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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申报材料

时间:2022-04-19 0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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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申报材料

第1篇

第二条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范围是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三条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表彰包括“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和“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诚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积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识、措施、能力、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综合体现。

安全诚信企业是指安全经营状况良好,安全发展理念较强,安全文化丰富,安全标准化达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选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一般及其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取得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良好安全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五条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1.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理念,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履行职责;

2.企业主动向职工、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且评选年度未发生违反承诺书的行为;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照齐全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100%依法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台帐齐全、规范;

5.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大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声有色有效果;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7.有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预案、队伍、装备、经费能够适应救援工作需要,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救援演练;高危行业建立健全岗位安全应急卡制度;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履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许可程序;

9.对重大危险源依法进行申报、评估和监控;

10.在各种检查中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年末无未整改结束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在评选年度中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11.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

12.在评选年度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其他有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六条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本着科学、务实、公平、规范的原则,经申报、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七条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属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直企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申请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诚信企业的复评工作,复评采用材料评审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获得“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在“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中产生,由市政府表彰、授牌并给予奖励,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称号的高危行业企业,次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核定总额下浮10%;获得“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称号的高危行业企业,次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核定总额下浮20%.

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 探讨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5年)要求对企业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标)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若发现不符合应建议修改企标。笔者长期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发证检验及现场核查工作,发现不少企标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现就企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可为食品企业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标准提供帮助,或为食品技术人员参与企标评审提供参考。

二、存在问题

1.企标信息不透明,无法核实真实性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事实上目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很难查到企标备案的文本。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材料上报及发证检验都要求企业提供企标的复印件,未要求提供原件,而企标文本信息无官方查询途径,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像国标或行标等可以通过标准信息查询系统查到,企业所提供的企标复印件是否经卫生厅备案或备案后是否又作修改,修改后的企标是否重新备案无从知晓,这就给了部分企业以投机造假的机会。

2.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不一致

(1)缺少细则中规定的部分检验项目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陆续了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每一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都规定了该类产品明确的检验项目。而有些企标在制定时未参照对应审查细则的要求,导致企标中缺乏细则规定的必须检验项目。

(2)申报的产品申证单位不合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企业申报的申证产品是按28大类分类别申报的,28大类产品每一类产品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制定企标的产品应与所申报的产品申证单元一致。而企标中涉及的产品有的是多种产品放于一个标准中,如有的企业生产米线,米线中有两种调味料包,一种为粉状,一种为酱类。按照28大为分类要求,米线应属于方便食品单元,而调味料包属于调味料单元,不能放在一个单元中。再有某企业生产调味冰糖,备案的企标产品申报的是方便食品单元,而企标中的项目却基本上全是冰糖标准中的项目,与方便食品许可证项目相差甚远。分类的不清晰给许可证发证检验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指标值制定和检验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学性

企业制定标准时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质量指标应具有科学性。事实上,有些企标指标值和限量值的确定并无科学性,企业通过参照别的企业的同类产品,未考虑自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具体情况,导致指标值与实测值差距巨大。有的指标值过严无法达到,如某肉制品企标中亚硝酸盐指标值为不得检出。而肉制品自身就含有少量亚硝酸盐,肉类在储存过程中也会产生亚硝酸盐,那么企业将无法生产出符合自身企标的产品来。再有就是企业过分降低产品品质,如某企业制定调味酱汁企标,氨基酸态氮为大于等于0.01/100mL,与生产工艺相似的行业标准《配制酱油》SB 10336 -2000相比,《配制酱油》标准中规定氨基酸态氮要求大于等于0.40/100mL,低了40倍。再有,有些企标引用的检测方法不合理、不适用。如某企业制定的苹果汁标准,苹果汁果汁含量测定方法引用《橙、柑、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而苹果汁与橙、柑、桔汁特征组分的有很大的差异,不适用此方法标准。

4.与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相抵触

近几年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2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这些新标准实施之前备案的企标未能及时按新颁布标准的要求到省卫生厅重新备案,导致企标中有些项目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再有,有的企标申报的产品中有违禁成分,如人参鸡配方中有人参,代用茶配料中含有银杏叶、 绞股蓝等。这与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相违背,此文规定,人参、银杏叶、绞股蓝是列入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可用于普通食品。

5.未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时发现有些企业未按所制定的企标组织生产,食品生产工艺、原料、配方与企标中的规定不一致。另外还发现企业生产的产品指标值与标准中制定的值相差较远,如企业生产的盐渍食用菌,企业标准中规定水分小于等于50%,而实际检验值为72%,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三、建议

1.加强人员培训

食品企业标准是企业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依据。为提高企标编写质量、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加快企业标准化工作,必须加强对企标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建议标准化部门能经常举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修定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标准评审人员及标准备案人员等,培训内容应包括企标制定的目的、意义和标准制定的要求、方法、过程、备案、修订及复审程序等内容,并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标准起草人、评审人、备案人凭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企业标准的起草、评审或备案等工作。

2.采用多个部门标准评审专家组合评审

企标的制定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企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而标准评审专家多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未结合企业产品特性邀请到各方面的专家。适应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建议人员组成由有许可证发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主管、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通则要求的市级以上监控中心人员,熟悉标准编制的标准化部门人员,熟悉企业申报产品生产工艺及配方的食品专业专家等组成参与制定标准,可以从标准制定的全方位进行把关。

3.强制性标准采取直接引用

有些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将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项目列入企标中,如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涉及的重金属等指标,企业在制定企标时将其具体项目列入卫生指标中,而此标准现已被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代替,意味着企标应根据GB2762-2012新标准要求作修改,而有些企业并未及时作出修改,导致发证检验无法通过。建议制定企标时可直接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不必将具体项目展开,当强制性标准修订时企标可直接引用最新版本,而不必重新备案。

4.标准备案之前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

企标送审备案之前应委托具有申报产品发证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凭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备案。有发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熟悉许可证细则和通则,各类产品标准及检验方法,能及时发现企标中项目的不合理或不符合,企业能在备案之前作出调整,避免企标已备案在发证检验时发现有指标不合格或不合理而导致无法及时取证。

5.建立全国性的标准信息查询网络系统

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6 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建议建立标准信息查询系统,统一归口于卫生部管理,全国各省市卫生厅将已备案的企标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设立专人负责企标的维护更新,及时公布在网站标准信息查询系统中,方便查询。

企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评审专家、备案人员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制定出高水平的食品质量安全企业标准。

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策扶持、结构调整、市场整顿、资源整合为主要手段,突出抓好标准化生产、质量监管、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形成茶农、合作社、龙头企业、茶协会四位联动体系,全面提升茶产业发展水平,使茶成为优质高端的江北名茶代表、促进富民增收的特色支柱产业。

2.工作目标。从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新发展茶1500亩,使全区茶种植面积达到1.8万亩以上,并实现无公害、标准化种植,建成一批国内一流的无公害茶园和有机茶生产基地;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茶叶加工龙头企业达到6家。

二、加大对茶农的财政直补力度,提高茶叶种植标准化水平

从年开始,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760万元,用于对全区茶叶用药、用肥和品种改良工作进行直补。

3.统一茶叶用药直补。每年安排260万元,用于茶叶种植户标准用药直接补贴,免费发放至全区茶叶种植户使用,达到“既降低茶农种植成本、又提升茶叶品质”的目标。

4.统一茶叶用肥直补。每年安排300万元茶叶用肥直补资金,集中招标采购茶叶专用有机肥料,发放至全区茶叶种植户使用。

区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发放、用药、施肥、核查等工作,积极为茶农提供“两到门”(技术服务送到门、化肥农药送到门)、“三统一”(统一技术指导、统一药残监控、统一病虫害防治)服务。

5.品种改良直补。每年安排200万元茶叶苗种改良直补资金,引进培育适应性强、产量高、质量优的茶叶新品种,根据财政直补、群众自愿原则,引导茶叶种植户分批、有序进行茶叶品种改良,提升苗种品质。

6.深入实施“茶农万人培训工程”。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采取田间地头现场指导、实用知识讲座、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针对茶叶用药施肥、病虫害防治、采摘、加工等关键环节,对茶叶种植户进行全方位、多层面培训,全面提高茶农素质能力和标准化生产意识。

三、实施龙头带动战略,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7.鼓励茶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扩大种植规模。对于年新增优质茶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企业,经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茶协会组织审核认定,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年新增优质茶种植面积200亩以上的企业,经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茶协会组织审核认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龙头企业为区内茶农、茶叶合作社开展订单服务。着眼于稳步推进茶叶原料基地建设,鼓励企业采取签订收购协议等方式与区内茶农、茶叶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年收购本地鲜叶达到5吨以上的企业,按照每吨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9.鼓励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信息、农资等服务。充分发挥茶叶合作社的作用,对于达到“四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标准的合作社,经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茶协会验收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对茶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管,落实生产加工者的主体责任

10.树立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茶叶生产加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不断改善生产加工条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茶叶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1.遵守茶叶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依照规定组织生产。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并建立健全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据实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认真配合现场审查和相关产品的检验;委托加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委托必须在生产许可品种和范围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或合同,并在区质监部门备案;委托加工茶叶的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茶叶生产加工小作坊,要严格按照承诺组织生产,并在规定区域进行销售。

12.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员工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过程控制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产品标注标识制度、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13.认真宣贯绿茶国家标准,积极开展名牌产品争创工作。《绿茶国家标准》已经通过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专家审查,近期即将颁布实施。标准一旦颁布,具有强制性,也是监督检查判定茶叶合格与否的依据。各绿茶生产加工者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标准实质,逐一排查,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名牌产品争创工作。

五、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不断提升茶品质

14.严格做好茶证明商标规范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茶协会主体平台作用,不断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茶证明商标使用,着力打造茶区域公共品牌。鼓励企业自主创牌,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品牌集中,经茶协会同意,证明商标使用企业可采用贴牌的方式,对达到一定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提供证明商标及企业商品商标使用权。

15.加快推进茶叶生产示范区建设。从开始,利用3年时间,每年建立100亩优良品种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茶叶企业进行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和国家农业标准化茶叶示范区创建。

16.建立健全茶质量监督检测体系。认真执行茶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修订完善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建立从产地环境条件、栽培、加工到产品贮运、销售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形成从茶园到茶杯的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区工商、质监、农林、茶协会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对茶叶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经营网点等进行监控和不定期抽检,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六、加大宣传营销和市场整顿力度,提高茶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17.做好茶的包装、营销。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媒体广告、新闻会等形式,以“巩固扩大市场、拓展济南、北京市场”为目标,全方位地对茶进行包装宣传推介,进一步提升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8.加大市场营销力度。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市区开设茶专卖店,专卖店由茶协会统一授权,并统一名称、统一标识,按市场需求逐步扩大茶专卖店的规模和数量。经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茶协会审核认证,对于符合要求并设立专卖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大商场、超市设立茶专柜,扩大茶市场占有率。

19.加大市场打假和整顿力度。积极做好茶证明商标维权工作,争取市政府支持组织成立由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打假队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茶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冒用证明商标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发展环境。

20.积极培育茶文化。深入挖掘整理茶传说、茶典故、茶诗、茶歌、茶联、茶礼、茶俗、茶艺、茶道等茶文化,鼓励创作各种与茶有关的文学及艺术作品,不断丰富茶文化内涵。精心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举办集茶叶采摘、茶叶加工、茶艺表演和旅游购茶为一体的特色节会活动,以茶旅游带动茶经济、助推茶品牌。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茶产业发展的合力

21.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成立区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茶产业发展思路、制定总体规划,解决全区茶产业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区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茶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抓好本街道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事宜。茶协会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22.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财政投入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区财政从支农资金中设置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茶叶苗种改良、茶叶用药用肥补贴、茶叶基地建设、龙头企业扶持、品牌宣传推介、茶叶技术培训等方面。同时,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禁虚报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效益。

23.建立人才保障机制。整合相关培训资源,开设茶叶培训班,加大对茶叶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茶农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农村茶叶实用技术人才。积极与驻青高校及科研单位合作,邀请有关专家成立“茶产业发展专家智囊团”,参与研究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把茶叶人才引进纳入全区重要科技人才引进范围,着力引进企业管理、市场开拓和茶叶精深加工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建立和完善区级茶科技推广体系。加强茶文化研究、茶艺茶道表演、种茶制茶能手等特色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丰富茶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