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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申请书

时间:2022-04-02 00:19:00

维修申请书

第1篇

4s店维修工转正申请书范文 各位领导:

大家好,本人进入xx4s店工作已一月有余,自从踏入企业的大门我就深深的被我们企业的这种蒸蒸日上的朝气所吸引了,经过这一个多月的工作和了解对我们企业所提出的“以人为本”xx4s店人之杰的管理模式和发展理念所打动和感动,走过好多企业第一次被这种把员工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机制和理念所打动。

本人从事汽车修理钣金行业已有10个春秋,我相信xx4s店能给我提供一个展现自我完善自我,去不断学习进取的一个平台,我有信心也有意愿,迫切的希望能够融入这个群体这个大家庭,成为xx4s店真正的一员,为我们企业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为xx4s店的明天去拼搏努力进取,同企业一同成长,去展翅翱翔,飞的更高,去更远的前方,当然因为新店刚刚开业,个个方面都在逐渐完善,目前我们还面领许多的困难,工作这一个多月我也发现了许多不足的地方,还有很多的地方需要完善,为了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我提出几点,领导需要更多的去了解员工的心声,应把我们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到极致,因为员工是企业的根,企业的基础,作为员工我觉得我们应该把xx4s店人之杰的理念发挥的极致,首先去完善自身修养,提高素质,因为我们还有许多的缺点和不足,刻苦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维修水平,能更好的去做好领导交给我们的每一项工作,为客户更好的服务,为xx4s店的明天做好根基。

我相信只要我们去拼搏努力我们一定能做到,做到能为自己是xx4s店的一员而自豪,为xx4s店有我们这样的员工而骄傲、因为被这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和谐氛围所渲染,因为深深的喜欢因为被感动,所以我认为xx4s店需要我,我更需要xx4s店、希望领导能给予我这个请求,让我成为xx4s店真正的一员,谢谢!

第2篇

县教育局:

自今春以来,我们中心学校投入了大量资金,进一步改善了办学条件,加快了学校标准化建设并提升了校园文化品味。现就我校所缺资金情况报告如下:

一、改善办学条件投入资金:为能使近年来新招聘的青年教师安下心来坚守在村完小工作一定年限,上半年,我们将双港村小学,中心村小学,中村村小学的教师宿舍天花板、地坪、门窗进行了全方位的维修,并且添置了床铺、桌椅、灶具。对全乡村完小的办公室同样也全面地进行了维修,每位教师都更新了办公桌椅。与此同时,全乡各小学新配备了一台电脑和打印机,提升了教师备、上课硬件水平。以上几项投入资金共计12万元。

二、提升校园文化品味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投入资金:为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中心校以校本部为龙头,全面启动了校园文化建设。各小学都建安装了宣传橱窗,搭建了停车棚,教室墙壁四围都装上了名人、名言、守则镜框,安装了吊扇和窗帘,更新了700余套学生用的课桌椅。中心校还花了7万余元建起了门卫房和两个小厨房。以上几项投入资金共计22万元

三、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方面投入资金:中村村小学围墙和校大门年代久远,经不起半点碰撞,存在安全隐患,加上该村一位三十多岁的男性村民患有精神和心理疾病,白天来校骚扰学生,晚上来校骚扰青年女教师,报告乡村,领导们也没办法解决。中心校只得投入资金5万多元重建了围墙和校门。另外我们花了7万元,给梅塘、中村、东南三所完小铺上了水泥操场,从而解决了学生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以及做操上体育课的困境。此项投入资金共计12万元。

四、其它,如大规模的校建,三通运作费用(尤其是电路的变更,施工场地和道路的修建),各项手续办理费等也要好几万元。

今年,我校公用经费预计也就40余万元,拿出百分之三十五用于校建等也只有14万元,就算学前班收入拿出6万多元,也只能付出20多万元。照这样测算,到年底要是全部兑现今年校建等资金,将约有25万元的资金缺口。恳请局领导从关心支持山区教育事业出发,拨付补助资金,以缓解我们中心学校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为盼!

申请单位:___

__年__月__日

文秘站刊出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

划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四)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

第五条民房建设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房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六条鼓励城郊居民以农民公寓的形式建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集中到规划的小区或居民点建房。

第七条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按期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不按期拆除的,新建房屋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八条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原总体规划中未列入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民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对符合申请民房改建、复建条件的,鼓励实施提前拆迁安置。

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环保产业园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进行民房维修,系危房且无法维修的可以申请民房复建;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以进行复建和维修。对上述范围内符合新建、改建规定条件的,应当集中新建住宅小区。

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外新建、改建民房的,应当到规划的村庄居住点建设,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只能进行复建和维修。

第十条申请民房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改建、复建、维修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规划认定处理的建筑;

(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等证书上户主姓名不一致的,需先行到有关部门调整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民房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并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申请新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建设施工图纸;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按行政区划到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进行申报;

(二)市规划局应当在受理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和内部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处周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对应当缴费的申请人应依据市规划局的缴费通知按房屋批准建设面积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应当在收缴规费后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局向申请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

(五)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施工,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规定;

(二)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以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维修,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的地段或拆迁红线已划定地段内的建筑物;

(二)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地或其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三)现有完好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生活、居住需要;

(四)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它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法规和规定的房屋;

(五)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五条市规划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民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审核事宜。

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市实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民房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处理。被

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局应当加大对市区范围内民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民房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民房建设长效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房建设情况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市规划局予以处理。

凡因巡查和监督不到位或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违法建设严重后果的,由区人民政府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民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规划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未经验线,擅自开工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4篇

[摘 要] 在沙漠化治理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采用了以新技术为支撑的工业化治沙模式,且将这些新技术申请了专利。但经追踪发现,企业和个人对专利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对于企业而言,个人在专利权的获得阶段和获得专利权后的保护和运用阶段对专利的重视程度都有待加强,文章给出了相关此两阶段如何重视的建议。

[关键词] 沙漠化;工业化治沙;个人;专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86

[中图分类号] P941.73;G255.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194- 02

0 引 言

在沙漠化治理过程中,工业化治沙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在毛乌素沙漠的乌审旗的沙漠治理过程中,肖亦农[1 ]在《寻找毛乌素》一书中介绍了一些采用新技术进行沙漠化治理的比较成功的企业和个人,其中的部分企业有毛乌素生物质热电S、华原风积沙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审召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而个人有李京陆、姚智纯、刘根喜、巴图等。笔者追踪了这部分企业和个人的与沙漠化治理相关的专利情况,发现这些企业或个人均申请了可以运用于工业化治沙过程的专利,但企业(或拥有企业的个人)与个人对其专利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

1 专利追踪及现状

以企业名称为申请人/权利人入口,在中文专利库中查询结果如下:毛乌素生物质热电厂的专利数量为0、华原风积沙开发有限公司的专利数量为3、内蒙古乌审召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利数量为4。

以个人姓名为发明人或申请人/权利人入口,在中文专利库中查询结果如下:

李京陆申请了8项专利,但仅6项与沙漠化治理相关;姚智纯申请了3项专利;刘根喜申请了4项专利,巴图申请了3项专利。

李京陆2004年决定在毛乌素沙漠建设生物质热电厂,其于2010年申请的发明名称为“一种生物质高温烟气的处理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及发明名称为“一种生物质高温烟气的处理方法及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已得到授权且现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该2项发明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已用于毛乌素生物质热电厂;而其作为发明人、申请人为“内蒙古乌审召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于2016年提交的涉及螺旋藻的4项发明申请已处于公开状态。

姚智纯、刘根喜作为共同发明人之一且华原风积沙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的发明专利有3项,其中发明名称为“利用沙漠风积沙选矿制备长石粉精矿的方法”及“用沙漠风积沙选矿制备石英砂精矿的方法” 的两项专利已得到授权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该2项发明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已用于华原风积沙开发有限公司;而另1项发明名称为“一种微晶玻璃板及其生产工艺”处于逾期视撤失效状态。刘根喜与樊晓东共同作为发明人和申请人申请的另1项发明“用沙漠风积沙生产微晶玻璃板”处于也视撤失效状态。

巴图作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专利有3项,其中2项发明名称均为“自动沙柳种植机”的已授权发明均因为未缴专利年费而处于终止失效状态,另1项发明名称为“一种太阳能全自动治沙造林滴灌系统”的已授权专利也已处于等年费滞纳金状态。

2 专利现状的初步分析

从上面的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毛乌素沙漠的工业化治沙过程中可以看出,企业和个人都比较重视新技术在治沙中的运用,并对运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和产品进行了专利申请。申请的专利会产生两种结果,一部分因为符合了授权的条件得到了授权,一部分没有得到授权。一般来说,能得到授权的专利具有较高的质量,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上述授权后的专利一部分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另一部分却处于失效或即将失效的状态。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直观看出,运用于能产生效益的企业的已授权专利得到了专利权的维持,权利人本身也具有较强的专利保护意识。

但上述部分专利申请没有得到授权或授权后没有得到维持的原因是什么呢?常规的对策是什么呢?笔者研究了上述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及其法律状态的产生过程。

对于上述的名称为“一种微晶玻璃板及其生产工艺”的申请,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多篇对比文件质疑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从而申请人没有答复通知书而导致了该申请的逾期视为撤回了申请,现处于逾期失效的状态。

常规的做法应该是,申请人应该仔细核实这种质疑是否正确或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而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从而获得授权,而不是简单的撤回申请。

对于上述的名称为“用沙漠风积沙生产微晶玻璃板”的申请,审查员在最后一次通知书中仅指出了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不清楚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缺陷,而申请人没有再次答复通知书并提交修改的专利文件而导致了该申请的逾期而视为撤回了申请,现处于失效的状态。

常规的做法应该是,由于这种不清楚和不支持一般是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予以克服的,故申请人应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使专利申请达到可以授权的条件,从而获得授权。

对于权利人为巴图的上述已得到授权但并未维持而处于失效或即将失效的专利而言,导致这一法律状态的表面的直接的原因是未缴纳专利年费,但笔者认为,相比较于已产业化的治沙企业而言,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个人所获得的专利权并未给权利人带来效益从而导致对获得后的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导致的。

3 对策及建议

对于个人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应该更加重视专利权的获得,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委托专业的专利机构来进行整个专利申请过程。

对于个人已获得的专利,申请人首先应该按期缴纳专利年费从而使专利权维持有效(对于有困难的个人,可以根据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提出申请以减缴部分费用);其次,权利人应该更加重视专利的保护和运用,通过积极的专利运用手段[2 ]如专利转移转化、托管、交易流转、质押融资等来促进专利的保护,只有将专利运用起来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才能有更大的动力来进行创新发明并保护。

当然,若专利权人不进行专利保护而使已获得的专利失效,则该专利技术就自动成为公知技术,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可自由使用而不用担心涉及侵权的问题(如网上已出现的非巴图本人发起的对自动沙柳种植机项目的融资),这也可能会促进该技术的普及而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更广泛地运用于沙漠治理中。

主要参考文献

[1]肖亦农.寻找毛乌素[M].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14.

[2]国务院.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Z].2016.

第5篇

1系统架构设计

根据面向服务架构的设计思想及系统的业务流程和功能需求[3],主要实现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审批、系统管理等服务功能,系统的详细架构设计如图2所示。该架构设计采用面向服务的分层架构设计,由系统运营层、服务层及其服务组件、业务处理层和表示层构成[4]。表示层:根据不同用户的权限和需求,提供不同的操作界面,通过输入的参数和设计的服务接口调用业务逻辑实现。业务处理层:该层是通过已经封装好的服务来构建管理系统的业务流程,负责响应用户层面的请求。服务层及服务组件:该部分是整个系统架构中比较关键的一层,用于实现具体的服务功能和服务组件,服务组件遵循服务层中定义的契约,保证与服务描述的一致性,同时也要保证与数据库的有效交互,实现系统的可靠运行。服务体系有3种服务操作,分别为服务、服务发现、服务绑定。系统运营层:主要用于提供系统运营所需要的硬件基础设施、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Web服务等。

2系统服务描述

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的服务主要由项目申报服务、项目审核服务、项目审批服务、系统管理服务构成。本文主要讨论项目申报服务。项目申报服务主要实现项目承担单位的注册和项目申报,申报成功后任务书的填写、季调度的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与验收成果上传、信息维护等功能。具体操作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注册:项目承担单位如需申报项目,必须在线注册,并通过项目申报单位审核通过才可以使用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2)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注册成功后,便可以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时需要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类别、产业方向、总投资、申请补助资金、申报书及主要佐证材料上传等。项目信息填写完毕上报之前,需要进行校验,校验成功后方可提交。项目申报后,如果申报单位审核结果为不合格,还需要进行修改,再次上报。(3)任务书填写:项目申报成功后,需要填写任务书并提交,等待申报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任务结束。如果审核不通过,则需要修改。(4)季调度填写:项目申报成功后,需要按期填写季调度,并提交,等待申报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任务结束。如果审核不通过,则需要修改。(5)项目验收申请及成果上传:项目按期完成后,需要填写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上传相关成果资料,等待申报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任务结束。如果审核不通过,则需要修改。(6)信息维护:可以进行密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的修改。

3结束语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流程,提炼出项目管理系统应具备的功能模块,再通过分析面向服务架构的思想,将其引入项目管理系统中,设计出面向服务架构的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并对项目申报服务进行详细的描述。

作者:任斌 郑国勋 单位:长春工程学院

第6篇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 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后,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于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后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后,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于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于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于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条 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一条 乙方依规定缴费后,甲方于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于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 异动程序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 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于受理申请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协议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于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后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七条 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八条 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十九条 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于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于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于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二条 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 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十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_________。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由于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本协议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于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七章 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一般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乙方租用期如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间未满原约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于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于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于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后,视为协议之一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协议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于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于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方依本协议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协议补办各项手续后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 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申诉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因本协议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申请文件修改内涵证明标准排除合理疑问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第123条第(2)款规定:欧洲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包含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扩大上诉委员会在其第GI/03号决定中明确该条款的立法宗旨为平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与其竞争对手、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该条款的潜在立法思想是不允许申请人通过添加未在原始申请中披露的主题的方式提高其地位,这会使申请人获取他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适当披露的事物甚至是他在申请日还没有发明的事物的专利保护,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益处,并可能会损害依靠原始申请公开内容的第三人的法律安全性。依据上述立法宗旨,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规定适用第123(2)款时的基本原则是:如果在考虑了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隐含的信息后,申请内容的整体变化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了无法由原申请记载的信息“直接地、确定地得到(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derivable)”的信息,则这种修改就应当视为引入了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

欧洲专利局在审查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直接地、确定地得到”这一标准的?“直接地、确定地得到”的本质内涵是什么?本文拟通过分析欧洲上诉委员会涉及删除、替代技术特征和中位概括等不同修改方式的三个典型判例来探求上述问题的答案,并讨论欧洲专利局的判断标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欧洲判断标准的应用和内涵

上诉委员会的第T0070/99号决定表明了欧洲专利局是如何在个案中执行“直接地、确定地得到”这一标准的。该判例涉及一种流体细胞标本的分解装置。原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与争议的修改特征相关的最上位概念“细胞分解手段”(cell 1ysing means),该领域的常识是细胞分解手段不仅包括分解细胞的机械方法,还包括例如热分解、超声分解、化学分解方法等。原始说明书附图8、9、10等示出几种分解细胞的具体机械结构,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用的是中位概念“细胞分解结构”,即只包括分解细胞的机械方法。

上诉委员会认为:1.由于权利要求中有“细胞流过”、“与所述细胞分解结构接触”、“在那里(即分解结构处)分解细胞”、“所述细胞分解结构的下游”这样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细胞分解结构”实际上限于和细胞接触,使细胞穿过其中并借助这种机械上的相互作用使细胞分解的机械结构,而不是包括所有的机械结构;2.涉案申请说明书第6页在说明细胞分解机械结构时使用了“例如”、“可以”等用语,这表明原始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不限于具体实施例,实施例只是非穷举式的例子,不能将利用相同分解原理(即需要细胞流过机械部件从而被分解)的其他实施例排除在发明之外。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原始申请文件会清楚、确定地得到下述信息,即在各种分解手段的较大范围内,细胞穿过其中而分解的机械手段是优选的子范围。实施例中给出的机械手段在数量和细节信息上都足以表明上述分解原理,并进一步支持申请人修改的上位概念“分解结构”。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修改后权利要求中的“分解结构”和其他特征一起具体限定了这些特定分解手段的工作原理,得到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足够支持,符合123(2)款的规定。

由上诉委员会在该决定中的详细分析可以看到:1.其没有将修改的特征“细胞分解结构”解释成该特征字面覆盖的所有机械结构,相反,将该特征被放在权利要求限定的具体技术方案中解释成了较窄的含义。可见,要在修改内容所在技术方案的背景里确定修改内容的内涵,从申请文件的整体技术背景和语言环境中抽出孤立地解释修改内容、判断其是否超范围是不合理的。2.应当站在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阅读、理解申请文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该领域的常识,这是阅读、理解申请文件的基础。通过理解原始申请文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会依据其掌握的常识得到原始申请文件文字记录内容之外的一些信息。在本案中,由原始申请文件记录的多个带有具体机械结构的实施例,技术人员会得出本发明的分解原理,即细胞流过机械部件从而被分解。因此,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不能仅仅从原始申请文件字面僵化地看其记载了什么信息。虽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个假想的人,但是他应该会思维,而不是像机器人一样只能录入或者输出原始申请文件文字记录的信息。

从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规定的基本判断原则和上述决定中的论述可见,要依据本领域的常识来判断修改是否能被允许。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经常主张其修改的内容是所述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基于公知常识由原始申请文件可以得出修改后的内容。依据“直接地、确定地得到”的标准,这样的修改应该允许吗?欧洲专利局在下面的判例中确定的证明标准为此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

第T383/88号案例涉及一种化合物的制备方法,该方法主要是将合适的a-酮酯和碳酸胍在二甲苯中的混合物整夜回流,然后通过过滤和提纯获取终产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所有的例子都使用了相同的制备条件。该案中涉及的修改有两处:1.原始权利要求中的“碳酸盐”被修改成上位概念“盐”,并且申请人提交了一位专家证人的宣誓书和一本教科书,来证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证据证明的公知常识会由原始申请文件中的“碳酸盐”得到“盐”。2.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具体溶剂二甲苯被修改成上位概念“惰性溶剂”,并删除了与反应温度和时间相关的一些具体特征。

上诉委员会在决定的理由部分首先阐述了判断修改是否允许的标准,即如果针对修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存在些许怀疑,认为可以将未经修改的文件解释得不同于修改后的文件,则这样的修改是不能允许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证明标准,即“盖然性平衡(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原则不适于作为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这是因为申请人经常主张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公知常识由原始申请文件能够直接地、确定地得到某个技术特征。但是,在实践中很难确定某一技术信息是不是其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一方面很难确定信息的传播广度(即信息的公知

程度),另一方面即使某一信息被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知晓,也很难确定其被认可接受的程度。所以,如果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容易导致通过下述方式在未意识到的情况下滥用该标准,所述方式为:依据表面上证明了的公知常识而允许修改。上诉委员会认为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即等同于“排除合理疑问(beyondreasonable doubt,)”的标准才是适用于判断修改超范围的正确标准。

将排除合理疑问的标准应用到本案的具体修改上,上诉委员会认为,关于第1处修改,专家的资质过高,不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且一个人出具的证言也不能证明公知常识。同时,教科书中给出的信息仅仅涉及争议的本发明中的化学物质的上位笼统概念,没有具体说明本案中涉及的化学反应。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原始申请文件时会将碳酸盐概括为盐,申请人未能按照上述严格的证明标准履行其证明责任,故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第1处修改不能被允许。第2处修改当然应当适用和第1处一样的判断标准。不过,上诉委员会认为下述信息明显属于化学工作者的基本知识,即本发明中涉及的化学反应不取决于对特定溶剂的选择,只要是惰性溶剂就可以。同时,该化学反应也不取决于具体的反应温度和时间,只要发生理想的反应即可。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其掌握有足够的公知常识证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原始申请文件会立即明白(immediately understand):二甲苯溶剂和与反应温度、时间相关的具体特征仅仅是更笼统更上位化的反应条件的典型例子,其对于制备本发明的化合物不是必须的。因此,对于此处修改无需当事人举证,上诉委员会即认定该修改应当允许。

该判例在欧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虽然时隔二十几年,至今欧洲专利局的《Case Law》在论及修改的证明标准时引述的仍然是该判例中的上述内容。并且,此后上诉委员会的大量判决都援引了该判例中建立的“排除合理疑问”标准。该案例确立了判断修改适用排除合理疑问的标准。笔者认为采用排除合理疑问的证明要求,而非“盖然性平衡”的标准,是合理的。一方面,专利权是一种对世权(也叫绝对权),其垄断效力可以对抗公众,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而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对专利权的大小甚至有无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申请人对申请涉及的技术方案和申请文件都应该非常熟悉,达到排除合理疑问这种较高的证明标准对其来说也是容易实现的。

“盖然性平衡”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具有显著的不同。前者是指“是”比“不是”的可能性大,“民法上通常采用“盖然性平衡”证明标准。例如申请人将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上位概念“焊接”修改成下位概念“钎焊”并证明了钎焊是所属领域中最常用的焊接方式。由于申请人证明了钎焊是最常用的焊接方式,所以焊接是钎焊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如果依据“盖然性平衡”标准,该修改就应当允许。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完全相信”,即理性人确信事物的存在或者事物真实性的心理状态。同时,西方法律界的共识是排除合理疑问不要求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不要求排除所有可能的怀疑,但是存疑的程度仅仅达到不会影响理性人相信某事物的真实性。可见排除合理疑问是使判断者达到确信的心理状态。就可被接受的修改而言,应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心里确信由原始申请文件能够得到修改后的信息,不要求修改前、后的信息完全等同。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理解原始申请文件时,基于其头脑中的常识会毫不犹豫地得出修改后的信息,则这就满足了排除合理疑问的标准。就上面“焊接”的例子而言,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焊接还可能是锡焊等其他方式,所以这里的修改不满足排除合理疑问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该标准正是欧洲《审查指南》规定的“直接地、确定地得到”标准的核心内涵。

此外,该判例还论述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申请人主张依据公知常识能够由原始申请文件得到修改后的信息,则申请人负有证明该主张成立的责任。如果申请人不能履行上述证明责任,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修改不能被允许。当然,如果审查员已经确定某一信息是所属领域的常识,则无需再要求申请人举证。对于本案中第2处修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限于篇幅限制没有说明涉案发明的具体技术方案和所属领域的相关常识,这里修改被允许是有特定条件的,修改的信息必须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公知常识能由原始申请文件得到的。从上诉委员会关于这一点的论述也可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是有理解力、能思维的,仅将修改的内容和与之相关的原始申请文件中的部分作文字上比对的判断方法是不适当的。

上诉委员会第T299/99号判例很好的诠释了“合理疑问”的内涵和如何在具体的案子中适用排除合理疑问的标准。该判例涉及一种密封垫,涉及的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引入了特征“第一中间层6的硬度值为90~120HV,第二中间层的硬度值为130~200HV”。原始的说明书给出了密封垫的两个实施例,分别对应附图2和3。在原始说明书第2栏53~55行有记载“在第一实施例中,第二中间层8具有130~200HV的硬度和0.6mm的厚度”。说明书第一实施例中说明:在第一实施例中,第二中间层8具有130~200HV的硬度和0.6mm的厚度。第一中间层8具有90~120HV的硬度和0.6mm的厚度。在空边缘部7附近形成有高0,1mm的阶梯。接着说明书对第二实施例进行了说明“在第二实施例中,第二中间层8具有0.1mm的厚度。在内弯边缘部1l和中间层8的主体部分之间设有软层13,软层13包括软金属、石墨层、树脂或者类似材质,其厚度为0.1mm。第一中间层的厚度为0.7mm,其阶梯9高0.1ram。中间层6、8按照和第一实施例相同的方式装配。”

请求人主张:1.原始说明书中的记载为“在第一实施例中,第二中间层8具有130~200HV的硬度和0.6mm的厚度”,可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硬度只用于具有特定厚度的中间层;2.权利要求1中加入的上述硬度范围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只适用于第一实施例的密封垫,第二实施例中没有说明第一中间层和第二中间层的硬度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述范围内。针对请求人的第2项主张,专利申请人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者会对第一实施例进行全面详细的说明,但是对接下来的实施例只会对不同于在前实施例的特征进行说明。因此,其认为第二实施例说明了第二中间层和第一中间层具有不同于第一实施例中的厚度,而没有具体说明第一、第二中间层的硬度范围,所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会认定在第二实施例中第一、第二中间层的厚度和第一实施例中的相同。

上诉委员会在决定中驳斥了请求人的第1项主张,理由为:原始说明书只是在同一个句子中说明了第二中间层的硬度和厚度,这里硬度和厚度被放在一起只

是为了使语言优美,而不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修改后权利要求的特征的组合足以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原始的权利要求4中只是限定了第二中间层的硬度,而未提及厚度,这一事实也印证了硬度和厚度被放在一起不是出于技术上的考虑。

同时,上诉委员会支持了请求人的第2项主张,驳斥了专利申请人的意见,其理由为:1.专利申请人的推理看起来比较合乎逻辑,但是说明书中的一些段落不完全支持该逻辑推理,尽管第一实施例中已经给出了阶梯的高度,但第二实施例中又给出了相同的阶梯高度,并且,第二实施例中还说明了“中间层6、8按照和第一实施例相同的方式装配”,如果专利申请人的推理是正确的,那么这样的说明是没有必要的;2.由于第二实施例中多了软层13,因此,第二实施例中第二中间层8和软层13的组合性能应当不同于第一实施例中第二中间层8的性能,因此,上诉委员会不能确信(not convinced)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会认定在第一和第二实施例中第二中间层的硬度范围是相同的,在依据123(2)判断修改是否允许时,使用的标准不是“盖然性平衡”,而是更加严格的“排除合理疑问”标准。基于以上原因,上诉委员会怀疑原始申请文件明确用于第一实施例的上述硬度范围能否用于第二实施例,因此,这样的修改是不允许的。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8篇

为了保障数字证书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______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电子商务公司的权利与责任

(1)电子商务公司发放的各类型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身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证书申请人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电子商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电子商务公司委托各受理审批单位进行证书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申请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审批单位的规程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审批单位的地址。在通过受理审批单位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证书申请人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以及该证书的存储介质。

(3)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受理审批单位在进行身份认证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电子商务公司的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电子商务公司设备故障、线路中断,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电子商务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4)电子商务公司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5)电子商务公司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会被攻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举报并经确实,电子商务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6)随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公司有权要求证书申请人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电子商务公司更新证书,若逾期证书申请人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7)由于身份认证差错,造成证书申请人或他人损失时,电子商务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8)证书所有权属于电子商务公司,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商务公司有权主动废止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其他协议、法规及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情况。

2.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与责任

(1)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电子商务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如实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如实填写证书申请表格。证书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证书申请人在身份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电子商务公司签发证书错误,因而造成损失时,由证书申请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3)证书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公司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证书申请人应当自行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如遇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电子商务公司或其受理审批单位办理挂失/报失,并配合调查。

(4)如发生第(3)条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审批单位申请报失数字证书。报失手续遵循电子商务公司的规定。电子商务公司在接到受理审批单位的报失申请后,在24小时内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应当承担在数字证书废止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5)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或2年。证书申请人必须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电子商务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若证书个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法发生变动;单位的法人、网站等发生变动,应立即通知电子商务公司。因证书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电子商务公司更新证书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7)所有使用证书在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均视为证书申请人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证书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8)证书申请、废止、更新等的审核权在电子商务公司,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电子商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9)如果证书申请人死亡或单位停业或解散时,若证书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其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申请表格存根,向电子商务公司请求报失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如果数字证书申请证明遗失,凭法律效力证明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废止前产生的一切行为。

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证书申请人、受理审批单位与电子商务公司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时,电子商务公司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证书申请人。

3.本协议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电子商务公司。协议书解释、修改并正式后10个工作日内证书申请人如果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如果有异议而因此需要报失证书的,应该向电子商务公司提出。电子商务公司将本着“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服务,维护证书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书之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四、附则

1.各类证书的申请表、更新表、报失表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9篇

摘要:2007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案,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及符合条件的案外人在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内向管辖法院申请再审审查的权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细化。今年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对民事案件再审的相关问题又作出相应修改。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对申请再审的案外人条件、法定期间、标的等问题进行探讨,目的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 申请再审 申请条件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围绕解决“申诉难”的问题,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通知》(法发〔2008〕42号)、《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中对包括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案件再审中的相关问题又作了相应修改。上述规定,为指导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重要依据。下面针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条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

除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可通过再审获得更大利益)可以对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案外人可作为申请再审人。确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 关于案外人的范围

案外人仅限于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需注意把握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①执行异议的衔接。如果生效判决确定的标的物是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客体,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仅仅是执行时对于案外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主张该财产是其权利客体的,可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这里需说明两点:案外人提出申请再审有两种方式,一是原裁判及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这种方式不要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要求案外人只有在无法另诉解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二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之诉。这种方式要求案外人必须先行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不服的,才能就原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二)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由于案外人并未参与原审诉讼,故其申请再审一般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事由。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主要在于对执行标的或标的物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包括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或者是对标的的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

(三)关于案外人的再审请求

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相比,案外人的再审请求要狭窄得多,案外人的再审请求只能是撤销之诉。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往往和原诉讼请求紧密结合在一起,申请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请求再审法院支持原诉讼请求的部分或全部,其内容要广泛得多。就诉的性质而言,可以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案外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并不是当事人,无诉讼请求可言,只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侵害了其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获得途径救济,法律才赋予其申请再审的权利。只要原生效裁判文书被撤销,案外人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便得以消除。因此,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局限于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原申请再审的时间作了修改。其中第二百零五条③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是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上述期间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的起算视情况不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其起算点是裁判生效时间,而裁判文书的生效以送达为标志。当裁判文书作出时间和送达时间之间存在的差异,会产生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期间但实际上属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这时,申请再审人为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有必要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以此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此外,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情形之日起开始起算。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外,符合条件的案外人也可以对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这时需注意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期间之间存在的差异。在今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相同的是在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二年内,但不同的是三个月计算点不同。随着《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有所调整,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虽与修正案内容发生冲突。但是,从该司法解释原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期间相一致的内容和精神可以推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为六个月,但计算起点是从案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三、申请再审的标的

(一)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属一事两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因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而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可以同样事由申请再审,则必然导致与先前作出的驳回裁定相互矛盾。但是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④裁定再审。此外,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处理。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为通过人民法院驳回裁定启动对原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此类案件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可能性,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就是说,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以后,虽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但可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时,仍可能引起再审程序。

(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导致原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当然可以申请再审。此时应注意,除了可对该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原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获得救济。但需注意二者在管辖法院的区别。申请对裁定进行再审,因裁定属二审生效,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⑤,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可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申请对原一审裁判进行再审的,因一审裁判在一审生效,应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管辖。当存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可仍由一审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之精神,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予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注释: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情形,均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1版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4]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

第10篇

20xx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登记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房屋登记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房屋登记承诺办结时限

①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自然日;②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③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④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⑤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⑥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⑦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⑧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房屋登记所需要件及注意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注意事项

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⑥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⑦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④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⑤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⑥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⑥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⑦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该类业务包括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④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⑤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⑥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⑦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①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②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⑤买受人单方申请登记的,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转让方盖章。

20xx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20xx房屋抵押登记流程规定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

1、《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4、查档结果证明

5、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

8、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

9、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场;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发改价格【20xx】924号

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2、市房产档案馆:价费字【20xx】152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桂财综【20xx】54号; 价费字【20xx】79号

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50元/宗

档案证明费:10元/份

档案保护费:0.05元/页

档案复制工本费: a4纸 :0.3元/页; a3纸 :0.6元/页

五、注销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1、《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收件凭据

3、《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须有抵押权人公章及受托人签字)

4、以房改私产抵押的,注销时应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书或夫妻双方到场

5、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六、注意事项

1、抵押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大陆通行证》;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其身份的中文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应提交当事人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一份)或当场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购买的商品房(不包含独立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可暂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权人为外地金融机构且无法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金融许可证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交《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第11篇

【关键词】汽车维修管理软件;维修管理系统化;在维修站的应用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对汽车售后维修行业的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快捷到位的服务,完整保存客户维修信息以及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成为维修站首要解决的问题。现在的维修站普遍使用汽车维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如何把汽车维修管理系统的功能发挥到最大,在维修站的内部流程管理中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操作平台,为决策者提供数据依据显得尤为重要。从汽车进维修站到竣工结算,一条龙的计算机管理服务,做到让消费者清清楚楚的消费,让管理者在各模块中都能清楚进行分类汇总查询统计,汽车维修管理系统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模块:

一、维修业务模块

在此模块中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及修理工时的预先保存。从车辆进站首次保养开始,根据车牌号建立完整的客户维修档案,相当于车辆的病历,使客户或者维修顾问在保养或维修车辆时能方便的查询以前的维修记录,并在输入车牌号的情况下自动导出车辆基本信息,建立新的维修委托书。维修顾问在此模块中为客户建立维修委托书后,在此委托书中对班组进行派工检修,系统会自动将系统设定好的工时派给检修班组,维修工按委托书项目对客户进行检修,如需要更换零件,则由配件部门在此委托书号下添加零件销售。待修理完工后,由维修顾问在系统中做竣工,竣工完成,系统会自动将工时费、材料费进行汇总,然后客户再到结算窗口结算,在结算员输入此委托书号后,系统会自动弹出委托书明细项目,并显示金额,结算员据此金额进行结算。此模块能对工时分派、配件销售,修理类型能够进行有效的数据管理,使管理者能清楚看到每一车辆的维修情况。

二、首保索赔模块

为了快速地与客户进行首保与索赔,并使汽车厂家及时对维修站进行首保与索赔款的返还,在此模块中索赔员可填写首保或索赔申请单,申请单上要记录详细的首保索赔信息,然后提交到厂家,待厂家核实批准后,将核消的申请单返回,在返回核消单中记录核销的工时和配件信息,实现了首保索赔的网上完成。在此模块中可查询当月生成的首保索赔单,核消了的索赔单,申请首保与索赔的工时与配件金额及核消了的工时配件金额,使管理者对当月首保索赔情况及核销情况能够及时全面掌握。

三、 仓库管理模块

在此模块中可实现网上订货,电子发票传递及仓库的管理。在定货管理中实现了无纸化,配件订货员在网上输入需要的配件,生成订单,传输到厂家,厂家会按照订单配货,并发送相应的电子发票过来,将电子发票进行接收后进行入库,这样大批量的电子货物在几个按键间进入到电子仓库,非常方便快捷。在此模块中根据配件的类别预先设定好电子仓库,将到货物入到相应的仓库中,要跟实物相一致。在配件销售中,从电子仓库中进行出库操作。在此模块中还设立配件盘点程序,在配件盘点前会按照仓位打印出盘点表,盘点表上有配件电子库存,在我们实物盘点后,根据盈亏情况做出电子的盈亏表,待管理者确认后可将此电子表进行相应的库存操作。此模块电子仓位设置同实物一致,配件出库存方便查找实物。

四、 查询模块

为了给管理者提供细致的数据,在此系统中设置了强大的查询功能。随着汽车维修辆次的不断增加,车型的不断发展,需要整理的数据也越来越多,在此模块中每一项业务都可以分类汇总查询,系统对大量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当天的业务情况,每个月、每年的业务情况在此都可以查出,使管理者一目了然,对维修站的经营状况可以看得清清楚楚,为企业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数据依据。

第12篇

关键词:新《办法》 增加 删除 改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96-03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的原则

一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二是为了保持好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法规的修改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顺应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较旧《办法》而言更加与时俱进,与当前的相关法律、准则等联系的更加紧密,修改的体现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管理的管理理念。现就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并加以分析。

二、关于总则的微调

新《办法》第三条将“工资”改为了“职工薪酬”,这一修改是新《办法》与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紧密结合。第三条增加了第十款“其他会计工作”,此条款的增加扩大了新《办法》的管理范围。在修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性用词更加规范,如:第四条中将旧《办法》中的“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改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变动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增加条款加强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审核要求,保证了参考人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新《办法》第十条中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明确了全国将在新《办法》实施后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范围,各省财政部门无须再进行考试命题而由系统随机组卷考试,该举措也体现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要求各地、个培训机构要加大培训投入以保证考证的通过率。

3.新《办法》增加了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改变动统一了全国各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要求为一次性通过,取消了原来各省之间存在的差异,保证了全国考生的公平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增加了全科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限制,该条款完善了发证环节管理要求;“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充分体现了无纸化办公的要求,但领证时不知是否还需要提供本人照片,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该规定明确了人如何代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修改更加人性化,也统一了各地不同的要求。

(二)删除条款

1.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的“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的免考规定,取消了会计相关专业学生已具备相应知识的前提优势,该规定促使所有考生从新学习相关法规和知识点,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出发点保持一致但令报考审核的难度增加。

2.删除了旧《办法》中“第十三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对证书领取机构的规定在相应条款中改成了向指定机构申领,这一修改规范了原来不确定证书颁发机构的混乱局面;对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所需要相关材料的删除,意味着在领取时只要持身份证件即可领取。

3.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处删除其实已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作了相应阐述,弥补了该处删除带来的缺憾。

4.删除了旧《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中包括了部分此处所删条款,对于一些常识性的说明删除是有必要的。

5.还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这两条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关于证书颁发时间规定的删除,该举措与相关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执行力规定条款的要求不符。

(三)改动事项

1.新《办法》第十条中将旧《办法》第九条中的“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改为了“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该修改更换了电算化的考试内容,弱化了对珠算的要求,这一改动令有些专家对政策影响传统文化存在质疑;增加了“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这一变动令人有些疑惑,疑惑一:全国统一考试内容,但合格分数线各省不一;疑惑二:全国统一考试内容,合格标准统一,但成绩一定为60分。

2.新《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财政部门对考风考纪权限“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该规定对考试舞弊有了明确的说法并且对考生起到了警示作用。

3.新《办法》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财政部备案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但统一领导的目的没有得到展现。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亮点修改

1.新《办法》第十六条将旧《办法》二十条中的“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改为“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这一极具历史性的改动引起了所有会计人员的关注,但是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学分制如何进行,财政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没有做同步修订,这令广大会计人员很是不解。学分制是一个大的概念,新《办法》实施后的学分制具体是采用:学年学分制、完全学分制、绩点学分制、加权学分制、附加学分制中的哪一种形式需要明确。建议继续教育的形式能够多元化,真正做到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规定的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不要局限于面授考试,例如:财政部举办的普法知识竞赛的形式就很容易被大家接受,如果在继续教育中将这样的竞赛成绩作为学分制的一项基础乘以相应的绩点,这样得出的学分就很有意义。

2.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该制度效仿了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驾驶证的相关要求,这样也便于对会计人员的检查和信息的变更工作。接合第十六条关于继续教育的修订,如果平时每年仅作学分的积累,而在第六年进行审查换证的话这一修订将极具突破性。

(二)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这是对旧《办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保管过程中很好地弥补性规定,也维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形象。

2.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该规定主要是遏制管理机构人员的不良行为,从而也说明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可撤销的。

3.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此规定有利于对证书数量和有效性的管理,解决了发放、使用、更换、补发和注销的一系列规定,对证书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完善性修订。

4.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明确了持证人员与管理机构存在矛盾时的权利,持证人的权利得到了维护,充分显示了新《办法》的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三)删除条款

1.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对于该处的删除不知有没有新的解释进行说明或,或补充规定对应学分制继续教育出台相应的文件,值得会计人员的期盼。

2.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原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其意义不大,所以删除对会计工作没有本质的影响。

(四)改动事项

1.新《办法》增加的网上业务办理、网上查询和网上公示,删除了旧《办法》向社会公告的陈旧做法,这样做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节约资源。

2.新《办法》将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时间规定由原来的“90日内”改为了“3个月”,该修改更容易让调转人员推算具体的截止日期,也比较科学合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加强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的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明确了对考试舞弊人员的处罚,这与相关层次的考试处罚力度相当,以此也能够警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更能够很好地维护会计职业的真实性。

2.新《办法》增加了“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明确了会计人员可以改正的事宜,此类事在以往的工作中各地处理不一,令管理机构很难把握。

3.新《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机构和人员的公平、公正执法的意识,进而约束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之更加认真、合理、合法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二)删除条款

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三十一条,该条款在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相应条款的约束下亦不可能存在,所以删除是理所当然的。

旧《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看似被删除,其实是被新《办法》新《办法》的第三十一条所取代。

六、关于附则的人性化

新《办法》在附则中着重增加了“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款规定对老会计和注册会计师是一利好消息,这将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办法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此的增删变动,使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焕然一新,带给人们最大的信号是:这是一次与时俱进的、是一次人性化的、是一次大刀破斧的、是一次比较成功的修订。此次修订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申领、保管、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带来较大的影响,希望新《办法》中的未尽事宜能够在相应的配套文件中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网站,2005.1.22

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网站,2012.12.10

3.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网站,2006.11.20

4.李高伟,马会起.会计从业人员真的没有必要具备珠算技能了吗——基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思考.商情,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