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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学专业论文

时间:2022-01-29 21:5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非法学专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非法学专业论文

第1篇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时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第2篇

关键词 法学 就业 职业 独立学院 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与职业能力要求

1.1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根据麦可思公司公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处在低就业率专业之列,就业率在85%左右,被列入红牌专业。报告还显示,就业者中只有50%的毕业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由此推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约一半是从事与法学专业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工作。

1.2法学职业能力要求

有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5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与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些职业的基本能力要求应包括:一是人际交往沟通能力;二是各种文书的写作能力;三是逻辑思维能力;四是实战能力。

2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2.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创办初期,其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模仿一本、二本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特点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员为目标,采用通识教育的方式,理论教学占绝对的比重。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文化基础远不及一本二本的学生,加之独立学院的教学资源、师资水平也与一本二本相距甚远,在此先天不足的条件下,采用与普通院校相同的通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难免会造成学生专业素养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的被动局面。

2.2专业教师力量薄弱

独立学院初期主要依靠举办高校的师资,后来逐渐建设自有师资队伍。由于独立学院开办时间短,自有师资数量少,且年纪轻、职称低、资历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一般都具有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但他们多数人是从研究生毕业就直接走上讲台,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在授课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使教学过于理论化。教师队伍中既有中高级专业职称,又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较少。

2.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2.3.1理论教学

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授课方式仍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接受,课堂的参与度不高。此外,法学专业作为应用性学科,在校生因其尚不具备理解专业知识所需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在教师的讲授方式下,学生们不仅难以对有关知识很好掌握,久而久之,还会对专业产生麻木、厌学等抵触心理。

2.3.2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司法调研、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与咨询、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内容。大部分实践教学在校外完成,少部分在校内完成。虽然种类多样,但由于多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尚不能达到有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效果。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主要是学生进行分散实习,包括参加法院旁听、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因为学校教师参与少,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管,在学生出现问题或困惑时也难以及时地进行沟通和解决。校内实践教学如模拟法庭,由于受时间、教学资源的限制,学生参与人数有限,难以使每个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此外,受案例选择、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影响,模拟法庭往往流于形式,使之类似于话剧演出,偏离了课程设计的初衷。

3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措施

3.1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毕业生有一半从事非法律工作的现实,我们在人才培养的方向上,必须面对现实,既不能照搬普通院校的通识教育,也不能完全进行职业教育,而应做到二者兼顾,通识与职业并重,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既能够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又能够适应文秘、市场营销等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我们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些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中英文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等等。当然,对于从事非法律工作的就业者而言,法律素养也是他们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其专业知识优势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对其工作会大有益处。

3.2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3.2.1走出去,安排青年教师一线挂职锻炼

目前独立学院在招聘专业教师时,往往以学历为唯一聘用标准,在工作中也不太重视教师的司法实务实践锻炼,因而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技能。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没有切身的感受,在教学中对学生实践操作的训练就会教条化,脱离实际,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鼓励青年教师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参加法律咨询工作,有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让他们亲自参与人民调解、法律诉讼、非法律诉讼业务,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3.2.2请进来,聘请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律师走上讲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加强法学教育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可以安排他们进行专题讲座、讲授理论课、指导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等等,对学生学习体验法律实践技能大有益处。

3.3教学改革

3.3.1理论教学改革

(1)课程内容改革。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完善,独立学院若要以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人才培养目标,就必然需要将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起来。将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向必然要融合到教学内容中,为法学教育确立一种衡量标准,架起本科教育与司法实务的桥梁。

(2)教学方式改革。在理论教学中要避免教师“满堂灌”和脱离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要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通过案例的剖析来阐述案例中的法理,同时也训练学生个案的分析能力。

(3)考试方式改革。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大部分考试仍沿用任课教师自己出卷、自己评卷的方式进行,由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往往与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评教意见挂钩,致使考试过于主观、范围狭窄,不能客观地检验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改革:一是与国家司法考试相接轨,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纳入考试范围,适当提高考试难度;二是为检查学生的法律实务理论和操作能力,可以在试卷中增大案例题、应用题的比重;三是实施教考分离,出卷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分离、出卷教师与阅卷教师的分离,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3.3.2实践教学改革

(1)增加实践教学的种类。除了被普遍采用的模拟法庭,还可通过法律诊所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进行自主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模拟审判软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各种诉讼的角色,感受案件审判。

(2)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实践教学要达到预期效果,时间保证至关重要。如法律诊所实训、模拟法庭实训都需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让学生充分进行学习、体验法律实务。

(3)加强过程控制。不同的实践项目,应编制不同的实践大纲,从内容、流程、实践报告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评方法,使实践教学科学化,避免流于形式。

(4)加大经费保障。由于经费有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实践项目难以没有落实到位,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需要开支交通费、通讯费等。

(5)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可以是专业性的,如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讼等,也可以是非专业性的,如征文大赛、演讲辩论大赛等。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1] 兰岚,梁璇.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率的探索[J].法制博览,2015(8).

第3篇

一、法理学课程的定位

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理学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学生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更遑论运用其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现行的诉讼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不仅可以运用亲属法的原理进行分析,而且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原理进行分析。这就如同一个数学问题,我们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决,也可以用算术的方法解决。但是,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纯粹的婚姻法问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学课程设置,法理学课程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学生们先学法理学,然后再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法理学时,要直接面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由于这个时候还没有学习相关的应用法学课程,还没有应用法学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对抽象的法理学理论。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学课程之前最先开设,与人们对法理学课程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其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甚至称其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理课。法理学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就被称作法哲学[1]。它里面不仅有着基础性的内容,而且还有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

这些哲理性的内容往往抽象、深奥,对于刚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当的难度,若无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笔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法理学课程的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对初级法理学的内容,继续在所有应用法学课程之前开设;而对于高级法理学的内容,则应在大多数应用法学课程之后开设。在具体开设时间上,初级法理学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一上学期;高级法理学,则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学完了绝大多数的应用法学课程,积累了较多的感性材料,从而具备了学习高级法理学的材料基础。经过这样的分层处105理,既能使法理学真正地发挥其法学基础理论的作用,也能使学生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应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顺利学习法理学中抽象深奥的理论,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高级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学的“两张皮”

当前,民、商法学教学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学和商法教学的“两张皮”现象。在讲授民法时,不涉及商法,所引举案例均为日常的买卖租赁借款之类,不能将民法原理与商法联系起来,很少引举商事案例;在讲授商法时,不能自觉主动地联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师甚至根本就缺乏这种联系的能力。在商法课堂上,学生听不到民法的知识,似乎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实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不能独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学中的“两张皮”现象,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2]。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学生无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无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对于商法的指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商法时不能运用民法原理解释商法现象,而将民法当成了商法的异在物。要改变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深刻领会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基本原理,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例如,在讲授民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在商法学习中必然会遇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并以股东有限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为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这样,学生就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将来学习相关商法知识时也不会感到突兀,从而实现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稳过渡。再如,在讲述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和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教师应当自觉地引导学生联系民法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原理进行比较。这样,学生就会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原理有真切的感受,从而为自觉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商法问题奠定基础。此外,为消除“两张皮”现象,笔者建议实施教学轮换制度,即民法教师讲授商法和商法教师讲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师专门讲授民法,商法教师专门讲授商法。鉴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和商法教师互相进行定期轮换教学,讲授一下对方的课程,这对双方民、商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无疑是有好处的。

三、非法学专业开设民、商法以取代经济法的必要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否有必要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很值得思考。因为不是专业课,学生们对经济法课程往往不感兴趣,到课率很低,考试时只求及格。任课教师要求也不严格,讲课不够认真,结果是学生虽然考试过关了,却没有学到多少经济法知识。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不再适合时代的需求。众所周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有过“经济法热”。那时,经济法被理解为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济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热”了起来。

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违反理性的“热”开始降温,人们逐渐认识到,民、商法才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法,经济法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关系,但比之民、商法,这种关系是间接的、抽象的、遥远的,而民、商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具体的、贴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课程。其意义在于,随着对民、商法学习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诚信等原则和精神,将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自主、独立、有个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所以对前者开设民、商法课程,应与对后者开设民、商法课应当有所区别。在此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其一,教学内容力求简明而全面;其二,教学方法力求贴近生活;其三,师资配备力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在课程的具体名称上,非法学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可以考虑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识”或“民商法基础”之类,而不宜叫作“民法学”。

四、法律英语教学的理念

第4篇

关键词:双导师制;法律硕士;培养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所谓“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作为培养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导师参与到实践项目、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加强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指导工作。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环顾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为方向的学术型研究生和以实践为方向的应用型研究生之分,两者各有所长,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但中国传统的法科教育却过分偏重于理论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归法科教育之本质,法科教育正悄然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实现从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程序转变。基于此,国家在逐渐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同时,适当增加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在内的应用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这种政策性转变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的体现。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讲,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还要指导实践,失去实践的理论将是虚无的、没有价值的理论。在研究与问题的关系上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离开了问题,研究将会迷失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更是如此。然而,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凸显,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师资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校门,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或根本不能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的指导,培养的学生虽能毕业但难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所以,双导师制正是在这种土壤和气候条件下产生的,对于国家、培养单位、学生和老师,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助于实现国家制定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分为两类,一类是入学前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非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非法学),另一类是入学前为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法学)。在目标定位上两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复合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简单形态的专业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入学之前已经完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一定程度的学习或已经取得非法学学位。经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后,学生还要掌握法学一级学科的相关知识。因此,这种学科的复合是法律硕士(非法学)将法学学科知识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知识的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杂形态的能力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既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拥有一类或一类以上其他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能将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此外,其在强调坚实、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同时,着重于宽广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位获得者具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综合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实务性的学位、实用性的学位。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国家和培养单位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必须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要更加重视法律实务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分量,配备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开展教学与培养。没有校外实务部门导师的参与,仅凭满腹经纶的研究型导师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合格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养,也可能不符合成本与效益之经济原则。

二是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之不足。什么样的师资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需要呢?有法学博士学位?是教授?事实上,学历、学位和职称重在反映教师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学科研水平或经历,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就能胜任法律硕士的教学,就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比较理想的教师是既通晓学理,又熟谙实务的法律人,但只是凤毛麟角。因为在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支撑教学的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一毕业就开始教学生涯,虽熟悉图书馆,娴于查阅文献资料,擅长写理论文章,但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甚至必要的社会历练。虽能应付讲授法学原理之任,却难以担当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之责。有的教师虽从事一些兼职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但因兼职之局限,其专业化执业水平也较难适应培养高级实务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养单位对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伦理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干脆不开或随便应付。因此,建立双导师制,吸纳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与大学专职教师共同承担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既可以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又可以让每个学生同时获得校内理论和校外实务导师的双重指导;不仅可以克服学理和实务脱离的难题,还能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优势,借鉴实务导师的宝贵经验,拓宽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的就业渠道。

二、双导师制的实践与问题

目前培养单位采取的导师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单一导师制,即每一个学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导师。在法律硕士试点初期,多数培养单位在前两个学年不为学生分配导师,直到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或第二学年下半学期结束时才按照撰写论文的方向分配论文指导教师。由于配备导师太晚,学生在前两学年像“没娘孩儿”一样没有归属感,容易涣散,导师像“后娘”仅在第三学年才接手对学生的指导工作,难以结合学生的专长和兴趣进行应有的及时跟踪指导,学生与导师之间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来,为克服上述缺点,不少培养单位都把配备导师的时间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学生一入学就为其配备导师。第二种,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即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导师分组

和学生分组,学生没有固定的导师,导师也没有固定的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导师组里的导师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且许多导师还有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要指导,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实践中容易导致导师组的培养方式流于形式,结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无导师”,“人人皆是导师,人人皆不是导师”。第三种,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职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对同一名学生共同指导培养。在配备导师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在配备方式上,有培养单位单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为原则,由培养单位最后协调为学生确定导师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学生配备有校内校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料导师。校内导师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校外导师则是从事法律实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在教学和培养过程中,各位导师各司其职,协同指导。校内导师侧重在课堂内的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校外导师侧重学生在课堂内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关注学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协调沟通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

事实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有的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由培养单位统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在入学之初就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有的实行“全员半程双导师制”,校外导师仅在实践阶段或论文指导阶段参与指导培养;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仅参与指导,一般不承担课堂教学;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应用实践、论文写作、就业规划等,还要承担实务课教学。

毋庸讳言,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管层面缺乏关于双导师制的制度规范。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实行双导师制,但并没有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例如,双导师制是对培养单位的必备要件还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导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对校外导师支付报酬?校外导师指导学生的基本要求和规程是什么?等等。这些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较大的随意性。二是校外导师资源渠道不畅,于法无据。校外导师资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中,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高校法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当这些符合条件的实务人士被邀请担任校外导师时,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不愿意担任的,有个人愿意担任但单位不同意的,也有一个人担任多个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徒有虚名、疲于应付的。三是培养单位对双导师制没有给予应有的高度重视。有的培养单位根本就没有关于双导师制的考虑,有的形式上有规定但缺乏实际行动,有的关于校外导师资格、校外与校内导师职责、学生与校外导师关系、校外导师的奖惩等混乱模糊,也有比较好的培养单位制订了双导师制的相关规定,但囿于传统的观念,只想让校外的“牛”到学校“拉犁”,不想让这些牛“吃草”,甚至连一个与校外导师相称的“校外导师”、“校外讲师”、“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荣誉称号也不想给,从而挫伤了一些校外导师的积极性。除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外,个别校外导师自身素质和修养不高,定位不准,责权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济,缺乏经验,与校内导师配合不好;个别学生不会正确处理与校外导师的关系,缺乏积极主动性等,都是双导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双导师制作用的发挥。

三、双导师制的完善与推广

虽然双导师制实践中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双导师制不仅有利于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也可为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培养所借鉴,因此,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动立法,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的积极性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的职能机构,首先,应积极参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与法律人共同体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呼吁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作为义务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并作为考评和奖励的一项指标。其次,应该积极协调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协会形成一种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有效机制,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积蓄力量。再次,要把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制性规定,各培养单位必须做到至少为一名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兼职校外导师,凡达不到要求的,应相应减少下年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为使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真正发挥作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双导师指导规范或细则,供各培养单位遵照使用或参考执行。

2 严格选拔,提高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

选拔校外导师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导师具备的条件。一般讲,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应当是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一定年限,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在某一法律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理论素养的法律专家。不宜一味地盯着法律专家的头衔、职务等,因为有些专家由于头衔多、职位高等,自身事务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法律硕士进行实际的指导,会让学生有“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感觉;虽然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养单位也绝对不宜要求校外导师一定要出版专著、编写教材、主持科研项目、发表文章,因为校外导师毕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论专家;更不能把选择校外导师作为利益交换,要求校外导师尤其是律师必须向培养单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为利益交换,校外导师就可能被滥任,法律职业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导师认定的程序。科学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证校外导师的质量。一般应按如下顺序进行选拔认定:(1)培养单位制订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校外导师任职管理规定;(2)校外法律实务人士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3)培养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定合格人选;(4)培养单位与校外导师签订聘用正式协议;(5)学生与校外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有些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师个人自行聘请,程序混乱,缺乏严肃性,聘请的校外导师水平参差不齐,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培养,而且给培养单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烦。

3 提高待遇,物质与精神鼓励并重

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经费由国家拨款,对在职教师是按事业单位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定编定岗定责定待遇。校外导师一

般都是兼职,不纳入培养单位的人事管理体系,无法享受导师的相应待遇。有的校外导师连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补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还要自己贴钱,从而挫伤了部分校外导师的积极性。校外导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协助培养单位开展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必然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应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适当按劳取酬,或由培养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除此之外,许多校外导师可能更看重名分给自己带来的社会认可,培养单位应当理解他们的诉求,给他们适当的名分,如“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法律硕士校外讲师”、“法律硕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硕士校外教授”等,让校外导师出师有名,千万不能只向校外导师索取,不给他们任何待遇。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对校外导师的考评机制,做到赏罚分明,优胜劣汰,防止个别校外导师“挂羊头卖狗肉”,沽名钓誉。

4 人尽其才,拓展校外导师指导环节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因此,校外导师应发挥优势,侧重实践,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结合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参与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实践部分设计,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2)承担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参加到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尤其是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法律谈判技巧、模拟法庭训练等实务课程。让学生从中获取实务理论并锻炼实务技能,把各种知识融合到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的综合素养之中,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的素质;(3)定期对被指导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实践指导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适时接受和回复被指导学生的电话、电邮、短信等,也可以通过实践专题讲座、共同讨论等形式进行。较好的做法是,校外导师能够接纳其指导的学生到自己工作的单位开展法律实践活动;(4)指导和检查被指导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中遇到的实践性问题,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论文的构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参加被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6)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对被指导学生实践能力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做出评价;(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协助培养单位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当然,校内外导师之间的默契配合,双导师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不可偏颇。校内导师应积极负责与校外导师的日常工作联系,帮助校外导师协调共同培养的相关事宜。

5 以学生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与校内导师

就目前各培养单位反映的情况看,双导师制受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普遍欢迎,而且大多数培养单位都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导师。但是,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在学生选择导师阶段,往往因为导师数量、专业、职称、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学生选导师相对集中在少数甚至是某几位校外或校内导师的现象;在导师选学生阶段,因每位导师所带学生的名额限制,最后会让大部分学生失望,而被动接受培养单位为其分配的其他导师。因此,建议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受学生欢迎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其有最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可不为其配备或少配备校外导师,但可以为其配备校内没有实践经验的年轻老师做助手;对实践经验较少或没有实践经验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纯理论专业导师,按第二级别分配学生名额,可根据情况有选择性地为其配备校外导师;对于既没有实践经验又属纯理论专业的导师,原则上可以不分配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如果分配名额,则一定要为其配备校外导师。此外,为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无论校内还是校外导师,每位导师每级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控制不超过5人。

参考文献:

[1]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

第5篇

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体系

2001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推动使用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意见中还提出高校在三年内开设5%-10%的双语课程。2007年教育部在关于提高大学本科教学水平的多项措施中也提出:各高校要开设一定比例的双语课程,要将双语教学课程建设作为今后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1]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来说,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双语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素质就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也是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要求。然而,法学专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其课程的开设有着自身的规律。为此,不少学者从微观层面进行了论述,但在笔者看来,双语教学开展的质量如何,关键应在宏观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发生方向与目标错误。

一、目标和任务

1.培养国际性应用型人才,服务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在法律服务业的现有职位中,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而在我国,82%以上的从业人员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晓法律英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极少有人问津。另据赛伯法律网的统计,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现在的5倍。总体上,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涉外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熟悉国际法和WTO规则的涉外律师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师中仅有300名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上海5000多名律师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其他省区的缺口更为凸显。[2]近几年来,国外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国内企业或公民主动行使法律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这无疑抑制了我国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培养一批优秀的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实施双语教学就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

2.为培养研究型人才创造条件。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应用型人才。因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应用型的,譬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及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但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绝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全部,因此,我们在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也不应忽视研究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教育。同时,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国际性人才,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这个艰巨的任务是难以胜任的。同时,要了解外国的法律,传承外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数量的更高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从目前法学本科学生的情况来看,法律专业英语水平普通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尚未开设法律专业英语课程。如此一来,法科学生就不具备直接阅读外国法律乃至法律论文与专著的能力,即便这部分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响了他们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定为司法考试时间,通常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试一般为来年的一月份,时间间隔只有4个月。况且学生在长时间准备司法考试后也感到身心疲惫,如没有扎实的外语功底的话,大部分学生就放弃了考研的想法,严重影响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质。

3.为学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多年来,法科学生“毕业即失业、毕业即改行”的就业阴影困扰着在校的法学学生,严重地影响了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对此,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学教育产品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对称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教育产品大量过剩,无法对口就业;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紧缺的涉外法律人才无法得到有效供给,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4]为此,我们在法学专业双语课程设置时,就应与社会的需要进行衔接,设置行业紧缺的、针对性强的课程,并辅之相应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的双语课程,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地处理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的关系。通用英语是法律专业英语的基础,它培养了学生日常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因此离开了通用英语,法律英语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语能否替代法律专业英语呢?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是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习惯语言。它有着有别于通用英语的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即使在英美国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视法律英语为外语。因此,通用英语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语的。

由于在专业总课时一定的情况下,专业英语的开设无疑会影响到其他课程开设的课时量,为解决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开设双语课程的同时,取消了法律专业英语的开设。实际上,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教学目标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语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后者是在学科背景知识的基础上学好外语。将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相混淆不利于教学目标的达至及教学效果的取得。我国高等学校双语教学的本质在于在学习该学科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掌握与学科发展相关的基本专业外语,将外语作为环境要素,将专业知识的获取作为目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密切合作,实现专业知识掌握与英语水平提高的双赢效果。[5]另一方面,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课程均开设双语课程,这样就会导致学生专业英语的残缺不全,进而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国际性人才。因此,双语课程也替代不了法律专业英语课程。而且,法律专业英语还是双语课程开设的基础,因为学生在学了专业英语之后,双语课程的开设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舍弃任一方面均将直接影响到国际性人才的培养。

2.既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又要谨防脱离专业教育的首要任务。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求本专业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物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能够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因此,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习得英语是双语教学的辅助目标,这一点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上使用双语教学,结果导致学生虽然英语水平有所进步,但法学专业知识却过于肤浅。可见如果条件不成熟,在法学基础课程上盲目推行双语教学,无异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础课程所占的课时多,知识点细,一旦双语教学试点不成功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与知识结构。[5]

3.把握双语课程开设的“度”与“量”。法律双语课课程的选取是法学双语课教学成功的前提。[6]根据双语教学的要求,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双语教学课程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考虑对“国字头”的课程(如国际私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以及与国际密切联系的法学课程(如世界贸易组织法、海商法、西方法律史学等)开设双语教学;[7]其次,考虑中外理论相近、共通性较强的法学课程,诸如商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课程;再次,可以考虑增设英美法的部分课程作为选修课程。而受一国地域、社会文化及政治制度等因素影响较大、有中国特色的国内法律课程并不适合于用双语教学,因为法律的表达与价值判断的特定性局限了这些法律在语言上的转换空间。例如,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因其具有一国特定的逻辑体系及法律渊源,使用第二语言教学可能会影响法律所传达的概念和特定的价值评价,从而不利于学生对法律本身的吸收与理解。[4]

参考文献:

[1] 谢海霞.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构建与完善[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5):116.

[2] 李法兵.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3):24-25.

[3] 丁敏.国外双语教育的经验值得借鉴[J].潍坊学院学报,2007,(1):127.

[4] 郝鲁怡.试论法律职业国际化趋势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建构[J].职业,2008,(30):97.

第6篇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

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第7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1—02

一、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培养目标的修正

通过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律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笔者以为,至少在以下3个方面实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教学的改革:首先,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律教学改革应建立在坚实的中国法的基础之上,否则基础不牢,“特色”无从谈起,一个不熟知本国法律的人没有资格奢谈“外国法”或从事所谓跨国法律业务。其次,应当突出法律课程的“民族性”、“地区性”、“贫困性”等问题,有条件的院校,可以选择开设一些少数民族语言类课程。再次,加强实践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能力的培养。最后,还要适应“西部基层”的工作需要,培养学生愿意来西部基层工作,来了之后能够胜任工作,并且愿意留在西部基层从事法律工作。

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的改革

(一)培养模式的改革

国外法学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

1、英国和欧陆模式,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毕业后如果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1—2年的专业实习,才可以取得专业的执业资格。

2、北美模式,首先必须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以攻读法学,学制3年,其法学学位实际上是法律本科,但是美国人将这种学位叫做Doctor,即Juris Doctor(JD)。

3、澳大利亚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6年左右获得双学位。就我国目前情况看,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因此,最好尝试3+1教学模式,既3年在学校系统学习理论知识,最后1年到司法部门去实习,进行职业化训练,学生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

(二)课程体系的改革

减少法律理论、涉外法律业务等课程的比重,加大突出应用型、实践性的法学课程的比重。法律教育要适应西部基层的实际,主要体现在特色课程(专业选修课)中,例如西部犯罪、西部民族自治法、西部村民自治法、西部大开发中的职务犯罪、西部扶贫开发中的职务犯罪等。对于更加重视实践能力的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教学而言,我们将来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能”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实践课程例如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等。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比例,应当是实践课程占30%—40%较为适当。甘肃政法学院法学教育中的实践课程,重点开设了司法文书、商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等课程,在课堂教学上,倡导案例讨论教学、小班教学,摒弃灌输式教学、大课堂教学,老师在课堂上适度根据司法考试试题内容进行讲授,尤其是在案例教学中紧密结合司法考试中出现的案例。学院经常邀请在法律实务领域颇具建树的院外相关人士为学生授课、开设讲座,此类活动平均每学年达60课时,占整个法学课程的比例8%左右。学院还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别的模拟法庭大赛和法律专题辩论赛。从法律课程设置看,就不能机械地按照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进行排课,必须侧重宽基础、应用性,进行重新安排,并注重这些课程与西北地区的实际情况的结合。

(三)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

对于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而言,由于其自身定位的问题,因此,法学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中文核心法学课程教材主要是科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的系列教材。教材的编写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内容深度上力求有所提高。在我校法学自编教材里注重介绍本课程近年来我国法学领域中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其次,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为此,在教材的编写方面,我们更加重视知识的应用,尤其侧重学生运用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三是紧扣司法考试要点。在编写教材过程中,我们也积极吸取司法考试的一些热点、难点,增强教材的针对性;四是在形式上作了一些创新,每章根据内容设计知识结构图、内容导读和司法考试热点,同时还有试题和案例,目的是让学生容易理解和掌握。当然,高校法学教育应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它包括但是绝不应当只限于法律技能的传授。司法考试侧重考核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法律技能,对传统的重理论知识、轻能力培养的高校法学教育有一定的“纠偏”作用,但是不能矫枉过正,走向另一个极端,变成“法律实用主义”,认为凡是与案例无关的知识就是无用的,或者干脆将法学知识与法律能力对立起来。

三、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大力加强实验教学建设,建立满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先进的实验实训教学体系。在法律实验实训中心北确定为省级实验示范中心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步扩大综合性实训教学的规模。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将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基金,每年支持个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促进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的培养。

(二)根据“院地合作”的思路,进一步拓宽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践渠道,积极建设院内外大学生实践基地100个;开展校地的合作,切实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

(三)资助助大学生开展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把挑战杯、数学建模、大学外语竞赛等列为学院固定的参赛项目,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同时,日常教学要关注司法考试,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法律理论素养、功底扎实。理论教学不能放松,这是法学教学规律自身的必然要求;真正的理论对法律实践有极大的指导、推动性作用。

四、教学考核模式的改革

考试方法改革对教和学都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不仅对学生的学习方法、学习效果和学习努力程度有很大影响,而且对教师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教学精力投入转变都将有很大的促进。为了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提高我院人才培养的质量,在总结过去考试方法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现就我院进一步提高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考试方法进行如下改革:

(一)改变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方式。必修课可以采取多样化的考试的形式,专业选修课可以选择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鼓励专业必修课除了闭卷方式外,采取开卷、讨论、答辩、口试、读书报告、文献综述、项目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或采用上述方法的部分组合。专业选修课除采取以往多样化的考试方式外,可以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

(二)改变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自行选择的作法,改由学院统一安排。每学期到第15周由学院统一确定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方式,后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五、总结

第8篇

一、他山之石——当前世界主要案例教学模式概览

1.案例教学改进的新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律教育”,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以真实案件为对象,由课堂教学和案件两部分组成,学生直接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实战性强。诊所法律教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其突出的实践性特色具有单纯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美国的法律诊所,大致可以分为内设式真实客户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三种形式。[2]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诊所具有成本高(经费、师资、小班授课等方面要求高)、身份约束(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局限性,因此,教学成本较低的模拟法律诊所成为很好的替代品。这类诊所根据真实客户法律诊所的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合适的问题重新组织教学活动。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学院都开设有这类模拟法律诊所课堂。模拟可以是对全部案件,也可以仅挑选其中一部分,更多的是围绕某些技能进行。2.独树一帜的实务训练模式——德国的“实例研习”德国的“实例研习”是和它本国独特的法律教育制度、法律思维方式、理念以及法官和律师的选拔机制等国情密切联系的。与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的美国法学教育模式不同,德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以法官为职业导向的,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学生在大学教育结束时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所有毕业生都在大学外继续他们第二阶段的实务训练,并在两年的训练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唯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成为法官、律师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的资格。这一切都根源于大陆法系非常教义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教学方式,在于对大学系统化理论教育的高度重视。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从第一学期开始就高度重视案例材料,除了教授的讲座课,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10~20人的学习小组,在那里他们学到如何将法律运用到小型的虚拟案例中去。虽然讲座课并不完全采用美国案例教学的模式,但许多教科书实际上也运用大量的例子和案例材料。无论课程考试还是大学结业考试,都完全是案例导向的,没有选择题,学生也无需回答理论问题,或者就法学原理撰写论文。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中案例经常是根据德国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和事实设计的。[3]

二、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服务于理论讲授和法条解释的案例辅助教学

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应该说是一种案例辅助教学,即在法学主干理论课程教学中处于辅助地位的案例分析教学。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深重。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历来以罗马法体系为主干,从12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开始,直至19世纪末德国的“百科全书派”(潘德克顿学派),以罗马法为体系,构建其民法典,[4]形成了体系化讲座教学为显明特点的法学教育模式。大陆法系法律教学始终是围绕制定法而展开的,以德法为代表,法学的核心和优势在于其缜密的“法律解释学”,英美在此方面莫能望其肩背。[5]在大陆法系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法条讲解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整个法律解释学的基础,案例只是说明法条的手段。我国传统的法学课堂占据主导地位的也是讲座式的学理教学模式,虽然受英美法的影响,许多老师在教学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方法,但多数情况下也始终未能突破案例为理论讲授、为法条服务的定位。“所谓案例分析,更贴切地说,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是用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来印证在一般意义上成立的模式如何在各种场合具体实现。”[6]

三、反思与借鉴——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探讨

1.明确教学目标,找准定位,合理确定案例教学方法美国和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与其各自的制度、传统文化等客观环境相匹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个案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很好地保证了受教育者获得比较扎实的职业技能训练;德国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侧重于法官的工作,法科学生通过专门两年的实务训练来解决其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说,他们的教学目标和定位都很明确,采取的案例教学方法也切合他们各自的实际。反思我国现实中的经济法教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一种是针对经管类、理工类等非法律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这两种情况下,教学的目标和定位是显然不同的。前者大多数情况下是专门培养法官、律师等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或者“法律工作者”,“经济法”课程属于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而后者培养的是其他各类专门人才,“经济法”课程在它们各自的课程体系里属于专业基础或者通识类基础课。不同的课程性质,教学要求不一样,采用的教学方法自然也应该不一样。前者要求对经济法“专”和“精”,“个案教学法”和诊所教育等自然必不可少;后者要求对经济法“懂”,做到“博”,由于受教育者多数不会专门从事法律职业,那些专门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技能的教学方法可以相对淡化。2.根据专业实际,提高针对性,合理选择确定教学内容和配套案例这方面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教学内容的选择,二是配套案例的选择。首先教学内容方面,目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存在学生的专业化需求与“通论式”讲授方法之间的矛盾。正如上文提到的原因,在我国,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而言,它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目前市场上出版的各级各类经济法教材,不管是体系的编排还是内容的选用,都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有针对性,要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而不能采取“通论式”的讲授方式。例如,会计法、审计法对于会计专业学生是必须学习的知识,而对于国际贸易、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学生,这些就不是必须具备的;金融法对于金融专业学生应该是必学的,同样,对外贸易法对于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来说就是必须学习的内容。其次,体现在案例选择方面。案例教学法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即学习者能够通过对教学环节中各个过程的研究与发现来进行学习,在必要的时候回忆出并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正因为如此,案例教学当中,案例选择非常重要。要求教师精选的教学内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开导性,使学生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地掌握知识,实现学习的迁移和知识的实际运用。3.注重本土国情,结合实际,正确对待传统的法律课堂案例教学模式正如上文提到的,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虽然影响很大,甚至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鼻祖,但毕竟它是根植于判例法的土壤中,与美国的法律文化、司法制度等法律环境相契合。美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对象相当于我国的硕士研究生,“个案教学法”对授课对象的理解能力、基本法律知识储备、实际阅历等要求较高,只有符合这些要求,它才能够顺利开展实施,它包含的那种所谓苏格拉底式追问和质疑批判也才能得以彰显。诊所法律教育对教学师资、经费、班级人数等也都有严格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内高等教育普及背景下学生的素质基础普遍下降,学生人数众多上课以大课为主,学时压缩和教学任务繁重之间存在的矛盾,所有这些都与“个案教学法”及诊所法律教育的要求存在差距,客观上限制了这些教学方法在国内的普及和推广,即使生搬硬套,效果也差强人意。中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虽然存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欠佳、容易使学生陷入思维定式等诸多不足,但它毕竟深深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历史悠久,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它确实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但针对我国的现实来说,仍不失为一种可以采用的教学方式,尤其是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过程,更是如此。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德国颇为类似,德国的“实例研习”模式某些做法,抛开其“两阶段”划分的特殊性,似乎更值得吸收借鉴。

作者:张革 刘慧勇 单位: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第9篇

关键词 经济法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自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国家工作重心转向经济与法制建设,经济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才逐步开展。20多年来,经济法成为了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对经济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也逐步深入。经济法教学伴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时展的要求相比,经济法教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是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是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

1 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教学内容尚未形成统一体系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部门、一个新兴学科,可谓之历经坎坷,几经兴衰。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通过调研与论证,确定了法学类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应当由包括经济法在内的14门课程组成,1998年国家教育部文件确定14门课程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此,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都开始进行系统的经济法教学。

作为中国法学学科新生事物的经济法有其产生的经济、政治原因,有其发展的现实条件和广阔前景,但纵观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这首先体现在经济法教材之中,高等院校在选用《经济法》教材时,一般选用21世纪课程教材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部分院校使用由本校教师所编写教材,而这些教材在体系内容上均存在差异,使得教师授课时教学内容体系因使用不同版本教材会有较大差异,而学生在选用辅导教材时会感到困惑。其次,以教材为基础所编制的教学大纲也会存在差异,进一步影响教学内容。此外,经济法教学内容自身未成体系,则常常会导致经济法学与其它多门学科教学内容交叉,而重复教学的效果不甚理想。

经济法教学内容尚未形成统一体系的主要原因包括:首先,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产生之初的经济法诸流派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激烈争论,到如今与民商法、行政法和谐共存,其学科发展起伏跌宕,学科建设始终处于发展变动时期,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也正处于百家争鸣之中,故经济法理论体系究竟如何构建仍然没有定论,经济法与民商法内容交错混杂;其次,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体制几经变革,各类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频繁,经济立法数量不断增长,这也是经济法内容体系不断变化的因素之一。

1.2 教学方法单一

各高等院校虽然都已明确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但大部分院校的经济法教学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三中心”教育模式,教师以统编教材为基础,参考其它相关教材,通过课堂讲授给学生知识,学生完全处于被动学习的地位,其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得不到发挥,更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多元主体利益格局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经济法治化的进程加速,要使学生具备适应经济不断变化的法律素养,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新出现的问题,则需要我们改变经济法的教学方法。由于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较强,讲授的深浅度不易把握,故填鸭式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2 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

2.1 进一步完善教学内容

针对经济法教学内容尚未形成体系这一问题,在教学改革中,首先应当明确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使其体系严谨,使教学活动更有针对性,克服以往体系过大过乱、不利于教学的弊端。只有确定了经济法的内涵,才能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得以巩固;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的外延,才有利于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此为基础,经济法教学活动才能有章可循。

首先,对经济法内涵的界定,理论界有多种学说观点,主要表现为对经济法定义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大致相同,只是侧重点及角度不同而已。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体现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规制市场、宏观调控,克服市场机制弊端。概念是反映事务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方式,因此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出发,可以得出经济法概念之内涵,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其次,对经济法外延的合理界定,应当依照经济法的内在要求,客观、合理地界定经济法的外延,即明确经济法的体系,给经济法教学提供一个可供遵循的范围,防止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在教学改革过程中,教师应当加强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扎实的理论研究为平台,方能构建高层次的经济法体系,以此区别于金融、会计等非法学专业的普法式经济法体系之构架。

第三,针对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及相互关系等问题,应当加大研究力度,将其深人下去,以此加深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协调共处。尤其是探讨与经济法关系密切的商法、知识产权法等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教学内容的分工将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和教学资源的利用。经济法作为法学大家庭中的一员,应和其它学科合理协调、共同发展。

2.2改革教学方法

经济法教学内容十分丰富,所以在选择教学方法时应本着“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重在启发”的原则,根据教学目标和教材内容选择多种教学方法。

2.2.1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用性的课程,为了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从而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变注重理论知识为注重能力培养,变学生被动接受为学生主动学习,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的良好手段。因此在教学改革中,可以将案例教学引入经济法的教学中,使案例教学法与其它教学方法优势互补、有益共存,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是对典型案例的选择。通常典型案例的选择可以有如下途径:一是来源于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从接触、的案件中选择代表性的案例;二是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或从报刊、网络搜集的案例。无论案例来源,教师选择的案例必须与课程相结合,既有适度的复杂性,又能反映生活中两难抉择的情景,引发学生不同观点之间的冲突。学生能够围绕案例与其它同学展开讨论,互相交流,陈述自己的观点、评论,支持、批判他人的观点,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案例选择看似一个简单的过程,但对教师法学素质要求较高,法学本身实践性极强,教师在搞好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参与司法实践工作,为教学和积累更多实践经验。

此外,在应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

首先,处理好案例教学与一般讲授教学的关系。一般的讲授教学主要是对概念的解释、背景资料的阐述、基本理论的形成和演变、不同理论之间的比较,教师的讲解仍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教师的讲解能使抽象的内容有效传递给学生,因此一般讲授教学法是任何教学方法所不能取代的,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法旨在起补充作用。

其次,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关系。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自主、合作和探究为主的学习方式,课堂教学的主要形式是全班学生的集体讨论,此时教学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师的角色相应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转换,成为了学习情境的创造者、组织者,是学习的引导者和辅导员。其作用是如何选择适当案例,如何组织并促进学生的讨论,如何评价和激励学生的学习,如何教会学生解决纠纷、处理问题的方法,教师在教学中只起到抛砖引玉、解答重点知识和归纳总结的作用。

2.2.2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除运用已十分娴熟的法学工具之外,还可以从另一层面来透视经济法,即用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来引导学生研究法律问题。从经济法产生伊始,就和经济学密切相关,20世纪30年代末,由于严重经济危机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剧烈冲击,传统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与研究内容,寻求新的法律模式,在运用经济学知识把握经济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经济法应运而生,可见,经济法与经济学渊源颇为久远。而随着社会发展,其它社会科学方法开始渗透到法学的研究之中,并广泛运用到法律政策、法律问题相关的领域,现代思想多元化的进程也为经济法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基础。在经济法教学中,引入经济分析方法,是适应时展需要,改革教学方法的有效途径。

综上,对于教学方法改革而言,案例教学法和经济分析方法在教学中的应用与完善将是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基金项目:该文系新疆大学校级精品课《经济法》的教研论文。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 《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128(2010)09-0011-01

1 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对经济类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重知识轻能力、重单一型轻复合型等弊端。《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学科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具有理论性强、涉及面广、实践性要求较高等特点。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必须对《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进行再审视。

2 《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

经过调研分析和对多年教学实践的总结,我们发现《经济法》教学现状如下:

2.1 《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2.2 教学安排不够合理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高校都已经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为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它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一般在三年级开设,时间至少间隔一年,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承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2.3 教学方法欠缺灵活

教学方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教师讲授的多,学生练习的少。由于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讲解的多,教师无法有效的在短期内使学习者进入《经济法》的学习情境,往往导致他们学习兴趣低落,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求对一门从未学过,且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加困难。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体系中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猎很广,讲授者既需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需要熟悉经济学的知识。《经济法》教学如果由欠缺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由于授课者本身欠缺实际的经济法规训练,往往把《经济法》教授成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学也就不足为奇,更谈不上指导学生结合实际融会贯通了。

2.4 教学手段不够丰富

传统的教学方式往往是教师一本教材、一支粉笔一块黑板,学生一本课本、一本笔记本,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内容,且偏重于理论部分,学生采用的是“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应试学习方法,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维和学习积极性,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较低,甚至高分低能。转

2.5 考核方法比较单一

《经济法》课程在许多高校属于考查课,一些教师认为考查课就可以马马虎虎,写篇论文或留些作业题就可以结课。考核方法侧重于对相关经济法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不能全面检测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反映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实,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途径。例如: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为了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以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3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3.1 加强《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针对性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要因专业不同而异。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工商管理类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农林经济管理类学生应重点介绍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类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

3.2 合理安排教学计划

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为学生学习经济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以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不能间隔时间太长。同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设,以经济类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为后续。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如对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应开设58学时左右课时;对非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可开设40学时左右课时;对于函授和干部培训班的学生应在授课时数和内容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力求做到课时少,内容精,通俗易懂。

3.3 改革《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所以在讲授经济法课程中,教师一方面需要用大量的案例作为辅助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调动其学习兴趣。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3.4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在保持原有传统教学模式优点的基础上,引入多媒体技术,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使得教学手段更为丰富科学,教学进程更具针对性和直观性,这有利于教材内容精练处理,去粗取精,突出重点难点,合理充分地利用教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有助于实施案例教学,可利用多媒体设备,播入、演示一些录自“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电视节目中的案例来具体分析,激发其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

第11篇

关键词 :理工科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财富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这一资源的丰富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而理工类大学生,是知识产权创造型人才和知识产权中介型人才的重要来源①。通过此次调研,对南京地区理工类高校理工科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状况进行问卷调查并分析,我们期望能比较全面的了解当前大学生尤其是理工科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状况,以寻求高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的新思路,发挥高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增强理工科大学生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

一、南京市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现状

1.调查方法和调查对象

调查以问卷抽样调查为主,辅以数据搜集和一对一访谈,以南京市内七所理工科高校的理工类专业学生为调查对象,通过前期实地调研,问卷发放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放500份,南京理工大学发放500份,东南大学400份、河海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各发放150份。共发放问卷2000 份,回收1923 份,回收率为96.15%,由于本次问卷调查样本数量相当大,因此本次调查的结果准确性应当较高。(见图1)

2.调查数据分析

综合对比分析反映出以下具体问题:(1)知识产权总体认知比较欠缺。大部分同学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仅限于发明、商标、著作,而对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不正当竞争则较为陌生(见图2)。对于它面向的对象以及有何具体保护措施则不甚了解。同时,多数高年级学生认为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可是由于自身对这方面知识的欠缺,也就不能给出相应的一些合理化建议。在多数人的观念中,知识产权只是法学专业的课程名称,跟其他专业关系不大,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了解知识产权的知识,自己试验出来的产品也没有意识要保护专利权,到最后往往被别人申请了专利, 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 既给自己也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知识产权教育亟待加强。大多数高等院校将知识产权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忽略了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多数人的观念中,知识产权只是法学专业的课程名称,跟其他专业关系不大,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大了解知识产权的知识。自己试验出来的产品没有意识要保护专利权,到最后往往被别人申请了专利,这样的事情在高校屡见不鲜,既给自己也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多数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法只作为全校选修课开设,大约只占全校学生的百分之一,这对于知识产权教育的普及是远远不够的。

调查反映出,互联网、报刊杂志、书籍材料、学校以及相关工作经历是大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学校并没有发挥主阵地作用(见图3)。学生在知识产权普及的过程中参与度不高,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普及宣传活动没有吸引广大学生的兴趣。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教育严重缺失,学生对于知识产权实践课程的渴求度较高且不希望单一、理论性的教学模式。有学生表明,知识产权课的教材专业性、理论性都很强,而且大多以论文的形式结课,多数同学选这门课目的就是赚取学分,公选课程也就流于形式了,根本达不到教学目的。也有学生说,开设知识产权实践课程与法制教育普及性讲座以及课外科技活动,将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主要途径。

(3)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及时间性的特征。然而,调查却显示有很多大学生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见图4)。如今,国家、地方和高校对知识创新、培养人才都很重视,特别是对知识创新、科技和教育的投入。但是对于学生创新成果却忽视,没有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很多智力成果白白流失,这充分表现出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不足。理工科大学生作为未来知识创新的主要群体,他们毕业后将直接从事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经济贸易等各方面的工作。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智力成果将难以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也就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但是有些大学生却认为:我学好自己的本专业就可以了, 不想涉猎其他专业,尤其是理工科学生对文科知识知之甚少,更没有想过运用法学知识保护自己的实验成果,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只知道自己经过努力把科研成果弄出来了,至于版权或专利问题并不重要,是不是申请专利,对于研究成果本人意义不大。

绝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同学都表示自己会在互联网上下载音乐、电影、电子书籍以及游戏。同时购买盗版的行为受他人影响较大,对此行为后果缺乏自身的理性认识,有着盲从的倾向。与此相对应的是,他们在购买了盗版产品之后并没有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相反地,认为这是很合理、很正常的现象,甚至有的同学将原因归于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从而忽略了自己在这一行为中所应付的主要责任。

(4)知识产权教师有关知识素养有待提高。据我们的调查资料显示,知识产权课程教师绝大多数系纯法律专业出身,缺乏多学科,特别是理学、工学学科知识,而知识产权多数科技创新成果以理学、工学学科为背景,因此,这些知识产权课程的教师很难在科技成果和法律保护中找到一个契合点,在进行讲授时往往就法律规定讲规定,如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很难举实例讲清楚。知识产权教育本身是跨学科的,特别是在理工科专业当中,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知识产权教师的信息接受和反馈能力强,对技术性问题认识深入,特别是对专利、软件和数据库等问题更具有优势。再者,知识产权内容从表面看属于法学学科,但它集理学、工学、文学等多学科背景,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授课和加强实践教学非常必要②。知识产权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是跨学科培养的复杂过程,尤其是针对理工科专业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需要结合不同的专业背景知识,具有较高难度的跨学科特性,如何有效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也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教育中的重要课题。

二、提升理工科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与能力的有效途径

1.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各理工科院校应针对全校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以外的本科生知识产权教育普及低的实际情况,在全校内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面向本科生在全校开设《知识产权法》必修课或选修课,鼓励学生积极学习知识产权知识,了解知识产权的内容,增强知识产权对于理工科本科生的重要性。其次,理工科院校内的法学专业要开设知识产权方向,每年选拔一定比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专修知识产权方向,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列出知识产权方向的系统课程,供知识产权方向的学生从大三就开始专项学习,以期通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使本科学生成为学有所长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最后,在理工科院校应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因为知识产权是科技、法律和管理交叉的学科③,所以我们应向着这方面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所需要的平台,我们应重点培养理工科背景的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应用型和研究型人才,创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特色的高水平、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学科。按照不同层次构建培养模式,形成开放式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

高校是为社会打造和输送各类人才的基地,在大学阶段利用高校的正规教育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知识传授,使之对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清晰、正确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知识产权课程应被设置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让知识产权走进每个学生的课堂、深入每个学生的头脑,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大学生的需求。具体采取的形式可以是“知识产权概论”或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可喜的是,目前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都曾发出通知,要求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在课堂教育之外,高校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编印宣传资料、开辟专栏或板报、举办知识产权论坛和专题讲座、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小发明比赛、成立知识产权社团等,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出“尊重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素质。

2.开设必修与必选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课程

首先,目前已经针对理工科大学生开设知识产权课程的高校往往采取的是选修课的开课方式,特别是在涉及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工业版权保护的具体条文等学习内容繁杂、难度较大的课程时多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应当将知识产权课程确定为必修课或者必选课。其次,由于理工科学生专业背景不同,同专业的大学生在除了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之外往往还需要了解不同专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知识。因此,针对理工科大学生的知识产权课程应当采取必修与必选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专业背景开设不同的课程。开设的具体课程可以详细划分为:(1)面向所有理工科大学生选修的知识产权基础课程,该课程应当注意讲授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框架和知识产权策略等宏观性内容;(2)要求部分理工科专业学生必修专业课程,如《专利法基础理论》等,培养学生的专利创新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3) 需要专门专业背景知识必选课,是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深入了解,实质上是一个知识面的扩展与提高问题。

3.深化教学内容拓展教学形式

当前,对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认识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这是法学院的专业教育。其实,在国外,知识产权教育已经成为了一种通识教育,知识产权意识教育也已经成为了一种全民意识教育。所以,在高校中,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不是个别学院的工作,而是整个学校的重要工作。此外,高校也可以以第二课堂、模拟法庭、文化活动等形式拓展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的教学途径(见图5)。通过各种手段,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教育是跨学科的教育,授课特点不同于一般专业课程。因此在加强知识产权教育课程的同时, 还应不断提高授课效果。应注意结合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方式来加强和改善教学效果,此外,还应注意跨学科的知识学习,多举办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讲座,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并引导学生关注知识产权的最新动态。针对教师实务经验欠缺的问题,高校可以定期聘请实务界人士举办知识产权专题讲座。通过聘请有关实务专家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进一步提高理工类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科技创新能力。

4.壮大知识产权师资力量

虽然有些高校针对理工类大学生开设了知识产权法课程,但承担教学任务的老师往往是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这些教师专业理论知识扎实,但实践经验不足,所以高校应针对理工类大学生引进既懂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注重提高授课教师的知识产权水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教师无论是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知识产权教育的需要④,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的跨学科性,引入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同时又有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的教师来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相信会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形成良好的效果。

5.加强对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活动的鼓励措施与管理工作

学校可设立专项经费,用以支持大学生进行创新研究,对于优秀的创新成果,学校还应再给予明确的奖励。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方面,一些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成果,轻专利,忽视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发展,科研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相脱节。对此,高校应积极进行改革,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符合高校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以及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的激励和配套机制,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对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并对大学生申请专利予以专门的指导和帮助。

引文注释

①田文英.论高校创新人才培养中的知识产权教育[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2006.(9).

②易健雄.浅议大学生知识产权素质的提高[J].科教文汇,2010(3).

③孟彦娟,孟天财.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和认知状况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④陶丽琴,朱一飞,周泛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本科层次的定位与发展[J].行政与法,2010(11).

第12篇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社会改革是其法学兴盛的最重要背景。国人痛定思痛,终于认定以法治国乃安邦富民的必由之路。地看,从人治到法治是一种快速转变。“快速”表现在,近20年来中国的规范以前无古人的速度而滋彰,不同学历层次的法律人才和各种著述以几何增长之速在产生,瞬息间,法律在生活中已变为举手可触、不可或缺的社会存在。无疑,在这个“快速”过程中,进行于法学院系内的法学和研究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20年后,对与“快速”演进的中国法学相关的最基本的,实有静心体味、平和思索之必要。一为法学的目的何在?二为法学的方法如何?三是法学的规范怎样?

一、关于法学的目的

一般地说,法学是有关法律知识的学问。撇开交叉学科不言(如法学),“与法律相关”意味着有关前人法律(法律史学)和现今法律(部门法学),异域法律(外国法学)和本域法律(国内法学或地方法学)皆为法学的领域;同时,法学还要关心法律运作的本系统(司法制度学)和外在系统状况(法社会学);除了对形而下的法律规范、司法制度和法律环境的关注外,研习法律的人还必然要探寻形而上的问题(法律)。这样,判断法学的目的便出现两种思路。一种为涵盖不同法学领域的“综合目的”或称“终极目的”;另一种为不同法学部门的“领域目的”。虽然对法学的终极目的有不同归纳,但应该说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由于法律被主要宣称为一种(国家统治的)工具,以此类推,法律之学也就演变为以服务国家统治为目标的一种学问,这种目标就是法学的终极目的。这样一来,会得出如下结论:1.法学代表的是一种工具性的、经世性的统治策略而非严格的知识系统;2.法学的构建要忠于以体现统治需求为宗旨的法律规范,法学是对法律规范的“正确”注释;3.以法学为职业的法学者实际上就是不断创设工具性法律规范并加以性解释的职业化群体;4.法学者的成就感来源于制定了或参与制定了多少法律规范,多少次证明自己正确地诠释了法律条文并因此而获得多少利益回报。

从世俗和实证的角度寻求法学的终级目的并无不妥。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不管是国家制定法、地方法,还是宗教法、家族法都不应是该国存在和延续的对立物,否则就会出现国家与地方,国家与宗教,国家与家族的对抗,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历史即说明了这一点。同时,法学者同普通人一样有着趋利的倾向,脱尘出世不可能是一项普遍要求。问题在于,将法学只理解为一种工具和经世系统,将法学的品位只定位于注释法律规范,将法学者的成就只同多多立法和正确司法相联系会带来诸多不利。以国家为中心,将知识理解为一种服务于国家需求的系统虽有一定道理,但“国家需求”本身并非衡量知识价值的绝对标准。在实践中,代表国家的主体类型是较为复杂的,不同的国家职能机关、地方机关的意志皆有可能(经过一定的程序)以“国家需求”的面貌而出现。这种程序是特定人群的意志能否合法地成为“国家需求”的关键。因此,“国家需求”本身也需要符合以理性为内核的法律要求(一般为宪法和基本法律),接受法律标准的评判。在此意义上,法学的使命不能只是盲从地迁就于“国家需求”,还应为辨明、捍卫“国家需求”的合法性(legitimacy)设计技术系统,营造精神氛围。同时应该看到,撇开信仰而言,国家在法律上只是一种拟制的主体。可以说,“国家需求”最终还是一种特定群体、特定阶层人的要求。特定人要求的正当性不是绝对的,因为,人的需求与的要求要和谐,而且在代表国家需求的人和没有代表资格的另一些人之间需要不断求得和谐,以避免优势人群处优而自利进而失去社会和谐的基础。鉴于此,从有利于国家需求的角度制定法律规范、注释法律条文只能是法学的一种目的。除此而外,法学还要为确保国家需求具有合法性而努力,同时,还应该从全体人的角度,弱势群体的角度,从自然的角度,来对它们相互之间的平衡与和谐施以终极关怀。也惟有如此,法学才能够彻底且长远地捍卫国家利益。

在我国,应用法学和法学的“隔阂”由来已久。由于部门法学有着较强的应用特点,其优越感在于社会利益的直接回报率高,看一看每年法学类研究生报考比例的悬差,理论法学不得不“气短”。对比之下,倡导形而上法学的人们会讥讽部门法学者为“法律匠”、“操刀手”,务实有余而蕴涵不足。居间而论,法学的领域目的应该是个性化的,它意味着不同法学者所从事的不同领域的法律学问应该具有不同的目标侧重。部门法学的成果和人才被社会直接接纳的概率高,但是,不能因此就结论说,法学的目的就是培养“死扣”法律条文的操刀手,就是为了研究如何娴熟地诠释法律条文。法律史学的特点是注故援史、借古察今,但是,也不能说循溯脉络就是研习法律的根本任务。同理,尽管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西学东进的结果,但是,外国法学者们却不应持有洋学为先的优越感。

二、关于法学的方法

在国内,不管是法学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几乎没有法学方法论的课程,而法学专著和论文也大都没有对相关研究方法论的介绍。这至少在形式上说明研究方法(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学中无足轻重的地位。从原因上看,社会学科的研习方法同从业者自身的知识结构是紧密联系的。同时,统治策略目的论和以法律规则为关注中心的学术立场,对我国法学在方法上不够繁荣的状况也有很大。先从法学教育上看,获得一张法学院的文凭同非法律课程(外语除外)的修习之间几乎没有多少关系,中国政法院校的分系方法,西方人是非常惊讶的———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为何还要细化为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刑事司法系等等?在许多西方国家,只能教授一种课程的人是难受法学院欢迎的。国外有位同事在其攻得法学博士后去应聘,被问:你能教什么法学课程?答:你应该问我不能教什么法学课程,结果中聘。而我国的法学教员都要属于某一个教研室(北大和清华两家法学院现无此建制),故其只能担任一个领域的授课任务,只能从事该领域的研究,否则属于“不务正业”。如此一来,纵然你原本具备多学科(multi-discipline)教研法律的能力,多年之后,也只能作专业户了。这样一来,法学者们都以特定学科而类聚,门户之见油然而生,学生就已单一的知识储备,加以专业户式的专业工作制度的提炼,再要求法学者具有丰富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能力,岂非奢谈。

受统治策略目的论的影响,法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往往会在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普遍前提下,用霸权的话语和概念重复演绎着脱离实际的命题。一些学者就是因为不遗余力地参与了对理论法学中某些虚命题的演绎活动而成名成家。其实,这样的“演绎”不是一种“命题-方法-求证-结论”的学术过程,因为,前提和命题是固定的,方法和求证也就失去了意义。

规则中心论是部门法学不盛的根本原因。法学固然要以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和起点,生活要实现有序,法律规则的权威必须要维护。但对法学来说,更需要认识的是:法律规则既不代表绝对正义,也不代表终极真理,更不能说法律规则是横空出世,“法律就是法律”所反映的只是一种偏狭的逻辑。在17和18世纪的英格兰与苏格兰,法律人士之所以受人敬仰,就是因为,如果他们除法律以外没有丰厚的与文学知识,就会被当时的民众视为与技工无异的人。道理很简单,可让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者丝毫不差地去恪守的法律规则是绝对存在的吗?法学者思考法律规则的知识与观念,适用于法律规则的逻辑与话语是纯粹法律的吗?法律规则的精神真的可以游离于、历史、条件、心理、文学、等因素而被贴切地解释吗?显然不能。而当的法律以惊人速度增加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法学者们已无暇去或没有能力去从法律规则之外寻求研究的方法,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这种情况只会使标准化的法学制度(统一的教材、大纲和教学进度)和闭卷检测背法律条文能力的制度愈演愈烈。对法学知识整体结构的合理化来说,这是令人担忧的,它反映了法学的稚嫩。法学的方法应受到关注,方法受制于学者的素质,反过来,侧重不同的方法会塑造不同素质的法学者。法学的繁盛需要不同类别的法学者,对一个对象的研究也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或结合不同的方法来开展,因此,法学的方法也应是多元的,断无以一法统众法之理。

三、关于法学的规范

严格地说,没有规范的知识积聚和演绎不能称为学术,至少不能称为学术系统。20余年来,我国法学取得巨大成就的一种负产品就是学术规范性不强。法学自身是关于规则的学问,但是,从事这种学问的活动本身却无严格规则可言。在对研究方法论和研究资料的要求以及教材、论文和专著的写作格式等方面,不仅不存在全国性的统一学术规范,且全国法学类的学术期刊和法律类的图书出版行业同样也缺乏统一而严格的学术与编辑规范。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西方,法学包括其他社会学科,不仅具有丰厚的知识总量和资料,更重要的是记载这些知识的书面材料皆须符合形式规范的要求。一方面,这种规范保障着学术的严肃性和专业性,避免了学术投机,凸显了学术独立。法学研究必须要在充分收集研究资料并加以加工的基础上才可进行。对作者来说,遵守学术规范不单是为避免侵权,更体现着其学术人格;对学术来说,不符合规范的作品再多,也只是知识总量在形式上有了增长,而学术的品位却受到侵蚀。一部(篇)法学作品不管其研究命题在形式上多么符合国家的需求,文字上如何流光溢彩,也不管其口号上如何响亮,意蕴上如何深邃,所说明的只能是作品的应景性、作者的文学功底、宣传造诣或哲理能力,但其本身却不是严格的学术著述,更不能作为授予法学学位的凭据。有人这样讽刺我国的法学现状———研究不好中文的、外文的、历史的、的甚至是自然的学者稍作调整和努力即可成为“法学家”。对此,我们丝毫不应苛求法学以外背景出身的法学家们的不纯粹,相反,却应反思法学自身的学术系统有无专业的规范性、技术性可言。如能用修练中文和外文的艰苦,考证历史的精准和认真,冥想哲学的出世脱俗来要求、评测法学者的话,法学家队伍的扩展速度会大为减慢,法学也不再会被人说成是众人皆宜的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