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0:48: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存款保险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 要:我国经过20多年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终于《存款保险条例》将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正式拉开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序幕。本文通过对《存款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的介绍及意义分析,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条例;金融安全网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质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我国开始了早期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通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终于在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对《存款保险条例》的深入思考有助于理解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以适应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做出的具体努力与推进进程。我国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创造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公平有效地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
一、《存款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一)明确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
《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指出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是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其他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发生金融危机后的应激措施,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以及银行破产风潮。我国在没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情况下建立这一制度是为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提供保障。[1]
(二)明确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存款保险制度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保险人,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投保机构,存款人是受益人。条例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照本条例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客体是被保险存款,条例指出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不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三)提出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解决方案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直都是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关注重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易使存款人不再谨慎选择存款银行,使银行倾向于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业计划,这些可能导致道德风险。若存款保险制度采用自由投保方式时,易发生高风险金融机构为选择加入而低风险金融机构为节约成本而不愿加入,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我国对两种情况高度关注,在条例中提出了解决方案。
条例指出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根据央行在2013年底对存款情况的测算结果可以得知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条例规定最高限额而非全额偿付给广大储户传递出其存款并不是百分百安全,仍需关注各银行的信用评级与经营管理状况审慎选择,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此外条例第九条指出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这既有助于降低优质金融机构的投保成本也督促高风险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经营水平,以此降低道德风险。
条例第二条规定指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形式为强制投保以减少逆向选择。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共同联合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强制性是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核心原则,所有的存款机构都必须加入这一机制以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从国际实践来看,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是强制性的制度,仅有瑞士和哈萨克斯坦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自愿性的投保方式。[2]
(四)加强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的协调
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这使得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正式确立。
(五)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环节的其他具体规定
除了上述内容,条例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方案、对存款人的赔付与资产追回和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违规违法的处置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对存款保险条例具体执行的建议
(一)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基础知识普及
政府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应充分利用现达的网络系统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普及。通过微信、微博、QQ等社交APP向公众传达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原因、运作方式及其局限性、存款保险承包范围、赔付程序等基础知识,可以采用图片式、知识竞答、知识接力赛等趣味游戏形式保证信息的有效传达。通过普及存款保险制度基础知识使广大存款人树立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正确认识,并提高其存款风险意识,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立法
条例虽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却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加快建立银行破产法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银行破产法,而当前银行破产遵照《企业破产法》执行,但该法律框架不能为及时介入或关闭问题银行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持。[3]此外条例对各投保机构适用费率的规定需要以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为基础,要求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并且及时。
(三)强化危机预警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将有效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效率。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并要求投保机构强制投保,这就激励高风险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其评级以降低投保成本。此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协助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化危机预警机制,改进风险计量方法,及早处理潜在的风险,持续提高风险管理和防控能力。[4]
(四)明确金融安全网成员的职责权限划分
条例虽明确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就金融安全网三大成员各自的职责权限划分却没有具体安排。三大成员对银行机构的监管为避免出现监管重叠和空白,应通过修订相关法律重新划分其各自的职责权限,确保既各成员各司其职又相互补充,保证金融安全网在合作监管中能对问题银行或潜在的系统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减少存款人和社会损失。(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何德旭,史晓琳,赵静怡.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J].财贸经济.2010(10):19-28.
[2] 胡越.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分析[J].新金融.2012(6):55-59.
一、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1985年初,台北十信、国泰信托投资公司、亚洲信托投资公司、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陆续发生连锁性存款人挤兑事件,对台湾地区金融安全和支付系统冲击较大,凸显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紧迫性。台湾当局依据台湾地区“银行法”第46条规定,提出设立以直接保护小额存款人为目的的存款保险制度,并普遍获得金融业界、学者及专家的赞同。台湾地区“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邀请金融机构代表拟订“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报经“行政院”决议通过,于1985年1月公布施行,台湾地区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依据正式诞生。“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于“存款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即积极筹备且共同出资成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并于同年9月27日正式营业,成为台湾地区专责办理存款保险的机构。此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征:1.自由投保时期。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初采用自由投保方式,主要是为配合金融自由化趋势,使金融机构享有经营挑战空间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保。但因存款保险制度在当时属于初创,社会公众对此制度极为陌生,加之存款人对台湾当局过去维护金融安定与保障存款安全颇具信心,导致不能真正体会存款保险的重要性。此外,为了避免增加存款保险费所带来的负担以及大部分金融机构以其尚未全面计算机化、计算保费费时费力为由,对投保事宜多心存观望,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广进展缓慢。
2.单一费率时期。存款保险制度创设初期,金融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受限制较多,故个别机构之间风险差异并不明显,存款保险费率采用单一费率制度,初期费率由“财政部”核定为万分之5。当时,不少金融机构认为保险费率偏高,参加存款保险将加重其经营成本负担,故投保意愿较低。“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依据当时台湾岛内经济金融情势及参考金融机构的意见,将存款保险费率调整为万分之4,此后再次调整为万分之1.5。虽两次调降费率均已顺利达到减轻投保机构经营成本负担及提高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意愿的短期目标,但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经营风险高低日益明显,加上层出不穷的金融危机事件,对于不同风险的金融机构适用相同的单一费率制度,其公平性备受批评,终促成其后的保险差别费率制度的实施。
(二)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
1990年,台湾当局为顺应世界潮流,大幅放松和解除金融监管措施和幅度,并于1991年12月开放银行设立申请,启动“金融版图之重组工程”,导致金融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而此时又恰逢亚洲金融危机、9.21大地震及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金融机构逾期放款比率节节攀高,金融业受此冲击严重,系统性金融危机有一触即发之势。台湾当局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持续发展,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1.增加资本,强化理赔能力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原定资本总额为20亿元新台币(下同),但因1990年代新设民营商业银行陆续开业,经济金融竞争情势已然变迁,为提高存保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于1992年7月将公司资本总额由20亿元调高为50亿元。又因彰化县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金融风暴事件,“行政院”为加速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的累积,又于1995年11月将该公司资本总额调高至100亿元。
2.修订承保标准,掌控承保风险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为审慎筛选合格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于开业之初即订有金融机构承保标准。为配合金融环境的发展和变迁,公司持续修正该承保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适应当局开放民营商业银行的设立,增订新设商业银行的承保标准;为配合“银行法”的修正及“信用合作社法”的公布施行,将前述两种承保标准整合为单一标准;参考先进国家以资本为基准的监管措施,将金融机构资本或净值比率增列为承保审核项目;将承保标准中有碍业务健全经营的项目予以量化,内容包含逾放比率、逾放加计不良放款比率、放款集中比率、应予评估资产占调整后净值比率等事项。
3.自由投保制度改为全面投保制度
1995年,台湾地区爆发彰化县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金融风暴,并连带其他控制能力差的金融机构,连锁性的发生数起存款人挤兑事件。鉴于社会各界对金融体系安全尤为期盼,台湾当局决定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适度改革。“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存款保险制度改为全面投保。此后,台湾地区存款保险正式迈入全面投保制度。当时除德意志银行台北分行因有母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依法免予参加之外,其余依法核准收受存款而尚未参加存款保险的57家金融机构,皆于1999年2月1日起全部加入存款保险,成为“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投保机构。
4.风险单一费率制度改为风险差别费率
1990年代,台湾地区历经经济景气趋缓的冲击、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挑战,金融机构间之间的经营风险差异愈趋明显,存款保险采单一费率制度,无法保证其公平性,并容易产生道德危险及诱使金融机构承担高风险等问题。为使金融机构所支付保费与其风险相当,遂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制度。
二、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一)组织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经理人和经理部门等机构组成。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有董事7人,分别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指定人选担任,以便于使存款保险公司的业务得以有效顺利开展。公司设监察人3人,由监察人互选1人为常驻监察人。并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长提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按照董事会决议,综合负责全公司业务。
(二)资金来源与运用
首先,在资金来源方面,“存款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存款保险,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其资本总额,由“行政院”定之。前项资本,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及投保之金融机构认股;“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出资应超过50%。其次,在资金运用方面,“存款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存保公司的资金,除用于经常费用开支,及依本条例规定履行保险责任、提供财务协助、成立过渡银行及办理垫付等用途之外,应投资于政府债券、存放于中央银行或以经该公司董事会同意之方式运用。
(三)承保金额和对象
首先,存保公司成立之初最高保额为70万元,此后保险额度逐步提高,至2011年调高至300万元。2012年底,投保机构存款总额达33.47万亿,受保储户的户数比率为98.44%,最高保险额度达到300万,使大部分的小额存款人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巩固和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其次,依“存款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凡经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邮政储金或受托经理有保本保息之代为确定用途信托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向存款保险公司申请参加存款保险,经存款保险公司审核许可后为投保机构,如果金融机构在2007年1月20前已参加存款保险,免依前项规定申请存款保险。金融机构未依前项规定,申请参加存款保险者,依其为一般金融机构或农业金融机构,由存款保险公司分别报由主管机关或农业金融中央主管机关责令该金融机构撤换负责人或废止其许可。具体而言,存款保险的对象,大致可分为下列四大类:其一,银行。包括一般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其二,“中华邮政公司”。其三,信用合作社。其四,农业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金库以及设置信用部的农、渔会。根据台湾地区“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10月,共有3家公营金融机构、37家民营银行、29家外国和大陆地区银行在台分行、23家信用合作社、278家农会信用部、25家渔会信用部参加存款保险。
(四)投保方式
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在创立之初以尊重金融机构投保意愿为前提,并未强制金融机构加入存款保险,采用自由投保的方式,结果造成部分金融机构因未加入存款保险,而使其存款人无法受到存款保险的保障,因此为了保障全体存款人的权益,台湾当局修改“存款保险条例”,将存款保险投保方式改为全面投保方式。
(五)保险标的“存款保险条例”
第1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指以下列台湾地区境内之存款为标的之保险: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机构之转存款、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承保之存款。前项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项目:可转让定期存单、各级政府机关之存款、中央银行之存款、银行和办理邮政储金汇兑业务之邮政机构、信用合作社、设置信用部之农会、渔会及全国农业金库之存款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第一项所定台湾地区境内的存款,不包括银行所设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收受的存款。
(六)保险费率
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16条第3项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拟订,报请主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具体而言,根据2013年“存款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规定:其一,银行、外国及大陆地区银行在台分行保额内存款之差别费率分为万分之5、万分之6、万分之8、万分之11、万分之15等五级,保额以上存款固定费率为万分之0.5。其二,信用合作社保额内存款之差别费率分为万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7、万分之10、万分之14等五级,保额以上存款固定费率为万分之0.5。其三,农、渔会信用部保额内存款之差别费率分为万分之2、万分之3、万分之4、万分之5、万分之6等五级,保额以上存款固定费率为万分之0.25。
(七)保险责任
“存款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投保机构经主管机关或农业金融中央主管机关勒令停业时,存款保险公司应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险责任:其一,根据停业投保机构账册纪录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余额证明,将赔付金额以现金、汇款、转帐或其他拨付方式支付。其二,商洽其他投保机构,对停业投保机构之存款人,设立与赔付金额相等之存款,由其代为支付。其三,对其他投保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资金、办理贷款、存款、保证或购买其发行之次顺位债券,以促成其并购或承受该停业投保机构全部或部分之营业、资产及负债。存款保险公司办理前项第二款或第三款所需预估成本,应小于第一款赔付之预估损失。但如有严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的情形时,经存款保险公司报请主管机关洽商“财政部”及“中央银行”同意,并报“行政院”核定者,不在此限。存款保险公司办理前项但书规定事项,致一般金融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或农业金融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不足时,得分别向一般金融投保机构及农业金融投保机构收取特别保险费。特别保险费费率及收取期间,由存款保险公司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八)主要职责
存款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责为办理存款保险业务,除此之外,还包括检查投保机构、辅导问题投保机构及接管停业投保机构等主要职责。其一,检查职责。台湾存款保险公司的检查职责主要体现在金融检查方式上。其执行金融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表报稽核为辅。实地检查分一般检查与项目检查。一般检查系对金融机构全盘业务之检查,检点随着金融环境之变迁而调整;项目检查系就财务状况有重大异常变化或其他特定事项并配合主管机关的委托对特定业务办理的检查。其二,辅导职责。为加强服务投保机构、落实场外监控制度,台湾存款保险公司自1998年起实施专责辅导员制度。即按全体投保机构所在行政区域或性质分别规划辅导责任区,指派专人追踪考核检查意见、出席其相关会议、适时提出改善经营缺失意见、邀谈经营状况异常的投保机构负责人,并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保持联系,以有效掌控其承保风险及实时处理投保机构相关问题。其三,处理职责。2000年至2003年,“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受“财政部”委派,先后接管因违法授信、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等原因发生挤兑事件的中兴商业银行、高雄区中小企业银行、高雄县凤山信用合作社等问题投保机构。
三、对大陆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启示
(一)摒弃存款保险万能论,正确认识存款保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味着大陆地区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近期出台。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许多学者体现了强烈的期待和膜拜,认为该制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普通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并非是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根本制度。台湾地区发生的“力霸”事件就是例证之一。台湾地区中华商业银行为追求高额利润,过度对外放款,导致其核心资产被其母公司台湾力霸集团掏空,形成了118亿的坏账。虽然在“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的介入和接管下得到了解决,但是仍然造成了许多存款人的疯狂挤兑,极大的威胁了台湾地区金融系统安全。如果将视野扩展到全球,也可以发现类似的例证。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后,英美等国纷纷大幅度提高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德国、希腊等国家将限额保护改为全额保护,这也体现出很多国家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持一种谨慎态度。以上例证启示我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大陆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并非是金融稳定和安全的根本性制度,应正确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局限。
(二)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赋予其必要的金融监管权
首先,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独立的、专业化的存款保险公司营运是防范存款保险蕴含风险的重要手段。《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未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机构设置以及是否有权限参与存保机构的接管等事项。建议将大陆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定性为公营机构,并可以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出资建立,以市场化公司形式运作,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和管理。其次,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必要的金融监管权。为了更好的监管和提高存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以及减低存款保险公司的风险,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规定存款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机构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并有权检查银行的相关业务。如果存款保险公司发现投保机构有财务、经营等问题时,可以向其发出警告、提高保费以及停止投保等资格,并有权协助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对问题银行实施接管等权限。
(三)采取渐进式方式建立差别费率制度
台湾地区存款保险的费率是由单一保险费率过渡到差别费率的,差别费率的实施效果明显优于单一费率。台湾地区实行单一费率的实践表明,单一费率会增加高风险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助长其过度追求利润的投机心理,并且会影响到低风险投保机构的稳健经营的积极性。就大陆现行的银行业体系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上机构的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根据银行类型实行不同的差别费率符合大陆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该条明确了大陆将实行存款保险的差别费率。但具体的费率水平以及划分依据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具体费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投保机构的运营成本,对投保机构非常重要,因此设立符合符合大陆现状的差别费率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之一。考虑到大陆银行信用立法和评级制度的欠缺,建议采用渐进式方式建立差别费率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在存款保险推出的初期,实行较为简单的差别费率,在制度试行到较为成熟时,根据各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控水平、资产集中度、盈利能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评价得分划分风险级别,以此确定差别费率。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所缴纳的保费较高,其日常的运营成本会相应增加,相应提高其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四)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
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出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层次,是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的金融机构收取保费及监管的前提条件和核心依据。风险评级体系是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就要求我们应该建立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一套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有效的风险评级体系不仅要具有稳定性还要具有灵活性,可以对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变化做出及时反应,从而准确判断各类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迅速采取监管措施,提高对有问题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提升风险评级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由于评级体系中的指标及权重的合理性,有赖于有长期完备的历史数据进行检验,因此要注重积累和分析经验数据。此外,还要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结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风险点并监督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尽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以防范整个金融系统风险。
(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了由央行协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对比政府包干银行风险的管理方式效率更高,银行被强制交保费而使自己的储户得到存款保险,从长远来看对更杰出的银行也更公平,但是关于这个条例的一些专家理解和平民理解之间无疑存在一定的差距。
其中最大的理解误差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银行储户50万元以下的存款才能全额获得。而储户超过50万元的钱要怎么办?条例给的答案非常模糊―要从银行清算财产里获得。
另外,如果有其他银行接盘破产银行的话,那么储户超过50万元的钱也可能从这里出。这里涉及的内容很可能令一般投资者感到担忧。比如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点会出现这种涉及银行破产的条例,如果破产银行没有其他银行接盘,那么是不是超过50万元以上的储蓄就会血本无归?
自此开始,很多媒体都对50万元这个临界数字进行了夸张的报道。如果只从这个数字来说,存款人最理性的办法绝对应该是把在一个银行内超过50万元的存款取出来,然后分散存到其他银行去。但真的需要这样吗?历史中,那些早就存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济体,在对待商业银行破产的问题上是非常谨慎的,并非完全让市场决定一切,即使在对银行管制更加宽松的美国也是如此。
美国最新的联邦储蓄保险可以担保银行储户25万美元以下的存款绝对安全。但对于有一定规模的银行,联邦金融当局和州金融当局都不敢放任其倒闭。这里最突出的例子是,1980年代的大陆伊力诺依银行破产 案。
在1980年代初,美国及西方社会经历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当时美联储的处理办法是把联邦利率提到超级高的程度。这造成很多做长期贷款业务的银行损失巨大,因为很多长期贷款是事先商定的利率,这个利率不能随联邦利率同步上涨,但是这些银行的吸储利率却随联邦利率而提高。很多银行由于资产配置问题而破产。其中大陆伊利诺伊银行也面临破产问题,它是当时美国第七大银行。
由于涉及储户众多,联邦政府对此的解决办法是最开始由摩根担保信托银行牵头组成银团以45亿美元贷款予以支持,然后再由联邦提供80亿美元贷款支持,并保证无论储户在这家银行有多少存款一律会得到保护。在这些方法仍然没有制止挤兑后,联邦政府接管了这家银行。
银行这种涉及到广谱民生问题的公司在中国破产的可能性有多大,或者破产后50万元以上的储户存款被化为乌有的可能性又有多大,一个严谨的理工科的银行政策管理者从技术的角度是很难解答的。而且,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是让银行竞争更加真实、社会资产更加有效率地配置的进步。
但是,在涉及广谱的民生金融问题时,能不能也作出一些更人性化,不让一般投资者容易产生误解的执行行为?比如,告诉大家一下,把存在银行的钱分成几份存到不同银行的储户是不是像知道打雷会劈死人而整天在帽子上带着一根避雷针的人一样愚 蠢。
就像一个笑话所说的:一个人正在酒店上厕所,隔壁的人敲墙说:“隔壁的女士,你用力的声音能轻一点么?我媳妇来电话查岗,这酒店隔音很差,我不敢接电话啊。”
在一个充满隔阂和非善意揣测的社会环境里,如果一个部门不能系统地破除这种隔阂和非善意,起码可以把自己的事情做得更柔和或者更容易让人理解一点。这有利于降低社会摩擦成本。当然,就本次《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来说,能向公众征求意见而不是“一锤定音”,这算是一个柔和的开始。
存款需要大搬家吗?
尽管《存款保险条例》已经多次被提及,但是突然驾到还是令储户们大感意外,尤其是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让储户们不禁疑惑:50万元的“兜底”到底够不够?存款需要大搬家吗?
其实,根据人民银行测算,这一限额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没必要因为安全考虑进行存款搬家。”
与此同时,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认为:“大额存款都是"聪明钱",他们与银行业务关系紧密,有能力了解银行经营的情况,不会轻易搬家。”
“鸡蛋”要分散在哪些“篮子”里?
其实,50万元的限额只针对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超过限额的储蓄大户可以“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把存款分散在多家银行。
专家表示,少数大额存款账户可以通过“存款分散化”实现存款的全额保护。“适度分流是一种健康机制,可以防止存款进一步集中,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市场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的体现。”陆磊说。
储户把钱存在银行里,不能仅盯着“赔多少”,更应该关注“鸡蛋”分散在哪些“篮子”里,选择更稳健的银行帮自己的存款保值增值。
小银行的“篮子”靠谱么?
此轮降息后,小银行对于揽储表现出更大的冲劲,纷纷“一浮到顶”,但存款“搬家”却并不明显,不少人担心:小银行的“篮子”是否靠谱?
“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不少老百姓觉得钱存在大银行相对安全,这使得大银行业务量越来越大,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也导致银行业市场竞争不足。”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认为,存款保险可以缓解储户对民营银行的信用顾虑,从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廊坊银行友定存是保本的,并且享受存款保险条例的保障,因此属于标准存款。在产品的详情介绍中,还可以看到收益的展示是存款利率,因此利息也是有保障的。存款一般来说是由银行信誉支付的,从未出现过逾期兑付、利息不达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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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款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 原因 意见
一、问题的提出
存款保险费率制度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前任主席William Seidman在谈及存款保险时,对存款定价的重要性做了经典论述:“存款保险如同核电站,如果操作得当,可以受益,但只有具备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才能防止其失控,而一旦失控,则其后果会波及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破坏性影响不可想象。而存款保险定价则如核电站的核心技术”。
2008年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发生后,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虽然本次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不是很大,但是未雨绸缪,应抓住当前时机,尽快推出《存款保险条例》。目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制度的具体设计。鉴于存款保险费率的重要性,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我国应该实施什么样的保险费率制度。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度的分类
从各国实践来看,存款保险费率制度包括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单一费率是指对所有的投保机构征收同样的保费。差别费率也叫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是指保费的征收与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挂钩,风险越大费率越高,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虽然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保险费率模式,但是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的思想已逐渐被许多国家接受。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2008年的统计,全球共有9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8个国家正在建立,12个国家正在研究和筹划中。
三、我国实施差别费率制度的原因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两种制度的选择存在很大的争论,邹琪(2003)等主张采用单一的费率,指出银行风险程度难以准确测定,也不易区别国有银行和新兴商业银行的费率水平,而且差别费率将导致银行风险“等级”的划分,容易动摇公众的信心,因此,我国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应采用单一费率。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2003)主张存款保险设立之初采用单一的费率,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差别费率。沈福喜(2002)、苏宁(2007)等主张建立一个“层次化的差别费率”模式,其实质是将存款保险参保金融机构按风险类型归纳成若干类别,对同一层次的投保机构征收相同的保费,对不同层次类别的投保机构实施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3)、何光辉(2003)等的研究都是在借鉴美国风险调节费率的基础上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费率体系。但是从实务界来看,更倾向于差别费率制度,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等都主张差别费率制度。
费率制度的选择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不能盲目地照搬别国的经验,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本文认为我们应该选择差别费率制度。
差别费率制度能够弥补单一费率制度“激励扭曲”的缺陷,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法经济学认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在资源稀缺的社会中,好的法律能够提供一种正确的激励,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坏的法律提供一种错误的激励,会资源的浪费。所以要对法律进行分析,制定良好的法律,提供正确的激励,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条例》中规定的差别费率制度能够提供正确的激励,消除单一费率的“激励扭曲”。
单一费率制度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是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提出来的,即“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是指存款保险体系过多吸引脆弱风险大的银行加入而将稳健的银行排斥在外的情形。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金融机构在投保之后,倾向于作出有损于存款人利益的决策和行动,例如,以更高的风险决策追求更大的收益。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采用单一费率制度,稳健的银行由于抗风险能力比较强,参加存款保险体系会增加其成本,所以他们会选择不投保;风险比较高的脆弱的银行则会选择投保,因为投保可以分散其风险。在强制投保的前提下,所有银行不论风险大小一律支付同一的保险费率P/F(P为保险费,F为存款),P/F为一给定的值时,银行可以自由决定其投资项目特征,在净现值相同的所有项目中,银行将选择那些成功概率最低、风险最高的项目,这就会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单一费率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987年美国联邦储蓄与信贷保险公司(FSLIC)的破产凸显了单一费率的缺陷,也是1993年美国实施差别费率制度的主要原因。
实施差别费率的目标在于通过提供一种正确的激励机制,使银行避免从事过度的风险活动,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保证更加公平的定价机制,避免银行间的交叉补贴。差别费率制度能否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目前还有争论。但是从理论上讲,差别费率制度与银行的风险挂钩,风险越大费率越高,风险越小费率越高,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银行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不会过度从事那些高风险的业务。
就我国的银行体系来看,2009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3家,大型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43家,城市信用社11家,农村商业银行43家,农村合作银行196家,农村信用社3056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37家。《存款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成为投保金融机构。依照本条的规定,投保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但是在我们国家这些机构所占的市场份额有着很大的区别,并且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良莠不齐。尤其是城乡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其极易发生挤兑,风险比较高。
如图1所示,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半壁江山。在我国采用强制投保的前提下,如果采用单一费率制度会提供给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更大的激励去从事高风险的信贷业务,这将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而采用差别费率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道德风险,通过征收高的保险费率改变激励机制,避免他们过度从事风险活动。另外,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来看,他们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强,并且基于“太大而不能倒”的原则,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只会增加成本,所以对存款保险制度持反对态度。的确,从美国救助花旗银行我们不难看出“太大而不能倒”原则的重要性。如果是自愿投保,这些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会选择不去投保。但是《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采用的是强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差别费率制度根据银行的风险水平征收保费,对风险比较低的国有银行征收低的保费,有利于增加其积极性和可接受度。同时,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虽然国家仍然是第一大股东,但是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股东了。另外,从各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来看,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不亚于城市商业银行,所以其存在很大的信贷风险。表1为2010年二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统计结果。
所以,建立差别费率制度根据金融机构不同时点的风险调整费率是最佳的制度选择。
【参考文献】
[1] 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 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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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邹琪、贲奔: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论坛,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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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沈福喜、高阳、林旭东:国外存款保险费率的借鉴与统计研究[J].统计研究,2002(5).
[8] Akerlof,George: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tative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
[9] IADI Annual Report 2007/2008[EB/OL].省略/annual_reports/IADI_AnnuaReport_low.pdf ,2009-06-03.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体系 消极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中小商业银行减小系统性的风险,抑制金融市场波动,首先存款人对于银行的信息增加,强化了存款的安全性,从而降低了挤兑的出现概率;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打破银行不倒的神话,帮助且允许无法正常经营的银行退出市场,隔离了风险,增强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二)消极影响
1、保费缴纳影响银行盈利
首先,由于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对于稳健经营、资产质量较高、拨备覆盖充分、风险较低的银行适用的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对盈利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于资产质量情况一般、甚至较差,风险较高的银行来说,其适用的保险费率会有所上升,从而增加了银行经营的成本,减少盈利。
2、存款的不稳定增加
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将存款有国家对于存款的全额隐性保险转变为显性保险,同时依据条例内容,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金融存款机构 50 万元以上的存款无法得到全额保障,这意味着存款的不稳定性将会增加。在个人的角度类分析,对于50万元以下的存款,因为可以得到全额保护,客户倾向于将存放放在利率较高的银行;但对于个人超过50万元的存款,由于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存款人更趋向于将存款放在经营规模大、内控管理更加规范、风险控制能较强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中小商业银行的个人中高端客户将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中小商业银行不能为客户提供让他们满意的较高收益,这部分存款将会向大型国有银行转移,从而增加了存款的不稳定性。
3、增加了合规性成本
依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监督检查各个投保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如投保银行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可以对其提出风险的警告。这就意味着对于投保银行有更高的监管需求与合规成本,在制度成熟之后实行差别费率将参考银行的资产质量与经营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等很多的指标,这将对于银行的资产管理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带来非常大的挑战。
4、加剧银行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银行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有动机的使得自身承担过度风险,进而导致银行业,甚至是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危机。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表现为:首先增加了银行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可行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降低银行出现挤兑风险,同时一旦经营失败之后也是通过外部机制来偿还,进而导致银行风险增加,更倾向于从事收益大、风险高的活动。其次为使得存款人在一定程度放松了自我的保护,因为有了存款保险的保护,降低了存款人的在事前选择银行、事后监督的动力,削减了市场对于银行的监控能力。最后为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导致管理者更容易忽视相关问题银行继续上市经营,银行面临外部监管约束放松的问题。
二、相关对策建议分析
(一)实施差异定价策略
依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50万元的限额,使得不同数量的存款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对于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在细分客户的基础上,应对不同客户开展差异化的定价策略,以便于更好的控制存款成本。
(二)强化风险意识
在保险条例实施的时候,中小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的强化风险意识,不断夯实风险管理的基础设施,提升风险计算与相关报告的水平。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有效的提升集团并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能力,从而可以实现企业稳定长久的发展。
(三)提升服务质量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可能出现很多存款搬家的情况,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积极的开展产品服务创新。首先需要提升服务的效率与便捷性,不断的提升网点柜面服务质量与效率,提升网上银行与手机银行的服务效果;其次为通过对于客户的分析,使用技术手段挖掘潜在的客户,及时的了解客户动态,合理定位其金融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与品种多样的综合服务。最后为密切的关注客户资金走向,尤其是对于大额资金流动的情况、存款流向与结构变化等关键的指标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客户关系的维护,防范存款的转移。
(四)加强沟通协调
行业开展适当的价格竞争有利于激发企业开拓创新的能力,同时也是对于消费者利益提供保护。不过围绕价格进行无序或者是过度竞争,就会威胁到企业生存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为此需要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沟通与协调,避免出现价格战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干扰,将价格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之内。首先,国内中小型商业银行应该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主导,在竞争之中保持克制,维护好整个行业的发展环境。其次还是需要通过行业组织作为桥梁,使用银行协会等组织机构功能,保持市场竞争时候主体之间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面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于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背景,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模式等进行了介绍,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发生的不良影响,之后对于这些不良的影响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以求对于今后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宋丽智.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对策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5,11:84-92+130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利弊分析
1.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进展
2015年5月1日我国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据央行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全国3658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全部办理投保手续,保费全部归集完毕。以2014年投保机构经营数据计算,2015年5月至12月的应交保费折算成年度保费后占全部投保机构吸收存款总成本、税前利润和营业成本的比例仅为0.33%、0.59%和0.40%。自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银行存款保持平稳增长,大中小银行存款格局保持稳定。截至2016年1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34.6万亿元,较2015年4月末增加11.2万亿元,增长9.1%。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银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对防范银行业危机、规范银行经营行为、增强金融系统稳定性、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2.利弊分析
由于截至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仅满一周年,存款保险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尚不能完全显现,但也已有所体现。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农村商业银行数量已达1000家,截至2016年4月末农村商业银行总负债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13.6%。农村商业银行对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并且随着随着农信社全面改制成农商行,农商行未来在涉农金融机构中的将逐渐上升。农商行的发展好坏会直接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农商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积极影响
2.1.1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农商行的竞争力。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改变人们对国有大型银行“大而不倒”传统观念,存款保险风险处置作用也降低了农商行对风险发生的顾虑,可自由的参与竞争。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服务“三农”的作用,在政策上享有一定的帮扶,其竞争力会有间接的提升。
2.1.2有助于农商行吸纳公众存款,提升其负债能力。银行的负债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的存款,自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总负债规模呈上升趋势,第二季度开始增长较快;并且占金融类金融机构的比例自第二季度以来下降的趋势趋于平缓。根据各地的持续监测,自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以来,银行存款占比方面,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较2015年4月末略有下降,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略有上升。《存款保险条例》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存款保险对公众存款有了明确的制度保障,农商行在公众心目中的信用度便有了大幅的提升。鉴于我国中小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普遍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越来越多的资金会流向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型商业银行。
2.1.3迫使农商行进行产品创新,发展中间业务。存款保险压缩了银行利润,为了弥补利润的减少银行需要创新新金融产品来吸引公众投资,同时中间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非信贷业务的开展提升了银行业务能力。2.2消极影响2.2.1存款保险导致农商行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且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然而就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来看,农商行的风险状况不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因此在支付基本的保费的基础上农商行还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银监会统计数据,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农商行资产利润率变化。总体来看农商行的资产利润率呈下降趋势,并且自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下降速度有加剧的趋势。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约为9万亿元,贷款总额约为5.98万亿元,六个月存贷款利率分别平均约为2.06%和5.60%(考虑到目前存款保险每六个月缴纳一次,因此采用六个月期的存贷款利率作为测算标准)。净利润=(贷款利息-存款利息)*(1-所得税率25%).不同存款保险费率下保费的缴纳都不同程度的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导致了银行的利润的减少。
2.2.2存款保险的实施使大额存款流进大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示了公众,银行业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有破产倒闭的风险。在国有商业银行“大而不倒”的思维模式下,出于风险的考虑储户存款逐渐流向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赔付限额50万人民币的规定以及高风险农商行破产时变更存款银行的繁琐使部分大额存款流向国有商业银行,阻碍了农商行的发展。
3.应对措施
3.1进行集约化、精细化管理。面对存款保险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在降低银行日常运营成本同时,寻找新的获利方法;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增强风险评级降低差别费率,节约成本。
3.2优化负债结构,提升负债管理水平;提升资产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运作效率,在量的积累的同时注重质的改善。
3.3增强乡镇与农村市场的宣传与推广,大力发掘乡镇与农村市场的潜力;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努力在客户心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得公众对银行有较高的认知度。
4.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于农商行来说既有利也有弊,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将是利好。由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三农”以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总体上来说其对象的资金量相对较小且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除小微企业外多数集中于存取款业务,存款保险50万的赔付限额几乎都能满足其对银行风险的的要求;且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往往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此外,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总体文化水平较低、金融素养缺乏,对于存款保险强化约束和防范风险的作用不能科学的认识,作为典型的风险规避型群体边际储蓄倾向较大,看到地更多是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而且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在村镇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具有近水楼台的地域优势。鉴于以上因素,存款保险制度将使得农村和乡镇地区的资金更多流向农村商业银行,增强农商行盈利能力,推动农商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少林.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商行的影响分析[J].时代金融.2015,(10).
[2]胡浩.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J].经济师.2016,(04).
[3]曾淑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对村镇银行的影响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10).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开始于1996 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市场化,此后,债券市场利率、外币存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也先后实现了市场化。目前,我国只有人民币存款利率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还处于管制状态,其他利率均实现了市场化。
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银行业过度竞争,维护银行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首先,由于存款利率较低,甚至是负利率的存在,使得银行吸收存款能力减弱,特别是较难吸引一些存款大客户。而且,当其他投资产品的收益率较高时,银行存款流失的现象加剧,使得银行流动性出现问题。
其次,由于存款利率较低,银行为了吸收存款,银行通过表外理财产品变相吸收存款。通过正规途径吸收的存款,资金用途受到限制,如不能贷给地方政府,不能贷给房地产业,而后者资金用途往往不受限制,使得银行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业,地方基础项目建设。因为除房地产行业以外,很少有行业能够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银行也可以赚取更多的利润。而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市场受宏观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表现低迷,再加上地方财政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债务问题严重,不少地方银行存在安全隐患。
而且,银行作为渠道方,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给予投资者“刚性兑付”的心理暗示,甚至是口头保证。所谓“刚性兑付”是指当理财产品出现风险,达不到预期收益时,发行方或渠道方为维护自身声誉,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或动用自有资金垫付等方式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根据金融理论,风险与收益成正比,而“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的出现,扭曲了无风险资产定价。商业银行的正规途径的存款流失,资金加速流向“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也造成蓝筹股市盈率下降,股票市场低迷。
再次,大型国有银行出于政治因素,更倾向于把资金贷给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使得中小型民营企业从大型国有银行获得贷款较为困难。因此,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主要还得依靠中小型金融机构来解决,较为理想的模式是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提高存款利率吸引存款,同时主要服务于中小型民营企业。然而,由于我国利率管制,限制了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无法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使得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较为困难。
民营企业融资难还会催生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监管,市场较为混乱,借贷利率较高,高利贷的现象较为普遍,使得大量社会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在民间借贷市场寻求超额的租金收益,使得银行业存款流失的现象加剧。更有甚者,原本一些从事实体性生产的企业以及放弃了原本的主营业务,而专门从事民间借贷。
另外,我国利率管制还体现在信贷双轨制,即争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国有企业享有利率优惠。而国有企业享有“阶级特权”,国有企业代表的是国家信用,而民营企业代表的是私人信用,私人信用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民营企业今后的贷款问题,因此民营企业对按时还款还是尽心尽责的,民营企业出现呆坏账,银行也可以通过变卖其资产而弥补损失。而国有企业已经享有优惠利率,但出现呆坏账时,国有企业通常采取不作为的态度,银行更不可能变卖国家财产,因此银行也束手无策。
总而言之,利率管制会扭曲金融资产的配置,降低金融体系的运转效率。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在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还会推进存款保险制度,与之相配合,并以此为契机,促进互联网银行的发展。
二、利率市场化与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机构根据吸收的存款,按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当成员机构流动性出现问题,存款保险机向其注入流动性,从而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当成员机构已经破产,无法挽回时,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向存款人支付全额或部分存款的责任,从而避免金融风险的扩散与扩大,将损失减到最小。总而言之,可以简单概括为:事前监管,事后负责。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银行业成员多元化,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银行破产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存款最高偿付金额为50万元。根据相关机构的测算,50万元能够覆盖我国99%的储户。而且,并不是说50万元这个数字是固定不变的,对于存款超过50万元以上的储户,破产银行进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存款超过50万元以上的储户拥有索偿权。
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确定,根据资本充足率,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确定风险差别费率,而且是一种浮动费率,随着银行运营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与互联网银行
互联网银行即无实体网点,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纯粹在互联网上运营的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互联网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无实体网点的同时,依旧可以提供传统银行几乎所有的基本服务。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依靠两点:第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手机终端的飞速发展。第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参考美国互联网银行的发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即互联网银行,另一种是银行服务商,其本身不是银行,而是与传统银行进行合作,在后者的基础上开发互联网增值服务。
生育保险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类似的“被破产”新闻还有很多,中国的储户们总是绷紧神经,伸长耳朵,生怕突然之间存在银行的钱就不翼而飞,倾家荡产。
我们不禁要问,中国储户的这种紧张与不安从何而来?一方面中国人爱储蓄是出了名的,许多人舍不得吃、舍不得穿,看着存折上的数字一天天增多,心里有说不出的幸福感,一张存折或许就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另一方面,媒体四处充斥着银行亏空、银行职员挪用公款、贷款人跑路等消息,让储户们本就悬着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
是时候给储户们吃一颗定心丸了。
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2014年11月30日下午,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时间为30天,将于2015年1月正式推出。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多国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避免了挤兑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普通储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和百姓关系最密切的指标就是最高偿付限额。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存款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下,如果银行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破产,将会按照存款额全部赔付。
50万元限额够不够用?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50万元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那如果超过50万元的存款怎么办?
别着急,央行的工作人员为我们支招:可通过在多家银行分别开立账户的办法,从而实现存款的全额保护。
相信存款保险制度一出,储户们终于可以睡个踏实觉了。
对银行是把双刃剑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而言是双刃剑的影响。
正式出台后对银行进一步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意义比较大,但银行的整体成本会有所上升。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名为“保险”,但和一般理解的保险并不一样,保费并不用老百姓来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
当然,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
具体而言,大小银行受到的影响又会不同。
短期内对中小银行会有一定的冲击,因为在绝大部分储户的潜意识里认为银行都是国家的,有国家的隐性担保,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将这种隐性的担保给显性化了。这会让一些储户产生恐慌心理。短期内,或将导致存款向大中型银行集中,对于小型银行来说难言利好。
但是从长期看,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是有利的。不管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且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
在央行下发的《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央行表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金融改革助推器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不仅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举措,还是金融改革推进的重要一步。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相信不久后会制定出银行破产法或破产条例。而这一切都在为利率市场化做准备。
“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先行于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直接冲击银行的其他收益,有些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受损厉害,必然出现淘汰,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理论上,存款保险应当先行。”平安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石磊表示。
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将有力地缓解中小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领域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等目前存在的经济问题。
从1979年至2012年30多年间,我国银行业人民币信贷余额从2040亿元加到63万亿元;资产总量从1978年的1512亿元长到目前的160多万亿元。
但银行业的国有控股体制没有改变,大型国有银行与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占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95%,民营银行仅占5%。不难看出,民营资本难以进入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带来强有力的安全保障。而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渠道。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政府隐性担保往往更倾向于国有银行和大型银行,储户也倾向于在国有银行存款。
(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数,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数、人数处于萎缩状态,存在欠征、漏缴现象,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数、人数有一定差距。
(二)工伤保险基金未按规定全额、及时进入财政专户储存。
(三)有的未按规定建立缴费单位台账。
(四)有的部分保险待遇支付手续不齐全。
(五)有的部分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
(六)有的存在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银行存款混库现象,易造成利息收入权属不清。
(七)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
(八)县区之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不统一。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一)认识不到位。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质量的高低,对保护广大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不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参加工伤保险意识淡薄。
(二)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手段薄弱,监督力度不够。工伤保险虽然国家要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伤管理条例》也制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经办机构缺乏必要的征缴手段和宣传,政府缺乏必要的协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基金征管的水平。
(三)企业经济效益差,改制企业逐渐增多是工伤保险征缴水平下滑最主要的原因。由于大多数企业处于关停并转状态,几乎没有经济效益,职工全部下岗,无产生工伤的可能,所以企业不愿参加工伤保险,也无能力交纳工伤保险费。
(四)县(区)政府对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重视不够,社保经办机构经费不足,基金管理不规范,造成挪用、未进入财政专户管理现象的存在。
(五)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影响了缴费单位的积极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基金,而实际工作中真正受工伤的人员是很少的。也就是说,缴费单位缴的多,受益的少,没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办事,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影响了缴费单位的积极性。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四条如下:
(一)加强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扩面工作,尽可能将各类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加大征缴力度,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数和参保人数,积极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尽职尽责。
(二)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尽快全额进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缴费单位台账,做到收支有计划,收支手续齐全,票据填写清楚,账簿单独装订。
(三)对历年挪用的资金要尽快归还,要有明确的还款计划。用以购置固定资产和弥补行政经费产生的挪用要尽快尽力归还;外借款要限期收回;在增值保值的前提下将用工伤保险基金投资的房产进行变现归还原资金,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