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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协议书

时间:2022-08-25 21:48: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赡养老人协议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赡养老人协议书

第1篇

赡养人姓名

母亲:

赡养人姓名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被赡养人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应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9、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10、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被赡养人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第2篇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养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村规民约,经村委会、村孝善养老理事会与赡养人、被赡养人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

二、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歧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三、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四、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逢中秋节、春节、老人生日等节日,子女应同老人共同度过,每月看望和电话联系不少于4次,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让老年人拥有高质量晚年生活。

五、赡养人必须每年为老年人组织健康查体,有病及时就诊治疗陪护,医疗费用由赡养人分担。

六、赡养人要确保老人日常生活消费,保证生活质量,定期向老人提供生活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费用。

七、以上各条由村委会、养老敬老理事会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村规民约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被赡养人、村居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3篇

耄耋之年的许仁华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上一个“保险”,将出租的老宅赠与儿子,同时,又与儿女们签订了赡养协议。三年后,许仁华对儿子的所作所为极度不满,尤其在看到老家的房子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房价一路飙升后,他改变了想法。

老宅升值

生于1930年11月的许仁华是河北省清河县人,从部队转业到河北省邢台县工作。他和老伴儿育有三女一儿。儿子许志强,现年53岁,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1991年2月,许仁华退休后和老伴儿一起照看外孙、孙子,与子女们相处得很融洽,彼此相安无事。

2006年2月,老家亲戚来串门时对许仁华说:“我家老宅翻盖后,每年光租金就有4000元。”这番话让许仁华羡慕不已。他想到自家的老宅与火车站毗邻,比亲戚家的位置还要好,就盘算着想通过出租老宅来赚钱。可是,老宅年久失修,需要进行翻盖。许仁华的家境不好,老伴儿没工作,还患有瘫痪,每月仅治疗费、护理费就达上千元。前不久,许仁华在单位集资盖楼时要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所有积蓄都用上了还不够,而他的退休金只有2000余元,他恨不得把一分钱掰成两半花。

就在许仁华发愁时,他的儿子许志强表示:“我愿意出5万元对老宅进行翻修。”听儿子这样说,许仁华当即表示:“你出钱修老宅,房租收益归你,我全力协助你。”许仁华不仅把老宅的宅基证交给儿子管,还东拼西凑了l万元钱支持儿子翻修老宅。

半年后,在父子俩同心协力下,一座小院拔地而起。许仁华望着5间宽敞明亮的大瓦房和门前川流不息的人群,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

从老宅出来东行100米就是火车站,这样优越的地理位置,不管是开旅馆还是办商铺都很合适。许志强不费吹灰之力,便以每年5000元的租金与承租者签下三年合同。然而,许仁华父子并没有随着每年老宅租金的增高而变得关系融洽,反而出现了裂痕。

2008年的一天,许仁华躺在床上久久难眠,他考虑是不是卖掉老宅更合适?这样,可以留一部分钱养老,剩余的钱分给儿女们。

第二天,许仁华召集家人开了家庭会议,商讨卖老宅一事。结果,许仁华的想法遭到儿子和大女儿的反对。许志强情绪有些激动:“这是我盖的房子,是我的。我请教律师了,对方说这房子我不同意卖,就不能卖!”

许仁华气愤之极,搬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说:“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别人无权干涉。”为此,他委托老家的村长办理卖老宅事宜。许志强闻讯后赶回老家,将街头贴的售宅广告全部撕掉,并驾驶摩托车走街串巷大呼:“这是有纠纷的老宅,谁买谁倒霉。

许仁华闻讯后气得吹胡子瞪眼,却拿儿子没办法。

法庭交锋

为平息纠纷,许仁华先是找儿子协商解决赡养问题。可是没说几句,两人便吵得面红耳赤。接着,他拄着拐杖找到儿子单位。终于,儿子的领导与许仁华的儿女经多次协商后,于2009年10月26日,促成许仁华父子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从现在起,所收的老宅房租交给许仁华,直至其与老伴儿过世,老院所有权归许志强所有。”同时,四个儿女还签下赡养协议书,内容包括由儿女每人半年轮流照顾两位老人、如果不在谁家住应每月向父母交1000元生活费、每周看望父母一次等8项具体措施。

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再生波澜。“说好轮流住,可是谁也不愿管。儿女每月也不交赡养费……现在老宅给了儿子,应该让儿子一人管我们。”许仁华说。

最终,许仁华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按照赡养协议履行义务。

2012年1月13日,经过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情人法的调解,许仁华与子女达成一份协议:老两口由大女儿和小女儿轮流照顾,儿子和二女儿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元。

从大女儿家搬到小女儿家没多久,许仁华听说老宅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他粗略一算,吓了一跳:祖辈留下的老宅按面积最少有20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000元的补偿计算,老宅价值100万元!思来想去,许仁华决定要回老宅,分给儿女每人一份。但是,儿子攥着宅基证不同意。老宅的归属之争成为激化父子矛盾的导火索。

许仁华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老宅的归属协议,并将宅基地证返还给他。被许仁华告上法庭后,许志强大为恼火:“老宅早就给我了,凭什么要把宅基证交由他?”

法庭上,面对主审法官,父子俩针锋相对,各持己见。许仁华掰着指头数落儿子的不是:“我们父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和《赡养协议书》,但儿子置约定义务不顾。201 1年9月,儿子到我家打了我一顿。2012年下半年,我的孙子结婚,儿子也没有通知我和老伴儿去参加。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老宅的租金5200元也被儿子收走,没有给我。儿子不管不问我们的疾苦,既不与我们住在一起,也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常年连个电话也不打。我要撤销调解协议。”

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许志强有苦难言。在老宅归属上,他辩称:“2005年,我出资翻建老宅,房屋所有权应该归我所有。2009年10月26日,我和父亲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不应撤销。2012年以后的5200元房租是我代父亲收的,我向他交付时,他不让我进门。现在,这笔房租我可随时交还他。”

断清官司

经过5个多小时的审理,2013年1 1月23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许仁华的诉讼请求。

赢了这场官司,许志强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可许仁华则一肚子不满:“老宅明明是我继承父母的财产,并出资1万元翻修。当初是为能舒心过晚年才同意签订协议的。现在,儿子不孝顺、不主动履行协议内容,怎么就不能撤销这份协议呢?”

随后,许仁华将案件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的焦点是父子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是不是附条件的赠与?法庭上,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父子俩再次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认为,许仁华为让许志强翻盖老宅出租盈利,将继承父母旧房数间的宅基地证交由许志强,其本质是对许志强的赠与。老宅翻修多年后,父子签订调解协议书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确认。许仁华请求撤销双方协议已经超过《合同法》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

2014年3月1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4篇

关键词 遗赠扶养协议 社区养老 对策与思考

一、案例概述

2001年8月30日,住在瑞金路的居民周戎清来到街道民政科求助。周戎清67岁,无子女无配偶也无单位,过去一直靠摆摊修包、修车过活。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无力摆摊,靠捡垃圾和以前的积蓄维持生计。老人年老多病,积蓄用尽且无人照顾。为解决周戎清的养老事宜,街道于2001年9月2日为其办理了孤老手续,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其日常生活支出均由政府救助直至死亡。

2005年6月,周戎清老人所居住的地块动迁,周戎清获得动迁款17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由街道一直保管。

2008年8月30日周戎清因病吐血,其所在敬老院和街道民政科联系后及时将其送医抢救,后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31日死亡。

周戎清死亡后,其哥、嫂、侄子侄女要求为其办理后事,并提出继承17万遗产的要求。街道民政科接待其亲属后,表达了关于周戎清遗产继承的态度:第一,关于老人后事问题。原则上是一切从简的,但从实际和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可以从周戎清遗留的存款中支付正常、合理的支出。第二,遗产问题。原则上孤老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办理后事以后的钱款全部上交国家。当务之急是先把后事妥善处理。家属表示同意,但保留对周戎清遗产处置的看法,希望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处置遗产。

2008年9月19日,周戎清的侄女委托律师到街道联系周戎清遗产事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是协商来继承周戎清的遗产。后因协商未果,2009年6月,周戎清的兄弟及周戎清嫂子、侄子侄女等五人状告街道办事处,以五位原告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签名为由,要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接到法院的传票,街道在感到气愤的同时又十分无奈。气愤的是提出诉讼的五位原告是周戎清的亲属,却在他生活困难、身患重病之时对其不闻不问。在老人过世后得知老人有一笔遗产才突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继承遗产。但是,周戎清老人向街道提出政府救助的时候由于年事已大,身体不好,故申请书都是工作人员的,签字也比较模糊,协议书上也缺乏老人的指纹印章,对簿公堂之上,政府部门没有把握能够完全胜诉。

最终,双方选择了庭外和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周戎清名下存款分割达成一致,周戎清共计17万遗产,其中72278.90元归街道办事处所有(2001年9月起由政府承担周戎清各类养老费用直至其死亡共计72278.90元),剩余遗产归五位原告所有。街道提出由五位原告支付街道照顾周戎清的象征性报酬人民币1元,原告方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并在调解书上签名。

二、矛盾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一直在背后默默地承担扶养孤老的养老义务。而在老人去世后,“突然而来”的旁系亲属向政府提出了遗产继承。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操作过程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很容易存在瑕疵,政府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对抗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对簿公堂,引发许多矛盾,消耗很多的精力。

这个案例的最后,街道主张“一元钱”的象征性报酬,其实是在对这些未曾尽到赡养义务,却要继承遗产的旁系亲属行为的抗议,因为目前针对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法律进行规制、约束。

三、对策与思考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这是我国解决孤寡老人晚年生活赡养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孤寡老人养老、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存在的缺陷,其养老功能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老龄人口急速增长,我国已经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愈发凸显。完善我国的养老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养老功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迫切任务。

笔者认为,要解决社区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然而事实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人所遗留下来的存款、住宅只是挂在政府名下,并无任何处置的办法。正是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细则,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会轻易去处置孤老名下遗产,多年累积下来造成很多资源的浪费。可以探索建立社区公证机制,由社区代表、居委会代表、社区律师等组成公证团体,对孤老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在约束他人的同时,对老人进行真实意思的公证。同时,对政府使用遗赠扶养协议老人的遗产过程可委托相应团体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督。

(二)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集体经济组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养老项目将采用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势必会有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到养老这一行业中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遗赠扶养协议的非自然人扶养主体扩大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有能力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都应当赋予其相应的资格。近年来,家庭养老带来的危机矛盾比比皆是,而养老行业的商业化模式开始逐渐发展。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将加入到养老这一行业中来,如一些宗教机构、慈善机构或者其他民间养老机构等等。

(三)广泛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在社区中,不仅仅是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的数量也日益增多。老年人普遍愿意在自己的家里生活,不愿意去参加社会的机构养老,而且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不同,相应的养老生活水平也会存在差异。一些机构养老基础设施陈旧,设施参差不齐,政府在资金的投入方面往往不足,还有机构养老的服务人员素质不高,对老年人的照顾不够细致周到,可能导致老年人产生心理问题。基于此,新型的社区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它结合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吸取两者的优点,建立一种符合大多数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方式。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以黄浦区为例,黄浦正在试点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覆盖全社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组建“黄浦区社区养老服务合作社”,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对象为高龄独居老人,经评估为半失能、半失智的老人。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整合社会资源,为入社老人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社会化、可选择的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包含基本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生活照料等各类特色项目。在收费上,对入社老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能力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分档补贴。对承担养老服务合作社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年签约服务的老人数量和质量,每年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这样一来,一是解决了目前中心城区养老院等养老机构资源的匮乏。二是能够个性化服务,更贴近每一位老人的需求,通过统一的区级服务平台,择优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日常运行。

目前,我国已经提出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型社区的目标,还应该朝老年友好型社会、老年安养型社区和老年乐活型家庭目标做出努力,其中提升居家养老的社区支持能力、增加居家养老的社区资源供给是着力点。我国更需要在传统的社区中改善助老养老的功能,提高普通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重视社区的医养护理功能和精神赡养功能。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陈艺(1988―),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1] 穆光宗.美国社区养老模式借鉴[J].人民论坛,2012(15):52-53

第5篇

有退休金,有医保的孤老,在身体状态良好、思维清楚时,是否要为防万一不测或身后事有所托付?如何托付?如果所托之人拿了钱,在老人病危时不为老人花钱,怎么办,谁来监督?此外,是否可签遗赠养老协议?是托付,还是遗赠养老?有否相关的政策或机关来操作或关心?

读者 丹阳

丹阳同志:

首先我们认同你的观点,也能真切体会你的忧虑。根据有关城市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显示,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已经得到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因此,你不必过于忧虑。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人士的成功经验,我们提供给您3种解决方案:一,如果原单位还存在的话,原则上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解决你的身后事。因此,你可以与原单位的现任领导反映你的问题,有关组织应该会给予妥善处理,二,向你的朋友、邻居或老同事求助,与他们坦诚沟通,可以在其子女中优先选择一位,与之签订代养(遗属)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参照民政部门制定的家庭赡养协议书和保险公司遗属保险格式。必要的话,还可以到公证部门公证。三,可以和你所在的社区或街道居委会的民政部门、老龄办老年协会组织商议,由他们与就近的养老院或福利院联络,申请养老托付。这样,你可以在生活能够自理的时候,居家养老,所需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由他们上门提供。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入住养老院或福利院。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中,类似你这样的问题通常由街道社区民政部门和老龄办老年协会具体负责,这是他们的工作职责之一。

政策顾问组

(供稿人/卫华)

天津市出台一系列养老服务新举措

1.退休无医保补缴可续保

日前,天津市政府出台《印发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征缴规定的通知》和《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2003年7月1日以后社会办理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进行了妥善解决。

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社会退休,之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其实际应补缴的年限为2001年11月至本人退休时间;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6年11月1日后办理社会退休,之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一次性补缴5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照本人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得补助;

为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天津市开始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发给每人每年600元奖励扶助金。这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3.天津市塘沽区困难老人免费享受家政服务

第6篇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赡养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调解 、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关键词 老龄 赡养 纠纷 调查 法律制度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

一 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二 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和特点

分析该类案件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和老年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是社会老龄化人口的增加,扶养、赡养人口与被抚养、被赡养人口不成比例。还有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老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对赡养、扶助条件应当提高的欲望。

分析其特点:农村较城市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多;法律越健全此类案件越多;再者是传统观念、亲情血缘关系的掺杂,使得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起来较棘手、繁琐反复。因此,我们建议要把审理涉老案件的重心放在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上,重点探索分析此类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从法律制度上去探究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和。

三 对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

(一)农村赡养问题突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1、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人口不成比例。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是农村人口的,分别占83%和95%。2、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自己的经济来源。3、我国在90年代以前,没有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之农村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并无多少积蓄,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4、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摆脱贫困、解决温饱的时间还不长,特别是集体经济薄弱的乡村,依靠集体供养或集体辅助养老的途径难以得到落实。5、“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根深蒂固,不少人甚至被罚得倾家荡产,但仍坚持不生儿子,决不罢休,使得一些家庭抚养和赡养的负担显得十分沉重。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6、农村分家析产的做法留下隐患多。农村家庭采取了分家析产方式的,几乎占绝大多数,从审理的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有分家析产的占95%以上,且大部分的分家析产是采取“化整为零”方式,父母的房产、积蓄、农具等几乎被子女分割殆尽,使老年人自我养老的能力几乎降到了零。而且财产分割上的绝对平等难以达到“公平”,极易造成子女(婿、媳)之间及子女(婿、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为赡养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八成以上的案件中,赡养人都是以财产分割不公、父母处事不平等作为借口拒养父母的。

(二)物质赡养需求突出

多数被赡养人诉讼请求集中在要子女给付房屋、米面、油、燃煤、医疗费、生活费等生活资料方面,这与当前的生活条件相对较低不无关系,而提出要子女给予精神上慰藉的,几乎没有。大多数老年人实际上也很清楚,精神赡养执行谈何容易,与其提这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还不如缄口不言。不仅农村的情况如此,城镇老年人或原来有工作的老年人在这一问题上亦基本如此,多认为自己“老有所养”,赡养不赡养跟和自己关系不大,特别是在子女赡养问题上持放任态度,基本上全靠政府社会给自己的物质保障为主。

(三)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物质条件的丰富,不少老年人不但需要吃饱穿暖,还需要精神上有所慰藉,比如:叫儿女经常回来看看,陪自己聊天游玩,周末星期天子孙同堂就餐等等。

(四)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

有些老年人,年轻时对自己父母不孝,或生活作风上行为不轨,使得子女耳濡目染,为其耻辱,长大后也不尽赡养义务,造成恶性循环,产生负面影响。如李某诉子女赡养一案中,李某的三个子女在庭审中众口一致,质问其父亲:“你在年轻时是昨对待爷爷奶奶的?”问得原告张口难辩,悔不当初。

(五)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

调查中发现:在法院所审结的案件中,有50%以上的案件反映儿媳在赡养问题上“起决定作用”。儿媳参与、指使不赡养老人,甚至殴打被赡养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案件被赡养人甚至直接起诉了儿媳,诉称儿媳打骂自己,要儿媳赔偿、赡养。因此,在赡养纠纷中,儿媳角色的作用不容忽视。

(六)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

对赡养问题不满意的多,而提起诉讼的却较少。城镇老年人的“牢骚”主要集中在子女对老人不关心、养老金不高、发放领取困难方面。农村老年人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医疗和物质生活保障上。诉讼少的原因,一是当地基层组织做了大量工作;二是村(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方法主要是说服、性的,不容易伤害亲情、感情,老年人大都害怕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打官司把亲情打没了”;三是村委会做工作随时、随地优势,而法庭(法院)来去一趟不容易,执行又比较困难,加之陈旧观念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打官司丢脸”的想法。因此,近八成以上的老人表示:“有了赡养纠纷要先由村(居)委会干部解决”,“不去打官司”。这也是大量的纠纷在法院立案后,老人不愿出庭,自动放弃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原因。

(七)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

(八)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从审理的案件看,赡养人在三人以上的占95%以上,但被赡养人只起诉一、二个人的占90%以上(律师诉状的除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在于赡养纠纷往往是一、二个子女不尽义务而引起,导致其他赡养人攀比仿效,因此,被赡养人“逼迫”无奈,只有起诉不尽赡养义务的少数子女。被赡养人之所以不起诉女儿,原因仍是旧观念影响较深,认为女儿未分家产,出嫁后可不承担赡养义务,这一点我省大部分农村地区尤甚,有的老人甚至认为:“女儿没有赡养义务”。

(九)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

从审结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近15%左右的老年人反映赡养人有暴力拒养现象。而事实上还高于这个比例。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的,赡养纠纷案件撤诉或起诉后不愿出庭现象之所以较多,与此不无关系。有几宗案件在法院立案、调查甚至开庭后,被赡养人还找法官申请撤诉,原因就是赡养人威胁“越告越要打”。故暴力拒养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十)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择偶、婚姻观念也在不断革新。许多离退休老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优势为社会发挥余热,经济物质条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老年婚变或年老续贤情况的不断出现,不少子女则因老人再婚后将来继承父母遗产或分割家产时对自己不利,而干涉老人再婚拒绝赡养。

四 实现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鉴于当前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上升和扩大趋势,笔者谨从法律角度就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中的赡养纠纷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推广公正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签分家(管)协议是我国城乡民间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的协议一般会涉及父母财产分割、赡养、安葬,具有遗嘱性质,对子女有一定约束力。有的乡(镇)政府也规定在领取结婚证明时,新婚夫妇须与父母签订赡养协议,或为父母投养老保险,希望通过类似的办法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民间签订的协议,还是由政府介入签的公证协议,积极作用都不容置疑。履行协议的毕竟是大多数人,不守协议或以其它借口而推脱责任的往往是极少数人,通过诉讼后,这些人基本上也比较主动表示愿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问题是,虽然这样的协议实用,但法律效力不足,使得不少协议流于形式,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审判结果最后又还是回到协议上。因此,我们建议民间的分家(管)协议要逐渐过渡到公证协议上来,让政府机构从法律角度、履行现实性、合法性方面把关。同时,立法机关可根据这种协议的实际操作性,赋予公证赡养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只要这种协议订立的程序、内容合法,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免于繁琐的诉讼程序,以最经济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赡养纠纷当事人的精神安慰,可促进纠纷解决,我认为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确立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必经制度。鉴于赡养辐射的面广,加之赡养纠纷愈来愈多的现实,我们认为以多做调解为宜,不能简单地将“一步到庭”庭审模式适用于赡养纠纷案件。增加调解程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各方的对立情绪,减轻各方的精神负担,对被赡养人有利无害;

2、加强诉讼中宣传、工作。凡有虐待行为的赡养人,法庭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教育,宣传规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赡养人具结悔过,当庭向被赡养人道歉,并书面保证以诚恳的态度履行赡养义务。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一般不宜对赡养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以免产生逆反、对抗心理,报复被赡养人,导致被赡养人受到更严重的精神伤害。

3、对有数名赡养人的赡养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在一个判决中采取给付不同等数额赡养费办法,对有能力而拒养者,应允许判决其多出赡养费,不应当保持赡养费给付上的均等。对于与被赡养人关系相对融洽,主动提出与被赡养人生活的,可适当少量承担赡养费,以弥补赡养人精神上的付出。

4、加大并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利用精神需求物质补的,在最短时间内给予被赡养人精神上的安慰。

5、建立赡养纠纷案件减免诉讼费、巡回审理、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实现赡养纠纷案诉讼渠道彻底畅通。

(三)赋予法院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否均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现实生活中,子女在赡养父母上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那么法院的权力只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是否愿意多付出那是当事人的权利。据笔者调查的安阳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就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不仅对法院裁决不同等赡养费提出上诉,甚至向办案人员诘问:“哪条法律规定我就该多承担义务?你找到法律根据我就服判”。当事人的不解和不服,易导致执行上的困难,致被赡养人陷入比起诉前更困难的境地。因此,从立法上规定法院对不同当事人可以作出不同等数额的赡养费给付义务,是必要的。其次,社会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一定期间内是确实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我们的生活消费水平,大多数情况下是逐年有所提高的,而裁判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稳定性”。如何以稳定性裁判来反映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应该引起我们注意。在审理案件中,有的纠纷就是为追加赡养费数额而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解决这类问题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允许法院参照当地一定时期内统计资料载明的生活消费增长比例,确定赡养费给付增长比例。一可最大程度减少追加赡养费诉讼的出现,减少诉累;二能消除老年人生活长期原地不变,甚至倒退,而与社会整体生活水平日益进步的矛盾现象。至少,可以缩小两者之间差别。

(四)建议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

现行婚姻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法条规定可见,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同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也无继承权,或者说继承权是受严格限制的。上述规定合理性值得探讨。第一,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相谐。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无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司法实践中,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疾病所负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赡养父母所负的债务等。从这些相互关联的法条具体规定上,笔者认为有逻辑矛盾:一方面,儿媳(女婿)没有继承权,对公婆(岳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则又相反,有关共同财产取得规定上,无形中又赋予了她(他)们赡养义务和继承权。第二,现行的一些做法,如有的乡镇政府推行新婚夫妇与父母签订赡养协议、为父母投养老保险等,实际已经为儿媳附加了赡养公婆的义务,从法律角度上说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第三、现实生活中,儿媳(女婿)在赡养问题上的作用非同小可。“一个女婿半个儿”,如此类的俗语,最为大众所接受。我们评价文明和睦家庭的标准,无疑婆媳、翁婿关系都是重要的砝码。而在赡养纠纷中,儿媳尽管站在幕后,但这个潜在的主角,作用往往是决定性的。在笔者调查的安阳县人民法院所办的案件中,近四成反映儿媳会参与拒养、殴打公婆,是引起纠纷的主要责任者。多数人认,儿媳的是决定性的。笔者认为,赋予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财产继承权,并规定她(他)对公婆(岳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符合我们长期以来的伦理道德观念及现行共同财产取得制度。在家庭仍是主要养老义务承担者的大环境下,有助于加强家庭亲属间的关心、爱护及亲合度,最大程度发挥家庭养老功能,也是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现象的承认。同时,独生女子即将登上赡养老人舞台后,这样的规定更能体现出社会生活、家庭关系的特点,更符合各方利益。

(五)建立代位赡养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城乡卫生条件改善及生活环境好转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平均寿命有所提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比较有特点的“以老养老”案例。即:赡养人与被赡养人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在这些案件中,被赡养人无法以自己也需别人赡养提出抗辩,这种抗辩显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但客观上又确实存在这样的难题:赡养人本身就是需要他人赡养者,如果强制性判决赡养人尽赡养义务,十分不尽情理,这样的判决无法得到履行。尽管此类现象还不甚太多,但这类现象将逐渐增多的可能却是无可争辩的。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赡养人年龄,即规定赡养人到一定的年龄阶段,可以免除他(她)的物质赡养义务,追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代位赡养人,替其父母尽赡养义务。

(六)多调少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老人是每个公民都明晓的义务。一旦老人状告法庭,子女难负重堪,心理上与父母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判决败诉后,背上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负担,致使判决难以顺利执行,既便强制执行,原、被告双方也难以从心理上消除隔阂。不如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互相谅解,和睦善待,重归于好。在庭审方式上要讲究灵活性。比如在田间地头、家庭等小范围内开庭,这样影响面较小,便于化解矛盾,社会效果更好。

(七)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刑法对虐待、遗弃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了旧刑法的规定,并未作实质性变动。相反,一些规定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操作甚至倒退。以虐待罪为例,构成犯罪须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刑只有七年,而且告诉的才处理。与目前赡养问题严重性相比,这样的规定实在过于“软弱”,起不到威慑作用,特别是告诉的才处理,几乎把虐待、遗弃罪片面性比率降为零。近年来,披露的一些虐待、遗弃案件罪行之所以到令人发指程度,与刑法对这些罪行规定的刑罚过低不无关系。正因为如此,大多数老年人表示:不打官司,告了没有用。与此相反,我国古代历来无不将“不孝”列为重罪惩治。以唐律为例,唐律规定了十种不赦大罪,其中一项就是“不孝”。凡子女不能善事父母者,其罪行之严重与危害统治者统治地位、生死存亡的谋反、谋逆、谋叛等相提并论,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并不得享有议、赎、减、免等特权。笔者提及于此,只想说明刑罚惩罚上确实存在不力的问题。另外,赡养裁判与一般民事给付判决不大一样,赡养裁判给付周期可能是10年、20年之久。多数赡养人在法院下达裁判之初会主动按裁判执行,但时间一长,拒不履行的现象就多了,哪怕强制执行也难有成效。这是目前大多数法官最不愿意承办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因之一,而现行刑诉法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操作程序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执行难”的现象波及到了赡养纠纷执行上。因此,对与赡养相关的刑罚幅度适当提高,实有必要。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必须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障金制度。我县统计资料表明:在现有的10万人口中,91%生活在,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保障条件的改善和小城镇建设的加快、农村人员逐渐向城镇集中的20年后,城镇家庭中独生子女将达到95%,农村也将达到60%以上,独生子女将真正登上养老舞台。届时,一对夫妇赡养4位甚至6位老人的现象将大量出现,赡养问题将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问题。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为人们普遍认同,夫妇抚养子女的负担大大减轻,家庭收入中用于自身养老的投资作为一项固定支出项目必将为人们所重视,逐步由养儿防老转变为自已养老,实现养老问题的社会化。同时,国家也应从公民纳税收入和养老保险手续中拿出一部分完善公益性专业养老院和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分工,减轻子女赡养压力,逐步形成养老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实现子女以精神赡养为主、具体养老事宜由专业老年人服务机构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最终彻底解决家庭赡养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①《老年报》2003年5月17日第3版。

②《闪光的足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7篇

【关键词】 老龄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 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据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比上年增长了4.53%,占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亿,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的定义,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已超过老龄化国际标准7%的水平。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富先老”,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严重

根据老龄委提供的相关数据,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2:1)。目前,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农村860万,城镇老年人贫困发展率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没有经济权,就没有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缺乏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在农村,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争着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却无人问津的现象屡见不鲜。贫贱家庭百事衰,农村老年人贫困是引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子女对赡养义务缺乏正确认识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种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不能解除。按说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为人之子女却以各种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养老保障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受暴力的情形。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子女以不继承财产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帮子女照看晚辈为由不赡养;有的以父母再婚为由不赡养,致使老人生活无着,困苦不堪。在大部分农村家庭,所谓赡养老人也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认为给老人生活费就算尽了赡养义务,而忽视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3、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表现出弱化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困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三是传统尊老敬老爱老观念淡化,重幼轻老、重葬轻养、儿媳重父母轻公婆现象突出。现在竞争异常剧烈,青年夫妇往往把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难于顾及老人。代际之间不和谐,以少欺老、恃强凌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4、农村老年人的财产权和婚姻权经常受到侵犯

农村老人早出晚归,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钱经常以分家、继承等形式被子女侵占。有的子女见利忘义、自私自利,根本不尊重老年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有的老人将全部积蓄用于子女婚嫁,却遭儿媳白眼相待。此外,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侣之间的情感交流,相互支持。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然而在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对和压制,甚至有的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许多老年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谐而忍受煎熬。

5、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意识淡薄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其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可操作性较弱,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容实施效果。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农村老年人身为弱势群体,或孤苦无依,或知识匮乏,或行动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6、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仍然明显,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绝大部分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这样的保障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三、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

1、发展农村经济,为保障农村老年人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经济建设是推动社会建设和解决包括老龄化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经济性活动。农村经济是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友好型老龄社会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应积极探索适应各地区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物质财富积累,才能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统筹兼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是要修改完善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注重其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可操作性、结果的可衡量性。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惩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政策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法制观念。

3、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在广大农村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创建敬老文明镇、村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用榜样力量影响激励。通过评选“敬老孝星”,张贴“赡养红榜”,设立“孝敬父母奖”等形式来推动敬老助老养老风气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养老的反面典型。四是在农村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慰藉的内容明文列入,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

4、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也开始关注老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志愿者、支教队等到农村开展知识讲座加强赡养老人道德教育,增强子女的孝心。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农村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其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老年人组织起来形成老年人权益维护队,走街入户,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并从资金、政策上大力支持协会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5、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基于现实国情,从实际出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是多向度、多层次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级推进,建立起灵活务实的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发展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农村,要在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政府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社区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老年人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兴办多层次、多样化、多档次的老年人福利院、护理院、疗养院、老年公寓等,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而对于发展相对欠佳的中西部广大农村,政府要根据地区经济状况、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保障其公平、公正地享有受养权、就医权、参与权等基本权益。切忌盲目攀比,急于求成。

【参考文献】

[1] 晓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的有关问题详解(一)(二)[J].山西老年,2007(7、8).

[2] 杨冠明: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EB/OL].http://省略/ReadNews.asp?NewsID=348.

[3] 曾庆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予以修正[J].法学杂志,2004(5).

[4] 张向阳、张志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J].乡音,2007(11).

[5] 丁金胜: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6] 绍兴华:农村人口老龄化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农业,2007(5).

第8篇

[关键词]新型 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概况。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我国农村户口人员 (包括乡镇企业职工) 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享受一定的养老金,用以保障衣、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自从 1991 年我国开始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之后,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再到初具规模,可以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养老、农村社区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五保户制度等,其中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养老是传统的也是主要的农民养老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突起,这些传统的养老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令人十分担忧。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步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到今天已经走过了 20 多年的历史。这段历程又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 1986 年至 1992 年,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从 1992 年至 1998年,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 年至 2003 年,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衰退阶段;第四阶段为 2003 年至今,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试点阶段。也就是说,从 1986 年至 2003 年,为我国的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阶段,探索的结果是陷入了僵局、归于失败,从 2003 年开始,我国又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阶段,这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苏州、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首先开展起来的,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至今仍然处于局部的、早期试点的探索阶段,还没有发展成全国性的政策试点。

二、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严重缺乏资金保障。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政策扶持 ”为基本的筹资原则,但实际上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无任何国家的补助和补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实质上主要来源于集体和个人两种渠道。而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农村的集体组织由于受困于资金紧张局面而无力对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同时,农民收入在我国整个社会中来看还属于低收入群体,他们用于眼下生产和生活资料方面的资金往往都会面临困难,哪有多余的“闲钱”来参加养老保险呢?所以,综合这两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都没有、也不愿意花费多余的钱来参加养老保险,这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严重匮乏。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够科学、规范。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都是采用征缴、保管和使用三分离的方法,以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和能够继续保值升值。而在我们中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是由当地民政部门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并且又没有相应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管,所以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挤占、挪用甚至侵吞、浪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农民对参与养老保险失去了信任。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单位统一管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以实现保值增值,为避免风险,农村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但事实上,自从 1996 年以来,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都比较低,再考虑这些年以来的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利用银行利息来获得保险金的收益其实很低,甚至可以说已经出现了缩水贬值,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生活需要上的资金供给,所以也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家庭养老负担过重。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子女众多,所以晚年养老会有充分的保障。而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使得农村的家庭规模越来越朝着小型化发展,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意味着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位老人,这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时间、精力上来看,对农村的年轻子女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特别是一些家庭贫困的农户,子女养老力不从心,或者出现不孝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对老人生活不闻不问、甚至虐待遗弃老人……所以说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负担的增重,将会对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

另外,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的农民子女纷纷涌向城市谋生的现象,这些年轻人在外打工,虽然能为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带来较大改观,但是也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带了负面后果,因为大量的老弱病残老人留守家里,不仅平时的日常生活缺乏照料,而且遇到意外、生病时,老人们饱受的委屈和折磨会更多。……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首先,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上,要切实履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原则。要通过各种宣传,动员农民积极参与投保并且提高参保的资金投入档次;要落实集体补助的发放并提高集体补助在保险基金中所占的比重;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尤其应当加大政府在资金支持方面的责任。

其次,要开拓其他渠道来增加养老基金的来源。对此,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笔者建议:

一是发行农村养老保险债券。通过发行农村养老保险债券,将社会上的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国家使用,以此缓解压力过重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

二是发行社会保障彩票。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彩票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其热衷程度可以从体育彩票及福利彩票的出售中略见一斑,而福利彩票所筹措的资金尽管也是用于社会保障,但其使用范围比较狭小,仅限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事业。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发行农村社会保障彩票,将所筹措的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

三是申请政策性调节贷款。即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向中央银行申请政策性调节贷款,以暂时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缺口,等资金周转过来时再以其投资收益予以低利返还。这种政策性调节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率较低,具有政府扶持的性质。

四是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援助的性质,利率较低,期限较长,但手续往往非常严格。国家可以考虑争取申请到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并将申请到的部分货款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投入。

(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根据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及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政府部门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方式非常不妥,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征缴、保管和使用三分离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其次,应当强化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保管、投资、收益处分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以防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

(三)开发多种方式的投资,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周期性较长,涉及面较广,如果民政部门所收缴的养老金长期不能增值,甚至发生了贬值,就很难保证将来养老金的给付能力,并且影响养老金的信誉、打击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必须要通过各种途径来使养老金保持增值。对此,今后我们应当降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存款中的比例,转向开发其他一些投资、收益方式,例如:1.投资于房地产行业。因为房地产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周期较长、价格一路看涨,所以把小部分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业可以使保险金以较小的风险获得较大的收益。2.

投资于政府债券。目前有不少地方政府的资金出现严重短缺状况,为了搞工程、搞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不得不以高利率为代价向外借款、发行债券。对此,笔者建议可以把部分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政府债券,这样一方面缓解了地方政府资金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养老基金获得稳定、可靠的收益。3.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专门负责保险基金的投资和使用,以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但养老保险金的收取、核算、给付等工作应当由其他机构而非该公司负责。

总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进行创新和调整,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个原则之间寻求最佳组合,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投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保险。

首先,加强对农村进行道德宣传教育。封建思想的瓦解同时也使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功能逐步弱化,所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尊重老人、孝敬老人的意识越来越薄弱,导致农村老人晚年生活不仅缺乏子女的关怀、照顾和经济上的补贴,甚至还会遭受儿子、媳妇的虐待、遗弃。所以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来加大对农民道德思想的教育和引导,宣传年轻人要树立敬老、养老的思想意识,加强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活保护。

其次,通过法律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养老问题。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大潮中,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受到很大的冲击,仅靠年轻人的自觉意识来实现农村的家庭养老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来强制性要求年轻人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为此,笔者建议:在农村深入进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农村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对歧视、虐待、遗弃和不孝敬老人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以鞭策其及时纠正;可以在农村试行推广家庭赡养协议书,根据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在协议书中详细规定子女孝敬、赡养老人的一些义务(包括经济补贴、生活照料、疾病护理……),并由集体出面建立奖惩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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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蒋蔷。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行模式的制约因素与发展思路[J].中国乡镇企业,2007,(4)。

第9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想了解一下关于农村的养老情况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养老调研报告,欢迎查阅。

农村养老的调研报告范文(一)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牧民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外,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牧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和程度同等的生活风险,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大大提高,而目前以城乡属性分层社会保障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本文仅就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全区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农牧民人数约有85万人,还不到全区农牧业人口的7%,而90%以上农村牧区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城镇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牧区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能更好的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

一是农村牧区人口的老龄化日趋严重。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底,农村牧区人口中60岁以上老人的比重为6.2%,预计到20xx年前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将比现在高出2—6个百分点。

二是农村牧区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牧区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的趋势。据抽样调查统计20xx年农村牧区家庭户均人口下降为3.72人。家庭小型化使农村牧区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这种压力一方面表现为经济供养,另一方面是与父母分开居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独自生活。

三是土地养老功能弱化。后,农牧民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这不利于农村老年人利用土地所有权的置换为养老提供一定的保障。由于土地比较收益不断降低,土地在农牧民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进一步降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农牧民难于完全依赖土地实现养老保障。

四是农村牧区劳动力流动的增强,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弱化了家庭的内聚力,也淡化了孝敬老人、赡养父母的传统观念。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滞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单一。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缴费原则是:“坚持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绝大多数普通农牧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和鼓励性储蓄。既未体现“社会保险”,也未体现“社会共济”,名不符实的“养老保险”使农牧民难以接受和认同。

二是保障水平低。民政部门实施的《基本方案》考虑到农村牧区发展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10个档次缴费。但是由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普遍水平低,家庭生活困难,再加上农牧民对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档次。这样低标准、短周期的资金周转难以达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是体制不顺,管理混乱。从目前已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地区的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才设立,乡镇还没有健全机构,行政村也没有设立代办员,专业人员更是寥寥无几。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还出现了个别违规操作的挪用和挤占行为。

四是经费短缺,工作开展困难。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允许从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来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很多经办部门就是依靠这笔费用来维持日常的业务工作。而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区的同级财政从未划拨过农保工作的专项经费,致使工作开展的难度加大。

另外,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牧区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失地农牧民和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失地农牧民,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缺位,其中相当多的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失地农牧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下岗工人问题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给于更多地关注。

二、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的政策建议

1.提高对农村牧区养老问题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我们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多年来将老年社会保障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这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原则,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思路相背离。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

2.巩固和完善家庭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与传统大家庭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虽然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社会养老成为现代必不可少的养老方式。但是家庭养老并不是就要消亡,相反,它还是一种很重要和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这是由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养老方面,而且,中国人传统的亲情养老,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也无法取代。因此,家庭养老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会被社会养老完全代替。在目前我们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要积极建设和宣传新的养老观,鼓励和支持签定养老协议书,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组织对强化家庭养老的重大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严格执法等等。

3.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的原则,避免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我区地区差异大,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农牧民普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不成熟。要避免强迫农牧民参加的做法,杜绝“好心办坏事”。因为这不仅增加了农牧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搞,以点带面,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

4.继续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障制度。从目前的农村牧区情况看,单凭任何一种保障都不能承担如此重任,必须多种保障手段综合运用,这才是解决农村牧区社会养老的有效途径。应当允许各地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20xx年我区将全面启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为收入难以维持农村牧区最基本生活标准的人群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克服了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救济范围窄、标准低、随意性大的弱点,使社会救济有了普遍的适应性。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无疑是对农村牧区养老的有力补充,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资金,尽快把农村牧区低保工作全面推进。20xx年国家将我区列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试点省区,参加试点的11个盟市、98个旗县,共有9342人领取了奖励扶助资金。对此各地区要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来提高农村牧区养老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区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各不相同,对此各地要认真落实资金,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负担的原则,划分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安全快捷通道,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确保资金到户到人。

5.切实做好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农村养老的调研报告范文(二)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老龄人口的过快增长已经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大陆总人口数已达13.39亿,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为了解决各种复杂的老年问题,国家颁布了许多社会福利政策,目的是不断地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使老年人群体老有所依、老有所靠。根据这一问题,本公司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抽样调查,以北京和上海两大城市为例,共有706份问卷,其中北京市有403份,上海市有303份。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整理和分析,我们了解到了一些有关养老问题的真实状况:

1、是否担心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

担心和不太担心可以说是各占一半,有将近43%的人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有所担心,57%的人不太担心或尚未考虑养老问题。从所获得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大城市,人们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并不是很担忧。一是北京上海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更发达;二是北京上海的养老机构非常多,并且有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做后盾;三是在北京和上海工作生活的人要面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譬如说房价问题)比较多,因而养老问题属于次要;四是北京上海适合年轻人打拼,许多年轻人选择年老后退居二线城市。

2、选择的养老方式

在这一问题上,选择有子女抚养的居家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公立养老机构占多数,也有少部分人选择其他的养老方式。总体而言,养老方式的选择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各种各样的养老方式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可见,人们对未来的养老有了更新的认识,不再死守着家庭养老和养老院等单一的养老概念了。同时,随着北京上海等地社区服务中心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丰富精彩。

3、赡养老人的意识

当今的社会,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不但要考虑自身职业的发展,还要顾及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生养小孩赡养老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数据显示,将近一半的人不愿意把老人送进条件较好的养老院,尊重父母意愿的接近30%。被问及自己未来赡养老人的压力时,有36%的人认为压力大,25%的人认为压力较小,37%的人选择没什么压力或没考虑过。可见人们赡养老人的意识日渐淡薄,许多人不愿意负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认为赡养老人会加重经济等各方面的负担。由于计划生育导致独生子女的增多,“4+2+1”模式的家庭越来越多,所以人们将面临经济上、时间上等诸多的养老问题。同时,人们对赡养老人的概念也比较模糊,赡养老人不是只把老人养活,二是要悉心照顾老人,周到的考虑老人物质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和需要。近年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他们在精神上的孤独寂寞是不可想象的。许多空巢老人并不缺少物质上的东西,而需要在精神上给与帮助和照顾。而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不但没有赡养老人的意识,甚至还出现了啃老的行为。

养老问题是每个人都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民生问题,而养老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趋严重。虽然国家一直在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针对以上调查结果,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适当延长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限,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完善医疗卫生保障体制,使老年人的身心更加健康,鼓励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如:国外的空姐都是年龄大的人,香港的出租车司机老年人居多。)

第10篇

老年人是我们社会的重要群体,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老年人,关心老年人,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满足他们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使他们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的丰硕成果,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联合国所定义的老龄化社会,如果一个国家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超过7%,这个国家就进合国所定义的老龄化社会范畴。从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来看,我国到**年,将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我们的家庭将要呈现一种“8421”的结构,既一户家庭有8个老人,4个小老人,2个青年再加1个孩子,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社会和家庭提供赡养服务,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同时,未富先老的趋势在我们国家也是普遍存在,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000-10000美元,而中国目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刚到1000美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养老、助老的国力财力远远不够。我县是人口大县,也是老龄大县。目前,全县现有总人口58.23万人,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了6万人,占到总人口数的10%,而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预计到**年我县将与全国一道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加快,将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老龄工作面临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任务将更加艰巨。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做到未雨绸缪、超前应对,充分利用现阶段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劳动力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黄金时期”,抓紧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要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老龄工作的目标,以法制化和社会化作为老龄工作的方向,不断加强老龄各项工作。各级党政部门一定要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抓好老龄工作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神圣义务,千方百计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让老年人共享户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使他们晚年生活幸福美满。

二、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我县老龄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六个老有”的总体要求,统筹和加强城乡老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快构建为老服务体系,着力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开创老龄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不懈努力。围绕上述目标,我们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要加快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社会养老的最大问题在农村,这是因为农村养老基本上靠家庭赡养,他们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个人和家庭一般难以抵御。要真正解决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靠的问题,就是要切实加快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代替传统的家庭保障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老龄工作的管理和扶持,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机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养老保障体系。同时,要强化对养老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监控,及时拨付各类养老费用和补贴。县老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老龄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以好媳妇、好儿女等形式为载体,在全县积极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等形式多样的“尊老”活动,切实强化家庭赡养的保障功能。要切实加强对老年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助老资金的管理和引导,加强敬老院、老年公寓的管理,不断提高和改善孤寡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动老龄工作的健康、全面开展。

(二)要大力推进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加快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卫生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和权益维护等服务。要加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齐备、队伍严整、服务周到、管理规范的养老服务网络,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特别是要加大公共服务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比如提供公交、公园免票等制度,切实给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环境。县老龄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继续加大发放优待证力度,力争让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领到“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领到“寿星优待证”,90周岁以上的老人全部领到保健补贴。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优质的服务。

(三)要依法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力度。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多样化,道德的标准和约束力发生了新变化,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的现象。针对这些情况,县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大力开展法制教育,把《老年法》纳入到全县的普法计划之中,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增强保护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加快建设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网络,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优抚、就近的法律服务,切实把老年维权工作做在前面,落到实处。

(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繁荣和发展老年先进文化,是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把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整合现有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发展老年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县宣传、文体广电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优秀文化产品,让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占领老年人的思想文化阵地。要积极实施老龄化战略,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切实推进全县老龄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老龄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迅速传达会议精神。会议结束后,大家要尽快将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到基层,传达到广大老年群众中。要深刻领会我县当前面临的老龄化现状,进一步明确做好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工作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11篇

〔关键词〕 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村的老年人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弱势群体。很久以来,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城市人口的养老问题,而对在黄土地上一生辛勤耕耘的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却关注甚少。事实是全国1.43亿的老年人口当中就有将近70%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较差,加之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因此目前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而能否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老年人口的生存和养老现状,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目前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现状分析

对于农村养老,人们一般都认为,有儿女的老人由儿女家庭赡养,没儿女的作为五保户也由当地村庄集体供养,好像他们没有养老的后顾之忧。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生于农村,对农村老人养老状况比较了解,而且近两年在山西贫困地区做过相关调查,结果表明,在当代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矛盾变得愈发尖锐起来,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勿庸讳言,家庭养老依然是现阶段我国养老的基本模式。但从现实社会及调查材料看,它已不能承担所有的养老任务,正受到来自于计划生育政策和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共同引发的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结构核心化等严峻挑战,也就是说,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正面临着种种矛盾和困惑。

1.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即家庭人口小型化,从而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尽管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不如城市取得的成效大,但其拥有的子女数也大大下降,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的比例上升,家庭供养老人的功能逐渐削弱。过去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现在乃至今后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两对及两对以上老人,不仅财力上难以支付,而且精力上力不从心,靠儿养老的传统模式逐渐改变。

2.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需要承担劳务和家务的双重劳动,子女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因打工在外难以较好实现。为了改变生活和摆脱贫困的处境,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农村年轻人不满足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大量向城市流动,进行务工和经商。留守在农村的大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绝大多数老人的生活要靠自己,处于自养状态,同时还要承担照料下一代和从事农活等体力劳动。比如,山西的临县,近年来本县50多万人口中就有10多万外出打工。这些常年在外拼搏的打工者,生活艰辛。收入较好的尚能给家中老人寄些生活费,许多打工者仅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有的甚至自顾不暇,没有力量顾及老人。在临县我们看到,留守在农村的老人,大多是自己养活自己,活到老干到老,是许多农村老年人生活的真实写照。一旦他们丧失劳动能力,因无固定收入,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均高于城镇老人。

3.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老年人原有的优势地位正在失去,年轻一代敬老爱老意识的匮乏,致使家庭养老的主体责任正在淡化、丢失。在过去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村老年人熟悉耕作技术,有丰富的生产经验,掌握着家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家庭和社会地位较高。现在挣钱靠科学、靠技术、靠外出打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使老年人失去原有的优势。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农村老年人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产生纠纷。尤其在当今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思想活跃,传统养老观念受到挑战,年轻一代在思想上基本认同养老的同时,行为上则表现得更为现实和自我。

4.农村老年人自养能力较低。这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较低,一年辛苦下来,除了必要的开支已所剩无几,特别是不发达的农村收入更低;二是给孩子成家和盖房子是农村人的最大开支,许多家庭把多年积蓄花光,甚至还背上外债;三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农村老年人在劳动年龄阶段创造的财产收入基本上都用于子女婚嫁及家庭投资,而不是靠自己的储蓄来养老。因此,到了老年,经济上只能依赖子女,由于代际之间经济交流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老年人的赡养费用远远低于供养子女的费用。

此外,随着教育消费的增加和医疗制度改革,使农村许多家庭本已拮据的生活更加贫困,有的负债累累。现在的孩子从上小学至初中、高中、大学,其花费是过去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农村人也已认识到读书是改变个人和家庭面貌的重要出路,宁愿自己受贫,也要供养子女上学,这也使老年人成为家庭边缘人而被忽视、歧视,甚至虐待的一个现实因素。

(二)农村社区养老发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与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服务体系相比,我国的社区服务体系发展滞后,尚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其中城市发展进程比农村快,近年来已取得长足的进步,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与城市相比严重滞后。表现为:一是对老年人经济上支持不足甚至没有支持。在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农村,对60岁的老人实行退休制度,有的对老年人按年龄给予补贴。这对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作用很大。但这只是中国农村极少的一部分,大多数人无缘享受这种补助。二是老年服务体系仍属空挡,最具代表性的敬老院不仅不普及,现有的许多还只是仅供参观的“展品”。老年医疗服务、生活料理服务、不能自理的老人的长期护理服务等都未建立。三是老年协会组织还不普遍、不健全、不完善、不系统化。尽管近年来老年协会组织发展较快,在引导和督促家庭养老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目前还存在组织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组织健全的也存在作用发挥欠佳的问题。而中国的习俗和传统观念决定老年协会组织在农村家庭养老的纠纷中担当重任。我们期待农村的老年协会组织在对家庭养老的引导和督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小问题不出村、大问题也尽量调解和化解。

(三)农村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入严重不足,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基本处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之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广大农村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群体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他们身上体现不够。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1.24个百分点。由于农村整体收入水平低,老年人收入更低,贫困率高达1/6,农村老人基本没有社会保障。2003年参保农民5428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的只有198万人,占农村老人总人数的3%,人均养老金492元,这也主要集中于京、津、江、浙等地,像山西这样的欠发达省份,农村老年人养老基金只在个别富裕村才有,广大农村老年人是难以享受到养老金的。

农村医疗水平整体上低于城镇,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平。据卫生部统计,医疗资源只有20%分布在农村,由于农村的卫生经费的比例从1991年的20%降至10%,农民人均卫生费只有12元,仅为城市的28%。2003年农村每千人口医师仅为0.68人,为城市1.76的39%,还有1/10的农村无医疗点,新的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仅为9.5%,约有40%~60%的农民因病致贫和返贫。

农村的低保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目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还是极少数人,大量特困户尚未得到保障,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农村传统的“五保”制度受到承包责任制和税费制度改革的冲击。“五保”老人未能实现应保尽保,现主要靠低保和社会救助。2003年有30万五保户享受低保(户数比上年下降了41%),另有174万五保户受到定期救济补助,但水平很低,低保年平均只有270元,定期救济只有417元,每月只有二三十元。

二、完善农村养老机制的几点思路

如前所述,我国将近70%的老人居住在农村。农村的养老面之广,情况之复杂,难度之大,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程度和能力,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起来,实在难以达到。如果靠艺术家唱几首充满爱心的歌曲,靠企业家的一点捐助,靠社会的助老工程,靠政府的救济,靠某个组织的恩赐,都不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办法。我们认为,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强大的系统工程,靠单一方法、措施只能解一时、一地之急,而不能从根本上、全局上解决问题,因此需要我们统筹考虑,综合治理,从多方面入手。目前,首先要解决如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消除长久以来人们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片面认识。

1.提高对农村养老问题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我们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许多年,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体制转型上,过多强调社会保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作用,将老年社会保障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这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原则。如果失去了公平的分配机制就无法保证人人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思路相背离。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

2.从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传统观念,适应新条件下养老机制的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养老观念需要随之转变。其一,改变完全依靠后代养老的观念,树立多方式多渠道的养老观念,包括依靠社区、依靠个人、依靠土地等等,这样可以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其二,改变只有儿子才能养老的观念,打破赡养责任中的性别划分,使女儿和儿子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其三,改变合居才养老、分居则不管的观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变责任义务关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赡养父母老人。

此外,应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爱老意识,努力维持家庭养老制度,为迎接老龄化的更大冲击创造雄厚的人力资源条件。

(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出路。农村养老体系是建立在农村发展实际和老年人特征基础上,应包括社会养老机制、社区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机制和个人养老机制。前两者属于社会化养老的范畴,后两个则为家庭养老的内容,各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共同又为一个整体。

1.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养老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养老保障系统,是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制度法规而形成的养老保障体系,一般应包括养老保险制度、老年服务体系、老年福利制度及维护老年人利益的法规等。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极低,90%以上的农村老人需要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这是一个缺陷,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首先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力度,通过社会养老保险这种形式,以个人为主、补贴为辅的方针,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合力,推动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解决农村老年人缺钱花的问题。其次,扩大农村低保的覆盖面,解决农村人特别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第三,完善农村社会化救济和“五保”供养制度。2006年是“五保”制度建立50周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五保供养资金将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关键是要抓好落实。第四,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探索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和对贫困老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病有所医的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衣食无忧和有病能医、身体健康这两大基本需求。

2.建立农村社区养老机制。农村社区应为一个行政村。在我国,与城市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相比,农村社区养老体系建设起步晚、发展慢,仅有的社区服务也存在服务形式单一和陈旧的问题,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农村老人的需求。为此应从三方面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机制建设:其一,加快建立农村的老年服务体系。敬老院是我国长久以来最具代表性的老年服务内容,曾受到老人的喜爱和子女们的青睐。随着社会发展,敬老院要满足老人的新需求,必须不断调整管理方式,增添新的内容,才能持续发展。同时,农村老年服务必须增加包括老年医疗服务、老年生活照料服务、不能自理老人的长期护理服务等内容,满足各种需要。其二,尽可能在经济上给老年人以支持。近年来,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萌芽,但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比如有的经济发展迅速的农村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了退休制度,也有的按年给予补贴,对老年人的养老作用很大。但这要以雄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因此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机制的重要之举。其三,加强对家庭养老的引导和督促。其形式有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近年来,老年协会在引导和督促家庭养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红白理事会引导人们对老年人的丧事简办,减轻了家庭负担,把钱用在老年人生前生活改善上,提高了老年人生活质量。对此应进一步加强和引导,促进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3.巩固和完善家庭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与传统大家庭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虽然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社会养老成为现代必不可少的养老方式。但是家庭养老并不是就要消亡,相反,它还是一种很重要和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这是由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养老方面,而且,中国人传统的亲情养老,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也无法取代。因此,家庭养老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会被社会养老完全代替。在目前我们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要积极建设和宣传新的养老观,鼓励和支持签定养老协议书,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组织对强化家庭养老的重大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严格执法等等。

4.大力倡导和支持老人“自养”,促进个人养老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在我国传统养老机制中,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为此,我们必须寻求完善农村个人养老机制的方法。其一,农村老人在有劳动能力也就是在年轻的时候应进行经济储蓄,即把经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养老金来储蓄,可参加养老保险,彻底改变把钱全部用在子女身上的做法。其二,在农村常年体力劳动中不要透支自己的身体,要劳逸结合,多进行养生锻炼,进行健康储蓄。其三,老年人在抚养教育子女的同时,要处理好同子女、媳妇及配偶的关系,做到同辈人、隔代人之间关系融洽。情感隔阂是养老中的大敌。其四,“征地养老”是新形势下农民自养的一种新模式。上海嘉定马陆镇2005年出台了农村老人“以土地备案形式解决‘农转居’,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方案。据此方案,农村老人的土地可以交给镇政府集中备案管理,镇政府给予农村老人数目可观的养老补助,每月440元,逐年提高,医药费也可报销70%~90%。以土地换保障,这是一个新的尝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和推广。

(三)关注和帮助农村老年人中的脆弱群体。据调查统计,农村中有5%的老年人属于脆弱群体,这主要包括: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丧偶独居的老人、卧床不起和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人、孩子有严重残疾的老年人、特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子女间带有严重养老纠纷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等。这部分老人各自都有特殊情况,而且大多数属于家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参与、社会关怀、社区特殊照顾等方式来解决。比如,增加脆弱群体老年人救助专款,用于救助这些特殊困难的老人;向脆弱群体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卡、设立扶贫病房、按一定比例减免药费和治疗费;广泛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设立老年基金专户或结对的形式,对特困老人开展救助;建立特困老人档案,动态管理,抓实抓好等等。总之,应根据每个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尽量帮助他们安度晚年。

(四)关注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贫困问题。这几年社会和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但多倾向于城市老年人的“老有所乐”,对农村老人少有提及和关注。这是由于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尚未得到完全保障,加之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对文化娱乐、精神享受、老有所乐等需求不是很迫切和强烈。也正因如此,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贫困才更值得关注。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总的来说较差。戏剧表演、电影放映很少,不少家里的电视也是大多放在孩子的房间,老人们想看也不方便。于是老人们的活动也就是几个人拉拉家常,有的则无事生非参与赌博等,引起不良后果。因此,如何开展农村老年人文化生活活动,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目前比较实际的措施是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一些简易的老年文娱活动和图书馆,这在山西运城开展得较早,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赵雨亭.银龄新论〔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

〔2〕丁润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条件〔J〕.理论探索,2005,(4).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障模式 分析

论文摘要: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文章对我省农村养老的现状、特点和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等进行了分析.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设立进行了论证

一、河南省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状与特点

在日前经济形态下,河南省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公经济发展水平。

(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建国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其作用也未为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特点:一是绝大多数老年人依托家庭养老。二是老年人绝大部分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且三代同堂家庭居多。三是“分而不离”家庭多。为巩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地方采取了行政或法律手段巩固和强化家庭养老,如实行村户挂钩(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促使乡镇企业职工赡养父母)、签订赡养协议书(从法律上保证子女对老年人的供养)等。这是在目前家庭供养老人出现困难,而社会化养老制度又未形成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手段。这种养老方式已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方式有所不同还有些地方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开展老有所为,走积极养老之路。一些乡镇将部分山林、渔塘划给老年人经营,鼓励他们运用丰富的生产经验从事种养殖业,劳动收人作为养老费用。

(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河南省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形式:

1.五保供养。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经费,在公社、生产队统一经营时,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开支。实行后,供养五保户的款物.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有些地方还从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供养五保户或兴办敬老院。政府也从救灾救济款中安排一部分经费。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此外,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对一些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其他贫困老人提供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2.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庭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

3.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人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不很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地区还对老年人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4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这既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

(1)银行部门推行的养老储蓄。对象主要是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采取零存整取方式,存取10年或30年由储户自定。

(2)保险公司开展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村干部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及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

(3)养老基金会。地方自发成立的养老基金会有二女儿户养老基金会”、“独子户养老基金会”、”老年福利基金会”等几种形式。这些.‘基金会”的资金多来源于个人交纳、国家和集体补助,少数则完全来源于集体拨款。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安全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

二、河南省杜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设想

河南省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中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休系;二是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险休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河南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人差别大,建立上述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也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出资方式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所有人口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农村养老门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按照“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老年人的养老金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增加。

2.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场所,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人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人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3.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人,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人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4.老年社会救助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5.老年精神生活体系。要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为主。

总之,未来中国农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休系的政策应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设计,不能够全面地强调集中和统一,应有针对性地设计不同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①对于农村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应考虑逐步地完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健康医疗保险制度,并参考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来设计此类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而且以此为重点来完善此类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②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人们的收人水平还不是太高的农村地区,应以农村救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此类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并根据此类地区农村的特点来设计养老保障制度。

③对于贫困地区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以农村社会救助为主,等时机成熟,各方面情况有好转以后,再考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建立和完善。

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休系的建立,应考虑以农村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当务之急,是制定农村贫困线标准,这个标准可以以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可以以县为单位制定相应的标准。贫困线救济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本地区居民的实际收人情况,同时考虑全国其他各地和全省各地的贫困线标准,对于贫困户家庭的老年人口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模式设计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一个推行的制度,具有表率作用,但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需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基础,因此,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根据现有的环境、条件、特点等实际情况,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设计河南省农村社会化养老制度。 1.因地制宜原则

据《河南省统计年鉴》(2004),按当年价格计算的2003年河南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570.2元,按河南省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各市农民人均纯收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贫困地区,如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人均国内和平等总值在5000元以下。第二类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0000元以上,如郑州、焦作、洛阳、三门峡、济源。其它地市界乎于两者之间属于三类地区。同时我们还应参考河南省农村年人均收人与消费水平的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坚持低标准的保障原则

(1)虽然从河南省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人均收人和储蓄存款余额等几项指标看,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还不算太高,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从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生活需求的特点出发,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标准。

(2)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河南省农村的生产、交换、分配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在60岁以后仍可创造劳动价值,因而在农村不宜引人城市“退休”的概念,应尽可能挖掘其劳动力价值的时间,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可推至65岁以后。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除此之外,乡镇、村和企业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例如,目前,河南省农村的各个社区都管理着一定数量的集体资金,可以用来建立养老院或抽出一部分资金为本社区的农民投保:同时要大力鼓励个人参加养老储蓄。

3.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

有人曾经说过:“社会保障不是一个毫无交换条件和随随便便给人好处的计划,它也不是提供好处使受益人从此可以卸下个人责任的计划,它是一个以劳动和缴费为条件、保证维持人们必须的收人以便使他们可以劳动和继续劳动的计划。”由此可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

日前,河南省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均以“投保资助”的模式为主进行投保,然而,在河南省农村,在一个家庭里并不存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只能依靠个人缴费为主。在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予以适当补助.补助的比例也不宜作统一规定,标准可以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动。当经济状况不好时,补助标准可以下调,当经济状况好转时,补助标准也可以上浮。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做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因人制宜原则

因人制宜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乡村干部和民办教师实行退休补贴制度。因为农村基层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民办教师扎根农村,培养人才,对这部分人实行退休补助金制度,保证其“老有所养”,对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和民办教师队伍很有必要。(2)对“五保”老人的养老补贴。“五保”老人是老年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数量不多,国家应给予照顾。(3)对计划生育先进户的养老补贴。把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险挂钩,是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以上三类特殊的农村人口群体,其养老补贴是在个人投保和集体资助之外的,因而可以保证他们的养老金高于当地的平均水平。这是因人制宜原则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灵活运用,将对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社会稳定、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发挥独特的作用。

5.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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