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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察报告

时间:2022-11-04 21:23: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务员考察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务员考察报告

第1篇

关于英国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培训考察报告

前不久,由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牵头组团,对英国政府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和好的做法进行了实地培训和考察。赴英期间,培训团组先后走访了英国贸工部、国际贸易署、竞争委员会、牛津郡政府、工商联合会、公务员管理学院和伦敦高伟绅律师行等部门和单位,与英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座谈和交流,取得了较大收获。

一、关于英国政府行政的基本情况

在过去五十年中,英国政府随着社会发展和职能变化,通过多次改革,公务员人数逐步减少,行政方式不断调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提高。通过培训考察,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其队伍建设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行政过程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咨询与把关、行政方式合同管理的有效运用以及重视发挥独立机构的作用等,无一不体现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英国政府部门自觉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和较高水平,其规范并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一)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

十九世纪中期,为加强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有人提出:(1)公务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终身职业;(2)公务员应该保持中立性,政党的变更不能影响公务员队伍稳定;(3)公务员不应承担任何决策责任,只是执行决策。这三个观点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931年英国通过《公务员总则》,明确“公务员的工资由议会提供”、“英国首相是英国公务员的最高领导”。1968年英国成立了公务员管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长。在撒切尔夫人任期内,英国现代公务员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目前,英国的公务员基本上是实行终身制,多数人员是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加入公务员行列,直至退休。

1.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和级别划分。英国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范围之内,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是当地政府的雇佣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初,公务员的人数为79万,经过近20年的改革,1997年为48.3万人,其中高级公务员为3000人。关于公务员级别划分,首相是公务员的最高领导,对议会负责,内阁大臣接受首相领导并对议会负责。各部门均设永久第一部长、第二部长,第一、第二永久部长初任时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务员,以后各届政府一般在无空缺时不做更换,第一、第二永久部长的职责是负责对所属部门内部公务员进行指导、监督。英国公务员一般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两类,高级公务员又分为3级,一般公务员分为8级。

2.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据英国《公务员准则》及《部长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制度。(1)公务员行为规范。如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客观,帮助政府制定政策,执行决定,管理公共事务等。(2)公务员义务。如必须对议会负责,向议会和公众通报尽可能多的关于政府政策、决定和活动的有关信息,不得欺骗和故意误导议会和公众,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务员准则相冲突的活动等。(3)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包括其内部调动均适用《就业法》,采用与社会其他机构、单位相同的录用程序。英国议会设立公务员服务委员会直接对议会负责,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认可。

3.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及监督。公务员绩效评价首先是由本人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与直接上司讨论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将评价结果报人事部门。每3个月或者6个月考核一次,年终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公务员本人收入。公务员晋升不仅仅根据工作年限,同时根据工作表现,通常由上一级主管推荐,越级提拔必须经过难度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在培训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英国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法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机关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的审查;公司登记、商标注册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本部门的不同职能所具有的相关法律事务。

1.法律办公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该办公室的专业人员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即成为政府高级专业人员,不属于一般公务员序列。但其级别设置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享受特殊津贴。即使这样,其收入与社会律师的收入还是有明显差距(一般而言,比伦敦当地律师收入低、比外地律师收入高),其优势主要是工作较为稳定。办公室的编制人数根据政府机关法律事务的需要设定。在法律办公室之外,英国政府部门通常还设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公众的投诉,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但这个专门机构及公众投诉的受理程序,并不是专门法律规定的,而是英国行政机关的通行做法。受理投诉专门机构的 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直接联络部”,有的称为“公共请求办公室”。

2.英国贸工部法律办公室的情况。该部设有部长1人(内阁成员)、副部长7人、常任秘书1人,下设12个部门主任,有4000多人在总部工作,还有6000多人在分属部门工作(有些人属于人)。该部法律办公室下设三个咨询处和一个调查诉讼处,其中负责咨询的法律工作人员有96人,负责调查诉讼的有22人。法律办公室的工作是保证贸工部依法履行职责。从法律咨询服务上看,其主要对象是贸工部所属各部门、部长级官员、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机构等,法律办公室要在政府制订政策之初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比如,英国公司尽管享有很大的经营自由,但在以下三个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监控:(1)国内角度,如公平竞争、特殊行业的管制(电力、电信、液化气、水、邮政、电讯、电子设备、原子能等)、消费者合法权益、进出口管理、标准化等;(2)欧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业兼并和与政府有关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欧盟审理;此外还包括与WTO的关系,英国公司要遵守有关规定;(3)涉及其他公共事业角度,如土地、卫生健康、金融保险等。法律办公室通过法律咨询服务,为决策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论证,防止越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贸工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三个方面作出决定,依法行使职权。

从行政诉讼上看,法律办公室的工作重点是保证行政执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比如,英国行政法律程序强调:公司、个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争议部分确实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开庭时要有2-3名法官参加,当事人双方就证据、法律依据等展开辨论。如何遵守并做好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办公室严格把关。在涉及欧盟法律时,法律办公室还要特别关注英国企业商贸权益的维护。在与WTO的关系上,贸工部是作为英国的主要决策部门之一开展工作的,法律办公室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英国公司和国家利益。

(三)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国政府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过程中,为了把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向市场,在政府内部广泛采用了合同方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完善。英国的学者、官员乃至行业协会均对此做法给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赞誉有加,这是我们在培训考察中感受特别突出的一点。

1.合同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范围。英国是高税收、高福利国家,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0%是由政府投资产生的。国家的宏观调控除采用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外,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来实施。而政府机关落实这些政策以及对一些公共事业(如高速公路、国家级供水、供电系统、石油管线的铺设等)的管理,一般都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从高速公路的监管到英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举办“深圳高科技活动”,他们均按照严密的法律运作机制,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这种合同的签订是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政府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确定项目所应达到的指标,并根据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分阶段履行自身承担的付费义务。

2.运用合同方式的特点。政府行政机关通过采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资金,同时加强管理、监督。其特点是:第一,政府机关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对于国家重点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项目,通过合同规定了明确、具体、公开的项目指标,公务员只是执行合同,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第二,对公务员要求较高。公务员不能仅是“通才”,而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不仅要知晓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而且应当懂得企业如何能实现项目指标;此外,合同的谈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务员要依据相应法律进行。第三,有效运用招标体制。政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企业,企业通过竞标争取项目合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在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中形成了一种良性竞争机制。第四,有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职能分设,分别由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实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时责任明确;二是行政机关对合同项目的监督。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公众也可以对项目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机关根据监督结果和公众的举报,对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第五,有利于对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公务员不仅负责合同的签订,而且要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的最后落实情况,直接反映了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成为考核和评价公务员业绩的硬指标。

总之,英国政府和公众普遍认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和公共事业管理中,通过合同方式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对公共事业的管理能力和对市场运作的监督能力。

(四)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

在英国政府组织结构中,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是一个非常特别、作用突出的序列。目前,英国有130多个独立机构,大多设立于90年代,这些独立机构规模不大,专业性较强,人员精干,效率较高,成为英国政府行政的一个特色。

1.独立机构的起源及性质。1968年英国工党的一份剖析国防部组织结构的报告提出,国防部部长是通才而不是专家,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影响了国防部行政管理效果,因此建议增加专家管理。撒切尔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在调整经济政策、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时,将工商界专业性人士吸纳到政府中,同时将各部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独立出来,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成立具有一定特殊职能的独立机构。独立机构的性质属于行政机构,其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公务员,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务员。独立机构的经费由议会提供,以保证独立机构区别于政府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实践中,鉴于独立机构的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大臣)任命,因此其应向部长(大臣)负责。但长期以来,由于独立机构业务的专业性,在议会问及独立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时,一般是由独立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而不是由其隶属的部门报告,因而在议会、政府部门、独立机构之间产生了矛盾,英国议会也对此有一定争议。因为按照英国政府的管理体制,应当由部长向议会报告(大臣)工作。为了解决这类矛盾,英国最近规定,独立机构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所涉及问题一律由政府部门部长(大臣)向议会报告,政府部门同时对独立机构的运营负有监管责任。

2.英国贸工部的独立机构情况。该部主要设有6个独立机构:公司协调机构,负责公司注册、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资料等方面的工作;雇佣法庭服务机构,对企业和雇员向法庭起诉提供行政帮助;破产服务机构,负责破产、清算方面的事务、为制订破产政策提供建议;国家计量、测量办公室,负责贸易方面的计量、测量、标定工作;专利办公室,负责专利、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管理;无线通信机构,负责管理有关无线电讯业务。

二、关于英国行政法律制度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行政机制

(一)英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

英国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它虽然属于公法的范畴,但这种公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浓厚的私法色彩,既缺乏明确而独立的公法体系,也没有统一审理这类公法争议的行政法院。我们在培训中了解到,英国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公民之间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长期以来,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和政府职能的法定化,英国法院成立了行政法庭,并明确了较高的层级管辖。

英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原则,普通法精神,大量的习惯法和司法审查判例、国内成文法和欧共体(欧盟,下同)法。欧共体法中有关条约、法规可以直接适用,如《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法1972》等,而欧共体的法令则不能直接适用,必须按其精神制定国内法。

英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最高法院)以及欧共体初级法院、欧共体法院。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负责审理(类似于我国的一审),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其行政法的特点。在这次培训考察中,我们通过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做法,对英国行政法治的基础、特别是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有了一定的了解。

(二)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

英国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其中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1.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英国行政司法审查是由高等法院对负责行使公共职责或权力的团体或个人进行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看其决定本身。高等法院有25名专职法官负责处理行政案件,具体由行政法庭进行审理。行政法庭每年审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个案件与司法审查有关。

2.司法审查的条件、依据。司法审查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必须是行使公共职责或职能的团体或个人。同时,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法院通常不会准予司法审查。二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要有“足够的利害关系”。提出司法审查有四个依据:(1)不合法。行政机关或法院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无权作出决定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均为不合法。(2)程序不当。即违反自然公正法则、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自然公正法则包括由不具偏见的机构进行公平审理,为每一方提供足够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3)不合理。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个决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4)违反人权。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不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英国人权法。

3.司法审查的程序。(1)提起诉讼。起诉人必须遵守诉前行为议定书,根据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民事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一个程序,即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信息,协商、和解。如果通过该程序能解决问题,就可以避免诉讼。申请人在提起司法审查诉讼前,也应写信给政府机关,告诉其起诉的依据和理由,使行政机关有时间作出解释或改变其决定。(2)许可。法官一般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未听取口头陈述前),决定是否给予提起司法审查的许可。实际上很多司法审查案件在这一阶段就被终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审查案件中只有20xx多件正式进入审查过程。如果法院拒绝给予许可,或所给予的许可附带一定条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开庭听取口头陈述,重新考虑其决定。如果法官听取口头陈述后仍拒绝给予许可,申请人可以在7天内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上诉法院仍拒绝许可,申请人就不能再上诉了。一个案件从提起到许可大约要8个星期时间。(3)审理。司法审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主要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文件及证据,听取双方律师的陈述。如各方同意,法院可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案件。一个案件从许可到审理结束大约要20个星期时间。

(4)上诉。上诉法院在审查上诉申请时,只针对原审法官是否有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审查,而不再审查案件事实本身。

(三)英国市场竞争立法和竞争委员会(CopetitionCommiion)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但在反垄断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英国成文法已有50多年的历史。

1.反垄断的政府机构。194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专门法案,成立了调查垄断和企业合并问题的机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MMC),专门负责调查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有关垄断与其企业合并的案件(如有关通讯、燃气、水、电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提交调查报告,由政府作出决定。九十年代又在此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专门的竞争管理机构。

2.维护公平竞争立法。1998年英国通过了竞争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将英国竞争法律制度与欧洲委员会的有关法律相衔接;二是赋予政府竞争管理机构新的权利,如有权调查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的行为,有权对被认定有阻碍竞争行为的企业处以年营业额10%以下的罚款等;三是成立了竞争委员会上诉法庭。此外,竞争法案还规定,竞争委员会由政府提供经费,向议会负责。

3.竞争委员会。英国新的竞争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诉法庭合并成立了现在的竞争委员会(CC)。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公平贸易办公室和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的有关垄断和有碍公平竞争的企业合并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该竞争法案同时明确规定,由英国贸工部对竞争委员会进行监督。竞争委员会委员有50名,任期3年,可重复连任,由国家贸工秘书负责任命。竞争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三个机构:一是由董事会主席直接负责的调查机构,负责对各案件的调查和报告的起草、提交、公布与出版;二是由董事会成员负责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对公平贸易办公室及其他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行为处理决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三是由董事会成员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专业组、案件组、战略计划、上诉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

4.竞争委员会工作程序。(1)对每个案件组成专门调查组,委员会工作人员分别参加各调查组的工作;(2)进行事实调查,包括由相关利益团体提供证据、听取被调查主体的陈述;(3)根据调查的有关情况、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4)就是否有损公众利益作出结论;(5)提出纠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业务、价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调查报告;(7)出版、公布调查报告,并接受议会、媒体的质疑。被调查对象和相关利益团体如果对竞争委员会的结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如果认为竞争委员会报告不合理、行为违法或者报告的措施不当,有权推翻报告结论。

除竞争委员会外,英国还有公平贸易办公室作为处理竞争与垄断一般性问题的行政机构。一般说来,竞争案件首先由公平贸易办公室进行审理,只有在案件比较复杂时,公平贸易办公室才提交竞争委员会进一步调查。2001年,公平贸易办公室涉及的企业合并案件有300多个,其中只有5个案件提交竞争委员会处理。

据了解,英国将于明年4月出台新修订的竞争法案。届时将依法赋予竞争委员会对所调查案件的决定权,而不仅仅是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对调查内容和标准也将作出新规定,重点是调查认定企业合并是否会导致实质性的减弱竞争;调查认定是否存在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的可能等。

三、几点启示与建议

英国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尽管我国的国体、政体、所有制结构、法律体系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与英国相比有很大不同,但从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来看,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推进经贸系统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政府管理经济的新方式

近年来,英国政府广泛运用合同方式规范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创意和特色的。我国在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时,从上至下都把精减行政审批项目作为主要目标,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该看到,我们还未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对经贸领域取消47项行政审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证政府对经贸活动的必要调节和监管,需要进行新的探索。借鉴英国政府多种手段并举的经验,我们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决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广的政府管制、审批的陈旧方法,树立市场经济的新理念,使经贸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重点,以是否符合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衡量标准,真正集中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维护公平竞争、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来,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的灵活运用,在产业政策和经贸立法引导、税收杠杆调节、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招标等方面探索新途径。

(二)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应该高度重视公务员的队伍建设

借鉴英国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加强我国经贸系统公务员队伍的培训与监督,不断提高经贸执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做好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知识更新和专业培训制度,尤其是对具有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实行培训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强对公员务执法队伍的监督,通过建立经贸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确立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及执法目标;制定对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的考核办法,举报、控告的受理、查处办法等。三是应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应该重视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

英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完备,各方面形成监督合力,很值得借鉴。结合我国经贸行政的实际情况,建议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在内部监督方面,注意发挥行政部门内法律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要尽快制定《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经贸系统的依法行政,保证经贸法规、政策和领导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二是在外部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经贸行政执法必须经得起司法审查,同时还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明确专门的工作程序,及时处理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英国行政法庭是一个独立系统,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法院,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性。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大、情况复杂,为了搞好司法审查,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并推进司法改革,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三是舆论监督方面,要重视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特点,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允许新闻界更多地介入经济行政管理领域,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褒正抨邪,反腐促廉。查字典版权所有

第2篇

一、确定职责岗位

(一)、根据***文批准我局的“三定方案”、,尤其是管理体制改革后科室增加、职能强化和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需要,对局内设科室的工作职责进行修订后公布。

(二)、根据科室工作职责,确定各科室岗位数。

二、公布范围条件

参与竞争轮岗的人员范围:

(一)、原任科长须全程参加竞争轮岗。特殊岗位不轮岗的科长,也必须参加考试、述职述廉、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

(二)、正科虚职满三年、副科实职满二年、副科虚职满三年、且符合党政干部任职基本条件的公务员,可申报参加竞争科长职位的述职述廉。自愿放弃竞争科长职位的人员,也须参加考试、民主测评和轮岗。

(三)、行政编制的一般人员,除特殊岗位不轮岗人员可不参加双向选择外,都必须全程参与竞争轮岗。

(四)、事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所在编制单位同意的,按双向选择的办法补充到行政岗位。局机关借用的特殊岗位人员可以不轮岗。

三、报名审查

(一)、报名。所有行政编制人员、申请到行政岗位工作的事业人员,都必须报名。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政治面貌、学历、个人身份、所在编制单位和近三年的奖惩情况特别是受党政纪处分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分别按原任科长、拟竞争科长职位人员、行政一般人员、拟到行政科室工作的事业人员分类公布。

四、组织考试

(一)、参加人员。局机关全体人员,无论是否参与竞争轮岗的行政、事业、聘用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考试作为竞争轮岗的考评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考试内容。国家录用公务员考试知识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

(三)、考试方式。由考试中心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0%、申论占50%和公共基础知识占20%,组合一套试卷组织考试并负责阅卷。

五、述职述廉

(二)、确定科长职位补充数。原任科长述职述廉结束后,宣布满意度测评结果,确定应补充的科长职位数。

六、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结果,作为竞争轮岗中考评量化的组成部分,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七、选拔科长

(一)、推荐。推荐分两种形式:

1、会议投票推荐。召开全体人员大会(不含聘用人员),对拟补充的科长进行投票推荐。

2、、个别谈话推荐。行政编制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进行座谈推荐。

(二)、考察。根据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结果,经研究决定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参加人员为行政编制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研究。考察情况经研究决定拟任科长人选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时间7天。

经上述程序选拔的拟任科长人选,可参加科长竞岗。

八、考评量化

对本次竞争轮岗组织的考试成绩、民主测评和近三年考核均分,分别按照10%、30%、60%的权重进行计分。

在此基础上,对正科实职、正科虚职、副科实职、副科虚职人员,分别按4、2、1、0进行加分后公布结果。

九、申报岗位

(一)、公布可以不参加竞争轮岗的岗位和人员。

(二)、公布参加科长竞岗人员名单。

十、竞岗演讲

召开全体人员会议,由竞岗人员进行竞岗演讲。演讲的内容,主要是就所申报的岗位有何理由、有何特长和优势进行演讲,演讲时间控制在8-12分钟,演讲材料用a4纸打印35份,本人签名后于大会前一天交考评组,通过抽签确定演讲顺序(不轮岗的科长不再演讲)。

由局领导、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区)局长组成评委,对竞岗人员演讲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为得分。

十一、定岗推荐

召开行政编制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局长会议,对竞岗人员进行定岗推荐。

(一)认为竞岗人员适合在所申报岗位工作的,表示同意后不再提出建议岗位。

(二)认为竞岗人员不适合在所申报岗位工作的,应提出建议岗位。

(三)按实际参加推荐人员数,对竞岗人员得票率进行统计,岗位推荐率不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在所申报的岗位任职,且不再计算其得票分值。

(四)岗位推荐率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计算其得票分值。计分分别按局领导占35%、其他行政编制人员占40%、事业单位负责人占15%、各县(市、区)局长占10%的权重进行量化。

十二、综合考评

对考评量化、竞岗演讲、定岗推荐的量化分,分别按30%、10%、60%的权重进行计分。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科长岗位人选的依据。

十三、确定人选

根据综合考评结果,采取以下原则确定:

(一)推荐岗位只有一人的,且推荐率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可以确定该人选。

(二)被推荐人员同时有两个岗位的,推荐率都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推荐率高的岗位确定;推荐率相同时,按申报岗位确定。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被推荐为同一岗位的,推荐率都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综合考评得分排序确定;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推荐率高的人选确定;推荐率相同的,按申报该岗位人员优先确定。

竞岗后仍有缺位的,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下一轮竞岗。

十四、报请备案

对拟任的科长人选写出考察报告,局党组研究讨论决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为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在备案批复未下达前,决定任命的科长先行主持科室工作,办理工作移交和档案资料交接手续。

十五、科员定岗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除科长外,每科可以选择一名原工作人员,办公室除不参加轮岗的人员外,可保留一名原工作人员。科员双向选择的程序:

(一)自愿放弃竞争科长职位人员,由领导组研究确定工作岗位。

(二)科员申报岗位。

(三)科长提出拟选人员。每科每轮只可选择一名,也可放弃。

(四)、科员、科长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科员定岗的依据之一。

(五)领导组研究同意后到岗工作。

(六)双向选择中未能确定岗位的人员,由领导组安排岗位。

十六、事业人员补充

个人申请到行政岗位工作的事业人员,按照年龄结构、男女比例、文化程度、业务熟练程度、专业特长等情况进行组合。每科可保留一名该科室原工作人员,该科原行政一般人员未保留的,则必须选择一名原在该科室工作的事业人员。主要程序如下:

(一)、经领导组研究决定不轮岗人员到岗工作。

(二)、申报岗位。

(三)、科长提出拟选人员。

(四)事业人员、科长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事业人员补充的依据之一。

(五)多轮选择,各科每轮只可选择一名。补充人员可以少于科室核定人数

(六)领导组按照优化组合的原则研究同意,事业人员到岗工作。

(七)双向选择中未能确定岗位的人员,到原编制单位工作,待条件成熟时补充到行政岗位工作。

第3篇

西班牙成熟高效

西班牙政府采购开始于1911年,经过近100年的发展,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在政策制定、预算管理、执行程序等方面形成了统一集中的模式。中央和大区政府都制定了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范,目前全国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大约有90个,但都要统一执行《国家公共采购法》(2007年)的规定。

总体来看,西班牙政府采购的特性,主要体现在统一集中的管理运行模式和便捷高效的执行办理程序。

确切地说,西班牙没有政府采购概念。所谓政府采购,指的是社会公共采购,其采购内容和采购主体范围都非常广。

其一是采购对象范围大。西班牙《国家公共采购法》强化和细化了公共投资领域(包括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批量物资采购和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执行政府采购的具体规定,使政府采购延伸到社会公共行业的各个领域。

目前,全部由政府出资和绝大多数由私人企业出资、交由国家管理且公民享用的公共设施及服务管理都已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包括纳入政府公共部门预算的物品服务采购和国家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

其二是采购人范围大。法律规定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包括国家政府机关、公共管理和社会保障机构以及涉及水、电、石油等公共资源使用管理的所有其他实体。除此之外,各自治区、地方当局、自治机构等公共机构也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体系的采购人。

在欧盟方针和本国法律体系约束指导下,西班牙已建立起整齐划一、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运行模式。

政府采购领域的机构设置权责清晰,西班牙国家经济和财务部为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局、政策咨询司、供应商评价司和监督管理司,4个部门职能划分清晰明确且相互制衡。

具体的采购运行分为两级机构,由国家经济和财务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局负责中央集中采购,国家经济和财务部各大区派出机构下设专门的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各大区集中采购,大区以下行政层级参加所属大区的政府采购,不再单设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则由各部门内设的采购机构单独负责执行。

政府采购方式目前主要有公开招标、框架协议、限制性招标、竞争对话、内部决定5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采购根据项目类型、实际应用紧急程度和预算金额大小,适用于不同天数的项目公示期。例如:对基础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一般公示期为26天,但工期紧急经审核同意的仅需公示8天;200万欧元以上货物采购公示期为22天,但工期紧急经审核同意的仅需13天。

限制性招标类似于邀请招标,不同的是公示期长短也可根据实际应用紧急程度调整。竞争对话类似于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复杂、需要经过多轮谈判不断完善功能描述的项目,但评判标准采用性价比法,而非低价中标。内部决定类似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单次采购金额在1.8万欧元以下的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是西班牙政府集中采购的唯一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采购方式在公示期上的调整,都必须基于该项目采用网上公示信息和电子报价的方式。西班牙政府认为,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和方便快捷的电子报价系统使得缩短公示期、提高招标效率成为可能。

西班牙经济和财务部设立专门的供应商评价司,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年度商务和技术评价。商务评价指标包括企业注册资金、经营状况、缴纳税收和解决就业4个方面;技术评价指标主要是企业承接合同能力和供货服务能力。以上评价全部基于量化打分,商务评价占比40%,技术评价占比60%,按照企业最终得分归属相应的供应商等级,以决定该企业在下一年度能够参与何种额度和复杂度的政府采购项目。

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悖诚信和合法经营原则的行为,都将作为重要因素直接导致企业降级。健全的供应商评价体系对创造有序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西班牙没有招标公司,采购形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法律强制执行),而分散采购内容则可以由政府机关直接发标采购。

西班牙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评审专家库,而是采用圆桌会议评议制。圆桌会议由法律、经济、技术三方面的专家顾问组成,且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的采购人为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的采购人为直接发标的政府机关)内部产生。

评议的具体步骤是:投标人需提交商务、技术和价格3个投标信封,并依次打开信封进行评议,未通过商务审查的投标不能进入下一步评议程序。评议办法分为最低价法和综合评议法,其中报价信封最后开启,评议成员在做出商务和技术评议结论前不能知悉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圆桌会议的三方均是来自或受聘于政府机关的行政人员,在项目评议过程中责权对等且责任归属清晰。

全国统一的运行模式、清晰的专业分工、大量的培训课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西班牙政府采购培育了一支强有力的采购队伍。以西班牙中央政府采购局为例,该机构是45人公务员编制的行政机关,内设合同部、技术部和信息部三个部门,合同部负责合同审核管理,技术部负责集中采购目录调整及框架协议招评标,信息部负责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各部门人员相对稳定。各大区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各部委自行采购部门的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基本相同。

俄罗斯重视效率

俄罗斯政府采购制度在1722年就已经存在了,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俄罗斯每年政府预算(除用于支付工资、医疗保险等项目外)的近70%都要进行政府采购。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050亿卢布,占全年GDP的12%-13%,采购资金节约率为10%。

1994年俄罗斯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上升为法律,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分领域的专项采购法,联邦政府也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一些决议。这些构成了中央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地方政府按照联邦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和实施细则。

俄罗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国家各级经贸部门,联邦政府经贸部为最高管理机构。经贸部下设政府采购司,分设三个处:研究处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研究制定;综合计划处负责各部门采购需求、具体计划的汇总统计;救助审查处负责审批采购方式、审查合同是否合法、受理投诉等事务。同时,联邦政府的90个部门作为具体采购执行部门都设有部门采购机构或招标委员会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本部门具体采购业务。

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为经济贸易委员会。圣彼得堡市政府采购通过三个管理层次完成。一是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设的采购局,属于市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地区性采购制度、竞标(招标)采购规则和程序,以及竞标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管理(相当于竞标委员会的秘书处)。二是竞标委员会,主要由政府官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审批单一来源采购、紧急采购,实施公开招标,以及审核合同是否有效等工作。竞标委员会分三级:500万卢布以下的政府采购由单位竞标委员会负责,500万-5000万卢布的政府采购由专业竞标委员会负责,5000万卢布以上的政府采购由市政府竞标委员会负责。三是68个市属部门主要是实施具体采购。

俄罗斯认为,采购效率是政府采购制度必须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为提高效率,俄罗斯十分注重分散采购方式。俄罗斯政府采购实行的是统一政策、分散采购的管理模式。政府采购范围包括所有政府所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小到办公用的笔、纸,大到铁路,建设都要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中央联邦政府规定,25万卢布(约8000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低于此标准的,要至少找三家供应商询价谈判。

政府采购由政府各部门自行开展。具体程序如下:采购人在每年的6、7月份将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审核,经审核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上报采购需求和计划。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也要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然后,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自行开展采购。采购信息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完成后,中央部门要将采购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地方部门要根据采购合同金额分别送单位竞标委员会、专业竞标委员会、市政府竞标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针对政府采购,俄罗斯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在采购结余资金的管理上,俄罗斯法律规定,部门采购节约的资金,只能在原科目下继续专项用于采购,年底没有用完部分收回国家财政。如卫生部用1000万卢布买10000包药品,节约的资金可以再多买药,但不能买办公设备和汽车。

俄政府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购买取得国家颁发的合格产品标准代码的产品。俄罗斯不实行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但重视产品质量,只有取得国家合格产品代码的,才可以参加竞争,实际上这也是供应商资格认证管理的另一种形式。

第4篇

5月12日至5月26日,我有幸随鸿举市长率领的市政府代表团访问了加拿大、日本、韩国。特别是韩国新村运动及日韩农协的做法,对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现将日韩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韩国新村运动及日韩两国农协发展总体概况

访问期间,我随团先后访问了日本广岛农协、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农协),考察了日本广岛安佐南区塑料大棚栽培、韩国现代农业,拜会了两国农协高管人士并与之进行了交流,进一步加深了对韩国新村运动及日本、韩国农协发展的认识。

韩国新村运动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初并延续至今,是韩国在城乡失衡的背景下由政府实施的一个实验性项目。韩国新村运动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历程,70年代主要是精神启发、创新经营、改善环境和帮扶贫困;80年代主要是对农业机械进行改造升级,实现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共助;90年代主要是发展国家级服务组织,对农民福利进行改革;21世纪以来主要是发展以高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农业,近来又发起了第二轮新农村运动--泛国民的“城市关爱农村”运动,核心是推进“一社一村”结对子,组织一个企业或学校对口一个村,帮助农村进行宣传、采购其农副产品,组织城市义工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开展农业旅游观光活动。韩国的新村运动主要实施了三类工程项目,即改善生活环境条件项目、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项目、精神启蒙项目。新村运动实施初期,改善生活环境条件项目主要包括换房顶、修院墙、绿化荒山、整修村内小巷以及建公共澡堂、公共洗衣处、公共饮水设施等,发展生产和提高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建设改造、合作耕种、发展养殖业和牧业、普及农业新技术和高产优质品种、建立新村工厂、发展非农产业等,精神启蒙主要是指通过机制的建立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韩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40%的村不通汽车,80%的农户不通电,80%的农民住茅草房。经过40多年的持续发展,目前基本上实现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有效解决了城乡发展失衡问题。这一运动受到世界上众多国家关注,“新村运动”已列入《大不列颠大辞典》,称之为“汉江奇迹”。据介绍,韩国新村运动已成为韩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精神动力,原创:大幅度增加了农民收入。到2004年,人均国民收入由70年代初的70美元,发展到2004年的14000美元,增长了200倍,城乡居民收入为1:0.84,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实现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同步提高。

日韩两国都建有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农协。日本ja农协是由集结人出资、自主性的非盈利法人组织,在全国拥有872个分支机构。农协向入会农民收取会费,年终按投资分配利润并接受会员监督。其职能主要包括:一是统一为入会农民购进农药、农用器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二是进行经济指导性工作;三是开展以金融为主的信用、储蓄贷款以及农业保险、医疗服务等。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确保安全放心的国产农产品的稳定供给;二是发挥区域农业“指挥塔”作用;三是开展支持区域合作的有关活动;四是提供城乡交流所带来的农业价值;五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韩国农协成立于1961年,目前大约有24000名成员及1327个分会,是一个综合性的农业服务机构。它不仅组织农产品销售,而且在器材购买、促进农业产业化与流通化以及农业信用合作社等领域有广泛的业务,在韩国整个经济结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通过农协进行的市场份额占整个韩国农业流通的40%,由农协为主组建的农业银行目前在韩国整个金融界排名第一。韩国农协发展贯穿于新村运动全过程,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平均化、农业机械化升级改良、农业产业化机构改革以及农民福利改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为突出的是,通过农协的作用推进了农村合作社事业,根除了农民承受不了高利贷的现象发生。

二、韩国新村运动及日韩农协发展的成功经验

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企业和农协,亲眼目睹韩国的农村发展面貌,其主要经验是:

(一)精神改造立意,把农民发动起来。上世纪60年代,韩国城乡差距巨大,农民生活艰苦、居住简陋,农村无序现象普遍存在。自70年代韩国政府把农村开发列为国家发展战略并启动新村运动以来,韩国农业农村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亚洲除日本、我国台湾省之外农村现代化建设卓有成效的一个国家。韩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崛起得益于新村运动,新村运动的成功得益于对国人的精神启发。新村运动初期,他们通过机制创新,在农村大力培育“勤勉、自助、协同”精神,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整个运动营造了强大的思想氛围,纯正了民风;尔后,将乡村分为基础村、自助村、自立村三类,通过分类补贴来鼓励先进和鞭策后进,形成了你追我赶的热潮。21世纪以来,又启动了“城市关爱农村”运动,通过城乡互动感化农民,使带有很强“官办”性质的运动转变成了民间自发的社会运动,进而形成了农村建设的持久动力。

(二)环境整治破题,把农村美化起来。运动之初,韩国政府选择了农民最关心、最急需的环境整治作为新村建设的突破口,使政府和农民的意愿一开始就处在高度一致的和谐氛围中。第一年政府无偿向每村发放335袋水泥,提出了拓宽村庄马路、改良屋顶、修缮院墙、挖井引水、建设公共洗衣场、架设桥梁、拉线安电、设置堆肥场、整治溪流、整顿卫生环境等十大项目建议,由农民自行选择实施;之后的若干年来始终不渝坚持推进,农村基础建设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整理耕地、整治河川、修建道路、开发农业用水、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修建乡村会馆及敬老院等诸多方面,使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的韩国,农村基础设施趋于完善,房屋、道路与城市相比毫不逊色,河道、沟渠、山坡都经过了人工处理,“四合院”的农家小院环境优雅、绿树成荫、鸟语花香,条条标美公路直通农户,路不见弃物,山不见裸土,处处洋溢着和谐气氛。

(三)农协内外联动,把农业组织起来。日韩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提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高度发达的农协组织,一方面增强了生产者应对大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农民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农协坚持一手联农户,把千家万户的生产者集结成一个庞大的利益共同体,与会员同甘苦、共命运,使脆弱的农业坚如磐石;一手联市场,农民通过农协主体与市场及企业谈判,影响力更大,谈判力更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农民通过参与农协组织,由于交易数量的增加,在农产品销售上往往处于卖方市场,而在农资购买上又处于买方市场,改变了农民的弱势地位。此外,农协与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机制,共同研究商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在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农村医疗、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行政力量助推,把资源整合起来。日韩两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并不是完全依赖于农民自发和社会组织,众多积极因素及一系列健康机制的形成,都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推动。首先,他们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统一指挥运作体系。如韩国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建立了专门机构,实行公务员对新村建设指导责任制,规定县乡两级公务员每人每周到村里指导不少于两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先后参加组织发动的人员总数达到11亿人次。其次,构建了强力的财政“反哺”体系。近40年来,韩国政府对农村的投入累计达20亿美元;值得重视的是,政府1倍的投入吸引了3倍的社会资本,如此次前往的韩国孢川市蛟洞村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累计投入约19亿韩元,但其中政府投入仅6亿韩元,其余资金均来自于银行贷款和农民自筹。同时,韩国政府也注重从政策上构建支农体系,如在村镇规划建设中,他们向农民普遍发放最长可达3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争取一些国际组织的贷款等。第三,注重发挥农技服务作用。两国在农业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农民素质培训、生产良种供应等方面建立了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正是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这场发起于农村的运动仅经过短短五年时间,就延伸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引起全体国民的共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三、两国考察后的几点体会

鸿举市长亲率代表团赴日韩考察农协及新村运动,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高度重视。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优于两国农村建设初期情形,他们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以为我所用,从中也得到一些启示。

(一)必须坚持城乡一体,突出科学协调发展。日韩两国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经历了从工业化、城市化推动农村现代化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如韩国,上个世纪中叶,主要力量还集中在工业基础和城镇建设上,城乡之间处于失衡的非良性状态;70年代以来,政府将农村发展列入国家战略,在政策取向、资源配置、舆论导向上倾向农村,并从行政的角度建立了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不仅促进了农村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快了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增加了国家的整体实力。经验告诉我们,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最佳方式,城乡融合是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的最高境界。重庆是一个大城市带大农村的典型,改革开放以来积蓄了一定的城市能量,初步具备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条件。因此,建立城乡统一的大循环、大系统,是重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

(二)必须坚持自力更生,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日韩两国农业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与农民自发、自立与自强息息相关。“我们做就成”、“我们一定要成功”成为每个农民的信念,农民在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了主体作用。在与今天的日韩农民交谈中感到,他们没有丝毫无赖与自卑,相反,充满了作为一名农民的荣耀,处处彰显出创业热情和发展活力;正是这种力量促进了农村生产力发展,改变了他们的命运。当前,尽管我市广大农民积极拥护新农村建设,但少数农民的主体意识还较淡薄,工作被动、消极等待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任务,是依靠宣传、机制、政策的力量唤醒农民、启发农民、感召农民、激励农民,大力培育农民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形成新农村建设的内动力。

(三)必须坚持依靠科技,突出产业支撑作用。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科技是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力量。1967年,韩国科技人员用粳型和舢型水稻成功培育出ir667稻种,由此掀起了以普及新稻种为中心的大米自给运动,开启了韩国历史上“绿色革命”的新篇章。当今韩国,农业科技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生物技术、水稻新品种、大棚温室栽培技术、计算机及遥感技术等广泛运用到农业各个领域,不仅有效提高了农产品自给率,而且大幅提升了优质率。日本亦是如此,贫乏的资源阻碍了广度发展,但科技的力量却促进了深度开发,大面积的黑土、泥炭土及泛碱土生长出了财富。日本和韩国依靠科技发展产业、依靠产业富裕农民、依靠农民建设农村的经验可资借鉴。

(四)必须坚持先易后难,突出改善农村环境。韩国新村运动从基础建设入手,逐步向增加农民所得、改善社会福利待遇等纵深发展。他们在建设初期,以物质供给为诱因,根据农民所需对房屋、道路等设施进行了改造建设,不仅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在广大农村营造了珍爱环境的思想氛围。我市是一个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的直辖市,若干年来城乡之间的发展失衡,使广大农村暴露出太多的薄弱环节。在政府和农民投入有限、农村环境卫生较差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事情做起,如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管理、道路修建及整治、房屋改造、恢复植被、禁赌等等,坚持不懈地向前推进,使农村面貌有大的改观,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大的改善。

(五)必须坚持集约发展,突出创新经营体制。农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日韩两国农民应对市场的成功经验是组建农协,通过壮大经营实力来提升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日本ja农协不仅负责会员的产品销售和农资群购,而且将功能拓展到报刊杂志、旅游观光、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为每个会员创造财富、提供服务,农协的作用在会员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强有力的显现出来。我市受传统观念影响,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根深蒂固,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显得脆弱无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弱势地位。增强农民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最有效的方式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产业把农民集结起来,凝成一个整体,增强产业的竞争实力。

四、对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他山之石可攻玉。从日韩经验可以看出,我市按照中央提出“二十字”新农村建设方针制定的总体发展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实施“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是切实可行的,今后工作的关键是完善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狠抓落实。为此,建议在“六个强化”落实上进一步下功夫。

(一)强化“一种理念”,实现城乡联动。城乡统筹发展理念是决定我国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建议继续做好六篇统筹文章,真正实现城乡联动。即:统筹城乡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统筹城乡劳动力结构和人口布局的优化,促进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统筹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统筹主城区加快发展与远郊县地区跨越式发展,促进区域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配套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体制一体化。

(二)强化“三百工程”,发展现代农业。坚定不移地推进“三百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当前,建议突出三点:一是突出优势产业,始终围绕优质生猪、柑橘、粮油等重点,打造支柱骨干产业;二是突出分类指导,从城郊型、丘陵型、山区型、库区型思考现代农业发展途径;三是突出“一村一品”,以100个示范村、900个推进村为重点,促进高效特色农业发展。

(三)强化“三农培训”,提升农民素质。加快推进农村人才资源整体开发,是新农村的重要保障。当前,建议重点强化对农民的中长期培训,一方面,合理调整教育结构,普及农村高中(职业)教育;同时,从农业部门的角度抓好三个方面的培训工作:一是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为每个示范村培养1—2名具有中专学历的实用人才、分别建立1所农民科技书屋;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三是强化基层农技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工作实的基层农技服务队伍。

(四)强化“四位一体”,创新经营体制。探索建立龙头企业、农技服务体系、产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四位一体”模式。原创:建议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作用;二是着力培育重专大户,促进产业大户向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三是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四是充分发挥农技服务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建立农科教、处站所相结合的机制,增强农技推广效果。

第5篇

2004年12月,我随省农委设施园艺农业技术培训团,在日本进行了21天的学习考察。日本发展现代农业特别是设施园艺农业,保障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业经济概况

日本是由3900多个小岛组成的岛国,面积37.77万平方公里,人口1.26亿,农业人口1279万,城市人口占77.4%。日本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平均每平方公里329人,属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日本资源匮乏,耕地短缺,土壤贫瘠,主要为黑土(火山灰)、泥炭土和泛碱土,山地和丘陵约占总面积的80%。日本属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夏秋多台风,年平均气温在10℃以上,年降雨量1000-2000毫米,分为北海道、关东、九州等9个农业区。2003年,日本人均GDP3.75万美元,农业增加值1125亿美元,占2.5%,农户平均年总收入为1000万日元,非农业收入占70%左右。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为5:35:60。

二、日本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举全国之力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水平。农业已成为日本目前最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民生问题。日本正在举国家和全社会之力,以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水平。

一是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虽然日本农业增加值只占GDP的2.5%,但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所占比重很大,以大分县为例,2004年农业投入在财政投入中列第四位(第一是政府开支,第二是教育,第三是土木建筑,第四是农业),达到60亿元(749亿日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2.3%,财政补贴每个农户10.7万元(130万日元),占农户平均年收入的13.4%。

二是制定农产品价格安定法。国家、县、农协三方建立了价格安定基金(国家出50%、县出30%、农协和农户承担20%),明确了价格安定的补助品种,价格低于生产成本,农户损失全部由基金补足,因自然灾害减产也可获得基金的救济。

三是重点扶持农业生产专业户。日本的农户数由1960年的605万户减至2000年的324万户。在这些农户中,专业农户占16%,其余为兼业农户。为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日本开展了农业经营者认定计划,被认定的专业生产农户,政府在设施建设、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大量补贴,并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和流通服务,确保专业农户年收入处于社会中等偏上水平。

(二)建立农协把农民由弱者变成强者。农协是日本举足轻重的政治、经济力量。农民可自愿加入农协,住在农村的非农户也可参加农协。农协组成主要有四个层次:一是组合员(农家或以农家为主);二是市、町、村JA农协;三是县JA农协,包括信联、共济联、经济联、厚生联、中央会五部分;四是全国JA农协,包括农林中金、全共联、全农、全厚联、中央会五部分。县和全农主要从事农业专业性工作,市、町、村农协是县的窗口,各级农协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农协将弱势农民联合起来成为日本社会强大的经济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农协具有五项职能:

一是信用事业。农协将农民的钱集中起来,成立了中央农林金库,目前各类存款和组合员资金达73兆亿日元,为日本第二大银行。五十年前,农民贷不到款,贷到了利息也很高,现在他们有了自己的银行。中央农林金库可从事任何金融增值业务,增值后的利润分给农民。二是保险事业。日本政府对其他保险公司的险种有限制,农协所办的保险机构则可以从事所有业务,可以从事保险资金的增值业务,主要是投资股票、债券和发放贷款。目前,农协共济联持有保险金400兆亿日元,在日本仅次于生命保险公司,处于第二位。三是经济事业。主要是帮助农民共同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用品。去年全国47个县经济联买卖金额3.3兆亿日元,是日本最大的经营共同体。四是厚生事业。主要是办医院,从事防病、治病等解困事业。五是指导事业。主要是代表农民给政府和政治家(主要是议员)提建议和意见,在生产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对农民给予指导。

(三)推进“一村一品”运动。日本产大米16元(人民币)/斤、西红柿10元/个、大白菜24元/棵、菠菜20元/斤、山水梨24元/个。日本产的蔬菜、大米、水果价格虽然比进口高几倍甚至十几倍,但国民还是喜欢买本国产的农产品,除了高收入因素外,主要是因为日本农业通过开展“一村一品”运动,大大增强了日本国民对本国农产品消费的信心。日本目前80%的城市居民,对所消费的农产品质量缺乏安全感。而“一村一品”运动的核心,是将具有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在品质、营养、商品性、文化底蕴等方面做精、做细、做特,做成全国和世界一流。

(四)大力发展设施园艺农业和畜牧业。随着城市化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为了稳定蔬菜副食品供应,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设施园艺农业和畜牧业发展。农户每建造一栋大棚或温室,可从国家获得50%的补助,加上县、市、町、村补助30%,农户只需出资20%,并拥有全部产权。日本农业结构已经发生明显变化,粮食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为18%左右,畜牧业占25%左右,设施园艺农业比重高达40%左右,成为日本最大的农业产业。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是提高消费者信心。不定期到产地(超市)抽样监测,并通过各种市场营销组织,经常把消费者或商社请到现场参观考查,在增进互信的基础上签订供销合同。二是推行实名制销售。日本农产品从产地生产到协会、加工企业、进入市场都是采取实名制。在产地和生产企业抽查监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产品不能进入加工企业或市场,并按商品标注退回原产地。三是完善农产品产地标识认证制度。日本全国农协中央会决定,在2006年底之前对通过全国农协上市的肉类、蔬菜等所有农产品编排识别号码,实施“身份”管理制度。

(六)强化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日本建有由国立和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组织等三大系统组成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体系。日前日本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2.2%左右。乌拉圭回合后,日本政府为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力扶持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技术开发与应用,特别对民间系统的研究给予资助。日本的农业推广服务主要是通过政府农业改良普及部门和农协进行。目前,日本有591个“地域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经国家考试录用的专门技术员6680人和经地方考试录用的改良普及员10356人,这些普及员均为公务员。农协还拥有近2万名的营农指导员。

(七)健全和规范农业决策程序。日本农业决策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程序。农协:要求解决的政策、技术、资金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归纳分析、优选课题(超前1-2年)、公开招标——各类专业协会或咨询机构竞标:课题调研、提出对策----反馈给政府管理部门——报上级和同级议会讨论——法定程序审批——下达政府执行。这样的程序能充分体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

三、启示与建议

我市人多地少,农业的家庭经营方式与日本有相近之处。借鉴日本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以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日本发展农业经验表明,只有通过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和农业企业组织起来,才能为科技推广、质量安全、品牌培育、高效管理、农民维权等提供有效的载体和运转平台,才能把单家独户经营的弱势农业变成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经营的强势农业。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强行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关键要把握四点:一是将政府的一些具体的经济职能,转由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行使,政府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准则、标准,搞好监督管理,特别是要适应乡镇扩大的趋势,强化乡镇一级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使其在某些方面起到政府的作用;二是以专业大户和行业龙头企业为载体率先推进;三是从市场前景好、种养效益高的农业行业领域重点突破;四是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的原则,稳步推进。

(二)以发展设施农业和养殖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日本发展经验表明,工业化和城市化必然导致农业生产结构的改变,粮食、油脂生产必然呈下降的趋势,蔬菜业、养殖业将成为农业的主导产业,设施农业成为集约型农业的主要形态。因此,无论是满足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还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都要求大力发展劳动密集、产品新鲜度高、市场销路广、经济效益好的设施农业。近年来,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我们要适应这一形势,把中央政策与合肥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设施农业、养殖小区和农业产业园区快速、健康发展。

(三)以优化质量和品质为重点,大力突破国内外市场农产品绿色壁垒。日本农户年收入最少要达到80万元人民币,务农者才能稳定。欧盟基本上也是这个水平。比劳动力成本,日本和欧盟根本无法同我们竞争,这点他们也非常清楚,危机感很强,做了很多细致的对策性研究,制定了很多保护性措施,主要为两条:一是提高质量检测标准,树立技术壁垒;二是采取综合技术措施,提高本国产品的质量。我市农产品要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最关键的是要突破质量和品质的“瓶颈”制约。一要以专业大户为龙头,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品牌,为质量追溯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建立奠定基础;二是从老百姓最关注的夏季叶类蔬菜着手,推行实名制销售,提高消费者信心;三是以外销前景广阔、附加值高的农产品为重点,集中财力和人力攻关,提高产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增强对国内外消费者的吸引力;四是采用信息公开的方式,全过程向消费者宣传保障质量、改善品质、增加营养的措施。

(四)以实施“一村一品”、“一乡一品”工程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我市开展“一村一品”、“一乡一品”工作起步比较早,但由于缺乏持之以恒精神,特色农业未能真正做精、做深、做大、做强。在农业发展新阶段,围绕农民增收,发展特色农业,全面推动“一村一品”、“一乡一品”工作,借鉴日本经验,关键是走好两步棋:一是政府引导,农民自愿,集中力量开发一个主导产品,造就一个成功范例,引导农民围绕主导产品发展生产经营;二是把从事主导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利益共同体。

(五)以扶植种养大户为重点,大力培育专业务农者。日本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农村人口稀疏、农业衰退、劳动力老龄化和女性化等问题,也是我们难以避免的。为了稳定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遵循WTO的绿箱政策,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是适应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趋势,大力扶持专业农户提高机械化水平;二是针对老龄化和女性化的趋势,大力扶持省力化栽培品种和技术的研究推广;三是加强对专业务农者的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由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四是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