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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论文

时间:2022-05-19 17:47: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制宣传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制宣传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内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古代社会主要与百姓物质需要的满足联系在一起,正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

二、我国民生问题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问题有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从教育看,它已经成为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够、义务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够、受教育的机会尚不公平等问题。

从社会保障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像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残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还有许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国仍存在诸多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民生问题已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丰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发展。民生问题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如信息公开、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对于困难群体的关注和关怀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尊重和维护民生权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们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抑制关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价格、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全国农村实行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税法,劳动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使之实现。

第三,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法治社会具有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和措施。尽管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时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规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不允许超规则之外的规则出现,所以,只有将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问题

民生对法制的依赖关系以及法制对民生的价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的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人们将民生问题的解决看做是政府的“恩赐”或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祈求”,而没有意识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口号。在资产阶级社会人们将民生具体化,表现为: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私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解决民生问题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国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会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社会动态发展中,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仍显匮乏。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未对权利的运行和实现做具体的规范。经济法中也存在诸多弊端,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可以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这些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来规定,从而使环保法律配置给公众环保权的实现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

适时修改不完善和已滞后的法规,真正使每一部社会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社会权益的作用,是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五、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决方案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法学反思的产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二是人权是衡量法治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法治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人权乃是解决之道;

三是坚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人权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鉴于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应将培养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作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不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法。

第一,对于社会事业方面要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完善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解决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等等,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改善民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改善民生重要性,紧紧围绕解决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努力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宣传民生类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国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抓好重点普法对象来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业经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权益。突出抓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和农村“两委”成员依法管理村务,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民生权益。

参考文献:

[1]《怀化学院报》2008年第8期

[2]《福州党校学报》2011第5期

[3]王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研究.博士论文.山 东师范大学.2010

[4]郭军帅.民生新闻现状及发展趋向探究.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10

[5]邓伟云.从民主到民生.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7

[6]王有斌.民生思想中国化研究.硕士论文.湖南农业大学.2011

[7]李艳军.社会建设视角下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

[8]常艳杰.当前中国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河北大学.2009

[9]姜纪磊.民生为本与价值自觉.硕士论文.昆仑理工大学.2009

第2篇

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现根据区司法局统一要求,结合全街道实际,就开展全街道“12?4”法制宣传月活动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年“12?4”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二、指导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安排

年“12?4”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从11月20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1、召开动员会,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加,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司法所出一期专栏,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7、在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在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1.各单位要对全街道开展“12?4”法制宣传月活动高度重视,按照街道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3篇

一、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推进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创造良好统计氛围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工作。

2、进一步贯彻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实现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目标清晰,执法程序规范,奖罚措施落实到位。

二、创新法制宣传工作思路,以统计“五五”普法和第二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3、建立统计法制宣传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建立执法检查与法制宣传相结合的制度,开展执法宣传周活动。围绕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媒体、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

4、配合重大统计活动,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把依法统计理念推向深入。以《统计法》颁布25周年为契机,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三、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能,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保障

5、充分发挥统计监审的重要作用,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和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力争在监审范围、监审内容、监审数量、监审质量方面有所突破,不断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6、坚决查处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严重影响统计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影响统计工作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对重特大案件及时处理。

7、对近两年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回头看”。着重检查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数据质量以及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积极配合做好统计案件的查处工作,认真对待上级批转和本级受理的案件,周密调查,查清事实,妥善处理,及时回复或上报,把每一件案件落到实处。

第4篇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侵权措施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1、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2.1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2.2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2.3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2.4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

第5篇

7月14日,一百支重点团队之一-------贵州工业大学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三下乡”实践队举行了出征仪式,13名队员在勤工助学中心负责人陈义老师的嘱咐当中开始了为期8天的“三下乡”实践活动。这支团队活动是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题,所以原到达遵义市,正安县就立即访谈有关领导和部门老师家长,并对学生进行了1400份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7月15日,这支大多由勤工助学中心学生干部组成的团队就直奔“三下乡”的目的地----遵义市正安县碧峰乡。在15日---18日期间在碧峰与到领导举行座谈会,支教活动仪式和连续5天的支教活动。期间还走访贫困家庭,慰问贫困学生,进行学生文具和贫困农户衣物的捐赠,还有在赶集时进行法制宣传,文艺演出,友谊篮球赛等。同时我们也对60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举行学生、家长、教师共同的座谈会,了解学生的各方面的思想状况。几天中尽管每位队员都坚持早上7点起床,晚上12点休息,但都毫无怨言,无论我们进行什么活动,都保持每天8:00---11:00,下午2:00---5:00的支教活动。晚上则分成小组对一些学生家庭进行走访,这之间也同支教的小弟弟、小妹妹建立了深厚而又感人的友谊,我们离去时许许多多的学生来相送,并希望我们不要走。我们在这儿的各项活动得到了当地政府、团委、学校的大力支持。

7月19日,到达正安县,在正安联合司法局、县法制办公室、县团委举办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各类法制资料三千余份,受到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好评,并且于7月20日到县团委、司法局、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教育局、妇联等有关部门收集大量有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资料,也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

7月21日,乘车由正安返校,这次活动也宣告圆满结束,实践活动中我们为用自己的力量帮助他人感到欣慰,我们也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学会了许多东西,它让我们走近基层,走近村镇,走近生活。

返校后在实践队两名队长肖才江、殷宇剑的组织下,陆续完成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调查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反思》,《整合社会、学校、家庭资源,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勤工助学中心20__年“三下乡”社会实践报告》等调研论文。

贵州工业大学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

20__.8.15

第6篇

六十年只做一件事

2010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顺利落下帷幕。在当选者中,有伸张正义的律师、辛勤普法的园丁、还有奋战在公检法第一线的公职人员。与这些人相比,一位八旬老人的入选理由很特别,因为他已在法治战线上坚守与奉献了60年。他就是黑龙江省法治战线上的常青树、哈尔滨市南岗区老科协理事——卢连基。

1990年,卢连基从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检察长的岗位上离休了。“离休第一天,一大早他就夹着包出去了。等他回来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去做普法讲座去了。打那以后他就一天也没闲过。”卢老的老伴吴承黎老人评说卢老的离休生活。

离休后的卢连基反倒比上班时更忙了。法学研究、法制宣传、法理讲座,各种公益性的社会活动占满了卢老的日程表。为了普法,他查资料、做笔记、写讲义,费时又费力,为了普法他放弃了那些能为自己带来不菲收入的法律顾问工作。卢老有多年的老胃病,可是为了普法,他却常常来不及吃上一口热乎饭。卢老的女儿告诉记者,一次卢老犯了胃病却还坚持在一天之内跑了两个单位做普法讲座,虽然他在台上眉飞色舞的讲法条、说法理,可在后台的女儿却看到他的手一直紧紧地捂在胃上……说到这儿,卢老的女儿不禁潸然泪下。

普法“不老松”

为了把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讲的生动易懂,卢老可是下了不少功夫。他会针对不同的讲课对象把法律条文融入不同的生活实例中进行讲解,还会把一些道理编成对仗工整的小短句,便于人们记忆。“人之初,性本善,受教育,是关键。人不学,不知义,学习法,要努力……”这是卢老花费数个月自编自创的《学法三字经》,不但分类清晰、朗朗上口,而且言简意赅、好读好记。“给孩子们讲法,他们问我法律有什么用,我就告诉他法律天天保护你,你却不知道。就像你们每天吃冰混、喝汽水。冰棍卫不卫生?汽水干不干净?都有法律来规定。我的责任就是让人们明白法律其实就在我们身边。”一说起他钟爱的普法事业,卢老立刻变得神采飞扬。

在全省各地的学校和部队里留下了卢老坚毅挺拔的普法身影,一家家工矿企业里留下了卢老铿锵有力的普法声音。这位政法战线上的老兵,年逾花甲却退而不休,在普法道路上一干又是20年,成为了“二五”、“三五”、“四五”普法教育工作中连续三次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的龙江第一人。20年间,他向干部、师生、居民等宣讲法律教育课400多场,听众达12万余人。光是讲义就写了113本,累计达200多万字。而他创作的普法歌曲、诗歌、案例连环画,编写的《未成年人“两法”图解》、《“二五”普法习题与题解》等多种普法资料和涉及各个方面的经验总结论文和评论更是达到了45万字。每次演讲完,都有人围着他问这问那,久久不肯离去。有一次卢老连续讲了三四个小时后,嗓子哑得再也说不出话来,他还是坚持着用手写的方式一一回答了听讲群众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

执着精神感染身边人

在卢老生活的哈尔滨市北安社区,居民张大娘告诉记者:“我们社区人人都是法律专家,为什么啊?因为有卢老啊!他一有时间就给我们讲法律,从《宪法》、《刑法》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凡是我们用得着的或是有疑问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卢老都会不厌其烦地给我们讲解。他的努力让我们每个居民都学会了依法办事,以理服人。整个社区也变得更加和谐了。”卢老正是用这种几十年如一日的坚持与付出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

卢老说,能以80岁高龄当选哈尔滨市“十大法治人物”让他很开心,总算在有生之年也当了回“十大”。获得了这个离休后的第32个社会头衔和第69个先进称号后,卢老的日程表变得更满了,年底还要参加三个研讨会,写论文、开专栏,连早就计划好的去香港做学术交流也不得不放弃。可是卢老却忙活的很开心,他说:“我人生最大的愿望就是在我的有生之年,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做点什么,哪怕就那么一点点我都很幸福!”

正如“十大法治人物”的推选理由所言,夕阳的余晖里,他执着地用心讲述着法制故事。挺直脊梁,伸张正义,他依然不知疲倦地传播着法理。他到过的地方,正义的力量正在不断积蓄,他瞭望的地方,和谐的美景正倾心描画。沐浴他的思想,接受他的洗礼,心与心的交融让公平与正义的主题铭刻终生。(哈尔滨市老科协 推荐)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扎实抓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考评原则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透明、客观公正、注重质量”的原则,坚持日常查、考、评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力求客观公正。

三、考评形式及办法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按照《县司法局2014年度基层司法所工作量化管理考评标准》实施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由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

四、主要措施

1、考核实行“百分制”,按考核结果评比名次。

2、基层所业务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与年终综合目标考评总分挂钩,凭发票报销,每分值30元,为确保各所正常开展业务,每所可根据业务需要凭发票预报经费(全年每所控制在2000元以内),其余待年终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多还少补。

3、法律援助案件每人完成3件,每少一件扣100元。

五、其它

1、设综合目标考评第一名1个、第二名2个、第三名3个,获第一名的加50分、第二名加30分、第三名加20分,设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单项考核先进单位各1名,获得单位加10分。

2、各基层所要强化信息报送,善于总结、挖掘先进典型经验,综合运用网络、平面和影视媒体等,力争在中国司法、法制今报等媒体上留影发声。调研文章(含论文)在市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加4分;省级加8分;中央级加10分;法制调研文章在《法制今报》上稿的每篇加10分;宣传报道、信息简讯被中央(含中国普法网)采用的每篇加5分,省厅采用的每篇加3分、市级2分元、县级政讯(快讯、政法简讯)每篇加1.5分。

第8篇

2011年上半年,我院按照区综治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治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调整了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分工,坚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综治办公室的负责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的具体职能作用,确保组织、人员到位。

二是全面推行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院与区委、区政府签订了《201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此后,我院将综治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规划和绩效管理考评方案中,并与各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综治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三是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了201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突出了综治工作进社区这项工作重点,明确了职能部门在各阶段开展综治工作的具体任务,并加强与其他综治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共同促进各项综治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共受理移送审查批捕案件件 人,受理数同比持平。经审查,批准逮捕 件 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件 人,受理件数同比下降 %。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件 人。积极参与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共批捕抢劫、抢夺、盗窃案件 件 人,起诉 件 人。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办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别对待,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转变执法理念,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将工作重心转向提高执法水平和提升办案质量上,采取建立侦、捕、诉联动机制,充实一线警力,成立未结案件审查小组,加强侦查技术的运用,推行案件质量奖惩制等五项措施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件 人,移送起诉 件 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件 人。

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的监督,检查并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案件件,经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已立案 件。注意发现遗罪漏犯,先后建议公安机关追捕 人,追诉 人。对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 人,决定不起诉人,确保了“稳、准、狠”的打击犯罪。强化刑罚执行监督,采取一查两对的办法,对名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发出了书面纠正建议。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共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的申诉案,提请抗诉 件。同时,对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三、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综合治理

一是运用多种形式,提供法律服务。认真执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首办责任制,切实解决好检察环节群众上访问题,共耐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件次,涉检上访继续保持零记录。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讲课活动 次,发放法制宣传手册 余册。同时,在各级媒体发表法制宣传文章 余篇,调研论文 篇,编发报送检察信息 余条,宣传了检察工作,促进了社会稳定。

二是开展宣传活动。开展“综治宣传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组织辖区行政执法单位 余人现场参观或观看“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宣传片;组织干警在**文化广场开展法律咨询,深入房管、国税系统现场讲授法制课,剖析具体案例使全体干部职工受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加强预防犯罪力度。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向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健全机制,得到案发单位的重视和采纳。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上半年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次,被查询单位个,被查询个人 名,为工程建设构筑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屏障。

四、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规范内部管理

一是加强队伍管理。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层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建立了院中层负责干部廉政档案,确保队伍不出违法违纪事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办案安全教育,要求干警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不断增强干警的安全意识,确保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二是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在建立健全检察政务、事务类,政治、党务工作类,检察业务类等三大类70余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检察业务、纪检监察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更具有操作性。

第9篇

一、健全管理体制,强化统管职能

根据测绘管理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测绘管理机构,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下设测绘管理办公室和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配齐专职测绘管理工作人员,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经过积极努力,将县区测绘管理办公室全部升格为副科级建制。局党组根据县(区)测绘管理办公室人员配备情况和工作实际,严格履行推荐、选拔和考核程序,对部分县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任命。各级测绘管理办公室的力量得到加强、工作条件得到改善、保障措施得到落实,激发了基层测绘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基本实现了测绘管理工作人员到位、职能到位、经费到位、管理到位和服务到位,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不断优化管理环境

早在,为了推进全市测绘事业发展,我局提请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测绘管理工作会议,专题下发《关于加强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全市测绘管理领导小组。,市、县区政府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意见》,分别下发贯彻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日常监管,保障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部署,也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为测绘事业进一步向前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测绘法制工作,提高社会对测绘的认知程度

坚持将测绘普法纳入全市“四五”和“五五”测绘法制教育规划,以测绘科普为载体,利用“8·29测绘法宣传日”等有利时机,通过编印展板、印发法律法规、宣传专版等方式,不断丰富测绘法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将测绘法律法规与当地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坚持严格依法行政,构筑了土地、矿产、测绘“三位一体”的国土资源执法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管理秩序

一是严格开展测绘资质管理。不断加大测绘资质清理整顿力度,促进测绘资质管理法制化和经常化,不断促使测绘活动规范化。全市测绘资质单位已经从的10家发展到目前的31家。结合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实行了测绘资质动态管理,将测绘单位工作业绩、成果质量、内部管理等与测绘资质等级升降以及从业范围扩减相结合,对促进测绘单位改善内部管理和净化测绘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切实加强地图市场监管。经常不定期地对全市地图市场、编辑出版地图、网上地图等进行检查,有效地规范了地图市场。三是认真开展测绘保密工作。联合市保密局,立足各自职责,采取各种手段加强测绘保密工作,经常性的到使用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了测绘成果安全。四是加强测绘质量监管,坚持每年将新申办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升级单位以及承担地籍、房产等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业务的资质单位列为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采取单位自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有针对性的督查等方式,督促测绘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意识,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成果质量。

五、逐步降低工作重心,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起了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针对这种新的形势,我们重新审视测绘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界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测绘监管职能,下移工作重心,层层落实目标任务,促进测绘监管向乡镇国土资源所延伸。积极创新日常监管模式,安排各县区测绘管理办公室采取组织持证测绘单位互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乡镇国土资源所主要承担法律法规宣传、测量标志保护等职能。通过这些措施,我市测绘管理职能更加到位、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全面,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六、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推进事业长足发展

近年来,我局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测绘管理模式,加强行业间的横向联系和交流,着力构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持证测绘单位协同联动的测绘事业发展新机制,促进测绘事业整体向前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创新测绘管理机制。针对全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力量薄弱,测绘日常监管工作量大、面广、技术要求较高的实际,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地图市场检查、保密测绘成果检查等重点监管工作中,大胆吸纳测绘资质单位的技术力量参与日常监管,既提高了监管质量,同时也增强了测绘资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自觉性。

二是创新宣传工作机制。在每年的测绘法宣传日宣传中,围绕宣传主题,组织持证测绘单位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深化了宣传效果。

三是创新交流学习机制。积极探索全市测绘事业一体化发展的新模式,努力搭建行政管理与生产服务部门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成功举办首期“张掖测绘事业发展论坛”。组织各级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办公室和部分测绘资质单位,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形成论文13篇,在大会交流后由市测管办统一汇编成书。实现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了各测绘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增强了全系统的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

四是不断扩大法制宣传覆盖范围。抓住开展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制培训的有利时机,组织测绘法律法规专题讲座,通过丰富的事例和生动的多媒体演示,使测绘法律法规走进乡村干部法制培训课堂,使广大乡村干部对测绘法律法规有了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认识,对测绘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用途有了全新的体会和感受,对普及测绘法律法规和进一步加强测绘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结近几年我市的测绘管理工作,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和省局的各项部署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文件精神,实现了管理职能全面强化、管理基础扎实可靠、服务保障及时有效、日常监管规范有序、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法制宣传深入人心、队伍素质稳步提高、整体功能不断增强的目标。我们深深体会到,要搞好测绘行政管理,一是必须坚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二是必须紧紧依靠上级业务部门支持,不断夯实事业发展基础;三是必须不断强化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四是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五是必须时刻把握事业发展方向,不断推进管理方式创新。

第10篇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1+X模式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建于广东、福建、辽宁等沿海地区农村的一些乡镇,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三十余年的发展演变中,基层法律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逐渐萎缩的过程,随着党和国家对法治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广大基层基层群众的迫切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上需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服务主体的多元化:1+X模式

只要一提到基层法律服务,人们往往会马上联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的确,其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但在我国,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外,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广为人知的法律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X”即是指广大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以下分别予以论述。

1.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身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虽然司法部曾在1987年和2000年两次下发文件规范其名称,但各地称谓仍比较混乱,有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站的,有叫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站的,其在业务上侧重于提供相对专业的法律服务。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在2000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大都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2000年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界定为“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到2002年底,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实现了与司法所的分离,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为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相对于律师事务所被称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可称之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准”社会中介组织。

2.基层司法所

基层司法所的设立晚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设立的。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侧重于调解纠纷,协调政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更多地具有行政职能。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所在群众心中的威望明显超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律师事务所,有时甚至会超过基层法庭。

3.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法律援助机构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据《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服务形式的多元化:1+X模式

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是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主动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服务,将法律服务送到基层群众的家门口,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水平。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X”即是指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加强法制宣传等多样化的形式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

第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基层司法机构如基层法庭、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在基层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广大基层应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委会和居委会),建立、健全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基层司法机构,以便强化其基层法律服务。第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加强基层法律从业机构建设。基层法律从业机构主要是指基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鼓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积极与基层群众联系,一方面为基层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维护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展其相关业务。

2.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

第一,法律知识送上门,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基层群众有广泛的法律需求,却很少有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积极采取发放法律书籍,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知识。第二,调解疏导送上门,预防和化解基层群众纠纷。基层生活看似普通,实则丰富所彩,其中的矛盾纠纷也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如婚姻纠纷,拆迁纠纷,借款纠纷等,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很有可能破坏基层稳定的大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早发现早解决,将基层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三,法律援助送上门,解决基层群众实际困难。一大部分基层群众因生活所迫无法聘请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这时就需要党和政府为其提供帮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加大基层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力度,简化援助申请手续,缩短申请审批时间,以便更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3.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

法学专业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有强烈的运用法律知识的愿望。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目前我国某些高校已经在基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中心,由法学专业学生为基层群众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帮助。此外,积极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到基层地区就业,通过引入法学专业学生从业,还可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法学专业学生尚缺乏基层法律实务经验,其参与基层法律服务还需要专业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组织和指导。

4.加强基层法制宣传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送法下基层、现场授课、针对性辅导、法律咨询等形式,在继续利用板报、墙报等基层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化大众传媒的作用,就基层自治、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契约化建设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对基层群众在基层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宣讲宪法和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引导、帮助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还可采取其他各种适合本地区的有效形式,这需要基层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需求对象的特点和要求,积极探索,敢于创新,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好更及时的服务。

三、小结

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国基层地区有着极为广泛的需求,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关系到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稳定,但目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还比较缺乏,无论是基层法律服务的主体还是形式都比较单一,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形成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此外这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还需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来予以保障,可以把基层法律服务加入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考核中,鼓励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否则只能是昙花一现,无法实现广大基层地区民主法治的大业。

参考文献:

[1]吴钰鸿.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方向[J].中国司法,2006(1).

[2]王绪联.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的新举措[J].中国司法,2000(10).

[3]樊华.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1(5).

[4]张富才.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J].人民调解,2006(10).

[5]魏杨.广州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研究[D].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2).

[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11篇

1.1 燃气管网的损耗、设备老化及事故漏气 

由于燃气在西北地区产量较高,而使用量高的地区大多集中在东部平原,燃气供应的范围过大,管线过长,且供气点分布相对较多,加之燃气管道大多埋在地下,管道的接缝和阀门较多,燃气在输送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跑气漏气的现象。如果由于设备老化、检测不到位等引起设备事故,进而造成燃气大量跑漏,就会加大燃气的输差。 

1.2 燃气计量仪表的误差导致输差 

燃气计量仪表的安装一般是以用户的实际用气负荷、所需压力、高峰低谷用气量作为参考依据,通过实际的考察和检测对计量表进行选用和安装。如果用户提供的数据不准确,或由于其他因素导致仪表安装与实际情况不匹配,会增大输差。此外,计量仪的精度也会受到天气、气候及维修保养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导致误差产生,从而加大燃气输差。最后,流量表失准、运行失灵以及人为破坏和私自装卸都会造成误差,影响输差。 

1.3 偷盗燃气的行为和人情气影响输差 

燃气作为国家资源,其特殊的性质及地位会使很多人受利益驱使,采取非法手段偷盗燃气,甚至有些有关系的用户利用各种关系用上了人情气。这些行为都导致了燃气的损失,加大了燃气输差。此外,计量人员由于一时疏忽,读错计量数据,造成工作上的失误,也会产生误差。 

2 燃气输差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加强燃气管网的维护和设备管理 

管网是燃气运输的载体,可以说燃气的损耗大部分是发生在管网的运输中。若能控制好管网运输中导致的输差,降低燃气的损耗就可以对燃气输差控制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做好管网工作,首先是在管网的设计和安装过程中尽可能地缩短线路,采用直线的设计方式。其次在设备的选用上,一定要选择质量好的产品,施工时要严把技术关,在设备和工程的技术上保证质量。最后在后期的维护和保养过程中一定要积极做好工作,不要怕费事、费力和费钱,一定要做好巡视工作和隐患排查工作,勤检查、早发现、及时维修保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燃气在运输过程中做到最少损耗,控制输差率。 

2.2 对燃气计量仪器做好维护工作 

减少燃气输差对计量仪器的要求也是必不可少。首先,选用的计量设备要在质量上过关,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选取质量好的产品。其次,在安装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设备与燃气有良好的适应性,量程的范围必须适应于被测量的测量输配与应用范围。最后,在用户用气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对用户的监督工作,定期检查维护计量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不被用户人为地更换与破坏。要及时做好燃气计量工具的更新换代工作,确保其保持在最佳的运转状态,从而消除因计量问题导致的燃气输差问题。 

2.3 对人为因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定期展开法制宣传活动,让人们了解偷盗燃气属于违法行为。同时,鼓励人们对偷盗燃气和使用人情气的行为进行举报,减少燃气损失。最后,要大力革新技术,通过技术手段减少燃气泄漏和损耗。 

2.4 健全燃气输差防控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输差防控体系。要从多因素多角度探析其原因,将一切有可能造成燃气输差的因素都考虑在方案内,保证全方位的防控效果。具体来说要做到,第一,注重与上计量仪器数据的复核工作,实时监控上游仪器的动态,一旦出现异常,就要及时与客户沟通,保证合理处理问题;第二,不断加强燃气管理法律常识的宣传,使大众了解到盗窃燃气的行为是违法的,还有可能导致燃气安全事件的发生,从而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用气氛围;第三,强化抄表管理工作,建立相关监督部门,将燃气计量工作的执行纳人到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中,确保其工作态度严谨;第三,充分发挥测量人员的监督功能,一旦发现用户天然气使用异常,就要及时调查原因,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解决,避免问题不断恶化。 

2.5 强化管线的科学管理 

管线管理工作,涉及面较广,层次较多,内容多样化,需要我们站在全局的观点上去把握,具体来说要做到,第一,开展区域管理责任制,保证管线处于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状态下,一旦发现线管网出现漏洞,就要及时开展措施进行补救,避免误差出现;第二,合理控制管线置换过程中的放空量,制定放空量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其在操作过程中保证含氧量不得高于5%;第三,合理开展施工操作,尽量避免长距离的放气操作,保证在合理的范围内开展安装过程。 

3 结 语 

第12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主动参与”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2-0161-02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重要性

首先,从城市规划编制的角度看,城市规划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方面,规划师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市民利益有完整、精确的认识,而对自己生活环境最熟悉的也莫过于居住在其中的居民,他们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自己的居住环境提出改进方案。只有在规划初期就让市民们参与到规划中来,才能充分代表他们自身的利益;其次,从城市规划的实施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各个利益群体的一致赞同,规划就很难实施,通过公众参与可以使城市规划更好的实施,满足市民自治的要求,进而促进民主的思想;鼓励市民去支持政府,以维持社会安定;确保政府维护“公共利益”,不受“特别利益”的影响,可以避免精英的绝对统治;再次,公众参与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最重要途径,公众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城市拆迁中出现的“钉子户”和暴力拆迁问题,没有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必然导致大量的上访和暴力抗争,强拆是造成城市居民与政府冲突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有事先的公众参与,就不容易有事后的暴力抗争。最后,公众通过参与涉及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也可以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增加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减少矛盾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

二、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通过对宪法这一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公民具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而且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下,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具体工作中来。《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通过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得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人民也有权对规划及政府的工作具有监督的权利。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此条更加明确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方式、程序和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也标志着在中国公众参与被纳入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城乡规划法》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三、中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开始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历时十余年的发展,规划工作过程中已有一定程度上的公众参与,在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阶段的工作中都提倡公众参与,但在具体工作中少有公众参与的实质性作用,大都仍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如采用一些规划展览会、一般的问卷式民意调查或听证会等形式上,远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具体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公众参与的方式太过形式化,多数公众参与仅仅是规划方案到了最后评审阶段,有的甚至在批准后才公示一下,搜集到的公众意见很难反映到成果中,似乎只是让公众了解到“以后城市会建成什么样子”,而不是让公众参与到其中,公众参与成了一种宣传方式,规划的制定、决策和实施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第二,公众的主观意识和积极性不高,缺乏对公众规划意识、规划知识的教育,全凭公众的兴趣去参与而不是凭责任感去参与;第三,公众的范围界定不清,相关专家或非政府研究机构专家的参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他们只是表达了自己或自己代表的一类人的意见,而且他们提供的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支持,而不是社会各方利益的代表;第四,法律的强制性保障欠缺,中国的《城乡规划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城市规划编制中所要进行的公众参与。

四、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

第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要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认识到个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为更好的贯彻《城乡规划法》,使城市规划更加合理,就需要使公众了解到自身在城市规划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法制宣传,使公众了解到城市的建设是每个市民的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应积极的投入到工作中。

第二,平时要做足功课。《城市规划法》已经规定规划草案必须要有公开展示,但实际上一些地方目前最多是在规划大厅搞一个公告、展示。公众看不到也看不懂那些规划图纸,没有动员、激发和用公众可达性的方法,做公众参与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众参与,而是“公众听证”。笔者认为,应该在日常的生活中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诸如借助广播、电视、网络及社区宣传栏普及城市规划的相关知识,使市民对这一行业不再很“陌生”,不再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这样在遇到具体的城市规划工作时不会有“临时抱佛脚”的感觉,在具体的工作中再开展听证会、展览、收集意见等形式时,公众不会有想参与,但很难参与的感觉。而是一种积极维权的意识,这样一些具体的参与形式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第三,公众参与的意见采纳情况应该公开,使公众了解到他们的参与有什么作用,适当的对一些采纳了意见的公众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这样会更加激励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只有公众参与的热情高了,才能做到广泛的公众参与,才能使公众参与的作用有实质性的突破,才能由“量变”达到“质变” 。维护私权的公众参与活动是“自下而上”发展的,对城市规划具体行政行为的参与是各利益相对人自发产生的,是“自下而上”自发地发展的,中国目前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等一系列问题是非常尖锐的、情绪化的“公众参与”浪潮,这是市民“不满现状”、“忽视市民利益”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下放规划权利,满足市民自治的要求,以增加市民的信任,去对抗市民的离心倾向,公众参与也被用作解决这些不满的一种手段。

第四,公众参与不是政府部门的施舍,而应当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城市规划中的征地拆迁问题将促使公众由“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因此,对于涉及到征用农村土地、城市旧城改建的规划项目,应建立利害关系人参与听证制度,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对有关城市规划举行听证会的要求。这样,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农民和市民的公众参与积极性肯定大大提高。这点在《城乡规划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结语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许多论文中研究者都试图在寻求一种让公众参与更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也指出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诸如在规划编制阶段的听证会、规划志愿者、问卷调查等,在规划编制结束的公布、公告、展览、网络媒体手段的借助等,在规划实施阶段的公众举报监督等手段。但要想这些途径和办法有效的实施,其决定权还是在“公众”,公众参与的热情是否高涨,积极性是否大,都决定着参与的成败和效果。当然,“公众参与问题并非是规划工作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实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并不是规划师一相情愿就能实现的,需要社会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背景为基础,随着社会政治的进步,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我们相信公众参与不会是规划师找着公众去参与,而是公众主动的反应自己的意见,使参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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