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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履职报告

时间:2022-04-24 06:59:18

机关履职报告

第1篇

一、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服务于市委中心工作的能力,一年来,工委班子时刻注重加强学习。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班子成员做了大量的学习笔记,撰写了心得体会。在学习中增强了党性,深入领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加深了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理解,清晰了工作思路,鼓足了干事的劲头。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在学政治的同时,坚持学习专业、法律、领导科学、市场经济等知识,多渠道、多层次地汲取营养,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将所学应用于工作实践,创新了工作思维和方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了把握全局、驾驭全局的能力。三是深入基层党支部,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向普通党员干部学习,与他们座谈,真正实现了受教育的目的。

二、尽职尽责,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以人为本,扎实认真地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立足市直部门党员和党组织实际,把贯彻落实好四个长效机制和市委效绩考核精神作为2011年党建工作的重点,研究制定了《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年实施方案》、《机关工委2011年党建工作计划》等,并成立了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整合了各方面的资源,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党支部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同时坚持工委书记对党建工作负总责,成员对分管工作负具体指导责任的“两手抓”和“一岗双责”的原则,积极指导和支持所负责的党支部开展工作,保证了各项活动的健康顺利进行。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抓好市直机关党建工作。一是健全基层党支部班子,基层组织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及时督促各支部调整健全党(总)支部班子,全年共对2个党总支部、12个党支部进行了补选、改选。二是严格抓党的组织生活,认真执行“”制度,坚持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不断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定期开展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及时给予帮助教育,促其改正。2011年3月15日召开工委工作会议,就2011年各项工作与各党支部签订了责任书,并对22个先进基层党组织、6名优秀党务工作者、83名优秀党员及优秀纪检、宣传工作人员进行了表彰,对1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了党纪处分。三是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培训。共组织10名党支部书记参加市委党校的党务知识培训、8名党支部书记参加自治区工委培训、30名党支部纪检委员参加市纪委培训、40名党支部宣传委员定期参加市委宣传部业务培训、全部党员干部参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班。四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下发了《机关工委2011年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按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做好慎重发展。共发展党员27名,新增入党积极分子32名,输送到党校参加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38名。五是积极做好流动党员和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保证每名党员都人流动关系也流动,全年共接转党员112人。六是积极关心热爱离退休老党员。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党员召开了如何贯彻执行四个长效机制专题座谈会,会上参会老党员提出了20条合理化建设;同时利用庆祝“七一”契机,要求各党支部做好走访老党员、慰问生活有困难党员、组织老党员参加各类活动等工作,进一步体现了党组织对老党员的关心和爱护。

3、以抓好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一是广泛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责任区活动。党员在自己的办公区域内设置先锋岗,定责上岗;同时根据自身特长联系一定数量的群众,划定自己的责任区。目前,共设党员先锋岗45个,划分党员责任区231个,参加承诺的党员640人共31项,其中28项取得实效。二是结合民族团结教育月、公民道德建设月、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宣传月、庆七一等大型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了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报告会、板报展等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共开展“知荣辱、树新风”演讲比赛一次、相关知识竞赛3次、为84名40年以上党龄老党员颁发了纪念奖章,进而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三是开展“结对帮扶、扶危济困”活动。组织党员围绕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采取党员个人提出承诺事项,党组织审核把关、公开向群众承诺的办法,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在服务群众中接受教育,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截止目前,参加结对帮扶党员540人,帮扶对象达1230人。三是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行党务公开,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共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23个,党务公开服务电话举报电话46个,热线电话46部;设立党员服务站1个,服务分站40个。四是组织党员干部分批次深入到地、市警示教育基地,通过参观监舍、近年来地区违法违纪行为展板以及在押人员的现身说法,给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三、廉洁自律,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增强自律意识,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坚持廉洁从政:一是认真履行好职责,当好党建带头人。在实际工作中,班子能够切实维护集体领导、集体利益和集体荣誉,做到宽言待人、公正办事、公平处事,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敢于负责任,遇到问题时放低姿态,主动沟通,注意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来化解矛盾、消除误解。带头执行机关各项制度,不讲特殊,坚持言教与身教有机结合,用自己的行动来引导和创造一个和睦相处的小环境。二是坚持严以律已,不搞。要求别人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班子成员首先不做,不搞形式主义,不利用手中的点滴权利,损公肥私,时刻以廉洁自律为行动指南。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慎重决策求实效。注意发扬民主,联系群众,坚持大事商量,小事通气,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尽力避免失误。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需要加以改进的地方:一是有时工作忙,深入开展调研工作还抓得不够;二是由于机关工委所属党支部众多,涉及各行各业,组织建设工作与具体实际紧密结合不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式方法还没有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方向:一是要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党员干部中,开展调查研究,多了解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是对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静下心来全面的学,并把所用于实际工作,切实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辟机关党建工作新途径,探索新方法,使机关党建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生动,手段更加先进有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使各项工作上新的水平。

第2篇

按照会议要求,现就2019年履职情况和2020年主要工作安排情况报告如下:请予以评议。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年来,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讲政治守规矩、抓学习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勇创新提效能”的工作理念,团结带领市直机关所属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各项要求,以着力解决机关党建工作存在的“灯下黑、功能弱”等问题为切入点,以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创新党建活动载体、以探索研究“1+N”大党建新途径为依托,切实加强了市直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助推我市“一都五城”建设实现新跨越,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强保证。

1、落靠“三项举措”抓学习,党员干部养成教育脚踏实地。通过明确学习内容和时限,创新学习方式和形式,注重学习检验和成效三项举措,全面实施了市直机关“提升能力素质工程”,切实加强了意识形态建议,通过多措并举的学习方法、学习渠道、学习模式,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参加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持续性,有力促进了日有所学、周有所进、月有所精、年有所破新态势的养成,不断推动了市直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全年工委调阅学习笔记3次,组织党建理论知识测试4次,集中业务培训5次,以支部为单位观看《榜样3》等电教片8部,编制并下发《市直机关党建业务应知应会知识手册及十九大知识手册2000册,每名党员干部学习笔记达到了3万字以上,撰写心得体会5篇以上。

2、依托“三大载体”促活跃,基层开展党建活动色彩纷呈。一是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教常态化工作,扎实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七一前夕,与市委组织部联合举办了“市直机关纪念建党97周年暨党建工作现场观摩推进会”,制作了题为“共筑中国梦,奋进正当时”机关党建专题片,全市77个市直机关的党总支、党支部的党务工作者参加会议,进一步展示了市直机关团结奋进、担当有为的精神风貌,激发了共产党员为党为国为民干事创业的决心,表达了市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永远跟党走的坚定信念。11月末,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号召所属支部迅速召开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动员部署会议、征求意见会议,以基层活跃促进整体活跃为原则,具体做到“四个结合”、“四个推进”、“四个围绕”、开展好“四项主题实践活动”,掀起了市直机关学习活动热潮。二是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大党课、“学党章、戴党徽、树形象”主题月等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有效激励了党员干部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创先争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干劲。法院党总支、检察院党支部通过创建红色文化长廊,让党员干部时刻受到党性熏陶,深刻了解党的前进步伐,增强了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和宗旨观念。老干部局党支部组织老干部艺术团多次开展了红歌会、朗诵会和革命纪念书画展等活动。同时,按照上级组织要求,着重开展了“4+N主题党日”及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市直机关所属47个党支部积极响应号召,特别是市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组宣监等一些有处级领导单位率先垂范,积极到所属社区报到登记,开展志愿服务,进一步完善了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有力促了进机关作风转变。三是大力探索“1+N”大党建新模式。积极探索了市直机关党建+民生稳定+优化环境+技能培训+文化引领+脱贫攻坚等党建新模式,及时下发了“三级四岗”责任清单,不断完善了图版制度等建设,着力打造了法院、检察院、林业局、统战部、编办等1+N大党建示范点,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凝聚到了全面振兴发展的主战场上来,不断提升了市直机关服务大局的水平。全年召开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研讨会3次、支部书记联席会8次、开展党建“大调研”4次。为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加大我市富硒农产品宣传力度,围绕我市“三大五小”产业项目,开展了市直机关“手拉手”共助精准扶贫活动,组织动员所属各支部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公益中国扶贫行动”,多次召开动员注册会、推介会、购物会,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利用外出学习、走亲访友等契机,大力宣传我市优质富硒农产品,当好宣传员、推介员。为不断扩大海伦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充分发挥市直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各支部分别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扎扎实实的脱贫攻坚工作。工委积极协调企业家为包扶村海兴镇丰顺村幸福大院栽种价值4万元的绿化树300棵,协调海伦籍北京某爱心企业家为包扶村贫困生王婷每年资助助学资金4000元,帮助她顺利完成今后的高中及大学学业。宣传部、妇联、团市委等党支部扎实开展了思想扶贫等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一致赞誉。

3、坚持“三个突出”强制度,市直机关运行机制日臻完善。我们以突出教育、突出监督、突出管理为着力点,按照全市“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要求,围绕“四零”创建活动,率先在市直机关开展了“知荣辱、转作风、提素质、促发展”机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扎实开展了机关风纪教育、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窗口单位的办公秩序、服务态度、办事效能等情况开展了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好典型好做法及时宣传推广,对存在的改进之处也及时进行了指出,有力促进了市直机关整体风纪明显好转。工委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出台并规范了《市直机关请假条》、《市直机关临时请假条》、《市直机关外事报告单》,制作了《市直机关纪律作风十不准》桌牌和警示牌,真正做到了警示牌常提醒,好形象树起来。组织所属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了《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内容,开展了“三书一剧”等项活动,进一步深化了认识,统一了思想。特别是按照中央、省巡视组整改意见要求,在查摆问题基础上,细化问题整改清单,做到了真查真改,切实转变了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人民办事中心党支部为优化窗口服务,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提升服务效能,对全体入驻窗口人员开展了专项培训,做到了服务态度、服务语言、服务行为、服务设施、服务效能、服务纪律“六个规范”,极大方便了群众,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与认可。 法院党总支积极探索延伸审判职能,强化能动司法,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模式,采取定期走访、实地调研、现场勘查等方式协调化解矛盾纠纷,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咨询的“绿色通道”。全年工委与纪委联合开展作风纪律检查6次,独立开展纪律作风检查共30余次。通过以上举措,使市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 的为民意识、服务理念、工作效能显著增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重视程度仍然不平衡。少数支部书记对党建工作仍存在片面认识,导致履行责任制的内在动力不足,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不能按照职责要求,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谋划、部署、推动基层党建工作。

2、党务工作人员个人能力和支部组织建设要求不适应。党务工作人员不是专职,而是由各科室人员兼任,客观上造成了他们难以专心钻研党建业务,有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对党建工作研究不够,创新意识不够强,习惯按传统思维应付。

3、对党建工作缺乏创新。部分支部书记对新形势下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观念不新、办法不多、措施不力,不能以创新的思路、有效的措施抓深抓实基层党建工作。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对党建工作认识还有待提高。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新要求认识不足,没有把好抓基层党工作作为硬任务、硬指标狠抓落实。二是缺乏党建创新动力。在工作中发挥主现能动性不足,习惯于用老经验、方法处理新问题,缺乏创新思想和开拓情神,党建工作缺少活力、突破性工作不多。三是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还不够。工作中满足于完成任务,跟踪问效少,没有投入更多时间、精力研究党建工作创新有时重结果、轻过程,没有把党建工作管到位、严到位。

二、下步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

2020年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主线,以继续探索研究“1+N”大党建新途径为依托,以开展“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为重点,着力提升新时代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突出政治思想建设。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教育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切实抓好理论武装。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落实活动。三是开展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好“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教育党员干部树牢宗旨,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

2、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一是创新活动方式。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继续深化“1+N”大党建,不断激发党支部内生动力和活力。二是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三是抓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引导机关广大党员遵纪守法、履职尽责,争做优秀党员。四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切实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3、深化机关作风和纪律建设。一是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要认真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学习教育。二是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重点对遵守工作纪律情况、执行制度情况和服务质量效能等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加大问责力度。从严从重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

第3篇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共同阅读吧!

目录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区别是什么

怎样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概念阐述

述职报告的功用

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区别是什么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怎样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写法如下:

1、抬头:也就是“称谓”,一般述职报告的对象不同,“称谓”也是不同的。

2、基本情况。

用最精练的文字,概括地交待,如主要情况、时间、地点、背景、事件经过等。

3、成绩经验:一般采取横向排列,每一层次都要有一个小的主题,写成层义句。

4、问题教训:这方面要实实在在,要有条理,不要避重就轻。

5、今后计划:包括目标、措施、要求三要素,要切实可行。

6、结尾:报告结束时要用称谓礼貌用语,落款要写明自身姓名、单位名称和写报告时间。

述职报告的概念阐述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多用于提交大会进行讨论,如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这种报告虽然是代表法定社会组织及其部门的,却是在报告人自身负有全责的情况下运转工作的,实质上就是述职报告。

可以看出,述职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

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述职报告的功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任免、使用干部的依据;

述职者本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素质的一个途径;

第4篇

个人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和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是否称职的一种手段。

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

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怎样写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组成:

(1)述职报告的标题

可简单标明“述职报告”。也可以根据正文内容另行拟制。

(2)述职报告的称呼

工作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所以应选择好恰当的称呼,一般写“领导、同志们”。

(3)述职报告的正文

没有固定协作格式,通常写这几方面:

1、概括交代自己的基本情况

如述职人姓名、岗位、职责,任职述职时限,成绩总体概况等。

(1)工作过程。(2)内容概括(成绩、经验为主)。可以将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认识、主要的经验或教训、主要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用简短概括的文字写出来。(3)主题认识。这样,听众在对报告的全貌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也能够统领全篇,激发听取的兴趣,启发和引导听众积极思考。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要使劲自吹自擂所取得的成绩,采取了那些措施,取得了那些效果等等,这是述职报告最最精华、最重要的部分,你做没做事、成绩如何,就要在这里体现了,更主要的是看你的“吹功”如何啦!

自此以下包括问题教训和今后计划共三部分,要分出层次来分析证明主题,这才能条理分明。

层次安排方法,一般采取横向排列(各层次独立性强,共同论证主题的正确)。

每一层次都要有一个小的主题,写成层义句。层义句,一般写在层次前面,或者每一层次前后都要写出,也有的层义句写成了小标题。可以是口号(主题句)的反复。层次中间要恰当运用材料。如上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报告的五个层义分别是:

一、加紧进行迎接国家级示范性高中评估的准备工作。

二、围绕教学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教改、科研质量。

三、重视并努力推进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取得了一定的质量效。

四、继续扩大开放,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五、进一步改革创新,狠抓教职工队伍素质提高。

六、加强班子建设,并努力提高我个人的思想、能力素养。

3、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不能只说成绩哦,还是要蜻蜓点水地谈一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部分要简写,不能那么“实”哦,否则你的成绩就没啦。

4、今后努力的方向

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下一年的打算,也就是要表一表决心啊。这里要注意谦虚一点哈!

第5篇

以德为先,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摆正位置,维护班子整体团结认真履职,推动工作向前发展。廉洁奉公,保持良好工作作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述廉述职述责公文写作材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述廉述职述责公文写作材料一

1.党委书记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以德为先,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摆正位置,维护班子整体团结

认真履职,推动工作向前发展

廉洁奉公,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2.副区长2020年述职述廉报告

注重加强学习,着力提高履职能力

认真履责尽责,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坚持严以律已,筑牢廉政干净底线

3.镇党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坚持讲政治,忠于使命抓党建。一是抓组织建设。二是抓常态教育。三是抓队伍管理。

坚持谋长远,励精图治促发展。一是推进沿江开发。二是建设美丽乡村。三是发展乡村产业。

坚持讲实干,以人为本惠民生。一是完善基础设施。二是推进精准扶贫。三是加强民生保障。

坚持严责任,维护稳定促和谐。一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二是始终维护统一战线。三是全力维护安全稳定。

坚持重廉洁,从严治政守规矩。一是坚持抓廉政建设。二是坚持抓班子建设。

4.统战部长述职述责述廉报告

加强学习,增强素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抓住重点,统筹兼顾,全力完成各项任务

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认真执行工作规定

廉洁守纪,忠诚担当,始终保持严谨作风

5.镇党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加强学习,换好脑子

深入调研,找准路子

健全制度,定好格子

廉洁自律,正好身子

勤政廉政,带好班子

真抓实干,迈好步子

求真务实,结好果子

6.镇长述职述廉报告

重学习提能力,强意识改作风

创思路谋发展,攻难点求突破

严修身拒享乐,肯吃苦抓廉政

7.办公室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严以律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

把握思路,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敬岗爱业,动力十足勤奋工作

尽职尽责,稳扎稳打业绩进步

廉洁自律,适应改进工作作风

8.党委班子2020年述职述廉报告

筑牢政治忠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常态长效,巩固主题教育成果

突出重点战役,全力实现“六稳”“六保”

坚持稳中求进,奋力推动稳步发展

聚力改革创新,持续释放发展动能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创新基层治理,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夯实基层基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从严管党治党,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9.人大常委会党组2020年述职述廉报告

强化政治建设,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强化管党治党,全力强化“两个机关”作用

围绕中心大局,推动区委决策部署落实

激发履职热情,发挥代表桥梁纽带作用

10.人民政府党组2020年述职述廉报告

加强班子建设,政府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

坚持务实重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趋稳

聚力深化改革,区域发展包袱进一步化解

强化作风引领,党风政风建设进一步夯实

11.政协党组2020年述职述廉报告

提高思想建设,强化理论武装

加强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引领

落实工作实绩,强化履职担当

推进廉政建设,落实治党责任

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能力作风

12.党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加强政治建设,把好方向大局

突出发展要务,狠抓项目建设

发扬斗争精神,勇于破难攻坚

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改善民生

坚守主业主责,从严管党治党

13.区长述职述廉报告

坚持学习,强信念、长本领、提效能

坚守担当,增动能、重提质、惠民生

坚定方向,促改革、强攻坚、减包袱

突出重点,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

廉洁自律,学法规、存戒惧、守底线

14.人大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坚持党的领导,把稳政治方向

坚持依法履职,展现人大作为

坚持多措并举,履行主体责任

15.政协主席述职述廉报告

始终坚持政治统领,思想政治基础得到新巩固

始终坚持服务大局,为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始终坚持民生优先,为民履职尽责展现新作为

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协商民主模式取得新进展

始终坚持自身建设,政协工作发展迈出新步伐

        述廉述职述责公文写作材料二

16.述职述廉报告

加强党性锤炼,自觉以新思想武装头脑

积极主动作为,努力推进分管部门工作

坚持廉洁自律,始终恪守纪律规矩底线

17.纪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加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持续筑牢

恪尽职守,全面履职尽责,工作成效显著提高

明德修身,严格依法执法,标杆作用不断凸显

18.副县长述职述廉报告

以巩固主题教育成果为契机,开展政治学习

以推动重大项目完工为抓手,着力攻坚克难

以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为牵引,筑牢廉政底线

19.组织部长述职述廉报告

深刻领悟初心使命,夯实信念之基

深入践行初心使命,扛实主业之责

始终坚守初心使命,绷紧纪律之弦

20.宣传部长述职述廉报告

注重理论学习,努力紧跟新思想

注重提能强质,努力融入新时代

注重履职尽责,努力挖掘新实践

注重守正创新,努力推进新发展

注重遵规守纪,努力甘于新常态

21.统战部长述职述廉报告

坚持从严从实,巩固主题教育成果

结合形势任务,构筑全新工作格局

建立制度机制,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聚焦中心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强化政治引领,稳固统战工作根基

22.政法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提高政治站位,提升能力素质

强化履职尽责,勇于克难攻坚

压实主体责任,严守纪律规矩

23.武装部长述职述廉报告

坚定不移铸军魂,抓实民兵政治工作

始终如一强业务,积极学习强能作为

围绕主责勇担当,提升备战打仗能力

加强学习守法纪,铸牢干事创业底线

24.人大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全面从严要求,强化作风建设

25.人大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以学促用,提高政治素养

自我革命,加强党性锻炼

兢兢业业,做好人大工作

想方设法,完成重点任务

尽心尽力,回应群众呼声

修身律己,做到清正廉洁

26.副县长述职述廉报告

加强学习提高,增强工作能力

认真履职尽责,工作积极深入

加强作风建设,廉政勤政为民

27.副县长述职述廉报告

以德为首,提高素养

培植作风,增强能力

勤奋务实,履职尽责

勤政廉洁,从严自律

28.副区长述职述廉报告

坚持理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围绕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

不忘初心使命,保持廉洁自律

29.副县长述职述廉报告

坚持政治建设,讲规矩守道德

坚持能力建设,提升履职水平

坚持恪守勤政,努力奋斗进取

坚持落实执行,做好分管工作

坚持廉政建设,强化自管自律

坚持学法遵法,严格依法行政

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工作责任

30.副县长述职述廉报告

提高政治修养,坚守精神高地

提升履职能力,担当主业主责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7篇

中组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规定:“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关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述职报告是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实用性文体,述职报告的写作越来越普遍,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述职者不仅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而且一般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技术职务考核、岗位目标考核时,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便于主管部门和单位职工对述职者在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德、能、勤、绩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和判断。同时,述职者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专家组或本单位的职工陈述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问题和设想,有利于相关方面了解述职人的工作情况,为公平竞争、合理上岗奠定基础。但是,实际工作中,述职报告的写作并不尽如人意,许多不能达到预期目的。那么,怎样才能写好述职报告呢?笔者认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六避免”。

一、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单位工作与个人工作混为一谈

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都采用自述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和评价。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种:第一,内容范围不同。单位工作总结是回顾整个单位的工作,重视过程性和全面性,注重展示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是全方位地反映情况,以便读者清晰地了解什么工作做得好,什么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为什么。而述职报告重在叙述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着眼于汇报个人是否胜任某职、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第二,写作目的不同。总结作为常规性的工作回顾,主要目的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寻找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以利于今后在实践中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向前发展。而述职报告是上级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或有关评审组织对述职人任职期间业绩和能力的考核依据之一,也是群众评议的基础。因此,述职报告写作要比照某一职务的岗位职责来写,对自己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时所表现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自觉接受领导的考核和群众的评议。第三,写作主体不同。述职报告的写作主体是个体,单位工作总结的写作主体是集体。那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写作主体,既要对过去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又要对过去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述职,很容易混淆这两个文种的界线。

二、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思想汇报,过多地谈认识

思想汇报是个人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应用文体。思想汇报是一种抽象的“报告”,其内容主要是汇报思想情况。当然,思想情况也要靠工作或事迹来体现,但被体现的思想终究也是思想,而不是工作或事迹。述职报告是要把任职期间的思想和行为如实展现出来,主要不是想过什么、想得怎么样,而是要实事实说。述职报告拒绝过多地谈思想认识,即使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也需要具体实践来佐证。思想认识不是不可以谈,而是要侧重谈依此思想怎么办的,有什么样的效果,反响怎样。述职报告也需要寻求规律性的认识,但要简洁,要以述职为基础。

三、避免把述职报告写成经验材料,谈喜不谈忧

经验材料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了表彰先进、传播事迹、交流推广经验所写的材料。经验材料侧重成绩与经验,可以谈喜不谈忧。而述职报告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工作成绩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树立威信、赢得良好声誉的有力武器。理直气壮地展示成绩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大谈特谈成绩,一味地为自己唱赞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失误、失利、失败,这是不可取的。成功的述职报告不但善于总结成绩,还要善于归纳问题,做到谈喜又谈忧。

四、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

述职报告的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准确,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弄虚作假,避免把下属的工作成绩写入自己的述职报告,“贪人之功,据为己有”。现代社会中,一项工作往往是大家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写自己的工作成绩时,应该写清自己在这项工作中担任的具体工作、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主要担负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具体任务主要由下属完成。所以,在讲述工作成绩时要分清哪些是属于下属的工作成绩,哪些是属于自己的工作成绩。其中,自己独创的、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做法应重点写好,包括自己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自己如何安排并指导实施的、出现的问题自己是怎样处理的等等。因而,要写入述职报告的,一定是与自己有关的,或组织协调,或监督指导,无“我 ”之事不提,无“我”之策不说。只有讲清个人所起的作用,才能看出述职者与政绩的关系。

五、避免离开岗位职责泛泛而谈,面面俱到

述职报告要围绕岗位职责,讲清楚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样”。着重反映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具有个人特色、个人优势的领导、决策和实践活动,这是述职报告的写作重点,是述职报告的精华之所在,也是组织和群众对述职人进行评议的主要依据。有一些述职者在写述职报告时,担心遗漏了自己的工作成绩,事无巨细,像流水账一样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似乎成绩不小,仔细琢磨,就会发现所有的工作都平分秋色,毫无主次之分。甚至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也大写特写,虽然一般来说做出较多成绩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是能干的、有能力的,但这不等于说成绩和称职是一回事。因为,一个人离开职责干的事情越多,也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越好,反而证明其不务正业。这样的述职报告既不符合写作要求,也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所以,述职报告写作既要紧紧围绕岗位职责,又要做到突出重点。

六、避免格式混乱,不伦不类

第8篇

一、 概念不同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述职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在概念的本质上有所不同,应把两者加以区分开来。述职报告是各类公职人员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上级机关和职工群众,如实陈述本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一种事务文书。《孟子。梁惠王上》说:诸侯朝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可见,所谓述职是陈述职守,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不涉及与本职无关的事。而个人总结则是个人对做过的某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系统的回顾、分析,从中找出收获、经验教训及带有规律性的认识一种事务文书。

二、 目的不同

述职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行文的目的和作用是不一样的。述职报告是群众评议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述职干部的重要文字依据,不仅有利于述职者进一步明确职责,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素质、改进工作,还有利于增强民主监督的良好风气。而个人工作总结则是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理性认识,借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同时,也有利助于针对性地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三、 回答的问题不同

两者在具体写作中,文中具体要回答的问题也有所不同。个人工作总结是对一项或一段时间里工作给予的归纳,主要回答的是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成绩,取得了哪些经验,存在哪些不足,要吸取什么教训,今后有哪些打算等问题。而述职报告要回答的是有什么职责,履行职责如何,是如何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问题。即要表述履行职责的结果,展示履行职责的过程,又要介绍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除上文涉及的三点理论方面区别以外,在实际写作操作过程中,还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同,即两者写作的侧重点不同、结束语不同以及表达方式的不同。

一、 写作的侧重点不同

应用文在写作时,并不是对每个部分平均分配笔墨,把所有的材料罗列开来,而是有所侧重,详略得当。在这点上,述职报告与个人工作总结在写作的侧重点,主要着笔的地方也有所不同。个人工作总结一般以归纳工作事实、汇总工作成果为主。重点在于阐述主要工作、取得的成绩都可以归纳在总结之中。而述职报告则必须以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德才业绩为主。重点在于展示履行职责的思路、过程和能力,重点和范围有确定性,仅限于职责范围之内,围绕职责这个基点精选材料。职责范围外的概不涉及。

二、 结束语不同

应用文的结构一般有固定模式,它崇尚程式化的结构,循规蹈矩而不别出心裁。述职报告与个人工作总结在结构上大致相同,只就是在结尾部分有所区别。述职报告结束时一般在指出存在的问题后,阐述自己的态度,欢迎大家对自己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常用以上报告请批评指正、述职至此,谢谢大家、专此报告,请审阅等字样。而工作总结结束时即在指出存在的问题后,还要写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努力方向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 表达方式不同

第9篇

对县市(区)委书记,重点审计和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加强对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县市(区)长,在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审计和评价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以及财政、金融、耕地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等情况。特别是关注财政资金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对市直部门、单位,在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审计和评价部门职责履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有关经济政策执行及其效果,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等情况。

二、规范审计报告

根据两办《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审计依据;(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方法;(3)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其分工情况;(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5)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6)总体审计评价意见;(7)审计建议。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8)整改要求和补救途径。审计报告结尾部分,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而成,其实质内容应当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高度概括,在不影响报告使用人阅读理解的情况下,问题产生的背景、过程和细节可以不作表述。责任界定仅表述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界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可以不进行表述。定性依据及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意见可以不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三、注重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经济责任审

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对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单独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分析会议、情况通报等措施;(2)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3)必要时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2.组织部门应把审计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管理工作中去:

(1)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合格的,作为其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2)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不得提拔重要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的建议,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不合格的,有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免职的建议,已经离任并安排工作的,也可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

四、加强审计整改督查

1.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其所在

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中,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和揭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同时抄报纪委和组织部。

2.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检查责任人处理情况和会计账务处理到位情况,看领导班子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会议研究记录、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审计整改效果。

3.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情况汇报。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向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正确履行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或经省国资委特别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

(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七条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具体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国有股东权益的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有关拟表决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国资委对此报告有反馈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将有关意见传达给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并一致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在会上行使表决等相应职权。省国资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报告人意见。

第九条对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事项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省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本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

(四)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五)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报告事项,除明确规定外,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报告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可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表述。

第十三条对于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一步报送有关的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并建立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备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中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的年度总结报告由省国资委转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执行本报告制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省国资委将给予告诫。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11篇

一、全程贯彻法律规定,认真执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程序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认真执行《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努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和探索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做法。

(一)选准议题。选准、选好议题,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静安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推进商业发展、市容市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等专项工作报告。关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的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该区区委、区政府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就组织相关工委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视察和召开人大代表、民营科技工作者的座谈会等,在科技创新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了“科技发展要靠创新,政府履职要做环境”的意见建议。据此,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把“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作为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以督促和支持政府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工作。

(二)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点。《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作了规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会前了解议题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时,一是要注重与“一府两院”的互动沟通,在年初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双向沟通会的基础上,主动上门与承担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沟通情况,明确听审议题的重点和要求,共同商议安排好围绕议题开展的有关视察、座谈等活动,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能与“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实现联动。二是要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体。做到每一个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研组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发动和依靠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当中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更能符合现实情况,更能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三是要注重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按照《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在启动每一个议题时可以在公众网、政府政务内网、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提供热线电话、邮箱地址,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中还可以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询等形式,更多地直面群众意见。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市容市政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落实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10人以上组成。调研采取听取政府部门汇报、组织专题视察、召开多层面的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学习考察外区及外省市经验等方式,还扩大意见听取范围,走访工作协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力求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认真研处、及时整改,并要求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调研结束后精心撰写专题报告,充分以调研结果为支撑,工作评价中肯、所提问题客观、意见建议可行,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提供参考意见。

(三)认真听审。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关键。《监督法》对专项报告送交、报告人的确定和代表列席会议等都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必须在会前了解和熟悉听审议题的内容,就审议意见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才能有效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执行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并附有专题调研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还要以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听审时,委员审议与代表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政府分管领导作补充或表态发言,逐步扩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的范围。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前一个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每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中央、市、区关于该项工作的政策汇编、兄弟区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对象的调研问卷结果、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解释等5份参阅材料。会中注意营造良好氛围,让组成人员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道理辩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发改委、财政局、街道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并接受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就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投入、整合区域优质卫生资源、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重视督办、落实整改,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保证。《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都作了规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不仅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督促,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向政府送交审议意见,并加强督办的力度。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掌握研究处理进程,确保研究处理实效;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利益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一号实事项目”关于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工作报告时,充分肯定了“床位留在家,服务送到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养老床位、加强站点管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等意见。到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先后参观了社区新建的具有助学、助餐、助浴等功能的“乐龄家园”和居民区的老年综合活动室,召开了为老服务工作者、老年人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据了解,2008年初全区已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余张;为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将构建扶残、助老、济困社区综合帮扶体系作为政府实事项目,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程依法规范听审工作的基础上,还形成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些实践经验。下面介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注重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实效方面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依法履职的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依法履行职权。这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始终不渝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又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着力于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的工作原则。

2007年,静安区委提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发展方略,建设国际化城区成为区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注意对照“国际静安”的指标体系,指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打造国际静安”网络在线讨论时代表建言献策的内容,在审议中就各项工作如何适应“国际静安”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将“国际静安指标体系的落实”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旨在推进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二)结合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基础,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监督法》的出台,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因此,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结合各自人大常委会原有的工作基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深化细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调整规范。

《监督法》实施之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会前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跟踪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高审议监督实效。《监督法》实施之后,结合各工委原有的工作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了《关于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来已有的做法(如《监督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对原来没有实施的内容(如《监督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使各工委较快地适应了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三)结合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内容,体现依法履职的全面性。《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要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要与处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结合起来,要与代表的集中视察结合起来,要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发挥集合效应,实现监督实效。

例如在解决居民“买菜难”的问题上,静安区人大代表多年在人代会上提出书面意见,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实施监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财经工委每年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积极推动政府采取合理布局菜场、增加便民菜点、加强规划落地等措施,最终缓解了“买菜难”的矛盾。2008年,该区人大常委会将政府一号实事――“市西中学扩建工程”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以此项目为重点进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结合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形成依法履职的新机制。在贯彻中央2005年9号文件,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督工作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监督法》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个症结。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同时,结合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以提高人大常委会履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水平。

第12篇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