均碳排放量都有降低,干预组下降幅度明显高于实验组。干预组人均下降幅度都接近1Kg左右且人年均可减少约60Kg碳排放量,说明干预措施是比较有效的。
对照组下降的排放量有可能来自其它渠道的影响效果,如大众媒体、学校教育和同伴影响等;也不排除在记录期间宿舍的断电停水等外力因素。
男生群体中,低年级同学其碳排放量水平比高年级人均碳排放量少。而通过采取干预措施后,高年级男生人均碳排放量降低幅度接近其一周碳排放量水平的1/8,一年可减少约77Kg的碳排放总量。另外,低年级男生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比同年级女生降低幅度稍大。女生群体中,低年级同学其碳排放量水平较高年级人均碳排放量少。而通过干预措施后,高年级同学人均碳排放量降低幅度比低年级同学少0.1Kg,年均可减少近55Kg的碳排放量。
究其原因,项目组认为对干预组进行小组讨论、分发宣传册、给予经济刺激等手段有利于学生认知、熟悉低碳相关知识,并养成低碳行为习惯。根据宿舍统计数据显现,女性在衣物及日常个人用品上的消耗使得其碳排放量远远高于男性。而在校大学生的集体生活使得其在能源消耗量上大大低于小单位生活的个人或家庭。
三、周边农村社区的干预活动
(一)样本农村社区调查发现
调查发现样本社区L村居民在碳排放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表现:(1)家庭塑料袋消耗量在平均每天3-5个;(2)耗电量较大的家庭,其碳排放量也相应较高;(3)拥有私车的家庭,其年均碳排放量较没有私车的家庭高;(4)家庭人均年食用肉类量大,甚至出现有家庭年食用肉类量大于家庭食用粮食量;(5)L村居民人均碳排放量低于中国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人均水平。
项目组分析L村居民的碳排放量较少的原因有:所在地昆明四季平均温度适中,即使在冬季也不必采取特殊取暖措施,节省了能源消耗;昆明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L村每家都安装了太阳能,这一替代能源更是减少了碳排放量;另外,在碳足迹计算器中,家庭装修会产生较大碳排放量,L村是一个老社区,在计算时也就少了因装修而产生的碳排放量。
(二)社区调查推动知识普及
项目组与L村管理环境与教育的负责人协商后,以小学生所在家庭为核心,对社区家庭进行个人年均碳排放量调查。同时,在附近农贸市场,通过展板宣讲、分发环保袋等方式,由针对性地对社区居民进行环保教育宣传。
四、问题与启示
在运用过程中,项目组发现“碳足迹计算器”在统计时的问题,比如生活中的鞋、袜、帽等用品跟“购买衣服件数”内容接近,但如何准确计算成为问题;另外,按照一年为单位计算个人年均碳排放量水平,时间周期较长,在统计执行时可能会造成记录误差。
“碳足迹计算器”是对碳排放的一种量化手段,能够对个人年均碳排放量进行统计,能让大众对碳排放量有更深的认识;使低碳生活理念深入人心;更能够指导改变行为。对于个人,鼓励建立个人和家庭碳排放量数据库,从身边小事做起降低碳排放量。
参考文献:
[1] 陈靓、姜淑娟.了解低碳从词汇开始[N].深圳晚报,2010-05-07.
[2] 个人碳足迹计算器[ED/OL].2013-02-27.http:///zt/2009/chooseearth/tanzuji.htm
[3] 耿涌、董会娟、郗凤明、刘竹.应对气候变化的碳足迹研究综述[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10).
关键词:林业;低碳经济;森林碳汇
中图分类号:F31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3-0053-03
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是全世界控制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而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特殊作用。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重视节能减排,还要重视碳汇的作用。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就要求在最大限度减少碳排放的同时,必须重视发挥林业的碳汇作用[1]。
1 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途径
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部分研究认为,林业减排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抑制毁林、森林退化可以减少碳排放;其次,通过林产品替代其他原材料以及化石能源,可以减少生产其他原材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减少燃烧化石能源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2]。
1.1 毁林、森林退化与碳排放
近年来,大部分的毁林活动都是由人类直接引发的,大片的林地转变成非林地,主要活动包括大面积商业采伐以及扩建居住区、农用地开垦、发展牧业、砍伐森林开采矿藏、修建水坝、道路、水库等[3]。
在毁林过程中,部分木材被加工成了木制品,由于部分木制品是长期使用的,因此,可以长期保持碳贮存,但是,原本的森林中贮存了大量的森林生物量,由于毁林,这些森林生物量中的碳迅速的排放到大气中,另外,森林土壤中含有大量的土壤有机碳,毁林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也引起了这部分碳的大量释放。因此,毁林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源头。
毁林已经成为能源部门之后的第二大来源,根据 IPCC 的估计,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全世界由于毁林引起的碳排放一直在增加,19世纪中期,碳排放是年均3亿t,在20世纪50年代初是年均10亿t,本世纪初,则是年均23亿t,大概占全球温室气体源排放总量的17%。因此,IPCC认为,减少毁林是短期内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1.2 林木产品、林木生物质能源与碳减排
①大部分研究认为,应将林产品碳储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主要理由是林产品是一个碳库,伐后林产品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4]。
通过以下手段,可以减缓林产品中贮存的碳向大气中排放:大量使用林产品,提高木材利用率,扩大林产品碳储量,延长木质林产品使用寿命等。另外,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手段来减缓碳的排放,降低林产品的碳排放速率,如合理填埋处置废弃木产品等方式,这样,甚至可以让部分废弃木产品实现长期固碳。在森林生态系统和大气之间的碳平衡方面,林产品的异地储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②贾治邦认为,大量使用工业产品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如果用林业产品代替工业产品,如减少能源密集型材料的使用,大量使用的耐用木质林产品就可以减少碳排放。秦建华等也从碳循环的角度分析了林产品固碳的重要性,林产品减少了因生产钢材等原材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又延长了本身所固定的二氧化碳[5]。
③以林产品替代化石能源,也可以减少因化石能源的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木材可以作为燃料,木材加工和森林采伐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木质剩余物,这些都可以收集起来用以替代化石燃料,从而减少碳的排放;另外,林木生物质能源也可以替代化石燃料,减少碳的排放。
根据IPCC 的预计,2000—2050 年,全球用生物质能源代替的化石能源可达20~73GtC[6]。相震认为,虽然通过分解作用,部分林产品中所含的碳最终重新排放到大气中,但因为林业资源可以再生,在再生过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而生产工业产品时,由于需要燃烧化石燃料,由此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使用林产品最终降低了工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石化燃料燃烧产生的净碳排放[7]。林产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降低碳排放量:一是异地碳储燃料,二是碳替代。这两方面可以保持、增加林产品碳贮存并可以长期固定二氧化碳,因此,起到了间接减排二氧化碳的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知,林业是碳源,因此在直接减排上将起到重大作用;林业可以起到碳贮存与碳替代的作用,可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因此,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有些研究认为林业在直接减排二氧化碳方面的作用不大。这是基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考察的,认为林业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的最重要手段,工业减排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长久之计;但是从短时间尺度来考察,又由于CDM项目的实施,林业是目前中国碳减排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2 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巨大
绝大部分的研究认为,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谢高地认为,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人类生活水平都是以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为基础。虽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单位GDP碳排放量有所差别,但都必须依赖碳排放以求发展。这种依赖是长期发展形成的,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现有的技术体系还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之前要突破这种高度依赖性非常困难,实行减排政策势必会影响现有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发展成本[8]。谢本山也认为,中国还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发展的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使这种以化石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局面有所改变,而且需要很长的周期,目前的条件下,想要实现总体低碳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与工业减排相比,通过林业固碳,成本低、投资少、综合收益大,在经济上更具有可行性,在现实上也更具备选择性[9]。
从碳循环的角度上讲,陶波,葛全胜,李克让,邵雪梅等认为,地球上主要有大气碳库、海洋碳库、陆地生态系统碳库和岩石圈碳库四大碳库,其中,在研究碳循环时,可以将岩石圈碳库当做静止不动的,主要原因是,尽管岩石圈碳库是最大的碳库,但碳在其中周转一次需要百万年以上,周转时间极长。海洋碳库的周转周期也比较长,平均为千年尺度,是除岩石碳库以外最大的碳库,因此二者对于大气碳库的影响都比较小。陆地生态系统碳库主要由植被和土壤两个分碳库组成,内部组成很复杂,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大的碳库[10]。
从全球不同植被类型的碳蓄积情况来看,森林地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碳蓄积的主要发生地。森林生态系统在碳循环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森林生态系统蓄积了陆地大概80%的碳,森林土地也贮藏了大概40%的碳,由此可见,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
聂道平等在《全球碳循环与森林关系的研究》中指明,在自然状态下,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固定于林木生物量中,同时以根生物量和枯落物碎屑形式补充土壤的碳量[11]。在同化二氧化碳的同时,通过林木呼吸和枯落物分解,又将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由于木质部分也会在一定的时间后腐烂或被烧掉,因此,其中固定的碳最终也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回到大气中。所以,从很长的时间尺度(约100年)来看,森林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作用,其影响是很小的。但是由于单位森林面积中的碳储量很大,林下土壤中的碳储量更大,所以从短时间尺度来看,主要是由人类干扰产生的森林变化就有可能引起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大的波动。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的估算,从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30.6
亿t,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16.2亿t。李育材
研究表明, 2004 年中国森林净吸收二氧化碳约5
亿t,相当于当年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8%。 还有方精云等专家认为,在1981—2000年间,中国的陆地植被主要以森林为主体,森林碳汇大约抵消了中国同期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4.6%~16.1%。由此可见,林业在吸收二氧化碳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发展森林碳汇的难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林业减排与增加碳汇是切实可行的,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加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空间是发展低碳经济关键所在。然而,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也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都有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贸易市场的叙述,其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项目及进行碳贸易须要符合以下规则:
①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的土地,必须是从项目基准年开始,过去五十年内没有森林,《京都议定书》也规定,如果是再造林项目,所用的土地必须是从1989年12月31日至项目开发那一年不是森林,但是在此之前可以有森林[12]。
②进行交易的碳信用额必须是新产生的,不可以是现存的碳汇量。
③自身可以完成减排指标的,不可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可以使用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与其合作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需要将符合规定的碳减排量申报,并获得联合国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企业。
④减少毁林和优化森林管理产生的森林碳汇并没有纳入清洁发展机制;另外,只有造林再造林项目产生的森林碳汇被纳入到清洁发展机制,森林碳汇项目的种类很单一,而且有关的申报、认证等程序非常复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林业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也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但其未来的快速发展趋势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碳吸收和固碳;保护森林控制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减少林地的征占用,减少碳排放;大力发展经济林特别是木本粮油包括生物质能源林;使用木质林产品,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的固定二氧化碳;保护湿地和林地土壤,减少碳排放。
参考文献:
[1] 张秋根.林业低碳经济探讨[J].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林业经济,2010(3):36-38.
[2] 王春峰.低碳经济下的林业选择[J].世界环境,2008(2):37-39.
[3] 林德荣,李智勇.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排放:一个综述视角的分析[J].世界林业研究,2010(2):1-4.
[4]文冰.基于低碳经济的林分质量改造分析[A].低碳经济与林业发展论—中国林业学术论坛·第6辑 , 2009:179-186.
[5]贾治邦.全面发展林业,助推低碳经济发展[J].高端论坛2010(3):18-19.
[6] 魏远竹.产业结构调整与林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1(1):72-75.
[7]相震.碳减排问题刍议[J].环境科技,2009(2):1-10.
[8]谢高地.碳汇价值的形成与和平价[J].自然资源学报,2011,26(1):1-10.
[9]谢本山.森林碳汇在低碳经济中的作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0(23):205-206.
[10]陶波,葛全胜.陆地生态系统碳循环研究进展[J].地理研究,2011(5):142-157.
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是全世界控制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而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特殊作用。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重视节能减排,还要重视碳汇的作用。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就要求在最大限度减少碳排放的同时,必须重视发挥林业的碳汇作用[1]。
1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途径
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部分研究认为,林业减排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抑制毁林、森林退化可以减少碳排放;其次,通过林产品替代其他原材料以及化石能源,可以减少生产其他原材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减少燃烧化石能源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2]。
1.1毁林、森林退化与碳排放近年来,大部分的毁林活动都是由人类直接引发的,大片的林地转变成非林地,主要活动包括大面积商业采伐以及扩建居住区、农用地开垦、发展牧业、砍伐森林开采矿藏、修建水坝、道路、水库等[3]。在毁林过程中,部分木材被加工成了木制品,由于部分木制品是长期使用的,因此,可以长期保持碳贮存,但是,原本的森林中贮存了大量的森林生物量,由于毁林,这些森林生物量中的碳迅速的排放到大气中,另外,森林土壤中含有大量的土壤有机碳,毁林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也引起了这部分碳的大量释放。因此,毁林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源头。毁林已经成为能源部门之后的第二大来源,根据IPCC的估计,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全世界由于毁林引起的碳排放一直在增加,19世纪中期,碳排放是年均3亿t,在20世纪50年代初是年均10亿t,本世纪初,则是年均23亿t,大概占全球温室气体源排放总量的17%。因此,IPCC认为,减少毁林是短期内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1.2林木产品、林木生物质能源与碳减排①大部分研究认为,应将林产品碳储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主要理由是林产品是一个碳库,伐后林产品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4]。通过以下手段,可以减缓林产品中贮存的碳向大气中排放:大量使用林产品,提高木材利用率,扩大林产品碳储量,延长木质林产品使用寿命等。另外,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手段来减缓碳的排放,降低林产品的碳排放速率,如合理填埋处置废弃木产品等方式,这样,甚至可以让部分废弃木产品实现长期固碳。在森林生态系统和大气之间的碳平衡方面,林产品的异地储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②贾治邦认为,大量使用工业产品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如果用林业产品代替工业产品,如减少能源密集型材料的使用,大量使用的耐用木质林产品就可以减少碳排放。秦建华等也从碳循环的角度分析了林产品固碳的重要性,林产品减少了因生产钢材等原材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又延长了本身所固定的二氧化碳[5]。③以林产品替代化石能源,也可以减少因化石能源的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木材可以作为燃料,木材加工和森林采伐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木质剩余物,这些都可以收集起来用以替代化石燃料,从而减少碳的排放;另外,林木生物质能源也可以替代化石燃料,减少碳的排放。根据IPCC的预计,2000—2050年,全球用生物质能源代替的化石能源可达20~73GtC[6]。相震认为,虽然通过分解作用,部分林产品中所含的碳最终重新排放到大气中,但因为林业资源可以再生,在再生过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而生产工业产品时,由于需要燃烧化石燃料,由此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使用林产品最终降低了工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石化燃料燃烧产生的净碳排放[7]。林产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降低碳排放量:一是异地碳储燃料,二是碳替代。这两方面可以保持、增加林产品碳贮存并可以长期固定二氧化碳,因此,起到了间接减排二氧化碳的作用。从以上分析可知,林业是碳源,因此在直接减排上将起到重大作用;林业可以起到碳贮存与碳替代的作用,可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因此,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有些研究认为林业在直接减排二氧化碳方面的作用不大。这是基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考察的,认为林业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的最重要手段,工业减排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长久之计;但是从短时间尺度来考察,又由于CDM项目的实施,林业是目前中国碳减排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2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巨大
绝大部分的研究认为,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谢高地认为,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人类生活水平都是以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为基础。虽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单位GDP碳排放量有所差别,但都必须依赖碳排放以求发展。这种依赖是长期发展形成的,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现有的技术体系还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之前要突破这种高度依赖性非常困难,实行减排政策势必会影响现有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发展成本[8]。谢本山也认为,中国还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发展的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使这种以化石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局面有所改变,而且需要很长的周期,目前的条件下,想要实现总体低碳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与工业减排相比,通过林业固碳,成本低、投资少、综合收益大,在经济上更具有可行性,在现实上也更具备选择性[9]。从碳循环的角度上讲,陶波,葛全胜,李克让,邵雪梅等认为,地球上主要有大气碳库、海洋碳库、陆地生态系统碳库和岩石圈碳库四大碳库,其中,在研究碳循环时,可以将岩石圈碳库当做静止不动的,主要原因是,尽管岩石圈碳库是最大的碳库,但碳在其中周转一次需要百万年以上,周转时间极长。海洋碳库的周转周期也比较长,平均为千年尺度,是除岩石碳库以外最大的碳库,因此二者对于大气碳库的影响都比较小。陆地生态系统碳库主要由植被和土壤两个分碳库组成,内部组成很复杂,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大的碳库[10]。从全球不同植被类型的碳蓄积情况来看,森林地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碳蓄积的主要发生地。森林生态系统在碳循环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森林生态系统蓄积了陆地大概80%的碳,森林土地也贮藏了大概40%的碳,由此可见,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聂道平等在《全球碳循环与森林关系的研究》中指明,在自然状态下,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固定于林木生物量中,同时以根生物量和枯落物碎屑形式补充土壤的碳量[11]。在同化二氧化碳的同时,通过林木呼吸和枯落物分解,又将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由于木质部分也会在一定的时间后腐烂或被烧掉,因此,其中固定的碳最终也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回到大气中。所以,从很长的时间尺度(约100年)来看,森林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作用,其影响是很小的。但是由于单位森林面积中的碳储量很大,林下土壤中的碳储量更大,所以从短时间尺度来看,主要是由人类干扰产生的森林变化就有可能引起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大的波动。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的估算,从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30.6亿t,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16.2亿t。李育材研究表明,2004年中国森林净吸收二氧化碳约5亿t,相当于当年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8%。还有方精云等专家认为,在1981—2000年间,中国的陆地植被主要以森林为主体,森林碳汇大约抵消了中国同期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4.6%~16.1%。由此可见,林业在吸收二氧化碳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发展森林碳汇的难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林业减排与增加碳汇是切实可行的,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加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空间是发展低碳经济关键所在。然而,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也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都有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贸易市场的叙述,其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项目及进行碳贸易须要符合以下规则:①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的土地,必须是从项目基准年开始,过去五十年内没有森林,《京都议定书》也规定,如果是再造林项目,所用的土地必须是从1989年12月31日至项目开发那一年不是森林,但是在此之前可以有森林[12]。②进行交易的碳信用额必须是新产生的,不可以是现存的碳汇量。③自身可以完成减排指标的,不可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可以使用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与其合作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需要将符合规定的碳减排量申报,并获得联合国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企业。④减少毁林和优化森林管理产生的森林碳汇并没有纳入清洁发展机制;另外,只有造林再造林项目产生的森林碳汇被纳入到清洁发展机制,森林碳汇项目的种类很单一,而且有关的申报、认证等程序非常复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林业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也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但其未来的快速发展趋势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碳吸收和固碳;保护森林控制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减少林地的征占用,减少碳排放;大力发展经济林特别是木本粮油包括生物质能源林;使用木质林产品,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的固定二氧化碳;保护湿地和林地土壤,减少碳排放。
关键词:碳排放;欧盟;能源结构;情景分析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3.03.003
1 引言
减缓气候变化、防止全球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应该分别承担多少碳减排的义务,成为争论的焦点。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欧盟承诺碳排放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80-95%[1],2011年12月15日欧委会“2050能源路线图”,并为实现到2050年碳排放量比1990年下降80%至95%这一目标的设置了具体路径。同时,在2012年的《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到期后,欧盟愿意继续签署第二阶段承诺期。这些举动都表明了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要实行减排的坚定立场。然而,碳减排并不只是个口号,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切实预测欧洲未来的碳排放。学者们不断推出一些关于碳排放量的预测模型,例如Salvador等采用Lotker Volterra(生态数学模型)对人口、GDP、能源消费与碳排放量对世界进行预测[4]。Thomas 等根据贝叶斯估计得到欧盟人均碳排放将会收敛到某一点上[5]。通过这些分析,可以得到未来碳排放需求。Emmanouil等通过对希腊1977-2007年时间序列数据做多变量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发现能源消费与GDP间存在因果关系,收入与能源消费存在双向因果关系,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具有很大的限制[2]。实际上,能源消费作为造成碳排放的主要成因,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基础,碳减排过大,可能刺激经济危机的发生,在欧洲还没有完全走出经济危机的阴影下,必须承认碳减排一个牵涉到经济、能源、人口、环境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性问题,未来碳减排的可能性必须在经济增长约束下进行。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欧盟需要多少碳排放,能否达到2050年减排80%-95%的目标。
本文认为,碳排放是一种经济需求,在人类努力防范经济危机的约束下,碳排放需求将沿着经济的平稳增长轨道波动。因此我们将求出经济平稳增长趋势,结合技术进步带来的能源强度降低,从而求出能源需求增长趋势。而这样的碳排放需求经济动力学模型已经被建立起来[6,7],我们可以对欧盟经济在平稳增长轨道上的未来碳排放量进行估算。我们假定欧洲的经济增长是保持在最优平稳增长轨道上的,这是因为最优平稳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种期望,经济系统总是选择这一轨道作为自己的目标,以减少增长的不确定性,因此,这样获得的碳排放估算既是一种需求也是预测值的最可能估计。
在保障最优平稳增长条件下,社会必然会在特定的技术进步下表现出特定的碳排放需求。换言之,可以按照技术进步情况求出实际发生的碳排放。实际上在欧盟能源线路图中给出了可再生能源、能源利用效率、碳捕捉技术等应用的技术路线[8],这些技术路线就规定了欧盟在最优平稳增长条件下的碳排放需求。因此,可以由最优平稳增长的碳排放需求结合碳减排目标对于欧盟各国的能源技术政策做出评估,这里可以利用的是监测欧盟新能源的方法[9]和碳排放技术的展望[10]的技术方法。由于经济增长是整体的,各个部门的增长情况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因此本文采用宏观经济动力学模型预测与评估欧盟碳减排的趋势。
2 模型方法与数据
2.1 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求出未来欧盟的平稳增长规律,其次估计在现在的技术发展趋势下能源强度和能源结构的变化,进而求出碳排放需求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此引入朱永彬、王铮构建的经济动力学模型[6,7],该模型首先求得经济平稳增长的条件下社会福利达到最大的所谓“黄金增长”路线,即最优平稳增长路线。通过计算得出欧盟的经济最优平稳增长率,继而对各年份的GDP、能源消费量以及碳排放量进行测算,最终测算出欧盟的碳排放需求趋势,从而对欧盟能否达到减排目标进行政策影响分析。具体计算流程图如图1所示。
在保持经济与人口平衡的平稳增长轨道上,拉姆齐(Ramsey)效用最大化时可以求出最优增长率:
式(1)是一动力学方程,确定了在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时,由能源强度确定的能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的增长率。“平稳”维持了经济增长与消费增长平衡,从而不会因为需求不足或需求过大引起经济危机。式中Lt为第t期的劳动力,θt为第t期的能源平均价格,n为人口增长率,ρ为时间偏好,σ为相对风险厌恶,δ为资本折旧系数,A0和ν为初始全要素生产水平及其增长率,α与γ为资本和劳动力的产出弹性,τt为第t期的能源强度,为能源投入Et与经济产出Yt的比,如式(2)所示:
以(1)式为基础,只需对能源强度的走势进行预测即可得到最优经济增长率,通过对历年的能源强度回归拟合,得到能源强度τt呈指数形式下降,如式(3)所示:
式中c0为常数,可看作t取0时期初的能源强度,β>0为能源强度下降速度。当用经验数据拟合,如果对应的对数线性回归关系通过相关经验,可以认为模型(3)可靠。实现加大技术进步的政策,将导致β变大,能源强度下降速度变快。碳排放量的计算依据为:
其中C(t)、E(t)分别代表第t期的碳排放量、能源消费量,si(t)表示第t年分品种能源i的消费比例,即能源结构比例。实行能源结构投资政策,si将发生变化。ci表示分品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这是一个与能源品种有关的技术参数,可以视为常数。
在没有特殊政策作用下,考虑能源结构将发生自然演替[7],取第t期能源结构S(t)演化满足马尔可夫模型,如式(5)所示:
式中,S(t)=(S1,S2,S3,S4)表示第t期第i种能源在总能源消费结构中占的比例,S1,S2,S3,S4分别为煤炭占比,石油占比,天然气占比,非碳能源占比。S(t0)为S(t)期初值。转移矩阵P可表示为:
式中,Pij表示能源的消耗比例向j能源转移的可能性。基本思路是:以转移矩阵中的元素为变量,以实际能源结构与通过转移矩阵得到的能源结构的误差最小为目标建立一个优化模型,寻找一个最优的转移矩阵,定义矩阵R为误差矩阵。优化的目标就是寻找一个转移矩阵使R中的元素值尽可能接近0。故建立优化模型(6),目标是求偏差极值最小。当然这个矩阵式自然演化的能源结构演化方程。
计算时,根据式(1)得出未来最优经济增长率,式(3)得出未来能源强度。根据式(2)得出未来的经济产出,再由式(4)得出未来每年的碳排放量。在分析中,需要估计生产函数。由于未来经济最优增长率的模拟式建立在CD生产函数之上的。其模型可取为:
因0
2.2 数据采集
根据1993年正式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欧盟成员国共计27国。因此,本文选取1994年至2009年27国数据。其中,人口数据、经济数据、能源数据分别来源于联合国网站、世界银行网站以及美国国际能源机构官网[13,14]。在模型中,能源消费单位统一为Mtoe(百万吨石油量),货币单位统一为亿美元,GDP,GCF换算成2000年不变可比价格。参数估计如表1所示。
3 基准情况
3.1 GDP增长
在上述模型下,可以求出最优平稳增长目标下,随着欧盟自然的技术进步趋势和能源结构趋势演变,预测得出欧盟未来的碳排放趋势,我们称之为基准情况。首先我们求出在最优平稳增长率条件下,GDP的增长情况,结果如图2所示。其中1994-2009为实际数据。
从图2可以看出,模拟出的欧盟经济增长率在2010年以后出现了减速。模拟得到欧盟经济要到2013年后才得以明显恢复,增长率也逐渐平稳, 2019年达到增长率高峰,尔后将缓慢下降,在最优平稳目标下经济持续增长。
3.2 能源强度拟合
能源强度根据式(3)指数拟合得到欧盟的能源强度下降速率β为0.016,数据长度为1994年~2009年,拟合度R2=0.9551,拟合程度好,说明模型可用。根据所得估计参数预测得到未来能源强度,如图3所示。能源强度这种趋势意味着欧盟具有碳减排的技术基础。
从图3中可以看出,欧盟的能源强度趋于稳定下降,能源强度下降速度1.6%/年,与同样是发达国家的美国2%相比稍慢。根据这一速度,欧盟的能源强度从1994的0.025Mtoe/亿美元下降到2050年的0.01Mtoe/亿美元,到2050年底的能源强度将是1994的40%,虽然欧盟期初值0.025Mtoe/亿美元与美国0.029Mtoe/亿美元相比要小,但根据刘晓等[15]预测得到美国2050年能源强度将是1994年的26.67%来看,欧盟能源的下降速度比较缓慢。
3.3 碳排放系数
假设分品种能源消费与对应的碳排放系数呈无截距项的线性回归,非碳能源消费不造成碳排放,即能得出每一单位分品种能源消费产生多少二氧化碳的一个对应关系。我们通过线性拟合得到的各分品种能源碳排放系数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对于各能源品种每单位产生的二氧化碳量来看,煤炭是产生二氧化碳最多的能源品种,几乎是天然气产生二氧化碳量的两倍,其次为石油。若想减少二氧化碳量的排放,对能源结构进行调整是必不可少的。
3.4 能源结构变化趋势
对于能源结构的变化,根据式(6),由1994-2009年的各能源消费百分比数据得到最优拟合转移矩阵:
根据转移矩阵及式(5)预测出至2050年欧盟的能源结构,如图4所示:
从历史数据来看,欧盟的能源结构在2007-2008年变化非常大。石油消费下降的速度达到21.15%/年,而非碳能源消费上升速度则达到了47.92%/年。根据历史数据得到的最可行能源结构转移图来看,预测到2050年,煤炭占比将从1994年的20.61%下降到10.43%,减少49.38%;石油占比从1994年的41.85%下降到21.12%,降幅近一半;而天然气的消费则从1994年19.57%的上升到38.48%;非碳能源从17.97%升到29.86%,占整个能源消费结构的近三分之一。但与欧盟制定的2050能源路线图[8]所预测的可再生能源在2050年占比55%以上、核能占比15%至18%还相去甚远。即非碳能源占比在欧盟制定的计划中应为70%-73%,换言之,欧盟还需要加大能源结构转变力度才能得到规划的目标。
3.5 碳排放趋势预测
根据式(7)及式(2)预测得到的欧盟GDP与能源强度,再由式(2)得出未来的能源消费需求量,进一步采用(8)给出的能源结构演变趋势,结果如图5所示。
图5显示,欧盟的能源消费需求高峰已过,高峰发生在2006年,能源消费为1967.83Mtoe。按这种趋势,能源消费量在2030年将比2005年下降10%,到2050年将比2005年下降18%。但与欧盟2050能源路线图制定的初级能源与2005年相比,即到2030年要下降16%-20%和到2050年要下降32%-41%的目标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从碳排放量上来看,在能源结构的自然变化趋势下,欧盟的碳排放高峰也发生在2006年,根据算得的转移矩阵及碳排放系数预测的碳排放量,可以算出每年的减排速度小于1%。预测到2050年,碳排放量为775.61Mtc,比2006年的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减少33.93%;与1990年相比,减少了31.22%,这与欧盟提出的2050年将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期初上减少80%-95%,相差甚远。由预测得出的碳排放量及人口、GDP数据,易得到欧盟基准情况下的人均碳排放量与碳排放强度,结果如图6所示:
从人均碳排放量来看,欧盟的人均需求排放高峰发生在2004年,峰值为2.40tC/人,已经小于《丹麦议案》中设定的发达国家人均碳排放限额2.67 tC/人。随后人均碳排放呈现一个近似指数形式的下降趋势,到2050年,人均碳排放量为1.52 tC/人,超过设定的发展中国家的1.44 tC/人的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人均碳排放限额显得不公平。更重要的是,与《欧盟能源路线图》比较,《丹麦方案》排放量明显地背离了这个路线图。
3.6 小结
对欧盟碳排放基准情景的分析,作为一个成员国大多数为后工业化的国家联盟,欧盟的碳排放强度已呈现平稳下降的趋势,预测到2050年碳排放强度为0.48 tC/万美元,约为1994年的三分之一。在基准情景下,欧盟碳排放趋势若要大于《欧盟能源路线图》的指标,欧盟必须加大减排。
4 适应欧盟目标下的气候政策分析
根据历史数据,在式(1)下算出的最优经济增长率、能源消费量以及能源消费结构转移来看,欧盟制定的到2050年前削减温室气体排放80-95%的目标似乎难以做到。而欧债危机的出现让欧盟又产生了重振工业发展的念头,这对欧盟的减排也将会产生影响。关于欧盟是否能实现自己设定的目标,本文将欧委会提出的四种减排路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核能使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纳入政策分析,并将欧盟的制造业回归与再工业化作为减排不确定因素加以考虑。
根据欧盟2050能源路线图设定的路线[8],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将占全部能源需求的55%以上,初级能源将比2005年下降32%-41%,核能将占全部能源需求的15%-18%。在使用非碳燃料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使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减少32%的碳排放;在另一些情况下减少19%至24%的碳排放。现根据此规划目标设置进行情景分析。
4.1 情景1——能源消费预期保持不变,能源结构加快调整
因根据最优经济增长速度已得出总能源消费量,并在该总能源消费下模拟情景。假定到2050年,欧盟实现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需求的55%,核能占15%的要求,其他初级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比例为1:4:5。则到2050年,煤炭、石油、天然气、非碳能源占比为:0.03:0.12:0.15:0.7。假设各分品种能源增长或下降按指数形式下降γ=coeβt,则可根据2008年期初值,2050年期末值算得增长或减少速度β。通过计算得出,煤炭占比的下降速度为3.95%/年,石油占比的下降速度为2.28%/年,天然气占比的下降速度为1.24%/年,非碳能源占比的上升速度为2.21%/年。在此情况下各分品种能源占比预测如表3所示,从中可以看出非碳能源占比在2020年为36.06%,若假设核能占欧盟全部能源比例15%-18%不变,则基本达到了欧盟设定的2020年目标——可再生能源占初级能源的20%。根据预测所得的分品种能源占比,算得最优能源百分比转移矩阵:
从转移矩阵看,要实现最低化石能源消费速度的下降和非碳能源消费的上升,能源结构需要做出以下的改变:下一期的煤炭占比、石油占比、天然气占比分别为上一期的96%、97.74%、98.76%。减少的部分全都转移至非碳能源,其中非化石能源为吸收态,一旦能源被转移至非化石能源就不会再转移至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
在这个能源结构演化趋势下,由最优经济增长率算得的总能源消费,以及由碳排放系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结果如表4所示,到2050年,虽然欧盟的能源消费比2005年下降17.70%,但与欧盟碳排放2050线路图设定的能源消费下降目标32%-41%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以此分品种能源消费下降或上升速度,到2020年,碳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35.17%。到2050年,碳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70.88%。根据欧盟制定的碳排放路线图,在使用非化石燃料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使用碳捕捉及储存技术,能减少32%的碳排放。这样,到2050年实际碳排放量为223.3274MtC,较1990年减少80.20%。基本达到欧盟预定的减少80%~95%的要求。可见,对于欧盟减排能否实现2050预期的减排目标关键在于可再生能源占比例能否大幅提高。
4.2 情景2——能源结构按历史速度转移,能源利用效率提高
根据最优经济增长速度已得出预期的总能源消费量,若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则原始的能源消费可以因此减少。根据欧盟2050年减排路线,到2050年,初级能源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32%-41%,并以此下降百分比考虑为对应的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若不考虑优化的能源结构转移,则到2050年碳排放量为640.8545MtC至554.256MtC。这样即使使用碳捕捉及储存技术减少了32%的碳排放,但相比于1990年也只能够减少61.36%-66.47%,仍达不到比2005年减排80%-95%的目标。这就意味着,欧盟的气候政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能源结构的调整仍必不可少,或者要加强产业结构调整,降低高碳排放的产业产值,欧洲重新发展制造业的政策在气候保护意义上不可取,但是重新发展制造业又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策是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能源效率提高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的模拟如表5所示。
4.3 情景3—能源利用效率提高与能源结构转移调整相结合的政策
在基本情景算得的最优经济增长率及GDP下,按欧盟承诺的在2050年最终可再生能源将占全部能源需求的55%以上,核能将占全部能源需求的15%-18%算得的转移矩阵与初级能源到比2005年下降32%-41%,使用碳捕捉技术减少19%至32%的碳排放的上下限,进行碳排放预测可得欧盟在这些情景下到2050年的减排的变化范围。欧盟2050年减排范围结果如图7所示,在保证经济最优增长的条件下,若要达到减排下限,欧盟能源消费下降速度应达到0.89%/年,煤炭、石油、天然气占比的下降速度分别要达到3.95%/年、2.28%/年、1.24%/年,非碳能源占比的上升速度为2.21%/年。若要达到减排上限,则能源消费下降速度应达1.23%/年,煤炭、石油、天然气的下降速度分别要达到4.20%/年、2.54%/年、1.50%/年,非碳能源占比的上升速度为2.31%/年。
5 讨论
金融危机后,一度受到冷落的制造业又重新受到欧盟的重视,欧盟委员会2009年发表的欧盟产业结构报告显示,工业和服务业是欧盟温室气体主要排放源,工业约占排放总量的60%,服务业约占排放总量的37%[16,17]。因此,欧盟制造业的回归,可能会造成达不到2050减排目标的可能性。
假设2050年,欧盟仍能达到比1990年减少80%的排放量,考虑CCS技术及能源结构转移优化目标,则,2050年,欧盟的能源消费应为1457.855Mtoe。能源强度为0.0090Mtoe/亿美元。因技术进步速度加大而引发能源强度下降速度加快,β应为1.77%。因此,作为气候保护的政策需要,欧盟若大力扶持制造业回归的同时,要达到减排目标,技术创新等必不可少。这对于欧盟制造业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6 结论
本文应用经济动力学模型,研究了欧盟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下的碳排放需求,以及各种减排政策的影响,并且将它们的结论与《欧盟能源路线图》[8]的减排目标做了模拟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以当前的技术进步速率,沿最优平稳经济增长路线,欧盟基准情况下的能源消费量到2050年为1613.402Mtoe,碳排放量为775.608MtC,人均碳排放量为1.52tC /人,碳排放强度为0.481tC /万美元。2050年的碳排放量为1990的31.22%,达不到欧盟自己设定的减排要求。(2)模拟发现,在最优经济增长速度得出总能源消费量的基础上,采用调整能源结构与碳捕捉技术的减排政策,预期可以达到设定的减排80%的任务。其每一期的煤炭占比、石油占比、天然气占比应分别有4%、2.26%、1.23%转移至非碳能源占比,非碳能源的上升速率应达到2.21%/年。(3)模拟还发现,以历史的能源结构转移趋势预测未来的能源结构占比,即使考虑能源利用效率和碳捕捉技术的减排政策,欧盟仍然达不到在2050年的减排目标。(4)考虑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能源结构加快调整的政策,将欧盟提出的四种减排路径上下限组合,可知到2050年欧盟的减排范围在80.51%-87.16%。这个目标可以满足国际上众多的减排方案,如Stern方案、Nordhaus方案和公平增长方案[18-20]。(5)若欧盟实施重振工业(特别是制造业),考虑欧盟制定的减排路径,欧盟仅仅能得到2050年比2005年而不是1990年减排80%的目标,因此仍存在着达不到减排预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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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 许昌 461000)
摘 要:全球变暖与环境污染日益引起来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并引起理论界的探索研究。采用IPCC计算方法,对中国碳排放量进行估算,并定量研究了碳排放量与GDP,碳排放强度与能源消费结构、环境治理水平的关系。研究表明,碳排放量与GDP显著正相关,碳排放强度与环境治理水平显著负相关,最后,从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等角度提出促进中国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碳排放数据;碳排放强度;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X7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2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基于CGE模型的我国低碳发展政策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YJA790214);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科研究“三重”重大专项“新常态下河南省产业经济发展的机遇、挑战和对策”(项目编号:2014-SZZD-07)
收稿日期:2014-12-26
0 引言
根据联合国(NGO)世界和平基金会世界低碳环保联盟总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碳排放量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家,但人均碳排放却远远低于美国。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阶段内,对于能源消费数量庞大,而且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引起世界关注以及国内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引起人民关注,减少二氧化碳等废弃物排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2009年中国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中作出庄严承诺“到2020年,中国每单位GDP中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首先要明确影响二氧化碳产生的因素,较为经济、准确地获得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本文将估算中国碳排放数据,为低成本、高质量获取二氧化碳排放数据以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提供参考依据。
国内外有关估算碳排放数据的方法的研究主要有,Druckman等采用类多维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结果显示英国碳排放量与收入水平、居所、职位和家庭组成有关;Ramakrishnan应用DEA方法研究了了GDP、能源消费、碳排放三者之间的联系;Ugur Soytas运用VAR 模型研究了美国能源消耗、GDP与碳排放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魏楚通过研究发现GDP增长与能源利用效率对碳排放影响较大;许士春采用LMDI加和分解法得出我国碳排放的最大驱动因素经济产出效应而最大的抑制因素为产业结构效应的结论;赵敏利用IPCC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估算出上海居民城市交通碳排放数据,并分析了碳排放强度;叶震参考了RAS双向平衡方法,利用投入产出表,估算出我国1995-2009年数据。现有文献研究结果表明,碳排放量与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技术以及能源消费结构有重要的关系,然而现有研究方法有些过于复杂,所需要的参数较多,结果未必更真实接近真实碳排放量。
1 碳排放数据的估算方法
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如投入产出法、碳足迹计算器法、IPPC计算法等。IPCC 计算碳排放的方法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提出的,为世界通用的计算方法,IPCC的评估报告阐明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来源主要为人工排放,而人工排放的途径主要来源能源消费。尽管各国减排技术或资源禀赋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这种方法依然可以通过变换相应参数进行调整,这种方法为研究者提供了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参数以及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计算十分简单。
采用IPCC碳排放计算指南中的计算方法,假设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为固定数值,将其结合能源消费数据:
式(1)中,A为通过能源消费向空气中排放的碳排放总量;Bi为能源i消费量; i为能源种类;i=1,2,3,估算的是由煤、石油、天然气三种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量;Ci为能源i的碳排放系数。
上述IPCC碳排放计算方法在连续进行时间序列数据估算时存在一个缺陷,即如果选定基年的碳排放系数,那么基年以后年份同样选择相同的碳排放系数,则明显没考虑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因素,因为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循环利用或综合利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废弃物的力度也在加大。但是很难获得二氧化碳回收等方面的数据,因此,选择“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这一指标修正碳排放系数。
取某一种能源基年的碳排放系数为Ci1,基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值为,则基年以后任一年份碳排放系数为:
本文选择2000年为基年,利用以上公式估算中国2000-2012年碳排放总量(文中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GDP以2012年价格计算,估算结果如表1和图1。
从表1和图1中可以看出,中国碳排放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在总体增长的趋势中,出现几次阶段性下降现象,主要原因不是能源消费总量下降,而是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上升。中国碳排放量主要由煤炭产生,而石油和天然气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较少,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比重较大,而其他所占比重较小,产生单位热量煤炭排放的二氧化碳多。碳排放强度的变化趋势见图2。
碳排放强度是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其大小直接反映了经济发展对环境影响的大小。从图2可以看出,碳排放强度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中国在节能减排上取得的成效,然而应该认识到中国碳排放强度依然较高,而且最近几年下降速度变慢。
2 碳排放量与GDP关系
中国经济正在处于高速发展之中,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治理水平也在不断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依赖于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促进了碳排放量的增长,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环境治理水平提高又减少了碳排放量。因此,有必要研究碳排放量与GDP关系以及碳排放强度与能源消费结构、环境治理水平的关系。
为解释变量,以2012年不变价格计算,碳排放量被为被解释变量,模型中参数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则中国二氧化碳碳排放量与的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用2000-2012年时间序列数据估计模型中的参数,则2000-2012年中国二氧化碳碳排放量与的关系为:
从上述建立的一次线性回归模型各参数可以看出,GDP对碳排放量显著,回归系数显示为正值,表明中国GDP显著正向影响碳排放量,随着GDP增长,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将与之同步增长的趋势,并且GDP每增加1亿元,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0.24万t。由于GDP增长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长期的单调递增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将面临着更多更大的减排压力。
用CI表示碳排放强度,f1、f2分别代表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表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000-2012年,中国碳排放强度能源利用结构以及环境治理水平的回归如下:
括号中数据为相应参数的t检验值,1%显著。
碳排放强度和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变化的正向关系说明,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的提高都会使碳排放强度增加,但是从回归结果来看,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1%要比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1%促进碳排放强度增加得快一些,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提高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有利于降低碳排放强度。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符号为负,表明环境治理水平能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系数的绝对值较大,表明在中国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将会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
3 促进中国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
3.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社会参与低碳发展的局面
要把加快低碳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中国由于经济发展引起的过多碳排放量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以及由于大量碳排放量引起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要明确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碳排放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要牢固确立低碳发展意识,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保护环境等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要发展理念。要区别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部分内容,经济发展不仅有经济总量的增加,更需要有经济效益、环境治理以及人民水平的提高。中国要避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就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低碳发展。
3.2 优化产业结构
当前中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第二产业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比重较小,由于不同产业生产相同价值的产品其消耗的能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生产等值产品第二产业消耗的能源最多,排放的二氧化碳也最多,第三产业消耗的能源最少,排放的二氧化碳也最少。中国要想完成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中作出的承诺,就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力争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使碳排放总量最少。
3.3 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碳排放强度与能源利用结构显著相关,一般来说,产生等热煤碳排放的二氧化碳最多,石油次之,天然气最少,而清洁能源排放更少。长期以来,中国能源消费结构形成以煤炭为主,清洁能源较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碳排放量的快速增加。因此,要加大对风能、核能、水电等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不断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另外,开发新的清洁能源在改善国内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又可以显著促进经济增长。
3.4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中国碳排放量的增加,影响因素很多,由前面研究可以看出环境治理能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一直较低,而且其值一直难以稳定,处于不断变化中。当前,中国面临诸多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都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力度不够相关,因此,有必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可以逐步引入碳税制度。碳税可以迫使企业因为沉重的税收而放弃碳排放量较多的一些产品生产,从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它是最具有市场效率的减少碳排放的经济政策手段之一。
3.5 增加碳汇
减少二氧化碳除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外,还应该尽量吸收已经排放的二氧化碳。碳汇的目的就是从大气中除去二氧化碳的一些方法过程、活动以及机制,主要依靠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陆地生态系统中森林是最大的碳库,通过树木和花草等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制造出氧气并向外排出,这样会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减缓气候变暖的效果。当前,中国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较低,需要继续增加森林面积。中国是能源消费大国,排放的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十分庞大,要想保证空气质量,减缓二氧化碳对气候的影响,需要扩大森林面积来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另外,国土的绿化会使国家的形象得到大幅提升,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旅游观光,不仅有利于降低二氧化碳,同时也可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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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工业排放气体做“交易”,始于1990年,最初的原由来自于美国为治理酸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努力,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叫做《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其中一个核心的设计,就是二氧化硫排放实现配额制,并且,二氧化硫的配额可以买卖,即所谓“Cap and Trade”,总量控制――Cap和配额交易――Trade。
美国政府率先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方面采取了市场化调节的模式,对二氧化硫最大的源头――发电厂下发强制性配额,如果电厂的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能够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数额少于政府的配额,这个“多余”出来的配额就可以卖给达不到配额要求的企业,这样,相当于增加了排放得好的企业的利润,加大了排放不好的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因此,一个有买有卖的市场就出现了,这就是工业排放气体的交易市场。
以美国的整体情况来看,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制的推行和二氧化硫排放交易市场的出现,对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改善,作用是巨大的,20年间,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减少了50%。
当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被科技界和政府认同之后,作为全球气候变暖的“元凶”的二氧化碳,就像当年的酸雨的元凶二氧化硫一样,被提到需要大力减少的位置,美国在尝到了二氧化硫减排配额市场交易化的甜头之后,经过多番努力,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
时至今日,在美国芝加哥堂而皇之地开办了“气候交易所”,该交易所的创始人理查德.桑德尔(Richard Sandor)博士,被尊为“碳交易之父”。可见,所谓“气候交易”,实际就是关于碳的交易。准确地说,是关于二氧化碳的交易,买卖的对象是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的实物的确是可以买卖的,工业上可以制作被液化了的二氧化碳,满足某些生产技术和工艺对二氧化碳的需求。然而,把二氧化碳与气候联系在一起,买卖的就是地球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气体。
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而中国被迫处于世界产业链的低端,承接了发达国家转移过来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环节,这个趋势在短期内无法改变。大量发展的重化工、6亿吨的世界第一的钢铁产量、13亿人口的生活方式日益现代化,以火力发电为主的电力供应结构,都意味着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巨大和减排任务的艰巨。当然,光从总量上看待中国的碳排放并不公允,美国的人均碳排放是中国人均碳排放的5倍。
中国进入“碳交易俱乐部”,只是刚迈开了最初的一小步,从正面来看,如果通过碳交易的模式,能够大大增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迫使这些企业做不下去关门,或者转型到更高层次的清洁生产环节,这是最理想的了。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发达国家更多地将高碳排放的产业转移到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形成恶性循环。还有一种隐忧,就是有人利用碳交易造假牟利。
碳交易并非目的,只是手段。眼下,为达到现阶段的排放指标评价,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动用了行政手段,强制停电,连居民用电都停,这就是中国特色。所以,对于中国来说,企图通过市场调节来减少碳排放,把二氧化碳的总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并不是一件易事,中国能否通过做碳排放指标的生意达到整体总量减排目的,还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做任何生意,都可能出现“中国特色”,包括碳交易。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京都议定书;外部性
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概念
(一)碳排放权交易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即由国家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分解成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的减排参与者,碳排放配额被允许在专门的交易市场上买卖,调剂余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旨在限定污染物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前提下,温室气体排放参与者之间从自身需求出发,达成协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转移交付,国家则利用市场交易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实现环境资源高效公平利用的制度安排。
(二)碳排放权的交易类型
根据法律框架、交易动机、交易层次、交易机制等不同划分标准,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市场。一般来说,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根据交易机制不同分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外就是根据交易动机不同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1]
1.按照法律框架划分。可以分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全球范围内的碳减排国际法框架是《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尽管美国和澳大利亚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但它们在国家范围内都己经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根据国家是否受《京都议定书》管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划分成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
2.按照交易机制划分。可以分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机制下存在三个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机制,分别是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根据这三个不同的机制,可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划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
3.按照交易动机划分。可以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强制履约碳市场是在《京都议定书》规制下,各国为履行约定进行强制减排而建立的市场。自愿减排碳市场指在《京都议定书》范围以外的,不以完成国际强制减排义务为目的,自愿进行交易的市场。例如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我国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近几年自愿减排碳市场的发展速度迅猛。
4.按照交易层次划分。可以分为多区域合作市场(如欧盟)、国家级市场(如日本)、区域(州市)级市场(如美国州级碳市场)和零售市场。[2]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一)法律规则
随着全球变暖和气候异常现象越发严重,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由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环境问题。在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 个国家联合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承担国际减排义务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来自此公约, “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①该规定使《公约》成为其后《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根本母法。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平衡国际减排义务并且考虑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京都议定书》在保证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总量不变或减少的思路指导下,创造性地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②清洁发展机制(CDM)、③排放贸易机制(IET)④。JI和CDM机制便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均由附件一⑤国家和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后者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机制。IET机制则是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的机制:即环境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额度的上限,然后将排放总额度依据一定的科学标准分配成若干份,给在该体系中的每个排放企业。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学分析
碳排放权是排放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国际条约赋予的向大气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权利不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权利的本质上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碳排放权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条约允许某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实质上是重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即只有在该指标规定的数量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才是合法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第二,权利的主体范围广泛。气候资源无法为任何国家独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类都有权使用,所以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全人类。但碳排放权经过分配后,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权利的客体是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人类的早些时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大,并没有超过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或一定的温室气体含量,也就没有将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作为一种资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太快,严重超过了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得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客体有所不同。
第四,权利的内容是主体对若干大气环境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体而言,权利主体可以占有其拥有的排放指标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或者将盈余的排放指标赠予、出卖给其他主体。但权利主体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了排放指标,这种权利就予以消失。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环境经济学原理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出发,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y),即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又没有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5]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基础。对于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主张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对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法,经济学上存在两大理论,即庇古理论和产权理论。庇古理论主张用税收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即向污染者征税,征税的额度为一个边际净社会产品与边际净私人产品的差额,即征收庇古税,从而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以达到控制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产权理论,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为英国经济学家科斯,他认为在产权明确并且交易成本较小的前提下,无论最初产权属于哪一方,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无论初始的产权配置状态如何,供需双方都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利益。要使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能有效地解决。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即污染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明确排污权的产权主体,各主体之间通过交易调剂排污量,进行排污权交易,政府、受污染者和环保组织等市场参与者都可以购买污染权,促使污染排放总量降低。《京都议定书》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它促进了国际碳交易的产生。《京都议定书》引入了经济学的原理,以排污权交易原理为基础,衍生出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要内容的交易制度。生产者拥有一定的排放配额,体现了其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如果排放量超出限额生产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明确碳排放配额的产权,把企业的碳排放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一方面能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工艺、开发利用新技术,以达到减少碳排放量的目的,减少大气污染;另一方面碳配额所有者之间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可以使环境资源容量被合理配置和利用。京都议定书下的三项机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引入经济杠杆进行国际减排,避免了减排义务承担者任务过重的问题。由于各减排国之间国家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参差不齐,同样的减排行动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成本会有较大的差异。因为存在这种差异,为了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减排效益,减排成本高的国家具有强烈意愿到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完成减排计划,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它是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开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量交易:一方面,发达国家有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降低减排成本,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乐于通过参与CDM 项目,提高自身能源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6]
四、结语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益繁荣,国际碳交易市场也逐渐成熟。金融机构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使得碳市场的范围更加广泛,市场流动性以及透明度都得到加强。在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欧洲气候交易所(ECX)、,甚至出现了碳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体系下的欧盟排放配额期货。2013年6月18日,我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标志着中国碳市场建设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此后,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等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继启动。掌握碳交易话语权在未来国际竞争中至关重要。虽然目前碳捕捉、储存技术等高端技术的运用主要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但通过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金融产品创新,进行市场交易实现价值发现,在企业层面大量展开后,技术创新的激励和规模效应就能显现,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被动局面就能迅速改变。
(一)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三)《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 附件二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四)为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用附件把国家进行了分类。附件一包括富裕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成员国以及“正向经济转型的” 国家。(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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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②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③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1.1计算范围
所谓碳排放,即指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5)、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由于CO2在温室气体中比重较大,故大多数研究中采用CO2当量来表示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标准(ISO14040)将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分为四个步骤:研究目标和范围确定、生命周期清单分析、生命周期的影响评价以及生命周期结果解析。碳排放计量的首要工作是确定计算的目标和范围。工程建设阶段是建设产品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产生的碳排放来源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建材生产碳排放、建材和机械运输碳排放和工程施工碳排放,需要确定每一部分碳排放的边界范围。
(1)建材生产碳排放,主要由建材生产时消耗的各种能源产生。由于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同,不同建材的碳排放量有很大差别,选择合适的建材是减少碳排放的一个重要措施。另外,人的因素产生的碳排放量相对很小,在测算建材生产碳排放时可以忽略不计。
(2)建材和机械运输碳排放(以下简称运输碳排放),主要由运输过程消耗的燃油资源产生。其碳排放量与所运输的物品种类、数量、运输工具以及运输距离等因素有关。在工程造价文件中,运输碳排放数据体现在运输车辆的机械台班消耗上,根据机械台班消耗量可估算出运输碳排放量。
(3)施工过程较建材生产和运输过程更加复杂,碳排放范围也更广泛。施工生产要素消耗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三类,其中,人工碳排放量相对很少,可以忽略不计;建材生产过程已经计算过材料碳排放,不必重复计算。故施工碳排放主要考虑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因素,通过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可有效减少碳排放量。
1.2计算方法
目前,工程建设碳排放计量尚无通用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可参考产品碳计量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碳排放的计算。如ISO/CD14067、英国PAS2050:2008规范以及IPCC国家温室气体(GHG)排放清单指南等,这些规范在碳排放的范围核算和计量方法上都较为成熟,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对现有规范和参考文献进行总结,得到工程建设领域可借鉴的几种碳排放量计算方法:
(1)实测法。通过标准连续计量设施对现场燃烧设备有关参数进行实际计量,得到排放气体的流速、流量和浓度数据,据此计算碳排放。实测法结果较为准确,但耗费的人工和费用成本较高,一般应用于量大面广的碳排放测量。
(2)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又称物料衡算法,它的原理是遵循质量守恒定律,即生产过程投入某系统或设备的燃料和原料中的碳等于该系统或设备产出的碳。投入产出法可用于计算整个或局部生产过程的碳足迹,但其无法区别出不同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差异,且获得结果的准确性有偏差。
(3)过程法。过程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又叫作施工工序法。它是基于产品生命周期整个过程的物质和能源流动消耗来测算碳排放量,其思路是将施工阶段进行划分,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机械清单,然后用单位量乘以量就得到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碳排放。过程法简便易行、精确性较高,但基于过程的物质和能源消耗数据不易获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方法的应用。
(4)清单估算法。清单估算法采用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公布的《IPCC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计算碳排放,主要原理是用各种能源的实际消耗量乘以碳排放因子加总得到总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因子指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的CO2的当量值,根据正常作业及管理条件,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工艺和规模下温室气体排放量加权平均得到,可在相关数据库中查得。清单估算法简单可行、应用面广,关键是要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清单并选择适当的碳排放因子。本文的工程建设碳排放量计算是基于生命周期评价理论,将过程法和清单估算法有机结合而成的混合计算方法。具体过程为:首先,采用过程法,按照工程图样列出材料机械消耗清单,也可直接采用清单计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机械清单;其次,采用清单估算法,将各个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进行汇总并选择合适的碳排放因子;最后,将消耗量数据与对应碳排放因子相乘并加总,即得到整个工程建设阶段的碳排放量。
2案例实证
本文选取铁路工程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建设阶段碳排放实例分析,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质,在此不便对工程概况进行介绍,只运用工程造价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2.1清单汇总
根据工程造价文件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和2005年《铁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单位台班消耗指标,二者相乘即得到总的机械能源消耗量。
2.2碳排放因子确定
碳排放因子(CarbonEmissionFactor)是计算碳排放的基础数据,指消耗单位质量能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转化为二氧化碳的量。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包括了单位质量能源从开采、加工、使用各个环节中排放的温室气体量转化为二氧化碳量的总和。目前,关于碳排放因子的选用尚无统一标准,不同国家、组织和地区算得的碳排放因子往往有很大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本文总结并借鉴了现有碳排放因子,选择其常用值或平均值作为工程建设阶段碳排放计算的参考,各能源或材料的碳排放因子用F表示。
3结语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交易;碳税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3)01-0105-08
一、引言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政策制定中,通过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一个核心的论题。碳排放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国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权为前提。碳税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是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干预。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限定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就碳税而言,是由政府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确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现实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减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过程中各有优劣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到底是选择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文献述评
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比较研究的文献,笔者发现学界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用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碳排放交易优于碳税,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边永民(2009)从中国国情出发,认为“碳排放交易是能够比较灵活地包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对全球减排量予以稳定控制的模式,因为中国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缺少采用碳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吴巧生和成金华(2009)提出“碳税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周文波等(2011)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谢来辉(2011)对温室气体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回顾,发现“碳税是经济学家们认为更加适合于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在现实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虑”。付强等(2010)提出“由于碳排放税无法确保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为了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保持在目标排放量以下,碳排放交易应是优先考虑的政策工具”。梅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乔尔·库兹曼(Joel Kurtzman,2009)也认为碳排放交易比碳税的效果更优。第二,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应当适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从信号传递、行政管理、国际协调、经济成本、诈骗和腐败等方面比较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并指出“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陈秀梅(2008)认为碳税在治理碳排放时比许可证的交易更为优越,其不但具有财政收入的特点,而且政策实施的可操性较好。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项目主任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 s.Avi-Yonah,2009)认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碳税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他认为碳税不但可以根据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而且还可以促进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俄勒冈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因为碳税具有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和成本确定性等特点。澳大利亚国家党前联邦主卫·罗素(David Russell,2008)认为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上代价巨大的错误。第三,认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对立,可以综合利用两种制度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曾鸣等(2010)从减排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比较研究碳税与碳交易,认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并存。许光(2011)认为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杨晓妹(2011)认为从短期来看,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缺失,这些都阻碍了短期内碳交易方式的实行。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来看,碳交易市场是必须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学院教授珍妮特·E·米尔内(Janet E.Milne,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并用是一种明智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关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在近几年才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国内学者倾向于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国外学者更倾向于利用碳税。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提出两种手段可以并用。笔者认为,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方面,很少从政治和法律层面深入研究,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忽视了碳排放交易或碳税与现行政策法律之间的协调,特别是没有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相结合。第二,过于重视从经济理论上比较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优缺点,而对于制度的设计、运行以及实效欠缺考虑。第三,大多数学者将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对立,仅通过简单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提出选择碳排放交易或者碳税,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去弥补两者的不足或者发挥两者的长处。第四,少数提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可以并用的学者,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
(一)环境效益的确定性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且通过配额的初始分配对于每个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排放行为实行直接控制,因此可以保证环境效益的实现。而碳税只是通过税收刺激纳税主体采取减排措施,也就是说,碳税只是利用价格信号间接地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控制,然而在化石能源需求呈刚性时价格信号激励作用比较有限,只要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其排放就可以不受限制,因而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没有直接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能得到确实的保证。
(二)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成本或收益的确定性是企业选择是否减排以及采取何种减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就碳排放交易而言,由于排放配额或者信用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又受到政府发放配额数量的影响,从而具有很大的波动性或不稳定性,导致企业对于减排成本或者减排投资的收益没有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例如,在欧盟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2006年排放配额价格大幅度下降并在后来跌至零欧元。就碳税而言,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从而可以为企业和减排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成本预期,有利于企业在减排成本与缴纳碳税之间做出自由选择,进而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
(三)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减排的灵活性对降低减排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就碳排放交易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充分赋予企业减排的灵活性,允许各个企业进行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交易,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选择从碳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可以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减排效益,另外,基于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放信用也可以在碳市场中实现其价值,由此极大地激励了企业和社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积极性。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企业之间的交易实现了减排资源的最优配置,整个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了减排目标。而就碳税而言,纳税义务不可交易,企业只能通过明确的税率在自身减排成本和应纳税额之间做出选择——即采取措施减排还是纳税,因此,碳税体系下只是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实现了减排的成本效益性,而就整个经济体来讲,不一定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
(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简单易行、行政成本更低。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比碳税更加复杂。首先,碳排放交易需要政府创建交易市场。一方面,政府要设定并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排放权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控。其次,碳税可以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进行征收和管理,不会产生创建市场等复杂问题。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推行碳税将给企业带来更低的守法成本。这主要是因为碳税的覆盖范围要比碳排放交易更加广泛,因此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将会由更多的企业进行分担。就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碳排放交易的义务主体范围仅限于排放量大且容易监测的企业,政府只能将减排任务分担到这些数量有限的企业身上,往往造成这些企业承担不成比例的减排负担。例如,欧盟7%的大型设备承担了60%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碳税的纳税主体则比较广泛,而其碳税具有税收收入中性的特征,政府将税收收入以鼓励减排投资等形式重新返还到纳税主体,减轻了纳税主体的负担。
(五)政治可接受性
碳排放交易比碳税具有更强的政治可接受性。第一,税收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并且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而碳排放交易直接针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在碳排放交易的开始阶段还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从而容易得到企业的支持。第二,税收仅仅靠价格信号改变纳税主体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和不确定的环境效益,从而很难得到环保主义者和社会团体的支持。相反,碳排放交易实行总量控制,具有环境效益的确定性,从而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第三,由于工业利益团体的游说,碳税常常会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税收豁免或优惠,从而影响了碳税的效果。
(六)与现有政策的协调性和全球性
相较于碳税来说,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得到更为普遍的推行。“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因而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权也将有望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各国和地区实行的碳排放交易计划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且各地区已经在探索如何将各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连接。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更加有利于跟现行气候变化政策的协调,尤其是可以有效连接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政策体系,以促进和联合全球人类的共同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下,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如果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碳税体系恐怕需要经受非常大的挑战,如税收原则。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管制制度各有优劣,并且两者优劣互补。Jason Furman等认为“一种设计良好的碳排放交易与一种设计良好的碳税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因此,在这两种制度中选择哪一种作为政策工具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二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容易进行良好的设计”。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比碳税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相比较碳税的优点(成本确定性、执行和守法成本低)而言,碳排放交易具有更多的优势(如环境效益确定性、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以及协调性等)。另外,政府和实务界人士似乎也都倾向于选择碳排放交易体系。例如,新西兰政府选择了碳排放交易而否决了碳税建议,因为碳税不能足够地减少排放。㈣另据法新社报道,奥巴马政府已经催促国会起草有关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并且2009年7月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已经对碳排放交易做了详细的规定。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表示,“虽然开征环保税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但碳税在刺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一税种也没考虑更为协调配套的能源政策。南非政府应积极通过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而开征碳税不是最佳选择”。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之间,应当优先选择前者,同时,应当借鉴由碳税的优势带来的启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增强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碳税的优势在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固定税额,从而为企业减排投资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而碳排放交易的成本不确定性表现在碳市场中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价格非正常波动,从而不能为企业的减排投资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引入成本稳定性的理念,为企业提供比较稳定的成本或投资收益预期。为了矫正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带来的消极影响,碳排放交易中设计了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机制。存储和借贷可以提高企业应对配额或信用价格大幅波动的能力。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低迷时,企业可以将配额或信用存储到银行;另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过高时,企业可以从银行预借配额或信用。可以说,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不确定性的缺陷。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在碳市场价格低迷或者过高时实行价格保护政策,即为排放配额或者信用设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当碳市场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时,政府可以以最低价格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从而给进行长期减排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障;当碳市场的价格高于最高价格时,企业可以从政府手中以最高价格购买配额,从而为企业履行减排义务提供比较稳定的预期。另外,在强调碳排放交易具有比较优势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会受到碳排放监测、统计、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对于难以实施监测、统计以及交易成本高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不宜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例如交通领域。而碳税具有执行和守法成本低的优势,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
四、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
根据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中国以市场为基础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有“总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两种设计模式。总量控制型交易的特点是政府预先为其管辖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设定总的排放上限,以及一定期间内的削减计划时间表。由于存在总量上限,此类计划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确定总量上限之后,政府将排放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被要求参与交易计划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总量控制型交易计划要求参加的企业在计划执行阶段向政府提交与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下,政府为每个纳入该体系的企业设立一定的排放基线,并且要求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排放基线,那么该企业在经过政府认证后可以获得与其削减排放量相当的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了排放基线,则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政府提交与其超过基线的排放量相当的信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仅是对每个企业设定一定水平的排放基准,而对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没有上限,因此该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
由于中国不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所以中国对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尽量兑现我们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降低40%~45%。在这种情况之下,选择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模式最适合中国的情况。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不以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是通过基准排放水平来确定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应当履行的减排义务或者获得的减排信用。另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基准排放水平的设定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对控制,从而可以在不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的同时,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基本能够得到实现。
政府应当对以下两类温室气体排放主体设定排放基线: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和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之所以对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设定排放基线,是因为要确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目标的实现,必须要对一些重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控制,通过设定排放基线使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到一定的约束。关于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应当包含哪些部门,当前可以将电力部门纳入到受管制的主体范围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电力部门是中国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对电力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相当于控制了中国近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相对于工业部门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而言,电力部门的供需弹性呈刚性,并且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基本上不会损害其市场竞争力。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实践中看出。例如,在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第二阶段,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也仅限于电力部门,主要是因为电力部门的竞争力不会受到损害,而其他部门如果有偿取得排放配额的话,其国际竞争力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本国的经济。第三,电力部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成本可以转嫁给电力消费者。此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投资,对于自愿减排以获取排放信用的企业。政府也应当为其设定排放基线,如果该企业在排放基线以下实现了减排,那么经审核政府授予该企业与其减排量相等的排放信用。
排放基线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投入或产出标准确立排放基线,如对化石燃料燃烧设备的燃料含碳量制定标准,低于此类燃烧标准的设备可以经政府审核后获得可交易的信用,而高于此类标准的燃烧设备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过标准进行燃料投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另一种是通过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确立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低于基线排放量,则可以获得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高于基线排放量,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为了更好地控制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电力部门的排放基线设定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即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电力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确定最好依据化石燃料投入量及其碳含量进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为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对于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则可以依据企业的意愿自行选择排放基线的设定方式。
(二)碳税
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选择的方法是对征收碳税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只有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可以征收碳税。
1.征收目的和原则
征收碳税的直接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形成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将二氧化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排放主体向低碳经济和低碳消费发展,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除了可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之外,还可以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而减少其产生的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另外,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发挥碳税的教育功能应当作为征收碳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提高人民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人民改变高碳消费行为。
开征碳税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原则。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碳税要体现环境的内在价值,要保证碳税对企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刺激力度,以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碳税的征收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定的负面影响,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采取措施缓和这些负面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尤为重要。碳税制度的设计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坚持碳税税收收入的中性原则。一方面,碳税的开征要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减少碳税纳税主体的其他相关税负,使纳税主体的整体税收负担与碳税开征以前相平衡。另一方面,碳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修正扭曲的税种,并且用于激励和补贴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如提高能效的投资、碳捕捉和封存活动等等。第三,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原则。一方面,开征碳税要学习发达国家(如丹麦、荷兰、挪威等)的先进经验,并考察这些国家在征收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注意立足国情。一是要关注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的国情,分析其碳税制度设计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以及实施效果。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比较分析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国情的不同,并从中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模式。第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最优的或者最能发挥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碳税制度,往往在课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较大,尤其对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升阶段,推行碳税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分步推行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和逐步提高税率。这样既可以给经济和社会一个适应碳税的缓冲期,又能减少推行碳税的阻力。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涉及到两个问题,即针对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以及纳税主体的范围。
第一,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上游企业是化石能源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如果对上游企业征收碳税,碳税则覆盖了经济和社会中所有利用化石能源的领域,相当于对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征收了碳税,这将会对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中国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税,即直接利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只有针对下游企业征税,才能对纳税主体的范围实施有选择的控制。
第二,纳税主体的范围。纳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下游企业中选择针对哪些企业征收碳税。由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选择针对哪些下游企业征收碳税,必须考虑到碳税对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整个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魏一鸣等人认为从保护经济增长、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政策可行性的角度看,效仿丹麦税制有利于中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双赢。丹麦的碳税对生产部门实行税收宽免,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免税,并且各非免税部门所缴纳的碳税收入都用于降低该部门的生产间接税。为了尽量减少碳税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发挥碳税的减排效益,中国应当对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造纸印刷业完全免税,这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鼓励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本文认为,碳税应当针对基线和信用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能覆盖的部门征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其中首先针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主要包括居民部门、公共机构和商业部门)征税,等时机成熟时(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负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等)再对其他部门征税。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提高这些部门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其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不仅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小,而且可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对于家庭汽车的碳排放征收碳税,可以提高汽车用户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同时可以引导和促进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以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征税环节、税基和税率
开征下游碳税,其征税环节应当是消费环节,即在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在消费环节征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费。税基应当是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估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从量计征。
碳税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碳税税率应当最大限度地反映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税率水平的设计要有利于激励纳税主体改变其高碳消费行为,积极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因此,其应纳税额应当高于企业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者采取减排技术的预期边际成本。第二,碳税税率设定应当考虑对于宏观经济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第三,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差别因素,即对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具有不同二氧化碳排放特征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应当按照不同化石燃料的碳含量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以鼓励消费者使用更加具有环境友好性的产品。第四,税率水平遵守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征初期,先实行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以减小碳税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同时也提高碳税政策的政治可接受性。
一、碳排放配额分配的经济学分析
碳排放配额源于法律层面对排放权的界定。美国在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对排放权做出明确界定:排放权不是财产权,而是一种有限的政府授权。为了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在特定条件下可对排放权的使用做出限制或修改,并允许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排放权交易,从而确立了SO2排放交易的法理依据。按照经济学原理,如果某种物品没有价格,就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对碳排放配额进行分配与交易目的是对碳排放进行定价,使企业由免费排放向付费排放转变,推动建立减碳的经济激励机制。由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免费发放配额不能使企业面临控排压力,也缺乏积极性投资低碳技术。同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配额具有市场价值与资产属性,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实质上是在补贴企业。免费分配配额会导致很多经济扭曲:为获取更多补贴,企业有动机夸大历史排放进行数据造假,籍此获得更多收益。在当前企业历史排放数据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和企业信息不对称,势必会导致碳排放配额超发,进而导致碳价保持在较低水平,碳价过低难以发挥价格信号、经济激励与投资引导的功能,削弱了碳市场的有效性。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不仅会造成市场扭曲,也推动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上涨。垄断型能源企业通过倒卖排放配额获益,通过提高终端消费者的能源价格来转嫁碳排放成本。因此,通过免费配额促使生产者不提高产品价格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可行的做法应是拍卖碳排放权获得一定的收益,并将所得收益弥补消费者因价格上涨造成的福利损失,进而实现碳交易的社会福利中性。综上,避免排放配额的免费分配,通过拍卖或有偿分配,有利于缓解免费分配引发的市场与道德风险,同时促进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放数据,有利于提高碳市场的有效性。
二、国外碳交易实践与价格调控
(一)国外碳交易实践普遍经历了碳价的较大波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自成立运行以来,经历了两次大的价格波动:一次是2008年碳价几乎崩溃;另一次是2012年以来碳价一直在低位运行。碳价从2011的20欧元每吨下降到2013年的5欧元,随后维持在4-5欧元水平,2014-2015年基本在7-8欧元左右。据研究碳价只有保持在30欧元左右,才会对企业生产与低碳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显然目前碳价水平过低。欧盟各成员国对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及“折量拍卖”的协商进展缓慢①,进一步加剧了碳价的不确定性。英国经济学家杂志(THEECONOMIST)认为EU-ETS事实上已经破产,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EU-ETS仍将处在混乱当中,碳价波动的原因在于:一是经济衰退导致配额需求下降;二是碳排放配额过度供给,EU-ETS第一期发放了过多的免费配额,估计超发15-20亿吨。未来,欧盟如何改革来提振碳价将会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EU-ETS价格崩溃充分说明配额分配对碳价具有决定性影响,碳价大幅波动会带来较大风险:导致碳市场难以作为稳定、可靠的市场融资来源,同时,低碳投融资决策缺乏依据,社会资金难以投资于节能减碳。然而,对于碳价过低仍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碳价过低意味着碳市场的失败,但哈佛大学教授RobertStavins认为这是对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的误解,低价格本身不是问题,重要的是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的制度设计,要看碳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否完善。不仅欧盟碳价经历了较大波动,美国也如此。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是美国第一个总量控制型排放交易市场,该市场于2009年开始运行,目前该市场只限于电力行业,涵盖美国10个州约211个发电厂,纳入的CO2排放占该区域CO2排放总量的21%,其减排目标是到2018年将电力部门排放量减少10%。RGGI吸取了欧盟的教训②,初始排放配额分配以拍卖为主,并将拍卖所得投入节能减排和新能源领域,推动降低终端能源消费和创造就业岗位。由于电力市场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没有产业保护方面的问题也促进了采取拍卖制度,行业接受统一的排放约束,以及统一的配额分配和交易规则,具有较好的公平性。从目前全球发展趋势来看,配额拍卖将逐步取代配额免费分配,EU-ETS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已提高配额拍卖的比例,尤其在电力行业。尽管拍卖配额有助于稳定碳价,但容易遭致企业反对。与欧盟一样,美国工业部门普遍反对配额拍卖制度。加州碳交易市场(CaliforniaCap-and-TradeProgram)涵盖加州350个行业近600家企业,占加州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5%。碳市场首先纳入电力行业和大型工业企业,再逐步扩展到交通运输、天然气及其它能源行业。由于企业反对,最终加州选择免费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来分配配额。为避免工业转移排放以及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工业行业和电力输送部门得到免费排放配额。
(二)碳价大幅波动的深层次原因1.碳交易初始配额分配多采取免费配额在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中,总量目标设定普遍没有对企业排放形成有效约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初始配额免费分配易引发配额过剩,使得在企业既有的技术条件下,不用经过努力就可以实现排放目标。初始配额供给过剩给碳市场的运行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碳价大幅下跌、企业减排努力减弱以及碳市场未来前景不确定等。EU-ETS的实践表明,初始配额免费分配存在很多弊端:EUA价格在分配初期大幅走高,意味着排放企业得到了大笔“意外之财”。“意外之财”取决于配额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配额所应该具有的市场价值)与排放企业的“获得成本”(AcquisitionCost,管制对象为获得配额所支付的成本)之差,在免费分配的情况下企业初始配额获得成本是零,因此配额免费分配相当于凭空给企业带来“意外之财”。与此同时,企业通过上涨能源及相关产品价格将排放成本转嫁给终端消费者,而终端消费者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补贴。但碳排放权交易初期采用免费分配配额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一是不会直接增加在位企业的成本,给在位企业提供一定的缓冲期,来调整能源结构和改进节能减排技术;二是可以使参与国际竞争的行业在全球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三是可以防止在位企业转移排放,有利于提高碳市场的环境有效性;四是采用免费分配有利于获得企业对碳交易的支持,便于推进相关工作。2.宏观经济形势和能源结构变化导致排放控制目标宽松,推动碳价大幅波动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如果设计、执行和实施得当,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如果总量控制目标控制过于宽松,显然达不到限制排放的目的;如果总量控制目标过于严格,会对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合理的总量控制目标既要考虑经济、企业与社会的可承受度,又要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还要考虑到配额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因此总量控制目标设定是多目标决策及平衡问题。通常,排放总量目标设定依赖于模型预测,由于经济增长率、行业产出水平预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些外生变量和突发因素无法在事先充分估计,如经济下滑使制造业企业产出减少,从而导致排放量基准线预测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偏差。如美国RGGI东北部不受监管的电力部门由于受天然气在能源结构中的份额提高、经济衰退工业和商业部门电力需求大幅下降、气候温和使得取暖和制冷能源需求减少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其实际排放远低于事先设定的排放总量目标,出现了排放配额需求减少,同时市场预期天然气价格下调等因素加剧了碳价波动。3.政府不合理的干预加剧了市场价格波动美国以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为基础,推出了SO2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即酸雨计划(AcidRainProgram)。在世界范围都认为该计划中取得了成功,尤其是第一阶段,SO2排放量下降速度超过预期,取得明显的减排效果:2007年,受限制污染源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首次低于酸雨计划的目标总量,比2010年的官方期限提前3年,此后呈现继续下降的趋势。同时,环境质量得到较大的改善:1995年美国东部酸雨出现次数减少了10%-25%,2003年湖泊和溪流的酸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尽管美国确实降低了SO2排放量,但在酸雨计划实施二十年后,研究发现酸雨计划并不是导致SO2下降的主要原因,而是美国早期的铁路放松管制,铁路运输管制放开导致运输成本下降,使用西部低硫煤来代替当地高硫煤所致,因此,是能源结构变化引起了SO2排放的下降。可以说,政府因为错误的原因做了正确的事情,但政府在酸雨计划后来的实施中,不合理干预如法院判决和后续监管措施,却导致了SO2交易市场崩溃,这说明政府既可以创造市场,也可以破坏市场。同时,酸雨计划实践再次证明,免费分配配额会导致配额过剩,且导致配额价格较低。如果排放权初始分配存在结构性问题,当外部关联市场发生变化时,市场失灵就会加剧,应当从公平、减排压力适当、供求平衡等方面设定排放总量及配额分配方案,并从强化技术减排、增加市场透明度、设置调整机制等方面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三、国外碳交易与碳价调控对我国的启示
(一)初始排放配额尽量避免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是碳交易的前提,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成效,乃至成败。碳排配额的分配需要解决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有考虑排放配额分配对碳价的影响,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影响。国外实践充分表明,免费分配导致会配额过剩,应尽可能避免免费分配配额。在碳交易初期,由于缺乏数据,为提高企业参与碳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配额分配通常采用免费分配方式,但即使是免费分配,至少也要按基线法分配配额;随着排放数据的逐渐完善,配额分配要采取渐进混合模式,逐步增加拍卖比例,避免配额超发。
(二)设立动态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与能源结构变化调整如果排放总量目标约束较弱,造成排放配额过度发放,容易导致碳价低迷甚至崩溃。当经济形势低迷时,企业产出下降导致排放配额需求不足,需要及时修订排放总量目标。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普遍存在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较低、信息不对称以及低碳投入少等问
题,总量目标设定要考虑行业差异区域差异与发展空间、行业特征与竞争力以及碳交易试点的要求,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与能源结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以保障碳市场的平稳运行。(三)推动完善碳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碳排放数据是排放配额分配和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衡量碳交易市场的成效,保证碳排放总量限额得到遵守,杜绝配额分配的操纵和垄断现象,均需要全面、完整、可靠的数据作为依据。当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数据非常匮乏,缺乏数据报告与核查机制,难以确认排放数据的有效性与真实性,碳市场基础设施不成熟、不完善,因此需要尽快完善能源与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数据报告、统计、监测与核查体系,引入第三方核查机构,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测机制。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储备和碳价调控制度一是建立碳排放配额储备制度。排放配额储备是政府调控碳市场的重要工具,通过储备配额的买入与卖出可以防止碳价的剧烈波动,为市场提供稳定的碳价格信号。此外,配额储备还可以用来满足新建工厂的配额需求。二是建立合理的碳排放价格“阈值”与干预制度。如果市场碳价低于最低限价,政府就出手进行干预,通过购买排放配额进行储备来提振碳价;如果市场超过最高限价,政府则卖出排放配额来平抑碳价,从而使碳价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发挥碳价对低碳产品投资与技术研发的引导作用。
(五)建立碳税和碳交易相结合的综合碳价制度碳市场体系中碳价会存在较大的波动性,美国耶鲁大学著名经济学家诺德豪斯教授认为这是碳市场自身难以避免的问题,需要借助价格机制(碳税)才能实现有效的减排。碳税具有固定性和法律性,企业可以依照自身情况选择最优的减排路径,这是成本最小的减排政策工具。国外实践表明总量控制碳交易适用于大型排放源,碳税(能源税)则适用于分散的点源。这两种工具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通过合理设计可以实现相互促进。为减少碳价大幅波动,可以尝试建立碳税和碳交易相结合的综合碳价制度,在碳价出现大幅波动以及不宜采用碳交易的领域,通过征收碳税来提高减排成本的稳定性和减排体系的有效性。
(一)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争议情况
碳排放权制度将排放温室气体确定为一种量化权利,通过权利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与转让交易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碳税制度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者的理论渊源,可分别追溯至科斯定理与庇古定理。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成因,即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又没有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之中,致使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造成“市场失灵”[4]。如何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存在科斯思想与庇古思想的路径之争。科斯思想是通过交易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的策略。科斯认为,将负外部性的活动权利化,使其明晰与可交易,市场可对这种权利作出恰当配置,从而解决负外部性问题[5]。基于科斯思想,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得以展现:首先确定一定时期与地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然后将其分割为若干份配额,分配给相关企业。配额代表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若企业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少于其配额所允许排放的量,多余的配额可出售;若企业实际排放温室气体量超出其配额,则必须购买相应配额冲抵超排部分。通过总量控制形成的减排压力和排放交易形成的利益诱导,可有效刺激企业实施温室气体减排[6]。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3种灵活履约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首次在国际法层面得到认同①。欧盟2003年通过第2003/87/EC号指令决定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实现减排承诺的主要方式。庇古思想通过税收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恶果由全社会共同承受。若政府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或与之相关的化石能源碳含量征税,使气候变化方面的社会成本由作为污染者的企业负担,企业基于降低自身成本的经济利益考量,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所征税金可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抑制负外部性,激励正外部性,实现环境保护[7]。1990年,芬兰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立法征收碳税,随后瑞典、荷兰、挪威、丹麦等国效仿[8]。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是相互替代关系,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只能二选一。在美国,有学者主张采用碳税减排[9],另有学者的观点相反[10]。立法者犹疑不决,在第110届国会,就有Lieberman-Warner法案(S.2191)、Waxman法案(H.R.1590)等数个立法草案要求设立碳排放权制度,Stark-McDermott法案(H.R.2069)、Larson法案(H.R.3416)则要求采用碳税制度[11]。中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亦是针锋相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学者支持[12]。也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持这一意见的学者内部,有不同的观点:对同一排放源,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可重叠适用,二者并行不悖①;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各有作用空间,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应受不同制度规制[13]。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面临减排重任,认真对待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关系论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应然关系
从1990年芬兰引入碳税至今已20余年,从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至今也已9年。结合理论与实践,在经济激励型制度内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不是相互替代关系,二者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但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不宜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优劣,优势互补,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减排的激励效果。
1.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采用碳排放权制度
第一,碳排放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作用原理相异,前者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实现,再由市场决定碳排放的价格,后者则是通过碳税税率确定碳排放的价格,再由市场决定减排效果如何。碳税如欲产生理想的环境效果,其税率之高必须足以使企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同时又不致过分影响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政府事先很难恰当地确定碳税税率,碳税的减排成效具有不确定性。征收碳税虽然可以取得减排效果,但减排成效不能充分实现。如丹麦原本计划通过征收碳税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的基准上减排21%,实际却增长6.3%[8];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并将之作为减排的主要手段,但1990年至1999年碳排放量不降反增19%[14]。碳排放权制度因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减排效果事先确定。如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欧盟2009年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实现减排17.4%,在2008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7.1%[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调要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这一目标意味着到2050年世界碳排放量须比目前降低至少50%[16]。显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更有助于目标的实现。
第二,碳排放权制度有助于降低减排的社会总成本。企业之间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如生产技术集约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进行减排的空间较小,相对生产技术粗放的企业其减排成本较高。在碳排放权制度下,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通过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实现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替代其进行减排,从而使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美国曾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推行二氧化硫减排,结果不仅超额完成减排目标,而且相对命令控制型手段,每年节省成本至少10亿美元[17]。碳税因为无法交易,不具有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立为共同责任。碳排放权制度可为各国协作实施减排提供可靠的制度平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为区域内各国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范例。征收碳税涉及各国国家,难以进行合作。
第四,碳排放权制度能够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碳税制度建立在企业承受不利益之上,企业被动缴纳碳税而不能直接从中受益,对征收碳税难免有所抵触。在碳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如能超额减排,多余的配额可以出售谋利。在碳排放权制度实施之初,往往实行权利免费取得,企业减排成本较低。相较于碳税,企业更青睐碳排放权制度。从民众角度而言,增加新的税种普遍受到抵制,征收碳税亦不例外。碳税的征收将增加能源生产成本,能源生产商通过涨价方式将新增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最终由民众为征收碳税“埋单”。实行碳排放权制度所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也由民众负担,但没有税收之名,来自民众反对声小,政治阻力相应也较小。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或已经引入碳排放权制度,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也积极向碳排放权制度靠拢。韩国计划2015年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8],挪威在2008年时将未受碳税规制的行业纳入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7],澳大利亚计划在2015年将碳税制度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19]。既然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适用于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减排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能否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重叠适用此两种制度?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有碳排放权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获取碳排放配额,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配额数量,节余的配额可以上市交易;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征收碳税制度。起草者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体现在第13条第3款:“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排放且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依法缴纳碳税外,还应当就不足的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根据该款规定,同一企业若超额排放,不仅要缴纳碳税,还要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换言之,同一企业不仅受到碳税制度的规制,还受到碳排放权制度的规制,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首先,从实践情况看,对某一碳排放企业单独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只要制度本身设计合理,就足以产生良好的减排效果,无须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双管齐下,重叠适用的必要性不足,可谓“无益”。其次,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若选择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还须另行承担缴纳碳税的成本;若选择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减排,则不仅不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还可以减少缴纳碳税的数额。如此一来,企业宁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改进生产技术减排,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碳排放权需求的萎缩。缺乏需求,活跃的碳排放权市场不可能建立,碳排放权制度减少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也无从谈起。从历史实践看,为解决因二氧化硫排放导致的酸雨问题,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在电力行业试行排放权制度,试图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实现减排。试点未取得预期效果,原因之一是电力企业购买排放权后仍不能豁免缴纳排污费(类似于碳税),企业宁愿治理污染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排放权,实际上形成了排放权“零需求”局面。电力企业普遍惜售排放权,又几乎形成了排放权“零供给”局面[13]。
此外,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既要为碳税付费,又要为碳排放配额付费,增加了经济成本,对经济发展冲击未免过大。综观各国立法例,没有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先例。采用碳排放权制度的欧盟虽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碳税措施,但明确规定碳税只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未能覆盖的设施①;征收碳税的挪威加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参与交易的只是碳税所没有覆盖的行业。中国企业承担碳税与碳排放权双重成本,减损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可谓“有害”。总之,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应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且不宜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重叠适用。即使从便于操作等角度考虑对大型排放源暂时采用碳税制度减排,也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并且在转换完成后不再继续对大型排放源征收碳税。
2.对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适用碳税制度
相对于碳税制度,碳排放权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机制设计复杂,运作成本较高碳排放权制度的运行过程可分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和转让交易3个环节,每一环节的成本均不低廉。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成功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其经验之一就在于要求所有受管制实体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确保能够真实记录企业的排放数据[20]。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证,须耗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因为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成本高昂,为确保制度效率,在确定碳排放权制度的覆盖范围时只能“抓大放小”,即只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大型企业纳入管制范围。如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设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门槛条件,要求纳入交易范围的燃烧装置功率在20MW以上,造纸工厂的日产能超过20吨②,等等。对于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覆盖的中小型排放源,若不对其碳排放加以任何管制,一方面可能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违背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众多中小型排放源碳排放积少成多,不能确保取得减排①§25740ofCaliforniaPublicResourcesCode(2011)。效果。碳税根据排放源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并借助既有税收征管体系施行,机制运作简单、成本相对低廉。因此,对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中小型排放源,可通过征收碳税使之承担碳排放成本。例如,为数众多的机动车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但因其性质所限难以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卢森堡于2009年开始征收机动车碳税[21]。
二、碳排放权制度、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之关系
(一)低碳标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低碳标准是在综合考虑科学、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并以技术要求与量值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标准,是技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低碳标准,对管制对象在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并以法律责任保障这些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得到遵守,从而产生碳减排效果。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科予管制对象减排的法律义务,以义务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达到法律调整目标。低碳标准如欲取得实效,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不可或缺。在传统环境治理中,环境标准所属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曾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在碳排放权与碳税等经济激励型制度兴起之后,低碳标准仍不丧失其意义,因为相对于碳税制度中存在合理确定税率、碳排放权制度中存在合理进行总量控制等复杂疑难问题,低碳标准有更多简便易行之处。实践中,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都采用有低碳标准,如欧盟要求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出产的小客车在2015年前达到行驶每千米排放不超过135gCO2的标准(135gCO2/km),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至行驶每千米不超过95g(95gCO2/km)[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实现2050年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上减排80%的目标,设定了可再生能源比例标准(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要求到2020年受管制设施利用替代能源量占其能源总量的33%①。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对于同一排放源,不能同时适用。
1.在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温室气体减排可从多个领域着手,而碳排放权制度因机制设计复杂,适用范围有限。碳排放权制度要求精确统计排放源的碳排放量,在某些领域这一要求的实现或者不可能或者不经济。例如,数量庞大的居民建筑消耗能源是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来源,若对建筑朝向、太阳辐射、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出低能耗建筑,无疑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目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显然难以实现,通过要求居民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方式则易于达到。低碳标准的适用领域广泛,对碳排放权制度无法覆盖的领域,可通过低碳标准制度减排。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温度控制标准、节能标准、燃油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第43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2.在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不应再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作用原理,在实施碳排放权制度时,企业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自主决定是通过自行减排的方式还是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达到排放要求,自主决定是采取此种措施减排还是彼种措施减排。易言之,碳排放权制度不要求所有企业一律减排,企业具有自主选择的灵活性,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减排也可采用彼种方式减排,只要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不超出其配额拥有量即可。碳排放权制度所具有的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正是建立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低成本的措施达到碳排放要求的基础之上。在低碳标准制度下,所有企业不论减排成本高低,一律被强制要求达到某种碳排放标准,或者符合某种技术要求,企业没有自主选择决定的空间。对某企业适用低碳标准制度,该企业就不能自由选择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从而有碍碳排放权制度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制度的柔性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刚性具有内在的冲突,对同一排放源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低碳标准制度将会给碳排放权制度的实施造成羁绊。这一点已经为中国与美国曾经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践所证明。中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设施“十五”计划》要求137个老火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13]。强制要求电力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减排,与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可自行决定不减排而从市场购买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以及可自主选择减排方式的机理明显相悖。在制度设计上未尊重排放权制度,又怎能期待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取得二氧化硫减排成功,就在于尊重了电力企业对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的选择权,没有以命令控制型措施干扰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和成本效率性[23]。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关系的处理,集中体现在总则部分第13条第1款:“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企事业单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低碳标准,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规定的配额。”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同时适用低碳标准与碳排放权制度。如此规定之下,碳排放权交易难以顺畅运行,其实施效果亦难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合理界定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自的作用范围。一旦决定对某一行业采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就应当尊重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让低碳标准制度退出该领域。
(三)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能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不影响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重叠适用。碳税制度的作用机理与碳排放权制度相异,其实施不要求赋予企业选择权,因此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如果确有必要,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如对机动车按照单位里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并不妨碍对该机动车适用碳排放标准。碳税通过经济诱导的方式促使公众减少对机动车的使用,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标准对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效率进行最低程度地控制,亦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二者并行不悖。实践中,欧盟对轻型机动车制定碳排放标准,部分成员国如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等同时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凡是购买或者消费煤炭、石油、天然气、酒精等燃料或者电力的,都应当缴纳碳税”,结合第42条对交通工具适用低碳标准等其他规定可推知,起草者认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税与低碳标准可重叠适用,不意味着应当重叠适用。对某一排放源是否二者重叠适用,需视具体情况斟酌。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