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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效应

时间:2022-07-18 11: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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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效应

第1篇

一、概述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改革过程中,“营改增”之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一直是令人争议的话题。根据人民日报报道,全国“营改增”前9个月减税836亿元。但是部分行业和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使“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受到一些质疑。李建人(2013)指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整体降幅最大,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持平或有所下降,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整体增幅最大。

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物流企业涉及的物流辅助业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都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内,分别适用于6%和11%的增值税率。部分物流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不符合“营改增”政策的宗旨。本文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根据现行的“营改增”政策,在假定条件下进行模拟测算,探究“营改增”的税负效应,分析物流企业“营改增”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二、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数据模拟测试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是一家主营电子元器件保税仓储,并提供第三方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2009年上市。由于新宁物流业务范围单一且集中,除报检业务外,其他主营业务都在“营改增”试点行业中;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发展,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未出现资产收购、企业合并、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因此本文选择新宁物流作为案例,基于该公司2013年1―6月份财务状况进行数据模拟测试。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新宁物流的业务构成(见表1),改革之后该公司适用的税制安排主要有:(1)税率。“营改增”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仍为3%。物流辅助服务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和3%的征收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和3%的征收率(见表2)。新宁物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主要为6%和11%。(2)计税方式。物流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都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本文基于如下假定对新宁物流数据进行模拟测试:第一,由于报检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重仅为2.38%,比例较低,所以将该业务视为“营改增”范围内业务进行处理。第二,所有购进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获得抵扣。第三,运输服务和运输等交易行为处于11%和6%的增值税税率的交叉地带,在物流企业实际工作中难以分清。鉴于新宁物流以物流辅助服务为主,将货物运输服务统一按照运输服务处理。第四,限于数据的可得性,采购金额用如下指标计算:采购金额=■。

(一)可抵扣水平变化对“营改增”税负影响的测试

能取得抵扣的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重是影响税负变化的一个关键因素。令可抵扣比例=■,不同可抵扣水平下新宁物流“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如表3所示。

根据表3数据,在不同的可抵扣水平下,新宁物流“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不同,但都呈现出不降反升的状况。无论从绝对数还是相对数看,税负增加都很显著。此外,随着可抵扣比例的上升,“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幅度不断下降,而且下降的幅度较大,说明进项税额大小对减轻企业税负有很大作用。

(二) 税率变化对“营改增”税负影响的测试

利用表3中所示方法,对不同增值税税率下新宁物流税负变化进行测算。在控制可抵扣比例下,不同增值税税率对“营改增”税负影响如表4所示。

在3%、5%、6%、11%四个税率水平下(见表4),“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的情况相差悬殊。在3%和5%的较低增值税税率下,企业改革后减负;在6%和11%的较高税率下,企业税负增加。税负增减变动的转折点在5%~6%之间。

“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从适用5%的营业税变成6%的增值税,税率变高。尽管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税负提高的影响,但是从测算结果看,现行的6%的增值税税率下,新宁物流税负依然增加。

三、物流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目前,物流行业营改增有效地减少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但是物流行业成本构成的独特性、采购金额和进项税额较小的特点使其在“营改增”中面临以下问题:

(一)可抵扣比例低

与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只对其中的增值额征税。因此,抵扣是增值税发挥效用的关键,但是目前物流企业普遍面临着可抵扣进项水平较低的问题。

由于业务特点以及成本特征的限制,物流业可抵扣项目主要是购置固定资产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即使在这些项目上,企业也很难获得全部抵扣。例如,购买叉车等大型机器设备可进行抵扣,但是,由于这些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许多成熟的大中型企业在短期内不会有大规模的资产购置计划,因此可抵扣的进项很少。中小型物流公司的很多机器设备来自经营租赁,设备并不属于物流公司的资产,故不能获得抵扣。另外,受经营特点影响,物流企业存货数量较小。以新宁物流为例,该公司的存货主要是一些低值易耗品,每期采购金额少,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不大。进项可抵扣比例较小,使物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

(二)可抵扣范围小

占物流成本很大的人力成本、路桥费、仓库租金、保险费等目前均不在抵扣范围。例如,新宁物流是电子元件保税仓储细分市场的领先者,随着电子元件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保税物流市场不断扩大。由于我国目前很多电子元器件依赖进口,因此保税仓库也是电子元件仓储物流中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新宁物流在保税仓储中投入成本很高,但是保税仓库的租金等不在“营改增”可抵扣范围内,依然要缴纳5%的营业税、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另外,占运输成本比重较高的过桥过路费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导致税收抵扣困难。

(三)物流业增值税税率不合理

从表3可以看出,无论是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没有统一的物流项目。营业税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两大类,分别征收3%和5%的营业税税率。而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互相重叠,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税务机关一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征收。在增值税下,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各个环节的税率没有统一,不具有实用性。

另外,很多物流公司反映,交通运输业务11%的税率过高。在进项难以取得抵扣的情况下,11%的税率导致物流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制约企业发展。

四、解决物流企业“营改增”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由上文分析可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金额越大,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越少,税负越轻。因此,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力度,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办理认证。另外,物流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该考虑供应商的纳税特点。

(二)调整产业结构

抓住“营改增”契机,调整产业结构。对物流企业而言,增值税实行物流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业务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企业和专业化分工协作企业同等纳税,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发展。“营改增”还会导致企业减少人工成本的投入,增加现代化水平。“营改增”促进产业分工的精细化,减少重复纳税,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剥离非核心业务,获得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抓住战略机遇,调整结构,加快发展。

(三)扩大“营改增”范围

财税部门应该逐步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适当增加可抵扣的项目。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下一步应当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以物流业为例,应该将与物流业联系紧密的其他行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比如保险业、金融业等。国家应该根据行业政策,税收管理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选取合适的行业,逐步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

对于占物流企业成本比例较高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仓库租金等,应当考虑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递交给财政部的报告中建议,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随着“营改增”范围不断扩大,短期内引起可抵扣难题的原因如果逐渐解决,便能减轻企业税负。

(四)完善税率设置

完善税率设置结构,建立统一的物流业务税种的税率。如前文所述,物流业务税率不一致的问题给物流企业带来了很多麻烦。因此,国家要明确边缘业务税率确定问题,如果有必要,可以将物流行业单独设置为一个税种。

在税率大小方面,坚持5%~6%的税率设置较为合适。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企业都具备纳税能力,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过渡到增值税环境下,减少税源流失。在“营改增”全国推广前,北京等八个试点省市中将“物流辅助服务”设置了6%的适用税率,充分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由于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税负相对较高,根据“营改增”的宗旨,建议适当降低税率。

第2篇

关键词 “营改增” 不动产出售 应交税费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1出售不动产的现状

企业对于自营建造的不动产,建造时所涉及的增值税的一般处理:

(1)购买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到工程物资成本中,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实际使用是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

(2)使用的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贷记“原材料”,原材料进项税全部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原材料的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借记“在建工程”。

(3)使用的本公司资产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同时,这部分库存商品应当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不动产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5%征收营业税。处置不动产时,这部分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由于现在“营改增”的实施范围还没有涉及到销售不动产项目,所以对其税率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社会各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尤其针对税率的讨论,各方也存在不同的争议。

在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出售自用或出租用的自营建造的房屋,在征收销项税环节,账务处理比较简单,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但是对于自营建造房屋时所使用的外购工程物资、原材料、自产的库存商品时,它们的增值税已全部结转至固定资产成本,并未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出售时抵扣,不论“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的税率最终定为多少,都会高于现在征收营业税的税率高,如果销售不动产也采用差额征税(即销项税减进项税)的方法,那么企业自建的不动产将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使得企业税负严重提高。

2相关文献综述

张伦在《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负效应分析》中利用房地产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对税负效应加以微观分析。结合财政部官员对不动产可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表述,文章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纳入房地产业营改增抵扣范围。分析结果表明销售不动产实行11%和13%税率的折中方案较为合理。

黎静文在《我国房地产业营改增问题研究――基于价格效应与福利效应视角》得出结论:对房地产业而言,不管是适用6%还是11%的税率,其行业税负均有所降低,相应地方财政收入降低。对于房地产业企业而言,税负降低,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目标。综合考虑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居民的多方的利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考虑选择11%的税率比较适宜。

上述两个文献是站在房地产整个行业销售作为存货的房屋角度而进行研究的,虽然与企业销售自营建造的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有存在差异的地方,但是关于税率的确定确有比较大的借鉴意义。

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大多数的文献都是研究应当如何确定销售不懂产的税率,亦或是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所具有的深远影响,但对于企业出售自营建造的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时的账务处理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却较少提及。

3相关思考与建议

3.1税率的核定

在现在“营改增”进程下,企业自营建造的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在后期出售时应当认清其与房地产企业的差异,由于这部分业务并不是经常性发生,其税率与房地产企业相比应当更低,才不致使企业承受过多重负;但是对于同一销售不动产业务而采用不同的税率就无法体现增值税作为流转税所应当体现的“中性原则”,因此本文认为税率应当与房地产企业保持一致。

3.2征收方式

企业自营建造的不动产,后期出售时,由于在建造时就已经将外购的工程物资增值税记入成本、将原材料的进项税予以转出、将自产的库存商品的销项税计入到固定资产的成本中,也就是说在处置这部分不动产时,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但并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这就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在某种程度上说,意在减轻税负的“营改增”却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对于征收方式企业应当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提供给纳税人进行选择:

(1)简易征收。以其全部出售价款为计税基础,采用6%的征收率来核算增值税,这样的情况下,就与原来征收营业税的税负相差无几,不会给企业造成太大的税负负担。

(2)差额征收。所谓差额征收就是按全部出售价款为计税基础,采用11%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再扣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行缴纳。但是对于进项税额的核定应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P在企业后期处置自营建造的不动产时,应当将建造时可查到的建造账务中原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处置时的账面价值与最初固定资产的成本价值的比例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Q如果由于时间较长、往期账务无法确定等因素无法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当由税务机关核定可抵扣的数额。

参考文献

[1] 张伦.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负效应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第3篇

关键词:职工薪酬 纳税 筹划

一、引言

纳税筹划既是企业的一项合法的权利,也是企业实现增收必须要进行的工作。就企业职工薪酬的合理避税筹划来说,职工薪酬作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支出,一般在企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小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中占比更大,因此是企业成本管控中的重要部分。但职工薪酬作为对企业员工付出的回报,对企业员工的劳动行为具有重大的激励作用,企业单方面的减控职工薪酬势必影响职工的生产热情,因而又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这就使企业职工薪酬的纳税筹划具有了相对较大的难度。如何保证职工薪酬对企业员工激励作用最大的同时使企业所得税不至于太多,是企业职工薪酬避税筹划的关键问题。

二、基于总体利益最大的企业职工薪酬避税策略分析

当前很多企业都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把其余企业所得税之和看做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成本,我们纳税筹划的目标就变成其和最小。企业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原则的坚持,采取合理的薪酬规划最大限度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法规定中寻求税负最低的方案并根据企业实际择优取舍。纵观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采用比较多而且可行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职工月薪及年度奖金的纳税筹划

1、职工月薪的纳税筹划

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岗位工资制是最普遍的薪酬方式。由于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企业职工在普通月份的收入有波动或波动较大,那么就会出现各月个人所得税负高低不一的情况,可能导致整体税负较大的问题。因此,保持职工各月收入的基本稳定,合理预估职工的年收入并均衡的分配到年度月份内,可以避免月收入波动带来的税负增加。

而对采取销售提成工资制的公司来讲,员工每月的销售回款存在较大的波动和不确定也将导致员工当年整体税负的增加,也有些公司采取费用包干式的销售提成奖,每年年终根据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由销售人员自付,也增加了员工年终纳税负担。企业要降低提成制工资的税负,也需要设计均衡的月度薪酬,一是根据历年销售人员年度薪酬及奖金总额情况设定一个年度薪酬预期,然后均衡分到月度薪酬内,保持日常的月度纳税的稳定;二是以备用金借款形式发放月度底薪,分期适用低税负缴纳个税,年终则实报实销,既为员工节税,也为公司增加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也是月度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固定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这样一定条件下企业就可以利用两者之间的相互转换与合并分开来实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应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时,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的要低,此时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纳税,有利于税负的降低。若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万元,那么将工资、薪金转换为劳务报酬则是有力的。而如果两项都较大的情况下,两者独立分开计算,则更会取得节税好处。因此,企业要事先对转换的综合效益进行考量。而由此,我们也联想到公司董事的纳税问题,董事只是董事,则按照劳务报酬纳税,若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则要按照工资、薪金纳税,如前所述,在董事报酬较高的情况下,要将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合理分开计算纳税更为有利。

2、年度奖金的纳税筹划

一是均衡分摊的筹划方式。对于工资水平不是很高的公司,一般来说,均衡的发放年终奖,即在每月或每季度或半年度发放奖金的分摊筹划方式,可以避免一次性年终奖金所得发放数额较大而适用较高税率、缴纳较多个税的问题,但对工资水平较高的公司则情况会出现不同,实际表明其仍采取年终奖金在年底结束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更容易使总体个人税负获得减轻。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税法对年终奖的优惠计征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从而改变了原分摊筹划方式的运用效果,同时由于公司工资结构的调整和工资水平的影响,也使工资水平高的公司年终奖的发放出现例外。此外,对于月工资薪金水平较高的企业,还可以采取月工资转化为年终奖的筹划思路,即将月工资的一部分人为的转化为年终奖滞后发放,以降低每月工资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当然,这需要企业在转换与不转换的收益中进行计算权衡。

第4篇

【关键词】税收竞争;税制改革;税制优化

1.国际税收竞争活动的产生发展

国际税收竞争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资本要素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为了提高本国对资本要素的吸引力,许多国家(地区)大量的采用了税收手段,于是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各国竞相降税、竞相提供税收优惠的趋势,并且逐步演变为国际税收竞争,且愈演愈烈。至今来看,国际税收竞争不只体现为对资本输入国的投资效应,更多的是对资本输出国的负效应,即有害税收竞争,而这类国际税收竞争的负效应使得大量税收直接优惠方式成为各国竞争的核心方式,这就会扭曲资源的流向,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对居住国政府的财权利益造成间接的损失,恶性税收竞争必然会引起资本输出国的反感,反恶性国际税收竞争运动也由此开始。

而事实上,国际税收竞争由来已久,有国际贸易便有国际税收竞争。近些年以资本输出国为代表的国家发起的向有害税收竞争开战的全球运动使国际税收竞争重新被关注。欧盟于1997年在其内部发起了抵制有害税收措施的行动, 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发起了类似行动。两项行动的矛头都直指国家的税制,其目标是迫使相关国家改变其税制中“有害”的成分。进入21世纪后,OECD国家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跨国税务管理上进行了新的合作,国际税收竞争也有了新的动向和发展趋势。

2.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论研究

西方经济理论界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也由来已久。比如由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 ) 在1971年提出的优化税制理论,认为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其次税制设置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这一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他们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因此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再比如戈登(Gordon,1992)在《Can Capital Income Taxes Survive in Open Economies?》一文中,认为现实中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双重税收管辖权,当然纳税人可以通过抵免法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税负。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

3.国际税收竞争下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向

在新的反有害国际税收竞争的背景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对国际资本需求仍然旺盛的国家,在制定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国际税收竞争的发展以及反恶性税收竞争的新动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制度在总基调不变的前提下,如何避免成为资本输出国这场反有害税收竞争的打击对象,是当务之急。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我国在税制改革方面应该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综合税率的定基。在确定合理所得税负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外资优惠政策体系,保持具有竞争优势的税收投资环境。两套税法的合并,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所得税税负内外资的诸多不公平,25%的法定税率兼顾了内外资的投资需求。同时必须在基本保持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资本投资环境,再给予适当的税收间接优惠方式,充分利用我国的市场环境、经济增长预期使得我国的总体国际税收投资环境良性发展。

第二,完善流转税制的改革。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间的调整与改革,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加强税收竞争能力,应该加快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改革步伐,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营业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规范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合理企业增资税税率水平。同时根据当前居民生活习惯与消费水平的变化,调整消费税的增税范围,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的二次调节目的,优惠税收的收入调控职能。

第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考虑引进外资的优惠方式逐步逐步向科技含量高、技术资本密集的行业发展,采取按行业或技术标准进行优惠,采用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并且也给予内资企业。同时还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扣除,科研费税前列支,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形成予以优惠。

第四,建立税收优惠的评价机制,尽量采取措施消除对资本利得经济性重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合理权衡其收益--成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必要的效益--成本分析,减少优惠政策的滥用性和盲目性。

同时,还要提高税收政策制度透明度,健全和规范税制,大力推进税收法治化、征管信息化进程,提供优质税收服务等,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协调等。只有全方面的考虑我国税收环境与所处的经济环境,才能避免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成为被打击的对象,才能使税收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也才能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5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并没有实施明确的“增税”政策,只是对税制进行过局部性调整。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或停止征收某些小税种。1994年新税制规范了增值税的内容、计税依据和标准,这不属于增税,而是对原流转税税种的调整。1997年税收增长出现良好势头,国务院据此向税务系统下达了1998年税收增收1000亿元的任务。在外部需求下降的经济增长速度减缓的背景下,税务系统勉强完成了任务。1999年和2000年税务系统继续加强征管,同时由于开征了利息税,以及证券市场从1999年5月开始进入空前的繁荣时期,交易规模大增,使证券交易印花税快速增长,所以这两年税收增长幅度超过了1998年。加强征管的做法导致一些地方出现税收“寅吃卯粮”现象,征了“过头税”,也有些地方出现“税收贮藏”,为以后年度完成指标做准备。

那么,税收的正常增长应该怎样评判呢?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税收增长的基础是经济增长。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弹性系数来描述。如果税收可以完全征管,不存在流失的前提下,税收弹性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以累进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那么,税收弹性系数一般会大于1,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是正常的。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税收的弹性系数一般不会大于1,税收增长等于或略高于经济增长是正常的。中国的税制结构属于后一种,税收弹性系数应该在1左右。从实际情况看,1979年—2001年中国税收名义增长速度为15.31%,税收的名义增长速度为15.84%,平均弹性系数为1.035。近10年的情况也是如此,1991年—2001年GDP的名义增长速度是16.11%,税收的名义增长速度为16.61%,税收弹性系数为1.031。1997年以来,税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GDP的名义增长速度,平均弹性系数达到2.41。如果考虑近年来证券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较快,使印花税、利息税增加较多的因素,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应高于1.035。运用移动平均法剔除随机干扰因素后,本文测算出1997年—2001年税收的弹性系数为1.48。税收弹性系数1.48可以作为判断政府是否实施增税融资的标准。研究表明,最近5年中国政府加强征管带来的税收增长占税收年度增长的比重在25%-54%之间(见表1)。

表1 中国税收增长因素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名义GDP增长

9.7

5.2

4.8

8.9

7.3

税收名义增长

19.2

12.5

15.3

17.7

21.5

GDP增长带来税收增长  14.4

7.7

7.1

13.2

10.8

其他因素引起税收增长  4.8

4.8

8.2

4.5

10.7

非经济增长因素的比重

25

38

54

25

50

二、政府增税内源融资规模的经济约束

政府依靠增加税收的内源融资途径受到经济增长的约束是比较强的,这可以从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角度分析。一般认为,税收具有负的经济增长效应,政府做出增加税收的决策时必须谨慎。不过,增加税收的负效应是从私人部门经济出发的,税收强制分配国民收入,使私人部门可支配收入减少,降低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负激励效应),从而影响经济增长。而政府通过税收收入来维持公共部门的运转,在政府支出中,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如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转移性支出虽然不能直接形成政府部门的消费或投资,但是能形成私人部门的收入,从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起到稳定作用。因此,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有可能抵消税收对私人部门的负效应,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有可能出现正的情况。

从实证角度研究的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两种情况。国外学者,如Peden(1991)、Sculley(1995)等通过经验分析得出经济增长与税收是负相关关系;而Garrison & lee(1992)研究得出平均税率、边际税率对经济增长没有影响。国内学者马拴友(2001)通过对我国1985年—1999年税收、政府支出与GDP的回归分析得出:税收每增加1元,就会使GDP减少2.4元,而政府购买性支出增长1%,会促进GDP增长0.36%。按照马拴友的推算标准,2000年税收比上年增加1898.93亿元,使GDP减少4557.43亿元,而政府购买性支出增加935.6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69%。将增加的购买性支出的资金看作是全部来自税收增长,那么,政府购买性支出可以带动GDP实际增长3.49%,名义增长4.39%,换算成绝对数为3602.76亿元。政府通过增加税收与增加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是使GDP减少954.67亿元,也就是使2000年经济名义增长速度下降1.16%,实际增长速度下降0.26%。

当然,政府支出对GDP增长的促进作用也不是稳定的,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一定水平后,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就会减弱。Peden(1991)测算了美国1929年—1986年的经济生产率与政府支出的关系,发现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17%前促进生产率提升,大于17%后反而会降低生产率。如果政府预算是平衡的,那么,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即宏观税率)不超过17%,对经济影响是积极的。

中国的情况是当政府预算能够实现基本平衡时,广义宏观税负介于14%-24%之间经济是可以承受的,但由于政府预算在绝大多数年份是赤字,所以对应的宏观税负为22.9%,宏观税负低于22.9%时,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效应小于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中国GDP增长对税收融资的总量约束基本上是宏观税率不超过22.9%为宜,但也不能太低。宏观税负与政府支出占GDP比重的差不应超过3个百分点,否则会影响政府支出水平。

三、政府境税内源融资结构的经济约束

除了总量约束外,政府增加税收的结构也受到经济增长的约束,不同性质的税种受到的经济约束程度是有差异的。按照征税对经济增长要素的影响,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三类:资本收入税类、劳动所得税类和消费支出税类。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当中属于资本收入税类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建税以及资本性的流转税;属于劳动所得税类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农牧业税,另外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也属于劳动税类性质的财政收入(目前还未纳入预算管理,只进行财政专户管理);属于消费支出税类的税种有筵席税、屠宰税、特产税、流转税以及1994年前的盐税、集市税和特别税。这三类税收的实际有效税率是对各要素征税总额分别与资本收入、劳动所得和最终消费的比率。资本征税的有效税率用Ktar表示,劳动征税的有效税率用Ltar表示,消费支出征税的有效税率用Ctar表示。

经济增长决定因素主要是投资、劳动投入和全要素(含技术进步等)的贡献。另外,经济开放度、货币和财政政策因素也影响经济增长。GDP增长与投资率(Invr)或资本形成率、劳动力供给增长率(Lo-br)和经济开放度(Openr)直接相关。货币供给因素可以从物价变动中反映出来,将通货膨胀(Infr)纳入经济增长决定模型中,经济增长速度采用名义增长率(Ngdpr),这样就可以建立起经济增长与各要素以及三种税收之间的关系:

Ngdpr=β0+β1 Invr+β2 Openr+β3 Lobr+β4 Infr+β5 Ktar+β6 Ltar+β7 Ctar

各变量的样本数据见表2,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对模型进行估算,结果如下:

Ngdpr=-1.693+0.142Invr+0.07 Openr-0.399Lobr+1.118Infr-0.109Ktar-0.471Ltar+1.029Ctar

(-0.095)(0.317) (0.374) (-1.734)

(5.574) (-0.562) (-0.380) (0.967)

表2 经济增长与税收融资回归数据 单位:%

附图

说明:GDP增长为名义增长率,投资率用资本形成率代替,开放度为贸易口径,通货膨胀是GDP平减指数的变化。1979-1984年资本税收额中包括财政来自企业的收入以及能源交通和重点建设基金收入。

资料来源:1985-1999年的资本税率、劳动税率和消费税费转引自马拴友(2001,P285、P288、P290),其余年份由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有关数据推算。

表3 中国与西方国家有效税率比较 单位:%

美国 德国 日本 英国 法国 加拿大 意大利  中国

资本征税

42.7 26.9 34.1 57.3 24.1  40.9

26.7  28.35

劳动征税

25.4 36.8 21.3 25.5 39.7  23.3

39.1

2.39

消费征税

5.6 15.7  5.2 14.6 20.9  12.5

12.3

8.14

说明:西方国家为1965-1991年平均的平均有效税率,德国是指原西德。中国为1979-2000年的平均税率。

资料来源:西方国家的数据引自mandoza Razin & Tesar(1994),Mendoza M lesi-Ferretti & Asea(1997).中国的数据根据表1推算。

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 广告业务 影响 对策

一、引言

作为我国两大主要税种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几乎囊括了所有经营性行业,任何细微的变动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务院自2012年8月实施“营改增”的试点,直到2015年全面实施改革试点,虽然对服务行业整体来讲,“营改增”起到了结构性减税的效果,但就广告业务行业的个体来说,由于广告业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新的“营改增”全面试点的展开使得广告行业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响,给相关企业在开展广告业务的时候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

所以,本文对从事广告经营的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遭遇的影响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二、“营改增”对广告企业财务和税负的影响

据报道:“营改增”后实现税收减免的企业达到88 %,而对于小微企业的纳税人减税幅度达40 %以上,2016年“营改增”减税超过5000亿元,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但对于具体广告性企业税负的增减,确是有一定条件的,而且会随着具体企业甚至业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进而影响到每个企业的整体利润甚至具体业务的开展,主要表现在:

1.“营改增”对不同的企业的影响有所不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广告公司来说,税负基本比“营改增”前有所下降,也就是说这部分企业充分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结构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小微型广告公司的发展。但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媒w行业类企业来说,业务税负虽然减少,但由于税收条款的局限,企业的总利润率并没有整体得到明显增加。对于大型广告型企业来说,“营改增”整体带来了企业税负的增加,业务利润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

2.“营改增”对具体的广告业务征收难度较大:广告企业从事的服务型行业,业务范畴比较广,业务的内容比较庞杂,经营项目以及业务对象往往相互交叉,在这种情况下,一项业务里会存在17 %和6 %两个税种并存的情况,进而会对具体业务所征收的税率产生一定的误判,进而导致开出的错误的税负发票。在目前没有对具体业务有详细规定的背景下,这种影响会继续存在下去,给企业和税收机构的税收管理带来困难。

3.纳税人的纳税类别难以区分:“营改增”后,纳税人的纳税税率发生变化,比如营业中的销项税税额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税率为3 %,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为6 %。但具体到广告行业,如何区分纳税人的纳税类别,在规定和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营改增”后广告企业需采取应对的措施

作为具体的从事广告行业的企业来讲,税负和利润的问题需要从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进行整体的筹划,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也是整个企业经营中所需面对的整体问题,需要所有企业所有部门积极参与。具体来说,“营改增”后能够采取的合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细分纳税税种和税率。“营改增”后,应该加快出台细分税种和税率规定,明确广告业各项业务相应的征税门类和征税数额做出具体的规定,不仅如此,具体的税负还应该结合广告企业的具体特点予以明确的规定,让企业和税收征收机构对“营改增”后的业务税负有个明确的标准,以方便纳税和征税的管理工作。

2.制定合理的广告价格。在进行广告招标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企业方面应该严格核实具体业务的成本和税率,并在充分理解增值税税率以及计税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报价,同时测算好企业的业务收入、利润以及税负工作,以争取在业务竞标和商务谈判时取得优势,尽量做到每笔业务得到合理的回报。

3.积极增加业务范围,改善业务结构。广告经营性企业应增加税收抵扣项目的业务,比如办公广告、交通、户外广告维护,广告设施的水、电、暖以及更换类的广告行业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通过扩大减税类经营项目等方式降低广告业务的整体税负。

4.优化人力成本,提高人均效率。通过严格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是应对税负提高,并提升企业利润的有效方式。另外可以利用多种合理的方式进行税收冲抵,比如经营外包项目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广告的制作和设计费用可以从人力成本中列支等。

5.设置合理账套,规范财务流程。广告类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正确使用减税科目,合理设置账套,规范企业财务与申报税务的流程,采用规范的增值税核算方法,简化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环节,节约会计成本。

四、结论

“营改增”实施后有利于提升我国各类经营性部门的经营效率,但从税务征收部门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纳税多档化的趋势,如何简化增值税的税率,做到具体业务之间税率一致,是今后对广告业务类税负征收的一个重点的问题。从具体的从事广告经营的企业来说,税负和利润存在一定的关联,因而需要有一定的应对措施,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积极适应“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变化,以提高企业的合法利润为目的,统筹纳税,合理减负,提高广告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琼,杨帆.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19):37-38.

[2]贾h.营改增对服务业税负的影响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9):12-14.

[3]崔保国.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6)[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4]汤蕴懿,刘玉博.营改增:不只是减税[J].检察风云,2016(13).

[5]曾金华,冷文娟,邵春红.营改增2016年减税将超5000亿元[J].理财:经论,2017(1):79-80.

[6]金淼.“营改增”减税效应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7(8):121-121.

[7]杨丽.“营改增”对广告公司的影响[J].时代经贸,2013(16):51-51.

[8]林新宇.“营改增”对广告设计服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基于XS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D].厦门大学,2013.

[9]张京京.浅析“营改增”对广告业的税负影响[J].经济师,2015(2):197-197.

[10]林新宇.“营改增”对广告设计服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基于XSY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案例研究[D].厦门大学,2013.

第7篇

关键词:宏观税负 经济增长 凹函数

一、文献述评

税收负担是由于政府向纳税人课税,使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流向政府,从而纳税人产生了经济负担。税收负担可以反映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

一般地,税收负担可以纳税人流向政府的经济利益占其全部经济利益的比重来反映。在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研究方面,Marsden(1984)在对20个发展中国家进行高低收入分组的基础上,研究了各国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认为,低税负有利于经济增长。Peden(1983)研究了美国1929-1986年税收和宏观生产率的关系,发现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小于17%时,其比重上升有利于美国经济增长,但超过17%后,该比重上升会降低经济增长率。Garrison(1992)通过实证研究认为,60多个国家的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Scully(1995)研究了103个国家20年的税收占GDP的比重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他认为,税收占GDP的比重小于19.3%的国家,经济增长率实现了最优;宏观税负水平如果超过45%,那么该国经济会出现负增长。岳树民和安体富(2003)、刘新利(2007)分别研究了1994年到2003年、1994年到2005年的宏观税负变动,得出了相同的实证结果。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宏观税负在1994年后到今天呈先下降后上升的V型变动趋势。邓戮(2003)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并且税负增加,经济增长率也上升,且二者相关度较高。

二、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1.基本理论和模型

由于拉弗曲线有缺陷,我们认为研究国民产出Q(t)函数是研究税收收入T(t)函数的经济学的基础。从税收的定义①出发,我们认为研究T(t)函数的意义在于探寻公共部门应该从社会经济资源中配置多少资源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社会公共需要能否得到满足,最终将通过Q(t)函数体现出来。根据恒等式T=t*Q,我们认为如果离开了Q(t)函数来研究T(t)函数,那么T(t)函数很可能缺乏经济学基础。

2.指标的选择与数据来源

我们所选择的指标及其数据来源如下:

(1)小口径宏观税收负担,是税收收入与名义GDP的比率。税收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具体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11)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2)中口径宏观税收负担,是财政收入与名义GDP的比率。财政收入中不包括国内外债务收入。1985年至2006年的财政收入包括各项税收、企业收入、企业亏损弥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预算调节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2007年至2010年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具体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11)中的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3)g:真实的GDP增长率,是经过GDP平减指数平减后真实GDP的增长率。我们以1990=100为基准计算,采用如下公式计算GDP平减指数:

3.实证分析

散点图分析表明,宏观税负t1、t2与人均真实GDP的增长额均呈正相关。但二者并不完全是线性单调关系,其曲线特征也比较明显。中口径宏观税负t2与人均真实GDP的增长额的关系,有较大的弯曲程度。因此,用线性函数去拟合宏观税负与的关系,过于简单而且不够精确。因此,我们用曲线来拟合它们之间的关系。

4.实证结果及解释

采用Eviews6.0软件,利用1997—2010年的28个观测值,我们分别采用小口径的税收负担t1和中口径的税收负担t2这两个指标对模型(1)进行参数估计和统计检验。根据下表1给出的模型参数估计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发现:

首先,小口径宏观税负、中口径宏观税负都与人均真实GDP的增长额呈非线性关系。小口径税收负担模型与中口径税收负担模型估计的效果相当好,调整前与调整后的拟合优度都超过了95%,并且序列不相关。模型中的回归系数显著,而且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一致,满足二阶条件2b2+6b3·tt

三、基本结论

宏观税负水平是政府制定各项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合理界定宏观税收负担对于保证政府提供最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是单调正相关关系。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经济增长是宏观税负的凹函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的合理水平为18.23%,中口径宏观税收负担的合理水平为20.11%。当前,我国的小口径和中口径宏观税负已超过合理水平。因此,我们不可过快的提高宏观税负,否则经济增长的净负效应将逐渐显现。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孙玉栋:《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研究》,2006,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4。

[2]许建国、刘源:《关于宏观税负问题研究的文献述评》,《财贸经济》,2009(1),131-135。

[3][英]凯思·马斯顿:《税收与经济增长》,《财经译丛(成都)》,1984(2),64-67。

[4]Peden.E.:”Link Between Taxes and Economics Growth:Some Empirical Evidence” ,World Bank Staff Working Papers,No.605,1983.

[5]Garrison ,Charles B and Feng Yao Lee, Taxation, Aggregate Activity and Economic Growth: Further cross country Evidence on Some Supply side Hypotheses, Economic Inquiry, Jan.1992.

注释:

第8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 ;服务企业;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背景介绍

我国1994年全面实施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设对于当时优化税制结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适应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地作用。之后我国在2009年实现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转型,这次对工业和商业的增值税的一次重大改革增加了企业的设备抵扣,减少和避免了设备购入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我国第三产业加快发展,新型业态特别是生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消费性增值税的实施使得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货物劳务税制的弊端日益显现。由于大部分的第三产业未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得增值税抵扣中断,减轻增值税税负的有利条件无法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为此,201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从2012年起,在上海率先启动“营改增”试点,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模式”,作为试点行业。选择上海首先作为改革试点,主要是因为上海正在建设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营业税改增值税解决营业税的全额重复的问题,为上海服务业的发展扫除税收制度,征税促进上海服务经济的转型发展。截止目前,部分行业”营改增”改革已扩大到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1个省、市,而且试点地区还将继续扩大,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试点服务业效应的分析

(一)“营改增”试点税负效应影响

1.“营改增”有利于为企业降低税负。从改革方案设计来看,扩大试点的地区与上海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和试点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由于改革而避免了重复征税,在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并且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主要定在6%,低于工商业的基本税率17%,因此改革后的企业纳税人税负下降明显。

2.“营改增”对试点企业是结构性减税。把商品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改为统一征收增值税使商品和服务实现了单一的税收制度。生产业往往处于商品生产流通的中间环节的,改革将为生产企业提供服务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使得上游企业购入材料和设备缴纳的进项增值税,允许在服务销项增值税中抵扣,从而免避了服务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从服务业开始对于下游工商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允许抵扣,通过增值税把税收的抵扣链打通,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使得上下游产业的总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从而促进了生产业的发展。生产业发展正是我们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要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内容。

3.“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不大。改革后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区别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涉及到得纳税人所占比例为60%~90%之间。试点地区对于一般纳税人按正常核算方式纳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按照3%征收率并不允许进项抵扣的简易办法征税,实际负担率=3%÷(1+3%)=2.92%,税负率下降=(5%-2.92%)÷5%=41.6%。“营改增”切实减轻了小规模企业税负,为中小型服务企业摆脱困境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但由于小规模企业的下游企业无法从小规模纳税人那获得专用发票,致使小规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从产业链来讲,并未缓解小规模纳税人重复课税的问题。“营改增”实现了减税效果,但这种减税对于试点企业来讲是结构性减税而不是全面减税。

(二)“营改增”试点经济效应影响

1.有利于服务业分工协作发展。服务业“营改增”前,工商企业如果产用企业内部提供服务不缴纳营业税,如果让生产从企业分离,提供服务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因而许多工商企业不愿将服务外包,制约了工商企业和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分离发展,阻碍了企业分工细化和外包服务发展。“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的外部企业虽仍需缴纳增值税,但可由接受服务企业从增值税进项税中抵扣,服务是由内部还是外部提供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因此,改革有利于外包服务的发展,激励为生产提供服务的部门加快从生产企业分离。生产企业内部服务转为外包服务有利于生产制造与服务专业分工和协作,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第三产业的规模发展和经济增长。

2.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需求,更新设备,规范财务制度。“营改增”避免了重复征税,对于企业而言,经营性或资本性投资的中间产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减轻降低了投资成本,增加了利润剩余,促进了企业的投资需求。“营改增”前,对服务企业按全额征税,生产型有型动产发生进项税不能抵扣。改革后,企业购进生产型有型动产可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包括机器设备、外购材料和服务等,从而对大规模投入和更新设备的企业,税负的相应降低使得设备更新升级的意愿增强,加快了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营改增”前,服务性企业购进有型动产、劳务等获取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因而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的概念,而改革后,企业开始重视向上游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并尽可能和一般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避免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使企业避免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这有助于小规模企业严格财务制度,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业务,提升企业营业能力,以获得更多由税制改革带来的好处。

3.有利于跨国服务贸易发展。“营改增”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业务的企业一般不享受减免税待遇,由于我们国家增值税强调的是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改革后,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将享受出口零税率政策,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都包含在免税或零税率服务的范围。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强了企业积极发展服务出口的动力,提升了我国服务业进出口贸易的竞争力。

三、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营改增”税收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一项重大举措,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从短期看任何税收政策在刚刚试行期间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问题,因而需要及时发现并积极解决。为了更好地发挥“营改增”的正效应,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1.分区域、分阶段推进“营改增”改革。从长远看,“营改增”在试点地区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应加快向全国推广。改革应从第三产业相对发达,在区域经济中具有引领地位的省份逐步扩展到全国,以促进区域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避免因地方税制差别而带来的区域间财力不均衡,增值税税源与税收的背离。从行业领域看,改革应进一步拓展到建筑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文化服务等领域,实现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二元税制向征收增值税的一元税制转变。

2.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体制。“营改增”直接影响税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此次改革规定试点地区改革中收入仍归归属试点地区,上海试行的事实证明,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总体财政收入下降。若改革在全国展开,全国税收将净减超过1000亿元,这无疑会对地方政府造成极大的影响,不宜全国推广。在推广“营改增”的同时,应综合考虑中央与地方履行各自职能的因素下,对现行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进行调整,并积极完善房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改革,以缓解改革对地方减收的影响。

3.逐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的优势。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标准,无法充分发挥增值税收中性的优势。在上海市试点政策中,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税劳务额超过500万元,增值税纳税人仅有31.8%的为一般纳税人,较高的标准制约了增值税中性优势的充分发挥。因此,要逐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拓展一般纳税人的正常抵扣机制。另外,小规模纳税人要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规范其会计核算及管理,使其尽快向一般纳税人靠拢。

参考文献:

[1]马海涛,立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评价与改革方向税务研究[J].税务研究,2013(4).

[2]徐全红.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协同与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3(3).

第9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目标;筹资决策;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8202

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价值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它通过企业投资、筹资活动的财务决策和资产、成本费用、收益分配的管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税收的征收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减少了企业的既得利益,因此,企业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出发点。

筹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而企业筹资的目标是在满足自身资金需要的基础上,通过选择适当的渠道、方式,取得资金,以实现最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最低的最佳资本结构。由于不同的筹资渠道税收规定不相同,其税后资金成本和风险也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对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

1筹资决策中税收筹划应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一般是通过降低税收成本和延迟纳税两种基本方法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取得“节税”的收益,而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又包括税收负担的规进和税收负担由高向低的转换。因此,企业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主要有企业税收负担的规避、企业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和企业纳税期的滞延等三种。

应认识到,作为财务管理子系统,税收筹划必须是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进行的节税活动。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可单纯的追求税负绝对额的降低而忽视因该方案导致的其他相关成本和收入变动与财务风险变化,必须考虑筹划方案能否给企业带来的总收益的相对增长。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方案实施将使企业获得额外税收利益,但同时将由此产生额外费用,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导致的税收利益增长大于相关成本增长,产生相对收益增长且财务风险变动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时,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接受的合理方案,否则应被拒绝。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资金结构,主要指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的构成比例关系。不同的筹资方式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应减少应纳所得税额,产生了节税效应。由于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将导致正负效应两种情况的存在:如果息税前资产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比率越高,其节税效果越明显,将提高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作用。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将降低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负债筹资反而达不到节税的目的。

由此可见,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的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影响着企业纳税的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税后收益的实现水平。合理的筹资结构可以降低资金成本,给企业所有者带来财务杠杆利益,获得更大的税后权益资本收益率。在筹资中,由于税收条件的既定,资本结构成为影响企业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在企业筹资决策中应从税后成本这一角度来考虑企业的资本结构。充分考虑资本风险、筹资成本,利用负债筹资实现节税目标时必须建立在追求最佳资本结构基础上,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用全局的观点分析谋求,企业总体税负降低――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要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相一致。

2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筹资方式分为负债筹资(包括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和权益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和其他筹资(如租赁)三种类型。因此,筹资决策中必须从税收筹划角度选择筹资渠道和筹资方法,实现最佳资本结构。

企业内部筹资(如关联方之间筹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机构较多,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就为企业寻求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运作空间,税收筹划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寻求一定规模的税负减轻,减税效应较好;自我积累由于资金拥有与使用者融为一体,税收负担难以转嫁与分摊,因而往往难以实现税收筹划。

2.1负债筹资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通过负债筹资的减税效应好,企业应在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能稳定实现的前提下,在适当的财务风险控制下,尽可能利用负债筹资,但在实践中,应注意我国所得税法对税收支出影响很大的几个规定:

(1)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如果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不得直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这一部分借款利息没有减税效应。企业为避免借款费用过多地计人资产人账价值,一方面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资金,避免浪费开支,从而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人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2)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额按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对纳税而言是无效的。

(3)企业内部筹资中应注意,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2租赁筹资分析

(1)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由于其较强的减税效果在税收筹划中有很大的价值。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于税负较低的营业税,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税负低。就承租方而言,租赁既可以避免因长期占压资金而带来的风险,又可通过租金的支付,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实际税负。

(2)在两种租赁方式中,融资租赁是为了满足企业融通资金添置资产的需要而开展的租赁业务。企业选择该种融资方式无需求助于资本市场即可达到融资的目的,且有助于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它比经营租赁更有节税、避税效应。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加速折旧,该筹资方式可节约较多的现金流量,对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理财环境,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更为有利。

租赁筹资在同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独立核算的情况下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2.3商业信用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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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燃油税改革 公路交通 规费模式

一、关于税费改革的理论分析与研究

准确解释税与费的涵义在展开实质讨论之前相当重要,以下将从理论方面为现行问题的解决打好基础。

(一)税与费的涵义

1.税收涵义

税收是“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表现在下几方面:

(1)税收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

(2)税收的征收具有法定性

(3)社会成员为纳税义务的主体

2.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税收所涵盖的范畴日益广泛。

3. 费的涵义

费是“指政府部门、公共企业或事业单位由于给受益人提供了一定的资源、资金的使用权或提高了一定的服务,而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费收更确切指费的收入,通常是以货币的形式表示”。

(二)从经济学角度看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理论来看,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公用物品、准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公路被归纳为公用物品,但由于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公路的属性变得非常复杂。

目前我国收费公路占比偏高,根据社会产品的属性,大部分公路属于公用物品和准公用物品的范畴,公路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要求建设所需资金应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采用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资金制度。所以目前我国以公路养路费为主融资的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费改革实在必行。

二、燃油税改革的难点以及对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改革难以实施的原因

税费改革是一项深刻而艰巨的改革任务,涉及范围广泛,诸多类别行业都存在费改税的必要性。

1.燃油市场秩序制约因素及油价的影响

我国燃油市场秩序虽逐步完善,但行业管理不完全到位,市场比较无序,加油设备、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方面,有关部门监控措施不力,燃油税征收的执行组织基础较为欠缺。

2. 公路用油与非公路用油界限模糊

从理论层面来看,公路用油为燃油税的征收对象,而不是非公路用油,就目前来看,燃油税征收对象界定为全体燃油消费者,有悖于受益原则,增加非公路用油消费者的额外负担。因此,正确区分公路与非公路用油就成为税费改革的重要一环。就燃油种类来看,公路用油和非公路用油的比例也不相同,有必要对不同种类的燃油分别征税。

3. 减免交通规费车辆的财政负担问题

目前我国车辆多的单位大部分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法规显示,“财政拨款的政府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车辆免交养路费等规费”。开征燃油税后,国家财政承担了这笔支出,增加了国家财政困难。相当于拿出部分燃油税收入补偿这部分车辆,具体补偿办法,也难以操作。

(二)开征燃油税对我国公路事业发展造成的影响

燃油税开征后,交通规费不再征收,公路管理部门失去管理、使用资金的权利,必会对交通事业统筹管理带来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算内外脱钩影响交通部门对公路资金的筹措

费改税后任何单位都无能力担保大量的资金贷款,根据现有预算法规,国家财政预算资金也不能作为担保,如何获取银行贷款路径或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如何规避税费改革对公路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有待解决。

2.事权与财权分离造成交通部门宏观调控失调

交通规费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税费改革,燃油税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交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对燃油税收入,中央征收40%,地方征收60%后,有助于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但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基层交通部门事权与财权分离,将降低交通部门调控地方的能力。

三、实施燃油税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避免费改税负效应的举措

从前文对养路费的征收情况来看,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体制及管理模式存在诸多问弊端,为了抑制改革所带来的负效应,建议如下:

1.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费征收规章制度,保障养路费的征收进程有法可依。

2. 改进税收征收方式和模式,提高征收主体服务水平。

3.加大征收法规宣传,增强车主的自觉缴费意识。

4.资金融通方面,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预算管理力度。

(二) 针对目前燃油税难以实施的现状提出若干建议

1.利用现代信息系统推进费税改革

以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学等交叉学科为理论基础构建的信息系统是先进的管理方法,企业只有对其进行系统的统筹、构建和应用,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经济中获得较高竞争力。

2.公路交通费改税应朝税种方向发展

中国经济结构复杂,以交通规费取代单一税种,过于片面。目前部分西方国家的公路资金来源除燃油税以外,还包括汽车配件税和汽车购置税等多项税种来源。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公路事业国情,创建以燃油税为主,多层次税种的征税框架。

参考文献:

[1]段航,刘强.我国开征燃油税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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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法中的第一大税种,在企业的全部税收支出中占很大比例。因此,对企业而言,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对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计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两方面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策略。

关键词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收筹划

所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是指一般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交纳增值税最少或最晚的纳税方案。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探讨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计税销售额的税收筹划

(一)商业折扣销售和赠送销售方式

在实际生活,企业销售商品经常采用商业折扣销售。税法规定,商业折扣销售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考虑的,没有考虑从实物折扣的情况。因为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然而税法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以减少应纳增值税,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赊账销售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为尽早减少商品积压和吸引更多的客户,采取赊账销售,但是他们经常在货物发出时就开具销货发票并作销售记账,这样无疑就得提前缴纳大量的增值税。税法规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应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这样做就延期了税款缴纳时间,同时还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为了使企业的净收益达到最大化,建议企业应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结算。这种销售方式是企业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给买方,以后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商品,可以节约当期的应纳增值税。因为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三)委托代销方式

委托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从委托双方的利益考虑,企业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因为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收取手续费方式缴纳的税金要少,企业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混合销售方式和兼营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但是,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均不同,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简单的以全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来判断哪个税种的税负更低。在销售额相等时,增值率是影响两税负的主要因素。故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收筹划。当某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增长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税负相等;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增值税税负较高;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增值税税负较轻。

兼营销售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1)同一税种,不同税率;(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兼营项目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一样,这就为税收筹划操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二、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有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此之前,购进固定资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要缴纳很多增值税。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购进比例,以达到减少应缴增值税的目的。

(二)选择合理的供应商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只取得普通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能够申请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可以抵扣3%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即使这样,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仍要少抵扣14%的进项税额。单纯从这个角度考虑,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当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于是,在实际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往往提供比一般纳税人更低的价格。这样,就需要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应商。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企业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反之,企业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除了以上的税收筹划方案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从纳税时间、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进行筹划。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有多种具体方案,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其他税种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寻求最满意方案,以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莹.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探析.冶金财会.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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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途径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191-01

1 有关企业税收筹划的概述

(1)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解。税收筹划按其筹划主体的不同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指税务机关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取得最大税收收入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指企业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和行为中涉税事宜,预先进行的设计和运筹,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中择优从之的行为。

(2)税收筹划的特点。①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是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所体现的国家政策,在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时,作出低税收成本的决策。这种行为,既不违法又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②知识性。税收筹划具有较高的知识含量,必须吃透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策。③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较少的成本支出换取较高的利润,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2 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途径

2.1 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直接影响最终获利。如何在投资这一生产经营起点把握税法,进行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点。

(1)对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由于我国税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其税后净收益不同。因此,企业对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是税收筹划不容忽视的问题。

(2)对区域性税收政策的选择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实行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因此,在进行投资方向决策时,要看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的潜力相当巨大。

(3)对行业性税收优惠的选择不同行业实际税负有着较大差异,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性,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一般税赋较轻,企业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充分享受税收政策。

2.2 利润分配过程的税收筹划

(1)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

股利分配有两种形式: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按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股东区的现金股利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不用缴税。所以,应尽量少支付现金股利,多支付股票股利。具体做法是,企业收回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这样,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就会减少,每股收益上升,引起股价上涨,股东从股价上涨中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就可以代替现金股利收入。

(2)通过资产重组,减少企业整体税负。

资产重组分为企业之间的重组和企业内部的重组。企业内部的重组是指企业内各子公司之间的重组。企业之间的重组是指利润高的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兼并时,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不采用创立合并。因为创立合并后,双方都失去法人资格,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已核销,不能冲减兼并企业的利润,达不到节税的目的。各公司之间的重组是指优质资产的子公司与劣质资产的子公司互换资产,以使两个子公司的利润都低,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3 运用低税环境进行税收筹划

低税环境是指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区域、行业和产品种类。选择低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技术开发区。低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收环境。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此外,产业倾斜政策也给企业投资提供了政策选择和税收筹划的机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等。

3 建议

(1)税收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但节税、避税与逃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有时界限不明,或者一种方案在一个国家是合法的,而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违法的。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2)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有全局性和系统性的观念。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就某一环节、某一方面做单方面的筹划,应该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筹划。如果一个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却给别的企业带来外在负效应,比如转嫁给另一企业,整体而言,并未降低税负,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就不是最优的筹划方案。

(4)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首先,要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设置真实完整地会计账簿,编制真实客观的财务会计报告既是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的基本需要,又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其次,实行科学化决策。税收筹划具有鲜明的筹划性,通过事先规划、设计、安排,把税收成本作为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科学严密的审批机制,实行科学化决策,才能使企业税收筹划走入正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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