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6:03: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科技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既定的科技政策实施了以后,就面临着如何对科技政策进行反馈与评价的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评价科研与发展活动的结果――科研成果;二是如何评价指定的科技政策的结果,其一是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其二是对科技政策的评价,这两方面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对科技政策的反馈与评价问题上,科技政策的反馈与评价体系实际上只是全社会的社会经济政策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国际并不直接控制和管理国家的科技部资源,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单独的科技政策,科技政策只是全社会的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子系统,所以科技政策也是社会经济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项政策从制定出来付诸实施到实施结束,其中可能会发生多次修改、调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之所以要这样做,就是要保证所执行的政策能符合当前和未来的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保证所执行的政策能永远充满生机活力,保证所执行的政策能解决客观实际问题,保证所执行的政策达到应有的政策效果。由于政策执行偏差的产生,使政策执行偏离了政策的既定目标,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耗费了不应浪费的政策资源,造成了政策问题不能顺利解决。这些都必须予以纠正,而纠正的途径就是公共政策执行再决策。政策分析人员重新分析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再次审视原政策,通过对原政策的增删、更新、撤换或修正等形式,对原政策进一步进行完善或针对同样的政策问题重新制定出科学的政策,使它们符合各方面的客观实际,从而起到纠正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作用。一项政策是否能够顺利实施,成功地达到政策目标,受制于前面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也会制约着以后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因为政策执行再决策的作用是使一项政策的执行能始终顺应主客观的实际情况,灵活地朝着一定的政策目标迈进,使一项政策的执行能在不断的调整过程中趋于完善、合理,从而解决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这样也就为解决以后相关的政策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1 我国反馈评估体系滞后与美国的对比
科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诸多不确定性与风险,例如,系统的惯性和滞后性会导致政策失灵。因此,应对科技政策执行过程进行监控,辨析环境的变化,找出科技政策中的不足之处,并进行调整,反馈控制,逐步完善。
(1)我国
我国科技反馈评价机制起步较晚;基础较差,总的来说仍处于初步阶段,处在逐步的规范化和社会化过程中。当前,我国科技评估机构的组建基本上是由政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科技政策的反馈评估工作主要是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服务,科技评估公开化;市场化程度低,缺乏社会化的评估机构。由科技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对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评估事项进行评估将不可避免地将受到科技管理部门的行政干预和影响,因此难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度;另外,由于科技评估机构仅此一家,缺乏竞争,再加上监督力度不够,评估水平难以提高。我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反馈评估体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科技政策针对性比较差,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所在。众所周知,当代的科技的投入非常大,然而任何一个国家在科技上的投入总量都是有限的,那么如何使这些资源效率高的配置而又能解决事关国家和人民切实需要的最关键的问题上,这些都是科技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加以考虑的。从这方面来看,我国科技政策反馈评估的滞后性导致科技政策制定不能及时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需要:一方面,我国科技政策的反馈评估体系面临的最大障碍是信息反馈渠道的不畅通。这种不畅通是双向的,例如,政策受众者不知道对一个政策的反馈意见应该向哪里反映,而制定者和评估者也无法及时获得政策执行中的真实信息,这样执行者与评估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协调的。另一方面,我国科技政策的反馈评估模式陈旧,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我国科技政策重视事后的反馈和评估,而忽视了政策制定前和制定中信息的反馈,使政策制定中出现的偏差没有进行及时的修正,一直运转到政策的终结,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和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在科技的奖励问题上我国的奖励主体是各级政府,绝大多数奖励都是针对科技研究和和开发项目的。不能满足科学家个体的要求。
(2)美国
美国的学术评价是由整个科学共同体进行的,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微观的,非组织的过程实现的。这个评价过程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种学术期刊和学术活学术会议的评价。这个评价过程的外部形式也往往是互不相同的,相互对立,争论不休的,正是通过不断的争锋和交流,才形成了科学共同体的意见,实现了对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的评价。而且美国的政治体制和官僚一般很少能够影响科学共同体的决策过程和决策意见。美国的科技政策反馈系统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的反馈系统一样,也是独立的和社会化的,决策权,行政权,司法权实行的是代议制形式的三权分立,而监督权则是没有赋予某个特定的组织机构的,监督权是公共的保留权之一,是没有让渡的,是全体国民共同拥有的权利,所以,对国家机构的监督权是全社会化行使的,是社会化的。对科技政策的监督也是社会化的,但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有很多。普通新闻媒体主要反映民间大众对科技政策的监督功能;国会的听证主要反映社会上有代表性组织对科技决策的监督并能反映各方面的权威观点;学术期刊和学会则主要反映科技界对科技政策的意见和科研成果的评价。这几个方面的监督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发挥作用,能够较快的科技政策或者科技决策中发生的错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是相互监督的结果也会造成相互牵制和制约,减低了决策的及时性和决策效率。所以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美国的科技奖励体制绝大多数都是由非政府的民间科技协会做出的,包括世界上最著名的诺贝尔奖也是民间性质的科技奖励,而且美国的科技奖励是都是针对科学家个人的,是对人不对事的,是对科学家研究态度和所取得成果的赞赏。
2 总结
科技政策的评价与反馈机制对于正确有效的科技政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反馈机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避免发生更重大的后果,同时也能将政策和决策中好的结果进行及时的推广。良好的科技政策反馈与评价系统,必须要满足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理性等要求。只有在良好的科技政策环境下,科学技术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怀明.科技政策比较研究[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03.
一、总量与结构
提起科技投入,人们往往将注意力放在投入总量上,将投入总量及占GDP的比重简单地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认为在分析国家科技投入时如果只是简单地观察这两个数字可能会产生片面的结论。
科技投入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反映,这里所指的并不仅仅是投入能力,即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还有一个实际需求和实际能力问题。一些专家对计算1.5%、2.0%的热情是可以理解的,但笔者认为当前和未来如果使用好宝贵的科技经费的问题更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为这些钱都是纳税人的血汗和企业的利润。
在国家大力增加科技投入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科技经费的优化配置问题,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分析科技经费的结构问题。如果科技经费的结构不合理,则总量再大也不会得到期望的效果。当前,科技经费投入中结构方面的问题很多,包括:
(1)层次结构:许多专家希望我国科技经费中基础研究的比重达到美国的水平,即从目前的5-6%提高到10%以上,甚至15%。我们认为,必须认识到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我们既需要高精尖的技术和高水平的基础研究文章,也必须解决十几亿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盲目地与发达国家在基础研究经费所占比重上进行攀比是错误的。
(2)学科结构:科学技术已经发展成为近3000个学科组成的学科群,各学科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着其他学科的发展。每个学科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有也有低潮,有独自发展也有与其他学科共同发展。在国家科技投入的宏观布局中,在重大投资项目上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但从总体上讲,还必须考虑科学技术的总体平衡与协调发展。实践中,可能某个时期某些学科会处于低潮,社会资金和人才都不愿意投向这些学科领域,这一时期这些学科最容易受到严重伤害,不仅得不到增量资源的投入,存量资源也可能流失。
二、供给与引导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的责任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技术供给,政府投入资金研究开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技术,而后再组织推广应用。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政府财政科技经费已经不能再负担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技术的全部供给了,政府包办科技的作法已经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企业是科技投入的主体。目前我国企业的科技投入已经占到全国的60%以上,接近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职责应当转向引导社会资金和解决特殊技术的供给两个方向上,其中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发展,以及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最关键的科技领域,应当成为主要的任务。
三、公平与效率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证国家协调发展,在科技发展方面也是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其中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地区间在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能力方面的差距在拉大。因此,只有大力促进落后地区的科技发展,提高落后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落后地区的面貌。
在行业发展方面同样存在不平衡现象,一些行业(象电子通讯等高技术产业,汽车、冶金等支柱产业)等受到各级政府、金融资本、外国资金的普遍青睐,大量的科技经费投向这些产业;而另外一些产业(例如涉农产业、服装、家具、制鞋等)则很少能够获得来自政府的科技投入,恰恰是这些产业是我国在国际上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产业,是涉及上亿人就业的产业,目前又面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严峻任务,正处于历史性的关键时期。
因此,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不能仅仅考虑优势地区和优势产业,也必须考虑落后地区和科技方面的弱势产业。应当通过各种措施(例如通过转移支付,通过西部地区企业科技投入的税收减免由中央财政支付等措施)加大对落后地区和弱势产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
四、直接与间接
在讨论创新型国家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时,人们往往习惯于将眼光盯在财政投入上,希望从财政方面多争取一些经费,以计划、项目等形式分发下去,似乎这就是鼓励创新了。应当认识到,国家鼓励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的税收减免也是一种科技投入。
我们认为,政府鼓励技术创新应当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配合使用,当前应当更重视间接的政策工具。最主要的间接资助手段就是通过税收减免来调控社会的创新活动。直接性的经费投入更适合于具有政府战略意图的重大项目,只有少数企业有可能获得,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减免(例如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所得税减免)的适用范围则大得多。
五、集中与分散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和部门认为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科技经费管理、分配机制,由一个部门统管全国的科技投入。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
1.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高经济收益率
经济收益率的提高可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首先,人们从事高风险的科技创新是为了提高经济收益率,而税收支出必然会影响该指标。因此,更为适宜的税收政策可降低科技创新的投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率。其次,政府可通过科技创新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更加激励企业持续不断地对科技创新进行投入,并且扩大投入力度,从而使企业获得长期的高经济收益率。
2.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减轻投入风险
科技创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高风险性,而税收特别是所得税则加剧了科技创新投入的风险性,抑制了企业承担风险的积极性。企业税负越重,从事高风险投资的积极性越低。因此,适宜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减少成本而降低了企业对科技创新投入的不确定性,增强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从而最终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向科技创新倾斜。因此,各国政府通常运用这一措施鼓励科技创新投入。
二、我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不足
1.企业创新主体不够突出
一是大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创新意识不强,只满足于追求暂时的企业利润,缺乏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二是产业结构层次比较低,传统中小企业比重大。一些民营企业想创新,也由于创新成本比较高,大部分创新仅停留在浅层次或市场层面的创新环节;三是企业内创新人才缺乏,人才分布不均,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四是企业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的不够紧密,特别是在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科技创新及开发应用的贡献率不高。
2.科技创新配套机制不完善
一是企业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已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运作缓慢,企业风险投资意识不强,效率不高。二是技术转化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少,许多具有自主产权、产业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难以形成产业规模,难以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产品附加值低。加之科技工作基础薄弱,信息、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相对匮乏,公共科研平台少,公共信息网络体系还不够健全,科研设备和一些重要数据和信息技术不能够共享,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和引进科技成果的力度。三是激励机制不完善,有些企事业单位人才的科技创新热情度低,大部分非公企业的技术人才虽能够得到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没有真正体现,绝大部分的非公企业科技人才始终摆脱不了“高级打工者”的身份,缺乏归属感、安全感,挫伤了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运用税收政策推动科技创新的建议
1.完善国家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看,还存在着主体税种制约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问题,从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看,在一些领域又存在着政策真空等问题。因此,急需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2.争取国家对不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税收政策支持
建立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尤其是争取国家对不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税收政策支持,以符合国家的区域优惠政策,增加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延迟纳税、亏损结转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更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诱导作用。同时针对不发达地区的特点,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内外资的投入帮助不发达地区尽快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3.增强科技创新工作税收政策的实施力度
增强科技创新工作税收政策的实施力度是实现税收公平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关键。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首先要从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取消对企业的限制范围。如目前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只适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样的范围限制就制约了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力度。为了加快优惠政策的落实,应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凡是符合条件能够进行科技创新投入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享受税收优惠税率。并且还可将优惠税率分为不同的档次,分别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可以提高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扩大整个社会对于科技创新的关注,增加更多的支持与扶持。其次,应开辟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绿色通道,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对纳税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工作给予更便利的程序。并且,尽量缩短适用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间,使企业有更多的热情投入到科技创新的工作中去,为社会为人类奉献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
四、结语
关键词:科技进步;财税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概念
财政科技投入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和相关科技税收政策等方式直接和间接用于科学技术活动的经费,是一国政府支持科技进步的最直接的切入点和最有效的着力点。
二、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分析
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包括税收、国有资产收益、公债、规费收入等,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财政收入政策的重点就是考察税收政策。
(一)我国科技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科技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1、税收优惠纵看有优惠,横比无优惠。当前,地区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致使高新技术产业地区分布不均衡。与上海、江苏等省市相比,绝大部分地方由于受自身财力的限制,还无法实施同样的地方税收优惠。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而出台的,也就是说一个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在其他地方是同样实施的。
2、税收优惠零散,缺乏目标性和系统性。准确地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政策体系。作为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应该有其明确的政策目标,而不应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具体表现在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和鼓励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缺乏倾向性以及如何协调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非常零星、分散,散见于各种决定、办法、通知、函件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很少在税收法律或条例中明确,基本上是针对某个或某些事项,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一项或数项政策措施,没有总体上的规划,政策措施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和系统性。这种方式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一方面会造成政策目标不明确,即从总体上看不出税收优惠促进科技进步的目标性,在如何协调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引进技术与自我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与改造传统技术的关系方面目标不清晰;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而效果却甚微的状况。更重要的是,这种缺乏系统的政策格局,表面上给企业科技进步提供了足够的扶持,但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近年的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减免上,没有普遍采取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方面的措施。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然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税收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很明显: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使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二是税收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成立初期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因而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三是税收直接减免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4、科技人员税收激励不足。国际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研发成功与否取决于企业是否有高技术的研发人才。而现行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培养科技人才和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上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过低。按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现实情况是,这一比例(2.5%(含)以内)对一般性企业可能已经够用,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研发企业而言,还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要。当然,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问题是:以后年度仍然需要支出较大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此结转,何时才能结平?结果会造成企业大量的职工教育经费作为待摊费用。据不完全统计,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已占其应税所得额的5%左右。因此,从实际需要看,这一比例还过低。
(2)个人所得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个人所得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表现在:一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仅限于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在税前扣除时,没有考虑居民的教育支出等因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教育投入不足。科研领域缺乏吸引力,科技人员队伍不稳定;三是房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增加了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住房问题是高科技企业的大问题,员工较多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方便管理,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个人房补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四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收所得税,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目前,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说到底是资本和技术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的竞争。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以高薪挖掘人才,引起我国高科技人才的外流,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完善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构想
1、完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科技税收法律效力。针对科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的现状,我国应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政策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需要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这样既有利于克服由于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够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有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
2、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但这种税收优惠方式主要用于吸引外资并且存在较多的副作用,因此在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首先要看企业是否真正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上可进行如下考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以便监督管理;实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对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名不副实的要从税收上给予惩罚。
3、采取事后鼓励和事前扶持相结合、以事前扶持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后鼓励的税收优惠表现为对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渡。事前扶持的税收优惠表现为对税基的减免,亦即税基式优惠,强调的是事前调整。两种税收优惠方式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往往注意两者的搭配使用。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政策侧重点已普遍转向事前扶持的税基式优惠方面,特别是对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尤为偏爱,原因在于税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政府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
就我国来讲,目前科技税收优惠侧重于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的事后鼓励上,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的税收支持不够,所以需要尽快加以改进。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实行科技产业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二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对企业的R&D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R&D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三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
4、税收优惠的税种应从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尽管是双主体税制模式,实际上流转税仍占第一位,比重占了全部税收的70%以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种,对我国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影响显然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目前我国科技税收优惠却以所得税为主,这显然与税制结构不相符合,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力度。因此,从近期来看,应注重从流转税角度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在营业税方面也可以作适当考虑,比如扩大与科技有关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免税范围。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税制的逐步调整完善,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也会提高,到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应以所得税为主。但是,目前税收优惠的税种应考虑从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
5、强化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税收政策。针对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强化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税收政策,完善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最为直接和彻底的办法是比照软件行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作为过渡措施可以较大幅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其次,强化对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30%或者更多一些,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最后,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将这一政策规定的实施扩展到企业范围,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鲲鹏.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财金贸易,1998.8.
一、引言
科技金融是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的金融服务,它是金融与高科技产业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金融的完善和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金融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协作是保证科技金融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如科技担保、信用贷款、财政补贴等政策的陆续出台,更加有力地促进了科技金融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更应该强化政府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和支持作用。本文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选择的视角分析了政府政策保障科技金融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地方政府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应采用的政策。
二、文献综述
对于科技金融的研究最早由Schumpeter(1912)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他强调银行可以通过识别和支持那些能够成功运用新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企业家来促进技术创新 [1] 。由于高科技活动存在着外部性和高风险性,政府在科技金融中必须调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保证其发展, 所以有关科技金融的相关政策也是学者们的重要研究方向。Freeman(1997)等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包括金融政策在内的科学技术政策对技术创新起重要作用的观点, 他们把技术创新看作是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的同时,更强调科学技术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刺激作用 [2] 。Nelson R(2003)研究认为,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外溢性作用,由于新科技的社会效益要大于其个体效益,所以政府需要在科技创新外溢性的社会效益和个体效益之间进行衡量,从而实现最优化的整体产出 [3] 。Saperstein和Rouach D(2003)认为,在一国科技金融发展初期, 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往往占有主导地位,随着科技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善,如政策环境、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模式会向市场主导模式逐步演进 [4] 。国内学者王涛、李石柱(2002)认为, 科技创新的正外部性会降低企业对其投入的积极性, 进而导致市场在科技研究与发展方面投入的不足, 这就决定了政府参与科技资源配置的必要性,并对研究与发展活动给予支持 [5] 。王耀德等(2006)认为,政府科技投入不是直接导致技术创新, 而是起到提高一个国家整体科学水平的作用, 政府科技投入主要侧重于基础研究, 部分应用研究和其他公益性研究 [6] 。曾梓梁和胡志浩(2006)通过对政府研发投入的国际比较后指出, 政府研发投入的规模决定了一国的科研投入水平,新型工业化国家在科技追赶阶段,更需要政府投入研发经费的超速增长 [7] 。王宇伟、范从来(2012)指出,国内科技金融领域普遍存在对创新初期的企业支持不足的现象, 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创新者和各类科技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共享,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8] 。赵稚薇(2012)通过研究表明,政策性科技投入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效率有显著正向作用,科技贷款的作用效率不太显著,而创投资金则对技术创新效率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9] 。
从科技金融活动本身来看它是微观经济的表现,尽管宏观政策可以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但微观政策从一定程度上更加符合以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科技金融活动,所以从地方政府的微观政策层面来研究地方制度政策如何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三、政府支持科技金融的分析
技术创新是一种高风险性活动,需要面对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诸多风险。同时,技术创新又具有知识和效益外溢性等特点,一项新技术的社会效益一般来说要大于个体效益。科技创新企业在获得技术突破后,其技术成果会通过各种途径“外溢”到其他企业,其他企业可以通过复制、模仿等手段快速掌握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不能完全为科技创新者所独占。科技创新的研发投资收益比传统项目投资的收益具有更大的风险, 这使得私人部门在新技术上往往投资不足。研发实施者同投资者之间高度的信息不确定性也限制了投资者对研发项目的资助。投资机构一般愿意在技术的产业化阶段进行投资,而不愿意在技术的研究阶段,特别是基础技术研究方面进行投资,都希望在其他企业取得技术突破后自己搭便车。由于投资规模和风险都较大,高科技企业回避或者无力承受战略性关键技术的创新,银行面对此类项目也不愿意去发放贷款,高科技创新活动面临着极大的资金瓶颈障碍。
科技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政策设计对科技金融市场进行扶持以及社会机制的辅助来促进高技术创新。在企业自主创新的过程中,政府也是利益相关者,由于企业的科技创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一旦创新成功,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大大改善, 政府也可以从企业利润中获得更多的税收。 企业科技创新也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升级和战略性调整,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这也构成了政府参与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 下面构建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模型来论证政府政策在科技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首先假设市场中只存在高科技企业、银行和政府三个部门, 高科技企业拥有技术但缺乏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资金, 银行以收益为目标进行科技金融活动, 政府则通过税收和相关政策进行市场调节。
高科技企业以利率r从银行获得数量为m的贷款,且r∈[0,1]。设定高科技企业的生产函数为Y(m),在单位资金产量y(m)=Y(m)/m=1的条件下,可将生产函数简化为Y(m)=m。假设高科技企业产品价格为单位价格,则其利润函数为L=(1-r)m;银行利润主要来自借款利息,也就是rm,其成本主要是逾期贷款带来的资金损失, 假定高科技企业贷款的违约率为?茁,且?茁∈[0,1],则银行部门的利润函数H=(r-?茁)m; 政府收益来自于高科技企业和银行缴纳的税款,那么政府的利润函数G=(L+H)t,其中t为税率且t∈[0,1]。
银行只有在获得正常利润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科技金融业务,如果政府不进行政策扶持,银行会根据科技企业高风险的特点,为科技贷款制定较高的利率,至少要保证r>?茁,使得H>0。对于银行而言,r越高越好,但是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r越高意味着企业利润越低。 上述条件下, 最终结果是高科技企业很难获得贷款,阻碍了高科技企业进一步的技术创新, 但政府从产业和宏观层面考虑不会仅仅充当“市场经济的守夜人”,而会以实际政策推动银行向高科技企业融资,推动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对于政府而言, 可以采取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对银行金融创新过程进行干预。
(一)直接干预
具有强势地位的政府可以直接干预银行贷款利率r, 例如要求银行以普通贷款利率向高科技企业放贷, 因为高科技企业的经营风险远高于一般企业, 政府的干预实际上是对高科技企业变相的信贷支持。政府会制定较低的利率,甚至让其低于违约率?茁,在r(?茁-r)/(1-r)。尽管高税率能够让政府征收充足的税款,让其有能力对银行进行激励,促使银行向高科技企业贷款,但是却将高科技企业的利润压缩至(1-r)(1-t)m,严重挤压了其利润空间,进而会降低其融资需求。所以政府将企业收益补贴给银行,并不能真正改善局面,而且带来的经济扭曲会随着税收和补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 高科技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经济利润不断减少,受政府直接激励的金融创新也将停止。因此,政府直接调节手段虽然可以延长金融创新的时间,但其措施以降低高科技企业的利润空间为代价,科技金融活动难以持续进行。
(二)间接干预
政府通过推动市场建设,建立相应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机构通过信用评级、项目可行性咨询等方式遴选出优质项目,优质项目的风险低、收益高,降低了贷款违约率?茁, 使银行的利润H=(r-?茁)m由负值变为正值。这种方式增加了银行利润,却不以牺牲高科技企业利润为代价,为银行自身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高科技企业进一步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从而使高科技企业、银行和政府的互动关系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科技金融业务在更大范围被采纳。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再进行政策扶持,如财政贴息、信用担保等活动会更加促进优秀科技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因此,政府采取间接干预方式的效率比直接干预要高,科技金融活动更加具有可持续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有充分的动机去干预银行的金融创新,这就是说政府在科技金融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选择的干预方式不当,则不仅不能推动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反而会抑制科技金融活动的开展,所以政府要选择适当的政策,综合考虑科技金融体系的整体效能,因地制宜进行政策设计。
四、 地方政府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选择
如上所述,高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与金融支持不足的矛盾,是金融市场失灵的结果,政府为市场和经济组织提供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选择,因此地方政府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 损失补贴等使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发生变化, 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中具有的强制优势、组织优势等来推动市场建设,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 地方政府要从战略角度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体系,从振兴经济的全局出发,按照科技与金融的发展规律,制定科技产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建立多元、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实现科技和金融、经济的结合,以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构建时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自主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与之相配套。 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的金融市场体系应包括银行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中又应包括主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和场外市场等不同层次。完善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创新提供相关服务的技术市场等也是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地方政府要勇于创新,对不适合企业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在实践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使其能够与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相适应, 与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要求相适应。
2. 科技金融引导政策。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方式, 支持本地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要创新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奖励作用, 吸引银行增加贷款。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 建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于补偿银行的贷款损失,降低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引导政策扶持应该通过风险收益的再分配, 使投资机构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增加投资机构预期收益的扶持政策包括降低投资所得税率、税收抵扣和税收返还等,降低投资风险的扶持政策则包括投资损失补偿、再融资担保等。地方政府还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担保风险补偿金, 降低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 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3. 发展创投体系。在投资基金方面,开展投资基金试点, 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提高财政资金的推动作用,实现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用。地方政府可以引进并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先期参股、后期跟投等多种方式逐步构建既能体现政府推动意图又能实现市场化运行的融资体系。此外,政府还可以利用其在产业规划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信息优势,向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推荐优秀的投资项目和创新企业,促进社会资本投向政府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和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4. 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高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最大问题还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只有建立起信息共享、利益共赢的服务平台,才会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构建高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服务平台,首先要充分考虑平台运行的全面性以及政府制度保障的要求,从顶层设计上构建高效的组织协调机制。该平台是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科技金融机构参与为前提,以政策推进和协同合作为保障,以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建设目标,实现各方信息流的成功对接是关键。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中发挥引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调动银行、创投机构、证券公司以及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平台整合与建设。
五、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案例
2009年武汉东湖高新区被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继北京中关村之后获批的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目前东湖高新区的科技金融体系已初具规模,形成由“两个平台,五种方式”为核心内容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两个平台分别指以武汉科技投资公司和武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的科技投融资平台,以及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担保平台。五种方式包括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助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方式、星火科技示范户小额贷款贴息方式、科技保险融资方式 [10] 。通过推行这一系列的科技金融政策,东湖示范区的科技金融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东湖高新区建立了高科、高农等国有平台,这些平台为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高新区国有平台对高新区中小高新科技企业担保余额3.6亿元,支持了三特索道、兴谷鸿景等一批企业的壮大发展。2008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湖北省财政专项资金, 建立了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武汉市也成立了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两个引导基金的规模分别达到1亿。2009年湖北省高投、 武汉科技创新投资公司分别代表湖北省及武汉市两支创投引导基金与四家著名创投企业签约,引导其在武汉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
东湖高新区在原有的政策体系基础上,建立了包括信用贷款、 质押贷款等在内的8种融资渠道。除并购重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以外,其余几项科技金融改革工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省、市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贷款实施、融资担保等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制定出台了14项支持示范区科技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在关于高新区整体规划的政策纲要中,也有6项政策涉及到科技金融的发展,这些相关的政策都为区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11] 。
东湖高新区引入了多家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创投机构、保险类机构等,积极为创业企业寻找融资渠道, 为创投机构寻找融资项目搭建平台。 目前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超过15家,注册资本达42亿元。在直接融资方面, 初步形成了以主板市场主, 以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为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高新区上市公司总数已达30余家, 占湖北省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利用资本市场累计融资超过两百亿元。
为解决初创企业贷款“两高一长”的问题,武汉市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汉口银行等银行合作,设立高新区孵化共同担保资金,通过1∶5的比例放大,为在孵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武汉市在共同担保平台建设中,探索出了“机制”,即联席会议机制、担保费补贴机制、贷款贴息机制、企业信用和无形资产评估机制、担保品种拓展机制、审放贷快速机制、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平台建设激励机制。
东湖高新区的融资结构如图1所示。
(二)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东湖高新区在促进科技金融体系创新中取得了可圈可点的业绩,并形成了具有“东湖特色”的发展模式。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呈现出大量涌现的态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愈发明显。 作为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重点, 高科技企业获取金融支持的要求, 不论就结构而言还是就规模而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现有的科技金融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区内企业的实际需求,科技金融的“东湖模式”也面临着新的困境。
中关村在2007年开始实施信用评级和信用贷款业务,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东湖高新区则是初步开展区内企业信用体系工作; 中关村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12] ,但东湖高新区还没有这方面的详细政策。目前,商业银行拥有企业和企业家个人的信用资料和记录, 但由于商业银行较多且分布较广,使得这一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影响了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的工作,也使得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无法落地,这就间接阻碍了信用贷款活动的开展,具有高信用的科技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在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封闭和信息扭曲。相关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结合不紧密,没有发挥出信息平台应有的资源共享作用。由于信息平台共享和更新不及时等因素,使得这一资源不能有效整合。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在一个服务平台上还无法直接完成立项、申贷、补贴、上市培育、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等各个步骤;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工作效率较低、服务周期较长、手续繁杂。科技型企业为获得融资或补助,前期准备工作耗时较多,职能部门间的合作和上下联动不够, 对高科技企业的持续长效融资服务还有待提高。
东湖高新区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同国内其他示范区相比仍有差距。以中关村为例,中关村共有境内外上市企业150余家, 东湖高新区上市公司数只有 26家, 中关村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是东湖高新区的2.35倍,境外上市数量是东湖高新区的10倍,创业板上市企业数量更是高达19倍 [11] 。东湖高新区只有那些产品技术先进、 市场广阔的高科技产业能够争取到在中小板及创业板中直接上市筹资。 另外东湖高新区在债券融资领域发展滞后, 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虽然东湖高新区在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方面积极推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试点, 但进展缓慢,资本市场的发展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推动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的对策
1. 推动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积极促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股权报价转让制度,每年通过筛选重点辅导上市企业, 助推合格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积极探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多种适合高新区企业的债券融资方式, 逐步设立多层次的债券交易市场。 借鉴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工作的先期经验, 尽快启动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加快建立面向高科技企业的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柜台交易市场。
2. 进一步细化信用贷款实施规则, 让更多的企业能够获得资金支持。信用贷款门槛根据区内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来确定,且年度信用等级要与金融机构相对应的信用评定级别相符合。高新区要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于企业的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及信用贷款银行的风险补贴。加快设立东湖高新区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为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服务,同时对贷款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以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水平。
3. 完善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设立统一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体系。加快建立产权交易所、技术交易中心、信息与咨询公司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提高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运行效率。积极发挥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协会团体的中介作用。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疏通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为科技金融各个参与主体的良性互动发挥纽带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政策
基金项目:2015年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5C28)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7日
一、引言
东莞作为一个中小企业制造名城,在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大格局下的高速增长之后也步入“新常态”,正处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爬坡越坎阶段,产业层次整体不高的局面亟待改变,突破关键就在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能否准确识别阻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因素,并采取适宜的措施予以消除,无论是对于中小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东莞经济的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东莞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东莞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现状
1、创新活动的研发投入强度不够。企业的自主研发投入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基础,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素。本文以研发费用与企业销售收入比值来说明创新活动的科研经费投入强度。根据以往的经验,研发费用不足销售收入1%的,企业难以生存;达到3%的,企业可以勉强维系;达到5%的,才有可能与其他企业竞争;而只有达到8%的,才有机会发展壮大。通过对东莞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企业中的惠伦晶体、正业科技、硕源科技、粤林电气等8家资源较丰富的企业财务年报的测算,近三年研发投入平均也只有4%上下,而其他数量众多、资源贫乏的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就更不乐观。
2、创新成果有限,产业化程度低。由于东莞过去多数民营企业以出口加工贸易为主,从事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没有掌握核心技术,整个产业链也比较低端,导致中小企业长期未能形成良好技术创新意识。尽管在大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状况明显好转,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济资源先天薄弱,导致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技术创新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即使企业形成了专利技术,由于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不健全、创新成果商业化与产业化程度不高,导致许多授权专利成果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完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削弱了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二)东莞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影响因素
1、企业经营成本过重,融资困难。节能减排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导致各类生产材料、能源价格上涨,用工荒致使企业人工成本迅速增加,在各种生产要素联合涨价的压力下,中小企业运营成本也大幅度攀升。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对宏观经济形势更加敏感,在外需低迷、内需收缩的局面下,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自2011年第一季度开始下降到100以下,至今仍然未超过100这一“枯荣线”。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由于天然高风险性和规模弱势,在经济不景气且经营持续成本上升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靠自身积累获得技术创新资金比较困难;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倾向于为大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降低贷款风险,加上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制度等还不够完善,以致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渠道极其有限。中小企业受制于资金短缺,难以制定和实施长期的技术创新规划,是一直以来限制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因素。
2、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基础薄弱,人才流失严重。尽管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城镇就业岗位,但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吸引力明显不足。因为中小企业无论工作稳定性、薪金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在短期内都无法和大型企业相比,导致多数高素质人才不愿意选择高风险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就业。根据课题组成员对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员工本科学历绝大部分都未超过50%,这对于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折射出人才储备不足。代表东莞最高科技水平的松山湖开发区中小企业况且如此,其他镇区的中小企业人才资源就可想而知了。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有限,企业并未进行系统的职位分析和职位价值评估,导致制定薪酬制度不合理,绩效工资或期权没有起到足够激励作用,同时企业内部人才培训体系不完善,影响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以上原因都是加速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流失的主要因素。
三、东莞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科技支出强度不够。近年来东莞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的背景下,财政科技支出绝对量不断增加,对企业的科技扶持力度持续增强。由于无法获得具体的中小企业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但东莞是中小企业制造名城,所以用总的财政科技拨款数据来替代中小企业财政科技支出也不影响总体判断。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用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支出比例来衡量。深圳作为产业转型升级成功典范的创新之城,近五年深圳市财政投入科技创新的资金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基本维持在5%以上高水平,带动了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稳步提高。如图1所示,尽管东莞的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小,相对强度基本都在3%以上,但是和深圳这种标杆性的创新之城比较,差距还是十分明显。在2009~2013年度期间,从绝对财政科技投入来看,东莞的最高投入年份是2012年的18.54亿元,而深圳即使是最低投入年份2011年也有70亿元;从财政科技投入强度来看,东莞除了在2011年的财政科技投入强度略微高于深圳之外,其他的四个年度都远远落后于深圳。所以东莞在财政科技投入强度上有待于加强。(图1)
(二)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政政策不到位。目前,东莞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缓解。首先,财政补贴的重点本应向吸纳就业和促进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倾斜,而在实际操作中,财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惠性,财政补贴面广量小,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其次,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杠杆效应还不突出,还不能够以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整个信用担保体系的大发展。尽管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有一定规模,但是对互助担保机构投入不足,对再担保投入建设滞后,也影响了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杠杆作用,不利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灵活有效、面向市场的担保机构体系;最后,财政扶持推动担保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建设滞后,同时由于创新性中小企业具有天然的高风险性和规模劣势,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资金融资扶持积极性不高。
(三)政府采购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是“需求拉动”政策,既可以为中小企业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降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风险,又可以通过其示范效应引导全社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虽然东莞政府采购制度也有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不高,同时缺乏可行产品认证制度和自主创新企业评价标准,且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也不够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作用并不明显。
(四)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难以享受到位。现行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侧重所得税为主,流转税优惠相对较少,且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覆盖面窄、优惠力度较小、设计内容分散、扶持环节较片面、地方财政执行力度也不够,导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效果不显著。同时对人力资本加速形成的税收激励措施也不够完善,削弱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意愿等,增加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负担和风险。这种不以科技研发投入为核心优惠对象的税收政策,容易脱离激励科技创新的初衷,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培养的成效和质量。
四、完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建议
(一)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东莞近年来财政科技支出的绝对总量虽不断增长,但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财政支出的比重相对量却波动幅度过大。政府应该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每年财政预算中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且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预算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低于5%,实现财政科技投入的制度性增长,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支出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同时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并加强预算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预算中安排的中小企业财政科技创新支出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另外,在提高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财政科技投入的同时,必须确保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
(二)健全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地方政府除了继续改善银行抵押和担保贷款这种传统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也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比较新型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是金融机构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所以政府要从政策层面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贯彻政府主导的理念,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财政给予担保风险资金支持,通过这种财政资源配置给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间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应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其风险投资机制,并聘请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对其所投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立体构建“拨、贷、投、贴”的财政金融联动投入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支持。
(三)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政府采购政策可以为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产品市场,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研发风险和市场竞争风险。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制定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同时逐步完善《东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配套措施:一是要建立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专用采购目录和采购比例;二是要初步探索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首购”和“优先购买”制度,以便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市场竞争风险,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开拓市场;三是要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比如降低单笔采购合同金额,降低对企业资质信誉的要求等,并适当给予其投标价格一定优惠。
(四)加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行结构性的减税,多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陆续出台,但经济下行压力局面依然十分严峻,中小企业经营依然困难重重。东莞作为中小企业制造名城,应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便于促进中小企业在有限财力中加大创新投入,释放更大经济活力。建议允许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借款利息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列支,并可以无限期递延扣除政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企业研发、引进技术吸收、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技术培训等方面。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同时对技术转让或提供技术服务实行免于征收增值税。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三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部门要提高对中小企业税务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减少中小企业获得创新税收优惠的成本,把提升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培育税源的重要保障。
(五)完善科技创新人才优惠政策。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是中小企业创新的源泉,所以政府不仅应该鼓励企业对现有员工进行再教育培训,而且应该为中小企业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搭建平台,提高科研创新人才的优惠待遇。因此,东莞地方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实行一定配套补贴,对于企业购置的用于员工培训的设备等投资提高贴息贷款,以降低员工培训成本。在提高科技创新人才的优惠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发放给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各类奖金、津贴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中小企业科研人员参与自主创新项目所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因参加研发项目所获得的奖金和专利权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科技人才在子女入学、住房福利补贴、户籍、医疗保健、职称评审、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配套措施。
(六)建立财税政策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大力推进绩效评价,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绩效意识,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的监督检查。东莞政府应首先明确划分权力与责任范围,组织财政、审计、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联合调查组对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其次,结合东莞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指标体系,明确绩效考评管理要求,推进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建设。在财税政策实施之前,对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进行科技资金申请流程和使用范围进行辅导,同时不定期的进行常态化期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寻找原因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最后,项目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估,其结果也同时作为今后立项、确定预算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1]贾康.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1.
[2]陈华.山东省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4.45.
关键词:科技税收;技术创新;R&D投入
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政策工具,通过不同的方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加以影响。科技税收政策由于其所具有的间接性与滞后性等特点,在诸多的政府政策工具中占据了不可替代的位置。那么,税收政策是怎样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如何?
一、税收激励与技术创新投资
税收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决策与投资能力。
税收的作用体现在两点:一是降低技术创新投入成本,技术创新成本包括科技研究设备成本、人工工资等,政府可以通过对科技投入的要素提供税收优惠,从而起到降低技术创新投入成本的效果。二是影响技术创新成果的收入,政府可以通过对技术创新成果收入的减税或免税措施,来提高技术创新的预期收入。税收政策通过对需激励对象的优惠措施,改变技术创新的收益预期,从而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决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首先,假定企业长期内的都追求利润最大化,即:
Pt•MPk=Ct
代Pt表产出品的价格,MPk代表资本边际收益,Ct代表资本使用者的成本。
净投资It可以表示为预期资本存量过去变化的一个加权平均数:
It=ω0ΔK*t+ω1ΔK*t-1-ω2It-1
可得到如下投资函数:
It=αω0Δ+αω1Δ-ω2It-1+εt这里εt为误差项。
从公式中可以看到,税收激励措施的变动引起资本使用者成本的变动,进而影响资本的预期存量即预期收益的变化。资本预期存量的变化于是又导致了投资的变化。
二、税收激励与技术创新风险
技术创新的高风险,不仅表现在研究结果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因技术方面的激烈竞争而存在的技术价值的无形损失。对高新技术企业课税,抑制了公司承担风险的积极性。其原因在于,公司税负中的某一部分就可理解为对承担风险的课税。如果税收政策像对待普通投资行为那样对待技术创新这样的风险投资,由于风险投资特有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税收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将抑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与投资。
三、税收激励与R&D投入关系模型
按照新古典投资理论,企业的意愿资本存量就是当资本的边际收入等于其资本使用成本时的资本存量。企业的资本成本是影响企业资本投入量的关键因素。在较低的资本成本下,企业将加大资本投入量,直至企业资本的边际收入等于其资本使用成本。
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u(0
Ct=(r+δ)(1-uz-uy)/(1-u)①
z为价值1元资本的将来折旧扣除的现值,y为价值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的现值。
由公式①得,Ct=,如果z+y(1-u),那么决定的资本的使用成本大于无税情形的资本使用成本。说明此时,企业所得税抑制了投资。同理,z+y=1时,可认为企业所得税是中性的,对投资没有影响。而在z+y>1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资税前扣除资本的正常折旧和利息降低了资本使用成本,鼓励了投资。
当政府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实行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时,资本的使用成本决定式为:
Ct=(r+δ)(1-u(z+y+h+l))/(1-u)②
与公式①相比,在z+y+h+l>1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了资本使用成本,更进一步的鼓励了投资。
公式②表明了税收优惠政策与资本使用成本之间的关系:税收激励政策通过降低企业投入技术创新的资金使用成本,相对增加了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从而增加了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能力。
四、结束语
分析可得,在国家科技、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利用税收手段可以有效刺激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从而提高国家的总体科技创新能力。科技税收政策应当是政府制定技术创新激励政策时,重点采用的政策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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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献综述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把无形抽象的知识形态的生产力转化为具体可见的物质形态的生产力,并通过相关生产实践环节实现此转化的过程。现阶段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建设和谐农村等都迫切需要农业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科技成果总量基数较大,但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现状、科技困境等制约着科技成果的快速有效转化,成果转化率较低,不到50%,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时面临农业科技成果与实际需求想脱轨、推广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工作不到位等疑难杂症,国内外许多学者做过关于此类“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
一、改革农业科研管理体制,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质量
为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现状的农业科技体制,农业特色院校和相关科研单位应提升科研实力,精简在编科研人员,强化对外交流,加大与兄弟单位的交流合作,定期开展科研研讨会等;同时集中力量促进农业科技主导型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物力、人力投入,定期对中介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还应进一步加强农业主导型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农业大专院校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建设农业科研基地,从而提升农业科技成果的实用性、经济性。
二、加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强化法制观念
依法保护科技成果不但能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潜力,创造出更多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而且能够确保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有法律保障,有条不紊地前进。一是开展法律讲堂进农村的活动,向大众宣传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政策,不断修订、补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农业主导型企业及相关单位机构定期开展员工法律知识培训的同时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是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不端行为,依法保护农业科研人员的利益,确保农业科技成果的依法有序转化并安全推广到农村。
三、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负责农业科技信息的上传下达,将科技成果加工组装推广到农户手中,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应优化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机制,收集农户关于科技成果的需求,向科研机构传达农户需求,科研机构生产出农业科技成果后向农户传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中介通过农民反馈评估农业科技成果,根据农户的最新需求预测农业市场走向,协调农业科研单位与涉农企业之间的关系,后期跟踪科技成果的应用情况,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为农户提供相关的资金借贷等服务。
四、调整农业科技钻研重点,改革农业科技投资立项方式
农业科研机构应适时改变研究目标,从注重科技成果数量转变到注重成果质量,从注重科技成果回报率到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性。提高农业高校农业生产技术,重视符合可持续发展型的技术开发。改变过去单一的政府投资方式,逐步向政府投入带动机构投入,个人和社会团体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方式转变。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高校农业的角度确定农业科研目标,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科研项目负责人,确保农业科研项目顺利进行。
五、建立完善的科技市场体系,保证农业科技成果有效运行
农业科研院所应时刻关注市场动态,研究市场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逐步建立规范化的农业科技市场,完善科技市场体系,解决现今市场体系的相关问题,充分促使农民最大限度地应用科技成果,享受科技成果带来的利益,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单位要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将转化速度快的科技成果于第一时间推向市场;对于研发周期长、投入资金多、推广难度大的科技成果,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力量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市场,使农户第一时间应用科技成果。
六、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委员会,开展宏观战略研究
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专家学者的指导建议,农业部门应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部门加大财物投入,高薪聘请业界权威专家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出谋划策,权威专家紧密围绕当下农业发展局势,以国家农业发展重点和优势产业为依据,与农业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商讨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纲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划纲要坚持高效、实用、新颖的原则,紧密结合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当下农业产业的发展趋势,对准农业发展重点,早日实现绿色农业。
七、推进农科教与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加速构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政府组织各行各业专家评估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回报率等,预测此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农户满意度等,而后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确定合作伙伴,促使农业高校、涉农企业包括政府机构合作完成成果转化任务。农业主导型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和各级政府等为科技成果的有序转化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相应激励机制,对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使个人付出得到相应回报,从而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良性循环,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
八、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国际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农业领域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全球化的竞争和合作。首先,在各部门各自努力的前提下,涉外机构为农业科研部门和农业高校等相关单位提供国际农业协会的最新动态,全球最新农业科技成果信息,随时准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从而为农业科研单位提供吸收发达国家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机会,完善农业装备,创新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其次,高薪聘请掌握先进农业科技知识的华侨回国兴办涉农企业,为中国的农业大事贡献一份力量。再次,国内农技企业与海外先进农机企业强强联合,在农业资源丰富地区合资兴办农业科技企业,海外先进企业的引进可确保国内农机企业接触国际消息,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国际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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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科技创新;农技推广;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
党的十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转方式、调结构的新阶段,也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科技对产业发展的引领支撑,进而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协同创新水平和转化应用速度,本文重点围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技推广效能、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农业科研机构和人员分类评价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关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创新问题
近年来,农业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不足,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徘徊不前,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乏力。主要问题有:一是投入结构不合理制约了重大科技成果产出。近年来,国家农业科技投入虽然逐年增加,但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仅占20~40%,竞争性比例高达60~80%,这一方面导致重大、关键和长期性农业问题难以得到持续攻关,另一方面导致一流科研人员争项目、二流人员做项目,农业科研短期化、功利化现象普遍存在。二是产业导向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尚未建立制约了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农业科研产业导向、问题导向坚持不够,科研项目指南编写、组织实施、验收评价都由同一圈子专家完成,专家“自娱自乐”的项目管理模式普遍存在,导致不少科研项目的立项与生产脱节,没能充分体现农业产业部门的重大需求,科研成果有效供给不足,对产业发展支撑不足。三是农业科研与推广相互分割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和推广分段运行、各成体系,一方面农业科研项目很少有推广和用户单位参与,另一方面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转化经费严重不足,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风险和不确定性,成为整个创新链条上的突出短板。四是协同创新机制尚待完善制约了集中力量办大事。产学研推协同创新明显滞后,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的科技资源整合亟待加强。中央、省、地三级农业科研机构分工不清晰,竞争有余、协作不足。此外,科技“大牛”、项目“寡头”垄断科技资源,成为新阶段农业科研“专家倾向”的新特点、新表现。为此,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创新需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兼顾农业特点及体量与结构的投入机制。充分考虑“三农”工作重中之重的特殊性,在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总量的基础上,调整资金投入结构,重点增加稳定投入和基本公用经费,聚焦品质、节本、高效、绿色等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密切相关的关键领域和重大技术,促进前沿技术、重大理论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创新,推动农业科技从过去的跟跑、并行向超越、引领转变。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将产学研企科技创新联盟科研和运行费用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促进协同创新和集中力量办大事。二是在新一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中有效发挥农业行业部门作用。充分考虑农业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和民生保障作用,发挥农业行业部门熟悉产业需求的优势,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需求征集、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组织实施、监督评价中,强化农业行业部门的作用,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三是建立农业科研和推广一体化组织管理方式。借鉴美国科研、教育、推广“三结合”和韩国科研、推广一体化管理的成果经验,完善顶层设计,建立科研与推广一起布局、同步验收的机制,应用型科研项目的研发要把推广单位参与作为重要环节,确保科研成果落地生根;农业技术推广要把新技术研发和熟化作为的源头活水,确保推广技术的先进性和针对性。四是优化农业科研体系和主体结构。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明确中央和地方农业科研机构职能和定位,中央农业科研单位侧重于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地方农业科研机构侧重于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改变农业科研单位“上下一般粗”,竞争有余、协作不足的局面,构建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机制。同时,完善农业科研主体结构,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提升农技推广效能问题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机构、条件、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但实力不强、手段落后、似有似无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制约体系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主要问题有:一是无财难推。农技推广走村进户,面广量大,既需要稳定经常的工作经费支持,也需要中试、熟化和试验示范投入,而普遍存在“有钱养兵,没钱打仗”实际,致使许多应推技术难到位、亟需技术难熟化、先进技术难储备、试验示范难实施。二是无技可推。由于科研、教育、推广结合不紧密,源头技术供给针对性不强、实用性不够,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出现的生产实际问题,一些农技推广机构出现“无技可推”的窘境。三是无力能推。长期以来,农技推广系统普遍存在年龄老化、队伍断层、知识陈旧、手段落后、方法单一等问题,加上机制不活,不少地方的农技推广机构面对农户综合、集成、高效的技术需求和全程、全产业链、保姆式的服务需求,显得无能为力。为此,要大力提升农技推广效能需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大投资强度,解决“无财难推”。增加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经费、条件保障、试验示范等方面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农机、畜牧、水产等分设的基层农技站条件建设投入,提升体系整体功能。对经营性农技推广机构,依据服务效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贴。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经营领域,满足多元化需求。二是强化需求导向,破解“无技可推”。建立“政产研学推”科技创新联盟,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供给体系,加强对农民经验和创造的总结提升,增加适销对路技术和产品供给。加快构建“专家+科技示范基地+农技推广人员+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等农技推广服务新模式,提高技术入户率、到位率。三是提升推广能力,改变无“力”能推。继续实施特岗计划,解决农技人员“进得来”的问题。实施新一轮农技推广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和骨干农技人员培训工程,对人员学历提升给予学费补贴,解决“用得上”的问题。加大“一衔接”政策落实力度,优先解决基层农技人员职称晋升等切身利益,解决“留得住”的问题。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普及农民田间学校,创新服务方式,解决“推得广”的问题。
三、关于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我国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农业科研领军人才缺乏、中青年骨干培养缓慢、创新团队建设滞后、后备人才总量不足,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主要问题有:一是农业科技人才成长环境不宽松。受“平均主义”“大锅饭”“论资排辈”等传统思维的影响,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很难形成,已有激励机制难落实。现有人才流动机制不健全、社保政策不配套、服务培养不到位,制约了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人才的成长和作用发挥。二是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标准不科学。由于对各类科技人才特点、评价导向、个性需求、考核指标缺乏深入研究,制定的评价标准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体现各类农业科技人才的能力与贡献。三是用人单位选人用人不自主。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等方面管得过宽过细,用人单位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对特需人才的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等缺乏自,特需人才引进受限,统一考试招考的农业科技人员与专业岗位匹配性较差。为此,加快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需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解决动力问题。加强对人才成长和使用规律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激励政策,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制定出台农业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意见及实施方案,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科技人员分配激励机制。破除人才流动障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二是完善人才评价标准,解决导向问题。以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分类指导为重点,制定符合新常态人才理念的综合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唯职称的评价倾向,切实发挥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标准的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三是探索扩大用人单位自,解决活力问题。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人才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四、关于农业科研机构和人员分类评价问题
我国农业科研机构在分类评价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科研机构和人员分类评价体系。主要问题有:一是评价主体的确定与管理不规范,评价质量亟待提高。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的确定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强,各类评价主体不能有序参与评价。政府评价形式简单,准确性不够;市场评价趋利明显,客观性不足;专业组织良莠不齐,权威性不够。二是评价指标针对性不强,评价导向亟待转变。没有建立适合不同类型科研机构和人员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工作不规范、不科学。已有评价指标过于强调经费、论文、专利等指标,对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实现转移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重视不够。评价周期过短,功利色彩浓厚,不符合农业科研规律。三是评价结果使用不科学,评价指导亟待增强。评价结果存在不用、滥用、误用的现象。评价结果与奖惩措施结合不紧密,没有起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作用,对改进工作的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切实体现。为此,开展农业科研机构和人员分类评价需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职责,积极发挥多元评价主体的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分类评价规范,认定、考核和监督其他评价主体。发挥政府在行业重大公益性创新活动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在应用型研发活动和产业化技术成果评价中的话语权;增强专业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信度。积极引入国际同行参与评价。二是加强研究,建立科学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研究重点评价重大原创性成果产出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应用研究重点评价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带动性和转移转化效益的显著性;示范推广重点评价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农业经济和管理研究重点评价理论创新、支撑决策和智库建设能力;科研、管理、服务等不同岗位科研人员重点评价职责履行、实绩贡献和建功立业,实现人尽其才。三是完善政策,强化评价结果使用的导向作用。完善收入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科技创新、转移转化、示范推广、科研辅助等不同岗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大评价结果与科技人员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挂钩力度,将评价结果作为对科研机构经费和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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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80-02
一、引言
政策网络作为新型的政策分析工具,逐渐成为政府部门与其他行动者之间具有制度化、互动性的一种模式,尤其在研究现今的公共政策与公共治理等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政策网络理论注重政策主体之间的多元性和相互独立性,强调各主体基于平等协商出发在决策过程中互相博弈,为了实现政策目标,各主体在解决问题方面达成一定的共识。
因而政策网络理论在处理科技资源共享问题方面,开阔了政策主体的视野,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思路。文章以政策网络相关理论为分析框架,研究分析政策网络理论对于我国科技资源共享主体互动存在的相应问题与解决对策。
二、政策网络:一种分析视角
政策网络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被认为是对公共政策研究的一大贡献,弥补了以往政策研究的不足,已经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研究公共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政策网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分析模式被引入公共政策领域,肇始于美国,经过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学者的不懈研究,流行于整个欧洲,乃至我国。这种模式的特点表现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关系联结的复杂化以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影响。政策网络实际上是建立在各参与主体相互关联与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协同运动,政府不再是政策形成过程中单一的主导者。一般而言,政策网络是指“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围绕共同的实际是不断协商的信念和利益而结成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联系。这些行动者之间相互依赖,而政策就是从他们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出来的。”政策网络理论认为,政策主体之间因资源的相互需要、交流信息和意见的需要、追求权力和利益协调的需要而参与政策网络。
三、科技资源共享的困境――政策网络的视角
科技资源是当前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战略资源,科技资源是指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组织、管理、信息等软、硬要素的总称。它为科技活动提供了物质保障,也为科技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基本条件保障,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科技资源共享是指在不损害科技资源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政策调控和法规体系以及有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避免或减少科技资源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的整个过程。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涵义:一是在科技资源的积累和建设期间共同参与和共同建设,以节约有限的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二是在资源使用上,提倡开放和共享,以最大程度提高使用效率,发挥最大效益;三是科技资源共享必须以保障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为基础,充分尊重行动者知识产权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补偿有可能因资源共享而造成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损失。
然而,研究分析发现,一些政府层面的共享平台建设与发挥效果状态不是特别理想,在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出现或遇到了许多的问题。探讨其原因发现,众多的平台研究人员仅仅是从政府立法和科技政策层面考虑,认为科技资源共享存在的问题是强调整体的利益,忽略考察参与共享活动的主体利益。然而科技资源共享成功与否涉及到法律、安全保障、参与渠道和信息流通等方面影响,更受到主体互动的影响,任何共享行为都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处处涉及主体互动与利益问题,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只有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互动因素,才能保证在实施上的可持续。
(一)互动合作少
通过对政策网络分析,各个行动参与者在遵循妥协和谈判的行为逻辑基础上,分别对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希望能够通过相互间的沟通合作形成政策联盟并达成一系列的拥有共同价值观、情境观的利益共识。因此,政策网络理论在科技资源共享中的运用,能够有效地促使各行动者对其他主体的合作、认同等意识的形成。此外,各利益行动者需按照政策网络理论规则进行互动,在此过程中增加各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以及不确定的外在风险。但在实际中,科技资源共享涉及的主体有很多,例如政府、政府直属机构、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都在其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但因为各自主体的社会职能、管理体制以及利益目标不同,因此造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互动较少,不利于科技资源的共享。
(二)信息不对称
从政策网络层面上分析,网络主体必须依赖其他主体才能获得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不同的参与主体组成了不同的网络结构,包括网络的开放程度,网络的规模以及网络的秩序等等。而科技资源信息在获取方面存在的不对称性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现阶段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因素。科技资源的拥有者与使用者相互之间不清楚其他资源的分布情况,一方面,许多单位或科研人员不知道从何处获取到自己科研有用的且已经存在的科技资源,也没有具体的方法得到资源;另一方面,自己又可以提供资源共享服务,但却不知道如何让公众或有需求的使用者找到并运用此资源,因此资源共享这一复杂的互动双向循环过程变成简单的单向个体传递过程。当需要科技资源的使用者在需求得不到回应或拒绝后,其寻求资源共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便会大大的降低,同时也会在当其他行动者需求自身的资源时拒绝他人的共享需求,这样形成的恶性循环是致使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程度较低的另一个客观因素。因此,科技资源拥有方和科技资源使用方在利益冲突方面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造成了科技资源大量闲置,浪费严重。
(三)参与渠道不畅
政府部门虽然建设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但由于推广力度不够,导致科技资源信息、平台不完整,对资源的调查、收集和整合的力度不够,此外,很多有需求的用户对网络平台不是很了解,宣传工作不到位,再者科技资源共享涉及的利益主体冲突较多,在科技资源共享的具体实施进行中参与度不高。科技资源信息网络没有及时地建立起快捷高效的网络途径,缺乏相应的关于科技资源共享中供求信息渠道或平台,致使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所能提供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找不到合适的资源用户,科研企业也无法找到相对应的所需科技资源。在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资源拥有方想多获取利益与资源使用方想少付出费用之间的冲突,也致使各网络主体不愿意或较少程度地参与到科技资源共享中。
(四)法规不到位
从国外的经验分析来看,确立高效的规章制度能够保障科技资源共享工作的平稳进行,发现欧美国家特别重视对文献资源共享的合作,并为此颁布了很多法规、条例来保证收集整理文献资源的可行性,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我国科技资源重复建设严重,浪费很大,在这方面没有制定关于科技资源共享的具体法律,也没有法规严格要求占有国有科技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承担科技资源共享的相应责任和义务,而已颁布的一些建设纲要和指导意见在微观层面上的执行力较弱。致使高校、企业与科研院所等主体并没有将其自身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共享,阻碍了科技资源共享的顺利进行。
四、政策网络视野下构建科技资源共享的路径
政策网络视角从一种新的模式方面提供政府、政府直属机构、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科技资源各利益相关主体共享科技资源的路径。
(一)加强主体互动,开放合作模式
政府应尽快加强科技资源投入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明确各自主体的利益需求和所拥有的科技资源,并对其各自的科技资源进行分门别类的划分,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严格地把科技资源收集整合在一起,正所谓“众人拾材火焰高”,发挥各网络主体的优势之处,加强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政策社群出台相应的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其他网络主体强制地执行该具有权威性的政策,同时对出台的政策提出符合自身网络主体的参考意见,向政策社群施加影响。通过各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开放资源共享合作模式。
(二)增进信息交互,共享科技资源
政策网络理论提出五种网络主体,各网络主体之间可依据本身的特征进行科技资源的收集、整合和共享,调整政府的施政之道,加强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主动加强与其他网络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政力。在科技资源共享的信息方面,若想使拥有科技资源的一方共享出自身的科技资源,就必须给予其相应的利益好处,如政府提供补贴、奖励或工作经费、对外服务收费等。各政策网络主体按照自身的科技资源价值获取到对应的利益预期时,才能使科技资源信息共享达到实处,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才会顺畅,科技资源的共享和使用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三)优化参与渠道,打破沟通障碍
政策网络提供的网络模式,可使各网路主体之间沟通顺畅,交流方便。依赖政府的积极作用,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相互补充的社会网络结构,争取各种政策主体的广泛参与,尤其要发挥专业网络和议题网络的积极作用。通过建立的各网络主体间形成网状交流渠道,促使科技资源共享的信息更快地获取和使用,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渠道也更加广泛,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障碍。因此,对各利益相关者来说,积极参与到科技资源共享的网络中来,不仅能够获得自身所需要的科技资源,还能够较大程度地获取利益和发展。
(四)完善政策法规,提供合法平台
科技资源共享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复杂程度高。政府或国家应该出台关于科技资源共享的具体法律、法规,例如: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政府对科技条件建设与管理的职责,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资源法》,制定有关科技资源保护和共享方面的法规;制定《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管理条例》,明确政府科研项目产出的共享义务与责任;依法确立科技资源拥有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做到有法可依,防止科技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对实行资源共享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共享主体在资源共享过程中的成本,引导处于封闭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实现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资源共享; 同时对背叛或者不愿意合作的地区进行罚款。
五、结论
关键词:科技人员;股权激励;障碍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1-11 -02
引言
股权激励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话题,通过使管理者拥有一定的股份,能够参与分红或通过出售股份获利,使其与企业的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从而解决委托理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2006年正式颁布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外)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我国的各类上市公司就开始了积极进行股权激励探索活动。 特别是在我国的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高新区及上海张江高新区,都开始积极进行股权激励试点。在它们的示范带头作用下,各地政府、各类企业也对股权激励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试点。而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激励机制,对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2012年初,南京人民政府《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 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简称“南京九条”),明确指出“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可见,研究对科技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的问题,排除科技企业中股权激励的障碍,提升企业的创新力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股权激励理论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对股权激励作了明确界定: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企业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股权激励,就是企业为了使经营者与股东的价值目标一致,有条件的给予管理者或技术骨干等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与工资、奖金、提成等传统的激励措施相比,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可以使优秀的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能够在较长的期限内在企业中尽心尽力的工作,创造更多的股东财富。
由委托理论可知,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受董事会委托,股东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企业的技术骨干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为使经营管理团队更好地完成委托,留住管理和技术精英,在支付薪酬的同时,可以对他们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股权激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使一些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而且享受公司的部分股权,将公司的利益与其个人的利益直接挂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对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已经被广泛的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肯定,日渐成熟和完善。但是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制度,除在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鼓励高科技企业广泛开展对科技骨干进行股权激励的探索和试点外,国内其他地区和企业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在不断摸索,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需深入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障碍分析
2012年8~9月,我们对南京市的科技企业关于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实施现状、效果及对企业创新动力影响,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通过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共向南京各类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发放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92份。通过对问卷的整理分析,我们发现,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在企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范围有限
在我们调查的企业中,有67%的企业未制定或刚刚开始制定股权激励政策, 52%的企业未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技术人员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主要为岗位技能工资,占比67%。可见,在南京市的科技企业中,股权激励已经开始成为大家都比较接受的一种激励手段,但是各科技企业在实施时还是比较谨慎,只有小部分企业对科技人员采取了股权激励的政策,大多数企业对于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还未实施或正在制定中。大多数科技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工资性质的收入,只有31%的人员选择有技术入股的收益。针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在企业中实施的范围十分有限。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科技企业充分使用各种激励手段,包括股权激励措施,吸引和留住科技人才,使得科技人才能够安心、尽心的长期在企业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二)激励幅度较小,且激励内容不确定
我们所调查的科技企业均非上市公司,规模不大。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可以直接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多,实施激励的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股权激励制度。从我们调查的结果来看,在持股的技术人员中,只有23%的人员持股比例在10%以上,科技人员持股比例主要集中在5%以下,激励幅度较小。科技人员对于股权激励的政策满意度也不高,在“股权激励政策实施是否满意”的问题上,仅有13%的人员表示非常满意。在原因的追查中,激励的内容难以确定成为选择比例最高的选项,达到38%,是排名第二的“缺乏结构合理的资本市场”比例(13%)的几乎三倍。可见,科技企业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的政策制定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激励内容,如指标的设计、价格的设定、行权时间的限制等,需要结合科技人员的特点与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政策应有所区别,更具有针对性,才能更好的刺激和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三)监督约束缺乏,会产生一定风险
调查结果中,54%的调查对象认为应当对股权激励政策进行法律监督约束,同时48%的调查对象认为还应当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约束。但是可以看到,股权激励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兴的事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非常的健全,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而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都是理论和实务界诟病的焦点,所以从这两个方面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风险和无效。调查中,有56%的调查对象认为股权激励会拉大了科技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造成对立情绪,影响工作,48%的调查对象认为企业利润可能被高估,25%的调查对象认为股票期权有奖无罚,可能导致科技人员向企业股东转移风险。而以上的风险,均是股权激励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和约束造成的后果。可见,对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的研究和实践还应加强,特别是政府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上应加快步伐,紧密结合现实,能对股权激励的实施发挥有效的法律监督作用。各科技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设,理清产权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在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中缺乏内部的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政府科技政策落实困难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特意设计了有关南京市相关科技政策和科技激励政策的问题。从整理的结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调查对象都希望得到政府对科技人员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比例都在75%以上。但是科技人员对南京市有关科技激励扶持政策的了解却很欠缺,在我们所列示的南京市近期的8项有关科技激励扶持文件里,请调查对象对其所知晓的政策进行选择。除“南京创业人才321计划”外(达到69%),其他政策没有一项有超过40%的人选择,就连南京市在今年初大力宣传的”南京九条”也只有37%的对象选择,甚至还有4%的对象对所列8项政策都一无所知,没有勾选任何一项。这一方面可能是和科技人员一心只埋头做研发,两耳不闻窗外事有一定的关系,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的有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向企业进行宣传落实。在宣传落实中还需要进一步做细工作,在调查对象中有21%的人知道政策却不够了解,不知道是否能够享受政策,还有27%的调查对象认为符合条件但操作困难,有45%的对象认为政府政策无明显作用或无作用。可见,我们政府出台了许多科技鼓励政策,大力发展科技创新,但落实到企业中,让科技人员享受到政策的优惠还需要做更多更细的工作,才能达到政策目标。
三、结语
稳定核心技术骨干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的技术发明都在科技人员的脑子里,一旦他们离开,连人带项目就都没有了。但是很多科研人员在研发时激情不断,一旦研发成功之后,从科研成果到产业化仍存有一段距离,但科研人员对此积极性明显减弱,所以在科技企业中对科技人事实施长期的股权激励就显得特别重要。在欧美等国家实施中长期的股权激励是多数高薪技术企业的必然选择,在人才流动如此频繁的今天,设计出合适的股权激励方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抓住政府目前大力发展科技创新的契机,加快企业的发展,是每个科技企业都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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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澳大利亚 科技政策 政策研究 科技战略 ARC
Abstract: As a Commonwealth R&D funding agency,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 (ARC)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giving advice on national S&T policy and its coordination while it makes an effort to policy research and strategic planning for its own development. The paper examines policy research and strategic planning in ARC and their effects in-depth in the context of Australian innov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learn lessons for R&D management of our government, especially during this socio-economic transition time of China.
Keywords: Australian S&T Policy; Policy Research; Strategic Planning; ARC
科技政策与战略是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同的国家或机构从不同时期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出发,制定与其总体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政策与战略,构成了各具特色的科技体制的基石。20世纪下半叶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以及知识经济的崛起,许多国家的科技政策与战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各国的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科技政策与战略的重要性也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其制定过程也逐步规范化与制度化。了解这些制度与方法,对于我国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特别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科技发展战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相比,澳大利亚的研究与发展(R&D)规模相对较小,但其研究领域又呈现出往往是科技大国才会具有的多样性,更接近于如我国等发展中大国可能达到的状况,因此,其R&D管理应当是我们关注的研究对象,而国内现有的研究多以美国、日本等科技大国为主,对澳大利亚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近年来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澳联邦政府在推动科技为解决国家社会经济重大问题服务以及在科技管理部门推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和我国转型时期科技体制改革也有相似之处,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中的许多方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国内关于澳大利亚的研究多针对其政策战略的具体内容,缺乏对其制定过程及方法的分析。本文试图以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作为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的范例,把对ARC的分析置于澳国家科技政策与战略演变的背景下,深入考察其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过程及其产生的作用与影响,提示对我国R&D管理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 ARC的改革与发展
1.1 澳大利亚的科技政策与R&D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具有较强大的科学基础,在科学发现与技术创新的世界舞台上表现活跃。迄今为止,已有7位澳大利亚科学家获得诺贝尔科学奖,SCI统计数据表明,1993-1997年澳研究人员发表科学论文的数量占世界论文总数的2.7%,平均每百万人每年发表的论文数高于美国、德国和法国等科研规模更大的国家。[ ]“澳大利亚的科学基础比许多国家更具多样性,……在地球和环境科学、生物学和医药研究方面特别具有优势”[ ],这与澳大利亚独特的自然资源状况有关。在一定程度上用以说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间关系的指标——专利对科学论文的引证——显示,在如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知识密集的高技术行业,澳大利亚专利对化学、物理学、工程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高质量论文有很高的引用率,而且,这些专利所引用的澳大利亚论文中有95%产生于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 ]
澳大利亚政府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资助科学研究,但直到70年代初以前,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R&D或科技预算,没有全国性的科学咨询机构,没有一个负责制定科技政策或协调全国研究工作的政府部门。[ ]进入70年代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认为创新对国家的繁荣至关重要,科技政策逐步从对科学研究的自由放任转变为强调科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大了R&D的投入和支出水平。澳大利亚的R&D支出从20世纪80年代起保持快速增长,到90年代中期R&D占GDP的比例已接近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1996-1997澳大利亚R&D的总支出为87亿澳元,约占GDP的1.65%,其中公共部门的R&D支出占GDP的0.85%,在OECD国家中排第四位。[ ]近年来,随着政府进一步鼓励公共部门R&D成果的商业化和私人部门向R&D投资,产业界的R&D支出占GDP的比例持续上升,政府及公共部门对R&D的支持也在加大,但公共资金支持的主要领域仍然是基础研究。
澳大利亚的R&D管理体制呈现由联邦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多元化格局,政府通过投资和政策引导等方式,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繁荣,其活动范围覆盖了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实验开发乃至商业化等R&D的各种类型。目前,澳联邦政府资助R&D活动的主要部门和机构有联邦教育、科学与培训部(DEST)、国防科学技术组织(DSTO)、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CSIRO)、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澳大利亚核科学技术组织(ANSTO)等,其中只有ARC是以支持医学研究之外的所有学科的科学研究和研究培训为主的资助机构。
1.2 ARC的成立与发展
ARC的前身是成立于1965年的澳大利亚研究拨款委员会(Australian Research Grants Committee,缩写为ARGC),负责资助大学的高水平科研,澳全国范围的同行评议系统就是自那时起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前所述,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的科技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开始质疑使用公共资金的科学研究到底为纳税人贡献了什么,要求研究人员走出“象牙塔”,参与更广泛的竞争,为解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服务。[ ]ARC于1988年依据《就业、教育与培训法(1988)》成立,取代ARGC,成为国家就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Employment,Education and Training,缩写为NBEET)的组成部分,与原机构相比其职能也得到了拓展,负责资助与管理大学和大学以外的科学研究及其教育计划及项目,完成NBEET和联邦就业、教育与培训部交付的任务,以及就国家优先研究领域或研究政策的协调等问题向NBEET提供咨询。
然而,在ARC成立近10年后,对其整体运行状况开展的评估发现,ARC在履行资助管理和政策咨询这两项职能时不能很好地协调——ARC本身更多地关注资助活动的管理,而负责听取其政策建议的直接主管和决策部门NBEET又对高等教育部门之外的研究政策兴趣不大。[ ]因此,为了使ARC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也是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联邦国会于2001年3月通过了《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法案(2001)》(简称为ARC法案),决定同年7月起,ARC成为联邦就业、教育与培训部(2001年11月26日更名为教育、科学与培训部)下一个法定的独立机构,拥有自己独立的决策部门——ARC委员会,在资助活动及其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在国家政策和战略制定中也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1.3 ARC法案及其影响
根据ARC法案,ARC的作用是对联邦政府的研究资助和科学政策提出建议,并推动开展最高水平的、有益于澳大利亚全社会的科学研究与研究培训。在研究资助方面,ARC继续支持除了临床医学和牙医研究以外所有学科领域内具有高度竞争性的科学研究和研究培训;在政策与战略方面,除了ARC原有的就国家优先研究领域和研究政策协调提出建议之外,政府于1999年12月的白皮书《知识与创新:研究与研究培训的政策声明》,向ARC提出的3项重点要求也仍然适用于作为独立机构的ARC:帮助形成与保持学术界和产业界、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有效联系;促进公众理解科学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比较澳大利亚与其他研究活跃的国家的科研绩效,并评估国家对科研投资的回报。[ ]
新法案实施后,ARC最大的变化是在其组织结构、资助框架和管理模式等几方面。在组织结构方面,作为独立法定机构的ARC有着自己的决策部门ARC委员会,成员由14位来自有关政府部门、联邦研究资助机构、学术界、产业界和相关社会各界代表组成,ARC的日常工作由具有卓越科研水平和突出研究管理能力的首席执行官(CEO)负责。ARC下设三个部门,即:学科与项目管理、政策与计划协调以及合作部门。其中最大的是学科与项目管理部门,分为6个学科群(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工程学与环境科学;人文学科与创造性艺术;数学、信息与通讯科学;物理学、化学与地球科学;社会、行为与经济科学),每个学科与项目管理机构都有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申请进行同行评议。[ ]
在资助框架的变化方面,新的ARC将原有支持项目、人员、设备和机构的资助类型进行重新整合,避免资助活动中的分散与重复。新的资助框架称为“国家竞争性资助计划”(NCGP),分为两种资助类型“发现”和“合作”——“发现”旨在发展和保持澳大利亚在广泛的学科领域范围内具有国际水准的高水平的科学基础,而“合作”则是试图通过加强澳大利亚国家创新系统内部以及澳大利亚与国外创新系统的联系,鼓励和拓展各种合作方式,以使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
在管理模式方面,《知识与创新》白皮书提出,新的ARC必须建立计划透明、重在绩效的管理体制。因此,ARC声明每年将提交一份覆盖未来三年的战略计划,设立拟达到的目标,并提出战略实施行动的时间表以及结果形式,以实现真正的绩效管理。[ ]事实上,从2000年到目前为止,ARC共制定两份战略计划,即2000-2002年战略计划和2002-2004年战略行动计划,是ARC资助及管理工作的政策与战略指南。
2 ARC的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
ARC不仅在国家科技政策与战略的制定、协调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ARC也十分重视针对自身资助和管理工作而开展的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
2.1 国家科技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
由于ARC负有向联邦政府提出有关科技活动及其资助政策建议的责任,从成立之日起,ARC就开始了一系列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工作,其中有些是由ARC主持的,有些是ARC参与的工作。
由ARC支持的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包括政策分析、政策评估和政策建议等多种形式,政策分析重在理论研究,为政策制定奠定理论基础;政策评估重在对已有政策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实际依据;而政策建议则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建议。其政策研究多是利用其与学术界(特别是科技政策研究专家)的广泛联系,以委托研究课题方式或由ARC人员牵头、政策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课题或研究任务完成后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政策建议由ARC提交有关部门,其内容涉及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产学研结合、科学研究的资助模式、学科交叉研究、科学研究的评估指标、科学研究及其教育活动的国际化等国际科技政策界也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关于科学研究的商业化问题、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科学研究的评估问题等在ARC的政策研究中占到相当的比重,如《将科学研究的效益最大化:ARC和高等教育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的联合建议》(1995)、《评估大学的研究: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研究评估实践之比较》(1997)、《学科交叉研究》(1999)、《向未来投资:澳大利亚专利与基础研究的关系》(2000)、《为了国家利益的研究:澳大利亚大学研究的商业化》(2000)、《多样性与集中性:澳大利亚大学的研究资助与研究活动模式》(2000)等。这些政策研究为国家科技政策制定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ARC主持的国家科技战略制定主要围绕资助战略展开,如90年代制定若干前沿学科的国家资助战略,2000年主办基因组学与基因技术国家战略研讨会,2002年制定国家的优先研究领域等。而ARC参与制定的国家科技战略议题广泛,形式多样。以1999-2000年度为例,1999年针对其参与起草的联邦政府关于21世纪发展高等教育部门研究与研究培训的政策性文件《新知识、新机遇》讨论稿,ARC向学术界和产业界广泛征询意见,以完善这一国家科技发展战略;1999年ARC还参与了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战略和产学合作战略的讨论和制定;2000年3月ARC主席参加了国家创新峰会,负责主持《向思想投资》主题的讨论;同年3月,ARC主席赴欧洲参加欧盟政策研讨会和出席澳大利亚与欧盟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推动双方的科技合作;2000年6月ARC主席参与主持了在巴黎举行的OECD全球科学论坛,代表澳大利亚政府提出建立全球创新平台,促进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等等。[ ]可以说,这些战略制定大多是以ARC开展的政策研究为基础的。
转贴于 2.2 ARC政策的评估与研究
在开展国家科技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的同时,ARC也十分重视自身决策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由于评估是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乃至前提条件之一,尤其是随着近十多年来OECD国家科研评估之风兴起和澳大利亚本国政府对绩效评估的重视,因此ARC的政策研究常常伴随有评估。ARC政策领域的研究和评估主要对象有其学科政策、资助政策和管理政策等。
第一类是学科评估与学科发展战略研究。1990-1997年ARC对其在自然科学、工程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几大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24个学科的5年资助结果进行了评估,以说明其“分配资源的管理工作”是否有效。[ ]评估由3-4位专家(包括聘请的国外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组独立进行,内容涉及资助结果和资助过程及管理,如:资助项目的产出和影响如何?受资助方向和人员是否合适?资助强度是否足够?项目遴选和评议工作如何?等等。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对ARC所资助的学科研究水平做出判断,并就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ARC有义务回答评估专家的问题,针对接受的建议提出解决设想,对不接受的建议则需说明理由。因此,评估过程既是ARC了解其资助绩效的过程,也是改进其政策和管理工作的过程。在开展学科评估的同时,ARC也结合评估结果开展学科资助政策研究工作,为制定学科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第二类可称为资助类型的评估与研究。在1992-1998年间,ARC还针对其项目类型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包括研究项目类型、教育项目类型、研究设施资助计划和研究中心资助计划等。以小额项目类型评估和研究为例,其内容主要有:小额项目类型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合适?与大额项目的关系是否协调、在实现其近期和长期目标方面有效性怎样?该项目类型的整体性(项目人员、规模和用途等)如何?经费分配的机制和准则是否需要改进以及其他与项目运行有关的问题。[ ]
第三类是管理政策的评估与研究,通常委托专业的政策研究专家进行,对象包括ARC的同行评议过程、对学科交叉研究的资助政策、任命学科评审组成员的程序、ARC的组织结构,等等。专家开展这类评估和研究,往往是基于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并进行国际比较,分析ARC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评估ARC的同行评议为例,评估报告分析了同行评议的定义和起源、开展有效的项目申请同行评议所需条件、同行评议的局限与受到的批评等,同时还介绍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等相关机构的同行评议,研究了ARC大额项目申请同行评议的情况,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
上述三类政策评估与研究工作在ARC的政策制定和改进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ARC的高度重视。而且,多数评估与研究报告都可从ARC网站获得,从而使得ARC的工作与澳大利亚更多的政府部门、更广泛的科学界和更广大的社会各界公众构成了公开、透明、活跃的互动关系,推动了科学的社会化,也提高了ARC自身的影响力。
2.3 ARC战略的制定
ARC自身战略可分为学科战略和总体战略两个层次,关于学科战略的制定前面已经提及,主要结合学科评估进行,而总体战略的制定如前所述,在《知识与创新》白皮书对ARC提出绩效管理的要求以来已成为ARC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ARC的战略制定从机构的使命出发,首先明确制定战略的指导原则,然后设立主要发展目标,再将总体战略分解为几个主要领域,结合经费预算,形成战略实施的行动时间表,并提出衡量其结果的绩效指标。
以ARC的2002-2004年战略行动计划为例。[ ]其制定战略计划的指导原则为卓越性、集中性、灵活性、战略性、伙伴关系、桥梁作用和绩效管理,与7个主要发展目标相对应的7个战略行动领域是:发现、合作、研究培训与职业发展、研究设施、优先领域制定、公众理解科学和绩效管理。限于篇幅,不可能对这些领域的战略逐一介绍,仅以“发现”领域为例。“发现”的战略目标是“发展和保持澳大利亚在广泛的学科领域范围内具有很高国际水准的科学基础”,这一目标又可分为3个子目标:卓越性、灵活性和创造性,在每个子目标下制定不同的投资战略,采取不同的实施措施。(1)在“卓越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通过同行评议遴选具有高国际水准的研究,确保澳大利亚拥有实现研究卓越性的广泛基础。正在采取的行动包括:继续改进ARC的同行评议,并在保证研究质量的基础上,对学科间的资助经费进行调整;通过提供研究的直接成本,确保ARC的资助达到可与国际竞争的水平。(2)在“灵活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保持与加强反应迅速的灵活资助机制,以满足不同研究的需求,抓住新出现的研究机会。正在采取的行动是在NCGP框架下保持“发现”领域的资助灵活性,并在广泛的研究领域内保证都有资助活动;从2003年开始的行动是在不同的计划间实现灵活资助,以满足不同学科群的需求;2004年开始的行动是缩短项目申请处理周期,每年实行多轮受理与批准。(3)在“创造性”目标下的投资战略是支持多学科研究和早期研究人员提出的创新性方法,正在采取的行动是,向最优秀和最具创造力的研究人员提供长期项目支持,保留对早期研究人员的资助计划,向创新性研究提供约100万澳元的种子资金资助。
在制定发展目标、投资战略和具体行动的同时,ARC还提出了“发现”领域的预期结果——即促进知识进步以推动新发现与创新产生——以及衡量结果是否成功的指标:(1)“卓越性”的绩效指标有两项:通过国际同行和终端用户的评估显示,并辅以投入-产出定量分析的支持,表明“发现”在广泛的学科范围内产生了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产出与结果;澳大利亚具有竞争优势的研究领域其实力得到加强。(2)“灵活性”的绩效指标也有两项:对ARC受资助者所来自的国别进行调查和分析显示,“发现”吸引国际水平的研究人员来到并留在澳大利亚;对“发现”领域ARC资助计划的灵活性和敏捷性进行调查,人们表示满意。(3)“创造性”的绩效指标为一项:评议报告和国际同行的评估显示,ARC通过申请书评议和项目遴选过程而支持的研究具有新颖性特征,采用了创新方法。
从上述指标的具体化程度可以看出,ARC的战略绝非“大而无当”或“空洞无物”,每个战略目标都有可测度的绩效指标,真正能够发挥“宏观指导、微观操作”之功效。需要强调的是,ARC从2000-2001年度报告起,每年在年度报告中根据战略计划提出的绩效指标,列出本年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以检验其实现战略目标的绩效情况,使得战略计划最终能够落到实处。
3 结论与借鉴
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是政府R&D管理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其公开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是国家R&D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从ARC的政策研究和战略制定可以看到,作为一个政府机构不仅要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而且要重视自身的政策研究与战略制定,以此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提升自身的影响力;科学合理的评估是制定政策与战略的重要依据,也是检验政策与战略实施结果及效果的手段之一;政策和战略制定的过程可看作是实施的基础,因为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中的公开讨论与磋商能够使相关各方的思想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协调,以求达成必要的共识,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而这正是政策与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比我国的科技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我国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的现象,在战略制定中又存在重设想、轻论证的问题,在公开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也有许多可改进之处。考察ARC的状况,有以下几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
3.1 战略制定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绩效管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一大趋势。美国于1993年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率先通过法律在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实行绩效管理,要求各部门和机构制定5年战略规划(且每3年修订一次),并每年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绩效报告,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准与绩效报告的审议直接相关。[ ]澳大利亚也于1997年通过了《财政管理和绩效法案(1997)》,1999年通过了《公共服务法案(1999)》,规定了要对政府的工作实行绩效管理。ARC法案的第6章对“规划和报告”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制定战略计划在其整个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根据战略计划中设立的目标对ARC当年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的内容。因此,对于ARC来说,战略制定不是一种姿态的展示,更不是争取经费的手段,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实行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制度将其工作置于政府和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结果恰恰是增强了政府和公众对ARC工作的信心,政府对ARC的投资在2001-2005年间将增加一倍!
我国近几年也在公共管理中引入了绩效管理的概念,但实施中只是在局部有所试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在战略制定中往往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偏爱制定宏大的中长期规划,缺乏包括具体绩效指标的实施方案、特别是年度绩效规划,而且,在规划或计划覆盖的时期结束时也不要求开展评估,易造成“虎头蛇尾”的现象。
3.2 评估是制定科技政策与战略的重要依据
ARC凡有重大的政策变动或战略出台,必评估先行,评估已成为政策与战略制定的重要依据乃至必要前提。ARC在2001年转变为独立机构前,对其组织结构、资助计划、评议过程等开展了一系列评估,包括对国外职能类似的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在专门针对机构改革而开展的评估中,政策研究专家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澳大利亚的重要性出发,就ARC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成本等与美国、英国、加拿大、荷兰等国的类似机构进行比较,充分讨论现有体制的利弊,探讨组建新机构的可能性,并提出具体建议。无独有偶,日本国会于2002年秋通过法案,决定从2003年10起将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转变为一个独立机构。此前,JSPS也委托包括国外专家在内的外部评估委员会,于2002年2月开始对JSPS的组织结构及运行状况等进行评估,充分考虑将来作为独立机构的JSPS的地位、组织、功能与作用等方方面面,以此为依据提出政策建议。通过这样的严格评估过程制定出来的政策与战略,自然很有针对性,而缺乏评估的政策与战略制定则如同“盲人摸象”。近年来我国科技界也开展了广泛的评估活动,但评估对象还多限于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和研究项目等,以科技政策为对象的评估还不多见。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评估活动也将逐步成为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公开的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是实施的重要保障
现代政治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公开性,从问题的提出到公众参与的各方讨论,再到政策制定与实施,都要求公开进行。ARC的经验表明,公开的政策与战略制定过程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政策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制定优先资助领域战略以及在不同的学科间分配经费一直是政府科研资助机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为每个学科都有其要求增加资助的理由。ARC的策略是,让本机构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澳大利亚科学界以外的国外科学家、科学界以外的产业界以及更广泛的公众参与这一过程,通过对其他机构资助活动及重点的了解,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技术和科学问题的把握,以及听取国外科学家的咨询意见,制定的优先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可行性,不仅得到科学界的理解,也得到公众的支持,保证了优先领域资助战略的顺利实施。而我国以往在科技政策与战略实施中多有不到位的情况,除了政策与战略目标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等原因,也和制定过程缺乏公开性和相关各方的广泛参与有一定的关系,这也应是今后改革的一个重点。显然,ARC的策略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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