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6 19:06: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安全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行为人故意或者是过失的施行危害不特定多人的健康、生命或者是公私财产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了两个主要方面: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其中单位也能够成为其中一部分犯罪的的主体。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指的是危害公共安全。关于公共安全的问题,在下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时,将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
第一,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的观点争议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安全的观点主要有四种,分别是:①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②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③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安全、健康安全、重大的公司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活安全。④公共安全指的是特定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第二,公共安全的实质特征公共安全的实质特征是其危害客体不特定性。第三,公共安全的基本范围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权益是不特定的或者是大多数人的身体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这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将公众的健康、生命或者是财产来作为犯罪的主要内容的犯罪,所以应该加强行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在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身体、生命和财产等个人的基本法益进一步抽象成是社会利益所保护的对象的,所以应该充分重视起社会性。也可以说是公众和社会性要求必须重视量的多数。公共安全的核心是“多数”而需要将“少数”排斥在外。但是假如是“不特定的”,那么可以这样认为“不特定的”便时刻都有像“多数”发展的可能性,会给社会上的公众感到危险,很有可能给多数人受到很大的侵害。所以公共安全基本范围为:不特定多数和特定的多数,而不特定的少数和特定的少数则不属于公共安全的范围。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第一,过失和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过失分为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两种。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是不可以进行选择的,这体现出了犯罪对象不特定性质。第二,故意和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故意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为人在故意的情形之下,对将要发生的结果存在希望与放任的态度,在主观上对所要侵害的对象不能够加以选择,不管是谁,都有可能处于侵害之中。
3.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的可选择特征
第一,犯罪手段的不可控制性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手段也可以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比如爆炸、放火等本身就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第二,行为人本身不可控制人对自己的行为难以加以控制,再加上对自身所控制的对象也难以控制,在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就出现了难以预料性,进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第三,犯罪行为作用的特定对象不可控制性在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一经实施,便不可控制或者是难以控制,进而造成危害。
一、“具体危险状态”的构成要件
故意犯罪阶段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只有造成法律所要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因而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④从该结论出发,不少观点指出,间接故意犯罪案件中,必须发生实害结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在该观点看来,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只有实害结果才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绝大多数是危险犯,对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这一结论,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存在任何争议。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⑤如通过对行为手段、场所、工具、强度以及其他附随情状的考察推断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⑥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行为,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就可以判断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破坏电力设备罪究竟属于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从《刑法》邻近的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分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1.从《刑法》的邻近条文分析。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社会危害性相当且邻近的几个罪名分别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两个罪名,刑法关于罪状的规定使用了“足以使……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表述方式。而是否足以使……发生危险,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判断,因此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体危险犯。由此基本可以推知,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属于具体危险犯。2.从相关司法解释分析。2007年《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由该规定可知,仅有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未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否构成此罪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可以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二)“具体危险状态”应否作为间接故意实施本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仅存在既遂形态,这一论断并不意味着间接故意犯罪必须要求具备实害结果。因为间接故意犯罪要求的是具备既遂结果,而既遂结果未必仅是实害结果,在危险犯中,危险状态也是一种既遂结果,据此,危险状态应当作为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具体危险犯,以发生具体的危险状态为既遂结果,⑦所以危险状态中只有具体危险状态才可以作为间接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定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二、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一)被盗、毁的财物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毁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等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乎成了一种思维定式,⑧司法机关在办理盗、毁电力设备案件时,常常将盗窃、毁坏的对象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并据此认定盗、毁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种做法忽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私财产的不特定性。
盗、毁电力设备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如果盗、毁行为没有危害生命、健康,未致使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活安全遭受影响,也未造成盗、毁对象以外的财产损失,那么盗、毁的损失后果应认定是特定的。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损失后果不具有不特定性,所以被盗、毁的设备本身不应计入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如果盗、毁行为发生了上述损失后果,那么损失后果从整体上就获取了不特定性,从而被盗、毁的设备本身理所当然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二)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行为,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只要符合必要性,就理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然而对于以盗、毁为目的而间接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购置、更换、修复费用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必要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如果是非必要的,那么难以体现直接经济损失中“直接”的涵义;10其二,必须还引发了盗、毁对象之外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直接经济损失本质上必须具备不特定性才能最终认定为公共安全性质的重大公私财产。如果间接故意犯罪案件中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仅是针对犯罪对象的,那么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则不具备不特定性,从而不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当然,如果行为造成了电力设备之外的其他危害后果,那么无论是否仅是针对犯罪对象,购置、更换、修复费用都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三、“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
(一)对2007年《解释》之述评
2007年《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标准予以了量化,并明文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2007年《解释》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可以说起到了一定的拨乱反正作用,大大减少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性分歧。但是2007年《解释》依然存在如下商榷之处。11
1.“危及公共安全”量化标准缺失。2007年《解释》虽然强调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上必须“危及公共安全”,但却没有为“危及公共安全”提供一个量化标准。而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问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中最容易引发争议也是最让司法人员感到棘手的问题,缺少“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就难以彻底解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2.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范围有失偏颇。2007年《解释》虽然规定了直接论文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但遗憾的是没有区分非法占有、毁坏财产和危害公共安全情形,一律将非法占有、毁坏的财产计入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忽视了公共安全所要求的不特定性。举例而言,某甲以故意毁坏其房屋周边的电线为目的,但其毁坏行为仅造成大概折价20,000元的电线,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从该案来分析,甲欲毁坏的20,000元电线是实施行为时就确定的,而毁坏必定造成20,000元电线的损失,即20,000元的电线损失后果也是确定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据此,部分非法占有、毁坏的直接对象不宜计入破坏电力设备罪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
3.对用户规定过于单一。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对用电需求和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非居民用户中,有的是大型工厂、作坊、单位或公司,同样是停电一小时,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能是同等数额居民用户的百倍、千倍甚至万倍。因此,对非居民用户不能仅以户数鉴别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另外,居民用户直接以“户数加六小时”量化即可,附以“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条件反而给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鉴别添乱。因为一万户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足以表明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如果附加“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条件,反而容易造成即便“十万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也未“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误解,从而最终难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危及公共安全”之量化标准暨《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百以上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不特定的非居民用户(含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混合用电)电力供应中断量达到一百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瓦数,一百户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的瓦数按照当地居民用户每户每小时电力供应量×100×6核算;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使上述危害后果、社会生产、生活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后果发生危险的。
第二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不特定的非居民用户(含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混合用电)电力供应中断量达到一万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瓦数的;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致使社会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盗窃、毁坏电力设备,具有或者足以发生本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盗窃、毁坏电力设备,不足以发生本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情形的,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定罪的,购置、更换、修复电力设备材料的必要费用不计入盗窃数额,但这些费用可以作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根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购置、更换、修复电力设备材料的必要费用可以计入毁坏数额。12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城市规划;城市安全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一、国内城市公共安全现状问题
为了便于进行分析说明,本论文将国内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综合分析。
1.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理论基础
1.1理论基础方面的问题
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目前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基本出于安全科学体系,总的来说有风险理论、城市灾害触发理论、灾害事故的预防理论。
所谓风险理论的运用可以概括成这样:由于城市公共安全系统十分复杂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人们根本无法合理地计算出未来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针对城市公共安全的概率风险估计不准和城市公共安全系统本身所固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最基本的元素着手分析,对其进行组合,进行不确定性意义下的量化分析。从而形成了以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分析基本原理为核心、以模糊系统识别理论和方法为工具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分析系统理论和方法。风险理论对实践指导性是偏弱的,因为想要通过数学模型计算出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几率基本是不可能的。
而城市灾害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但每种灾害事故都有一个共性,都是由一些相同的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就是人(Man)、物(Machine)、环境(Medium)、管理(Management),即4M问题。因此灾害事故的触发理论也成为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理论基础。城市灾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Engineering)、教育手段(Education)和管理手段(Enforcement)来预防和控制,即防止灾害事故的三E安全对策,也称为灾害事故的预防理论。
最近关于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理论研究出现了重要的进展:
(1)通过城市公共安全可靠性模型的研究,给出了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中预防为主思想体系的理论依据;
(2)通过分析城市灾害和事故(事件)及防治体系的特点,提出了城市灾害和事故的双重性(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规律;
(3)提出把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分为“概念”系统和“实体”系统加以研究,前者可促进科学与技术的融合,后者着眼于技术在实践中的运用;
(4)提出应通过科学的评估和规划,建立功能完备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是建立整个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关键,是所有相关理论最后用以指导实践的重要环节。从目前的公共安全规划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是以上谈到的安全科学方面的理论在起作用,城市规划学科的基础理论在规划实践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从整个公共安全规划的工作流程我们可以看出:
(1)在城市基本情况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中,使用的是城市规划学科的工作方法,而大部分的基础资料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发掘;
(2)在进行城市风险分析和危险区划分时运用的是城市功能分区的基本原理;(3)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中物质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都基于城市规划原理;
(4)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主要成果及形式是通过城市规划专业的设计语言来进行表达的。
所以说,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应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既不能从相关学科的理论之中照搬照抄,也不能完全抛弃现有的研究基础。建立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理论体系是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研究的首要任务,而这项研究是建立在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三个相关学科的综合研究之上的。
二、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策略与方法
1.纳入到城市规划学科体系的必要性
长久以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就是城市规划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是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前身。将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学科体系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1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实际编制工作已经展开,而规划层面的理论研究跟不上。目前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实践工作已经陆续展开,开展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工作是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所以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并不是一个短期跟风或者政绩行为。因此必须以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开展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研究工作。
1.2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牵涉到的学科广泛,只有城市规划学科能够将相关理论加以综合。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本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就牵涉到很多专业,最后都是由城市规划专业加以综合,形成最终成果。所以就目前来看,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各相关专业中只有城市规划专业的综合性最强,必须以城市规划为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依托,这样才能使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研究和实践快速发展。
2.与传统城市规划理论相结合
将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研究体系最先遇到的工作就是将相关理论的研究工作做好,这是进行实践工作的基础。理想的情况理论融合的工作是相关专业同步进行,学科之间进行交叉研究,这样就不会出现理论研究的空白区。但是从实际上来看,每个学科只专注自己的专业领域,而将理论融合的任务交给城市规划专业,是最实际也是最有效率的。城市规划专业本来就是一门综合性很强学科,城市规划专业负责完成规划编制的实践工作,因此必须学习相关专业的理论成果并加以综合。城市规划是理论的实践者,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完善城市规划的研究体系。
2.1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工作中吸收经验和教训,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归类,反馈给各相关专业,提高理论研究的效率。由于城市规划专业处于实践的第一线,因此归纳总结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其归类反馈给相关专业是城市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2.2关于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理论创新体系的建设,必须以城市规划专业为主导,在各相关专业的协助下共同完成。理论创新体系是衔接理论研究和规划技术标准之间的桥梁,而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相关理论的综合都是在城市规划专业的体系下完成的,所以城市规划必须成为技术创新体系的主导。
3.体现城市规划学科的理念
这里说的城市规划学科的先进理念的概念是城市规划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出现的关于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先进思想,但是还并没有被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充分利用的部分。以下几个理念与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密切相关,应在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成果中加以体现。
3.1城市防灾公园的规划理念
防灾公园的规划研究在我国是与地震灾害紧密相联的,唐山地震以后,众多的北京市民被疏散到普通公园进行避难,结果混乱不堪,带来了不良后果。从此以后,防灾公园的规划研究就引起了研究界的重视。
防灾公园与普通公园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能在灾害到来时更好地完成避灾要求,安全性更高,从以下几点我们能看出防灾公园的特殊之处:
①在选址上,防灾公园更为谨慎,不但要牵涉到避灾区域界定和避灾人口计算,还要在地质上避开地震活断层、岩溶塌陷区、矿山采空区和场地容易发生液化的地区以及地震次生灾害(尤其是火灾、洪灾等)源。
②避灾公园需要更为开阔、平坦,易于搭建临时帐篷的场地。
③避灾公园在植被选择上有特殊要求,多选择耐火阻燃的阔叶植物。
3.2城市防灾疏散通道的规划理念
城市防灾疏散通道的规划研究是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研究同步开展的,在开展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前,关于城市防灾疏散通道的独立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部分内容可以供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借鉴。
结束语
当前, 中国的防灾减灾管理体系相对薄弱, 法律体系也不尽完善, 因此, 在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实施过程中, 还应加强城市公共安全法制化建设和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同时还要防止出现城市安全工程项目的盲目建设。
参考文献:
[1]孙明,李丽微.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探究综述[J].山西建筑,2013,32:4-6.
[2]孙明,朱天宇.城市社区公共安全规划研究综述与对策[J].山西建筑,2013,29:1-2.
[3]孙明,闫建新.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管理研究综述[J].山西建筑,2013,26:5-7.
[论文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类罪比较
如超速行驶和追逐竞驶在某些方面表现形式上是一样的,后者也有超速行驶的情形。此外,危险驾驶罪又容易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犯的主观方面存在困惑,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难以判断,导致相同性质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量刑十分悬殊,孙伟铭案中(因孙伟铭案及后文提及的张明宝案、胡斌案在全国各种媒体都有报道,这里不再赘述)被告人最后判处无期徒刑,而胡斌案中的被告人最终获刑三年。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的刑法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一、罪与非罪的区别
本文前面列举了多种危险驾驶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吸毒驾驶、服用某些镇静药后驾驶、超载驾驶和驾驶明知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这些行为虽然也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但是目前仍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有其中行为之一,触犯的仍是交通行政法规,对其也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空间上,上述行为必须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实施才能构成行政违法,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只要是道路上,如校园、小区里的交通道路,都可以构成本罪。其中超速驾驶和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作如下分析:
(一)超速驾驶和追逐竞驶的区别
首先是速度上的区别,超速驾驶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如我国大部分城市的街道限速规定,违反了这种规定便构成行政违法。超速驾驶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超速,俗称飙车,速度达到赛车场里的赛车那么快,让人心惊肉跳,如果长时间持续这种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闹市人群里这样开车;另一种是相对的超速,也就是一般的超速行驶而已;而追逐竞驶并没有速度上的要求,强调的是一种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有没有超速,也不论行为人是以什么目的竞驶。其次是人数上的不同,追逐竞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要不然就谈不上什么追逐了;再次是时间上的区别,追逐竞驶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而超速驾驶则是一种短暂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追逐竞驶可能会超速驾驶,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是一样,但是前者触犯的是刑法,而后者一般触犯的是行政法。至于如何理解“情节恶劣”,结合该条最后一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根据整体解释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情节恶劣”以没有构成其他更重的犯罪为前提,如果构成了犯罪则危险驾驶罪被后面的重罪所吸收。在情节上,追逐竞驶比超速驾驶更为严重,前者在道路上追逐嬉戏,是一种对生命漠视的态度,而后者则是偶然的违章驾驶。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如造成大面积交通堵塞,损害数量较大的公私财物,造成群众恐慌、场面混乱等情形。
(二)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别
在交通行政法规上,我国采取的是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标准来区分两者,即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每100毫升为20—80毫克时,构成酒后驾驶,当这个数值大于80毫克时,则构成醉酒驾驶。在刑法中,是否采取同样标准,还有待于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种方法还是值得借鉴的,因为国外许多国家也采用这种标准,而且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容易操作。笔者认为,采用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标准是可取的,当然标准值可以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和法治状况作一些修改,毋庸忌讳,这的确有客观归罪之嫌,但这也是刑法的价值取向使然。“法律绝不可能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驾驶员个人的利益与不特定群体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何者为重?显而易见。既然法律不能兼顾全部人的利益,那么只好退而求其次,当然选择不特定的人们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因此,他们有相同的犯罪客体,一是侵犯了我国的交通秩序,二是侵犯了我国的公共安全。他们也存在以下区别:
1.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
分析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含义,在现实中很多人把危害结果和实害结果混为一谈,张明楷教授认为危害结果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主观上为故意,只要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人员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会产生危险即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不是危险驾驶罪的构要件。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过失的内容为对实害结果的认识,即对实害结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值得强调的是,在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情形下,交通肇事罪也有对危险性的认识,因为行为人既然预见到了实害结果,那么也意味着行为人认识到了行为具有危险性,有了危险性的认识才可能知道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只是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罢了。
2.犯罪主体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求的是从事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而交通肇事罪除了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外,非驾驶人员也可以构成,关键是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在上海的陆某、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告人张某乘坐公交车,上车后一直站在门口影响其他乘客上车,被告人公交司机陆某叫张某往车厢内走,但张某对此不予理睬。后来乘客越来越多,陆某再次叫张某往里走,张某以陆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陆某,并击中陆某脸部。陆某被殴打后,置行驶中的公交车于不顾,和张某扭打起来,造成被害人龚某死亡,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一段小区围墙,公交车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本案中张某最终被判为交通肇事罪。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两种行为之一,出现了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当然追逐驾驶还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是否造成了实害结果则在所不问。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该罪在结果上要求出现了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此外,危险驾驶罪在空间上要求是在道路上,此外没有其他的限制适用条件,而交通肇事罪则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适用,如果在机关、学校、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管理的范围内,则按《刑法》第134、135、233条处理。此外,交通肇事罪以违反交通行政法规为前提条件,危险驾驶罪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与区别
同交通肇事罪一样,他们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因此,他们有相同的犯罪客体,一是侵犯了我国的交通秩序,二是侵犯了我国的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常相似,尤其与《刑法》第114条,但细心审视,它们也存在以下区别:
1.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上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对自己的行为意识到有危害性即可,而后者还要求认识到这种危险与放火、决水、爆炸具有相当的危害性。换言之,行为人对危险程度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了危险,对于行为人来说这种危险是一种比较泛泛的感觉,并且认为这种条危险不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具体会发生什么实害结果心理是比较模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已经清楚意识到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则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将带来的实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积极地追求或放任。而《刑法》第115条第2款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2.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危险驾驶罪要求的是从事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除了从事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外,非驾驶人员也可以构成。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论文格式规范全攻略
(一)题目论文(设计)题目应简短、明确,把毕业论文的内容、专业特点概括出来。题目主标题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可以设副标题。主标题用宋体三号字加粗;副标题用宋体小三号字,均在文本居中位置。
(二)摘要及关键词(中文在前,英文在后)论文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300字左右为宜,“中文摘要”字样为黑体四号字,居中格式。另起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关键词是反映论文(设计)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每篇可选3~5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摘要内容和关键词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均为宋体小四号字,行距为1.5倍,但“关键词”三个字字样要加黑,其后要加冒号,左对齐。另起一页打印英文摘要和关键词,英文摘要的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符,一般以200个英文单词左右为宜。空一行后打印英文标题,再空一行居中位置打印四号加黑“ABSTRACT”字样,另起一行小四号打英文摘要。使用的英文应该准确、通顺。“KeyWords”加黑并加冒号,左对齐,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英文全部采用TimesNewRoman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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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模板范文:民生科技与第六次科技革命
〔摘要〕近代以来,世界上大致发生了五次科技革命,这五次科技革命具有一些规律性机理:发生领域从单个学科走向学科群,科学技术从分化走向更高层次的综合;动力来源于科技内部发展需要和社会外部需求;其影响促进人类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并使世界科技中心与经济中心不断发生转移;其趋势越来越走向科学革命、技术革命与产业革命一体化。民生科技作为第六次科技革命的重要领域,解决健康、环保、安全等民生问题是重要动力,将引起人类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变革及世界科技中心和经济中心的转移,与产业的一体化将成为重要趋势。迎接第六次科技革命,大力发展民生科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科技观,加强民生科技内部发展需要与外部需求的耦合,提高民生科技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度等。
〔关键词〕民生科技,第六次科技革命,机理,走向,重要维度,现实路径关于科技革命,学界有三次说、四次说、五次说,比较能够达到共识的是五次说。“第一次是近代物理学诞生,第二次是蒸汽机和机械革命,第三次是电力和运输革命,第四次是相对论和量子力学革命,第五次是电子和信息革命。”〔1〕2011年以来,《科学时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习时报》《中国科学基金》《决策》等报刊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第六次科技革命的论文、调查报告和人物专访。根据前五次科技革命发生的机理以及专家学者对第六次科技革命的猜测,我认为民生科技是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重要维度。“民生科技指涉及民生改善的科学技术,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换和科技服务。”〔2〕为了迎接第六次科技革命,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民生科技。
一、前五次科技革命发生的机理及其走向
前五次科技革命的发生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律,把握科技革命发生的规律有助于预测第六次科技革命。(一)科技革命发生的领域从单个学科走向学科群,科学技术从分化走向更高层次的综合。第一次科技革命发生于16~17世纪,是以日心说、牛顿力学等为代表的近代物理学革命,促进近代化学、生物学、地学等科学的发展,科学逐步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第二次科技革命发生于18世纪中后期,是以蒸汽机为代表的蒸汽机和机械革命,促进了当时英国冶金业、纺织业等产业的发展;第三次科技革命发生于19世纪中后期,是以发电机、内燃机、电讯技术等为代表的电力技术革命,促进了汽车、无线电、航空等行业的发展;第四次科技革命发生于20世纪上半叶,是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为代表的物理学革命,促进了天文学、地学等学科的发展。前四次科技革命表征为主体科学技术在发生革命的过程中渗透或带动了与其相关科学或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从综合走向分化。第五次科技革命发生于20世纪中后期,是以信息技术为先导包括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在内的学科群革命。第五次科技革命不同于前四次科技革命,它是以某主体学科为先导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学科群革命。从前五次科技革命发生的轨迹看,科技革命不仅体现了从某学科革命走向学科群革命,而且体现了科学技术从综合走向分化,再从分化走向更高层次的综合。
(二)科技革命发生的动力来源于科技内部发展需要和社会外部需求。科学革命主要来源于科学内部发展需要,技术革命更多来源于社会外部需求。“发达国家的科技需求与科技革命的关系更紧密。”〔1〕蒸汽机和机械革命来源于英国解决棉纺织品质量低劣、竞争力低问题,因急需采用新技术提高竞争力的需求而产生;电力革命起源于欧洲,发生于美国,“原因在于当时美国人少地多,劳力不足,需要发展节约劳力的机械技术。”〔3〕第五次科技革命来源于解放脑力劳动和解决第二次、第三次科技革命引起的能源、生态、环境等危机的需求。美国在20世纪中后期具有人才、资金、技术等优势,成为第五次科技革命的发生地。因此,科技革命是否发生需要科技内部发展需要和社会外部需求的推动。
(三)科技革命发生的影响促进人类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并使世界科技中心与经济中心不断发生转移。一般来讲,科学革命引起人类思维方式、思想观念变革,技术革命引起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两次科学革命产生了机械唯物观和辩证唯物观;三次技术革命实现了生产方式机械化、电气化和自动化,生活方式电气化和信息化,使人类逐步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与此同时,科技革命促进世界科技中心和经济中心的转移,科技中心与经济中心的转移路线基本是一致的,即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
(四)科技革命发生的趋势越来越走向科学革命、技术革命与产业革命一体化。一方面,科学革命与技术革命发生间隔的时间越来越短,不断走向一体化。第一次科学革命发生于16~17世纪,第一次技术革命发生于18世纪中后期,相隔近200年;第二次科学革命发生于20世纪上半叶,第二次技术革命发生于20世纪中后期,相隔仅几十年。另一方面,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越来越走向一体化。第一次产业革命发生于1763~1870年,第一次技术与第一次产业革命几乎同时发生;第三次产业革命发生于1946~1970年,第三次技术革命与第三次产业革命几乎同时发生。所以,从发展趋势看,总体上科学革命、技术革命与产业革命走向一体化。
二、民生科技成为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重要维度
第六次科技革命什么时候发生?一些专家认为可能发生于2020~2050年。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何传启认为,“第六次科技革命(约2020~2050年)有可能以生命科学为基础,融合信息科技和纳米科技,提供解决和满足人类精神生活和生活质量需要的最新科技。”〔4〕他提出三个方面原因,每次科技革命发生周期约70年,第五次科技革命从20世纪中后期到21世纪20~50年代近70年,此后将会发生新的科技革命;分子生物学从1953年诞生到2020年近70年的积累,有从量变到质变的潜能;还有2020年有可能是经济增长周期的一个拐点。中科院通过对300多名专家研究形成“面向2050年中科院科技发展路线图”指出10~20年很有可能发生一场新的科技革命。通过对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的把握及综合考虑专家学者的观点,我认为民生科技是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重要维度,具有相应的动力机制,并对人类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讨论具有一定的“科学猜想”性质。
(一)民生科技成为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可能领域。从目前世界科技发展视角看,“许多科学家认为21世纪是生物学的世纪,许多国家对生命科学的投入比较大。”〔1〕生物学发展对人口健康等民生科技发展具有变革力。从我国科技发展情况看,2011年5月,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曾收回108位院士关于迎接世界第六次科技革命看法与对策建议。从统计资料看,“信息和仿生工程的支持率最高,达到72%;部分院士认为,第六次科技革命的主体部分应包括:生命科学、生物医学、环境科学、防灾减灾科学等;有院士认为,21世纪人类最重要的问题应该是绿色能源问题。”〔5〕从面向2050年中科院科技发展路线图来看,围绕民生的绿色、智能和可持续发展等有望成为第六次科技革命的重要维度。所以,第六次科技革命将以与民生直接相关的生物学为先导,包括健康科技、生态环境科技、公共安全科技、防灾减灾科技等民生科技在内的学科群革命。民生科技成为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可能领域。(二)解决健康、环保、安全等民生问题成为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重要动力。从科学内部发展需要看,学术界多认为“第六次科技革命有可能主要发生在生命科学领域或者以生命科学为基础的领域。”〔5〕
从社会需求看,21世纪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把解决民生问题、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作为国家科技规划的重要选择。美国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健康”作为重要维度之一;欧盟把“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资源的管理”作为四个主题计划之一;日本把建设“人民安居乐业且生活质量高的国家”作为科技发展三个目标之一;我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把科技惠及民生作为本质要求,大力发展惠及民生的人口健康科技、公共安全科技、绿色城镇关键技术等。《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将与民众健康、环保、安全等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能源科技、环境科技、人口与健康科技、公共安全科技等作为我国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信息科技、生命科学、能源科技、纳米技术和新材料科技,以及与公共卫生、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领域多成为各国重点发展的领域。而这些重点领域往往是多学科交叉的、有广泛影响的领域。”〔6〕
所以,从科技发展内部发展需要和外部需求看,解决健康环保、安全等民生问题为己任的人口健康科技、公共安全科技、环保科技等民生科技将成为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重要领域。
(三)民生科技作为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重要领域将引起人类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变革及世界科技中心和经济中心的转移。从观念变革看,第六次科技革命将体现以人为本的和谐观。18~20世纪科技发展的重点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21世纪的科技重点将是人类认识自己、改变自己和适应太空环境,全面提高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可持续性和适应宇航时代的需要”〔1〕,体现为以人为本,人类与环境、人类与社会、人类自身的和谐发展。第六次科技革命将使人类生产方式走向人性化,生活方式走向休闲化和创新化,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第六次科技革命将引起世界科技中心和经济中心转移到何处?从目前国际发展趋向看,谁抓住机遇,抢占第六次科技革命的有利位置和制高点,谁就有可能成为新的世界科技中心和经济中心。“1700~1950年期间中国从世界强国降为半殖民地国家,从发达国家降为欠发达国家。”〔4〕1950年以来,中国社会生产力(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不断提升,1978年中国GDP总值世界排名第15位,1980年第7位,2011年跃升为第2位。第六次科技革命使中国再次面临选择,我们是从第六次科技革命中抓住机遇获得巨大发展,还是付出高额代价,关键看我们的行动。我们只有主动解决民生问题,积极迎接第六次科技革命,才有可能创造新的辉煌。
(四)民生科技与产业的一体化将成为第六次科技革命发生的重要趋势。从前五次科技革命发生机理看,科学革命与技术革命是交替发生的,技术革命与产业革命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第六次科技革命将实现科学革命、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的交叉融合,并走各一体化。原因在于:其一,科学发现到技术发明再到产业化时间越来越短。电动机从发明到应用共用了65年,电话用了56年,真空管用了5年。科学与技术、产业的融合趋势,预示着科学革命与技术革命、产业革命将走向一体化。其二,第六次科技革命将围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而展开,它从一开始就同社会需求紧密联系,一旦有科学或技术上的重大突破,必然会很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总之,第六次科技革命将是一场围绕解决人类自身健康、环保、安全等民生问题而引发的,以生物学为先导,包括生态环境科技、公共安全科技、人口健康科技等民生科技在内的学科群革命,并将引起人类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世界科技中心和经济中心等变革。
三、发展民生科技,迎接第六次科技革命的现实路径从科技革命发展历程看,中国错过了前四次科技革命的机会,第五次科技革命收获不是特别多。所以,对第六次科技革命倍受学界关注。为了迎接第六次科技革命,我们必须创新民生科技发展路径。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科技观。科技观是引领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指示灯。蒸汽机革命和电力革命大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此期间产生了以人类中心主义为特征的科技乐观主义,科技发展以满足人类需求为价值取向,不惜以生态和环境破坏为代价。20世纪50年代,随着科技发展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资源危机、人口过剩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科技悲观主义越来越盛行,给世人以警示,唤醒了人们的忧患意识。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运动不断掀起。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体现了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进入21世纪,树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科技观成为科学技术发展应遵循的理念。首先,体现以人为本,即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以发展成果由民众共享理念来发展科学技术;其次,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自身的和谐发展。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生态环境危机、能源危机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力发展生态环境科技和新能源科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仍是未来第六次科技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进入21世纪,公共安全事件呈上升趋势,大力发展公共安全科技,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也是未来第六次科技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民众对健康需求的不断提升,实现人自身和谐发展也成为新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理念。总之,为了迎接第六次科技革命,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科技观。
(二)加强民生科技内部发展需要与外部发展需求的耦合。从科技发展的内部需要看,近年来生物学得到了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生物技术被列入国家科技发展的五个战略重点之一。在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基础研究发展规划中也将生物学列入了重点支持领域。“2002-2012年(截止11月1日)10年间,我国发表的国际论文中有14个学科的论文被引用次数进入世界前10位。其中,药学与毒物学居世界第6位,生物与生物化学居世界第8位,微生物学居世界第10位。此外,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居世界第12位,神经科学与行为学居世界第13位,临床医学仍保持世界第14位,精神病学与心理学居世界第16位。”〔7〕这些学科多是与解决民众健康等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生物学与医学领域。
从民众需求看,解决健康、安全、环保等民生问题成为民生科技发展的重要外部需求。“”以来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己任的民生科技越来越得到政府的重视。《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对“十二五”期间我国重点发展的民生科技从资金、人才、管理、科普等方面进行规划,体现了民生科技对解决民生问题的支撑功能。从目前看,科技发展内部发展需要与外部需求是一致的,都集中于解决民众健康、安全、环保等民生问题相关的生物学、生态环境科技、公共安全科技等,二者的耦合有助于加快民生科技的转化与应用。
(三)提高民生科技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度。第六次科技革命将使科学革命、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走向一体化。我们应创造条件加快民生科技与其相关产业的融合。一方面,在机制上进一步深化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充分建立起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科研院所、大学与民众参与五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功能;另一方面,在产业上加快环保、健康、医药卫生、安全等民生科技产业的布局,为民生科技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人才、制度等保障。目前我国民生科技产业处于起步阶段,资金、人才和制度等支撑都比较缺乏,民生科技学科建设比较滞后,这些严重影响了民生科技产业化水平;再者,提高民生科技对传统农业、工业等改造力度,实现传统产业健康化、安全化、生态化发展。农业、工业等传统产业存在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系数低等问题,要实现传统产业健康、安全和环保发展,必须加快民生科技对传统产业的变革,实现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四)加快民生科技对人类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变革步伐。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引起人类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变革,民生科技作为第六次科技革命的重要领域,它将使人类从观念上越来越重视健康、安全、环保,人类观念的变革反过来会成为民生科技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民生科技的发展也会使人类生产方式更加注重健康、环保、安全,人类生活方式越来越走向人性化和休闲化。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往往反映了一个新时代的到来。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随着民生科技发展的不断深入,人类的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将越来越来越人性化,不断走向健康、安全和环保,引领人类走向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
总之,“科学革命是不同时展的产物。”〔8〕民生科技作为第六次科技革命的重要维度,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科技观,加快解决健康、安全和环保等民生问题,大力发展健康、环保和安全等环保产业,实现人类观念、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
参考文献:
〔1〕何传启.第6次科技革命的主要方向〔J〕.中国科学基金,2011(5).
〔2〕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EB/OL〕.中国聚合物网,2011-07-21.
〔3〕张瑞民.世界科技革命的历史简介及启示〔J〕.社科纵横,2004(5)
〔4〕金振蓉.我国面临第六次科技革命战略机遇〔N〕.光明日报,2011-08-06.
〔5〕叶青,何传启.迎接世界第六次科技革命〔J〕.决策,2011(8)
〔6〕李正风,邱惠丽.若干典型国家科技规划共性特征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3).
一、宏观视野下的学校安全教育的整体研究趋势
从宏观角度看,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透析学校安全教育,即研究的年份分布、研究空间与研究对象。
1.学校安全教育研究的论文年份分布
如表1所示,近十年来,我国的学校安全教育研究呈上升趋势,而且高峰期是2008年和2010年,这充分显示了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尤其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有了前车之鉴,全国掀起了学校安全教育热的浪潮。同时,也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施。
2.学校安全教育的研究空间
笔者就学校安全教育研究空间进行了横向分析(农村与城市、国内与国外)和纵向分析(学前教育、初等和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1)学校安全教育研究的横向分析
农村与城市研究。从收集的资料来看,根据居民居住所在地而非户籍来划分城乡区域,涉及城乡研究的共有28篇,其中关于城市研究的有22篇,而涉及农村研究的仅有6篇。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学校安全教育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而农村地区相对被忽视。这一状况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对学校安全教育制约的反映。一方面,农村边远地区由于信息闭塞、经济落后,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安全教育与宣传、安全生产不予重视,缺乏良好的安全学习氛围。村民安全生产生活不尽如意,或多或少影响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2]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农村学校的新安全隐患即将出现,即网络成瘾和心理安全。[3] 这对农村留守儿童又是一大考验,面对形势严峻的农村学校安全教育,我们必须改变目前这一研究状态,加强对农村学校安全教育研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为其身心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增多,其导致的经济损失也更大,这就为城市学校安全教育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内与国外研究。如图2所示,近十年来我国学校安全教育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而且取得了明显的进步。2007年2月7日我国教育部颁布了《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出规范的要求,为有效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和保障。[4] 随着学校安全教育的日益崛起,我国学校安全教育的研究也随之兴起,并发生了很大的转折:论述国内学校安全教育的现状介绍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最近十年,陆续出现了相关的国外研究,如日本教育部将学校安全教育细化为生活安全、交通安全和灾害安全,在学校的学科教育中进行防灾教育和避难训练。[5] 俄罗斯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学生安全教育上升到国家课程层面的国家。[6] 学校安全教育在韩国是其健康教育内容的一部分。[7] 这些主要从外国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制度保障、教学模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并总结经验,吸取其先进技术,发展我国学校安全教育。其中,对日本、越南、韩国、菲律宾、印度等东南亚国家研究较多,这主要是与我国同这些国家的地理位置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大,在安全教育领域出现的问题相似有关。
(2)学校安全教育的纵向分析
对于学校安全教育,从纵向上看,按其学段主要分为学前、初等和中等、高等学校安全教育研究,图3具体反映了各个学段的研究状况,其中,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研究备受广大学者青睐,而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则相对欠缺。这与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密不可分。如徐美贞以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为对象,就中小学教师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认知态度做了专门的调查研究。[8] 基础安全教育应结合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以及身心特点和需求,通过直观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知识与技能。[9] 同时,这也与我国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起步晚、发展较慢的国情有关。
(三)学校安全教育的研究对象
分析所收集的资料,我国学校安全教育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学生、教职员工、家长。正如图4所示,我们常常将学校安全教育仅仅看成是教职员工的责任,而忽视了学生和家长应尽的责任。[10] 增强教师安全意识,提高教师的安全文化素质和防害抗害能力。[11] 仅仅从教师的教出发,而忽略了学生的学和做,这与我国传统的“以书本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教学模式有关。在对家长进行安全教育的6篇文章中,仅有3篇详细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一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体系。[12] 其二是建立家长学校,关爱留守儿童。[13] 其三是家校常联手,安全巧链接。[14] 这都客观反映了现实的需要,即进一步加强家长安全教育,弥补学校安全教育的不足。
二、微观视角下学校安全教育研究热点
学者从微观视角下,对近十年来学校安全教育进行了系统研究,其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学校安全教育兴起的背景、特征、教学实施载体、价值、挑战、对策、模式等线性研究上。
论文摘要:针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鉴于目前的三种主流观点都不能从理论上周延地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进行评价,笔者遂运用以醉酒犯罪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试图为这个问题谋求一条妥善的解决之道。笔者提出对于醉驾者主观罪过的判断,应当区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情况;同时,辅以对司法解释的修改以达到对醉驾肇事行为的合理量刑.
一、引言
近两年内,恶性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接连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地司法实践在定罪和量刑上作法不一、差距悬殊。强烈的社会反响以及实务操作中的不统一引发了学术界对于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的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孙伟铭案宣判之后于2009年9月11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然而各种理论争议、意见分歧并未消饵。对于争议焦点—刑法应当如何评价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后再次撞人行为,有的学者支持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做法:有的学者认为此类案件实质上仍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应当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部分学者提出仿效日本的做法,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在这三种主流的声音之外,有一种比较微弱的呼声在主张应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辨析醉酒肇事的行为性质。
笔者认为三种主流的观点都不能从理论上周延地解决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且对于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也未有裨益。而运用以醉酒犯罪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则可能为这个问题谋求一条妥善的解决之道。
二、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视角评价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之罪国责
在我国醉驾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争议,其原因主要在于法院在评价此行为时忽略了行为人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发生障碍的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故意和过失的简单判断本身就是不科学的。现代医学表明,轻度醉酒的人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中度醉酒的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均有所减弱,高度醉酒的人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卫也就是说,醉驾者在醉驾肇事时,并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根据现代刑法“责任与行为同在”的精神,我国目前对于醉酒驾驶肇事的罪责评价存在着严重的体系化问题。美国法学家胡萨克的一段描述与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十分契合,“一个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以其行为缺乏一般犯意为由进行辩护。他胆怯地声称其判断力受到了损害,他的控制力被降低,如果他更清醒,就不会实施这一犯罪行为。假如这些声明是真实的,那么被告是否具有了一个有效的辩护,或者其行为是否含有犯意?法院几乎是一致地认为被告的辩护是无效的。然而,他们是如何〔或者是否)使这一结果与正统刑法理论中的犯意要求保持一致的,却不清楚。”胡萨克教授指出这个问题并非是否定此类案件的可罚性,事实上,鉴于此类醉酒驾驶肇事案件反映出的强烈反社会性格,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若法律以其自陷于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情形,任其主张不罚或减轻,将无以维持社会秩序,在刑事政策上自非所宜。”他在这里所要提示的信息是—理论上的空白或者说缺乏理论指导的刑事司法是危机四伏的。追究造成我国醉酒肇事罪责评价之困境的原因,首当其冲的正是我国刑法关于原因自由行为规定的不完善。
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意识不清或行为失控的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其中,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此状态下实施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那么,为何要求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试图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础,各国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以对责任主义原则的坚持程度将各国学者的立场划分为三种:
笔者支持例外说的观点。该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属于“责任一行为时一合致一原则”的一项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对责任主义的否定,而是责任主义存在着行为与责任暂时性分离。具体而言,对于原因自由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只要是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中,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且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避免时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则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完全刑事责任。笔者之所以认同例外说的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从责任的核心内涵分析,责任能力未必以与结果行为同时存在为必要。责任是指行为的非难可能性,责任能力、罪过,只不过是行为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的推断依据,并非责任本身。因此,即便原因自由行为中的结果行为是在不完全的责任能力时所为,但是基于此结果行为取决于行为人在有责任能力时的意思态度,而刑法谴责行为人的主观根据,正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具有非难可能性的,因此当行为的其它方面同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追究行为人的完全刑事责任是有理论根据的。
其二,从责任主义原则的刑法价值选择分析,责任能力亦未必以与结果行为同时存在为必要。“责任主义存在着一个从古典责任主义到现代责任主义的转变。古典责任主义是一种与报应观念相联系的责任主义,而现代责任主义是一种与预防观念相联系的责任主义。“有效的预防应建立在造成危害结果背后的原因的基础上。为了科处刑罚,除了责任之外还要考虑政策性要素,作为政策性要素,要重视一般预防,也要对特别预防加以注意。因此当行为的其它方面同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追究行为人的完全刑事责任是有现实价值的。
(二)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醉驾肇事行为的主观罪过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落实到原因自由行为,则应当结合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和在结果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具体分析。然而与单一行为类型不同,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自由行为和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自由行为,基于前文笔者对于原因自由行为责任基础的分析,其在主观心态方面考察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前者故意或过失应以原因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来确定,而后者则主要是以结果行为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来确定。
将这种理论具体到醉驾肇事行为,即对醉驾者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判断,应当区分两种情况:(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醉驾肇事。此时,故意或过失应以行为人醉酒行为时对最终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确定。(2)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然后醉驾肇事。此时,故意或过失应以行为人醉酒驾驶以及其后续行为时对最终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确定。
1.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时醉驾肇事行为的罪责
既然此情况下的故意或过失,应以行为人在醉酒行为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确定,那么,除极少数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泄愤等目的,故意用醉酒驾驶的方式危害社会的情形,绝大多数行为人在醉酒行为时,只会认识到其随后的醉酒驾车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但对于最终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在主观上显然是持否定态度的。从而,可以认为把无认识意志能力的醉驾肇事者视为主观上的过失,而依交通肇事罪处罚,是合乎法理的,可以避免出现体系上的混论。
然而,尽管这种过失的认定合乎法理,但是如果其醉驾肇事行为的确造成了很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依我国交通肇事罪则量刑过轻,对于犯罪人来说起不到特别预防目的,对于社会民众而言,不能满足其正义感情和报应的基本要求。为了解决这个现实的问题,于志刚教授提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四条,在特别恶劣情形中加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以此来实现对醉酒驾驶的严厉处罚。笔者比较赞成这个解决方案,将醉酒驾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既可以不用打破我国二元化的体制将其作为一个新罪名予以处罚,又可以将其纳入刑法评价的体系,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 借鉴上述思路,针对醉酒肇事后的二次碰撞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修改《解释》第五条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限制性解释,将”在逃跑过程中过失致他人死亡”纳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
2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醉驾肇事行为的罪责
此情况下,故意或过失应以行为人醉酒驾驶以及其后续行为时对最终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确定,那么问题的讨论则回归到刑法中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一般方法,即根据“主观支配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就醉酒驾车犯罪而言,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能力、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快慢、所驾车辆车况如何、路况和能见度如何、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判定属于间接故意,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为过失,则考虑如何在交通肇事罪项下进行合理的量刑。根据笔者在上文中提出的对《解释》的修改,在此情形下对醉驾肇事行为科以恰当的刑罚,基本上是可以完成的。
(三)关于华总则中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取代《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刃的探讨
在探讨醉驾肇事的罪责评价问题时,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的学者大都提出,应当在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行为人因饮酒、服用麻醉剂、兴奋剂等,故意或过失地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取代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从应然层面来讲,从完善刑事立法体系的考虑出发,在总则中对原因自由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是必要的。原因有二:其一,通过总则条款的规定,明确了处罚对象是原因自由行为,从而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一贯性、关联性,那么笔者在前文中提出的原因自由行为主观罪过的判断标准则水到渠成、顺理成章。尽管我国刑法界的主流观点都是认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但是毕竟它仅仅是一种理论学说,并未上升到立法高度,于争议发生时援引之,总觉根基不深,底气不足。其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上,它是将非由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而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也包含在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中了,这显然实质性地违背了责任主义的要求。因此,在总则中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取代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从理论上说是应该的。
但是,从实然层面上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其一,目前是否己到了修改刑法总则的最佳时机?其二,在总则中对原因自由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必要性是否十分迫切?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国首部《刑法》于1979年制定,其后经过了1997年的全面修订,而97 《刑法》也经过了多次修正,其修正的主要方式是修正案,迄今共通过了七个修正案,可以注意到七个刑法修正案中均为涉及对总则规定的修改。事实上,之所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就是考虑到此方式能够较好地保持刑法典基本原则和主体结构、内容的稳定性。1997年的修订距今不到十三年,从刑法稳定性及立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绝非修订刑法总则的最佳时机。下面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尽管在应然层面上笔者论证了修改的必要性,但同时笔者认为这种必要性并不十分迫切。诚然,“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非由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而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也包含在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中,但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少数,司法实务中大量面对的都是由于自身罪过限于不完全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对于这种绝大多数的情况,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法理上是基本周延的。而且,正如笔者上文所说,我国刑法界的主流观点都是认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那么即使对于那种极少数情况,也可以通过责任主义原则的运用予以弥补。
因此,考虑目前并非进行刑法总则修订的最佳时机,同时,《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基本能正当地解决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案件,笔者并不主张于近一阶段,在总则中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取代《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结语
关键词:智能小区,弱电工程。
中图分类号: TN915.5 文献标识码: A
智能小区弱电系统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包括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与导引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物业运营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家居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入侵报警系统。下文就一些重要的子系统进行介绍。
一、信息设施系统
住宅小区内普遍设置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宽带上网)。目前比较流行的是光纤入户(FTTH),电话和宽带网络信号通过一根光纤传入各家各户,在新建小区中基本已经实现。光纤入户有很多种架构,其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点对点形式拓扑,从中心局到每个用户都用一根光纤;另外一种是使用“点对多点”拓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PON),采用点到多点的方案可大大降低光收发器的数量和光纤用量,并降低中心局所需的机架空间,具有成本优势,目前已经成为主流。光纤接入所用的设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部署在电信运营商机房的局端设备,叫光线路终端(OLT),另一种是设在住户内的设备,叫光网络单元(ONU),二者之间通过无源分光器实现。采用目前最先进的GPON技术,宽带网络上行速度最高可达1.25Gbps,下行速度最高可到2.5Gbps。
公共广播系统目前主要是在小区的景观、水系、健身广场、主干道等设置草地蘑菇音箱,音源主要采用的是DVD、MP3、数字调谐器、话筒等。信息与导引系统主要是在小区的出入口、广场、物业管理处设置LED信息显示屏,播放一些通知、公告、广告等。
二、信息化应用系统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在目前的智能小区设计中主要还是预留信息网络通道。智能卡应用系统也就是一卡通系统,实现出入控制、停车场管理、消费、物业收费实现一卡通。家居管理系统,即智能家居,可对家电、窗帘、空调、灯光进行开/关及定时控制,住户可通过拨打电话、手机短信或者网络方式控制家电设备的开闭。
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热交换系统、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给水与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节能的监测与控制。制冷机内部设备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监控,供应商提供数据通信接口,通过网关集成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由现场数字控制器完成。当变电所采用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时,可通过通讯网关与自动化保护主机相连,读取主机上传的信息,监视电力运行状况。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主要是水表、电表、天然气、暖气表的计量与远端传输。
四、公共安全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入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周界防范系统主要有主动红外对射探测器、振动电缆、振动光纤、静电感应电缆、脉冲电子围栏这几种探测模式,各防区的探测器与摄像机实现联动。电子巡查系统在围墙死角、各单元入口、屋顶、地下车库死角、重要的设备机房门口设置感应巡更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小区的出入口、主干道、地下车库出入口、停车位、单元入口、电梯轿厢设置摄像机,规模较大的监控系统均采用数字监控系统,规模较小的监控系统采用模拟监控系统。
在小区有多个出入口时,停车场管理系统采用联网运行模式,设置图像对比摄像机、语音提示、中文显示屏、自动发卡机等。在地下停车场规模超大时,可以采用车位引导系统,方便业主快速找到空余车位、迅速停车。
访客对讲系统主要是彩色可视对讲系统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采用联网运行,由管理中心机、小区围墙机、单元门口主机、分支保护器、室内分机构成。小区围墙机、单元门口主机呼叫可以室内分机和管理中心机,管理中心机与室内分机可以互相呼叫,室内分机可以监视住小区围墙机、单元门口主机。户内的紧急求助按钮和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通过室内对讲分机传输到管理中心。
防雷与接地是信息传输质量、系统工作稳定性、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的保证。防雷工作是一种系统工程。建筑物的防雷的六项要素包括:接闪功能、分流影响、均衡电位、屏蔽作用、接地效果和合理布线。在建筑物内部总体的及雷措施可分为安全隔离距离和等电位联结两床。安全距离指在需要防雷的窨内,两导体这间不会发生危险火花放电的最小距离。等电位联结的目的是使内部防雷装置所防护的各部分减小或消除雷电流引起的电位差,包括靠近进户点的外来导体上也不产生电位差。
五、总结
在我国,智能小区虽然有许多种定义,但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定义能全方位的解释其基本理念。国家建设部住宅产业办公室于2001年提出一个关于智能化小区的基本概念:“住宅小区智能化是利用4C(即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控和IC卡),通过有效的传输网络,将多元的信息服务与管理、物业管理与安防、住宅智能化集成,为住宅小区的服务与管理提供高技术的智能化手段,以期实现快捷高效的超值服务与管理,提供安全舒适的家居环境”。这仅仅是一个现阶段关于智能化小区的基本概念,智能化小区的内涵也会随着新技术、新成果的产生和应用以及我国人民住宅状况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
弱电工程是完成建筑知能化系统建设的一项新生的、综合性的、复杂系统工程,涉及“A+4C”工程技术,以及管理科学、施工管理技术等学科知识的全面支持。随着现代社会高新技术要求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掌握新技术,对系统中的各组成部分进行认真细致的设计,只有这样才可实现一个理想的安全可靠的弱电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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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
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
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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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关键词:大数据; 湖南省;绿色大数据港湾;战略对策
0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网络化、泛在化、智能化的发展,人机物三元世界开始深度融合。大数据将有力支撑教育、文化、健康、电子商务、制造等产业以及在线服务、社会管理等行业,解决未来信息社会结构下生产力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有助于解决交通出行、医疗卫生、应急抢险、人口教育等各类社会发展问题,大幅提升民生领域的智能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如果能有效地筛选和使用大数据,将有效为地方经济、科学研究、社会治理等方面积极服务。因此加快大数据开发利用,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提升社会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攻破体制机制障碍,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保障社会安全。
1 构筑湖南省大数据港湾的战略目标
开展若干面向重点区域与行业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建设科学研究、电子政务、智能制造、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互联网服务、城市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为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数据科技支撑保障,加快湖南省大数据分析应用的产业化布局,服务湖南省经济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促进行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智慧城市建设。
2 构筑湖南省大数据港湾的战略措施
通过对大数据发展趋势的研究,预测大数据对经济、政府与社会运行所带来的影响,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发展规划,协同政府各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各方面力量出谋划策、发挥聚合效用,促进可持续共同发展。其战略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突破大数据的关键技术
建设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发展大数据条件下的类人视觉和类人思维决策计算模型,突破类人视觉技术,研究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的图像视频中目标检测、跟踪、分类以及行为和事件识别,研制类人视觉传感器,构建类人智能计算和理解的核心系统,为相关产业提供实时智能服务。突破互联网、物联网和广电网视觉大数据中视觉场景理解、多目标检测跟踪、人员身份识别、视频信息检索、大范围安全监控等关键技术,面向公共安全等重大需求提供透明时空示范应用。
2.2 加快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当前,大数据相关的基础软硬件设施、分析方法、领域应用及数据生产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批企业和技术系统,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的雏形已经明确。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涵盖了大数据的获取、存储、处理、分析、服务、安全等诸多环节,并逐步与传统产业结合释放出巨大的生命力。重点推进信息产业园、软件园等园区开展大数据基地建设,加快建成湖南数据中心,支持建O金融机构和企业数据中心及尝试县级大数据应用服务园区。吸引国内外知名大数据龙头企业,创新研发平台,突破大数据关键技术,培育新兴业态领域。
2.3 重视大数据人才培养
为培养我省大数据技术研发、服务咨询、市场推广等应用型人才,应加大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合作,支持大数据企业与高校建立生产性实训教学基地,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协同创新我省与大数据知名专家学者长效科技人才培养机制,为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支持。
2.4 启动大数据产业试点
面向国计民生重大需求,重点选取教育、健康、公共安全、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智能制造、智能交通等具有大数据基础的领域,集成大数据基础理论、类脑智能、视觉语音文本大数据分析、多源异构数据融合的研究成果,探索大数据分析应用的创新服务模式,在特定领域发展多源感知网络(物联网、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大数据智能分析的综合集成系统,建设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大数据应用。
2.5 完善大数据立法
在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内,在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敏感数据保护、数据交换标准和规则、个人隐私等方面设立大数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大数据相关信息安全。加强建立大数据信息安全集中保障体系,开展基于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安全认证体系建设,针对数据的收集、清先、存储和运用等环节明确数据安全与保护的规则;明确划分大数据生态中各不同主体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电子认证、安全测评、数据加强应急防范、容灾备份等数据安全技术方面提供服务。
3 构筑湖南省新型绿色大数据港湾的应注意的问题
大数据为管理者创造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应用大数据推进我省建设的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潜在的问题,加强应对策略的研究。
3.1 重视数据的质量
在利用大数据解决具体事务时,要客观地认识大数据。数据本身有时也是存在缺陷的。有些数据收集时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有些数据之间还存在冲突、不一致等现象,因此,在运用这些数据时,“数据噪声”则此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分析和决断。公共部门或企业管理层在利用这些大数据进行分析时,需要对其收集的数据进行清洗、检查、筛选,从而保障其运用的数据的质量。
3.2 防止对数据过分依赖
科学预测与决策的有力武器是数据,通过数据分析,从而为实现管理的智能化、增强管理能力及提高管理水平出谋划策。但是,也应该看到数据不是完全可靠的,过度依赖数据,一方面,会让我们做很多没有价值的数据分析;另一方面,也会限制本来应有的灵感和创意。只有让让数据真正嵌入到设计与决策中,让直觉创造的心智能力,情感理解的社交能力,与大数据相结合,切实解决用户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用户洞察”,让产品或措施体现用户需求,服务用户,超出用户的预期想象。
3.3 加强信息安全机制建设
新技术新业务带来大数据日见渐长的网络安全问题,建议与实体经济安全相结合,进行统筹处理,同时建立关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互联网平台的职责划分予以明确。制定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仅关注数据本身,而且关注到数据资源整体的安全性,对特定类型的主体从事相关数据分析设定一定的条件。通过政府提供适当的政策和务支持,创设轻松环境,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保护数据透明开放同时保障信息安全。
4 构筑湖南省大数据港湾的预期价值:
随着商业企业,政府公共事业应用的大量数据,新产业数据大量涌现,湖南新增经济增长空间,大数据形成新的产业链。围绕上游与下游,必将推动智能终端的应用,促进云计算等行业快速发展。
大数据能有效减少社会经营成本,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率。例如在医卫行业,可以通过大数据的分析避免重复治疗、过度治疗及减少错误治疗,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治疗质量。公共管理领域,利用大数据提高教育部门、就业部门的服务效率,有效推动税收工作开展,零售业领域,利用大数据改善和提高整体供应链和业务流程的效率,提高其经营利润60%以上。
大数据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准确的营销。有效提升企业数据资源利用率,提高从数据到信息的转换率,使业务决策更加准确,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大数据推动政府政务公开,提高公共决策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例如通过对社交网络和手机短信中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对失业率、疾病暴发等进行趋势预测分析。利用大数据实现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运作效率提高,节省开支。
大数据有助于破解社会转型中的难题。中国经济已进入转型期,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改革进入攻坚期。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各种社会改革盘根错节、频发等突出问题,仅仅依靠现有的管理手段与方法已明显落后。有效地组织和使用大数据,将对社会经济、科学研究、社会治理等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5 结语
关键词:食品,质量监督,职能,管理
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在提高食物供给总量,增加食物多样性以及改进国民营养状况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食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食品监督监管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监管方式改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处置有力,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质量综合监督,是我们食品监督部门的一项神圣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论文参考网。经过一年多的摸索,我们在食品监管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认为,当前基层食品质量综合监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监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强对食品质量工作的监督。因为食品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质量,尽管食品质量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质量按监管力度,然而“问题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安全频频地曝光,并不是现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费者、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视了,商家可以钻的空子更小了。论文参考网。曝光后问题就有解决的可能了,就为消费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坏事,应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
1.2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不能过估计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绩,要正视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扎扎实实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抓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事,要发挥官大消费者重视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鼓励就抱视频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食品加工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真正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2.加强统一领导,整合执法资源
面对食品安全这一天的大事,从中央到地方,应当痛下决心,动大手术,通
过体制改革,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查,整合执法资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场,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当前,应着重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决两个问题:2.1是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2.2是对无人监管的“盲区”,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费考虑各个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的管理体制,但是并需解决好分工后各个环节直接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论文参考网。问题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都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3.食品检验工作尽快完善
3.1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标准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查处的24.5吨“毒黄花菜”事件,就是因为卫生部与农业部各自指定的标准中对SO2残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总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诸多方面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必须尽快统一。
3.2加快检测技术研究和运用。检验检测工作应随着食品工业为基数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的提高而不断完善和提高。检验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手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升级和食品工业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控制技术,建立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检测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发展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4.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法掩盖食品畅销的全过程,以《食品卫生法》
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强。
4.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
层次法律体系,探索和反张继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强的理论、方法和体系。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监管法制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努力消费食品安全监管中“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不会管”等问题。
4.2健全长效监管机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
品声场企业入市门槛,制定食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减少食品不安全隐患。4.2.2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溯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制度,实现视频质量安全的可追溯。4.2.3建立食品安全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任一环节,一经发现食品未能达到质量承诺和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商家应立即将该食品下架退市并召回所销售的食品,实行行业自律。4.2.4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并通过建立警示制度,及时将食品安全问题的细细向社会公布。4.2.5强化执法监管措施,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在食品质量监管领域得到体现。
安全工程专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涉及面很宽,无法通过到个别企业的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其次学生所必须掌握的安全知识不能停留在课本上,必须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一点通过单纯的现场参观也很难实现。通过对目前各高校安全工程专业实习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若干建议。认识实习重点在行业安全,比如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产品安全、劳动保护等;而生产实习应突出学校的特色,避免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重复,增强学习目标性,提高专业课程学习积极性。
关键词:
安全工程专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基本的生理需求,人们的安全需求逐渐显现出来。除此之外,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各种机械设备不断出现,意外事故也不断频发。在这一背景下,人们面临的风险增加了,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我国多所高校先后创办了安全工程专业。我国开设这一专业的高校达70多所,由于这是一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学科,除了学习基本的理论课之外,还包括实习部分,主要是从安全认识实习和安全生产实习两个方面进行。根据统计,各高校的安全实习也主要是从这两方面来展开的,主要是由各个学校安全专业基层教学单位自行联系并组织学生实习。在这样的实背景下,有些问题就显现出来了[1]。(1)企业接待困难,多数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及安全方面的考虑,通常不愿接待来自高校的学生实习。(2)工矿企业位置相对偏僻,学生的食宿存在一定困难。(3)专业相关性不强,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对于危险作业不会让学生参观,只让学生参观一些相对安全的作业,这无法使学生受到专业的训练,能力也得不到提升。(4)实习期间的学习环节较少,难以获得理想的实习效果。(5)生产实习和认识实习有重复,比如北京科技大学2013年认识实习有西石门铁矿,生产实习仍然有唐山矿。矿山安全和冶金安全作为北京科技大学的特色,但是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应该有所区分,便于学生认识到其中的不同。过去,学生到企业实习,效果好,得到了各方的认可。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企业每年接受的高校实习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认识实习过程中学生没有了亲自实践的机会,实习的形式也变成了带队教师带领学生在实习企业参观。而在参观过程中,又存在学生走在后面听不到看不到的情况,学到东西的多少更多地取决于学生的自觉性。学生最后提交的实习报告,由于有时现场听不到记不下来,最后在网上进行搜索,报告只有形式没有实在的内容,这些情况都造成了学生实习收获不大,失去了认识实习的意义[2]。
1安全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改革
由于安全工程专业涉及范围广,认识实习应该侧重在行业安全,比如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产品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所以安全工程专业认识实习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认识实习对自己所学专业产生感性认识并了解安全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热爱所学专业的思想。(2)联系实际向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学习,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巩固、加深学生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生产技能和管理能力。(3)通过认识实习,对生产过程中安全专业的应用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了解,为学好后续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打下实践基础。(4)培养学生从事安全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初步能力,为以后的课程设计打下基础。(5)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调查研究、分析工伤事故、职业病致因,提出预防措施的初步能力。(6)通过实习对所实习工厂的技术特点和尚需解决的问题有较好的了解,并能提出自己的初步意见和建议。认识实习应该侧重知识面广、范围大,北京科技大学安全专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实习。
1.1中国消防博物馆
2007年11月,中国消防博物馆正式批准建设。2010年建设完工并向社会全面开放。消防安全是不容小视的,城市消防规划、地震紧急避险、建筑消防及家庭火灾灭火等都与消防安全有关。为了维护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博物馆增大消防安全的投入,场馆内设置了生活中几乎所有的消防安全项目,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城市消防规划、地震紧急避险等,还包括火场应急疏散、119电话报警、地铁消防逃生等互动体验项目。这些都是博物馆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所带来的与民互惠的体验项目。作为安全专业的学生,认识消防博物馆,应该从消防安全的角度出发。首先要了解燃烧条件,找到防火和灭火措施的依据,还要明白火场中热烟气的毒害作用,最后要学会火场逃生与自救。除此之外,作为参观实习,还应该有防火防灾体验,对于地震灾害,有基本的自救意识。
1.2北京市劳保所
我们知道,北京市劳保所是我国最早从事安全和环境科学领域研究的科研机构之一。作为北京市的重点实验室,主要包括了北京危险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还包括了北京城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源控制技术研究中心、北京人居室内环境检测中心等。北京市劳保所在城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评价、监测技术,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危险源辨识、危险作业场所和环境中职业暴露评价技术研究、定量和半定量安全评价技术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1.3学校内安全监测系统
学校面积大、场地分散、管理人员少、学生人数多,学生生性好动、防范意识比较差。作为公共场合,学校有很多地方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图书馆、实验室、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运动场、餐厅等。为了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隐患排查、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安装消防监控设施与防盗可视监控势在必行。学校安全检测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探测器,拾音机,监控系统传输等。
1.4北京建工集团
作为首都建设的中坚力量,北京建工集团是以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业为主,集建筑设计、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物流配送、市政路桥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4.1高层建筑施工自身存在的安全问题
高层建筑作业高度高;高层建筑施工工期长,人员变动、气候变化等不确定因素都能影响安全生产;高层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多,作业立体化易发生事故[3]。
1.4.2安全管理上的问题
建筑安全立法晚;建筑安全管理松懈;建筑市场混乱,缺乏制约措施;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安全措施经费的投入不足[4]。
1.5海淀公共安全馆
公共安全包括了交通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地震灾害、人民防空、安全生产、水利安全、卫生健康。海淀公共安全馆运用了一系列先进技术,如幻影成像、雾幕成像、模拟驾驶、磁悬识性技术等,设计了一百多个精彩展项,主要以观看类、互动类、体验类三种不同的展示方式进行展示。观众通过对不同灾难发生时进行体验,不仅能加强观众对画面感的记忆,还能让观众学会正确的自救和逃生技能。
1.6北京现代集团
作为高度现代化、自动化的汽车生产工厂,在国内汽车厂商中,北京现代集团的生产技术及设备都处于领先地位。其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冲压、车身、涂装和总装四部分,在这样一个全自动化的集成生产工厂,我们能够看到一块钢板是如何变成一辆质量优异的汽车的。作为安全专业的学生,生产实习时,主要了解北京现代的主要生产车间,包括冲压车间、车身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认识其主要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刺割伤害等。
2安全工程专业生产实习改革
生产实习不仅能够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还能与实际生产相结合,开展这样的实践活动,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巩固专业理论知识;(2)运用专业知识去分析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3)在实践中继续学习,增加实践知识,并对未来学习和工作的内容有更进一步的了解;(4)学习现代化企业的生产方式和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及经验,了解现场技术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对技术人员的要求;(5)通过生产实习,能培养学生热爱安全工程专业,立志为国家的安全事业勤奋学习、奋斗终生的思想。生产实习重点在突出学校所在行业的特色,安全工程专业作为北京科技大学首批国家级特色专业,在认识实习教学模式创新方面,应结合本学科特点。北京科技大学安全专业主要以矿山安全和冶金安全为主,包括矿山安全(爆破、尾矿库和排土场)、选矿厂、烧结厂、球团厂、钢厂和焦化厂[6-7]。
2.1露天开采实习内容
露天矿开采由剥岩、采矿和掘沟三个环节组成,其主要生产工艺程序:穿孔、爆破、矿岩的铲装、矿岩的运输及岩石的排卸。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危险及有害因素有:①爆炸伤害;②边坡失稳;③运输事故;④高处坠落;⑤触电伤害;⑥物体打击;⑦粉尘危害;⑧噪声与振动;⑨压力容器危害;⑩火灾;?瑏瑡水灾。
2.2选矿实习内容
选矿前的准备作业一般包括破碎与筛分;磨矿与分级两部分。选矿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因素有:①电气危险;②机械伤害;③中毒和窒息;④粉尘危害;⑤噪声伤害;⑥高处坠落;⑦淹溺;⑧尾矿坝的危害,如尾矿规程坝边坡过陡、浸润线逸出、裂缝、渗漏、滑坡、管渗、洪水漫顶、坝体溃决及排洪构筑物的危害[8]。
2.3球团生产实习内容
将原料在造球机上滚动,通过干燥和焙烧等方法使成球的原料硬化固结,这一过程就是球团生产的过程[9]。危险因素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2.3.1配料、干燥、润磨、造球、筛分工艺过程有害因素
机械伤害、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噪声、粉尘及高温。
2.3.2链篦机-回转窑-环冷机系统有害因素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灼烫、噪声、粉尘及高温。
2.4烧结实习内容
烧结主要是将各种粉状含铁原料加入一定的水,配入相应的燃料和溶剂,混合后在烧结设备上硬化,将矿粉颗粒黏结成块。烧结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主要有:①高温伤害;②粉尘危害;③高速机械转动伤害;④有毒有害气体及物质流危害;⑤高处作业危险;⑥作业环境复杂等。
2.5钢铁厂的主要实习内容
实习主要企业有:炼铁厂、炼钢厂和热轧板带钢厂。
2.5.1炼铁厂
高炉冶炼是把铁矿石还原成生铁的连续生产过程。高炉炼铁过程危险级有害因素包括:粉尘危害、噪声危害、高温热辐射、CO中毒、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煤气爆炸和铁水穿漏等[10]。
2.5.2炼钢厂
转炉炼钢是利用氧气使杂质硅、锰等氧化,同时放出大量的热量,从而达到需要的温度。轧钢线生产系统存在着粉尘、CO中毒、噪声与振动、高温、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11]。
2.5.3热轧板带钢厂
轧制是通过旋转轧辊使轧件受到压缩,从而产生塑性变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由于安全培训不到位,技术设备缺陷和防护装置缺陷,安全技术和操作技术不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没有严格执行等原因,容易造成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灼烫、爆炸等伤害。
2.6焦化厂的主要实习内容
焦化厂的工艺流程为:原料煤→受煤坑→煤场→斗槽→配煤盘→粉碎机→煤塔。
2.6.1生产工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在煤气生产过程、粗苯净化过程、备煤过程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6.2主要设备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因煤气具有易燃易爆性,焦化厂鼓风机对煤气进行加压时,容易出现机械伤害、泄漏、火灾、爆炸等危害。压力管道一旦发生爆裂,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罐体、冒罐、阀门和管道一旦发生泄漏,不仅会造成储存物质的浪费,还容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危险性不容低估[12]。
3结语
安全工程专业作为新兴专业,涉猎范围广,为了加深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就显得尤为重要。认识实习应该侧重知识面的广度,从多个角度介绍行业安全。通过认识实习对自己所学专业产生感性认识并了解安全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热爱所学专业的思想。生产实习应该突出各个高校的特色,更加深入地学习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增强学生的自觉性,锻炼学生做科研的能力。与认识实习应该有所区别,从深度上来说,生产实习应该更深,且不应该与认识实习发生行业重复。
作者:高玉坤 伯玉兰 黄志安 张英华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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