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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现场检查整改报告

时间:2022-06-28 23:43:04

药店现场检查整改报告

第1篇

总结报告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药店自查工作报告总结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药店自查报告1为推动我店实施GSP认证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GSP认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对业务流程和各环节整改、完善,使药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各项工作得到全面的落实和加强,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并认真组织自查,现将我店实施GSP认证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药店概况

____药店成立于20____年2月7日,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海华苑6栋1号铺B区,注册资金为3万元。药店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经营药品品种达695个,开业以来实现销售4.5万元,属小型企业。

本店目前共有人员5人,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人,质量管理员(兼验收员)1人,大专学历,职称为药师,养护员1人,高中学历。药师分别负责质量管理和处方审核等项工作。药店营业场所60平方米,无仓库。配备有空调、冰箱、用于调配处方和拆零的设备设施等。

药店自从开展药品经营业务以来,按照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GSP认证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的经营宗旨,抓管理,促经营,求发展。加强软、硬件的建设和改造,公司从经营业务到药品质量管理实现了电脑化、系统化管理,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一切不合格和伪劣药品流入市场,确保市民用药安全,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二、实施GSP认证工作自查情况:

(一)、设立质量管理组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

为了保证GSP的有效运行,药店成立了由全体员工为成员的质量小组,负责研究、决策药房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药房质量管理工作满足GSP要求的具体规定、依据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实施GSP的前提条件。质量负责人制定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职责,使药房的质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杜绝了质量管理的随意性,使所有员工都能把好药品质量关。并由具有药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及相应的质管、验收、养护岗位等,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了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做到GSP认证实施工作有步骤、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二)、加强培训,合理配备人员

围绕质量管理这个中心,根据GSP的要求,全员培训,不断强化质量意识,采取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上岗培训等方式进行职工教育,提高职工整体业务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药店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及考核,重点培训《药品管理法》、GSP及岗位知识,质量管理员、养护员、验收员等相关岗位人员全部符合上岗要求。并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健康检查,每一员工均建立了健康档案。重点岗位配备了符合GSP认证要求的人员。

药店自查报告2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星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我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合格、使用安全,我门店药品经营的相关环节进行自查,其自查情况如下:

一、人员管理情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店建立以企业法人______同志为主要责任人、以质量负责人______同志为主的质量领导小组,同时各门店设置有养护、质量管理专职人员,门店共有3名员工。

2、根据药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的培训要求,门店质量管理负责人每年制定年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门店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建立培训档案。

3、为了保证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营业人员及质量负责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其健康档案。

二、设施设备情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门店经营面积万扣平方米,店内严格实行色标管理,标志明显。

2、门店内干净整洁、干燥、通风良好,周边无污染源,店内配置有适宜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空调1台、灭蚊灯1盏、老鼠夹4个、温湿度计1个。

三、质量管理情况:

门店建立有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和质量跟踪检查制度,如有不良事件的发生,质量负责人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跟踪、记录并建立质量档案。

四、销售管理情况:

1、门店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质量负责人等许可事项,未降低经营、储存条件。

2、严格按照药品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药品销售。

以上是我门店对药品的整个经营环节中的自查情况,已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药店自查报告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照《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我售药店与____市医疗保险处签订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没有很好地按各项规定要求履行服务,给社会医疗保险造成了损失,并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被处以暂停六个月服务并进行整改。现整改期已经结束,我们如期完成整改,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不再有以下行为:

1、不校验社会保障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

2、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以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等。

3、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4、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变现服务。

5、盗取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

6、其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通过上述总结,本药店运行情况已符合的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规定,达到继续履行职工生活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要求。不够完善之处还请给予指正,我们会虚心的接受并加以改正。

药店自查报告4接你处的通知,市三力药业公司及时开会传达布置工作,要求我们下属各经营企业在本部门内部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和GSP管理的规定,严格自查,并根据各自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我们三力药业五部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我们接到通知后,全体员工行动起来,在我部负责人的带领下,对门店内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用了一天的时间,最后我们汇总了检查结果发现有如下问题:

1、门店提示、警示顾客的牌子老化,失去美观了。

我们及时进行了更改,现在已经更换了新的警示牌。

2、整体药店卫生还可以,但有些死角卫生打扫不够干净。

比如各柜台的最下面一格,里面卫生打扫不彻底。当场对售货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以后一定改正。

3、近效期药品没有及时关注,以至顾客看到时才发现了问题。

以后一定认真进行陈列检查。

4、温湿度记录书写不够规范,字体有的潦草看不清。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把我门店的经营工作做的更好,让顾客满意,让群众真正用上放心药。小金库自查报告履职尽责自查报告保密自查报告

药店自查报告5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位于霍城县格干沟牧场。是一家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着全乡5000多人口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基本公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药品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实施。我院自成立以来,即秉承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优质优价的办院原则,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所经营药品无质量事故发生。药房在岗执业人员1人,主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及日常养护工作。药房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无药品存储仓库,药房布局合理,达到了药品分类储存的要求。我院坚持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了药品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了药品质量,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实施过程和自查情况

(一)管理职责

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各项制度,明确各人员职责,制定了药房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实施定期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使我院药事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药事从业人员的整体质量管理素质。

1、为提高全体员工综合素质,我院除积极参加上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外,还坚持内部岗位培训。

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培训、本院制度、工作程序、责任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药品分类知识培训及从业人员道德教育等。所有培训均进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及考核档案,取得较为明显的培训效果。医院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定期安排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我院对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和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查体,坚持凡是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先查体后上岗。

(三)设施设备

我院力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依照相关要求,提升和改造药房。配备和更换干湿度计、药品货架、冷藏箱。改善药房通风和恒温设施。达到环境明亮、整洁、布局合理。

(四)进货管理

1、严把药品购进关。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确保采购药品合法性100%。执行"质量第一,规范经营"的质量方针。与供货单位100%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进凭证完整真实,严把药品采购质量关。

2、验收人员依照法定标准对购进药品按照规定比例逐批进行药品质量验收,保证入库药品验收合格率100%,对不合格药品坚决予以拒收。

对验收合格准予入库的药品逐一进行登记。

(五)储存于养护

1、认真做好药品养护。

严格按药品理化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存放和在库养护,确保在库药品质量完好。

2、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及时调整药房温湿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特殊药品的管理:针对特殊药品按照规定进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核对资料后发放药品。

(七)药品的调拨与处方的调配

1、药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销售活动,认真核对医师处方、药品的规格、有效期限、服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患者姓名等必要信息,确保药品准确付给。

2、做到药品付给均符合相关规定。

保存好医师处方,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

3、保证服务质量,执行质量查询制度,做好售后服务。

4、对药品质量信息及时传递反馈,定期汇总,建立药品质量查询记录和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

(八)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的实施:对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有药品不良反应的现象发生,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追回药品,并对患者进行跟踪服务。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三、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在县药品主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自身建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改善药品储存条件和温度调节设施,满足药品储存温度要求;

2、对员工的培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2篇

临沧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兽药GSP检查组对镇康县勐堆大理恒星饲料销售点进行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组同意推荐我店为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企业,同时,指出我店还存在9项一般项缺陷。针对现场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目,我们非常重视,及时安排人员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存在问题1:兽药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兽用处方药区与兽用非处方药区没有分开,兽用处方药区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整改措施:重新布置药区,将兽用处方药区与兽用非处方药区阻断分开,及时添置封闭式展示柜一组,保证处方用药不能开架自选。

存在问题2:仓库布局不够合理,没有使用色标,防潮板不符合要求,控温设备达不到要求。

整改措施:更换添置高20cm的钢架+木板装货台4组,使用色标和划线将各区分开,更换添置海尔空调一台,经测试能够达到控温要求。

存在问题3:兽药质量评估、采购、验收、出入库等记录填写不够规范、不全。

整改措施:及时组织相关职责人员对相关台账进行完善,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开展登记工作。

存在问题4:没有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存储的条件和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和记录。

整改措施:认真落实相关制度,按照要求对兽药及其陈列、存储的条件和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进行了记录,目前,各项设施设备正常,满足工作需要。

存在问题5:兽药拆售时,没有附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复印件。

整改措施:对拆零销售的兽药品种,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备足拆售兽药的标签、说明书复印件,按照规定提供给客户。

存在问题6:相关档案管理不规范;

整改措施:及时组织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检查组意见分类归档。

存在问题7: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

整改措施:组织各岗位人员学习岗位职责,严格请销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已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到岗。

存在问题8: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问题追回和报告制度,对首营兽药要严格执行资格审核制和备案制和每年12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送全年兽药经营、质量控制、兽药GSP实施和自查等情况报告。

整改措施:在经营中发现兽药质量问题,我店将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及时追回已销售兽药。对首营兽药将严格执行资格审核制度,及时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每年12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全年兽药经营、质量控制、兽药GSP实施和自查等情况报告。

二、下步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加强学习,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尽份力。

第3篇

一、基本原则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理顺机制相结合;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加强政府依法监管与健全市场机制并重,建立起规范、高效的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二、主要任务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清理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优化医药产业结构;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切实降低药价。(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秩序。实行多部门联合打假体制,由市药监局统一组织,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变质和过期失效药品,兽用药做人用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假劣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无菌导管、麻醉包及骨科内固定器械产品及虚假药品广告作为重点整治范围。要把日常监管中有违规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抽验不合格的单位、小药店、个体诊所、门诊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重点单位,要以日常监管为主,积极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二)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帮促力度。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同时,加大帮促力度,引导和扶持技术先进、市场广阔、效益良好、竞争力强的企业;抑制和淘汰那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效益低下、违法违规的企业;大力推进国家规定的各类管理规范的实施,促进企业提升素质,推动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鼓励新药研究和开发,保证和提高药品质量。采取优惠政策,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科研单位增加新药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加强对医药科研的扶持,鼓励企业以投资、委托等方式与医药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新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确保新药研究质量,明确药品研究机构人员、场地、仪器等的规范条件,对不符合研究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清理整顿药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根据国家GMP认证期限要求,努力指导、帮助企业按计划、按步骤实施GMP改造,实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要素的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已取得GMP证书的企业,加大日常跟踪力度,防止“回潮”。未取得认证的企业要按剂型(类别)制定详细的实施进度计划,药监部门要按上报的实施进度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促其加快GMP改造。彻底清理整顿小药厂和医院制剂。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GMP标准的药品生产车间、企业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要彻底关停,对落后产品予以淘汰。医疗单位的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制剂不予换证。对已撤销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杜绝无证配制现象的发生。(四)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根据国家实施GSP的总体要求以及推进GSP认证工作的步骤和措施,按照“加快推进、分层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期限,大力推进我市实施GSP工作进程,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化,增强企业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对那些不能按规定期限实施GSP改造、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零售药店设置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适度增长、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监部门制定实施《*市零售药店设置实施细则》、《*市零售药店设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分步实施计划》。在零售药店设置工作中,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严格准入,防止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要大力扶持发展零售连锁,推动药品经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同时,要结合换证、年检等工作,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梳理,取缔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企业。加强对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监管。医疗单位,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厂矿医院等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要严格采购验证制度和采购登记制度。对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从非法渠道购买药品的医疗机构,药监部门必须从严处理。严厉打击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优势医药企业发展与联合。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不得以备案登记、发放“准销证”等名义对其他地区医药企业进入本地区药品市场进行限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医药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支持优势医药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收购、兼并、联合、重组,扩大经营规模,鼓励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实施强强联合。积极倡导和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的发展,在审批新设药品零售网点上向零售连锁倾斜。符合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可跨区域经营。(六)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解决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问题。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县区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以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对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税收政策应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加快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销售行为。药监部门要加快推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并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要实行分类管理,其他零售药店要有非处方药柜台。所有药店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大容量注射剂(大输液)、粉针剂及小容量注射剂。(八)严格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规范医院用药行为。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监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九)加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步伐,规范药品交易行为。加快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地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按质量价格比的原则,把药品质量作为首要评标要素,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严格坚持把医疗机构作为招标采购的主体,尽快明确药品招标采购的招标程序、工作规范和评标标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合同内容以及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药监和卫生部门要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苏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市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落实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制、公示制,坚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把通过招标形成的药品差价大部分让利给患者。对药品招标采购中违反规定,串标、不公正招标、假招标或以招标为名谋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以及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实现医药交易现代化。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降低成本。加快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交易行为规范化、公开化,以减少医药商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十一)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对国家和省定价目录以外的药品,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取消差率控制。改进政府定价办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对有国家知识产权且安全有效的新药,要加大价格扶持力度,促进我市医药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继续降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努力减轻患者和社会医药费负担。政府定价药品凡经过招标采购降低价格的,均要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实行在媒体公布药品价格的制度,增强透明度,强化时效性。销售药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医院要有步骤地实行电子触摸屏、药品价格公示栏、缴费清单制及内部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四位一体”的监管网络,进一步做到政策公开化,切实维护患者利益。建立完备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价格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十二)规范药品广告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好药品广告的备案工作。工商部门要联合药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药店店堂陈列广告、医药卫生单位举办的药品促销宣传、名为义诊实为售药等活动进行整顿,建立起药品广告监管体系。切实做好处方药停止在大众媒体广告工作。市有关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就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广告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监控我市大众媒介上刊播的药品广告,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对无广告批准文号、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患者以及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药品广告和药品宣传活动,及时制止并予以查处。对刊播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要加大处罚力度。三、计划安排为了强化整体部署,提高组织程度,实现密切协作、同步推进,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下设由市药监、卫生、物价、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工作小组。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协调。(一)每年组织开展1-2次专项检查。一是进行医疗器械、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专项大检查;二是集中力量打击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零售药店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三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门诊、个体诊所购药渠道进行专项检查,严格药品采购验证和登记制度,规范进药渠道,严防假劣药品流入;四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进行专项检查。通过集中整治,使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质量符合要求。(二)支持、鼓励新药研究、开发。及时反馈新药的申报条件、技术要求,指导药品研究机构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管理规范和药品临床研究管理规范,对实施情况每年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新药研究质量。(三)加快监督实施GMP步伐。药监部门要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对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促其加快GMP改造。*年全市生产企业完成15个剂型GMP改造并通过国家认证,到*年6月底所有药品生产企业都完成GMP认证。对已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结合许可证年审,对GMP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回潮”。(四)全面启动监督实施GSP工作。药监部门要主动做好GSP认证工作的培训、咨询、指导工作,帮助、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改造。有关部门要在新开办经营企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审批、特殊药品定点供应、跨地区连锁经营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鼓励企业争先实施GSP。*年底前,市医药采购供应站完成GSP认证工作,市天使大药房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力争通过认证;*年底前,全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完成GSP改造、认证工作,力争三分之一的零售药店完成GSP改造和认证工作;*年底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完成GSP改造及认证工作。(五)*年新设零售药店120家,*年新设50家,*年新设30家,使全市零售药店总量达到350家以上。(六)支持、鼓励、引导在乡镇、农村申办零售药店,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院代购药品制度,药监、卫生部门要对代购药品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七)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每年由药监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情况进行1-2次检查,重点检查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大输液、粉针剂、小针剂、特殊药品、戒毒药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八)继续确保市级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年内启动县区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各县区*年要确保完成方案制订并模拟运行,逐步摆脱“以药养医”的局面。(九)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范围,争取在2-3年内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以及医药卫生器械和用品,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十)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进程,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工作。(十一)每年由市物价部门牵头组织1-2次降价药品和招标采购药品的专项检查,督促药品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十二)由市工商局联合药监局、卫生局等部门每年组织2次专项检查,对药店店堂陈列广告、医药卫生单位举办的药品促销宣传、义诊咨询等活动进行整顿;年内由市工商局会同药监局,就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广告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工商部门按年度举办大众媒介、广告从业人员培训班,学习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遏制虚假药品广告,净化市场秩序。

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四十七条: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抽查检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5篇

(2021年8月31日)

XXX市场监督局按照工作职责梳理今年以来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自查问题情况

(一)食品

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意识有待加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把关不严,经营资质审查不到位。

(二)药品

偏远药店监管频次少。监管人员业务技能欠缺。监管人员特殊药品监管方面能力薄弱,此类培训组织较少。

二、整改问题情况

(一)食品:1:加强资质审查监测。省局开发了《网络订餐智能监控系统》,我们申请了账号,能够随时监测入网餐饮单位资质情况。2:对美团外卖、饿了么两家第三方平台进行了约谈,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警告处罚并限期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3: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侧重对入网经营项目检查。二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

(二)药品:1:以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以及中小学校园周边的零售药店为重点开展零售环节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行为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的行为;连锁门店是否存在私自采购药品的行为等。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要求,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是否在岗执业;利用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开展审核处方服务的是否按要求开启语音视频等情况。三是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以及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超剂量等不按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药品数量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等。此外,各监管所、相关科室还应对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销售监测等情况进行检查。2:以诊所、门诊部、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为重点(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校园周边的诊所)开展使用环节检查。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外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使用等行为。二是使用药品质量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假药、劣药或过期药品;是否超法定要求配备、使用药品等。三是使用药品的储存管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是否存在不按药品贮藏要求存储药品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行为等。

三、存在问题情况

(一)食品:1:网络订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参次不齐,部分网络餐饮服务企业还存在超范围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二)药品:1:药品监管对象“多、小、散”,监管的方式方法需要探索创新,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下一步充分发挥监管所的作用,建立诚信档案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2: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还相对薄弱。下一步加强对有不良记录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强与卫健局的协作配合。

三、工作成效

(一)食品:1:今年以来针对销量较大的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了2次专项检查,共随机抽查217家,监督抽检104批次,配合市局抽检4批次,全部合格。

2:全面实施“食安封签”制度。消除外卖餐饮食品出店后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药品:1:强化日常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瞄准重点企业单位、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采取暗访暗查、“四不两直”等方式,精准出拳、打出重拳,提高检查靶向性、震慑力。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零售连锁门店未执行“七统一”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日常监管系统、“一店一码”、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等相关数据,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检查、飞行检查和随机检查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置情况。2:深入开展中药饮片质量和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质量专项整治。按照《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市监字(2020]41号)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购进、销售非法加工、非法分装的中药饮片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设立“库外库”储存中药饮片或挂靠经营中药饮片的情况;检查是否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行为;检查是否为他人违反经营中药饮片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的行为。检查零售企业28家(次),使用单位42家(次)。 3:强化专项检查。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持续加强对集采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及麻精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组织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严防套购流弊案件发生。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规范网络药品销售行为。加强医用氧、放射性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药品类诊断试剂、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购进渠道、贮存和质量检查,消除安全隐患。4:督导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药店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按时对店内进行彻底消毒,员工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对进店顾客要求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要求人员要进行劝阻。对退烧、止咳药品购买者信息要严格按《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对药店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登记,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确保用药人信息可追溯;同时要及时对药品销售登记信息进行汇总、留存,按规定上报。

四、下步工作打算

第6篇

一、食品综合监管运行机制顺畅,食品安全态势良好

充分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以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测为主要手段,创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法,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加强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

一是对照要求,完成年度目标考核。年初,组织人大、政协、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7个主要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组织食安委有关人员对全市各乡镇(街道)进行年度考核。同时对乡镇(街道)开展不定期督查,确保任务落到实处。二是精心准备,做好全年工作部署。组织召开食品安全有关会议,认真部署全年工作,积极探讨“多员合一”试点工作。与37个乡镇(街道)和7个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认真组织制定《20*年*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三是加强沟通,做好部门协调工作。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认真挑选专业人员,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成功开展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主动协商质监、工商、经贸等部门,开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电子地图,建立生产加工企业、连锁超市、放心店数据库。四是依托抽检,树立政府“抓手”权威。针对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比较严重的几大类食品,在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抽检计划的基础上,分别与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不同领域的全年综合监管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并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截至目前,食品定性检测信息以每旬食品质量报告的形式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日报和*电视台公布30次。食品定量检测信息公布1次。抽检豆制品、粮食制品、肉禽蛋类、水产品等四类重点食品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领域共60个批次。此举提高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效率,有效地促进和推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五是积极建议,争取政府大力支持。年初,认真编制预算,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信息、应急演练、乡镇分管领导培训等项目上积极争取市财政的支持,共安排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85万元,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积极建言献策,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放心’体系”被市政府列入20*年为民办事实项目。

(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创新工作形式,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食品行业协会的优势,部分基础性工作交由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并同参建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广泛铺开,建设范围扩大到初级农产品和流通领域,涉及九大行业,共有35家企业参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管理工作和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并组织工作人员多次到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参建企业认真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制度档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档案,食品安全相应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完善。通过信用体系创建活动,企业安全意识、信用意识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检查

认真部署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重大节假日和专项检查6次,确保了人民群众重大节日饮食安全。组织工商、质监、卫生、经贸、农林等部门对农贸市场、超市、酒店、菜市场等节日消费热点场所开展节前食品安全联合大检查,现场查封了一家无证粮食制品加工场,对在超市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工商部门处理。认真组织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以及有关街道乡镇政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上望、莘塍等乡镇的豆制品、饮用水黑加工窝点开展了拉网式检查,现场取缔9家,扣留豆制品200多公斤,查封4家豆制品小作坊的原料仓库,查封过滤器2套、灌装机1套、臭氧机1套、饮用水200桶。另外,还根据群众举报,对塘下镇一无证牛奶加工场进行暗访取证,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无证无照牛奶加工场予以查封取缔,并查处罗凤中路、塘下张宅等三处销售点和一处批发点,现场查扣62箱该无证牛奶。同时积极配合卫生、旅游等部门开展农家乐和旅游景点餐饮企业联合检查,配合工商、经贸开展猪肉专项整治,确保我市旅游餐饮市场安全卫生和肉品安全。

二、强化药品打假治劣,全力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

以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强药械监管稽查工作,进一步净化了药械市场秩序。全年出动执法人员3697人次,检查涉药单位825家,受理举报投诉33件,立案查处药械违法案件112起办结案件99起(其中去年积案9起,简易程序4起),入库罚没款达1*.7万元,没收药械货值24.*万元(其中假劣药品13.14万元),取缔无证经营29家、配制制剂1家,销毁假劣药械2.16万种次27.7万元,市场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开展“药品打假在农村”活动,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扎实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以打击无证经营和借医卖药为重点,采取分阶段与交叉组织实施并行的方式继续开展“药品打假在农村”活动。一是开展“节日打假保健康”活动。重点检查安阳、莘塍、塘下等重要城镇涉药单位,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节日用药安全。二是开展疫苗联合大检查。联合卫生局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等20多家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疫苗进货渠道,接收、购进记录,冷链以及储存、运输、使用中的产品质量,增强了疫苗发放和使用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保证了我市疫苗使用的安全有效。三是开展骨接合用无源金属植入医疗器械产品专项检查。7月份,以管理制度、进货渠道、使用记录等内容为重点,检查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10多家医院,责令整改3家,处罚1家。四是开展易制毒化学药品及原料检查。与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263份,加强了禁毒工作。11月份,配合公安部门对5家药店进行专项检查,有效防止药品及有关原料流入非法渠道。五是加强特殊药品的监管。对*市医药公司库存进行2次跟踪检查,防止其剩余麻醉、流入非法渠道。同时,加强对有使用麻醉、资格的41家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浙江省特药监管系统”对这些使用单位进行动态监管。六是加强对涉药单位的药品抽验。加大对问题药品、直销药品、特色门诊部经营药品、储藏条件不符合药房药品的抽验力度,全年共抽验药品132批次,其中省级17批次,市级115批次,在送检药品中,不合格15批次。通过药品抽验及时发现和检出流通环节中销售和使用的假劣药品,防止其流入消费者手中。七是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召开会议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健全网络,较好地完成了药品不良反应目标任务。截止11月底,上报药品不良反应220起,医疗器械4起。八是开展GSP跟踪检查。完成新开办药店GS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13家,新开办药店认证23家。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7-10月,我局分三个检查组对78家药店进行了跟踪检查,其中通过52家,书面整改18家,整改复查7家,1家由加盟店转单体店通过重新GSP认证,并对其中11家缺陷较多、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九是开展医疗机构随机监管,抽查医疗机构200多家,结合药房规范化建设要求,在检查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对药械的规范管理。十是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通知精神,制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对有关工作作了全面部署。8月份,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后,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检查批发企业、体验类、助听器验配、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32家,立案处罚1家,整改15家,取缔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隐形眼镜经营户3家,有效规范了企业的行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检查力度,通过电视监控网络,共查获违法保健食品广告3例、违法药品广告4例,对违规的广告,分别予以告诫、整改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此外,还开展了保健食品店经营药品、集贸市场中药材经营等专项检查,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整治,全市农村药械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

(二)从源头上把关,狠抓药械生产环节的监管

加大药厂生产环节监管力度。向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派驻监督员1名,重点监督该公司的药品原材料购进、关键生产工序的控制、生产过程和成品的检验等重要环节。同时,配合*市局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对该公司86个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清查,完成38个批准文号工艺核查,16项药品再注册核查。增加对医院制剂室、药包材厂的日常监管频率,分别对*市人民医院和南方药包材厂开展2次检查,有效地提高涉药生产单位的质量意识和生产规范。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完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和注册样品真实性6家,其中核查完成二类产品13个、一类产品6个。开展对生产产品质量的抽验,抽验2家义齿加工企业生产的烤瓷牙,对抽验不合格的企业分别予以警告与罚款处罚处理。完成对生产企业系统检查。9月份,根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我市辖区内的6家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系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予以整改。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审批分窗口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审批分窗口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AB岗、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按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审批分窗口共受理新开办药店申请并通过验收24家,完成各类项目变更62起,注销药店4家,接待咨询群众185人次。完成受市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验收4家,变更事项8起。在审批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热情高效,受到了相对人的好评。同时,认真完成*市局交办事项8件,如药师不在岗、虚聘举报调查处理等,有效地震慑申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了审批工作严肃性。

三、加强饮食用药安全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地深入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左右联动,形成声势,增进了社会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形成了良好的打假治劣社会氛围。截至目前,投入宣传经费36.4万元,发放食品药品安全手册9.5万册,编发食品药品监管信息28期,向上级部门、网站及新闻媒体报送信息149篇,被省级采编77篇,被*采编143篇,位居*各县市前列。一是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在主要街道和主要地段悬挂、张贴食品药品安全横幅、标语,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向市民发送温馨提示和预警信息,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开展食品安全征文比赛活动等,力求扩大宣传范围。二是抓住特殊时机进行宣传。利用人大政协“两会”、3·15消费者维权日、农村集市(物资交流大会)、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五周年等重要时机,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分设网点回收过期失效药、发放安全用药资料、假劣药销毁等多种活动,受到群众好评。三是开展大众载体宣传。在*电视台、*日报、公交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播出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广告,开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专栏,刊出每旬食品质量报告等内容,使市民及时了解食品药品工作动态。四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活动。向安阳街道各社区及各乡镇(街道)赠送食品安全知识读本社区版8000册,农村版2万册,并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有奖问答、真假劣药鉴别、展出食品安全知识系列展板和播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接受现场举报投诉等一系列活动。组织志愿者暑期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社会实践活动。13名回乡大学生深入雅儒、林东、花园、之江等村居社区,以刊出食品安全知识板报、张贴食品安全宣传图画、分发宣传手册、开展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宣传,受到社区居民欢迎。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活动,向全市96所中、小学校领导赠送食品安全知识读本,编印4万册学生版食品安全知识读本,向全市各中小学生发放,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利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站宣传,今年以来网站访问量已达7.3万多人次。五是组织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在马屿、陶山、塘下、城关等片区举办7期药学知识培训,1600多名一线从药人员参加了培训。举办食品安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培训班,邀请省局食品处卢永福处长作食品安全形势及监管体制的讲座,全市37个乡镇(街道)、13个办事处食品安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信息联络员等近120人接受了培训,提高了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7篇

一、抓好基础建设,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的支撑力

(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4月中旬,及时召开年度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县政府与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商务、教育、行政执法等8个部门和20个乡镇(街道)签订了责任书,对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了部署。修改完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考核指标,新增了隐患排查等内容,突出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6月初,召开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工作会议,与各企业签订《药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部署了2013年的各项重点工作,要求企业树立守法经营、服务群众和诚信经营意识。

(二)完善药械信息化平。加强品种在线监管效能,重点强化药品批发企业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信息化管理应用,尤其是在销售资格确认上突出电子信息化控制,批发特殊管理类药品销售行为的规范性得到提高。加强药品零售药店信息化监管,定期对药店信息化管理情况开展远程监管,实时掌控药店信息化管理最新动态。目前,已通过视频抽查零售药店50家。新接入卫生网专用光纤,以县卫生局药品网络监管系统为依托,建立了全县医疗机构药品购进网络实时查询平,实现全县县级以上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购进药品的实时监管。

(三)推进基层工作站建设。完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运行机制,进一步推动监管重心下移、监管关口前移。及时转发了市食安办《关于印发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乡镇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同时,开展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县政府计划财政拨款500万元,用于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我局积极开展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建设的前期筹备工作。

(四)推进机构改革工作。加强与县编委有关领导的沟通,积极争取人员和编制。加强和兄弟县(市、区)局的沟通联系,赴、等兄弟县(市、区)局调研,了解机构改革以及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的有关情况。做好公务员(参照)考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初审、面试资格审核、考察等相关工作,编制4-12月份行政(事业、参公)编制使用计划申报表,并和县编委办沟通,争取人员尽快到位。积极和县财政局联系,努力争取车辆的配置到位。积极和县编委办、县卫生局等衔接人员职能交接等各项工作,加强和各县(市、区)局的联系沟通,报送县编委《关于调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请示》。根据局“三定”规定,开展局领导分工和中层干部调整工作。

二、抓好专项整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的震慑力

(一)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我局成立了“两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春节期间药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组织执法人员检查了徐特药房、亿康药房、县中医院等35家单位的药品和保健食品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县食药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组织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召开了节前食品安全集中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会,全县各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0多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934家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4起。

(二)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在药品生产环节,开展原料药、中药生产、注射剂丁基胶塞和药用玻瓶等专项监督检查。制定《县原料药生产企业质量隐患排查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仙琚制药等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对我县唯一一家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南峰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抽样检测22批次,目前已经检出批次中未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对仙琚制药开展注射剂丁基胶塞和药用玻瓶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可见异物不合格现象。二是在药品流通环节,开展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定制式义齿使用监督等专项检查。两次召开中药饮片会议,检查8家医疗机构,30家药品经营企业,对检查过程中的可疑的13个品种予以抽样。出动执法人员236人次,检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零售企业39家次。对于部分企业存在销售登记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已责令整改到位。完善全程冷链监管,对全县2家药品批发企业安装的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改正企业库房温湿度不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等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1家企业下发温湿度整改通知书。三是对全县10家医疗机构口腔科诊室医疗机构口腔科义齿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截止目前,我局已当场处罚7起,立案查处4起,货值1.5万,罚没款1.2万。

(三)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针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6月初,县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行动。根据方案要求,我局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做好违法广告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移送。同时,县级成立以了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6月24日,县府办组织食药监、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召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会议,部署了下阶段工作。

三、抓好日常监管,不断提升药械监管的执行力

(一)提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驻厂监督为基础,着力推进高风险品种监管。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监管,对新增的15个基本药物开展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做好特殊药品的监管,对仙琚制药蛋白同化制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开展检查;对特殊药品(麻精药品)区域批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并每周开展网络巡查,确保麻精药品流向清晰。结合新版GMP要求,全面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推动企业完善质量受权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相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仙琚制药、车头制药开展GMP认证检查3家次;对司太立的阿立哌唑等开展注册现场核查;对丰安生物散剂生产线新增生产范围等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完成了对药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日常检查,协助市局开展对瀚创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新注册产品LED可视喉镜的质量体系考核。

(二)加强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全方面、多纵深地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跟踪检查药品批发企业2家,检查药品零售企业39家,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6家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当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2家药品经营企业和1家无证经营药品的个人进行立案查处。深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检查县以上医院4家,县以下医疗机构40家。完成对毛源昌眼镜配镜中心、县惠听助听器经营部等7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深化“小药店”整规工作,和县政法委等联合下发了《县“小药店”安全整治与规范经营实施方案》,通过会议、短信、信息化平等方式加强“小药店”整规宣传,要求各企业做好整规工作,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2家药品经营企业实施当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其中1家药品经营企业整改不到位,予以立案查处。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药械监管工作,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相关药械的库存情况开展摸底,调查统计我县的医用防护服及呼吸机、体温表、达菲等防控药械的库存数,对精神病医院、制药医务室等18家医疗机构和万和药房等10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监督抽样。截止目前,上报药品不良反应150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3例。开展评价性抽样25批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样38批次,检测车快检药品81批次,对可疑的9批次药品均进行监督抽样。监测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起,向广告主发送违法广告告诫书,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监测到超范围宣传功效1起,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四、抓好示范创建,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的引导力

第8篇

一、强化药品市场日常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一)认真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辖区负责制。继续推行药品购进验收、分类管理、依法销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四项制度”,强化基层基础管理,突出加强药品流通领域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药品的质量监管,建立基本药物配送单位档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档案,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探索建立驻店药师规范管理办法,实行药品市场巡查制度。各区县局要加强药品市场日常巡查,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时依法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药品许可现场检查。市局将组织一次全市检查员的专题培训,进一步统一许可检查验收标准。各区县局在承办许可委托现场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市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局将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三)严格GSP认证标准和程序,做好GSP认证、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年内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开展一期GSP专题培训。

(四)做好医疗机构药房日常监管,深化“规范药房”管理工作。各县(区)要修订各地“规范药房”验收细则,按照《市“规范药房”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年度复查工作,并进行公示公告。

二、创新药品市场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一)稳步推进药品安全在线监测,实现药品质量安全可控。各区县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着力解决当前药品安全在线监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进药品安全在线监管系统建设,通过督促指导、集中安装、统一培训、强化监督等形式,实现监管双方信息对接,发挥监测系统在保证药品质量、追溯药品来源、传递药品监管政策信息等方面的作用,年内全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连锁公司总部、县城药品零售单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入网运行。

(二)推行药品市场网格化管理。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乡镇或街道、社区为单位,将监管辖区划片分区,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药品市场网格化管理模式,各责任人对所负责片区的药品质量安全、药品市场秩序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片区药品市场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归档备查;二是负责片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引导公众合理用药;三是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加强企业规范与帮扶指导;四是了解掌握医药市场动态,发现违法违规案源线索,及时前期控制处置。

(三)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根据国家局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市将在今年开展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试点活动。市、县(区)要制定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创建验收标准、创建步骤安排等内容,通过开展药品安全“示范乡镇”、“示范县(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考评制度,提升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水平,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提高群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市局在各区县局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上报省级、国家级药品示范县。

三、加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

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积极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宣贯工作。继续加强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监管,组织对全市88余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对经营和使用一次性无菌注输器具、植入性医疗器械、各类体验治疗设备等重点品种开展检查,对擅自降低经营条件且限期未整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

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加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宣贯力度,各区县要针对重点品种进行重点监测,全年不良事件报告不少于2例。

四、开展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打击力度

转变药品广告监管工作思路,严把药品广告监测关。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根据国家局《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警示制度》的要求,制定《市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安全警示制度》,对辖区内检查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安全警示。全面启用监测设备,加强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告监测力度,每月定期监测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通报,实行违法广告黑名单制与媒体曝光制,突出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违法广告监测检查频次,突出违法广告药品监督检查频次。

五、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第9篇

一、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通过学习教育,始终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及省市局保持高度一致,切实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积极参加局党组中心组组织的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同志的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两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除参与集体学习外,也能抽空进行自学,做好学习笔记。通过学习,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进一步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提高业务素质,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本人坚持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行政,服务发展,净化淮安、宿迁两市医药市场秩序

1、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组织人员进社区宣传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开展纪念《药品管理法》实施六周年宣传活动,参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多份,接受数百名群众咨询。执法培训工作。四月份宿迁市举办全系统工作人员法制工作培训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省局政策法规处领导来宿进行辅导讲课,对全系统人员作了一次集中培训。以学习省条例为抓手,加强执法业务学习。全局机关人员集中学习《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2、严格纪律,依法许可,优质服务

为确保行政许可的阳光操作,派专人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专门受理市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申请,对申报资料严格审查。行政审批时限也缩短较多,审批筹建由原来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取得了满意的社会效果,宿迁市全年共新开办100余家药品零售企业。严格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市局为63家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许可事项的变更受理、审核、现场验收工作,对市区申办零售药店实行网上审批,所有上报材料实行通过扫描成图片、电子文字材料等,经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发送到市场处,提高审批速度、效率,便于加强监管。

3、扎实推进药品“两网建设”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既是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和用药合法权益的“民心工程”。农村药品监督网更加健全。对宿迁市药品监管信息员队伍进行了充实调整,结合农村食品监督三网情况,将药品监督网有效地与食品监督网进行整合,更好地发挥综合效能。全市药品协管员达到450人,药品监管信息员达到1620人,监管信息网复盖全市每个行政村。农村药品供应网首先扩大配送范围,引导和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在配送方面的优势,其次是引导投资者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我们虽然提高城市开办零售药店标准,但没有提高在农村开办药店的标准,同时申报材料优先审查,审批时限尽量压缩。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得到加强。宿迁市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规范药房”和“合格药房”验收标准,以此推动该工作全面开展,他们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意识,按照“规范药房”和“合格药房”验收标准投入资金进行药房和药库改造,建立健全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药品质量管理上了一个台阶。已有104个乡镇卫生院药房达到“规范药房”标准,800个村级医疗机构达到“合格药房”标准。创建活动面分别达到93.1%和70.5%。

认真开展创建“两网”建设示范县工作。宿迁市泗阳县率先通过省局检查组的现场验收。在此基础上,我们通过宿迁市人民政府将创建工作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强化监查督办,市政府还在泗阳县召开创建农村药品两网示范县工作现场会,各县区分管县区长、药监局长、卫生局长参加了会议,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沭阳、泗洪、宿豫三县顺利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验收。

4、整顿和规范兴奋剂类药品市场秩序

抓好文件的学习。组织药品监管人员、药品经营企业有关人员学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局、省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省、市局有关于加强兴奋剂类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各企业对照文件进行自查自纠,并填报自查表。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全面开展大检查。在完成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市场监管人员对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及连锁门店,进行了检查,检查面达100%。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九个方面结合,一是与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二是与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相结合;三是与GSP认证后跟踪检查相结合;四是与继续开展的“全省万店无假药”相结合;五是与治理商业贿赂相结合;六是与变更经营许可证事项现场检查相结合;七是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相结合;八是与终止妊娠药品监管相结合。九是与加强狂犬疫苗监管相结合。通过检查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识,进一步促进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一是实施计算机远程监管。2月份我们组织各县区局分管领导或综监科长赴盐城的大丰县、南通的通州市等地进行参观学习,通过他们的介绍,实地观看计算机远程监管操作,深入零售药店了解具体情况,使我们对实施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为实施计算机远程监管打好基础。好中选优定软件。我们和盐城索普软件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全市大约有900个经营企业实现数据实时上报。

二是着力遏制药品违法广告。药品违法广告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监控药品、保健品广告是药品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年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药品违法广告19起。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在提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同时,收集有关证据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在全省辖区内暂停该药品的销售。全年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6个违法广告的药品,得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并通知暂停销售,及时告知有关药店暂停销售,待在相关媒体上更正后,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方可恢复销售。该项措施收到较好的效果,市区媒体药品违法广告大幅度减少。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一年来,结合主题教育活动,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方法,深入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全省药监系统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中纪委八条严格禁止性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接受监督和自我防范的意识,并对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是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同时加强对分管范围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二是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无任何“跑官要官”行为,以及借选拔任用干部和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等问题;三是无任何收受干股、违规投资证券和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规定情况;四是没有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卖商品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情况;五是严格执行不准收受和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规定。在日常公务活动中,注重把握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既无收受任何管理相对人钱物现象,也无接收基层单位礼品礼金和贵重物品等问题;六是无任何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七是无任何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情况;八是无任何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以及利用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参军等名义大操大办等情况;九是严格执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十是无任何参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保护等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等情况;十一无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饮酒、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等情况;十二无利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等情况;十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等规定,注重严格要求自己,平时遇有双休日到局里加班或外出办事,没有麻烦司机,步行或骑车而未用公车;十四严格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无任何应登记、应报告而未登记、未报告等情况;十五严格执行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规定,平时注重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遇有不正常现象,及时批评和纠正,不纵容、不护短;十六严格执行国家局“八条禁令”、省局“十一个不准”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无任何不廉洁行为。

四、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第10篇

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强化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1.强化学习培训。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讨论交流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扎实开展学习活动。要求局机关全体人员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结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活动,以“服务发展作表率、文明执法创和谐”为主题,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党员队伍建设,以开展“三争三满意”活动为目标,努力建设执政为民、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把科学监管理念贯穿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把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具体举措。通过学习,提升了全局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任务完成。二是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要负责人分别与分管负责人、分管股室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三是抓好警示教育学习活动。通过认真学习相关会议精神,加强廉政文化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内容,提高全体人员反腐倡廉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3.加强机关效能工作。一是成立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是修改完善局机关部分工作制度并认真执行,要求全体人员要按照制度办事,并严格自律。三是严格落实工作日志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时对局机关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日志进行检查,督促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4、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城乡赶集日、日常监督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时机,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能,增强民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理解、认识、支持和参与意识。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导,努力挖掘宣传报道点,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展示药监机构新形象。全年编发工作信息99期。

二、履行职能,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1、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抓手”作用。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了《县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府办发〔〕50号)和《关于印发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安办〔〕3号),转发了省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排查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等通知,组织召开了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明确,责任清晰。

2、争取支持,强化组织保障。积极主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辖区内食品安全情况,争取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持和重视,配合县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鉴定了《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加强协调,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有重点地进行日常监管,力求使监管工作细致到位,不留死角,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推进日常监管的开展。组织开展了地沟油、非法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专项政治,有效规范了辖区食品市场秩序。

4、防患于未然,确保各种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元旦、春节、五一等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年共出动联合执法人员近90人次,检查农贸市场、超市、食品生产加工点、饮食店、食品批发经营部、学校食堂、农家乐等560余户次,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全年,共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户61户,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169户,注销6户。共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户61户,发预警通知书50份,行政指导49户,办理当场处罚案件40件,罚没470元,清理并销毁过期食品1公斤。监测抽查食品6个品种29个批次,合格24个批次,不合格5个批次(正在调查处理中);快速检测食品28个品种545个批次,无不合格食品。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消费安全,全年来全县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依法行政,不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监管理念,积极构建药品监管新体制,扎实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有效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1、强化日常监管。

一是加强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全年来,已出动药品监督执法人员273人次,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232家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全部记录在册,并责令监管对象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二是强化对基本药物的抽样力度。在药品抽验、日常监管中把基本药物作为重点抽查品种,全年全年共抽验检品99批,其中基本药物85批,占抽样总数的85%;不合格药品13批,不合格率为13%。三是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及时转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通知》,并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四是认真落实全国、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年度药品经营企业GSP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年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等,并认真加以落实。五是开展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评工作,总结近两年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加大稽查办案力度。

一是开展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专项检查。为了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及驻店药师管理,保证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及规范服务,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近期《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改[]111号)要求,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处方药销售和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德市食药监发〔〕9号)文件要求,我局在全县开展了处方药销售和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将此次专项检查作为年的工作重点,于年2月20日发出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师在岗率之和处方药销售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发〔〕10号)文件,该通知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时间以及工作要求。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做好自查自纠,并撰写好自查报告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确保药师在职在岗及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本次专项检查期间,共检查药品零售企业58家,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车辆28台次。对16家药品零售企业给予了行政处罚。其中对3家药品零售企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13家药品零售企业处以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硫酸沙丁胺醇”等明确要求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处以了顶格罚款,罚款金额共计10200元。

二是开展对盐酸克伦特等特殊药品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的管理,规范我县盐酸克仑特的经营秩序,严防盐酸克伦特流入畜牧养殖环节,确保人民饮食安全,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盐酸克伦特监督检查的通知》(德市食药监发〔〕14号)文件要求,我局在全县开展了盐酸克仑特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点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未发现有非法渠道购进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45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暂未发现有经营盐酸克仑特的情况。另外,继续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强特殊药品的监管,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人民饮食安全。

3、深化“两网”建设。组织协管员开展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短期培训,提高了其工作水平;把假劣食品药品信息“快递”到协管员手中,使其更好地开展协管工作;安排协管员参与执法检查和协查问题药品,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利用协管员身处基层与群众联系密切、广泛的特点,开展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4、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年初与县卫生部门联合行文,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年药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发〔〕8号),给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下达了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任务,并督促其把报告任务数分解到临床医生个人头上。同时,要求全县各村卫生所、药品经营企业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动向,发现一例上报一例。我局还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药品的不良反应,合理使用药品。全年,全县共上报并被上级部门采纳药品不良反应(事件)66例,在全市各县(市)区中排名中名列前矛。

5、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活动。按照市局文件要求,对全县零售药店开展全面检查,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严格要求零售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等行为,通过开展此项活动,进一步规范了零售药店经营行为,提高了企业药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购药放心,增强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信心。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帮助医药经济发展

1、认真抓好四项重点工作。一是督促医药批发企业转变经营理念,扩大药品直接配送覆盖面,在往年的基础上配送品种和数量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二是大力发展药品零售网点,鼓励和引导药店向乡村延伸,今年在乡村新开办药店1家;三是把药品质量管理较差的药店列为帮扶对象,以结对子方式,安排人员深入实地指导药店搞好药品质量规范管理工作。四是新开办的12家零售药店签订承诺书,集体向社会作出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的承诺。

2、在企业中深入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零售药店文明、守法、诚信意识,优化购药环境,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合理用药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在全县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中开展了以“创先争优比贡献、我为党旗添光彩”为主题的创先争优优质服务药品安全诚信示范店创建活动。根据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和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经审查审核评定推荐,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惠民药房等2个创先争优优质服务示范单位被中共县委通报表彰授予“药品安全诚信示范店”称号、太极大药房利民药店等13个创先争优优质服务示范单位被中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通报表彰授予“药品安全诚信示范店”称号、太极大药房为民药店被中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通报表彰授予“药品安全诚信党员示范店”称号。

3、进一步规范药品使用行为。年初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通知》,通过“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开展,各医疗机构的依法管理、规范使用药品意识明显增强,药房、药库的设施设备建设明显改善,药事管理能力有较大提升,药械管理日趋规范,群众用药安全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全年,县人民医院顺利通过“规范药房”创建检查验收,至此,全县镇以上93%的医疗机构达到了“规范药房”标准。

五、主要不足

今年,我局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在执法队伍建设上力度还不够,执法人员在执法细节上还不够严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敏锐性还不高;二是在履行药品监管职责方面,只满足于完成上级布置安排的工作,没有主动思考本县药品市场存在什么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造成个别方面还存在监管的盲区;三是工作创新意识不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够,工作只停留在一般化的水平上,没有结合县情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四是在医疗器械及药品广告监管上力度还不够。

六、年工作打算

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热点难点,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认真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1、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流药监队伍。大力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以提高思想、增强能力、改进作风、改善形象为重点,做到团结协调,配合默契,凝聚力强,努力打造一支与时俱进、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药监队伍,进一步发挥集体智慧,提高班子决策水平。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年初目标任务,将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到科室及个人,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创新意识,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勤于思考,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务实的实干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继续强化日常监督,搞好农村药品市场检查。为保证我县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计划在上半年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对农村药品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乡级医疗机构、乡镇个体诊所及村卫生站,检查的内容集中在购销记录建立情况、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过期失效药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重复使用等。不但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还要强化基础性建设,使村卫生站成为广大农民用药安全的基础堡垒。在检查中要明确监管内容、程序、标准和责任。争取年底前做到村村必到,每个村站必查,检查率达到100%,对使用假劣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11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向大家汇报20xx年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20xx年工作安排。等一会,xx县长还要做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林县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在实际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20xx年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效显著

去年以来,面对餐饮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繁重的监管任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着为人民健康负责,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先后获得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一)市场整治工作扎实有效。一是加大餐饮食品安全整改力度。开展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地沟油、瘦肉精、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重点对学校(托幼机构)及周边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餐饮单位930余家,下达整改意见书350余份。以迎接省级卫生县城复审为契机,对城区及周边小餐饮单位和县城内30余家“小饭桌”进行治理整顿,下达整改意见书26份。二是做好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在县两会、高中考等重大活动期间,对餐饮食品安全进行全程监督,完成保障任务22次。三是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对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各类眼镜经营企业和牙科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205家,查处案件107起。四是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查处违法案件12起。五是开展药品抽检工作。完成药品快检650批次,药品抽样送检70批次,对检出的不合格药品进行了处置;收集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1755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390例。一年来,我局始终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先后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检查企业1200余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16起,一大批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一些根深蒂固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没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二)监管机制建设实现新突破。一是各乡镇(街道)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设立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充实了食品药品安全助理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目前,全县“三员”队伍已达到220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二是在全县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和餐饮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创建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5家,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9家;根据检查评定结果,把餐饮单位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动态等级,在餐饮单位显要位置设置等级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自律。全年完成等级公示单位266家。三是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培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1790人,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2200人,办理健康证1728个,无偿发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版面4000余块、索证索票台账3500余本。四是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摸底和建档培训工作。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建档120家,培训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80余人次,建立并上报5处化妆品安全监测点,查处了一批不合格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案件。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食品药品监管力量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各单位各行业监督机构还不健全。二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多数小型餐饮、农村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硬件设施比较薄弱,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违法添加药物、虚假广告宣传、假冒名牌产品等问题比较突出。四是在药品、医疗器械方面,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走空票等问题仍然存在,制假售假案件时有发生。五是个别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不强,自律性差,忽视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力做好20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0xx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强化服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建设。一是按照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站(所)建设的有关精神,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站,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二是加强“三员”队伍建设。要配齐配强食品药品安全助理员、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及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情况,将风险防控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做到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起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联动监管的组织领导和责任体系。三是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街道)要对照签订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的要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推进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一是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星级”示范店、示范街、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年内创建市级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2-4个,县级示范店6-10个,示范乡镇(街道)1个。二是深化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解决餐饮安全突出问题。继续深化以食用油、肉类、乳制品、酒类、水产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餐饮具消毒为重点的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制度。严格检查评定,年内完成全县持证餐饮单位的量化分级和公示管理工作。继续落实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餐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学校食堂改造工作,提升量化分级管理水平。四是强化小餐饮整治。突出加强学校周边、旅游景区、中心商业区、重要街道、窗口地带等重点区域的整治。五是抓好关键时段餐饮食品安全保障。高度重视旅游季节、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食品安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六是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力度。搞好摸底调查,抓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对全县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宾馆、美容美体店、理发店等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假劣产品专项整治力度,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整治。一是强化基本药物监管。继续抓好基本药物全过程监管,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基本药物规范化使用。二是坚持整治常态化。以私人诊所、乡村诊室、专科医院、农村药店等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治理,着力规范药械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活动,严防流弊事件发生。三是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查处以宣传体验形式无证现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和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等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提升技术支撑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抓好食品药品快检技术标准化建设,加强快检设备配备,提高快检能力。二是突出重点品种,对基本药物实行全覆盖抽检,完成全年70批次药品抽验任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三是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做到均衡上报。优化报告数量和质量,重点加强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使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比例较去年大幅提高。拓展监测领域,启动并做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四是修订完善餐饮食品安全等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组织和工作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努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12篇

上半年,我局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由于大家齐心协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了综合监管职能,切实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

⒈出台了《麻城市××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并发到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市个乡镇办。

⒉组织召开了次(每月一次)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一是传达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二是进一步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三是组织学习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同志的讲话和号文件。四是认真安排小结了每月的食品安全工作。布置了下月的工作。

⒊调整了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出台了新的《麻城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相关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水产局等单位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⒋召开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会议。会议由麻城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分管安全的副市长作了重要讲话,会上市政府与各乡镇办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状》,落实了各乡镇办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

⒌组织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市会展中心举行了开幕式。宣传周活动有声有色。

⒍部署了麻城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对各部门活动开展了认真的检查、督办和调研。月份国家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本稿件版权属于秘书网请登陆原创网站查看文件下发后,我们迅速召开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使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月日开始,我们组织对各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了检查督办。原创:检查督办正在开展之中。此外,我们还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进行了调研。

⒎出台了《麻城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讨论稿)建立了规范、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制度。

⒏创办了《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已出刊一期。

⒐已建成市、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市级有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监管、乡镇有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还有食品药品协管员,村级每村都有食品药品信息员。

二、强化了药品重点监管,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今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解决监管薄弱环节的问题。为此,结合麻城实际,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们采取了有效措施,强化了重点监管。

⒈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①制定了方案,成立了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②到市广电局,和有关人员宣传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的有关规定,并和市广电局达成协议,凡以后到广电局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必须先到我局进行审核登记,并将广告光碟在我局进行播放。播放后,我局认为内容真实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我局广告审查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红章后,广电局才能。

③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广告专项清理。一是看是否了违法违规广告。二是广告药是否在药店设有专柜,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柜台。撤销了违法违规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④凡外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以召开产品推介会为由在我市开展宣传活动,必须先将有关宣传资料送我局审核,我局再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截止目前,广告整治方面,我局已立案起,查处涉案金额万余元,罚没金额万余元。

⒉开展了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活动。今年,我们加强了与邮政、铁路等部门的联系,加大了这几个方面的打击力度。

⒊开展了一次特殊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整治。特殊药品一直是我们监管的重点中,为了巩固特殊药品监管的成果,积极配合从上到下开展的“关爱女孩”活动。今年月日起,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特殊药品和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制订了《麻城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牌》,要求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在显眼的位置上墙。进一步规范了特殊药品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⒋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去年,我局在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做了一定文章,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扩大战果,今年我们在全市又开展了一次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检查正在进行之中。

⒌继续推进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日前,我们已建立了市、乡、村“三级三层”为主要形式的药品监督网络,在每个乡聘请了名协管员,在每个村聘请了个信息员。并每月召开了一次协管员会议。目前,我市药品监督网络覆盖了的乡镇和的行政村。此外我们还规范了乡镇卫生院的代购药品的行为。在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面,我们积极发展村级药店,上半年共新批药店个,全部在乡村。我们已起草了申报药品专柜的程序,验收标准。现在正在发动乡镇中心药店在乡村办理药品专柜。目前,我市供应网络覆盖了的乡镇和行政村。为了使药品供应网络一目了然,我们正在局机关内建立起麻城市药品的供应网络示意图。

⒍开展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安全信用分类档案的建立,我们已给全市家药品生产企业,家药品经营企业,家乡镇卫生院,家市级医疗机构,家制剂室建立了诚信档案。

⒎完成了乡镇药店申报工作,加强、认证后续监管。今年是乡镇药店认证的最后时限,为了帮促药店,我们集中对乡镇药店负责人本稿件版权属于秘书网请登陆原创网站查看进行了次专门培训。目前乡镇药店已全部完成了认证申报工作。为了克服认证的松懈、麻痹思想,我们加大了对邦宇药业和已通过了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督察。日前已对邦宇药业和已通过了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普遍进行了次以上监督检查。

⒏加强对医院制剂室监管力度。结合《医院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强对全市三家有制剂室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并积极帮助他们对照换证标准完成制剂室的改造、完善各种制度,如期申报换证资料。

⒐如期完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资料的审查申报。根据省局关于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麻城市共有家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换证,我们及时通知有关企业组织申报,并认真把好资料初审关,于月日前如期完成了资料申报工作。

⒑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培训、宣传、指导工作。我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审查报告,把好报告质量关,下发文件,出台措施,下达各单位监测报告任务,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服务。为使监测报告做到及时准确,我们共印发份监测报告表,发放给全市所有的药品监管相对单位。截止月日,我们共收集上报的报告份。

⒈加强了从业人员的培训。原创:上半年,我们进行次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共培训药品从业人员余人次。

上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出动执法车辆台,对全市药品市场进行了重点整治和专项监管,监督检查涉药单位个次,查处假劣药品品规,货值金额万余元,办案起,罚没款多万元。通过开展特殊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地专项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整治等活动。大幅度提高了药品使用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我们大力推进“快速鉴别,靶向抽验”,上半年完成药品检验批。其中检出不合格率为。

三、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保证全年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我们加强了自身建设,注重了干部的学习和业务的培训。

(一)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了思想政治建设。在学习阶段,我们将每周五下午和星期六定为集中学习时间,集中学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系列读本和中央有关领导的讲话,在分析评议阶段,我们通过座本稿件版权属于秘书网请登陆原创网站查看谈、交心谈心、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认真地分析了我们在工作、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地进行了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整改提高阶段,我们将查找出来的问题表逐一分析到股室,责任到人,认真整改。三个阶段验收时,我局得分均在分以上,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局党风廉政建设,班子凝集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二)加强了内部管理。基本上解决了分流人员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的管理,今年,我们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性进活动为契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机关各项制度。在执法方面,实行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局行政费用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上半年,我们通过再三努力,解决了分流人员的问题。药械技术服务中心与麻城康莱顺利了地签订了年的合同。使“中心”有了固定的收入,人员工资基本有保障。原创:此外,“中心”人员的人事保险,我们已与市人事保险达成了协议,月份有望得到解决。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上半年,我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名列辖区前列。在宣传工作方面,上半年,我局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稿件篇,在地市级(包括市网站)发表稿件篇,圆满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宣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