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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04 07:51: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申请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申请申报材料

第1篇

一、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农业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复核。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对材料进行复核,统筹确定本省申报对象并报送农业部。申报文件应附申报单位汇总表和创建主体申请表。

(四)评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美丽乡村”创建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名额

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共遴选1000个创建试点乡村,其中上半年遴选300个,下半年遴选700个。各省(区、市)要基于不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类型等实际,按名额分配表推荐创建试点乡村,不得超额申报。

四、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科教司(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附后),其中上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8月31日前报送。

同时,今年还将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活动,推介方案见附件4,不再另发申报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确保申报内容属实、创建内容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合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毕海滨 电话:010-59196397陈 明 电话:010-59192129

E-mail:

第2篇

绝招1:查条文,筛信息

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了解关键技术、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来了解政府的补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自身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

绝招2: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

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规范,不能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专家不能充分理解不能评判,造成申报失败。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

绝招3:多找政府,加强沟通

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干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畅达,通过这几个方面来展开项目实施工作,提高申报成功率。

找谁申请,怎么申请?

按照分类,不同的政策覆盖范围不同,申请流程不同,对口部门不同,按照政策要求、特点、标准,按照相应的流程申请政策。

优惠政策类

此类是合作社普遍可以享受的,在工商局注册后,合作社对自己项目建设完成,可以找相关的政策部门申请。

补贴类

此类基本都是先建后补类,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得到当地的政府支持,做好项目报备,然后再申请补贴,等项目验收通过,才能拿到补贴。

专项扶持类

此类是国家对某些r业项目或者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资金额度较大,多要求带动性强、可行性好,社会效益好,能引导当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及生态环境无害,获取此类项目申报材料是重点。

专家提示:国家政策看似繁杂,仔细划分其实很简单,只有优惠政策类、补贴类、专项扶持类,对于不同的政策类别,要对症下药才能拿下。

如何成功申请项目?

1 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

九大部委及其省、市相关网站上多浏览,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部分之一。

2 筛选适宜项目。

项目很多也很好,但是不一定合适你,要筛选适宜的项目申报。

3 项目申请报告。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要结合自己切实可行,是项目申报成功的重中之重。

4 按时呈报相关部门。

农业部门很多、项目部门也很多,要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准时呈报给对口的部门。

第3篇

1企业职称申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申报材料较多,工作量很大企业职称申报工作涉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信息,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工作履历信息、职称评定信息、绩效考核信息、奖惩情况信息等。涉及员工上述信息的修改、打印、汇总、统计等功能。存在信息审核、业绩核实、材料补充等工作环节。涉及的申报材料多,申报及审核的工作量很大。

1.2申报材料审核及反馈的时间较长企业职称申报涉及的工作过程繁琐,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反馈需要的时间较长。一是在职称申报评定过程中,为了充分体现企业员工现有职称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往往要求职称申报人员把履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尽可能地填写完整,申报材料较多,初审工作需要的时间较长。二是为满足企业职称审核相关规定的规范要求,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反复检查、审核并反馈申报人员进行修改和补充,反馈和二次申报的时间周期较长。

1.3申报及审核的工作效率较低企业职称申报与审核工作的总体工作效率较低。一是层级较多的集团性企业,存在二级企业初审、集团总部复审的情况,申报材料的审核与反馈周期较长。二是在审核重新申报的材料是否遵从反馈意见的要求时,工作量较大且容易产生错误。三是申报材料的数据量大,因而对相关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的效率较低,出错的可能性较高。

2实施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

2.1规范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通过建设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企业能够优化、规范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制订科学、标准化的工作程序,配置高效、严谨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

2.2构建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的工作平台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企业建立了职称申报和审核管理的工作平台,申报工作的启动,各项工作要求,初步审核,修改意见反馈,重新申报,审核过程及审核结果都是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来进行,实现了职称申报的协同工作。2.3提高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管理的工作效率通过职称申报管理系统,可对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的海量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不仅提高了申报和审核工作的准确性,而且实现了对企业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涉及内容的动态统计和分析,提高了相关工作的工作效率。

3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功能分析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既是相关信息收集与的管理平台,也是开展职称申报和审核工作的操作平台。

3.1系统主要功能(1)信息采集模块。主要功能是收集职称申报人员的职称申报申请和职称申报材料,以及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填报的其他职称申报材料。(2)审核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包括资质审查、意见反馈、审核管理等。(3)统计分析模块。主要功能是对各类职称申报和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以往职称申报和审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生成各类统计分析报告。(4)信息模块。主要功能包括反馈初审意见,职称申报和审核结果信息,以及对以往职称申报和审核的结果及分析报告进行查询等。(5)系统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包括注册和设置用户权限,设置企业的组织架构及职称申报和审核的处理流程,设置各类统计数据的访问权限,进行系统数据备份和维护等工作。

3.2核心工作流程企业职称申报工作涉及相关人员申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初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复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定委员会授予等环节。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职称申报表,基本信息表,培训进修情况,工作业绩情况,履职期间情况,职称评审参评论文,外语考试证书,计算机操作考试证书等。核心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4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设计

4.1系统结构设计根据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功能分析,将系统划分成5个子系统:信息填报子系统,审核管理子系统,统计分析子系统,信息子系统,系统管理子系统。系统总体结构如图2所示。信息采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职称申报申请,职称材料申报,职称材料修订等。审核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资质审查管理,意见反馈管理,职称审核管理等。统计分析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分类统计管理,统计分析管理,报告报表管理等。信息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申报信息查询,审核信息查询,审核结果查询等。系统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组织机构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备份管理等。

4.2数据库设计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支持集团型企业的职称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设计为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共3个层次。职称资质和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权限分为集团公司层面和二级公司层面。注册用户的角色划分为职称申报用户和职称审核用户。不同用户对职称申报管理系统不同应用模块的访问权限划分为查询、提报、修改、删除4种类型。系统数据库结构设计如图3所示。

4.3系统类设计

4.3.1系统实体类设计实体类是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操作和处理对象,主要包括职称申报登记表、职称初审情况表、职称审核情况表、职称审核统计分析情况表等。实体类中封装了对系统关键性信息的数据属性及操作,是对系统进行分析后抽象出来的数据模型,体现着系统的功能需求。系统实体类的设计模型如图4所示。

4.3.2系统控制类设计控制类是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逻辑,主要包括底层数据访问,申报申请,申请受理,材料评审,统计分析等。控制类中封装了对系统关键性业务的处理逻辑,是对系统进行业务功能分析后抽象出来的逻辑模型,体现着系统的业务处理过程。系统控制类的设计模型如图5所示。

5企业职称申报管理系统的实施

5.1系统架构职称申报管理系统是由表现层、业务逻辑层、数据层3层结构构成,表现层是用户使用界面,业务逻辑层包含应用系统的功能模块和业务处理逻辑,数据层保存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系统的整体

5.2实施方法

5.2.1硬件配置系统应配置中档PC服务器作为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配置激光打印机作为各类报表的打印输出,配置中档笔记本电脑用于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

5.2.2软件配置系统架构为B/S架构,软件系统采用微软的平台,服务器操作系统为WindowsServer,客户端操作系统为WindowsXP,开发工具采用,数据库为SQLServer。

第4篇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73号)和《关于下达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各镇街道申报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项目实施主体2021年水稻核查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规模种植大户。实施2021年平湖市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等项目的不能重复补助。

2.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并将化肥农药使用记录通过金服在线小程序录入。验收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补助。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建设。2个镇街道分别建设1 个水稻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服务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实施面积不少于1万亩,要求相对集中连片,示范区内配方肥到位率达到90%以上,化肥用量减少5%以上。配方肥亩均用量原则上不超过30公斤,配方肥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

(二)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按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方案>的通知》(浙耕肥发〔2020〕26号)文件要求执行。水稻连片不小于200亩。示范方内开展“实名购买-限量施用-技术配套-监管激励”全生产过程化肥定额施用管理模式示范,规模主体建立实际购肥、用肥等信息档案。推荐使用具有缓控释效果的水稻配方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新型肥料,其中水稻配方肥亩均用量不超过30公斤,有机无机复混肥亩均用量不超过50公斤。肥料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目录》和《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水稻整个生育期亩均化肥使用总量(折纯)和氮肥使用量(折纯)原则上不超过《平湖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平农〔2019〕175号)。

(三)配方肥推广应用。2个万亩示范区配方肥应用覆盖率90%以上,5个化肥定额制示范方配方肥应用全覆盖。以示范区、示范方建设为抓手,带动全市配方肥累计示范面积5万亩以上。水稻亩均可补助数量不超过30公斤,配方肥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

三、项目资金补助环节

全市计划推广水稻、小麦等作物配方肥1560吨,每吨补助500元,合计补助78万元。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时间

2021年4月6日至4月12日,逾期未申报者视作自愿放弃。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2.化肥“两制”承诺书(申报化肥定额制示范方的项目实施主体需单独提供)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市植保土肥技术推广中心(市新华北路500号北幢403室),联系电话:85038906。

五、其他事项

项目申报后,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开展立项评审、拟立项公示,项目实施任务下达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1

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镇水稻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1个,实施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应用水稻配方肥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应用水稻配方肥面积***亩,申请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方1个,合计示范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面积***亩,申请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配方肥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镇街道配方肥示范推广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21年平湖市化肥“两制”承诺书

 

2021年计划种植水稻面积   亩,自愿参加化肥“两制”示范,现承诺如下:

1.化肥实名购买、定额施用。自觉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并金服在线小程序录入化肥农药使用记录。

2.享受财政补助的肥料在申报实施区域水稻田使用,不得转卖他人。

3.水稻整个生育期亩均化肥使用总量(折纯)和氮肥使用量(折纯)原则上不超过《平湖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

如违反以上承诺,不享受财政补助。转卖肥料的3年内不具备肥料补助资格。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5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节能降耗和工业节水及工业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年度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年节能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以及采用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2)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降耗。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电新技术;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

(3)余热余压利用。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等。

(4)重点用能单位能量系统优化改造,重点推动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的耗能设备、耗能工艺的节能改造等节能重大示范项目。

(5)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技术与产品等。

(6)推广应用太阳能节电技术与产品等。

2.工业节水。工业节水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重点、扶持方式等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包括: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和中水回用技术,利用雨水、污水、矿井水等;开发和利用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

(二)选项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紧围绕专项申报内容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省、全国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辐射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支持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支持**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7.**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年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正式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拟文并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需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度**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

2.项目申请单位需上报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项目投资明细清单(见附件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7)效益评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审计报告。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需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专利发明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中第2项中的第(6)、(7)项可作为附属材料,以供参考。其余为必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遴选、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5个,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联系人:屠国富、陈小惠,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联系人:张卉,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6篇

一、申报条件

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职业道德行为良好,取得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符合(三)的条件规定,可申请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取得其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6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8年;取得其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1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取得其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8年。

4、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取得其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二)业绩(业绩计算截止到2012年2月28日)

1、主持完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标准见附件2)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2项。

3、主持完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1项和施工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4项。

(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承担相应专业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5项以上(不含企业自聘项目经理)。

二、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核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三)身份证或军官证;

(四)主持完成每项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主持完成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质监部门竣工备案;

(六)符合学历和执业年限的毕业证书或有关证明;

(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当地劳保局出具的劳保缴纳证明(含劳保档案号);

(八)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应提供省建管局颁发的“山东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手册”。市政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有符合规定的年检记录,不需提供继续教育手册。

(九)具备申报条件中第(三)项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申报材料单独汇总。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中如实填报《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和证书原件及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3)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证书原件进行审验,并组织专家进行严格初审,初审完成后汇总合格人员并出具初审意见函,将初审意见函、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待省级评审结束后,原件退回申报企业,其余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专业存档。

(四)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及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审查完毕后,在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及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市审查材料(含原件)进行抽查,对抽查材料合格率达不到90%的市,将令其重审该市全部申报材料。

四、培训测试工作

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通过审核合格的人员应参加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的培训测试,经过培训测试合格人员方可获得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培训测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一)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组织专家严格审查,并由专家在申请表上签字,对所审材料负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临时注册证书的;重复注册的;申报中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7]7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中的一个专业进行申请,工程业绩中本专业工程数量应占50%以上。根据建设部通知要求,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以上四专业项目经理持证人员不得申报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四)颁发的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省内按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三级企业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五)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2月28日。

(六)颁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

(七)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组织专家初审前15天将初审工作方案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专家名字、初审原则、要求等。初审期间,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及培训中心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初审结束后一周内将初审情况及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省建管局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

第7篇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政〔〕18号),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月**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8、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兴建的三层及其以上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扣除代征道路面积)的,每宗土地上所建厂房全部竣工后,按厂房实际建设投资(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的30%补助给开发区、产业园区,但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30%补助政策扶持的厂房,五年内各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回补助资金。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九条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条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七条对于办理免于申报的,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免于申报的申请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报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予以登记或者免于申报决定的,应当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二十条新化学物质转移出生产或者进口地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该项目是否取得登记证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可以撤销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持有的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四)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第二十六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泄露申报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表;

(二)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

(三)新化学物质登记证;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

(五)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第9篇

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雨露计划管理改革完善实施方式的意见》(政扶发〔2012〕4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地申报数量和范围

(一)申报数量:我市拟公开、竞争评选1-2个职业教育办学机构为我市“雨露计划”培训基地;

(二)申报范围:申报机构须为本市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对首次申报“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的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必须是国家或省重点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培训机构。

二、申报原则

本次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申报工作本着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选认的原则进行。

三、基地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资质;

(二)有承办雨露计划转移培训相应的场所、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

(三)有相对稳定的介绍就业的能力和渠道;

(四)有比较完善的对贫困人口参训减免的支持政策;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热衷于扶贫事业。

四、材料申报

自愿申请为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的机构须向市扶贫办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一)申报机构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二)申报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机构从事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机构承担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现有设施条件的说明,包括:1、专业设置;2、师资力量;3、培训场所;4、教学设施设备;5、实验训练基地;6生活设施等方面内容。

(五)申报机构已开展较大规模农民转移培训的情况和业绩。

(六)申报机构开展订单培训、介绍就业的能力和渠道。

(七)申报机构下一步拟开展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培训的专业、内容、形式、规模和安排就业方向等。

(八)湖北省雨露计划培训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

五、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自愿申报为“雨露计划”培训基地的机构于2012年7月8日至2012年7月18日向市扶贫办(市政府105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10篇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参照执行。

一、即办件管理

(一)即办件认定

申请材料齐全,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受理直接办理。

2.各窗口必须对办理的即办件做好登记,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受理和办结的即办件数,每天下午下班时报中心管理处汇总。

二、退回件管理

(一)退回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

2.申请上报的事项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州、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请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4.申请人超过承诺时限未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

(二)退回件管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如能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认定;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给申请人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3.申请人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处申请复核,由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复核决定。

三、补办件管理

(一)补办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补办件:

1.申报材料不全,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报材料存在不能当场更正错误的。

(二)补办件管理

1.各窗口必须按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并做好登记。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联办件管理

(一)联办件认定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单位)审批或办理的,属联办件。

(二)联办件管理

1.首次接件窗口为责任窗口,联办件由责任窗口或窗口行政部门(单位)负责。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在窗口间可以办理的,责任窗口集相关窗口工作人员提出联办意见,在时限内办结;如需由窗口单位办理的,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由窗口责任单位召集相关单位,提出联办意见,牵头落实办理。联办意见不统一的,应及时与中心联系,由中心协调解决。

3.各窗口必须按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上报件管理

(一)上报件认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经本级行政部门(单位)审查后需要转报、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属上报件。

(二)上报件管理

1.本级行政部门(单位)只负责形式审查的申请事项,应及时审查办理。

2.由本级行政部门(单位)负责进行初审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和报批。

第11篇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0年)的通知》(财建[*]318号),结合国家和天津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

申报*-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坐落在天津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排污费,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为。

2、项目应符合《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中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

3、项目有利于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4、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础较好。

5、项目已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除外)。

6、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2)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绿化、环境卫生项目;

(4)已开工建设(仅限于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

(5)以前年度中央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

(6)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

*-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污染防治项目

(1)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以及控制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为主的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2)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主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3)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4)辐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5)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3、经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的示范项目。

4、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5、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滨海新区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

(一)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式分为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两种。

(二)申报市财政拨款补助(以下简称拨款补助)的项目,一般采取市财政拨款、区县财政配套与项目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市财政拨款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除外)必须首先获得与申报拨款补助金额同比例的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市财政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除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电力企业的脱硫项目直接向市财政局、环保局申请外,其他项目由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正式文件、《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及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

五、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2、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排序。对拟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下达

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按季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签订合同

根据已经下达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环保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

(四)拨付资金

1、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有关商业银行开立项目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中“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流程”。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2、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实际使用贷款额度及其计息方式,直接将资金划入项目承担单位指定的帐户。

(五)项目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完成项目,如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工期、调整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3、各级财政部门或环保部门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环保局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审计。

2、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报告提交市财政局、环保局。

污染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既定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3、凡未及时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内申报使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12篇

一、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资金使用

(一)国有股配股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

1、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有未使用的国有股红利;

(3)国有股持股比例未超过应有的合理水平;

(4)上市公司已按规定集中存储国有股红利。

2、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资办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

(3)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办向提出申请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核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基数;

(4)市国资办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日的前三天,将有关款项划拨给该上市公司所属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

3、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申报材料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申请;

(2)上市公司实施增资配股的申请;

(3)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历年分配、使用及结存情况;

(4)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原持股情况及拟配股情况;

(5)市国资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股配股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

1、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

(2)国有股确需通过配股以维持国有股合理的持股比例;

(3)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范围内确实无优质资产;

(4)国有股超比例配股且配股资金投向本市重点项目。

2、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资办会同市重组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会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3)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办会有关部门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核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基数;

(4)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办理相关资产的划拨和变动手续;

(5)市国资办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日的前三天,将有关款项划拨给该上市公司所属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

3、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报材料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请;

(2)上市公司实施增资配股的申请;

(3)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原持股情况及拟配股情况;

(4)上市公司配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5)要求注入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原有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等情况;

(6)上市公司国有股历年配股情况;

(7)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分布情况及配股能力分析;

(8)市国资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本市上市公司不良资产剥离

(一)不良资产的范围

1、上市公司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改制过程中清理出来但未处理的潜亏挂帐,如奖励福利基金赤字、长期投资损失等,以及未清理出来的潜亏挂帐等。

2、由于宏观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如因汇率变化、计划价格等形成的潜亏等。

3、不良资产的认定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市国资办进行认定。

(二)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基本要求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其产品结构升级换代;

3、已进入盈利期并有助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10%;

4、与其相关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已剥离。

(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

1、不良资产处置原则

由控股股东按照先置换、后核销的原则进行,对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核销。

2、不良资产核销程序

(1)上市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不良资产认定申请,经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不良资产纳入剥离范围;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在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不良资产核销申请,同时抄送市国资办;

(3)主管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不良资产核销申请进行复核后报市国资办;

(4)市国资办将核销有关资料移送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5)市国资办根据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核销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6)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市国资办将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7)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主管部门下发的市国资委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冲销,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调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手续;

(8)不良资产核销后,由市国资办在下一年度调整有关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

(9)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对已核销的资产要做到帐销案存,以备后查。

3、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材料

(1)上市公司关于不良资产认定的请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良资产清单及有关凭证等必要资料、申报时点财务报表。

(2)授权经营公司的申请及初审意见、预计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的情况说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申报时点财务报表。

(3)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