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5 14:04: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征管效率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税收不遵从,税收遵从度
税收遵从,通常也称为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包括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蓬勃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在2007年6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的介绍,我国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已达4 200 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 以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不仅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而且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款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 左右,它们正逐步成为国家和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但从我国税收实践看,近十几年来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能力十分薄弱,中小企业的税收不遵从现象较为严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没有及时变更注销,纳税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不准确申报不入库,没有会计记录或会计记账混乱,做假账账中账账外账,发票使用不规范,偷欠骗抗税征税人违纪违规等。因此,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挖掘中小企业缴税潜力,提高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度,对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税收
增收压力,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一、中小企业税收不遵从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1、被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税基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较少,而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限,很难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税收行政效率较为低下,税务管理部门往往被动应对,对它们疏于管理,导致中小企业被动式的税收不遵从。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在当前政府主要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作为对税务部门的主要考核依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把重点放在纳税大户的税收管理上,因为税务机关只需付出较少的努力、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征收较多的税收收入。而对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户)纳税人,因为难以掌握税源而征管不严甚至于完全不课税,使得中小企业的税款申报率和上缴率处于较低水平。这种税收征管现状虽说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纵向公平原则。另外,税务部门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不多,导致有些企业很难搞清自己是哪种税或哪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人,造成了无知性的、被动性的纳税不遵从。
2、主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且经营成果与经营者利益相关程度高,诚信纳税使得其运营成本提高,相比其他企业有更强烈的逃避税收的动机,再加上现行的税制设计上的缺陷,极易引起主动性的税收不遵从。
(1)税制设计上的缺陷:首先,我国税制的缺陷使约束功能无法很好地发挥。如流转税的效率功能和所得税的公平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导致中小企业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较低,严重挫伤了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其次,我国税制设计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事前鼓励和事后奖励的激励措施不完善,没有进一步明确遵从行为在精神和物质上相对于不遵从行为的优越性,使遵从纳税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再次,我国用税机制不健全,使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信息劣势下对税款的使用状况缺乏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部门和官员的腐败寻租行为严重,容易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降低纳税人遵从度。
(2)中小企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的纳税人没有形成纳税的良好习惯和观念,中小企业纳税人也不例外。一方面国家税收文化建设的进度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税收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甚理想。虽然,近年来税收宣传在不断深入,国民纳税意识得以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税务部门税法的宣传范围、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仍有待改进,宣传力度还需加大,宣传效果还有待提高。有些中小企业纳税人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方设法去逃避纳税义务,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便以不了解和不知道这些税法知识来逃避责任或减轻责任,增加了税收处罚的难度。
二、提高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对策
1、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能力,实现中小企业漏管户最小化目标,做到实际征收管理的中小企业纳税户与应该征收管理的纳税户之间的差额最小化,减少中小企业被动型的纳税不遵从。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税务部门的硬件设施配置,提高信息化、程序化、科技化水平,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协调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同时,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如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减少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税收征管的外部环境,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另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入口关,保证新聘和新进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养和优良的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在岗税务人员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使得税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及时更新和跟进,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培训不管在内容上、形式上还是在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上、考核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培训机制。如在培训内容上更注重针对性、时效性,创新培训形式,探索和实施灵活多样、激发兴趣的教育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在培训经费上要做到充足和效率并举,既保证培训经费充裕,又注重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在培训效果考核上应注重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以及考核结果的现实影响力,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和任职、轮岗、交流、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改进税收宣传形式,扩大税收宣传范围,使得中小企业纳税人能及时、全面地获取税收知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实实在在的税法宣传。如在税务大厅、公共图书馆、大型的广场、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各种摘要从根本上形成一个长期、持久、务实的税法宣传,提高税法宣传效果,从而减少因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被动型纳税不遵从及以对税法不了解为借口而产生的主动型的纳税不遵从现象。
3、优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提高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
(1) 强化税收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功能。政府以及税务部门应建立一种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制度安排,让纳税人真真切切地感到依法纳税是最为节约成本、最能体现利益最大化的不二选择。同时应着力研究政府课税产生的经济效应以及纳税人对政府课税的反应,充分了解和尊重纳税人的心声,有利于构建更加有效的税收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有利于税务部门更好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我国的税收制度应继续遵循遵循“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高效率”的思路,既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又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也能够严打违规违法行为,轻税与重罚相相结合,充分体现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2)健全用税机制,完善税收公开制度,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公民纳税本质上是为了换取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代价,纳税人关心的是自己支付的税款能否带来等值的公共品补偿。因此,政府应加强公共收支的信息披露,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知晓税款怎样使用、用在何处,而且公共支出也应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意愿,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与享受公共物品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只有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权利,才能自觉履行其义务,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同时,建立和健全税收权力监督机制,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活动的监督,规范税务管理人员的征管行为,减少腐败寻租行为。
4、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全民正确的纳税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阶段。2007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600美元,即将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我国的税收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加强以依法诚信纳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道德建设,为解决税收领域的价值冲突提供道德共识,促进税收遵从。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特征,借鉴市场营销的细分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社会中逐步确立以诚信纳税为荣、不诚信纳税为耻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同时,税务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善税收环境,使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成为一种社会主流行为。
5、税务系统要坚持服务和管理并举,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首先税务机关要转变税务行政理念,对纳税人的管理模式要由监管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为主,利用各种信息和技术手段致力于纳税人服务的改善和加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拓宽服务内容,以纳税人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提高行政绩效。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得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意见反应更加迅速,同时,税务机关尽量对纳税服务标准进行量化并据此对税务人员进行考核,条件成熟的话,对外公开服务评价结果,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得税务人员对政府和社会更为负责。其次税务部门应建立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源的全方位监控,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搞好纳税户清理检查,减少漏征漏管户,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下户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效能。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并聘请有经验的内部和外部成员成立管理委员会,为税务机关的长期战略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欧斌.纳税人遵从度“二元”特征形成的税负差异及其治理[J].税务研究,2008(1)
2、刘东洲.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税收遵从问题[J].税务研究,2008(7)
论文摘要:面对“收入中心说”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征管质量考核中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中报方式陈旧,税源监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则无法在税务管理中得以体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是税收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税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税收流失严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加快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探索推行各级征收单位征管数据库的集中,在市(地)范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征管数据库,为税务机关异地征收、纳税人异地申报纳税创造条件,从而便于获取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信息,实现正确决策,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水准和质量。同时,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应加快办税和管税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即与纳税人、金融机构进行了三方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继线,在有条件的企业中推行了网上办税并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网上办税的企业甚至个体纳税人中推行ic卡申报、软盘申报和电话语音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上网、通过磁卡或拨打办税电话便完成申报、缴税、政策咨询、涉税举报等项事宜,开展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办税极大方便,不仅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而且使申报审核、税款征收、受理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实现集中征收,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贸易形式,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电子商务活动虽然使现行税法中的某些规定不能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但是,其并未对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应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
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 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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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论文摘要:阐述了税收专管员制度在现阶段显现出的弊端和不足,介绍了税收管理员制度出台的背景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建设的现状,并对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儿点建议。
2004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作为税收管理精细化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员这个概念出现在人们视线。提到税收管理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税收专管员这个与之名称相近,并有着渊源关系的概念。其实税收管理员的前身就是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专管员,但税收管理员制度不是恢复过去的税收专管员制度,它与专管员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变集权管理为分权管理,变全程式管理为环节式管理,变保姆式服务为依法服务。所谓税收管理员就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或分业从事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人的产物,是建立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的新需要,绝不等同于过去的专管员对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简单回顾。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任何经济形态社会中的基本规律。税收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税收专管员管户的税收征管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的产物。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由建国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比较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税收征管的重点也由非公有经济转向国营、集体经济。在税收征管体制上则确立了“专管员管户,上门收税”“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税收征管模式。专管员制度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企业利润上交,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受“非税论”的影响,当时普遍认为利润和税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财政税收工作逐渐形成财政驻厂员、税收专管员制度。税收专管员管多个企业、多个税种,不仅代表税务机关行使着从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账薄发票管理、税款计缴、直到纳税检查违章处理等各种税收管理权,而且还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核算。可见,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是与当时经济体制相符合、与当时的财政税收理论相一致的。在所有制形式单一、纳税户少且集中的情况下,税收专管员征收效率高,是当时一种理性的选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推进,中国的经济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税收征管对象也由国营、集体经济转向多种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征税对象的复杂化使税收专管员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和不足:第一,未能树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第二,纳税人形成依赖心理,缺乏自觉纳税意识。第三,专管员权力过大,责任约束软化。尤其是税收专管员缺少权力制约,收“人情税”和“关系税”,以税谋私的弊端暴露无遗。诸多问题的凸显,使税收专管员制度逐渐淡出,并被以职能划分为基础、征管查相分离的集中征管模式替代。
税收管理员制度出台的背景
税源是税收的基础,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税收管理的起点。对税源管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深化,逐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多年来,这种征管模式在分清征纳双方责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税收管理和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人,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述征管模式在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以下矛盾和问题:
首先,重管事,轻管户,造成管事与管户的脱节。按照现行的征管流程,税源管理由过去的专管员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方式,无法收集纳税人的税源动态信息,对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停歇业户、零散流动税源的管理更是无法顾及,最终导致漏征漏管户的增加。
其次,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和内部监督制约,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如果基层税务人员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税源管理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各种征管考核指标名目繁多,挤占了税源管理的时间和空间,使税收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了税收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现有这种以信息化为依托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和“征、管、查”二分离或三分离的机构设置,克服了传统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所伴生的权力过大、缺少制约的弊端,实现了“管户制”向“管事制’,转变,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加、税务人员缺少积极性、税源管理职能“缺位”等问题,最终造成在税源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的出现。当前的税源管理弱化问题巫需一种新的管理方法,税收管理员制度应时而生,它也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下的一种税源管理新思路。
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设
早在1998年重庆市就开始实施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探索,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04年下半年至今,全国已有一些地方的税务系统相继制定并实施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在实践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从我国各地税务系统建设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管理员一般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减免税审批、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评估。根据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系统的综合评定,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地申报纳税。
(2)纳税服务。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宣传与送达、纳税咨询与辅导。
(3)信息采集。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下户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和整理管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等税源动态信息,及时更新纳税人的信息档案。
(4)调查核实。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各类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死欠税款核销等事项的调查核实。
(5)日常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以及催报催缴等工作。
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
“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下对原有专管员制度的扬弃和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了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税收管理富于人性化。但税收管理员制度同时面临着以下难题:第一,人均管户较多,工作量大.只能实现粗放式管理;第二.经济结构和经济性质比较复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第三,外向型经济比重增加,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对税收管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第四,税收管理员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应从以下3方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1)合理界定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实际国情.尤其是东部、中部与西部在经济社会发展上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制定和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应区别对待.避免搞“一刀切”。经济发达地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信息化建设程度高.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网络等信息化平台.把纳税评估、税收政策宣传与送达、催报催缴等从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职责中分离出来;同时经济发达地区外资企业、大型企业数量多,其生产经营流程和财务核算情况复杂,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财务信息核实、纳税咨询与辅导也有一定空间。经济欠发达地区.纳税评估、税收政策宣传与咨询、纳税辅导、下户调查管户生产财务信息及催报催缴等具体职责仍应由税收管理员承担。但无论经济发达还是欠发达地区,都应把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和个性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Abstract】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scale of e-commerce is becoming larger and larg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has brought great impact on 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China's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must be timely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so as to adapt to e-commerce model.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nfluenc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on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discus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commerce,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P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问题与对策
【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2.22;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44-03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行动战略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与此同时企业交易的行为更加具有虚拟化与隐形化,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希望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对策。
2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6万亿元,2015年18万亿元,全年预估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以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虚拟化,也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近些年出现的电子商务偷税漏税行为,表明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总体看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模糊
电子商务存在交易主体的虚拟化问题,而我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的前提就是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无法确定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的现象。例如网店的经营就很难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人资格,一般网店的交易是双方基于信任的关系,通过网络实现交易,这样在具体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而使得纳税主体模糊。另外,纳税地点难以确定,也容易引发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这主要是源于纳税地点的不确定造成的,以增值税为例,如果销售货物的起点在境内,该行为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这样一来就可能与货物购买方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2.2 改变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流程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有税务登记的义务,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监控。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则改变了该模式,电子商务的主体只需要在网页域名上进行注册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门的审批,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税务部门不能有效地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也就会发生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经营活动,却不缴纳税款而征税部门也不知道的现象。另外电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导致征管纸质凭证失去基础。传统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纸质的单据和合同上,税务部门对于征税企业的缴税标准也是根据纸质的交易记载信息,而电子商务摆脱了纸质的单据,税务机构很难再直接通过纸质记载信息了解企业的纳税标准等,另外电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税务部门在审查时会遇到诸多的挑战。
2.3 影响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纳税过程的监控,其融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对于税源的监控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税”,而电子商务虚拟交易使得消费更加随意性,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控。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征管难的特征更加明显,进而暴露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机制不健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传统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缺乏系统的针对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针对电子商务形式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其并没有系统地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的环境不好。其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纳税的义务规定不足[1]。目前,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这样容易给不法运营商提供偷税漏税的机会。例如我国出现的电子餐饮券,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电子券的方式消费,而对于该部分,餐厅经营者则不提供发票,从而造成税务部门难以发现。
3.2 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不足
税务征管能力是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义务人进行征税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它不仅体现纳税机构法律地位的行为,也是影响社会纳税环境的手段。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税源掌握能力、税额确定能力、税收评估和检查能力以及违法的处理能力。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化以及全球化特点,使得税务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专业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对互联网交易监管技术的不足,进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可能会基于虚拟场所等因素而不能获取纳税人真实的经营信息等,造成纳税评估能力不足。
3.3 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下,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而我国对于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交易基础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模式已经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时对经营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监控,进而导致税收征管基础变得薄弱。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从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目的,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中性原则,电子商务虽然促使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交易双方无论是采取何种交易方式都需要担负纳税的义务。
二是征管效率原则,效率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核心,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税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高效的税务征收。电子商务发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税收征管也要强调效率,本着服务纳税义务人的原则,为纳税义务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原则,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国家的基础建设资金来自于税收,因此基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我国要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国税收政策的国际一致性,从而增强我国税收的征管能力。结合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的原则,对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力,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4.1 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基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问题。
首先,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会遇到诸多的规范性问题,例如如何审查纳税义务人电子交易的电子信息,如何保护纳税义务人的网络隐私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国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其次,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针对互联网中存在的诈骗等问题,我国立法部门要制定网络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确的违法制裁条文,对于利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保证相关法律的落实到位。例如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不开发票而实现漏税的行为,税务部门要通过完善的法律给予其相应的制裁,以此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最后,制定电子商务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和国际结算流程。
4.2 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范围。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数字化产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当然基于保护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视角,对于短缺的虚拟产品可以实行免税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国可以对虚拟的数字化产品的电子交易实行免税,但是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逐渐进行纳税,例如2012年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就进行试点,并且在2015年实现了增值税的普及,以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其次,制定电子商务优惠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完善的优惠政策,可以规模比较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主动纳税,这样达到扩大税款的目的。
4.3 加强我国税务信息化队伍素质建设
基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须要通过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作为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例如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需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了解电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纳税人交易行为的监控,从而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系统,不但涉及到供需双方的交易,还会跟银行、保险、商检、海关、网络公司等相关联,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税收知识,又要求熟练网络操作及必需的英语水平等等。
4.4 提升发票信息追踪电商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能力
据了解,电商需要支付给网络销售平台相应的服务费,虽然不同类别的商品会有所差别,但销售货物一般按成交额的1%进行服务费提成,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此,可从报税系统和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查询找出辖区内的电商纳税义务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查找到与之发生业务的所有纳税义务人。同时,对消费者利用销售积分(返点)购买物品的情况,电商要将这笔销售收入提供给电子商务服务商申请补偿,在申请补偿收入时,电子商务服务商会要求电商开具相关发票。按照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再结合电子商务服务商所持有的服务费发票金额,测算电商在网上的销售收入。
4.5 建立电子商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互动机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各职能部门为支柱的电子商务公共管理机制,将商务、税务、商检、海关、工商、银行等融入综合服务平台共同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合作。在大数据、云技术以及“互联网+”运行模式的支撑下,利用综合平台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实操性,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便于咨询、纳税、融资、商检、报关等一体化的电子综合服务窗口,使各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数据共享、监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另外我国也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国间的沟通与谈判,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协调一致,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决各国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逃避税。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电子商务将迎来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因此,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基于税收中性、税收公平、财政收入、国家等原则,采取多方面的举措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财政税收的协调互动。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一、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作为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成了最大的看点。2011年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3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是亏损的。这与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有很大关系。转让定价是造成这一损失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中国经济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国门,在国内投资、享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益处。在国内投资就会涉及到转让定价问题.企业只有把转计定价策略与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弄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原理,有利于找准在我国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逃避我国税收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为完善我国税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使我国企业经营和国家税收获得同步增长。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我国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经济和管理理论分析,探讨其转移利润的途径和会产生的经济效应,实现对跨国公司理论的拓展和对税收管理理论的拓展。
二、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分析
(一)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它们在中国普遍实行转移定价做法。
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避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其表现之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仍然很高。据国家税务总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清缴统计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亏损面平均达40%,1994年度亏损面平均为63.28%,1995年度亏损面平均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亏损面达到65%-70%,2001年度亏损面平均达到60%,以2000年度为例,如果按外商投资企业自报的1200-1500亿元亏损,三分之二虚亏实盈的话,以平均24%税率计算,税收损失约192-240亿元左右,加上未参加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避税。税收损失约为300亿元左右,大约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让定价的影响
1、中方合资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动用转移价格,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于是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定价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例如,医药行业的“三资企业”每年要花大量外汇进口原料药,即便国内已有生产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药。
三、我国对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概况
1、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 号),推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别是2009年2月出台的特别纳税法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在实施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的基础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资源,优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种征管手段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节约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国还建立、规范了重点税源监控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增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1、强调可比性的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运用困难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基本上采纳了转让定价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则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可比性的运用存在很大的困难。
可比性分析是转让定价调整中最关键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它贯穿着转让定价调整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在难于寻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况下,只能在初步的职能分析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基本类似公司的类似交易的利润因素,如直接比较其“销售毛利润率”等指标,按同等水平类推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原则的。
2、新形式的出现给转让定价征管带来挑战
无形资产、服务、成本分摊协议等新的转让定价形式是各国税务部门所面临的征管挑战。中国虽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对成本分摊协议以及无形资产、服务等存在很多的困难。
3、行业差异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查的难度
由于转让定价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税务人员在面临不同的转让定价案件时面临难题。如何获取不同行业的信息,如何对不同的行业采取有差别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转让定价的征管中涉及尚浅的领域。
4、征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专业人员一直就较为缺乏。
(三)关于我国对在华跨国企业转让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转移价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转移价格税制,从表面上看,我国转移定价管理在理论上和具体做法上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则,并规定了一套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我国转移定价规则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因此,完善转移价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现有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参照国际惯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2)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
2、针对无形资产、服务等新形式的转让定价征管建议
(1)明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同样适用“正常交易的原则”及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优先使用“交易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2)制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可比性分析具体的内容,包括各种经济因素、对无形资产的保护、风险的承担、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评估等。
(3)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规定调整的比例和时效,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细化转让定价的分行业管理
由于不同行业在商品和服务特征、无形资产比重、价值链体现等方面呈现不同的特征,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转让定价征管,是转让定价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1)定期对转让定价的重点行业进行调整。目前,应该重点对外商直接投资集中的制造业,尤其是制药业、汽车业、计算机及软件制造业、零售业予以关注。
(2)加强对新兴转让定价敏感行业的研究,如金融业、电子商务等,紧跟国际税收的最新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转让定价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这些尚未形成国际规则的新领域,提出符合中国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质的税收队伍,确保法规执行富有成效
(1)培训现有人员,提高税收征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2)配备国际税务专家作为顾问人员,增强税收人员分析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苏晓鲁,姜跃生等编译.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关键词:税收;税收管理;税收秩序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写作论文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税收调节严重乏力。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第6期何朝阳:浅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9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三)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三、对策分析
(一)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建立一个法治、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1.税收工作的基础就是征管,它既是
论文摘要:纳税遵从度直接影响着税收征收率的高低。较高的纳税遵从度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税收成本、平衡税收负担、净化社会风气。因此,研究和探讨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对策路径,已成为税收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在充分吸纳关于纳税遵从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探讨影响纳税遵从度的意义和分析我国纳税遵从的现状,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论文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用税机制、税收环境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纳税遵从度偏低的主要成因。最后,从提高立法质量、减少纳税负担、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管理等四个方面研究探讨了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和建议。
1纳税遵从研究意义及现状
1.1纳税遵从的含义
所谓纳税遵从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以及对成本和收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遵守服从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1.2研究纳税遵从的意义
纳税人遵从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可以说自有了税收本身,就产生了纳税遵从问题。但是对纳税遵从问题系统的研究只是近几年以来兴起的。在当前我国“诚信纳税”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和应用纳税遵从理论,对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丰富和发展纳税遵从理论。通过对纳税遵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界定纳税遵从的内涵外延,揭示影响纳税遵从度的影响因素,对纳税遵从进行分类梳理,探讨衡量纳税遵从度的方法体系,有助于发展和丰富纳税遵从理(2)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通过研究纳税遵从相关问题,找出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可以为提高纳税遵从度提供理论指导,从而对税收制度和管理方式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达到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减少管理成本和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的目的。
(3)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纳税遵从研究以纳税人的行为为重要研究对象,有利于准确把握其行为选择,增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减少征纳双方不必要的矛盾和对立,建立和谐互信的征纳关系。
1.3纳税遵从的现状
1998年我国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来,基本建立起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各级税务部门在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度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全国税收收人持续快速增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也有了大幅度提高。
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纳税遵从度仍然偏低。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国纳税遵从度仅为66%左右,与发达国家(如美国为86%)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从近几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检查情况看,税收违法问题、偷逃税案件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大量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充分表明我国纳税遵从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纳税遵从度偏低的主要成因
2.1税收法律法规不符合确定性准则
确定性准则意味着正常的公民都能够清晰无歧义地看懂制度安排所传递的信号,清楚地知道违规的后果,并能够恰当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制度安排的要求。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在实际工作中,过多的“义务”宣传与被淡化的权利意识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
2.2税收征管乏力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一是征税观念滞后。使得税收征收管理领域多年以来都以“监督、处罚、打击”基本理念为出发点,征税主体形成思维定式,对税收征管的认识停留在对纳税人进行制约、监督、处罚的层次上,总是先把纳税人设定成偷、漏、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税收法规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的税收法律成了“防纳税人之法”、“治纳税人之法”。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纳税人既是管理对象,又是服务对象,税务部门服务观念滞后,服务人才缺乏,总体服务水平不够,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申报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纳税申报程序设置不科学,手续繁复,也成为纳税人遵从度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出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需要,目前的纳税申报流程设置比较复杂,很多手续都由纳税人完成。同时,纳税环节多,程序复杂易使纳税人出现懒惰性不遵从现象。三是激励机制有待建立。税收管理制度中缺乏对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面激励。
2.3纳税风气不佳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我国对纳税不遵从进行抵制和鄙视的社会风气还未形成,对纳税不遵从形成的社会压力还不够。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国家税收逐步恢复了它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厌税晴绪的阴影在人们的心中依然存在。申报的应税收人越高,心理满足感越低,也就是说隐瞒不报的收人越低从而偷税额越低,心理满足感越低。
2.4用税机制的缺陷制约了公民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我国用税机制尚不健全、不完善。一方面,纳税人无法感受到履行纳税义务后的获益激励;另一方面,用税机制存在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使纳人产生纳税对立情绪和对税收取向的不信任感,进而刺激了情感性纳税不遵从。一是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目前,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存在既“越位”又“缺位”现象。二是财政缺乏透明度。从纳税投资论的角度看,公众向政府纳税如同对政府进行投资,作为投资方的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的钱是怎么花的,为什么要这么花,纳税人有权监督资金的运用。三是财政支出决策缺少民众参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在缺乏财政民主化和财政透明度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这种公共决策行为就很容易演变为个别领导的“随意”安排,政府预算支出不是以纳税人的偏好来进行,而是取决于领导的个人偏好,领导的偏好未必与纳税人的偏好保持一致。如此种种,均对公民纳税遵从度造成影响。
3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对策建议
3.1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的质量是税法有效实施的基础,一方面我国应继续完善现行的税法体系,优化法规的内容,减少税法各法规中的弹性。税务部门还需会同司法部门及时对偷税界定、偷税情节的轻重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法律规范限制税务行政处罚和惩治犯罪的随意性,以此引导征税人和纳税人依据法律行为或限定非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以明确纳税人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和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使纳税人行使权利有法可依。
3.2减少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降低和优化税收负担,一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规范非税形式的收费,实行费改税;二要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三要合理扩大部分税种的税基,如扩大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整一些税种和征税项目的征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地开征一些新税种,以改变目前税负偏重的情况,让纳税人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主动纳税。
3.3加强税收宣传
税收宣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具有持久性,应持续、稳定、系统地开展下去,要注重多样性和灵活性。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优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海报等媒介,将正确的税收理念制作成生动形象的口号向社会传播,使公民能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接受并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税收宣传的重点应逐渐转到纳税人权利义务和税务公开上来。
3.4优化纳税服务
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措施,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办税流程。一是缩减办税环节及办税时限。及时把握征管体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业务流程重组、信息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和第三方的税收信息资源,分析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及合理化建议,对具备减轻纳税人负担基础条件的,清除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缩短办税时间,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以省为单位按照管辖纳税人的特点确定清理次序,分步骤地组织自定办税流程的精简。二是改进工作模式和受理方法。将不同税收业务办税流程中的调查、核批、检查等事项合并办理,合理调配工作时间,避免重复工作;规范各类税收业务的申请受理,涉税文书统一实行税务机关内部流转,一个办税窗口统一受理所有涉税事项的申请,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
(2)精简涉税资料。一是修改整合纳税申报表单。修改申报表内容,整合附报报表及资料,减少无效信息报送,提升申报资料综合利用效能。对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延长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限或取消纸质资料报送。二是清理简化办税涉税资料。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以制定流程的业务部门为主,清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的各类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审批。三是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管理与存储,整合各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实现纳税人资料信息共享,避免多部门、多环节、多次数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同资料,拓展国、地税局涉税信息合作的领域与方式,增强纳税人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的“一户式”管理与应用。
(3)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根据涉税中介行业发展和执业标准化的需要,推动姓册税务师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制定涉税鉴证和服务业务准则,完善涉税中介行业制度体系。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提升注册税务师的影响和地位。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履行自律职能,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大力支持税收公益组织参与服务。加强税收公益服务制度建设,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社会化的效果,为社会纳税服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强与社区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组织开展相关的服务措施。同时,探索与工商、邮政、银行等单位的合作,为纳税入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加强与有关科研、咨询机构等的合作,委托开展需求调查及满意度测评、纳税服务课题、项目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论文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税收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的进展和成效
1、1电子政务建设的发展历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起步较早,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的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O世纪8O年代初开始,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如GCRS,CRI:''''G软件等);
第二阶段从1994年开始,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如增值税稽核、协查系统等);
第三阶段从2004年开始,是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实现并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即电子税务建设阶段。
1.2电子政务建设取得的成就
国家税务总局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降低征纳税成本,改善税收环境,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主要表现在:一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加快了依法治税过程;二是有效地遏止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税收秩序,保护了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保护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五是进一步增强了税务机关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识,实现了税收管理手段的根本转变;六是显著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税收征管质量;七是公共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2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建设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主要由政府提出并组织实施。用户主要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受用户使用数限制,网络的建设很难以用户驱动来发展,网络建成后也很难实行企业化经营,因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大,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国家来解决,需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于当前税收信息化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资金的需求量也进一步扩大,庞大的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需要在硬件购置、应用系统开发、网络建设以及各项运行保障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
2、2信息安全问题
影响税务信息安全的因素相当广泛,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滞后,原始信息的可利用性存在安全隐患;手工录入导致的信息失真,降低了信息的可信度;由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安全保障缺乏法律性的规范;电子政务建设的理念有所偏差,多注重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的投资,而轻视对应用系统的经常性维护;计算机病毒对涉税信息安全的冲击;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信息安全隐患等。
2.3信息孤岛问题
多年来税务信息化发展的推动因素大多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业务的应急需求,缺少统一的规划,因此,各地信息应用系统建设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而且普遍存在“信息孤岛”。
2.4信息共享问题
数据集中度明显低,信息共享困难,数据很难进行综合利用。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数据2,3在征管的区县,l,3数据库建在地市一级。软件功能也是功能交叉,带来数据重复采集,一个税种一套表,很多共享表格要填多次。系统软件不统一,造成运行环境不兼容。操作系统、数据库,包括中间件,各种公司的产品都有。CTAIS与金税工程二期各自独立,不能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
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政务建设对策
3.1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形成高效电子税务格局
若要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以形成高效电子税务格局,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适合电子税务、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征管机构调整后,必须对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既符合专业化管理要求,又适合计算机管理、便于操作的税收业务流程。要以简化的业务流程为基础,将内部管理所用表、证、单、书简化、合并或部分取消。按照税收管理的认定、申报、管理、评估、稽查、执行等环节,确定最小化的指标体系。
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实行人性化管理。优化纳税人服务管理,应体现在征收管理流程各个方面,包括渠道管理、内容管理、纳税分析、税务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税务机关应在建立税收管理信息传递机制后,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富有针对性的服务与管理,并加强对纳税人的状态监控。纳税服务人性化应包含:简化税款征收程序;税收管理环节准确、高效;建立良好的纳税环境。并建立上述各环节状态的信息库,以纳税人客户关系管理和状态管理为原则,整合税收管理业务流程,建立以纳税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新体系。
三是改革审批制度,提升电子税务效率。重点是将现有征管分类.对不存在审批实质、流于形式的部分征管业务,从“审批制”转为“核准制”。例如税务登记,税收登记人员只需查验资料齐全、证件合法,即可当场核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免于审批。
3、2充分挖掘信息资源以强化税收数据的开发利用
科学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仅要搞好技术平台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在于搞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首先,要加强对数据的采集,按应用需求对数据采集内容进行整合,加强数据审核,尽可能从源头保证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其次,应定期进行数据的清理和校验,进一步把垃圾数据清理出系统之外,确保在此基础之上加工的数据产品真实有效且能对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其三,应在数据加工和分析上下工夫,把各种历史数据、各类财务信息、申报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通过数据仓库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抽取,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预测和决策分析,并且把数据转化为信息,进而使信息转化为知识,最终将其输送到决策者和用户手中,发挥出信息化的应有效用。
为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在省一级建立数据处理中心,通过安全畅通的网络,保障各级税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在内网平台基础上实现包括工商、海关、银行、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网络互联,实现信息交换、建立共享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应用多层体系结构的数据库技术,对所有涉税数据进行集中统一的联合分析处理,通过数据抽取、加工、比对、合并、分析等功能,整合异源、异构数据资源,形成统一的有效信息,利用科学的分析预测模型进行目标、过程和行为的管理决策支持,利用纳税人电子档案、报表、征管质量分析等数据产品,提供信息服务,使数据真正向管理信息转化,充分发挥出信息化综合、快捷、高效的功能。
3-3建设一个系统及三大体系以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服务
3.3.1税务决策支持系统
这是最高层次的电子政务,是全面提升我国税务预测和决策水平的现实需要,是我国税务工作从操作型管理走向数量型、分析型、智能型管理的标志。在指导思想上,决策支持系统的构建应着眼于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立足于税务行业跨越式发展需要,构建一个集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开放性、安全性于一体的高效、智能化的决策系统。在功能上以面向决策层服务为主导,兼顾管理层的需要。同时,决策支持系统的构建应遵循先进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前瞻性原则、共享性原则、保密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按所使用的技术不同。可以将决策支持系统分为四类:一是基于模型库和数据库的“传统决策支持系统”;二是基于模型库、知识库、数据库的“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三是基于数据仓库、OLAP分析(多维分析)、数据挖掘的“新决策支持系统”;四是将上述三种类型决策支持系统所使用的技术结合在一起的“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新决策支持系统”是目前税务系统发展决策支持的重要方向,而“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是决策支持系统的未来发展方向。
框架设计是决策支持系统开发设计的核心所在,它决定了决策者进行决策的范围和最终的信息来源。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以下4个子系统:
一是税收业务子系统。二是行政管理子系统,三是组织文化子系统,四是技术监督子系统。从功能上看,应该包括报表浏览、即席查询、多维分析、模型分析等四大功能。
3.3.2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目标是构建网络环境下经济与税收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建设以总局为核心,有效地减少信息冗余的、垂直的税务门户网站。这可能需要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和及税务服务企业联合运作,采取有生命力的管理机制和市场机制。
不论是政府部门、企业、个人。还是学术机构、教育单位,均可在该网站或映射网站上得到相应服务。在强调客户群体。即纳税人的广泛性的同时,注重对高端客户的细分,根据最重要的客户群设置栏目和内容;网站内容要突出时效性和实用性。一个具有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有特色的税收经济公共信息服务网站至少应具备如下功能:一是法律法规检索指引功能;二是综合财经新闻、财政金融信息动态服务功能;三是财政金融专家在线咨询功能、疑难自动解答功能;四是税收征纳业务网上电子处理功能;五是财政金融基本知识、前沿理论的介绍与讨论功能;六是网上财政金融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功能;七是网上出版物及相关资料的发行功能。
3、3、3电子政务标准体系
电子政务的首要保障就是需要制定极其严格的标准体系。它的重要意义是,在无数形态各异、标准不一的硬件、软件、网络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的“语言”,从而能够把现实中的一个个税务应用系统连成整体。为此,需要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税务信息化的业务规范。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
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