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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汇报材料

时间:2022-04-26 05:27:57

银行工作汇报材料

第1篇

银行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大家早上好!

今年以来,**银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商姓党”的政治属性和“农商姓农”的生命属性,围绕立“根”筑“魂”,积极推进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严起来、实起来、强起来。

一、认真落实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年初,根据**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召开2020年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认真传达**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全年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方法,列出了全年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清单并有序推进。明确支部书记是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承诺书,压实责任,做到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四个同步”。

二、加强学习教育,提升思想政治水平

把提升党员理论水平,提升思想政治水平作为促进党建工作上台阶的基础工作来抓,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上半年每周组织一次中心组学习,先后召集全体党员集中学习3次,邀请党校老师授课1次,并坚持利用“学习强国”平台,指定专人每天通报党员学习情况,以此督促党员干部系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党的发展史、艰苦创业史,关注党和国家重要政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抓住关键少数,持续巩固党风廉政建设成果

严格落实廉政报告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廉政家庭走访制度、廉政档案制度、警示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上半年开展集体廉政谈话1次,警示教育2次,组织实施了家庭廉政走访和廉政报告工作,与全员签证了廉政承诺书。领导班子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中层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廉政教育和谈话工作,做到党风廉政教育常讲、常抓,让全体员工时刻保持警醒、保持戒心

总结上半年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虽然在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及作风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各项重点工作目标有序推进,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不强,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党委的工作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思想政治教育不深入,学习方式单一,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掌握不深、不全面,在真学实学上做的不够;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缺乏敢闯敢试、大胆创新的锐气,在党建与业务深入整合发展方面思路不宽,方法不足。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行将严格按照**党委的工作要求,切实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抓不好党建就是失职”的思想,全面提升政治责任担当,梳理在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不足和问题,重整旗鼓、真抓实干,一步一个脚印,将我行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上新高度、抓出新气象。

第2篇

大家好!

年我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无论在任何岗位,我都兢兢业业做好每一件事情,始终遵循为客户服务的原则,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尽职尽责,无愧于自己。现将我这一年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我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农业银行新出台的各项政策,学习分、支行的经营分析会议,使自己在一线服务中更好的执行上级行的各项政策,提高了执行力。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不断的总结经验,并积极与身边的同事交流沟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新的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我还自觉学习商业银行营销策略、个人客户经理培训教材、金融案件分析与防范等与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常识,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

此外,我参加了个人理财师资格的考试。在学习中,丰富的课程学习使我的知识储备和层次得到了提高,并快速的进入了角色。通过我行提出的“将农业银行打造成区域市场内客户首选银行”,使我进一步理解了我行出台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看到了农行发展的巨大潜力,增加了我们业务发展的紧迫感。

二、脚踏实地,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分理处工作的这一年中我具体参与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分理处工作期间,拓展了优质客户123户,新增存款300万元,签约三方存管26户,营销贷记卡14张,销售保险40万元,在年二季度阶段性考核及储蓄对抗赛中百花分理处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区行年上半年综合考核中,分理处考核位次大幅度前移。在这里,我也尽自己最大努力贡献了一分力量。

(二)在分理处工作至今,不论在高柜,还是在低柜,都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通过对客户的深度挖潜,着力为客户提供人性化服务,“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在我和大家的共同的努力下,我们已经成为了客户情感上的朋友、财务管理的顾问、业务发展拓展的源泉、产品的渠道。现在以营销为主题、以产品为纽带、以理财为特色,细分服务群体,找准服务定位,加强服务沟通,维护客户关系,真正让客户喜欢农行,喜欢农行的产品及代销产品。在年的下半年成功销售保险趸交12万元,期交2.5万元,营销借记卡300张,注册个人网银190户,电话银行90户,手机银行10户,签约三方存管5户,开通短信通90户,销售本利丰120万元,销售基金3万元,揽存140万元,为y分理处完成各项计划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2、努力与客户沟通,化解各类矛盾,做好客户的分流工作。

客户经理是对外服务的窗口,是农业银行对外的形象。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就反映我行的服务水平,低柜柜员也算作客户经理一类。

因此我始终在努力完善自身的综合素质,给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然而难免也遇到蛮不讲理的客户,我也试着去包容和理解他,最终也得到了客户的理解和尊重。一天当中大部分时间都在低柜区,直接与客户面对面,还可以引导客户到相应的功能分区最快的办理业务。起到一定的分流客户,减轻高柜压力的作用。

近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遇到困难容易产生急躁情绪,对公业务知识水平不够高,综合协调能力有待提高等等。今后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进行监督指导:

第一、自觉加强学习,同时向身边的同事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公业务知识,全面提高综合业务知识水平。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如何保证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何保证银行审核材料与企业会计信息的逻辑统一性、一致性,如何保证相关法规制度与外汇管理条例的连贯性、匹配性,提高外汇监管人员利用会计信息强化非现场监管的效率,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会计报表信息是反映企业物流、资金流的主要载体,也是联结物流、资金流的关键纽带角度出发,探索如何通过强化会计报表信息而达到强化企业监管的目的。

一、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外汇法规管理含混。近年来,外汇年检依托会计事务所代申报相关会计信息和身机报表,对提高年检效率、节约企业运营成本起到了很好的积极推动作用。从整体上来说,由于事务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职业操守,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衡量一个外资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一方面,外汇局对事务所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中,外汇局对事务所的操作权限为停用,但要考评一家事务所是否具有不良执业记录,还要依赖于财政和注协等部门;另一方面,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利用也不充分。例如,一年一度的外资企业年检均须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已经显现出企业财务制度的弊端,外汇及结汇等的使用存在较大的违规嫌疑,但结汇等业务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外汇局获取合同、凭证等第一手材料的难度较大,企业报送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和凭证又不能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因此,对审计报告的利用率较低。(二)现行外汇法规管理缺位。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取决于企业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人员是否称职、对企业会计管理是否到位。从目前的监管情况看,外汇局在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业务时,并没有要求企业提交会计制度的建立情况、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等资料,更没有把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人员素质是否达标等作为是否办理相关业务的重要标准。可以说,如果认为对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是工商、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就是在这种职能重叠的部门之间的相互“信任”中,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相对欠缺。(三)现行外汇法规管理滞后。要监测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后用途,外汇局必须依赖反映企业物流和资金流的会计信息,因而其也成为了衡量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的“裁判员”。裁决是否正确需要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一是裁决的尺度,即外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二是裁判员本身的素质,即外汇管理人员掌握、理解、应用会计知识的能力。从前者看,外汇管理条例顺应形势的发展提出了“对外资企业外汇和结汇后用途进行监管”的要求,但现在沿用的很多法规已实行多年,与新条例的配套性不够,缺乏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监测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后资金用途的法规制度。现行的授权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等业务要求银行留存的材料要满足真实性和合规性,但仅凭几张复印的凭证很难确定结汇后的资金用途,这些凭证只有放到大的会计系统中才能更好的验证其真实,但商业银行很难做到。从外汇管理人员素质看,长期以来,外汇管理人员侧重外汇管理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掌握和运用,对会计知识的要求远没有现在要求的那么高那么迫切,对会计知识的了解相对较少,对会计知识和外汇管理互补结合就更少,外汇管理人员急需掌握会计相关知识。

二、完善外资企业会计信息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会计中介机构作为独立于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第三人,对企业独立、客观、公证的对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具有重要意义。对外资企业的年检、信息监管等都高度依赖于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确认外汇到资、确认外汇结汇后流向、确认外资企业清算购付汇等,都必须以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主要评判依据。同时,会计中介机构由于其专业素养、执业操守等,对其工作的依赖有利于克服外汇主管部门对会计专业知识了解得不足、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必须要注意几点:一是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披露其违规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协助注协、财政等规范中介机构业务操作;二是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通报涉嫌违规事务所后,及时获取财政部门的反馈意见,为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停用”操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三是充分利用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采取风险预警、外汇业务停办等措施,以保证外汇及结汇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二)加强对外资企业的会计管理。会计信息是综合反映外资企业资金流向、实物流转的主要载体,也是投资者的重要决策依据、管理者的重要管理手段。外汇局作为管理外汇资金及结汇资金流向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外资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将会计制度完备与否、会计人员素质高低作为是否办理外汇登记的重要指标。要求企业在提供营业执照、商务批准证书等同时,提交企业会计内控制度,认真审核会计内控制度的完备性、科学性;要求企业及时报送会计人员相关信息,会计人员均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认证资格,对于企业会计人员变更,应及时备案;要求企业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并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里面的外汇流入、结汇等数据进行比对,将对外资企业外汇及结汇资金监管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外资企业外汇政策特别是新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会计人员成为联系外汇主管部门和外资企业的纽带。(三)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管理。对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采取由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方式,符合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但要保证外汇指定银行在代位监管中有为、有效,就要求外汇主管部门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管理。一要进一步梳理外资企业监管法规,使其满足新条例的要求。在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清算购汇核准等全流程贯彻新条例中,规定“注重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监管”的要求。在新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中,适当添加考核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等条款。二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提高对外汇指定银行监管和对外资企业监管在制度上的协同性。在银行外资业务管理中,增加银行对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查的职责,不仅要注重材料之间的逻辑统一性,更要注重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建立外汇局与外汇指定银行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通报外资企业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同时,也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反馈外资企业信息,提供外资企业异常情况。三要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外汇管理系统全员会计培训,提高外汇管理人员会计知识水平,提升外资企业监管能力。

作者:吕立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4篇

2002年前:

外汇局逐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002年:

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 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本金结汇授权指定银行(具备条件)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实施间接监管。

二、 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需经外汇局核准。

三、 数据于次日上报系统,且每月上报纸质统计表。

2008年:

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一、除另有规定外,资本金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二、资本金结汇应持IC卡、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对外支付凭证及使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三、备用金结汇限额为5万美元

2011年:

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 在前述【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中增加补充材料:发票原件、税务部门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二、资本金账户累计贷方发生额达到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发票进行真伪核验,并在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字样,方可支付余下的资本金。

2012年:

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二、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

(二)取消再投资款划拨核准及股息红利划回核准

(三)取消境内出资外汇验资询证手续

(四)接受境内再投资企业应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四、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取消资本金结汇发票核验月报表、发票作废月报表纸质报表按月上报制度,改为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

2013年:

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汇管理局及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二、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2013版)

资本金结汇审核材料: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前一笔支付发票(验原件签注留复印件)、发票真伪查询打印件、入账登记凭证。如本次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则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2014年:

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开展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二、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三、资本金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投资)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5年: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FDI登记核准和ODI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FDI出资入账登记

(二)取消ODI境外再投资备案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内容同汇发【2014】36号,备用金限额修改为等值10万美元。

津汇发【2015】162号—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2016年:

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验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况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7年:

汇综发【2017】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的通知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二、意愿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

2019年:

津汇发【2019】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资本金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二、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在之前的12个自贸区基础上扩大到今年新设的6个自贸区及上海全辖)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汇发【201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一、清理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为外汇资本金账户

二、附件为最新《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9版)

2020年:

汇综发【20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第5篇

现就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现阶段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五个货币对的货币掉期交易。

三、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

具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资格的境内机构,在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之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申请;申请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

备案材料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递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下达备案通知书,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抄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五、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货币掉期中人民币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掉期中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二)境内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

(四)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交易双方须签订主协议。主协议和成交记录(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打印的交易单等)共同构成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补充协议是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货币掉期交易合同达成后,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按交易协定内容进行清算。

(六)货币掉期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公告。

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系统,并依据本通知制定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交易进行日常统计和监控,应将统计信息和有关情况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第6篇

所谓大宗商品贸易复合型融资是指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根据公司经营的特点和治理结构的特点,以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为核心积极主动地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外平台公司以及供应链条上关联企业,综合运用多种理财和金融手段,以促成交易的达成以及融资成本和融资结构的最优化,大宗商品复合型融资中的事务常常伴随着理财、套期保值和套利的财务理念。

大宗商品的复合型融资正是把传统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结构性融资等以银行为中心、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手段糅合为以企业为中心、以企业为主导的融资手段,变被动为主动,以大宗商品交易的达成并取得综合收益为最终目的。

大宗商品的复合型融资策略,需要高超的财务技巧,灵活运用多种贸易融资手段,需要糅合传统的贸易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和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各种手段和技巧,并且需要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外分、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联动和协调。

复合型贸易融资策略,尤其适用于大宗商品的进出口贸易环节和一些特殊政策背景下的贸易往来。

案例一、大宗商品的出口背景下复合型贸易融资

案例简介:某年10月,北京一家钢结构企业A公司承接了印度一家大型集团T公司的一项大型钢结构工程,需要加工、出口钢材上万吨,金额上千万美元,T公司按工程完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工程款,生产安装工期及收款周期6个月。A公司虽然具有钢结构工程的国际认证资质,但是财务指标不能达到商业银行的授信门槛。

方案设计:A公司通过各种关系找到S集团公司,该集团实力雄厚,其在深圳开设有贸易平台B公司,在香港开设的C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足够的银行授信额度,而且香港银行开证费用和流动资金融资成本也较深圳低廉。于是A公司把S集团公司作为关键企业,充分利用S集团的银行授信和S集团的贸易平台。于是双方经过谈判,并取得充分的信任,A公司给予S集团一定程度的让利,S集团答应通过其在深圳的贸易平台公司代为A公司进行国内原材料的采购,而其香港的C公司则代A公司为印度T公司签订销售合同,A公司负责钢结构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派人到印度进行安装,并对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具体操作:

S集团的C公司代表A公司和印度的T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协议,并指定由A公司的产品和A公司的技术人员安装施工。

S集团的C公司和A公司签订钢结构出口合同,结算方式为TT,并预付30%货款。

3.C公司将30%的预付款的美元外汇支付给A公司采购部分原材料,A公司立即结汇,并将剩余的70%合同款叙做远期汇率锁定,此措施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有利于美元外汇资产的保值。

S集团的C公司为同是S集团且注册在深圳的B公司做外保内贷,取得银行额度。

S集团的B公司和A公司签订剩余部分的原材料采购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在收到货物4个月内付款,B公司从双方约定的原材料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并销售给A公司,结算方式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A公司收到原材料后加工原材料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报关后,C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A公司收到收,以锁定汇率办理结售汇核销手续。

取得核销单、报关单及采购增值税发票后办理理有关出口退税手续,如有必要可以向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融资及政府贴息。

支付B公司货款,B公司用来归还银行外保内贷的额度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汇票未到期,该笔资金还可以在境内银行做短期理财。

A公司派人到印度安装钢结构,按期按质完工,C公司收到货款。

融资效果:在该笔大宗商品贸易洽谈初期,处于供应链条中弱势地位的北京A公司的财务人员参与了业务谈判,并全程跟踪整个的业务流程,及时取得银行授信资金和境外低成本资金,在货币政策紧缩的背景下,满足了大宗商品贸易所需的流动资金,主营业务利润不高的情况下,取得了一定的财务收益,还促成了业务的达成。

案例二、大宗商品的进口背景下的复合型贸易融资

案例简介:某年5月,深圳大宗贸易企业K公司,认为铁矿石价格会上涨,于是拟从澳大利亚的G公司进口一船铁精矿,G公司要求以即期信用证结算,K公司暂时未取得铁矿石进口资质,其财务指标也不足以取得银行授信。

方案设计:K公司找到一家实力雄厚的注册地在香港的L公司,作为该次大宗商品贸易链条上的关键公司,L公司可以K共向澳大利亚的G公司开出即期信用证来购买该批铁精矿,K公司又在国内找到一家具有铁矿石进口资质的F公司进口该批铁矿石。

具体操作:

K公司和F公司签订铁矿石进口合同,并预定货款一年后F公司收到K公司的款项后再支付给香港的L公司。

K公司和L公司签订铁矿石采购合同,做出一定让利,并约定铁矿石澳大利亚的G公司,国内公司为F公司。

L公司根据和K公司的指定的澳大利亚的G公司签订铁矿石采购合同,并开出即期信用证。

铁矿石单证到港后L公司交单议付,并办理银行押汇手续,将货物交由F公司办理报关进口手续。

F公司收取K公司关税部分资金(如有需要关税亦可通过银行融资),将货物报关进口,移交货权予K公司。

K公司销售货物,回笼资金,在付款到期前,闲置资金做流动资金使用或做短期理财,到期后支付给F公司。

F公司收到K公司货款,利用银行代付手段,支付给香港的L公司,并叙做NDF交易,取得代付收益。

L公司收到外汇后归还银行押汇款,该期间,K公司闲置资金的理财收益远大于香港银行的押汇融资成本。

融资效果:找到了贸易链条中的关键企业,不但解决了大宗商品铁矿石进口资质的问题,还为大宗商品的融资找到了载体,利用了境外的低息贷款和境内的低息外汇贷款,流动资金取得了固定期限的理财收益,还收获了人民币升值的好处,取得了非常好的综合财务收益。

案例三:跨境人民币背景下的复合型贸易融资案例

案例简介:2014年3月,深圳A公司向香港B公司进口价值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的特种钢材货物。A公司在深圳某商业银行开立了一年期人民币信用证。A公司进口货物后销售给顺德C公司,C公司拟3-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A公司支付该批采购的货款,A公司确定90-180 天货款能回笼货款,但由于香港B公司可在香港银行办理外币融资及NDF 外汇理财组合业务,获取一定的收益,因此客户申请开立一年期远期人民币信用证。

融资方案及具体操作

基于银行跨境人民币远期信用证组合产品方案,A公司会同深圳某商业银行为其设计了如下融资方案:

B 公司在香港银行申请并取得外币融资及NDF 额度,并咨询香港银行融资利率及NDF 价格。

A 公司通过银行开立一年期跨境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香港B 公司。

深圳银行收到香港银行所寄单据,经A公司确认承兑后深圳银行向香港银行发出承兑电文。

香港银行收到深圳银行承兑电文后为B 公司发放外币贷款及安排 NDF 交易。

付款到期日,深圳银行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香港银行收款后进行NDF 交割,香港公司相应偿还其外币贷款。

融资效果

对深圳A公司而言,首先,在当时银行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取得新的融资渠道,而且比传统信贷业务的融资成本大大减少;其次,申请开立信用证业务,绕开了申请流动资金或直接授信的过高门槛;再次,存入的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保证金,还可取得人民币定期存款或理财收益,如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不但减少保证金资金支出,还在贴现利率日渐上涨的情况下,省却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支出;

对香港B公司而言,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通过香港银行办理NDF 等外汇理财组合业务,获得一定的理财收益;还可以在境外银行取得比境内融资成本更低的资金,节省了整个贸易链条的交易成本。

综合深圳、香港两地公司的开证、融资、理财过程,境内外A、B公司皆可取得利息收益、NDF理财收益,还可以较低利息取得融资,综合收益非常明显,促进了交易的达成。

总之,复合型贸易融资就是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可以直接利用银行狭义信贷支持,也可以间接利用上下游企业的广义融资;可以利用境内的资金,也可以利用境外的资金;使用资金的主体可以是境内平台公司,也可以是境外平台公司;可以以贸易为主,套期保值为辅,也可以以套期保值为主,贸易为辅,以大宗商品的贸易达成、多方赢利为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华根.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实务[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

第7篇

为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非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维持现状不变。

二、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一)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前期资金应当被纳入中方外汇投资总额之内进行管理,由投资主体依照项目实际情况使用。

(二)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4、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和资金购付汇:

1、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

2、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3、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4、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并首选在境外中资银行开户,如有变更事项应当事先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凭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境外开户证明材料及资金购付汇核准件办理履约保证金项下前期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四)所投资境外企业成立后,剩余前期资金可直接划入该境外企业账户。需要划转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企业成立后7日内将剩余资金划入该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有境外专用账户的,应当同时关闭该境外专用账户),并在境外企业成立后20日内,将该笔前期资金的已使用情况、剩余资金划转情况及有关境外专用账户开立、关闭情况一并报原核准汇出资金的试点分局备案。

由于筹建失败、股权收购失败等原因使所投资境外企业未能成立的,投资主体应当在作出终止该项投资的决议后7日内将剩余前期资金全额调回境内(开立有境外专用账户的,应当同时关闭该境外专用账户),并在作出终止该项投资的决议后20日内,将该笔前期资金的已使用情况、剩余资金调回情况及有关境外专用账户关立、关闭情况一并报原核准汇出资金的试点分局备案。

三、投资主体从事境外投资,除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43号)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外,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四、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年5月31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包括对项目历史概况和资金来源等的说明);

2、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批准证书或确认函;

3、境外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4、境外企业的章程、合同;

5、境外企业的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

7、境外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8、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收到完整的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当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并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对于提出了补登记申请、但不能提供前款所列第2项材料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局应当先将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备案,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函后,再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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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工作

1、请仔细阅读《南京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2、准备好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编号、近期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电子照片参照身份证照的模式,不能半身照;背景要求:蓝色底,不要有文字,不留白边;照片分辨率:300万像素以上,照片不能模糊;其它要求请参考报名网站的说明。该照片将用于录取后办理校园一卡通及医保卡)。

3、开通银行卡的网银功能,确保所使用计算机中的网银控件和驱动已正确安装,能够成功进行报名费的网上支付。

4、系统生成的报名信息表是PDF格式的,请在报名之前,在电脑中安装好PDF阅读器。

5、下载填写本通知附件中的《附件一:南京大学2017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信》(需两份,分别请两名具有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一律用A4纸)。应届毕业硕士生需在本通知的附件中下载填写《附件二: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二、网上报名

1、南京大学2017博士网上报名系统使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网址yz.chsi.com.cn/),请于2016年11月3日至11月25日登陆研招网,在“博士网报”栏目中选择“南京大学”进行报名,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并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120元(另外,复试费80元由相关院系在复试期间收取)。逾期不能补报!

【注意】申请-考核与普通招考的考生在“研招网”报名选择考试方式时均选择普通招考。

2017年报考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统一使用网上银行支付报名费,不接受邮局汇款及现场缴费。报名交费后,不办理退款手续。未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报名费者,报名无效!

2、网上报名过程中,报考类别、报考专业、报考博导、报考研究方向等重要信息在提交以后无法修改,请慎重选择。网上缴费后考生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到研招网报名系统中查询缴费标志是否已变更为已缴费。或者查看银行卡消费记录,已扣费即已成功缴费,特殊情况下,研招网状态可能没有变为已缴费状态,请考生不用担心,可过两天再次查询缴费状态,不要急于重复缴费。

3、网上报名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请各位考生报名成功后打印信息简表,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4、网上报名后请考生密切关注报名系统中的消息和状态以及南京大学研究生院主页(granju.edu.cn)相关通知。参加申请考核院系的同等学力考生以及参加普通招考院系的所有考生须在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预计从2017年1月5日开始);所有考生查询考试成绩通过研招网报名系统(预计从2017年3月底开始);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公示后须登录相关系统核对或修改地址、打印调档函等(预计安排在2017年5月中旬左右)。

三、递交报考材料及打印准考证

1、 寄送材料至研招办。

网上报名后,凡涉及到以下四种情况的考生,须将下列指定材料在2016年12月10日前(以寄出邮局邮戳为准)寄送到仙林校区研招办(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行政北楼9楼南京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邮编:210023)。

(1)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提交由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盖章的“报考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同等学力考生,提交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报考专业领域的核心期刊论文或专著或省部级以上奖励证明的复印件。

(3)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复印件。

(4)南京大学的教职员工,提交由人力资源处或人才交流中心盖章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提交材料至院系。

2017年度将在哲学系、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院、文学院、历史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国际关系研究院、数学系、物理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环境学院、天文与空间科学学院、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大气科学学院、生命科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模式动物研究所、软件学院、计算机与科学技术系、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医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开展“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

2017年度仍延续以往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院系有: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研究院、信息管理学院、工程管理学院、艺术研究院。

(1)申请考核方式:考生根据各院系的“申请-考核”实施办法(详见各院系主页),在院系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寄截止时间之前(以寄出邮局邮戳为准),将报名及申请材料直接寄送到相关院系指定地址,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寄送报名材料而导致无法参加院系考核,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2)普通招考方式:考生在复试期间,将如下材料交到报考院系:

网上报名生成的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由报考专业相关的教授签字封口的专家推荐信,以及往届生的硕士学位证复印件、应届生的学生证复印件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复印件、同等学力考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考生还可向报考院系提供能证明自己学术能力的材料,如: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硕士论文等材料,这些材料也将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3、打印准考证

(1)申请考核方式:除同等学力人员,其他考生无需打印准考证,请关注报名网站中的状态信息及各院系主页的材料初审结果和相关通知,通过材料初审的考生,请按照院系通知参加考核。同等学力考生请在2017年1月5日后,登录研招网打印准考证。

(2)普通招考方式:考生在2017年1月5日后,登录研招网打印准考证。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南京大学教职员工报考博士生必须提交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报考博士生,可以暂不提交单位证明,但须事先征得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如果被我校录取,我校须向考生所在档案单位调取档案;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如果被我校录取,我校须和考生所在工作单位签定定向就业协议。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复试、调档、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2、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单证)的考生,须在报名前取得硕士学位才能报考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按照教育部的规定,2017年毕业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单证)的考生不能以应届硕士毕业生的身份报考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

第9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体制 简约化 市场化 改革 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要实现外汇管理从重审批到重监测、从重事先监管到重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监管到重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到无罪假设,以及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涉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亟需在上海两个国际中心建设中进行探索改革,推进外汇管理的五个转变,率先实现外汇管理的便利化、简约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由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主要有:如何寻求推进外汇管理简约化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近期的主要措施有哪些。未来改革的重点在哪里等。

一、推进当前外汇管理体制简约化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基本取向

当前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可以概括为:找准外汇管理职能定位。全面掌握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强化监测分析,逐步淡化行政审批管理痕迹;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履行外汇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责。从而加快推进外汇管理向“便利化、简约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一是便利化。从银行、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简化外汇业务手续。减少繁琐的环节和一些不必要的审核材料。做到流程最短、程序最简、效率最高。二是简约化。解决好“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针对不同业务进行适当的繁简度设计,并将部分业务交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使外汇局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到对重点企业和关键业务的监管上去。三是市场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强制性行政手段的运用,发挥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对利率、汇率等价格柙杆进行调节,引导外汇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规范化。通过形成一套公开透明、上下认同、内容完整、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体系来实现管理目标。

(二)主要原则

1、总体规划与局部突破相结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一方面,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着眼于解决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些全局性、方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出发,制定外汇管理模式改革的总体性规划。另一方面,要正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改革的需求和基础性条件区别较大、“一刀切”式的改革难度较大等现状,采取“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方法,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先行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2、有效监管与便利服务相结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既涉及微观层面的收支管理。更是开放经济下宏观金融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大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时,既要确保实现预定的管理目标,提升监管手段,改善监管效能,注重国际经济风险的防范;又要最大限度地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满足经济主体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避免因过度管理而带来社会成本的增加,不断增强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分类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随着涉外经济活动主体数量的成倍增长和结构多元化,以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速度的增加和流向的不确定变化,改变目前全面铺开、平均用力的做法,有重点、有差别地对涉外经济主体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动态筛选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通过密切监控违规经营主体,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发挥最大的监管效用。同时,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实现主体信息的动态记录、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检查内容的动态更新、警示信息的动态提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适应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各类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动态性特征。因此,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在维护现行管理架构的稳定性和局部的突破超前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调整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通过调整和更新积极应对各种不同环境和各种变化,但无论怎样调整,其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基本政策应保持一定的原则性,确保政策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给予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便利市场主体了解和执行,保证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节奏。

(三)重点环节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环节可以概括为“主体监管、综合账户、一站服务、间接管理”。通过建立健全主体监管和综合账户的外汇管理模式,逐步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推动外汇监管服务方式向一站服务和间接监管转变,从而实现外汇管理体制的简约化和市场化。

1、主体监管。与现行的行为监管模式相比,主体监管模式更适应外汇管理市场化改革的需求。外汇局内部要根据特定监管对象(如中资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个人等)设置相应的监管部门,每个部门专门对某一类主体实施监管,并按照涉汇主体业务规模种类、影响外汇收支程度、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筛选重点监管对象。完善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管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外汇资金流动枢纽和外汇政策传导机制的核心作用;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服务,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带来的风险;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和服务,适应新型贸易、资金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同时,建立统一的涉汇主体外汇信用数据库,将辖内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分成不同风险类别和信誉级别,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

2、综合账户。要充分发挥主体监管的优势,外汇账户管理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一家企业根据资金性质不同开立多个外汇账户,分散在多家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也由不同的部门对其分别实施监管。这种做法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全面监测一家企业的资金运动情况。因此,今后要努力实现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家企业的全部外汇账户实施统一监管,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外汇资金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可以试行外汇账户主账户制度,企业不再区分资金性质开立多个外汇账户,而是选择一家外汇指定银行作为主账户开户行,基本的外汇资金收付都通过这一综合账户集中办理,由开户行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

3、一站服务。一站服务是实现外汇管理便利化的重要手段。现行外汇管理模式偏重于按照国际收支活动的统计口径实行分类监管,不同性质的业务由不同的部门受理,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办事成本。还造成一些处在交叉领域和模糊地带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便。采取主体监管模式后,外汇管理部门按监管对象设置机构,涉汇主体

只要找到对应的监管处室就可以享受一站式服务,这将给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带来很大便利。

4、间接管理。推进外汇管理简约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实现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外汇管理部门要将一些法规明确、操作简单、风险较小的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赋予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以“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一般工商企业和个人”为主,以“外汇局一般工商企业和个人”为辅的管理模式。外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从而达到间接监管企业和个人的目的。这种管理模式有助于外汇管理部门早日从一一对应、逐笔审批(核)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非现场监管和监测分析。

二、近期外汇管理体制简约化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以信息系统建设为抓手,加快外汇管理模式转变

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系统建设与整合要采取循序渐进的实现方式,由易到难、由重点到一般逐步展开。

1、进一步完善现有系统功能,提高系统的覆盖丽。增强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扩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范围,加快全口径对外或有负债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对外债权的统计监测,将现有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升级为完整的对外债权债务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证券资金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等。

2、调整系统设计思路,改变以业务为中心的开发模式。在系统开发和升级时,把业务操作和统计监测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提供强大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功能,充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打破“各自为政”的开发思路。尽量采用与已有系统统一的数据结构、信息代码和指标口径,从技术上为系统整合创造条件。现阶段。可利用数据抓取软件作为过渡,建立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结售汇统计系统与企业、个人等主体管理信息系统直接的连接,实现系统数据的交互使用。

3、加快实现各业务系统的整合。通过进一步改进外汇账户管理模式,完善外汇账户系统功能,建立集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功能于一体的全口径、全主体的外汇管理信息体系。首先,实现全面、规范、准确、及时采集外汇收支数据,搭建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数据的全口径采集平台,建立按交易主体归类的外汇资金流动的全口径数据库。其次,逐步实现各管理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的对接,按照主体监管的思路,本着“成熟一个,嫁接一个”的原则,将包括进出口核销系统、服务贸易监测系统、直接投资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等整合为统一的管理实施平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再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整合监管资源,根据外汇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功能。

(二)以加强法规建设为依托,实现外汇管理规范化

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是外汇管理体制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建议按照“外汇管理条例――主体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的结构。对现行的法规进行清理,构建层次合理的法规体系。现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快实现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简约化。随着当前贸易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建议加快推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通过制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内部操作指引。以及出口收汇存放境外管理办法。对现有涉及有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

2、加快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办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迅猛增长,支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对外开放日益迫切。建议改变过去主要偏重于服务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出环节的管理,加快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办法和实施细则。

3、加快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现行的对外担保管理政策法规主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和1997年制定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以及分散在多个外债管理规定中的对外担保管理条款。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建议从满足企业和银行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快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环节。

4、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立法进程。随着国际收支交易类型的多样化及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框架,科学有效地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从根本上加快外汇管理“从事先管理到事后管理,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转变,建议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以更有效地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此基础上,有效简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

5、加快提高外汇管理法律文件的执行力。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操作规程,统一执法标准,缩小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法律文件对外宣传培训力度,提高透明度,让行政管理人员更全面准确地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三)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促进外汇管理简约化

建议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开展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的有效性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三种类型,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1、应该管且管得住的,仍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但可以适当简化审批流程。例如,目前QDII业务需逐级上报进行审批,申请、审批的时间较长。国际资本市场波动较大,投资机会稍纵即逝,这种管理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对效率的要求。建议改为总局一分局两级管理体制,由总局负责总量控制,而由分局承担日常监管。

2、有必要管但管理难度较大、效果不是很理想的。可以对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例如,目前我国不允许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但个人境外购房、投资移民的事例并不少见。由于没有法规依据,这些资金都是以经常项目的名义或通过地下渠道流出的,既扰乱了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也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需求确实存在且有一定的合理性,单纯采取“堵”的办法,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还造成市场主体行为扭曲、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等问题。从现实需要出发,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变“堵”为“疏”,出台专门法规,允许有条件地开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把“地下”资本外流引导到“地上”来。

3、管制的必要性不大,且事后监管完全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可以将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或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例如,2008年5月,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外汇管理部门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可以对银行办理的每一笔业务进行监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技术手段已能满足陈管要求的情况下,

建议进一步改革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将部分业务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接办理,一方面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另一方面也将外汇管理部门职工从繁琐的审批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统计监测和调查研究。

(四)适应经济主体需求,推动外汇管理便利化

积极适应经济主体的需求,在日常管理中围绕便利化要求。开展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尽量简化手续,缩短流程。方便经济主体操作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电子数据取代纸质材料。企业到外汇局办理业务,通常要提供大量书体面材料,其中很多都是上游部门批文的复印什。外汇局实现与商务、工商、海关等上游部门的数据联网后,完个可以直接从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从而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

2、在满足真实性的前提下以概括式规定取代列举式规定。目前,操作规程大多采取列举式规定,详细列明每一项业务需提供的审核材料。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对号入座”,操作比较简便,但规定过细容易造成管理比较僵化,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例如,企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业务必须提供现汇账户5个工作日对账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实时了解账户变动情况,但证明材料仅限于对账单,不能用其他材料如账户余额证明来替代。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真实性审核,只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能够得到保证,可以简化相关审核流程和报送材料要求,尽量避免一一列举的方式。

3、对相似或相关业务以合并管理取代分立符删。通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似、相关业务的合并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企业的成本。例如,出口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这两项业务在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前者采取南货物流逐笔匹配资金流的方式,核实企业贸易出口的真实性,而后者通过采取由资金流总量匹配货物流的方式,核实企业贸易收汇的真实性。从便利企业、银行操作的角度,建议将出口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合二为一,现行出口核销制度退出,借助中国电子口岸业务平台,南银行对企业出口贸易收汇真实性进行核查。

(五)发挥外汇指定银行作用,助推外汇管理简约化市场化改革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加快,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管理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建议要充分考虑加强银行经营便利化与合规化的协调,有效发挥外汇指定银行的作用。

1、梳理外汇管理事项,给予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更大的权限。对于银行经常项下自身结售汇,如服务贸易、利润等项目外汇收支和结售汇,可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允许银行参照其他境内机构的管理规定,自行进行操作。允许银行在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上实行正负区间管理,增强银行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活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以强化银行内控为重点,提高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自觉性。一方面要强调银行内郎控制制度能够覆盖所有机构网点和所有外汇业务,并应随外汇管理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另一方面,外汇局对银行采取“上纠一级”制度,要求银行高度重视外汇业务内控制度的制订、执行和完善工作,上级行必须切实承担起对下级行外汇业务合规监管的职责,把对银行内控制度的监督和现场检查结合起来,作为衡量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的重要标准。

3、依据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实施分类监管。目前外汇局已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了年度考核,可结合考核等级评定结果及日常监管情况,对不同类别的银行施以不同的管理措施。对执行外汇管理情况较好的银行,在业务授权、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便利;对执行外汇管理情况较差的银行,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违规行为,以维护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达到奖优惩劣的效果。

第10篇

关键词:现金流量表 会计分录 会计报表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19-03

企业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会计分录时,会计分录中同时也客观地反映了企业每时每刻的现金流量情况,因此,完全可以直接根据记账凭证上记录的现金流量情况编制现金流量主表。

现金流量表主表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四大块及其中的20多个需要根据会计分录填列的栏目。填列时,首先要以四大块及其所包含的20多个子栏目分别作为类别对每笔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然后再依据该经济业务编制的会计分录中记录现金流量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后面的数据填制。例如某企业开据13.2万元的银行汇票用于采购材料一批,材料的价款11.2万元,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1.904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企业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多余款项0.096万元。依据该笔经济业务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11.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04

银行存款 0.096

贷:其他货币资金 13.2

借:原材料 11.2

贷:物资采购 11.2

编表时,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可知,它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所以应该填在现金流量表的第10行。

其次,需关注会计分录中记录现金流量的科目。该笔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中,只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两个会计科目记录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动情况,因此只需要关注这两个会计科目后面的数据金额即可。但由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两账户之间的此增彼减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内部的此增彼减,不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该笔经济业务在现金流量表的第10行上应填列的金额为:13.2-0.096=13.104(万元)。

一、永佳公司经济业务资料

永佳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2014年,永佳股份有限公司共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企业购入甲材料一批,价款15.8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86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企业收到乙材料一批,货款已于上月支付,实际成本为16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到期的商业汇票12.53万元。

4.企业开据14.1万元的银行汇票用于采购丙材料。该批材料及运费的价款共计1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4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公司收到开户银行转来银行汇票多余款项0.06万元。

5.企业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为30.2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34万元,货款尚未收到。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0.5万元,产品已发出,成本未结转。

6.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设备价款为13.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244万元,另支付包装费、运费共计0.3万元。设备价款及包装费、运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设备已交付使用。

7.企业购入工程用钢材一批,价款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17.32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8.企业抛售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收到本金2万元,获得投资收益0.5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9.本期计提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耕地占用税8.2万元。

10.本期A工程完工,经计算确认,应由该工程应负担的长期借款资本化利息为13.22万元,该项借款本息暂未归还。

11.本期B工程完工交付使用。该项固定资产总价值为145.53万元。

12.企业从银行借入3年期借款50万元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该项借款已存入银行账户。

13.基本生产车间报废机床一台,原价26万元,已提折旧23.5万元。发生清理费用0.12万元,残值收入0.18万元,所有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收支。该项固定资产已清理完毕。

14.本期企业销售一批丙产品。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52.5万元,售价为7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26万元,产品已发出,货款已存入银行。成本暂未结转。

15.企业将到期的一张面值为30.25万元的无息银行承兑汇票(不含增值税)交银行兑现。款项已收到。

16.企业出售不需用设备一台,售价29.3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收妥。该设备的原值为41.2万元,已提折旧18.53万元。设备已清理完毕。

17.企业计提应计入本期损益的借款利息3.35万元,其中,短期借款利息1.25万元;长期借款利息2.1万元。

18.企业收到股息3万元,(成本法核算,且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对方的一致,均为25%),款项已存入银行。

19.本期企业归还短期借款本金28.35万元,利息1.25万元(利息已预提)。

20.期末,企业开据60万元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准备用于发放工资。

21.发放本期职工工资60万元,其中生产人员工资32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2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6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20万元。

22.分配本期发生的工资费用。

借:库存商品 131.24

贷:生产成本 131.24

24.借:应收票据 35.5329

贷:主营业务收入30.3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629

25.借:银行存款 34.0329

财务费用 1.5

贷:应收票据 35.5329

26.借:长期借款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27.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323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323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323

贷:银行存款 0.323

28.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8.8309

贷:银行存款 18.8309

29.借:主营业务成本 95.6

贷:库存商品 95.6

30.借:所得税 4.656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65675

应交所得税金额为:

[(148.7-3)-127.073]×25%=18.627×25%=4.65675万元

31.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65675

贷:银行存款 4.65675

32.借:本年利润 131.72975

贷:主营业务成本 95.6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323

管理费用 16.11

财务费用 4.85

营业费用 4.1

资产减值损失 3.65

营业外支出 2.44

所得税 4.65675

借:主营业务收入 138.57

投资收益 3.5

营业外收入 6.63

贷:本年利润 148.7

33.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69702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697025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数额为:

(148.7-131.72975)×10%=16.97025×10%=1.69702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97025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697025

34.借:本年利润 16.970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97025

三、直接根据上述会计分录中涉及到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收、付的记账凭证,编制现金流量表(见表1)

注意:表1中“金额”栏下各行小括号“( )”内的数字,均为上面对应会计分录的序号。

现实生活中,现金流量表主表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既可以按上述方法编制,也可以根据现金流量表月报累计汇总编制。

参考文献:

[1] 孙继传.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简易方法[J].经济师,2008(5)

[2] 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组编著.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特殊行业分册[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 刘尚林,周新玲,杨明海.财务会计[M].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 戴德明,林钢,赵西卜.财务会计学[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5] 陈迈,王国生.财务会计[M].首都经济大学出版社,2014

[6] 高丽萍.财务会计实务[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7] 张庆考,陈义雅.新版财务会计[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

第11篇

一、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在财务会计中,收款单位使用“应收票据”账户,付款单位使用“应付票据”账户。而银行会计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有所区别。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吸收存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中使用“应解汇款”账户。

财务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无款支付或拒绝付款则要出具未付款项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1]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开出为期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通知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商业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其中甲公司开户行和乙公司开户行属于系统内联行。

财务会计:

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 58500

2011年6月1日: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应收票据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011年6月1日: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 58500

银行会计: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吸收存款――乙公司户 585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甲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户 58500

承例1,如果到期时乙公司拒绝付款或无款支付,则乙公司开户行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甲公司开户行,甲公司开户行再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退给收款人。此时,银行会计里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则不做会计核算。

而收款人做如下处理:

2011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 58500

付款人做如下处理: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应付账款 58500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银行要办理汇票承兑,要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并在汇票到期前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对于收款人来说,到期时一定能够收回票款。

财务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时支付承兑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时,借记“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无款支付。票据到期时无款支付,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短期借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收取承兑手续费,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账户。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借记“吸收存款”或“贷款”账户,贷记“应解汇款”账户。到期支付票款时,借记“应解汇款”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2]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乙公司开出为期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乙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支付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2011年5月28日乙公司开户行向乙公司收取票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

财务会计:

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票据58500

借:财务费用 29.25

贷:银行存款29.25

2011年6月1日

借:应付票据5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

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应收票据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011年6月1日: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应收票据58500

银行会计: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借:吸收存款29.25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9.25

2011年5月28日

借:吸收存款 58500

贷:应解汇款58500

2011年6月1日

借:应解汇款―乙公司户 58500

贷:清算资金往来58500

甲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户58500

2011年5月28日乙公司开户行向乙公司收取票款。乙公司账户余额不足,则视同银行借款给乙公司。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短期借款58500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贷款 58500

贷:应解汇款58500

二、银行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财务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持银行汇票异地购货收到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根据进账单及销货发票等,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银行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转账交付的,借记“吸收存款―申请人户”,贷记“汇出汇款”账户。现金交付的,借记“库存现金”、贷记“汇出汇款”账户。结清票款时,借记“汇出汇款”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账户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有多余款退回的贷记“吸收存款”等账户。其中出票行和付款行如果是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则使用“清算资金往来”账户,如果是非系统行同城票据交换则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2)付款行的处理。收款人在付款行开户,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贷记“吸收存款”账户。如果收款人未在付款行开户,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贷记“应解汇款”账户。

[例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开户银行甲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用以购买原材料,填写一式四联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250000元交存A银行作银行汇票存款。甲企业向乙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已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乙企业持银行汇票要求自己的开户银行B银行解付。B银行将汇票解迄通知寄给A银行。A银行多余款项退回开户银行,企业已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项收账通知)。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财务会计:

甲企业的会计核算如下:

(1)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2)购买材料,办理款项结算时: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34000

(3)多余款项退回时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6000

乙企业的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银行会计:

甲企业开户行A银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出票时

借:吸收存款 250000

贷:汇出汇款 250000

结清票款时

借:汇出汇款―甲公司户 2500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234000

吸收存款 16000

乙企业开户行B银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付款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234000

贷:吸收存款――乙公司户 234000

通过上述例解,汇票业务结算方式在财务会计和银行会计核算中使用的账户比较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第12篇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银行金融业管理的日趋完善,国家银行项目贷款情况也有很大改观,但是贷款服务本身存在的风险较大,不确定因素太多,所以,国有银行在项目贷款管理中还会出现有不健全的操作评估系统、风险预测不足造成的损失之类的问题发生,因此,国有银行有必要从项目的受理阶段就跟进,直到贷款结束后,都要采取一系列促使从而规避贷款风险。

[

关键词 ]国有银行;贷款;管理;对策

国有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经历贷款受理、材料申请、材料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贷后监督评价几个管理层面,因此,在项目贷款管理中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贷款项目的实施状况,还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融资风险,本文从项目贷款管理分几个方面入手逐步分析,从中找出贷款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从而给予合理的解决对策。

一、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程序

(一)项目受理

在国有银行将要实施一项项目贷款之前,首先要对该贷款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经营状况、资金周转情况、企业信誉度以及此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会议商讨或者专家评估对该单位的贷款偿还能力进行精准的研究,然后拟定相关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项目审批部门来最终确定是否能贷款以及贷款金额、偿还期限等具体内容。

(二)审批材料

国有银行项目贷款部门对贷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结束后就要确定该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组建专门的项目小组来策划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项目的执行时间、执行范围、人力和财力配置,并出台相关的风险防御计划。项目贷款部门再将考核后的材料汇编成一份评估报告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最终评定以确定该项目是否能够得到审批。

(三)贷款发放及后期管理

项目审批结束后,有效的项目就可以取得银行贷款,银行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贷款政策及时发放资金,按一定的资金比例分期发放,在项目贷款期间,银行要定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查,避免因突发性情况影响到银行的项目贷款实施状况,通过定期的检测,可以及时地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贷款的顺利进行。

(四)贷款总结

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结束后,银行要对该项目贷款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通过项目前期审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单位经营情况和最终的经济效益对贷款适用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项目贷款提供一定的范本。

二、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中涉及到的贷款流程比较多,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一些问题,管理方式不当会对贷款单位的申报材料估算不准,发放资金后管理节奏跟不上,各直接负责部门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最终导致不良贷款的产生。

(一)项目贷款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国有银行对于项目贷款都有一套专门的管理体系,在贷款的整个流程中都会做出一定的评估和监督,但是,目前我国国有银行项目贷款体系中所使用的管理系统不够完善,在前期评估、市场调研、行业数据的分析不具有先见性和准确的预测性,在项目贷款实施期间,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又没有进行仔细地核实,所以极可能给项目贷款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给银行带来不良的贷款情况。

(二)国有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国有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协调力度不足,上下级之间不能进行及时的指导与汇报,国有银行没有明确的贷款政策,为了追求贷款指标,往往会出现盲目的、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放贷现象,放贷后又不能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管,所以,下级往往会办事不利,上级又不知晓实际情况,不健全的管理机制不仅影响项目贷款的管理,甚至影响整个国有银行的运行。

(三)缺乏一定的风险评估能力

我国的国有银行一般在对贷款单位发放完贷款之后,就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此项目贷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一定的预测能力,在风险防范方面几乎是空白的,在后续的跟踪上,既不能有力地进行管理,也意识不到此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在项目出现问题时又没有相应的风险补救措施,导致不能有效转移风险,使项目贷款失败。

三、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项目贷款管理体系

在对一个项目进行评估时,要成立专门的项目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中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部门中的核心员工、专业评估师,依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企业资金运作状况、项目价值、发展前景和企业信誉及偿还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在项目贷款实施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及时地进行项目跟进,一旦发现问题就应该及时启动预案,积极有效协调银行各部门的力量,研究项目运行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使管理更加合理安全。

(二)协调国有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工作

在银行内部,要做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指导,下级对上级的实时汇报,上级在项目贷款上要定时对下级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落实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办事不利的情况给以严重的处罚,不能徇私枉法,下级部门要定期地向上级汇报贷款实施状况,以便上级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

(三)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项目贷款中势必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风险评估防范机制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在银行内部,首先要建立项目的人员内控机制,这是对参与项目人员和部门之间的一种制约和协调,为了防止或降低项目贷款的风险,这种内控机制就能实行责任到人的目的,防止项目有了风险之后无人负责,对项目的进一步发展有制约的影响。其次,在项目贷款计划制定中就应该建立一定的风险防御预案,在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市场的实际调研和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后,针对具体的项目贷款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做好防范工作;一旦提前预知的风险或者后期实施过程中新的风险一旦出现后,项目贷款就应该及时调整,处理无效后就应该终止贷款项目,企业对所贷款项无法正常偿还时,在超出偿还期限之后就应该将企业贷款时所抵押的物质资本进行拍卖转移风险,或者是贷款时就建议多家银行联合实施该项目,共同承担风险,将风险指数降到最低。

四、结语

国有银行在项目贷款的管理中由于前期对国家政策、市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运营状况了解不够导致前期的评估不足,在项目实施中又不能及时跟进和监督,缺乏一定的风险预警机制,最终会影响项目贷款的完整有效实施,所以,国有银行应该不断完善自身体制、项目贷款管理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步步落实,这样才能避免项目贷款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侯祥.农业银行项目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