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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申请书

时间:2022-05-15 21:34: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结算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结算申请书

第1篇

 

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xxx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xx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xx工程,合同就承包价格、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在2012年7月5日完工,2012年10月5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xxx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xxx万元至今未给付。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为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裁定。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9年1月12日下发(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第2篇

各位领导好:

本人xx于今日愿辞去xx营销中心经理助理及销售内勤一职。具体原因,烦阅如下:

一、主观原因:随着年龄增长,家庭的责任越来越重,需有更多的时间去照顾老人和孩子。而目前岗位使我无法为家里分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二、客观原因:市场竞争激烈进行,产品、企业、个人都要不断进步。客户的要求和服务也越来越高。而我公司从技术、质量到生产,进步的脚步未见加快,却时有倒退之象。做为一名销售客服,没有一系列紧密配合的后盾做为支柱,在工作中常感形单力薄,心身疲惫,更为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深感愧疚。当然,也有自身能力不足之因素,所以,愿辞去职务,换做更适合之人来弥补。

本人入职至今,在岗6年,工作虽不才,却也勤勉踏实。对领导:虽不算好助手,却一心恭敬,尽浅薄之力为领导分忧。与同事相处:虽谈不上融洽,却一向周而不比。幸得一二知已,只是谈天说地,从未结党营私。23岁至30 岁,是人生中最为珍贵的时光。在这一时光中能与辉龙共同成长,深感荣幸,万分感激。因非圣贤,虽常有过失,却仍无悔于这一段弥足珍贵的时光,更无愧于这段时光中陪我一起成长的每个人。

不敢奢望领导念其6年的苦劳,更知无任何功劳可言。望领导念其目前家庭困难,将其在职期间的暂扣款、工资、业务工资一并结算,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员工辞职申请书二

敬爱的各位领导:

自xxxx年x月入职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工作,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帮助和关心。在过去的时间里,利用公司给予的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当然,我也自认为自己在这期间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今年x月x日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希望公司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员工辞职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后,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

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了我多次机会,使我在这个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技术技能和工程经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许多工作以外的处世为人等做人的道理。所有的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谢公司,因为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另外,在和各位同事的朝夕相处的时间里,也使我对过去的、现在的同事建立了由浅到深的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份友谊,这份感情能继续并永久保持下去。

今后,无论我将怎样生活,我都会永远感激公司对我的培养,各级领导和同事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我困难的时候,犯错的时候给我的帮助和宽容。公司是一棵参天大树,而我,只不过是树上的一片叶子。每当风起时,都有些树叶会掉落,但是,大树总是那么挺拔和伟岸。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谆谆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批准我的申请。

再次感谢公司,感谢各位领导!真心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

此致

第3篇

一、材料控制数量计算

(一)材料期中控制数量计算时间说明;

期中控制数量以规定节点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截算日期”为计算季度调差量的时间截止点。

(二)计算基础资料:

1、《公路工程预算定额》92版;

2、《交工支付申请书》(业主批复量);

3、《期中支付证书》(各季度业主批复量);

4、《公路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5、承包人施工配合比;

6、广东省价格信息。

(三)地材(碎石、中粗砂)控制数量计算

1、清单细目实体工程量(sh),以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交工结算数量为准。

2、清单细目实体工程消耗量(hs)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92版,当清单单位与定额单位一致,不需要进行单位换算,直接套用定额消耗量,即换算系数为1,得出hs=1×单位定额消耗,如浆砌片石工程按照每立方实体消耗0.35m3砂浆,现浇混凝土工程按照每立方实体消耗1.02m3,现浇混凝土片石按照每立方实体消耗0.867m3 ,预制构件按照每立方实体消耗1.01m3 ,碎石路面(包括底基层、基层、垫层)、换填碎石按照定额消耗。

清单细目计量单位与定额计算单位不一致或是综合单价时,换算为定额单位,换算数量见地材单位数量换算计算表。如每m新泽西护栏消耗0.518m3混凝土,即换算系数为0.518,每立方混凝土实体定额消耗1.02立方混凝土,得出hs=0.518×1.02。

3、清单细目计算配合比(pb):根据第五条定额与施工配合比分析结论,采用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配合比,但考虑到清单细目套用92预算定额,预算定额中的材料代号(碎石统料(预算材料代号324)和2cm~4cm粒径碎石(代号320、321))与交通信息价的价格特点(即每期2cm、4cm粒径碎石代号320、321与碎石统料代号324为两种价格),为了计算方便,将调差碎石分为碎石统料(代号324)和2cm~4cm粒径碎石(代号320、321)两种进行统计;石屑,中粗砂:根据清单细目套用92预算定额,预算定额中材料代号(石屑代号326,中粗砂代号286),进行统计;同时对于附件1中以外的工程施工配合比部分,承包人未提供有关计算依据证明资料按定额消耗量计算;

4、计量清单细目消耗量(Vi)计算公式:

清单细目原材料消耗量(Vi)= sh×hs×pb

sh:实体工程数量,即工程量清单交工结算数量。

hs:每单位实体工程的定额消耗量。当结算数量单位与定额单位不一致或是综合单价时,换算为定额单位.换算数量见地材单位数量换算计算表。

pb:单位工程数量(定额消耗量)所消耗胡原材料数量,利用施工配合比计算所得。

5、季度调差量(Vt):以每季度《期中支付证书》中本期末累计清单细目计量量(Vj)作为清单细目调差数量计算依据,但是考虑到计量清单细目支付的工程量与施工形象进度差异,根据《关于调整计量支付比例的通知》清连项目【2008】306号文计量比例不得超过完工计量数量的95%,所以计量清单细目数量应除以0.95。计算公式为:

季度调差量(Vt)= ∑(hs×pb×Vj/0.95)

5、控制总量(V):以《交工支付申请书》中“交工结算数量”(Vz)作为计算总控制量依据。计算公式为:

控制总量(V)=∑Vi

(四)钢材控制数量

1、钢材清单细目工程量(sh),以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交工结算数量为准。

第4篇

我和几个朋友投资经营一家名为 “汇Q”的酒店公司(具体名称不便透露),在本地区另有一家食品企业,其生产的“汇Q”牌系列饼干、面包等食品近年颇为畅销。前不久,我们突然收到这家食品企业的函件,函件中说明他们于2003年取得“汇Q”的注册商标,而我们使“汇Q”作为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从而要求我们立即更换企业名称。但是我们的酒店自1998年开业(当时只是小餐馆)至今,一直使用“汇Q”名称,只是没有注册商标。难道就因为别人注册了同名的商标,我们就必须更换已使用了十多年的名称吗?

陕西西安 何超勇

何超勇读者:

你好!你所说的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相冲突的案例。由于商标与商号所适用的法律、主管机关等均有不同,二者的冲突很普遍。一般而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二是避免混淆原则。从你说的情况看,你们使用“汇Q”作为商号的时间明显早于对方取得“汇Q”注册商标的时间,因此,你们对“汇Q”商号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虽然都是“汇Q”,但消费者一般也不会对酒店业与食品行业两者产生混淆。因此我认为你们不必更换企业名称。

表见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人承担

律师您好!

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合作好几年,一般是对方将盖好章的合同由其业务员小李拿过来,我们签字后再将部分预付款由小李带回。最近一次我们签完合同后,很长时间货也没过来,我们一问才知道小李已经离职,对方公司说他们没有收到预付款,小李也已不知去向。我们认为对方没有及时通报业务员离职的情况,应当赔偿我们预付款损失,遭到对方拒绝。对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河北保定 李东民

李东民读者: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叫做“表见”。贸易公司没有通知你们业务员离职的情况,而小李拿着盖好章的合同让你们签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你们与贸易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对方应当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愿履行合同,应当将预付款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律师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公司。我们于2007年8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木地板安装工程合同。在安装工程竣工后,我们多次要求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但房产公司一直推辞,并且拒绝付款。今年6月,我公司派人将两份工程款结算申请书送给房产公司,要求他们立即支付工程款,但对方至今仍未支付。后来对方项目经理电话通知我们说,由于工程一直未结算,所以不能付款。现在事情陷于僵局状态。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江苏徐州 董路明

董路明读者: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及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融资筹资的各类资金(下同)。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

(四)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县、乡财政部门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和具体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概算立项及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能动工兴建。

第五条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到的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六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领导责任制。

(一)基本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二)基本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县、乡财政部门为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及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预算,待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本级财政安排项目年度预算或上级专项基建资金调度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乡镇建设单位同时要向县财政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控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务监督,及时反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四)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一)县财政局要在县建设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以核算全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及县直单位自行筹集(融资除外)的基本建设资金;各乡镇财政所(组)要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以核算辖区内乡镇基本建设单位的所有基本建设资金。

年度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先由县财政局全部打入“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县直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的建设资金(融资除外),先进入县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使用。基本建设单位的融资金额要报县财政局备案。乡镇所属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的所有建设资金,也要先进入辖区内乡镇财政所(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凡属年内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项目工程进度从“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拨付到财政所(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再由财政所(组)统一监督管理使用。

(三)基本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活动。

凡进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县直基本建设单位,由会计中心统一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按基本建设单位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建设项目,财政局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投资项目采购预算,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如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供应商,不再实行先拨付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再层层转拨施工单位的办法,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效率和投资效益,确保工程款及时清算。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调度和拨付基本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基本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有关部门及基本建设单位落实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四)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

(五)对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二)监督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三)督促和帮助基本建设单位落实自筹资金,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四)对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认真落实自筹资金,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从严控制基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坚持专款专用,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四)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的单位)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投资预算,不得隐瞒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确保投资项目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并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分析资料等。

三、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用款单位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拨。

(二)按计划及工程进度拨款原则。财政部门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及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核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建设单位向财政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向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

1、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

2、设计概算、施工进度预算

3、工程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4、工程进度情况和完成工作量及相关结算审核资料

(二)各建设单位申请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具有合法签字认证的工程决算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评审部门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

4、工程项目竣工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后,填制《建设资金项目进度审批表》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属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局预算部门签署意见,财政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6篇

【关键词】风电 监理 投资

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风能已经成为第三大主要发电来源。2015 年,中国风电装机量再创新高,全国(除台湾地区外)新增安装风电机组16740台, 新增装机容量30753MW, 同比增长32.6% ;累计安装风电机组92981 台,累计装机容量145362MW,同比增长26.8%。我国电力行业设备监理制度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已经在电力设备建造和改扩建中普遍应用。但是风电作为一种新兴的发电技术,其设备监理技术还不够完善,尤其在投资控制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风电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过程中投资失控现象频发。

风电工程投资是指设备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它包括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部分。为了有效地实现投资控制,应分别对设计与招标采购阶段、制造安装阶段及验收结算阶段对工程投资实行控制。通过分解投资总目标,即按项目进行分解,在避免漏项和重复的同时,抓住投资比重较大的关键工程部分,以确保投资不突破初步概算预算限额。

一、风电设备监理投资控制的关键点

风电设备监理投资控制涵盖设备的设计与招标采购过程、设备的制造安装过程及设备工程的验收与结算过程,是全过程、多目标动态的控制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投资控制关键点:

1、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施工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防范对策。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提出相应投资控制措施和意见;

2、逐步分解投资总目标,对投资总目标逐层进行分解,投资目标数量到岗、责任到人。分解的层次有固定可靠的数据来源,避免漏项和重复;

3、及时了解材料价格的变动,核查材料、设备的价格、质量和规格;

4、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质量、项目的功能要求、以及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对工程变更要进行技术分析和经济比较,必要时对主要施工方案也要进行重新评估和论证,并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变更情况及时做好工程计量工作,及时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申请书,并签署支付结算意见;

6、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7、监理机构应该按照约定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提出相应咨询意见。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合同进行竣工结算,并就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确认。尚未经过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者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并拒绝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申请;

8、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合同的执行情况,使其全面履约,督促业主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减少对方提出索赔的条件和机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汇总监理资料,为处理索赔提供依据,公正合理的处理承包单位和业主提出的索赔和反索赔事件。

二、风电设备工程监理的投资控制措施

在风电设备工程监理的各个过程中,为了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费用实际发生额和控制目标之间的偏差进行比较,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偏差进行调整控制,消除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和进度失控,有效地控制设备工程投资总额,最大限度取得投资效益。为了实现投资控制目标,监理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1、组织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对投资控制工作负全责。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各自的分工,负责项目目标的跟踪管理和投资控制情况反馈,并根据监理工作程序,实现投资控制的动态管理,为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提出建议并提供原始材料。

2、技术经济措施

(1)合理确定合同价和生产供应厂家。对各单位工程进行投资分解,,以控制各单位工程造价,进而确定工程总价不超过预算;

(2)重点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开支施工措施费并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3)及时对现场工程量进行计量和复核,并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验收计价。建立健全各种验收计价台账,避免重复支付,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计价;

(4)对承建单位提出的投资控制月报表和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按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签署支付证书;

(5)在施工^程中及时对计划费用与实际开支进行比较,实行现场跟踪,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三、风电设备工程投资控制的动态流程

监理工程师对风电设备工程的投资控制应该是全过程、多目标动态的控制过程,这个流程应该每周或者一个月循环一次。其具体流程是:

流程一是项目投入,即把人力、财务、物力投资到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

流程二是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必定存在如政府政策、恶劣天气、设计变更等情况的干扰;

流程三是收集工程实际数据,即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流程四是对投资目标的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

流程五是检查实际值与计划值的偏差,如果没有偏差,则工程继续进展,继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

第7篇

与有关现行司法解释及其他学术观点对司法鉴定定义解释不同的是,认为应当增加的部分更能体现司法鉴定的性质、目的以及司法鉴定本身的特征,即司法鉴定不但是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程序和形式,而且是不同于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其收集、核对方式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特殊性在于:1、是当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收集证据,或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件争议事实时才采用;2、是必须通过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的证据取得方式,对诉讼前发生的事实,在诉讼中通过特殊的方式取得证据,即由当事人申请而不是自己举证,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程序;3、是这种程序中还包含着对鉴定本身的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去弥补,而补充鉴定本身则包含了人民法院对鉴定初步结果通过初步质证,进行初步审查、评判的过程。如对委托鉴定的送检材料或鉴定材料:“有无虚假”的核对认定,鉴定结论有无“缺陷”的评判,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等认定延伸形式。4、是人民法院的审查、评判与确认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工作,将贯彻整个司法鉴定的全过程。5、是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寻求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那些已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或通过人民法院审查与评判能够认定的事实,均不应在此列。

没有这部分的补充,司法鉴定的定义就不够完整,在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时,就会出现漏洞或与审判实践相脱离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偏差。

二、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特征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的法律特征,对于人民法院制定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和制度,对于办案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和适用司法鉴定,有着极强的指导作用。鉴于对司法鉴定定义的上述理解,认为司法鉴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既不同于一般的诉讼鉴定,也不同于其他司法机关,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刑事司法鉴定等的特殊鉴定,更不同于当事人提供的单方委托的鉴定证据,是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立案,进入案件审判程序的一种特殊的诉讼鉴定的诉讼活动。即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刑事司法鉴定等的特殊鉴定,及当事人提供的单方委托鉴定,也要经过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运用有关证据规则,进行质证、排疑后,依法认定。

2、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依据三大诉讼法对已依法进入审判程序的有关案件依法进行审理的的一项诉讼活动。不是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如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非诉讼活动,也不是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其特殊性在于:第

一、司法鉴定要通过人民法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该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并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其接受委托或指派所进行的鉴定活动本身也不是诉讼活动。因此,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或鉴定管理活动,误认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二、人民法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是直接进行具体鉴定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其主要职能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委托管理和对确定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具体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具体鉴定工作,是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经过资格审查、确认,并经过社会公示程序并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注册备案的社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进行的。在此,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或鉴定管理活动,与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具体鉴定工作相混淆。

三、鉴定结果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依法进行的质证、排疑、评判程序,才能形成最后的鉴定结论。最后的鉴定结论还要经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认证程序,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与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当特别注意:(1)司法鉴定工作只是取得证据的一种形式,不是求证事实的程序。(2)司法鉴定结论在经当事人质证和法庭审查、认定前,只是待供质证、审查、认定的证据材料,即“待查认的证据”;办案法官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或想当然地作为“是应当认定的证据”。(3)绝对不能轻视或忽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审查、认定的程序和过程。否则,就会出现程序错误,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4)对外,当事人和社会上,不能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委托鉴定单位或鉴定人所进行的鉴定工作,误认为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即人民法院自己鉴定、自己认定和审判;对内,办案法官也不能有该错误认识,而忽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审查、认定的工作和程序。

四、司法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追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过程。但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对争议事实的证明力,取决于其依据的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因此,如何收集和认定进行司法鉴定的所需鉴定资料,就成为一个不易把握的难题。在许多情况下,缺乏必要的鉴定资料就无法做出鉴定结论;根据不完整的资料做出的鉴定结论,也不会具有事实的完整性;根据未经核对真实性的鉴定资料,做出的鉴定结论本身也就缺乏客观真实性;依据与案件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资料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与鉴定所求证的事实也缺乏关联性。由此,我们必不可免地遇到如何收集鉴定所需资料问题,和如何正确审查和认定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鉴定事项的关联性问题。我们许多法官的做法是:一旦决定进行司法鉴定,即将委托函往司法鉴定中心一送,就什么都不管了;有的在通知当事人自己到司法鉴定中心送交有关资料后,就一心等待鉴定结果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根源在于:他们只知道鉴定结论是证据,不知道鉴定资料也是证据,而且是保证鉴定结论正确性和准确性的主要依据;只知道鉴定结论需要质证核对,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知道鉴定资料或被鉴定物品也需要经过质证、核对,认定其与需要鉴定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道理;只知道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要核对鉴定资料,却不知道收集、核对和认定鉴定资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办案法官依法审理案件的重要的审判活动。试想,依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鉴定资料,能够鉴定出什么样的结论呢?鉴定单位、鉴定人对鉴定资料的核对,能够代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资料的质证、审核和认定吗?简单讲,就是鉴定人员对鉴定资料的核对记录,能够作为法官的办案笔录装订入卷吗?显然不能。有这样一个案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移交财产中有一件“玉龙船”饰品,但在移交时双方没有估价确定;在诉讼中,鉴定单位没有评估,只是根据移交人自己白条记账的360万元价格,审核确认为360万元。但诉讼对方根据市场调查认为只值千余元,相差悬殊。还有许多案例,或是因为没有必须的鉴定资料;或是鉴定资料仅系一方提供,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核对;或是对当事人质证提出的鉴定资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等异议,法官没有审查认定;或是法官草率的认定难以让当事人信服。认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单位鉴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过质证、认定的鉴定资料或物品;不能把鉴定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鉴定事实关联性的质证、核对、认证等诉讼活动,放任给社会鉴定机构通过其非诉讼活动去做。

如何正确审查和认定鉴定资料是一个问题,而如何收集鉴定所需资料,则是另一个更容易被忽视的重要问题,即要对鉴定资料的举证责任人进行认定并责令举证。如某案件,被告建设方在工程竣工并结算后,拖延支付工程款,当原告施工方提讼后却以结算错误为由申请结算鉴定。法官不了解工程结算是双方依据施工资料进行计算、审核并确认的程序和过程,不依法责令应当持有结算资料的申请人提供资料,反而责令对方提供资料;在对方当事人提出举证责任的异议后,法官在置之不理的同时,又不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结算鉴定,却搞了工程的现状造价鉴定,鉴定中不但没有工程变更设计实际增加的工程量,雨天停工费用等,而且连雕塑工艺品约定的价格,也按照水泥、钢筋等原材料成本计算费用。不仅如此,这样的司法鉴定结果做出后,申请人自己又提出:现实的工程量中,还有后续施工队施工的部分等问题,使案情越审越复杂。法官不顾当事人的合理异议,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判决,造成了对施工方明显不公的判决结果。

3、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主要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依职权进行鉴定的居次要地位。因为,(1)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由过去的“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举证及是否有必要申请鉴定均应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除去以上情况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进行司法鉴定而依职权进行的情况是较少的,应当严格掌握。避免司法鉴定权利的滥用。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司法鉴定权利滥用的几种情况:(1)属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办案法官误认为应当属于依职权查证的;(2)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申请鉴定,办案法官自以为是地认为应当鉴定的;(3)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但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办案法官自认为不鉴定就无法判决的;(4)已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当事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但办案法官自认为应当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权利滥用的原因:一是办案法官对于诉讼证据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学习不够,理解不透,运用错误;二是基于“人情”、“关系”办案。有这样一个案例: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拒绝缴纳鉴定费,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方当事人根据自己掌握的“特殊”情况,立即向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反映:二审法院的有关领导已经与对方当事人串通,要在二审依职权搞司法鉴定。果不其然,曾经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真的就搞了依职权的司法鉴定,社会影响非常不好。还有一个建筑工程结算的案例: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工程竣工后进行了结算,双方在确认结算后,建设方拖延不付款。施工方后,建设方又提出结算有问题要求重新结算,但又不能举证证明结算存在的问题。办案法官却认为:既然有问题,就应当进行结算的鉴定,并根据不全的施工资料进行了司法鉴定,了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5)还有的案件,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鉴定,可办案法官认为需要鉴定,但在委托司法鉴定并经当事人质证后,在该案件的判决书上却又没有作为证据利用。如某案,当事人申请一项鉴定,法院却搞了三项鉴定,鉴定费就40多万元,可该法院的最后判决却因为鉴定资料不全及与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无关,一项也没有采用。

4、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有“指派”和“委托”鉴定两种形式。认为,有两点应当明确:一是“指派鉴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其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并由其内部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在形式上没有对外性。“委托鉴定”则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登记在册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任务。无论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鉴定机构,或是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随机选择,均具有明显的“对外性”;二是“指派鉴定”,一般由负责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指派交办到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并由该机构的鉴定人进行:“委托鉴定”则由审判组织交办到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再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时,有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必须委托当事人确定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审判组织应事先告知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机构随机选择鉴定机构。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案件,还有一些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如地处偏远地区或山区的法院、法庭审理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没有就近的在册鉴定单位,又不便于鉴定单位到现场勘验和出庭答疑的;或案件争议标的较小,农村或农民当事人愿意就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角度应予允许。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关于“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规定,对此也没有绝对禁止。

5、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是案件审判中必须要通过鉴定手段查明的专门性问题或有关事物性态的事实,具体讲就是专门性问题或有关事物。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人体检(如人体伤、病、残等)、文印检(如文字、笔迹、印章等)、事检(如工程造价审核、房屋或其他商品、物品的价值等)、物检(如房屋或产品、商品本身质量及真假伪劣等)及其他专门问题等。不能仅仅是“专门性问题”,因为“问题”的范围太小,不能包容各种形态的“事”和“物”。因为,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是要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有关案件的法律事实。这里的“法律事实”,不是简单的“专门性问题”所能包容穷尽的。“事”或“物”也不能简单的包含在“问题”中。

明确司法鉴定对象的重要意义,在于司法鉴定对象的专门性问题或事实,必须具体化和具有针对性,即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或问题,或当事人要求证明的具体事实。如某案,当事人争议的是对工程剩余的施工材料,究竟是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实物退还,还是应当进行定价赔偿的问题。但是,审理该案的法院委托的却是工程结算鉴定,鉴定结论中包含了剩余施工材料价值的结算数额,该法院并没有查明实际剩余施工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数量,及审查、认定是否能够退还等争议,就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剩余施工材料的价值退还款项。等于对剩余施工材料实物应否退还的争议焦点,根本没有进行审理,以鉴定结论中的“剩余施工材料价值”代替了对“工程剩余施工材料应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实物退还”争议焦点的审理,先入为主地进行鉴定。问题就出在司法鉴定的对象没有搞清楚。

6、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进行的方式,主要为“检验”、“鉴别”和“评定”三种。因此,鉴定结论的相应表现形式一般也分为“检验或审核结论”、“检测鉴别结论”、“评估结论”三种,统称为“鉴定结论”。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具体对象和方式进行具体化。如“工程结算鉴定”是对整个工程所有施工项目进行的全面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是对工程建设的工程量及其材料、人工费等造价成本的鉴定,不包括管理费、税费、利润等结算项目:“工程结算审核鉴定”则是对双方已认可的结算,在有关取费标准或适用定额异议等事项的审核鉴定:“工程现状造价鉴定”则是指完全不考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返工,因雨天、停电及因施工材料、进度款不足的误工费用或材料价格实际高低等因素,仅根据工程实物建设现状进行的造价结算鉴定。这些不同的工程结算鉴定,必须根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其申请鉴定的请求范围进行。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或意思表示而随意改变。

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具有明显的特殊性。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结论,应当分为“初步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和“重新鉴定结论”三种。初步鉴定结果,只是鉴定机构经过其自己的检验、鉴别和评定工作,对人民法院委托的专门性问题或事物性态所得出的初步结果,是尚未经过质证核对程序的“证据材料”,并不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所追求的目的或结果。因此,不能将初步鉴定结果直接作为或视为鉴定结论,而忽视当事人质证、问疑的权利和审判组织的核对程序,忽视鉴定单位应当出庭答疑、解释、说明及对初步鉴定结果的修正或补充鉴定等后续工作程序,也不能忽视后续进行的补充质证工作,及审判组织对“鉴定结论”最后的审查、评判与认定工作。因为,修正或补充鉴定及补充质证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初步鉴定结果的质证、审查、认定等审判活动向具体司法鉴定工作的延伸,成为确认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的出现,表明人民法院对初步鉴定结果进行了质证和核对。但是,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仍持有异议,鉴定人的答疑或说明仍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办案法官经过审查与评判,也不能得出鉴定结论正确可以作为证据利用的认定结论的,或者二审法官认为一审认定的鉴定结论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认定当事人争议的重要事实的,则应当依法不予认定,有些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是如此。关于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本文不再重复。在此,实际上提出的是在审判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在当事人申请准确的情况下,法官必须要正确适用质证、审查、评判和认定的程序和权利,避免鉴定事项或对象的错误,避免对不能最后认定的鉴定结论疏于审查,勉强认定。

8、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与评判,当最终认定“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上述鉴定结论经过当事人质证,审判组织核对,最终不能确定对案件有关的争议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确认程序,否定其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以另行委托鉴定,或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另行举证。

9、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我们办案的法官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司法鉴定的性质,如何依法审与评判鉴定结论,准确认定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对案件的争议事实能否具有证明作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利用等,提出了认为是很高也很严格的要求。但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现,我们的一些法官在这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1)是法官对已做出的司法鉴定往往有先入为主的主观认识,对当事人质证中提出的鉴定“缺陷”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真审查,容易忽视鉴定人出庭说明、答疑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说明、答疑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的审查、分析和认定,容易忽视必要的法官释明工作,以致造成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或纠缠鉴定。(2)是因法官基于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和目的的模糊认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评判工作不认真,程序不规范或缺乏理性的指导,如对提出质证异议的当事人,要求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举证或说明其依据、理由,及要求对方对该异议的举证或说明的理由是否认可等。避免当事人的“只提异议不举证”、“只提问题不说明理由”的纠缠鉴定现象,或鉴定遗漏了重要的鉴定材料等问题的存在。(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办案法官是具有专门职责的司法专业人员,其职业职责的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可能对社会各行各业及各项专业或各科学技术领域,都熟悉或具有专业知识。办案法官如果对各类不同的案件及不同的鉴定事项没有一定的了解或知识,也无法对司法鉴定的事项,尤其是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是否合理、鉴定人的答疑说明是否正确,做出正确审查与评判。这一点对法官来讲,的确是一个难题。对此,在实践中的做法是:(1)在认真阅卷、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尽量了解和掌握涉及案件争议事实的一些专业知识、技术术语及其规范术语;(2)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请教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提前掌握一些有关专业知识,避免不懂装懂或连装懂都装不了;(3)在真正不懂时要虚心,注意引导当事人和鉴定人提问和答疑,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和鉴定人的意见,并进行内在合理性的逻辑分析,不要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草率下结论。如果前面所讲的“玉龙船”价值是360万元还是近千元,法官不易判断的话,那么,同一个工程经两个司法鉴定,却结算出900万元与300万元相差悬殊的不同结果,就不能不要求法官要有一个最起码的合理与否的判断。

明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法律特征,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鉴定,制定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使办案法官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需要鉴定,如何收集、认定鉴定资料,和如何审查、认定鉴定结论,保证审理案件的公正和效率,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有关启示和建议鉴于对上述司法鉴定的性质及其特征的分析,认为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案件审判中正确规范和把握司法鉴定工作有所启示。由此,认为:1、基于上述司法鉴定的第二个法律特征,司法鉴定的全部过程和全部鉴定资料及结论的收取、核对、质证、排疑、认定,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纳入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和司法监督下,依法、规范进行。对过去法官不问鉴定资料,只问鉴定结论;不管鉴定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只看鉴定结果的错误做法,必须予以纠正。对当事人自行找鉴定单位提交鉴定资料,或鉴定单位自行找当事人收集、核对鉴定材料的做法,应当予以禁止。

2、基于司法鉴定的第三项特征,应当注意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及法院依法进行审查、释明及做出是否同意的标准,应当进行明确的规范。如当事人对已经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或造价结果,又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对已经部分履行的工程结算又申请重新结算鉴定的;申请人确有鉴定材料拒不提供却要求按现状评估鉴定造价的,应当依法不予准许。

3、基于司法鉴定的第二项特征,应当注意:(1)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必须建立起全省法院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登记及其公开制度;(2)对全省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规范,即除因地处偏远地区而没有就近鉴定单位的(如白沙、宝亭等县),或争议标的较小不便于鉴定单位到现场勘验、出庭答疑的(如有些山区或偏远地区的乡镇、法庭)外,均应当在省高级法院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单位、鉴定人登记名册范围内进行鉴定,不得随意在上述范围外委托鉴定;对除外情况的鉴定进行规范的同时,应当要求在省高级法院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备案;(3)是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的登记、质证及是否齐备的审查和认定,应当由办案法官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必须经过办案法官的审核确认并入卷备案,以免当事人意见反复或不断提交新的材料,影响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4)是严格规范和审查法院法官依职权决定司法鉴定的条件,防止,人为制造或扩大当事人的争纷。

4、基于司法鉴定的第四项特征,应当注意:(1)是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单位时,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是“协商确定鉴定单位”,而不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单位”;(2)是法院必须向当事人提交有关鉴定单位、鉴定人的登记名册,并公开披露鉴定人、鉴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真实材料,不能由法官经选择后披露,以保证当事人的充分选择权。除非当事人在明知鉴定单位、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的情况下仍自愿选择个别的鉴定单位,但参照仲裁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异议权。

5、基于司法鉴定的第五项特征,法院在司法鉴定时,必须向当事人释明并确定需要鉴定的与解决案件争议焦点的具体事实、对象或要求,并且向委托的鉴定单位明确。不能出现脱离当事人争议焦点或申请人申请鉴定范围以外的鉴定事项;要严格避免出现最后的鉴定结论,不为法院判决采用,或鉴定结论与案件争议焦点不符的情况。

6、基于司法鉴定的第

七、八项特征,应当注意:(1)是要区别对鉴定结论的初步质证、认定,与对补充鉴定、补充质证后的鉴定结论的最后认定;(2)是应当特别重视对经初步质证的质证意见所形成的,需要补充鉴定确定事项的归纳和确认(注意规范允许补充鉴定或不允许补充鉴定的认定条件),准确把握准补充鉴定和补充质证的范围。

7、认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属于新类型、涉及新技术的,或者需要专家组鉴别确定的,应当在合议庭评议确定后,报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以便于领导或有关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

综上,提出在案件审理程序中,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几条建议:1、必须正确理解和准确认识司法鉴定的定义和性质。特别是要提高法官对司法鉴定审查与评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培训,提高对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可否作为证据利用的准确判断能力。

2、在审判公开的原则下,必须建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鉴定单位名册及公开制度,司法鉴定结论采信率公布制度,以保障当事人选择权的充分行使,及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单位司法鉴定信用体制的建立。

在我省地处偏远地区,没有就近鉴定单位,不便于鉴定单位到现场勘验、派人出庭答疑的;或案件争议标的较小,需要鉴定的事项简单且标的不大;或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当地有一定鉴定能力的单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但应当在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规范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司法鉴定权利和条件的程序,以适应不同文化水平和不同法律诉讼知识的社会群体及当事人的诉讼需要。

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案件争议焦点需要认定的主要事实依据的;(2)经当事人举证,不能提供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或已经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过质证不能证明争议事实的;(3)申请人对申请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4)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4、要明确,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举证义务。要向当事人明确,申请司法鉴定必须要根据案件当事人争议焦点必须要证明的争议事实,提出具体、明确的鉴定事项,以避免无需的鉴定或出现不被法院采信的后果。即慎用不滥用。

针对鉴定事项,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是申请人体伤残及补偿费用鉴定检验,如人体伤、病、残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诉讼争议焦点为人体伤害、伤残、病状程度及等级确认,或者治愈、恢复一定功能的所需费用;(2)确有权利人的伤、病、残事实,或者能够治愈、恢复一定功能的事实;(3)没有能够通过伤、病、残程度或等级可以认定赔偿标准及数额的证据等;第二类是申请文检如文字、笔迹、印章等,应当具有原始参照物证据;第三类是申请建设工程结算鉴定或结算审核鉴定等;第四类是申请动产或不动产的价值评估鉴定;第五类是房产或商品的质量或品质检验鉴定。

5、从司法为民出发,应当向当事人明示,提请司法鉴定的申请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审查程序。

当事人提请司法鉴定的申请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建议应有:(1)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鉴定的具体事项;(3)鉴定事项与案件的关联性;(4)鉴定目的或要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5)能否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定资料,或提供鉴定物及其状况、地址;(6)有无以往鉴定的情况或对申请鉴定的具体事项已有证据的情况;(7)是否能够交纳鉴定费用;(8)提出鉴定的基准日。

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审查程序,建议为:(1)法官对司法鉴定申请书主要内容、申请鉴定事项和是否具备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2)召开听证会,听取其他当事人对申请人的司法鉴定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提出的质证意见;(3)合议庭审查、评议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提交或举证的鉴定资料、鉴定物,对鉴定资料和鉴定结论组织交换、质证、认证,及进行有关的说明时,应当遵循公开、依法和公正的原则。

6、人民法院决定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被鉴定的对象,向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送达《司法鉴定举证通知书》,限期申请人或被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鉴定所必需的鉴定资料、被鉴定物品等。

申请人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申请。但在期限内申请延期提供并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7、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所必需的鉴定资料、被鉴定的对象、物等,应当依照证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质证;对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资料,可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质证。质证的意见应当包括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对鉴定事项的关联性等。

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责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或进行必要的说明。

8、人民法院对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资料、被鉴定的对象、物等,在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对鉴定事项的关联性的基础上,应依法做出可否作为鉴定资料的认定。只有经过依法质证和认定的鉴定资料或鉴定标的物,才能作为对外委托的鉴定依据。

9、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当事人,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并公开公布的,具有与需要鉴定事项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鉴定人名册范围内选择。在当事人不能一致选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随机选定。

10、人民法院在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并确定有关鉴定资料后,应当尽快填写《司法鉴定案件移送书》一式两份,经审判长(或庭长)签署意见后,移送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并办理移送登记。责令申请人按照鉴定中心通知的期限和数额,向委托的鉴定单位预交鉴定费用,并将交费凭证送交法院存卷备案。

《司法鉴定案件移送书》应当附有以下有关材料:(1)《司法鉴定申请书》和责令申请人按照鉴定中心的通知预交鉴定费用的《通知书》;(2)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当事人举证材料或鉴定资料,并装订成册及附表;(3)法庭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有关鉴定需要的材料;(4)既往的司法鉴定文书;(5)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6)当事人或法庭确定的鉴定基准日;(7)当事人选定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

11、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认为应限于以下情形:(1)确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嫌疑,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取得证据的;(2)当事人没有提出鉴定申请,但涉及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证据查明的;(3)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取得拍卖、抵偿或查封依据的等。

12、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委托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名册范围以外的社会鉴定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书面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移交司法鉴定中心,由司法鉴定中心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需要委托外地鉴定单位或鉴定人鉴定的,参照以上原则进行。

13、在已经进入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尚未做出前,当事人认为需要补充或增加鉴定事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办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认为必须补充或增加鉴定事项的,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庭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移送。

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不同意对增加的鉴定项目进行鉴定,或鉴定结论已经做出的,可就补充、增加部分的鉴定项目,另行委托鉴定。

14、鉴定单位或鉴定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要求察看现场或听取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有关书面陈述的,由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组织进行。因为察看现场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的一项诉讼活动。

15、遇有以下情况的,司法鉴定中心应当及时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司法鉴定机构:(1)申请人逾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2)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3)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对委托的鉴定项目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4)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因其他原因不同意接受委托鉴定的。对上述第2项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提供,申请人如果确有困难不能提供的,可以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依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对上述第3、4项,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重新选择或通知司法鉴定中心随机选择。

16、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鉴定结论需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应当同时通知司法鉴定中心,并将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及依据随通知一并送达。鉴定人对当事人的异议意见不能当庭答询或说明的,可以以准备书面答询意见或者对初步鉴定结论需要进行修正为由,请求休庭准备。经过再次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是否存在缺陷或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做出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鉴定结论有缺陷的,应当限期责令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并组织重新质证。

17、鉴定单位或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接受质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其初步鉴定结论或鉴定结论的质证,通知司法鉴定中心更换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并可以对该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行为,向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取消其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入册资格的建议。

人民法院对于经过充分质证的鉴定结论,应当依法做出认定。对于经过补充鉴定,仍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依据的,应当通知鉴定中心更换鉴定单位或鉴定人。

鉴定中心委派的鉴定监督员应当参加鉴定结论的质证,并可以就监督的情况进行说明。

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必须考虑鉴定人因各种原因不出庭的情况。“建议”一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也考虑到审理案件的法院与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不同;第二款规定考虑到合议庭对司法鉴定的最终认定权与鉴定单位、鉴定人的实际能力问题;第三款则考虑了鉴定中心的监督员如何出庭及发表意见的范围问题。)

第8篇

一、拆迁范围及摸底情况

该学校扩建范围内所涉及拆迁房屋参差不齐,有些条件很差,经初步摸底,扩建工程涉及拆迁房屋17幢,面积2860平方米,拆迁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该扩建工程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包括不明建筑年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人及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承担

该扩建工程的房屋拆迁人为市教育局,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所需全部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三、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定程序。

2、坚持实拆实补结合成新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核实拆迁评估项目和补偿金额。

3、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之一的办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拆迁步骤

1、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发放正式丈量通知。

2、由依法产生的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土地进行丈量和评估,市公证处对丈量的面积进行证据保全,通知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到场。

3、将拆迁房屋、土地的基本情况及拆迁补偿公布于众,核实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属产权调换的产权人,先申报领取搬迁完的申请书,经拆迁工作机构实地验收合格后发放选房序号,选择货币补偿的申报领取搬迁完验收单后凭此单待领补偿金额。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完后,水、煤气、电、闭路电视、电话、网线及时报由各相关部门自行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实地丈量、实地评估确定的价格执行。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实行楼层分类价补偿。

2、拆除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房屋层高2.2米以下至1.6米的部分实行按评估价并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不予产权调换),1.6米以下的按50%以内的比例进行补偿。

4、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2元/平方米补给,选择产权调换的按4元/平方米补给。

5、拆迁过渡期限为贰年,临时过渡补助费从搬迁之日起至贰年内按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分期支付,原则上不延长过渡期,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半年内按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再逾期的按每月9元/平方米支付(还迁到位停发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壹年的过渡补助费。

6、拆除围墙补偿,眠砖补偿30元/平方米,一斗一眠墙补偿25元/平方米,斗砖墙补偿20/平方米补。乱砖墙补偿10元/平方米,空院水泥地面补偿15元/平方米(按10公分计算)。

7、安置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结合成新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地址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老城区羊口爪咀安置点或新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区域安置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为鼓励被拆迁户面向市场购房,凡选择货币补偿方案的,一律按实拆面积奖励50/平方米。

第9篇

关于A某某涉嫌诈骗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文号)

×院:

一、绪言

应贵院的聘请,对A某某涉嫌诈骗案所涉及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案情概述:×年×月至×年×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虚构×工程需用建筑施工材料,以租赁的手法向乙公司、丙公司骗取×等货物。×年×月,A某某又以甲公司的名义,虚构×工地急需钢材,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先付部分货款的手法,骗取×等货物。×年×月,A某某再与庚公司约定购买×等货物,向庚公司签发空头支票。

鉴定要求:(1)甲公司的基本情况。(2)A某某骗取乙公司×等货物的数量和金额。(3)A某某骗取丙公司×等货物的数量和金额。(4)A某某骗取戊公司×等货物的数量和金额。(5)A某某骗取庚公司×等货物的数量和金额。

检材提供:A某某涉案的财务书证和案件资料,由×院提供。

二、检验

(一)关于甲公司基本情况的查证

1.经查,×年×月×日,由辛公司、B某某、C某某、D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壬公司。其中:辛公司(E某某)以×万元厂房作为实物投资,B某某、C某某、D某某以辛公司×万元×等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合计×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见附件一/1~9)。

经查,×年,辛公司经验资确认的注册资金为×万元。×年×月,辛公司的会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无存货。×年×月,辛公司的会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存货×万元。辛公司并无丰厚的财产和资金足以划出×万元×等货物作为实物出资。壬公司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金实际上都没有到位(见附件一/10~17)。

经查,×年×月×日,壬公司董事会决议:归还E某某×元,并补贴辛公司现金×万元,E某某、C某某自行放弃股东,并不承担壬公司的任何债权、债务,以及法律经济纠纷(见附件一/18~19)。

…………

据×所第×号《检验鉴定文书》称:壬公司变更申请书上的“A某某”签名字迹是A某某所写(见附件一/40~41)。

……(原鉴定文书近六千余字。受篇幅所限,在此,对于内容与批注类同部分暂作省略处理,敬请读者谅解。可能的话,此类内容将会在以后的专著中予以保留。下同――本文作者注)。

综上查证……

(二)关于A某某以租赁的名义分别取得乙公司、丙公司价值×元、×元的×等货物以及介绍癸公司取得价值×元的×等货物的查证

1.关于A某某以租赁的名义取得乙公司价值×元的×等货物而只支付×元的查证。

(1)经查,×年×月×日,A某某以×工程需要为由,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规定:租赁方按每吨×元交付押金,承租方不得将租货物资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见附件二/1~2)。

(2)经查,×年×月至×月,A某某在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用单上签名收料,租用×等货物。具体情况如下(见附件二/3~29):

经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在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用单上签名收料,向乙公司租用×等规格的×货物×件;×年×月×日,A某某在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用单上签名收料,向乙公司租用×规格的货物×件;×年×月×日,A某某在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用单上签名收料,向乙公司租用×规格的货物×件。以上合计向乙公司租用货物×件,按×规格折算为×平方米。

…………

(4)经查,据×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称(见附件二/34-36):

①A某某未归还乙公司×货物×件,按×的规格折算为×平方米,估价鉴定每平方米×元,估价鉴定总值×元。

…………

以上合计估价鉴定总值×元。

2.关于A某某以租赁的名义取得丙公司价值×元的×等货物,以及介绍癸公司取得价值×元×货物的查证。

(1)经查,×年×月×日,A某某以甲公司的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用料租赁协议书,A某某以×工程为由,向丙公司租借×等货物,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规定:先付租金×元,同年×月中旬再付×元,租赁方另按每吨×元交付押金。合同还规定:在施工用料租赁期间,承租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借和转租。×货物租赁单价为×元/M、天,×货物租赁单价×元/只、天,每季度的×日为支付租金日(见附件三/1)。同日,A某某以甲公司B某某的名义出具委托书,委托G某某到丙公司办理租赁业务(见附件三/2)。

(2)经查,×年×月至×月,A某某在丙公司的施工料具租赁出库单上签名收料,租用×货物等。具体情况如下(见附件三/3~9):

经查,×年×月×日至×月×日,A某某在丙公司施工料具租赁出库单上签名收料,向丙公司租用×货物×根;同期,G某某还在丙公司施工料具租赁出库单上签名收料,向丙公司租用×货物×根。以上合计×根。

…………

(3)经查,A某某于×年×月×日先付押金×元,又于×年×月×日再付押金x元。以上合计支付押金×元(见附件三/10~17)。

…………

(4)经查,据x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称(见附件三/18-20):

①A某某未归还丙公司×货物×根,合计×米,折算为x吨,估价鉴定每吨×元,估价鉴定总值×元。

…………

以上合计估价鉴定总值×元。

(5)经查,A某某以租赁的名义取得丙公司价值×元的×等货物和取得丙公司价值×元的×等货物,又介绍癸公司取得丙公司价值×元的×货物,其去向均无财务书证。据A某某的供词和J某某等人的证词称:上述×等货物,由A某某通过他人运至收购站等处抛售;部分运到×工地,经A某某认可后,由他人转运出去,去向不明;另有J某某签名收料的部分,用于冲抵A某某所欠J某某的装修费(参见案卷3)。

(三)关于A某某取得戊公司价值×元的×等货物而只支付x元的查证

1.经查,×年×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A某某以×工地急需材料为由,分x批向戊公司购买x等货物,合同单价为×元至×元,由戊公司送到工地或由A某某自提,货款以支票结算(见附件四/1)。

…………

以上合计A某某取得戊公司x等货物x吨。按合同单价计算,总计货款x元。

经查,据R某某出具的证明称:x年x月x日以后,该工地未收到A某某的钢材(见附件四/7~8)。

3.经查,×年×月×日、×日、×日,A某某从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在x银行的账户,先后开出支票×元、×元、×元,支付戊公司的货款,其中1张x元支票因背书不符被退票。×年×月×日和×年×月×日、×月×日,A某某再从上述账户开出支票×元、×元、×元,戊公司解入银行后,结果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因此,A某某还有×元(×元-×元-×元)货款未付给戊公司(见附件四/9~14)。

4.经查,A某某以x工地需要,向戊公司购买×货物×吨,其去向均无财务书证。据A某某的供词和P某某等人的证词称:上述×吨的×货物,并未交到×工地使用,部分由A某某抛售,得款×万元至×万元;部分经A某某认可后,由K某某提走后去向不明(参见卷宗6)。

(五)关于A某某向庚公司购买×吨×货物而签发×元空头支票的查证

1.经查,×年×月×日,A某某以×工地急需材料为由,向庚公司购买×吨×货物,庚公司将提货单交给T某某签收,T某某交给庚公司1张签发日期为×年x月×的支票×元。由于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在×支行的账户无存款,致使庚公司发出的×吨x货款未收到(见附件五/1~2)。

2.经查,×年×月至×年×月,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的几家银行存款账户的情况如下(见附件五/3~43):

(1)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在×银行的×账户,×年×月至×年×月有资金收付,×年×月底存款余额仅×元。

…………

三、鉴定结论

(一)×年×月壬公司成立时实际无货币资金和实物资金,且×年×月原股东E某某、C某某已退出壬公司,但×年×月A某某以申请人的名义为甲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据×所第×、×、×、×、×号《检验鉴定文书》称:壬公司变更申请书上的“A某某”签名字迹是A某某所写;壬公司变更申请书上的“壬公司”、“辛公司”印文,与上述公司设立时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变更申请书上的“B某某”、“C某某”签名字迹,与公司设立时登记文本中的“B某某”、“C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甲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实际上提供的都是虚假的材料。

据×税务局提供的《证明》称:壬公司和甲公司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无法找到登记记录,说明上述两家公司均无经营业务。

(二)×年×月至×年×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取得乙公司×等货物×吨、价值×元。A某某只支付租金×元,所租借施工用具至今未归还。×年×月至×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用料租赁协议书,取得丙公司×吨、价值×元的×等货物。另介绍癸公司取得价值×元的×货物。丙公司只收到×元押金和×元租金,所租货物均未收回。

根据A某某的供词和G某某等人的证词称:上述×等货物,由G某某通过他人运至收购站等处抛售;部分运到×工地,经A某某认可后,由他人转运出去,去向不明;另有G某某签名收料的部分,用于抵冲A某某所欠G某某的装修费。

(三)×年×月,A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取得×货物×吨,按合同单价计算,合计货款×元。戊公司只收到货款×元,其余×元均因A某某开出存款不足的支票而遭退票。据A某某的供词和P某某等人的证词称:上述×吨×等货物,并未交到×工地使用,部分由A某某抛售,得款×万元至×万元;部分经A某某认可后由K某某等人提走后去向不明。

(四)×年×月,A某某以×工地急需材料的名义,签发空头支票×元,从庚公司提走×吨×货物。由于以甲公司×的账户无存款余额,庚公司未收到货款。据A某某的供词及T某某等人的证词称:×吨×货物由A某某卖给丑公司U某某,得款×元,部分则抵冲其个人欠款。

落款:

鉴定机构及其印章

鉴定人:

(印章)

(鉴定资格证书号:)

鉴定人:

(印章)

(鉴定资格证书号:)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货物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本案所涉的甲公司和壬公司既无注册资金,也无实际业务发生;A某某以甲公司名义,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通过租赁与交易方式,先后骗取多家公司货物,数额巨大。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结论文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鉴定客体紊乱

该鉴定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其它鉴定门类的内容,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客体。譬如印文、字迹的比较异同,属于印文和痕迹鉴定,且已有结论。该鉴定不仅在检验中,还在结论中再赘述一遍,使人感觉鉴定人不明白自己究竟该干什么,似乎什么也想替办案人员做了。混淆了该鉴定的客体,直接导致该文书既不像鉴定结论文书,又不像查账报告,也不像结案报告。

(二)检验对象不恰当

该鉴定将大量的言词、合同和其它类鉴定结论等材料作为检验对象,不仅超越了鉴定对象范围,也比审计依据宽泛。

(三)检验方法不恰当

该鉴定未对同一涉案会计事实检验多份涉案会计资料(检材),并对这些涉案会计资料特征进行描述,而是简单地采用了依据涉案会计资料加言词、合同和其它类鉴定结论等材料叙述事情来龙去脉的方法。

(四)鉴定结论欠科学

该鉴定不仅对象与方法上存在诸多不当,而且未经论证,直接依据检验内容作出了鉴定结论。

(五)结论内容与检验所述重复

该鉴定不仅结论冗长复杂,且与检验所述基本重复。

三、审查结论

(一)该文书不能被作为鉴定结论采信。

(二)该文书名称若改为查账报告,也须删除引用其它类鉴定结论等不恰当表述部分,并精简结论表述。

审查人:

第10篇

关键字:制药工程;施工;费用;控制;财务结算;财务工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以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招投标的施工项目是对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进行单价招标, 而清单工程量与应计量工程量常常有较大的差距(甲方应对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即清单量错误甲方应认可乙方的工程量索赔),尤其是安装工程,清单量与实际结算量往往有几倍的差距, 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因素:1 计算口径不同;2 不按规范要求,部分工程量重复计量;3 实际施工发生设计变更;4 清单特征描述错误; 5 原设计图计算错误;6 甲方原因造成施工单位重复施工,多次计量成果工程量。

鉴于上述原因,财务审计工程师应对施工中的实际工程量, 按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 遵照按实计量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时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 它在费用控制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践中对节约投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总结以上观点,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工程师必须重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 必须熟练掌握计量依据

财务审计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书的内容, 依据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 认真审核承包商的每一笔中间计量, 同时还要熟悉工程的全部概况, 掌握合同文件的内容细节:包括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以及临时设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情况, 并熟悉全部施工设计图, 以利于在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并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复核。对施工中主要的、单价高的、工程量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新计算。

二、 重视计量台账的监理

为避免重复计量, 针对不同的施工项目, 根据其特点, 采用不同的计量台账:

1如楼梯分部分项工程,按清单计量规则如果是现浇楼梯应根据面积计算,且以楼梯梁的外边线为准,没有楼梯梁的按最后一步台阶外加300为界计量,如果是预制楼梯则按体

积计量,建立的台账应分清项目,并按相应的项目进行罗列与汇总,防止出现重复计算,因为楼梯板的造价肯定要比楼板的造价高,防止施工方错误套用高造价的项目单价。

路基土方、路面工程以及以图示尺寸延米为单位计量的项目宜采用总量控制的方法,可事先算出其总量,如土方数量可依据清表碾压后的路基横断面面积,核定其土方总量。

2 分项工程必须建立动态计量台账, 编制计量形象进度图表, 并每月进行登记和绘制。因该方法直观形象, 故可避免重复计量及提前计量。为提高效率, 可将分项台账设计成形象图和数据表格相统一的形式, 避免了反复查阅同一张图纸的情况。

3 安装工程应按规范要求划分项目名称并以规定的单位设立台账并计量。如钢结构的刷漆是以吨来计量,而设备和彩钢板的刷漆是按面积来计量。工业管道安装工程阀门和三通等是以个数计量,在计量管道长度的时候应该扣除阀门、三通等所占用的长度,而施工单位往往以总长度来计量并结算。又如安装工程的拆除计量,如果拆除的管道中有阀门,阀门是单独拆卸下来要重复利用的,且已单独拆卸并放到指定库房,方可计量单独的阀门拆卸工程量,如果没有上述过程则不计算阀门拆卸工程量,阀门按长度计入管道拆除工程量。

4 其它零星工程可按桩号或标段顺序排列来登记计量台账。

总之分项详细计算能清楚地计量项目工程量,准确地套用相应的单价,由此得出的造价相对准确且真实公平。

三、严格按计价原则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定义:指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1 工程量清单不仅包括合同规定的所有必须完成的工作项目, 还包括该项目工作所必须的一切有关费用(人工、材料、附属工程、管理费、利润、税收等) 。不应重复考虑,相关结算和审计人员应将各项费用归口到相应费用项目,防止缺项或重复计价。

2计算的工程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 其计量结果都应该是净尺寸工程量。计量结果不包括施工中必然发生的允许的“合理超量”, 超量费用应包括在净量的单价内。

四、规范工程变更

石药集团有完善的工程变更制度,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变更中有涉及费用与工期的变更和不涉及费用与工期的变更。

涉及到费用和工期的变更,石药集团财务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书,以及由此产生的索赔书及相应的详细计算书。

五、思想工作的培养

审计工作是一项涉及到结算金额的重要工作(工程已经做完,剩余结算支付工程款),甲方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的思想品德,因为有一些分部分项工程是介于认不认均有理由的规范空白区,此时审计人员就应该站在甲方利益上不认,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此方面的培养建设。

由此看来从事财务工程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预结算并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财务的工程管理与项目组人员的工程管理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不同之处反映在财务工程管理是站在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的一系列工程管理,很好地做到了财务部门在了解工程的情况下,管理项目的财务、投资、质量等控制,这在国内制药界属于领先管理模式。总之,财务(包括项目融资、回收、项目收益等),投资(工程预、结算)、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投资质量)的控制能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并能优化管理结构。做好上述工作对财务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较高,从长远出发不断培养兼具财务、工程专业的双重人才,才能做好财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

[参 考 文 献]

参考文献:张学英,韩艳华.工程财务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11篇

一、旧房拆除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补偿标准及相关事项

(一)实施对象

古楼山村、印山坪村易地扶贫搬迁户。

(二)实施原则

1.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政府引导和自意搬迁为原则。

2.以自然村或传统生产生活区为单位,精准识别贫困户达到50%以上的贫困村(或相邻村)就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新居。

3.对部分无聚居条件而又确有必要改善居住和生产环境的零散精准识别贫困户,本着节俭、实用原则,以危房改造和易地购置的方式就近安置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附近农村(下称插花安置)。

(三)实施程序

搬迁对象及项目严格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镇核查、区审批”的程序进行。

1.户申请。以农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递交自愿易地搬迁、自愿在规划的聚居点内购买新居并按时缴纳购房款项的申请书。

2.村申报。村委会收集并初审农户申请形成初步搬迁方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村委会方案形成意见附完成相关工作承诺上报区人民政府。

4.区审批。区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就搬迁对象及建设审核后提出项目实施规划报区政府审定。

(四)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1.拆旧补偿范围及标准:

房屋:砖木结构48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含土坯房)110元/平方米;简易棚60元/平方米;木结构120元/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界定以滴水为界,房屋内四面有墙的阁楼(楼板至屋顶2.2米以上,楼板可供人行走)纳入房屋面积计算。

院坝(晒坝):三合土院坝40元/平方米;砖、石及水泥砂浆院坝60元/平方米;石板院坝80元/平方米。

其余构筑物、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宅基地退出补偿

(1)对于自愿在新居点购置房屋或插花安置而节约的宅基地面积,按实际节约的占地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偿。其中宅基地面积只含住宅、厨房、厕所、柴棚等滴水内的土地面积。

(2)土地复垦由业主单位统一复垦,按标准验收。

3.过渡费

对自愿拆旧并到集中新居点购房农户,按照每户300元/月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费计算时限以旧房拆除之日起至新房交付之日止。

对插花安置农户一次性给予1800元的过渡费用。

4.奖励办法:

(1)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院坝、住宅、厨房、厕所、柴棚等滴水范围内的土地)实行退出补偿激励机制,采取统规统建或货币安置方式按节约的宅基地面积(以实际丈量的占地面积为准),给予50元/㎡的奖励。

(2)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和拆除的农户,按10元/㎡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和拆除的农户,每逾期一天扣减200元,直至扣完为止。

(3)凡拆迁户参加统规统建的农户,按照在聚居点购买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标准补助,但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的不予补助,参加统规统建的农户按时递交申请,在15日内交清应补交房款的,按照应补交房款的5%给予奖励。

(三)相关事项

1.临时过渡费:到集中聚居区(聚居点)购房的被拆迁户,按照每户300元/月的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费计算时限为旧房拆除到新房交付之日,可抵转购房款。

2.拆迁工作经费:区土地储备中心按所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拆迁组伙食团费用开支、租车费用、宣传费用、指挥部租用及各项软件开支、拆迁资料打印等。

3.聚居点占地由村社自行调处。聚居点规划区内青苗补偿,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4.拆除房屋复垦土地权属收归集体管理和使用。

5.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办法:以上各种补助及费用,均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6.购房款管理及拨付:所有购房款一律存入共管账户,按照工程进度经研究审定后予以专项拨付。

二、新居安置

实施项目区域所涉及农户集中安置在各项目规划的聚居点,按照巴山新居规划高标准建设。寨子包村集中安置在2、3社,何家坪村集中安置在7社,白岩河村集中安置在7社,柏垭庙村集中安置在3、6社,印山坪村集中安置在5、6社。

(一)安置还房

根据意愿搬迁到安置点农户按人均30㎡选择户型,房屋按900元/㎡进行结算(所选户型不超出安置还房面积10㎡的仍按900元/㎡价进行结算,2人及2人以下的购房户,购90㎡房屋仍按900元/㎡执行,其余所选户型超出安置还房面积10㎡的按每平方米单价的1.3倍进行结算),与旧房补偿费找补后不足部分由农户缴纳,结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不足部分在2016年6月签订合同时交应补交房款的80%作为预交房款,一次缴清的,按照奖励办法第2(2)、2(3)条执行。在住房确认交付使用时,最终结算。2016年6月份后签订购置房屋合同的不享受应补交房款5%的奖励。

(二)住房确认

签订在聚居点购房协议的农户,实行以交款先后为序,确定户型选择。

三、基本原则及建设方案

(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坚持一户一宅,原宅基地复耕的原则。

(二)按新农村建设标准进行修建,最大建筑面积控制在180㎡之内。聚居点规划以规划局批准为准,建筑结构以砖混为主,并符合新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房屋交付标准:以设计方案为标准,即安装进户门一套,外墙装饰按设计方案装修,斜屋顶(现浇)、小青瓦、沟沿、砂浆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四)聚居点绿化、道路、排水管网及水、电、通讯光纤电缆按照规划建设实施,其入户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五)2016年6月底前,完成各聚居点进场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聚居点内土地、林地、青苗的补助和房屋的拆迁。2016年6月主要对有意愿的农户进行房屋锁定、算账、收款以及自愿拆旧购新申请的收集。2016年6、7、8、9月等主要协助成都新宁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国佳建筑有限公司对危旧土坯房的拆除、宅基地整理及履行指挥部的职责等工作。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乡顺利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特成立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并设1个指导组及5个工作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工作组职责:负责土坯房锁定计算拆除安置区内土地的调整租用、房屋进度安全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农户购房资金的收取(统一存入共管账户)和安置房的分配、项目的综合协调、政策解释、对外宣传和群众等具体工作。

第12篇

关键词:资料 整理 及时 正确 齐全

ABSTRACT:The arrangement process of data could be planned in advance when the drawings are complete. To assign somebodyresponsible for the data according to the collection process is to gurantee the integrality and timeliness of data. Good collection,arrangement and inspection of data could help us find and solve problem in time, which gurantee correctness of data. So it is a systematic work and important to cooperate with related parties. It is not difficult to arrange a completetechnology data only if related parties could have a good teamwork and gurantee timeliness ,correctness and completeness of data.

KEYWORDS:dataarrangement timelinesscorrectnesscompleteness

做施工技术资料并不难,就是比较繁琐,只要抓住主线,各方面配合好,按时按规范做资料,一定能做一套好资料。图纸齐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前期策划出资料的整理流程。

一、资料整理首先得明白几个概念

单位工程: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独立的组织施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

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检验批:是验收的最小单位,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

每一步工序即相当于一个检验批,如果此工序的作业面较大,可以划分施工段,分为几个检验批。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验批是最小的单位,由检验批生成分项,再由分项生成分部,再由分部生成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一套完整的资料。所以,资料是从检验批做起的,即每一个施工工序。

二、资料整理还必须明白施工过程,这样才知道先干什么后干什么。

三、资料整理流程:

施工工序每一工序所需资料这些资料该由谁来提供(责任到人)各责任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时、正确、齐全,把好资料整理第一关资料员按阶段收集、检查,把好资料整理第二关。

四、配合是关键

千万不要认为资料整理是资料员一个人的事,关键在于配合,几个单位之间的配合(监理、甲方、设计、勘察等),单位之间配合好,签字盖章齐全,有利于资料及时的收集、整理;项目部相关人员的配合(资料员、工长、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等),项目部相关人员配合好,是整理出一套完整资料的关键。

以河北省资料整理为例,工长主要负责(技术交底、施工日志、预检、隐验、地基钎探记录、砼浇灌申请书、砼施工记录、检验批等)。

测量员主要负责(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材料员主要负责(钢材、焊条焊剂、水泥、砖、防水材料、门窗、外加剂、涂料、面砖、地砖等)。

试验员主要负责(钢材、水泥、砖、砂子、石子、防水卷材、外加剂、钢筋连接、土壤试验、砼试块、砂浆试块、砼配合比、砂浆配合比、砼开盘鉴定、砼坍落度检查记录、冬期砼搅拌及浇灌测温记录、砼养护测温记录等)。

责任到人可以保证资料的一致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出现收尾的时候资料没有,事后找责任时互相扯皮的现象。各方面负责人把自己所负责的资料齐全、正确的交到资料员手中,资料员整理起来就简单多了。

五、配合不好容易出现的问题:

材料合格证材料人员认为有就不错了,不在乎合格证的正确与否;试验报告回来不及时,造成后期整理时有对不上的现象,还有就是丢项、落项;工长的资料与试验报告有冲突,施工过程中工长与试验员不沟通,致使部位对应不上。

六、注意要点:

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施工技术资料的过程整理不被重视,往往到交工时由于甲方结算要求有资料一项,才补做。例如:技术交底完工后统一补做,内部资料填写不及时,需分项分步完成的记录,被一次性填写完毕,施工日志不能按照实际情况记录,存在好多天没记录的现象,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砼、砂浆试块的留置组数,时间及强度试验报告结果记录不全等现象,个别设计、监理、业主下发的施工管理重要文件变更、洽商验收记录等重要资料,为了急于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签字盖章不全,最后补充的日期和实际的其他资料对应不一致,比如:砼浇灌申请书、砼施工记录、试件成型日期与日志、检验批的日期不一致。所以说责任到人,及时做资料,这样才能保证资料的一致性,各口衔接才不会出现问题。

资料可以分为外控资料和内控资料,其中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属于外控资料,外控资料修改起来比较麻烦,所以必须把好关,其他资料(例如工长所写的资料等)属于内控资料。

外控资料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是合格证不全,二是合格证不合格;材料员把好合格证的第一关,不合格返回去重新要,保证传递到资料员手中是合格有效的,不至于到结清账款后无处找人,也杜绝不合格的材料入场。

合格证几点注意的问题:钢筋合格证注意检查(依据标准、力学性能、冷弯性能检查根数、时间、代表数量、原件存放处红章及经办人、Ⅱ级以上钢筋还要注意碳当量)。

水泥合格证注意检查填报时间、补报时间(出厂28天至32天之间)。

还有就是注意合格证的时间一定要在试验委托之前,不能出现合格证的时间晚于试验报告的时间。

试验报告分材料试验报告和施工试验报告,试验员在委托试验时一定要与材料员、工长沟通,保持一致,时间吻合。材料试验一定要保证材料试验的时间在施工使用之前,施工试验一定要注意部位与工长所填写资料一致,时间与施工日志同步,不会出现与其它资料碰不上的问题。

七、资料的填写问题: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资料填写都脱离不了规范,熟读规范,现在还出现了好多资料填写实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据实填写,应该不会出现大问题。切忌凭主观填写,不符合实际,比如:模板、钢筋、砼检验批见空就满,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不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填写,不涉及防水的,没有预留预埋的全部填写数据等。

八、资料员收集、整理,把好资料的最后一道关,并不是简单的收集整理,各方面知识都得懂,能检查出别人交上来的资料的正确性,以便把不合格的资料反馈回去及时整改。

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一项复合性的工作,及时、正确、齐全是施工技术资料整理的要点,各方面人员配合好,各负其职,整理资料并不是一件难事。

主要参考文献

[1]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石家庄:河北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