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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论文

时间:2023-01-14 02:18:48

非遗文化论文

第1篇

[1]1.1艺术魅力感召作用

作为文化艺术展演策划的一种,非遗文化艺术文化遗产展演策划,立足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在展现其自身特色性的文化魅力的同时,实现这类珍贵文化艺术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结合。体现在两个方面:特色艺术魅力整合策划感召。即把某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项目中所蕴含的各种特色,经过现代化的编排整合,使其具有现代社会的时尚气息,在引发人们关注的同时,感召人们积极地尝试以丰富个人与所在区域的文化生活。如针对蒙古族长调民歌专项展演的策划,把长调在蒙古族歌曲中运用的优点都用起来,让人们充分见识其形式与内涵丰富性等,推动人们积极地模仿、学习与创新等。特色艺术魅力拓展策划感召。即针对某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项目的某一种或某一个魅力元素等,进行内容丰富性展演策划,实现创新性的魅力拓展,吸引人们积极地欣赏与学习。如针对皮影戏中道具皮影的制作展演,让人们对充满神秘感的皮影其制作过程有着更加详细地认识,如选皮、制皮、画稿、镂刻与敷彩等过程,驱动自己从个人知识与技能出发加强皮影道具制作的研究。

1.2专项功能群众需求性满足吸引

由于非遗文化艺术遗产是特定地域的人们智慧与文化的传承和积累,其得以产生和丰富发展本身,就是其自身某种功能对群众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满足意义。在实际的展演策划中,可以抓住两个要点切入:群众健身满足策划。即充分开发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表演性,尤其运用其表演的美与魅力,让人们积极地加入与行动起来,实现对某项技能的学习,达成自己健身性的需求满足。如通过井陉拉花的展演,引导人们“把井陉拉花改编为大众健身操引入全民健身的范畴之中”[1],则具有传承、保护与促进参与者身心健康发展的多重功效。群众娱乐满足策划。即在展现策划之初,就充分挖掘其精神娱乐元素,实现人们在欣赏与学习中的身心放松。如针对凤阳花鼓的展演策划,就可以充分运用动感的氛围,策划加入一些幽默或搞笑的元素,如具有戏谑性的击打动作,具有直接搞笑作用的演员表演等,达成人们欣赏过程的身心放松。

1.3文化适应性熏陶

根据文化艺术展演服务的对象性,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展演策划就要首先在确保文化适应性的基础上,来完成对受众的教育与引导。在实际的策划实践中,有两种路径:地域文化特色适应性策划。即在展演策划中尽可能地发现与创造非遗文化艺术遗产与受众所在地域文化的结合点,从文化艺术遗产自身的亲和性出发,吸引更多的群众关注,激活更多的参与与创造。如黄梅戏在蒙古族马头琴音乐故乡展演时,可以在黄梅戏戏曲中加入马头琴的元素等,以此实现不同文化遗产之间的交流和碰撞,激发创新的灵感。群众文化心理适应性策划。即在展演策划之初,就首先从群众对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兴趣需求、个人精神提升需要,以及其他的心理需要出发,做出具有针对性的策划,实现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对群众最直接地满足。如非遗聊斋俚曲进乡村的展演策划等。

2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展演策划类型

作为一种展演,既具有非遗文化艺术的传播功能,也具有依托非遗文化艺术为载体的表演,让人们通过直观的视觉、听觉与其他的具象共鸣,实现人们内驱性地学习、活动参与及创造性丰富。

2.1非遗文艺展演

根据当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性质不同,演出组织形式也不同,典型的演出有两类:单项非遗文化艺术遗产专项展演。主要指那些无论从外在形态、内容与发展都比较成熟的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种类。在当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有戏曲类、乐器演奏类、舞蹈类与其他的具有表演性质的活动(如舞狮舞龙等),他们都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在特定的主题下对群众开展相关的文化艺术教育,如昆曲的专项演出,让群众在欣赏活动中了解到昆曲中的唱念做打、舞蹈、武术,以及其中曲词和行腔,并会根据自己对其他戏曲种类的了解,展开对比性地学习,实现展演传播的目的。多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整合性展演。即按照某种科学性的程序,把多种非遗文化遗产组合起来,使其具有表演性的形式与传播的功能。如把贵州侗族大歌、广东粤剧、剪纸、皮影戏与朝鲜族农乐舞等,按照某种内容主题编排成一场文艺演出,实现对群众全面性教育与非遗文化艺术传播。

2.2非遗大众性推广

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的大众化推广,其以常态性展演为基本的路径。因而,在实际的策划中有两种常见的形式:非遗文化艺术旅游对接。即“与地方旅游业进行有效对接”[2],把各地非遗文化艺术遗产创作成某种可以循环展演的旅游产品,开展常态性的演出活动,让所有的游客通过观赏等活动,都能接受到这种文化艺术的教育与学习相关知识。如贵州旅游可以欣赏到侗族大歌等。非遗文化艺术传媒制作。即把各种非遗文化艺术遗产统一整合起来,运用一定的科学顺序进行编辑性再创作,或制作电视记录节目,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信息平台”[2],让人们根据自己的喜好等,自由地开展此类知识的学习与文化艺术的欣赏等。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网的创办等。通过这些常态性且喜闻乐见的展演形式,且进行不同创意的策划,会以更多创新的形式出现,实现传播、教育与创新的内驱作用。

第2篇

关键词:文化整体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伍娟,林志军.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1(5):132-134.

[2]刘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J].体育与科学,2007(6):21-23.

[3]孟林盛,李建英.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以山西忻州挠羊赛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2(2):75-79.

[4]张春燕,钟明宝,程静静.基于体育法修改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山东体育科技,2013(3):19-22.

[5]吕炳斌,王小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3(3):57-61.

[6]王晓.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1):72-75.

[7]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4):27-39.

[8]张春燕,田振华,刘跃军.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民族传统体育分类探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3):25-33.

[9]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体育科学,2008(1):3-7.

[10]陈永辉,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J].体育学刊,2009(5):91-94.

第3篇

1.基于物质层面的文化建设,科技职业学院(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蓝印花布印染和通派盆景技艺入校,建设了蓝印花布技艺传承基地和通派盆景园,将极其富有地域特色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朴实地呈现给青年学生。,职业大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和狼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支持下建立了红木雕刻传承基地:朱宇雕刻艺术馆。该基地占地3亩,分为教学、展示、操作三个区域,为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原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建校100周年之际正式开放文博馆,该馆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展厅面积达3800平方米,资料、藏品、图片等约4000件,有四个独具特色的分馆,其中沈寿刺绣传习馆和色织土布技艺馆有力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保护,发挥了积极的宣传展示作用,为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校园文化开辟了新的道路。

2.基于学生活动层面的文化建设,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五月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系列活动,学院艺术系专业的学生参与了整个活动的策划和设计工作,得到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提高了组织协调能力,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活动不仅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使学生接受了文化、艺术的熏陶,还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提升了校园文化品位,科技职业学院成立了“非遗寻访”暑期社会实践团,一行30余人,来到非遗园参观展馆:木版画、仿真绣、红木雕刻、板鹞风筝、扎染等馆,并在扎染坊的老师指导下,体验了扎染技术,自制扎染手帕。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还组织了“江海流韵宣讲团”,利用新媒体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性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收效。此外,各个学校还积极组建学生社团、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例如科技职业学院园林园艺协会的两名学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通派盆景的蟠扎技艺传承人袁华指导下参加“省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勇夺第一名。

3.基于专业课程层面的文化建设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举办“民间工艺进校园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仿真绣、板鹞风筝、如皋丝毯等民间工艺引进校园,通过与企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合作,成立工作室,组建了一支包括中国工艺美术师和设计师在内的科研团队,将研发工作和专业课程教学相融合,以创新的民间工艺品设计为载体,以工作室为平台和相对应的专业对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融入课堂,融入教学。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蓝印花布技艺传承基地涵盖了蓝印花布制作的每一道工序,设计专业的学生得到了吴元新先生心口相传,学习并整理研究蓝印花布的技艺和图案设计,掌握了蓝印花布生产的整套工艺,抢救了一批珍贵的图案造型,并且通过建设数字化平台手段加以传承和保护。

4.基于科研立项层面的文化建设近年来,各高职院校的教师结合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开展研究,参加省市的各项“非遗”研讨会,加盟或成立有关学会,积极立项或发表文章。如:2013年,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成功申报了省“十二五”规划课题;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仿真绣的研究与发展”现已结题,在非遗的传承和实践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在学院教师的带领下,学生也纷纷结合自己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中的所学所想,参与“大学生创新计划”多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高职校园文化建设的实施途径

1.营造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教育氛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校园的教育氛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生在这种氛围下往往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各高职院校应积极营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环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教育氛围多层次、多角度、多类型,并逐步大众化、规模化和多样化,以此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如在校园内设置橱窗宣传“非遗”文化,张贴“非遗”保护标语,校园内放置“非遗”标志物等;利用校园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展示具有地域特色的“非遗”文化,让学生们接受“非遗”文化的熏陶,感受中国的传统文化。(

2.将“非遗”保护和传承与学生社团活动相结合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平台。高职院校的社团种类繁多,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团较少。我们应该积极创建并支持此类社团。另外,高校可开展特色的校园活动。如组织师生学习、表演非遗作品;或者举办与“非遗”文化相关的知识竞赛,鼓励师生以“非遗”为素材进行创作,举办“非遗”作品展览,邀请传承人进校园表演、讲座。另外,搭建校外实习实践平台,进行校外实践活动也是非常必要的。如开展一些“非遗”项目调查、研究、保护、宣传等工作,进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体验活动。让学生近距离接触中国传统文化。这类学生社团活动和学生实践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还可以让学生深切感受到民族民间文化的弥足珍贵,更加喜爱民间艺术,用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以激发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喜爱之情,从而升华为对祖国、民族的热爱与自豪,同时提升学生对传统文化学习的兴趣,对大学生进行人文底蕴、人文品格和人文情怀的培育与熏陶,打造异彩纷呈的校园文化。

3.将“非遗”保护和传承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的民俗文化,其内涵丰富,并不缺乏教育的功能。而高职院校现有的课程较少涉及到“非遗”文化,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在课程项目立项阶段筛选出适合相关专业发展的非遗项目进行市场调研,综合传承人的意见,确定课程门类,制定课程目标及课时分配。高职院校应根据自己学生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自身校企合作的平台,使该课程发挥出其优势。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与高职院校现有专业相融合,将非遗文化与专业技能结合起来。例如,科技职业学院将蓝印花布印染技艺与学生的艺术设计专业课程融合在一起,设计出图案更为精美的蓝印花布。这样不仅推广了蓝印花布的印染技艺,还使与之相关的专业学生成为保护此非遗项目的新丁。甚至将其开发成新的旅游纪念品。

4.构建“非遗”保护和传承三位一体的合作新模式“非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没有固定的方法,却有着相同的原则。在其保护和传承的工作过程中,高职院校可以构建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就是指高职院校、地方政府与“非遗”传承人依托非遗实习实训基地这一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保护与传承。高职院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一方都无法代替的,它应承担起唤醒社会保护意识、抢救文化遗产的重任,通过学术研究、课程建设、校园文化培育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与传承;然而这个过程必须有政府部门的整合与协调,建立包括政策、资金、法律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传承人的创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精神因子,是民族文化生命的密码,其中所具有的特定思维、精湛技艺、文化意识是珍贵而无法复制的。整合三股力量的优势资源,调动所有积极因素,形成合力,共同构建高职院校、地方政府与“非遗”传承人三位一体的合作新模式。

5.将“非遗”保护和传承与教师队伍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教师队伍相结合,无论从保护传承角度还是师资队伍建设来看都是获益的。“非遗”传承人走进校园,开设专修课程,举办讲座,对高职师资队伍是个有效的补充。高职院教师,尤其是部分学历较高并积极参与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的教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是一股强有力的支持力量,弥补了部分“非遗”传承人学历较低的局面。两者的结合,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高职院校兼职教师,定期开展文化讲座、选修课程等;二是让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高职教师拜传承人为师,这样可代替不能参与到高职院校教学的传承人。这样的拜师,不是单纯的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更重要的是一种传统文化的传授,也是对非遗传承工作的有益补充。三是可以组建“高校教师+传承人”的教学团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传承人聘为传习课程专业师资。通过民间艺人与高校教师共同参与、同台授课的方式,组建了“高校教师+传承人”的教学团队,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6.积极拓宽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宣传交流渠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服务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同时,高校在资源整理方面也要注意方式的创新。除运用传统的方式外,还要利用好当前的数字、网络平台。例如,可以成立学校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凭借图书馆资源,建立一个完备的数字化资源库,把资料和研究成果等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影像化方式记录下来,妥善保存并合理加以利用,从而拓宽宣传渠道。当然,高职院校更应加强校与校之间的非物质文化教育交流。

三、总结

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33

1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河南省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陶瓷艺术是中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批准的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陶瓷艺术占有非常显著的比例。

1.1汝瓷烧制技艺

2011年5月23日,汝瓷烧制技艺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第三批“非遗”名录。汝瓷造型简约大方、釉色犹如“雨过天晴云”,以玛瑙入釉,色泽独特,器物表面呈蝉翼纹开片状。

1.2唐三彩

唐三彩是古代陶瓷烧制珍品,以黄、白、绿为基本釉色,后来人们习惯地把这类陶器称为“唐三彩”。唐三彩诞生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陶器多采用刻画、堆贴等形式的装饰手法,器物线条粗犷有力,形态饱满、夸张。

1.3北宋官瓷烧制技艺

北宋官瓷的造型多仿青铜器型,风格多追求皇宫的华贵和大气、古朴庄重、雍容典雅,不同于民窑陶瓷艺术风格。改革开放后,开封市北宋官瓷研究所自1980年起,历经3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研究,取得令人欣喜的成就。

1.4钧瓷烧制技艺

钧瓷始于唐,盛于宋,为中国宋代五大名瓷之一。“入窑一色,出窑万彩”是钧瓷典型的特点,其釉色奇幻万彩,意境悠远,绝世无双。

2省内高校在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陶瓷“非遗”项目学术研究与保护脱离

省内高校大部分理论研究成果未能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指导体系,不能有效地与“非遗”保护与传承等应用型工作结合,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术应用价值不能得到真正发挥。

2.2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壤”流失严重

如今,随着中原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市场化,新兴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导致民众的文化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人群年轻化,从而使传统陶瓷非物质文化渐遭冷落。那些“非遗”传承人老年化严重,年轻合适的接班人凤毛麟角,多数不愿继承老一辈的文化遗产,久而久之,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基础就会慢慢耗尽,从而遭受灭顶之灾。

2.3高学历“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环节薄弱

针对性地面向中原地区陶瓷“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意识淡薄,人才输出不能充分满足中原地区“非遗”项目对高学历传承人才的迫切需求。

3省内高校保护与传承陶瓷“非遗”的主要任务

(1)继续加大对陶瓷“非遗”项目研究的投入并保障研究成果的应用性。高校应鼓励师生积极研究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努力探索多种保护渠道和方式。例如有陶瓷艺术教育基础的高校通过增设陶瓷“非遗”基金项目等。

(2)建立健全陶瓷“非遗”项目研究成果的归档与应用体制。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合理立档、积极宣传。

(3)努力培养高学历高素质的“非遗”后备传承人。高素质的“非遗”传承人是陶瓷“非遗”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关键。郑州轻工业学院、许昌学院都根据地区特色科学调研,针对性的开设地区性特色陶瓷“非遗”相关的课程甚至专业,平顶山学院更是在2015年底成立陶瓷学院,大力推动陶瓷艺术的发展,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陶瓷专业人才。

4协同创新是时代对高校“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012年3月,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校要充分发挥多学科、多功能的自身优势……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将“协同创新”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高校与“非遗”传承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只有协同创新才是未来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快速适应时展的新要求。

5结语

河南省高校在陶瓷“非遗”继承与保护中发挥自身科研工作优势,联合其他部门,突破体制限制、创新模式,培育陶瓷“非遗”新的发展空间,培养具有奉献精神和热爱民族文化的创新性传承人才。相信经过河南省内高校的不断努力建设,与校外各单位的协同创新,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会取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024-02

1 传统知识的概念

传统知识的概念被广泛地用来指具有悠久传统的知识或知识系统,并且,这种知识或知识系统与“本土居民”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曾有批评认为应用“传统知识”一词可能使其在与占据当今社会主流的科学知识或西方知识相比时暗示其可能的内在劣势,但这并不妨碍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论坛中越来越流行,并被赋予新的含义。

事实上,传统知识这一概念仅是人们近年来针对“传统的知识”所形成的多种概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个。另外一个较为常用的概念是“民俗”或“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此外还有“本土和地方社区知识”、“本土遗产”和“本土文化和知识产权”等。尽管被使用的频率和使用者不同,其指向的内容却大致相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传统知识概念所包括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并且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其表达更加规范与整齐。依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并把“基于传统的”进一步解释为“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一般地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地域有关,并随着环境变化而经常地演化。”

WIPO使用的传统知识概念内容更为广泛,表达也更为符合当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范,并且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一般把传统知识与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的囿圄,具有更宽广的视角,因而也更容易与当今法律体系进行交流。

2 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唯一能够把几千年的灿烂文化延续至今的世界文明古国,其中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大量的非物质文化传统被现代的和西方的文化所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可怕之处在于存在时的不可见性和消失时的不知不觉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传承的链条会日渐脆弱,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农耕经济历来不注重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的传统所决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变得尤为迫切。当前,现代文明下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保护责任不清。现代社会注重产权保护的责任明确和利益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活和劳动中形成的文化,是集体创造的文明成果,大部分遗产在传统社会中体现不出很高的经济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也无法直接作为商品来出售,因此也很少会有个人和组织来争取产权的独立。这就导致了一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生自灭性,即使是看到了它的濒危也难以找到明确的产权主体,使得保护措施无法到位。

(2)保护意识淡薄。许多地方政府只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缺位;只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建设,不注重以此为载体的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传统保护;甚至认为传统的非物质文化已不合时宜,被取代是必然的趋势,却没有反过来想想众多有形的历史遗迹至今还存在着多大的价值;不少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不懂得如何利用和保护它的价值来寻求改善自身的传承环境。

(3)过度开发。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加大,各个经济利益部门和个人看到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利用其日益升温的知名度和产权的不确定性,争相挖掘存在的经济价值,过度的利用使得原来对遗产的保护变成了对它的破坏。

(4)保护滞后。相比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显得严重滞后。缺少法律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代表国家利益的遗产权益被他国所侵犯、窃取,代表遗产直接受益者的传承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的缺位也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成为法律的空白点,不少地方政府缺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导致社会缺少专业的机构及时保护这些濒临灭绝的遗产,甚至连掌握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都成为一个难题。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1)要用泛化的知识产权理念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该适用的要及时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被别人窃取作为商业价值利用。对一些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遗产,国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产权的整体保护。“合理地整合与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在文化遗产的享用上,根据这种文化的特点规定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措施,营造一个合理的、和谐的保护环境。”对一些被论证保护价值不高,或带有反动、迷信、愚昧色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不做不恰当的保护和弘扬。

(2)不要因为过度的强调产权的保护而忽略了遗产本身所要体现的集体参与性。知识产权强调独创性、排他性、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这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讲是不适宜的,因为这样的项目本身是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无法通过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如果一定要将产权明确给特定的个体,遗产的表现形式就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因而对知识产权的授予要从有利于遗产传播的角度出发,尊重遗产的整体性。

(3)防止对遗产知识产权的过度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让这些遗产能够随着现代的文明进程通过传承人的得到传承与发展。合理的开发利用遗产的资源是很有必要的,存在的遗产需要价值的体现才会显得更有价值。但过多的利用会引发过度最求利益化的观赏性而对遗产本身进行破坏性改变,最终加速遗产的消亡。

(4)树立保护人比保护产权利益更重要的管理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这也是随着传承者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根本原因。因此需要给这些身怀绝技者以充分展示才能的空间,以确保这些遗产能够代代相传,有了这样的基础才能使得遗产的产权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5)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建立法律上的规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国家要积极的引导传承者建立自己的民间组织,使传承者自觉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的遗产。

(6)各地方政府应当重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认同息息相关。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内,架构自己的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路。而不是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来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问题。地方政府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修复上来,精心呵护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鼓励民间自发地培育和发展出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重申报主体,应耐心听取专家论证,理清不同申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大众,政府和学者都是为大众服务的。政府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给民间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强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占为己有,作为自己政绩工程的一部分。学者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间进行客观的调查,而不是带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成见或偏见,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所用。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和学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从加强民族凝聚力和重构民族精神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丰富多样的、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复兴,为保护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第6篇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等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和开发方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制度保护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使其教之于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遭受破坏和扭曲,随着西方文化的冲击,西方服饰等占据于国人的观念之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传统文化被人们淡忘,一系列事实醒目地告诉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到关注和重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及旅游开发

(1)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在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方面,我国已经有很多地方进行了尝试,如云南的阿诗玛、广西的刘三姐歌谣等,都与当地的旅游发展结合在一起,构成当地旅游的重要吸引物。此外,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还表现在围绕某一民间传说或故事构建一个特定的旅游景点或空间。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都适合进行类似的旅游开发,采取什么样的开发形式及开发的程度都应依具体非遗而定,且要注意在真实性框架下进行适度的开发。(2)民间表演艺术类。将相类似的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这几类非遗归为民间表演艺术类,对于民间表演艺术类旅游,主要在于营造适宜的文化表演空间。非遗的表演离不开适宜的文化空间,从戏剧理论的角度来讲就是指“舞台”氛围设计,这一点对于某些表演类非遗的开发来说尤为重要,如一些以“说书”形式存在的曲艺类非遗,在过去往往存在于一些特定的文化空问,如茶馆。这些地方在特定的年代里拥有特定的文化氛围,因此,可以建立模拟过去文化氛围的非遗主题茶馆或类似的场所,定期请非遗传承人进行表演,并拿出所获得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传承人的回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非遗自身的传承;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承人的生计问题。(3)传统工艺美术类。将相类似的民间美术和传统手工技艺这两类非遗归为传统工艺美术类进行开发。这两类非遗都具有繁复、精妙的制作工艺和较强的地域性,属乡土工艺,它们的开发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考虑将这类非遗的开发与当地旅游纪念品结合起来。在开发过程中要注意开发中的批量化问题,将非遗开发成旅游纪念品,必定在工艺上进行适当的简化,但简化不等于粗制滥造和批量化,高层次的旅游商品,要保证精致的工艺和较高的质量水平。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也要考虑游客的偏好、与现代工艺的融合等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民间工艺美术的创意工场,使民间工艺和现代工艺进发出创意的火花。另一方面,围绕“体验”的开发设计。不管是民间美术还是传统手工技艺,都是动手制作的工艺,容易激发起人们跃跃欲试的兴趣,针对此,可以进行体验化的开发设计。比如在旅游景区或者城市中建立某某非遗工坊,类似于现代都市中的陶吧等休闲体验场所,给非遗制作体验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空间;也可以将简化了的非遗制作引进普通学校的手工艺制作课程中;还可以在一些艺术类专业院校设立相关的非遗制作课程,培养兴趣,并作为储备非遗传承人之用。(4)传统医药类。可以从人们日常养生、康健的角度进行开发,如养生保健、养生饮食、养生疗法等等。这些方法完全可以与旅游中的休闲、度假结合起来,如针对高端市场开展专项的养生旅游、在高档度假区设置养生会所、主推旅游景点的养生饮食和生活方式等等。此外,注意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可针对较为特殊的市场(如高端的家庭主妇)开办中医养生学习班,待到时机成熟,还可以将中医基础理论普及到中小学的教育体系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保护

我国的非遗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创造的知识产品,需要通过一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加以规范的保护和利用。我国已于2011年颁布并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体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国内非遗开发市场,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我国非遗的流失和加强我国民族文化的保护。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非遗知识产权制度,将非遗的直接传承者和拥有者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保护,才能使非遗开发的具体运作真正走上正轨,走上一条科学合理的开发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多种形式存在的社会形态,是人类智慧的宝贵结晶,除以上述方式保护外,政府也应介入其中,成为非遗保护的中流砥柱。

参 考 文 献

[1]邱扶东.民俗旅游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陈虹.试谈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J].文物世界.2006(1)

[3]柴以华,傅娇灵,许慧宏,吴声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问题研究[J].经济师.2005

第7篇

Abstract: Through the review of the Dragon Boat Festival industrialization developmen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ndustrialization development way of the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not only inherite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ut also make the traditional activities develop with the times require, thus provide a new thinking direction and field of view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关键词: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发展

Key words: sports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industry;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1-0319-02

1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当代的经济社会中,其发展越来越采用文化的形式,从而使文化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我国传统体育项目,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我国特色文化传承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竞争力的主力军,并成为文化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1 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消费中的文化含量,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从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许多国家在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的旗帜下,加速发展本国的文化产业。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起步虽晚,但是文明古国的中国给后人们留下了辉煌的文化遗产,不仅留下了异常丰富的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还遗存了大量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一旦转化为文化产品,必将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1.2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民族、民间和民俗中的传统体育文化形式,它包含着从生产生活、军事武艺、宗教祭仪、民间娱乐与竞技等活动中剥离而凸现出来的身体活动,是人们千百年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不仅体现着民族的特性,承载着民族的精神,而且保留着民族深层的文化基因,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类重要表现形式。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有助于对我国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和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推动我国现代体育的发展,使其成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和文化需求的重要活动内容。由于我国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地理环境的差异,而形式丰富多彩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不同地域的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有良好的共生性,共同构成可进行产业开发的生态和人文资源,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及其产业化,是一种极具开发价值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产业。

1.3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由于商品经济的影响,文化成为一种产业和资源。如何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如何保护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这些问题在最近10年来,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走上生活富裕之路的人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寻找自己精神上的根,并从中获得心灵的抚慰和愉悦。于是对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发挥文化资源的优势,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打出自己的品牌,成为我国各地综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已成为我国各省市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领域,并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虽然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全面考察现状、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法制建设等诸多环节,但最关键的环节还在于促使体育非物质文化产业走产业化之路。保护和抢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出路在于把它推向市场,使之形成文化品牌效应,成为一种新兴文化产业。

2 安康龙舟节的产业化发展道路

2.1 安康龙舟赛的历史沿革 安康,建置迄今已2300余年,自古为陕南重镇。因其具有得天独厚的水域地理条件,以及人们受楚荆风俗习惯甚深的影响,致使千百年来,龙舟竞渡一直活跃于安康民间。流传千年的安康龙舟竞渡,风俗盛况至少在明代已具规模且相当热闹,具有自己一整套程式与比赛办法。追溯安康龙舟起源,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南宋祝穆著、祝洙增订的《方舆胜览》,记录了汉中府的兴安州(今安康)也有五月五竞渡的文字记载,这是陕西地区竞渡的肇始,自此安康龙舟竞渡一直持续至今。

2.2 安康龙舟节文化产业的新发展 如何将安康龙舟节的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价值、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等发挥出来,使其满足人们文化消费的需求,并成为提升安康文化产业竞争力的主力军之一。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视角,要使龙舟文化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利用价值,我们只有开发有特色的安康龙舟文化,使其活动内容更能体现其地域文化特色。安康龙舟赛在走向竞技化发展道路中,充分利用优越的自然生态资源,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比赛环境,修建许多天然的龙舟赛场,争取承办国内外龙舟大赛,并积极参加全国、国际性的龙舟大比赛,并且参与商业开发,注重龙舟竞渡的商标权、专利权、广告权、吉祥物、体育比赛举办权等获得,使其自身的商业开发,成为龙舟节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力量。从旅游产业的角度开发,增强龙舟节的表演性和观赏性,将其办成富有成效的经济与民俗文化相结合的活动。安康龙舟节与富有浓厚汉江文化特色的地方文艺表演和民歌汇演、汉剧专场演出等活动紧密结合;同时,以安康特色产品暨美食展、工业园区成果展、住房建设成果展、汽车展销等活动,招商项目和生态旅游推介会融为一体,从而达到多角度、多方位、多侧面展示安康的龙舟节文化;把安康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祈求幸福安康,凝聚人心的爱国主义精神等文化内涵,生动的表现出来,吸引大量的游客,这样文化产业才有可能得到发展,旅游业和其他相关产业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3 正确处理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不仅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在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重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 文化产品走向市场,必须要创造良好的文化价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一样反映了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特征,并规范着人们的体育行为,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流传千年的古朴的安康龙舟竞渡,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尤其是相对稳定的习俗,其演变过程不仅承袭前代,同时也影响后世。安康的龙舟节文化是龙舟竞渡与端午节的民俗传统紧密结合,它不仅弘扬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团结拼搏、勇往直前的精神等,而且赋予人们健身、防疫祛病、避瘟驱毒、祈求健康的观念,这极大丰富了龙舟竞渡的文化内涵。如果龙舟节一旦失去它传统的文化内涵,就会成为水上表演节目,而失去它生存的根基。因此,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文化资本时,重要是把其文化内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做到传统与时代同步发展,从而打造体育文化产业品牌。

3.2 合理开发和利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受人类社会结构和环境改变的影响,以及其本身存在形态的限制,必然造成它的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为一种文化资源被开发和利用。极具地方特色的安康龙舟竞渡,在社会变迁进程中,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趋同。一方面,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龙舟节介入到商贸洽谈和企业宣传的活动中。龙舟节与旅游、经济结合的商业性开发,会产生为迎合商业需要,而媚俗的倾向,这样会导致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征和意义的肤浅和媚俗化,逐渐疏远真正的龙舟节的民族传统文化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强势体育文化的冲击,导致传统的龙舟赛以西方竞技体育的形制来改造,对其原有的观赏性、群众性、娱乐性、教育性等传统文化价值予以否定。使其历史形成的民族性、地域性等文化特征却随之逐渐消失。所以,我们在开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时,一定要保护其活态性、传承性等,在立足继承传统文化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发挥龙舟节文化的新功能,使其走向现代化进程。

3.3 倡导生态体育文化产业的发展 发展生态体育文化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必然选择。为使古老的安龙舟竞渡文化得以延续发展,我们必须进行创新,并使之于当代社会相适应。龙舟赛是在周边生态环境受到良好保护的场所,举办龙舟赛后,给自然环境留下了富有文化气息的环境。龙舟赛寄托人们征服自然和与自然协调共生的强烈愿望。我们通过龙舟节文化活动,积极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活理念。让随着安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龙舟运动中来,增添节日喜庆气氛,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使龙舟文化的现实性和大众性成为发展现代龙舟文化的坚实基础。如今面对人们受地理环境、生活资源条件的限制时,生态体育活动为人们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生态环境。我们在开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时,应该充分利用其当地生态体育文化资源优势,倡导生态体育文化发展,以适应人们的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创新体育文化产品和服务。

4 结语

当前我国以文化产业为主导的经济格局正在形成,并将进一步深入发展。2011我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启了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和发展的新篇章,这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体育文化,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我们要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掘出体现民族独特风格和优秀价值的体育文化产品,使其成为人们文化娱乐的重要文化活动内容;打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品牌,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一条产业化的道路,同时解决体育产业化过程中的困境,使其成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塑造城市形象的途径之一;加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生态保护力度,发展体育文化旅游、民俗生态旅游等体育文化产业,从而提升当地文化产业的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曹世潮.文化营销战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李贤等撰.《大明一统志》卷34《汉中府·风俗》[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

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G913.4;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2-0068-0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民族历代先辈奋斗和创造的历史实录,是一个民族深入脊髓的文化积淀,它所承载的是整个民族的文化记忆与文化精神。保护非物质文遗产有利于各民族获取文化认同,维护文化,有利于民族国家抵制外域文化霸权的渗透,在国际文化竞争中提升本国的文化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维护世界文化的平衡发展,保证人类文化发展的可延续性。所以,无论是为自身发展,还是为了全人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我们必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模式的探讨成为近年来国际、国内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争议最多的一个话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产业化运作,产业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争论的双方针锋相对,注重经济效益的一方高举“发展是硬道理”的大旗,主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进行商品化开发利用,认为“文化遗产今后应向文化产业转化,一旦形成品牌效应,将推动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这将是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条有效途径。”[1]而强调原生态保护的一方则认为,产业化“不仅不能‘复兴’一个崩解中的文化活体,反倒只能加速它的死亡。”[2]从而拒绝考虑任何产业化的合理方案。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产业化运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如获得极大成功的大型原生态歌舞《云南映象》,不仅是舞台艺术的积累和发展,还为我们开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产业化运作的成功模式。《云南映象》当中的舞蹈元素,都来自于云南民间,甚至70%的舞蹈演员都来自于田间地头,《云南映象》的成功不仅让我们领略到云南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和旖旎迷人的自然风光,还让我们看到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进入产业化运作,而且,产业化运作也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

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产业化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发生偏离。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刘晓真曾撰文指出,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尤其值得注意也非常可怕的是,很多地方把保护工作同经济利益挂钩,以文化产业的方式来制定政策,这就更加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资源的被动局面,更加偏离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

刘晓真指出:必须看到,在保护的热潮之下,更多的行为是对文化资源的聚拢和利用。在经历了几十年间各种社会因素的冲刷之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艺术样式、精神内涵不同程度的丧失是显而易见的。以民间歌舞为例,原本作为民俗组成部分的元素被独立出来,被看作艺术的形式。舞台艺术在向民间艺术学习之后,已经以非常强势的姿态反过来影响民间歌舞的发展,其风情化和装饰性深深改变了民间歌舞的本性。在这种状况下,断续留存下来的形式便成为关注的焦点,尤其体现在近些年来各种各样的民间艺术比赛和会演活动中。在去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专场晚会”中,除了已经成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4个品种以外,还有来自福建泉州的南音、河南少林寺的功夫、云南彝族的海菜腔、贵州的侗族大歌、山西左权民歌。几年前就在央视歌手大赛中以海菜腔一举成名的云南彝族姐弟和获得全国十大歌王称号的山西羊倌石占明,如今都已经是舞台经验老到的演员,歌声依然是那个歌声,但熟悉他们的观众已经能够明显感觉到其中缺失了初出茅庐时的乡土气质。因为舞台,他们作为优秀民间艺人有了改变人生的际遇,而对于他们所承载的艺术形式来说,这也许恰恰就是一种损失。因此,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的心理和思想层面上的关注恐怕要比对艺术形式的关注更为重要。

还有一部分学者持一种折中的观点。在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会议上,活态文化遗产如何在文化产业化的大潮中生存并保有其本身的特色也成为讨论的焦点。专家吴露生认为:“活态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同于博物馆的保存。保护是在保存的基础上发展传承。现在一些产业化的操作方式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将这些传统文化的东西导入了现代社会,一方面又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形成了一种建设性的破坏,让这些东西失去了本色。”面对这种两难的现状,吴露生认为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方式,“在保持这些传统文化的基本因素的基础上融入符合当代审美情趣的因素,这样的保护才是真正的发展和传承。譬如浙江长兴的百叶龙,必须要是荷花龙并且有突变性,在保证这两个基本因素后再做符合现代市场需求的创造,这样就能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3]

不可否认,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而言,现代产业化运作不见得是最好的选择,但是,是否原生态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终极目标,还有待进一步商榷。产业化运作并非洪水猛兽,只要运用得当,相信一定能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本文旨在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符号价值探讨其进行产业化运作,以开发促保护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笔者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归根结底,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象征性,即其符号性增加与之相关的文化产品的附加价值。文化产品的附加价值的大小决定该产品的市场价值及其整个行业的整体竞争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独特的符号价值为其进行产业化运作提供了可能。

符号价值与符号消费

20世纪6、70年代来以来,随着现代化高新技术以及现代传媒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以匮乏为特征的社会逐渐向商品过剩的社会转变,人们的生活充满了形形的商品,消费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消费社会。消费社会的新特征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消费的内容与性质。许多研究者都认为,在消费社会中,商品已经不再承载着使用价值,或者说使用价值已经退居次要地位,让位于商品的交换价值和符号价值。人们对商品的消费越来越多地表现在对其形象的消费上,更多地重视商品形象所带来的情感体验、文化联想与幻觉。在人们的消费行为中,消费的性质日益与人的本性、文化和社会建构产生密切的关系。对于消费社会的商品符号研究比较有影响的有亨利・勒费弗尔、罗兰・巴特、居伊・德波和让・鲍德里亚,其中以鲍德里亚的理论最为著名。

1968年出版的《物体系》是鲍德里亚学术生涯的第一部著作,从此他“对消费社会中客体、符号、以及符码提出了一系列激动人心的分析”[4]鲍德里亚深受当时的后结构主义和结构主义理论的影响。鲍德里亚认为,当代生活就是一个符号化的过程,物品只要被消费首先要成为符号,只有符号化的产品,例如为广告所描绘,为媒体所推崇,为人们所理解,成为一种时尚,才能成为消费品。鲍德里亚提出四类商品逻辑:一、实际演算逻辑,即商品的使用价值;二、等同性逻辑,即商品的交换价值;三、模糊性逻辑,即商品的象征交换;四、差异性逻辑,即商品的符号价值。概括地说,就是商品具有两面性:商品的“物的价值”,是由商品所具有的品质、功能等塑造出来的价值、它给消费者带来有用性的价值;商品的“符号价值”,是由商品的品牌、设计、包装、广告以及企业形象等所塑造出来的价值,这些形成了商品的意象,并成为消费者感性的选择对象,也就是其附加价值。与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单一的“物的价值”侧面把握商品不同,鲍德里亚的符号理论是在区分商品价值两面性的基础上重视“符号价值”的侧面。“物的价值”逐渐退隐,“符号价值”日受瞩目;物的“有用性”在商品、消费、广告中被视为当然,而被生产、被消费、被传播的愈来愈侧重于物的“符号性”。

在鲍德里亚看来,消费社会已经被物所充满,不仅如此,消费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话语,成了一种神话。消费社会中唯一真正的实在,就是消费观念的存在。鲍德里亚运用符号学理论从新的角度认识消费主义的特征。他认为,在消费体制的引导下,人们对物品的符号性的追求已经远远超过了对物品本身的功能性的需求,鲍德里亚注重对物品本质的认识,认为不能仅仅对物进行功能性的分析,需要把物从功能性认识中解放出来。“我们分析的对象不是只以功能决定的物品,也不是为分析之便而进行分类之物,而是人类究竟透过何种程序和物产生关联,以及由此而来的人的行为及人际关系系统。”[5](P2)如此,鲍德里亚就从日常生活中的“物”进入到了“人的行为及人际关系系统。”这些批判理论的灵感追根溯源来自其老师亨利・列菲弗尔通过对日常生活的批判所形成的可能性命题和罗兰・巴特的符号学理论。[6]但鲍德里亚发展出自己的一套有关物的理论,对物的消费理论进行了研究。他看到了物、人、符号的关系,从而引入了符号消费的概念。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物之所以能被消费,不仅是因为其具有交换价值,更重要的是因为其具有功能价值,也就是具有使用价值;而鲍德里亚则认为消费不等于需要的满足。“消费不是被动的吸收和占有,而是一种建立关系的主动模式。”[7](P22-223)他同时指出:“消费对象,并非物质性的物品和产品:它们只是需要和满足的对象……财富的数量和需要的满足,皆不足以定义消费的概念:它们只是一种事先的必要条件。消费并不是一种物质性的实践,也不是‘丰产’的现象学,它的定义,不在于我们所消化的食物、不在于我们身上穿的衣服、不在于我们使用的汽车、也不在于影像和信息的口腔或视觉实质,而是在于,把所有以上这些元素组织为有表达意义的东西;它是一个虚拟的全体,其中所有的物品和信息,由这时开始,构成了……一种符号的系统化操控活动。”[8](P22-223)鲍德里亚又说:“要成为消费的对象,物品必须成为符号,也就是外在于一个它只作意义指涉的关系――因此它和这个具体关系之间,存有的是一种任意偶然的和不一致的关系,而它的合理一致性,也就是它的意义,来自于它和所有其他的符号-物之间,抽象而系统性的关系。这时,它便进行‘个性化’,或是进入系列之中,等等;它被消费――但被消费的不是它的物质性,而是它的差异性……”[9] (P22-223)“被消费的东西,永远不是物品,而是关系本身――它既被指涉又是缺席,既被包括又被排除――在物品构成的系列中,自我消费的是关系的理念,而系列便是在呈现它。”[10](P224)

在鲍德里亚的符号消费世界里,消费的前提是物必须成为符号,符号体现了物品消费中的人际关系以及差异性。而消费对象不能从任何具体的需求之类的概念出发予以理解,而只能从不断变动的符号象征关系中做出解释。这种变换不定的符号象征体系具有一种永无止境的激发人们消费欲望的能量。正是由于消费对象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使人们对消费对象的使用价值的需求转换为“为欲望而欲望”的需求,从而,过去意义上为满足需要的消费转变为为满足消费欲望的消费,亦即对欲望本身的消费。[11]

符号价值――文化产业发展的内驱力

众所周知,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科学技术、传媒的飞速发展, 但是,当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不能使文化产品在其生产技术上达到明显的差别时,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就开始在文化产业的生产中占据核心地位,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也是近年来内容产业、创意产业崛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现代文化产业是在19世纪科学技术大发展,并在生产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代科学发明中的声、光、电技术在文化生产领域的应用,直接催生了现代文化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早在2000多年前,光学成像现象已被发现,文艺复兴时期达・芬奇对这一现象作过深入研究,1825年至1829年,法国人尼埃普瑟和达盖尔发明并不断完善摄影技术,到了19世纪90年代,以光学成像为基础的摄影技术与电学技术相结合,引发了电影的诞生。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欧美崇尚科学技术之风盛行,这种风气鼓励人们在各行各业中开展应用新技术的探索,新技术在电影,广播和音乐唱片业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战后,以影像技术与无线通讯技术相结合为基础的电视机的发明,使电视工业迅速崛起。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科学技术在生产领域尤其是文化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较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更为迅速,从而造成了新型文化产业的大量涌现和文化产业形态变化周期的日益缩短。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不断扩大文化产业生产规模的同时,也在不断改变着文化产业的内部结构。内容产业在其所涵盖的行业,与传统意义上使用的文化产业概念具有相当部分的重叠,但内容产业这一概念突出了这一产业以数字技术应用为基础的技术特征,即当数字技术使文化生产、传播能力得以空前提高,并能同时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个性化、小批量的需求时,媒介技术已经具备了无所不能的潜力,而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以注重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的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内容生产的重要性逐渐摆脱了媒介技术的制约,突显出其核心的地位。同样,创意产业的形成和其概念的提出也具有类似的特点。文化产业与一般制造业一样,其产品都可以大批量复制。当文化产业的生产能力因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不断提高,即产品的复制变得十分容易时,产品及其内容的创新性就变得尤其重要,即其独特的符号价值要求在文化产业的生产中占据核心地位。同时,新技术的应用促使文化要素与生产中的其他要素如工艺、营销、管理等发生融合,从而使注重符号生产的创意活动不仅在文化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在所有生产领域都变得必不可少。事实上,以生产符号价值为主要目标的创意生产活动已经遍布科技和文化领域。因此,创意产业概念在其内涵和外延上都超越了文化产业。

商品的符号价值的凸显以及符合消费的盛行正在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内驱力,使文化产业在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化产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产业的产业特征,文化产业所生产出的文化产品虽然有其物质化的载体,但其所体现的真正价值是其内涵的精神内容,即符号价值,由于这种符号价值具有虚拟性和符号特征,所以决定了这种虚拟性和符号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移、嫁接或附加到任何实用商品之上,成为某种实用商品的造型、工艺、品牌等产品差异性的标识。而且,文化产业在现代技术条件下,由于其复制生产能力已经不足以体现文化产品的示差性,所以产品的价值增值就集中体现在其符号价值的生产,即内容的原创性上,而这一生产特点与生产制造中的研究开发的特点相一致。文化产业在符号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资源,不同于物质生产所消耗的物质资源,它是具有重复使用和自我再生能力的文化资源,同时文化生产又可以通过不断开发生产新的文化生产资源,来扩大生产范围和规模,从而使文化产业体现出强盛和持久的产业生命力。

不仅于此,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与符号消费的日益盛行也使文化产业具有强大的吸附能力。文化产业在新技术发展的支撑下,通过在产业边界上与其他产业相融合形成新的文化生产行业来扩大整个产业的规模。如电视机的诞生使电视这一媒体能够融合报刊的新闻功能和电影、演艺业的娱乐表演功能进而形成电视传媒业,但电视传媒并没有取代传统的报刊、电影和演艺业;网络媒体的出现同样如此,网络数字传播技术使网络媒体具有了通讯、新闻、出版、娱乐、游戏等多媒体功能,但它并没有取代其他原有分立的通讯、新闻、出版、娱乐、游戏行业。文化产业的这一产业特点使其具有自我扩张和融合其他产业的能力,在符号价值生产的驱动下,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整合和带动其他产业快速发展的主导产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符号价值是其进行产业化运作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代先民创造的极其丰富和珍贵的文化财富,是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与亲和力的重要载体。它所包含的口传作品、民族语言、民间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庆、美术音乐及乐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无不凝聚着人类文化记忆的点点滴滴。这些文化记忆由于年代的久远、时事的变迁、以及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其最初的形态已经相去甚远,我们今天所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于符号化了。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活的记忆”,所呈现出的是各种文化符号的活态聚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这些文化符号的保护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符号。如民间节日,民间节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民族的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传统,其中以节日饮食传统最为鲜明。几乎每一个传统节日都有特定的节日食品,人们甚至直接用食品名称称呼节日。正月初一,北方饺子,南方年糕,饺子与年糕既是节日美食,又都饱含民俗寓意,饺子谐音“交子”,象征着新年旧年在午夜子时的交替,年糕是南方年节祭祖与馈赠的节日食品,年糕谐音“年高”,意味着人们生活质量“年年高”。正月十五的元宵,二月二的龙鳞饼,三月三的荠菜煮鸡蛋,寒食清明的清明团子,四月浴佛节的缘豆,五月端午节的粽子,七月七的巧果,八月中秋的月饼,九月重阳节的重阳糕,腊月初八的腊八粥,年三十的团圆饭。人们在节日中注重饮食生活,固然反映出物质匮乏的时代人们对物质生活的周期性的满足与享受,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这也是中国人处理天人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节日食品在传统社会首先是献给神灵(包括祖先)的祭品,其次才是家庭共享的节日美食。以饮食亲宗族兄弟是自古以来的礼仪,《礼记・礼运》曾经说过:“夫礼之初,始诸饮食”。节日食品在节日不仅是物质产品,同时又是文化创造物,如端午粽子、中秋月饼等,每一节日食品都负载着深厚的民俗情感,围绕着节日食品形成的丰富的民俗传说,数不胜数。节日食品不单是节日美味,更多的是一种心情的表达。节日食品的献祭、馈送与集体分享往往还伴随着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如端午节的赛龙舟,正月十五的灯会,清明的祭扫,七夕的乞巧,中秋的赏月,重阳的登高等,构成了中国节日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重要传统。[12]再如少数民族的民间服饰,白族妇女背小孩用的背被的图案和花式可以说寄托了母亲最善良的爱和最富智慧的设计。主体部分的花与蕊相互对映组装成鱼的造型;散落在周围各种各样的小鸟和花朵代表着幸福与欢乐;小老鼠和石榴、仙桃暗喻繁殖能力的旺盛与长寿;当我们把图案拆开打散后又会发现:由莲藕延续的复数荷花组成了一个又一个铜钱的样式;在每一个荷花中心(单元与单元交接处)都镶嵌一颗银白色的缀子,莲藕延续不断的必然结果就是“多子”,从而满足了劳动人民纯朴的愿望“多福”。这一系列综合的表现形式充分表达和浓缩了千百年来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福、禄、寿、喜。纳西族背带上的图案也采用借物喻意的表现手法,她们将“阿哩哩”这种常见的象征团结友爱的手拉手、肩并肩的民族舞的形象图案化,概括成为洗练的装饰符号绣在背带的第一层,之后依次是正反形状的蝴蝶、当地盛产的茶花、祝福的寿字、串枝莲、山的形象、以及盆栽纹等……,这些高度归纳简化出来的艺术形象,古朴淡雅、清新宜人,在对称的图饰中我们能体会到一种成熟和含蓄的美感。[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文化符号远远不止于此,这些文化符号都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资源,利用各类传统节日可以发展旅游业,各种民间戏曲可以进入演出市场,实行产业化运作,各种民间服饰中的民族元素可以进入纺织业,提升我国纺织产品的竞争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符号引入产业化,在为文化产品增加附加的符号价值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宣传、发展和保护这些文化符号,从而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燕琦. 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抢救保护[N]. 光明日报,2002-01-20.

[2] 陈岸瑛. 人类口传及无形遗产――保护什么?如何保护?[J]. 装饰,2003 (3).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之惑”[N]. 社会文化周刊,2006-02-23,/readnews.asp?newsid=2602

[4] 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著,张志斌译. 后现论――批判性的质疑[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144.

[5][7] [8][9][10] 鲍德里亚著,林志明译. 物体系[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6] 马克・波斯特著, 范静晔译. 第二媒介时代[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43.

[11] 陈 昕. 消费文化:鲍德里亚如是说[J]. 读书,1998 (8).

第9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已在一些国家兴起,1950年日本政府提出的“文化财保护法”中从“有形文化财”的概念延伸出“无形文化财”概念,并首次授予拥有精湛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活态民族珍宝”(Living National Treasures)的美誉。1962年韩国政府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将文化财(即文物)分为四类:有形、无形、民俗和纪念物,正式将无形文化遗产纳入国家文物普查和保护的法定范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能够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特殊遗产,从内容到形式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集中表现为传承性、活态性、无形性、民众性、地域性、多元性、文化性等特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是研究其可持续发展对策的前提。

(一)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指具有人类集体、群体或个体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人对“精神文化”的传递,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传承过程是通过人与人的精神交流,即口述、身教、观念或心理积淀等形式进行的,具有无形性、抽象性。如剪纸艺术、戏剧表演、美术工艺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由老一辈的艺术家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艺术、发展艺术。因此,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共性特征。

(二)活态性

无论是语言、戏剧、还是传统手工艺制作或民间习俗,它们都需要借助人们的行为活动直接表现。在这些特殊的行为活动中,语言的使用、口头传说的传播是动态的;音乐、舞蹈、戏剧的表演是动态的;同技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器物制作是动态的;民俗习惯的表现也是动态的。这种动态性贯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个存在过程中,赋予他们以活态的特征与生命力,从而与静态形式存在的文物明显区别开来。

(三)无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一方面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如山西杏花村汾酒酿制技艺,人们可以感知的是一套完善精密的、无形的酒水制作工艺,而不是一台有形的酒水制造机器。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不是通过物而是通过人对“精神文化”进行传递,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它的传承是通过人与人的精神交流,因而是抽象的、无形的。

(四)民众性

非物质文化产生于民间,也主要在民间流布。以民俗为例,仅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它是指官方以外的有某种共同社会关系的群体,主要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中下层民众,在社会生活中世代传承、一定自然与文化环境的产物。一个社会群体的语言、行为和心理上的集体习惯,其中并不包括官方的法律规章制度,也不包括上层社会有的生活习惯,尽管二者对民间风俗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五)地域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是一定自然与文化环境的产物,也只有在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传衍,因此带有深深的民族和地域烙印。以民俗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为例,如果说民俗的民族性获得,是受民族居住地自然条件、社会生活,以及语言、心理、信仰等文化传统制约的结果,那么,民俗的地域性更是与其所形成的区域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审美观的特点密切相关。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就是对民俗区域特点的概括。

(六)多元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主要表现在不同地区、种族、信仰、风俗、群体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部差异,以及同一地区、种族、信仰、风俗、群体在不同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部差异。

(七)脆弱性

高度的个性化、传承的经验性、浓缩的民族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脆弱没有过的危险境地,仅就戏剧表演艺术来看,其消亡速度,呈现出岌岌可危令人心惊的现状,如广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有地方剧种18个,桂剧、壮剧、彩调剧、粤剧、毛南戏等,到上世纪末,除壮剧、彩调剧、粤剧以外,其他剧种已难得一见。山西省的地方戏为例,上个世纪80年代尚有52个剧种,现在却只剩下28个,短短的20年里,24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剧种消失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策

(一)立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脆弱性要求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截至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有关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立法已有30多部。《文物保护法》和一些地方保护性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处于国家或地方法律的保护之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这一宝贵资源免受不法侵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

(二)普及“非遗”教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民众性要求“非遗”可持续发展必须普及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学生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的很好素材。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参与保护“非遗”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命运。因此,非遗传承的根应该在学校,学校教育是“非遗”传承最为核心和带有根本性的举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纳入学校正规教育,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从而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此外,要加强“非遗”基础理论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争取把理论研究转化成实践成果,为保护、利用、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理论支撑。

(三)创新“非遗”保护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无形性要求必须创新其保护方式,才能确保其发展的可持续性。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同样,科学技术也是应对“非遗”被毁危机、扭转“非遗”保护严峻形势的关键途径。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说:“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的“非遗”资源要得到切实的保护,还必须大力发展“非遗”保护科学技术,积极培养“非遗”保护科技人才,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存、修复、传承“非遗”,用先进的科学手段记录或整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加强区域合作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10篇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4-0114-01

虽然发展中国家逐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通过制定国内法并积极参加国际条约等方式寻求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原因,其权益仍然屡遭侵犯。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途径

发展中国家较早地通过国内法的方式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与艺术产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的国家。[1]国内法的方式是防止跨国非法利用的重要途径,因为跨国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现象,通常被视为涉外侵权行为而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即发展中国家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文件也与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促成分不开。例如,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Trips协议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跨国侵犯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学者认为,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在于发达国家利用人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人之间的矛盾。[2]例如,某些国家的传统文学,如我国的《西游记》、《花木兰》等,被无偿地改编;某些国家的传统医药,如中医药、泰医药等,被再次开发利用并申请专利。

二、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难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商业利益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因此,难点和阻碍并不在此,而在于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明确的标准。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三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传统知识产权模式、专门法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利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某些不相容之处,有学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主体、保护期限、独创性认定等方面论述了区别,进而得出结论: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并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法保护模式是指通过制定专门法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针对传统知识产权模式的缺点提出来的,但也存在立法成本、可实践性等问题。综合保护模式实际上是前两者基础上综合采用的方式,但也因为在实践中是否真的有效等问题受到人们的诟病。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利益追求的程度和范围差距颇大。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先进的高科技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来夺取更多的知识产权利益,从而进一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而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印度等国家在WTO成立时就已经提出在WTO的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然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反对建立国际框架,主张从国家的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法律保护的解决对策

(一)发展中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发达国家也极其重视,如韩国的“激励机制”、日本的“人间国宝”、美国的《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等等。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可取的选择莫过于建立并完善本国相关的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确定了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这样一旦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便有法可依。另外,通过法律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也是进行诉讼的前提。应该看到,国际上许多公约主要是强调成员方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非法利用如何保护则不明确,只能求助于国内法。[3]

(二)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用国际条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都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国际条约来保护这些资源。因为条约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违反条约将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这也是对抗发达国家掠夺无形资源最有效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可能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近乎垄断,而这又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否采取知识产权模式,但很多学者早已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予以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方面的条约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54.

第11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提出的“人类口头的、无形的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承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范围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现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

一、现阶段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

(一)本科教育缺少相关专业

民俗学和民间文学是本学科最为主要的两个专业,但目前该专业并没有纳入本科专业教育体系之中,只在研究生教育中体现出来,这极大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知识难以普及,造成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重视程度不够,保护与传承缺乏有效手段,缺少相关人才,难以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二)高校缺少相关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

大多数高校未将民俗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作为显性课程进行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本文由收集整理和《大学语文》课程一样受到高校的重视。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当也作为国学教学中的一部分,予以普及,它起到了传承传统文化精髓,保护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用优秀文化影响社会的深远作用。

除了显性课程外,高校应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隐性课程,旨在让学生通过各类实践教学,进一步体会课程的本质与内涵,深层次理解相关文化知识,达到情感上的认同与共鸣,从而激发其社会责任感。

(三)高校师资匮乏

由于意识欠缺,许多高校没有重视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教育,没有学科专业作为有力支撑,专门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为数不多。许多教师或者从其他学科转行,或者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训练,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没有系统化。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的教师屈指可数,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水品。

二、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构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势在必行,通过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各民族民间文化差异,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中国文化的完整性、丰富性、互补性的意义,正确判断非物质文化与自己文化间的关系及相互间的影响,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自主的积极态度,养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得当行为模式。通过学校教育带动家庭和社会教育,形成社会—学校—家庭立体的多方位的网状教育模式最终达到全民重视,全民相应,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这也是作为古老文明大国应该具有的精神风貌。

三、开展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核心问题是课程问题,可进行以下三种课程设计方式:第一种是设置显性课程,将相关课程纳入现有的教学计划中,完整的教学大纲、考纲,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完整。此类设计适用于文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第二种是穿插方式课程,此类课程设计不改变现有的文化教育课程,适用于那些教学时数较满及专业性质的大中专学校,只穿插地介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知识。第三种是隐性教育。不改变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等教学元素,而只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灵活多变的实践活动,吸引学生的参与。

(二)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内容体系

大力开发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编写具有中华

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选择、整理,注入课程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目标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必须大量收集、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内容体系。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教师的在岗培训,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素养,尽量做到师资培训的系统化和科学化。(2)引进社会人士,可将民间艺人、祖传秘方者、民族艺术绝活者等等聘为学校荣誉教师,通过开展讲座、座谈会、研讨会,开办培训班及举办实践活动方式,起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与教师的交流,达到教学研相结合的目的。(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因地制宜地广纳非物质文化遗产绝活者等,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使学校、家庭、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都能利用这一中心的资源优势,提高学习效果。

(四)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教育

第1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原则;权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是指以具有一定科学、艺术、文化等价值,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并不断创新、发展,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精神理念的智力劳动成果及其必不可分的物质载体为联系纽带而形成的生活生产聚合体,即产生并自然传承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统区域中的每一个体(指常住民)都是“原生境人”的一分子,不论其是否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思想、技艺等。保护原生境人的权利,首先应明确其权利保护原则,这有助于调动其积极性,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经济价值。原生境孕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体现着原生境人的个性特色,是其生产生活不可或缺之部分。基于原生境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性利益,赋予其相应权利,有利于调动其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开发式保护的创造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权利保护原则

(一)价值平衡与利益共享原则

布法罗认为:“创设一种合适的体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在授权予原著居民群体的目标指引下进行,但同时在为其构建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在所有与控制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1]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的利益应当与社会对知识、技术、思想充分的、开放的和交换的需要保持平衡。立法者应在用某种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期待利益与因立法限制对该文化知识的使用而必须支付的代价之间找到平衡,这是赋予原生境人何种法律地位、规定其何种权利义务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授予原生境人的权利不应造成垄断。因此平衡价值冲突是立法者首要考虑的原则,该原则分解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价值位阶原则。“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维持原生资源的多样性及其构成整体资源的个体存续,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环境、保有人、开发利用人、原生境人。法律应比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原生境人的各种利益,权衡其价值,在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应优于在后的价值,即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的利益,因此需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次,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3]于此,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私人利益的价值标准,而是结合具体情形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第三,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4]法律在确定原生境人的权利和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共享时,为实现某种价值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这时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

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级会议(WSSD)的与会者认为:“拥有传统知识、发明和实践的当地和土著社区享有权利,并且在这种知识、发明和实践所有者的同意和参与下,在使用这种知识、发明和实践的多边协议基础上发展和实现共享机制”。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体系,通过鼓励、奖励并保护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革新,延续文化传承,在充分反映原生境人愿望和期盼利益的基础上,为原生境人和非原生境使用人的共同利益而促进革新及技术传播;为全人类利益和社会进步,根据原生境人习惯性管理制度的可及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平公正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法律对原生境人地位的确定,首先应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价值及其原生境人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保存、创新所作的价值贡献,肯定原生境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利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造福全人类的革新和创新活动的基石。法律应以平衡公正为导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革新提供保护,授权原生境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行使充分的经济、精神权利;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原生境人的资产,加强以原生境为基础的利用和在保全原生境人直接利益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下的非原生境利用,促进利益在权利人与使用人间的公平公正分享。

(二)全面有效参与与可及性保护原则

法律应尽可能承认并适用原生境人本土实践和惯例、约定俗成的管理方式和习惯性权利,保证原生境人全面有效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开发及其利益分享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法律对原生境人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具有可及性,应反映原生境人的愿望和期盼,明确其权利主体地位。原生境人在作为工业经济产物的主导知识和产品体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产品体系间进行选择和价值衡量时,有时也会渴望现代生活方式,不能仅出于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而限制其脱离传统生活方式,迈入现代化进程。法律应妥善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原生境人现代生活进程间的矛盾,对原生境人进行权利主体定位,使他们的世界与现代世界结合,使得他们在现代世界里既能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获益,同时又能保存他们自己的“社会”,这是对原生境人需要、愿望及其贡献的回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当有效、易懂、可行,不至于对原生境人形成负担,并应充分考虑原生境人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背景,以有效可及的法律措施对原生境人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

(三)习惯性权利与个性特点承认原则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承认原生境人习惯性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同时防止原生境人的文化垄断、禁锢文化进步,避免过度保护、封闭式保存,以一种健康、活态的法律保护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承。法律应致力于对原生境人习惯性权利的维护,在利益保证的基础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传播以及更广泛的利用,推动这一文化体系的持续性发展。法律确立原生境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首先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原生境人的不可分割性;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应当尽可能合理地考虑原生境人的习惯礼仪、惯例,并与原生境人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以及需求和愿望相适应。原生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应符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保存和传播的传统背景,反映其群体或民族情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原生境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信仰、精神和价值观密切相关,原生境不同,其文化也自成体系,彰显个性特色。法律应尊重不同原生境中不同原生境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确认与维护其个性特色,以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完整性。

(四)尊重惯例使用与传播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原生境人的文化特性(cultural identity)一致。该一致性通过照管关系(custodianship)、监护关系(guardianship)、集体所有或文化责任(例如恰当保存、利用和传递该知识的责任感,或认为不当利用或贬损性利用是伤害或冒犯该知识的意识)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关系可以正式或非正式地表现为习惯或传统惯例、礼仪(protocols)。确立原生境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时,应在符合国内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重视和尊重惯例的使用,尊重习惯背景和文化理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分享、传播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应在尊重习惯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原生境人的理解,以原生境人的传统精神、宗教或仪式为向导,对抗超出其传统背景或环境之外的不当利用和滥用行为。关注原生境人直接表达的愿望与期盼,尊重并便利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习惯性使用、发展、交换及其在原生境人相互间的传播;认可其习惯性使用和监管制度,促进对保存和维护该文化体系的原生境人尊严、文化知识完整性以及精神利益的尊重,特别应加大其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等事关人类生存发展事业所做贡献的尊重。[5]原生境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主体地位的确定,应有效地促进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包括商业化使用和非商业化使用,这一使用以原生境为基础,包含授权许可非原生境人的使用。法律应增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为一方,学术、教育、商业及其他非原生境使用者为另一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关系的透明度,保障这一关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双方相互尊重和理解。法律应有效促进真实的原生境产品(原生境人使用的结果)和与原生境产业有关的真实产品(授权的非原生境人使用结果)的贸易机会的发展与扩大,制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公平或非法手段取得或占有及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有悖诚信惯例的商业活动;杜绝建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上的无效知识产权的授予或实施。

二、原生境人的权利

原生境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的权利类型分为两类:物质权利、精神权利。物质权利体现为原生境人的财产权,精神权利体现为其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禁止权和事先知情同意权、补偿权和适当分享权等;人身权是指原生境人的受尊重权和表明身份权。

(一)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主要是通过使用而得以实现的,即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给原生境人带来相应财产利益,原生境人享有自由使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这是一种即有使用或自然使用方式,原生境人的每一成员在基于共同的信任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的责任基础上自由的、不妨碍他人的使用;同时原生境人享有许可使用权,即许可非原生境人使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获得收益。这一许可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须通过相应的许可协议予以确定,应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存为必要,原生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按照约定方式进行使用,不以伤害原生境人感情的方式使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兼顾使用双方利益。

(二)禁止权和事先知情同意权。原生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原生境人使用权的延伸;事先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悉权和同意权,既有盈利目的,又超出了传统或惯常方式,应当事先使原生境人知悉并获得其授权许可,而非以商业目的使用,如不具有盈利目的的研究活动,原生境人有对其研究结果的知情权。

(三)补偿权和适当分享权。原生境人的补偿权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是在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其次,未经原生境人许可或知情为商业目的利用并产生经济利益;最后,使用者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知道其与某原生境人的特殊联系。当使用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系非商业目的时,并不导致使用者的补偿义务,但原生境人有权适当分享使用者因利用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获利益。

(四)优先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对于相应法律保护制度建立之前,使用者未经许可而基于原生境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改良技术,原生境人享有优先使用权;当改良技术的所有者转让其技术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当改良技术包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到原生境人的精神利益时,享有当然的优先受让权。

(五)参与权和保密权。原生境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朝夕相处,熟悉其生长环境和发展历程,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管理和教育活动的参与,更有助于延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法律应有效保障原生境人对其尚未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利益,相关国家机构为保存、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设立的登记文档等,不得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迄今尚未公开的状态。

(六)受尊重权与表明身份权。这是原生境人最重要的精神权利。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草案要求每一成员“承认习惯、传统、信仰、精神、宗教,面向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统知识以及作为土著居民和当地群体的文化遗产的任何形式的传统表达,……,如果申请不是由土著居民、当地社区和他们授权的第三方提出的,则不受到没有通过知识产权体系授权的第三方任何形式的排他性影响”。凡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用、解释、执行等,包括对合理分享制度和利益分配标准的确定,均应尊重原生境人习惯、文化背景、起源、宗教、仪式,体现其文化价值,禁止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原生境人的名誉和形象;表明身份权,即原生境人表明其文化身份、文化。非传统背景之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应说明其来源、起源,承认原生境起源,以尊重并承认原生境人文化价值的态度利用和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原生境人的权利限制

对于私人使用和科研、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图书馆、司法与政府目的使用,如果此种使用是基于尊重原生境人习惯、风俗的非商业化利用,可以不经过原生境人的事先知情同意,且无须付费,但一旦基于使用者是否属商业性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其负有举证证明其使用性质的义务。对于“商业化”使用,从使用目的、被使用资源性质、使用程度、造成影响、使用者的主观态度等来考查;对于公众善意利用唾手可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无需原生境人的事先知情同意,但出于工商业目的的使用应给予原生境人公平补偿。

三、原生境人的义务

依传统习惯使用义务:如果原生境人个体成员从原生境迁出,可以继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使用权,但其须尊重习惯方式、传统方式予以使用,这是原生境人个体成员应当承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义务。

尊重使用者权利的义务:使用者依合同开发出一项产品并依法取得相应权利时,原生境人应遵守合约并尊重其此项权利。

保密义务:原生境人有义务对使用者研究开发成果保密;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国家或国家中某一群体所独有的,如果随意传播,不仅会给原生境人带来物质和精神权益的损害,有时还会给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当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技艺等实行保密制度后,对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

不得向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卖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经有关部门特批外,不得出境或出售、赠送给外国人。

原生境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传承、发展的传统身份和价值贡献,对原生境人权利义务予以明晰,使其习惯性利益得以法律保障,这对于保存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以及推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形象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詹驰.TRIPS背景下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策略.河南社会科学[J].2005,8:101.

[2]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云南:云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319.

[3]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320.

[4]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云南:云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320.

[5]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概述.