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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2-08-31 03:18: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事执行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事执行申请书

第1篇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__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0一0年十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证据 材料十五 份共七十二页

第2篇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结构,由五部分组成:

1.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名称。根据分类应分别标明两种名称:如是诉前保全,应标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_;如是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应标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或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系公民应写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方当事人出生的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大概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这是本申请书的主体部分之一。请求事项必须说明对被申请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何种财产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4.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的事实与理由。这是本申请书的主体部分之二。本申请书在这部分中应陈述案情事实和请求保全的理由。如是诉前财产保全,必须说明诉前保全的必要性,说明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将会使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如是诉讼财产保全,则必须说明不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可能造成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还应当写明引用何种法律条款作为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在理由部分的最后应声明:如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还要写明提供何种担保及其数额。

5.结尾。其主要内容:

①本申请书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②附件的名称及份数;

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如系法人、单位的,应写明其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④写明申请日期--年月日。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基本写法是详略得当、准确清晰。本申请书的名称写法最主要的是应分清类别,准确无误。本申请书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法应是简明扼要、不缺项目、准确清晰。

本申请书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的表述应当明确具体、不容含混、案情详实、理由充分、逻辑严密、依据可靠。

本申请书的结尾的写法是各项俱全、不可疏漏,郑重严肃、签章明确。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与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或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申请人:--

(如系法人、单位的,应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50岁,汉族,× ×市人,××塑料厂工人。

被申请人:张× ×,男,60岁,汉族,××市人,××塑料厂工人。

申请人(即上诉人)与被申请人(即被上诉人)债务一案,××市××区人民法院于1986年1月3日以(86)民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不服,向你院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张××在××区××储蓄所有存款。被申请人现有藏匿银行存款的可能。为便于今后执行,请你院查明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其存款予以冻结。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3篇

执行异议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的,若异议没有理由,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1申请人:曹__,男,汉族,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市__市__路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x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__x)永民执第__x2x--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__x)永民执第__x2x--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__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__x年12月x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__x年1x月1x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_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__x年12月x日至1__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__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__x年1x月1x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__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x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二零__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2异议人(案外人):张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60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人)。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大道邬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_,男,汉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_,女,汉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区__x路南__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_、刘__、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__与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签订《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__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__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___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___)鄂__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_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__

____年 5月 12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3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男,汉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

委托人:张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__省__市西岗区沈阳路205号,电话:____________。

执行异议请求

请求_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_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并告知,现受__市文圣区法院的委托,依据(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__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法院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法院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__市公安局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贵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依法予以纠正。如果贵法院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法院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给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__市公安局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法院委托__市公安局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公安机关的执行,请贵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人请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谢谢。

此致

_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律师事务所

张__律师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4申请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请求事项: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与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_____在合肥市开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合同约定,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与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5申请人:__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__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与天津市________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__________与天津市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__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__________,执行案外人__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__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4篇

申请人某某,男,回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 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续延(2011)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12)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2011)管民初字第458号案的原告和(2012)管执字第313号案的申请人。原贵院依某某的申请分别于2011年2月28日(尚在诉讼审判阶段)和2012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11)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12)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被告即被执行人慕某的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慕某的房子、汽车等相关财产,现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某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续封,特此申请。请依法继续保全。

此致

郑州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第5篇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6篇

杭政办〔2003〕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拆迁依据;

(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五)争议内容;

(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

(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三)争议内容;

(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二)户籍资料;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

(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

(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

(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裁决的依据;

(七)裁决的具体内容;

(八)诉权;

(九)裁决机关;

(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十一、裁决机关承办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7篇

关键词:警院学生;写作能力;就业;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030-03

曾几何时,法律(法学)专业是文科高三学生趋之若鹜的专业。不料想,近两年该专业已成为就业率垫底的若干“老大难”专业之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中,应用法律系学生的就业率与其他系也存在一定差距。笔者认为,这一就业压力主要是专业开办门槛太低造成的。目前,全国有一千余个法科专业,可以说普通高校中一半的学校开办了“法律(法学)”专业。描述得形象一点――在许多地方,只要有两支粉笔,一本教材,就开办了法学专业。再加上授予“法学”、“法律”学位的相关专业太多,使得法科毕业的学生数量剧增,直接拉低了该专业的就业率。

压力要转化为动力,才是积极的应对态度。对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法科学生来说,从自身技能着手,增强就业竞争力,是微观角度的有效措施,这与国家、省政府增加就业机会的宏观政策并行不悖。

一、学历限制亟需写作强项来补短

蔡晓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陆智联招聘网,搜索并筛选出在广州招聘的128家企业共144个法务类岗位。法务经理/主管岗位(管理岗)共有56个,法务专员/助理岗位(事务岗)共有88个。这些企业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计656条。在法务岗位任职资格中,绝大部分岗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专,占11.8%,要求硕士以及学历不限的分别占2.1%和1.4%。[1]这一调查有参考价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十三地编写了《西部地区职业院校职业指导现状调查》(在校生问卷)。[2]笔者曾采用这一问卷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分属两个年级)进行了调查。调查共计350名学生,回收问卷342份,有效问卷309份。从此次调查获得的数据发现,学生对“高职高专”的学历层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可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寻找“突破口”,锻造自己的职业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长,化解“学历自卑”。

二、法科职业要求熟练的司法文书写作技能

在以往的高等教育中,人文学科的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比较多的时间花在了讲授“三个特征、五个作用、七个条件、九项意义”上面。期末考试考查也较多地从这些知识点出发进行测试。试卷的题型一般由名词解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七种题型构成。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就业压力如此巨大的今天,学生、家庭、社会不免将其视为“屠龙术”。高职高专对此合理要求,不能熟视无睹,而应当反应灵敏,及时调整,做出回应。

蔡晓琪调查发现――专业技术可以说是招聘要求的核心,在整理出来的专业技术要求中,了解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程序的有73项,占到了32.6%,文字表达功底强的有51项,占到了22.8%,法律实务水平较高的有23项,占了10.3%。[1]蔡晓琪调查还发现――招聘企业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将许多应届毕业生排除在外。因为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在培训上花费过多成本。[1]鉴于此,在校学生更应该提升自我技能。然而,在极少数学生中,由于高考之后自我要求放松,训练不够,以至于三年高职学习之后,其写作能力还不如高中三年级的水平。法科学生尤其要警惕这种“退化”现象,努力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使司法文书的写作成为自己(应届毕业生)的强项,在就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要培养法科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不是要给每个教学班(分队)普遍再开设一门《写作》课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炉灶,关键是要立足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课堂,立足教科书。比如,黄京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法》,比较成熟,现在已经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也比较成熟。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立案报告、搜查笔录、逮捕证、拘留证、通缉令、提请批准逮捕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侦查终结报告、补充侦查意见书、书、刑事自诉状、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辩护词、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合同、公证书、支付令、仲裁书、民事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判决书、词、调解书、宣判笔录、民事申诉状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状、行政撤诉申请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答辩状、行政申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判决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共同赔偿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公证书等。

还可以要求学生自己撰写“模拟审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书。这样,既锻炼了写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以逐渐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这些措施使学生在将来的实习阶段能够较快适应律师事务所、法院、社区矫正岗位的工作要求。

如果课时太少,也可以重点训练几种主要的司法文书,将一部分文书的写作训练放到课余时间。

四、改革考试考查制度,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期末试卷的题型由单选题、多选题、判断、简答、案例分析题五种题型构成。有必要进行改革,突出实作实训。笔者主张,如果期末试题难以改革的话,教师可以考虑在平时的课堂作业、课后作业、期中测验中进行变革的尝试,将司法文书的写作纳入考核的内容,并逐渐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围绕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单罚与并罚”、“为什么”来展开的。其实,这些知识点都可以用“司法文书写作”这一载体来完成考核、检查。比如司法文书中,在“本院认为……”部分,重点考查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为了保证考卷题目总量适中,考题难易度适中,考题覆盖大纲要求,题型结构基本合理,可以考虑删除判断题,甚至减少选择题与问答题,增加司法文书写作题;甚至在一套试题中设计两份短小的司法文书写作题。

改革考试制度,需要大量的尝试,需要长期的试错、纠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之后,再着手改革期末考试制度。

五、循序渐进,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要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可以先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进行尝试。

在《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几门课程中都有实训教学大纲,且已逐渐成熟。其中,司法文书的写作已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除完成课堂理论教学的规定学时外,还安排了适当的学时用于实践教学。根据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了解公、检、法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让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小组讨论、模拟庭审辩论、组织参与模拟刑事审判,使其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得以融会贯通,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刑事法律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实训共20学时。实践教学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情况考核评定,作为形成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20%。

其中,有几个实训项目占用课时较多。例如:“实训项目五――旁听庭审。(1)实训目的和要求――让学生通过观摩法院庭审过程,直观了解刑事审判各个环节。(2)课时――4课时。(3)实训内容――普通一审案件。(4)实施步骤――①联系法院。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和我们单位有业务联系的法院;旁听的案件必须是和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相适应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②提前介绍基本案情。为确保旁听能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应提前向学生介绍基本案情,提示学生控辩双方在定性、裁量方面可能的主张。③落实往返交通工具;强调组织纪律,确保安全;要求遵守法庭秩序。④点评与总结。旁听结束后,教师应对此次法院旁听进行点评,总结控辩双方适用的法律主张,并析解案例。(5)考核――法院旁听以后最好要有相关讨论,或者要求学生作一些书面的总结等。针对发言结果或者书面材料以及学生在整个旁听活动中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评分。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并按比例记入平时成绩。”又比如:“实训项目六――模拟法庭。(1)实训目的和要求――通过扮演刑事诉讼种类角色,让学生熟悉刑事审判流程,掌握审判理论与技巧,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服务社会需要。(2)课时――8课时。(3)实训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模拟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开庭程序。(4)实施步骤――①选定案例。选题要结合教学内容的要求,并考虑到实践教学的特点,所选案例要具体、务实,具有可辩性。②按角色需要由学生自行组成审判、公诉、辩护、证人等团队。③各组学生按角色拟定任务,草拟各自的法律文书(书、判决书、公诉词、辩护词)。④教师根据学生需要进行先期指导,帮助审、控、辨各方设计实施方案,确定辩论思路。⑤实施模拟庭审。⑥教师点评、总结。(5)考核――担任角色的同学的成绩考核主要以其在模拟法庭相应工作中的表现来评定;其他同学的成绩评定可以以参与活动的程度、积极性及分组撰写相关材料的完成质量给分。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记入平时成绩。”

目前,一部分专业基础课中没有实训教学大纲。对实训教学的重要性,一些教师的认识还不够充分。

提高就业竞争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写作训练,不单单只在专业课中进行,也不是扩大到专业基础课就行了,最终还是要推广到所有理论课程中。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其他的六百所职业高校,不应该像研究型大学那样,把大部分时间精力花在理论讲授、文献综述、逻辑思辨、理论创新上面,而要以“够用即可”为尺度,少讲、精讲理论,多进行技能训练,并辅之以个别指点、因材施教。为了提高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科毕业学生的就业率,必须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增强学生的写作技能,尤其是司法文书写作技能,使之在就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蔡晓琪.智联招聘网法务岗位人才需求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4,(18):21-28.

第8篇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____19610402021. 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__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2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人民检察院

第9篇

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 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50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人在契约上签字。

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XX年1月12日、20XX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000元(定金)和200000元。20XX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287600贷款未还清,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600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20XX年2月22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507600元。

同日(20XX年2月22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X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 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第10篇

我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因此,督促程序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时间尚不算长。从督促程序的司法适用情况来看,督促程序简便、迅速,审理案件的效率较高,能够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了一些实际与立法缺陷,值得对之加以研讨。

一、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尚不多,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

从全国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况来看:一是民事、经济案件收案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的收案却未相应增多。从1990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年均递增分别为7.39%和11.17%,且共计达3717件, 至2000年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收案数才有所下降,而其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却始终徘徊在30万件左右, 2000年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比下降7.27%. 二是适用督促程序较为集中的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却有所减少并呈下滑趋势。据统计,1992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借贷纠纷案件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年均增幅达16.5%,而同期支付令案件占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比重却大幅下降。 三是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较多,适用督促程序的甚少。1992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占同期审结的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总数的76.4%,而同期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与之相比却明显下降。

(二)支付令案件受理范围较为混乱

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的作法不一。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范围较宽,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则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这一适用督促程序的要件,就是指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没有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他纠纷,而不是与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债务纠纷。这样,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不属于同一关系产生的债务纠纷,其支付令申请也应予以受理。而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应作较宽泛的理解,以便体现督促程序的价值取向。此种观点认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不仅包括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还包括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没有债务纠纷的情况。 基于这样的认识,可受理的支付令案件范围必然比较窄。

(三)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及作法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有些法院则进行实质审查,各自把握尺度不一。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必然要对其申请进行书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则要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才能发出支付令。而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审查内容不同,发出支付令的尺度把握不一的普遍问题。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究竟应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上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认识与作法的不同。有的法院在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将是否受理与是否发出支付令,在接收支付令申请书后一并进行审查;有的在受理后进入实质性审查,由承办人员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根据予以认真审核;有的认为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即审查债权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已声称到期的债务有无对待给付义务等。由于督促程序的特点之一是不需询问债务人,毋须开庭审查,有些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法院,要求债权人主张之请求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确实、充分则不发出支付令或不予受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有关于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已不限于形式审查,而是加之以有限的实质审查,也即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但不能要求证据确实、充分。

(四)债务人的异议权过大,了督促程序的有效适用

实践中债务人可随意提出异议,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而无任何对异议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司法实践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较多,一些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徒增申请人讼累,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造成公众对督促程序使用价值的怀疑。

(五)对错误支付令的补救程序尚欠完善

督促程序既然是一种审判程序,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错误。特别是督促程序是一种仅基于债权人单方面主张所进行的程序,它只审查债权人单方的事实和证据,注重的是债务人的态度而不是案件事实,故支付令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项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支付令可以撤销,但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而对于什么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令之请求,也即院长发现支付令之错误的具体渠道,以及当事人申请对错误支付令施以救济的途径、期限,法院纠正的期限等都没有规定。

(六)一些法院对支付令案件适用程序重视不够

一些法院存在着重通常诉讼程序轻督促程序的倾向,不注重适用支付令。故而一方面因办案人手少而致使案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对待给付义务,且债务人有明确的居住场所的案件仍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审理。还有的法院对支付令案件中的法律文书管理不严,支付令发出后即完事大吉。司法实践中对支付令案件重视不够,还表现为程序适用的随意性和审理的不规范。现在各方面强调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往往仅是针对通常诉讼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在抓通常诉讼的程序公正方面是有成效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加强审限和执行期限管理的规定。但对适用督促程序方面也应严格按程序办案则强调不够,故在支付令受理方面,一些法院存在着不在五日内受理,受理后不予书面通知而口头通知,不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异议后不及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等问题。

二、完善督促程序立法的探讨

近年来,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是世界各国都在的课题。完善以简便、快捷为特色的督促程序,符合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督促程序是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特定案件所设置的程序,符合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程序的要求,契合简化诉讼程序,迅速审理案件,以保障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潮流,故在我国,督促程序应该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前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督促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尽管正在逐步完善之中),造成司法实践中不便于适用,影响了影响了督促程序优越性的发挥。因此,应结合司法实践,探索督促程序立法的完善,以发挥督促程序的独特作用。

(一)应明确确立法院的有限审查制度

第11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应诉的情形。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应诉应当确定诉讼人。

诉讼人一般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诉讼人人选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与有关机构提出建议,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

对不服有关机构以本级财政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由有关机构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财政部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答辩状,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下列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十)诉讼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答辩状;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的行政复议或应诉文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可以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第七条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填制《送达回证》。

第12篇

基本案情

客户明文顺于2009年6月2日在A银行阳城支行解放路营业部办理银行卡存款转到存折上的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以及环境、设施、措施等方面的不完善及过错,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明某当场损失20010元。随后,明某向该县法院,要求银行对其进行赔偿,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裁定准许明某撤诉结案。2012年,明某再次因此事由提讼。

原告明某诉称,原告在2009年事发后向法院,法院在主持调解中提出让原告撤诉,由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赔偿部分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被告承担,并由银行领导设宴招待赔礼道歉。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二年之久,于2011年9月恢复诉讼。银行再次提出若原告撤诉,则以10000元作为赔偿,当场便给付,并口头承诺,只要撤诉,剩下的10010元损失和诉讼费300元、律师费500元等和银行领导沟通后再给予原告;若不撤诉,10000元赔偿拿不到,法院若判败诉就什么也得不到了。于是原告不得不写撤诉书同意撤诉。但撤诉后,被告及其代表人并没有兑现诺言,被告既没有赔偿10010元损失和诉讼费等,也没有赔礼道歉,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10元、诉讼费用8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辩称,原告被告已于2011年达成调解,原告承诺被告支付其10000元后不再提其他要求,一次性终结双方纠纷,被告已支付现金10000元,原告再行违背和解协议,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原告明文顺在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办理银行卡存款转存存折手续过程中,被人骗走20010元。2009年6月23日,原告向阳城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撤诉申请书中承诺在A银行阳城支行给付其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一次性终结双方的纠纷,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诉讼请求。被告于当日给付原告10000元,阳城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原告和被告均签收了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了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在该次诉讼中,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此次诉讼虽以裁定准许撤诉结案,但原告在撤诉申请书中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分,承诺在被告向其支付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其也接受了被告支付的10000元,故原告再次因此事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明文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明文顺负担。

争议焦点与其反应的问题

银行对客户应负的责任问题

明某2009年时法院主持调解,以及本次诉讼法院的判决中,双方当事人对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似乎都没有争议,只是对银行应予赔偿的数额没有以明示、确定的方式达成一致。而法院亦没有就银行对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给出法律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于因第三人侵害行为造成客户权益损害的,该条规定并不能成为受害者直接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即银行既是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限度内承担责任,又是在第三人无力偿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受到双重限制。显然,第三人直接从事侵权行为,是第一位的责任人,只有在第三人不能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或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银行才承担补充责任;银行也不是就受害人未能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部分全部予以赔偿,而要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银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实务中,判断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具体分析,从多方面了解事实,寻求证据。如银行的安全保卫标准是否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银行的安保能力、侵害行为的力度、侵害发生时安保人员是否及时实施救济措施等。本案中原告称“银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以及环境、设施、措施等方面的不完善”,银行有较大过错,原告有权就不能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的部分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原告期望的全部损失20010元。

关于原告在撤诉申请书中对自己实体权利作出的处分

阳城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明某在撤诉申请书中已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分,承诺在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向其支付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故明某再次诉求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因此判决明某败诉。明某的确书面承诺不再提出其他要求,表面上看是与银行达成了新的协议,但实际上不然。

其一,我国现行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当事人撤诉的事实并不影响撤诉后诉讼权利的再次行使,更不该影响再次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其二,撤诉申请书中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方面,申请书体现的是当事人希望撤回、终结诉讼的意思,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非对双方权利义务纠纷的实体解决。即使原告在撤诉的理由中可能涉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可以反悔,或由于其他原因重新提讼。

因此,本案虽经过法院调解,但最终并非以调解书的形式达成一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结案,而是以原告明某撤诉的方式结案,申请撤诉处分的是诉讼权利,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明某在撤诉申请书做出“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的对实体权利义务的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明某有权撤诉后再次提讼,法院以撤诉申请书中的承诺为由判决明某败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关于口头协议是否存在及证明责任的问题

原告明某诉称被告曾口头承诺“只要撤诉,剩下的10010元损失和诉讼费300元、律师费500元等和银行领导说好再给”,明某撤诉后银行并没有兑现承诺。此处的“承诺”并非民法中与“要约”相对应的“承诺”的概念,而是一个口头协议。

口头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而不用文字记载意思表示的合同,简便易行,但由于没有文字记载协议内容,如果双方对口头协议是否存在或权利义务的履行产生纠纷,调查取证时就相对困难,只能依靠其他证据类型,更加重视证人证言、手机短信、录音录像等方式。本案中,明某相对于银行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加之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寻求证人或录音的可能性极其微小。

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不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才可免于举证。双方既然对口头协议是否存在产生争议,主张协议存在的一方就应提供证据,否则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明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A行阳城支行不认可曾对明某作出口头承诺,认为明某在撤诉书中已经书面承诺一次性解决纠纷,不再因此提讼,且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的准许撤诉裁定书作为证据支持;而尽管存在银行私下许诺赔偿明某剩余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但明某未能对该口头协议是否存在及内容真伪提供证据支持,便要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法院如果基于明某的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则无可厚非。

对银行的启示

加强对营业厅的安全保护,减少工作人员的疏漏。银行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硬性规定,安装摄像监控以及报警装置,保证这些安全设施24小时完好,并定期检测运行状况;对自动取款机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遇犯罪分子用技术手法改造等非法侵害时自动识别并报警;确实执行“一米线”制度等;营业场所的安保人员要积极巡视,保持警惕,银行应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必要技能培训、实战演习,在侵害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恰当措施,保护客户利益。

做好安全提示,提高客户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银行对营业场所的环境安全保障是基本义务,但其防范和控制力度也是有限的,对侵害的防御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且银行只对客户损失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所以提高客户的防范意识对预防事故发生尤为重要。银行应该在ATM旁等客户办理业务的地方显著设置提示标语、语音广播、动画视频来告知报警电话;告诉客户办理各类业务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醒客户注意周围环境,提高警惕,一旦察觉不安全隐患,要停止相应的操作;取大额款项要避免引起公众注意而诱发犯罪动机。银行还可以通过邮件等方式向客户通报新型犯罪手段,使客户及时知悉,避免受害。

设置系统全面的监控录像。这不仅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而且可以监督和鞭策银行工作人员尽职尽责,预防侵害发生,避免银行过错。同时在客户因第三人侵害要求银行赔偿时,银行方面便于举证,能够提供案发时现场状况的客观证据,证明己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助于诉讼顺利进行。

银行可以为不安全因素投保,分散和转移风险。我国目前的信用卡保险主要包括两个种类,信用卡信用保证险和信用卡意外责任险。信用卡意外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以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对因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在信用卡部规定的挂失生效期之前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无法追偿的、本应由持卡人自负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的对象是持卡人的风险,对第三人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目前尚没有针对银行所做赔偿部分的保险机制。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可能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后被冒用,是客户财产权被第三人侵犯的情况;同样,本案中第三人侵害发生在营业厅内,银行可能存在安全保障不力的过错。前者是为持卡人投保,减少持卡人的损失,后者亦可以从保护银行的利益出发,为这种不安全因素投保,分散银行要承担的风险。

银行应积极从正面、根本上解决纠纷,重视以书面形式确定地解决纠纷。如此既是保护客户的权益,又可减少可能发生的后续纠纷,节省银行的法务资源。第三人侵害客户财产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是银行经常要面临的问题,不管银行对客户的赔偿请求采取诉讼外调解、诉讼中法院主持下调解、当事人和解,还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结案,银行都应以正面的态度回应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的思维进行抗辩、维权和充分协商,为客户的利益提供充分保障,尽可能使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结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