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6 16:14: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四川省建设厅制
JS—004填写说明
一、 本报告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
二、 本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勘察等相关部门填写。 三、 本报告需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
资料集实体进行检查及验收,并形成统一的工程质量验收结论,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盖章认可。要求填写内容翔实、准确,验收结论明确,相关资料完善。
四、 建设、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的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资
质。
五、 竣工验收内容需包含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六、 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需填写由谁组织、由谁参加、谁监督、验
收先后顺序等内容。
七、 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需填写各项内容的检查结论性意见。
一、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要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对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的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的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那么,是不是建设工程只有经过法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实践当中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对建设工程已经合格的认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应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因为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和交付工程资料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组织验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以下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里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就是视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另外,根据《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8.3.6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所以,建设工程可以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被视为验收合格。
通过以上分析,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一是因经过法定验收程序验收而合格;二是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被视为验收合格;三是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被视为验收合格。由此三种情形可以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四方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从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9天,或验收后第15天为验收合格之日。
二、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实际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日期。实际竣工之日,法律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比如:完工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等。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是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该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应该解释为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为只有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才会产生争议,才能依照法律规定。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联系与区别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而实际竣工日期是解决工期的问题。两者的功能不一样,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但是两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该条款一是约定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二是约定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第29天,或从验收后15天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不是实际竣工之日。
第二、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就是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签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是实际竣工日期。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发生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与实际竣工日期发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之日先于验收合格之日;(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以上的两个“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验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法律意义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义:第一、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条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结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主张在验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外存在质量问题,应不予支持,工程进入保修期。第三、是划分工程风险的界限。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5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实际竣工之日的法律意义:第一、是认定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第二、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书: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保证甲方办公楼外墻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有限公司办公楼外墙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
4、承包范围:
⑴办公楼外墙清洗,用107胶水和黑水泥批刮线条缝和不平之处;⑵办公楼外墙用107胶水和丹麦白水泥全面批刮、全面打磨;⑶拆除竹脚手架,用自动升降吊篮施工;⑷用抗碱封底漆全面满滚;⑸用甲方规定的颜色喷中途真石漆两遍,并按厂方规定进行分格;⑹用保色防水面漆喷二遍。
第二章工程期限
第二条: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工作量经双方商定,总工期为30天,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0日
竣工日期:2011年11月10日
第三条: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停工,因甲方有较大的变更,而延期施工。
2、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拒的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和内容不能继续履行。
3、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顺延工期应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签字生效。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开工前具备路-通、水通、电通的施工条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2、向乙方提供办公楼结构及管线资料、邻近建筑物的资料。
第六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甲方办公大楼院内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施工及施工人员生活所耗水、电费由乙方负责,挂表计量,按规定的水、电费价格交付。
3、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工程质量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施工中如发现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由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定变更文件后施工。
第五章材料供应
第八条:所需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购回的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检测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违反者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九条:乙方采购材料,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退回进场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同价款与结算
第十条:工程结算依据
1、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及现场签证,待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工程决算书由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司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款造价经甲、乙双方商定,每平方米48元,完工按实结算。
乙方工程全部完工,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30%;余款20%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乙方应在竣工验收5天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亦不批准验收报告,可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八章奖罚与仲裁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返工,返工后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按总价的10%对乙方进行罚款。
第十六条:本工程甲方不要求提前竣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1天,甲方对乙方罚款300元。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十九条: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若发现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有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发包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
:
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现决定 工程施工由你单位中标承建,希望我们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此项建设工程。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 天内,到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中标工程主要约定条件和经济技术指标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层数
工程类别
中标工期
中 标
总造价
其中:土建 万元
安装 万元
装饰装修 万元
质量等级
项目经理
中标工程
范 围
工程质量
创优奖罚
措 施
三材用量
钢材 T;水泥 T;木材 M3
工程款
支付方法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优惠措施及其他条件说明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招标办、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建管部门各存一份。
备案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m2)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名称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资
料
目
录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施工许可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 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7、 城乡规划部门认可文件
8、 消防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9、 环保部门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10、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1、 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
12、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3、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4、 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
案
意
见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工程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结构类型
层数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验
收
内
容
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实物质量:
验收
结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企业经理: (公章)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公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
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
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
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
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项、第13~16项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5条规定,第10项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22条规定,第11项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90号修正)第9条规定,第12项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78号)规定。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1、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2、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主要特点
1.法制性。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建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因此,应按照要求建立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并依法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另外,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收入档案的各种批准文件、许可证、设计文件、各村的地形图及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材料,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经资质部门认证或批示,以充分体现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2.成套性。饮水安全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应工程档案必然是由若干单井工程档案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到运行维护形成了一个配套齐全的档案体系,哪一个单井工程档案都不可淡化和缺少。
3.实用性。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在建设时期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依据,在竣工验收时是农村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依据,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各村屯管理部门调度运用和维护养护工程的依据。因此,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是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最有用的历史性资料之一,也是设备运行维护不可缺少的依据。
二、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基本内容
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打井在论证、报批、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磁盘、光盘、照片等原始记录材料。
1.工程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水文水利分析报告、规划报告、规划设计、各个村屯的基本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调查报告、设计委托书、工程设计图及审批记录文件等。
2.工程报批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承建单位开工申请审批表、单井工程计划请示文件、发改委和水利主管部门机构的批件。
3.工程施工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申请审批表、开工报告、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申请核查表、施工合同书、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变更报审表及图纸、试验报告、机电设备变频器、潜水泵合格证、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记录以及施工单位、法人、技术人员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监理人员所做的各施工阶段结论性报告等。
4.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各单井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形成的工程验收报告和验收会议原始记录。
5.工程竣工后自检验收报告。包括由宁安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建设自检验收小组验收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和各验收村屯的验收单。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包括由省农村饮水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年度项目验收鉴定书、验收评分表、验收结论和验收委员会签字表。
三、加强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
【关键词】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区别
最近在审核工程结算时经常听到有人把工程竣工结算说成工程竣工决算,才知道还有很多人弄不清两者的区别,还以为是一个概念。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 两者在概念时间上的区别
1.1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向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索取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也叫工程价款结算,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2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造价结算和客观地评价项目实际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决算又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一般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
2 两者的内容不同
2.1 工程竣工结算是对建设工程费进行结算,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合同规定应给施工单位的其他费用,可以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2.2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用及预备费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3 两者编审主体不同
3.1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范畴,是由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行主体。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实。合同中对核实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3.2 工程竣工决算侧重于财务决算,主要由具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完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指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有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4 两者编制依据不同
4.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住建部联合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另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等。
4.2 竣工决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它有关资料。
5 两者作用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第一,经过双方共同认可的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第二,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第三,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竣工决算的作用。第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应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采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第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而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
【关键词】 竣工阶段 成本控制 重要性 要点 内容 问题 对策措施
在建筑企业竣工阶段,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往来结算等问题更加集中,处理起来更加棘手,建筑企业竣工阶段的项目成本控制正如围棋决战中的“收官”,在工程款尚未收完之前同样影响着整个项目的成败。可见,要使项目顺利地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必须加强收尾阶段的成本控制管理,及时解决因工程后期人员异动带来的内部控制薄弱问题,严格控制收尾阶段的超合同支出、越权行事和财务失控现象。
1. 工程竣工阶段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竣工验收是竣工结算的基础,只有完成了工程的验收,竣工结算才是一个完整的结算,建设单位才会拨付工程款。但很多施工项目经常是工程完工,竣工资料完不成,以致使许多工程若干年都没有结算,制约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工程完工后应尽快编制工程竣工文档,履行验收手续。
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也是检验项目成本过程控制的标准,工程竣工后应尽快结算,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尽早结回工程款,这样有利于偿还债务和资金回笼,减少内部运营成本,从而避免经营风险,获得相应利润,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这是我们搞项目成本过程控制的目的。
具体看来,在竣工阶段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可以促使企业节约竣工阶段费用,降低成本支出;可以分析和考核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计划消耗情况,挖掘降低竣工阶段施工成本的潜力;可以为建筑企业提供决策和预测的依据,提高建筑企业经济效益。
2. 工程竣工阶段成本控制的要点
2.1竣工验收
2.1.1工程资料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使用、维修、扩建和改建的重要指导依据。由工程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预测面积,提供销售所需要的数据和图纸。由审计处对工程资料详细检查,再将合格的工程资料提交给合约部。由合约部根据最后的合同变更情况、工程量变化情况,做出最后审查资料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审核结算表后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工程综合资料验收,工程财务资料验收。
2.1.2工程内容验收。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工程部对现场进行中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依据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设计文件,图纸,以及施工和验收规范。审计处对比施工方提交的工程资料进行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内容和安装工程验收内容。
2.2 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由财务部详细审查。
合约部的预结算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报告中必须对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及其动态进行比较分析,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分析时,可将决算报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与批准的概算、预算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
2.3 保修费用的处理
为了保证施工单位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实行工程预扣保修抵押金(占工程造价1%~5%)的办法。可由合约部签定相关合同。
3. 工程竣工阶段成本控制的内容
工程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中,不但要承担或参与对收尾工程成本的控制,而且参与对遗留的工程变更和工程搜配问题的处理,与设备、工器具供应商往来结算的全面清理,对建安工程款结算回收及对合同、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
3.1 竣工阶段的验收
竣工阶段的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并与项目经理配合完成。具体过程是:①施工单位作竣工预验;②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③根据申请报告作现场初验;④由监理工程师带头,组织业主、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与正式验收。
3.2 竣工阶段的结算
3.2.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竣工阶段的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进行竣工阶段的结算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3.2.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之内要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准确无误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竣工结算款支付手续。
3.2.3收到价款已交工程。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之内,将已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3.3 竣工阶段的成本费用
竣工阶段的成本费用包括审查费、维修费、坏账损失费、人员费、赔款等。
4. 工程竣工阶段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4.1竣工资料管理中的问题
竣工资料包括验收报告和涉及变更、工程签证等材料,应要求工作人员注意收集、归类存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竣工资料的管理工作不规范,资料的收集归类工作存在遗漏。相关资料的缺少给竣工阶段的验收和项目结算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4.2 汇报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计量中的问题
基建工程工期长,一般由两个施工单位一同承建,所以存在混淆工期界限、重复计算交叉工程量的现象。有的项目变更减少了工程量,在编制时又没有及时调整,给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提供了空间。
4.3 费用分配和成本计算中的问题
不合理的费用分配造成企业成本计算的不正确,粗放型管理导致工程干的越多、亏损越大。
4.4 坏账损失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工程款少收或收不回来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建筑企业运营困难。
5. 工程竣工阶段成本控制的对策措施
5.1合理分配费用,准确计算工程成本。成本核算是成本控制的基础,不同的成本核算导致不同的成本控制效果。费用分配方法有约当产量法、定额成本法等,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施工生产费用,首先应按确定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其次计算出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工程实际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工程竣工后,首先必须及时根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变更资料,对工程成本和预算造价进行调整;其次盘点剩余材料,办理退料手续,冲减工程成本;最后审查、核实成本核算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竣工工程成本决算。
5.2加强工程实体保护和人员管理,控制修理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工程到了工程收尾阶段,就会把主要施工力量调到其他在建工程中去,导致收尾工作很难顺利进行,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机械、设备无法转移,成本费用照常发生,导致部分项目在建阶段取得的经济效益流失。在工程收尾阶段,部分零星的工程多,各工种多,各工种交叉施工,应及时完工,尽可能减少收尾阶段的费用。如这时把参与主体工程的施工人员调走,调配其他人员进行收尾,就会大量增加人工费用。工程收尾阶段要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同时加强人员管理和费用控制,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和人员、资源的浪费。
在工程修理期间,由项目经理制定修理工作的负责人,并让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理计划(包括费用计划),以此作为控制修理费用的依据。
5.3重视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与最后阶段的工程结算是否完整、正确编制具有紧密联系。在编制结算时,不能遗漏任何一张联系单,要把签证联系单和支票、现金一样重点保管。重视工程结算档案资料的分类保管,如果这些档案丢失,特别是经过建设方代表或监理签字确认后的文件丢失,补办相当困难,会影响工程的最后结算。
施工过程中,有些按实结算的经济业务是由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的,项目预算员并不掌握相关资料,在工程结算时存在遗漏。因此,在办理工程结算以前,必须要求项目预算员进行全面的核对,确保取得足额的结算收入。正确及时办理结算,能够有效防止建设方对工程结算的拖欠,利于工程款回收。
5.4加大对工程款等款项的回收力度,正确处理工程结算款纠纷。为了保证工程款和各项垫资、保证金及时回收,在竣工阶段要随时通过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以及合作伙伴、媒体报道等,了解欠款单位的信誉、实力等。对于一些不了解的业主,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如要求业主提供第三方充分、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等)。
行政主要领导亲自管理和分管领导对行政主要领导的配合,是竣工工程款结算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对已竣工未结算项目的应收工程款,需要逐项检查核实,同时安排结算计划,做到时间、内容、对象、内部控制制度四落实。
正确处理建筑工程决算款纠纷,必须以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协商解决。对无法协商解决的工程款,可以运用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5重视工程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工程竣工阶段要防止工程款被挪用或被套取。特别是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项目,必须将工程款打入公司账户,不能在扣除管理费后由项目经理随意支配。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资金使用的详情资料。
对于支付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提供合同和支付依据。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业主进行书面提示:未经承包单位书面授权同意,绝不允许项目部私设银行账户或变相的项目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减少项目经理与他人勾结,通过材料款、工程款的名义施工企业的情况发生。
加强审计监督,遏制腐败行为。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会对腐败分子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从而遏制建筑行业的腐败行为,降低腐败成本。
5.6重视竣工成本分析,总结成本控制经验。竣工阶段建筑企业业务繁忙,人员变动频繁,很少开展竣工成本分析、成本控制经验总结。重视竣工成本分析,总结成本控制经验,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开展评价工程绩效的工作。
结束语
成本控制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所有的项目都要进行成本控制,关键是要把成本控制贯穿施工项目全过程。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获取最大利润的保证,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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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洪五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方法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30 .
关键词: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分户验收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1-0112-02
商品住宅建设量大面广,涉及的人、财、物要素和工作环节繁多,要确保商品住宅的质量,就需要对工程建设的不同层面、各种要素、各个环节都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建立系统的长沙市住宅质量监督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在对长沙市商品住宅质量分析和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宏观监督控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即“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质量监督体系,具体内容如图1所示: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监督管理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的质量监督非常重视。比如,在美国,一个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要花1~2年的时间,花费总投资的3%~5%,对于大型公共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须通过议会的审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长沙市有关主管部门对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相关发展计划、计划文件对项目进行鼓励、特许、限制和禁止。
2.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关于建设的法令、法规的要求。
3.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求请示的批复。其中,主要针对建设规模的控制以及投资效益是否显著和规划布局是否合理的审批。
二、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出现阶段人们的对住房功能的需求,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政策。设计水平首先决定工程水平,设计院的一点一线之差都会导致工程的灭顶之灾。住宅的使用功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感受最深的一个方面,如果建筑的开间布局,管道、管线布置等不合理,必然影响使用,渗、漏、堵、空、裂等工程质量通病,也必然引发使用者的抱怨。
在现阶段,长沙市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素质不过关,专业资格认证亟待更有成效地展开;设计单位内部分工协作不够合理,很容易造成错、漏、碰、缺,影响工程设计的优质完成;长沙市至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来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这样无异于忽略了质量控制的源头,所以,政府对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本身的自我监督就变得十分重要而迫切了。
工程设计的目标是使项目建成后达到技术性能好、工艺水平高、经济效益优、设备功能配套、结构安全可靠。国内外的建设实践证明,没有高的质量设计,就不会有高的质量工程。以往的经验表明,由于设计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或设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等原因,极有可能在工程设计中,给工程建设留下产生质量问题的隐患。有时由于设计的构造不合理,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精心选用建筑构配件(生搬硬套标准定型图集),也是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因此,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至关重大,应广泛地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产生设计任务书。在交设计单位设计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也是一个共同探讨、协商的过程,设计的质量包括建筑物的功能是否满足用户的要求,形状是否美观、大方,色彩是否与周围的建筑物相协调。
三、建设准备阶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工程;组织设备、材料订货;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等。其中,对于工程质量影响最大的要数建设单位严格组织好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
长沙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更加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及资质复查制度,根据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年内所完成工程的业绩优劣,决定其是否能够保持原有等级或进行等级升降,实施资质等级动态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工程项目法人不依法委托质量监督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格实行商品住宅质量强制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四、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奉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实施阶段实体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抽查基础砌体、硅和防水等施工质量。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有: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硅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资料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通过这些活动的监督,促进其质量体系健全,实现高层次的体系监督管理,以体系有效运作保证各个环节的必要投入、良好转化,合乎标准的产出。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对现场抽查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各种原材料、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搅拌站及计量设备的设置及计量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及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检查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抽查检查
抽样检查是一种概率性统计经验,这种经验判断产品不合格比较有力,可信度较高,这正适合监督检验着重暴露问题的需要。
(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应适时、适度地签发整改通知,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同时,应尤其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工程质监机构报委托的政府部门查处。
五、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按照国家和长沙市的规定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住宅工程符合以下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土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3.有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配套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抽测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3.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4.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使用阶段的监督管理
任何商品都有售后服务,住宅也不应例外。应该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该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加以确定。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开发商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七、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延伸。分户验收是住宅工程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分户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竣工预验收之前完成。《实施意见》规定,住宅工程竣工预验收,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的预验收监督申报资料应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与竣工验收内容不同,分户验收仅限于住宅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验收。在检查数量上,分户验收要求逐户验收,全数检查。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监督所抽查的户、公共部分及地下室防火分区中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分户验收结果有效。存在一个检查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其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对该项目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存在二个以上(含二个)检查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重新组织单位工程分户验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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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量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意味着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量。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量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量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量,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必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仪式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任: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挂号信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鼾方案,工程师收到鼾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必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
(2)采取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关键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要抓好工程质量,必须对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每个环节以及每道工序加以控制和监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质量管理,必须花大力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地质勘察
引洮工程涵盖的地域面积大,域内自然地质环境不同,土质各异,地质条件的地域性较强,因而地基也比较复杂,所以更应注意各类工程地基的四大问题。
(1)强度与稳定性。当地基的抗剪力强度不足以支撑上部结构的自重以及外荷载时,地基就会产生局部和整体剪力破坏,从而影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甚至引起质量事故。
(2)压缩与不均匀沉降。当地基在上部结构的自重及外荷载作用下产生过大的变形时会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超过建筑物所能允许的不均匀沉降时,结构可能开裂,沉降量较大时不均匀沉降往往也比较大。
(3)渗漓。这是由于地下水运动而引发出现的问题,水量损失,引起地基土原结构失去平衡;水量充盈,造成地基土浸泡,均可导致建筑物发生质量事故。
(4)动力荷载下地基失稳和震陷。主要原因是外力震动或振动致使地基土的抗剪强度降低,造成质量事故。当建筑工程的天然地基存在以上四类问题之一时,必须采取地基处理措施,以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2、工程设计
抓工程建设质量,要把好设计质量关。设计方面,地基处理措施、防水措施、结构措施等要做好预防湿陷设计。设计人员要参加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验收,在检查验收中与设计人员一道研究讨论,解决施工中暴露的矛盾和困难。
3、选择队伍
引洮工程,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是十分正确的。素质好的施工队伍,懂技术、会管理的施工、监理强有力的项目领导班子,不仅能较好的保证施工质量,而且还能保证工程进度,有时还能起到弥补工程设计的某些不足。
4、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是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技术要求和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和修改错漏的必要程序。熟悉施工图是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认真细致地审读施工图及设计文件,把所建工程的使用功能贯穿其中进行思索,会同监理方和施工方,做好图纸会审工作,了解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以及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于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5、材料检验
工程材料应重点检查的内容:钢材的出厂证明书、试验报告单、钢筋级别、种类、直径及每米重量情况,并进行现场抽样送检;水泥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日期、进场试验结果复试报告以及品种和标号;骨料除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检查级配、粒径,允许含泥量外,还应注意禁用含风化的碎片石;钢筋砼构件试块要送实验室进行检验。对砂石的粒径、含水量、含泥量、砼配合比、塌落度等要严格把关,特别是涉及抗渗防漏的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各项指标都要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6、地基验槽
地基基础工程验槽是防止和杜绝基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重要工序。基础工程验槽:
(1)必须检验基础土质,检验槽底持力层地质与勘查报告是否相同,检查平面位置,槽底标高及开挖深度、坡度、宽度,使之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
(2)检查基槽钎探结果。基槽钎探,对于条形基础宽度小于1米时,可沿中心线打一排钎探孔,宽度大于1米时,可打两排孔且互相错开,钎探孔间距一般为2米左右,深度应大于1.5米,每30米编为一组,但不得少于5组。验槽人员依据钎探数据,分析判断地基土是否均匀,如发现地基不均匀差异较大或局部存在孔洞、墓穴、陈河改道等不良地基时,应查明不良地基的范围与深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案以及要求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3)必要时应做好基槽排水措施,特别是在山区,应严防山洪暴雨、泥石流等特发事故发生,要做好应急预防方案措施。
(4)验槽时,应注意验看新鲜土面或层面,冬季冻结的面层表土看似很坚硬,夏季日晒后的干土看上去也很坚实,但这些都是虚假状态,应铲除表层后再检验。
(5)对于回填土,不得含有冻块、垃圾和有机有害杂物,一定要分层回填压实,每次回填厚度,人工夯实200㎜,机械碾压200-300㎜。对于灰土,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应检查灰土料,应过筛。石灰、水泥等材料及配合比应复合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匀;施工过程中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的含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
7、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1)严格按图施工,按设计要求施工。(2)合理安排工序,防止施工用水及场地用水的浸入。(3)确保所有的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4)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失陷。(5)给排水和所有管道系统、检查井及检漏和分水井、阀门井应经常保持畅通。(6)对埋地自流管道进行常压泄漏检查,埋地压力管道进行工作压力泄漏检查,发现泄漏应给及时处理。
8、精心施工
⑴ 要把好模板安装关。模板的安装应能保证各部位工程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及相互位置的准确性,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砼的自重和侧压力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荷载。
⑵ 把好钢筋下料、绑扎、焊接关,主要查看下料长度,特别是锚固长度、搭接长度、焊接长度及焊接缝质量、箍筋末端弯钩直段部分长度和弯钩角度。
⑶ 把好砼施工操作关。这个阶段必须检查监督的内容有:①砼配合比。要测出含水率,将试验配合比换算成施工配合比;②用料计量,材料计量应准确,应经常抽查,并控制水灰比,做好塌落度检测;③搅拌时间最短不少于60秒;④如果砼运距较长,应经实验室掺加缓凝剂控制凝结时间;⑤振捣砼时各插点间距要均匀,且不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振捣器必须掌握快进慢出原则,不得漏振;⑥必须把好砼浇筑后的养护关;⑦严格按规定做好砼试块;⑧严格控制拆模时间等;⑨炎热高温暑期,禁止使用水化热高的早强型硅酸盐水泥,采用避开高温时间段施工;⑩尤其要加强养护。引洮供水工程中,可能遇到管道施工时,因山区运输不方便,有些砼用量少,或不通电等因素,会采用人工拌制砼施工,其要求除同上述要求一样外,尚需注意:一要用灰盘,不能在地上拌和;二要先将干料按配比至少拌和三次以上,再加水拌和三次以上,加水第一次不得全加完,大约加三分之二,剩余三分之一分两次加完,砼应拌和均匀,振捣密实。
9、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安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安装合同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安装合同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合同数量为约数,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安装展开面积结算。
二、合同工期
1、材料进工地日期:
2、开工日期(具备安装条件后,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竣工日期:
4、合同总工期:
5、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事由,工期自然顺延,如每周停电累积八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误工费由责任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金额
%的预付款,材料进工地的进度款;合同总金额
%的进度款;工程验收后
日内付到全部工程款的
%,余款作为保修金壹年内付清。
四、工程竣工验收
1、验收标准:双方认可的图纸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报告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合格。
3、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于验收后日内整改完毕。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需变更合同时,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做出回复,不回复视为同意变更。
六、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七、甲方免费提供:水、电、库房、垂直吊装、安装用脚手架平台和必要安全防护;
提供食宿方便,费用乙方自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申请处理。
九、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
1、本合同约定不明的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图纸及双方往来信函、传真资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
乙方(公章):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