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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

时间:2022-11-07 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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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

第1篇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超级秘书网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关键词:公路班车;客运安全;建议

1 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状况

本文收集整理了2003-2006年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有以下特点。一是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64.6%,比例较高,公路班车客运是我国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点。二是超长途班线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6%,而目前超长途客运班线占公路客运车辆班线比例仅为25.1%。三是超速和疲劳驾驶是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重点违法行为。四是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事故数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52.33%,比例较高。五是超速、操作不当、机件故障是引起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合计比例超过83%。六是湖北、四川、贵州是预防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云南、四川、贵州是预防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

2 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管理建议

2.1 长期建议

(1)加快发展铁路运输,逐步取消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

国家应加快铁路网的建设,根据人们远距离出行的需要,合理增加铁路网的分布密度和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与铁路站点的连通度,尽量保证铁路运力和客运需求的匹配,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取消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在完善铁路网的同时,国家还应对车票票价等配套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引导,进一步改善铁路运输服务能力,提高人们乘坐火车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2)以安全营运为首要目标整合客运企业,实现集中、高效管理。

在目前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的运力无法满足人们长距离出行需求的情况下,国家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指导各地扶持发展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大型公路客运企业,鼓励兼并规模较小的客运企业,彻底消除个体挂靠营运模式,带动整个公路客运业的发展。

2.2 中长期建议

(1)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准入门槛。

目前,客运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也是目前客运企业多、小、散的源头,而且随着取消挂靠经营模式工作力度的加大,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小规模客运企业,给今后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又埋下了新的隐患。

交通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的准入门槛,严格客运驾驶人的准入资质,禁止、取缔没有经营规模的客运企业从事客运,逐步推行班线客运的集约化经营。

(2)发展“公铁联运”,为长距离公路客运实施“截流”、“分流”。

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应立足长远,根据未来人口增长速度、城市发展规模、乡镇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当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公交等交通站场和站点,合理确定站场数量和规模,统筹考虑公路客运站场与其它运输方式客运站场之间的衔接,力争实现公路、铁路、地铁、城市公共汽车等运输站场的“无缝隙”连接,从而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进行“公铁联运”联合售票制,鼓励城市发展综合枢纽型客运站,保证换乘过程“零等待”,这样可以将公路超长途客运的大部分里程“分配”给铁路运输来承担,从而大大缩短公路长途客运的通行里程。

2.3 短期建议

(1)交通部门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

交通部门应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严格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流程,严防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系数低的线路列入营运范畴。对于新申请的客运班线,交通部门应要求客运企业提交全面、真实、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企业资质、线路技术等级、客源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政府牵头,联合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对现有客运线路进行实地审核,取缔、撤消不安全客运班线。

各级政府应对客运班线的安全通行状况引起足够重视,近期应组织对辖区内客运班线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班线,应责令交通部门采取停运或站站联运的方式,撤消或取代高风险的超长途班线。

今后,各级交通部门应将客运班线安全状况分析和安全审查作为重要工作来开展,要求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对自己的营运线路定期做出安全分析,交通部门核实分析结果后,要深入研究辖区内的客运班线,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做出调整。

(3)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内外结合,加强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管控力度。

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客运站应严格执行现有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客运车辆在晚上22时至凌晨6时时段通行。

鉴于目前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公安、交通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和通行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4)政府牵头,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客运企业联合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以省(区、市)为单位,由辖区政府在超长客运班线沿线建立统一标识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服务站由通行此线路的客运企业、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开展对长途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为防止转运等情况的发生,在交通安全检查站进行固定检查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采取巡查等灵活多变的检查方式。

(5)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配合建立超长途客运班线运行日志制度。

各省(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应统一制定超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运行日志,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驾驶人的驾车时间及通行里程、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并由车辆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发运行日志。沿线所有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必须检查运行日志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加盖安全检查印章后方可放行。

第3篇

1.1硬件设备影响铁路的安全运行

虽然目前铁路机车实行了定期预防修,机车故障率比以前有很大的降低,但是机车是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构成的,机车运行中某一个或两个零部件的损坏都可能造成机破,小而言之影响运输秩序,降低运输效率。大而言之,极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所以更为精细化的实施机车预防修可更好的降低机车故障率。在实际操作中可通过对运用机车建立精细的"一车一档",把机车中零部件分类细化,列出其相应寿命及下次更换期限,并在更换期限之前预警提醒。检修部门必须及时对相关硬件设备进行检修,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果在检修过程中发现有硬件设备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就应该马上停止使用,以免因硬件设备给铁路机车运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有备用设备应该立即开启,没有的话则应该对出问题的设备进行抢修。此外,机车可以引入同动车组相同的列车故障自动诊断系统TADS,当机车在运行中出现某种故障时,列车故障自动诊断系统会在人机界面上提醒机车乘务员如何处理,机车乘务员只需要根据提示按步骤处理就可以保证列车安全高效运行。

1.2铁路工作人员影响铁路的安全运行

铁路的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针对这一情况主要是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心理素质和业务水平,可以选择对其进行自主式、开放式的教育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工作人员的接受水平,通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培训工作来净化员工思想,将安全责任的需求、安全形势的压力、行为意识三者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确保铁路工作人员能够自主形成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的意识。通过对非正常情况应急处置以及参与应急演练的强化培训,预想各种非正常情况下的处置流程,将各种危机状况下的处置规范化,标准化,努力提高机车乘务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1.3自然环境影响铁路的安全运行

自然环境的突然改变有时也会对铁路的安全运行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洪水、地震、暴风雪等。针对这一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熟练掌握铁路因自然环境问题出现运行安全状况时的紧急措施。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建立灾害档案,依据实际环境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普查,不断完善灾害档案,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可能对铁路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地点要及时对其采取适宜的措施,比如工程措施、观测措施、建立减灾预案等。通过完善的灾害档案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一整套防灾预警及异物侵界系统,在灾害放生时能及时反馈到列车调度指挥中心,防止因灾害引起的行车事故。另外,还应该尽量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危险,对于因生态环境被破坏而可能成为灾害易发区的地点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除此之外,还应该重视铁路防灾减灾信息网的建设和宣传工作,确保工作人员与乘客可以及时接受了解最新的灾害信息,灾害情况,以便采取合适的宣传方式和应对措施,避免因宣传不当引发的乘客恐慌,促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目前新建的客运专线上都设立了防灾及异物侵界系统,该系统整合了暴雨预警,大风预警,地震监测,异物侵界监测等多种功能,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高速动车组的运行安全。

2列车运行危机管理的措施

2.1正确及时处理事故现场

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建立事故处理与救援系统。事故处理与救援系统在确保铁路在事故发生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降低事故损失方面有重要意义。这一系统主要是为了保障列车的运行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一旦事故发生影响机车运行,能够有一套完整合理的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可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时处理事故现场,使机车恢复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影响扩大。事故处理与救援系统主要涉及到乘客的疏散、设备抢修、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这一系统包括救援子系统与综合维修系统两大系统,其中救援子系统涉及到公安、消防、医疗等方面,综合维修系统主要包括线路抢修、信号维修、供电接触网维修、机车车辆维修等等。

2.2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整个线路网络范围内彻底排查列车运行安全隐患并进行通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1)如果是管理机制的缘故,则应该建立健全合理的铁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依据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及时解决管理制度的弊端,完善列车运行的各项机制,并严格检查列车运行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可能对列车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问题。

(2)如果是工作人员的缘故,则需要对列车运行危机管理系统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调整相关工作人员。在铁路系统中,大胆选拔并任用具有创新精神、思维活跃、头脑灵活、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等复合型人才。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完善知识体系,培养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使交通行为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并确立其核心地位。

(3)如果是硬件设备的原因,则应该根据交通灾害发生的原因,选用先进的技术、硬件设备。

(4)如果是自然灾害的影响,则需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监控力度。地震、滑坡、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一直影响着列车的安全运行,应该对灾害多发区进行监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结语

第4篇

关键词:铁路客运;安全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铁路行业的蒸蒸日上,除了传统的火车外,动车、高铁等快速铁路交通工具也纷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在方便人民出行的同时,铁路系统也更难以控制,安全隐患也悄然上升。尤其对于新型铁路出行方式,一旦酿成交通事故,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往往是传统出行方式的几十倍。因此,建立合理规范的安全风险管理条例,对规避交通事故意外的发生,提高全体铁路客运员工的安全意识而言刻不容缓。

1我国铁路客运事故分析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国家出台了《国家铁路局客运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有效形成了铁路风险常态化的管理。从表1和图1中不难看出,国家的铁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细则》的出台不仅有效控制了总体交通事故数量的出现,并且还有效控制了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出现。从表2—3可以发现,国家特别重大和重大交通事故的数量被有效制约,死亡率也在逐年下降。

盡管在事故率上我国已取得显著的成效,但随着铁路客运的发展,更频繁的客运任务也使得一般事故的数量上升,如何更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的数量是我国全体铁路客运职工需要面对的问题。

2我国铁路局客运安全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安全风险识别

最有效的规避事故的方式,是在事故发生前有一个精准的识别过程。在铁路安全上,风险识别分为两类静态识别和动态识别。静态识别,要求铁路客运职工对基本的铁路设备、系统做排查,对天气情况等客观因素进行甄别,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作出必要的预判,发现不利于交通安全的因素后及时对客运工作作出调整,规避事故的发生。动态识别,是对铁路内的各个区域的人员或其他主观因素进行观察分析,实时掌握可能对铁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做到及时观察及时反映,对于潜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及时汇报至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只有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的有机结合进行,才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频率。

2.2安全风险控制

当出现无法避免的安全风险时,各个铁路局都必须规划出台相应紧急措施的安全风险控制表,以降低风险的危险系数,力求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安全风险控制表必须要从风险源头、应对措施、应对岗位等方面出发,做到环环相扣,不仅要做到能及时反应规避风险,对各类可能出现的问题备有针对性的策略,还要做到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化解潜在危险。举例而言,在铁路客运的高峰期间,人员数量庞大,导致检票处、候车室发生严重的拥堵事故,可能会发生拥挤踩踏的事故风险。铁路部门应策划相应的应对方案,应该及时规划人员候车地点,分散客流压力,同时派遣专人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劝导人们不要拥挤,加设人工检票台,加速人员上车效率,对重点的老弱病残旅客开放绿色通道,尽可能规避因为人流量大带来的安全隐患。

2.3安全监管考核

除了建立有效规范的风险规则外,各个铁路部门需要加强对铁路客运职工的安全监管考核。可设立专门的安全风险考核小组,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异,成功规避交通事故的优秀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而对疏于职守的职工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工资作为奖励基金。合理的考核制度,能够更好地带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热情,在工作中能做到恪尽职守,以人民群众的安全为第一要义。从思想上强化每一位铁路客运职工,让规避风险、保障铁路运行安全成为职工的潜意识。

3加强铁路客运安全管理风险的措施

3.1抓准安全风险管理思路

铁路客运职工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是在原有的保障铁路安全的经验基础上,用合理规范的统一标准,将保障安全的思路融入工作中,做到各个部门联动作业,将风险规避到最低。要做到加强风险预判、遭遇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卡控风险点,就必须将全面排查和分级管理做到位。

全面排查就要求各铁路局将工作细分化,做到每一个岗位都有人控制有人观察。应当设计相应的管理巡逻人员对所有岗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提高职工人员的素质,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的执行任务。有针对性地将易出现的安全隐患因素制成图表形式,张贴在事故多发地段,时刻提醒铁路客运职工。分级管理要求各铁路局划分不同等级的岗位,逐一进行排查规避风险的任务。尤其是对事故易发区域,将每一项区域和任务落实到位,做到逐一排查不留漏洞。

3.2细化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各铁路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整个铁路运作的过程中,制定详尽的铁路风险规避表,并对表内各个环节派遣铁路客运职工进行专项工作考察。从风险因素、风险原因、防控措施、指挥部门等方向具体建立风险规避表,各铁路客运职工需要恪守职责,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将艰巨庞大的任务细化分为各个小任务,运用团结的力量减少铁路运作的安全隐患。此外,针对事故易发地段,可在同一的标准上增添专用的规避表格,加强巡视工作。

可设立专项的数据库,系统地铁路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记录分析。通过数据的记录,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对于重点地段,铁路局可组织不定期的抽查,通过突击检查反应的结果,对铁路客运职工和应对有较精确评定,借此更修订完善数据库。此外,还应该建立对铁路客运职工的数据库,对表现突出、职工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3.3重视铁路安全文化建设

普通的数据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创设对安全意识建立有着基础保障,但想要全面提高铁路客运职工的安全意识,就必须创立铁路安全文化的建设,让安全保障意识深入每一个铁路客运职工的思想之中。可以建设如安全知识比拼大赛、安全意识讲座等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广大铁路客运职工不知不觉中将安全意识化为本能意识,更好地融入平目的工作之中。此外,建立起互帮互助的意识也同样重要。铁路局不仅要力争建设提高各部门凝聚力的团结文化精神,更要使各铁路客运职工做到互相监督的目标。只有明确自身职责,严于律己,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建立安全文化意识的一个重要方法,是鼓励能够提出宝贵经验的铁路客运职工,做到互相交流互相帮助,同时对于反复出现同样问题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要合理利用宣传这一把双刃剑,将各项作业标准挂与宣传挂钩,让职工端正态度意识到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重要性。

4建设铁路运行应急体系

尽管一再做好了应有的准备,加强了铁路客运职工的安全意识,对应急事件应对仍然是整个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块短板,应急事件的处理不妥当,事件上升至事故的风险很大。为能够及时处理应急事件,经过国家长期铁路安全工作的总结,笔者得出了以下的战略方向。

4.1铁路应急管理体制

铁路应急管理体制的建设,是整个铁路安全工作开展的核心,是能够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各个铁路部门应该将纵向机构和横向机构有机结合,设立不同的应急管理指挥部门,设立常驻的应急工作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3大措施。

4.2管理体制具体措施

在管理体制的建设完备后,应该具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应急预案和法制3大措施。管理机制应该设立预防与准备、检测与预警、情况汇报、调动人员、应急措施等各个具体项目来应对不同的应急情况。明确准备、实施、恢复的纲领要求,将应急措施做到规范化、秩序化。而应急预案的设立则是整个体制工作的指挥官,有序指导应急措施的执行。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人员的调度工作、防护道具的使用、紧急物资的发放、各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应做出应有的明确指示,让整个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应急法制的设立则是整个应急措施的审判官,在管理体制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谓应急法制是指在应急活动中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和铁路部门的相应规章制度。应急法制是所有紧急情况处理的依据,也是对紧急情况的一定约束。需要注意的是,整个应急法制应该是双向的,不仅仅是对铁路部门的职工提出一定的要求,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对人民群众作出一定的约束,人民群众不能因为情况的紧急而做出有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举动。

5结语

第5篇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回顾与研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对于研究、掌握与适用司法解释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着重介绍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中未列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

--------------------------------------------------------------------------------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

1、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2年5月16日(1992-07-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出台了(2001-03-10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现行有效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节录及说明:

(1)《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规定的是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3)规定了对雇工单位应对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作”的内容。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此复

(4)再次确认“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规定了铁路运输、运营造成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范围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4]25号)

十一、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

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海商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教育法》

《民用航空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工作保险条例》

公安部《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吨总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第五十八条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第6篇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本文着重介绍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中未列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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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

1、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2、现行有效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节录及说明:

(1)《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规定的是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3)规定了对雇工单位应对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4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作”的内容。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此复

(4)再次确认“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规定了铁路运输、运营造成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范围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4]25号)

十一、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

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二、相关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海商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教育法》

《民用航空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工作保险条例》

公安部《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吨总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第五十八条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第7篇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存在限额赔偿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层次较低,往往不被法官所重视,并且经常将限额赔偿与全部赔偿对立起来,因此,并没有得到特别的研究和适用,无过错责任与限额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并没有正确地建立起来。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关于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法规和文件中:

1.核损害赔偿

国务院2007年6月30日的《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第7条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按照这一规定,核电站等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加上国家提供的最高限额8亿元,一次核事故造成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1亿元人民币。因此,在核损害事故中,一次事故的损害赔偿限额,企业承担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不足部分,国家承担的仍然是限额赔偿,为8亿元。不论受害人有多少,只能在这个限额中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2007年7月1日公布,2007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第34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规定:“除本条例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这里规定的是,对于铁路旅客的伤亡赔偿,实行限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15万元,自带行李也实行限额赔偿,最高额为2000元人民币。这种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竞合,当然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这种最高限额,也是无过错责任中的限额赔偿。对于路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在此列,没有赔偿限额的限制。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2006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2月28日由国家民用航空局公布,并于2006年3月28日起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5条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按照上述限额进行赔偿。超出以上限额的,不予赔偿。其赔偿性质与铁路交通事故相同,也不包括对航空旅客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

1993年1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17日由交通部,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第4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这个规定至今已经有15年多了,规定的赔偿限额显然过低,但它仍然是限于合同之中对旅客损害的限额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

(二)对限额赔偿规定的分析

1.限额赔偿适用的场合

在上述规定中,核损害的赔偿责任、铁路运输损害责任以及航空运输损害责任,都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都属于第123条规定的内容,即高度危险作业中的放射性和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海上运输损害责任,《民法通则》没有做特别规定,应当认为这个规定是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违约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的,受害人可依自己利益的考虑,选择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起诉。如果依照合同责任起诉,为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不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的债务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按照侵权责任起诉,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分为两个层次,核损害和航空器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免除责任;而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受害人故意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免除责任。至于海上运输损害责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没有变化。

2.限额赔偿的具体类型

上述法规、规章在规定限额赔偿的时候,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规定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如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3亿元和8亿元人民币的限额;二是对受害人个体的赔偿限额,例如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和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个人15万元人民币和40万元人民币。

3.限额赔偿适用的对象

在上述规定中,限额赔偿规定适用的对象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合同当事人的损害,例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上运输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都是规定对旅客的损害适用,并没有包括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第二种是既包括企业内部的损害,也包括企业外部的损害,例如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者的适用对象更为广泛,前者实际上只约束合同当事人。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限额赔偿的关系问题

在上述核损害赔偿责任、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和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都有限额赔偿,而这些限额赔偿的侵权责任的性质都是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那么,限额赔偿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在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呢?

1.前三种限额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况

至今为止,我国没有发生核损害事故,因此,核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没有适用过。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限额赔偿,由于空难曾经发生而得到适用,对于空难事故的受害人及近亲属,航空公司承担了上述限额赔偿责任,并且得到保险赔偿之后,基本上没有向法院起诉索赔的,很少发生限额赔偿与全部赔偿责任的关系问题。在铁路运输损害责任中,由于有《铁路法》的规定,又有上述限额规定,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中,多数是直接适用限额赔偿责任规定,当事人即使有意见也没有办法,只能如此[1]。

按照上述实际情况观察,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限额赔偿的,法院在实际操作上基本上就是按照限额赔偿的,很少有其他做法,即使法官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但也仍然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只能按照规定限额赔偿。至于受害人一方主张全额赔偿的,则法官不予支持。

2.其他没有规定限额赔偿责任的赔偿问题

在除了上述限额赔偿规定之外,其他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赔偿问题,则一律按照全部赔偿原则进行,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是法律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就都实行全部赔偿,无所谓限额赔偿一说。例如上述吴某诉北京地铁一案,如果不是由于受害人吴某自己的过失所致损害,地铁企业当然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地铁不是铁路运输企业,而是城市公交企业,由于其是高速轨道运输企业,在适用归责原则上参照铁路企业的规定,为无过错责任,这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确定赔偿范围上,司法裁判却因没有限额规定而判决全部赔偿,不参照铁路企业的限额赔偿规则而予以全部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样都是无过错责任,有的是限额赔偿,有的是全部赔偿;有限额赔偿的就一律限额赔偿,没有限额赔偿规定的就一律全部赔偿。这样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3.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责任问题

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因为铁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以及海上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之外,其他并没有规定。那么,应当对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责任,究竟是限额赔偿还是全部赔偿,似乎也很明显,当然也是全部赔偿。不过,既然是无过错责任,对于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都实行全部赔偿原则,似乎也不公平。

第8篇

——来自:青年时报2005年9月5日

“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广泛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率。昨天上午,省政府召开全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副市长项勤对我市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出了要求。

我关于交通安全的金点子

方案概要:

(1)发放《浙江省交通安全法规手册》及《浙江省交通安全法规手册(儿童版)》。

(2)对我省中小学生发放交通安全小黄帽。

(3)加强公路、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每公里一个监控站,确保无人横跨道路。

(4)开展一月一次的公众交通免费讲座。

(5)在适当地段高峰期时,收取“交通拥堵费”,建议为5-10元一次,将所得款项用于(4)、(7)。

(6)强制处理违反交通法的违法行为,在斑马线旁建议有人维持秩序。

(7)鼓励乘坐公交车、骑车、步行上班,可由有关单位发放津贴。

(8)停止进行缩小自行车通道的市政工程。

方案综述:

即: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控制汽车拥堵现象和加强公路、铁路管理。

第一条:英国早些年曾发放过儿童安全自卫的相关手册,本条就是根据这一点所设置的。具体为何而分《浙江省交通安全法规手册》和《浙江省交通安全法规手册(儿童版)》,是因为儿童所注意的应是形式活泼的、色彩明快的内容,不同于成人。具体的实施方案:可以由单位和学校发放本宣传册,另外对1-3年级学生,学校可开课讲授此内容。

第二条:此条目现已局部实施,有待建立相关规则。

第三条:此条目应按情况实施,如有不符可适当酌情减少。

第四条:公众交通免费讲座可在各单位、各政府部门及各大书店、各图书馆举行。

第五条:此条目已在英国伦敦和新加坡得到实施,可有效控制城市高峰期的堵车情况,并可以将所得款项用于其他交通安全的普及。

第六条:斑马线旁有人维持秩序,此条已在上海市部分街道实施。

第七条:此条可与第五条同时实行。相关款项由第四条中所得来支付。

第八条:此条可与第五条同时实行。

第9篇

2010年春运从2010年1月30日至3月10日,历时40天,根据省、市、县、镇春运工作会议精神,社区一班人高度重视,围绕2010年春运安全工作,确保水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目标,结合红土社区实际,狠抓落实,圆满完成了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一、加强了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了春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温xx负责办公室工作,社区书记负全责,社区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治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认真抓好辖区春运安全工作。

二、明确了工作目标

1、杜绝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2、做到了春运期间实现“零死亡”;

3、没有发生因管理不力而造成的严重交通堵塞或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故;

4、杜绝了公路“三乱”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

5、没有发生影响恶劣和涉路群体性治安事件。

三、认真组织了实施

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月30日为动员宣传部署阶段。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制定了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做好内部动员和对外宣传发动等春运安全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1月31日至3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密布控,严防死守,切实加强安全检查和安全预防工作。狠抓督查督导,确保安全、畅通。

第三阶段:2010年3月10日至3月15日为总结评比阶段。

四、强化了工作措施

采取多种措施,抓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1、在主要路段悬挂2条宣传横幅,并张贴了20条宣传标语。

2、要召开居支两委、党员、小区负责人和驾驶员大会,并利用居支会议,党员会,村民小组长会,驾驶人和机动车主居民大会等形式,宣讲春运安全的目的、意义和措施,教育群众不坐无牌车、超载车等交通违法车辆,不在铁路两旁放牧牲畜,遵守铁路规章制度,并签订责任状12份。

3、对辖区内比较危险的镇居公路明确了包路段责任和责任人,设置了必要的安全标志,备足了防冻防滑材料,以备因雾雪、冰冻不能通行时,采取封路停运措施,确保安全。

第10篇

一、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20__年10月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79起,同比增加67起,上升9.41%;死亡205人,同比减少37人,下降15.29%。

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2起,同比减少2起,下降50.00%;死亡8人,同比减少7人,下降46.67%。

20__年1-10月,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8351起,同比减少2079起,下降19.93%;死亡1591人,同比减少378人,下降19.20%。

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28起,同比减少18起,下降39.13%;死亡102人,同比减少86人,下降45.74%。

较大事故分市区情况:西安6起,死亡20人;宝鸡2起,死亡10人;咸阳2起,死亡7人;铜川2起,死亡7人;渭南5起,死亡15人;榆林1起,死亡5人;汉中4起,死亡15人;安康6起,死亡23人。

较大事故分行业情况:道路交通事故23起,死亡84人;火灾事故1起,死亡3人;建筑施工事故2起,死亡8人;工矿商贸其他事故2起,死亡7人。

(一)工矿商贸企业

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6起,同比减少39起,下降26.90%;死亡134人,同比减少105人,下降43.93%。

1、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4起,同比减少19起,下降44.19%;死亡26人,同比减少78人,下降75.00%。

2、金属与非金属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7起,同比减少8起,下降22.86%;死亡29人,同比减少18人,下降38.30%。

3、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3起,同比减少8起,下降25.81%;死亡35人,同比减少18人,下降33.96%。

4、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发生伤亡事故。

5、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起,同比增加1起;死亡2人,同比增加2人。

6、工矿商贸其他企业发生伤亡事故31起,同比减少5起,下降13.89%;死亡42人,同比增加7人,上升20.00%。

(二)火灾

全省共发生火灾(不含森林、草原等火灾)4043起,同比减少197起,下降4.65%;死亡23人,同比增加4人,上升21.05%。

(三)道路交通

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095起,同比减少1865起,下降31.29%;死亡1379人,同比减少254人,下降15.55%。

(四)铁路交通

全省共发生铁路交通事故53起,同比减少21起,下降28.38%;死亡53人,同比减少13人,下降19.70%。

(五)农业机械

全省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53起,同比增加43起,上升430.00%;死亡2人,同比持平。

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特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明显减少。

(三)火灾、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

三、做好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一)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三项行动”工作成果。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第三阶段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是要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杜绝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等现象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二是要以治理“三超”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隐患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三是要以开展警示教育、加强舆论宣传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为全省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公安部门要深刻吸取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过程监控以及路面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住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和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对人、车、路的管理。针对季节特点,及时制定和落实冬季雨、雾、冰、雪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案,重点路段要实行冬季交通管制。对能见度低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要做到未雨绸缪;对可能引发恶性事故的危险路段要确定专人严防死守。要切实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检验工作,防止运输工具带病运行。要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违章违规行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三)集中开展地下矿井专项整治,做好年末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生产工作

第11篇

【教师说】首先,请同学们去看一些不该发生的悲剧。

【播放交通事故视频】。这些悲剧,给我们留下的是血的教训和付出

生命的代价。生命只有一次,车祸却有无数。

201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7759人死亡、

201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5225人死亡、

201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2387人死亡。

平均每天有180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

平均每小时就有7—8个鲜活的生命变成车轮下的孤魂。

师:看了这惊人地数据,你想说点什么?生:

师: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为那些做法不当就可能引发悲剧的发生?

生:

【教师说】下面我一起来看一下这些同学们的安全意识。他们这样做危险吗?他们应该怎么做呢?

学生回答:遵守交通规则。

【教师说】同学们知道哪些交通规则呢?谁来说一说?

学生举例:不追翻越护栏。------等

请一位同学来读一下这些交通规则。交通规则条例

1. 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

2. 过马路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

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3. 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位。

5.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6.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7.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8.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9.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教师说】请同学们一定记住这些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另外,同学们还要认识一些交通标志。

下面,请同学们想一想这些标志的含义。

学生回答;

我们学习了交通规则和交通标志之后,今后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学生回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第12篇

    一、公安机关依法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

    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调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论文百事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由公安机关依其职责进行处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办法”第5条。该办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调解”程序,其中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里用“应当”一词,有其明确的法律含义,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解。只有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有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办法”第34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之所以设置这种制度,而不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基于公安机关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主管机关的行政职能,享有同时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充分的便利化解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而又不损害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交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终结书或不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损害的结论,还应提供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治疗费用等证据;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残评定书或死亡证明书;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应提交抚养关系证明材料。若当事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文书,一般不应予以受理。[1]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协议达成后,肇事方因无能力付现款而出具欠条给受害方,以求得交警部门将扣留的车、证件放行;付款时间逾期后又不履行,受害方追究未果而向法院起诉;

    (二)调解协议一次性履行解决后,当事人一方又以伤未痊愈或漏算应赔偿的费用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的;

    (三)调解期满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就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理时,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违章行为的赔偿纠纷,当事人一方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或公安机关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

    (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为由,持有公安机关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提起民事诉讼的。

    根据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未经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是经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而起诉的。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心环节是查明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事实的范畴。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

    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于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乡间道路等。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发生的一切事故,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例如某单位用汽车为单位家属拉运煤气罐,在家属大院内,拉煤气罐车倒车轧伤一家属,造成残废的事故。因该事故发生在院内通道上,也就不构成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第二,受害人须受有损害

    交通事故必须以受害人受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有违章行为,而无损害,则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害,也包括其他财产损害。人身伤害事故,应依人身伤害标准予以判断;财产损害事故,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的财产因事故造成的减少,如财物被毁损;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因事故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如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是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停运,停运期间应得到利益的损失。[2]第三,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

    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一般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这些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均为交通违章行为。如无证驾驶、闯红灯、超载等等。

    第四,交通违章行为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特别强调,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依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则判断。

    第五,致害人须有过失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失责任,不包括故意在内。因为故意以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该过失采取推定形式。如果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的,一般可以免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双方当事

    人均无过失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最高不超过当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行为,是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的关系。例如,所有人自行驾驶机动车,所有人雇用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盗用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租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驾驶,等等。这些情况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即责任主体也不相同。

    (一)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依据这一原则,可以得出以下赔偿责任承担者的确定规则:

    1苯煌ㄊ鹿逝獬ピ鹑危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侵权行为法中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概念并不相同。责任人,是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体,而非具体的行为人。交通事故责任者一语,根据上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用语,可以确认就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驾驶员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毫无疑问适用这一规则。但是这一原则又过于简单化,无法容纳过于复杂的驾驶员与车主的关系。

    2痹斐山煌ㄊ鹿实募菔辉痹菔蔽蘖ε獬サ模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这一规则,是对驾驶员承担责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补充办法。在现实生活中,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多数是单位所有或他人所有,驾驶员多数是受雇于单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难以负担巨大的受害人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就由单位或者车主垫付。这种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驾驶员负责赔偿原则的不足,但是,仍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例如,驾驶员永久无力偿付,如何处理t单位或车主负责垫付以后,在程序上如何向驾驶员求偿t3被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让驾驶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确定上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者的一般原则,总的说,是基本正确的,但是,确有不周之处。学者认为,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来看,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就是支配机动车辆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人。这种作业人在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但也可以是机动车辆的非所有人。如何具体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取决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3]这种意见是正确的,依据这样的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才是正确的原则,可以避免上述各种不周之处。依据这样的原则,对下述各种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正确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