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07:20: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督检查整改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9月18日,东湖街道监督检查组杨书记、孙书记针对我社区各项工作进行的了督导检查,现就检查情况作出整改报告:
一、我社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社区日常工作签到表不完善。
2、居委会工作会议记录不完善。
3、社区环保工作台账不完善。
二、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出现以上问题,说明我社区工作情况离上级要求要有一定差距,工作中存在散漫和不严谨作风,应该引起高度警醒和深刻反思,全体工作人员清醒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为了增强我社区改正错误的决心,要求在今后工作中,要按高标准审视自己、规范自己、要求自己。
三、加强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整改结果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按时签到签退,外出办事及请假必须按制度填写外出事项卡和请假条,现已按制度补齐工作签到表。
2、所有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关工作会议必须实时跟进,做到有事毕录,各项工作留痕留迹,现已完善各项工作会议记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强化依法行政,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水利厅、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武鸣城区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采取各种检查方式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批不查”、“不批不查”等行政不作为和监管不到位行为。
(二)推进监督检查规范化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项目清单、检查方式和重点检查内容。严格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行为,做到检查前有明确通知、现场检查时规范记录、检查后及时印发检查意见,并跟踪落实,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
(三)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在水保方案编报、方案变更报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防治措施、保障水保设施安全运行、落实水保监测、定期报告方案实施情况、组织水保设施自验、履行验收申请等工作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监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自觉履行法定职责。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落实情况。对武鸣城区区域内2020年以来已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严肃查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报备擅自投产使用、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土弃渣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方案管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后续设计情况,主体工程布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措施变更情况。
(二)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方案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进度;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各级水利(水保)部门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重点对大型弃渣场和取土场、高陡边坡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检查。
(四)规费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五、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从2021年2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
六、现场检查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全年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检查项目及检查方式。
2.印发检查通知,明确具体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提前7天告知参检各方。
3.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迎检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准备书面汇报、设计文件等材料,并通知水土保持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二)检查阶段
1.检查项目建设现场。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检查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的表土剥离和利用情况,弃渣是否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位置等,对大型弃渣场、取土场和高陡边坡应重点检查。现场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地点(如标段、桩号)、措施类型、设计要求、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并拍摄现场照片(照片上应显示日期)。
2.检查内业资料。查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人员安排和工作制度等资料,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及招投标工作资料,水土保持监理机构组建和人员组成文件以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报告(月报、季报、总结报告)、监理日志,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组建和人员组成文件以及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报告(季报、年度报告),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报批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和整改落实资料等。
3.交换意见。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应与建设单位现场交换意见,做好现场笔录。
(三)整改落实阶段
1.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核实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监督检查意见送达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2.督促整改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根据监督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并在收到监督检查意见2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应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咨询。
3.跟踪落实问效。对生产建设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议、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七、廉政建设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要强化廉政意识,杜绝腐败行为。检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水土保持监测、评估、方案编制等单位应当坚持廉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本职工作,不得瞒报、漏报、编造数据。
为有效防范财政管理风险,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水平,我局高度重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对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增强了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力,规范了行政行为,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推动了各项财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将我局2015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从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管理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我县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配合,进一步充实了监督检查力量,为全面深入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多措并举,成效明显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局领导十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利用每周五下午的例会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案例分析、形势报告等学习活动,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要求全局上下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二)合理计划,检查到位。根据财政监督工作需要,结合财政中心工作,我局按照每年重点检查面不低于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内部股室、直属单位两年轮查一遍的要求,确定象山镇财政所、金元乡财政所、农业股和国库股为今年的重点检查对象。
今年我局检查组将预决算编报、预算执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重大民生政策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情况、“三公”经费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求被检查的乡镇财政所、股室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
检查组在财政所、股室自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全面系统的开展检查。一是在检查乡镇财政所的过程中,通过查看会计凭证、账薄、票据等方式,对乡镇的每一笔资金(特别是涉农补贴资金)、每一个账户、每一套专账进行检查;二是在检查股室过程中,采取询问、核对、复核的方法,对股室整个财政管理活动、财政业务工作程序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等各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力求从程序上规范操作、从制度上防止管理缺失。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出具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要求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各股室、直属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类似问题全面清理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经检查,各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机关财政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我局通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出台、完善相关办法、制度,建立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定期回访、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使内部监督、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各项财政工作开展更加高效。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伤亡,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
二、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水上道路施工企业。
三、监督检查任务
1、综合性检查:全年组织4次;
2、局领导班子带队督查:全年组织2次;
3、邀请第三方专家检查:全年1-2次;
4、专项检查:根据时节和上级部署及本系统实际情况开展。
四、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安全监管责任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一票否决”制度落实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7、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9、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2、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3、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规范检查文书。在对各单位检查督查时使用的现场检查督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统一使用规定的文书,做到手续完备。
在市支行的领导下、在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2011年度本人遵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合规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年》相关要求,严律自我,认真履行合规经理职责,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内控制度落实。
合规经理认真做好支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资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等检查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职报告中反映。记录应列明发现问题的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整改或短时期无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的资金安全隐患等重大业务事项,则注明发生的原因以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以书面(含电子邮件)上报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强合规经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报《合规经理日常业务监督和会计检查日志》”,第月上报《合规经理履职报告》,及时、详细报告网点每日、月份业务工作情况。
二、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确保交易的真实可控。
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和监督,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和市分行印发的业务交易复核审批要求,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把好复核授权关,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授权交易的真实可控。
三、做好业务的指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为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协助支行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服务水平,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四、协助支行长抓好安全管理、柜员排班
在履行合规经理职责同时,积极协助支行长抓好网点安全管理,每天营业终了。负责检查网点的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网点人员对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故障或有关异常情况及时做好登记并上报相关安全、技术部门,及时进行维护,负责报告有和提出对风险隐患的整改建议。
2011年度,本人没有受到上级机构的正向积分,没有收到事后监督每季按差错内容分别填报差错次数填写的《事后监督发现差错统计表》,负向积极分1分,原因是由于新上岗职工代收电费,无待合规经理复核,已将电费收妥放入抽屉,把代收电费凭证交给客户。
一、指导思想
结合“项目开发招商年”和“城市建设年”工作部署,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监督检查目的
通过督促检查,摸清底数,总结经验,查找突出问题,针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状况,查找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低下的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从而达到督促工程建设速度、质量总体提高的目的,有效推进“项目开发招商年”和“城市建设年”工作顺利发展。
三、监督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1.重点工程项目(附件1)。主要对我市年立项和在建的35个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其中32个为市政府投资项目,3个为非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的32个项目中,20个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12个工程项目未开工。2.非重点工程项目(附件2)。从我市2011年立项和开工建设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抽查10个项目。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未开工项目。项目业主要把项目基本情况及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和未开工的原因形成书面材料于月日前报送市监察局执法室(市委1号办公楼五楼,电话:25538471)。2.开工建设项目。检查项目业主是否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进度要求、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项目是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资金使用是否规范严格,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和铺张浪费等问题;施工和监理单位技术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跟投标方案中的技术人员相一致,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办理报监等手续。3.非政府投资项目。检查业主是否按施工图开工建设;是否违法增加容积率;是否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碰到的一些相关问题。
四、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检查时间。月日—月日。
(二)检查方式。重点工程项目全面检查,非重点工程项目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监督检查组现场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
(三)组织测评。各监督检查工作组每到一处,发放《东方市行政职能部门服务情况测评表》(附件3),组织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测评。
(四)情况通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监督检查组把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监察局执法室,再由市监察局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责任追究。被通报的项目业主要按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未按时进行整改、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成立东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2个监督检查组:
(一)第一监督检查组。
组长:梁同志(兼)
副组长:吴同志(兼)
成员:符同志(兼)、周同志(兼)、黄同志(兼)、俞同志(兼)、王同志(兼)、邢同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赵同志(市发改委投资管理科员)、潘同志(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科员)、卢同志(市住建局办事员)
主要负责检查单位:1.重点项目单位:城市投资公司、国土环境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移民办、东方广华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阳光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海航投资有限公司;2.非重点项目单位: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木材厂。
(二)第二监督检查组。
组长:文同志(兼)
副组长:许同志(兼)
成员:吴同志(市政协民族宗教与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苏同志(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郑同志(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副科长)、文同志(市财政局会计中心核算站站长)、赵同志(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员)、文同志(市监察局执法室科员)、吴同志(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办事员)、王同志(市住建局办事员)、孙同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
主要负责检查单位:1.重点项目单位:水务局、房管局、机关事务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农业局、自来水公司、边贸办;2.非重点项目单位:房管局、岛西林场、教育局、铁路中学、感城中学。
六、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组。此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监督检查组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认真对照《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检查表》(附件4)的内容进行检查,抓好每个工程项目的检查进度和质量,边检查边总结,及时形成检查报告报送到市监察局执法室。
一、消防监督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三)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关于切实做好消防产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浙公消〔*〕50号)
(五)关于深化消防产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浙公消〔*〕110号)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七)省厅消防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安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公消〔*〕132号)
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
*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消防监督抽点范围
(一)辖区内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
(二)全区范围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家庭式小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场所以及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新闻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四)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和单位。
(五)存在“多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重点是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家庭作坊等。
(六)辖区内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期间国家、省(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等。
四、消防监督抽点内容
(一)已经被确定为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
(二)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维护、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产品是否合格;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消防系统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消防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任所在,并对*年上半年尚未整改完毕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辖区内化危品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四)存在“多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的通畅情况,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期间国家、省(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等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含建筑工程中尚未安装的消防产品)情况,重点抽查消防应急灯具、有衬里消防水带、防火门、防火电缆。
五、消防监督抽查要求
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范围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消防措施,逐一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特殊工种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六、消防监督抽查程序
(一)*年7月1日至*年8月31日为单位自查阶段。
1.药械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大对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以及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网上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对多次被行政处罚,多次变更许可证以及GSP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和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械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三是进一步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含兴奋剂药品的专项检查,加强对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监督检查,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从今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四是继续加强麻黄碱管理,重点加强对麻黄碱复方制剂的流向追踪。贯彻实施即将颁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
2.日常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对药品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药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一次以上,对重点监管对象随时检查。注重将监督检查工作与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与继续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相结合,与换发变更药械经营许可证工作相结合,与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监管档案。
3.加强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监督其限期整改就位,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二、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1.扩大配送范围,延伸配送点。加快推进农村及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着力发挥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直供配送方面的优势作用,扶持信誉好、服务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竞争和招标等形式向农村和社区进行配送。积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向农村地区延伸。9月底前,确保全区10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充分发挥药品“两网”建设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卫生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2.巩固完善监督网络,发挥专协结合、群防群治作用。根据需要,对我区现有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充实、调整,形成一个镇有协管员、村村有信息员的完整网络。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发现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查处涉药案件等多方面的作用。
3.规范医疗机构的药房管理,巩固创建成果。首先是对通过“规范药房”、“合格药房”的医疗机构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巩固创建成果。其次是继续推进社区医疗机构“合格药房”的创建活动,争取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合格药房”验收。未达到“规范药房”、“合格药房”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我局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4.积极创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根据省、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通过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验收。我局承担日常工作,对创建工作适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加强药械市场监管,促进药械流通业的健康发展
1.创新监管机制,全面推进药械经营企业实行远程监控。积极创造条件,着手构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实现对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销、存等情况的实时监控。在去年对城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远程监控的覆盖面,今年确保远程监控覆盖到全区药品批发企业、乡镇以上药品零售企业(村级除外)。同时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试点工作。
2.严把药械市场准入关,促进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严格药械市场的准入标准,认真执行省局《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等相关许可规定,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门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电子档案,结合许可证换发、变更和日常监管,实行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网上监督。在收集企业基本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区药械经营企业诚信和监督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谁诚信,谁发展,谁失信,谁退出”的原测,促进药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3.抓好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认真做好药品GSP认证指导工作和GSP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对辖区内GSP认证满2年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全面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
4.加大广告监管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参与省局统一开展的“飓风”行动,集中打击以公共人物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逐级上报省局对其采取暂停销售的措施,对拒绝执行暂停销售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四、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一、开展工作作风“大排查”行动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强化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7月15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2个检查组,深入到全县各a级旅游景区、游客集散中心、生态旅游示范区、公共图书馆等文旅经营场所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作风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市场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督导检查,通过行业指导和监管检查,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持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有效提高文旅行业服务质量。
二、明确任务
针对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工作作风不严谨等重点问题,深刻剖析,确保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作风得到大转变、大提升。
三、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为切实提高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质量,定期为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开展素质教育、岗位技能、业务操作、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思想认识、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定期对县文化旅游公共场所工作作风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导致该发现问题没有被发现的;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客观、准确报告,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的;排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认真,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导致整改后反弹或同样的问题反复发生的等情形进行严肃问责。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省第七次党代会和市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提升四省交界区域经济中心地位、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这次检查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重点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环保、水利、林业、建设、规划、交通、劳动、公安、文化、教育、卫生、商务、工商、技术监督等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部门和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取消衔接情况。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全面停止执行,有无继续审批、前清后立、变相审批或擅自增加审批环节问题;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项目是否已进行了上下级之间的衔接,有无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是否已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市场原则指导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健全运行机制。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依法履行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是否制定了审批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了许可权运行过程的动态公开;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是否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以及是否有超期限审批问题;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有无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问题;有无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审批大厅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行政审批大厅的机构、人员设置和行政许可项目运行情况;入驻审批大厅的部门数量、行政许可项目数量,有无体外循环问题;是否实现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由两个部门以上分别实施的许可项目,是否实现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抄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审批大厅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实现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审批。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办字〔〕号)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及纠正的情况;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检查时间及方法
检查时间为年月日至月底,分为自查、检查、抽查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年月日至月日)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认真查找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各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写出报告,务于年月日前,一式二份,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数量、主要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
第二阶段,检查(年月日至月日)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同时邀请新闻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当场考问、查看资料、视查“窗口”、座谈等多种方法进行(具体检查方案另行下发)。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共同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反馈督促被检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省政府抽查(年月日至月底)
省政府将实行各设区市互查和省政府部门联查的方式进行(抽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年月至月底)
各级各部门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省抽查后日内,进行整改。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将对各级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专门验收。
六、具体要求
1、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促进依法行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和安排部署,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指定机构及专人承担具体工作,并从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确保这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县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工作,为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县审计执法环境总体上也是好的,绝大多数单位能够支持配合审计,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认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但也有少数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审计决定落实不力,存在不及时落实甚至拒不落实的情况。审计决定是审计监督结果的直接体现,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是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保证。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决定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审计决定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积极运用审计手段,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处理事项的落实。对延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将注意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要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大中央两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将有关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审计决定、切实整改问题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包括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全面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审计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监督部门要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正常监察工作,使监察、审计联合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并依法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作出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的意见,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等,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五、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贯彻“一审二帮三促”的原则,坚持审计处理处罚与规范整改相结合,把促进整改作为审计监督效果的重要检验标准。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屡查屡犯,或者有阻碍审计工作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问题严重又不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要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直到整改到位为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要反映其任期内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审计机关还要加大推进审务公开的力度,努力扩大审计影响,提高社会对审计工作和审计处理的认知度。
六、强化行政监察监督,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负有监督监察的职能。开展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既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也是对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决定情况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审计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延迟执行和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要实施责任追究,要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把纠正问题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结合起来。审计移送给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事项,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违规问题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
以上意见,希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