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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书内容

时间:2022-10-06 13: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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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书内容

第1篇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安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招标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挂牌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或拍卖公告、挂牌公告对投标人、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做好勘测定界,绘制宗地图,组织土地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具体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标底)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一旦泄露,应立即停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后续工作。

第九条招标出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于投标截止日前20日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作出相应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三)出让人依据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出让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评标。

评标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出让人可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

(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八)出让人将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出让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中标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拍卖前20日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出让人依据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交付竞买保证金。

(五)出让人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会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底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底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10)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八)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在挂牌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查合乎挂牌公告资格要求的,交付竞买保证金;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出让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五)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六)竞买人继续报价。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八)竞得人应在成交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九)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五条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若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出让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原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媒介上公布。

出让人公布结果,不得向中标人、竞得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已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未竞得人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依法追究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让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出让人可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让人须返还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  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第3篇

[关键词]物资采购、物资采购方式、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308-01

企业的生产离不开设备和生产资料,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物质的需求是产品的第一需要,所以生产是离不开采购的。根据采购物资的资金来源、项目特点、额度、交货方式的不同,物资的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方式,各种采购方式有不同特点和适用范围,我们需要按照采购物资的类型和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

一、招标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采购主要适用于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物资。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项目生产建设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也是最为规范最为常用的采购方式,对保证采购过程的规范化操作,降低采购成本发挥重要作用。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要求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适用于技术复杂、特殊要求、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规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如某民营企业盖厂房,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2.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

公开招标按照招标的竞争范围和程度,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公开招标活动,国内竞争性招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公开招标活动。

3.招标的方式和手段

分为传统招标和电子招标;一阶段一次招标和二阶段招标;框架招标等。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两阶段招标,中油集团还有两步法招标等方式。

①框架物资招标采购方式:

框架物资招标采购是企业或政府采购招标人采用集中一次组织招标,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因零星、应急或重复需要,应分批次采购的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相同的货物,通过招标与中标人形成货物采购框架协议,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次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框架物资的主要特点是分批交货。

②两阶段招标方式:

两阶段招标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招标采购方式,即对同一采购项目要进行两各阶段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书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③电子招标:

电子招标是指招标投标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招投标活动。电子招标系统是指用于完成招投标活动的信息系统,由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交易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组成。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之间网上贸易越来越频繁,对适当的项目实施电子招标采购是必然的选择,其与纸质招标投标相比有高效、低碳、节约、透明、采购信息量大的特点。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在选定三家以上供应商的基础上,由供应商经几轮报价,最后选择报价最低者的一种采购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两轮失败所采用的。另一种是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条件,实质上是一种供应商有限条件下的招标采购。符合下列情形: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其优点是:节省采购时间和费用、公开性透明性较高、采购过程有规范的制度;缺点是:可能出现轮流坐庄或恶性抢标现象,使预期的采购目标无法实现。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方式的有益补充。可以解决因产品的复杂型、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造成的采购的不确定问题。与此同时通过多次的谈判和报价,采购人可以买到性价比高的产品。

2、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又称选购。是指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采购方式。由成立询价小组、确定备询价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几个程序组成。询价采购可以通过对几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是一种简单而又快速地的采购方法。适用于合同价值较低的一般性货物采购。特点: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至少为3个,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次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其缺点:①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排外现象较严重;②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和服务质量的考察;③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随意性较大,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实际中往往由采购人在确定询价对象时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④询价通知书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明确,影响询价公正性,不少询价采购不签订合同,权力义务不明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⑤价值比较过程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不现场公布询价结果,容易形成暗箱操作。

3、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

中央预算单位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财政部将进行审核前公示。只有公示后供应商无异议,才能采用单一来源谈判采购。①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②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单一来源采购产品渠道单一,没有竞争性,采购人形成弱势状态,最终会导致采购价格较高。所以单一来源采购只能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采购。一般情况下很少采用。特别是对大量可以形成竞争的产品,如果选择单一来源采购,不仅提高采购成本,而且不符合招标法,属于违规操作。

在众多的采购方式中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目的都是最大限度的用最少的资金,购买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只有在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采购方式下,供应商才会将工作重点放在产品的质量提高、成本降低、价格优惠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而不会采取贿赂等方式,采购人员也会恪尽职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暗箱操作和灰色采购行为的发生,防止假公济私。

综上所述,选择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方式是节约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的基础;选择科学合理的物资采购方式也是创造公平、合理竞争环境、防止腐败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 张志峰、李小林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2] 苏道俨、席鸿廉政府采购―体系、过程、政策[M].广西出版社2007.

第4篇

关键词:新计价模式 高校基建审计 问题及对策

Key words: new pricing model; university infrastructure audit; Problems and Solutions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建设领域逐渐融入国际化市场竞争,建设工程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确定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应运而生。该计价模式是符合我国目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满足了市场竞争的需要,同时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和平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量”、“价”分离,有利于实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有利于实现项目风险分担、工程款拨付、造价确定及总造价控制等。由于“科教兴国”以及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全国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数以亿计的建设项目投资,为新计价模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地。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基本概念

(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又称工程量表,是表现拟建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格式内容包括八个部分:封面、总说明、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价格的原则制定,主要用来解决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

二、目前高校基建审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在不断增加。根据国家审计署、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高校的基建审计工作已广泛开展。基建审计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工程方案设计审计、预算审计、招标投标文件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现场审计、竣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内容。由于基建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漫长、工程建设过程复杂以及受主观客观影响因素较多,这就对高校基建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保护资金的使用安全,避免损失浪费,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在各个计价阶段的正确性、权威性、合法性,是摆在高校基建审计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但是从目前高校基建审计的实际情况来看,审计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机构设置不健全,审计力量薄弱。

当前高校中普遍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少现象。在机构设置上,部分高校将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审计工作,而基建审计则基本上处于盲区;即使独立设置审计处,由于对基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人员结构不合理,部分高校只能在基建工程审计岗位配置财务人员担当。在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内容方面往往局限于对工程完工后的结算进行审核,但实际经验告诉我们,这种事后的结算审计无法对基建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致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一旦发现问题,可能再也无法弄清,难以及时纠正,审计监督的作用自然打了折扣。

2、对项目建设特殊性和管理模式差异性认识不足。

从目前高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能分工情况来看,基建项目和维修项目,一般由基建处、后勤产业处、资产处、总务处分别管理或者是由某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于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管理方法的差异,直接体现在工程项目上的造价控制、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也就千差万别。同时高校大多数基建维修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时间性强,为了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多数项目均安排在假期实施,使得事前审计、事中审计时间紧迫,因而审计工作往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确定的施工方案随意性大,确定的施工内容不完整,提供的预算书施工图纸不详细,原始施工现场无记录,现场签证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等。从表面上看,基建维修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计部门都已参与,但要发挥真正审计监督职能很难。有些职能部门认为有审计部门参与把关,就没有尽职尽责,甚至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推给审计部门,这样一来把矛盾和问题都集中到了审计部门,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基建维修工程审核的风险。

3、造价控制与管理存在的漏洞及问题。

3.1 施工前期勘察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由于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地质勘察所涉及的布孔密度,钻孔深度,布孔位置的选取不严肃、不科学,导致地质勘察报告的科学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质疑,直接影响到基础工程设计选型的合理程度。最终导致工程开工建设后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大,导致工程造价成倍增加,同时也增加了工程基建审计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例如在一些高校学生公寓、教师宿舍等工程建设中,施工图设计依据不科学不合理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选择了毛石条形基础或者混凝土条形基础,但是由于基础开挖后发现岩隙分部复杂,并且局部存在夹砂层、溶洞、地下水分布等问题。由于这些情况在勘察设计阶段没有被发现,这时基础类型要全部变更,变更为桩基础或者其他类型基础,造成了资金上的浪费和损失,同时也为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提供了借口。按照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像这一类因建设单位和客观条件变化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招标单价、合同金额增加的风险应由建设单位全部承担。

3.2施工准备阶段招投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书是招标人为达到择优选择承包人的目的,利用投标者之间的竞争所形成的书面文件。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根据建设单位规定必须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工作进行之前,都要进行招标书的审计工作。招标书的审计能够进一步确保标书的完整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为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在实际招标工作中,由于招标书中工程量清单编制粗糙、招标控制价编制不详细,设定不科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综合单价分析表内的记录,表述不完整、不清楚,容易造成人为因素故意漏项。以期在竣工结算阶段向建设单位提出,达到增加结算金额的目的。更有甚者,为了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故意把清单报价中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单价报低,而把有关取费费率调高;以期在项目实施和结算阶段通过政策性文件调整来获取超额利润等。

3.3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存在的问题。

基建项目合同是甲乙双方签订的法律性文件,是基建项目管理的依据。基建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合同种类多,涉及面广,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做好合同的审计工作。完整详细的合同将作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招标文件要求与施工合同要求不一致,从而造成工程实施后竣工结算的造价纠纷。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经常看到关于调整价格的条款如此规定,即“不管是政策性文件调整还是市场价格波动等一切风险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幅度”。

3.4 工程项目预结算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预结算书是体现工程项目在不同时间段价值多少规范性文书。其组成的内容大致相同,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间接费。编制方法及步骤也相同,即依据图纸、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有关计价文件、市场价格信息等,首先确定工程量,再计算单价,最后形成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定额计价所形成预结算书本质区别在于,新的计价方法编制的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包含工作内容、取费内容更加全面完整也更为复杂。这样一来对工程项目预结算的审核工作就要求更为细致,更加严格。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对外加强审计环境建设,对内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1.1加强与各部门沟通与协调。高校审计部门是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在学校主要领导的分管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由于组织上的特殊性,开展独立性审计会遇到很多制约因素。要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审计工作,就必须取得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以及各个职能部门理解和配合。只有这样,基建审计工作才能有序展开,才能确保基建审计项目的质量。只有通过加强审计外部环境建设,积极主动地向领导汇报审计遇到的困难,领会领导的意图,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同时加强与各个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咨询力度,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审计监督合力,为基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培育良好地外部环境。

1.2以人为本,促进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是顺利开展基建审计工作有力保障,建立健全机构,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加强基建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能力的培养,认真学习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示范性合同文本等等。不断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能力,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操作及消耗量标准计算规则。并且抓紧制定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操作规程及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通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基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2、充分认识工程预结算审计的意义,切实把好项目预结算审核关。

2.1工程预结算审计把好材料价格审核关。首先,重点审核送审材料规格、型号、材质要求是否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其次,了解材料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地点及计划付款方式等价格影响因素。再次,审核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与当时当地的行情相一致。材料价格一般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价格信息,当材料价格信息缺项时,可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预结算材料审计价。通过材料价格审核工作,对合理控制合同总造价,减少结算造价纠纷意义重大。

2.2切实把好工程量审核关。第一,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即审核工程量是否按设计图纸、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量审核应确保工程量计算准确无误,无少算、漏算、多算及重复计算。第二,在新计价模式下技术与经济结合更加紧密,除了认真审核工程实体工程量外,还应该重点把握非实体工程量计算的合理性。例如对安全措施脚手架搭设及模板支撑费用计算,垂直运输工具费用,二次运输、降水排水、夜间施工、成品保护等费用的计算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3切实把好消耗量标准执行关。审核套价是否正确,即审核直接或间接套用消耗量标准基价是否正确。对直接套用消耗量标准单价的,要审核选用的定额子目是否与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特征相一致,项目内容是否相符,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有无高套、错套、重套的现象;对换算套用定额单价的,要审核换算的内容是否符合定额规定,消耗的材料、人工是否准确,单价换算是否准确无误。工程预算审核还应重点审核工程项目是否有完善的立项文件,即项目是否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预算取费是否合规、合理、合法,例如不可竞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取,间接费、管理费、利润计取是否符合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等等。

2.4 切实把好送审资料关。项目预结审计时涉及的资料很多包括施工图、竣工图、招投标书、施工日志、隐蔽记录、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公正性,其意义不可小视。第一应加强现场跟踪审计力度,全面及时收集施工现场第一手资料。第二充分发挥现场代表及监理人员熟悉施工现场的作用,确保送审资料的初审质量。第三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资料造假惩罚措施及办法。第四建立诚信档案,使造假施工单位无立足之地。

3、招投标书的审计

3.1完整性审计。招投标书的审计首先要看招投标书的整体构成是否完整。一个完整的招标书主要应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部分。下面谈谈招标书审计工作中应注重审核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类型等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的资质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3.2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审计。招标范围内容应清晰、明确,使得所有投标人在同一个基础上进行报价。如设计图纸中有部分内容招标方决定不计入招标范围,则应在招标书中注明;如招标人对图纸中部分材料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写入招标书。主要合同条款的约定,招标书中的主要合同条款不仅给投标人提供了报价的依据,也为日后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打下了基础。主要合同条款的审核应按施工合同的审核重点进行。

3.3评标办法审计。评标方法及中标原则的规定应合理,操作性强。评标方法一般有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仅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审,报价最低者中标,综合评标法的评审则包括对标书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具体评标方法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来确定。一般说来,工程规模不大,施工难度较小的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即可;而对于规模较大,设计较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则采取综合评标法评标。由于招标书内容较多,篇幅较大,文中有不少相互引用及印证的内容,因此审核中要注意招标书中前后文字表述内容一致,不能有矛盾或说明不清的地方。如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书中,往往会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获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则招标书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准备相应的证件及资料,以给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统一的竞争条件,避免日后因标书中内容不完善引起纠纷。

3.4投标书有效性审计。对投标文件审核除了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外,还要重点审核其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是否漏项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

4、基建合同的审计

基建合同的审计首先应审核合同乙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按国家规定应该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承建单位是否是通过招标确定,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工程是否按建设单位相关规定进行了邀请招标或履行了承建单位确定手续。其次要详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完善。基建合同中,施工合同相对于其他合同来说,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如签订过于草率不仅在施工过程中难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也容易引起甲乙双方争议,不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1首先,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相符程度的审核。在施工合同的审计过程中,应根据招标书中有关合同条款及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中标价、投标工期、质量要求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计。招标书中没有约定的其他合同条款以及直接委托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业务惯例及充分尊重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审核。

4.2其次,合同协议书的审核。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合同协议书中涉及工程工期、质量、价格等内容,文字量相对较少但却非常关键。合同协议书的审核重点是工程承包范围是否完整、合同工期的计算是否正确、合同价款大小写是否正确无误,合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等。

4.3最后,合同专用条款的审核。合同的专用条款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正后形成的条款。由于具体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各不相同,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条件各异,因此必须有反映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的专用条款。对需补充、修正甚至弃用的通用条款,应按其在通用条款中的编号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相应说明。对专用条款应逐条进行审核,确保专用条款能够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拟定,确保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都能从专用条款中找到相关的依据来解决。

四、结语

基建审计是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作为基建审计人员,首先应充分认识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建设工程领域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同时也为招标投标计价提供公平、公开的平台,杜绝了暗箱操作;为施工阶段施工索赔、拨付工程款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减少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创造了条件。其次要熟悉掌握国家现行与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同时积极宣传新计价规范,大力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再次应具备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基本知识、熟悉掌握及熟练运用预算知识,在工作的同时加强学习,确保业务水平能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最后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尽职尽责,耐心仔细。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能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更好地完成基建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198-364.

[2]黄文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72-103.

[3]王海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4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