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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3-01-28 16:33:27

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第1篇

税务局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一局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通知》,本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工作作风,我局结合实际,制定转变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

一、端正税风税纪。要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工作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力戒华而不实、哗众取宠、弄虚作假的形式主义,避免应付检查、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

二、加强调查研究。税源管理一局要将税收调研提升到战略高度,积极组织各分局、业务科室组成课题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选择调研课题开展税收调研,形成对房屋租赁行业税收管理、信息化税源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并形成调研文章,在全局形成“在工作中思考,以思考促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厉行勤俭节约。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树立节俭意识,倡导俭朴之风,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从小事做起,下班随手关灯、关电脑;办公用笔、墨、纸张,小件办公用品等按需领用,坚持双面打印纸质材料,依旧领新办公用品,在洗手间设置节约水电温馨提示牌,取冷暖设备控制调节用度上下限。

四、简化接待,节俭用餐。上级领导下基层调研期间,基层单位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鲜花;办公会议不得提供烟、水果和瓶装水;休息不得提供豪华包间;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不得组织娱乐活动。对外接待要严格执行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规模接待,力求避免浪费。同时,严禁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以及节假日之机用公款互相宴请,坚决杜绝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行为。

五、切实改进会风。全局提倡、开短会、说短话,简办事。大量减少全局型大型会议,缩短会议时长。局务会组织各科室、分局负责人进行工作汇报、工作安排和精神传达,再由各科室、分局负责人向各部门职工进行传达,力求开简单会、开短会,提高会议效率。

六、精简文件材料。根据形势任务和实际需要控制发文数量,没有实际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发文要主题突出,增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审核把关,控制篇幅,提高公文质量。要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文件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纸质文件,严格精简各种简报。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带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我局干部不得出席由纳税人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不得接受纳税人宴请;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礼品和土特产。

八、加强督促检查。税源管理一局实施工作责任制,全局各项工作均通过责任制进行布置、安排、落实、督办、考核和奖惩。对局务会布置的各项中心工作进行布置,形成督办通报,明确责任科室,再按月对全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按照责任制进行量化打分,有效的促进税源管理一局各项工作的执行落实效率。

第2篇

 如何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力:

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是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是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所在。如何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力,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努力:

首先,强化了办公室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做到心中有责,恪守职责,敢于担责;其次,提高了大家的综合素质,这直接决定了制度执行质量。大家对本职业务工作得心应手、事半功倍,杜绝因力不从心造成事倍功半;第三,加强了办公室人员的作风建设,为制度执行提供了重要保证;最后,加强了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做好工作内容的公示和对外开放,扩大和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民意求公正,以公正促落实。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

首先,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心中常存问题,时刻思考问题,敢于提出问题,擅于解决问题,勇于指出上级领导和身边人的违规问题,做到廉洁从业,营造风清气正工作环境;

其次,加强制度执行力,坚决做到依规办事,令行禁止。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做到经常“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有责改正,无则加勉;

第三,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改变那种只听听汇报、看看现场、提提意见,涉及问题只谈普遍、触及矛盾遮遮掩掩的做法,要加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

第3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达部署

高度重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以办公室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年初及时召开办公室党组会议专题研究,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年中集中分析研究,认真开展“回头看”,坚持领导带头自查自纠。制定党组及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清单,明确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定期排查和治理作风建设方面问题,领导班子率先垂范,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持之以恒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

(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认真开展“不忘初心再扬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专门制定具体学习计划,把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学习内容。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开展“三会一课”、“党员主题日”、“微廉课”等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传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按照“不忘初心再扬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要求,每名党员都要做到“四个一”,分析一个典型案例,查找一批突出问题,树立一个学习标杆,形成一份整改清单,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排查自身作风问题,落实整改,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党员干部全面学习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条例和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利用区廉政教育基地,结合党员主题活动日,组织党员干部到基地接受廉政教育,参加市纪委、区纪委举办的廉政警示展板展览,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三)突出问题导向,深入自查自纠

按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重点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1.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情况。我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年初办公室党组将该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谋划,定期不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分析研究,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任务。

2.制度建设情况。我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的制定、修订完善情况,结合“回头看”活动,我办认真梳理了有关作风建设制度规定20多项,针对存在的制度不规范问题,修订完善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了学习制度、上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联系点制度等多项制度,切实扎牢制度笼子。

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一是公款吃喝方面。我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接待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公款吃喝、违规接待等问题。我办不存在违规公款吃喝问题。二是公款旅游方面。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建立差旅费内部管理制度、出差审批制度。没有存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三是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方面。严格按照公车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节假日集中封存。没有存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四是办公用房方面。通过自查,我办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干部职工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符合标准,没有对办公用房进行豪华装修等问题。五是没有私设“小金库”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六是婚丧喜庆事宜方面。严格婚庆酒宴审批制度,没有出现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问题。七是上下班纪律方面。严格执行上班打指模制度,没有发现无故缺勤、纪律散漫、早退迟到等问题,办公室党组书记亲自对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办强化措施,不断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扎实推进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落实落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仍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有: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待提高,部分干部职工对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内容了解不够深,缺乏思想上的自觉和行动的自觉。二是抓制度落实存在时紧时松现象,缺乏一以贯之、常抓不懈的工作力度。三是联系服务基层,到基层开展调研,帮助基层解决发展难题的主动性还需加强。

三、整改措施

我办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不足,强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思想认识。结合“不忘初心再扬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持续开展贯彻落实作风规定宣传教育,继续扎实开展好“三会一课”、“党员主题日”、“微廉课”和“双报到、双服务”等活动,营造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浓厚氛围,严格干部队伍教育管理,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好转。

二是编牢制度笼子,改进干部作风。结合本单位实际,继续完善本单位上下班及请销假、公务接待和公务差旅审批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帮扶制度,组织开展走基层联系帮扶工作,主动到基层开展调研,解决联系贫困村发展难题。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股室、中心对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定期上报整改进度,办公室并成立专门监督检查小组,对存在的问题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第4篇

有观点认为,既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行为都是为了谋利,可以考虑取消《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在《专利法》的修改中采取提高民事责任的赔偿额度、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的办法来规制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观点的交锋是对假冒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积极回应,无疑也会推动我国专利立法进程。随着2009年新《专利法》、2010年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和有关假冒专利行为内容的调整,假冒专利行为的刑法规制也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笔者从本次《专利法》及其细则的修改出发,尝试对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假冒专利行为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评析《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后,有关假冒专利行为的规定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一,原《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合并为新《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即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两种行为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其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在原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第八十五条关于冒充专利行为的基础上统一规定了五种假冒专利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作的上述修改,是在借鉴绝大多数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不区分标记他人专利号与标记杜撰的专利号基础上,对我国多年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和社会现实需要的立法回应。为适应《专利法》的修改,新的实施细则在原细则的基础上重新分类整合后,有关假冒专利行为的内容更明确、逻辑更周延、语言更精炼,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

其一,立法技术更科学、逻辑更周延。一方面,原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显然,本项中的假冒他人专利强调的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者包装上对专利权人专利号的“标注行为”,而单纯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是有疑问的。但原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即“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冒充专利行为,则将单纯销售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囊括在内。新细则第一款第一项有关标注专利号和专利标识、第二项有关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则不仅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而且涵盖了所有可能以“标注”方式假冒专利的行为。另一方面,新细则第一款第三项在对原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进行修改合并时,把“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替换成“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这一修改抓住了产品说明书与假冒专利行为所涉产品之间的关联性特征。产品说明书对于产品而言,尤如衣服之于人、毛发之于鸟兽。从生活常识来看,两者通常都是如影随形、结为一体。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则不仅独立于特定产品之外、彼此可以分割开来,而且广告或其他宣传行为先于产品出现在生活中也并不鲜见。更重要的是,从实践中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的角度说,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而产品说明书却作如实说明的;或者仅有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的假冒专利行为但缺乏相应产品证实的,对这类广告或其他宣传行为完全可以定性为虚假广告行为并依照广告法来调整,很难想象可以将其定性为假冒专利行为。事实上,正是基于类似的考虑,新细则在界定假冒专利行为时,也删除了原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中以合同为载体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当然,以上替代和删除并不意味广告、其他宣传材料或合同不能作为假冒专利行为的载体。由于新细则第一款第三项所采取的是“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这一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在专利权保护实践中结合具体案情,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可以把产品说明书之外的其

他载体解释在“等材料”中。

值得说明的是,对新细则第一款第一、三两项所规定的,通过“产品或产品包装”、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这些特定载体来假冒专利的,由于不同载体与产品的关联度存在差别,对同一产品而言,当不同载体关于产品是否系专利产品的说明或标识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时,采用哪一种载体为标准认定是否构成假冒专利,载体之间应当有位阶之分。笔者认为,从关联度的角度看,产品或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其他材料(包括广告、其他宣传材料、合同等)通常呈现为递减的位阶。以产品说明书如实说明、但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假冒专利为例,以位阶关系来识别,宜认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而不成立假冒专利。但位阶只是初步性而不是固定的,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不能以此来终局确定哪一种载体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时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怎样的结果”。

其二,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开放性。与原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相比,新细则第八十四条增加了第五项作为假冒专利行为的兜底性条款,来解决复杂的社会现实和立法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以适应专利权保护的要求。

二、假冒专利行为的刑法规制思考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现行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法模式多有式微,其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应该区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冒充专利是否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以司法解释来明确假冒专利行为方式的合宪性;专利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均衡保护等等。以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为例,即使是2008年8月29日公布的《专利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仍然保留了原《专利法》对这两种专利违法行为区分规定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对假冒专利的刑法规制应在借鉴《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两大立法例的基础上,立足于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考量。

(一)原《专利法》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主张犯罪化的主要理由,一是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相比,两者具有类似的行为方式,都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二是实现专利权刑事保护的国际接轨。因为绝大多数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是针对虚假专利标记行为进行刑事立法,即把类似于我国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一并纳入同一刑事罪名,而不是将标记他人专利号与标记杜撰的专利号相区别②。笔者认为,冒充专利行为犯罪化一个更现实的理由是,由于专利号本身与商品的商标不同,起不到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行为人没有必要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使用他人的真实专利号,完全可以采取在自已的非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杜撰的专利号、加注“中国专利”、“专利”等专利标识的方式,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达到假冒他人专利可以达到的目的。因此,对于这种趋利避害、使假冒专利罪形同虚设,而且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冒充专利行为,刑事立法理应积极调整应对,以适应打击专利犯罪的需要。而本次《专利法》及细则的修改也为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奠定了立法基础。我们甚至还可以说,高法未机械地遵循《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表述,确定假冒专利罪而不是假冒他人专利罪的罪名,或许也暗合了这一问题上的刑事立法趋势。

(二)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方式问题除了新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外,对其他四项假冒专利行为,刑事立法该作何选择?

其一,关于第三项,即以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为载体的假冒专利行为。从本质上看,行为人在实施本项行为时,无论是主观意图还是客观效果均与实施第一项没有差别,而且也采取了说明或者标识的行为方式来假冒专利。如前所述,由于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与产品之间特定的关联性,本项行为也应纳入假冒专利罪调整。 其二,关于第二项和第四项。笔者认为,对这两项假冒专利行为宜单独另行设置刑法条款。理由在于:一是行为的对象不同。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的对象分别是第一项所述产品和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及专利申请文件,与第一项行为的对象专利标识、专利号也各不相同;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这是由各自的行为对象不同决定的;三是行为的作用也不同。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是假冒专利行为的起点,第二项的销售行为则是前者的延续并实现其最终的经济目的。后者不仅使前者达到预期目的,使其有恃无恐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且也使假冒专利产品在流通领域肆意泛滥,直接危害消费者利益。从第四项伪(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来看,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用于特定的产品,以达到假冒专利的目的。相对于第一、三两项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来说,本属于预备性质的行为,但“因为该等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犯罪客体和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任其发展莫如提早予以刑事制裁”③。因此,第四项与第一、三两项、第四项与第二项行为之间的区别都是显而易见的;四是借鉴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类犯罪在假冒注

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之外,单独设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销售侵犯著作权复制品罪的立法模式,另行设立伪(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罪、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罪,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均衡保护。

其三,关于第五项,即假冒专利行为的兜底条款。作为刑事立法的一般规律,除基于特定的刑事政策考虑和个别情形外,兜底条款一般只用于“情节”类,而不适合于“行为”类的规定,在假冒专利的刑法规制中不宜采用,以维护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假冒专利行为刑法规制的法律形式从假冒专利罪立法和司法层面看,自1984年《专利法》实施到2001年的《专利法》细则出台前近20年里,对何为刑法意义上的假冒专利、其是否包含冒充专利、专利侵权甚至骗取专利登记等行为方式,无论是《专利法》还是《刑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对本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长期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并导致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的极不统一。2001年,《专利法》细则对假冒专利进行了界定,但也只有行政法规上的意义,不能与《刑法》上的假冒专利等同。尽管如此,在刑事实践中人们往往视《刑法》中的本罪条款为空白罪状,进而参照该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但在实践中,这种“参照”则变成了“依照”,该条所规定的四种假冒专利行为实质上成为本罪行为的判断标准。这一状况直到2004年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为止。而该司法解释则完全采纳了该细则有关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方式的规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参照2001年的细则或引用2004年高法的解释来认定本罪,都绕不开违宪性的质疑。我国《立法法》第八、九两条明确规定,对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制定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上述做法均有以低位阶法律规范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嫌疑。因为从法理上说,空白罪状是对具体的犯罪行为有规定,只是在认定具体的犯罪构成时需要参照相关法律规范以确定罪与非罪。在理论和实务界关于本罪行为方式的认识长期存在很大分歧的情况下,所谓本罪的空白罪状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定无疑存在实质性缺陷,也很难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符。而对这一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条款,除了通过《刑法》自身的修改来完善外,任何借助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方法,或者以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路径来界定本罪的犯罪行为,其合宪性都值得考问。

此外,对《知识产权法》基本术语的内涵及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应以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本身作出规定为宜。在我国,几乎同步建立、同属三大《知识产权法》的《现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采取的正是这种立法模式。《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该法在第五十九条中又明确规定了三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再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该法第四十七条对八种应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商标法》、《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对应,《刑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犯罪的规定,要么直接来自于两法的上述内容,要么由《刑法》另行给予明确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规定就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完全吻合。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犯著作权复制品罪的行为,就未包含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中,而是《刑法》的另行规定。这种立法模式,既符合立法的明确性原则,也符合《立法法》的要求。遗憾的是,本次《专利法》的修改没有采用这一模式,也没有解决假冒专利行为的明确界定问题,而是留给其下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来完成。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后者作为行政法规,其有关假冒专利行为的规定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专利。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的行为方式,将来应当以刑法修正案形式予以明确,而不能再以司法解释越俎代庖。其可与前述有关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和伪(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一并在刑法修正案中作出规定。

参考文献:

①王志广著:《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理论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p302;

第5篇

 公司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未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

(一)坚持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公司领导班子以身作则,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各项具体措施,转变作风与工作方法。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具体措施与日常工作生活相结合,认真落实作风建设责任。2018年初,公司总经理与股东单位昭通高速签订了《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公司领导班子与昭通高速签订了《中层干部廉洁从业责任书》,进一步健全了作风建设“目标具体、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做到了思想不放松、标准不降低、力度不减弱,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有效形成了以上率下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坚定理想信念,深化教育引导。始终坚持抓教育引导,突出教育的经常性和针对性,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各项具体措施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党员大会、理论中心组会议、“三会一课” 、观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公司充分利用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持续开展立体化、全方位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深刻理解和把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意义,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认识。

(三)厉行勤俭节约,严控支出。

    公司在固定资产及日常的采购中,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的工作目标,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询比价,注重沟通技巧和谈判策略,真正做到了“货比三家”和阳光采购,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

在会议筹备安排中,有专人负责会议工作,能做到按照会议要求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服务工作。提前准备会场和会议材料,及时安排车辆及住宿等预定工作,并做好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针对会议召开,坚持可开可不开的会一律不开,必要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安全会议、党风廉政会议等示情况合并召开,尽量压缩时间和会议议程,提高会议质量,实行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处领导身体力行,在各种会议不讲空话、套话,讲实话、短话。公司号召全体职工树立节能减排降耗意识,减少了一次性办公耗材的使用,节俭使用办公用品,纸质材料双面打印和循环使用。

 在接待工作中,严格规范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管理相关制度,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在接待中,减少陪同及陪餐人数,一般安排在公司食堂或相应标准餐厅安排工作餐。逐步完善接待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标准、陪同人数、支出报销等事项,坚决杜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发生。

(六)深化纪律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从小抓起,坚持自查自纠,持续深化作风建设。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切实做到外出必请假,返回工作岗位及时销假,切实加强对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营造踏实干事、团结拼搏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项目公司2018年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细化具体措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问题;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三、工作打算

 下一步,公司将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推动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各项具体措施,不断改进作风建设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6篇

院党委:

根据《关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9﹞9号)、《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措施》(新纪办发﹝2019﹞33号)文件要求,为推动领导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成作风建设“从我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的‘头雁效应’”,现代工程学院旅游管理学院领导班子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学院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央八项”规定工作排查情况

(一)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良好政治生态。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一律由党总支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严格落实班子成员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各党支部“三会一课”基本做到了常态化、规范化。

(二)改进调查研究方面。经核查,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不存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深入的问题,不搞走秀式调研;不搞层层陪同、超人数陪同;不存在调查研究报告雷同、无实质性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三)改进文风会风,精简会议文件。在会风方面,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会议活动的规模、时间、规格,减少会议活动数量,提高会议活动质量和效率,尤其是倡导少开会、开短会,能合并的合并,能不开的不开,与会议活动内容无关的人员不安排参加,努力形成新会风。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不再制发文件,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严格控制文件简报数量和篇幅。起草公文,倡导短风,提倡短文、短话,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力求用尽可能少的篇幅把问题说清、说深、说透。

(四)新闻报道方面。在新闻报道方面,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来确定报道标准,着重突出对重要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成就、创新工作亮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报道,突出对涉及全院工作或有重要导向和影响作用的会议活动的报道。在信息报送和采用严格遵从处室报送、办公室核稿、领导审核的原则。经核查,不存在超篇幅、超时长报道等情况。

(五)因公出国(境)方面。经核查,对2020年以来未发现未经组织审批、私自改变行程的问题,也未发现逾期未归的现象。

(六)严格公务接待,规范经费管理。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对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从严审批、从严控制,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和浪费现象。经核查,学院制定细化具体的公务接待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接待规定,不存在超标准用餐、超人数陪餐、违规饮酒等问题。

(七)严格制度落实,规范生活待遇。严格遵守办公用房规定、不存在将超标办公室挂上会议室或接待室等牌子、实际仍为领导干部专用等虚假整改现象;不存在增加墙体厚度、办公室中间增加隔墙等造成办公用房浪费问题;不存在豪华装饰办公用房及购买豪华办公家具等情况。

(八)切实规范公车使用。实行车辆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定点加油、维修、停放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调配审批和节假日入库封存管理。。

第7篇

一、持续开展廉政教育。

(一)适时开展形势教育,确保学深学透。要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自觉的行动,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刻领会讲话精神,深刻把握改进作风的新部署、新举措、新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随着形势发展,适时加强政治教育,要求各级干部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把个人理想、人生追求融入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体实践中。加强职务教育,促使党员干部严守党纪国法,珍惜岗位,履职尽责。加强廉政教育,通过读书思廉、任前考廉、党课授廉、媒体宣廉、典型警廉等方式,强化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二)全方位宣传教育,确保入心入脑。在文件学习贯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优势,加大思想教育宣传力度;通过专题讲座、廉政承诺、文体活动、观看警示教育片、正反面典型通报等综合形式,特别广泛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让大家来晒一晒、比一比,看看哪些单位、哪些部门做得好,以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比赛的良好局面。广泛宣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好典型,弘扬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浓厚氛围,确保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上不懈怠、不敷衍、不打半点折扣。

(三)重点抓好“一把手”学习,确保令行禁止。俗话说,党风政风民风,就看“一把手”吹啥风。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这样上行下效,必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对“一把手”加强教育,督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管辖范围内“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促使“一把手”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引领下属严格遵守规定。

二、持续健全制度建设。

(一)细化制度规范,避免“搞变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细则,以制度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在具体贯彻实施细则中明确限定具体行为,对规范内容进行全面具体细化,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落实风险点,弥补漏洞,不给“变通”行为提供半点余地。

1、信息系统要健全。据统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大多伴随着不正当的生活作风,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统计系统,对个人的婚姻状况、房产、户籍、持有护照等情况都实现全国联网,便于执法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同时,让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网络媒体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使“房姐”、“裸官”们无所遁形。

2、收入申报要规范。近年来,油田各单位一直在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等,具体内容也不断修正补充,但是,在后续的管理上还是有待完善。首先,报告要全面。不仅报告本人情况,而且要报告家庭成员的住房、投资、就学、从业以及所有财产财物。其次,情况要核实,要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相应的权责,能够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一一严格核实。第三,处理要及时。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查处理。这样形成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的封闭环节,从而提高制约制度的执行效果。

3、职务消费要公开。应该制定统一的公务消费公开标准,对公布的格式、细化的程度、说明的内容等都做出详细的规定,具体接待人数,陪同人数,消费数额,都进行细化,开支列出明细表,每笔花费项目的日期和金额都清清楚楚。让职工群众看得懂,便于监督。同时,明确公务接待、差旅、会议等方面的消费标准,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更加量化,有章可循。

(二)严格党纪法规,避免“阴奉阳违”。在制度建立和细则制定过程中,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等法纪条规予以界定,还要设计具有执行力的追责机制,组织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一旦有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和条例,对“阴奉阳违”,特别是大搞“变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手软,切实把惩处利剑悬在“顶风作案”人员的“官帽”上,让那些只把规定印在纸上、挂在墙上、停在嘴上,并没有真正地落到日常工作中的单位和个人尝到“变通”行事、不作不为的“苦头”。

三、持续强化监督检查。

(一)横向监督,不留死角全覆盖。通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预决算、审计等部门职能监督与群众举报监督相结合;效能监督与网络监督相结合;传统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公开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让权力曝光在阳光下,让违规行为无立足之地。扣住重点时段实施监督检查,在法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对公款消费,公车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二)纵向检查,推进工作常态化。重点在监督检查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上下功夫,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专项审计、定期督查、及时公开等督查形式,确保八项规定落实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三)畅通渠道,引进全社会监督。落实“八项规定”,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仍然是加强群众监督,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置于群众“雪亮眼睛”中。要加强舆论监督,在各种媒体上经常曝光那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保持高压态势。

四、严格考核实施问责。

(一)组织定期考核。重点结合八项规定出台配套考核措施,并与奖惩机制挂钩,定期检查制度落实并公开考核结果,为讲实话、干实事提供制度激励,为言必行、行必果提供制度支撑,用“硬杠杆”来约束干部行为,切实建立领导干部管理长效机制。将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将作风建设、厉行勤俭节约、机关效能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结合起来,融于业务考核、内部管理、干部任用之中。

(二)加强日常考核。实行常规查处与考核惩处相结合工作机制,对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按照具体罚则予以严肃处理,惩前毖后;对于定期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明确要求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考核罚则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资格,对于“阴奉阳违”、“搞变通”的性质恶劣的给予组织处理,动其官位、以儆效尤。

第8篇

乡镇干部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怀揣着一颗积极上进,严格自律的心,我按照局里的要求精神,认真学习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内容,虽然内容不多,但每一句每一个字都是对我们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警醒。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照“八项规定”进行自查工作,同时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八项规定”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贯彻实施“八项规定”的重大意义,为贯彻实施“八项规定”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二是要带头学习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八项规定”要求;带头进行自查和整改,作出表率;带头落实工作责任制。三是要把贯彻实施“八项规定”与反腐倡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闭幕以来,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号召。12月4日,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整个规定不过寥寥数百字,但却字字铿锵,掷地有声,深入人心。规定一出,即在全国上下引起强烈反响,其彰显的精神力量令无数党员干部群众为之欢欣鼓舞,拍手叫好。

八项规定从当前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较为突出的问题着手对症下药。八项规定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得民心之举;整个规定没有泛泛的空话、套话,句句是实在话,贴心话,简简单单,却一针见血,直指当下党员干部作风之弊。这是整顿工作作风的一剂良方,是向全国人民立下的一道军令状,更是一份庄严地承诺书。其内容之具体,要求之细致,彰显了中央领导人以身作则、真抓实干改进作风的坚定决心。从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这样的细致入微才是真正把群众放在心上,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尊重群众就是尊重历史;群众是领导干部权力的赋予者,心系群众,就是珍惜手中的权力。规定要求“向群众学习”,“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彰显的是亲民利民的作风,彰显的是为群众谋福利的宗旨,是赢得民心、受群众拥护之举。“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勤俭节约是党的优良传统,廉洁从政是领导干部立身之本。这是对党员干部的鞭策,是保持清正廉洁的警醒之言,是践行“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是践行“打铁先要自身硬”的承诺。中央领导人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体现了反腐的决心,彰显了共产党人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八项规定本身即是真抓实干的最好范本。全党上下如都能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同心同德,务实创新,则“中国梦”的实现必定指日可期。

通过这次活动及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使我体会到党的“八项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暴露出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特别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教训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后果是严重的,使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遭受了严重损坏。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切实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就要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其次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崭新的工作姿态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9篇

 

按照市纪委、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9年春节收假后正风肃纪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按照公司党委关于《商洛市城投公司2019年春节收假后正风肃纪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进行了认真自查,报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本人积极参加并组织公司党委召开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认真学习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参与本项工作的部署、实施。在业务工作开展的同时,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到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工作是巩固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成果,推动党风政风改进、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法纪敬畏意识,以身作则,严守底线,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

对照公司党委专项整治工作通知文件要求,本人仔细严格地排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没有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收受“红包”、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礼品和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财物。

    (二)没有借年节假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

(三)没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请托事项办理。

(四)没有用公款购买、赠送香烟、高档白酒、珍稀药材、高档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高档瓷器、名人字画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

(五)在与施工、监理企业、合作商业务往来中,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等。

(六)没有用公款宴请、旅游、吃喝玩乐、挥霍浪费。

三、筑牢防线,接受检验

通过这次自查,使我头脑更加清醒,政治立场更加坚定。本人郑重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省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重、自醒、自警、自励,严格按规定和制度办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监督,率先垂范,从严自律,清清白白做事,干干净净做人,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奋力工作。

特此报告!

 

 

第10篇

(一)编制依据:

1.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2.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

(1)根据“城市北扩、东延西进”要求,加快推进新城区建设,跳出旧城建新城,集中抓好头屯河区和东山区两个城市副中心的建设,努力构建“三个中心互为犄角、周边地区组团发展”的城市总体框架,拉大城市骨架,拓展发展空间,力求通过今后五到十年的努力,再造两个现代化的工业新区。

(2)合理布局城市建筑集群,彻底改变“摊大饼”式的推进方式,避免“实心城市”,增强城区的透视感和空间感,做到“城中有园,园外有城”,使城市建筑群和绿化带交叉分布,形成优美和谐的城市景观,力争通过两届政府的努力,把**市建成园林城市。

(3)加快推进以制造业为重点的工业化进程,按照“强化二产”的方针,努力把**建成为全疆最大的制造业基地,紧紧依托八钢、石化等龙头企业,支持其投资发展新的工业项目。积极引导各类企业依附龙头企业发展下游配套工业项目,不断延长钢铁、石油、化工、机械制造、建材、食品等资源优势行业和支柱工业的产业链;进一步明确两个开发区的功能定位,采取园外建园和区外建园等方式,努力把高新区建成全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高地,把经济开发区建成全疆现代制造业发展的高地。下大力气抓好头屯河区、东山区和水磨沟区三个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努力把头屯河区工业区建成食品加工、生化制药、金属制品基地,把东山区工业园建成新型建材和化工基地,把水区工业园建成以家具、服装、鞋帽加工为主的工业基地。

3.**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

5.**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6.**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

7.我市近几年编制并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规划;

8.“城中村”改造所在地的区委和区政府对该区域发展的战略意图和设想。

(二)编制原则:

1.“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必须紧扣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所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新的战略;必须遵循“中心城区体现繁荣、边远城区体现实力”并重点发展工业的战略构想。同时,规划编制深度因地因时制宜,凡涉及天、沙、新、水范围内已形成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北扩、西进、东延区域内近期将重点开发改造的地区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原则上应编制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其他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按照分区规划的深度编制。

2.规划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区为单位,打破原有的村、乡的用地界限,对涉及“城中村”所有用地,包括现状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撂荒地、空地闲置地,需改造的现有宅基地和集体经济的用地等土地进行规划统一整合,要优化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规划编制应遵循“跳出旧城建新城,加快新区发展和有利于两个城市副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城市政治、经济重心的北移,促进城市向北发展,有利于疏散老城区人口,有利于产业布局的调整,有利于增加就业”的原则,天山区、沙依巴克区的“城中村”改造规划原则上不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严格控制增加人流、车流交通的项目。

4.要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社区新村”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集约建设。靠近市区的“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三产和无污染的二产项目,其余的改造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二产,重点用于工业。

5.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必须先行,城中村的改造一律按照多层住宅社区集约化建设,远郊居民应当根据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所有“城中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其建设与发展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应与城市总体功能相匹配。

6.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确定的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等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已编制过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照经过批准的规划执行,根据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尚未编制规划的地区,应结合新建社区居委会所处的具置和周边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整体要求,考虑城市发展与“城中村”相协调,有利于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改善和就业出发进行编制。

7.“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体现“高起点、高标准”和“环境保护第一”、“环境景观一流”的原则。在规划、建设中应注意高水平的规划建设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与城市系统相衔接,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市政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按分级配套的原则进行安排。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规划要求

(一)天山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天山区主要功能为:商业、金融、贸易、行政、居住、教育;

天山区涉及“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考虑其现有功能的补充和完善,为有利于老城区的人口疏散,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和有利于“撤村建居”的居民就业,适当安排无污染的二产项目,并结合天山区东部的荒山绿化生态环境的改善,建设部分园林生态生活居住区。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天山区涉及“城中村”主要有乌拉泊村(包括牧业队)、大湾村、二道湾村、宁夏湾村、八户梁村、碱泉街工贸公司(原碱泉沟村)和达坂城区新移交的红雁池村等三个村。

1.乌拉泊村(包括牧业队)主要位于城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地内,该处的居民应当逐步实施搬迁,可由天山区政府在辖区范围内结合规划发展空间进行统一安置,其现有用地应当结合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水库周边及通向南山的公路两侧的生态绿化建设,作为城市生态绿化环境建设用地使用。

2.大湾村主要分布于天山区中环路两侧。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这部分用地可结合现有分散宅基地的改造,结合土地的开发和生态园林建设,进行三产项目、无污染的二产项目的建设。

3.二道湾村和宁夏湾村位于天山区东部。其用地可结合黑甲山用地改造,注意保留总规确定的公园绿地,这部分用地可结合现有分散宅基地的改造,结合土地的开发,进行三产项目、无污染的二产项目的建设。

4.八户梁村位于天山区南部城市水源地附近,该村已由华凌集团整体兼并,这部分用地应结合华凌集团现代国际商务港和城市规划对有关生态园林、湿地、水源保护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5.碱泉沟工贸公司位于碱泉街一带,目前开展了三产项目,其用地可结合现有宅基地的改造,主要建设三产项目。

6.达坂城区新移交的红雁池村等三个村位于大湾村及红雁池电厂的东部,其用地应结合天山区东部的荒山绿化生态环境的改善,安排部分园林生态生活居住区,并适当安排无污染的二产项目。

天山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东过境路以西、红二电铁路专用线及到河滩路的铁路线以北的地区原则上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其它地区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二)沙依巴克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沙依巴克区主要功能为:居住、商业、对外交通、教育、一类工业;

近年来随着沙依巴克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增加了旅游等功能。

沙依巴克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考虑其现有功能的补充和完善,为有利于老城区的人口疏散,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和有利于“撤村建居”的居民就业,加强雅山、蜘蛛山等生态环境的绿化建设,注重现有商贸和旅游功能资源的优化和提升,适当安排无污染的二产项目。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园林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沙依巴克区涉及“城中村”主要有仓房沟村和九家湾村。

1.仓房沟村位于沙区南部。该村的月明楼市场等三产项目发展较好,目前已率先在我市建设了集约化的示范住宅。该村南部的用地位于城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地内,应注意水源的保护和生态绿化的建设,不得设置影响水源保护的建设项目。该村位于水源地以外的用地,可结合现有的多层住宅建设这部分居民住宅;按照沙依巴克区仓房沟片区控制性规划,结合拟建的明坤市场,适当建设三产项目。

仓房沟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至红雁池电厂铁路线以北的地区以及仓房沟路两侧原则上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其它地区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2.九家湾村主要分布于沙区九家湾和马料地一带。其中,已有北园春市场(九家湾村一队)在建项目。另结合蜘蛛山环境改造、九家湾土地储备工作和环九家湾水库生态绿化周边环境改造,这部分用地按照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生态旅游、文化教育的配套、通讯设施和商贸市场的建设。根据该村所处的具置,结合现有分散宅基地的改造、现有土地储备和蜘蛛山环境改造等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生态住宅开发建设。可结合**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布置无污染的二产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注意全新世地震断裂的影响。

九家湾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三)新市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市区主要功能为:居住、教育、科研、外事、对外交通、机械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年来随着新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增加了体育、商贸和仓储物流等功能。

新市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在合理布局发展二产制造业的基础上,考虑老城区外迁人口的接纳和为城市中长期政治、经济重心的北移预留备选用地。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新市区涉及“城中村”有地窝堡乡的丰田村、地窝堡村和宣仁墩村;二工乡的百园路新村、三工村、二工村、二工乡砖厂、津北小区、小西沟村和西八家户村。

1.丰田村位于北站路两侧,总体规划确定北站区的功能为:铁路货场、物资仓库。这部分用地应按照城市西进的要求,在为铁路发展预留空间的前提下,可结合现有宅基地的改造,建设为铁路运输和仓储业以及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发展运输和服务的三产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注意民航机场净空的影响。

2.地窝堡村主要分布于民航地窝堡国际机场北侧,其发展受到机场净空及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等制约的影响,这部分用地在确保国际机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居住、商贸、物流等三产服务项目,并可进行现有宅基地的改造。规划和建设要注意民航机场净空、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及飞行噪音的影响。

3.宣仁墩村、百园路新村位于安宁渠路的东侧,四工苗圃、北京路延伸段的两侧,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北扩发展用地范围内,这部分用地应结合北京路延伸和城市北扩的有关规划,结合现有宅基地的改造,适当发展居住、园林、教育、商贸、物流等三产服务项目,为今后城市政治、经济重心的北移预留备选用地,并作好规划控制。这部分用地应注意民航机场净空及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的影响和考虑与高新区新产业园区的相互衔接。

4.三工村位于喀什路以北,文光铁路车站和东戈壁一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已将该村全部用地纳入高新区新产业园区发展用地范围,这部分用地应按照高新区新产业园区的规划要求,由市规划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规划,进行合理安排。规划和建设要注意民航机场净空及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的影响。

5.二工村位于河南路一带,大部分用地属于高新区范围,该村是我市发展乡镇企业较早的先进典型,具有较丰富的发展二、三产业的经验,该村用地已编制了控规。应按照高新区控规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其余部分结合其现有优势和宅基地的改造,合理选择药业等二产项目和三产项目进行建设。

6.二工乡砖厂和津北小区位于河北路一带,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第二中心核心区域,该片区已编制了控规,应按照控规的要求,合理发展行政、金融和商贸等三产和商住园林项目,并可进行现有宅基地的改造。

7.小西沟村位于苏州路两侧,该村基本上已无耕地,这部分用地应当结合为城市服务的第三产业项目和现有宅基地的改造进行开发建设。要注意总规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的保留。

8.西八家户村是我市发展乡镇企业较早的先进典型,具有较丰富的发展二产的经验,该片区正在编制控规,其用地应按照控规的要求,可结合现有宅基地的改造,对现有二产项目进行优化和调整。要注意规划确定的生态绿地和葡萄园的保留。

二工村、二工乡砖厂、津北小区、小西沟村、西八家户村和丰田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宣仁墩村、百园路新村、三工村纳入东戈壁片区分区规划和高新区新产业园区进行规划,可结合起近期建设需要,编制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窝堡村“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可结合起近期建设需要,编制重点发展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水磨沟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水磨沟区主要功能为:纺织、煤炭、电力、轻工、旅游、居住;

近年来随着水磨沟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增加了行政、商贸和仓储物流等功能。

水磨沟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围绕市委、市政府搬迁和市民绿色广场建设发展为城市服务的三产项目和商住项目,吸纳部分老城区外迁人口,并结合水磨沟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合理布局发展二产项目。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水磨沟区涉及“城中村”主要有红山村、王家梁村、南大湖村、南湖集团、六道湾村、东八家户村、水磨沟村、七道湾村、八道湾村。

1.红山村、王家梁村、南大湖村、南湖集团、六道湾村基本都在我市南湖地区,已融入城市建成区范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其用地规划发展主要为居住用地,这部分用地可结合华凌市场、王家梁市场的建设和土地的开发,可适当建设发展为城市生活服务、文化三产项目和居住项目,并可进行现有宅基地的改造。规划和建设要注意煤矿采空塌陷和全新世地震断裂的影响。要注意保留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民绿色广场和八家户水库城市公共绿地。

2.东八家户村可结合北郊客运站、货运站的建设,发展为其服务的交通配套和商业服务设施项目,也可结合红光山绿化发展旅游等三产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注意煤矿采空塌陷的影响。

3.水磨沟村位于温泉东路,距建成区较远,这部分用地可结合水区绿化风景资源和拟建的赛马场等旅游项目,发展旅游服务项目。

4.七道湾村位于水磨沟区七道湾路两侧,该村用地纳入水磨沟区工业园区统一规划,这部分用地可依托水磨沟区工业园区适当发展以二产为主的配套工业项目和三产服务项目。

5.八道湾村位于水磨沟区八道湾路两侧,该村用地纳入水磨沟区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可结合水磨沟区工业园区和型煤厂发展以能源为主的二产项目和依托荒山绿化的旅游服务业项目。

红山村、王家梁村、南大湖村、南湖集团、六道湾村、东八家户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均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水磨沟村、七道湾村、八道湾村原则上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五)东山区

总体规划确定的东山区主要功能为:石油、煤炭、化工;

近年来随着东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增加了化工、建材和旅游等功能。

东山区“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城市副中心的要求和“工业立区”的方针,合理布局发展二产项目的基础上,结合自然环境的特点,发展旅游等三产服务项目及建设相应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在“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内要为改造现有分散的农民宅基地,农民进入集约化集中的居住社区、城市园林、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建设用地。

东山区涉及“城中村”主要有卡子湾村和人民庄子村。

1.卡子湾村按照东山区分区规划,依托村委会所在的二队,按照小城镇要求编制规划,配套建设商业、文教、卫生等公共和市政服务设施,纳入“村改居”后卡子湾村居民集约化建房试点,同时依托南面的联丰水库建立以居住、生态旅游为定位的园林生态居住区。卡子湾村其余的耕地、空地纳入东山区工业园统一规划。

2.人民庄子村“城中村”改造后,在石化铁路以东规划一个集中居住地,建立“村改居”的集中居民住宅小区,同时将石化铁路以东的一队、二队、七队的耕地及部分荒山直到芦草沟村,全部纳入东山区工业园统一规划。

卡子湾村和人民庄子村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原则上按照分区规划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

三、规划编制实施步骤

1.在市委、市政府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各区政府负责实施,各区要保证资金投入,并纳入20**年市级目标管理,由市规划部门对其重点进行考核。各区政府要按照《**市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对于编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的,应由区政府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按照经过批准的调整后规划编制要求进行规划编制工作。

2.“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与我市现已编制完成并经过批准的规划相衔接,避免重复编制规划;要与城市北扩、东延西进、两个城市副中心的规划编制有机协调;要与两个开发区和三个工业园区的规划相协调;要与我市供水、排水、供热、电力、电讯、燃气、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3.要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范围

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满足城市近期、中期和远期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空间拓展,有利于城市超前控制发展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范围。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和要求来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4.鉴于“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范围较大,涉及城市功能和布局的重大调整。为了确保规划的编制质量,由每个区择优确定一个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要求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的整体要求以及市、区对“城中村”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意见,做好“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1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 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审判质量评查范围

第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

(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二审改判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

(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 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评查20%以上的执行案件。

每年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2-3件,并一案一评议。

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

第八条 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

(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

(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五)通知、公告、宣判及送达是否合法、规范;

(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

第九条 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

第十条 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

(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

(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

(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

(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 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

(一) 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

(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四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及法律文书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整体案件的优良,要与法律文书的优良相对映,即案件优良者,其法律文书应优良。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处或一般质量问题五处以上为不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不满2处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明确、具体;法律文书规范、整洁,实事叙述清楚、裁判理由、证据论证分析逻辑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全面,结果正确、具体、单一的为优良。

第十四条 《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或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执行回转的、进行国家赔偿的,具体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 庭审组织指挥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

(七)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八)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

(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十)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明显不当的;

(十二)裁判结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义,不能用补正笔误的裁定予以纠正,致使无法执行的。

(十三)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的;

(十五)丢失卷宗或证据等材料或擅自将卷宗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

(十六)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

(十七)执行人员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错误,或当事人已明确提出执行依据错误,不向院长提出停止执行建议,依然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错误的;

(二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畸重的;

(二十一)其他重大审判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包括下列情况之一:

(一)未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或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予以立案的;

(二)立案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 立案不符合管辖规定的;

(四)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不符合法定期间的;

(五)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庭审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回避权利的;

(七)庭审中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方法和要求,致使不能有效举证而影响案件质量的;

(八)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或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

(九)案件延期、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说明理由的;

(十)法律文书、案件笔录中字迹模糊不清;遗漏段落、词、句、字;错用词句或病句;错别字、多词、字者、标点符号错误的;虽影响了审判案件质量,但不致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的;

(十一)开庭审理时应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未调解的;

(十二)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或与实体处理存在矛盾的,未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十三)裁判文书对诉讼证据未分析或未阐述是否采信的理由的;遗漏或缺少对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的;

(十四)裁判理由表述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

(十五)裁判文书表述不清,语言不规范,逻辑错误的;

(十六)裁判文书遗漏诉讼费用的分担或分担明显错误的;

(十七)裁判文书日期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期不一致的;

(十八)案件未按规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影响案件质量的;

(十九)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向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送达的;

(二十)案卷材料不齐全,装订不规范的;

(二十一)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内容失实、不全面、不完整的;

(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

(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十六)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二十七)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

(二十八)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和原则的;

(二十九)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及时执行的;

(三十)超案件审理期限的;

(三十一)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案件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陷。

第五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方法与步骤

第十六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案件、庭审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对案件审判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

第十七条 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评查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并随附结案法律文书,在十日内将已结案件装订好交评查办。

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评查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庭,至装订合格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案件由评查办通知业务庭、档案室移送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各业务庭的上诉案件及二审情况必须到评查办登记,以便于评查办评查上诉案件。

第二十条 对本院决定再审、中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书(函)、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卷宗材料交评查办登记进行跟踪评查。

第二十一条 评查办要观摩庭审,需在十日前通知审判长,审判长在十日内安排好庭审日期,通知评查办届时观摩。

第二十二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行回避制。评查人不得评查自己承办的或参加了诉讼程序的案件,此类案件由评查办其他人员或纪检监察室评查。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室、执行局建立案件审理监督制度,对本部门的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评查办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重点评查、庭审观摩是评查后一案一评议;对专项评查是评查后,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评查通报;对各业务庭、室、执行局案件审理监督是监督与通报相结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审判质量优劣的奖励与处罚,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判质量奖罚的标准是:案件优良者100元,法律文书优良者奖50元。

一件案件出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50元。

一件案件出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处罚不超过100元。

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一件案件处罚200元,并扣发审判长、法官助理津贴。

第二十七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10元。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20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由该业务庭、室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该审判长承担责任,且违背一处,视为其案件有重大审判质量问题一件,处罚100元,并予以通报,在通报中限定该业务庭、室、审判长继续履行的期间。

第二十九条 独任审判员(执行员)审判(执行)的,由独任审判员(执行员)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合议庭审判(执行)的由审判长(执行长)承受评查结果的奖罚。

案件处理结果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由导致决定出现审判质量问题的人员承担责任,但案件承办人掩盖、歪曲案件事实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案件笔录的质量问题由书记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业务庭、室或其他人如对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以及奖罚不服的,可在通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查办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评查办在十日内合议其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予以书面回复,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复五日内,通过评查办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审判委员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院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或其他人可向评查办自荐、推荐优秀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举报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评查办经评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认为审判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违法审判或违法执行行为需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室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执行助理、法官助理以及主持执行的司法警察。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XX年7 月1日起执行,本院泸纳法发(XX)4号文件《案件评查工作实施意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