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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管理论文

时间:2023-01-04 03:24:29

金融机构管理论文

第1篇

1.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甚至有些地方缺乏对金融发展进行未来的规划和掌控的专门部门,与金融相关的政府机构混乱不堪,不但名称不统一,工作范畴未明确、责任归属问题未解决,而且部门地位不清晰,多个部门共同承担金融管理的功能,干预目标也杂乱不清。

2.隐性干预比显性干预突出

在目前的地方干预状态下,仍然隐性干预比显性干预更为突出。一是存在一些金融管理死角,例如农信社管理体制中,管理平台与法人均为一体,政企不分;二是金融管理体系中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审批与监管不能进行统一执行;三是某些理财产品游离于表外,加大了风险几率。

3.大部分的地方金融机构经营质量低下

大部分的地方金融机构均存在经营质量低下的问题,地方金融机构比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组成更为复杂,不良资产的形成不但与国有经济部分有关联,与自身的错误经营有关,还与经济环境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有关。而大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组成都有政府参股,政府既是出资人又是管理者,容易发生职能上的混淆,而导致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的现象。

4.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能力不足

虽然地方政府有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权利,但是主要的金融管理权归属于中央。因此,地方政府缺乏解决地方经济无法为金融服务提供有效供给的问题的能力。而地方政府要对金融业进行管控时,依然要对某个地区范畴内的金融发展负责任,这样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的概率。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出现问题的原因

1.地方政府忙盲目追求

GDP地方政绩的体现,往往是地方官员进行升迁评估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点,而地方政绩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而要使当地的经济在短期内发生迅速的发展,则必须要与其他地方进行进行相对应的投资竞争,进行金融资源的竞争。因此,便出现了地方官员为了升迁,而盲目追求GDP的状况。这种盲目追求GDP的状况,将会使政府的金融干预慢慢偏离实际,造就更多更大的财务风险。

2.地方政府权事分离地方的金融风险

处理工作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处理的,但是由于相关的金融风险需信息由相关的监管部门地方分支机构所控制,地方政府将缺乏相对应的金融风险信息,也就无法针对风险信息而及时作出规避风险的准备,也无法及时做好风险的解决方案。这也就说明,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处于一个较为被动的地位。

3.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融资方式

按照目前的状况而言,因为我国缺乏相对应的主力金融机构在出现“三农”、企业融资、基础设备设置、工程建筑、重建活动等状况时,进行相关的金融事务的支撑,无法给该地区的金融行业提供相对应的服务与帮助,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一些小渠道进行资金的筹集。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系的建议

1.贯彻落实科学高效的金融发展意识

(1)贯彻落实科学高效的金融发展意识

把政府干预的重点从资金的筹集转化为金融业务的调整和服务,调整政府干预的力度,把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作为对金融行业进行管理的重点,不能贸然干预行业内的正常资金流通,不能干预金融机构内正常合法的业务规范,必须要按照地方的具体经济状况来进行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

(2)地方政府必须要与中央政府

针对金融管理权限的问题作出共识,必须要把金融管理权限做一个明确的划分,实现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对称,在确保地方有足够的权利进行金融管理的同时,也是确保中央实行的各种经济政策能够得到正常的使用,能够发挥其自身应有的效果。

(3)明确各级政府与地方政府内的各个部门对金融管理的工作范畴与职责

明确内部金融监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范围,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外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必须要把目光从资金的筹集转向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利用自身的权利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的处置好不良资产,确保当地金融的发展能够在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中进行。

2.设立完善健全的激励机制,规范政府干预行为

(1)建设一个较为完善健全的金融管理机制

为金融机构能够在当地进行合法经营而提供相对应的制度保障,确保金融机构必须要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明确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范围和必须要负不同的责任。

(2)必须要从宏观的经济大环境出发

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服务进行优化,科学的使用信用规模;必须要针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相对应的发展目标、投资计划等,进行一个较为合理高效的预算编制,再通过分析各种编制的会计信息数据,进行相关风险的规避,从而实现各种金融业务间的平衡,合理的使用信用规模,切实的规避融资风险。

(3)建设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作为地方金融管理体系的法律依靠,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进行创新和修订,使其更能符合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更能更好的维护金融管理体系,确保金融管理体系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和使用。

(4)增添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内容

让官员升迁的考核内容不仅由地方政绩组成,可以由相对应的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社会和谐指数、环境保护指数等组成,改变官员对地方政绩的盲目追求的状况,解决片面追求GDP的状态。

3.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功能

一是必须要在各级政府内部中设立一个相关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金融工作;二是必须要明确地方政府进行金融干预的真正功能,加强金融管理的力度,把地方政府的管理重点从融资转化为服务和调整;三是完善金融管理制度,提高金融办的各种金融管理和金融业务处理能力,建设相关的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在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中进行合法的经营。

四、总结

第2篇

关键词:负外部性效应;公共产品;柠檬问题;政府失灵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而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金融机构在中介过程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外部性,存在监督、选择信贷的外部性,存在金融混乱的外部性,尤其是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

(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现象,会降低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在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全的,则资金盈余者可以判断潜在的借款人是否值得信任、他们将资金投入运作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益、到期归还本息是否有保障等。但在现实运行中,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Akerlof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使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一)20世纪三十年代以前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管制和干预很少。直到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谈到英格兰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时,首次提出了“最后贷款人”这个概念。因此,20世纪末期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个“最后贷款人”以增加货币供给的弹性,而按照这个思想建立起早期的中央银行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就开始形成。

(二)20世纪三十年代后的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三十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映”。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三十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注解。

经济学界对“政府失灵”即政府金融管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讨论。Stiglitz(1971)认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政府管制并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即并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0世纪七十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三、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

(一)赞成中央银行需要和银行监管机构分离的观点。许多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与银行监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因为一旦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往往必须要对银行提供援助,而这又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这与一个国家保持物价稳定的目标是冲突的。也有学者从利率与银行安全的冲突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央银行执行扩张的货币政策,通过降低利率来刺激经济增长往往会导致银行体系的利润下降,出现不稳定。Di Noia和Di Giorgio(1999)通过对24个国家1960~1996年的有关数据为样本的研究得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监管的情况下,一国的通货膨胀率比不负责监管的国家高50%以上的结论。说明了在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干扰。根据Lannoo(1999)的观点,中央银行退出监管的发展趋势可以有如下的解释:首先,银行业成为了一个日益复杂的行业,对其界定越来越模糊。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监管也有了新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及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个专门关注于银行内控制度运行状况的机构,更强调微观层面的监控,这与传统上更侧重宏观职能的中央银行有所冲突。

(二)在中央银行内部保留银行监管职能的观点。也有许多学者反对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他们认为,由于银行体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这需要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发挥作用。单个银行的问题由于具有传染性,会引起系统风险。由于在实践中难以将提供流动性与提供实质性的资金支持区分开来,如果中央银行将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则不得不在道德风险与系统安全之间做出一个选择。Pauli(2000)认为通过管理银行的结算和储备账户,中央银行可以实时监控银行的行为,这是其他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Louis(1995)认为由于银行危机越来越复杂,所以处理危机的机制越来越复杂,如果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开,可能不利于快速处理危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业务单一,而且也缺乏必要的监管人才,所以没有必要分离。

实际上,这种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随着争论的发展,银行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也受到了关注,因为这也关系到银行监管是否需要从中央银行分离的问题。

(三)金融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观点。Llewellyn(1996)对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出了各国存在着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Abrams等人(2000)探讨了金融监管的统一问题,指出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与金融监管的机构应该分别设立。他们认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个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好处是统一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与多边监管机构相比,统一监管不仅可以节约运行成本,而且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另外,统一监管还能够获得“监管范围经济”,原因是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

也有学者反对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在不能很好地解决内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的情况下,统一监管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泰勒(1995)指出人们往往将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的合作性作为统一监管的明显好处,殊不知,这一好处却是用监管冲突的内部化换来的。一些经济家还对统一监管机构可能带来权利的过度集中表示了担忧。

四、小结

金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因此与金融制度发展变化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理论也有着历史的传承和发展。目前,理论界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的提倡严格管制或放松管制的问题,而呈现出以更客观的态度对待金融监管,主要表现为:在主张放松管制的同时,承认监管存在的合理性;更加注重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强调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更加重视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强调市场约束作用等。

(作者单位:鄂尔多斯东胜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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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蓝图;监管理论;功能监管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狭义的金融监管的基础上,还包含了金融机构内部的稽核和控制、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管等。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其变化呈现一定的阶段性,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20世纪30年代~20世纪70年代初

这个阶段的理论依据以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为主,主要从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和脆弱性出发,研究“市场失灵”和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为政府采取行政法律手段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也相应分成了公共利益的监管需求理论以及金融脆弱的金融监管需求理论两块。

公共利益的监管需求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它认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社会福利,是政府对公共需求的一种反应。这其中又包括负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监管理论、公共产品监管理论和自然垄断监管理论等。

金融脆弱监管需求理论则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其主要理论有Hyman P. Minsky的金融不稳定假说和Diamond与Dybvig的银行挤提理论(D-D模型)。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的理论的萌生是基于金融危机,在管制金融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

(二)20世纪70年代初~20世纪90年代末

这一阶段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中出现了滞涨的情况,金融管制成了西方国家金融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由于管制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及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人们开始对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进行反思,原本未被重视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开始成为研究的重点,出现了集团利益理论与金融监管失灵理论等。

20世纪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产生了质疑,由此产生了集团利益理论。这其中又包括政府掠夺理论,Reltzman的特殊利益理论和多元利益理论。

金融监管失灵理论是继集团利益理论后,以监管有效性为研究对象的又一理论发展,主要包括Stigler等人的管制供求理论,Krueger等提出的管制寻租理论,以及俘获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这些理论研究表明金融监管不但降低了效率,而且其自身也存在着监管失灵的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对解决金融市场失灵的效果并不理想。

这一阶段的监管理论较上一个阶段而言,越来越成熟与完善,并且这一阶段的理论研究打破陈规,以监管的有效性为研究的重点,弥补了上一阶段理论的不足,但是这些理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却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20世纪90年代至今

由于在上一阶段中,金融监管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普遍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使得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又开始反思金融自由化,并且在这一阶段中开始将研究的重心从对纯理论的研究转向了对解决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的方法的探寻上。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Bodie和Merton的功能监管理论;Laffont和Tirole的激励监管理论;Boot和Thakor等人的资本监管理论以及市场纪律监管理论。

可以说,在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前,尽管对金融再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金融自由化理论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金融危机而受到质疑与批评,但人们大多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金融自由化一定会导致金融系统的动荡,因而金融自由化理论并没有失去市场。但本次美国次贷危机,不但引起了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理念的反思,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对金融自由化的更为深刻的思考。美国财政部更是于今年3月向国会提交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以下简称为《蓝图》)。《蓝图》将美国的改革目标与实现途径分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三步,在各个步骤中分别增加和合并了一些监管机构,以期构建一个更为全面、审慎和优化的监管构架。

《蓝图》表明美国在金融监管上的理念发生了变化,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对局部风险的监管向对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的转变,监管的范围和强度都得到了加强。

二、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监管的变革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以来到1983年

这一阶段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的金融体系为“大一统”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相应的,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也表现得单一、僵化,其主要特点是抑制金融创新,对货币发行和金融业的发展实行计划性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

但是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在我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以及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越来越表现出不足与无能为力,金融监管的僵化与单一使得金融市场发育缓慢,银行缺乏风险意识,积聚了很大的风险。

(二)1983年到1993年

这一阶段可以称为我国金融监管的探索阶段。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我国中央银行体制得到了初步确立。199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把建立一个能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调控、有一定权威、能够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作为它的目标之一。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都有了一定的变革和发展,但是仍然有着鲜明的计划性与行政性,监管手段也还是较为单一。

(三)1993年至今

1993年12月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职能为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以及对金融业实施监管。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又奠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监管的基础。1997年、1998年以及2003年,分别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基本上形成。

尽管改革开发30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不少成果,但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足,还存在着较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金融监管的发展任重道远。

三、中国金融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有较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落后

各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我国则主要采用较为落后的行政手段,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虽然这几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监管的覆盖面不够广,且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使得法律手段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而另一方面,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制度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在理念上还不能与现有的市场经济模式相匹配,金融机构缺乏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的机制,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命令与政府干预仍然是最主要与直接的手段。

(二)各监管机构间缺少应有的沟通与合作

当今世界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竞争范围由国内竞争扩大到了国际竞争,这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经营业务与服务内容也越来越繁多,再加上欧美等发达国家近几年来一直奉行放松金融管制,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各类机构的业务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这给金融监管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显然已经滞后于这一趋势,对于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或是综合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出现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各监管机构相对独立,没有应有的沟通与合作使得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过高。

尽管为了促使监管的有效与协调,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于2003年6月达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是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究其原因,谢云英(2008)认为有三个主要的问题:其一是三家监管机构相互独立,缺少领头人,相互之间没有必要的牵制;其二,三家机构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其三,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与化解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上担负着重要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参加到这个协调组织中。

(三)我过目前的金融监管有金融抑制的现象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还不是很成熟,监管也才起步不久,在监管手段和技术上都还比较欠缺,为了减少金融动荡,降低监管机构的压力,各监管机构总是希望能确认和控制其管辖内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的现象,这一方面影响了整个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监管机构在监管复杂的金融产品与综合性的金融机构时缺少必要的经验与能力,在外资金融机构涌入我国金融市场的情况下,不但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缺少竞争力,还使得监管的难度与压力大大增加。

四、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

(一)功能监管简介

功能监管是指同一类型的金融业务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而不管这一业务是由何种类型的机构开展的。功能型监管的优点有:

(1)功能监管关注的是产品的性质而非机构的性质,根据产品的性质来确定监管的归属权问题,从而解决了处于业务交叉处的金融产品界限模糊、权责不清的问题,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2)面对混业经营和业务交叉的现象,功能监管主张要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地进行监管,而不仅局限在各行业内部的风险监管上。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点上,金融业发展迅速,在原来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交叉的现象层出不穷,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滞后于这一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功能监管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功能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

首先,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综合监管,目标是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按照业务性质对各个金融产品进行功能监管。

第二是要建立协调组织,并加强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协作。协调组织的主要成员可以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三大监管机构,以及国家审计局、财政部等,并可吸收民间监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管机构。协调组织的作用是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当前的金融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信息沟通、信息共享等。以此来减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等问题。

第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合作成立交叉业务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交叉业务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这个交叉监管部门由协调组织直接领导,其监管范围、监管规则等都由协调组织例行会议商讨决定。

五、总结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不可缺少的工具。世界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都在不断改变和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格局和趋势。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尽管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在面对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时,显得单一、僵化。因此,由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或混业监管是大势所趋,但这个转化需要一个中间过程。通过对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研究,可以发现,采用功能监管模式是这个中间过程的合适的选择。在确定监管模式的前提下,还需要加强各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以便构建一个覆盖面广、结构优化、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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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统一监管混业经营博弈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处于金融稳定的考虑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管制,特别是对于银行混业经营和利率上限的限制,极大的压缩了银行的盈利空间。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更严重,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在这一背景下,麦金农和肖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分干预,使利率和汇率充分反映供求状况,并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在金融深化理论的指导下,各国政府纷纷放松金融管制,积极的促进金融业的自由化。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各个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各种金融创新,试图逃避金融监管,以增强竞争力,进而直接促成了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这一混业化经营趋势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后,混业经营的浪潮达到高潮。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来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北欧国家挪威、丹麦和瑞典分别于1986年、1988年和1991年改革了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走上了统一监管的道路,这一改革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有部分国家追随北欧国家的改革统一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这一浪潮至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后达到顶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统一监管已成为一种潮流。

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出现似乎具有时间方面的巧合,那么,统一监管是否是各国政府为应对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挑战所作出的回应呢?现有理论认为,统一监管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结果(Jose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 Rose,2003)。因为从长期看,由于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市场最终会形成融合的统一市场,与之相对应,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也应该由统一的监管机构来执行(Briault C.,1999)。但该理论仅仅作出了定性分析,并未阐述其内在作用机理,总体来说缺乏理论依据,下文通过构造博弈模型,对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从实证角度进行验证,最后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二、基于金融监管博弈模型的分析

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设立类型主要是分业监管、部分统一监管与统一监管三种类型。由于部分统一监管是完全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其兼具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特征,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仅仅讨论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适应程度。

目前对不同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缺点比较的文献较为丰富,但是很少有文献从信息不对称和传导机制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本文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博弈模型,尝试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分析在不同条件下,这两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构的差异,进一步分析不同情况下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劣及其与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适应程度。

本文的理论模型假设如下:

(1)金融市场上的行为主体有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二者均为理性经济人,其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监管当局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持市场的公平和有效竞争以及维持自身的声誉。金融市场参与者作为市场主体,其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金融市场参与者一般会合规经营,但由于利益的驱动,其会选择违规,并理性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做出合理决策。市场参与者违规操作的概率是p,不违规时获得正常收益R,当其违规操作时便可获得超额收益ΔR,即违规收益为R+ΔR,但此时其面临着被查处的风险,一旦被查处就会有罚款损失,罚款比例为s,则罚款损失为sΔR(s>1),此时收益为R+ΔR-sΔR。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与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一样,也有成本和收益。从社会总体来看,金融监管的收益主要是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金融体系总体收入的提高;被监管机构收入水平提高;因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得以维护,金融监管者得到的声誉、绩效、升迁等收益。在此假设总收益为N,此收益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不违规,金融秩序正常运行,监管者也不用对违规部门查处时,金融监管的收益。另外,金融监管查处时也会发生成本,该成本主要是指制定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花费的成本,即行政成本。该成本随监管机构的增多而增加,主要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沟通将会增加成本。

(4)监管机构鉴于其成本收益分析,对违规行为会选择查处或不查处,查处的概率为q。从以上监管成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查处成本与违规者的收益是正相关的,因此,假设C=cΔR(0

(5)假定金融市场参与者违规时,监管当局由于将面临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大损失,从而不查处的损失将远大于查处成本,m ΔR>cΔR,即m>c。另外,由于s>1,违规者被查处的损失sΔR大于违规的超额收益ΔR。

从以上的模型假定中可以分别得出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效用函数。

(1)监管当局的效用函数为:U=[(N-cΔR)p+(N-cΔR)(1-p)]q+[(N-mΔR)p+N(1-p)](1-q)=(N-cΔR)q+(N-pmΔR)(1-q)

那么最大化期望收益的一阶条件为:

PmΔR-cΔR=0

得:p*=c/m

(2)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效用函数为:Y=p[(R+ΔR-sΔR)q+(R+ΔR)(1-q)]+(1-p)[Rq+R(1-q)]=pΔR-pqsΔR+R

那么最大化期望收益的一阶条件为:

ΔR-qsΔR=0

得:q*=1/s

因此上述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期望收益的最优均衡解为:

p*=c/m,q*=1/s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选择查处;

(2)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以q=q*的概率随机选择查处;(3)当其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选择不查处;

(4)当监管当局的查处概率q>q*时,市场参与者将不会违规;

(5)当监管当局查处的概率q=q*时,市场参与者将以p= p*的概率选择违规;(6)当监管当局查处的概率q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当局要做的就是降低市场参与者的违规概率,提高查处的概率,即降低p*(c/m)和q*(1/s)的值。因此,罚款比例s,查处成本c以及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是决定其均衡的3个关键因素。一般来说,罚款比例s基本是恒定的,不同监管组织架构对金融监管传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查处成本c和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上。下面就分情况讨论不同监管组织架构的传导机制。

1.完全分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

这里首先考虑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情况:完全分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所谓完全分业就是指各个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是完全隔绝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影响。比如说银行部门的监管行动不会影响证券、保险市场的行为和收益,也不会影响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行动和收益,也就是说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收益只是取决于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行动。证券和保险也是这样。

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部门之间几乎不需要沟通,则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成本几乎一致,即c几乎相等,而在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一样的情况下,两种监管模式的c/m几乎相等,即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概率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分立监管与统一监管在信息的传导上是一致的,其监管的结果也几乎没有差别。

2.混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

上面考虑的是完全分业的情况,如果不是完全分业,则各个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就不是完全隔绝的,相互之间就不会互相无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一定传染性,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将会增加。

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若信息是完备的,没有协调成本,则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架构没有差别;若信息是不完备、非对称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是无成本的,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由于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将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则查处成本c将会上升,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风险不会跨行业传染,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监管将会导致c/m上升,进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违规的概率较小,而统一监管将会节约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成本,则查处成本c会下降,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风险会跨行业传染,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较大,这时,统一监管将会导致c/m下降,进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违规经营的概率较大。也就是说,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若信息是不完备的,则相对于分业监管而言,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体制安排更有优势。

三、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关系的实证检验

从上文的博弈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比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更有优势。下面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关系。

为了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们引入两个指标: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和金融混业指数(MIX)。

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表示一国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指标,它是取值范围为[0,7]的一组整数数据。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 的设定遵循以下原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FAC的指标值就越高。其定义为:FAC=7=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负责所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总数量=1);FAC=5=银行和证券市场共有一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总数量=2);FAC=3=保险和证券市场共有一个监管机构,或者保险和银行市场共育一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总数量=2);FAC=1=保险、证券、银行市场各有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总数量=3)。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在各国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和证券业务混业经营的情况比银行保险或保险证券的混业程度高很多,因此在指标的设定时,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共有一个监管机构的情况设定了一个更高的指标值。

除了上述我们设定的指标值所包含的监管组织架构以外,实际的监管组织架构中还存在着其他的形式:(1)两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金融部门进行监管,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还对其他金融部门有监管职能。例如某一监管机构既与专门监管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共同监管银行,同时还监管证券业,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会更高;(2)两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金融部门且只对该部门拥有监管职能,而对其他金融部门不具有监管职能。例如某两个监管机构只对银行业实施共同监管,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会低一些。由于监管机构的数量增加了,FAC指标也要相应的降低,因此要针对实际情况对FAC指标进行调整:

(1)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中,如果至少有一个金融部门是由两个监管机构监管,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还负责其他至少一个部门的监管,那么FAC指标在原有设定值的基础上加1;

(2)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中,如果至少有一个金融部门是由两个监管机构监管,而且这两个监管机构都是专门监管该部门的机构,那么FAC指标在原来设定值的基础上减1;

(3)其他情况:不做变化。

FAC指标是一组具有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区间数值,其最大值为7,表示国家中所有的金融监管的职能都集中在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手中,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最高。这个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多数情况下为一个不同于中央银行的新组建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英国1997年建立的金融监管局和德国2002年建立的联邦监管局。只有少数国家如爱尔兰的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合二为一。FAC指标的最小值为0,表明每一个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至少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如美国的多元监管组织架构,这时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最低。FAC指标的数据来源为Masciandaro的数据库;

金融混业指数MIX指标主要参考了世界银行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并根据该数据库构造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银行监管数据库将一国的金融业混业程度主要决定于该国对银行参与下列四种非传统业务活动的限制程度:

(1)证券:银行参与证券承销、经纪、交易和共同基金业务的所有方面的能力;

(2)保险:银行参与保险承销和销售的能力;

(3)房地产:银行参与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的能力;

(4)非金融企业所有权:银行拥有和控制非金融企业的能力。

在评估了各国的管制之后,每种活动被赋予从1到4的一个值,来表示对这4种业务的限制程度。每个值解释如下:1表示禁止:无论是在总行还是分支机构,银行都不能参与上述活动;2表示限制:不论是在总行或者分支机构,银行只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一部分;3表示需许可:银行可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但这些活动或者这些活动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分支机构中进行;4表示不限制:银行总行可以直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将各国对以上四种业务的限制程度赋值并进行平均后便构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MIX。

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集中度与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呈正比关系,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越高,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这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合混业经营。

四、结论及对中国的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博弈模型,并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启示:

1.在分业经营下,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对监管传导的效应没有差别。而在混业经营下,若信息是完备的,没有协调成本,同时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较好,则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没有差别;若信息是不完备、非对称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是无成本的,同时金融机构之间风险控制也不好,则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优于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由于在现实当中,信息多数是不完备的,所以说,统一监管较为适合金融市场比较发达,且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较高的国家,分业监管适合金融市场不太发达,且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较低的国家。

2、就中国而言,目前我国的混业指数为1.25,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混业程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较为合适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程度的逐渐提高,我国应该逐步整合各个金融监管机构,最终走向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Briault,C.,(1999),“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FSA Occasional Paper

2.Briault,C.,(2002),“Revisiting 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FSA Occasional Paper,NO.16

3.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Database (updated Julne 2008), world bank

5. Donato Masciandaro ,Politicians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Unification Outside the Central Bank: Why Do They Do It?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Paolo Baffi Centre on Centr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Bocconi University , Working Paper Series, January 8, 2008

5. Jose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 Rose(2003),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Integrated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3096, ssrn. com.

第5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有效性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第6篇

关键词:行为监管;银行业;监管改革

JEL分类号:G21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3-0061-05

一、引言。

行为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行为问题及其市场影响,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并增强所有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维护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秩序。区别于审慎监管对公司稳健运营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关注以及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状况和流动性等方面的稳健经营要求,同时,区别于功能监管是指按照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监管以及按机构类型划分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关注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秩序角度监管金融机构行为。行为监管强调主动干预,强调信息透明度监管,因此,功能监管中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性同样在行为监管中体现。行为监管不仅推动风险监管关口前移,而且深化了审慎监管层次。

在传统的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主要是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主要为证券业监管机构所采用。随着金融监管理论的深化和监管实践的发展,银行业监管机构也开始重视行为监管机构。强化行为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中监管失败和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采取的一个改革举措。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将行为监管作为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与法理研究

(一)国际经验

从理论到实践,各国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密不可分。根据英国经济学家泰勒(Taylor,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监管应着重于两大目标,即系统稳定的确保(指审慎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指正常的商业行为监管)。根据该理论,审慎监管对有可能危害金融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行为监管则着眼于保护购买金融产品或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消费者。与审慎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不同,行为监管的任务是保持市场的公正和透明。维持金融消费者信心。英国、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秉承的金融监管理念以及实施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双峰”理论的内容。

1、英国经验。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舆论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反思和检讨,但促使金融行为监管变为一种体制改革动作并落实到制度建设层面上,却首先是在英国。英国在2011年2月公布了《金融改革新方案:构建更强健体系》的文件,其中涉及新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行为监管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FCA唯一的战略目标是保障并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其战略目标细分为:一是增强市场有效性;二是丰富市场选择,对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三是保障和增强英国金融体系的公正性,FCA必须遵守这些战略目标和操作目标,履行职能以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在2011年7月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之监管方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FCA的监管范围与职责,FCA负责对英国27000家公司进行行为监管,包括零售和批发银行业。投资、证券、保险市场;还负责对其中约24500家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在具体监管方法中,采取预防性早期介入的手段,采取“风险为本”的方式,致力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的根源,采取跨机构的专项监管方式实施行为监管。

2、澳大利亚经验。目前,澳大利亚和荷兰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接近所谓左眼监管安全、右眼监管服务的“双峰监管”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例,双峰之一——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认可的接受存款机构、养老金基金和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工作。行为监管由双峰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承担。ASIC的监管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在金融经济中帮助和保护个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建立和保持对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完善程度的信心,确保金融市场公正、有序和透明;为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便利。

3、美国经验。尽管美国并未像英国等国设立独立的行为监管机构,但仍将加强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美国在美联储内部新设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下简称“CFPA”),将原先由不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加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减少多头监管,避免监管冲突。该机构虽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4、中国香港经验。一是香港金管局(以下简称“HKMA”)监管架构的新调整。为加强产品与行为监管的专业性,HKMA于2011年4月做了部门重组和职能调整,新设立银行操守部,主要负责投资产品保障、消费者保障、存款保障计划和支付系统监察及牌照审批。二是在理财业务监管中以行为监管而非产品监管为重点。香港金管局对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是行为而不是产品本身。操守部重点检查银行内部的制度与流程,评估其能否确保相关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做到行为规范。对具体的销售行为,金管局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调查机构,采用“神秘人”等方式,获得第一线销售人员,的不良信息。操守部综合检查信息,如果认为需要采取惩处手段,就转交法规部执行。

5、日本经验。日本近10年来一直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强化法制建设与监管维护不仅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而且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一是在立法中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区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把金融投资商品区分为企业理财型商品和资产理财型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特性分别规定其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二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对于信息弱势一方有选择地加强保护,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三是在信用卡市场管理中对信用卡发行机构进行监管,防止信用卡发行公司向消费者过度借贷,对信用卡公司催收债务的行为进行限制,侧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第7篇

内容摘要:行为金融学用行为分析方法探讨和解决金融问题,本文研究了行为金融理论中的过度自信行为,具体分析了个体投资者、公司管理层、机构投资者的过度自信行为,并探讨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行为金融理论 投资 过度自信行为

过度自信行为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而且很多研究都证明了其存在于个体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之中,在我国更是凸显,股市投资者的集体非理性、企业的过度投资或者投资不足等问题一直存在,本文试图从行为金融理论视角探讨过度自信行为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行为金融理论概述

Markowitz、Sharpe、Fama、Merton等人的研究使现代金融理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他们的研究成果构成了经典金融理论的核心,后来随着金融发展和人们对于金融市场上股利之谜、股价溢价之谜等现象的研究,传统的有效市场假设、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受到严峻挑战。20世纪80年代行为金融学兴起,它是运用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式来分析金融活动中人们决策行为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目前来看是当代金融理论中最具生命力的一个新的分支。它的主要贡献在于将行为分析方法应用于探讨和解决金融问题。1951年,Burrell将心理学和金融结合起来研究,标志着金融的新领域─行为金融领域出现。Slovice在1969年和1972年发表两篇关于从行为学角度分析投资过程的论文,为行为金融的发表奠定了理论基础。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行为金融理论研究逐渐兴起,期望理论得到认可,研究了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股市中的“羊群效应”等一系列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行为金融理论得到迅速发展,Shefrin和Statman于1994年建立了行为资产定价模型,并且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对行为金融理论有意义的观点,例如,HSEE(2000)认为行为金融是将行为科学、心理学和认知科学上的研究成果运用到金融市场中产生的学科,它基于心理学实验结果提出投资者决策时的心理特征假设,在此基础上研究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决策行为。

总体来看,行为金融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析范式: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套利限制(limits of arbitrage)、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以及其他关于人类决策行为的理论。其中期望理论又可以包含以下一些颇具信服力的论断:决策参考点(reference point)决定行为者对风险的态度、损失规避(loss aversion)、非贝叶斯法则的预期、框架效应(framing)。

过度自信行为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中最重要的心理偏差是过度自信,Gervais, Heaton 和 Odean (2002)将过度自信定义为, 认为自己知识的准确性比事实程度更高的一种信念, 即对自己的信息赋予的权重大于事实上的权重。过度自信是人类一个相当普遍的心理现象,一些研究表明人们总是认为自己能相对准确地判断某些领域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信息,并且对此深信不疑。大量研究也表明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心理存在着过度自信,并且过度自信心理会在投资行为中有所体现。一般说来,个体投资者、公司管理层、机构投资者均存在过度自信心理。

(一)个体投资者过度自信行为分析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过度自信表现为:归因偏差即很容易将股市投资的成功归于自己的正确判断,而把失败归因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在归因偏差的引导下,投资者坚信他们掌握了必要进行投机易的信息,所以经常在不确定的未来价格情况下出现非理性的投资,而且在不知不觉中强化了自己过度自信心理。如2004-2007 年在股指一路上扬的大好形势下,据历史数据显示:2004-2006年沪深两市全年的月平均新增开户数一路飙升,其中个人账户占沪深两市账户总数的90%以上。另外,行为金融学认为投资者会过分相信自己能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率,导致大量盲目交易。具体表现为“换手率”,在股市处于牛市时,市场行情异常火爆,一个交易者成功的次数或许会大大超过他的预期,呈现出过度自信的特征,交易频率大幅度增加。同时个体投资者的过度自信使其容易低估风险,倾向于持有高风险资产组合。

(二)公司管理层过度自信行为分析

过度自信心理在公司管理层中更具有普遍性,已有很多研究表明管理层非理的普遍性。管理者非理性是高管人员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倾向。管理层的过度自信表现在投资决策中的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往往会对证券有认识上的偏差,一般会认为有效的市场低估了企业的风险证券,会偏爱企业内部资金使得投资不足;在投资预算中,过度自信使他们坚信高的投资回报,投资时又会高估投资项目的价值和产生的现金流,容易投资一些净现金流为负的项目,出现过度投资。在企业的并购活动中,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往往会表现为坚信并购活动会产生协同效应,高估并购收益,盲目并购活动极易产生。如果并购失败,往往还会有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心理,认为很可能会是这样的结果,来加强自己的自信。管理层这种过度自信的直接后果就是损害股东利益。

(三)机构投资者过度自信行为分析

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价格决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我国股市中,可以从机构投资者的心理偏好中看出“金融市场异常现象”的一些原因。因为在中国股票市场这样一个不成熟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过度自信心理偏好比较突出和显著。同时,也存在“归因偏差”。当股票价格处于上涨阶段时,机构投资者会把持有股票的账面收益率的增加归结为投资决策的正确,偏好过度自信的心理;当股票价格处于下跌阶段时,机构投资者又过分相信自己掌握的信息,低估股价进一步下跌的信息的精确性,往往在股票市场反弹时抛售。机构投资者的这种过度自信心理在其投资决策过程中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使中国股票市场会出现用金融理论无法解释的“异常现象”―暴涨暴跌、高换手率等。陈其安、唐雅蓓、张力公(2009)用实证研究也表明股票市场交易量随着机构投资者过度自信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当机构投资者过高估计其所掌握信息的精确性时,其期望收益将随着其过度自信程度的提高而减少。

综上所述,过度自信对个体投资者、公司管理层、机构投资者的决策行为都有很大影响,并且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经济后果。鉴于此,对于个体投资者应该重视投资者的非理性心理对股市的影响,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促使他们的投资理念日趋理性。对于公司管理层,应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通过合理化的制度来约束管理层的过度自信行为,进而减少股东的损失。对于机构投资者,更多的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股市相关制度,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来减弱机构投资者过度自信心理偏好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兰垠.公司行为金融学:管理者的非理性─一个综述[J].世界经济情况,2007(3)

2.Shefrin,H. and Statman, M Behavioral Capital Asset Pricing Theory[J].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1994(3)

3.Graham, J. and Harvey, C.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rporate finance: evidence from the field.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1(60)

4.田娟娟,尚慧.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行为投资策略分析[J].现代经济,2008(6)

5.陈其安,唐雅蓓,张力公.机构投资者过度自信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机制[J].系统工程,2009(7)

第8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理论选择 监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第9篇

关键词:宏观审慎;金融调控;审慎监管

一、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1、基于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提出

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宏观审慎的理念就已经出现,但有关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具体执行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这涉及到不同领域政策制定者特别是金融监管者和货币政策制定者的理念问题。随着金融业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的脆弱性不断增强,广泛的混业经营使金融机构融为一体,无限增加了金融体系的同质性和顺周期性;再加上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表外业务和高杠杆率,使金融业务的高回报率与高风险长期并存。随着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国际社会和主要国家越来越认识到,不能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或单个行业的稳健合规,还必须从系统整体的角度加强风险防范,而基于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则恰恰是以整个系统性稳定为目标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2、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意义

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理论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有了更深一步的发展,其中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是宏观审慎金融调控的主要组成部分。2009年以来,各国政府总结金融危机教训,启动了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线的金融监管改革。2009年初,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标准不高等问题。这个概念开始并不是太流行,但后来慢慢为大家所接受,并逐步被二十国集团(G20)及其他国际组织采用。

构建宏观审慎的金融调控政策框架也就是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G20匹兹堡峰会上,最终形成的会议文件及其附件中开始正式引用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在G20首尔峰会上,进一步形成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性框架,包括最主要的监管以及宏观政策方面的内容,并已经得到了G20峰会的批准,要求G20各成员国落实执行。我国金融体系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小,但经济金融体系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可忽视。因此,中共中央“17届五中全会”正式文件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建立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列入其中。而且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提升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熨平经济周期性波动,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有关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研究动态

1、国外相关研究

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最主要的就是实施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BIS的经济学家Claudio Borio(2003)从监管目标与最终目标两个层面比较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特点。他认为,在监管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是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经营。在最终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产出下降也就是实体经济下滑;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White(2004)进一步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其中除了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还包括对货币政策以及财政政策的综合使用。他认为,这样一个广泛的政策框架可以提供金融稳定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如金融体系的风险分布和风险传递导致的系统脆弱性等信息。

很多学者特别强调了中央银行在实施宏观审慎金融调控中所应发挥的作用。Michel Aglietta and Laurence Scialom(2009)认为中央银行应该以货币和金融的双重稳定为目标并且需要担负广大的责任权限。William A.Ryback(2006)提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责任需要重新定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对于支付和清算系统标准化的监督,关于金融稳定报告的,压力测试和方案分析,对于非银行金融中介的金融状况和公司以及家庭收支健康的关注。亚洲开发银行官员河合正弘和世界银行顾问Michael Pomerleano(2010)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在金融危机出现后所应采取的措施。他们认为,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就要采取综合的政策手段抑制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政策安排包括:(1)中央银行向金融市场和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充足的流动性,防止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2)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进行严格检查,包括通过压力测试。(3)通过担保、转移不良贷款、再资本化等手段支持有问题但尚能生存的金融机构。(4)采取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消除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的负反馈循环,以反映特定时期的真实经济情况。

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指出,作为微观审慎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此次峰会还宣布将原来的世界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世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负责评估全球不同国家的金融系统性风险。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决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2009年7月8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FS),全面监控英国金融业的风险并负责金融体系的稳定。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个法案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2、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关于叙述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相关内容的文献较多。成家军(2009)认为,构建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逆周期的银行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还有及时有效的宏观信息共享机制与预警机制。周小川(2010)认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要求、拨备规则,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要求,会计标准,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等等。刘锋(2011)从宏观审慎监管提出的背景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包括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主体、客体机制以及明确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等。

针对我国实施宏观审慎性的监管体系,有一些学者指出了我国主要监管机构所发挥的地位和作用。梁敏(2010)提出,中央银行应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尤其在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监管职能是最佳选择。尹继志(2011)在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指出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明显加强。还指出实际上,中央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货币政策、开展宏观审慎监管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运行中都扮演着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因此,强化中央银行监管权限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在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应进一步明确其监管地位,赋予其应有的监管权限。

对于我国应该构建怎样的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张晓慧(2010)从中央银行政策框架的演进以及对传统政策框架的反思,提出构建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性框架。宋家生(2010)则判断中国现阶段不需要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审慎监管的机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运用各自的专长和信息优势,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时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内学者刘仁伍(2010)等建议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新体系:第一,要注重宏观金融风险识别和预警建立完备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第二,要注重宏观金融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制度。第三,要注重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第四,要注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协调,建立完备的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第五。要注重宏观政策对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作用,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政策协调机制。第六,要注重监管部门的内部沟通和跨国协调合作,建立充分协作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总结

从上述国内外研究可以看出,对于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讲述宏观审慎的提出背景,以及对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内容的叙述。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上。大部分理论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在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并指出了构建宏观审慎金融调控体系的方法和相关建议。但是最终还是没有确定的一个明确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还有就是我国应该怎样设定中央银行的职责,明确限定各主要监管机构责任以及制定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关法规。随着各国经济发展,金融开放程度的不同,应构建适合我国在“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框架。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防化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具体到现阶段中国的研究成果,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可能存在一定得差距,但我国各大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已将宏观审慎监管研究提上了议事日程。相信随着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经济的不断开放,基于宏观审慎金融调控政策框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水平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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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文汉.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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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巴曙松,王爆怡,杜倩.从微观审慎看国际金融监管改革[J].金融研究.2010(5).

[9] 郭田勇,廖力.金融危机和宏观审慎监管[J].经济研究.2010(13):41-44.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国际化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金融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近十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而且金融危机的传染性越来越强,洗钱、腐败、逃税等跨国经济犯罪的猖獗,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国际组织也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世界金融监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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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作者简介:

第11篇

金融市场发展与投资机会》目前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本书是作者田晓林博士十余年来对多个经济金融领域的观察、思考和研究心得的结晶。这些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私募基金、货币政策、外汇投资管理、城镇化、金融机构管理、互联网、经济周期等。作者没有拘泥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而是从问题与现象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将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现实观察分析和理论借鉴寻找答案,给读者以启发。

田晓林博士是国内经济理论界较早关注私募基金发展的学者。其《我国私募基金:威胁、出路与前景》一文,发表在中国私募基金尚处于灰色身份的时代。在该文中,他从理论推演和国际私募基金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并推断监管部门不仅应当给予中国私募基金以身份确认,而且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着很大的发展机遇,中国私募基金最终将演化为三种主要业务类型: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和产业基金。该文发表于2006年,当时中国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概只有7000亿元。到2010年以后,中国官方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近年来随着金融放松管制和金融深化发展,到2014年中国私募基金产业规模达到20万亿元,蓬勃发展的私募基金行业逐渐形成了私募股权、对冲基金和产业(并购)基金三大类型。

金融活动离不开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作者在《金融市场及其危机的起源》(2006.10.28,《中国证券报》)一文中,从理论上总结了金融风险起源的三个微观因素:个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和流动性丧失。这三个微观因素的理论,来源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们的研究成果,也是现代经济学科学体系的基础。作者认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流动性突然消失是金融风险传染和放大的最主要原因。文章选取了长期资本公司的案例作分析,认为长期资本公司崩溃的最主要原因是风险敞口过大、杠杆率过高,忽视了现代金融市场扰动因素造成的流动性突然消失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带来的潜在冲击。由此,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基本遵循的原则就是保留足够的风险缓冲带,并对风险冲击给予更高等级的重视。这些观点,与现代成功企业的经营实践是相印证的。如哈撒韦公司(哈撒韦公司的本质是一家金融控股集团)的巴菲特先生所说的被投资企业护城河思想,即与此互为印证。

央行在现代金融市场中居于中心地位。21世纪以来,中国外汇储备处于高速增长态势,引起了田晓林博士的兴趣,这使他成为国内较早对中国外汇储备的投资运用进行理论分析的学者。在《我国外汇储备投资所处的金融环境和投资策略》(2007.9.11,《经济研究参考》)和《运用多元化策略提高我国外汇投资收益》(2006.5.10,《中国证券报》)等文中,他认为,由于全球竞争,主要经济体的货币长期而言是相互竞争性贬值的,国际货币体系是难以稳定的。在这种环境下,外汇储备管理主要要考虑投资收益问题,如果投资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则外汇储备高增长对流入国而言是受益的;反之,则应适当控制外汇储备规模和增长速度。他建议中国央行采取增持黄金、购买知识产权等多元化策略,提高中国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水平。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相互贬值,央行外汇储备投资策略多元化的现实,验证了当时的研究和建议的正确性。

本书的研究成果对金融实践也有一定指导意义。在《两人模型:金融机构的核心能力解构》(作者博士后工作报告《金融集团管理问题研究》的一部分)一文中,作者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这一普遍的现象中发现,金融机构业务主要是由负债和资产运营组成的。由此,作者创造性地提出两人模型,即理论上,任何组织中,两人组成的组织是效率最高的组织形式。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高效的资产端经营和负债端经营,以及资产经营和负债经营之间的沟通和匹配。作者发现,金融机构的负债端业务常常是金融产品的营销,而资产经营端业务常常是投资业务。高效、低成本的营销活动是扩大客户、占领市场份额的过程,投资活动则依靠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资产管理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深入、细致、长期的研究和经验积累基础上的。

作者将此理论模型扩展到大型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加深了人们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理解,启发了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和管理者,使得业界对提升金融机构效率和竞争力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能据此理论指导经营活动。

由于长期在金融领域和产业界工作,作者对新技术对产业的影響保持着高度的热情。作者认为,新技术是改善人类福祉的最重要因素,是带动经济走出下滑(或萧条)的主要动力。2012年以来,中国互联网经济蔚然成风,作者在《产品独有性、平台战略和免费互联网的经济学分析》(2014)一文中,深入分析了互联网商业模式是如何来源于信息经济学的思想基础,研究了与产品极致战略、平台战略和免费三种不同模式对应的企业发展战略,分析了互联网巨头侵蚀传统企业阵地和利润的商业模式,继而指出,在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的传统经济领域(包括金融领域),互联网经济

特别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者的这种分析昭示,今后互联网经济将极大地提高交易效率,成为促进产业变迁的力量。

第12篇

一、 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 其涉及体制的参加者和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而言,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从法律角度来讲,进行金融监管有其必要性:(1)权力必须加以制约的法律规则决定了必须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中央银行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和进行金融监督的职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证券、信托、保险等活动也都具有一定的分配和调节社会资源的职能。这些机构的职权隐含着某种权力因素。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监督,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管。(2)维护公平的法律原则要求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当今世界各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采取特许制,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营业范围都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特许权是一种独占权,即行业垄断。这种垄断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也给其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处于劣势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监管。总而言之,监管是金融体系所必需,是制约金融权力,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必要手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进行是必不可少的,但监管的进行需要体制的保障,只有将其通过体制加以固定,才能使其公开化、透明化,从而具有效率。如前所述,金融监管无论作为一种权力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本质上都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的主体、构成、职权和作用机制等都要通过法律来确定,正因为法具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使得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因此,本文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更多关注法律方面。

二、 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们研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时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有三种类型: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体制,英国为这一体制的典型。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业法》,英格兰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而对银行业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则属于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的权限范围。1996年英国借鉴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建立了金融业监督管理局进行统一的监管。英国素以非正式监管著称,但强调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亦是其近年来的重要举措。英国虽是不成文法国家,但也制定了成文法律对金融业进行监管。1979年成文形式的《银行法》确定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银行系统的职能,1987年《银行法》进一步确定了英格兰银行监管的法制基础。(2)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这种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联邦一级,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监管,而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和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负责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美国是典型的分业监管,但1999年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法》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这一法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美国是西方国家金融立法管制严格的国家之一,仅在银行方面就制定了繁多的 法律、条例,并以规范银行监管为主要内容。其银行监管方面的重要立法主要有:《联邦储备法》、《麦克弗登法》、《银行法》、《银行合并法》等,其内容涵盖了金融业的各个方面。 (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如法国设有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工作。我国也采用这一体制。具体情况在下文中进行分析。

通过对以上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体制具有如下发展趋势:(1)银行是重要的金融监管机关。无论在任何监管体制中,中央银行都是重要的监管机关。这是因为央行具有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拥有金融调控手段,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2)重视金融业的自律 .金融业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金融业运做的实际情况,在执法检查和纪律检控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预防性,因此,在监管方面有很大的作用空间。(3)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可以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稳健和审慎经营,理应是金融监管的重点。(4)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5)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可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如上所述,我国采取的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具体而言,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都是监管机关。近年来,我国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法规框架初步形成。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的主体,其法律地位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证券法》第16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并规定了其职责、监管方法等。 《保险法》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监管内容、方法等。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二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三是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

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但由于其建立时间较短,而且我国的金融体制尚未理顺,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表现在:(1)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虽已确立,但其独立性仍有待加强。(2)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和分支机构间监管协调机制尚待完善。(3)同一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尚存在监管的“真空”。(4)重视政府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不够重视。

第二, 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成败取决于是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金融监管对法律基础的基本要求是:①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②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③金融监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却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缺乏科学定量,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再次是执行监管者缺乏监督,既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又无法衡量其工作的绩效。最后是影响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因素缺乏约束,使监管的效用不近如人意。

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

第一, 逐步建立起包括中央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1)建立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就银行监管而言,可以设立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委员会专司监管,由其负责除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范围之外的监管工作。具体而言,就是执行银行(含外资银行、附属机构等)、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的监管。中央银行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以及其他各级支行的银行监管委员会亦参照设置,这样有利于统一领导、协调运作和提高效率。(2)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业自律具有政府监管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他们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情况,而且自律的规则往往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作用空间比较大。我国已于1991年建立了证券业的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这两个自律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银行业协会所采用的自愿入会的做法使得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大为减少。今后,应还原证券业协会民间组织的本来面目,同时对银行业协会的职权加以界定,以利于其发挥应有作用。(3)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监控项目、专门负责监控的机构和人员、科学的方法与程序及向领导与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制度。通过内部监测可以及早在风险显化之前作出预警,并反馈信息。 (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 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如果说金融监管体系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前提,而金融法规则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建立健全对监管体制能否发挥作用至关重要。如上所述,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尚有不足,其完善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制定《信托法》、《外汇管理法》、《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法规。 同时,制订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原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首先,必须坚定地树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导地位,积极构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业务和机构管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其次必须抓紧制定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实现金融法规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提高其可操作性。(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加入WTO的回应。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资银行法中均存在许多与WTO和国际惯例不适应的内容,急需修改。如我国现行对经常性项目的真实性审查,严格资本项目的管理,由于影响到了经常性项目下的活动,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明显的距离。而且,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势必受到外资金融企业的冲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金融企业正在或已经向全能化迈进,如果开放金融市场,我国金融企业必将处于不利地位,这也对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我国现在也已经出现了不同业务的交叉,如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购回;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对这种“混业经营,分业监督”的现状进行管理,除了需要各主管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之外,超前性的立法也是不可或缺的,立法的前瞻性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和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可以看出,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任重而道远,而法律无疑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的正确选择。以法律固定已有的成果,指引进一步的改革,并使法律适应现实的要求将是我们最大的目标。

注释:

(1)参见陆泽峰:《金融创新和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71页。

(2)参见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3)参见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4)参见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5)参见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