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电力设施论文

电力设施论文

时间:2022-08-04 17:32:50

电力设施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企业文化;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7-0154-02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企业活力的内在源泉。各个企业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去制定相关的企业文化进行运作,电力施工企业由于其行业与一般的建设施工企业相比,有其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大、工程项目投资大、施工相关方多、高科技含量多、施工作业流动快等特殊性,因而其企业文化也与此相关具有特别重要的特色:统一的厂服,拉近了双方的距离,专业的配合,使其理会企业文化的精髓。而重大项目建设的各相关需求,更使我们电力施工企业文化具有创新、诚信、优质、廉政的特别意义。我们要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创建有自身个性的企业文化。它既是企业制度与企业经营战略得以实现的重要思想,也是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理念基础。

1 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文化

时至今日,企业发展过程有了很多科学的理论,现代企业文化理论成为如今企业文化建设的根本。以建设员工的创新精神为核心,以企业的价值观为导向,企业文化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方面组合,包含观念,产品,环境,从而统一成一个有机体,形成了每个企业特有的企业文化。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系列的不平衡,电力建设同样如此。这就让在不均衡格局中,电力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很多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并没有公平竞标就进入了少数名气比较大的企业名下。这就导致很多施工项目成为大企业的囊中之物,大企业项目多,项目承接后也面临着难以保证时间进度,小企业缺乏竞标的资质和资本,没有一些著名项目的支撑难以赢得竞标。这就让层层转包出现,导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管难度加大。我们需要看清的是,国内号称著名的电力企业,与国外的大型跨国企业相比差距也是十分明显的。从硬件上,装备、工艺、技术、产品上存在差距是必然的,软件上对于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水准,对品牌形象的建设,对员工价值观念的培育等等,即所谓的企业文化。我国电力施工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看到,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未来的市场更开放,垄断性质的格局难以持续,国际化的竞争大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必然开启。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不能强化硬件和软件建设,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占据一席之地。

2 如何做好电力施工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

2.1 明确经营理念,塑造企业文化的核心竞争力

民族发展需要民族精神,需要全民族的精神图腾,企业要发展,要进步,没有企业的精神和文化作为指导运营发展,难以可持续健康发展。电力施工企业首先要定位准确,根据自己的特点确立明确的发展方向,这样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才能有效规避行业和市场风险。世界知名企业,如“可口可乐”、苹果公司,以及我国的“海尔”“美的”等企业,都有着独特的管理、运营理念,并长期发展中建立了独特的企业文化内涵,倘若没有这些文化,精神的支持,相信一个企业必然形同散沙,缺乏企业发展的灵魂,没有目标和放心,这样的话何谈发展。现在电力施工企业公司提出“信以立业,实以求成”的企业精神,这也为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提供了纲领指导。

2.2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持续不断的创新

持续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推动力,企业也不例外。一个企业要想长足发展,就要适应时代和环境的不断变化,与时俱进。一个企业的创新离不开企业领导干部对创新的重视,这与员工全面的整体素质水平密不可分。所以说,电力施工企业无论大小,都需要用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来强化对员工企业文化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想办法去引导,去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企业主人翁意识,为用户提供专业和贴心的服务非常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组织一些活动,拓展,文娱,爱心,公益等等一些活动的举办主要目的就是让集体意识时刻铭记,让员工时刻保持归属感。对于电力施工企业而言,在电缆铺设,机组联合等等施工过程中进行技术,进度的比武也是非常不错的形式。

2.3 企业文化建设中分清谁是主体问题

大海航行靠舵手,领导者是企业文化建设的舵手,领导者发发挥的是关键作用,主题作用是员工,二者缺一不可。企业领导开明决策,员工的奋力执行,两者相辅相成。首先,靠主体,发挥主体应有的作用,那么就必须要让企业员工长期参与,在企业文化的建设实践中去创造企业文化的特色原料,用发现的眼光去找到员工的亮点和闪光之处,各自的特长能够得到张扬。其次,靠出题,那就必须接地气,走出一条群众路线,企业文化内涵不仅包含着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多的关乎员工的诉求意志和根本的利益,这是相辅相成的。第三,靠主体,需要在企业文化建设中逐步建立一种规范准则,这种规范准则能够通过各种形式的宣贯实现全体员工的认同,让其变为自觉行为。第四,靠主体,需要决策者领导者能够以身作则去践行企业文化信条,企业文化不是给员工单一建设的,领导群也要能够秉持这种企业文化,要求自己,得到群众监督。例如,在电力施工企业中,如果企业领导爱学习,爱钻研,这种风气也会带动普通员工。

3 企业文化建设成果需要转化为竞争力

3.1 实现观念转轨,提升决策力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很多方面,如企业的决策力,判断力,分析力,领导力。企业决策是根据自身实际,从客观现实出发对未来发展目标的确定,并规划出这一过程需要采取的基本的策略,途径,步骤等等。作为现代的电力施工企业要摒弃传统的落后的经营理念,积极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思维方式,甚至包括企业员工的心理素质等方面都要争取与国际接轨,全方位的增强企业在发展中的竞争力。

3.2 学习力是创新力的基础

不断的钻研和坚持不懈的学习借鉴是创新力的基础。创新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体现在电力施工企业中,就表现在企业的不断学习。企业领导层和员工都应该坚持学习、充电。电力施工企业是技术性和服务性都很强的企业,需要不断的学习才能跟上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尤其是领导层更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要勤学勤看,学习国际上那些优秀的管理理念,并根据本企业的自身特点,加以灵活运用。

3.3 加强团队精神,让凝聚力发挥最大价值

团队精神是经常会提及的词汇,但是真正理解它并非易事。团队的凝聚力往往体现在大喜大悲之中,获得最大成就论功行赏时候能否摒弃个人利益客观认知,不争不抢,在面对困难能否不推卸责任,主动承担责任共同去客服。团队精神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关键部分。众人拾柴火焰高,凝聚力能够让员工的创新释放,能够让真正的精神领袖带动全体员工的共同进步,能够让团队始终保持高昂的战斗热情,时刻为集体利益着想。在国际市场中,每一个著名的企业,缺乏团队意识的个体势必会被集体所抛弃。电力施工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协作的同时,也应当和兄弟企业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参考文献

[1] 单鲁碧,彭道杰.论企业的持续发展与企业文化

[J] .企业研究,2010,(19).

[2] 袁泽沛,朱建国.民企持续发展的文化思考[J].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4,(4).

[3] 王滕宁.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思考[J].理论学

刊,2004,(5).

[4] 张巧玲.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J].胜利油田党

第2篇

加强教育宣传,营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浓厚氛围

一是积极做好日常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率。强化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意识。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村、组和街道办、社区大力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与乡镇签订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线路沿线群众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制订了《电力设施保护有奖举报和奖惩办法》,设立了24小时举报、保修电话,对提供电力设施保护重要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大大激发了沿线群众主动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的积极性。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全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的良好氛围,阳谷县供电公司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全面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保护宣传月各项活动。通过悬挂条幅,设置展板、张贴标语,向大型施工机械司机发放温馨提示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做好重点人群的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三级安全网作用,定期对沿电力线路群众进行保护电力设施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保护电力设施的主动意识。对全县大型机械驾驶员和电力线路附近施工工地负责人的联系信息进行统计,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其保护电力设施的知识和意识,定期向其手机发送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安全知识和温馨提示。四是加强公司员工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员、供电所长、护线员等进行培训,提高其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和意识。

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与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内容及标准,规范各项工作流程。将电力设施保护治理工作纳入标准化建设内容,规范对超高机械车辆和驾驶操作人员的摸底统计、登记造册以及培训工作,规范对违章作业的处理,建立常态机制;将就地护电工作纳入标准化建设的范畴,明确农电工的护电职责和配置标准,规范巡视内容、记录、周期以及隐患的发现处理等工作,实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标准化管理,以此加强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强化管理,采取多种防范措施提高保护电力设施效果

一是堵塞销赃渠道。阳谷县供电公司大力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违法收购、违规经营废旧电料的从业人员进行严厉查处,依法取缔一批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二是联合县政府下发《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新植树木和建设房屋的紧急通知》文件,并下发到林业局、经信局、各乡镇办事处等单位,对全县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新植树木和建设房屋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应用技术手段,规范和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进一步完善技术防范体系,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不断提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安排专项资金安装完善变电站电子围栏、防盗报警装置和变压器防盗报警系统。

群防群护,创造全员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环境。

一是设立保护电力设施监督员。监督员配备像机,每天加强巡视,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拍摄、上报,了解和掌握有关破坏电力设施的案况、危害程度,并详细的记录下来。

二是利用各种停电事件演习破坏电力设施停电事故,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黑暗”带来的种种不便,形成老百姓积极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在电力设施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和张贴事故挂图,让犯罪分子望图退却,造成心里压力而放弃偷盗。

第3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本质安全;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框架体系

一、面向电力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框架体系背景分析

“十三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的优化提升、电力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及城市能源互联网建设等都对根本上、整体上保障电力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新业务、新模式、新技术快速发展也使得电力施工规模与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因此,一旦发生电力施工安全事故,必将导致一系列重大问题。面对这种情况蓟县公司开展本质安全管理框架体系探索与研究,通过深入挖掘本质安全体系框架核心要素,最终实现“责任落实、制度执行、队伍建设、电网设备、专业管理、隐患治理、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监督考核、安全文化”等十项本质安全核心要素的统一。[1]电力施工企业是电力各项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2],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施工范围大分散程度高造成的总体把控调度及现场控制难度大;二是从环境角度看,电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聚集度高,多项目交叉施工,露天及高空作业较多,属高危作业;三是从人的角度来看,电力施工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从以上角度分析,结合蓟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全面管理机制,安全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监督措施需进一步完善,进一步适应“十三五”期间智能电网的建设背景,同时制度和管理架构及监督措施需要进一步创新。二是需要进一步开拓思路,现有的安全管理模式迫切需要新思路、新理念的注入。三是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急需建立“主动安全观”。针对上述问题,急需建立一套面向电力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管理框架体系,使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得到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促进安全管理从被动向主动转变,从根本上控制各类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真正实现本质安全工作的全要素统一。

二、国内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的研究现状

本质安全理论源于20世纪50年代世界宇航技术,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和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对安全文化的认识密切相连的,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对事故由被动接受到积极事先预防的过程,是在安全观方面上取得的一大进步。在研究方法上,国外主要多采用系统优化及控制论等方法,在系统可靠性理论上有诸多研究成果,总体更偏重技术因素;在总体思路上从单一的安全评价转向从设计解决方案的角度来设法提高项目的总体系统安全性。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本质安全理论发展水平较高,其本质安全管理更多地突出了对“安全文化”的研究,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目前,关于本质安全的研究已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得到大范围的扩展——电力、煤矿、交通、核电等对安全生产系统具有极高要求的高危行业,已把本质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终极目标。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稳定的重要基础,稳定可靠的电力生产是电力施工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探索先进的、适用的本质安全框架体系显得尤为必要,研究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小危险的本质安全理论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三、面向电力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研究

(一)本质安全概念

狭义的概念指的是通过技术、设计手段使生产设备和生产系统的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人员误操作或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事故。广义的角度来说就是指通过追求企业生产流程中的人、物、环境、文化系统等各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使各类危害因素,始终处在受控状态,从而逐步地趋近恒久型、本质型的安全目标。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措施(包括教育、设计、优化环境等)从源头上堵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使人们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实现安全无危害化,即使出现人为失误或环境恶化也能有效阻止事故发生,使人的安全健康状态得到有效保障[3]。

(二)本质安全的三个阶段

交互性安全管理理论认为,实现本质安全需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分析如下:第一阶段:本质安全的基本阶段,即基本安全阶段,其主要特征为基本达到技术、人员及设备可靠,可视为本质安全实现的基础。这个阶段的主要研究重点偏重于技术方面,即如何采用更可靠的设备和技术,消除故障。第二阶段:本质安全的规范阶段,即实现了规范化的安全阶段,其主要特征为做到了规章制度规范化、操作施工规范化,管理规范化,建立一套系统规范化的框架系统安全流程模式。这个阶段主要规范了人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行为,通过落实规章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第三阶段:本质安全的文化阶段,即实现了文化安全的阶段,其主要特征为达到了人的安全理念、生产系统、管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的高度和谐,高度发展的安全文化如同一只看不见的巨手在引导着个体,组织系统迈向本质安全。在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已到达了本质安全阶段时,管理者意识到只有用安全文化去影响与激励每一位员工,建立一种“安全本能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构建一个预防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可以说本质安全的文化安全阶段是电力施工企业构建安全框架体系的最终目标。

(三)本质安全框架体系原理

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的各成分要素通过相互交互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结构模式,限于本质安全机理进化的限制,其复杂性围绕本质安全三个阶段不断交互、演变,在整体自由度中随着人、物、环境和文化等四要素的认知及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经过提升的本质安全将在本质安全体系结构中逐步达到四要素的稳定,增强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传输率,以满足随时间移动下安全理论的实现方式。单从技术角度来说,技术管理的手段从本质安全概念设计上进行安全事故的预案设计、事故控制、事后分析。另外对于管理层面如何通过规范制度的约束以达到技术流程的创新则取决于第二阶段本质安全与第一阶段交互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认知水平的变化,从本质安全结构的宏观及微观入手,将本质安全系统内各交互要素即物质要素(物、环境)和社会要素(人、文化)进行有机结合,通过系统自身多重双向的有机交互形成非线性的和谐关系。本质安全基于系统的和谐性,对于系统内部各要素内外交互形成微观层面与宏观要素的统一,即人、物、环境、文化和企业本质安全具体措施实施方法论的相互引导。[4]根据以上对本质安全框架内部要素和理论的分析,对系统内部交互及和谐关系进行组织并形成安全管理框架(如图1所示)。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研究落实到电力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阶段演变、阶段设计、要素分级三个主要部分,三要素通过内部交互机制使框架体系达到最大的和谐性,即功能和结构达到最优化。在要素分级上分为一二级要素,其中一级要素涵盖了本质安全基本要素即人、物、文化和环境四方面,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核心要素作为二级要素,主要包括人的要素之二级要素,即责任落实、制度执行、专业管理、风险管控、监督考核;物的要素之二级要素电网设备;环境要素之二级要素隐患治理、应急处置;文化要素及二级要素队伍建设、安全文化。二级要素目标的完成需要通过框架体系的三个阶段即安全基础、安全规范和安全文化逐步提升安全本质要求,形成认知水平不断提高的风险防控体系。本质安全框架交互机制是从根源上消除或减少危险,而不是通过附加的安全防护措施来控制危险。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的十项核心要素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在人、物、环境、文化四项核心之下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的[5],是一个通过复杂的交互作用形成的有机整体。对于自交互系统,可以通过优化阶段设计实现闭环管控,达到进一步的基础交互、规范交互和文化交互,如通过概念设计和危险识别完成基本本质安全阶段,以达到将目标系统的风险消除和减少危险的初步目标。通过阶段优化提升,逐步总结适合于安全系统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以建设本质安全管理方案,通过进一步优化机构与职责达到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共同提升。最后通过具体措施的实现将安全意识融入本质安全绩效测量之中,通过事故、事件、调查与纠正不断实现本质安全绩效的提升,并逐步通过安全交流来巩固阶段成果,以达成构建一个内部要素互相耦合促进,内外交互和谐的本质安全框架体系。

(四)各阶段演变内容分析

第一阶段的本质安全包括人物环境的基本要素交互,如技术、设备及具体的工作场所,主要从客观角度从电力企业施工物质层面进行分析,包括电网施工现场设备、材料、施工类型、作业现场把控等方面急需通过技术改进和规范落实进行优化。第二阶段的本质安全主要对人与其他要素的交互行为进行分析,包括人与物、环境、文化的复杂交互关系,体现在电力施工中作为施工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监督体系进行问题分析和改进,面是否能对人物环境进行职责界面和风险流程的规划,能否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系统的应用与综合,并以此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的能力。本文从本质安全要素出发,通过抽象化电力施工各项安全生产要素,明确本质安全框架体系的演变阶段,设计电力企业本质安全体系框架。该框架从一级要素即人、物、环境、文化要素的特点延伸至二级要素,即电力企业施工安全十要素,提出基于交互的本质安全演变三阶段,并通过从设计到落实各阶段的具体步骤,形成本质安全的良性循环。该研究对如何落实电力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体系并改进、完善安全管理举措带来了进一步思考,旨在最终形成一套不断完善其自适应能力的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方法,为形成智慧、安全的“十三五”期间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有力参考。

作者:郭建涛 杨东 单位: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县供电分公司

参考文献:

[1]黄志刚.探析城市建设规划中的电力规划[J].科技创新与应用——电力科技,2012(11).

[2]吴宗之,任彦斌.本质安全理论的若干问题研究[M].第三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481-492.

[3]吴宗之.基于本质安全的工业事故风险管理方法研究[J].中国工程科学,2007,9(5):46~49.

第4篇

一、项目工程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应用

(一)项目工程管理的概念

项目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先进的优化的管理思想。其主要理论服务对象为各行业具体的项目建设,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可计和不可计的因素优化管理在一起,实现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内部等方面的全面管理。项目管理在实现了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提高了各行业项目发展的效率和质量。因而受到广泛拥护[1]。

(二)项目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项目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主要使用到丰富的项目管理内容。一是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管理。项目管理将电力工程建设当作一个整体进行统筹全面的管理,提高了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有效协调建设中各个资源和要素,实现了项目的顺畅性。二是项目的进度管理理论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项目进度管理以进度管理的相关理论,争取电力工程建设能够在预期的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项目,同时实现其在经济成本支出的预测范围内;三是项目成本管理理论,主要是以经济学的角度,通过管理学方法,构建相关的数学模式和计算机软件,从而达到电力工程建设能够在成本预算内完成工程的目的;四是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以人力资源相关理论为主,通过建设各项制度和规章,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建设工作的效率;五是项目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主要强调对电力工程建设的未发生或已发生的事故进行一定方式的解决和改善,尽可能的减少这一风险对工程整体的施工建设影响,因而主要有风险事故管理和风险预测评估管理两方面[2]。

二、项目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项目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现状分析

本文站在市场经济的视角上,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现状进行统筹分析发展当前电力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的现状有:一是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实现项目管理,在前期的工程建设中,受激励制度的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较高,为电力行业开拓了广大的市场,而受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周期长、事情繁杂等的影响,项目施工人员在项目建设的中后期,工作激情不足,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整体混乱。二是电力工程建设中中的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电力工程项目有时候出现部分环节人手不够,工作繁忙,而部分环节人数总量过多,工作闲散。三是电力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中采用传统的优秀员工带动新近员工学习的方式进行传业解惑,而项目管理的先进性,进步性使老员工的吸收掌握能力不强,对项目管理方法的流传具有重大阻碍。

(二)项目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进度控制问题。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中传统的管理方式缺少对进度控制管理,因而导致在项目管理理论的只待下,电力工程出现在电力工程前期勘察和设计等准备阶段中,缺少进度控制管理,从而影响后期的工程进度;二是质量控制问题,电力工程建设中对于建筑材料的采购缺少制度限制,同时工程建设的方式落后,对于质量不具有夯实作用,而电力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监督力度的力量薄弱,导致浑水摸鱼等现象频出;三是安全控制管理问题,电力工程施工中,安全性是其首要保障的问题,因而项目管理实现了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控制管理,但事实上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都成为严肃的安全管理问题[3]。

三、改善项目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应用的措施

目前可知,项目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主要问题体现在进度、安全和监督管理等三方面,因而改善对这几个环节展开改善措施研究[4]:

(一)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施工进度的改善策略

实现施工进度的改善策略首先要求使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PDCA管理,严格按照PDCA管理中的计划设计、计划实施、计划评估等环节来展开项目施工管理,从而在把握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的整体性时还能及时发现工程细节;其次,施工进度在施工过程中的改善策略在于推动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计划和进行施工,当发现计划同现实相抵触的时候,要求及时同设计负责人进行沟通管理,避免施工中出现无序和混乱。

(二)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质量的改善策略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涉及到整个施工项目的各个方面,因而可以从施工前准备工作中入手实现对工程的质量管理,首先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的质量,要求提前勘测地形地质,考查经济环境和周边的人员活动、用电情况等等,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设备、人员、方案和制度;二是在施工后期加强质量监测验证工作,根据相关质量标准对施工结果展开评估和改进;三是做好后期的质量服务管理,即当工程项目投入到使用过程中,还应该加强质量监测,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进行检测和维护[5]。

(三)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安全控制的改善策略

安全控制管理的改善策略在于预防而不是事后处理。因而改善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问题首先要求加强安全预防控制管理,即对工程进行监控监测,将工程中容易出现事故的薄弱环节进行监测,规范操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其次是做好事故突发状况的准备工作,能够尽可能减少事故对整体工程的影响;最后还要加强对整个电力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掌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工程进行定时定期的安全检查。全程加强监管,确保工程安全无忧[6]。

结语

综上所述,项目管理是现代管理制度,对于社会各行业的工程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电力工程建设作为一项公益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在施工中加强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管理都能够达到项目成本控制管理的目的,实现电力工程项目的社会服务性和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带动电力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源滨.精益管理在电力工程项目中的应用[J].中国电业(技术版),2013,11:138-142.

[2]李琳.项目管理在电力建设中的应用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6:154.

[3]黄振华.浅析项目管理在电力建设中的应用[J].科技风,2013,19:244.

[4]王联书.程序化管理在电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J].电力勘测设计,2011,02:6-9.

[5]石永军,闫先国.浅谈项目管理基本原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12,36:714.

[6]罗伟.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在配网电力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5,32:57+59.

第5篇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临沂供电公司,临沂276003)

(LinyiPowerSupplyCompany,ShandongElectricPowerCorporation,Linyi276003,China)

摘要:本文从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研究现状从发,阐述了我国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研究内容。在此基础上,从理论的高度来提出如何有效识别工程中的安全隐患的方法;同时,在分析电力工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将安全管理理论与实践融合起来,对本研究的思想和方法进行了检验,并取得了良好的安全管理效果。最后,通过对这些研究成果的系统分析和归纳,进一步提出了目前电力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深层问题。

Abstract:Fromtheresearchsituationofthepower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thispapertheresearchcontentofthepower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inChina.Onthebasisofthis,themethodstoeffectivelyidentifytheconstructionsafetyrisksareputforwardfromtheheightofthetheory.Atthesametime,basedonanalyzingthecharacteristic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thetheoryandpracticeofsafetymanagementareintegratedbycombiningwiththepracticalconstruction.Theideasandmethodsofthisresearchareinspectedanditachievedgoodeffectofsafetymanagement.Finally,throughtheanalysisandinductionoftheresearchresults,thepaperfurtherputsforwardthedeepproblemsinpower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

关键词 :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工程危险源

Keywords:power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constructiondangeroussource

中图分类号:TM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1-0066-02

0引言

电力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基础能源工程,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力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是保证工业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方法的研究在实际的工作应用中占有重要地位。合理的管理方法是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前提,也是具体电力工程建设在实际应用中的研究课题。

1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研究的内容

针对目前电力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进行电力工程安全建设时,首要确立研究目的和拟解决的方案措施,其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研究所要进行的现状调查与分析、电力工程中安全管理的理论研究、电力工程中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安全隐患的识别方法及其在实际电力工程中的应用。

2电力工程安全危险源的识别方法

电力工程安全危险源的识别方法如表1所示。

3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方法的应用实践

3.1工程项目简介

某电力工程设计的总规模为2×150WVA,总用地面积约为21582m2。工程内容包括生产综合楼、110V的构支架基础、220V的构支架基础、35kV的开关室、主变场区基础、事故油池、电缆沟、35kV的电容器基础和独立避雷针基础等。

其中变电所和典型220kV的变电所大致相同,综合楼和主控制楼为一字型,位于变电所北侧,电压容器在35kV的开关室两侧,两台主变位于变电所的中间偏东位置,220kV的配电装置在变电所西侧,110kV的配电装置在变电所东侧。主控楼选择管架结构,35kV的开关室和警卫室选用砖混结构。

3.2工程项目特点

该工程的施工内容简单,技术要求和难度也不高,但是由于工程项目处在丘陵地区,工程前期土石方的工作量比较大,而且施工区域杂草、灌木与耕植土非常多,施工单位需要土方临时的堆放点。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施工单位在开挖和回填土方时需要先施工南边与东边的挡土墙、220kV的构支架及其区域道路,然后再进行施工西边的毛石护坡和110kV的构支架及其区域道路。同时,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中做好雨水的持续排放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3.3工程危险源辨识

采用了上评下辩方法,组织作业人员对现场作业条件进行安全风险识别,切实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将现场安全分析结果纳入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并据此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专业组则参考危险源辩识表对现场环境进行综合布控,根据现场条件和作业进度科学地把控每一道流程,同时重点强化作业人员现场安全风险防控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3.4工程实践中的安全措施

项目部应该参考作业内容编制一套企业内部通用的安全操作规程,其内容包括《220kV变电所安全健康与环境保证计划》中危险源清单中分析的所有重要危险源分项工程,开工前对所有参见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分部工程中未涉及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应该按照作业要求单独编制一套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涉及现场布置安全防范措施、现场设备安全使用措施、土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措施、模板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脚手架安装与拆除安全技术措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等等。

3.5工程安全管理效果

该工程通过对安全危险因素的预先识别和管理,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有效的布控,同时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了“零事故”的安全管理目标。

另外,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的同时也强化了各阶层人员的安全风险防控,有效规范了参建人员的作业行为,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机率,确保了现场作业安全可控,进一步提高了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4结语

4.1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对电力工程安全研究现状和若干工程实际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从理论结合实际的方针来指导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从理论的高度来提出如何有效识别工程中的安全隐患的方法,并在分析电力工程特点的基础上,将安全管理理论与实践融合起来,提出了电力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对安全源的一些措施。

本文在明确提出了研究危险源的控制措施的同时,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跟踪观察现场的安全状态,并根据分析结果不断调整风险防控措施,对危险源尽量做到超前预控,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实现现场作业“零事故”。

4.2有待于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在研究电力工程安全管理问题中,尽管我国安全管理水平与以前比较己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在工程实际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部分工程的安全管理内容难以定量分析,而定性分析不能真实反映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有效指导安全工作将就非常不利。还有一些即时性的安全管理项目由于作业点多而无法对每一个作业点进行管理,管理结论可能存在以点代面的现象;有些管理流程过于复杂化,但简单的管理流程又容易使安全管理工作失去很多重要的管理环节,对安全管理极为不利,因此这就存在一个安全管理流程进一步简化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为本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江阳.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问题探讨[J].科技与企业,2011(15).

[2]杜思家.如何保证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J].企业技术开发,2011(19).

[3]戴晓红.配电工程安全管理的几点经验[J].电力安全技术,2006(01).

[4]陈洪.加强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科学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5).

[5]张继军,王志刚,王胜利.浅议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有效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2(15).

[6]蔡鸿国.对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探讨[J].中华民居,2011(S1).

[7]何卫东.强化基建工程安全管理[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2(09).

[8]李诗海.如何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J].当代经济,2006,11:24-25.

[9]汪凯.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方案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2(04).

[10]李长军.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J].民营科技,2012(05).

[11]徐鸿飞.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控制[J].现代装饰(理论),2012(04).

[12]杜思家.如何保证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J].企业技术开发,2011(19).

第6篇

【关键词】经济全过程管理;电力工程;方法

引言

新时代电力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为提高电力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电力企业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愈加重要。同时,经济的发展使得用电用户对用电量的要求逐渐提高,因此,在电力工程中引入先进的全经济过程管理方法,提高企业收益,对电力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综合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力。所以,电力工程中如何实现全经济的过程管理十分重要,本文就此展开分析和探讨。

1经济全过程管理含义及特征概述

1.1经济全过程管理含义

经济全过程管理方法具体是指为达到相应的经济运行目标,经济管理者采取相应的措施、途径以及手段行使自身经济管理职能。就去管理过程而言,经济全过程管理包括收集信息、确定目标、实施、控制调节以及反馈信息等环节[1]。

1.2经济全过程管理的特征

经济全过程管理有五大特征,分别是关联特征、公开特征、间接特征、平等特征、有偿特征.

2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

(1)建设水平。电力工程的建设水平具体是指电力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以及施工设备、技术等方面的标准,电力工程的建设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造价,比如工程的建设标准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程造价,造成电力企业的成本浪费,若工程建设标准低,相关技术不达标,则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得不到保证。所以,在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以及施工设备,制定合理的建设标准,以保证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2]。(2)建设规模。在电力工程的建设中,必须明确建设规模,若规模较大,和相应的市场需求不相符,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又导致剩余产品无法销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力工程的造价,提高了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本。若工程的建设规模太小,则相应的资源配置不达标,造成施工成本过高,从而影响了电力工程的经济效益。由此可知,电力工程的造价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力工程的建设规模大小。为减小这两种因素对电力工程的造价影响,应在电力工程中实施经济全过程管理,以降低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对电力工程造价的影响。因此,本文基于电力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结合经济全过程管理的特征,对电力工程中经济全过程管理方法的实施方法进行探讨。

3电力工程经济全过程管理方法的实施方法

大量的实践表明,电力工程中的经济全过程管理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在对电力工程进行经济全过程管理时,必须保证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工作到位,以降低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企业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缩短电力工程的工期,据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在对电力工程进行经济全过程管理时,应对电力工程的进度进行划分,分别划分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结算阶段,对应的经济全过程管理实施方法如下。

3.1工程设计阶段的经济全过程管理实施方法

电力工程的设计阶段造价约占整个工程的1%左右,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却能达到75%左右。电力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标准以及功能等,在对工程造价进行明确时,这些因素起到重要作用。在明确工程设计造价时,必须结合工程设计的施工条件、施工区域的地质情况以及施工区域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对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对比,选择性价比合理同时又安全稳定的设计方案。例如某电力企业针对某工程设计了三个方案,分别为A方案、B方案、C方案,该企业在选择方案时,以方案的造价合理为标准,对三个方案中涉及到的工程的规模、结构、所需的施工期限、施工设备等因素的最大投资限额进行明确,并将所有因素的投资限额相加,计算出的A方案造价最高,B方案居中,C方案造价虽然最低,但方案设计的相应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该企业最终选择了B方案。B方案造价最为合理,且相应的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3]。

3.2施工阶段的经济全过程管理实施方法

①对施工阶段的造价进行预算,通过合理的预算管理,提高电力企业的资金利用率。作为电力企业对电力工程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预算管理保证了工程造价计算的全面性及可靠性。②对施工阶段变更项目的审查进行完善。施工阶段的变更项目一般有设计项目的变更、工程量的变更、施工日期变更以及施工环境变更等,施工阶段的变更项目对施工阶段的造价计算造成很大的影响,比如某电力工程的施工阶段造价为1.15亿元,中途因设计项目变更导致工程量变更,使得工程量增加,相应的工程量造价也增加,最终施工阶段的造价从上升了整整356万元,对相应的电力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设计变更工作的完善有利于施工阶段的造价预算。特别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电力工程中,即使出现一些细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也会比较大,最终造成电力企业的损失,因此,设计上的变更应及早进行,以减小对电力企业的影响。③签证审查现场化。相应的签证工作人员应熟悉工程经济管理的基础知识,以降低不合格项目的签证率。④对于施工单位的签证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无误才可以盖章,如图1所示。比如通过协调企业和监理工作人员之间的的经济利益,结合经济全过程管理的关联性和公开性,通过制定相应的监理制度,调整监理待遇,激发监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减少施工现场的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非法行为,并增强监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力度。⑤结合经济全过程管理的平等特征,完善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比如调整投标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经济杠杆,实现两者之间的平等性,发挥出经济全过程管理的平等特征具有的功能,促成投标单位和企业的相关合同签订。

3.3电力工程结算阶段经济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方法

在电力工程的结算阶段,需要进行工程量的审查,在进行工程量审查时,应结合经济全过程管理的间接特征、关联特征、有偿特征,激发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工程量造价的审查工作,在对工程量造价进行审查时,应根据具体的合同文件和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相关人员应充分了解相应项目的单价或定额,进行工程量的套用核算。例如通过调节核查人员的经济利益,激发核查人员的积极性,以缩小核查的误差,减小企业的损失[4]。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对电力工程进行经济全过程管理时,应结合经济全过程管理的相关特征,发挥出经济全过程管理相关特征的功能,对电力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避免造成企业的成本损失,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全超.试析电力工程经济全过程管理方法[J].第四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2016(03).

[2]杨小植.如何实施电力工程经济全过程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4(01).

[3]史玉华.电力工程经济全过程管理的方法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01).

第7篇

关键词:电力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责任意识;安全素养;监管;设备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6 文献标识码:A

电力企业的安全是企业生产和企业经营的第一要务,即便是再优秀的企业,如果出现生产、管理过程的安全事故,就会马上危及企业的实际生存和长期发展。同理即便再优秀的电力员工,如果在工作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和本不应该出现的风险,不仅会危害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还会让我们的工作热源产生情绪上的巨大变动,会使其注意力难以集中,从而降低了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价值,也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综合效益,所以说我们一定要对电力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分析,尽量寻求出电力安全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如果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力问题就更好了。

1.电力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

1.1 企业对电力安全管理监管不足

很多电力企业没有对安全管理以全面的监督和有效地监管,导致电力设施得不到维护,电力安全工作得不到强化,电力设备在运行中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和破坏加剧,进而出现电力安全管理结构、体系、实质上的问题,在电力安全上出现事故频发,烈度增加,难于控制等局面,严重影响了电力稳定和电力发展。

1.2 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很多电力企业职工在工作的时候忽视了现场防护措施的作用,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比较缺乏,所以经常会出现一些违章违法的现象,职工也经常会遇到很多的责任事故,如果我们的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在日常的检验维修以及施工作业中没有及时地履行相关的组织措施,对操作的过程也是能简化就简化,甚至为了节省操作时间而违反电力企业设备的操作规定,那么造成安全事故的频率就会越来越高。

1.3 基层管理工作存在缺陷

目前很多的电力企业在管理上相对比较轻视,从近几年的电力企业事故来看,多数都是进行着分散式的小型的作业时发生的,所以说在管理电力企业安全的时候,绝对不能居安思危,出现了事故之后才知道要抓紧安全管理。还有的时候对整个工作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没有办法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这类小事情碍于情面不去抓,监督检查管理都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出现事故的个人处理不严,这样的一种管理手段很难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报告、设备档案记录也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保管不认真也是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

1.4 违章现象频发

违章是目前安全生产工作中时常会发生的认为是以为常的违章行为,比如说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了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有些需要停电的作业,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如一些人身死亡事故,就是在处理变压器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变台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的。

2.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措施和对策

电力企业进行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的首要目标是预防相关问题的产生,防治安全问题的扩大。根据上文的分析,研究将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水平放在如下几个环节上。

2.1 加强电力企业对安全管理的监管

监督是电力企业重要的管理安全的内部工作,是对电力安全管理进行制度和体系监管,实现电力安全、电力管理系统化的重要保障。电力企业应该以生产、组织和管理的形式和体系为出发点,建立监管安全的系统,建立监管电力安全管理的平台,完善监管电力安全管理的制度,制定出监管电力安全管理的细则,有效落实监管电力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而提升监管实际电力安全管理的能力。监管电力安全管理工作要有相应的奖惩体系,通过制度实施树立监管的正确引导方法,使电力安全管理向人员明确企业价值和激励的方向,确保监管电力安全管理有效性和效率性。

2.2 加强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是确保电力安全的基础性设备,作为电力企业要从两个层面上实现安全设备的全面管理。第一个层面,要做好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内部管理,一是,要消除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事故危险和隐患,特别对于临近或超出电力使用年限的安全设备,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实际安全功能的设备更要及时更换,以便将危险消除在初期,有效预防电力企业安全设备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二是,要做好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巡检,及时而全面地跟踪和掌握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到对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全面分析,有效消除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不安全因素。第二个层面,要做好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外部环境控制,一是,要消除犯罪分子、意外状况对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破坏,严厉打击破坏和盗窃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行为,减少人为因素的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影响。二是,要做好自然灾害条件下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保护,建立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应急预案和事故抢修方案,使企业对大风、强降水、强降温等自然灾害有预警和应对机制,力保电力企业安全设备的稳定运行。

2.3 提高电力企业员工的安全素养

电力企业应该将安全素养问题提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要为员工安全素养的发展提供路径和可能,同时设立经济激励机制。具体的措施有:电力企业管理层要对安全素养高度重视。电力企业还要定期进行安全素养的培训和讲座,进行安全事故的分析和研讨,以实践教育和反思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企业员工安全的需求水平,将安全素养转化为员工成长的一大要素,通过不断实践实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层级目标和任务。

2.4 提升电力企业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电力企业要组织员工对安全工作进行大范围地讨论,以实际电力企业事故对员工进行教育,同时建立管理电力企业安全的责任体系,一方面让员工看到电力企业安全事故的危害,另一方面让员工建立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想,养成电力企业全员自觉遵守电力安全的规章制度,自觉尊重电力安全的约束规范,服从治理,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将电力安全内化为行为习惯和认知方式,正确执行电力企业的各项安全措施,一旦发现事故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出现,就要及时向电力企业的领导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报告,除此之外还要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一些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为用户提供可靠、安全高效可持续的供电服务,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有效地支持电力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

结语

产业发展和创新艰难,维持产业的安全更是难上加难,作为支柱性的电力产业在当前遇到了维持行业稳定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变革的双重任务,这就更加凸显出电力安全的重要价值。要以电力安全的问题薄弱点和管理盲区的检查和研讨入手,对电力安全管理进行两个维度的思考,一方面要加强电力安全管理的有效监督,另一方面要进行电力安全管理的变革,有效改变电力安全管理,创立新电力安全管理样式,实现电力安全管理跨越发展,使电力企业和产业得到安全管理升级和强化的最大收益。

参考文献

[1]苏黎.对电力安全专家个人知识转化为团队资本的探讨[A].2011年云南电力技术论坛论文集(优秀论文部分)[C].2011.

[2]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A].电站信息[C].2009.

[3]李春雨,郑灿涛,宋黎明.论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电力安全对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A].安全生产与可持续发展论文选编[C].2004.

[4]苏黎.对电力安全专家个人知识转化为团队资本的探讨[A].2011年云南电力技术论坛论文集(入选部分)[C].2011.

[5]林则夫,李建平,纪建悦.提升学术会议质量的若干建议[A].信息时代的学术交流――中国科协第四届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会论文集[C].2009.

[6]吴佳蕾.国内英汉在线词典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A].福建省外国语文学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9.

[7]蔡彦明,刘凤枝,王跃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之探讨[A].首届全国农业环境科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5.

第8篇

关键词:职业技术教育 行动导向 职业能力 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G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8(c)-0151-02

在2014年召开的全国职教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推动教学流程改革,依据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教学空间和课程模块;推动教学方法改革,通过真实案例、真实项目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探究兴趣和职业兴趣”。各职业院校也纷纷开展了“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改革研究,一体化教学的基本保障就是建设专业的一体化技能教室,使教室既是理论教学、小组工作、实验操作的多功能教室,又是采用智能化媒体的具有高仿真度虚拟实习场所[1]。

1 建设技能教室的必要性

1.1 实验室资源配置不合理

该校的机电、电气、航电等工科专业都开设了电子技术方面的课程,由于各专业及实验室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部分基础的电子仪器设备重复购置,使用率不高;另一方面,教师科研或学生竞赛训练所需的高端设备又得不到满足。实验实训资源存在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不利于实验资源共享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提高[2]。通过一体化教室的建设,可以整合原有的实验实训资源,使之在教学中得到有效利用,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的,同时又能合理利用资金,满足教师和学生在科研等设备方面的更高需求。

1.2 行拥枷蚪萄У目凸坌枰

原来的高职课堂教学大多是理论、实验与实训教学分别在不同场地进行,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电子技术课程正逐步实施“一体化教学”,也就是将理论与实验、技能训练、实习相融合,充分利用计算机、多媒体、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讲、练、做、评等教学形式一体化实施,但是如果在普通教室实施一体化教学,教师准备的工作量较大,有些设备和仪器不便于搬动,大部分实做内容都无法实现,因此,教学一体化教学实施的基础是将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条件一体化配置,建设适合实施一体化教学的专业技能教室。

1.3 缩短与企业距离

为使学生尽快适应企业要求,在教学中实施行动导向教学,即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分组教学,追求学以致用和工学一体的课堂[3]。通过改造原有的实践环境,能更好将企业文化融入教学环境,使学生如同置身于生产环境中,按企业的生产模式安排教学过程,学生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教师在其中扮演师傅、车间现场技术指导等角色[4],能缩短校园与企业的距离,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

2 一体化技能教室的设计方案

2.1 空间规划

一体化专业教室功能区域的布局既要能创设仿真工作情境,反映专业的主流技术,进行基于行动导向的专业实训,又要方便进行理论知识讲解与原理演示。因此,专业教室的功能区域要科学设计、实训工位要合理布置[6]。利用现有的空间,将技能教室划分为实做区、学习讨论区、展示区、资讯查询区四个相对独立的空间,按现有的教学班40人左右进行配备。

(1)学习讨论区。

这个空间主要用于学生讨论,或教师统一讲授个别典型问题,应配备讨论桌椅、投影仪等常规教学设备,以便清楚播放教学课件和录像。教师利用多媒体设备进行现场教学,直观讲解电子电路的基本原理、电子产品的制作过程等专业知识。为方便讨论,应按小组划分,每组5人左右,为节约开支,可使用原有的桌椅拼成8组,或购置便于拼接的桌椅。

(2)实做区。

实做区是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和实际操作的区域,也是一体化教室中利用率最高的部分。应配备20个工作台40个工位,注意电源设置的合理性,不能妨碍学生活动,消除安全隐患。每个工作台上配备与教材配套的单元电路、套件和实验仪器设备等。

(3)展示区。

展示区放置展示柜,主要用于摆放学生作品。从各班选择优秀的学生作品,并标注作品名称、制作时间、班级和学生名,从而增加学生的成就感和集体荣誉感,同时能树立学生学习榜样,有助于激发他们的创新精神和求知欲,通过作品展示实际电子产品的功能,激发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

(4)资讯查询区。

资讯查询区用于师生查询图书和网络资料,除了配备常用的电工电子手册、专业图书、杂志外,还要配备至少3台连接互联网络的电脑,供学生资料查询或进行仿真实验。先进的专业条件让学生在其中流连忘返,学生热爱专业,就会自己找到兴趣点,进而努力学习。

2.2 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技术一体化教室除了应具备满足理论教学的设施外,还需要技能训练所必需的各类电源、电工电子仪器、仪表以及各种实习用电气元件等。另外还要准备足够的实训要用的耗材。电脑中要装好相应的专业软件。

在功能齐全的一体化教室中,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元器件测试、电路安装、电路仿真等一系列由浅至深的实践训练,为学生创设真实的工作情境,达到熟悉电路原理、理解工作过程、规范操作能力的目的[7]。

2.3 美化设计

文明生产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为营造专业氛围、增强学生的职场感受,在一体化教室的布置中,引入企业文化,美化设计与企业的“6S”现场管理法相衔接,放置励志及安全生产的标语,以提醒学生学好技能、严格管理的重要性。让学生尽可能感受职业环境,感知企业文化,熟悉未来岗位的情况。

2.4 管理制度的建设

配合硬件设施的建设,必须有系统的一体化教室管理制度,包括实训指导教师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设备使用记录等。

3 结语

电子技术一体化教室建成后对推动各专业的一体化教学将起到关键性作用,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工学结合,实现学习过程与生产过程一体化、学习环境与车间环境一体化、教师与师傅身份一体化。

通过电子技术一体化教室的建设,理顺电子技术课程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整合学校的实践资源,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设计及装配电子产品的能力,对养成学生良好的职业习惯及创新能力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姚岚,叶琦.高职院校“理实一体”专业教室建设刍议[J].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33-34.

[2] 潘太军,贺云翔,汪涛,等.建立开放式专业实验室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5,34(5):238-241.

[3] 杨芸.“工学一体化”教学模式在汽车电器构造与维修课程中的应用研究[J].西部素质教育,2016,2(1):89.

[4] 林景山,姜涛,熊志庆.基于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室建设探索――机床数控改造课程教学为例[J].广西教育,2015(4):144-145.

[5] 戴士弘.职业院校整体教改[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80.

第9篇

关键词:EPC总承包模式;变电站建设项目;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TM411+.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电力建设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电网建设事业的发展,变电站建设项目的迅速增加,传统的建设模式在勘探、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呈现出割裂与脱节的问题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工程管理模式与设计、采购、施工的完美组合,可以解决传统建设管理模式中凸显的的问题,提高了变电站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因此在变电站建设项目中积极推广EPC总承包管理模式意义重大。

1 EPC总承包模式的概述

1.1EPC总承包模式的定义

EPC是指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三个词的英文缩写,EPC总承包模式是指一家承包商或承包商联合体对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直至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总承包的方式,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全面负责。

1.2EPC总承包模式产生背景

EPC总承包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发展背景是大型项目日益增多,工艺技术水平要求提高,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模式无法对总工期进行有效控制,设计、施工环节脱节,责任划分不清。在此背景产生了EPC总承包模式,此模式能够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脱节的问题,并能对整个工程整体构思、全面策划、协调运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推广EPC总承包模式,2005年我国颁布了《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总承包模式的管理起到了规范、增效的作用。

1.3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1.3.1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由于一家承包商对工程进行总承包,EPC模式可以大大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周期,避免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矛盾,同时在项目初期就考虑设计对施工的影响,减少由于设计错误产生的变更,可以有效缩短工期,减少项目成本。

1.3.2易于明确各方权责利范围,有效降低项目风险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只有总承包方和业主签订合同,业主与其他分包方不签订任何合同,这就大大简化了合同关系,有效实现了权责利的统一,从而有利于控制和降低项目风险。

1.3.3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实现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

EPC总承包模式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的无缝搭接,促进设计、施工早期结合,尽管工作量大,专业繁多,但由总承包方统一管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专业优势,实现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

1.3.4局限性

EPC总承包模式是采用的固定总价模式,这意味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变更费用将由总承包商承担,从而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同时由于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较少,业主选择总承包商的范围相对较小。

2 EPC总承包模式在变电站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实践

2.1 EPC总承包模式在变电站项目中的应用范围

EPC总承包模式适用于大型的变电站建设项目,一般这些变电站建设项目都具有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要求高,各专业协调管理难度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

2.2 EPC总承包模式在变电站项目中面临的问题

2.2.1市场及认识问题

有一些业主认为采取EPC总承包模式会削弱自身的权益,还会增加管理费用,认为总承包商只是皮包公司。特别在电力垄断行业,大多有自己的基建队伍,总承包模式很难在变电站建设项目中应用。

2.2.2相关法律规范问题

现阶段我国关于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法律还不够成熟完善,电力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规范不健全。

2.2.3人才问题

由于变电站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多,有土建、一次设备安装、二次设备安装等专业,各专业技术含量高、跨度大,而具备这些知识的综合性管理人才有限,这也限制了EPC总承包模式在变电站项目中的应用。

3 提高EPC在变电站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优化措施

3.1在电力行业中加强宣传,对EPC总承包模式的优点及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变电站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3.2尽快制定电力行业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总包模式变电站建设项目的标准合同范本,明确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总承包方、分包方、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3.3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总承包商要针对变电站建设项目特点,培养具备电力、土建、管理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并在科技创新、装备优化等方面进行提升。

3.4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

在变电站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阶段制定相应的质控措施,各阶段严格按照工艺规范和安全规范进行,严格实行安全交底制度。识别建设过程中的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质量管理方面要实行三检制,加强事前预控、过程监督、事后检查。

4 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基于EPC总承包模式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可以较好的满足质量、工期、进度方面的要求,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但此模式在变电站建设中应用还不够成熟,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相信通过政府、总承包商和业主等各方的努力,EPC总承包模式一定会在变电站建设项目中进一步普及推广。

参考文献:

[1] 王保卫,冯守佳.六个方面提升EPC总承包管理水平[A]. 中国核科学技术进展报告――中国核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第3册)[C]. 2009

[2] Bryan M Seifert.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Dispute Ad-judic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Engineers Conditions of Contract and the 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Journal of Professional Issues In Engi-neering Education And Practice . 2005

[3] Application of Grey-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in the EPC General Contractor’s Bidding Risk[A]. 第六届(2011)中国管理学年会――管理科学与工程分会场论文集[C]. 2011

[4] 张风荣,徐东池.浅谈EPC总承包模式对施工企业的机遇与挑战[A]. 首届山东材料大会论文集(土木建筑篇 下)[C]. 2007

第10篇

关键词 电力技术;风险管理;安全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5-0160-02

一个国家的电力产业是最根本的产业,电力工业的一些风险不但影响着自身,还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及各相关行业的安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社会及人民的经济生活对电力的一些需求也随之提高。现在电力体制完成了分开模式,以后将向主辅分离方向发展,同样也显示了电力工业已经处在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电力技术管理业会出现一些全新的问题及相关的情况。文章中了个阐述了风险管理的理念,对电网设备风险实施评定,针对管理的几个大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从而确保电力工业的良好进程。

1 风险理念的相关内容

1.1 评定风险

风险评定就是分析电力设备故障的出现,且评定事故出现可能性的多少与其造成的相应损失,分析的核心内容是风险鉴定及风险评定。风险鉴定指得就是对还没有出现的、隐藏的一些风险因素实施全面、风层次的评定、整理以及推断,且要整理分析发生事故的因素及过程,主要评定风险的原因、影响程度、及现象相关的未知性,它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划分了风险的本质特点,要根据相关经验及比较。在针对事故所造成损失的相关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在进行概率统计等一系列措施对相关的不利事件出现的几率与风险事件所导致的损失做出评定的一个过程。

1.2 风险评价

指的是在分析电力设备风险分析的根本上,再将一些风险因素出现的几率、损失程度的风险指标值结合成单指标值,用以显示该设备出现风险的概率与其损失状况,并按照确定的能够接受的风险指标实施对比,明确相关设备的风险程度,用以决定是不是要用一些风险处理措施。

1.3 风险的处理措施

风险的处理措施就是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及内容,在合理的风险评估及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在出现风险时从采取的接受、测检、转移、降低及防范风险等一些具体措施中选择最科学合理方案的,它也是整个风险管理内容的基础。风险处理措施的核心任务就是按照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体系这一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从一些风险的处理措施中选取最好的一套方案,或把一些风险处理措施进行地结合。风险的评定是上述风险分析环节及风险处理措施之间的一个过渡,之前分析的侧重点是风险事件的自身,此后就将中心转移到风险事件导致损失的情况上。

2 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准

风险管理是电力企业技术管理模式构建的根本。

一般来说风险管理其实也是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的根本,是技术管理模式的构成分子。为了合理的控制风险,电力企业要针对设备及客观存在的一系列风险进行明确的辨识,且评定风险程度,按照其相应的规程、方式、指标趋确定承受不了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理念就是危害辨识、控制以及评定。

3 技术监督

3.1 技术管理模式运行监督

电力企业相关管理的核心构成内容其中之一就是技术监督,是确保相应模式合理运行及持续发展的措施。

3.2 技术监督结构模式

技术监督按照需要构建几个主要的结构模式。1)为企业生产管理系统,考核技术及监督全面工作状态,就是对生产过程中的供电企业,还有对监督服务的电科院。2)就是为技术服务相关的系统,对供电企业管理模式程序监督测检,又对相关人员实施考核及培训,还要全面开展实施设备跟踪评定,合理的促进供电企业技术管理水准的提升。3)让领导重视生产运行系统,通过领导的重视,对各项危险以及潜在危害实施测检,领导还要按照监测结论予以相应的评价。

3.3 技术监督内容

在实施技术监督工作的时候要遵循,安全第一、超前监督、防患于未然的一些原则进行,根据质量管理的相关原理,构建及有效保障供电企业的技术管理模式运行,利用开展一些技术监督工作,全面的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核心内容。

电力技术监督是技术管理模式的监督有力后盾,其监督工作基本包括管理体系性监督测检、试验能力的监督对比、运行设备的监督测检、设备处理措施的监督、相关技术内容的监督及强化等。经过合理的工作,深入了解设备的一些基本状态及分析评定设备,根据预试系统的周期性、按照指标的指向、仪器设的可运行性、人员素质的追准、实施测检的准确性、文件归纳的控制性,评定措施的完善性,分层测检供电企业技术管理的基本情况,对使用率较高的设备进行试验对比及直接的进行检测,按照明确的试验参数及运行值,合理准确的对设备状态进行评定,要深入的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尽早给出处理措施,跟踪测试处理情况。经过开展周期性技术监督测检,审核供电企业技术管理体系在供电过程中是不是具有全面性以及合理性,可以进行年度审核及考试等措施,促进技术管理模式的完善,深化电网的安全运行体系。

技术监督工作要遵循全过程的思想理念,实施系统控制的措施,从采购、设计再到制作、施工一直到最终的运行,要完善好基础建设的过程,就要实施周期性的测检及审查,还要有全面启动调试的核心验证环节。目前厂网分开、主辅分离也随之一点点的开始运作,电力业务的全面拓展正在持续的进行深化,一些企业之间的利益纷争变的尤为明显,之前的行政措施已经没有效果了,实施依法监督,强化相关机组的技术测检及输变电基础构建工程品质的技术测检,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同样也是电网安全生产的核心工作之一。电网公企业要全面发挥电科院的技术装备及人才特点,对输变电设备与并网机组按照相应的技术指标实施设备检查,准确的参数,定量评定审核,减小隐藏的一些风险。

4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对隐藏安全事故模式所定制的,其由调度进行相应的预案及技术预案构成。调度需要做的预案涵盖了:对能够预见的以后会出现的事故情况所实施的具体处理措施以及运作程序,技术预案通常是隐藏在事故系统所挺像到的领域,其中处置涵盖了预算配备的备用材料、抢险用具、技术安全概念等。调度进行预案主要针对能够预见的事故,且技术准备预案可以给出处置的灵活性以及机动性,还可以防止预见之外的一些情况发生,几种预案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通常应急预案是要随机应变的,要保持阶段性的堆砌进行改进及全面完善,要一直有保有良好的

状态。

5 总结

要快速的构建及完善一些电力事故的应急处理模式。电力是影响到公共安全的核心设施,且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利益问题,一定要从国家安全的层面,重视电力安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电力企业要明确风险管理理念,改善并完善体制管理,分阶段性的进行安全性评定工作,加强技术监督,深入的完善一些事故处理预案与电网崩溃后的一系列措施,阶段性的实施反事故演练,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刘洪搏.昆明电网客户侧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原因分析与防范策略[A].2010年云南电力技术论坛论文集(优秀论文部分),2010:106-107.

[2]方进虎,季克超.开展设备状态检修促进电网安全运行[A].第十六届(2010年)华东六省一市电机(电力)工程学会输配电技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0:197-199.

[3]严文欣,杨尹青.电力客户安全风险防范系统的技术策略以及在供电系统中的应用[A].贵州省电机工程学会2010年优秀论文集[C].2010:244-245.

[4]黄红波,王新华.浅谈电力施工项目管理[J].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8卷),2011,8(08):101-106.

第11篇

内容提要: 依据《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高压输电线路产权归属一直被各地法院作为确认高压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其实质是将此类损害赔偿责任视为物件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虽然作出了与以前的法律法规不一样的规定,将此类责任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但是其颁布后,该法规定的意旨和精神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其原因在于,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均没有真正明确触电赔偿责任的性质,也没有弄清这两种责任定性的本质区别所在。基于此,实有必要对触电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细致研究并予以明确,对这两种责任定性孰优孰劣进行权衡比较,以真正落实《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立法意旨及精神。

序言:一桩触电损害赔偿案例引发的思考

本文第一作者于2010年12月到广西巴马调查农村宅基地流转状况时接受了一桩触电损害赔偿案的法律咨询,该案的案情是:

2010年10月16日12时许广西巴马县巴马镇巴廖村廷岁屯村民叶骏从巴马二级公路收费站借来铁架,并推动该铁架从二级公路收费站往廷岁屯方向行进,不幸在穿越公路时发生触电事故,致叶骏受伤。

在当地司法所调处本案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争论了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对触电事故的发生谁有过错。经过调查、争论,司法所和各方当事人有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巴马电业公司与受害人叶骏对触电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是:触电事故发生地的那段输电线路是巴马至田阳二级公路建设办于2006年7月向巴马县电业公司报装的,具体承装人为该公司所属的城关供电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第13.0.9条规定,1 kv—10kv的架空配电线路至二级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为7米,而巴马电业公司及其所属城关供电所为巴马公路收费站安装的横跨巴马至田阳二级公路的供电线路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仅约为6米(其中一处仅有5.95米),不符合行业内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巴马电业公司及其所属城关供电所是电力行业中的企业,应当知道行业内《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第13.0.9条的规定,然而却为巴马公路收费站建设了一条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的线路,在主观心理上存在重大过错。本案受害人叶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推铁架过公路时本应注意到铁架上方的高压线而将铁架打横推过公路,然而其本人却并没有注意到这点,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各方当事人对巴马公路收费站是否承担部分责任进行了争论,存在不同意见。巴马供电所认为,该线路是公路建设方为巴马公路收费站投资兴建的,其产权属于公路收费站,公路收费站作为该线路的产权人,对本案应承担部分责任;巴马公路收费站则认为,线路的产权分界线是电表(本案中电表装于收费站),电表外的线路,即使是用户出资建设的,其产权亦应当归属供电方,由其使用、管理和维护,发生事故,应由供电方承担责任,电力用户不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当事人间的第一项争论,是任何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会发生的争论,因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无论是实行过错责任的案件或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过错,都是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因此,在过错问题上的争论,并无值得特别关注和研究的地方。而本案当事人间的第二项争论,虽然在《侵权责任法》制定前也是经常发生的—只要事故线路是电力用户出资修建的,都会发生这一争论,但本案引起我们特别关注和思考的地方在于:它不是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而是发生在该法制定近1年,施行3个多月以后。本案对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论说明:尽管《侵权责任法》第73条对高压电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在责任性质上是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或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和责任主体的确认上是由物主—事故地输电线路设施的产权人承担责任,或者一律由高压电输送作用的经营者—供电企业承担责任,作出了与以往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完全不同的规定,但人们(特别是供电企业)对此问题的认识仍停留于以往的规定和理论,没有跟上立法的变迁。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就在于围绕线路产权归属能否作为确定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依据这一核心问题,即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究竟是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或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全面梳理有关立法及理论,深入阐释《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立法意旨及意义,使人们的思想认识跟上《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以避免输电线路产权归属争论在今后司法实务中继续纠缠,从而统一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并节约这类案件的处理成本。

本文的写作来源于对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人们长期纠缠于线路产权归属问题这一司法现象的关注和思考,因此本文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将从追问这一现象的成因开始。

一、触电损害赔偿案归责之争的成因:有关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由输电线路设施产权人承担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本文前面已经谈到,在《侵权责任法》制定前,只要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牵涉到的送电线路是电力用户出资修建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会发生该线路产权属于谁的争论。为什么会发生这一争论?根据我们的分析,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系争线路出资建设的客观情况为争论预设了前提

在改革开放前,电力行业由国家完全单独出资和单独管理,从发电到电力配送都由各地的电力局及下属的电力公司负责。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各地电力需求较以前呈飞速发展的态势,由国家单独办电无论是在资金、技术还是管理等方面均面临巨大压力。为了能适应这一变化,充分调动国外资金和民间资金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颁布,下文简称《电力法》)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电力法》的出台明确了电力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收益权,电力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就此产生:(注:产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更多的在经济学上所使用,之所以在法律文件中使用产权概念是因为在我国,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电力行业在以前属国家专营,即由国有电力企业对电力资产享有与所有权权能基本一致的权利,但由于这些财产属国家所有,就不能再说国有企业对这些财产享有所有权,于是创造出产权的概念以表征国有企业对这些财产的权利。本文使用这个概念只是为了保持与相关法律文件表述的一致,在本文框架内,产权等于所有权。)既有国有独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电厂,也有中央与地方、电力企业与非电力企业合资或地方政府、非电力企业独资或集资等方式建设的发电厂[1]。另外.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渐进性以及某些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许多农村以及用电单位的地理位置并未处于供电企业架设的公用线路的覆盖范围以内,要使用电力就必须由自己投资请求有资质的单位安装从其不动产处到公用线路间的电线等电力设施。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以及用电单位需出资架设专用线路的客观事实,电力用户对其出资建设的专用线路也是可以享有产权的。但是,按照供电部门的规章,出资并非界定供用电双方具体产权分界点的唯一标准,在部门规章和实践中还存在其它标准,甚至可以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电合同中进行约定。

值得指出的是,《电力法》中关于电力设施产权的规定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确认电力设施产权人主体地位,维护电力设施投资人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些规定以及电力用户需自行架设专用线路并对其享有产权的事实却成为后来的供电部门规章中认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标准的基础。

(二)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由线路产权人承担的规定为供电企业就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争论埋下了伏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高歌猛进,极大地带动了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而《电力法》的规定也极大刺激了民间投资电力设施建设的热情,电力设施建设在我国各地大面积铺开。随之而来的是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激增。对此,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关于从事“高压”活动的作业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态度是清晰的,即应由供电企业而不是由电力用户承担责任。因为作为电力用户来说,既不可能是高压输电的作业人,也不可能是安装高压线路的作业人(注: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规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电力用户一般不可能具备这样的资质,故不可能成为作业人。实务中,在需由电力用户出资的情况下,一般是由电力用户出资委托供电企业安装线路和电力设施),因此无法成为高压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但是随后出台的供电部门规章却完全违背了《民法通则》该条规定的意旨。

电力工业部(1998年被撤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经贸委)1996年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受《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触电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亦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这两个法律文件并没有遵从《民法通则》123条规定的立法意旨,而是重新确立了此类案件的责任主体的划分依据,即在处理高压电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必须首先确定发生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并由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是一律由从事高压电输送作业的作业人—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给供电企业推卸和逃避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提供机会。

(三)不一致的产权界定标准为电力用户发生争执埋下隐患

虽然《供电营业规则》及《触电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供电企业,但作为电力用户当事人在责任承担的抗辩上也不是无可作为的,各种法律法规中不一致的电力设施产权界定标准亦为电力用户提供了充足的抗辩理由。根据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检索,输电设施产权界定大致有事实行为标准、电表标准、电表外标准、约定标准这4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据该条规定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输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者基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是可以对其投资建设的输电设施享有产权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这一标准可称其为事实行为标准。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1996年9月1日施行)第26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依此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电表)也可作为判断输电线路设施产权分界的界点,即电表标准。

《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按本条规定,除电表外,断路器、支撑物、电杆的位置亦可作为划分输电线路产权分界点的标准。

此外,在实务中,由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格式合同亦允许供、用电双方对输电线路设施的产权分界点进行约定。

在上述4种标准中,后3种标准都可以作为电力用户抗辩发生触电事故线路虽然是自己投资建设的,但产权不属于自己,不应由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从以上分析可知,虽然法律、法规对输电线路设施产权界分标准规定不一为电力用户在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进行抗辩、争论自己不是事故发生地线路设施的产权人提供了依据,但是在触电损害赔偿案中引发输电设施产权归属争论的始作俑者或者说根本原因,则不是法律、法规对输电线路设施产权界分标准规定不一,而是供电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触电损害赔偿解释》将触电损害定性为物件(即输电设施)致人损害,由物件所有人(即输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的错误规定,若非这一错误规定,纵然法律、法规对输电线路设定的产权界分不一,在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也不会就输电线路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争论。

二、《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立法意旨: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由作业经营者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比较,二者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有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民事立法,在该类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及归责原则方面,二者的立法精神也是一致的。其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在高度危险作业之列举上,二者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23条列举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有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种对周遭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列举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仅有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及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进行的运输作业4种。其中,地下挖掘活动是增设的,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中没有规定;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使用“高速运输工具进行的运输作业”加以了限缩,仅限于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进行的运输作业。其原因在于《侵权责任法》以专章(第六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使用了一个较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更为抽象的概念“高度危险责任”,没有再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纳人第73条规定,而另以3个条文,针对这些物品在占有、使用、遗失、抛弃、非法占有等不同情形下造成的损害,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主体。(注:对此可参阅《侵权责任法》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由此构建起了逻辑上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平行的另一类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这样处理由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较之《民法通则》之处理更为科学、合理、精确。因为这些物品,基于其自身的高度危险性,不仅在使用它从事某种作业之动态下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即使在未使用它从事任何作业的静态下,仍然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只能涵盖其动态下造成的损害,不能涵盖其静态下造成的损害。

第二,在责任主体之规定上,二者亦有所不同。《侵权责任法》第73条明确地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规定为作业的经营者,而《民法通则》则没有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仅言“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未明确指出责任者是谁。正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触电损害赔偿解释》才可能依《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将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解释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假如按《民法通则》第123条前半句的文意,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语前,加上“作业者”三个字,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不可能依《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将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解释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也是有问题的。其问题之所在,后文在评价该解释时将予以指出。

在分析研究《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立法意旨时,将《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与《民法通则》第123条加以比较是必要的,但是本文的研究课题是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及与此相关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研究《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立法意旨时,更为重要的是要探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否涵盖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二是如果涵盖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范意旨如何适用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换一个说法,即针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构成条件、归责原则、责任减免诸方面有何规范意旨的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能否涵盖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触电损害赔偿,是2000年《触电损害赔偿解释》使用的一个概念。此概念是从受害方受害角度提出的。如果从致害方之致害角度出发,完全可以用“高压输电作业致人损害”替换。由此可以直观的看出,高压输电作业与高压作业有种属关系,高压输电作业是高压作业的一种,高压作业涵盖了高压输电作业。由此进一步推论,即可得出如下结论:《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3条虽然没有明文指出触电损害赔偿,但其规定的高压作业涵盖了高压输电作业,因此其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也就涵盖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其规范意旨完全可以适用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无论在司法实务界或学术理论界,均有共识。

在司法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作出的有关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虽然在责任主体方面其解释意见有误,但是作为其解释对象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123条,此点在其解释文本中已经言明。由此观之,在司法实务界,人们在观念上还是把触电损害赔偿责任视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的。

在学术理论界,凡对《民法通则》第123条或《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中出现的“高压”二字有论述的著作,都无不认“高压”包含了以高压方式输送电力或者高压电。例如,杨立新教授所著《侵权责任法专论》一书认为,高压是指压力超过通常标准,某些能量或者物质是以高压方式制造、运输或者储藏的。高压包括了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一书在注释《侵权责任法》第73条时对“高压”作了这样的解释:“‘高压’就是指较高的压强,在工业、医学和地理上都有高压的概念,在本条里的‘高压’,则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3]张新宝教授所著《侵权责任法》一书更是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高压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典型,在“高度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一章中以一节的篇幅进行了专门论述[4]。

(二)《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范意旨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即高压输电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高压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范意旨包括责任主体、责任的构成条件、归责原则、减免条件诸方面的立法意旨均全部适用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在责任主体方面,《侵权责任法》第73条既未按《民法通则》第123条前言后语的逻辑关系将责任主体规定为“作业者”,也未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触电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精神规定为赖以进行作业的场所、设施、设备的产权人,而是规定为作业的经营者。从生产经营角度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较之于从线路、设施、设备产权归属角度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也就大有不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一书对《侵权责任法》第73条作了如下释义:“从过程上看,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必须以一个网络联系起来,并且同时进行。而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一般情况下分属不同主体。如果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5]

我们认为,此释义是正确的。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此释义没有言及生活用电问题。这源于高压电流经变压设施变压转化为单项220伏,三相380伏的低压电后,才能进入居民生活领域使用。因此,居民生活用电一般是比较安全的,不会发生触电损害事故。纵然发生触电损害事故,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而应根据损害发生的不同原因,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其它规定,由缺陷电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缺陷用电设施的安装者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不能归责于这些主体时,则应由用电者自己承担责任。

在责任构成条件方面,按《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文意,只要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同时,客观事实层面满足了学理上所称的赔偿责任构成三要件:“损害”、“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具体到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只要受害人所受损害是触电引起的,而且所触之电不是进入了居民生活领域中的低压电,而是在此之前的高压电,即于事实层面具备了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之一的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在归责原则和责任减免条件方面,《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范意旨亦完全适用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按学界通常的说法,《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此说法学界虽然也有不同看法,认为表述为危险责任原则更为妥当,但双方对《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关于归责原则的立法意旨的理解都是一致的,即只要损害是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基于高度危险作业自身存在的不能完全避免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不管作业的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注:即作业经营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作业的经营者都应承担责任,除非损害的发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能免除作业经营者的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情况下,亦只能减轻作业经营者的责任,不能完全免除作业经营者的责任。作业经营者无过错不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件。将此规范意旨适用到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即是:损害只要是由高压电引起的,高压电生产作业的经营者或输送作业的经营者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触电损害是受害人故意引起的(如触电自杀)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才能免除他们的责任。触电受害人的过失也只是减轻而不是完全免除他们责任的条件。高压电生产作业或输送作业的经营者对触电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是免除或减轻他们责任的条件。

三、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两种不同定性的合理性评价

上文的分析论证已经表明,我国有关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定性:一是电力部门规章、《触电损害赔偿解释》将其定性为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二是《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将其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这两种不同定性是互相冲突的,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不可能同时属于这两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两种不同定性标准必须作出谁优谁劣的评价。通常在对一项法律制度、一个法律规则或一个法学理论观点进行评价时均需从合理性与实践价值两个方面展开。文章本部分先对两种不同定性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在对两种定性进行合理性评价时,须弄清以下问题:

(一)触电损害的致害原因是什么?

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电变压设施、配电设施,其本身属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固体物件,损害如果是由这些物件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由物件所有人或使用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的,但是,触电损害虽然与接触或接近输电线路、变压设施、配电设施等固体物件有关,但是造成损害的原因绝不是这些物件本身(即物件之倒塌、脱落、坠落),而是使用这些物件从事的高压输电作业或变压作业、配电作业。这些物件在未使用它从事输电、变压、配电等作业的情况下,即使倒塌、脱落、坠落,也造成不了触电损害。要弄清某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及相应的责任主体是谁,必须根据损害造成的原因来确定才是合理的。

由此观之,《供电营业规则》和《触电损害赔偿解释》不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仅依触电损害与接触或接近高压电力设施有关之表面联系,不顾不在电力设施上从事高压电输送、变压、配电作业就不可能发生触电损害之事实,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物主承担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明显不合理的;唯有依其致害原因—高压电输送、变压、配电作业等,将其定性为高压作业致人损害的由作业经营者承担的侵权责任,才是合理的。在此还需进一步指出的是,纵然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不考虑物件所有人使用或管理等情况,将物件所有人作为唯一的主体,即不把物件所有人以外的物件使用人或管理人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也是不合理的。

在理论界,也有学者从另一角度将触电损害称为电击损害,将损害发生的原因归结为电。我们认为,电能的作用是触电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从这一因果关系出发,将触电损害定性为电击损害也是可以的。电是一种无形物,由此进一步推论,将触电损害定性为物致人损害仍然是可以的。但是对此,我们必须说明以下问题:其一,电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物,区别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有形的固体物件,因此电致人损害的责任不属于这两条法律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其处理方式亦应不适用这两条法律规定。其二,电的能量大小和危险性的高低取决于供电作业采用的方式,高压作业下的电为高压电,是具有大能量和高危险性的;低压作业下的电为低压电,与高压电相比,其能量较小,危险性亦较低;不作业状态下的静电,如人体及其衣物上所带静电,在一般情况下也无危险。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将电视为高度危险物,将其造成的损害纳入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范畴加以规定。高压电虽可视为高度危险物,但何种电为高压电仍需视其供给作业所采压强而定。《供电营业规则》第6条为从技术层面规范供电企业的供电作业作了如下规定:“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项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千伏、35(63)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由此观之,由于何种电为高压电取决于供电作业所采方式,因此从高压作业层面来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较之于从物的层面来规范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责任更为直观、科学、合理。这可能正是《侵权责任法》不将其列为高度危险物,纳入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加以规范的原因。其三,纵然将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责任纳入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进行规定,也不能将电力设施产权人规定为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电是一种特殊物,只要将导线接通电源,在导线各处均发生等电位现象,导线各处均有电流。由此观之,电这种特殊物,不仅为无形物,而且不具独立性,是不能按《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产权的。如果硬要明确电流的产权归属,那也只能按照我国电力管理体制所实行的发电、供电分离所形成的电能交易流程来确定,不能按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来确定。我国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到21世纪,实行了发电、供电分离制度,即“发电厂(站)只负责电能的生产,所发出的电能除少量自用外,一律出卖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负责电能的销售经营,从发电厂购进电能,再销售给用户。”[6]按电能由发电厂(站)卖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再卖给用户这一交易流程,可将供电公司受电设施前的线路上的电流确定给发电厂(站)所有,将供电公司受电设施后至用户电表前线路上的电流确定给供电公司所有,通过用户电表进入用户使用范围的电流确定给用户。按电流产权的这种归属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结果与按输送电作业经营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完全一致。如果按电力设施的产权来确定其负载的电流的产权,就像按汽车、火车、飞机的产权来确定其负载的货物的产权一样荒谬。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将高压电致人损害作为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也只能按电的交易流程来确定电的归属,并以此确定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不能从电力设施产权归属角度来确定电的产权归属并进而将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作为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二)从物件致人损害角度将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规定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与从高压电输送作业角度将触电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规定为高压电输送作业的经营者,谁公平?

公平是合理分配利益与损害责任的标准,分配公平即是合理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涉及损害责任分配问题,因此我们在对这两种不同定性做合理性评价时,公平之考量是必不可少的。

公平,作为利益与损害责任合理分配的标准,既是一项道德准则,也是一项法律原则,但是不同法律对公平的考量有所不同。如刑法,着重于罪刑相当,既不能重罪轻罚也不能轻罪重罚。而民法,则着重于通过利益衡量在民事关系各方当事人间合理地、均衡地分配民事权利、义务、责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合理确定。如果将权利配置给了不该享受权利的主体,而该享受权利的主体却没有得到相应权利;将义务与责任分配给了不该承担的主体,而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则逃脱了责任,其结果必然导致最严重的不公平,其合理性也就荡然无存。

具体到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有可能将责任分配给不该承担责任的主体(电力用户),而让该承担责任的主体(供电公司)得以逃脱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按高压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将责任主体规定为作业的经营者,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这才是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将高度危险作业和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出于责任分配公平之考量,避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出现的不公平。在解释为什么要对高度危险作业和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时,有“风险说”、“公平说”、“利益均衡说”、“遏制说”4种学说[7]。其实前3种学说都是从公平角度出发对无过错责任合理性的论证,而后一种学说则是对无过错责任社会实践价值的论证。针对本文的研究课题,这里仅从公平角度对两种定性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当我们从公平角度来评价两种定性方式对责任主体的不同规定时,我们必须从我国各地供用电的如下现实出发:当新用户提出用电要约时,如果新用户的不动产与既有输电线路有距离(无距离的情况不可能出现或少之又少),供电公司都会要求用户出资建设(由供电公司承建)一条连接用户不动产与既有输电线路的新线路。当在这条被供电公司称为“专用线路”的新线路上发生触电损害事故时,供电公司就会按“谁出资谁所有”之常理或其有利于自己的内部规章提出该线路的产权不属于自己而属于用户,并进而主张适用《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和《触电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的规定,由用户承担责任。此种情况下也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将责任分配给谁(供电公司或用户)合理?对此问题的回答,除需要从致害原因方面进行分析外,还需要从公平角度就线路使用、收益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并进而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专用线路”使用情况的考察分析

这需要从用户用电的实际情况谈起。电流在产生、输送阶段分别由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控制,此时的电流对于电力用户来说并没有实际用处。电流对于电力用户的实际用处是在电流进入电力用户实际控制范围(配电装置以内)驱动电器时才发生的。由此可见,对电力用户用电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仅限于在其不动产入口处安装的配电装置,连接配电装置与电器的线路及电器。配电装置以外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力用户出资安装的输电线路及变压设施,皆无使用价值。这条线路及线路上的变压设施安装完成并接通供电企业的电源后,即提供给了供电企业用于从事输电、变电作业使用。供电企业对该线路及线路上的变压设施的使用与对该线路上游的线路及其它电力设施(指连接该线路与发电厂的线路及其上的其它电力设施)的使用并无区别。其使用权也不亚于对上游线路及其它电力设施的使用权利。对此可作有力佐证的,是在供电方提供的供电格式合同中赫然写着这样的条款:在用户出资建设的“专用线路”上,电业部门有权批准新用户搭接线路或搭表用电,用户不得拒绝。这一条款使电力用户丧失了对其出资建设的“专用线路”的控制权,“专用线路”成了非专用线路,供电企业对该线路也就享有了完整的、不受产权人控制的使用权。

第二,关于“专用线路”收益情况的考察分析

收益是指利用财产获取新的经济利益,包括使用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和出租、出卖财产获取经济利益。供电企业是通过使用电力设施从事电流输送和供应作业而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收益表现为其卖电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利润。谁都知道,我国电力行业的收益具有丰厚、稳定的特点。这源于供电行业具有垄断性,一般民事主体不能“染指”该行业以及电在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本文写作前夕,湖北恩施电力公司6亿元天量分红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8]。这从一个侧面佐证了供电行业收益之丰厚。

在考察供电企业使用电力设施(其中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输电线路及其它电力设施)获取收益的情况后,我们再考察一下用户对其享有“产权”的“专用线路”是否有收益?如前所述,财产的收益不仅可以通过财产的使用获取,还可以通过财产的处分(出租或出卖)获取。前面我们已经论证,在通电后,用户出资建设的“专用线路”对其并无实际意义,该线路的实际使用者是供电企业而且还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搭建新线路、新设施的权利),剩下来的问题仅仅是供电企业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是否付费?如果付费,即表明作为产权人的用户对该线路还有收益,其产权中还保留着收益权能;反之,如无收益,其产权也就成了既无使用权能、处分权能,也无收益权能的名义上的空虚产权。大家都很清楚,现实情况是:供电企业对用户“专用线路”的使用(用以从事供电作业)和处分(在该线路上搭建新的线路和其他电力设施)是无须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的。这清楚的表明,用户对其出资建设的“专用线路”享有的是既无使用权能、处分权能,也无收益权能的完全空虚的“名义上的产权”,而无“名义上产权”的供电企业对该线路却实实在在地享有着产权所内涵的各种权能—使用权能、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也许有人会说,用户通过这条线路获得了电力供应,这也是一种收益。如果这也算一种收益的话,必须指出的是:用户在出资建设该线路时已经为这种收益支付了对价,对该线路后续的使用,特别是在该线路上为别人搭建新线路、新设施时,用户仍然是没有收益的。

侵权责任法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高度危险作业和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则实行“谁受益,谁担风险,谁负责”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些归责原则,结合我们前面对“专用线路”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所作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不考虑线路的产权归属,将赔偿责任一律分配给供电作业受益者供电企业是公平合理的;而《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将赔偿责任分配给线路产权人,在遇到线路产权与供电作业经营分属不同主体时,责任就会落到对线路并无实际使用权能、处分权能、收益权能而仅有产权人名义的空虚产权人(电力用户)一方;而使用线路从事供电作业,虽无产权人名义,却实际享有产权各项权能的另一方主体—供电作业经营者则得以逃脱责任,这是极不公平的。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不公平的结果,这源于《供电营业规则》为维护本部门利益,先用一个“空虚产权”套住出资建设“专用线路”的电力用户,然后再将线路管理、维护的义务强加给电力用户,最后又进一步进行逻辑演绎,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强加给用户。说到这里,我们需要澄清的是:我们并不质疑向用户收取“专用线路”建设费用的合理性,因为“专用线路”建设增加了供电企业的供电成本,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其增加的成本是合理的。我们质疑的是《供电营业规则》实行的用空虚产权的名义将用户套住,然后再将管理、维护义务和侵权责任强加给用户的这一套做法。我们认为,如果将电力体制改革中实行过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建设的输电线路并人公共电网统一经营管理的做法扩展适用到其他电力用户出资建设的输电线路,前述不公平就会消除。

对触电损害由线路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早在《侵权责任法》制定前,学界就从合理性角度提出过质疑。例如,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书就曾指出:“造成电击伤害的,是输电线路上的高压电力,而不是输电线路本身。如果输电线路上没有高压电流通过,即与居民用来晾衣服的普通金属线无异,不存在高度危险;即使造成伤害,也属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发生电击事故的输电线路产权人可能是供电公司,也可能是电网经营者,也可能是农村经济组织(农网改造未完成的地区),但发生高压放电导致电击伤害的危险源不是输电线路,而是供电公司所经营的高压电能。……一些地方法院受电力管理部门旧有规章影响,对于原属于农网的高压输电线路上发生的电击伤害案件,不是判决供电公司承担责任,而是按线路产权归属判决由农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承担责任,实际上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样的判决是不正确的。”该书还以此为理由,提出了“高压输电线路及变压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高压设施的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6]94-95。张新宝教授在赞同高压输电线路发生的电击损害由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建议的同时,质疑了高压设备造成的损害由设施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建议。他认为,“在居民院落里的高压变电设备虽为院落主人所有,但实际上由供电部门组织安装和管理。如果发生事故,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简单认定所有人承担责任是欠妥当的。”[4]330

四、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两种不同定性的实践价值考量

对法律的合理性评价是从人类理性出发进行的评价,看其是否符合人类普遍认同的公理。而法律的实践评价则是从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出发进行的评价,看其社会效果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一项既合理又能产生积极社会效果的法律规定,是良法;而一项既不合理又会滋生消极社会效果的法律规定则为劣法。在一般情况下,一项合理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某法律规定都是合理的,但其社会效果却大不相同。例如,物的借用人未经所有人同意将其占有的借用物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买受人,从而在原所有人与善意买受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立法就面临两种不同的选择:一是从保护所有人角度出发,赋予所有人向买受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二是从保护善意买受人角度出发,让买受人取得买受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不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原物。两种立法都各有道理,而且无法评价谁更有理。但是,两种立法选择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则正好相反:选择前一种立法,人们就会在买东西时对出卖人有无所有权进行实质审查,其结果就会阻碍交易;选择后一种立法,人们将不会就出卖人对出卖物是否真有所有权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出卖物在出卖人占有之下,人们就会放心地购买,出卖人对出卖物是否真正享有所有权的问题就不会成为交易的障碍。正是从是否有利于交易之社会效果出发,人们选择了后一种立法,建立了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对一项法律规定之是否正确进行评价时,不仅要从人类理性角度出发考察其是否符合人类普遍认同的公理,而且还要从实践价值角度出发考察其实施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两种不同立法的评价亦不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两种不同立法的实践价值评价,须追问以下问题:

(一)谁的司法成本最低且最能有效保护受害人

保护受害人,将受害人所受损害合理地转移给相关当事人,是侵权责任法重要的价值诉求。而要实现损害后果的合理转移,法院就要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纠纷案件,作出裁判并加以执行。这需要法院付出一定的司法成本,消耗一定的司法资源。如果侵权责任法在责任主体、责任构成条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诸方面规定合理,法院就能顺利处理案件,以较少的司法成本获得较好的司法效果。无论在责任主体、责任构成条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哪一方面规定不合理,都会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难度,付出很高的司法成本而收不到应有的司法效果,甚至导致当事人无限期地缠讼、上访甚至。这不仅消耗法院的司法资源,还消耗政府的行政资源。过去在农网并入国家公共电网前,依产权将农网上发生的触电损害赔偿责任裁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就曾出现过这种情况,并网后才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讲法,从法的角度进行争辩,也要讲理,从人类普遍认同的公理角度进行争辩。对法院依据不符合公理的法作出的裁判,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当事人是不会服判的。他不仅要自己进行抗争,还会动员他可能动员的社会力量进行抗争。毕竟在法与理的关系上是理大于法。

具体到我们研究的有关触电损害赔偿的两种立法,谁的司法成本低、效果好,我们是不难加以分辨的。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高压电输送作业致人损害并以此将责任主体确定为作业经营者供电企业,诉讼就只能在受害人与供电企业之间进行,不会牵涉到第三人,法院只要查明损害是由电击引起的,且损害发生于建筑物外的输电线路上,法院即可裁判由供电企业赔偿。由于供电企业有能力赔偿且有办法化解赔偿成本,再加上找不到由其他主体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只要该企业有一点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是不会缠讼的,更不会上访闹事。如果将触电损害定性为物件致人损害并由此而将线路产权人确定为责任主体,诉讼中就会出现另一番情境:由于受害人无法从外观上识别线路产权的归属,他只能向供电企业提讼。于是在诉讼中出现了受害人与供电企业两方当事人。如果诉讼中供电企业提出事故线路的产权归属于某电力用户并由该用户承担责任,于是诉讼中又拖进了第三方主体—某电力用户,其审理的范围和难度也就因此而大为增大。法院除审理损害是否由电击引起的事故、线路是否在建筑物中外,还要审理事故线路的产权归属。一旦审理事故线路的产权归属,电力用户就会以《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的除出资标准外的其它标准抗辩。前文提到的在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就产权归属进行的无休止的纠缠也就出现了,法院也就被置于究竟依谁的主张裁判案件的两难境地,从而使裁判的难度大为增加。如果法院依出资标准认定事故线路产权归用户,并判决用户承担赔偿责任,除该用户财力雄厚,或赔偿金额不大,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而执行裁判外,在多数情况下都不会执行判决而继续缠讼,这又增加了法院处理案件的难度。如果用户是一个人数众多的集体,引发群体性抗争事件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的。例如,在城市居民小区外开发商出资建设的“专用线路”上发生了触电损害事故,如果判决小区业主集体赔偿,就可能像当年判决农民集体赔偿一样,引发。一旦发生,亦会出现当年处理由农网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引发的一样的情景:由政府出面协调,令供电企业出钱赔偿了事。

《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为宗旨,而责任主体的确定对受害人能否获得实在的保护十分重要,因为受害人在诉讼中获胜只是为他获得赔偿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而他实际上能否获得赔偿还取决于责任人有无赔偿能力。如果责任人无赔偿能力,法院的胜诉判决便会化为一纸空文。因此,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确定供电企业好还是确定电力用户好,除了要从合理性角度加以考量外,在出现两个被告时,还需要从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赔偿能力方面加以考量。高压电击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主体可能会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从社会角度考虑,化解高压电击事故造成的损害的最佳途径是由具有足够赔偿能力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方面能使受害人获得充分救济,另一方面又能避免经济能力上较弱的当事人由于赔偿而陷于艰难的困境中。在我国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中,已经出现的两个责任主体—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基于其行业垄断地位,利润丰厚稳定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而电力用户的赔偿能力则大小不一。如果赔偿责任由电力用户承担,那么将面临责任人有能力赔偿,赔偿能力低下和无赔偿能力三种情况。如果面临电力用户无赔偿能力,受害人将不能获得赔偿;如果电力用户赔偿能力低,一方面受害人不能获得足够的赔偿,另一方面又会使赔偿人陷入经济困境之中,甚至破产。因此,让处于垄断地位的有足够赔偿能力的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最佳的公共政策选择。

(二)谁有利于高压电击损害赔偿责任成本的化解

近代以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工业生产水平大幅提高。新的科学技术在工农业生产中的运用极大地造福了人类,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在负面影响,其中最明显的是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频繁引发各种侵害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事故,而这些事故一旦发生,所产生的损害不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是前工业社会(农业社会)所未曾有过的。对于这些事故的发生,依人类社会当今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还是难以进行控制的。但是,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又不可能抛弃这些科技文明,于是人类社会只能从危险防范和损害后果化解两个层面来寻求对策。

在损害后果化解层面,当今社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论和对策。一是全社会赔偿理论下的国家赔偿对策。这种理论认为,因工业化和高科技是在造福全社会,故其对特定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自应由国家代表全社会进行赔偿。二是集体赔偿理论下的经由特定主体赔偿后再通过其营业或责任保险在特定群体中加以分散的对策。前一种对策不利于危险的防范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让全社会纳税人来为危险作业经营者和危险物品所有人、使用人分担责任也不合理[9],除个别国家外,为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所不采。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对策。采用第一种对策与侵权责任法无关,而采用第二种对策时,则要求侵权责任法在确定危险责任主体时,把有利于分担损害后果作为其考量的因素。

前面提到,在集体赔偿理论模式下,损害后果的分散有营业与责任保险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由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将其承担危险责任的付出加入其经营成本,然后分散给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后一种方式是由可能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实际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后再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前一种方式适用于垄断经营行业,因为它服务的消费者群体人数众多,足以分散该行业中基于其危险作业或危险物品所造成的损害。后一种方式适用于分散作业的高危领域,如汽车运输领域。在这一领域,众多运输作业者与作业服务的消费者为车主同一个人,如私车。为保护运输作业的受害人和避免个别责任人因赔偿责任而陷入经济困境,强制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了。在第一种方式下,侵权责任法上的名义责任主体是垄断经营行业的经营者,而实际的责任者是经营作业服务的消费者集体。在后一种方式下,侵权责任法上的名义责任者是发生损害事故的作业者(如汽车的车主或其他使用人),而实际的责任者是同类强制责任保险的全体投保人集体。

我们研究的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最适宜采取集体赔偿理论模式下的前一种责任化解方式(事实上国家也未对供电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采用后一种化解方式反而会增加供电行业的运营成本,加重电力用户的负担,因为保险公司在从事责任保险业务时,还要谋取高额利润。在这种背景下,侵权责任法对触电损害责任主体的规定也就需要考量由谁承担责任更合理,更有利于危险责任的化解。以营业方式化解危险责任的损害后果(风险损失),其化解的能力取决于责任主体的营业范围:其营业范围越广,其化解能力就越强;其营业范围越窄,化解能力就越弱;无营业就无法化解,只能由责任主体独自承受。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两种不同定性下的两种主体—供电企业与出资建设了专用线路的电力用户的危险责任化解能力,可作如下比较:由于电为人类生产、生活所不可或缺,供电企业的消费者遍布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之中,其化解危险责任的能力是非垄断性行业中的企业所无法比拟的;而出资建设“专用线路”的电力用户,则可能是企业、非营利性法人或自然人。如出资建设“专用线路”的用户为非营利性法人或自然人(如城镇小区居民为小区外一条线路建设出资),则无化解危险责任的能力;如为企业,除非它也是垄断性行业中的企业,其化解危险责任的能力亦远不如供电企业。再者,纵然出资建设“专用线路”的电力用户是企业,让它们承担电力行业中部分风险损失(指“专用线路”那部分风险损失),然后再分散给其服务的消费者,也不公平。与无需出资建设专用线路的电力用户比较,出资建设“专用线路”已经增加了它们的用电成本,同时它们作为一般电力用户,已经分担了供电行业中的风险损失,还要它们承担“专用线路”上供电作业的风险损失,实属严苛。再从这类企业服务的消费者角度考察,这类企业服务的消费者亦是供电企业服务的消费者,作为供电企业服务的消费者,他们已经分担了供电行业的风险损失,现在还要他们再度分担“专用线路”上供电行业的风险损失,亦属严苛。

(三)谁有利于预防电击损害事故的发生

电击损害事故虽然难以避免,但是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工作,亦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减少风险损失。供电作业电击损害事故的预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输电线路及其他电力设施的安装质量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专用线路”上电击损害事故的预防亦不例外。因此,我们对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定性谁有利于电击损害事故之预防的考察,将从“专用线路”之安装和日常维护、管理两个环节展开。

首先考察“专用线路”的安装环节。高压输电线路设施的安装,安装方不仅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而且还要具有法定资质。有相应专业知识、专业人员和设备而无法定资质的企业,亦不能从事高压输电线路设施的安装工作。实务中只有供电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才有安装高压输电线路设施的法定资质。因此,电力新用户在需要安装高压输电线路设施时,都必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依据其申请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安装完毕经供电企业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始能进行高压电输送作业。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如果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依物件致人损害加于电力用户,那么就无法形成对供电企业的鞭策和激励的机制,促使供电企业在安装和验收上严格要求,难以避免出现像巴马案件涉案线路那样的质量瑕疵甚至更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依高压作业致人损害加于供电企业,就能从责任负担角度鞭策、激励供电企业确保线路设施的安装质量。

其次,考察“专用线路”的维护、管理环节。对线路的维护和管理虽然不要求具有法定资质,对“专用线路”,电力用户可以自己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但是,作为供电作业经营者的供电企业拥有丰富的维护管理知识、人员和设备,在对高压输电线路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能力_上远远强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电力用户。如果按高压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将赔偿责任分配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就会从责任承担角度出发,不再考虑线路产权是否属于自己,也不再区分什么“专用线路”与“非专用线路”而对所有高压输电线路设施实行统一的维护、管理。如果依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将“专用线路”上发生的电击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给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失去了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就不会去管“专用线路”的维护管理(除非它与电力用户形成了委托维护管理关系),从而形成“专用线路”维护管理上的盲区。虽然《供电营业规则》允许电力用户对“专用线路”实行委托维护管理,但是电力用户由于欠缺相关知识和危险意识,难以意识到对“专用线路”进行委托维护的重要性。即便意识到这一点,电力用户也难以将“专用线路”委托给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因为尚无法律文件对委托维护管理的费用进行规定,许多地方供电企业担心收费不当而受到电力监督部门的处罚而不接受委托。有些地方供电企业认为“专用线路”之产权不属于自己,对其上发生的触电事故可以不承担责任,而一旦接受委托则存在责任风险,因此根本不愿意接受委托。因此,委托维护在实务中并不常见。由此可见,委托维护管理并不能解决“专用线路”的维护管理问题,只有按高压作业致人损害之定性,不考虑产权归属,也不分什么专用与非专用,将所有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他高压设施(电力生产企业向供电企业送电的线路及其它设施除外)发生电击损害的赔偿责任都分配给供电企业,这样才能解决好由电力用户出资建设的所谓“专用线路”的维护管理问题,从而消除高压输电线路及线路上其他高压设施维护管理上的盲区和在“专用线路”管理、维护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电击损害的安全防范工作。

本文写作至此,我们最后想说的几句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今天,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心转移到司法上。但在民事基本法、单行法、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交织,民事规范相互抵触短时期难以消除的立法背景下,我们希望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者,能够切实理解并认真执行“新法优先于旧法,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但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与上位法一般规定的立法精神相抵触时,应当解释适用上位法的一般规定,不得适用下位的具体规定”的法律适用准则,妥当适用法律,使案件的判决公平合理。对部门规章的适用要特别小心谨慎,因为不少部门规章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主体相互关系的调整上都或多或少存在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具体到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要正确认识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清《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和《触电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的不合理性及其消极的社会效果,排除其对司法的干扰,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注:本条含有这样的立法意旨:处理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有规定的,哪怕较为抽象的一般规定,都要运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得适用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与《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的立法精神相抵触的规定。),坚定不移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裁判案件。

注释:

[1]李书全.电力法律工作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16.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33.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68.

[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22.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69.

[6]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5.

[7]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512.

第12篇

关键词 电力法律制度 《电力法》 问题

一、我国的电力法律制度

“电力法,是调整电力经营和供给,电力工程和设施的管理以及规制,用以维护电力用户利益,保证电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加大电力法制建设的力度,从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力方面的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87年9月15日公布,1998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239号修正)的出台,到《电力法》的颁布,再到与《电力法》相衔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电力法制建设经过近三十年的历程,目前已形成了以《电力法》为核心,以配套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点,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特色,以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电力行业标准为补充的电力法律框架体系,内容主要涵盖了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发电与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监管、标准化管理、反窃电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电力争议处理等方面。在这一系列电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构建起了我国电力法律制度。

电力法律制度是根据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具体规范形成的调整特定电力法律关系的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实施规则系统,其对具体电力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现阶段,我国大体上确立了电力规划制度、电业权制度、电力监管制度、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电力价格制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以及电力法律责任制度等电力法律制度。

从《电力法》的颁布,到《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与电力事业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电力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陋粗鄙到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长期以来由政府主导,以行政权为依托,电力立法具有较强的滞后性,这也导致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与电力体制改革的诸多不适应性。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

1、电力监管的独立性有待增强

尽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规定电监会履行电力市场的监管职责,具有法律上的电力改革主导权,却没有完全改变电力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不合理的局面。对于电力监管机构而言,价格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应是其两大基本职能,因此,价格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应该是电监会具备的基本职能。然而,在我国,电力企业投资审批和定价仍然由发改委决定,而给予电监会的准入许可权和价格的建议、监督权没有管制效力,不能对电力企业形成制约。市场准入权在发改委和商务部,价格监管权在发改委,国有电力资产归国资委管理,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对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建设基金提取、税务政策等进行监管。在行使具体监管职能时,电监会与这些部门尚存在职能交叉重叠和监管界限模糊等问题。

2、电价制度有待完善

2005年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现有电价制度。目前,上网竞价制度已基本建立,而输配电价分离尚未实现,这在电力法的修改中有待完善。另外,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对煤电价格实施临时干预力求缓解煤电矛盾,但收效甚微。这主要是由于煤、石油等行业没有彻底完成市场化改革,尤其是煤炭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很低,导致煤电价格之争日趋严重,“市场电、计划煤”的局面成为“电荒”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国家制定的煤电联动机制也因煤炭企业价格循环上涨而无法再实施,电力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亏损严重。因此,在完善电价机制的过程中,理顺煤电关系显得十分迫切。最后,现有电价制度未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对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不足,未形成绿色电价制度,对电力行业环境成本的反应不到位,亟待在以后的电力法修改中完善。

3、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有待改进

随着我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不断拓展,我国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监管组织职能“错位”与“缺位”共存。从目前中国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来看,电力行业的市场准入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价格制定和监督实施、资源分配、市场监管等职能交叉、混同、分散于许多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这种“政监不分”、“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市场准入等监管职能不清,容易出现争夺权力或相互推诿。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的电力业务许可只是经营准入许可,这样就会造成一方只审批不监管,另一方能监管却无法控制项目市场准入。其次,许可监管主体混乱。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实施电力监管最核心的监管职权就是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而现在国家电监会恰恰是这两项最核心的监管职权不清,主体混乱:电力监管机构的投资准入监管权、价格监管主体是国家发改委,而实质性许可管理职能仅限于行业规章的制定、许可证的发放和部分执法行为,没有罚责的电网互联和调度监督实际上仍由国家电网公司把握,许可监管主体混乱。

4、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仍待完善

毋庸置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继2004 年国家发改委联合电监会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后,我国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面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此项制度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仍存在诸多的不足。

第一,电力运营主管部门对电力的需求侧管理认识不足。我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在电力紧张的形势下兴起的,很多电力运营主管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关键和重要性,而仅将它作为应对缺电而采取的短期工作来对待,单纯地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避峰、错峰,而非采取措施鼓励电力企业和用户自发地实施此项制度。

第二,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由于其均价销售利益会因实施分时电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均衡地满足销售效益与供电之间的矛盾,虽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但单单通过行政补贴的方式并不能激发电网公司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积极性,更无法刺激其进行技术上的革新。另外,对于鼓励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只是在个别条文中做了倡导性的提议,而在“激励措施”一章中并未提及,这样也使得电力用户很难将此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电价结构不合理。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其核心是实行峰谷的分时电价。然而,当前实施的峰谷分时的电价结构不够合理,其峰电价仅为谷电价的两、三倍,对于电力用户的移峰填谷激励作用并不大。此外,目前两部制电价的使用面很窄,且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也严重偏低,而电度电价又偏高,单靠电度电价来拉开差距,其激励作用也不明显。

第四,电力需求侧管理人才缺乏。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需要专业人才进行服务工作和技术推广,而大多电力运营主管部门的人员所掌握的这方面的知识不足,电力企业甚至也没有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专业岗位,这不仅造成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方面的缺口,也导致其实施中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三、现行《电力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力法》颁布时,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开始,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法》立法的基础环境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目前我国电力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1、《电力法》缺少有关电力市场建立及运作方面的规定,也没有对电力市场秩序及竞争行为监管的规定。

2、对电力市场主体地位的界定,如发电、输配电、售电企业和大用户的法律地位以及经营范围,《电力法》尚无清晰的定义和确认。

3、《电力法》只规定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模式,对输配电价模式尚无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丰枯电价虽已积累了经验,但仍未上升为法律规定。

4、对于电价的形成机制,《电力法》遵循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行政主导,规定电价由政府核准和定价,电力企业没有根据市场定价的自,这不仅也与《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电价制度相矛盾,也不能适应竞价上网的改革要求,成为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阻碍。

5、对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电力法》只有一些原则规定,而如何从我国国情出发,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趋势下,如何鼓励电力企业提高工艺、改进生产设备以及防止污染方面,尚无具体规定。

6、《电力法》中缺少对拖欠电费的具体处理规定,对拖欠电费行为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致使电力企业长期以来蒙受损失。

7、《电力法》对电力监督检查权力规定得过于笼统,对于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司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8、《电力法》与其他相关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性,如在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处理上,《电力法》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归责原则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运用《电力法》,也有运用《民法通则》的情形。其他,如《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都先于《电力法》进行了修改,对电力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等,产生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姜苗芬.论我国电力法基本制度——兼论我国电力法修改与完善[D].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6 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36页.

[2]孙寿广.“浅论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发展规划[J].中国电力,2002(4):26.

[3]肖勇,肖刚.从电业权法律制度看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0-51.

[4]裴丽萍,杨名舟.论中国电力法基本制度的创新——兼论中国电力市场的培育[J].中国法学,1998(5):69-70.

[5]周纯.我国电力市场中的电价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6]王丽娜.论我国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重构[J].社会科学家,2011(9):145-146.

[7]杨诗雄.电力需求侧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1(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