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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障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构建;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63
[中图分类号]F2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都会关注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广泛分布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之中,他们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城市发展及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奉献。但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等弊端,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均,不能有效保证他们的基本权益。所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它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的矛盾,而且能提升农民工的幸福感。
1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1.1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取得的成绩
现阶段,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的支持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的若干意见》着重强调要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的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帮助失业或遭遇重大变故的农民。2003年国务院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为农民工谋求了更大的福利。
1.2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即使目前我国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个主要方面,但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不享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权,在失业期间他们很难得到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帮助,最后不得不选择回农村。农民工因其亦农亦工的双重身份很难在城镇与农村的医疗保险中达到平衡,同时农民工也不享有工伤保险保障权。
2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2.1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同样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益于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2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工的现实需求
农民离开农村变成城镇居民,实质上就是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三农问题”,但与此同时,其风险就转变为失业、养老及医疗等方面的风险。由此看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也解决了农民工的现实问题。
2.3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加快城市化的发展
城市化的实质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增多,城市人口的增加包括农村人口流向以及转入城市,后进入城市的人口也应有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以及待遇水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同时也有利于优化配置城乡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的进程。
3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的建议
3.1 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制化
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及劳动权益,要将社会保障立法提上日程,在遵循宪法的前提下,制定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和反映广大群众的心声。
3.2 正确引导舆论,提高农民工教育水平
正确的舆论引导可以使人民在思想意识上充分认识农民工真正的社会角色,从而真正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中。政府也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经费,打破城市教育封闭的格局,增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
3.3 政府应扩大农民工的就业机会
我国政府除对吸收农民工的企业给予政策性的鼓励措施外,政府劳动部门还要增加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为农民工提供优先的服务、减免部分手续费,同时,政府要大力发展制造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来增加就业岗位。
3.4 企业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致力于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和谐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单纯的追求利益已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企业应积极承担其相关的责任,完善农民工的工会组织,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及时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能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
4 结 语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稳定社会,并推动国民经济全面发展。针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出现的不足,应尽快采取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具体措施。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要用科学的方法谨慎地解决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侯小玲.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2]成志刚,罗帅.近十年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08-113.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工作“三个基础”、“三个重点”、“二个补充”的发展新思路。即:“社会保障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重要论述,突出了社会保障各项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我们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社会保障逐步由国家统管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转变,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全部建立。二是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两个试行办法。三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到2007年9月,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人数分别达到83万人和70万人。成功解决了我市国有企业60多万富余职工的下岗分流和100多万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问题,为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为保持全市社会基本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面临着三个突出问题和三个严峻挑战。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领域的二元结构状况不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二是社会保障覆盖面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非正规就业群体参保率较低;三是社保基金当期支付压力很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三个严峻挑战:一是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市将比全国更早达到老龄化高峰,而养老、医疗保障发展很难承受老龄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二是大规模人口流动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挑战,亟待研究建立适合不同就业形式的社会保险办法;三是收入分配不平衡的挑战,需要社会保障在调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工作重心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改革着眼点由效率优先向兼顾公平转变。当前的任务一是建立三项制度。即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积极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探索农民工承包地权益转化为养老保险的途径;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要。二是构筑三大平台。即建设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逐步将社会保险基础工作转移到街道、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为保障对象提供全程化信息服务;建设监督检查和权益保障平台,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三是形成三个机制。即形成公共财政正常投入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形成社会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和国有企业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障资金,建立老工业基地社会保险补助基金;形成社会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争取中央政策支持,逐步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
西班牙社会保障体系起源于德国的俾斯麦模式,同时也融合了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特点,从而逐步建立了适应其社会组织和经济结构的保障体系。该体系的特点是,几乎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西班牙社会保障责任单位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互助机构和合作企业等。西班牙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一方面是由具有公共单位特性的劳动部和社会事务处通过社会保障秘书处负责商业登记、收取会费、管理捐款和其他财政资源。另外一方面,还有一个国家性的社会保障机构,它是一个在管理和控制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和医疗保健权方面有管辖权的管理单位。这点和欧洲其他国家也是相似的。它还有一个计算机化的系统,来给用户提供信息,其特点之一就是可访问性和透明度,通过该系统,政府和市民之间的交流非常频繁,因此,使得该系统效果十分明显。
2社会保障制度在不同领域内的比较
社会保障体系由不同的部分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几项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现在,我们就来比较一下它们的相似之处和区别差异。
2.1养老保险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1919年,西班牙首次对私营企业的员工实施强制性的国家退休保险。和其他国家的情况相似,从那时起养老金支出已成为社会保障支出的最大一项。中国的基本养老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它的范围覆盖到了各类城镇企业,所有的公司及其员工都有义务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目前,公司缴纳的比列占到了工资总额的20%左右,而个人缴纳比例占到工资总额的8%左右。[3]在西班牙,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雇工、雇主和政府,其中雇工所占比例为4.7%,雇主所占比例为23.6%,政府来承担起剩余比例[4]。发放养老金的条件在这两个国家是基本相同的:都必须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最低缴费年数为15年,但是退休的年龄是不同的,在中国,60岁退休,而在西班牙退休年龄是65岁。由于两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在养老金的金额上也是有差别的,在中国,每个月的养老金是一样的,但是在西班牙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可以领取双倍的养老金额。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无论是缴费方式还是领取年龄方面,两个国家的相似点还是比较多的。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因为近年来中国的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所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是势在必行的。
2.2医疗保险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了城市和乡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面最广的保险之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在稳步推进并且其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2001年底,97%的地市已经开始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还覆盖到了上百万的城镇人口。在这个方面,西班牙是比较先进的。自1978年西班牙宪法规定全民享有免费卫生保健后,西班牙人从出生至死亡,无任何条件皆可享受。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现西班牙国家卫生保健系统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人群(1992年即为99%,而1979年仅为82%)。此外,两国的缴费方式也是不同的。在中国,资金主要来自企业和个人,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但是在西班牙,卫生保健系统所需经费大部分由国家通过税收筹集,其余少部分来自社会保险缴费和患者缴费。目前,公民可以接受免费的公共医疗服务,但是需缴纳40%的医药费。同时,这两个国家在医疗保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目前,在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也在逐步推开。截至2008年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3.1亿人。近年来,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管理中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规范,强化服务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成效逐步显现。而在西班牙,已经有900多万的居民购买了私人保险。根据ICEA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05年底,私人医疗保险保费的投资数达到了44亿欧元,比2004年增长了9.4%。现在在西班牙私人保险产品非常专业,几乎每个人都可以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并且它的价格并不高。
2.3失业保险
两个国家在失业的原因上存在很多共同之处。今天,中国的城市在提供工作岗位上存在巨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国人口结构的迅速变化导致每年的劳动力供应充足,其中包括人口大爆炸时代出生的人都已经达到了工作年龄。第二,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急于在城市地区寻找就业机会。据统计,在2002年,已经有九千四百万农村人口离开农村到城市找工作。第三,自从1998年经济结构调整以来已经有数百万的城镇居民失去工作。近些年来尽管政策上已经为此提供了很多的支持,但是一名失业人员再次找到新工作的机会却很小了,再就业率从1998年的50%降到今天的30%。西班牙的失业率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迅速的增长,这点吸引了很多研究者的注意力,他们试图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工业危机和过大的工会压力是造成高失业率的原因之一,但是,失业原因不仅由就业机会的损失造成的。实际上,工作岗位的数量和待就业人的数量是有差距的,如果劳动力市场不够灵活来调整工资,平衡需求,那么失业人口将会继续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两个国家已经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为了缓解这一问题,自1993年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推行各种政策,以扩大就业渠道。中国政府还推行了一项重新安置因近年来实施机构调整而失去工作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口的计划。应用于各种机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创建。西班牙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建立了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后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改,现行失业保险分为两部分:一是,缴费性的失业救济,一是,社会援的失业津贴。在西班牙,实行有区别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促使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同时实行限制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使领取者投入到积极的各项准备中去。此外,西班牙将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和积极就业补贴三者紧密结合起来,相互衔接,使各类就业困难群体都纳入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范围之内,为失业人口提供了强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5]
3结论
统筹城乡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同时,也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与任务。就中国现阶段的国情而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推进路径必定是坚持城乡整合的政策导向,立足于地区差异,按照分阶段梯度推进的建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户籍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逐步构建多层次的面向农村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是责无旁贷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实施运行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承担首要责任。不过,由于公共部门缺乏竞争而效率较低,工业化发达国家相继掀起了社会保障私有化的浪潮,不少国家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引进了私人部门,比如智利、新加坡等国,采取多家私人公司竞争、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因此,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必须把市场的力量与政府的力量相结合,同时不能忽略社会“第三部门”等其他力量的介入。在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功能是各有利弊,关键在于扬长避短,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责任边界,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当然,政府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主体地位的决定因素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尤其是处在社会转型期,需要进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政府,更是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责任主体。
(一)化解社会风险的保障
随着传统家庭规模和功能的转变,有些风险是工业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风险,社会风险的化解都需要更强有力的主体参与,只有政府才能利用其公共权力来化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风险需要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以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保险是具有公共性的产品,但由于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人们在消费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搭便车”心理,一般的企业和个人会因风险太大而不愿介入;而如果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则能够有效地消除市场失灵的问题。首先,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保障领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由政府强制力能够保证大范围的参保人员以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较全面的保障。最后,政府组织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强,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风险在同代人之间横向和纵向共担。
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来说,政府必须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提供满足广大人民需要的社会保障服务来化解风险,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中外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证明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工业化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还是处在积极探索和试验的国家,无论是哪种国家的任何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政府的角色和定位有所差异,但都显著地表现为政府主导性的特征。在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中,大致可以将各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分为“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政府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要通过政府强大的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权利,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资金,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英国和瑞典等福利国家即为典型代表,福利国家的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最广、程度最深,政府担当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管理者的角色,对所有国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国民终生都能够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但是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保的社会保障实践,很容易形成“高福利”的刚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重难返。
实行“政府一市场一社会”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充分依托和发挥市场及市场主体的力量和作用,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市场的参与,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形成全社会的力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德国、智利等国是其典型代表。但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高效的政府和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法规,此外还必须具有发达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市场体系。
(三)社会转型期大背景的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是在我国在从城乡二元割裂向城乡一体化转型的宏观背景下的必然产物。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而我国特殊的社会转型道路更是需要政府的强势介入。
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两重性和复杂性,即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并生、社会进步与社会代价共存、社会协调与社会失衡同在、充满希望与饱含痛苦相伴。其中一个主要表现是既加速社会的阶层分化,又造成了两极分化。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贫富差距过大、劳动关系失衡等种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代价、社会弊病的主要诱因,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残缺不全,或者是社会保障制度因政府未到位而滞后于社会转型期的需要。作为改革的“减震器”,在消除社会摩擦、促进社会顺利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保障自身也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的摩擦,比如现有受益群体和理论受益群体、传统受益群体和政府机构之间的摩擦等。如何消除社会保障制度的自身摩擦,关系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能否顺利完成,进而又会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转型,而这一重任,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重构
一般而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首要前提。但是,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并没有遵循立法先行的国际惯例,而是采取了试点先行、逐步扩展的策略,从而只能由政府承担制订制度、政策的责任。
财政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主要是指政府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承担的财政开支。贯穿于我国政府的财政责任之中的有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两个维度。历史责任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而出现的转制成本,这个历史责任的分担形式涉及到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新制度的安排,从而关系到政府制度保障责任的实施。财政责任还涉及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责任的划分。
组织实施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承担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运行职能,全力保证社会保障从企业保险中脱胎而出,完全走向社会化运作。
监管责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法正常、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实施主体是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主体遵循一定的监管原则和运行机制。
然而,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实施现状并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三者交织的畸形现象。笔者认为,在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缺位”现象,不仅高阶位的法律缺失,而且制度供给整体上不足。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表现为“错位”和“缺位”并存。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着整体上的绝对不足和中央、地方责任财权、事权不对等的尴尬,而在财政的历史责任方面,政府采取了逃避的方式,对转制成本的承担没有做出承诺。在监管责任方面,政府存在着“错位”行为。因为政府在并不擅长的社保基金运营领域“越位”,政府给予市场的自由空间狭窄,没有让市场发挥作用,所以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极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加上“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都集中于政府身上,导致难以保证政府监管责任的有效性。
(一)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的重构
纵观各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都是以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揭开序幕。然而,我国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的“立法责任”始终“缺位”,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始终没有《社会保险法》来“保驾护航”。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立法和制度保障责任主要是指政府承担的本应由立法机构承担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责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制度,主要散见于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相关机关的通知、命令等等,立法层次偏低。各地分散的地方规定使得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导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纲领性大法的《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坎坷仍然没有出台。近年来,《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步伐加快,然而,据悉,原定于2009年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2010年进行,其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而且各方面的分歧较大,这表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再度延期。在《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的前夜,笔者认为,应该更加重视政府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的责任。社会转型期间,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的对象规模并不稳定,新出现的特殊群体,比如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社会群体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克服制度运行带来的困难和障碍,从而要求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制度保障过程中,应该首要考虑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协调城镇社保制度、农民工社保制度、农村社保制度三者的关系。
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保制度,这些制度相对来说较为成熟,并且运行多年。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构建农民工社保制度和农村社保制度时,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借鉴城镇社保体系的制度模式,并且尽量避免制度模式的多元化,因为这样有利于城乡社保制度未来的一体化整合。此外,在城乡的这三类社保制度中,还应该留出社保关系接续的“通道”,有利于人口在身份变化过程中的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土地政策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不仅让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家乡长期闲置的土地,而且也让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举步维艰,进而影响城镇化的步伐。事实上,不少发达国家是将农村、农民工社保制度的提供和土地政策联系起来的。当国家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时,就实行大量优惠的农村社保制度,引导农民自愿放弃土地,反之亦然。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乡镇企业的农民、农民工以及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民等社会群体中可以考虑适当借鉴。
第三,协调统筹城乡社保制度与人口政策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同样依赖家庭养老的方式,“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根深蒂固。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城市与农村的效果显然不同。其实,社会保障制度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一些工业化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来调节人口的数量,比如,有国家通过给予生育补贴从而解决劳动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如果一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社保制度,让他们老有所靠、病有所医,相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也是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财政责任的重构
社会保障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是促进公平的收入调节机制,它离不开相应的财力支撑。因此,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担负着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主要是指财政给付制度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正式承担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财政给付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运行管理的费用。管理城乡社保实务的社保经办机构虽然被列为事业单位,但是其运行管理费用却从1997年以前由社保基金中提取转成为由国家财政给予解决。随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社保的业务量将大幅激增,社保的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将增加,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运行上的财政投入也将越来越大。
2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除了包括在社保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功能,还包括在各地做实或者部分做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的政府财政补助,做实个人账户是政府弥补历史责任,承担转制成本的重要表现,各级政府均在其承担了不同的责任。比如,在东北的社保试点中,就规定“将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并按照5&做实,”而中央财政补助这5%中的75%,即3.75%,地方财政补助5%中的25%,即1.25%。
3建立社保战略储备基金。这意味着政府开始承担历史责任中的中长期转制成本。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这笔基金主要是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基金,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和国有股减持、利息税、福利彩票及投资收益。
然而,财政的现实责任的履行上,存在中央、地方财政责任的“错位”和政府在消除转制成本的“缺位”。由于政府“立法责任”的严重“缺位”,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多见于政策性文件中,而这些文件对于政府的财政责任大部分都提到了“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但是至于各级政府“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的比例具体该是多少”等问题界定模糊,这种情况导致了
各级政府财政责任承担的随意性。结果,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的分配处于失衡的“错位”状态。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后,决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财政上还是在社会事务上都应该有合理的责任分担,但是统筹城乡社保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就出现了严重不匹配的现象。虽然历年来中央财政收入比地方财政收入略多,但是几乎是“平分秋色”。在统筹城乡社保方面,政府这几年的财政支出主要集中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这一块。然而,从表1看出,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补助支出的绝对数,表现为地方过于依赖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承担了绝大部分财政责任。
从财政支出的相对比例来说,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然比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很多,图1,表明,中央政府对于养老保险非常重视,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责任,而且中央财政的承担还处于持续上升状态。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地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虽然地方财政由完全缺位到逐渐介入,但是和中央政府的重视程度之间有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还有越拉越大的趋势。
另一方面,政府在化解转制成本这一历史责任时存在着向企业和个人转嫁责任的问题。转制成本是因为我国从过去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保转型为“统账结合”的社保制度,出现了“老人”、“中人”、“新人”的划分,“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都是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而根据现有制度的模式,统筹基金直营支付社会基础养老金部分,所以,从理论上看,“老人”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转型的成本。对于现有制度来说,这是一种历史债务,是劳动者过去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向国家上缴的工资积累而成,应该由政府来支付。
此外,政府的财政责任也向个人转嫁,主要表现在:第一,通过个人账户的空账向制度内的劳动者个人转嫁。第二,通过领取资格的限制,将一部分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被淘汰而又没有再就业的“中人”排斥在制度之外,让其自行负责养老问题,或者让其养老保险权益自行消失,比如从失业下岗工人转化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外的个体户或者非正规就业者的就是如此。
要使政府的财政责任从“错位”到“归位”,笔者建议,首先,要确定各级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保中不同的社保项目中的财政责任。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各项资源不对称,所以各自的优势和对社会风险的分散程度也就不同。从工业化发达国家的现状可以窥见一斑。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限于“老遗残”等项目,而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由州政府加以承担;而在北欧国家,中央财政给付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并用于平衡地区差别,其余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中国,统筹城乡社保中最主要涉及的社保项目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的风险是在人的特定阶段普遍存在的风险,事关中国亿万人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影响意义深远,而且可控性强,所以,养老保险是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较多的责任。而医疗保险虽然是所有人都会遇到的,但是相对于养老风险来说,医疗风险不确定性强,难以控制,需要地方政府的严密监管,所以,必须中央、地方两级进行管理。而工伤保险在世界上不少国家是属于雇主赔偿责任的范畴,它的公共性明显要低于其他的社保项目,可以努力让其追求自我平衡。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截止2014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8.4亿人,全国总体人群覆盖率达61%。全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97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达到8.02亿,总参保人数总和超过13亿人,表明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每年保持快速增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受到人口多、基础差、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相对滞后,保障体系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有待提升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处于制度分设、管理分割的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缴费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同时,企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也有损社会公平。因此,不同群体的多种保险制度并存,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中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导致社会保障体系有失公允,公平性有待提升。
(二)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不强造成政府财政的潜在风险
财政部《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基本养老支出为1.90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为1.87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首次低于收入。而大多数地方养老金存在较大的缺口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了,一些欠发达地区动用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等有结余的基金发放养老金已是公开的秘密。
(三)相关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尚未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统筹层次低,缺乏科学性。在养老保障方面,全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员工缺乏补充养老保险,尚未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处于核心地位。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社会保险而言的,它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一)商业保险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实现多支柱保障
社会保障部分主要由政府。商业保障能够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并且不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力量,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
(二)商业保险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保障水平
随着国民收入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基本的社会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可以细分保险市场,更全面的涵盖社会保障无法触及的领域,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灵活精准设计符合社会现象的新险种。
(三)商业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加快社会保障建设
商业保险属于市场行为,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和长期的稳定性。在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会受到投保人的地理身份等条件的限制,也就不存在复杂不易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商业保险开始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调“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标志着政府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
有关这些领域的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业务规模日益庞大。2014年,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1587亿元,同比增长41%。2000年至今,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超25%,目前,全国有10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产品2300多个。
四、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将商业保险建设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依旧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仍需通力合作,不断改革创新。
(一)明确商业保险的定位,正确认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具有盈利性质,所以需要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同时,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商业保险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
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保险机构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吸取教训,同时立足我国特色,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大对产品、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创新,从而找到适合我国特色的,有效的保险与保障结合方式。
(三)加大保障产品创新力度,加强投资运营能力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农村失地人口,进城务工人口数量庞大,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广度还是力度都明显不足。商业保险有必要在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障上加大产品的创新力度,弥补社会保险投入的不足,为自己赢得市场。同时,随着国民收入的提升,中产阶级的队伍日益庞大,过去的养老、健康等保险已经不太能满足较高收入阶层的需求。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积极性
关键词:商业人身保险社会保障险种结构经营战略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分析
**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台了《**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后又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有所上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问题
目前,**省社会保障体系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不同居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城乡人口能否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城镇户口;城镇职工能否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如在**省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
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运作,强制主办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效率不高,还存在资金混用等管理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个人帐户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企业提供年金化领取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与健康保险方面,由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和个人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完善**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措施
(一)具体途径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就具体途径而言,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从**省具体情况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从人口结构来看,**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购买商业养老险逐渐成为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省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挥商业保险的网络机构和风险管理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术和资产管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等领域有所作为,特别是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当前,**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细化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确定经营领域与服务种类、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具体措施
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人身保险险种,优化险种结构。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
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当然这需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支持。
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目前,**省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规模探索或试办。
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的终身险开发。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险的险种,而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
适度提高保险金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增强,居民愿意获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都大为提高和增加,保险公司应顺应形势,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如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应适度增加,同时要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适时调节经营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国家实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省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一直在中游徘徊,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农村这一块重要领地。在抓牢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省内寿险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加大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力度,提高业务管理体系方面的创新力度。**省地区的信息分布和传递极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来说,仍属新鲜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创新适合**省人身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也成为推动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保险业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教育平等;转移支付
在我国的经济总量在不断扩大的的背景下,一方面某些高收入阶层可以再海外疯狂扫货,另一方面,普通百姓却纷纷表示对物价有点力不从心。研究和调控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构建有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关乎中国的经济发展大局,更会对稳定政局、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希望文章的研究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这里有必要对调控收入分配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二者的关系做个界定。文章认为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是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一大有力措施,也正因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就更加需要构建有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
1.中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基尼系数处于回落期,但依然过大。如果用基尼系数来衡量中国的收入分配现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基尼系数先后经历了1978~1985年的缓慢上升;1986~2006年的快速上升;2007~2009年的回落。(如图1)
按照国际惯例来看,中国的基尼系数自1987年起就突破了0.4的平均线,其后一直上升至2006年的0.496,达到峰值。虽然我国的基尼系数没有突破0.5的临界值,但收入差距问题已不能回避。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这里选取了中国统计年鉴中1978~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与农村人均收入的数据进行横向、纵向比对分析。尽管,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都在增加,但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加的速度要快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速度,两条曲线的差距在不断扩大,也说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在不断地扩大。
地域差异过大。地域收入差距首先表现在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上。以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为例:2009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为23153.21元,居全国之首;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最低,仅为为15523.03元(收入差距达7630.18元;收入比为1.49∶1)。其次,也可以根据行政省份来看地域收入差距。2009年上海市人均收入为32402.97元;北京次之,为30673.68元;甘肃省为最低,仅为12918.04元。如果计算上海市人均收入与甘肃省人均收入比照,收入差距则为19484.93元,收入比为2.51∶1。
2.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社会保障体系未能保障居民教育均等化。教育不均等于收入差距有着天然的关联。从微观层面上说,教育机会不均等首先会影响个人的劳动素质,进而影响个人获取收入的能力,导致个人收入水平的差异。站在更高的层面来讲,教育的收入分配效应往往影响几代人。一般而言,第一代人低教育层次导致了第一代人的低收入,而第一代人低收入会很难支撑第二代、乃至第三代人接受高层次的教育,进而影响几代人的教育消费,也就相当于影响几代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财政转移支付未能真正保障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政府转移支付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又称为“再分配”。政府首先通过税收等增加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转移支付将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低收入者手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但是,当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发放尚待确保;失业保险、低收入保险、养老保险等都面临难题。
3.构建高效社会保障体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思路
提高转移支付力度和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政府支出中转移支付力度需要加强。应该规范转移支付的接受者标准,完善转移支付体系,扩大接受者范围,提高转移支付金额。一方面需要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发放,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社会慈善组织也需要将增强公信力,争取募集到足够的基金,并且足额发放到有需要的低收入者手中。
保障公民公平的教育机会。保障公民公平的教育机会还必须合理分配教育经费。首先,应该平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各级教育之间的教育经费投入与分配。从师资培养与分配、经费分配、校园建设、人才培养体系等方面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落后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人民接受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的权利。此外,例如,农民工本身的基础教育知识比较匮乏,所以需要通过构建有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农业知识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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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三农问题;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076-02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内涵
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自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体系法》,英文为Social Security,直译为社会安全,由于它简明扼要、表达确切,因而被国际劳工组织接受,随后就在一系列公约、文件和文章中使用,一直沿用至今。我国过去是将社会保障的几个组成部分分别称为劳动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总的来讲,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专门社会保障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部分。基本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四个部分。补充保障主要包括单位补充保障、社会互助保障、个人储蓄保障三个部分。
二、加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需求
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市场竞争和自然灾害的双重风险;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导致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使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人口持续增长,使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制约,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面向城市居民,适应新变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迟迟未能建立,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是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二)促进社会公平的需求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对象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广大农村除少数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会保障以外,广大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种制度安排拉大了城乡差距,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而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说,它应该是覆盖城乡居民的普惠性社会制度,即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应该是保障对象。另外,近年来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2008年扩大到3.33∶1,而2009年的绝对额的收入差距首次突破1万元。这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其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功能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三)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
占人口多数的农民长期收入低下且增长缓慢,长期缺乏社会保障,必然影响其对未来的预期和消费信心。因此,建立覆盖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有利于直接增加困难居民收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对未来的预期和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使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
(四)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社会动荡的“稳定器”。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生存风险,如失业的风险、疾病的风险、老年生活无保障的风险等,而这种风险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能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社会保障等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农村收入水平低,医疗条件差,近年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比例不断上升,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老龄人口贫困化正在扩大,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时刻处于绝对贫困人口的边缘。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
(五)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是核心,减少农民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是重点,降低农民的风险是关键。降低农民风险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是给予农民均等的国民待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保障,会更加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吕保利: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探析
三、农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只搭起了基本框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孤儿福利制度、残疾人福利制度、补充性社会保障措施,以及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配套的运行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农村低保标准的核定、低保人员的确定、动态管理、分类救助、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还不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众的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和灾害紧急救助制度未建立。在制度上,把社会福利范畴的农村五保户、孤儿保障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
(二)财政投入不足,社会资源调动不够
一方面,财政的公共性明显不足,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严重偏低。另一方面,社会资源日益丰厚,个人财富加速积累,但慈善公益事业却十分滞后,企业社会责任依然十分欠缺,这一切其实都与现行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的缺失直接相关,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职能管理有待完善
首先是职能部门的相互分割,直接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与相关政策的不协调;其次是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在执行力度上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人员、工作经费缺乏,监管能力不足,降低了现有保障制度的效率,更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性设计。尽管现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所理顺,但现阶段部门职责混乱、责任不清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扭转,甚至还在直接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农村存在现实困难形成的制约
一方面,城乡长期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是短期内可以消除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亦不可能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各个方面条件比较差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更困难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不可能通过正常的制度安排加以解决,而是必须采取特殊的措施加以化解,制度设计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四、加快建设覆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理性选择
(一)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
尽管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实现制度公平,尤其是面对情况复杂的农民保障体系,但在制度建设之初就应当不忘社会保障权益公平的目标,尽可能地在制度设计与推进过程中逐渐向公平的目标靠拢,真正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福利与经济双增长,促进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加快专门针对农民保障的立法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
要使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必须要有法可依,国家应该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标准,如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监督程序、保障标准等。配合各地实际的需要,地方政府作出必要的补充管理规定,使农村保障体系走上法制化轨道。同时要加强相关人员的素质水平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业务流程,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一般由国家财政负担、用人单位负担、个人负担、社会及个人的赞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设施和社区服务的资金筹集等渠道。要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一方面要加大公共财政的建设力度,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特别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必须保持必要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同时要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检查力度;还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保障效果的信息反馈,管好用好社会保障基金,克服浪费现象。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
首先要巩固现行农村的“五保”制度,满足农村最贫困人群的基本的生活需要;其次要着眼于各地实际状况,确立适合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分地区、分类、分层次的原则,确立适合自身状况的项目和水平,走出一条将农村绝大多数居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发展之路。同时要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向群众公开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水平及动态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建设
要在农村重点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使政策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确保农民吃药质量合格,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其次,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都要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使有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再次,按照既方便农民报销,又便于审核的原则,最好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报费用;最后,贫困户参合可享受资助或者一定的优惠政策,对因患大病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民给予救助,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支持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农村居民普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不成熟。因而各地应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原则下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试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农民缴费能力、当地消费水平等,合理测算待遇水平,根据平均余命和保险精算原则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标准,适时调整养老金领取标准。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个人缴的钱,集体缴的钱,包括政府补贴的一部分都放在个人账户上,让农民心里踏实,有利于养老金的公开透明使用,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琪.社会保障概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关键词】预期收入;社会保障;消费
一、社会保障体系影响居民消费的方式
1.社会保障影响现期收入
收入是影响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制度因素通常是通过影响收入与消费的关系来起作用的。而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影响收入间接对消费产生作用的。
社会保障体系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平滑居民的收入和支出。使得居民在收入减少的时候能够得到补偿,在支出增加的时候能够得到相应资金的支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居民经济水平的改善,我国社会保障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长足提高,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也相应增加。以职工离休、退休、离职费用(绝对数)为例,1985年为935元,到2004年为9505元。增长了十倍。虽然这些对居民的支付从数值上看已经比较可观了,绝对值和增加值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就居民收入而言,却是减少。也就是说,国家的社会保障支付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却减少了。这看起来似乎是不正常的,实际非常符合人们经济生活现状。其中的关键是居民在退休之前是有工资性收入等收入的。并且一般而言该收入是远高于居民所可能获得的社会保障收入。因而导致了社会保障收入增加实际收入降低的情形。相应的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同时缩水。
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这类性质,社会保障一般只具有保护性,补偿性,不存在盈利性。当社会保障收入实际发生时,居民也存在其他的损失。并且通常是大于社会保障收入的。社会保障收入虽然能起到一定的减少货币支出和增加收入的作用,但它的收入效应远不能抵偿和弥补实际损失。社会保障的这种伴随现象是不应忽视的。本文称其为社会保障的伴随效应。
2.社会保障影响预期收入
预期收入包括对未来货币流入量和支出量的预期。对未来预期流入量的贴现相当于现期收入,未来货币流入增加也相当于现在的收入增加,因而居民有动力增加现期的消费。对未来支出量的预期则和现期的收入有相反的关系,未来预期支出减少,就相当于现期的收入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可能不是现实的现金或存款之类收入,可是它对于消费者在做出收入消费决策时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如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能够有效的减少人们对未来支出预期。那么,虽然这不是现实的收入,但是由于未来可以少支付,现在预防性储蓄的动机就小了,现在的收入就可以自由的消费。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内容虽多,但主要只是提供一种最低保障。例如社会救助,它针对的是极低收入和特别困难人群。受助人群得到的支付非常有限。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符合社会保障支付的人数也很多,这一类的支付占总社会保险支出的份额相当大。受惠人群由于其他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在获得保障金支付后很快将其转换为消费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很难起到杠杆作用,带动消费增长。这是很多学者研究发现社会保障体系对消费影响有限的原因所在。社会保障中还有些部分只针对特定人群,例如优抚安置,受惠人群范围和人数都十分有限,因而影响也有限。如前所述,只有那些有适当收入来源的人群,社会保障体系增加了他们的收入预期,或者是增加了流入量预期,或者是减小了支出量预期,或是同时有利的影响了这两者。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体系才会对消费支出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能够对居民预期收入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项: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他们产生作用的地方是不一样的。养老金通过影响居民未来收入流入的预期来对现期消费产生影响,而医疗保险则是通过居民支出流预期的改变来影响现期消费的。
养老金收入对消费的影响路径只有一种,而医疗保险作为支出,它有不同的影响方式。居民在未来需不需要医疗服务是不确定的,假设需要医疗服务,那么医疗费用支出的多少则是不确定的。在没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居民会对未来的医疗支出形成自己的预期,并且储备一定量的资金以应付未来的资金需求。当有了医疗保险之后,由于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担,居民的预期支出会减少。这样他们现期的消费就可以适当的增加了。这是一种途径。另外一种途径是,当医疗费用发生时,居民面临的一般依然是净支出,当净支出相当大时。消费者便有缩减消费的动机。因为这种支出和消费一起在争夺收入资源。
二、社会保障体系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1.模型的采用
本论文使用的模型为修正的莫迪尼亚尼生命周期函数。
Y=aX1+bZ1+cZ2+dW+u
其中:Y代表消费,a代表劳动收入中的边际消费倾向,b代表金融性财产的边际消费倾向,c代表实物性财产的边际消费倾向,d代表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的边际倾向,u代表误差项。X1代表劳动收入,Z1代表金融性财产,Z2代表实物性财产,W代表人均社会保障收入。各变量均为城镇人均指标。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为1997-2007年度宏观经济数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城镇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其中,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包括金融性财产和实物性财产,在我国金融性财产又包括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储蓄性保险。实物性财产分为两部分,分别是耐用消费品和住宅。城镇人均社会保障收入由总社会保险支出除以城镇总人口数所得。
其中消费支出和实际收入两项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金融性资产和实物性资产数据来源于王克华《城镇居民资产变动对消费需求影响的实证研究》。社会保障收入计算公式为:社会保险总支出除以城镇人口数。
2.回归分析
运用eviews软件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结果如下:
p值在5%的显著性下具有显著性,因此模型通过显著性检验。R-squared值达到0.99,说明模型中数据拟合性非常好。
通过模型检验,发现劳动收入是影响消费支出的主要因素,金融性资产对居民消费支出有较大影响,实物资产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很小并存在轻微的“挤出”效应。社会保障收入对消费支出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结论和建议
1.结论
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具有政治意义,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则越来越凸显出其经济意义。它不仅是公平问题,同样也涉及到经济发展效率问题。
本论文采用现实的数据实证检验了社会保障体系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结果表明:
(1)影响十分显著,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居民消费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阻碍了居民消费的增长。
(2)居民所获得的社会保障支付增加导致了其消费的减少。表明居民在社会保障支付增加的同时,有超过社会保障收入的损失发生。此时这些损失额极大的削弱了居民的消费的能力。通常社会保障支付发生的时候也是居民生活发生困难,收入大幅度缩减的时候。
2.政策建议
因此,对于现阶段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改进医疗、住房、教育制度,使居民在这些大件和不确定性强的项目上预期支出减少。
关键词:灾害救助;社会保障体系;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0-02
一、社会保障的灾害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体系﹑灾害救助概念的界定
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以国家为主体,全社会参与,依法建立的﹑具有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基本生活保障系统。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稳定经济社会状态,促进社会发展与社会成员互助的重要功能,这是不可否认的公认事实。2.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补充保障构成,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从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社会保障体系有无漏洞是衡量社会保障制度完备与否的基本依据。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3.灾害救助。灾害救助简称救灾,是指一个国家与社会向因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的生活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证其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帮助灾民确立自行生存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内的学者对于巨灾的判定也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即:人员的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发生的周期频率。
二、国外的灾害救助补偿机制
(一)美国的灾害救助管理体制
美国现有的救灾管理体系主要标志是“总统灾难宣布机制”的确立与联邦紧急事务署的成立。联邦紧急事务署是处理国内发生紧急事务的最高机构,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全方位体系,建立了一个结合军警、消防、保险公司、医疗救助、民间的救灾组织等等单位的一个统一化组织,调度与行动的体系,以防出现重大灾难事故时,可以作到迅速动员一切可以调度的人员、资源,最大程度的地降低灾害带来的损失。
商业保险的模式。主要由保险公司运营,近似一般保险针对人身与财产的受损失程度,根据不同的程度来划分获赔程度。保险公司由于责任不同,也划分了不同的险种。加州是美国地震多发带,加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曾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加州的地震保险机构是加州地震保险局(CEA),具有70亿美元的索赔能力。但是,1994年的洛杉矶地震把大批保险公司拖得筋疲力尽,此后很多保险业者拒绝提供地震险。为此,加州修改立法,允许保险公司销售小额保单,即只对地震造成的房屋结构性损坏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不对轻微损害赔偿等。
因此,加州地震保险局的成立起到一个规范管理、更好贯彻政府职能的积极作用。地震保险局的运营模式是广大居民自愿参与与出资,公共机构管理的运营模式。此模式强调了投保人自愿参与并购买,但是,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地震保险不在住宅保险的范围内,需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购买。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使保险公司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通过积极管理,加州地震局每年的保费收入约5亿美元,最高可进行总额80亿美元的保险赔付。而且按照法律,地震保险局不用缴纳联邦收入税。另外,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产,如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而资产不足,则保户之间平摊费用。
当前加州的房屋地震险中70%以上都由加州地震局承保,共75万份保单。上述的分析,可以充分体现出美国的灾害救助体系的优点:一是一个全社会参与的保险体系,其中,政府与企业起到了主导的作用,更好的分摊了风险带来的危害;二在分摊风险的同时,政府保证了企业的利益与个人的权益,真正实现了灾难过后没有“受害者”。
(二)日本灾害救助管理体制
在地震发生后,政府第一时间召开中央防灾会议,调查灾区的受灾情况,对灾后的人员生活基本安置、未来的城市规划、经济与产业的复兴等等进行具体的规划,而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政府提供很大程度的救助,政府也会鼓励社会各界的捐款救助;而金融行业更会以减少贷款利息来帮助再去重建;而保险公司则会通过地震再保险的方式,帮助灾民按标准进行赔付。通过调查,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较高,平均参保率高达20%,而有些地区的地震参保率更高,比如日本高知县,69%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实践证明,这种通过购买地震保险的自救方式,对灾后的重建以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恢复起到积极地作用。
日本很重视在法律层面上重视对防灾的建设。政府针对不同的灾害设立了不同的法律条文,根据法律内容与性质建立了5大类,52部法律,其中关于地震救灾的就有27部。很完善的划分了各种灾害带来的损失,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对灾民提供援助,而且政府要求每一条法律分工规定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政府部门机构与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用救济金进行铺张浪费或是投机倒把的行为有比较严厉,具体的惩罚规定,以防资金流失,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
更多地防灾教育、生存能力演练更是提升了全民防灾意识,比如每年的1月17日“防灾和志愿者日",1月15日至21日被定为“防灾和志愿者周",全国各地的居民都要进行防灾演练,以达到居民能认识到主动防灾的重要性,也让广大人民增强了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妥善、安全的处理各种突况的能力。
三、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灾害救助机制的相关政策建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部署,这是我们党新时期推进农村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三农”工作的一次重要实践。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推动农民消费需求和提升农村整体发展水平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自上个世纪90年代陆续展开以来,经过10多年的努力,目前以农村养老、合作医疗和扶贫帮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框架正在逐步建立,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广大农民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实惠。截止2005年9月,全市有100多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340多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农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农村低保等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但随着改革不断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广大农民对公平公正享受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等方面问题更为突出;与此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的认识更为深刻,各地财政对支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力也更为雄厚。特别是今年上半年,我市编制了《宁波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从总体思路、目标原则、组织保障等多个方面对全市统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为建设城乡一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明确了方向。总而言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既有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着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面前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结合宁波实际,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把握以下五点。
一、在组织管理上,要注重统一领导和区别对待相统一。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运营周期长,社会影响大,有效管理与正确指导是顺利开展的重要关键。受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影响,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合力不足、发展不均等问题,既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整体优势的发挥,也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参保热情。解决目前这种“多龙治水”的管理体制,关键要坚持统一领导和区别对待相统一。从机构设置看,既要加强面上的领导,建立社会保障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其整体合力;又要注重基层社会保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求,明确各级职能,确保保障到一线、服务到基层、覆盖到村落。从指导方式看,既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情,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制定规范、具体、配套的政策措施,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又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宜,根据经济状况的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实施分类指导,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社保要求。从服务形式看,既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督查力度,强化农民自觉参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又要注重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科技含量,简化服务流程,为群众提供公开、便捷、透明的保障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错保”、“漏保”和“误保”现象。从政策把握看,既要保护原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延续性;又要顾及新旧体制的衔接和待遇水平的对应,充分尊重社情和民意,兼顾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群众性和均衡性。总之,要通过有效管理和正确指导,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机构设置更加合理、职责分工更加明确、工作程序更加科学、政策运用更加规范。
二、在时机选择上,要注重整体设计和逐步推进相协调。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伴随着社会老龄化、城镇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革,几千年来一直沿袭的“就业靠土地,保障靠家庭”的原始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传统的“多子多福”养老模式正发生改变,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诞生。社会经济学认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基金原始积累期,国际通行做法是在享受社会保障高峰期到来前的20―30年间建立。目前,全球有16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例如,1889年德国第一个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于1957年即68年后开始实施“农民养老保险”,日本1941年开始建立社保制度,在30年后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制度”,美国1945年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在50年后全面辅开“农民保障计划”。通过对上述和其他较早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国家比较研究发现,在类似目前中国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不少国家都相继建立起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实行农村社会保障要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经济承受力为保证,但设计时间一般要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数十年,既不能过于提前,也不能过分滞后。我市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已突破4000美元,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时间与形势更为紧迫,条件更为有利,总体已到了整体设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较佳时期。坚持整体设计和逐步推进相协调,一方面要求我们克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时过早”的观点,增加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切实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的全局来谋划布局,整体设计方向性、战略性制度,并为今后的城乡并轨发展留出合理而切实可行的通道,逐渐使农村社会保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另一方面要求我们按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财政实力与农民利益要求的关系,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原则,围绕《宁波市统筹城乡发展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基本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个目标,结合本地实情,扎扎实实谋划好各项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在标准设定上,要注重广覆盖和低起点相一致。人人享受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理想,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社会工程,允许有一个覆盖范围从小到大和保障标准从低到高的渐进发展过程。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享受到了社会保障费用的90%,城乡居民这种保障范围与标准的明显反差,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与统筹发展。从我市情况看,受政策措施、经济实力等原因制约,各类农村养老参保人数不到农民总数的40%,现行农保人均领取仅为50元/月,最低不足1元/月。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也仅为70%左右,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因制度设计原因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以致一些人因病致贫和因老致贫。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担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就越稳定,这一“大数法则”对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指导性。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受限,加之社会保障标准设定上具有“易增难减”和“易升难降”的刚性特点,保障标准定得不宜过高,超越现实可能的高水平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不但会给财政带来过重负担,导致社会和经济效率失衡,还会影响农民生产动力和工作创新,产生一系列社会负面效应。因此,在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步阶段,要按照广覆盖、低起点原则,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这样既能够使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丧失创造新财富的动力。坚持广覆盖和低起点相一致,就是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农村社会保障比较优势,降低农民缴费基数,提高相关费用报销和支付比例,合理界定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出资的比例,增加财政在个人账户的实际积累所占有比重,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同时,又要求我们遵循社会保障原则,立足现有财政实力和社会承受力,着眼低水平起始,循序渐进,稳步得高惠 民标准,并允许不同地域享受标准存在差异。
四、在基金运作上,要注重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相并重。基金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充足、稳定的基金来源和安全、保值的资金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保障顺利展开的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上主要存在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两方面的问题。反映在保值增值上,由于现有农保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收益增值有限,加上我国前几年存款利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基金实际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的定位于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型农村养老保险,由于缺少政府财政的支持与投入,保障待遇没有形成兜底和待遇调整机制,农村社会保障的实际效果低于农民期望值,出现了不少退保、转保和停保的现象。反映在安全管理上,由于缺乏对现有基金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约束,个别地方存在挤占、拖欠、侵占和甚至挪用农民社会保障金的情况,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抗风险能力低弱,安全性、稳定性受到制约。以宁波市为例,到2005年10月,全市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总额就累计达128亿元,安全合理运作社会保障基金工作愈加重要。坚持基金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相并重,实质是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基金管理力度,保证基金安全完整。要建产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高效的运作机构,完善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稽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专业部门的监督网络,促进基金收支公开、透明、安全、高效。不断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支付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想方设法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资金管理经验,改革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方式,适当放宽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限制,通过购买金融俩券等多种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建立基金投资组合最大增值的市场化尝试,鼓励基金适当进入市政基础设施等高盈利投资领域。
五、在城乡统筹上,要注重农村社保与城镇社保相并进。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从保障目标上看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从保障项目上看具有较强的渗透性,从保障原理上看具有较强的相似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都以单项推进为主,与城镇社会保障相比,存在保障政策难以衔接,保障项目缺乏联系,保障工作不够协调,整体效益难以发挥等特点。城乡社会保障这一现状,决定了相互之间既要强调整合资源、统筹发展,又不能追求雷同、搞“一刀切”;既要突出城乡互补、兼容接轨,又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坚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相并进,一是要牢固树立城乡社会保障同步发展理念,着力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各种壁垒和障碍,加快户籍制度、用工标准等方面改革,推进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和就业政策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机会平等和身份统一。二是要注重强化城乡社会保障的兼容与互补,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的衔接通道,当前尤其要妥善处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互通衔接关系,稳步推进城镇保障向农村延伸,使分散的保障项目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一步缩小城乡保障之间的差距。三是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在搞好城镇社会保障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稳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逐步建立起享受标准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机制,让广大农民切切实实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享受到更多实惠。
1、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社会保险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
2、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3、《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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