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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建设论文

时间:2022-05-03 04:45:22

市场建设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农村文化市场是我国文化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育不良,结构失衡,管理不善等问题。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积极扶持文化精品进入农村文化市场,正确引导农村文化消费,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当前我国农村文化市场存必须积极推进农村文化体制改革,调整农村文化市场结构,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

一、我国农村文化市场的地位

1.农村文化市场是我国文化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农民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农村文化市场在我国文化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突出。首先,我国有9亿农民,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对文化消费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文化消费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农村文化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其次,农村文化市场的扩大和完善,有利于增强农村文化发展的生机和活力,繁荣农村文化艺术,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文化需求再次,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农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对完善我国的文化市场体系,优化文化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整个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2.农村文化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文化市场作为特殊的商品市场,我们在对其进行定位时,不仅要将它列入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进行“市场定位”,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将它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进行定位,明确它在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重要阵地,决不允许成为腐朽思想文化滋生蔓延的场所。”这就深刻地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根本性质,明确了我国文化市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农村文化市场作为我国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农村文化市场是我国农村社会土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文化市场日趋活跃,成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的主渠道,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成为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次,农村文化市场也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阵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作为满足9亿农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主渠道的农村文化市场,理所当然成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重要的基本阵地。

3、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对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扩大和完善农村文化市场,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农村文化市场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乙随着原有的国家统包统揽兴办文化事业的旧体制的打破,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纷纷投身农村文化产业,农村文化市场呈现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投资和经营的多元格局,并在急体上出现日趋繁荣的良好发展势头。但由于历史、地理、经济、体制、人文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文化产业起步晚,文化市场存在发育程度低,结构失衡,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1.农村文化市场发育程度低,发展速度缓慢。由于农村地]一人稀,人口分散,交通不发达,文化队伍建设滞后,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与城市文化市场相比,其发育程度相对较低,发展速度在总体上缓慢,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其主要表现为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尚未形成良性循环的市场机制,其总量、规模、档次和效益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2.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不平衡,各地之间的差距较大。由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决定,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亦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其文化市场建设亦走在前头,沿海和都市周围的农村,已初步形成了音像、书刊、演出、娱乐、休闲等门类比较齐全的文化市场体系。但在贫困地区农村,由于经济落后,信息闭塞,文化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些边远山区的农民甚至一年都看不到一场电影。

3.农村文化市场结构失衡,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低一些地区的文化生产者和经营者脱离农村实际,盲目上项目,缺乏科学规划和论证,适应广大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实际需要的文化产品和经营项目少,而模仿城市居民文化消费的项目多,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能适销对路。并且,由于农村文化队伍和文化经营者的总体素质相对较低,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高,一些粗制滥造,格调低下的文化产品充斥农村文化市场,而反映时代主旋律的文化产品和艺术精品在农村文化市场的占有比例不高,造成市场结构失衡,不利于农村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4.农村文化市场法制不健全,管理混乱,非法经营活动蔓延。农村文化市场具有点散、线长、面宽等特点,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由于农村文化市场主体和消费对象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较差,农村文化市场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善,法治环境差,造成各种非法文化产品,如盗版作品、非法出版物、走私音像制品及其他各种假冒伪劣文化产品乘机由城市转人农村,占领农村文化市场。一些地方农村文化市场充斥着宣扬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的文化垃圾,极大地危害着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青年‘此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关系没有理顺,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没有形成文化市场发育和完善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也是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对策思考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农村文化市场不能任其自然、自发成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积极的培育和管理,并使之在服务群众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目的在于让更多的体现主旋律、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占领市场,给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服务。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我们从体制、政策、法规等方面通盘考虑,还要注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i.积极推进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为农村文化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改革文化体制是文化事业繁荣和发展的根本出路。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我国农村文化市场建设,要通过文化体制改革来促进其发育和完善,即通过改革来理顺各种关系,既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引人市场机制,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的发育,又依据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农村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其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2、实行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文化精品进人农村文化市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因素的制约,农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国家的文化经济政策对农村要实行必要的倾斜,对面向农村弘扬时代主旋律的文化创作生产项目和文化服务,国家应从经费划拨、税费收取上给予优惠文化艺术单位要积极组织作家、艺术家深人农村,体验农村生活,端正创作态度,树立精品意识,努力创作思想健康、艺术精湛、形式活泼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以强大的竞争力占领文化市场,要继续开展好“文化下乡”活动。

第2篇

关键词:文化市场体系;政府;市场;定位

一、政府与市场定位问题的提出

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我国文化建设与发展实行的是事业体制,文化管理机构是根据文化意识形态在产业形态上的不同表现方式所作的一种划分,即只是把文化看作一种意识形态,而没有把它看作能够创造和带来经济效益的生产力形态,依靠政府主导发展文化事业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市场仅处于从属地位。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开始进行,我国文化建设与发展逐步走上了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明确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建设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重大战略决策。

除一般的产业属性,文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意识形态属性。研究文化市场体系的建设,首先必须解决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功能与角色定位,这具有复杂性:一方面,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活动部分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和意识形态属性,市场对其的调节能力是有限的,要解决文化产品的外部性问题,就必须依靠政府管制的干预;另一方面,政府管制本身包含了大量的成本,如果管制成本高于市场调节或社会管制的交易费用,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哈耶克曾说,“尽管每个人都希望国家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但在政府该干些什么的问题上,几乎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看法”①。因此,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就成了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关键。政府与市场在文化市场体系中的作用机理是怎样的?哪些因素决定了政府应该采取手段干预市场以有利于实现最大化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

二、政府与市场定位问题的探讨

政府与市场机制构成了文化资源的两大配置方式,两者的关系是通过管制制度建立起来的。市场失灵在理论上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行为边界,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参照系,②丹尼尔・F・史普博在《管制与市场》中将市场失灵分为三大类,即进入壁垒、外部性与内部性,下文将以这三个方面为切入点,试图划定政府管制有改善资源配置余地的范围。

1. 市场机制的作用机理

市场是交换的场所,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的交换来实现的。市场机制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主要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价格机制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以及趋于一致的过程来发挥作用的,而价格相对于价值的波动则是由供求来影响的,市场机制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处于决定性地位。

文化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第一,资源配置功能。在文化市场中,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支配文化资源配置的方向、数量和资源流动的速度,各类文化资源将以最有效的方式配置到短缺的或社会最需要的文化单位或行业。第二,交换功能。文化市场的交换功能主要是指文化消费者和文化企业通过文化市场中的行业中介与流通组织等了解市场供给与需求,通过产品交换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经济功能。我国文化市场交易及文化产业的总体收入已经显示出较大的经济性,据文化部2012年的“2010年全国文化发展基本情况”统计,2010年底,全国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全年营业收入1069.63亿元,利润总额为375.26亿元,另据国家统计局的2012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18071亿元,文化产业对当年经济总量增长的贡献为5.5%”③。第四,政治功能。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文化市场的政治功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④。此外,文化市场还具有供给功能,价值实现功能以及服务功能等。

2. 政府管制的作用机理

由于市场经济的常态是信息不完全或市场不完善,所以大量的市场失灵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市场失灵的存在就为政府通过干预市场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市场失灵反映的是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缺陷,市场缺陷使得市场经济背离完全竞争的条件,致使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社会福利达不到最大化目标,市场存在缺陷是政府干预的主要依据和必要前提。⑤政府管制的目的是纠正市场失灵,促进社会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本理念是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行。丹尼尔・F・史普博指出,“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介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可以解释为政府管制是要纠正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但市场失灵却未必需要直接的管制介入,因政府管制本身包含了大量的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需要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事务中的作用。

我国政府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改革可以理解为逐步放松计划性政府管制的过程,即从全面的、直接的一体化管制逐渐转向部分的、间接的介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管理职能的定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2010年12月《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努力实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历史性转变……实现从注重事前静态审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转变,从注重市场主体、产品和服务准入向注重市场交易机制和规范建设转变,从注重刚性监管方式向寓监管于服务的刚柔相济方式的转变”;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

3. 政府介入市场失灵的范围划定

(1)进入壁垒

要认定政府管制的潜在任务,就需要对是什么构成一种进入壁垒作仔细的定义。丹尼尔・F・史普博认为,“进入一个市场的壁垒系指一种不由已建立的企业而由新进入的企业承担的生产成本”。进入壁垒是市场失灵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与规模经济、沉淀成本有关,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价格―生产联盟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现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企业或集团,所以其中的自然垄断、价格―生产联盟等对我国文化市场影响不大。而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组织结构条块化所导致的行政垄断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法学界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行政垄断。行政垄断被看作由政府设置的进入壁垒,其最大的弊端就是排斥竞争。由进入壁垒而引发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条件之一,政府的干预方式主要是挪去进入壁垒或消减它在资源配置上产生的不良后果,可以很容易通过允许新的进入来实现。

我国文化行政管理机构是计划经济时代按照行政分业、行业分类组织的,这种“竖井式管理”方式导致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不同文化行业之间存在行业壁垒,政令畅通的高度行政性,忽视了市场机制,造成文化资源配置的分割和低效率。行政区划所形成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是严重制约我国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解除对文化市场的行政分业管理以及由此造成的行政壁垒问题。2004年4月《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坚决推进全国文化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文化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壁垒,分割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保护了落后,提高了成本,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通过明文规定或者隐形规则,排斥外地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同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以属地管理对文化市场实现统一综合执法,在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域内,对现有的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实行合并,这是对条块分割的文化行政管理资源整合迈出的关键一步。当前,随着国务院陆续发文取消和下放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简政放权,还权于市场和社会,我国文化领域由于行政分业造成的进入壁垒也在逐步瓦解。

(2)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交易者未加考虑而由非交易方(第三方)承受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即两个当事人之间由于缺乏直接相关的交易或补偿性支付,使得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从外部性商品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如果对接受者来说是有利的外部影响,就称为正外部性,反之即为负外部性。科斯在1960年提出了两个造成外部性产品或补偿性支付缺乏经济交易的原因――缺乏明确界定的产权和消减交易成本。这使得政府通过法律制度在界定产权和消减交易成本方面具备了潜在的作用。

就文化产品负外部性而言,低俗化、虚假化的文化产品(如侵权盗版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的生产将导致一些成本产生,这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也会对整个社会和民族带来严重的精神污染。外部成本使个人的自身利益偏离社会效率,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这种成本不会被生产者承担。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将产生影响。科斯认为,将外部性内部化的社会成本最小化、最适当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界定明确的产权,使权利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从而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但科斯同时强调,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现实世界中,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只有产权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带来的成本时,产权的调整才能有效进行。

就文化产品正外部性而言,文化产品能传播先进的思想,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增强民族认同感,文化的正外部性主要是针对于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品而言。具体来说,所谓公共品就是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的消费减少,因为使用公共品的机会成本为零,所以每个使用公共品的单个人都会尽量少支付,因此公共品的生产就是一种正的外部性。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使得政府通过法律界定其私有产权的交易费用过高,非竞争性使得界定私有产权没有形成必要的激励(由于外部性收益过大,导致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外部性收益不能形成充分的内在化激励),而且消费者在消费时总想“搭便车”而导致公共品提供者的生产成本与收益不一致,因此,应由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资源配置。此处值得一提的是,意识形态具有典型的公共品的特点,属于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形式,它是软性的,具有较强的渗透力,它的投资有着规模经济的性质和很强的外部性,意识形态应该而且只能由政府进行管理。

(3)内部性

许多管制直接对私人交易和合约协议进行干预。市场失灵的另一个原因是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内部性是指交易中未加考虑而由交易一方承受的成本或利益,即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成本。内部性的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参与方不能完全分配所产生的净利益,当市场交易因交易成本而无效时,必要的管制手段就会成为政府补救市场失灵的方式而被建立。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导致了内部性问题的产生:第一,在存在风险的条件下签订意外性合约的成本,即存在不对称信息,如果交易者占有不完全的或不对称的信息,市场机制就不能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第二,当合约者行为不能完全被观察到时所发生的观察或监督成本,即当合约参与者的行为不能被直接观察到时他们就不会服从于谈判并不愿按合同条款进行合作,这将引发“道德风险”问题;第三,交易者收集他人信息和公开自身所占有的信息时发生的成本,即观察人特征的成本将导致偏好或技术的不当表示,就会引发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政府调整必定要采取直接管制、间接调控与自我调控有机结合的模式,针对问题类型的不同采取最适当的管制方式,如对于不对称信息引起的内部性问题,信息公开管制的建立可能是有效的,管制能使信息标准化而降低消费者的市场搜寻成本,政府通过管制政策对信息公开或合同条款设立一般的规则,然后依赖市场力量使私人信息得以公开等。

三、结论

由于文化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产业属性与意识形态属性,这使得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政府与市场定位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且较为复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避免其对文化产业社会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既要发挥政府在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又要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而影响市场机制效用的发挥。上述关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讨论,目的就在于要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由进入壁垒、外部性与内部性所造成的各类市场失灵,理论上为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划定了范围,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且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但是我们也需明确,市场失灵只是政府介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政府管制也是需要大量成本的。科斯认为,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构)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地从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研究入手,将政府管制与其他选择性方法(如社会力量)的制度成本进行比较,选择出一种相对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方法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黄先蓉,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出版发行学研究所所长;郝婷,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2&ZD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何伟,陈玉雪.市场经济下中国政府定位及其职能取向[J].当代经理 人,2006(03)

② 宇燕,席涛.监管型市场与政府管制――美国政府管制制度演变分析 [J].世界经济,2003(05)

③ 国家统计局.2012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18071亿元 [EB/OL].http:///tjfx/jdfx/t20130826_402921959. htm

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 /xwzx/gnsz/szyw/201311/18/t20131118_1767104.shtml

⑤ 鲁国强.论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J].当代经济管理,2012(01)

参考文献:

[1] 谭庆刚.新制度经济学导论――分析框架与中国实践[M].北京:清华 大学出版社,2011.

[2] 顾玉民.健全现代市场体系[M].重庆出版社,2009.

第3篇

文化因素是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回避的基础,正如美国的丹尼尔·贝尔所说:“为经济提供方向的最终还是养育经济于其中的文化价值系统”。文化价值系统包裹的是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水准、精神品格、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活动本质是一种文化活动。认清这一点,对于经济活动本身非常重要。由此出发,我们有必要将中国证券市场纳入文化的分析范围,分析中国证券市场文化因素的长短优劣及其作用影响,扬弃某些负面因素,在已有的积极因素基础上重构中国证券市场文化。

一、庄股时代的庄家文化

庄家本是用语,指中某一局的主持人。而股市中的“庄家”则是一个模糊概念,主要指通过大量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机构或大户。机构大户之类的庄家除私募基金外,还包括哪些?我们不妨引用两段话。1996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中指出:“一些资金大户利用股市飙升和散户跟风,频频坐庄,轮番炒作。这些大户多属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2000年10月《财经》杂志登载的《基金黑幕》“庄家之变”一节在叙述了君安谢幕后说:“证券公司庄家们并未就此蛰伏,只是手法更显‘高明’。在任家眼中,证券投资基金未始不能被利用为做任程序之一环。此次《财经》披露出证据的诸多证券投资基金,也颇多庄家气了——庄家不会消失,它们只是前赴后继。”

正是庄家们的前赴后继,才使得庄股绵延不绝,乃至人们将中国证券市场这10年称之为庄股时代,在这庄股时代,却又生成了一种文化——庄家文化。

语言是文化的表征,股市中出现频率最高、构词能力最强的是“庄”字。以“庄”作为中心词构词的有:长庄、短庄、强庄、悍庄、大庄、小庄、老庄、新庄、善庄、恶庄、黑庄、笨庄、蠢庄、臭庄、官庄、坐庄、做庄、撤庄、逃庄、弃庄、爆庄、庄家、庄股、庄网、庄托,等等。这类用语常指庄家在股市中的资金实力、操作手法、做盘技巧、运作时间、成败盈亏及形象类型。每一个词语似乎都在陈述一个故事。这些故事经典的有:中科创业是如何崩盘的,亿安科技是怎样炒上一百元的。中科创业的故事很“精彩”,庄家是曾为文学青年的吕梁,他的合作者朱某事先收集了康达尔(中科创业的前身)90%以上的流通筹码,吕梁组织机构资金接过了朱手上50%的筹码,随后又编织了“中科系”庄网,“网”进了中西药业等七、八家上市公司,参与“庄网”炒作的机构有数十家,动用资金数十亿,而这数十亿资金大部分是通过循环使用股票质押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中科系崩盘后,留给银行的是大量的坏帐。亿安科技的故事则更“神奇”,一个原名深锦兴的4元多的股票,来一点“纳米”题材,炒上一百多元,于是乎庄家与上市公司弹冠相庆,新闻会开到人民大会堂。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庄家故事,在股市叙说着。而故事蕴含的是具有文化性质?淖壹壑倒勰睢⒕衿犯瘛⑿形绞剑阂岳希ɡ怯澹臃晌罚赖率吒螅晃祭桥卓善钡囊导ㄓ氤沙ば裕圃旒偬獠模靶赂拍睿辔衿妫杏恃菀锍伞笆忻温省保稍蜓诮穑茉蜿莺遥钪帐艿缴撕Φ氖侵行∩⒒А?/P>

更有意思的是,庄家运作已形成明显的地域特征,东部张扬,西部剽悍,南方诡橘,北方凛烈。与庄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股评也形成鲜明的区域风格,有北方、南方之分,京派、海派之别。特征与风格的形成往往是文化的沉积,这就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了庄家文化存活于证券市场的事实。

庄家做庄炒作股票,有三个条件:消息、资金、造势。消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有上市公司坦言:庄家厉害。不对,最厉害的是上市公司,没有上市公司的消息配合,庄家一点用都没有。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造势者则为新闻媒体、咨询机构、股评人士。于是,以庄家为核心,以上市公司、银行、新闻媒体咨询机构股评人士为羽翼的利益团伙产生了。为了团伙的利益,庄家与上市公司大搞内幕交易,银行将违规资金源源不断地输入股市,他们肆无忌惮地违规或钻空子操作,沆瀣一气的做局投机,象中科创业之类的庄家乘机聚集几十亿上百亿资金操纵一个系列的股票,联手做恶庄。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和证券咨询机构则摇唇鼓舌、煽风点火、推波助澜,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股民,引来无数中小散户落人圈套。

西方经济学者在解释华人社会经济现象时有“关系资本主义”的提法,我国也有经济学家警示:要警惕落入裙带资本主义的泥坑。以上所述庄家利益团伙行为,事实上是“关系”,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裙带关系本是中国文化中的落后传统,而在现今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与经济活动中,这种传统被承传并显示出非同寻常的重要性,证券市场亦不例外。庄家就是凭借上层、上市公司、银行、媒体等关系网络,得以在股市兴风作浪、呼风唤雨。可以说,“关系”,是庄家文化的内在特质。

庄家文化是中国证券市场特定发展阶段的特殊产物,其生成是各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法制不备,有效制度与道德规范欠发达,这是庄家文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中国股市是在试一试的理念中诞生,是在摸索中磕磕碰碰前行,游戏规则尚未齐备,自利的闸门却已开启。有学者指出:我们在资本市场转型的过渡时期,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没有用一只有形的手来制裁、制止违规行为。1995年327国债期货风波庄家翻江倒海的折腾最终导致国债期货市场关闭也使券商老大万国折戟沉沙,其罪魁祸首是万国证券总经理管金生,管金生也是因为327而锒铛入狱,但指控他的罪名不是违反期货交易规则,而是受贿与挪用公款,因当时没有证券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然而,即使后来有了法律条文,诸如《证券法》,也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用,这就给违法违规者有了可乘之机。同时,中国股市并非世外桃源,现代文明社会的浮躁与喧嚣,功利与自利必将在股市得到反映,权力寻租、经济腐败、信用危机像一样蔓延到证券市场。在一个道德规范不发达的市场,而这个市场又是一个少有的暴利场所,市场参与主体根本无任何免疫力抵挡任何的入侵,所以在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上带有浓厚的自利色彩并超越了法律规则与道德范式。

每一种文化都存在着价值评价问题,对庄家文化进行价值评价的结果是:它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消极作用与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市场参与者的股票买卖行为偏离了正常轨道。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买卖股票有一定的方向性,即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分析后再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一个庄家文化浸的市场,投资者已失去了这种方向性,信奉的是“股不在好,有庄则灵”,寻庄、跟庄、与庄共舞成为广大中小散户的市场行为。其二,庄股的暴利效应,衍生了人们希求速利、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助长了人们渴望财富的狂热情绪。因渴望财富而形成的狂热,正是股市泡沫产生的重要原因。过度的泡沫将导致股灾,股灾则会导致经济崩溃。

庄家文化虽不是证券市场总体文化,却已成为危及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毒瘤,当予以扬弃。需要注意的是,扬弃的是庄家经年积淀而成的属于文化范畴的价值观念、精神品格、行为方式,而不是庄家本身。在国际资本市场,每一个股市都存在着类似庄家的角色,人称之为“坐市商”。用什么符号形式表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文化内涵。如果庄家自身来一次文化涅邡,变成按游戏规则运作的“坐市商”,带给证券市场的将是生气与活力。

二、文化重构与规范发展

从对庄家文化的分析中可以得到一个有益的启示,中国证券市场要健康持续地发展,必须规范,必须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进一步规范。而文化重构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文化重构并非全盘否定,推倒重来,而是对原有文化因素的激浊扬清,去伪存真。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精英文化曾产生过重大作用。在计划经济的80年代,一批在美国华尔街闯荡的富有远见的中国留学生回国与国内经济界的精英们为推动建立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积极奔走,他们执著追求与不懈努力的精神,终于催生了中国证券市场这个婴儿。而经济学界的理论智慧使证券市场破译了前进道路上的一个个难题而一步步走向成熟。精英文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忧患意识,如一些专家学者及市场人士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满与批评,正是股市忧患意识的表现。不满表明这个市场存在缺陷,批评是为了建设。市场在运转时、在前进中,要有人为之鼓与歌,更要有人为之忧与思。减否褒贬,声音不同,不仅不会造成市场混乱,相反,却可以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如果当初没有人将《基金黑幕》白之于天下,没有人深揭股市暗疮,也就不会有今天的重典治股。这种深含优秀传统文化底蕴而又极具当代价值的忧患意识以及精英文化在证券市场中所表现出的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大胆求索的精神,将作为文化基因传承下去,亦将作为中国证券市场文化重构的基石。

中国证券市场文化重构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关于这一点,管理层给予了充分关注并付诸实践,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是,完整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条文,二是人们在行动中恪守规范。厘定严格的法律条文很重要,但必须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只有当人们将法律条文转化成实际的行为准则时,制度才具有了真正意义。而证券市场实际的情形是,一些黑庄、恶庄为了利益最大化,敢于在法律的刀口上舔血,敢于以身试法,内幕交易、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公行于市。要改变这种状况,重要的是必须对那些违法者绳之以法,予以严厉惩处,以儆效尤,使市场主体有所畏惧而自觉守法。需要引起足够注意的是,惩处要及时,不要在违法事件发生后才姗姗来迟,监管要均衡,不要搞一阵风。惩处不及时,会影响投资者信心;监管一阵风,风声一过,沉渣又将泛起,市场也就难以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就在于它昭示了一种制度的文明,即在经济运行机制与规则中强调人文精神,其中最重要的是正义精神,其主要表达形式是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同样存在着对正义尤其是经济正义的追求。

关于证券市场所追求的经济正义的基本涵义,引用学者的观点,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作如下表述:制度及规则公正、合理,维护投资大众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济行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行为体现“经济人”与“伦理人”的统一。

制度及规则公正、合理,这实际上是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问题。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大的利益角逐场,在这个角逐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实力悬殊等原因,中小投资者始终是一个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应该成为制度规则制订的重要取向。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的增多,管理层已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从已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来看,公正、合理的原则贯穿其中,明显地倾向于保护投资大众的利益。但是,如前面所说,制度制定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要切实落实,将纸上制度变成现实。

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可持续融资与可持续投资,而庄家过度的恶意的炒作,只会使股价偏离价值而畸形高企,产生大量泡沫,其结果是这个市场既难以融资又无法投资。世界证券市场的历史教训值得注意:1720年英国伦敦股市在“南海泡沫”后一百余年未发行过一只股票;1929年美国纽约股市崩盘的结果是资本主义世界十年的萧条;1989年日本东京股市崩盘后十年未能发挥作用,大公司无法通过股市融资,券商纷纷倒闭。保证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做出真正负责任的、长期的努力,而其中基金和券商的精英模范作用尤其重要,如果基金和券商仍醉心通过内幕交易、暴炒股价来获取高额利润,将会阻碍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西方经济学把市场的利益主体称为“经济人”,即最大化地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人。因此,“经济人”的行为具有自利性。与此一致的是,资本追求自私。资本市场中“经济人”的自利与自私驱使其挟资本流连于股市,流连于股市的资本不断循环吞吐,使证券市场生生不息。但是,这种自利与自私若不加以恰当的引导与规范,就有可能被放大、被强化,从而有可能泛化为对证券市场的破坏性力量。上文所征引的伦敦、纽约、东京股市的悲剧,不能不说是投资者自利自私的极度膨胀、对财富的渴求达到疯狂地步而导致的结果。引导与规范,一靠法律约束,二靠伦理调节。法律是依赖国家强制履行,且是事后惩处,成本高昂。伦理调节是依靠伦理道德之手运用道德和正义原则、价值标准、行为规范来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通过人的道德自觉与自律来遏制白利自私的膨胀、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伦理调节可以贯穿于“经济人”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实现“经济人”与“伦理人”统一的过程。怎样将两者统一起来?中国有句关于经济道德的名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孟子亦言:“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君子爱财并取之,人性使然,但必须循“道”。这个“道”,就是合乎社?嶙荚蚝偷赖鹿娣丁6と谐〉摹暗馈保褪鞘谐嬖蛴胧谐÷桌怼J谐嬖蛞蟆熬萌恕钡幕窭侄伪匦敕戏晒嬖颍窭て诳刂圃诠嬖蛟市淼姆段е冢皇谐÷桌砼懦獾氖恰熬萌恕蔽死孀畲蠡诲嗍侄蔚男形鹌氖俏烁鋈嘶蛐∪ψ永娌幌鸷依嬗胫行蹲收呃娴男芯丁K裕熬萌恕庇搿奥桌砣恕钡耐骋恢饕逑衷诰眯形虾跏谐∮蜗饭嬖颍硇酝蹲剩娣对俗鳎壤海忠欣谑谐〉慕】捣⒄埂?nbsp;然而,证券市场的财富陷阱与暴利诱惑,要使“经济人”与“伦理人”统一于一体,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证券投资基金曾经市场形象欠佳,就是因为基金本身过分突出了“经济人”的逐利要求而忘记了作为“伦理人”应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关于基金的社会道德责任,人们已成共识,即保障股市稳定,分散股市风险。其实,何止基金未曾意识到自己的社会道德责任。道德失范,伦理无常在中国证券市场并不鲜见。可问题在于,连基金这样的市场精英尚且如此,又有谁去扛起正义之旗?

谈到正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传媒应该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从舆论上给予证券市场严格监督、公正批评,尽可能提供给投资者真实的信息、可靠的分析和有价值的投资参考。但在“呀”的诱惑与驱动下,一些媒体包括证券咨询机构、股评人士已沦落为庄家的“御用文人”,不仅失责,而且失德。庄家违犯国家法律操纵股市可以绳之以法,而那些推波助澜的“御用文人”却可以远离法网,因为暂时无“法”可治。在此情况下,道德自律与正义自觉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严肃而负责任的媒体,应该而且必须坚持社会正义,恪守道德规范,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努力营造尊重事实、追求透明的舆论氛围,而不是为黑庄恶庄造市摇旗呐喊,然后用一句“风险自负”来推卸一切责任。

第4篇

作者:徐晓辉 陈凯龙 魏福林 龙泽民 谢敏 单位: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营销人员在推销过程中要和形形的客户打交道,客户的冷漠、挑剔、无情拒绝和营销人员的工作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是继续前进还是由此望而却步,考验着营销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一个善于及时调整心态,有着良好心理素质的营销人员将会不惧困难,越挫越勇,越有可能成为优秀的营销人员。语言素质。营销人员在推销过程中需要借助语言工具向客户传达商品信息,营销人员语言表达准确,言简意赅,才能抓住顾客的心理,引起顾客的兴趣,产生购买欲望,使顾客愿意仔细倾听营销人员的介绍,从而促成交易。创新的素质。创新是时展的主旋律。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营销人员只有克服固定的思维模式,创新营销模式、方法,改进促销手段,才能以个性化的营销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否则,只能是进行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导致企业营销工作越发困难。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抓住事物本质的素质。消费者的需求是多变的,过去形成的需求经历一定的时间后会发生改变。因此,营销人员应有敏锐的发现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并通过自身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去分析把握消费者需求改变的本质原因,抓住新的市场机遇。高职营销专业学生素质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建立合理的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建设、教材建设、考试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来实施。营销专业教学模式。工学结合是目前高职教育重要的教学模式,但是工学结合这种模式往往被简单的异化为2加1或2.5加0.5的教学安排,或简单的把每门课程教学时间划分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时。因此,在坚持工学结合模式的前提下,营销专业教学要改变教学模式。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全部理论课的学习和全部实训,锻造出符合社会需要的相关素质。一方面要根据素质培养要求,结合不同课程特点,合理规划每门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验、实训的课时,宜实验、实训的就安排实验、实训,宜理论教学的就安排以理论为主,兼顾实验、实训。同时,实验、实训的内容应围绕培养目标,主要结合企业的实际营销工作,使学生在校内的实验、实训具有真实性或高度的仿真性。为此,可明确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采取挂职或兼职的方式担任企业营销职务,从事实际的营销工作,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校内以建立真实营销公司的方式,将营销专业学生分配到不同营销岗位进行实验实训,这样教师将更容易直接指导学生完成相关岗位的素质的培养。另外,还可以结合电子商务课程的学习,组织学生在像淘宝等商务网站开展营销实践。其次,在校内教学时间的安排上,可以结合学生就业方向或社会的需求,在学习后期适度安排部分时间用于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技术类课程学习。最后,学生素质的培养其实是多专业、多教师协同工作的结果,只有教师之间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才会教出优秀的学生。为此,在教学模式上,可以组建多个教师团队,形成导师队伍,全程指导学生从入学开始到毕业为止的多种素质的培养,这样即可以加强教师的责任心,提高教学水平,也使学生在学校期间始终得到教育培养,更好成才。课程设置。课程设置紧密围绕营销岗位定位,落实素质培养需要,凡与素质培养关联性不大的课程都不开设。为此,除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必开课程外,针对营销人员的素质要求,营销专业开设的课程要瘦身,改变面面俱到,课程覆盖岗位过多,涉及专业过多的局面,达到专而精,实用有效,学了就要学会,能使学生真正掌握好相关技能。专业素质的培养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应掌握必要的营销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因此,课程主要开设市场营销,商务谈判、市场调查等专业性质的课程,数学、英语等基础课程则根据就业和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需要适度安排。人际交往素质的培养主要是让学生通过相关课程的学习后,要善于和陌生人进行沟通,做到在很短的时间内能够取得别人的信任,成为客户的朋友。为此,可以开设诸如人际沟通、语言训练、社交礼仪、棋牌游戏、酒文化、音乐舞蹈、历史、地理等课程来丰富学生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增强人际交往能力。同时,必须特别注意以实训的方式来完成,比如练习和完全陌生的人面对面搭讪、聊天等等。身体素质锻炼主要使学生有一个强健的体魄和具有面对压力永不放弃的毅力,从而能够应付将来繁重疲惫的工作。为此,一方面,每1营销专业就业岗位分析2一般营销人员的素质要求。

一学期都应安排体育课,同时也要改革体育课的内容,特别是对营销专业学生而言要加强耐力的训练。另一方面,要把早操锻炼作为体育课教学的一环来抓,弥补课堂教学运动量不足的缺陷。良好的心理素质可以使学生在遇到困难时仍能乐观向上,充满自信。心理素质提高可以通过开设心理学课程,并进行心理训练来进行。此外,还可以开设极限运动课程,使学生能够在比较艰险的极限挑战项目中得到锻炼,增强战胜困难的勇气和毅力。语言素质对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素质,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一线营销人员口头表达能力极其重要。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学生有较大的阅读量,有较广的知识面。另一方面则是需要通过实际的语言实训来锻练提高,比如进行常态化的课堂演讲,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当众演讲,商品推销演练等方式。创新素质是要求学生要有创新的理念,要把创新作为改进自己工作的手段。为此,一方面要开设创新思维类课程并实训,另一方面,在所有课程的教学中都要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自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要改进考试评价方法,提高考题的灵活性,减少死记硬背式的考题,允许试错,鼓励创新,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创新的氛围。市场机会稍纵即失,要抓住市场机会就要有敏锐的观察力,能够发现别人没有发现的商机。因此,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抓住事物本质的素质对于营销人员而言也十分重要。这种素质的培养主要就是要学生养成在面对问题的时候,要勤于思考,不人云亦云,而是能够以新的视角,从不同角度去观察、思考。为此,可以在思维训练的基础上,安排适当的案例讨论,借助实际营销工作,使学生在一定的学习情境中,逐步培养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教材建设。高职高专教育的历史不长,多数营销教材仍延续了本科教育教材的特点,不是理论阐述过多,就是过于简单化、条理化,对于相关的理论和实训均讲解、训练不到位。因此,营销专业需要建立一套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材体系。在教材编写或选取上,要注重知识的实用性,不求理论内容的全面和系统,理论阐述要精而细,具体到有清晰的操作示例,便于学生学后能按类似的方法去操作。师资建设。教师是专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关系学生培养质量。教师必须既具有营销专业的理论知识,也应具有与高职教育相适应的营销素质。为此,高职院校可以采用多种办法提高师资的教学水平。一是鼓励教师社会挂职、兼职,到企业中进行实际的锻炼提高,这是最重要的方式;二是从社会上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具备教学能力的营销人员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教学;三是鼓励教师编写与营销专业相关的教材。考试评价。考试评价方法在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中就像指挥棒一样,起着引导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作用。虽然职业教育的观点已在高职教学中有所体现,但考试评价依然以纸质考试为主,因此,只有切实落实以实际操作为主的考试评价方式才能真正体现高职教育特色。综上所述,营销专业是一个实践特点很突出的专业,只有紧贴专业的特点,以超常规的培养方式进行教改才能真正使营销专业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有足够竞争力的人才。

第5篇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6篇

为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住建部印发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08号)。各地大力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省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全面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总体目标。依据住建部文件精神,湖北省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正在建立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两级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筑市场综合监督信息数据归集网络,实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互通互联。

1.1切入点

2007年起,湖北省便着手建立市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一体化平台,从前期试点反馈情况看,各地基本建立了信息化办公和信息公示等资源,也建立了一些监管平台,主要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检测在线监测为主,少数地方加入了市场行为、商品混凝土、起重机械管理。住建部两年行动方案中提出的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打击转包分包违法行为、健全工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等重要任务,其终极目标是规范市场行为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受控,因此,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现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行为管理作为切入点,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基础数据库是可行的。

1.2管理线

在整合现有信息系统资源的基础上,管理系统应集中完整反映在建工程项目各类主要信息,如工程基本信息以及施工许可证、各方责任主体及责任承诺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备案、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及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信息等。所有信息可来自已有各业务系统,并通过一个综合性平台进行直观展示,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支持,也为各工程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信息服务,即在省、市州平台上无论哪个项目的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图纸审查等相关信息均能显现。从建筑业综合管理的角度来说,垂直管理可以通过用户权限授予的方式在管理平台中实现阅览、审批等业务,水平管理可以在各系统间设置数据关联,实现程序化、流程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管理数据“平级闭合,上下畅通”。

1.3监管网

以往的建设工程监管靠人海战术实施,监管人员常年奔波于各建筑工地,查安全、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但由于人少工地多,根本无法保证监管到位。为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必须改革监管模式,从监管方式、重点和方法上想办法。在监管模式上,应当重点关注企业从部门到项目的质安保证体系运行管理,管理部门从上到下的层级管理,主管部门到企业的行业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点、线、面的全方位监管。而且,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记录必须纳入统一的工程项目数据库,形成管理闭合。

1.4数据库

作为建筑市场监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必须建立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注册人员信息数据库、项目数据库、信用信息库。2015年,湖北省将初步建成省级综合监管平台,将省市县三级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现有监管工作通过网络平台有效对接,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2一体化监管平台功能与内容

2.1实现目标

通过建立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及时采集和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建设业主、工程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流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和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监管水平;通过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工程信息,增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建立有力的诚实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信用保障机制。

2.2主要功能

2.2.1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采集工程基本信息以及施工许可证、各方责任主体及责任承诺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备案、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重要数据,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招投标、发包分包情况,执业人员持证、扣证情况等实施监管。

2.2.2施工许可信息查询

采集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包括施工开始、结束日期、施工内容等台账内容,动态了解和查询工程施工时间及内容情况。

2.2.3质量动态监管

采集工程形象进度数据、分部验收数据,动态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情况。采集混凝土质量管理数据,动态查看工程混凝土配合比、异常情况、外观、坍落度等情况;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中采集相关检测数据,通过检测数据汇总和数据分析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跟踪处理,了解工程质量状况。

2.2.4安全动态监管

采集工程形象进度数据和安全评价数据,动态了解工程进度和安全管理情况。掌握现场施工安全状况,从深基坑、轨道交通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武汉市)、高支模监测警报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测等系统中自动采集相关的监测数据和信息并实时传输,及时进行预警和报警,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链接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查看施工现场各视频采集器上传的监控视频图像,掌据工地现场实时情况。

2.2.5从业人员监管与诚信评价

查看施工五类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安全的培训记录,查询绿色施工开展情况,查询资金支付进度,延伸对接企业劳务用工及财务系统,反映劳务人员每月工资支付台账、累计支付额,动态了解工程资金状况,最终通过采集项目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中的排名和各明细得失分情况,展示工程项目的诚信排名。

2.2.6企业管理互动

企业通过平台开展报建报监,参与项目检查处置,整改处罚闭合管理,评优评先等活动。一次性输入数据,一站式服务,避免了重复劳动。企业通过平台进行集约式管理,在企业信息平台中内嵌数据接口,实现外部管理无缝对接。

3湖北省信息化监管现状

3.1省级平台

受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总站目前已建立了省级质量安全监督平台,实现了监督数据收集整理、信息公示、三类人员考核认证、检测机构管理、检测监测信息上传。2013年,为贯彻住建部《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计[2012]150号),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化,省质安总站开发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系统》,采取模块化设计,逐步将结构、建设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功能集于一体,加强了分析和预测功能,将各级监督机构层级管理纳入工作流程,工作严谨,数据准确。其他厅二级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自开发了省级垂直管理系统,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立了《工程建设统计系统》,省住房保障局建立了《湖北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省标准定额总站建立了《合同备案系统、造价人员管理系统》等,各系统间,横向互联。目前,各系统分别正与省住建厅综合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为市场管理和信用评价提供基础数据。

3.2市州平台

省住建厅选择武汉、黄石、宜昌、十堰、襄阳作为全省区域性《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的试点市。武汉市建委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充分吸收先进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经验,实行模块化设计,以招标投标为龙头,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市场为主线,以诚信体系为抓手,审批工作流程化,一开始便建立了完备的监管平台框架,在该框架下分批不断完善各职能站办的功能模块。在工程监管模式上不断创新,自2012年,武汉市以区为试点,将市场、质量、安全三站合一,针对项目成立综合监督小组实施监管。襄阳市2012年5月开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独立研发质量监管系统,历时一年建立“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站内系统”,分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监督预警、查询统计、任务处理五大模块。管理内容涵盖从工程报监登记管理到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的全过程,实现现场巡查与后台处理的高效联动,行政监管与执法监督同步一体,确保监督站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有效监督。为了打通监督站与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信息通道,深化监管的信息化作用,随后又开发了“站外系统”,将原“站内系统”功能进行了延伸,提供了工程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的报监,质保体系上传、隐蔽工程报验、复工申请、文书查询、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结构评优报送、监督管理规定下发等功能,实现了监督站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信息交流的网络化,并在系统平台上外挂商品混凝土、检测监管系统。宜昌市由宜昌市建委牵头,从2012年一次性建立了市级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已正常投入使用的有建设行业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施工图审系统、招投标系统、造价合同管理系统、施工许可证办理系统、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市场行为管理系统、质量检测系统、建筑节能管理系统、商品混凝土管理系统、数据查询系统、统计报表系统13个子系统,以网络平台为载体,为行业管理和诚信评价提供最全面、最真实的依据和支撑,推进行业管理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的有机结合。这个信息化平台系统,以无纸化办公来完成市场和现场监督机构的充分、准确、快速的沟通,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和全过程闭合管理,确保了诚信体系的科学、及时、准确。三个试点开发现状呈现了三种模式:一是总体框架,规划预留模块接口,逐步升级功能;二是独立功能研发,逐个推进,相关部门互联技术难度大;三是一次性系统开发,统一研发。比较而言,采取总体框架,统一接口分步开发,投入适中,便于升级管理,前期数据关联,编制方案工作量较大;单独模块开发,投入小,如不是同一公司,综合平台后期互联调试工作量大,短期内实现综合监管较难;一次性系统开发,数据关系明晰,便于调试,但资金投入大,时间长。

3.3区县及企业情况

大部分县、区目前仅建立了门户网站,而未开发自己的管理平台。个别建设与规划合并办公的地区有项目查询和电子政务系统,其余地区目前仅限于信息公示。日常监管系统均依赖各市级平台运行,少数外挂省级监管平台入口,如省检测监测平台、合同备案平台。企业在各业务平台上,需要多次录入信息,出现多个数据库,不同管理平台并行的局面。大型一级、特级企业,建立了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平台和内部数据库,但由于外部数据接口不统一,很多外部监管信息还依赖于人工查找和筛分,企业信息数据库与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平系不紧密。

4问题与对策

各试点单位在推动质量安全市场综合信息化监管方面都做了大量尝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部分以市为单位的监管平台系统已开始运行,县市整体独立开发综合信息化监管平台进展缓慢。

4.1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个市州除了武汉、宜昌外还未形成统一的系统张巍:建立建设工程市场质量安全一体化监管平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性监管平台和统一数据标准,一些地方质量、安全,市场、招投标系统各自独立开发独立运行,有的只实现信息公示功能。各独立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成为发展瓶颈。如果系统对接各软件开发单位原来的项目编码,需要按住建部标准重新生成,工作量大。2)一些贫困县市,目前综合监管信息化工作还停留在“大厅口念笔填,后台电子表格输入,人脑电脑并用”的阶段,还未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管理,而且单独建立平台和数据库缺乏财政支持,缺乏专人管理。3)住建部基础数据字典部分尚有修改。对于各地现有系统,这个数据转换工作量非常大,而且由于标准是2014年7月开始试行,标准中很多还是旧的定义。最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因此代码修改不可避免。4)省级监管平台目前各功能模块尚未完全融合,实现联动,数据关联性不强。

4.2应对方案

如果废止现有各地系统,重新建立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工程量浩大,资金投入大,对各地日常监管工作也有影响。另外,市、区、县各级独立分别开发平台工作量大、投入浪费且产品不易衔接。因此,建立省级统一数据交换平台,市级平台兼顾县市区一体化运行,定期按规定的格式导入形成总体数据库,则相应要简单和易行(见图2)。1)要求各地市先将现有数据库的数据集中上报,分析各地输出输入格式,数据组成。2)召集各地原软件系统开发单位的数据库设计负责人、省级平台开发专家进行数据转换标准制定;按照数据转换标准,开发专门的软件,将已经集中的数据转换成符合住建部标准的数据。3)组织专家制定地市数据定时上传的机制,保证各地的数据能及时集中到省级平台;组织市区县各单位分批进行使用培训,上报前由专人收集数据,在省级平台中输入标准数据或在市级平台中输入数据,使用数据转换工具,定时将数据转换成标准数据上传至省级平台。

5结语

第7篇

一、加强法规建设,解决信用体系机制不健全的题目

法规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只有具备完善的法规制度、严格的执法程序、健全的重办失信机制,才能解决信用体系机制不健全的题目,才能构建完整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外汇治理法规。进一步清理、修订、补充、完善相关外汇治理法规,进步法律层次,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步政策的可操纵性,明确界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标准,对于没有明确失信行为处罚标准的,要研究制定相关罚则。按照“疏堵并举、公然透明、简明实用、同一稳定”的原则,建立一个科学、公道、简明的外汇法规体系。避免出现政策法规条块分割、前后矛盾、朝令夕改的现象,消除外汇治理漏洞。

(二)增强执行政策法规的刚性。外汇治理具有涉及面广、治理环节较多的特点,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高低将直接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职员的亲身利益。为此,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增强执行政策法规的刚性成为外汇监管职员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自身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才能增强公民的信用意识,进步社会公信力,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三)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对失信涉汇主体的惩罚机制,是完成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使诚信者得到社会的认同,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方面要求加大对涉汇主体的检查力度,与相关部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办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罚力度,使失信违约者付出很高的本钱代价。通过对遵法者提供优质服务和对失信行为的重办的方法,保障取信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二、整合信息资源,解决外汇监管手段缺失的题目

目前,无论是外汇局内部,还是政府各职能部分,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程度均较低,固然各部分都有较为完善的监测系统,但仅局限于本部分和本岗位,信息不能共享。运用科技手段,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同一、高效、完整、共享的监管平台,实现对涉汇主体信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治理。

外汇治理局建立内部监管信用平台。研究开发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外汇监管平台,对涉汇主体的合规经营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与外汇各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制,采集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外汇反洗钱系统、因私购汇系统、结售汇系统等数据信息。将外汇指定银行、涉汇企业、涉汇居民个人纳进到合规经营评价体系。按照交易主体,设定相关信用评价数据指标和预警值,对交易主体所有交易记录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监测。通过对交易主体的事后监管,实现外汇市场信用体系数字化。

以“电子口岸”为载体建立外部监管平台。由于“电子口岸”包括了海关、税务、质检等多个部分,应该说,政府所把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尽大部分分布在这些部分中。如:质检把握企业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工商把握企业是否遵法经营;税务把握企业偷、漏、骗税方面的信息;海关把握企业进出口中是否存在违法、走私情况的信息;外汇把握有关企业骗汇的信息;银行把握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但是,这些信用信息资源分散在各个部分,缺乏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而“电子口岸”完全可以把分散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在一起,结合“金关、金税、金卡”工程建设,对“电子口岸”的数据库数据信息进行扩充,建立一个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公共服务网页,制定一套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制度,设定治理权限,进行网络化治理,努力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

三、实行分类监管,解决失信惩戒执行难的题目

实行分类监管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惩戒失信企业的有效方式。只有对涉汇主体实行分类监管,才能体现“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奖优罚劣”原则,才能实现监管的目的,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一)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量化考评。首先,考核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汇治理局报送的统计数据信息的时效性、正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确定分值。其次,考核外汇指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外汇法规履行代位监视职责情况。根据遵法取信记录,进行等级评定。对于合规性等级较好的银行,除定期通报外,对业务授权和外汇业务市场准进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于合规性等级较差的银行,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和监管的对象;对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题目严重者停办部分外汇业务。

(二)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进出口企业,根据企业的进出口核销率、预期未核销率、预收货款占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贸易真实性以及违规违法记录等硬指标,确定企业的等级。对信誉程度好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核销单领用、核销治理等建立绿色通道,并将信应着重解决的四个题目用等级信息提供给外汇指定银行,作为其审核进出口开证、付汇、结汇的参考。对信誉程度低,确定为“关注类”的企业,在外汇治理方面进行限制,并将信息反馈给外汇指定银行、工商、海关、税务等监管部分,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境外上市等企业,考核外汇登记、资本金到位、外债登记核准、境外投资批准、外汇年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调回境外上市外汇资金和规范使用外汇账户等指标,进行等级评定。对不遵法企业定期上报总局,在相关网站上或专业杂志上公布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与其他监管部分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三)对个人实行信用登记备案。利用国际收支、个人购汇、反洗钱等系统进行非现场监测,对违反外汇治理规定的有关当事人进行备案登记,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根据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建立“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个人信用记录,并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公布,作为个人信用记录。

第8篇

摘要:为了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设的意义着手,分析了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5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1加强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2]丁土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3]王洪会.入世后我国企业争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3,(3):54-55.

第9篇

关键词:文化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与成熟,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与强大,文化越来越成为提高全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因素。同时,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也促使人们对文化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情况下,加强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从而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力,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有着卜分重要的意义、就如何加强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谈几点看法:

1.加强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而文化则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就必须巩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头脑,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时代风尚,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在新时期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得到足够的宣传和普及,推动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切实把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积极探索用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文化市场建设的主力军主动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积极有效地改进文化市场建设策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加强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建设和谐的文化环境.培育文明的时代风尚

和谐的文化环境是发展文化市场的重要前提,没有和谐的文化环境也就谈不上和谐文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全国人民要想团结进步,就必须有和谐的文化做重要支撑。而和谐文化则体现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发展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沿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了.我们的社会自然也就正气多邪气少了。同时.我们还应该重视城乡、区域文化的协调发展,着力以各种方法和形式丰富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文化生活,要特别注重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要以街道为单位,积极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各种文化活动。发现和培养一批有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表演能力的进城务工人员参予文化活动,从而使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到城市文化群体中。另外,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发挥网络的优势,在人民群众中,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增强社会各阶层的诚信意识,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开展道德模范评比活动,让道德模范发挥有效的榜样作用。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做好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动员社会各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建设才有意义,才能真正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

3.加强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以弘扬中华文化为主。建设我们自己的精神家园

中华文化有着深厚的根基,五千年的发展进程,五千年的深层积淀.它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然而,做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我们是不是真正了解中华文化,是不是认识到了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性了呢?这恐怕还有些值得探讨的问题那么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强民众的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就培养下一代的传统文化意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的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好本地、本民族的文化典籍的发掘整理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而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文化市场建设也就做好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也就不是一句空话了。

4.加强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的活力

新的时代必然会有新的要求,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尤其如此。那么我们要想搞好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就必须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从内容到形式、从体制到机制、从传播手段到传播媒体的全面创新。同时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特别是文化产品,要更多反映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应该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的全面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出精品、人才、出效益的良好社会环境。应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从而繁荣文化市场,推动社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5.加强文化市场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做好文化市场这块大“蛋糕”。提升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土地级差收益;《物权法(草案)》 内容提要: 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土地分为农地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又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地可以通过征收和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它要变为集体建设用地,除了要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外,还被严格限定在农民自用或以土地合伙或入股与他人办企业、进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自建宅基地的范围,而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处于法律严格限制的范围。事实上,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事实,据统计,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总量1700万公顷,相当于全部城市建设用地700万公顷的2.4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早已自发存在,甚至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面上有不断扩大之势。面对这一矛盾,在政策层面,国土资源部早在1999年开始,就陆续在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等地进行试点。本文将回顾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的演变,并结合全国几个集体建设用地的试点,探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必然性、形式以及面临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空间 (一)集体建设用地管制之变迁 改革开放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局限于所有权人之间且完全依靠行政权力进行划拨和平调。[①]虽然这一时期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上由社队自行管理,但在计划经济的严格管制下,并无土地市场的生存空间,更无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之可言。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创造了两项奇迹。一是通过土地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创造了农业生产增长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的奇迹。另一是农民利用集体的土地创办乡镇企业,创造了农村工业占据全国工业半壁河山的奇迹。遗憾的是,支撑这两项奇迹背后的土地制度安排却面临完全不同的命运。 当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农用时,经由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以包产到户为核心的农地制度变革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演变,现行法律对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已有很高程度的保障,且权利的取向也越来越明确和清晰,具体体现在2009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近向全民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②]中。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面对土地承包到户后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严峻形势,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壁垒下,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办起了企业。乡镇企业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国家工业化模式,让几亿中国农民以自己的土地、劳动力参与到工业化的进程,因而也得到中央政策的许可与支持。应当承认,那个时期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当时在建设用地管理上相对宽松的环境。 当乡镇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沿海及大城市郊区发轫时,我国直到1986年才有第一部《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1986年《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经历过1988年的第一次修正,但直到1998年通过新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1998年《土地管理法》)之前,对集体建设用地还是采取了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对平等的态度。它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置上,按照《宪法》的精神,将土地国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并立,如“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将“国有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分别用两节来做出管理规定。 尽管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的规定,埋下了由于未对公共利益作明确限定、国家进行任何建设用地都可征地、且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服从的种子,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还是比较容易的。具体表现为:乡(镇)村 建设用地的批准权主要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只要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就可进行。如果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建设,只需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只是在使用耕地时才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建住宅,也只原则性地提出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也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只是规定了一个不同企业规模的用地标准而已。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则是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该说,在当时大力提倡发展乡镇工业的大政策环境下,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权主要在县乡两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尤其是乡镇企业发展用地的管理还是有利于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发展经济的。 (二)现行制度之解析 相比于1986年《土地管理法》,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则施加了明显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空间。尽管1998年《土地管理法》仍然维持了《宪法》对“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二元格局,但对两种性质土地的管理的表述则改变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将其并立的做法,如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已变成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将“国有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分节处理,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则合并成了“建设用地”一节。除此之外,1998年《土地管理法》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具体细节上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关于“建设用地”部分的第1条,就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把“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路给堵住了;当然,它还为农民留下了一个尾巴,那就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条) 从1998年《土地管理法》来看,保留给农民集体将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②村民住宅建设;③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就是在这些许可的范围内,还有两条约束着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一个是用途管制制度,另一个是上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以上两条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最为不同的地方。用途管制和审批权上收,是针对农地转为所有建设用地的,也就是说,所有建设占用土地,只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就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当然包括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乡(镇)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时,除了要得到有关批准外,就是增加了占用农地时的审批。而占用基本农田和占用一般农田35公顷的审批就要上报国务院,在地方重点工程和产业优先发展项目的建设用地都要经过严格审批才能获得的现实下,农民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在政府的考虑中无疑处于不利的地位。我们可以从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提出的对“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中,感到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从紧倾向。 因此,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经济、以及土地农转非相对较便利的环境,到了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了根本改变。1998年《土地管理法》框定了建设用地使用的基本格局,那就是,非农建设用地主要靠国有土地来满足。由于该法对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国有土地实际上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来满足。尽管保留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创办乡镇企业、可以从事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建农民住宅的权利,但是,由于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农民宅基地只允许一户一 宅的规定,加上建设用地的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时的审批中的弱势地位,就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比例不断缩小的现实局面。由此不难理解,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尽管保留着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空间,但由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种种限制,这个空间已越来越缩小,农民利用土地办企业更难得到批准,农民盖房的指标也越控越严,以致出现土地农转非进程中的国有化趋势。 同时,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提供了变通的路径。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原则上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的同时,例外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进入二级市场。 二、浙江湖州:规范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变之后土地管理部门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此前,乡镇企业资产属于集体财产,企业建设用地虽然没有计价并反映为企业资产,但由于两者权利主体均为村集体,原有制度之实施并无大碍。但是,一旦乡镇企业改制,企业的资产不再属于村集体所有,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的处置即成问题。对此,许多地方采取的方法是由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在程序上先由企业补交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国有土地证。 浙江省湖州市是浙江省和国土资源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试点工作以解决乡镇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为出发点,其间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乡镇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此条件的,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乡镇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包括土地资产的内容。 3.乡镇企业改制方式不同,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则也不同。(1)企业整体转让或部分不动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造地专项基金等国家税费;(2)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改制企业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管理部门向出租方颁发《集体土地租赁许可证》,承租企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3)乡(镇)、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乡(镇)、村每年收取红利。(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时,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给改制企业,补交的出让金要返回乡镇80%. 在处置转制乡镇企业土地资产的基础上,湖州市又将这一探索延伸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1999年,在该市善琏镇进行试点。善琏镇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形成湖笔、纺织、机械三大产业,用地需求剧增。由于使用国有土地成本太高,而原有乡镇企业许多处于关、停状态,存在大量闲置建设用地,市国土局决定在该镇进行试点,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允许集体土地在符合如下原则时进行流转:(1)已经依法取得镇、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办理过相关使用手续);(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相关流转条件(一般村镇规划区内的流转,原则上征为国有;规划区外的,实行集体土地内部流转);(3)流转形式包括转让(含作价入股或出资)、出租、抵押;(4)土地收益分配,谁所有谁收益,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流转收益金额收取5%的手续费。 随后,湖州市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该办法将流转适用的范围限定为工业园区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适用于建城区和规划区范围的建设用地,也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贸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者通过一次性转让和作价入股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得收益全部纳入乡镇专户,乡镇提取15%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剩余由土地所有者分到各户。 应该说,湖州市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试点为当地小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农民集体也从中获益。到2009年,已办相关许可项目604个,总面积521.82公顷,农民集体取得收益1.5亿元。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该市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试点相当谨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受到了严格限制,如只允许在规划区外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业性开发,而且该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局限于存量建设用地的流转,仍然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框架下进行,其经验得失尚不具有普遍意义。 三、安徽芜湖:为国土资源部改革做政策和法律储备 199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为全国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各地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尝试中,安徽省芜湖市是第一个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在其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由此可见,芜湖市方案最能代表国土资源部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上的意图,而国土资源部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走向。正如芜湖市的《试点方案》在其试点宗旨中所明确表述的:“通过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贯彻新《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条件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形式,管理方式和程序,以及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等,从而建立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在试点前,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在芜湖市就已普遍存在。[③]当时,市政府正筹划利用中央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和安徽省政府以芜湖市为重点融入长江三角洲的政策,通过“让农民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工业向小区集中”,来推进该市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试点地区后,芜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近三个月时间就形成了《试点方案》,并得到国土资源部的认可,正式付诸实施。 芜湖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个体工商户、私营或者联户办企业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等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取得可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只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开发,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集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设规划,并根据这一规划向县政府申报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试点乡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实行计划单列。 4、集镇建设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在涉及占用农用地时,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流转;在流转时,要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协议。 6、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如发生首次流转,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须持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意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双方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7、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要在土地所有权人与市、县、镇人民政府之间分配。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土地使用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流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再次流转的,则要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8、允许分属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置换,促进建设用地向小城镇集中和土地整理。 在确立上述基本原则后,芜湖市又制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细化和延伸: 1、集镇建设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对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者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程序依次为:第一,土地所有者与流转方签订同意流转协议;第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第三,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表》;第四,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填写《流转呈批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流转许可证》;第五,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等有关费用,及办理土地登记。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双方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3、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可用于: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其标准分别有:3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和1元/平方米。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减除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后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者、镇、县(区)、市之间按2:5:2:1进行分配。 根据我们对芜湖县清水镇、繁昌县三山镇、南陵县三里镇、鸠江区大桥镇和马塘区鲁港镇进行的实地调研,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步骤和方式如下: 第一,试点乡镇编制土地利用和集镇规划,是集镇土地开发的第一步。各镇对1996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以南陵县三里镇为例,2009年4月,镇政府修改了1996~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城镇用地从12.12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250公顷。引人注目的是,这次修改调减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增加了一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从3558.12公顷改为3248.24公顷,一般农田从244.92公顷改为528.79公顷。从规划图上看,该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地全部划成了建设用地和一般农地。 第二,土地的流转实际是村集体组织从农民手中收回承包地,再流转给镇政府。土地流转的具体步骤为:第一步,由村负责从农户取得土地。以三里镇孔村与农民王小旦签定的“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为例,“为加快三里镇小城镇建设,甲方需使用乙方的承包土地,因此,需要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1.6亩,年限为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剩余年限23年。二、甲方付给乙方每亩土地补偿费7000元(其中含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计11200元。三、乙方自签订本协议后,即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甲方流转用于三里集镇建设。”第二步,由村将收回的农民承包地流转给镇政府。以三里镇孔村、西岭村村委会流转给三里镇土地开发公司的一块地的合同为例:“乙方从甲方流转16431平方米(246.6亩),用于建公路站,文化美食城,农民住宅小区。转让期23年。” 第三,各试点乡镇成立镇政府建设投资公司,对集镇建设用地成片办理土地使用或征用手续,开发形成建设用地后,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或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缴纳土地流转收益。这几个镇规定,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次性缴纳转让年限内的土地流转收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租的,可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 第五,流转收益和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者、镇、区、市人民政府之间按2:5:2:1进行分配。2009年,明确市级不参加分成,将县、乡、集体经济组织分成比例调整为1:4:5. 从国土资源部直接介入的这一试点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积极的因素: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关系的前提下,以出租、出让、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民集体可以分享土地流转的收益,这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根本性突破;在制度建设上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和规则,还对集体建设用地首次和再次流转及其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这体现了主管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方面的努力。这一试点也体现了主管部门在形成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方面的努力,那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严格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按照土地进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方式进行,表现为先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集镇规划,给农民的补偿与征地补偿相当,土地的出租、转让、拍卖由镇政府进行。因此,芜湖市方案尽管在农地变为建设用地过程中,保留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关系,但是,在土地出让期满之前,农民土地所有权在收益上的实现与国家征用并没有什么不同,仍然采取向农民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的方式。对农民的最大安慰是,在土地合约期满之后,农民仍然保留着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农民如何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价值的升值, 将是芜湖市方案面临的最大挑战。 四、广东:从基层创新到地方立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层创新——以南海市为中心 与芜湖市相比,广东省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特征。它首先在南海市(现改为佛山市的一个区)、中山市、东莞市等地,由农民集体自发进行。南海是这场制度创新的发源地。1992年前后,为了应对农村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当时的南海县政府的做法是,以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三区”规划,分为农田保护区、经济发展区和商住区,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以土地招商引资。这种模式,避免了国家征地垄断农地非农化的格局,为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推进工业化留下了较大的空间。[④] 南海做法在当时没有遇到太大的政策阻力,因为它与当时的法律并不相违背,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而且按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只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即可,且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批准。对南海地方政府来讲,他们唯一要应对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农民的财产权利。南海做出了如下制度安排:用集体土地股份制替代原来的农户分户承包制。具体办法是,将集体财产及土地折成股份,以社区户口作为配股对象,并根据不同成员的情况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以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按股权比例分红,农民手上的承包权证被置换成了股权证。 实行土地股份制后,农民不仅没有损失农地分户经营下的财产权益,而且随着土地的非农化经营,这份权益的价值还在不断增大。因为在新制度安排下,农地承包制时分配土地的基本原则得以保留,它将分红权严格限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并对因婚嫁、入学、入伍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人口变动所导致的成员权变化引起的股权调整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分红原则上,既体现了“人人有份”,凡“属本村的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一份“基本股”,又兼顾到“贡献大小”,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16周岁到56周岁以上分为四至五档,每档一份“年龄股”。另一方面,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不仅得以保留,而且还有所延伸。在承包制下,土地承包权是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投入使用后获取收益的权利凭证;在实行股份制后,股权则是集体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红利分配的权利证明。他们将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了集体经济组织,但他们对土地的收益权以红利的形式得以保留,而且在土地作非农使用后他们还可分享土地的级差增值收益,因而使农民土地收益权的量增加了。因此,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成可以永久享有的股份分红权,既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合理内核,又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延伸到了土地非农化过程,使农民分享到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上涨的好处。1993~2009年,南海农民每年通过股份分红平均达3000多元。 与农民以土地分享工业化的好处相比,受益更大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在土地非农化进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已全面负责土地的规划、开发、出租与收益,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土地经营者。为了经营土地,南海对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改造,以村为单位成立了股份公司,形成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股份公司主要负责土地开发,商业铺位建设和出租,鱼塘投包,土地投包,其中土地开发和商业铺位出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在股份公司没有经济实力之前,一般是先出租土地,待通过这种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能力之后,便开始盖厂房来出租,以使土地的附加值提高。股份公司的经营纯收入,在扣除国家税收、上缴各种费用、弥补上年度亏损、以及提留10%作为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留51%作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另外49%作为土地分红。1993~2009年,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村组两级)从土地和厂房出租获取收益每年高达5000~6000万元,高的达上亿元。 集体经营土地收入成为社区提供公共产品和为村民提供福利的主要来源,公共产品和福利包括修建道路、桥梁、自来水、下水道、村容整治、医药费补助、建校和学校日常支出补助、养老补贴等。以全市实行土地股份制的村统计,每年用于公共投资和福利提供村均500~600万元。 总起来讲,土地股份制的最大好处是,将土地非农化的级差收益保留在了集体内部,让农民 集体分享到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上涨的好处。与国家征地相比,在土地股份制下,在扣除土地有关的各项税费以后,土地级差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在南海,集体将一亩土地租给企业使用,一般年租金为8000~10000元,企业至少要先交五年的租金。这样,集体和农民不仅可以一次性获得地租收益每亩4~5万元,而且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关系未变,他们还可以不断分享土地的级差收益。这种以土地启动的工业化,降低了企业创办的门槛,为农村工业化开辟了道路。对一个初始创办的企业来讲,如果通过征地方式取得土地,企业不仅会因手续繁杂而影响开工进度,而且还要支付高昂的土地交易金和土地出让金。在南海,一亩农地要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如只办农地转用手续,牵涉到的费用有:耕地占用税4000元,征地管理费1500~1800元,复垦基金1万元,农业保险基金6000元,农田水利建设费1333元。如办出让手续,除了上述费用外,还要再加上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为1~2.5万元,商业用地12.5万元,住宅用地以前为8~10万元)。在工业较发达的地方,企业用地费用比这要高得多,如在大沥镇,要办国有工业用地,农田为13万元,综合用地22万元,房地产用地达25万元。南海通过租地的方式,使企业创办的费用大大降低。正是这种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促使大量企业在南海落户、生根,形成珠江三角洲地区著名的工业带。 但是,这种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办法,也面临困境。一个是传统集体经济的“囚徒困境”。主要表现为,由于集体经济实力过于庞大,给集体经济的运行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带来一些隐患。政权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庞大,政府开支巨大,加上各机构人员交叉任职,使集体组织的当家人的行为缺少制衡和监督,难免出现村干部以权谋私,占用集体资金等行为,也减少了农民以股份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比例。从这点来讲,南海土地股份制并没有摆脱集体所有制造成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残缺,必然影响农村社区的长期发展。 更大的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临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南海的集体土地出租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他们的做法在当时的法律中还可以找到说法。但是,随着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利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处于两难境地,尽管法律还允许农民自用土地或以土地入股从事乡镇企业,但是在90年代末以后,随着乡镇企业改制,这条路已缺乏现实基础。其一,集体利用自己的土地办乡镇企业,由于产权天然不清,且缺乏有能力的企业家,这类企业个个负债累累,纷纷改制,当地人不会再去仿效。其二,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不成功,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企业赢利,土地方得不到分红;企业亏损,股东还要背债。 尽管面对法律的限制,农民集体为了生存和发展,还是大量从事着将土地出租或者在土地上建厂房、仓库、店铺出租的行为。为了避开同法律的正面冲突,农民集体采取应对办法,使出租地、厂房表面合法化。①“以假乱真”。在办土地转用手续时,上报的合同是合作、合资合同。背后合同都是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合同,合同期少则5年,多达50年。也有的表面是自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用地办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办申请方名下,出资人实际是承租方,凭一纸租赁合同取证土地使用权,政府管理部门很难发觉。②“无证用地”,出租土地和厂房店铺等,根本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登记转用手续,完全黑市行为。该市平洲区上报给国土部门的非农建设用地统计数为2000亩,而实际保有达8000亩,漏报达3倍之多。在南海市,农民不愿讲,集体不愿办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大量存在,使近一半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设用地处于非法状态,为此出现了大量法律纠纷。2001年,该市法院房地产庭受案780件,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案78件,占10%;2009年上半年受案110件中,涉及这类案件33件,占30%.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案件呈激剧上升态势,而这些案件都与非法出租土地、厂房有关。 这种大量的、普遍的、查不完、禁不止的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对现行法律法规形成倒逼之势。据我们了解,除了南海市外,浙江省温州市,广东省顺德市、东莞市等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等地,凡是民营企业和外资发达的地区,集体出租土地现象都较为普遍。集体组织出租非 农建设用地不受法律保护,既损害农民集体的财产性收入,又影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后劲。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是违法行为,所立合同是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其处理结果一般都是:将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尽管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合法报建的,但承租方为出资建筑方,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反而能从集体拿回投资。一些人开始钻法律空子,有的企业在合同期满之前,故意不交租金,以此起诉讼,坑害农民和集体。这种社会现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此外,因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违反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不愿意承担法律风险而接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融资能力。尽管中小企业租用集体土地创办时门槛低,但到了发展时期,许多资金都用在租金、厂房和设备,变成了不能流动的财产,他们成天为流动资金发愁,为扩大企业规模发愁。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立法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经济正常发展,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出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通知》,并于2009年6月以省长令的形式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该年10月1日在该省范围内实施。 这部地方规章开宗明义,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给予了明确界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出租时,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且应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证。 更有意义的是,这部地方规章还提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其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另外,它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方式,要求将其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的出台,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土地市场的发展方面具有革命性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下,同一块土地分属两种权利体系(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建设用地国有制),受到两种不同对待(集体土地只享有在承包期间农业范围内的种植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国有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增值收益权和转让权),尽管这种二元格局为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提供了便利,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办法》实施后,一方面,农民的集体土地可以不需要事先变成国有土地,从而享有了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出让权、出租权、转让权、转租权和抵押权,真正实现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另一方面,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它们无论是“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股份制、联营)”,还是“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或是“兴建农村村民住宅”,都不必唯一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也纳入它们的可选途径,从而打破了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独家供应一级市场的局面,有利于以市场为基础的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形成。[⑤] 第二,有利于土地市场的 规范化,合法保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办法》颁布与实施后,无论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还是转让、转租,其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出资合同等都在市、县人民政府备案,因而有利于合法保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 第三,有利于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分享土地价值增值的成果。《办法》实施后,由于大量的建设用地不必非得先转为国有土地,农民就可以通过他们的集体所有土地,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由于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农民集体还可以以此长期分享土地非农化后的级差收益。事实已经证明,与国家征地不同,集体流转的建设用地在上交了与土地有关的各项税费以后,土地级差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 第四,有利于降低工业化的门槛,加速农村工业化进程。在国家征地制度下,企业使用国有土地,除了交纳各项税费外,还必须交纳一笔不菲的土地出让金。而企业与农民通过租地的方式,使企业创办的费用大大降低。这个模式不仅对广东省农村工业化意义非凡,而且对于正在启动工业化、且储备着大量剩余农村劳动力的中西部地区,意义更大。这种模式除了因土地费用低导致工业成本降低外,另一个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的好消息是:《办法》允许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突破了《担保法》上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规定。这一规定意义非凡,企业可以以其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银行抵押,获得金融支持;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他们又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获得更大的资金,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和规模的扩大。 但是,由于《办法》只是一部地方规章,不可能根本突破国家大法,在一些规定上还留有现行法律的缺陷,如,其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对于城郊结合部主要靠房租收入为收入来源的农民来讲不利,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商品化也不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在目前国家征地范围过宽的现实下,这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和集体所有权的长期保持带来威胁;等等。所有这些有待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对土地这一最稀缺资源的配置作用。[⑥] 五、昆山车塘村与南海洲村: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新途径 在南海制度创新中,我们提到它仍然面临的“集体所有制困境”。即,它在面对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价值增值时,通过成员权分享土地级差收益,将土地级差收益留在了集体内部。但是,这种以成员权为基础建立的土地收益分享机制,又成为土地资本化和社区发展的桎梏。农民在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进程中,如何从这一桎梏中走出来,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发展中面对的根本挑战。好在农民的实践显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端倪。 1992年以前,昆山基本上是个农业县。从1992年开始,随着一个个台商在这里开厂创业,这块仅77平方公里的版图上就吸引了448家外商和台资企业,给这个县级市创造了2053亿元的财富。在昆山的发展中,土地的作用功不可没,即以土地的招商引资,成为大批台资和外资企业选择这个比上海和周边县市硬环境相差很远的县落户的秘密。那么,在昆山以土地富县、强县的进程中,农民如何分享到发展的好处呢?昆山的办法是,靠激活集体土地流转,让农民以地生财,以地致富。1998年,由于建设用地审批仍处于冻结,而正处于腾飞的昆山又急需土地,当地国土部门便将目光盯在了存量建设用地上,出台了《关于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意见》,全市先后盘活内资企业存量土地200余宗,面积5583.9亩,盘活土地资产6.4亿元,农民的就业也有了出路。在昆山开发区8万多亩工商用地当中,未经国家征地、由农户转让使用权的土地约2万亩。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之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土地大幅度增值情况下,当地农民如何分享土地的利益。[⑦]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是比邻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村子,该村农民集体就面临以上问题。该村仿效地方政府的做法,通过买土填平村头村尾的烂泥塘、沟渠的方法来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仅在1997年,该村就通过这种方式“复垦”出40亩土地。1999年,村民陈振球提出向村里租一亩地,联合村民投资建厂房出租,得到了村委会的首肯,于是,他联合4户村民,出资15万元,建造了一个432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厂房出租后的第一年,他们就获得了12%的投资回 报。这种方式迅速为其他村民所仿效。到2001年12月,车塘村共成立了9个投资协会,总计投资679万元,参加投资协会的农户总数为105户,接近总户数的1/5.除了15栋标准厂房,协会兴建的项目中,包括两座打工楼(宿舍楼)、一座农贸市场和66间店面。昆山市委把车塘村的做法称为“农村专业股份合作制”,并作为该市的一个试点。后来,昆山市委在出台的一个富民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发展农村专业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富民的主要手段之一。到2009年,昆山市已经有1600余户村民自发加入各种以土地收益为目的的合作社,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6000万元。 有意思的是,车塘村的做法,在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制闻名的南海下辖的罗村、洲村等村也出现了。洲村隶属南海里水镇,与广州市的白云区仅一水之隔,1994年开始搞社区股份合作制,股份按年龄分配,满股10股,2009年每股分红300元,2009年每股分红400元,每人平均分红3060元。股份制企业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和厂房出租。到了2009年初,村里干部意识到,土地租一亩,少一亩,剩下的土地已经不多,而这里靠近广州市,广州市的一些企业正向这里转移,土地愈显金贵。另一方面,集体土地股份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显露出来,一个是其福利性使农民分红额达不到预期水平,另一个是参与分配的成员只关心股份分配,无法也不关心股份公司的管理。而2009年,该村有5个合伙组织从集体租地,获利甚丰,他们从村里以每亩10000元租地,盖好厂房后出租每平方米7.5元,比村里厂房出租租金每平方米1.8元高出许多。2009年以来,全村已有200亩地以此形式出租。村里认为,对村里剩余的寸土寸金的土地开发不能用租地的方式,但也不能用老的福利性很强的社区股份制。于是,从2009年初开始,发动村里人以资购股,每人可购一股,每股1万元,股份的分红按资分配,经过一年的动员,先收1000元认股,全村2395名村民,入股的达到85%.收认股资金200多万元,第一期开发50亩地,向集体租地以每亩1.4万元交地租。村干部认为,这种新型的股份制,必将发展壮大,因为每个股民对资产的运营更为关心,也不会被高额的福利所拖累,每个股民的股份分红会更高。待这种新型股份制发展壮大以后,由它来收购老的社区股份制,从而走出集体经济的泥沼。 六、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须解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越来越强,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由于与国家大法冲突,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为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 (一)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 由于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到哪个村庄,就意味着该村的土地被强制征用,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被剥夺,他们也相应失去了利用土地发展非农产业的机会。因此在政策上应尽快结束因土地所有制不同就被赋予不同权利的二元结构,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 我国法律上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两种所有权在所有制基础上是相同的——均为公有制,只不过公有制的层次有所区别。有学者即据此认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上级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下级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在等级上和本质上存在差异。[⑧]在实践中,受这种观念的左右,许多人主张国家土地所有权应予特别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则应给予差别待遇。[⑨] 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并不表明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不平等,相反,法律作如此规定,体现了对主体之间经济成分不同的肯定,同时赋予不同主体之间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无论是权利的来源,还是现行的制度设计,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上位阶概念,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既然国家土地所有权上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逻辑上的推论应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亦可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依法流转。 因此,我们建议在《物权法(草案)》“所有权”中增加国家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条款。具体为:(1)增加“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

第11篇

    原因分析:

    面对花花绿绿的世界,面对飞跃发展的时代,在许多地方教师已是落后与贫穷的代名词,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更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教师每天担负着繁重的工作,每月仅有几个固定工资。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有一部分教师禁不起金钱与物欲的诱惑,以职谋私,职钱交易,甚至出卖道德,出卖灵魂。做出违背教师道德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应加强师德建设。出卖学生,开发家长资源,究其原因,是以经济利益取代道德准绳,是师德沦丧,良知失守具体表现。在进一步提高教师收入水平的同时,更要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应对措施:

    一、“安贫乐教”教师最基本的素质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变革正处于新旧交替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又由于竞争机制、分配体制的不健全,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一些个体或私营主的收入迅速增加,甚至一夜暴富,与之相比教师收入明显偏低。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连教师的工资也难以保证,于是,教师队伍中出现不热心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不尽职尽责,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创收或第二职业上,特别是出现那种以职谋私,职钱交易的行为。在这种现实下,教师应调整自己的心理,要有一种“知足常乐,安于贫穷”心态。从另一方面来说,“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看看广大农民家庭中,有一些家庭连学生的生活费用都很难支付,相比之下,教师就应该知足。我曾听过一些教师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特别是拖欠教师工资达半年之久时,有的教师发牢骚说:“真不想再管学生。”但事后仍兢兢业业,严谨治学。再问他时,答道:“我不忍心,不能为了几个钱,毁掉一代人,否则,良心难安。”这样的教师令人敬佩,他们想到的不是以已私利,而是教师应有的为师之道,这样的教师的师德在他们的性格中已升华,尽管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仍能保持为师者的高风亮节。

    二、廉洁从教,为师立教之根本。

    廉洁与贪污相对,是中国传统道德一个基本规范。特别是教师,教师作为培养人的专门工作者,其品德操行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性和对学生的熏染性,教师的品德除了仁爱、真诚,还包括公正廉洁。学生无所不在消息无所不通,教师言行上的任何不检点,人格上任何不完善,都会影响到自己的学生,并会影响教师的教学效果。有一次,我的一位学生对我说:“某某老师的课我没有兴趣。”我说:“怎么会呢?他可是学校最好的老师,课上的特棒。”原来是因为他听说了一件事,班上有一位学生家长为了使自己的孩子有所进步,并得到老师的特别的照顾,就给老师送了礼。以后上课时,老师提问、演板时,叫这位学生的次数便多了起来,也特别照顾这位学生,把他的座位排到前排。因此,他对老师很失望,觉得老师怎么能这样不公平呢?就因为别人送礼,自己没有送礼就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学生眼中,教师是偶像的代名词。他们不容自己的偶像有任何的瑕疵。当知道自己喜欢的老师原来是这样的,学生心目中的偶像便会崩塌,会觉得失望,继之便是逆反心理的产生,不喜欢听他的课了。人常说:“爱屋及乌”对一个人不喜欢,对他的课也就不感兴趣了。

    三、廉洁自律,树人的基石

    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就是要树立学生高尚的思想品德。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需要长时间的教师自身的高尚人格来感染和教化学生。人常说:“有其父必有其子”也阐明了这个浅显而又深刻的道理。要有好的学生必须要有好的老师,只有教师的言行正直高尚,才能用自己的道德思想逐渐感染并逐渐支配学生的思想感情。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就有那么一些教师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其严重,利用给学生订资料搞回扣,甚至暗示学生家长进行“感情投资”,为了奖金与名次,教学生如何作弊,这些教师忘了自己的职责、忘了自己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让金钱与名利蒙住了双眼。这些教师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学生人格的发展,时刻教育并指引着学生走上一条自私自利、以权谋私、道德败坏的不归路,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造就了罪恶的根源。

    四、洁身自好:教师做人的原则

第12篇

“专销聚力”的提出

烟草零售终端是专卖市场的重要组成,也是卷烟销售的主要方式。从笔者所在区域的终端业态分布看,中小网店占比85%。某种程度上讲,这些网点的守法状况,代表了门店经营形象,也反映着市场运行质量。这几年经过建设发展,虽然销售环境不断优化、市场净化逐年提高,然而终端违规仍时有发生,有时在某些社区、某些路“专销聚力”加强烟草零售市场建设的实践探索文/陈亚立段还呈多发。我区年初迄今查获的涉烟案件也就印证和说明这一问题。2014年以来我区已查出涉烟案件82起,其中个体零售网点违规数达到了70%以上。虽说个中原由多有不同,但违规的原因主要还是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区位因素影响。黄浦地处上海中央商务区。这里商贾云集,网点密布,寸土寸金。因而店面租金高,经营成本大,加上流动人口多,有的网点为谋暴利,甘愿冒险售假。二是供需矛盾变化。黄浦不仅拥有经典的旅游景区,也有着著名的购物商圈。尤其节假日里人流如潮,受消费需求的刺激,由于货源供求不稳,部分网点萌发售假以获取非法利益。三是人员素质差异。也就是说经营人员良莠不齐,不少网点只知道“卖”,不知道“怎么卖”,更不知道怎样才“卖得更好”。另外,除了上述影响因素外,管理方式与监管力度也不能说不是需要完善与调整的内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由“专销结合”转向了“专销聚力”,并赋予了新的管理内涵。实践表明,这种转变不仅必须,而且必要。

“专销聚力”的概念

“专销聚力”,简言之就是依据职责分工、通过部门合作,共同完成专卖市场管理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从这一定义出发,职责分工表明了功能区分,部门合作需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而共同完成专卖管理任务则是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下实现的发展目标与管理任务。据此可以说,专卖依法监管,营销依规经营,依法也好,依规也罢,本质上就是专营专卖的同一体在市场管理的两方面,统一于专卖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专销聚力”的内涵

1.“专销聚力”三阶段

从时间坐标上看,我们可以把“专销聚力”分为三个阶段。即市场进入阶段、市场运行阶段和市场退出阶段。不同阶段“聚力”的内容虽有所不同,但其目标指向却始终如一、没有改变,那就是贯彻烟草专卖法、践行行业价值观。在市场进入阶段,许可证件管理部门有其优势地位,可以借助申请人的申办期间开展普法宣传、进行规则教育、组织应知应会,让他们清楚的知道进入市场后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应当怎么做。守法的前提是知法。证件管理部门可以在申领阶段发放诸如入网须知、许可证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让申领人知晓法律法规、掌握从业规则,并通过座谈、培训等形式着力做好法律服务,提高终端入市质量。在市场运行阶段,这是“专销聚力”共同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的主要阶段。这期间,专卖的依法监管,营销的依规经营,说到底就是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给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因为保护合法取缔违规,为经营者们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法定职责也是应尽义务。而营销部门的货源供给并帮助经营者提供盈利水平,则成为调控市场促进发展的主要渠道。这一阶段专销部门的“多服务、多指导、少指责、少批评”,为提高经营户满意度创造了前提基础。而市场退出阶段的共同目标是盘活资源、依法办事、提高效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及时清理。值得一提的是,在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依法办事的同时,也要解决好依法“不办事”的问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清理,并做好宣传解释与教育引导工作,要学会使用非对抗性的办法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削除对立、促进和谐。

2.“专销聚力”三结合

上述三个阶段中,专销各部门的结合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客户服务结合,二是市场管理结合,三是目标职责结合。做好这三个结合的前提,首先是解决好组织结构的紧密程度(松散型、紧密型与半松散型),进而解决好监管成效、共同责任、指标双挂、联动考核等问题。在客户服务结合方面,专卖部门为经营者提供法律服务,掌握经营要求,知晓专卖规则。营销部门则可宣传入网须知,开展经营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盈利水平等。要把提升零售客户特别是中小零售客户的经营效益作为我们卷烟经营和网建工作的切入点、归宿点。因为只有提高零售户效益,才能提高有限公司效益。网建工作的着力点是零售户,尤其是中小零售客户,不是直营网点。而提高零售户的经营效益,不是说给他们送钱,而是提升我们的管理水平。比如产品的适销对路、新品的培育等,都可运用专销聚力认真分析,通过完善服务规范、做好客服处理,加强与终端客户的“情感”交流,“系牢”与客户之间的“情感纽带”,引导和帮助持证户提高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努力形成“教化于心、心化于行,行化于形”诚信守法的良好局面。如专卖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救助、宣传专卖法规、公布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增大对持证户的教育培训力度;营销部门利用客户走访、小型座谈及《网建月刊》发放,拓宽人文关怀与教育疏导的内涵。系列宣传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专卖法规摘编、重温“入网”协议、诚信倡议、公布违规名单、解读激励制度(研拟相应的激励办法)、公开门店评价办法、引导客户承诺“三不”(不售假、不售私、不乱渠道进货)等。在市场管理结合方面,科室、支队、内管、营销等部门有着广泛的聚力空间。不仅信息传递、资源共享方面合作空间宽广,而且在监管力量激活、优化布局分布等方面也有着深层聚力之源。《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然而,怎样布局才谓合理?我们认为应当包含“满足需求、便利消费、有所赢利”等内容。而要实现这些要求,调整业态结构、分类配置额度、调控发放数额就成了我们思考布局的路径。有观点认为,消除入市门槛、凡有申请均予发证。其实这种观点是需要商榷的,也是片面的。因为专卖体制下,卷烟市场进入应当符合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完全取消门槛设置,一律由其任意出入,岂不成了自由市场,这与专卖法律规定是相悖的。因此,满足消费要求、保障终端利益、抑制违法违规就成了调整业态分布,牵引市场发展的考量依据。而在一定区域内的终端总规模应控制在多少才可以在“方便消费”与“保证盈利”之间统筹兼顾、保持平衡呢?设立何种业态才最为合理有效率,进而从卷烟品种、平均盈利、租金成本等角度考量,经营部门则有着专卖部门无法比较的优势。因此,在这个层面上,“专销聚力”对于寻求布局上的合理,有着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需要指出,专销聚力通过完善终端奖惩机制,研拟一套针对核心层、重要层和普通户都适用的激励制度,在探索制定正激励的强度、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要有新突破,在使用负激励方面也要有新的举措。加大培养与扶持力度,对那些形象好、诚信度高、经营人员素质良好的个体零售终端,成熟一家表彰一家,成熟一批表彰一批,用好激励制度、合理分配货源,增强示范门店辐射力。通过增大其诚信经营的无形资产,促其经营效益的不断增加。另外,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给支队列入负面名单,作为日常市场检点监控对象,而营销部门也可据此对管理对象在客户分类、货源分配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当然,营销部门的日常访销,注入专卖宣传、进货渠道等新内涵,将这些信息及时提供给市场检查部门,又为其有效监控提供了精确信息,减少盲目度,提高针对性。特别是内管部门与营销部门联合开展的大户检查,了解客户真实需求,掌握销售实际状态,把握卷烟市场行情等,为有效阻止真烟非法流通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专卖检查发现的真烟外流、外渠道进货等信息,及时传递给营销部门后,又可为其把握市场需求,实时分析对策,为“精准营销”走向“精益营销”提供参阅依据。而在目标职责结合方面,处理好目标职责结合,可以较好解决专销部门协作的紧密程度。比如阻止真烟非法流通量,减少经营违规数,降低涉案频发度等,用指标的形式明确下来,用职责的方式固定起来,并与考核挂钩,这样就会促进专销部门深度沟通、交流信息、强化协作、凝聚力量,向着目标进发,共同完成专卖管理任务。

3.“专销聚力”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